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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处罚依据范文1
关键词:道路运政 运政执法 综合运政执法
一、引言
道路运政执法是交通行政执行行为的一种,是道路运管机构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所谓交通行政执法行为是指交通运输管理机构直接面对行政相对人并对其实施的行政行为。道路运输业作为促进经济发展的先导产业与基础产业,作用不容小觑。而运管机构作为管理主体,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相关利益主体权益等方面,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执法工作中存在许多问题,给运政执法工作的开展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另外,随着我国民主法制进程的不断深化,人们法制意识的增强,对道路运政执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从目前道路运输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入手,分析研究道路运政执法的现状,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促进道路运输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建设一个开放、统一、有效竞争的道路运输市场,从而实现整体经济的快速发展。
二、道路运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道路运政执法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道路运输领域的法律法规,对行政相对人实施监督检查、违法处罚、强制执行等执法行为。执法过程中通常涉及到执法主体、执法人员、执法依据与执法程序等多个方面。下文将从这几个方面分析道路运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1、道路运政执法主体方面存在的问题
道路运政执法主体的确定是运政执法行为得以实施的关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明确规定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有监督检查权、违法处罚权及强制权,运管机构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行使其运政执法权。但是由于我国行政管理体制的混乱,各级运管机构在执法权的执行方面存在着很大的问题,往往出现有利可图的执法权就积极执行,无利可图的就视而不见。例如道条第五十九条中指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然而在实际执法过程中,运管机构为了增加部门的罚款收益,常常在城区或公路上设置多个检查点,进行拦车检查,甚至与路政、交警争夺路上执法权。而运管机构对于无利可图的违法行为往往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作法,十分不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
2、道路运政执法人员方面存在的问题
运政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与执法水平对于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十分重要。目前道路运政执法在人员方面具体存在以下两个问题。
一是人员过度超编。运政执法队伍的人员膨胀速度过快一直是各运管机构急需解决的一大难题。运管机构"条块结合"的管理体制,导致了人员数量与管理业务数量存在偏差。例如湖南省运政执法人员自1989年至1999年增长了110%,而营业性机动车数量仅增长了43.3%,执法人员与其管理对象的比例严重失衡,难以有效实现科学定编定岗定人。二是人员专业素质与执法水平较低。目前运政执法人员学历大都不高,缺乏对专业法律知识及执法程序的了解,在执法过程中,常出现乱执法,不按程序执法,取证不合法,只罚不管等行为。另外,由于管理体制问题,许多新进的运政执法人员并非是从事道路运输管理的专业人员,缺乏道路运输领域的专业管理知识及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因此运政执法队伍的人员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3、道路运政执法依据方面存在的问题
道路运政执法依据是道路运政执法机关进行运政执法时所遵循的法律依据。我国道路运政执法的依据一般由国务院行政法规、交通运输部规章以及各省颁布的地方通运输法规共同构成。
我国在道路运输领域的立法较为滞后,直到2004年才由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除此之外,都是由交通运输部或地方颁布的部门规章或法规。由于执法依据的层次较低、法律效力有限,并且尚未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对执法人员和管理对象都缺乏更为有效的约束力,使得运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很难做到有法可依,严重制约了道路运政执法的顺利进行。
4、道路运政执法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
道路运政执法易忽视程序问题,这也正是运政部门在行政诉讼中败诉的主要原因之一。目前在道路运政执法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具体表现为:第一,执法人员执法程序不规范。例如实施交通运输监督检查,未向管理对象出示执法证件,或是进行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时,混淆简易程序与一般程序的适用情况。第二,调查取证过程困难。部分经营业户与旅客不予配合取证,加大了调查取证过程的难度,常因证据不足或取证不规范而使证据无效,无法对违法者进行处罚。第三,对自由裁量权的使用存在争议。目前执法中存在着滥用自由裁量权,对同一违法行为进行不同程度的处罚,甚至对处罚进行讨价还价,严重损害运政执法的公正性与权威性。第四,执法透明度不高。社会公众对运政执法程序并不了解,缺乏对运政执法的社会监督,不利于树立良好的运政执法形象。
三、解决道路运政执法问题的对策
上文从执法主体、执法人员、执法依据及执法程序四个方面分析了目前运政执法过程中亟待解决的一些问题。因此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
首先,建立综合运政执法机构,统一执法主体,明确执法主体职能。运输管理机构作为法规明确的运政执法机构,其职能尚未得到完全发挥。一些运政执法部门对有利可图的执法权就积极执行,无利可图的就视而不见,因此需要改革现有执法机构,将运管机构的行政处罚权、监督检查权以及行政强制执行权集中整合,交由新设立的综合运政执法部门行使。综合运政执法部门可使原先分散在各级运管机构内的执法权集中起来,并与运管机构原有的决策权、执行权分离开,使得运政执法权的行使更加专业、正规。此外,实行"罚缴分离"与"收支两条线"的制度,避免过去"唯利是图"的执法现象,防止出现运政执法部门上路与路政、交警争夺执法权的局面,从根本上保证执法的专业性、权威性以及正规性。
其次,促进道路运输法律体系的建设,提高道路运输领域的立法层次。现在道路运输领域层次最高的法律法规就是由国务院颁布的道条。在一些交通运输行政诉讼案件中,法院对于交通运输部门所提出的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归根结底都是因为道路运输领域的法律层次太低。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是为了保障铁路运输和铁路建设的顺利进行,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则是为了保障公路的建设与管理,完全没有涉及到道路运输。因此现阶段行业立法的首要任务是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法》的出台,将执法依据由行政法规上升到国家法律的层次,确保执法依据的法律效力。
再次,严格遵循道路运政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过程。遵循运政执法程序是保证道路运政执法质量的首要条件,执法程序的不完备容易引起管理对象对运政执法的质疑。因此应当做到以下几点:第一,加强运政执法人员的执法程序培训。针对不同情况选取适当的执法程序,不得混淆执法程序。第二,执法过程中的证据搜集应当规范化,保证证物、证词的取得是恰当的,确保证据能够有效证明违法行为的发生。第三,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合理使用自由裁量权,特殊情况特殊处理,通过限制执法主体的权利、规范执法程序,来保证自由裁量权平等公正的使用。第四,加强对运政执法机构的内部检查与外部监督。在运管机构内设立的执法监督部门,对执法过程与执法效果进行检查,并接受来自社会公众对执法部门违法行为的投诉,双管齐下,共同保障运政执法的效果。
最后,加强运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自身素质与专业素养。运政执法过程中,运政执法人员直接面对管理对象,运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直接影响执法效果。加强运政执法队伍建设,在公众面前树立良好的形象,使得执法可获得公众的配合。针对运政执法队伍的迅速膨胀的情况,可根据运政执法主体的职能与业务情况进行定岗、定编、定人,坚持做到"因事设岗,因岗定人",确保执法队伍的稳定发展。此外,对于执法人员素质的培养与提高,应该做到严格考核新进人员,提高运政执法队伍的准入门槛,限制最低文化水平及专业,从源头上保证运政执法队伍的素质;同时加强在职执法人员专业知识和相关法律培训,确保运政执法人员熟悉执法过程所使用的各项法律条文,保障执法过程的合法性,提高运政执法的质量。
四、结论
