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行政执法的意义和作用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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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行政执法的意义和作用

规范行政执法的意义和作用范文1

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是工商部门的主要职责,随着形势的发展,“两费”的停收,工商部门的职能也在不断发展和变化,行政执法工作的地位和重要性日益突出,如何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就成为越来越重要的问题。 工商局在省、市局正确领导下,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总局提出的“四化”目标,经过长期的不断探索和努力,探索出一条从大力加强制度入手,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思路和做法,经过不断完善和具体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 用制度规范行政执法,是我局领导班子的集体智慧的结晶

我局领导班子是一个讲学习,善于学习,想事干事又注重实际的决策群体。针对工商发展的历史和客观实际,行政执法工作一直成为既重要而又存在诸多问题的一项工作。针对多年来干部素质低,执法水平不高,粗暴执法,执法不公等问题,县局班子不断研究、探索,试图找到一个可行的好办法,好做法,特别是“两费”停收后,按照总局提出的要求,县局班子审时度势,把加强行政执法工作作为核心工作。如何切实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班子成员着实费了不少心思,经过多次分析、研究、论证,最后形成决定。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制度与行政执法二者是形式与内容的辩证关系,形式是为内容服务的,如果没有制度这个形式,规范行政执法便无从谈起。

通过长期的实践证明,当初的选择是非常明智之举。

二、 通过制度来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是一个不断完善的动态过程决定形成之初,当时还缺乏经验,可供参考的现成模式也不多,班子决定全局干部职工集思广益、献计献策,根据职责分工,确定具体部门和专人负责。在决定形成初始,班子成员便形成共识,摒弃照抄照搬思想,走出一条属于自己既符合法律规定和上级要求,又符合自己实际,可操作性强的路子。

制度制定的程序基本经过了“提出—讨论—合议—审核—确定”五个步骤,在具体执行、运用中,对发现的问题和不足及时修改,不断充实、完善、改进。

现在我局已从执法办案、行政复议、行政指导、执法考评、执法监督等多方面形成一套比较完善的制度体系。明确执法责任制度有《 工商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制度有《 工商局立(销)案制度》、《工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制度》、《 工商局暂扣罚没物品管理制度》、《 工商局违法案件移送制度》、保障行政相对人权益制度有《 工商局四段式行政执法模式》、《 工商局行政复议、听证制度》,保障行政执法案件质量制度有《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行政执法案件评查制度》等等制度。

在制度制定过程中,得到了市局、法制办等相关部门的指导和帮助,兄弟单位也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

三、 加强制度的执行力度,让制度发挥应有的作用

制定制度的目的不是为了放在文件柜里当摆设,给人看,应付检查,耗费精力,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制定出来的“制度”如果不加以利用,就失去了意义

为了保障制度的贯彻执行,我局专门制定了《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及其一系列配套制度和规定,对监督的内容、对象、方式、方法、制裁措施等都做了详细规定,同时将其编印成册,分发到每个干部手中。通过各项行政执法制度的实施,其作用的不断发挥,使我局行政执法工作步入了正轨,全局的行政执法工作形成了非常良好的局面。执法办案领域不断扩展,案件类型不断创新,大要案数量不断提高,办案质量显著提高。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中体现出来的奖励机制,使一些热爱执法工作,精通执法业务的人才脱颖而出。

规范行政执法的意义和作用范文2

关键词:内河航道 行政执法 规范管理 正确行使 自由裁量

中图分类号: U6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和水运事业的发展,航道行政执法也进一步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新的形势对加强航道行政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为航道管理机构,在实际的航道行政管理工作中,不断规范航道行政执法行为,对于提高航道行政执法水平,为水运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显得日益重要,这其中规范航道行政处罚中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便是一个重要的方面,以下结合个人工作实践体验和对相关法律知识的理解,从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概念和规范管理的意义,影响航道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正确行使的因素,如何正确行使航道行政处罚中的自由裁量权等方面进行浅议。

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概念和规范管理的意义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对拟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综合裁量的权限。作为航道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航道行政执法负有保护和开发利用水运资源,保障航道安全畅通,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职责,航道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能否合理、合法地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直接影响到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效实施,关系到航道管理部门的形象,也关系到行政相对人的切身利益,因此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合理限定行政处罚裁量幅度,既是航道行政执法机构规范行政权力和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需要,也是构建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的需要,对于提高航道行政执法水平,为加快现代水运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二、影响航道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正确行使的因素

根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航道行政处罚中自由裁量权大致可归纳为:在行政处罚幅度内的自由裁量权;对事实性质认定的自由裁量权;对情节轻重认定的自由裁量权,决定是否执行的自由裁量权等几种,在开展航道行政执法的过程中,执法人员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运用,这给有效的开展执法办案增强了准确性和灵活性。

