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监管存在的问题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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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监管存在的问题

网络监管存在的问题范文1

关键词:出入境管理;信息网络

所谓出入境管理信息网络化,是指按照国家制订的统一规划和标准,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利用公安出入境信息网络管理软件、网络设备和信息的管理使用机制构成的纵横成网、四通八达、快速灵敏、准确有力的信息系统,使出入境管理的各方面和各环节都能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深入开发和广泛运用出入境管理信息资源,实现全国出入境系统信息共享。

一、凉山州公安出入境管理网络化的实践及面临的问题。自2006年全国公安厅局长会议以来,凉山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在上级公安业务部门的重视和支持下,不断从有限的省厅出入境管理局直拨经费中加大网络化建设投入力度,全州17县、市公安出入境信息系统基本实现了省(市)、地(市)、县、派出所四级联网。同时,加强和凉山治安旅店业系统开发商“金穗”公司的衔接,实现了出入境系统与治安旅店业系统的成功对接。出入境信息系统的建设和不断完善,在堵塞管理漏洞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的,我州出入境信息系统只是完成了出入境管理静态信息的处理,独立性太强,缺乏兼容性,无法全面实现与刑侦、治安、户政等主要业务部门信息系统的整体链接,相互之间数据的一致性和互访性较差,要查询与出入境有关的刑事、治安在逃人员等信息,不仅费时费力,效率很低,而且往往由于上述信息的日常原始记录没有有效采集而无法查询。随着我州于2009年全面启动公安出入境从按事由申领护照到凭《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按需申领出境证照以来,使我州公安出入境管理更加迫切需要打破我州公安内部各部门条块分割的现状,融合刑侦、治安、户政等部门信息资源,实现各部门信息资源动态连接和数据共享,以组成新的信息管理系统,克服现有信息资源共享性性差的弱点。从目前来看,凉山州公安出入境管理信息化的建设还不同程度存在几个不适应的问题。首先是领导者的认识与现实不相适应。一些领导同志认为出入境管理工作无非就是简单的办理各类出入境证照,抓好工作就是抓好证照办理,看不到出入境管理信息化的重要性。因此,不是主动出击,而是迫于压力,被动发展、被动应用。其次,资金投入不足,目前,我州公安出入境管理工作经费主要由省厅出入境出入境管理局直接下拨,出入境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经费有限,投入单一。第三,民警素质特别是科技文化水平有待提高。由于凉山大部分县域地处深山,信息闭塞,大部分县级出入境管理部门民警呈老年化现象,新知识的接受、更新较慢,缺乏计算机专门技术人员,一些地方甚至连起码的系统管理人员与维护人员都没有,无法维护设备系统的正常运行。第四,管理水平亟待提高。出入境信息的管理工作是出入境管理工作的一部份。目前的出入境信息管理存在着本部门的横向交流投入缺乏、纵向联系受制约较多的弊端,内部的协调不畅,信息资源共享低下。表现较为突出的是出入境系统与治安户政部门人口系统的对接上仍是困难重重,目前这仍是困扰我州出入境工作全面发展的瓶颈之一。

二、实现出入境管理信息网络化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领导重视是抓好出入境信息网络建设的前提,如果领导对这个问题认识模糊,态度不够坚决,那么必然导致工作不力,信息化建设工作只能是纸上谈兵,流于形式。因此,要认识到加强公安出入境信息化建设是提高公安出入境管理服务水平的重要途径,是提升基层基础外管工作水平的重要载体,是牵动出入境警务机制改革的重要纽带。目前,我州群众出入境需求日益增大,境外人员入州数量、频率稳步攀升,非政府组织活跃,部分境外敌对势力敌对分子利用、勾结境内破坏分子蠢蠢欲动,这充分说明出入境管理工作的复杂性和严峻性,迫切要求改变认为出入境工作只是办理各类证照的简单认识,加强出入境信息网络化建设,构筑坚固的信息情报网络,为有效做好全州涉外管理工作奠定坚实物质基础。

