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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畜禽养殖管理办法范文1
目前,北京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走在全国前列,绝大多数养殖场已有治理设施,大部分养殖场采用干清粪工艺,少部分采用水冲粪工艺,畜禽的粪便和尿液多以直接还田方式来处理,仅有8%和 5%的养殖场分别采用沼气工艺和有机肥工艺处理粪便。1999 年粪便排放污染物中 BOD5 为 5.29 万吨,CODcr 为 7.26 万吨,NH3 为 1.13 万吨,同期工业废水和生活废水 CODcr 排放量为 3 万吨到 14 万吨。据北京市环保局等部门对一些猪场排放的猪粪尿进行监测,并用国家污水排放标准进行评价,结果表明COD 超标 53 倍,BOD 超标 76 倍,SS 超标 14 倍, 达到严重污染的程度。畜禽粪便污染现已成为北京市环保工作的又一重大难题。防治这一农业污染的主要来源,需要从法律方面着手,通过不断完善各项相关制度,逐步改善生态环境。
一、北京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概述
自制定《北京市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规划》以来,北京市已经在畜禽污染防治道路上走过十余年的光阴,并在此过程中取得了显著效果,这一切不得不归功于诸多法律的出台与实施。以下就是与畜禽污染防治相关的国家和地方法律。
1987 年 9 月 5 日通过、2000 年 4 月 29 日修订通过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中第 12 条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并提供防治大气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第 40 条规定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周围居民区受到污染。这一法律的颁布有利于加强畜禽污染排放的监督,为养殖地区周边环境提供有力保障。
1995 年 10 月 30 日通过、2013 年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除了之前对工业固体废物、垃圾、农用薄膜等做了相应规定,在第三章第 20 条规定养殖者要对畜禽污粪进行收集、贮存,防治环境污染。由此体现出该法律的不断完善以及对畜禽污染防治力度的加大。1984 年 5 月 11 日通过、2008 年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的第四章第 49 条规定:国家支持养殖场建设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设施,保证污水达标排放,防治污染水环境。此举有利于保障养殖区周边水资源安全。
2014 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中的第 49 条规定:从事畜禽养殖和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由此体现对畜禽污染防治的重视,有利于加强人们的防治意识,增强治理的决心。
2013 年 11 月 26 日国务院颁布我国首部农业农村环保行政法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 2014 年 1 月 6 日开始实施。它的颁布填补了我国专门针对农村制定的环境保护法的空白。《条例》第一章要求从两方面即加大资金投入促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对于无害化技术处理的鼓励方面进行论述。体现了国家对于畜禽污染问题的重视以及防治的决心。第二章是预防。划分养殖区域同时要求其根据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设施方可投入生产。此条款有利于养殖场建成完善的配套设施,保证其正常运行。第三章是对于污染物的综合利用与治理。要求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污染的扩散。同时要求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对其进行监管,对于被迫迁走而造成损失的养殖场要给予补偿。此章通过综合利用的方式防止资源浪费的同时保护了环境。第四章是通过扶持支持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进行污染防治的设施建设。同时对于养殖场与养殖小区提供咨询帮助。有利于激励畜禽养殖户的积极性,引导更多人投入到畜禽污染防治中。第五章是对于违反本条例及未履行职责的各级主管部门进行处罚。通过法律的手段保证《条例》的施行和畜禽污染防治工作的落实。
2001 年 11 月 12 日北京市农业局初步制定《北京市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划》主要对养殖区域,养殖审批及养殖原则三个方面进行规范制定。首先要合理制定养殖业区域布局,要求养殖业逐步从近郊向远郊和山区转移,并从《规划》制定之日起,新建养殖加工企业一律要远离水源保护区、远离城镇、远离居民区。县级以上公路和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地下水防护区内禁止新建养殖企业,现有养殖场要做好工作,逐步转移。同时建立并落实环保审批制度。要求:新建规模养殖场(小区)要依照国家环保总局《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由市农委、市农业局、市环保局联合审批。逐步改造现有养殖场工艺不合理的地方,实现达标排放。实行集约化舍饲养殖,减少对环境的污染。推广使用有机肥,促进有机农业的发展。除此之外按照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的原则对畜禽粪便进行综合利用和治理。采取人工捡拾清粪、建立场外或田间储粪池实现达标排放;保证粪便经加工处理后水分含量低于 60以下;保证畜禽场缓冲区有毒有害气体含量达到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实现畜禽粪便经治理后与种植业有机结合的目标。《规划》的制定在加强北京畜禽养殖业保护的同时也为畜禽污染的防治提供了有力保证。
2006 年 9 月 5 日北京市农业局根据市环保局要求印发《北京市农业局畜禽养殖业规模化养殖场污染治理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第一章明确提出其面向北京市农业局承担市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关于畜禽养殖业规模化养殖场污染治理的项目。同时养殖场要将粪便加工成肥料进行还田,对于污水要尽量实行零排放。此条款有利于促进养殖场技术提升,规范养殖场秩序,保护周边环境。各区县的相关主管部门要做好前期的立项工作,并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前提出下一季度的治理计划与目标。同时要求区县畜牧主管部门和养殖场应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的管理,为施工单位提供必要条件,确保工程保质按时完工。《办法》有利于完善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申报制度,为污染防治环节提供便利。