然而,由于社会事务的复杂性,在实际的航道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行使过程中,也经常会出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合理甚至是滥用的现象,问题出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综合起来分析,个人认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执法机构的控制标准和管理体制不够完善,监督职责出现疏忽,由此而造成自由裁量权的不合理行使;二是执法人员对有关法律条文的理解以及违法事实的认定不够准确,造成行政处罚显失公平;三是出于各类人情关系的考虑而导致的执法不公;四是在行政相对人的巨大利益诱惑面前失去法律原则,导致执法不严;五是是来自领导方面的压力或是同事的说情,造成权力的滥用。

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所造成的其负面影响是很大的,它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也容易助长特权思想,滋生腐败,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基于这些原因,在航道行政管理工作中,非常有必要对如何正确行使航道行政处罚中的自由裁量权进行探讨,寻求有效的方式对自由裁量权进行严格的管控。

三、如何正确行使航道行政处罚中的自由裁量权

行政处罚中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体现了依法行政中的合理行政这一基本原则,它要求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基于这些要求,在行政处罚中要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就必须考虑一切相关因素,排除不相关考虑,做到不反复无常,不有悖常理,不得有显失不公正或前后不一致,以及不任意迟延或不作为以消极的滥用自由裁量权。结合航道行政执法的实际工作,为确保行政处罚中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个人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对行政处罚中的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进行规范。

一是要严格遵守行使航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相关法理原则。执法人员务必要按照处罚法定原则,过罚相当原则,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综合考量原则,平等原则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这是正确行使航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最基本要求。

二是制定和完善航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管理制度。结合航道行政执法实际,制定陈述、申辩及听证,集体讨论,裁量说理,监督、评查和问责等方面的制度,并通过认真落实这一系列制度,有效的管控航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

三是加强行政执法人员业务素质以及职业道德建设。通过开展学习教育,不断提高执法人员对行业知识以及法律法规的运用水平,增强行政能力,为依法行政打下坚实的理论和技术基础,同时还应当树立公仆意识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理念,明确执法人员的权利都是人民赋予的,在开展行政执法的过程中,克服不良思想的侵蚀,防止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泛滥,为依法行政筑牢思想防线。

四是制定航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结合本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及实际情况,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幅度内,制定规范本辖区航道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具体标准,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幅度的,根据涉案标的、过错、违法手段、社会危害等情节将违法行为具体细化为轻微、一般、较重、严重、特别严重等五个等级,通过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实际后果等确定具体处罚标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作为航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标准,在行政执法工作中严格落实执行。

规范行政执法的意义和作用范文3

一、界定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范围和内容

各级政府所属的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凡依法行使行政许可、行政监督、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登记)、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及其他具体行政执法职能的,都应当按照《若干意见》的规定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其他行政机关或组织的行政执法责任制,由委托机关统一建立。

国务院实行垂直管理和中央与地方双重管理的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依照《若干意见》的要求实施;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依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实施。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内容,主要包括梳理行政执法依据、明确行政执法主体、明晰行政执法职能和权限、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完善各项制度、健全评议考核机制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等。各级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要有计划、分步骤做好各项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二、明确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安排和要求

(一)梳理行政执法依据。

1梳理行政执法依据的工作由各级政府和省级主管部门组织,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具体负责,自上而下进行。上下对口的行政执法部门,省级主管部门要在系统内集中梳理;上下不对口或不完全对口的,以省级部门为主梳理,并协调和指导市、县(市、区)对应的行政执法部门结合本部门的“三定”方案规定,做好上下衔接。下级行政执法部门在梳理执法依据时发现上级行政执法部门梳理的执法依据有遗漏的,应当及时报告,省级主管部门应及时补正。

2梳理执法依据的范围主要为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涉及行政许可内容的)、国务院部委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根据梳理出来的法律、法规、规章,区别执法职责和权限,按照执法主体或受委托执法组织、具体执法职能、执法标准和执法责任,分类梳理行政执法依据。国家和省政府对有关执法部门职能作调整的,有关部门应一并列入。

梳理执法依据,要按照规范政府共同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本部门为主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配合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分类排序,列明目录,并按效力层次从高到低排列,做到分类清晰,编排科学,注意衔接,避免遗漏。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政府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由具体审核把关的行政执法部门按有关法律规范作为本部门的执法依据进行梳理,并在备注中予以说明。

(二)明确执法主体、职责、权限和责任。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梳理出来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整理并明确界定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部门职责、权限、责任。各项执法职责和责任要分解落实到具体履行法定职能的内设执法机构和岗位。

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主体资格的取得方式、具体行使的执法职能、权限和责任,分别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法律规范逐一列出;依法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其他行政机关或组织,要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委托执法的法律规范逐一列出,作为界定法定行政主体、法律法规授权执法主体和依法受委托执法组织具体行使行政执法权、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依据。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因部门职能交叉、职责不清而无法确认的,由县级以上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商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确认,报本级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具体执法职能分别按行政许可、行政监督、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登记)、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和其他行政行为进行划分。列举以外的具体执法职能统一纳入其他行政行为类。对每一种具体行政执法职能,应区别情形归纳出具体执法事项。