(二)更新、培养出入境技术和管理人才。同志说:“科学技术的竞争,关键是知识和人才的竞争,是开发和创新能力的竞争。”因而在建设出入境信息网络化过程中,必须集中精力培训自已的技术力量,与科技的发展同步。对于人才匮乏问题的解决办法,关键取决于各级领导的认识和重视程度。近年来,我州通过全省公安系统统一考录了一大批“年纪轻、能力强、业务精”的民警分配到各县市,一方面各县局领导要充分认识到出入境管理工作的复杂性和时代性,合理配置警力结构,充实出入境队伍;另一方面,要注意培养民警对出入境工作的热爱,促发其加强自身学习出入境信息化技能的兴趣。对培养和引进的人才,要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创造条件,充分发挥他们在出入境信息网络化建设中的作用。

网络监管存在的问题范文2

关键词:金融网络化;监管;存在问题;新趋势;完善建议

中图分类号:TN7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 我国传统银行监管存在的问题

1、我国银行监管的现状

2003年中国银监会成立,中国人民银行不再承担银行监管职能,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制定与执行职能和银行监管职能分离。至此,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分工明确、互相协调的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进一步完善。银监会的成立,标志着我国银行监管进入一个新阶段,旨在改进监管手段,完善监管功能,提高监管效率等方面有所创新。

我国的银行监管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在银行监管的组织体系、法律体系以及监管手段和方式等制度性建设方面均取得了很大的成效,建立起了一个各司其职、分工协作的分业监管体制,监管法律框架初步形成,走上依法监管的轨道,在一定程度上防范了金融风险,维护了银行业的平稳运行,借鉴金融业发达国家的经验,监管方式和手段不断在改善,并依此开始建立起综合监管的银行监管体系,逐步缩小了与西方发达国家的差距。

2、我国银行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的经济发展已进入一个快车道,以银行业为主的金融基本格局愈加明晰。随着金融自由化、国际化时代的到来,我国商业银行的监管问题在长期积累后逐步放大,监管体系和监管内容都暴露出很多不足,这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不利于商业银行的自由竞争,不利于社会体系的有效运行。目前,我国银行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监管的法律制度体系不健全。我国现有银行监管法律制度不健全,在现已出台的监管法中,没有与之相配套的法规,原来《商业银行法》[ 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商业银行法》。]对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一直无实质性的操作规范。另外银行业产权不明晰,造成被监管主体法律责任不明,现有法律条文可操作性差。除此之外,现行的法律法规在市场准入制度、市场退出制度、存款保险制度及审慎性法规的系统性方面尚存在空白或缺陷。首先,银行的市场准入监管还不够规范、高效和透明。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商业银行的业务创新,影响了银行监管有效性的提高。其次,市场退出监管制度立法过于笼统和原则,可操作性较差。再次,存款保险制度等监管手段,在我国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存款保险制度在我国尚为空白状态。

(2)监管中有效的市场约束机制尚未建立。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新资本协议》中提出了银行业稳健的三大支柱,即最低资本标准、监管检查和市场约束。由此,市场约束被确立为重要的监管要素,受到了广泛的关注。所谓市场约束机制,就是市场参与者借助于银行自愿及监管当局强制的信息披露的基础上,通过自觉提供监督和对银行实施约束,对银行产生的激励和制裁的行为与过程。我国银行监管仍然以外部行政监管为主,有效的市场约束机制监管尚未建立。

(3)内部控制的监管问题。目前国有商业银行所采用的内部控制方法和措施指导的根据是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已经2006年12月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4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虽然有利于商业银行在实际执行经营方针的过程中避免或减轻目标偏差所带来的影响,但这种监管缺乏严格的客观标准,难度较大。国有商业银行承担双重职能,往往会以政策性业务为借口掩饰内部经营问题,不注意内部机制的建设。银行的资金业务对象和产品的统一后台职责分离问题上缺乏明确的指导。