二、北京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存在的法律问题
1.农村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体系不健全。北京市已经按照《北京市农业局畜禽养殖业规模化养殖场污染治理项目管理办法》和《北京市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规划》开展了十余年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同时也依据农村的实际情况不断完善这两项法令。但是依然面临现有的法律法规所规制的对象较单一,无法适应现阶段农村等情况。仅将大型规模化养殖场或养殖小区作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法律的制定对象,对于未达到一定规模的散落小户并没有提出明确规定,这就成为之后执法环节中的漏洞,部分个体养殖户也因此肆无忌惮,造成环境污染。同时受经济水平和地理环境制约的影响,即便是北京的农村,虽然畜禽养殖户具有一定规模,但是数量依然少于规模标准以下的个体养殖户,因此对于占据畜禽养殖主要地位的个体养殖户而言,急需完善现有法律以切实做到农村畜禽养殖工作的防治。
2.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环境执法薄弱。由谁来进行农村环境的监管,这一问题尚不明确。北京同全国一样采用环保局中央统一领导,其所属各级环保部门分级管理的方式,这就出现各环保部门各自为政的现状,由于一些区县的环保部门认为远离市区,就忽视对于环境的监管。之前由于没有颁布正式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污染的防治工作主要依据环境法来开展。然而环境法较多地强调污染者即养殖者应当承担的环境责任,针对政府责任却很少提及,这就使政府以此为依据淡化环境执法的行为。但是在 2013 年 11 月 26 日国务院颁布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已明确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农牧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履行的职责,并且为了防止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渎职行为,特在《条例》第五章法律责任的第一条中明确提出对于以上部门过失的处理办法,由此可见国家对于环境执法的重视。相信有了《条例》的约束,农村环境监管主体不明确的现状能够得到改善。
地方政府缺乏对于环境污染治理重要性的认识。为追求经济效益,一些地方政府仅片面执行中央制定的污染防治政策,仅仅看到畜禽养殖业的经济价值而忽视它所带来的污染问题。农村仅部分地区设置环保部门对其周边环境进行监管,但大多数地区则没有设置相应的部门,这明显体现该地区的环保意识欠缺仍需继续加强。对于农村环境监管通常仅局限于各区县的中心区域,对于偏远地区的管理往往力不从心。因此就会由于中心区域一片整洁,产生整体环境良好的错觉。殊不知偏远区域仍然存在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以北京市某村为例,由于远离所属区县的中心区域,环境监管力度较小,就将畜禽养殖场设在道路周边,人们每行至此处就会嗅到一阵畜禽粪便的恶臭,无不掩面迅速离开。这些问题已严重影响周边人们的正常生活,急需当地政府着手解决。由此体现加强北京市农村偏远地区畜禽污染防治工作迫在眉睫。同时,农村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或养殖小区数量有限,相关部门无法按照大规模的养殖场的标准对其进行收费,然而环境监管的费用有很大一部分来自于排污收费,两者息息相关,相互影响,所以治理费用的缺乏进一步限制了污染防治的执行。因此以上这些严重影响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执法环节。
3.司法处罚措施尚不完善。对于处罚措施,无论是 2001 年颁布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还是 2013 年底颁布的国内首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其主要是进行行政处罚,同时以力罚和罚款居多,其中力罚是针对生产经营者实施的违法行为而责令其停产,停业的活动,很少涉及到司法处罚。仅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提到对于政府环保部门和农牧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员构成犯罪的,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畜禽养殖者或其他人员因违反《条例》造成危害后要承担的司法处罚并未提及,同样对于通过诉讼制度维护环境公益的程序涉及较少,这样会使部分人存在侥幸心理,甚至为了追求经济效益对违反《条例》不以为然,为其顺利实施埋下隐患。
三、北京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法律问题的对策建议
1.立法方面。修改《环境保护法》,增加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针对城市环境改善和工业污染处理进行环境保护,而对农村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并没有正式的规定,即便有方面涉及也十分片面而且隐晦。针对这一问题必须要对《环境保护法》进行修改与完善。建议是:在《环境保护法》的目录中单独增加一章关于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的内容,规定各级政府及相关养殖场(户)应承担的环境责任及违反规定后相应的处罚措施,特别是针对中小型规模的养殖户也要将其划入污染监管的范围,改变其在法律中的盲点地位,使得农村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有法可依。最后,要针对已开始施行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存在的问题对《环境法》加以完善,做到与《条例》相互补充,实现改善农村环境,促进农村环境污染防治法律体系形成的目标。
2.执法方面。建立职权统一的环境执法机构。北京市涉及的农业部门众多,但是由于环境执法机构各不相同,很多时候会出现农村环境无人监管的情况,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避免不同农业部门间相互推诿,要在各农业部门外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农村环境污染治理机构。具体建议是北京环保局对于农村环境污染治理机构进行垂直领导和统一工作部署,其他各级政府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干涉。根据每个区县不同的经济发展情况,制定相应的污染防治计划与标准。各村镇要设定环境检测员进行污染的监督,同时该检测员要定期向上级环保部门进行报告。此项做法有利于了解村镇周围污染的真实情况。