(三)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根据本单位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设置情况,将其法定职权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并按权责统一要求,明确相应的执法责任。

分解行政执法部门内部的执法职权,既要避免平行机构和岗位的职权交叉、重复,又要有利于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不同层级的执法职权要相互衔接,做到执法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

确定执法责任,要根据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若干意见》等规定,确定其应当承担责任的种类和内容。

(四)制定实施方案和工作要求。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梳理的执法依据、职能和职权分解情况,以及执法责任、评议考核、责任追究等内容,制定切实可行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实施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2本部门实施执法责任制的范围和要求;

3本部门依法行使的法定职能;

4履行执法职能的基本要求和标准;

5内设执法机构及执法岗位的执法职权分解、工作流程和执法责任;

6内部评议考核的要求、程序和考核结果的应用;

7内部责任追究的内容、方式和程序。

行政执法部门制定实施方案,要注意与上级部门衔接。组织实施过程中,要根据执法依据变化、机构变更、职能调整等情况,适时调整实施方案。

(五)时间要求和审查程序。

行政执法依据的梳理和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和责任的界定工作必须在20*年2月底前完成,由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后确定,其中省级行政执法部门的依据梳理和职责界定工作应当在20*年2月上旬完成。

行政执法部门内部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职权分解、责任确定工作必须在20*年3月底前完成,其中省级行政执法部门内部的职权分解、责任确定工作必须在20*年2月底前完成,经本部门法制、人事机构审定后报同级政府法制和人事部门备案。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梳理的行政执法依据、职责、权限和责任,以及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经审核确认后要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并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三、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评价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检验行政执法部门和人员是否正确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重要机制,也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环节。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本地、本部门实际,建立切实可行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制订相应的考核办法。要处理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和依法行政考核的关系,把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工作与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结合起来,在依法行政考核中占相当比重,不搞重复考核。

要按照《若干意见》的要求,明确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核主体。省、市、县(市、区)政府分别负责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省以下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由上级主管部门考核为主,同时应接受所在地政府的评议考核。具体评议考核工作由各级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会同监察、人事、机构编制等部门和实行垂直管理的省级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实施。行政执法部门要做好对内部行政执法机构、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的评议考核工作。各级政府应当根据职责和《若干意见》的要求,积极配合做好国务院实行垂直管理和实行双重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执法评议考核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群众路线,增强行政层级监督实效。评议考核的内容主要是: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行政执法人员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依法行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管理措施是否落实;重大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报送备案;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及时整改;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及其履行情况;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是否落实;行政执法案卷是否完整、规范,等等。根据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的具体情况和特点,评议考核的内容可以有所侧重。具体评议考核办法由各级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制定。

各级政府对所属部门行政执法工作情况的评议考核办法,由各级政府法制部门会同人事、监察等部门负责制定。这项工作应在20*年3月底前完成,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二)建立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关键是要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要建立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应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省政府将制定统一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各地、各部门可根据本地、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这项工作由省法制办会同省监察厅、人事厅负责,在20*年4月底前完成。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取得实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供必要保障。

推行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是保障行政执法机关行政行为合法、高效的长效机制。各级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都应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要充分发挥各级政府法制机构的作用,加强力量。各级政府和省级主管部门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同时承担本地区、本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责任,切实加强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组织有关部门骨干力量集中办公,并在人力、物力和工作经费方面给予必要的保障,确保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各项工作按期完成。

(二)加强工作配合,发挥各部门作用。

省法制办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认真做好各项工作;省编办、监察厅和人事厅要按照《纲要》和《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以及职责分工,在切实履行各自职责的同时,积极配合省法制办做好有关工作。市、县(市、区)政府法制、编制、监察和人事部门,也要加强配合,根据分工履行职责,按本实施意见的要求落实好各项工作。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若干意见》和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和工作安排,做好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各项工作。

(三)加强监督指导,落实工作责任。

规范行政执法的意义和作用范文4

(一)县级教育行政执法是农村教育行政执法的保障

我国是一个农业人口众多的国家,农村教育是繁荣社会主义新农村文化的重要途径,能有效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而县级教育行政执法的范围更多地是乡镇农村基层教育单位,这就决定了县级政府及相关教育部门在贯彻实施我国农村教育法律法规方面要发挥关键力量,通过完善县级教育行政执法来完善农村教育行政执法。因此,加强和改进现阶段我国县级教育行政执法,对于推进我国农村教育行政执法具有重要价值。