运政执法是运管机构的一项重要职能,在规范与管理道路运输市场上起到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我国的道路运政执法仍存在较多的问题。运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运政执法建设,在执法主体上,统一执法主体,建立综合运政执法机构;在执法依据上,不断加快道路运输领域的立法进程,提高执法依据的法律层次;在执法程序上,严格遵循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过程;在执法人员上,加强运政执法队伍的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从这四个方面不断促进运政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保证运政执法的质量,使运政执法在最大限度上获得其应有的效果,从而确保道路运输市场的秩序与活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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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李劲.《合理运用自由裁量权 提高运政执法质量和水平》.《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8期.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处罚依据范文2
几年来,我局根据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紧紧围绕全县交通工作大局和行政执法责任制目标,在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明确执法责任,理顺执法关系,完善执法程序,强化执法考核,提高执法水平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经过几年的努力,取得显著的成绩,历年来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主要体现在:
1、执法单位、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明显加强。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以来,通过落实岗位责任制,加强培训考核,执法人员合法行政、规范执法意识明显加强,交通执法队伍整体素质有很大提高。
2、依法行政的水平明显提高。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推行,促使各行政执法部门认真准确地实施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在行政决策、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行为中严格按照行政程序进行,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事,随意执法等人治因素大为减少。尤其是通过学习培训、执法资格考试和责任挂钩考核等,依法行政的责任心进一步增强,行政执法行为更加规范,从而促进了依法行政水平的提高。
3、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制度体系。通过建章立制,全县交通系统进一步落实了行政执法责任考核、责任追究、执法公示、执法监督制度,建立了执法岗位责任制。
二、交通行政执法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成品油税费改革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此次改革对交通运输行业来说,是一次革命性的变革,具有里程牌式的深远意义,其中对交通行政执法也带来巨大的影响。燃油税费改革是以经济手段促进发展方式转变,优化经济结构,合理配置资源,调整消费模式和落实国家节能减排战略的必然选择。此次改革为交通事业更好更快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机遇,主要体现在:
1、进一步加快运输管理体制的转变。税费改革后,目前管理中的收费职能将被转移,在保持队伍稳定的前提下,道路运输市场监管力量进一步充实,进一步促进运管部门从管理型部门向服务型部门的转变。为规范管理,促进道路运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提供有力的人员保障。
2、进一步加快运输结构的转变。税费改革后,运输企业必然会从降低成本的因素加快更新车辆装备,更多地采用高效低耗的大型和专业化运输车辆,进一步优化企业车辆结构,提高运输效率,实现交通行业的节能减排目标。为做好"三个服务"工作提供有力的物质保障。
3、进一步加快运输组织方式的转变。税费改革后,甩挂运输等先进的运输方式将逐步得到推广与运用,以有效的提高运输效率,降低物流成本。为促进传统道路货运业的整合和向现代物流业转变提供有力的环境保障。
这就要求我们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推进依法行政,改善执法现状,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加大道路运输市场监管的力度,以适应税费改革后新的运输市场的变化需要。但目前存在的许多老问题和新问题都直接影响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1、人员结构失衡。限于人员编制和经费保障问题,基层执法单位一线执法力量严重不足,而在有限的人员编制内又缺乏必要的流动性,导致执法队伍老化严重。运管部门人员编制仍然是*年的编制,近十年运管队伍人员只出不进,目前县运管所核定编制26人,实有正式职工27人。其中50岁以上人员13人,占总数的50%左右,40~50岁人员11人,30~40岁人员3人;县路政大队现有在编正式执法人员13人,其中三人是段兼职领导,二人外借,四个中队,一个处理中心,总共只有8个执法人员。在社会经济发展、车辆急剧增多的情况下,人员无法得到及时补充,影响了执法队伍的健康发展。基层交通执法力量不足的情况已深刻影响到日常执法,执法单位只能采取在个别时段、个别地点集中整治的做法,容易让违法分子摸准规律、钻空子,使大量的违法事实得不到及时处理,减少了交通执法的威慑力。
2、具体行政执法难度大。以查禁"黑车"为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对"黑车"的处罚额度为3-10万元,《*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对"黑车"处以1-3万元的罚款,但两个条例都没有规定不缴纳罚款时对被扣车辆的处理。具体执法中,执法人员经常会遇到"黑车"是摩托车、二手车,改装车,全车价值也不值一万元,一些车主听到拟处罚数额后,将车扔在运管部门不要了,而运管部门又无拍卖变卖被扣车辆的权利;或以喝农药、割脉自杀等极端手段抗拒行政处罚的执行,最后只能放车平息事态。由于法律依据的不足以及一些规定不符合实际,缺乏可操作性,经常使交通执法部门处于合法就不合理,合理就不合法的尴尬境地。同时在对一些交通违法、违章行为的证据采集比数年前更加困难,暴力抗法事件时有发生,执法环境不容乐观。
3、行政执法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矛盾。其实应该说两者间不存在根本矛盾,行政执法的目的就是规范市场秩序,创造更好的经济发展环境,但在实际工作中很难找准两者之间的平衡点,两年来县运管所、路政大队在全县涉企评议中都名列倒数三甲之中,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4、税费改革后的资金保障问题。一线执法力量严重不足,县运管所和路政大队聘用了一批协管员。其中运管所聘用协管员25名,主要从事一线行政执法工作,年人员经费开支为49.9万元。20*年省公路局下拨运管所人员经费174.5万元,养路费超收分成60余万元,税费改革后,如该部分资金全部取消,按照现核定编人数由财政定额拨款,将出现较大的资金缺口,影响队伍稳定和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5、行政执法文书还亟待进一步规范加强。在编人员老化,学习提高能力不足,协管员队伍素质参差不齐,虽然每年都进行全员执法培训,但还是有部分执法人员不能很全面的掌握行政执法各要素,行政执法文书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如对证据采集缺乏针对性,违法违章事实表述不清,证据链完整性不够
四、今后行政执法工作打算
从我市交通的实践证明,的一项重要举措。为进一步深化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提出如下建议。
1、全面推进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责任的行政执法程序,做到执法权限法定化,执法行为规范化,执法处罚标准化,执法操作有序化,执法检查经常化,执法监督制度化,用程序保障执法的公开、公正、公平。制定执法公开、评议考核、责任追究等内容的保障制度等。
2、进一步强化交通执法监督。加强交通系统内部的层级监督力度。一是要切实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积极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种行政争议和纠纷,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二是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重点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实施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坚决予以纠正。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处罚依据范文3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管理,保障运输安全,根据《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危险货物,是指具有易爆、易燃、毒害、腐蚀、放射等性质,在运输和装卸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
第三条(危险货物的分类)
危险货物按其性质不同,可以分为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和自燃物品及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腐蚀品、放射性物品。
第四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营业性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及其搬运装卸、运输服务,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管理部门)