强化农村环境执法监督。目前北京市农村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久不见效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各地方政府对于畜禽养殖户的监督管理力度不够,换句话说就是政府的环境责任没有得到全面的落实。在农村环境执法方面,不仅要建立起农村环境污染防治机构,还要定期对于达到一定规模的养殖场进行排污检查,同时要不断加强对于环境监管人员的教育,使其能够正确处理与养殖户及其他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这就需要北京市政府出台相关制度,将对于农村环境执法情况的考察作为政府官员考核的重要指标。众所周知,各地对于政府官员考核以经济绩效为主,因此各地均以经济发展作为中心,从而使生产力得到大力的发展。如果将对于农村环境执法情况的考察上升到对于经济效益考察的高度,相信政府官员一定会不遗余力地进行治理与预防,从而改善当前的污染现状。在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的第三十一次会议上提出北京市将把控制污染物总排放量和改善环境质量等环境指标纳入对于各级政府效绩的考核,其结果作为领导综合考察与干部选拨任用评价的重要依据。环境政绩考核制度的建立将改变目前仅以当地经济发展情况作为评定官员工作优劣的片面状况,对于不主动执行环境监管的官员要追究其法律责任,有利于督促政府承担更多的农村环境责任。将官员的自身利益与农村环境保护紧密结合,制度的落实能够激发官员的环境治理热情,从而使北京地区环境污染问题得到改善。另一方面,为保证农民环境权益的实现,要建立农村环境执法的公众参与及监督制度。公众参与环境执法监督有利于使环境执法的过程更加透明,减少和避免官员滥用职权行为的发生,有利于加强公众对于环境执法的理解,同时体现出公众对于环保意识与维权意识的提升,利于激发公众广泛参与的热情。首先,为保证公民对于农村环境污染现状与执法情况的知情权,要使各级地方政府及时公开污染数据与相关信息。其次,要保障公众在参与环境执法监督过程中的权益。对于公众提出的各项意见和建议,环境执法部门要广泛听取,认真总结在工作过程中的不足,同时不断改进。如果在此过程中,公众的环境权益或人身财产受到威胁,环保部门的执法人员要对此负责。同时要建立环境部门与政府部门之间相互监督制度,以减少或避免渎职行为的发生。
通过具体的制度与措施,保证公民能够广泛参与到环境执法监督的过程中,实现政府环境执法效率的提高。
3.司法方面。健全农村环境侵权保护公益诉讼制度。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指法律允许任何组织或个人在发现有致使环境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发生时,均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的制度。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目的在于维护环境的公共利益。首先,诉讼面向社会保护所有公民的环境利益不受侵害,而非为了保护私人利益。这一点体现了该制度的公平性。其次此制度规定诉讼请求可以在损害结果未发生前提出。这一点体现了制度的预防性,有利于降低损害带来的风险甚至可以有效杜绝损害的发生。同时诉讼的原告不仅仅是利益受损的直接受害人,还可以是保护环境公益不受侵害的任何人或组织。也就是说一旦发现某种行为会对环境造成破坏,任何人或组织都能以原告的身份提出诉讼。这项制度可以有效弥补司法程序上对于诉讼制度的不足,同时增强了人们对于环境公益诉讼的观念。
农村环境侵权公益制度的建立要体现保护农民环境权益的理念。第一,由于农村居民受自身文化程度及经济实力限制,环保的观念经常被淡化,甚至在环境权益遭到损害时不知道如何维护自身利益,甚至不认为这是一种侵权行为,对此习以为常。针对这样的现状,要通过开放特殊的渠道来帮助他们,可以通过一些民间的环保组织进行宣传,培养农民的环保意识,同时也使民间环保组织在农村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方面发挥其应有的效用。第二,针对环境侵权上诉条件众说纷纭,有学者将对于人身、财产及精神造成损害的环境侵害称为对人的损害,将对于环境的不利影响称为对环境的损害,但是人们多数情况下,只有在真正造成了对人的损害时才会有所感悟,对于潜在的对环境的损害,似乎关注较少,然而对于环境的损害是无法用金钱衡量的。因此,农民们要通过加强环保意识在周边环境可能或已经遭到破坏时,立即向有关部门提出诉讼,以减少对于环境造成的损失。第三,针对农村环境侵权公益诉讼的费用问题,要采用对农民倾斜的政策。可通过减少其在上诉过程中的必要费用或采用在有合理举证的情况下事先不用支付诉讼费用依据审理结果而定,若胜诉则由被告承担费用,若败诉则酌情承担较少的金额。对农民进行照顾,以加强他们对于此项诉讼制度的信赖。
农村畜禽养殖管理办法范文2
一、检查对象
此次专项行动重点检查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包括常年存栏量为猪500头以上、鸡3万羽以上和牛100头以上的畜禽养殖场,以及达到规模标准的其他类型畜禽养殖场。
重点检查孔目江流域、仙女湖流域界水段、袁惠渠和袁河流域以及乡镇人口集中区域等环境敏感区以及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
二、检查内容
依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第9号令年5月8日执行)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全面查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对畜禽养殖场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并监督企业整改。
(一)查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环保制度执行情况。
对全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数量、环评及“三同时”制度落实、污染治理及污染物排放等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全面查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现状。具体内容包括:
1、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制度情况。
2、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情况。
3、畜禽废弃物贮存设施和场所防渗漏、防溢流、防雨水淋失、防恶臭等措施。
4、向水体排放、倾倒畜禽废弃物行为。
5、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费缴纳等情况。