(二)县级教育行政执法是整个教育行政执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我国的行政单位中,县级行政单位数量多、分布广,与基层组织的联系也较紧密。县级教育行政执法也是如此,其执法对象直接面向农村基础教育,与关系最为复杂的基层教育进行直接接触,有利于深入了解教育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为教育行政执法问题解决提供第一手资料。因此,研究县级教育行政执法对于整个教育行政执法问题的解决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参考价值。

二、当前我国县级教育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县级教育行政执法工作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也存在很多问题,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有利于完善我国县级教育行政执法和实现依法治教的目标。

(一)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

尽管当前我国关于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很多,但都是国家层面的教育法律法规,针对地方教育特殊性的教育法律则很少,尤其是我国县级教育行政执法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更不用说健全的法律体系。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旧的教育法律法规已经不适应现代教育的发展,而新的教育法律法规还没有出台,这给我国县级教育行政执法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另外,我国现有的教育法律法规内容不够具体、比较含糊,且大都没有制定实施细则或办法。可见,我国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尤其是县级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影响着当前我国县级教育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教育行政执法体制机制不完善

目前,我国县级教育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存在着一些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教育行政执法的体制机制问题主要是指由谁来执法和怎样执法的问题。在我国县级教育行政执法过程中,没有独立的教育行政执法机构,大部分是由县级行政执法机构来执法,可能会导致执法不够专业等问题。教育行政执法主体不明确,甚至部分执法主体并没有取得相应的执法资格却在行使执法的权利。另外,我国教育行政执法程序建设滞后,没有专门的教育行政执法程序;教育行政执法的责任也不明确,尤其是在过错责任追究方面,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往往会导致部分执法人员知法犯法现象的发生。

(三)教育行政执法队伍整体素质不高

高素质的教育行政执法队伍是教育行政高效执法的重要保障。由于历史和现实等方面的原因,当前我国县级教育行政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偏低,不能完全适应现代教育行政执法的要求。部分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比较淡薄,对县级教育行政执法的重要性认识不够,这既与整个社会法律意识不强有关,也与执法人员自身思想观念有关。相比高层级的教育行政执法,我国县级教育行政执法人员职业素质整体偏低,专业知识不扎实,这些都会影响到教育行政执法的有效性。尤其我国边远地区和民族地区的县级教育行政执法方式仍然比较传统,不能适应现代教育行政执法的要求。另外,部分县级教育行政执法人员受到整个社会大环境的不利影响,思想作风不正,享乐主义以及拜金主义等思想严重,对本职工作不作为、乱作为。

(四)教育行政执法主体不明确

在现阶段,我国教育行政执法主体的资格和地位通常都由单行法律法规、规章确定以及授权或委托,教育行政执法主体设置受制于教育行政和事业单位机构的构筑框架,所以教育行政执法主体更加多元化。教育行政执法主体的多元化并不意味着执法主体职权的模糊性,而是相关执法主体的职权必须在教育法律法规的约束下使用。我国县级教育行政执法主体存在以下几个方面欠规范的地方:一是县级教育行政执法主体的关系未完全理顺,有些教育行政执法主体既受县级主管教育的政府部门的领导,还受教育局相关部门的领导;二是教育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不规范,对于谁来决定教育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很多部门都可以授予教育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三是教育行政部门与学校的关系不清,学校既可以作为县级教育行政执法的对象,同时也可以作为教育行政主体实施相关行政权力。

(五)教育行政执法行为欠规范

目前,我国县级教育行政执法存在执法行为欠规范的现象,这除了与部分执法人员自身素质偏低有关外,更多地是执法制度层面的问题。由于我国地区差异很大,教育法不可能对每个地区的教育行政执法行为作出具体的规定。因此,这就要求我国县级教育行政机关执法人员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主做出执法行为的选择。另外,我国县级教育行政执法程序操作性也不够强,有些地区甚至没有适合本地区的执法程序。在我国民族地区,目前仍然有很多县级教育行政执法单位没有相关的执法程序,很多执法人员仅凭自身经验或习惯执法,而不能按程序规定执法。所有这一切,如果不能得到很好地改进,必将会影响到我国县级教育行政执法的质量。

(六)教育行政执法监管力度不够

由于没有权威的监管机构和完善的监督制度,我国部分县级教育行政执法往往流于形式,很难起到对县级教育的监管作用。由于部分执法人员自律意识淡薄,又缺乏约束自己执法行为的制度,加上经不起各方面的诱惑,最终可能误入歧途,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此外,我国县级教育行政执法监督力量也有待加强。社会监督、网络监督等执法监督力度不够大,将直接影响到良好教育行政执法环境的形成。

三、加强和改进我国县级教育行政执法的策略思考

改进和完善我国县级教育行政执法工作应从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教育行政执法体系建设、教育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建设及教育行政执法环境建设等方面进行努力。

(一)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1.强化立法机关教育法律法规意识,加大立法工作力度

