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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依法行政的理解范文1
案例:某团场于2004年9月为促销其生产的农产品——早酥梨,通过非法渠道购进标有“库尔勒香梨”注册商标的包装箱2万套,将早酥梨包装后装入这种纸箱进行销售,总计销售额60万元。该辖区工商局经调查认定该团场的行为已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应予以查处。拟做出没收剩余未售出的侵权商品,并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该案在履行行政处罚法制核审中产生了意见分歧,主要集中在是否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途径的问题上。《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一种意见认为:该团场的注册商标侵权行为适用《商标法》处罚,根据《商标法》的上述规定,并未明确说明其是否可以申请复议。应当按照《商标法》的规定,告知其在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不告知其复议的途径及时效。另一种意见认为,《商标法》虽然未做出行政复议途径和时效说明,但工商部门的行政处罚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该团场如不服处罚决定,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因此,必须告知其行政复议的途径和时效。本人认为,第二种意见较为准确,虽然本案适用《商标法》定性处罚,但作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还必须要符合《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的规范,未告知当事人的行政复议途径及时效,就擅自剥夺了行为人的行政复议权利,违反了上述法律的规定和原则。《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对诉讼时效的规定,是符合《行政诉讼法》中“特殊规定”原则的,即《商标法》对诉讼时效的特殊规定。此外,其他法律如《广告法》对诉讼时效的特殊规定,也并未排除当事人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工商部门依据《商标法》实施的行政处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明确告知其行政复议途径及时效。
在行政执法实践中,还有执法人员提出,对违反《广告法》的案件,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依照《广告法》的规定,行政复议和诉讼时效均为15日内,是否适用法律的“特别规定”原则,按15日内告知其复议和诉讼途径、时效。《广告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条规定中,行政复议时效为十五日内,虽然与《行政复议法》的60日内规定不同,但《行政复议法》规定的“除外”原则是“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广告法》做出的行政处罚,也应当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在60日内申请复议,这也是《行政复议法》对当事人“行政救济”原则的体现。在上述案例中,如果当事人在15日内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权即行中止。
在一些法律、法规中未做明确说明行政复议或诉讼的途径及时效,例如《产品质量法》、《公司法》等,我们就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明确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和诉讼的途径及时效。有些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复议前置”,例如《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工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只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的途径及时效,如“60日内向上级机关申请复议”即可。
对依法行政的理解范文2
关键词:依法行政;实践;观念误区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22-0219-02
从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到2004年3月,国务院提出“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经过多年的努力,各级政府依法行政取得了明显进展:行政体制改革稳步推进,政府职能逐步转变;政府法制建设得到加强,立法质量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体系逐步健全,执法行为逐步规范;行政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意识逐步增强,依法行政能力不断提高。然而,笔者以为,从传统人治向现代法治的转变关键在于观念的更新,远非一朝一夕可以完成,在目前的依法行政实践中还有不少的观念误区需要我们去澄清。
一、不能将依法行政的本质定位为管理老百姓
1.认为依法行政就是依法管理老百姓是没有跳出传统的法律工具主义的窠臼
在传统的封建人治环境之下,法律就是一个纯粹的工具,是用来维护封建统治阶级利益的工具。我们在为依法治国寻找历史渊源的时候,很多人都会找到春秋战国时的韩非子那里去,他提出了“治民无常,唯治为法”、“以法治国,举措而已矣”等主张。实际上,韩非所提的“以法治国”是一种人治的主张,他主张对人民的统治要通过法律来实现,法律只是实现和维护阶级统治的一个工具。按照这种理论,法所管理的对象自然就是被统治者,就是老百姓。在当前的行政实践中,在不少执法人员的观念中,法治就是“用法来治”,把法单纯地作为工具和手段,认为依法行政就是政府运用法这个工具和手段来治理老百姓。这种观念的实质是政府高于人民,人民服从政府,政府以治者自居,人民只是被治者。正是这种对权力的曲解,使得执法者在面对行政相对人时,有高高在上的感觉,似乎有一种主宰一切绝对的权威。
2.认为依法行政就是依法管理老百姓容易导致行政实践中权力的滥用或误用
行政权力是一种超越于个人之上的公共力量,是一把双刃剑,既可以成为维护公共利益的有效手段,又可能成为侵害公民个人权利的工具。近代国家权力发展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行政权的扩张。政府从早期资本主义社会“守夜人”的角色,改变为社会生活的积极参与者,它不再只是消极地以维持社会秩序为己任,而是积极地干预经济和科技的发展,主动调整各种经济和社会矛盾,以促进公共利益和社会福利,从而实现了从消极行政向积极行政的转变。在这一转变过程中,行政权力不断扩张的,而权力本身带有侵犯性,可能被滥用或误用。简单地将依法行政的本质归结为“依法管理老百姓”,往往容易把管住老百姓作为行政目的,可能对普通公民正当的权利和自由造成严重损害。
