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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意见范文1
该文详尽的阐述了市政道路施工协调管理的意义,通过协调管理的原则,提出了完善的协调管理措施,文章条理清楚、规范,内容充实实用,反映了作者对本专业基础理论和实践方面的知识掌握深入、牢固,能利用实践和所学解决实际问题,具有较强的科研工作能力,已达到工程师专业水平,推荐该同志参加中级职称评审答辩。
随着社会大力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快速提高,市政道路的维修改造成为近年来城区建设的主要任务,本文就复杂的交通与难度较大的市政道路维修改造之间的矛盾进行了细致入微的描述,并提出了贴合实际的独到见解,文章条理清晰,内容实用。该作者能够应用所学及实践拓展思维,已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达到工程师专业水平,推荐该同志参加中级职称评审答辩。
道路施工协调管理工作的开展,可以进一步提升工程建设质量。本文正确认识到协调管理工作对市政道路建设的重要性,并进行了详细的分析,给出了完善的管理策略,研究较为深入,针对市政道路施工管理协调,将理论应用于实践,通过现场施工结合本文的理论性,提高现场的管理性能。该同志工作作风细致踏实,同时具有较强的研究能力和一定的创新精神。推荐该同志参加中级职称评审答辩。
推荐意见范文2
乙方:_________
双方以公开、公正、守信、诚意为原则,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及时为乙方介绍有关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工作环境、用人要求、薪金待遇及各相关福利待遇方面等情况。
2.把企业需求的情况用书面或电传等形式及时通知乙方。
3.对乙方进行初步的面试,考核。
4.甲方按乙方个人要求,在自协议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至少为甲方提供一次面试机会。
5.跟踪服务:如面试不成功,根据个人反馈意见继续为个人寻找发展机会。
二、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负责如实向甲方提供学历证书和个人身分证原件及复印件,职称资格证书原件,真实的个人背景资料,详尽地提出委托推荐职位的岗位要求、薪金福利、待遇、工作条件和工作地点等。
2.遵从甲方按乙方提供的要求所安排的用工面试。
三、费用及付款方式
1.甲方一般按到任第一个月的月薪资_________%向乙方收取委托推荐的服务费。
2.具体支付方法为:
(1)本协议签订之门起三日内支付预付款,为人民币_________元;(按本协议的2%计)
(2)被推荐人员到岗后十日内支付余额。
(3)甲方若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向乙方推荐人选,乙方可要求解除本协议,甲方退还已收的全部费用;若乙方面试后对甲方推荐的职位不满意,并认为无需再继续推荐,要求协商的,乙方按每一岗位酌收咨询服务费_________元后,退还已收余款。
(4)付款形式若为委托银行转帐,乙方转入帐号为:_________;帐户名: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
四、甲方安排乙方在工作期间或培训期间出现以下情况,甲方可不予安排乙方就业,费用不予退还。
1.违反国家法律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影响恶劣者;或提供虚假的个人材料。
2.未按规定如期缴交就业综合费。
3.甲方通知乙方到企业面试,通知三次没有回应者。
4.面试成功后由乙方的个人因素(如违纪、不能胜任等)造成失业或被辞退的。
五、附则
1.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
3.本协议有效期为_________。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执行。
甲方(签字):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
推荐意见范文3
一、放宽准入条件,实行“非禁即入”政策。除国家明令禁止和限制的经营项目外,企业可以自主选择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可以跨行业经营;支持民营资本进入公用事业、基础设施建设和金融服务等行业;支持民营资本投资教育、科研、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的非盈利性和盈利性领域;支持高新技术产业、装备制造业、信息技术和大型流通企业优先发展。贯彻执行《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工商局服务域外回归企业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政文〔〕223号),对民营企业和回归投资在集团设立、企业名称登记、重点项目筹建登记等方面放宽准入条件。全面推行注册官制度,开设“绿色通道”,采取“直通”方式,让企业快速准入,尽快投入运营。
二、简化项目审批程序。认真贯彻执行市政府关于建设项目实行简化审批、并联审批以及行政提速等方面的相关规定,采取“统一收件、牵头办理、同步启动、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加强监督”的运行机制。凡建设项目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审批的或以其他部门的审批结果作为本部门审批前置条件的,都实行并联审批。为进一步缩短审批时限,凡具备审批条件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时限缩短为8个工作日,环境影响报告表缩短为5个工作日,环境影响登记表缩短3个工作日。对于特殊的、对全市经济社会大局有重大影响的项目以及民生工程、医卫文教、生态环保、自主创新和结构调整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向要求和建设条件的项目,实行特事特办、交叉推进、并联审批。