健全教育法律法规体系是实现县级有效教育行政执法的前提条件。因此强化立法机关工作人员的教育法律意识,让他们明白完善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在县级教育事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从而增强立法机关人员的使命感和责任感。随着我国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发展,县级教育环境正发生着深刻变化,教育立法机关应根据教育环境的变化和各地区教育差异适时制定教育法律法规,并对相关的教育法律法规作出修改和完善,确保县级教育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2.提高县级教育立法质量,强化教育法律的威慑力

从我国县级教育的实际出发,提高县级教育立法的质量,可以为教育行政执法机关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据。我国县级教育立法机关应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并结合我国教育的实际情况,逐步提高教育立法质量。整个县级教育领域内都应该有相关的教育法律法规,使教育行政执法“有法可依”。在此基础上,立法机关要尽可能确保立法质量,让教育法律具备更强的操作性和严格的程序性。完善的教育执法程序是保证教育行政执法行为正当、合法的必要条件。因此,相关教育部门要强化教育法律的威慑力,提高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成本;明确执法权限,落实过错责任追究,为创造良好的教育环境起到保障作用。

(二)教育行政执法体系建设

1.加强县级教育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保障教育行政执法公平

高素质的县级教育行政执法队伍是保障教育行政执法公平的重要基础。高素质的教育行政执法人员应该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具有一定的社会主义觉悟;具备较高的业务素质,熟悉教育和法学相关方面的专业知识,同时也具备一定能力;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爱岗敬业。因此,要加强对县级教育行政执法队伍的思想政治教育,更好地服务于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提高县级教育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和教育素养,确保执法水平和执法效果;加大对县级教育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增强其对教育法律法规的领悟能力,提高其教育行政执法水平。

2.完善教育行政执法体制机制,确保教育行政执法健康运行

完善的教育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是加强和改善县级教育行政执法的前提,能确保县级教育行政执法的健康运行。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当前我国县级教育行政执法体制机制:一是完善教育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全国各地区相关部门要根据本县的实际情况,做好教育行政执法人员的主体资格认定工作,确保执法主体的专业性和高素质;二是科学制定教育行政执法依据和程序并予以公开。县级教育相关部门要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和本县实际制定教育行政执法依据,并在媒体上公布;三是保障县级教育行政执法经费。县级财政部门要保障教育行政执法的专用经费,保证执法活动能够有序开展。

3.规范教育行政执法行为,推行教育行政执法责任过错追究制度

规范县级教育行政执法行为,推行教育行政执法责任过错追究制度是确保教育行政执法质量的中心工作。具体措施包括:一是加强县级教育行政审批工作。各县级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教育法律制度进行教育行政审批工作并予以公示,确保审批公正;二是严格教育行政执法办案行为。案件的立案及查处工作要严格按照相关程序逐级上报,重大案件要实行案件备案监督制度,并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相关权利;三是规范教育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确保执法的公平、公正。县级教育行政执法人员要具备为教育事业改革发展服务的意识,依法维护公民的受教育权利。

4.始终把基础教育行政执法作为县级教育行政执法的重点工作

县级政府部门要完善基础教育行政管理体制,积极、有效地转变我国县级政府的教育管理职能,做到“不缺位”、“不越位”,努力推动基础教育均衡发展;健全基础教育的经费保障机制,加大义务教育的经费投入力度,加强对教育经费使用的审计监督工作;完善基础教育办学体制,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办学,形成办学主体多元化格局;加强对学校的评价工作以及监督检查工作。此外,县级教育行政执法机关还要严格按照我国基础教育法律依法行政,对违法行为予以坚决制止并追究责任。

(三)教育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建设

1.建立健全独立的教育行政执法监督机构

目前,我国还没有形成独立的教育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县级教育行政执法监督部门一般附属于县级人民政府或县级教育局,这受到了我国行政管理体制很大的束缚和制约,很难发挥真正的监督和管理作用,即使是监管活动,也只是一种形式主义。因此,要保证我国教育行政执法的高效,就必须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并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独立的教育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使得监督机构与被监管部门相分离,这样有利于更好地提高我国县级教育行政执法的实效性。

2.积极推进县级教育行政执法监督立法工作

当前,我国尚未制定专门的县级教育行政执法的监督法律,而缺乏权威法律依据的教育执法监督很难保证执法监督职能的发挥。国外许多国家都有明确的教育监督法律,如日本的《学校教育法》对教育行政执法的监督做出了具体而详细的规定。我国相关部门也应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教育行政执法方面的独立的监督法律,以推动县级教育行政执法工作不断发展。