3.认为依法行政就是依法管理老百姓可能导致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侵犯
行政法与民法不同,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而行政法律关系双方法律地位却是不对等的。行政主体一方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依法对对方当事人实施管理,作出影响对方当事人权益的行政行为;而另一方相对人则要服从管理、依法履行相应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行政法中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双方处于不对等的法律地位,行政机关由于掌握了强大的国家权力,是强势主体,处于强者一方,而对行政相对人而言,是弱势主体,处于弱者一方,我们所法律追求的公平与正义,必须在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寻求一种平衡,行政法实际上就起到了这个作用,通过对行政机关苛以一定的义务,并为其权力的行使规定严格的程序,来适当地限制强势一方,从而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从这个角度看,现代法治环境下,依法行政就是从控制行政权的角度提出的,并且要以保障公民权利为归宿。由此,依法制约国家机关的权力,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既是现代法治的宗旨,也是依法行政的价值取向。要实现依法行政,核心就在于要较好地制约公共权力。简单地说现代法治要求法律要“限制公共权力,保障公民权利”,要确保行政权力的设立和运作真正顺民心、合民意,保障人民当家做主。如果认为依法行政就是管理老百姓,把老百姓的利益、行政相对人的权利置之脑后,就会背离法律精神,逾越法律规范,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4.依法行政的本质并非依法管理老百姓,应定位于依法规范和约束行政权力
法治作为一个与人治相对应的概念,最核心的思想就是通过法律遏制政府权力,政府必须受到法律的控制。这也是法治政府与非法治政府的根本分野。非法治政府只要求人民守法,而自己不用守法;法治政府则不仅要求人民守法,更要求自己带头守法。法治政府最基本的特征就是把自身权力自觉地限制在法律的范围内,以防止权力被滥用。所以说,依法行政的本质在于依法规范和约束行政权力,在于依法治官、依法治权,而不在于以法治民。可见,依法行政更多的是对管理者自己而不是对管理对象的要求。如果认为依法行政就是管“百姓”,就是依据法律法规去管人,这是一种对依法行政本质把握上的认知偏差,它将严重阻碍人们对依法行政本质的把握和依法行政在现实生活中的践行。
二、不能将依法行政的依据局限于法律规则
法律规范包括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法律规则是指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关于人们行为或活动的命令、允许和禁止的一种规范。法律规则包括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三要素。在一般的行政案件中,人们主要依据法律规则做出具体行政行为。随着法制的逐步完善,人们能在法律条文找到具体案件的适用的法律规则,然而,如果机械地套用法律规则,忽视法律原则,可能导致行政实践中的法律行为与立法总之相违背。
1.仅依法律规则行政可能偏离法律本身的目的
法律规则只是法律理念的一种表现形式,在形式的背后还蕴涵着深层的法律价值,只有准确把握了这些价值精神,才有可能真正实现依法行政。不少执法人员在学习法律条文时只去仔细阅读那些赋予本部门权力的操作性条款和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条款,而对于前面几个法律条文往往视而不见。事实上,规范性法律文件,它的第一条一般都是“为了什么什么,依据什么什么,制定本法”,然后接下来的几条,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这些内容看起来似乎跟我们的行政实践关系不大,被忽略了,殊不知,一个法律所有的精髓都在这几个条文里,这些条文所蕴涵的就是法律规范所要体现的基本价值,它内涵着法律的一般原则、法律的目的、法律的精神,也涵括了法律本身所蕴涵的基本的公平、正义、自由、秩序、效率、安全等价值。无论行政处罚法,还是其他行政法律法规,立法的目的都是从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出发的,处罚仅仅是实现秩序的一个手段,不是最终目的。比如说,《行政处罚法》以“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目的。其对行政处罚的设定并不以罚款为目的,处罚仅仅只是一种手段。所以说,如果仅依法律规则行政不关注其他条文的话,很可能会偏离法律本身的目的。
2.仅依法律规则行政可能违背法律的一般原则
法律原则虽然不预先设定任何确定的事实状态,也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义务和法律后果,不能直接适用于具体案件。但是,它指导和协调着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法律的基础性原理,对理解法律规则具有指导意义。在依法行政过程中,尤其是遇到新奇案例或疑难案例,需要平衡互相重叠或冲突的利益,为案件寻找合法的解决办法时,原则十分重要,对法律原则的违背极有可能导致行政行为与法律目的相悖。《行政处罚法》的第5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行政处罚对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确实能起到“罚一人而百人惧”的作用。但是,单纯靠处罚,并不能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法律的实施需要人们对法的深刻理解和内心信念支持,需要人们对法律的忠诚信仰。因此,教育功能也是法律的一项基本功能,要维护法的尊严,制止违法行为,必须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否则,搞“不教而诛”,只会适得其反。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中,依据法律规则作出明确处罚固然不错,但是,如果违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将忽视法律的预防功能,由此,也可能与立法的目的不相符合。
3.仅依法律规则行政可能有悖法律的基本精神
法律本身以维护公平正义为己任,简单片面地理解某些具体条文,主观随意地认定违法,得出的是相反的执法效果,必然要扭曲法律的精神。林肯说过“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不可否认,任何法律的规制,莫不以社会道德与基本伦理为蓝本。从法的精神来说,法律是为了约束人,而不是为了惩治人。对社会而言,法律可被信仰也是因为它有向善之心,可以增进并保障民众的幸福、自由。正因如此,人有恶的一面,所以法律成为必要;法有善的一面,使法律成为可能。面对执法者对法律规范的片面理解,对法律规则的孤立适用,行政相对人所受到的待遇可能是不公平的,这种处罚将使中国社会主义的法律精神受到严重的扭曲。