(二)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并督促企业整改。
依法查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各种环境违法行为,督促企业制度整改方案,监督其整改到位。
1、对地处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责令其限期整改。
2、对2001年底以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未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依法处罚并责令补办环保审批手续。
3、对未建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设施、设施不能正常运行以及污水不能达标排放的畜禽养殖场,除依法处罚外,实行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其停产整治或关闭。
4、对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贮存的畜禽废弃物渗漏、溢流、雨水淋失、散发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污染和危害的,及向水体排放、倾倒畜禽刻废弃物等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
三、检查形式与时间安排
各乡镇、办事处、工业基地管委会配合区环保局进行检查。检查时间从年6月开始至年底结束,分两阶段进行:
(一)清查处理阶段(年7月至12月)。开展畜禽养殖场专项执法检查,填报情况汇总表报上级环保部门。
(二)督促整改阶段(年1月至12月)。按要求督促畜禽养殖场进行整改,及时填报整改情况汇总表报上级环保部门。
四、工作要求
农村畜禽养殖管理办法范文3
一、畜禽养殖业环境污染的现状
**市农村畜禽养殖业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增加收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同时也为发展规模集约化畜禽养殖探索了新路。然而,由于畜禽养殖环境污染防治起点低,随其衍生的环境污染、环境纠纷也较为普遍,防治和调解该类问题更是困难重重。
全市20个镇(街道)有1500余家养殖场,其中规模养殖(牛50头、猪500头、鸡、鸭、鹅5000羽)养殖专业户300家左右,养殖场、养殖专业户业履行环保审批手续的只有47家,占养殖业的16%,有粪尿无害化处理设施的场52个,占规模场总场数的17.3%,全市规模养殖场粪尿综合利用率88.5%以上。
1.规模化养殖场能在建场时就确立循环经济的理念
规模化养殖场基本能利用现代化的手段建立起生物间相互依存、相互利用的生态循环方式,尽力达到生态平衡,杜绝污染环境状况的发生。如**惠丰生猪专业合作社围绕解决养殖污染这一重点,寻求变废为宝的途径,并经多年的实践,逐渐形成了符合当地实际的生物链工程,生猪——产生粪便废弃物——进行沼气发酵——其沼气用于养殖照明、取暖等,废液用于牧草种植——进入养殖新一轮循环。
2.小型养殖场点大部分环境管理不到位
小型养殖场大都存在废水废渣乱排乱堆问题,加速了当地水环境、气环境、卫生环境恶化,蚊蝇满天飞,恶臭顺风飘,门窗无法开启,用水全靠自来水,群众正常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干扰。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畜禽养殖非规模化和养殖高度密集化,畜禽所产粪便数量大大超过其处理能力和合理使用能力;畜禽养殖分散化,导致粪尿随意排放和较难处理废弃物。2008年,全市每年产生的畜禽粪尿量万吨,折算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吨,其中进入水体的化学需氧量流失量吨,相当于全年工业企业废水化学需氧量排放量的,产生的固体废物量为万吨,相当于全市工业固废的倍,对全市的环境容量带来了很大的压力。(2)养殖场基本无污水废渣处理设施,只是人工清理后随意堆放,没有起到堆肥的完全效果,常因雨水造成二次污染。(3)养殖场粪便污水氨氮含量很高,病原体多,流入沟河造成水体污染。(4)距离民房较近,养殖场的异味难闻。(5)养殖场粪便因大部分直接还田,造成局部土地污染严重。(6)养殖场的设计和布局不尽合理。为了便于加工、销售和运输,大多数建在人口较密集区域,农田占有量相对较少,使养殖业与农田利用脱离。全市300多个大、中、小型养猪场中%以上的养猪场位于人口集中区附近或城郊结合部、镇村结合部。以生猪养殖为例,养殖场点镇个,镇有个,镇个。
二、养殖污染的主要成因
1.法律法规的不够完善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建设管理在《禽畜养殖业污染管理办法》、《禽畜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中有明确规定,但对于养猪500头以下、鸡3万羽以下、牛100头以下的养殖场未作规定,特别缺乏微小型养殖场管理的标准和要求。地方性法规一时难以出台,基本上是民不报官不究,即使环保局到现场查处因无法可依,只能协调卫生防疫部门共同查处,对养殖业主进行教育和建议其改善环境卫生,从而放任了微小型养殖场污染状况的存在和扩展。**镇**村某养鸡场,建办于***年,主要从事蛋鸡养殖,目前存栏数约***羽,该养鸡场对养殖过程中产生的鸡粪未作任何处理,露天堆放于鸡舍西侧,下雨时部分鸡粪被雨水冲入北侧沟河,致使河水发黑发臭,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影响。由于业主养鸡场未达到规模,环保局只能教育建议养鸡场业主建设集粪池化粪池等污染防治设施,确保养殖过程中产生的鸡粪经有效处理后或外运以及加强卫生管理,做好灭蝇杀菌工作,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2.养殖业主环境意识薄弱。
2.1.无履行环保审批意识
全市除了规模化养殖场履行了环境影响审批手续,**%以上的微小型养殖场未申报、未环评,无审批手续。其中一部分养殖场建场时虽未达到规模养殖,但在以后扩建中达到了规模养殖却仍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审批手续。全市家畜养殖场中****养殖场进行了环评,履行了“三同时”手续,按照循环经济的理念使养殖场废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可以彻底解决畜牧业的环境问题,其它**个肉鸡养殖场、**个蛋鸡养殖场、**个肉鸭养殖场、**个蛋鸭养殖场均未办理环评和审批手续。
2.2养殖场点选址不当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设置有管理法明确规定,但对于微小型(猪500头以下、鸡3万羽以下、牛100头以下)养殖场未作规定,从实际情况看,众多的微小型养殖场地点设置均无书面的审批手续,养殖户建址随意,大都距居民集中区较近,有点养殖场点原远离城镇和居民小区,但随着城镇开发建设,现今又相邻城镇或居民小区,有的养殖场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扩大规模,其产生的污染对周边的影响也相应扩大,虽然**市自2007年开始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共关闭(搬迁)了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46个,治理限养区内养殖场15个,非禁养区内新建成畜牧小区5个,从一定程定上减少了散、小、脏养殖场,但也还存在一些选址不当的问题,应加大力度关闭(搬迁)选址不当的养殖场。