3.建立最广泛的监督体系,突出“全监督”的概念

建立最广泛的监督体系,突出“全监督”的概念,可以充分调动各方监督力量,有利于实现县级教育行政执法监督效果最优化。我国县级教育行政执法监督可以分为教育行政系统内监督和系统外监督两部分。具体包括:第一,要强化教育系统的内部监督,如教育督导、教师申诉等形式;第二,要强化县级人大监督,人大是我国的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因此要强化人大对教育行政执法的监督;第三,强化网络监督。要充分利用网络快速和便捷等特点来监督县级教育行政执法工作;第四,强化新闻舆论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具有公开性、广泛性和及时性等特征,因此必须强化新闻舆论监督;第五,要接受群众监督。教育行政执法的权利是广大人民群众赋予的权利,因此必须接受群众监督。

(四)教育行政执法环境建设

1.加大对县级教育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宣传和培训工作

当前,我国县级教育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整体偏低,尤其是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这直接影响到县级教育行政执法的效果。因此,相关部门要重点加强对县级教育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宣传和相关培训工作,不仅要求执法人员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更要让执法人员学会理论联系实际,解决现实生活中的教育执法问题。

2.加大对县级教育行政执法相对人的法律法规宣传力度

规范行政执法的意义和作用范文5

一、界定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范围和内容

市政府所属的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凡依法行使行政许可、行政监督、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登记)、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及其他具体行政执法职能的,都应当按照《若干意见》的规定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依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实施。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其他行政机关或组织的行政执法责任制,由委托机关统一建立。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内容,主要包括梳理行政执法依据、明确行政执法主体、明晰行政执法职能和权限、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完善各项制度、健全评议考核机制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等。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有计划、分步骤做好各项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二、明确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安排和要求

(一)梳理行政执法依据

1、梳理行政执法依据的工作主要由省级主管部门组织,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具体负责,自上而下进行。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要结合本部门的“三定”方案规定,做好上下衔接。在梳理执法依据时发现上级行政执法部门梳理的执法依据有遗漏的,应当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2、梳理执法依据的范围主要为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涉及行政许可内容的)、国务院部委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根据梳理出来的法律、法规、规章,区别执法职责和权限,按照执法主体或受委托执法组织、具体执法职能、执法标准和执法责任,分类梳理行政执法依据。

梳理执法依据,要按照规范政府共同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本部门为主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配合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分类排序,列明目录,并按效力层次从高到低排列,做到分类清晰,编排科学,注意衔接,避免遗漏。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政府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由具体审核把关的行政执法部门按有关法律规范作为本部门的执法依据进行梳理,并在备注中予以说明。

(二)明确执法主体、职责、权限和责任

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梳理出来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整理并明确界定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部门职责、权限、责任。各项执法职责和责任要分解落实到具体履行法定职能的内设执法机构和岗位。

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主体资格的取得方式、具体行使的执法职能、权限和责任,分别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法律规范逐一列出;依法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其他行政机关或组织,要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委托执法的法律规范逐一列出,作为界定法定行政主体、法律法规授权执法主体和依法受委托执法组织具体行使行政执法权、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依据。

因部门职能交叉、职责不清而无法确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商市编办审核确认,报市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具体执法职能分别按行政许可、行政监督、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登记)、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和其他行政行为进行划分。列举以外的具体执法职能统一纳入其他行政行为类。对每一种具体行政执法职能,应区别情形归纳出具体执法事项。其中,实施行政处罚的执法主体,必须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申领《罚没主体资格证》,凭《罚没主体资格证》向市财政局申领罚没票据。

(三)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

各行政执法部门应根据本单位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设置情况,将其法定职权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并按权责统一要求,明确相应的执法责任。

分解行政执法部门内部的执法职权,既要避免平行机构和岗位的职权交叉、重复,又要有利于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不同层级的执法职权要相互衔接,做到执法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

确定执法责任,要根据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若干意见》等规定,确定其应当承担责任的种类和内容。

(四)制定实施方案和工作要求

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梳理的执法依据、职能和职权分解情况,以及执法责任、评议考核、责任追究等内容,制定切实可行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实施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2、本部门实施执法责任制的范围和要求;

3、本部门依法行使的法定职能;

4、履行执法职能的基本要求和标准;

5、内设执法机构及执法岗位的执法职权分解、工作流程和执法责任;

6、内部评议考核的要求、程序和考核结果的应用;

7、内部责任追究的内容、方式和程序。

行政执法部门制定实施方案,要注意与上级部门衔接。组织实施过程中,要根据执法依据变化、机构变更、职能调整等情况,适时调整实施方案。

(五)时间要求和审查程序

行政执法依据的梳理和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和责任的界定工作必须在20*年4月30日前完成,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后确定。各行政执法单位要于4月30日前按照相关的统一梳理示范格式,将梳理结果及单位实施方案的纸质稿(加盖单位公章)和电子稿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可按照上级行政执法主管部门的梳理格式做好上下衔接,也可根据浙江省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示范格式进行梳理(详见附件)。

行政执法部门内部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职权分解、责任确定工作必须在20*年5月15日前完成,经本部门法制、人事机构审定后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和人事局备案。