三、投资项目审批实行容缺预审。建设项目具备可研报告、选址符合规划(含城市规划、用地规划、用林规划、用海规划)、限制类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资金证明等4个基本要件,在申请单位作出相应承诺后,实行容缺预审,具体表现为受理告知承诺制和审批告知承诺制。容缺预审遵循“依法行政、宽进严出、分步实施”的原则,坚持简化事前审批与强化事后监管相结合,着力提高投资项目的审批效率和审批质量。
四、改进招标投标管理。按照《市“五大战役”建设项目改进招标投标工作暂行规定》(政办〔〕297号)要求,切实改善招投标管理办法。允许中标单位继续承担一定范围内的详勘、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图设计等后续工作;改进资格预审制度;缩短招标投标相关环节时间,招标文件备案审查时间由原来的10个工作日缩短为3个工作日。建立和完善招标投标服务“绿色通道”,下放招投标进场交易项目,优先提供开标评标场所。
五、支持民营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参与国有企业和传统产业的重组改造。鼓励企业以发起设立、变更设立、改制设立等多种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实现优质资产重组;引导回归资本组建创业投资机构,充分运用国家和省里扶持创投发展的政策,支持民营资本或企业通过股权投资、并购或控股、参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和传统优势产业的改组、改制、改造。积极引导启动企业产权流动服务平台建设,落实相关政策措施,配置相应场所,探索建立未上市企业资产营运机构(中心),推动回归资本参与区域传统产业存量资产的流动整合、并购重组。对变更、改制、重组成功的企业,在注册登记、产权过户、证照办理等方面,有关部门给予特事特办的优惠支持。
六、鼓励资本投向多样化。鼓励民营资本投资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新型业态,培育和引进一批大型现代物流企业集团;进一步发展与国际接轨的会计、审计、公证、监理、评估等中介服务机构;鼓励家政、保健、养老、托幼、修理、物业管理等社区服务业发展;引导民营企业大力发展节能环保投资、节能环保监测、节能环保技术开发、节能环保项目运营、节能环保项目的审计或监理等高端服务产业;鼓励金融机构创造条件,开发项目融资、保理等业务新品种,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鼓励民营资本积极参与城镇供水、供气、公交、公厕、市场、绿化、污水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和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对投资建设开发市旅游产业规划内风景区基础设施、旅游产品及配套服务项目的,优先申报国家旅游、文化发展项目资金。鼓励民营和回归资本投资重点产业链延伸项目,围绕打造完整重点产业链的要求,建立完善配套产业招商项目库;鼓励民营企业与从事电机电器、汽摩配件、船舶修造、食品加工等优势传统产业的大型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围绕大型企业上下游产业链提供协作配套,建立起稳定的产、供、销和技术开发等协作关系,拉长产业链和产品链,形成产业集群;鼓励民营企业大力培育运作规范、现代高效的配套产品交易市场,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
七、支持发展总部经济。鼓励和引导知名总部企业将投融资中心、管理培训中心、研发中心、营销中心、制造服务中心、采购中心等职能总部设在。对经市政府审定,有一定经营规模、品牌影响力和依法交缴税收的外地企业迁至市设立总部、地区总部及研发、采购、营销中心,或域外各类企业迁至我市的,对其提供的原登记地有效注册文件和相关材料,工商部门均予认可并按变更登记办理注册;支持企业以特许经营、加盟门店等形式在我市开展连锁经营,允许直接冠用“总部”字号和“连锁”字样。市政府将规划总部经济片区,对年销售收入达到亿元以上(含亿元),企业总部用地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出让的,出让底价应不低于出让地块在本级别基准地价的评估价;租用办公用房的,连续3年给予20%的租金补助。年起,凡回归、迁入或设立的企业总部,应在当地企业主管部门申请备案,符合重点扶持条件的可在税费减免、财政分成、用地优惠等方面享受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政策。并在高级管理人员住房补贴、高级人才子女入学等方面均享受一系列优惠政策。
八、分项目类别确定用地价格。建立市、县、乡(镇)三级先进制造业等工业项目、“回归工程”、民营投资创业园,对于达到相应“门槛”(投资规模、投资强度、科技含量、社会就业、交缴税费和实际效益达到和超过设定标准)要求的入园企业,分别不同情况,给予奖励优惠:可按土地成本价挂牌出让(不低于该区域基准地价);按工业用地最低出让价供地,挂牌出让取得土地后,土地出让金30%的额度以投产后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奖励给企业;对于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超过5亿元、科技含量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明显、能够辐射带动当地产业发展的企业,按土地出让金50%的额度以投产后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奖励给企业;对于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超过50亿元的大型项目,待项目属性、选址、规模、效益等确定后,根据具体实际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确定地价。为减轻业主投入成本和加快征地交地工作,在项目合同签订后,先交付土地总价款的20%作为保证金;在经过挂牌出让取得土地并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的10日(含双休日、节假日)内再交付土地总价款的30%;剩余的50%在两个月内缴清。