对依法行政的理解范文3
民主法治、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的内在要素,依法行政作为实现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重要途径,要求行政机关必须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行使行政权力,并对行政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政府必须服务于人民,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这已经体现出依法行政对政府有限性、法治性、责任性、透明性的内在要求,所以推进依法行政的目标是建设法治政府,目的是更好地服务人民。如果没有法律的规制,政府在行使的时候就会变得随心所欲。我们不能单纯依靠政府工作人员的道德自律或自觉来使权力的运行以公共利益为唯一衡量标准,消除人的私心对公权力的影响是很难单纯依靠自律或自觉来完成的。所以,服务型政府的构建,服务理念的正真确立,就必须首先通过制度对政府本身存在的自利性进行合理约束。政府权力只有合法行使,才能保证行政管理的统一性、连续性和稳定性,才能保证行政效率得到提高,从而保证公民和社会的公共利益,这时社会和谐的根本所在。
2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要的任务就应该是大力加强服务型政府的建设
“和谐社会”并不像有些人理解的那样要消灭甚至无视社会矛盾,从哲学上讲社会矛盾作为一种客观存在,是整个宇宙整个社会存在的方式,没有矛盾就没有一切。所以和谐社会其本质就在于能够消化、缓解和规范矛盾。而服务型政府建设的要义就在于通过政府自身的调整把这些矛盾控制在一定的秩序范围之内。社会积累的各种矛盾、各种问题,只有靠政府认真履行了公共服务的职能,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而建设一个认真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政府必然成为服务型的政府。政府履行自己的职责,服务于人民,使得这些矛盾、问题不断得到解决,和谐社会才能成功构建。而各级政府要把构建和谐社会的任务落到实处,就必须把自身的改革放在首位,大力进行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实践。而在向服务型政府改革的过程中不仅要大力发展经济,做大资源总量;也要提供公共服务,促进公平分配;还要促进公民参与和对话,实现民主行政;更要创建合理稳定的制度以规范冲突。人类社会一向是“不患寡而患不均的”在我们大力发展物质文明提高社会物质财富总量的过程中,要做到民主、公平、正义,这就必须有效提高公共行政、科学行政和依法行政的能力。说到底建设服务型政府离不开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必然途径。
3依法行政不仅是完善政府法制建设,推动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全面落实的主要途径,也对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重要意义
此处我们主要是通过分析认识到它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目的所在,发现它与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相契合之处。在建设服务型政府中,不仅要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还强调要规范行政行为,减少行政层次,降低行政成本,着力解决机构重叠、职责交叉、政出多门的问题,这又能推动我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深入发展。同时,我们还应该看到政府对社会成员的服务相对于社会成员的需求总是有差距的,而且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成员对社会的需求也是不断发展变化着的。所以问题还在于依法行政的实践与服务型政府的建设也是需要不断提出并解决新问题,不断向前发展的,要看到他们的过程性。
4通过简单分析,我们可以从不同角度对于两者关系进行简单地概括
“服务型政府的建设,不断为依法行政提出新问题”或“服务型政府是目的,依法行政是手段”或“依法行政与服务型政府的建设都是手段,目的在于为人民服务与社会的和谐发展”,或按照社会契约的观点来理解:“全体社会成员出于自身不同层次的需要,经过一致同意成立了代表自己利益、為自己服务的政府,形成了表现自身意志的法律规范,通过政府的依法行政不断实现自身的需求。”等等,具体而细微的关系这里不可能尽数。
对依法行政的理解范文4
[关键词]内涵;保障;结合;实践;凝聚力
以德行政与依法行政两个原则虽先后顺序不一,但两者早在各自正式提出并确定之前就已然结合,只是名称有别,但意义趋同。2001年正式确定以德治国重要原则,更明确了以德行政对依法行政的战略性补充。首先分析一下依法行政和以德行政各自的内涵,以更清晰理解两者的内在关系。
一、依法行政和以德行政的内涵分析
(一)依法行政内涵
法是行政权行使的依据、准则,是既定的法律,行政权不能对抗既定的法律,不能抵触相关的法律、法规。当前进入新格局,一些特定行政机关具有了一定的制定法规、规章的权利,制定的这些法规、规章将是法的另一种新形态,其立法过程中必须本着不抵触、不对抗既定法律的原则,而其他无权制定法规、规章的行政机关要服从遵守特定行政机关制定的相关法规、规章。特定机关制定相关法规、规章时要有法律依据,权利和义务的设定无法律依据是违法或不当的设定,因此,要求特定机关在设定权利和义务时,必须有法律依据,没有明文规定或管理幅度过大时,应先考虑既成的原则。依法行政是治国的核心与关键,是国家行政机关在法的权限范围内依据既定法律管理国家公共事务。
(二)以德行政内涵
以德行政具有新时代精神,是适应社会主义发展建立起来的与依法行政相配合、相辅助、相补充富有民心凝聚力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合乎社会主义道德标准。第一,行政主体的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而不论作为或不作为都是有起因的,也就是主观动机。这种主观动机是作为或不作为的诱因,是原生发动机,处于首要关节,而内在的动机往往被行为外化的表象所掩盖,被忽略、遗忘。法律制定中难以准确界定复杂的内因,也更容易忽视对于主观动机的规制,即便有考虑也是极有限和谨慎的。行政主体的主观动机应以善良为本、利他为愿,此为以德行政范畴,也即以德行政的内涵之一。第二,行政主体在行使权利和义务过程中存在自律和他律的问题。自律是行政主体自我约束,自我校正行为规范,使其符合既定法律规则及道德规范。他律是带有一定强制、节制性的法律制约,使其符合法律行为标准。自律和他律相较,自律更能体现行为自觉,自我控制力,是基于法律而又超于法律之上的道德、良心自律,自我校正行为亦是存在最基本的人性中的良知。第三,以德行政的内涵,还包括奉献精神的体现。所谓奉献精神是一种主观倾向。行政主体同自然界中可称为主体的动物或植物等一样,具有自我意识防范。自我保护、防范的这种本能是在突发事件中发生冲突时出于本能的下意识自我保护,若是对抗正义,非法的一味自我保护就是贬义的,是不正当的自我保护;若为对抗非正义的、非法的行为事件而采取的正当的保护自我行为,即为褒义的,是正当的自我保护。第四,以德行政的服务价值取向。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过程中所体现的是什么样的角色就决定主客体的换位问题。如果行政机关作为主体,对社会群体发号施令、以主动行为针对其他相对群体,存在强制、剥削、占有的倾向,视自已为临驾其他民众之上的主人。民众成为客体被动接受不公正、不合理社会结构而服务于主人,这是一种服务取向。而另一种服务取向是主客置变换。民众是主体、行政机关是客体,客体需服务于主体。即所谓的公仆,为人民全心全意服务意识,公众这一主体可以决定行政机关这一客体的存在。行政机关要用公众赋予他们的权力行使正当的服务,为公众当好公仆,为公众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与民做主、为民办事。第五,以德行政重在体现“德”字上。人文因素要考虑,自然因素也要考虑,以符合人文环境的客观要求,符合自然环境的客观规律为参证,尽可能体现一种自然正义,符合人性基本要求。