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局)是本市营业性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及其搬运装卸、运输服务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陆上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市陆管处)负责本市营业性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及其搬运装卸、运输服务的具体管理工作。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陆上运输管理所(署)(以下称区、县陆管所(署))具体负责辖区内营业性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及其搬运装卸、运输服务的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税务、物价、劳动保障、环保、民防、卫生、质量技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市营业性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及其搬运装卸、运输服务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监督检查)
市陆管处和区、县陆管所(署)的行政管理人员,可以进入相关的经营单位、作业现场进行检查。
从事营业性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及其搬运装卸、运输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接受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章资质管理
第七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单位资质条件)
从事营业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10辆以上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专用车辆和5年以上经营货物道路运输的经历;
(二)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
(三)有车辆清洗、消除危险货物污染的专用设施;
(四)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五)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容器、装卸机械及工属具、停车场地的消防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六)有经职业培训考核合格的驾驶人员、装卸人员和业务管理人员;
(七)有健全的安全操作规程和车辆设备保养维修制度;
(八)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申请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应当提交的材料)
申请从事营业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活动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经营规模和经营货物道路运输经历的证明;
(3)停车场地证明;
(四)车辆清洗、消除危险货物污染的专用设施平面图;
(五)专业技术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名单;
(六)车辆行驶证及车辆设施情况表(其中罐(槽)车还应当有经国务院质检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出具的合格证书);
(七)驾驶人员、装卸人员和业务管理人员的有关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八)有关的管理制度文本;
(九>公安部门批准从事具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质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文件;
(十)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受理和审批
需要从事营业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活动的单位,应当事先向辆陆管处提出申请;由市交通局审批。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证件(含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操作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十条(工商、税务登记)
批准从事营业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活动的单位,应当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证,按规定向工商、税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经营。
第十一条(经营范围)
批准从事营业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变更和歇业)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单位需要合并、分立或者变更车辆的车种、数量的,应当事先向原受理机关提出申请,并按照原申请审批程序办理有关手续;需要迁移、改名的,应当在向有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的十天内向原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单位需要歇业的,应当事先向原受理机关提出,缴销有关证件、发票并向工商、税务部门办理歇业手续。
第十三条(年度审验)
市陆管处或者区、县陆管所(署)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单位的经营资质实行年度审验。审验合格的,方可继续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章车辆管理
第十四条(购车审批)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单位需要购置货运汽车的,应当向市陆管处提出购车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五条(车辆技术状况和容器设施安全要求)
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其技术状况必须符合国家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要求。
运输危险货物的罐器,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设施安全要求。
第十六条(车辆标志)
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必须使用专用车辆标志。专用车辆标志由市陆管处统一印制、发放。
第十七条(车辆修理、改装和检测)
对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要求:进行维修、保养。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需要修理、改装与运输安全密切相关的特殊部位的,应当送到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修理资格的单位进行。对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进行技术性能的综合检测。检测合格的,方可继续运输。
第四章作业管理
第十八条(危险货物托运行为规范)
托运人应当向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托运危险货物.并按照交通部标准《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要求办理托运手续。
托运国家规定必须凭证运输的危险货物,应当提交有关准运证明。
第十九条(危险货物受理行为规范)
承运人、货运受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业务,应当核实托运人填写的托运单和拖运人提供的有关材料。
承运人、货运人不得将受理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业务转让给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
承运人、货运人受理下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业务,应当在起运的3日前向市陆管处申报危险货物的品名、数量、运输线路和运输日期;紧急情况下,承运人、货运人应当在起运的同时,向市陆管处申报:
(一)爆炸品;
(二)毒害品;
(三)需控温的有机过氧化物;
(四)放射性物品;
(五)使用受压罐(槽)容器运输的烈性危险货物。
第二十条(从业人员培训)
从事营业性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及其搬运装卸、运输服务活动的驾驶人员、装卸人员、业务管理人员和业务受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业务技术的培训。经考核合格,领取有关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一条(驾驶人员、装卸人员携带证件)
从事营业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活动的驾驶人员应当随车携带加盖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专用章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证。随身携带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操作证。从事危险货物搬运装卸活动的人员应当随身携带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操作证。
第二十二条(运输、装卸作业规范)
驾驶人员、装卸人员运输、装卸危险货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危险货物搬运装卸的作业规程.根据货物性质。采取相应的遮阳、控温、防爆、防火、防震、防水、防冻、防粉尘飞扬、防撒漏等措施。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擅自拼装件货、混装散货或者超载运输危险货物。