2.3.污染防治投入不足。
养殖业主注重规模扩大、增加产出,而污染防治考虑不多,污染防治的投入明显不足,从全市生猪养殖场情况看,**%以上的小型养殖场缺乏干湿分离污染防治设施,实行了干湿分离的养殖场大部分仍未建规范的废渣储存场所,还有**%的养殖场相应的集粪池和化粪池也未建成,生猪粪便任意排入外环境。
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建议
1.基层镇村把好第一关,属地管理,防治提前介入
镇村基层政府要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把好第一关,协调国土局、农业局、建设局、环保部门应加强“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各行政村,群众积级参与,防治提前介入,在管理上、技术上以及养殖场地的建设上逐步深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凡是在农村建设养殖场的,属规模养殖的,应督促业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相关符合国家标准的污染防治措施,环保局要严把审批关,对防护距离和污治设施达不到要求的禽畜养殖场不予审批;对有一定数量但没有达到规模养殖数量的养殖场,要督促其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凡是不能做到的,乡镇政府要在用地等方面给予限制。对于未达到规模养殖的散养户,建议镇村积极引导为主建设集粪池等基础性防污设施。
2.按照慈政办发[2007]120文件,引导一家一户松散型养殖模式改为区域化集约型养殖
根据我市实际尽快制定地方性补充规定,如进一步明确卫生防护距离、设置集粪池、废渣的储存地面进行水泥硬化,粪尿干湿分离等,明确各养殖户应尽的职责和义务,促使养殖户规范行事,使管理者有法可循,对违规者有法可查,保证各项整治措施和要求得以认真贯彻落实,努力形成科学的规范的环保生态型饲养模式。对违规者提出相应的处罚办法,
3.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治理力度
以废弃物“减量化”原则为指异,积极改造现有的畜禽场棚,建成三大收集系统,粪便干物质收集系统、尿液污水收集系统、现有养殖场污染进行综合整治,削减敏感区域的饲养总量,推行清洁生产和生态化养殖,粪尿采用无害化方式处理,其它散养户要以外送或联建沼气池等治污设施的方式,使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督促养殖业主要采用科学合理的饲料配方,提高畜禽的饲料利用率,尤其是提高饲料中氮的利用率,并积极实施固体和液体、粪与尿、雨水和污水三分离,降低污水产生量和降低污水氨、氮浓度。对已集约化畜禽规模养殖场,应按照规定从严管理,从源头控制污染及污染问题的产生。对微小型养殖户协调镇村对其清理整顿,要求业主进行污染治理,对那些难以治理或治理后仍不符合养殖条件的应限时关闭或转产。
4.养殖场要有规模且选址必须合理。
结合新农村建设,养殖场点必须合理选址,尽量远离城区和居民集中生活区。也可以由镇村统一协调,将目前的一家一户松散型养殖模式改为区域化集约型养殖,也可以打破镇、村、组的界限,建立几个集中养殖小区,建设共用的污染处理中心,减少一家一户配套设施投入,减少养殖成本投入。
**市目前已按慈政办发[2007]120文件,建立了畜牧集中养殖区,市级六部门联合踏勘同意结合,将目前的一家一户松散型养殖模式改为区域化集中型养殖。目前,该养殖区占地约**亩,位于牛3家村,进场的养殖户有6家。该村的养殖户方江年,养鸡养猪养羊,前些年在房前屋后小规模饲养,但由于群众嫌养殖臭味难闻,邻里关系日趋紧张,当村里建议其搬迁畜牧集中区养殖,他第一个积极响应,积极利用猪粪喂鸡,鸡粪羊粪肥鱼塘,形成了小型生态循环养殖产业链,减少了养殖成本的投入,增加了经济收入,邻里关系日趋和睦。
5.加强环保宣传教育,引导养殖户发展生态养殖。
畜禽污染整治既关系到农村生态环境卫生改善和畜牧业可持续发展,也关系到农民生活质量的提高,是一项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有机结合的公益事业,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宣传教育和引导,引导养殖户科学养殖,采取农牧、林牧、渔牧、肥牧结合等方式,重点建设循环性畜牧业工程,实行生态养殖,促进农村畜禽养殖场环境综合治理。
农村畜禽养殖管理办法范文4
关键词:畜牧业面源污染 产生原因 危害 治理对策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畜牧业实现了跨越式发展,但随之带来的畜禽粪便污水的排放大量增加,由于粪便利用率的低下和排放的不规范不达标,环境污染问题相当严重。畜牧业面源污染具有污染源分散、分布广泛、成因复杂且潜伏周期长等特点,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许多国家已将畜禽污染的管理作为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制定法律、法规,严加控制和管理。2001年3月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把畜牧业污染防治正式纳入环境保护规划。目前,我国大中型畜禽场畜禽粪、尿年流失率达50%以上,致使畜禽场周围环境恶化,群众反映强烈,已经成为阻碍畜牧业持续稳定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要加强畜牧业面源污染防治,注重对环境的保护,减轻畜牧业生产活动对环境的危害。
一、畜牧业面源污染的产生原因
据2007年底统计,全国大中型畜禽养殖场达1.4万多个,加上农村小规模饲养户,禽畜粪便及冲洗污水产生量巨大,年排放量达1 800亿t以上,且基本上难以做到达标排放,与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并列水环境污染的三大源头之一。畜禽养殖污染产生的主要原因:一是畜牧业生产方式的转变。过去我国畜禽养殖是以分散户养、小规模经营为主,产生的粪尿总量不多,也能被耕地消化。随着人们对畜产品的需求量增加,推动畜禽养殖规模不断扩大,生产集约化程度不断提高,畜禽养殖产生的废弃物越来越多,逐步形成了污染问题。二是农业生产上化肥取代农家肥比例增加。畜禽粪尿等农家肥与化肥比较,有体积大、用量多、装运不便等突出问题,加上化肥来源已相当方便,很多耕地大量施用化学肥料,造成畜禽粪便没有了应用出路,从“利”变为“害”,成为了污染源。三是畜牧业养殖环节属微利行业,无力投入更多资金进行污染治理。与工业等其他行业不同,畜禽养殖业从总体上看利润率不高,而污染又相当严重,污染治理成本过高。此外,很多养殖户不了解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和清洁生产技术。四是城市周边地区被清理的部分规模养殖场向农村迁移,进一步加剧了农村畜牧业污染问题。近年来,一些大中城市陆续出台相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实施办法,全面清理城市周边养殖场,实行严格的禁养政策,畜牧业生产重心将向农村转移,污染也必然会向农村转移。