二、依法行政和以德行政的关系
依法行政对于法治化社会所起的作用是不容质疑的,是依法治国的保障、核心、关键,具有丰富的内涵,具有不可取代性,但依法行政同其他任何事物一样,不是完美无缺、毫无疏漏的,其在诸多方面存在着有待弥补的不足,迄今为止,还没有哪个阶级、哪个时期、哪个国家能只依靠法律强制行政而取得高质量的社会和谐、社会融洽共存,民众共谋发展的社会新形态结构体系。这就要求有另一种形态的行政作为其疏漏、先天不足的及时补充、辅助,以德行政正是在这样的状态下被提出来并赋予重要原则意义被重视起来的。
对依法行政的理解范文5
各区县、市级各部门要注重发挥制度的作用,着力加强推进依法行政的各项制度建设,根据《决定》提出的各项制度,要按照突出重点,急需先立,先易后难,稳步推进的原则,抓紧建立健全和完善依法行政的制度建设。用制度来管权、管事、管人,用制度来规范、约束行政机关的行为,用制度来提高行政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一)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提高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建立健全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一般每两个月在政府常务会议上组织一次法律知识学习,每次不少于半小时,由市、区县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组织实施。市、区县司法局要负责建立健全专题法制讲座制度,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局(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参加的法制专题讲座。市、区县人事局应会同本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建立健全政府公务员集中学法培训制度,加强对行政领导干部任职前的法律知识考查和测试,考查和测试结果作为任职的依据。市人事局在组织对拟录用公务员的考试过程中,要增加法律知识在相关考试科目中的比重,对从事行政执法、政府法制工作的公务员还要进行专门的法律知识考试。市、区县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强化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定期组织对公共法律知识的学习培训,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
(二)健全和完善行政决策制度,做到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市、区县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要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制定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政策,要通过市属媒体或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要按《决定》要求认真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各级行政机关要建立规范的听证程序,扩大听证范围。市、区县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要交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或者组织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要坚持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杜绝擅权专断、滥用权力的行为。要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要进一步提高政府立法质量。紧密结合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三)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市、区县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要认真贯彻落实《*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按照立项(前期论证)、起草(征求意见)、审查(合法性审查)、决定(集体讨论)、公布(媒体公布)、备案(报备审查)、修改和废止(定期清理)的程序做好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区县政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规范性文件后,应按《决定》要求在之日起15日内报送本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同时,每隔两年应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清理后要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具体由本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组织实施。各区县政府和市级各部门要将清理后向社会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市政府法制局备案。
(四)建立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的机制。进一步理顺政府与企业、市场和社会的关系,深入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不断强化政府的公共服务意识和公共服务职能。要充分发挥社会自治功能,严格执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充分保障基层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各项权利。严禁干预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内的事情,不得要求群众自治组织承担依法应当由政府及其部门履行的职责。要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培育、规范和管理,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把那些社会组织可以自我调节和管理的职能交给社会组织。