第二十三条(车辆行驶与停放)
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区域行驶。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运输途中,不得在机关、商店、单校、影剧院和商业繁华区、居民聚居区、旅游风景区等人员稠密地区附近停车。装运忌火危险货物的车辆不得接近明火、高温场所。
第二十四条(货物交接)
托运人或者发货人与承运人应当按照交通部《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要求,办理危险货物交接手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发货或者装车运输:
(一)运输车辆不具备危险货物运输条件的;
(二)装运的危险货物与托运单、提货单所列的品吕、数量、规格不符的:
(三)危险货物的包装、容器下符合规定要求。发现破损、渗漏的;
(四)遇湿易水物:培已有水渍、雨淋痕迹的:
(五)无危险货物包装标志或者标志不清晰的;
(六)不符合危险货物配装(含拼装、混装)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禁运规定)
禁止拖挂车、三轮机动车、摩托车和非机动车装运爆炸品、—级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禁止拖拉机装运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级易燃品、爆炸品、一级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禁止自卸车辆装运除二级固体危险货物以外的危险货物。
禁止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罐(槽)容器(容积在400升以上,下同)的车辆装运危险货物。
第二十六条(运输统计报表)
从事营业让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活动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向市陆管处或者区、县陆管所(署)报送统计资料。
第二十七条(外省市来沪车辆管理)
以本市为运输目的地的外省市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必须持有当地县级以上公安部门签发的准运证明和交通部门核发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证;其中装运爆炸品的,还必须持有本市公安部门签发的准运证明。
运输危险货物的外省市过境车辆需要在本市停留的,必须在市陆管处或者区、县陆管所(署)核定的、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停车场停放。
第二十八条(运输事故报告和处理)
发生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时,驾驶人员、装卸人员应当及时采取应急自救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向市陆管处或者区、县陆管所(署)和事故发生地的公安、民防部门报告。市陆管处或者区、县陆管所(署)应当配合公安、民防部门处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并将处理情况及时通知车籍所在地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
从事营业性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及其搬运装卸、运输服务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陆管处或者区、县陆管所(署)按照下列规定于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超越核定的经营范围经营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元以上、l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驾驶人员不随车携带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证、不随身携带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操作证,装卸人员不随身携带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操作证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处以每人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三)伪造、转借、倒卖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专用章或者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操作证的,收缴非法印章、证件。并外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不按照规定使用专用车辆标志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处以每辆车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五)伪造、转让、倒买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专用车辆标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l至3倍或者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经批准擅自购车从事营业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活动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处以违法所得l至3倍或者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技术状况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处以500元以上、l万元似下的罚款。
(八)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不按照规定进行二级维护的,处以300元以上、500以下的罚款。
(九)未按照规定报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统计资料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单位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审验的.处以500元以上、l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承运人、货运人将受理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业务转让给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处以500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违反危险货物搬运装卸作业规程造成事故的。吊、扣直接责任人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操作证,对责任单位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前款第(一)项、第(十)项规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证。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营业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活动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和《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责令限期改正措施)
市陆管处或者区、县陆管所(署)在实施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第(七)项、第(八)项、第(十)项行政处罚的同时,可以采取责令限期改正的行政措施。
第三十一条(其他行政措施)
从事营业性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及其搬运装卸、运输服务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市陆管处或者区、县陆管所(署)可以暂扣其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操作证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证,签发违章通知书,并责令其限期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对无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证或者不具备危险货物运输条件的车辆,可以中止其运行。车辆被中止运行,当事人逾期3个月不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的。市陆管处或者区、县陆管所(署)可以将其车辆作为无主物处理。
第三十二条(罚没款处理)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没款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罚没收入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三十三条(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妨碍公务处理)
拒绝、阻碍行政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执法者违法行为的追究)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索贿受贿、枉法执行者。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主管部门或者其池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非营业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规定)