二、养殖业污染的主要危害
一是污染水体。养殖场未经处理的污水中含有大量的污染物质,直接排放到江河湖泊、鱼塘中,使氮、磷含量
高,造成水体严重富营养化,对有机物污染敏感的水生生物逐渐死亡。有毒、有害成分进入地下水,可使地下水溶氧量减少,水体中有毒成分增多,严重时使水体发黑、变臭,造成持久性的有机污染;使原有水体丧失使用功能,极难治理和恢复。二是污染空气。畜禽养殖过程会产生大量的氨、硫化物、甲烷等气体,恶臭难闻,引发养殖场与周围群众关系紧张,甚至产生社会矛盾。三是传播病菌。畜禽废弃物中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寄生虫卵以及滋生的蚊蝇,可成为人、畜传染病的传染源。
三、治理对策
1.切实加强对畜牧业面源污染防治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将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根据环境容量条件科学制定畜牧业发展计划。在具体工作中,实行综合利用优先,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的原则,依法综合防治畜禽养殖污染问题。各级财政应安排治理污染专项资金,以促进和推动整治工作开展。通过多种途径,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处理和利用难度,降低处理成本,为提高资源化水平创造条件。加大环保法律、法规宣传,吸取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先污染后防治的教训,将畜牧业生态保护纳入环境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提高全社会畜产品安全和环保意识。通过科技进步,推广高效、实用、价廉的治理技术,实现畜牧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双赢”。
2.抓好污染源头控制
一是划定禁养限养区。禁限养区范围内不再审批新建畜禽养殖项目。二是改建、扩建、新建畜禽养殖场。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规划可养殖区域应有总体建设规划,并进行区域环境影响评估,提出用地规模、区域布局、治理模式、载畜量、环境目标等控制性要求,防止产生新的集中污染。今后凡新建场选址上要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和环保要求,并要配套消纳污染物土地或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三是种植与养殖有机结合。养殖场从平原片区向山地转移,按照配套的山地面积确定养殖规模,采取干湿分离措施和沼气治理措施等,将废渣、废液用于作物施肥,利用植物(作物)全部吸收有机污染物,达到废水零排放的标准。
3.推广畜牧业污染治理模式,加强对现有畜禽养殖场的监督管理
引导散户向规模化转化,规范处理措施,提高经济效益,降低排污量。应用饲用酶制剂等高效、无毒副作用和环保型的饲料添加剂,提高饲料的消化率和利用率,减少畜禽排泄物中氮、磷的排泄量。对畜禽粪便进行技术处理,提高畜禽粪便作为农业肥料的利用率。因地制宜,采用混凝—脱氨—好氧生化、沼气池—生物塘、生物活性酶配套处理工艺[1-2]等方法处理养殖业废水,使之达标排放。禁养区内养殖场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予以关停,不再开展养殖活动,原有养殖场及配套设施拆除或改作他用。其他规模养殖场要结合实际,配套建设干湿分离机、沼气池、沉淀池、生化塘(机械曝气或自然氧化)、鱼塘等足够容量的物理和生化治理设施,减少或不排放污染物质[3-4]。要加强对畜牧业环境污染的监测,开展畜禽污染现状的调查,科学地掌握畜牧业环境污染情况,为畜牧业生态保护提供依据。
参考文献:
[1] 于金莲,阎宁.畜禽养殖废水处理方法探讨[J].给水排水,2000(9):44-47.
[2] 陈银祥.畜禽养殖废水生物活性酶技术的应用效果[J].现代农业科技,2009(16):228-229.
农村畜禽养殖管理办法范文5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饮食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对肉食类的需求量逐渐增大,同时,国家政策鼓励畜禽养殖发展(如能繁母猪财政补贴政策),农村畜禽养殖业得到大力发展。在此过程中,文成县的畜禽养殖业也得到迅猛发展,尤其是生猪数量大增。前几年,文成县的生猪养殖业发展提高了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实现了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然而,这种无序发展所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给文成县城人民和温州市500万人民饮用水源安全的“大水缸”——珊溪水库重要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提出严峻挑战,对饮用水源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当前,生猪养殖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已成为市收集整理、县两级政府和社会群众关注的热点、焦点、难点问题。笔者对文成县的生猪养殖污染做了一些调查和研究,在此基础上,通过本文展现文成县生猪养殖污染现状,分析当前文成县在生猪养殖业发展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的主要原因,并就污染治理提出肤浅的对策建议。
一、文成县生猪养殖污染现状
(一)生猪养殖的基本情况及分布
文成县地处浙南闽北,是一个以农业为主要支撑的欠发达县。畜禽养殖业作为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在文成县得到快速发展,这其中又以生猪养殖为主。根据笔者调查和农业部门统计的数据,截止2011年底,文成县生猪养殖量110962头,其中母猪存栏数20482头、肉猪26163头,具体情况如下表1:文成县生猪养殖调查统计表。
表1 文成县生猪养殖调查统计表
从表中看出,文成县生猪养殖主要集中在黄坦、南田、大峃、玉壶、百丈漈等5个镇。该5镇生猪98046头,占全县生猪总养殖量的88%,存栏母猪19076头,占全县总量的93%。据统计,全县生猪50头以上的养殖场有567个,其中黄坦镇302个、南田镇99个、玉壶镇41个、百丈漈镇33个、大峃镇32个,该5镇合计507个,占全县生猪50头以上的养殖场89.4%。
(二)文成县生猪养殖污染现状