九、分项目类别确定财税优惠。工业项目入驻后,取得营业执照并在6个月内动工建设、2年内建成投产的,从投产之日起5年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土地使用税,可根据项目投资规模、投资强度、科技水平、社会就业、交缴税费能力的不同类别按以下方式返还:对按工业用地最低优惠价供地、土地出让金30%的额度奖励给企业的项目,三年内产生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30%的额度奖励给企业;对按工业用地最低优惠价供地、土地出让金50%的额度奖励给企业的项目,三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以同比例50%的额度奖励给企业。以上两种情况的税收奖励顺序为土地出让金补助款、税收奖励金,即先以市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奖励企业用以抵扣土地出让金优惠的30%或50%,3年内未能兑现优惠政策可以再延续2年,但如5年内其产生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还不足以抵扣土地出让金的30%或50%返还数的,不再给予奖励。如三年内其产生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超过抵扣完土地出让金的30%或50%后,多余的部分作为税收奖励金继续补助给企业。对大型项目采取“一事一议”办法,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另行研究相关的税收等其他扶持政策。
十、支持企业生活区配套建设。对经市政府研究确认引进的投资额大、科技含量高,国家政策鼓励类,具有较大经济社会效益,能够更好更快推动主导产业做大做强,促进产业集群培育的重大项目,其所需科研办公及生活配套用地,经所在地县(市、区)党委、政府集体研究,可提供7%比例用地,并根据实际投资到位情况分阶段供地,确保配套用地与实际投资到位同步跟进。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加收土地价款。
十一、执行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符合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十二、强化人才发展优惠政策。认真贯彻执行《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构筑环三人才高地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委〔〕81号)精神,按照“服务发展、人才优先、以用为本、创新机制、高端引领、整体开发”的要求,围绕环三都澳区域开发建设的功能定位和发展目标,大力支持企业设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重点技术研发载体。加快建设环三都澳产业人才高地,大力实施政府津贴、人才公寓、税收奖励、子女就学和配偶安置等一系列优惠政策,用合理的待遇激励人才,吸引、集聚和培养一批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高层次人才和领军人才。鼓励企业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凡到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由政府所属人才中介机构给予减免两年档案保管费和人事费;在城区设立集体户口,解决企业引进人才落户问题。同时,对在工作、创业取得突出成就并获得设区市级以上荣誉和奖励的各类人才,市政府给予相应奖励。
十三、加强基础设施配套支持。落户在工业区(园区)内企业项目或落户在其他区域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企业项目的道路、供水管网、供电线路等,由项目所在地政府负责修建至厂区边缘接入口,水价、电价按相关规定执行。对用水、用电有特殊要求的企业,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支持办法;大型项目需要业主码头配套的,由设区市负责提供相应的港口泊位岸线给业主自建码头,并积极帮助业主做好相关手续报批工作;项目所在地负责做好主干路网建设和公共污水处理配套设施;通信、网络、电视、燃气等设施根据企业需求由项目所在地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同步建设到位。
十四、鼓励企业加大科技创新和创牌投入。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对在本市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税法规定免征营业税;对企业重大关键技术引进、消化、再创新的技术改造项目,市技术改造资金给予大力扶持,并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财政资金支持项目,指导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享受进口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按委〔〕81号文件精神,获批准设立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并能发挥正常效能,取得显著成效的,除按有关规定获得省级以上资金和政策扶持外,市财政分别给予200万元和100万元补助;获准设立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市财政给予30万元补助。对获得名牌产品、认定为相应级别商标的企业,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建立商标品牌分级奖励机制”的规定给予兑现奖励。