非营业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具体应用解释部门)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处罚依据范文4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经济秩序,规范废旧金属收购活动,防范违法犯罪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性废旧金属、非生产性废旧金属和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的经营活动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含义)
本规定所称的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废钢铁、废有色金属、报废旧机电设备和报废船舶及其部件、配件等。
本规定所称的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居民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各种废旧金属。
本规定所称的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是指因自然损坏或者人为损坏而产生的,含有金属物质的市政公用设施、设备、仪器、雕塑及其他物资。
第四条(管理部门的职责)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负责本市废旧金属收购业的布局规划、综合协调和行业管理。
上海市公安局及其区、县分局(以下统称公安部门)负责废旧金属收购的治安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和违反有关规定收购、处置、运输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等活动。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区、县分局(以下统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依法查处固定场所无照或者超越经营范围收购废旧金属的经营活动。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各区、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以下统称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流动无照收购废旧金属的经营活动。
本市建设、交通、规划、房地资源、质量技监、环保、市容环卫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废旧金属收购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区、县人民政府的职责)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废旧金属收购纳入社区综合管理的范围,并组织、协调相关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辖区内废旧金属收购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布局规划和技术标准)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应当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的布局规划和收购企业的设置技术标准,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海市经济委员会编制的布局规划,确定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的定点设置。
第七条(登记注册)
设立废旧金属收购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其经营范围应当注明“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或者“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的字样。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的企业在取得生产性废旧金属经营范围前,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
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注册地应当与其实际经营场所相一致。企业在其注册地以外另行设立经营场所的,应当办理分支机构工商登记手续,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的,还应当事先经公安部门许可。
第八条(申请条件)
申请设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的布局规划和收购企业的设置技术标准;
(二)符合治安、消防、房地资源、环境保护和市容环卫等管理规定;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本市居民或者持有本市居住证者,并有固定住所;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5年内未有不良记录;
(五)经营场所与铁路沿线、机场、港口、金属冶炼加工企业、军事的周边距离大于500米。
第九条(许可和发放)
公安部门应当自收到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予以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经审查予以许可的,颁发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许可证由上海市公安局规定统一的式样。
第十条(建立台账和收购登记)
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应当建立收购台账,台账的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2年。
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出具的证明和清单,并如实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
第十一条(处置)
企业应当将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旧金属送交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进行处置,出于循环利用的目的交付其他企业再行投入生产的除外。
第十二条(指定处置)
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应当由指定的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以下简称“指定处置企业”)上门收购、统一处置。
指定处置企业由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会同上海市公安局、相关行业协会在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中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指定处置企业应当与市政公用企业及其所属的市政建设、维护单位签订委托处置合同。
第十三条(目录)
上海市建设交通委员会会同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制定《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目录》,确定本市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的种类,并书面通告本市各废旧物资收购企业。
第十四条(运输管理)
指定处置企业运输或者委托运输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的,应当签署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当列明运输物品品种、数量、运输目的地等事项。公安部门应当依法对运载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的车辆、船舶进行查验。
本市陆路、水路、铁路交通运输等管理部门发现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的运输者无法提供有关证明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十五条(禁止行为)
个体工商户或者未取得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活动。
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不得收购来源不明的生产性废旧金属。
除指定处置企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处置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
第十六条(报告和举报)
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发现有赃物嫌疑的生产性废旧金属或者来源不明的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公安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收购、处置生产性废旧金属、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的,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第十七条(违法经营活动的法律责任)
未取得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许可证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活动的,由公安部门按照国家治安管理处罚的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收购来源不明的生产性废旧金属的,由公安部门给予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许可证,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的经营范围。