近年来,文成县生猪养殖业在国家相关政策支持、猪肉市场价格上涨和人们生活水平提高的共同刺激下,在黄坦镇母猪养殖给农民群众带来不菲经济收入的“示范”下,文成县的南田、百丈漈、玉壶、大峃等镇农民群众纷纷加入生猪养殖“大军”,生猪养殖得到快速发展。然而,这种无序发展,养殖污染物未加合理治理,直接排入溪流汇入河道,造成水质不断恶化,导致水体严重富营养化,水体发臭发黑。黄坦坑就是个典型的例子,黄坦镇生猪50头以上的养殖场有302个,每年大量养殖粪便和污水直接或间接排入黄坦坑,在枯水期的时候,整条河流严重污染,黄坦坑地表水水质长期处于劣ⅴ类,对下游珊溪水库饮用水源安全构成严重威胁。2010年5月,珊溪水库就因承包期届满,承包人大量捕食藻类鲢鱼,同时黄坦畜禽养殖污染物大量排放,曾一度出现藻类异常增殖现象。与此类似,南田镇有生猪50头以上的养殖场99个,主要集中在玉泉溪上游的光明村、十源村,该镇大多数养殖场采用传统粗放的养殖模式,有处理设施的也只有单一的沼气池,养殖场普遍采用冲洗栏舍的方式冲洗粪便,养殖废水直接向玉泉溪上游排放,导致玉泉溪上游水体变臭发黑,严重影响农村生产、生活。文成县其余50头以上的养殖场主要分布在玉壶镇金星社区桃坑村,百丈漈镇篁庄社区镇头村、西段村,大峃镇中樟社区的茶龙村和周南社区的中南村。这些珊溪库区养殖场尚有很多未实施雨污分离、干湿分离和建设沼气池、氧化塘、人工湿地等污染治理设施,同时部分已经建设的污染治理设施却没有加以管理或者严重超负荷运载,导致现有的部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
二、文成县生猪养殖业发展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的主要原因
纵观文成县生猪养殖业发展态势,笔者以为,导致污染产生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农牧脱节,养殖废弃物得不到充分利用
我国传统的养殖业是以家庭分散养殖为主,养殖废物通过周围农田施肥、果蔬施肥以及环境自然消纳,能够保持良性循环。但是,近几年,文成县随着规模化生猪养殖的迅速发展以及向城郊和附近水域转移,造成农牧严重脱节,导致养殖业与种植业分离。养殖者不种地,粪便不能及时消纳,粪便作为一种农业有机肥资源不能及时得到充分利用。同时,农业生产大量使用高效化肥和文成县青壮年劳动力外出经商、务工,导致农业种植者不愿意使用畜禽粪便有机肥,养殖废弃物得不到充分利用,使养殖废弃物处理失去了原来传统的出路,从而出现养殖废弃物堆积和集中排向附近水域,形成养殖污染。
(二)养殖规模远超库区环境容量,引发环境污染问题突出
文成县不少乡镇,大力发展生猪养殖,不讲科学发展和生态发展,只有发展目标,没有总量控制指标,从而步入环境污染、治理无举、发展受阻、民怨沸腾的境地。在局部养殖密度严重超出环境容量的地区,环境污染问题先后引发。如,黄坦镇母猪养殖量远超环境容量, 而引发了下游珊溪水库局部库区藻类异常增殖现象;百丈漈西段村、镇头村以及上游南田镇的五原村局部区域集中养殖超出环境容量,也曾一度出现百丈漈水库部分水陆交界处藻类异常增殖现象。文成县生猪养殖规模远超库区环境容量引发的环境污染问题,正逐步暴露出来。因此,对文成县生猪养殖实行总量控制势在必行。
(三)污染治理经费投入不足,设施单一不配套
文成县从2006年开始逐渐试行建设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设施,起初是先从1000头以上的规模化养殖场开始修建沼气池,然后逐步向规模小的养殖场开展。但修建沼气池的前期投入较大,而且又难以给养殖业主带来直接经济效益,导致养殖业主:一是不愿投入资金治理污染;二是治污设施建设标准不落实,“小马拉大车”。治污设施建设不搞可行性研究,随意建一个沼气池,从而导致污染物排放量与治污设施处理能力不配套,治污效果差,达不到治污标准,造成大量清洗畜禽体和栏舍场地产生的污水不能有效实施净化处理,更谈不上达标排放,导致直接污染附近水域,大量消耗水体中的溶解氧,使水体变黑发臭,严重危及养殖场周围水体的质量和居民的健康。据统计,在文成县众多养殖户中,以中小养殖户为主,这些养殖户一般都是养殖几十头生猪为主,经济实力有限,仅靠自身投入很难做到污染物达标排放,他们大多没有修建化粪池和沼气池。如百丈漈镇水库周围的西段村、镇头村的养殖户,畜禽粪便只经过畜粪池便直接排放,严重影响天顶湖水库水质,给当地群众安全饮水造成潜在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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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环保意识淡薄
广大农村的基层干部对生猪养殖污染防治的重要性、紧迫性认识不足,防治畜禽污染的措施不到位,导致生猪养殖废弃物污染严重。此外,农村大多数生猪养殖户不懂得资源的保护与可持续性发展。笔者在基层环保工作时,曾对黄坦镇驮岙村、新康村和南田镇的五源村共3个村40户小型养殖户进行调查,结果表明:对于畜禽养殖废弃物防治的含义,只有12.5%的养殖户比较清楚,65 %的养殖户不够清楚,而有22.5%的养殖户不清楚。可见,广大养殖户的环保意识淡薄和总体素质低下,缺乏遏制环境污染的主观能动性、污染治理经验和防治措施,严重影响了文成县生猪养殖废弃物治理的进程和成效。
三、推进文成县生猪养殖收集整理污染治理的对策建议
珊溪水库是温州500万人民饮用水源的“大水缸”,温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水源地保护工作,现任陈德荣市委书记、陈金彪市长先后来文成县专题督查调研珊溪水库水源保护工作。可见,抓好生猪养殖业污染治理,保护水源地水质,势在必行、刻不容缓。笔者就文成生猪养殖污染产生的原因,提出以下几点对策建议:
(一)积极开展循环利用生猪养殖废物,变废为宝
生猪养殖废物中含有丰富的营养肥料,是一种很好的有机肥,要加以充分的利用,变废为宝。要按照“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的治理原则,全面推广过程控制与末端治理相结合的清洁养殖方式和农牧结合生态型治理模式。如在过程控制中实施“干湿分离、雨污分离”,末端治理通过“果园养殖业”、“畜禽-鱼塘”、“畜禽-沼气-果园”等模式的农牧结合生态型治理模式,积极引导养殖业从传统模式向规模化、集约化转变,推进规模化养殖场和生态养殖小区建设。如黄坦镇占里村沼液利用示范项目和文成县新伟养殖有限公司综合整治项目,充分开展循环利用畜禽养殖废物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占里村沼液利用示范项目主要采取以发展“猪-沼-菜”、“猪-沼-粮”、“猪-沼-苗”、“猪-沼-水生植物”、“猪-沼-竹”的立体循环农业模式整治养殖污染,通过建设氧化塘,种植茭白、聚草等水生植物以及绿化苗木等,变畜禽养殖废物为资源。文成县新伟养殖有限公司用猪粪制造有机肥,粪末和猪尿发酵产生沼气经过压缩进行沼气发电,沼液用于灌溉金银花、蔬菜和养殖水生动植物。
(二)依据环境容量,逐步削减总量,优化发展布局
文成县是珊溪水库重要饮用水源地,根据有关规划,文成县的畜禽养殖为2.26万头生猪当量的环境限制总量,因此,生猪养殖规模远超环境容量。针对文成县养殖总量严重超出环境承载能力,文成县政府早在2006年就颁布了《文成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分规定》,但是除了大峃镇、黄坦镇等部分乡镇根据《划分规定》要求分别划定了禁养区、限养区外,大部分乡镇均为明确进行划分。因此,各乡镇要严格按照《划分规定》对禁养区、限养区进行划分,合理控制养殖规模,从根本上解决盲目发展、随意扩张的问题,通过关停拆除禁养区养殖户削减养殖总量,对被关停拆除的养殖户给予适当补偿,同时政府部门应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补助养殖户转产转业。对于限养区的养殖场,首先,我们要鼓励养殖户转产转业;其次,坚持适度集中养殖与分散养殖相结合优化养殖布局,要以能否消纳所产生的畜禽养殖废物为出发点;第三,因地制宜,适度集中建设生态养殖小区,引导位于溪流附近、建成区、居民集中区等敏感区域内的养殖户进行适度集中,有利于集中处理畜禽废弃物。