十五、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鼓励省内外银行、保险、证券机构来设点,不断扩充和健全金融机构体系,提高资金融通水平。完善金融结构体系,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加大直接融资力度。灵活运用货币信贷政策,对重大建设项目争取通过总行、省行直贷等方式,直接向上级行申请单列项目资金。大力支持本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电机电器、船舶修造、化油器、能源等优势产业发展,加大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民生工程、“三农”、节能减排、科技创新、技术改造和兼并重组、区域协调发展的信贷投入,着力提高信贷质量和效益。
十六、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平台。加强和完善多层次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积极发展区域型、产业型、园区型以及村镇型的信用担保机构,努力提高担保机构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贷款的担保能力,开展多种形式的互融资担保服务。对在本地注册,经确认许可、依法经营、业务规范,且在为本辖区内中小企业、农村专业户、“三农”实体提供融资担保、小额贷款服务业绩突出的,当地财政应给予相应的奖励支持。
十七、加快服务体系建设。逐步建立民营企业“回归工程”项目库、人才库、政策法规库、产品供求库、技术信息库等系统建设,完善“中国企业服务网”、“市行政服务中心网上审批系统”,构建完整的网上服务平台。加快建立健全创业辅导、技术服务、人才培训和上市辅导等服务体系;配套相应的资源条件与职能,发挥行业协会在搭建融资、担保、总部经济等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中的建设作用和政策引导、辐射作用,帮助企业掌握产业和金融政策,熟悉使用金融工具,进一步加强政银企合作,实现顺利融资。
十八、强化社会监督。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部门服务的监督和问责,人大、政协要建立专项询问制度,每半年对相关部门开展一次关于“落实优惠政策、服务民营企业发展”的专项询问活动;市效能办负责牵头建立企业评机关制度,每年以不记名方式对相关部门开展服务民营企业发展情况进行评比,对没有按要求做好服务企业发展工作的部门进行全市通报批评,并将该项工作列入机关效能建设考评范围;建立由市分管领导挂帅,经贸委负责牵头,发改委、财政局、国土局、住建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环保局、公安局、质监局、工商局、外经局、人行、银监局等有关部门组成的发展民营企业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全市各职能部门间的协作与配合,加强政府和民营企业之间的沟通,及时商讨和解决民营企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推荐意见范文4
一、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树立科学发展观,以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发展为宗旨,以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为核心,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范管理、健康发展”的方针,加强行业自律,加快推进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启动*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二)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发挥政府的政策导向作用,扶持和引导信用担保机构发展;以市场为导向,促进信用担保体系的完善。
2、规范经营,防范风险。坚持法制化、市场化、规模化、规范化发展方向,促进信用担保机构规范发展和加强内部管理,加强对信用担保机构的指导和服务。
二、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主要内容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可由政府全资担保机构、政府参股担保机构、互担保机构、商业性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等组成。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由政府、企业、社团、自然人等出资设立。
(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组织形式可以是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
(四)积极鼓励民间力量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并鼓励出资人增加资本金投入。
(五)促进和指导市信用担保协会开展规范业务操作和行业协作,树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良好的社会形象和社会公信力。
三、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立健全管理机制
(一)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责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二)提高控制风险的能力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建立审保分离、分级审批、追究责任等内控制度,加强控制内部道德风险、法律风险和信用风险。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企业的内部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