违法收购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的,由公安部门按照国家治安管理处罚的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其中,属于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的,吊销其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许可证,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的经营范围;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未建立收购台账或者未如实登记的,由公安部门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许可证,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的经营范围。
市政公用企业及其所属的市政建设、维护单位违法处置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无照经营的法律责任)
无照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城管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无照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办理手续和换发执照)
本规定实施前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的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公安部门办理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许可。具体实施办法,由上海市公安局另行规定。
本规定实施前从事废旧金属收购的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换发营业执照手续。具体实施办法,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另行规定。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处罚依据范文5
××年我局的安全春运工作在县委、县政府和市交通局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客为主、客货兼顾、优质快捷、安全有序”的原则,以一个负责任行业和部门的高度出发,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安全春运管理,确保了运输安全,确保了旅客走了顺利,确保了公路运输无“三乱”。春运期间,全县共投放客运车辆台次,完成客运量万人次,实现了春运期间安全事故零指标。现将××年我县交通系统安全春运工作总结如下:
一、健全组织、制定方案、周密部署。
一是根据市交通局××年安全春运工作的总体部署和有关文件精神,为确保我县春运工作有序展开,我局组织系统内涉及安全春运的单位和部门,召开安全春运大会进行了专题部署。在会上传达了上级《关于安全春运工作要点提示》,印发了《二六年春运工作部署》,明确了安全春运各单位和部门的职责;负责人任领导小组组长,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全面统筹指挥安全春运工作,局有关股室和局属单位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协调、指导、检查、落实安全春运工作的各项制度和措施;三是因地制宜制定了一套符合我县实际、科学简便、可操作性强的春运工作方案;四是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县交通系统安全春运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特殊恶劣天气安全春运工作的紧急通知》,与局属各单位签订了《春运安全优质服务责任书》。
二、制定措施,狠抓防范,确保安全。
⒈在春运开始前,健全了营运车辆和乡镇内河船舶技术档案,对参加营运的车(船)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摸底调查,逐车逐船进行了检查,确保了车(船)性能良好。同时,严格营运车(船)技术标准,严把市场准入关,车辆技术检测站和地方海事处对参加春运的车(船)进行了全面检测,将不适合参加春运的车(船)清退出运输市场。同时,运政部门及客运企业配合县交警大队发放了《春运证》。
⒉组织专门力量严格车辆出站检查、安全例检、危险品检查,出站车辆严格按照《安徽省客运车辆进出汽车站安全检查管理办法》进行检查,对安全例检不过关的车辆坚决不准发车。
⒊各运输企业严格驾驶人员管理,驾驶人员均持有相应车辆型号的从业资格,杜绝酒后驾驶、疲劳驾驶,对单程在公里以上(高速公路公里以上)的线路配备了双班驾驶员,并单独建立台帐和档案,实行重点管理。
⒋分别对各运输企业全体从业人员进行了安全教育和培训,提出具体的安全要求和注意事项,局与各涉及安全运输的单位和企业签订了《安全春运目标管理责任书》,企业与各业主和驾驶员签订了《春运目标管理责任书》,细化了任务,明确了责任。
⒌加大运政执法力度,杜绝企业私自接纳无牌无证车辆和未与车站签订协议的异地经营车辆,春运期间共调配运政执法车辆部,抽调执法人员人,依法查处各类车辆违规经营案件余起,查扣违规经营车辆部,组卷宗,有效打击了超员超载,无证无牌、假证假牌、客货混载以及倒卖线路牌等违规现象。
⒍为保证道路运输安全畅通,组织公路分局、县乡公路站、路政队等部门对全县的险段、险桥(涵)进行了抢修,不能及时抢修完毕的,都设立了明显的警示标志,并派驻专人死看硬守。
⒎进一步加大了水上安全春运管理力度,做到遵章渡运,不违规、不超载、不冒险渡运,重点时段和特殊恶劣天气情况下,乡管员严格执行旁站式管理。
三、突出重点,狠抓难点,保证畅通。
一是在特殊恶劣天气情况下,针对部分客运企业为防止事故发生,减少企业责任,采取关闭客运站(场),不允许营运车辆进站经营,也不对营运车辆进行管理,致使旅客不能正常出行,营运车辆不能正常发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安全春运工作的顺利开展。对此,局安全春运领导小组高度重视,立即组织执法力量责令企业正常营业,调集营运车辆,加强“六防”措施,确保安全输送旅客。同时,积极向上级部门汇报情况,争取政策,保障了特殊恶劣天气状况下,安全春运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是针对往年只注重长途客运,忽视短途客运的实际,为保障农公班线客运安全有序,首次明确了各交管站是所辖区域运输市场监管的责任单位,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在春运期间各交管站必须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加强对本辖区运输市场的监管。由其查处“黑头车”,杜绝非法营运客车参加营运;查处不进站客运车辆在乡镇非法组客,杜绝站外发车;在重点时段、客流高峰期和恶劣天气情况,运管人员必须坚守一线,加强现场监管,死看硬守。
三是制订了运输组织方案和应急预案,组织足够的运力投入春运,适时调度运力,安排机动运力,为缓解高峰期运力矛盾,采取加密班次,缩短待客时间,滚动发车等办法予以解决。特别要求客运企业对营运车辆进行视线管理,即不到发车时间的营运车辆必须在企业管理人员的视线范围之内,不该发车的营运车辆不得随意停放,不准私自出车到站外揽客,否则一律给予严厉处理,从而有效维护了春运期间的客运市场秩序。
四、强化宣传、提高认识、营造氛围。
为加强广大人民群众对安全春运工作的认识,取得他们的理解与信任。一是充分利用广播、条幅、板报、广播电视宣传安全春运工作的有关政策和法规,并出动安全春运宣传车、港监艇巡回宣传。二是设立安全春运咨询台,派专人值班,向过往旅客提供安全春运问题解答,提供线路咨询等。三是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票价标准,在各客运站醒目处公示各线路车票价格,杜绝了乱涨价现象,有效维护了旅客的切身利益。四是印制发放了《旅客须知》、《致广大车主一封信》、《致车辆驾驶员一封信》、《致乡镇长一封信》、《致乡管员一封信》、《致广大渡工一封信》、《致学校一封信》、《致广大学生家长一封信》、《致广大学生一封信》等传单八千余份,撰写《春运简报》六期,各客运企业管理人员、售票人员和乡管员上车(船)宣传,号召广大旅客不在站外乘车,不乘超载车(船),不乘技术性能状况差的车(船)。
五、严格管理,文明执法,杜绝三乱。
在今年的安全春运工作中运政各单位加强对“黑头车”的打击力度,对无许可参加春运的车辆,严格按法规规定的最低限三万元进行处罚,不能交纳罚款的对其车辆实施暂扣至春运结束。查处了部分非法客运站点,集中力量打击异地客车在我县始发经营行为,积极与河南省运管及运输企业联系,保持互动,加强管理,避免了事故发生。运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均能做到程序合法处罚得当,对所有行政强制措施及行政处罚决定,均严格依据国家现有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杜绝公路“三乱”发生。
六、严格检查,认真整改,消除隐患。
为保证安全春运工作顺利进行,及时了解和掌握安全春运动态,制定了《安全春运工作日程》、《春运安全检查细则表》,局所春运办依照检查细则,局领导多次带队对各运输企业及客运渡口进行督促检查,下发整改通知书份(其中道路运输安全隐患通知书份,水上交通运输安全隐患通知书份),有效地防止了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七、强化值班,认真统计,及时上报。
为保障信息畅通,各涉运单位均实行领导带班和小时值班制度,认真做好值班记录,及时处理旅客投诉案件,沟通信息,掌握安全春运动态,安排专职信息统计员,对春运期间的各项统计数字进行汇总,详细填写《春运运力运量动态表》并按要求及时、逐级上报。
八、目前工作薄弱环节
⒈异地经营车辆经过一段时期的整顿,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春运期间,有所反弹,仍需进一步加大整顿力度。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处罚依据范文6
充分利用网络媒体等资源,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与健康防护知识,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工作动态和治理成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蓝天保卫战2020年工作方案,希望大家喜欢!