(三)加强政府引导,加大对养殖污染治理的财政资金投入
环境保护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政府在重视工业污染治理的同时,也应在养殖污染治理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在发展养殖业的同时应加大对养殖污染治理的财政资金投入。据测算,每头母猪需配套建设3.2m3的沼气池和4.8m2的氧化塘,根据笔者多年基层工作接触估算,建设1m3的沼气池需要约700元,1m2的氧化塘100元,每头母猪仅建设沼气池和氧化塘的污染治理投入约为2720元,因此一个100头母猪养殖场的治污设施投入需27.2万元,这还不包括土地政策处理和排污管网投入,可见养殖污染治理投入的成本很高,而养殖产业本身利润低,治污投入又无法产生经济效益,从大多数中小养殖业主的经济状况看,其抽出资金治污的可能性小。因此,政府应着眼综合、可持续发展需要,加大对养殖污染治理的投入,给予治污设施建设一定的资金支持。如在黄坦镇已开展实施的“雨污分流,干湿分离”污染处理技术改造,养殖户及时清扫干猪粪,由集粪中心统一收集加工成有机肥,政府部门通过生态补偿资金给清扫猪粪的养殖户每吨200元的财政补贴,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此外,政府应该通过产业政策、财税政策、价格政策和补偿机制等多种方式引导养殖业主不断加大治污的投入力度,将养殖污染治理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改造其他农业基础设施等统筹规划,加大对养殖污染的治理力度,使经济发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与环境保护和谐统一。
(四)强化宣传教育
首先抓学习。把环境保护法规、知识,尤其是《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畜禽养殖业环境管理技术规范》等纳入基层组织、干部的学习内容,开设环境保护专题讲座,举办畜禽养殖户环境知识培训班等,切实提高基层干部和广大养殖户的环保法规、知识水平。转贴于
其次,抓宣传。充分利用各乡镇、社区的有线电视、广播,开辟环境保护专栏;环保、畜牧、司法、宣传、教育等部门开展环保知识送下乡活动,向广大养殖户发放环境保护宣传资料,播放环境污染案例分析电视片,举办群众参与性强的环保知识竞赛,努力提高广大农民的环保意识。第三,抓引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农村环境保护提到议事日程,做到环境保护天天讲、时时讲,切实提高广大基层干部的环境意识,树立起保护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的思想观念。此外,条件允许的话可以组织基层领导和农民参观生态示范县、生态示范镇或全国环境优美乡镇,交流畜禽养殖废弃物管理经验,激发他们参与养殖废弃物管理的热情。
(五)完善地方法规和标准,依法治污
尽管国家相关部委相继出台了一些有关防治畜禽养殖污染的法规、办法和标准,为畜禽环境污染的治理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法规标准体系不健全、不实用的问题依然存在,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等,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增强可操作性。一是在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出台符合本地实际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配套制定一些相应的操作规范,使养殖污染治理做到有法可依;二是加强畜禽环境污染执法队伍建设。推行执法责任制,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使畜禽污染控制逐步走上法制化的轨道。
农村畜禽养殖管理办法范文6
一、基本情况
据调查,我市共有畜禽养殖场240个,其中,规模化畜禽养殖场40个,包括:养猪场38个、养牛场1个,养鸡场1个。经查,一是2003年以来所有养殖场未在禁养区内从事养殖活动,均执行了“环评”和“三同时”制度;二是近年来通过对畜禽养殖企业实行限期治理,均修建了污染治理设施,主要采取“沼气+湿地”的治理方法,效果比较明显,养殖废水通过处理后能够达标排放;三是养殖企业均按环保法律规定,实行排污申报制度,并按时缴纳了排污费。在检查中发现:区兴旺养殖场的废弃物未按环保要求进行存贮和转运,其贮存设施和场所存在渗漏和雨污混排现象。
二、工作措施
(一)领导重视,部署到位。为将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专项执法检查工作落到实处,一是迅速转发了川环办发[2010]72号文件精神,要求各地进行认真对照检查,同时向市局报送书面自查报告。二是由局分管领导为组长、监察支队支队长为副组长、污控科、生态科等科(室)负责人以及环境监察执法人员组成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组,对全市的畜禽养殖企业进行了认真检查。三是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了畜禽禁养区,对不符合养殖条件的坚决取缔。据统计,此次共出动检查人员100余人(次),检查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40家。
(二)督促整改,监管到位。依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我市切实加强了畜禽养殖企业的环境监管,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措施,严肃查处违法排污行为,促使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在环境监管工作中,将畜禽养殖企业纳入一般污染源进行现场巡查,达到了每月4次。重点检查畜禽粪便、废水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设施运行和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今年初,将区傅氏养殖场、区金星养殖场、区兴旺养殖场、县兴鑫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县俊明种猪扩繁有限公司、县畜禽养殖场、县鑫源牧业有限公司西坝养殖场7家畜禽养殖企业纳入全市环保专项行动挂牌督办限期治理企业,现除了区兴旺养殖场未按期完成限期治理任务外,其余6家已完成限期治理任务,污染治理设施已投入试运行。同时,责令未按时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区兴旺养殖场对其无防渗漏、溢流、雨水等措施的废弃物贮存设施和场所加大整改力度,加大污染治理投入,务必完成整治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