(三)依法经营,规范操作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不得向社会集资、不得向社会直接发放贷款。必须严格按各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健全公司各项财务管理措施,规范操作程序,强化资金管理,确保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收取保证金的标准要严格遵照省担保行业协会有关文件规定和市担保行业协会《自律公约》规定执行,不得高额收取客户履约保证金。
(四)接受备案登记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在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后一个月内,按省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应到市经贸局、财政局、金融办、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进行备案登记,具体登记手续由市经贸局负责办理。
四、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扶持
(一)落实信用担保机构税收优惠政策
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积极推荐我市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申报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规定,开展贷款担保业务的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其注册资本金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转增资本金。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可按照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适当放宽担保费率浮动范围
为促进信用担保机构的可持续发展,对主要从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的信用担保机构,担保费率实行与其运营风险成本挂钩的办法。基准担保费率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执行,具体担保费率可依项目风险程度在基准费率基础上上下浮动30%-50%,也可经信用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同意后由担保双方自主商定。
(三)健全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
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规定,各区政府要结合实际积极筹措资金,在财政预算内设立专项资金或安排其他有关资金,用于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以及补助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担保风险准备金。各区的扶持和补助资金,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确定扶持和补助的方式和对象,或扶持信用担保机构,不论信用担保机构是否在本区注册,凡在辖区内开展业务的信用担保机构,都应给予风险准备金的补助;或对受担保的企业进行扶持,给予受担保企业补贴担保费。
积极推广和借鉴顺德区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的做法,各区设立信用担保资金,与专业担保机构、商业银行联手合作,对优质中小企业贷款给予信用支持,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鼓励和支持各类民间投资者参与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扩大担保资金来源;鼓励和支持现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通过增资扩股、引进战略合作者、相互间参股等多种方式增加注册资本金,进一步充实资本实力和扩大担保业务规模;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开展联保、互保等多种形式的担保业务。
(四)重点扶持一批信用担保机构示范单位
对担保覆盖面广、社会贡献大、风险防范效果好、经营规范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给予表彰,认定为市信用担保机构示范单位,并通过媒体公布,提高其知名度,优先推荐列入省、全国示范机构,给予重点扶持。(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示范单位认定办法由市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金融办、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国税局、地税局和银监局共同制定。)
五、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的互利合作
(一)加强互利合作
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及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鼓励、支持金融机构与信用担保机构加强互利合作。鼓励金融机构与信用担保机构根据双方的风险控制能力合理确定担保放大倍数,对一些业绩好、诚信度高、经营规范并通过市信用评级达A级以上的信用担保机构,金融机构可适当降低保证金比例,并允许担保放大倍数放大至5-10倍。
市各金融机构在审核认可抵押担保物时,对符合规定的,要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方便企业;对通过当地信用评级确认的信用担保机构,市各金融机构要按照规定,向信用担保机构开放可向社会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支持信用担保机构开展与担保业务有关的信息查询。(市信用担保机构的信用评级办法另行制定。)
(二)创新金融服务项目