为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根据《XX市蓝天保卫战2020年工作方案》(政办发〔2020〕40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工业、燃煤、机动车、扬尘等领域为重点,坚持精准、科学、依法施治,持续优化调整产业、能源、运输、用地等四大结构,强化夏季、秋冬季重点时段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全面完成XX市下达的优良天数不少于280天,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不高于35微克/立方米考核指标。
二、主要任务
(一)优化产业结构。
1.强化源头管控。积极推行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配合省上、XX完成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工作。新(改、扩)建化工、建材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满足区域、规划环评要求。(市行政审批局牵头,生态环境局、发改局、工信局、自然资源局配合,各镇、街道、园区办、能化委负责落实)
2.严控“两高”行业产能。深入排查煤化工、防水材料(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陶瓷(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保温材料(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等行业企业,按照国家、省上、XX政策要求,淘汰落后产能和压减过剩产能。(市工信局负责,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局、自然资源局配合)
3.强化“散乱污”企业整治。创新监管方式,建立“散乱污”长效监管机制,新发现一户,整治到位一户,严防“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异地转移等反弹现象,实行动态清零管理。(市工信局负责,各镇、街道、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应急管理局、市场局配合)
4.强化工业污染综合治理。落实《陕西省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和排放计划实施方案(2017-2020年)》,严格执行《关中地区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1/941-2018)。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规定的所有行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核发或排污登记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各镇、街道、发改局、工信局、自然资源局配合)
5.加强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控。对建材、水泥、火电、铸造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开展无组织排放排查并建立管理台账,对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和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实施深度治理。(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工信局、自然资源局配合)
6.稳步推进产业集群升级发展。针对特色企业集群,明确发展定位、规模及布局,建设清洁化企业集群。(市工信局负责,发改局、生态环境局配合)
开展工业企业应急绩效提升行动,加大政策资金支持。(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发改局、工信局、财政局负责)
7.开展工业炉窑治理专项行动。全面实施《XX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全面清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工业炉窑,取缔燃煤热风炉,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淘汰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市工信局负责,生态环境局配合)
燃料清洁低碳化替代方面,对以煤等为燃料的工业炉窑,加快利用清洁低碳能源、电厂热力等方式实施替代。(市工信局、发改局、生态环境局分别负责)
污染深度治理方面,积极开展建材等行业污染治理升级改造,确保工业炉窑达标排放。加大无组织排放治理力度,严格控制工业炉窑生产工艺过程及相关物料储存、输送等环节无组织排放。年底前,完成砖瓦企业炉窑污染深度治理。(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生态环境局、新民镇、北极镇、韩家镇、城关街道配合)
8.深化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整治。按照《陕西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三年工作方案(2018-2020年)》要求,依照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建立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单位名录库,持续开展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家具、工程机械制造等重点行业VOCs污染整治。全面加强含VOCs物料存储、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逸散以及工艺过程等五类排放源VOCs管控。对密封点数量大于等于2000个的载有气态或液态VOCs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工信局、文旅局负责)
源头替代方面,在家具、机械设备制造、汽修、印刷等行业,大力推广使用符合相关部门规定的低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市工信局牵头,文旅局、交通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城管局、市场局负责)
开展餐饮油烟治理专项执法。完善台账管理,加强配电监管系统运用,常态化开展执法检查,全面规范治理露天烧烤污染,严查因治理设施处理能力不足、不正常运行等原因造成的超标排放问题。(市城管局负责)
加强汽修行业执法监管,鼓励引导汽修企业落实夏防错时生产,严查违规作业、不正常运行治污设施行为。(市交通局负责)
(二)持续改善能源结构。
9.严格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完成XX市下达的煤炭消费削减任务,新建耗煤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替代,实现煤炭消费较2015年负增长。按照煤炭集中使用、清洁利用的原则,重点削减非电力用煤,提高电力用煤比例,2020年全市电力用煤占煤炭消费总量比重较2015年明显提高。(市发改局、工信局分别负责)
10.统筹推进清洁取暖和散煤治理。坚持“以气定改、以供定需,先立后破、不立不破”原则,在保证温暖过冬的前提下,持续推进清洁取暖工作。(市发改局牵头,各镇、街道负责,生态环境局、财政局、住建局配合)
按期完成建筑节能改造第二年度任务。(市住建局负责,发改局、财政局配合)
11.加大煤质监管力度。以洁净煤生产、销售环节为重点,组织开展洁净煤煤质专项检查,确保生产、流通的洁净煤符合标准。加大散煤场点排查整治力度,严查流动销售劣质煤行为。强化秋冬季期间散煤监管,在交通干道、超限站设卡开展多部门联动执法,严防劣质煤流入。在已完成清洁取暖改造区域,组织有偿回收民用剩余煤炭,严防散煤复烧。(市市场局、各镇、街道分别负责,公安局、交通局、工信局、财政局配合)
12.开展锅炉综合整治。严格执行《陕西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1 1226—2018)。持续加大35蒸吨/时以下燃煤锅炉排查整治力度,在清洁能源保障的前提下,发现一台,拆改一台。对不具备拆改条件且长期封停不再使用的燃煤锅炉和已实施“煤改气”改造但天然气供应暂不稳定保留应急备用的燃煤锅炉,须在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镇、街道负责,工信局、农业农村局、市场局、供热燃气处配合)
13.加强天然气供储销体系建设。新增天然气气量优先用于居民生活和冬季取暖散煤替代,实现“增气减煤”。有序发展天然气调峰电站等可中断用户。加快储气设施建设步伐,建立完善调峰用户清单,采暖季期间实行“压非保民”。(市发改局牵头,供热燃气处负责,生态环境局、财政局、住建局配合)
(三)运输结构调整
14.优化货物运输结构。加快电力、化工、煤炭等重点企业铁路专用线项目申报建设,充分利用已有铁路专线能力,大幅提高煤炭铁路运输比例,2020年重点企业铁路货运比例达到50%以上。(市交通局负责,工信局、发改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配合)
15.推进柴油车深度治理。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负责、全程监控模式,推进高排放老旧柴油车深度治理。对于具备深度治理条件的柴油车,鼓励加装或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协同控制颗粒物和氮氧化物排放。(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公安局、交通局负责)
16.深入推进高排放老旧机动车淘汰。持续巩固“油改气”老旧车淘汰工作成效,加大路面缉查力度,按期完成省上下达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任务。(市公安交管大队、交通局分别负责)