各行政执法部门梳理的行政执法依据、职责、权限和责任,以及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经审核确认后要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三、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

要按照《若干意见》的要求,市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省以下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以上级主管部门考核为主,同时应接受市政府的评议考核。具体评议考核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同监察、人事、机构编制等部门和实行垂直管理的上级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实施。行政执法部门要做好对内部行政执法机构、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的评议考核工作。

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行政执法人员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依法行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管理措施是否落实;重大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报送备案;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及时整改;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及其履行情况;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是否落实;行政执法案卷是否完整、规范,等等。根据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的具体情况和特点,评议考核的内容可以有所侧重。

(二)建立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关键是要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要建立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应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取得实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供必要保障

推行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是保障行政执法机关行政行为合法、高效的长效机制。各行政执法部门都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市政府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同时承担全市各部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责任,切实加强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组织有关部门骨干力量集中办公,并在人力、物力和工作经费方面给予必要的保障,确保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各项工作按期完成。

(二)加强工作配合,发挥各部门作用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认真做好各项工作;市监察局和人事局(编委办)要按照《纲要》和《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以及职责分工,在切实履行各自职责的同时,积极配合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做好有关工作。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若干意见》和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和工作安排,做好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各项工作。

(三)加强监督指导,落实工作责任

规范行政执法的意义和作用范文6

关键词:气象 行政执法 法律文书 规范 措施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B

1999年《宪法》修正案正式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行政是依法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民主参与和监督直接决定了依法行政的实现程度[1]。行政处罚文书是行政机关开展行政行为的文字记录,是相对人了解监督行政执法过程和结果的途径,与实现行政民主化息息相关,所以行政处罚文书规范制作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基本内容。

气象行政执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授权气象部门的法定职权。气象行政执法文书的规范使用和制作是气象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组成内容,关系到气象法的严肃性,也是维护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基本体现。然而,气象执法研究多集中于法律依据、执法内容、责任考核等方面,针对气象执法文书制作中的实际问题研究几乎处于空白状态。

本文在多年气象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活动的基础上,结合法学理论和制作实践,对气象执法文书制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总结,并针对不同问题提出了改善建议,以期对未来气象行政法治建设有所裨益。

一、气象行政执法文书概述

目前学界对行政执法文书的定义尚不统一,但较为全面准确的定义是:行政执法文书是行政机关在执行法律或进行行政管理行为时所使用的文书[2]。如此,气象行政执法文书就是气象主管机及其依法授权委托的组织依照气象法的授权,对气象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罚以及归档而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书面文本和格式。简单地讲,气象行政执法文书就是在气象行政执法活动中所使用、制作的各类文书的统称。任何其他机关和个人均无权制作气象行政执法文书。

根据气象处罚案件性质可以分为气象简易处罚案件和气象一般处罚案件,一般性处罚案件的文书共有24类,可以分为必用文书和择用文书两类[3]。其中必用文书包括:处罚案卷封面、卷内目录、立案审批表、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行政处罚告知书、案件讨论记录、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结(销)案审批表、备考表;择用文书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审批表、证据登记保存通知书、解除证据登记保存审批表、解除证据登记保存通知书、鉴定委托书、通知书、听证告知书、听证笔录、案件移送书、强制执行申请书、结案报告。

二、气象行政执法文书的作用

(一)气象执法活动的原始记录

气象行政执法文书是气象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的原始记录,每一类文书都发挥着对前一环节执法过程进行小结的作用,并作为下一环节执法活动的重要依据,一套完整的气象处罚案卷是每一类文书环环相扣的逻辑集合。通过查阅气象行政处罚案卷,能够清晰地再现案情的真实情况,也可以剖析每一个具体执法行为的正当性、合法性、合理性。

(二)气象执法程序公开的体现

行政执法信息公开是民主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依法行政的基础。气象行政处罚程序公开包括文书格式统一公开和特定案件文书公开两部分,其中文书统一格式的公开有利于相对人了解气象行政处的步骤和过程,而特定案件文书的公开有利于被处罚对象接受相应的处罚结果,两者相辅相成,公共保障公民对气象行政处罚过程和结果的知情权,增强公民对气象部门的认可和信任。

(三)气象执法民主监督的保障

气象执法文书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均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首先,被复议和被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必须根据执法文书确定;其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中的被告应是执法文书上署名的气象部门;最后,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期间根据气象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时间决定。

(四)气象执法人员培训的实用教材

每份气象行政处罚案卷都能够集中表现出执法人员法律素养、业务能力、逻辑思维、工作态度等内容。执法文书可以作为学习资料供执法人员学习,指导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规范的法律文书可以作为经典的执法案例进行学习,不规范的执法文书可以作为反面教材进行反思。认真学习已有的气象行政执法文书,可以提高应用气象法律法规的能力,提高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综合素质。