各金融机构要结合我市中小企业的特点,创新与信用担保机构的合作方式,拓展合作领域,认真落实金融产品创新和服务项目,多方面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鼓励、支持和引导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的发展道路,支持产业集群的发展。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银行信贷政策、信用评级为A级信用担保机构推荐并提供担保的项目,金融机构应简化审贷程序,提高审贷效率,并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发放贷款,原则上利率不能上浮,同时适当分担贷款风险责任。
各金融机构要研究开发向信用担保机构开放的工程招投标担保、工程保函等创新服务项目。
六、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指导和服务
(一)部门配合加强行业指导
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是我市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的一项具体内容,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提高认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由市经贸局牵头,市财政局、金融办、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市国税局、地税局和银监局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担保行业发展及其内部管理的指导和督促,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加强管理,全面掌握信用担保机构经营状况,及时跟踪指导。各部门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担保风险的事前防范、事中监控和事后化解工作,确保全市信用担保体系健康有序发展。
(二)建立部门互联互通机制
各级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及信用担保机构,对于按照规定可以向社会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要制定公开的程序和办法,实现可公开企业信用信息与担保业务信息的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定期向各金融机构公布信用担保机构的对外担保总额,确保信用担保机构对外担保控制在注册资金的有效担保能力之内。
(三)完善措施做好服务工作
严格执行《关于印发广东省经贸委等十七部门关于优化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开展业务的政务环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粤经贸法规〔*〕849号)的规定,相关部门要落实措施、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按照“多服务、少干预,多帮忙、不添乱,多设路标、不设障碍”的原则,切实有效地优化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合法经营的政务环境。对信用担保机构符合要求的抵押物登记和出质登记,登记部门要按照《担保法》的规定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并为信用担保机构查询、抄录或复印与担保合同和客户有关的登记资料提供便利。
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信用担保机构减免办理代偿、清偿、过户等手续的费用。
鼓励、支持和指导市信用担保行业协会组织开展行业内的信息咨询、经验交流、业务培训、行业统计、权益保护、行业自律及对外交流等工作,切实推进信用担保机构的企业制度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
推荐意见范文5
一、目的意义
改革开放30年以来,东莞经济社会发展迅猛,各项建设取得巨大成就,成为国内外知名的制造业基地,但也付出了很大的资源和环境代价。特别是近年来,粗放型发展模式造成能源消费增长过快,能源消费强度高、效率低,并导致环境污染严重,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日益尖锐。能源与环保已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节能减排意义重大,任务艰巨。
水煤浆作为一种新型洁净燃料,具有高效、节能、污染少、运行成本低的突出优点,在实现节能减排、改善环境质量和城市景观、保障经济安全等方面具有显著应用优势。同时,水煤浆技术是一个包括制备、运输、应用、环境处理等跨行业多学科系统工程技术,经过近30年的试验研究,已趋向成熟。随着水煤浆技术应用领域向广度和深度发展,向大型化和系统化迈进,水煤浆产业链将不断得到延伸和完善,从而会带动销售、配送、添加剂技术、锅炉生产与改造、热电联产等一系列产业发展。推广应用水煤浆,可以优化我市能源消费结构,带动新兴产业发展,并能够有效减少污染物的排放,改善环境质量,对我市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经济社会双转型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为核心,根据建设节约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的总体要求,坚持市场调节与政府推动相结合,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以东莞神华环保水煤浆项目为依托,以推广实施试点示范工程为突破口,依靠技术进步,采取积极激励政策,大力推广应用水煤浆,培育水煤浆产业的发展体系,促进能源结构优化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工作目标