17.加快车辆结构升级。城区新增或更新的公交、邮政、出租、轻型物流配送车辆必须为新能源或清洁能源车,使用比例达到80%。铁路货场新增或更换作业车辆主要为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市交通局负责,发改局、工信局、财政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配合)
城区新增或更换环卫、绿化、市政等车辆必须为新能源或清洁能源车。(市城管局负责)
推进物流集散地集中式充电桩和快速式充电桩建设(市住建局负责,自然资源局、地电XX分公司配合)
18.加强在用机动车管理。强化多部门联合执法,完善生态环境部门监测取证、公安交管部门实施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联动执法机制。全面落实机动车排放检测/维护(I/M)制度,在用机动车排放超过标准的,应当进行维修。(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公安交管大队、交通局负责)
加强对机动车销售、维修、检验机构(企业)执法监管,严查销售不达标车辆、维修造假、检测不规范及数据造假等行为。(市交通局负责维修企业,市场局负责机动车销售市场及检验机构监管,公安交管大队、生态环境局配合)
19.强化油品质量监管。常态化开展“黑加油站点”治理专项行动,依法取缔“黑加油站点”和非法流动加油车,持续整顿成品油市场秩序。加强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设施监督检查,严查不正常使用行为。持续加大油品抽检力度,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国家标准车用燃油行为。(市市场局牵头,公安局、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负责)
20.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持续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工作。凡达不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的在用工程机械,禁止使用。重点加强对非道路移动工程机械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严查工程机械超标排放和冒黑烟现象。(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工信局、住建局、城管局、市场局、应急管理局、交通局、自然资源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分别负责)
(四)切实改善用地结构
21.严格施工扬尘监管。建立房建、拆迁、水利、交通、供热、市政施工项目全口径统计台账,每月动态更新。城区施工工地严格落实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冲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6个100%”要求,5000平方米及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实现扬尘在线及视频监控全覆盖;禁止在施工现场拌和混凝土、砂浆、灰土;严格红黄绿牌管理制度,常态化开展扬尘治理执法检查,将扬尘管理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全市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市住建局、城管局、水利局、交通局、公安交管大队分别负责)
严格渣土运输公司化、规范化管理考核,渣土车全封闭运输并达到现行在用车排放标准。持续开展渣土运输专项联合执法检查行动,严查违规运输问题。(市城管局负责,公安交管大队、交通局配合)
22.控制道路扬尘污染。实行机械化清扫、精细化保洁、地毯式吸尘、定时段清洗、全方位洒水的“五位一体”作业模式,推广主次干路高压冲洗与机扫联合作业模式,大幅降低道路积尘负荷,提升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参照市区作业标准,夯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城乡结合部、312国道豳风段、早瑶路、鸣玉池等重点区域清扫保洁。建立国、省、县、乡干道常态化清扫保洁机制。(市城管局、交通局、公路段分别负责)
建立城区裸露地块动态管理清单,实施绿化、硬化整治。(市住建局、城管局分别负责)。
23.加强物料堆场扬尘监管。对商混站、白灰场、砂石场、二灰石拌合场、砖瓦场、矿山开采、煤矿、储煤场、洁净煤生产配送中心以及火电、水泥和燃煤锅炉等开展摸排,建立管理台账。对违法违规企业(摊点)依法查处整治;对手续齐全的合法企业监督落实物料堆场抑尘措施,配套建设收尘和密封物料仓库,建设围墙、喷淋等防风抑尘措施,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在装卸处配备吸尘、喷淋等设施,并保持防尘设施的正常使用,严禁露天装卸作业和物料干法作业。加强高铁配套料场、拌合站日常监管,建立管理台账,严格落实围挡、场地硬化、封闭料仓、喷淋、车辆冲洗、洒水等抑尘降尘措施。(市住建局、自然资源局、水利局、工信局、生态环境局分别负责)
24.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监督砖瓦行业结合实际升级改造治污设施,配套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控并联网运行,严格执行《关中地区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1/941-2018)。加快违规关闭砖厂复垦复绿,确保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整治任务。(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生态环境局配合)
25.有效控制农业源氨排放。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增加有机肥使用量,实现化肥农药使用量负增长。提高化肥利用率,推进规模养殖场粪污贮存、处理设施建设,提高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减少氨挥发排放。(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生态环境局配合)
26.全面加强秸秆等生物质综合利用。因地制宜推广农作物饲料化、肥料化、基料化、原料化,培育发展龙头企业,示范带动秸秆和果树枝等原料利用专业化、规模化、产业化发展。力争2020年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5%。(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发改局配合)
27.严控生物质露天焚烧。夯实市、镇、村三级网格管理责任,实行线上热成像视频监控与线下网格员巡查联动管理,建立常态化巡查监管机制,有效解决秸秆等生物质露天焚烧问题。(市治污降霾办牵头,各镇、街道负责)
依据《XX市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严厉查处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行为。(市公安局负责,生态环境局配合)
28.严格烟花爆竹禁售禁燃禁放管控。城区全时段禁止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全面加强春节、元宵节等重点时段禁燃禁放宣传、巡查,加大违法案例查处曝光力度。(市公安局负责,应急管理局配合)
(五)打好秋冬季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战
29.开展秋冬季大气污染治理攻坚行动。以明显减低PM2.5浓度和减少重污染天数为目标,以“工、煤、车、尘、燃”为重点治理领域,实施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健全调度指挥、分析研判、排名通报、预警督办机制,确保各项治理任务落实到位。(市生态环境局牵头,治污降霾办、发改局、公安交管大队、工信局、财政局、住建局、交通局、城管局负责)
30.夯实差异化应急减排措施。对标对表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要求,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坚持绩效分级、差异化管控原则,细化应急响应措施到企业各生产工艺环节,实施“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严禁“一刀切”式停限产。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加强工业企业用电量调度,分析预警前后企业电力负荷变化情况,监督企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工信局、交通局、公安交管大队、住建局、地电XX分公司负责)
9月底前,完善水泥、商混、煤炭、砖瓦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企业管理台账,夯实企业主体责任,推进“清洁运输”。应急响应期间,强化督导检查,严格落实应急运输措施。(市交通局牵头,工信局、公安交管大队、自然资源局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道)、相关部门(单位)要把打赢蓝天保卫战放在重要位置,制定落实措施,细化任务分解,明确责任人员,全力确保各项工作有力有序完成。
(二)强化执法监管。紧盯重点区域、重点时段加强执法检查力度,加密执法检查频次,加大违法处罚力度,实现科技执法、精准执法。严格执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严厉打击超标排污、篡改在线监测数据等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