三、主要文书制作中常见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调查询问笔录制作的突出问题

调查询问笔录是气象执法人员在查明案情的过程中向案件当事人、知情人及证人进行询问时,如实记录询问过程的法律文书。调查询问笔录制作的突出问题包括:一是询问逻辑性、连贯性差,导致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记录不全、表述不清,降低了询问笔录作为后续处罚证明材料的可信度。二是文书制作时字迹过于潦草,出现调查人员代替被调查人签字确认的情况,使得笔录失去了应有的证明力。此外,调查询问笔录还存在时间地点记录不准确、法律用语不规范、询问笔录不完整、写出拟处罚意见、缺少“此记录属实”等问题。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的突出问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气象主管机构针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将处罚理由、依据和决定等事项告知当事人的法律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的突出问题包括:一是违法事实与处罚依据不统一。如在查处“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案件中,做出给予当事人警告处罚的现象经常发生[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9号令)第二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此条罚则规定,对于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违法行为,并没有警告处罚。],严重危害了气象行政处罚的严肃性。二是处罚随意性较大,主要表现为自由裁量权滥用,在缺少从轻、从重或减轻处罚情节的情况下,处罚不当,导致处罚额度不合理。三是违法事实叙述不完整、定性不准确,如未写明违法时间、地点、违法标的物以及违法行为性质等。

(三)立卷归档材料存在的问题

立卷归档材料是指气象行政处罚案卷归档时使用的案卷封面、卷内目录以及备考表三种文书。其中案卷封面的常见问题包括案件类别简写、案由未使用“违法主体+违法行为+案”的书写格式。卷内目录常见问题包括卷内文件日期混乱、目录内容与卷内文书不对应、页码不连续等。备考表常见问题是案卷确有需要特殊说明情况,但未在备考表中写明、立卷人与案件承办人不一致等。

气象执法文书存在上述不规范情况的原因有很多。一是执法理念有偏差,“执法为完成任务”的观念破坏了气象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公平性,影响着执法人员对气象行政执法工作的认识和理解,为了完成任务而执法的理念导致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和行政处罚决定的不严肃。二是执法依据不统一,气象法律法规立法本身存在缺陷,现行气象法律法规的内容不够完善,与现实情况不契合,概念模棱两可,并且气象法相关规定缺少法定解释,导致执法人员在实践中无法准确把握。三是执法行为不规范,由于大部分气象执法人员为兼职身份,所以平时对于法律知识学习不到位,行政处罚程序应用不熟练。四是当事人不配合,法律仅规定当事人有配合行政执法的义务,但在气象执法实践中,当事人不配合询问调查、拒绝接收法律文书等情形时有发生,严重干扰了气象执法的顺利进行。这些都是导致部门气象执法文书不规范的客观原因。

四、气象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制作的措施

(一)制定不同格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气象行政执法包括人工影响天气、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雷电灾害防御、施放系留气球、气象预报与传播、气象信息服务单位等方方面面,主要特点是专业性较强,且适用法条单一,所以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可以根据不同的处罚对象,将经常用到的法律条款规范地写到不同格式文书中,执法人员在处理对应违法行为时只需要填写基本信息即可完成。这样的格式文书既可以实现气象处罚决定的简洁明了,又能够提高气象行政效率。

(二)动态调整行政执法文书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针对气象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执法体制、执法方式的改革、调整情况,动态调整气象行政执法文书格式,完善执法文书内容,细化不同执法文书使用技巧。始终以方便操作为主要原则,及时收集气象执法一线人员对文书使用的反馈意,了解文书在实际使用中存在的问题,从而具有针对性地完善气象执法文书内容,满足气象行政执法的实际需要。

(三)健全执法队伍,规范执法行为

一是执法要坚持属地原则,小案自办、要案集结。选拔政治素质硬、法律意识强、工作作风正的优秀人才加入到执法队伍,克服职责不专的问题,逐步建立一支集执法和研究于一体的专业执法队伍。二是要加强对执法队伍的培训,提高执法人员对行政法、气象法等法律法规的认知程度和应用水平。形式上应多样化,在集中培训、法律授课等主要形式外,还应增加案例重演、执法竞赛、案卷评比、外出调研、互助交流等形式,以期从不同角度提高执法人员素质,规范其执法行为。

(四)完善气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机制

国务院在《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规定:“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气象部门虽然每年组织开展气象案卷评查工作,但是目前并没有统一的评查制度,各地区的评查模式也存在差异。对此,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可以制定统一的《气象行政执法案件评查管理办法》,并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定期组织评查并公布结果,配合一定的奖励和惩戒措施。同时可以推行气象案卷电子化共享,有利于实时监督气象行政执法行为,及时发现执法文书中的问题,方便不同气象执法机构间相互学习先进经验。

参考文献:

[1] 金国坤. 依法行政的现实基础[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