(五)完善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报告制度。依据《*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各区县政府应于每年12月中旬向本级党委、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市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市政府各部门应于每年12月中旬向市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并抄送市政府法制局;市政府应于每年12月底向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省政府报告依法行政工作的情况并抄送省政府法制办。
二、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各区县政府和市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履行职责,保证法律、法规、规章在本地区、本部门正确贯彻实施。
(六)改革行政执法体制。按照适当下移行政执法重心,减少行政执法层次的原则,在下一轮全市机构改革实施过程中,由市编办牵头,市法制局参加,继续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依据《*市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的规定,认真做好行政执法争议的协调工作,从源头上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缺位问题。
(七)完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坚决制止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违反罚缴分离规定以及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与行政机关业务经费、工作人员福利挂钩的行为。对于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根据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八)探索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各区县政府和市级各部门要抓紧组织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裁量幅度的行政处罚条款进行梳理,对行政处罚裁量权予以细化,能够量化的予以量化,并将细化、量化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予以公布执行。同时,区县政府执法部门和市级各执法部门要将细化、量化的本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分别向区县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市法制局备案。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级各执法部门要建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市法制局要依据《*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每年组织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并将评查结果纳入全市依法行政考核中。
(九)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制度。建立定期清理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加强对行政委托执法组织的监督管理,确保行政委托执法主体的合法性。健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全市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查工作由市法制局具体承办,对拟上岗行政执法人员要进行相关法律知识考试。严禁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三、加强监督,强化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十)加强对依法行政的监督。各区县政府和市级各部门要抓紧建立和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具体工作由各级政府行政监察部门承办。要认真调查、核实、处理举报、投诉和反映的问题。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问题,市、区县政府要组织工作组,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十一)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市、区县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要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构建和谐社会的主渠道作用,要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加强行政复议监督职能。要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坚持便民利民原则,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必须受理。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与工作部门要做好有关行政复议案件受理的沟通衔接工作,避免通过渠道解决应由行政复议解决的问题。
(十二)健全行政复议工作机构,保障行政复议工作经费。各区县政府和市级各部门必须保证有两人以上专职人员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要保障行政复议工作经费。对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被申请人应当积极参加行政复议听证会。要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行政机关要积极出庭应诉答辩,提倡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要自觉接受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和裁定。