力争在3年内将我市原有不达标排放的锅炉(含窑炉,下同),在五年内将我市额定出力30吨/小时以下的锅炉,更换、改造为燃用水煤浆或其它清洁能源;在取得经验后,其它锅炉也加快制定规划,逐步更换、改造为燃用水煤浆或其它清洁能源,从而大幅降低二氧化硫等污染物的排放,切实改善我市空气质量;在五年内,培育2~3家生产水煤浆的龙头企业,力争使我市水煤浆生产能力达到700万吨以上,形成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并带动相关产业良性发展,同时使东莞成为珠三角地区水煤浆生产供应基地,成为水煤浆产业发展的示范城市。
四、实施步骤
(一)科学制定规划
按照着眼当前、立足长远、规划先行的原则制定水煤浆生产和推广规划。一是结合我市工业布局和水煤浆运输“大进大出”的特点,合理规划生产布点,既要保证产品供应充足、价格稳定,又要避免盲目投资、重复建设;二是综合我市锅炉种类、数量、使用年限、改造成本等因素,制订全市锅炉更新改造的具体计划,既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又能保证推广工作有效推进。
(二)切实抓好试点
从2008年起,用1~2年的时间,在电力、造纸、纺织、食品、化工、酒店等重点耗能行业,选择50家左右企业作为我市推广应用水煤浆的试点,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其锅炉改造后使用效果进行监测、鉴定,拿出切实可靠的数据,总结经验,为我市进一步推广水煤浆提供科学有效的依据;同时,指导和帮助企业解决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切实提高锅炉的热效率和燃烬率,使之真正起到推动和示范作用。
(三)分步改造锅炉
在试点取得成功的基础上,按照强制改造与自愿改造相结合的原则,分期分批对我市现有锅炉进行改造。
1.2010年12月前,对全市所有污染严重、排放不达标的企业依法实施强制改造。对拒不改造或改造后仍不达标的企业坚决予以关停。
2.2012年12月前,对全市所有30吨/小时以下的锅炉实施改造,要求改燃环保水煤浆或者其它清洁能源。
3.从2010年1月起,我市新上锅炉必须使用环保水煤浆或者其它清洁能源,不再新上燃煤锅炉。环保部门加大执法频度和力度,严厉处置不达标排放和偷排偷放行为。
4.对自愿提前实施改造并取得明显成效的企业实行鼓励扶持。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东莞市推广应用水煤浆工作办公室,与东莞市建设节约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署办公,负责处理水煤浆推广应用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起草我市发展水煤浆的规划、政策和规定;组织协调水煤浆供应;指导全市企业新建水煤浆锅炉或改造锅炉;管理和规范我市水煤浆市场,协调解决水煤浆生产、供应及市场竞争中出现的问题;协调和督促有关鼓励、优惠政策的落实等。市经贸、发改、环保、质监、科技、财政等有关部门及各镇街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合作,市经贸局负责办公室的日常管理、统筹和协调;市发改局负责将水煤浆推广应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环保局负责监测锅炉燃烧污染物的排放,加大监督执法力度,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市质监局负责对水煤浆产品质量及锅炉的监督检查,指导企业开展达标活动;市科技局负责指导企业研究水煤浆制备与燃烧技术,引导支持企业开展产学研联合;市财政局负责会同市经贸局制订和落实水煤浆锅炉改造补贴办法等相关财政扶持政策;各镇街负责本辖区内推广应用水煤浆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协调工作。
(二)加大宣传力度
充分发挥宣传媒体的作用,利用举办节能宣传周、水煤浆技术培训班,召开推介会、座谈会,编辑工作简报、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从落实科学发展观、节约能源、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经济安全、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双转型的角度,向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及全社会广泛宣传推广应用水煤浆的意义,介绍国家的能源政策和支持发展水煤浆的产业政策,增强全社会对推广应用水煤浆紧迫感和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促进推广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落实扶持政策
一是将水煤浆的生产和应用列为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给予扶持,对新建、扩建水煤浆生产项目或实施锅炉改造的企业,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税收等优惠,并优先推荐申报项目。
二是在“科技东莞”工程中设立推广应用水煤浆专项资金,对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或提前改造锅炉的,按其改造投入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市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制订;锅炉改造项目优先享受市财政设立的有关专项资金的扶持;改造后符合《东莞市节能与清洁生产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奖励条件的企业,按有关标准给予奖励;对改燃水煤浆发电的电厂,其上网电价按国家和省有关鼓励政策执行。
三是支持企业拓宽融资渠道。通过搭建政府、银行、信用担保机构和企业交流合作的平台,引导和鼓励银行与企业按照市场规则开展技改信贷合作,加大银行信贷资金对水煤浆生产和锅炉改造项目的支持力度;积极支持设备和技术研发供应商、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通过效益分成等多种方式为企业提供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一条龙服务,降低企业财务风险,解决企业技改资金投入不足等问题。