(十三)创新机制,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要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认真做好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建设筹备工作。市监察局要负责积极推行行政许可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制度,不断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各区县政府和市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按年度及时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的编制、修订工作。要加快政府网站的维护和更新,依法、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
四、严格责任追究,惩戒违法行政行为
(十四)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配套制度,确保法律法规规章全面正确实施。市、区县政府要建立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市、区县政府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行使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的评议考核,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行为,市人事、监察部门要依法严格追究责任。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沟通,及时通报、移交、处理有关违法、违纪案件,加大责任追究力度。要建立并严格执行依法行政考核制度,加快实行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度,对下级政府和政府部门违法行政、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严肃追究政府或者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五、加强领导,抓好学习和培训,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提供保证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领导负责制。各区县和市级各部门要把贯彻实施《决定》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全局性工作摆到突出位置,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依法行政工作。各区县和市级各部门要及时调整充实依法行政工作领导机构,定期研究本地区、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的整体情况,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分析原因、研究制订改进措施,及时解决突出问题。
(十六)加大对《决定》的学习和培训力度。各区县、市级各部门要认真组织、精心安排,采取多种形式的学习活动和宣传报道,正确理解、准确把握、深刻领会《决定》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要统筹安排,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分层次组织对政府工作人员开展培训,提高全市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能力和水平,营造全市依法行政的良好氛围。市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各区县长和市级部门局级以上干部参加一次贯彻落实《决定》的讲座。市法制局要分批组织全市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参加学习《决定》的培训班。各区县、市级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要认真组织好本系统处以下干部学习《决定》的培训工作。
(十七)认真开展创建依法行政示范县(区)工作。市法制局在督促、指导创建陕西省依法行政示范县(区)的基础上,要做好创建市依法行政示范县(区)工作,及时总结经验,宣传典型,推进全市依法行政工作健康发展。
对依法行政的理解范文6
笔者认为,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是保护相对人合法权利与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政的统一,并在此基础上实现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平衡。把握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不仅要从制定法的规定出发,更重要的是,从包括该法律的总体构成和立法背景的角度来判断。
其一,从行政诉讼产生的背景来看,在实施的大背景下,着眼于解决人民与以行政主体为代表的国家之间的纠纷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这是其首要之义。在行政诉讼中,一向被作为行政管理客体的相对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等)成为与强势的行政主体分庭抗礼的一方,行政诉讼的确立标志着其法律地位的提高和对其权利的保障。由行政诉讼产生的背景,决定了行政诉讼的性质,主要是通过限制行政主体的权力,追究其不法行政的法律责任、为相对人提供权利救济。对行政相对人而言,行政诉讼首先具有人权保障的功能。
其二,从行政诉讼具体制度设计来看,我国行政诉讼法对相对人权利的保护,主要是通过人民法院依法监督行政主体的途径实现的,因为相对人权利的保护无法自动完成。这种监督主要表现为对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撤销或确认其行为无效,从而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可见,在行政诉讼中,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利与监督行政主体追究其行政责任,两者密不可分。这就是行政诉讼的特有构造,它不同于民事诉讼,亦不同于刑事诉讼。忽略行政诉讼的特定构造,来谈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显然没有了根基。值得指出的是,行政诉讼的这一特定构造,体现了法治主义的理念和依法行政的要求。对于人民法院和行政主体而言,行政诉讼作为行政法制监督体系中事后法律监督的重要形式,体现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和监督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