(四)规范市场秩序
在推广应用水煤浆的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水煤浆生产和水煤浆锅炉技术标准,根据东莞市场的实际,对水煤浆锅炉设备和水煤浆生产企业实行准入制。从2008年起,凡在东莞市投资水煤浆生产的企业,除具备工商注册登记规定条件外,其建设规模必须达到年产水煤浆50万吨以上,注册资本金在3000万元以上,有优质、充足、稳定的煤源,有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生产技术须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产品质量须经质监、环保等部门检定不低于国家一级标准。凡在东莞市内销售应用的水煤浆锅炉及相关设备,必须由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企业生产制造,并在我市试点企业中有良好声誉。
(五)促进产业发展
积极引导支持企业与相关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开展产学研联合,争取国家水煤浆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我市设立东莞市环保水煤浆工程研发中心,为东莞地区推广水煤浆、应用新技术、培养专业人才等提供服务;加强水煤浆制备、储存、运输、燃烧等各项技术攻关,开发利用造纸废液制造水煤浆或添加剂,促进水煤浆生产成本降低和“三废”综合利用,为水煤浆推广应用和相关产业发展创造更有利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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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后备企业与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正式签订上市服务协议并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在其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后,区政府给予奖励50万元。
(二)后备企业上市申报材料取得中国证监会受理函给予奖励200万元。后备企业挂牌上市后给予奖励100万元,属服务业企业或在深圳创业板上市的企业追加补助50万元。
(三)上市后备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引入战略投资者,凡实际到资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到资额的2‰对引资者进行奖励。
二、支持企业改制重组
(一)上市后备企业并购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房产等资产转让过户产生的相关税费(土地出让金除外),经区政府同意,本级留成部分全额补助企业。
(二)对后备企业因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在其税款全部缴纳后,区级财政留成部分全额给予补助。兑现时间为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后。
(三)后备企业因改制上市需要,由外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的,其外资企业经营期限的认定基期年度为营业执照签发年度和税务登记证办理年度。其外资企业实际经营期限不足10年,转让时需补交税额的,按其完税后的补缴税额区级留成部分予以全额补助企业。
(四)上市后备企业设在域外分机构的税收汇总到本辖区缴纳,按其分机构缴纳到本辖区税收的本级留成部分的60%补助企业,作为市场开拓基金。
三、支持辖区内外企业联合上市
域内企业与域外企业联合上市,且域内企业权益占比高于50%或上市募集资金60%以上投资于本辖区的,可全额享受政策;域内企业权益占比高于30%、但低于50%的,按权益占比享受政策。
四、鼓励持有限售股者开户交易
(一)持有本区上市公司限售股并在本辖区开户交易的个人,按其出售限售股在本辖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本级既得财力部分的60%给予奖励。
(二)获得本辖区改制上市优惠政策的本辖区上市公司要与财政局、托管证券机构签订三方协议,明确企业股权解除限售时,将解禁股权转托管至本辖区内的证券交易机构。否则,不得享受政文〔〕45号关于支持返程投资的优惠政策。
五、鼓励股权投资机构发展
积极引导股权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境内外战略投资者参与我区企业改制重组。鼓励股权投资基金按照上级有关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规定,在我区登记注册、开展业务。
(一)优先向股权投资基金推荐优秀企业,对其投资的企业,优先纳入我区上市后备企业,优先推荐申报省、上市后备企业,优先解决发展中遇到的问题。
(二)对股权投资基金公司自获利年度起三年内,按照该公司年度新增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50%的额度给予补助。
(三)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和投资经理、项目经理等骨干人员,按照其在我区缴纳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50%的额度给予奖励。
六、加强中介服务监管
(一)证券中介机构在本辖区受理业务必须及时向上市办报备;与未报备的证券中介机构合作的企业不予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二)上市后备企业与证券中介签订服务协议、向境内外证券监管机构递交上市申请材料后的5天内,要主动向上市办报备相关信息,否则不予享受奖励补助待遇;对有意隐瞒或存在过度包装行为的,取消其上市后备企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