(4)监管理念落后,监管方式、技术手段和人员素质不适应监管要求。在监管方式上,我国主要依靠现场检查,特别是突击性的“大检查”,这些都属于事后稽核,带有明显的滞后性。而在综合监督方面即以评价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为基础的稽核方面则做得不够。即使在检查内容上,也是侧重于业务合规性检查忽视银行整体经营安全性、盈利性和风险控制能力。长期以来我国监人员知识结构、业务素质、政策水平参差不齐,严重制约了我国金融监管效率的提高,不能适应金融国际化发展的需要,及时把握监管目标,监管标准和正确的监管理念,对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理念不能很好的运用到监管当中,缺乏对风险进行数据搜集,分析判断并提出相应解决方案的复合型人才。

(5)监管目标模式和技术指标体系有待明确。我国银行监管重点至今仍放在合规性方面,认为只要制定好市场游戏规则,并确保市场参与者遵照执行,就能实现监管目标。目标的不确定性使银行等金融机构不能自觉地按照金融监管当局的要求去做,相反,他们往往想方设法绕开监管。这种监管目标模式上的偏差不可能达到对银行风险早发现、早干预的效果。总之,随着银行业的创新和变革,合规性监管的缺点不断。监管人员在对银行监管的过程中,不能利用科学的指标体系对银行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进行分析,对银行风险的评价及建立在合规监控上,没有对银行信用风险评级开发实质性的工作,并对理性评价的结果向社会公众披露,暴露。

二、目前我国网络银行监管存在的问题

1、我国网络银行的发展特点

“网络银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网络银行是指在网络中拥

有独立网站并为客户提供一般的信息和通讯服务、简单的银行交易和所

有银行业务的银行,狭义的网络银行则指在互联网上开展一类或几类银行实质性业务的银行,一般执行传统银行的部分基本职能。一般来说,网络银行可划分为分支行网络银行和纯网络银行。我国网络银行从一开始就呈现了很多独特特点。我国的网络银行都是分支型,目前而言并无纯网络银行出现,同时很多银行在发展初期没有银行专有的网站,同时业务方式演变迅速,呈现了由银行办公自动化阶段直接过渡为网络银行阶段的跳跃式发展。目前,我国网络银行提供的主要业务有:信息服务、个人银行服务企业银行服务、银证转帐和网上支付等等。但从总体上看,我国网络银行业务的纵深度有限,仍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2、我国网络银行的发展中的问题

网络银行作为一种新型的银行组织形式,目前仍处于其发展初期,因此遇到一些问题是不可避免的。我国网络银行在发展中面临的主要问题包括:

(1)安全问题

安全问题是我国网络银行发展面临的第一大问题,网络安全也是事关银行生死的头等大事。2009年的“3.15晚会”曝光了黑客盗取大量客户的网络银行账号进行贩卖一事后,关于网络银行的安全问题更加成为大众关注的热点。网络银行运行的安全依赖于电子信息系统管理的安全。借助计算机以及网络通信技术,网络银行可以为客户提供“3A”(Anytime,Anywhere,Anyway)服务,但同时也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其中最主要的是信息安全问题。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相关信息的保密性、真实性、完整性是最关键的因素,因此如何确保交易安全为个人保密是网上银行发展最亟需解决的问题。但是信息技术发展的专业化和网络银行业务发展的需求决定了网络银行需要依赖外部市场的服务支持来解决银行内部的技术和管理难题,由此成为了制约其发展的因素之一。

(2)消费者信心问题

网络银行获得有价值的收益依靠的是规模化的客户群。但是,与传统银行相比,消费者对于网络银行仍存在很多的顾虑,从而选择放弃使用通过网络银行提供的各种服务。尽管银行家已经采取了诸多措施试图扩大客户群,但是仍不能消除客户的种种顾虑,如何建立消费者信心也是攸关网络银行进一步发展的因素。

(3)相关法律问题

由于网络银行尚处于初级阶段,对交易各方的法律权利和义务尚无

明确规定。同时,由于网络银行采用电子化方式进行信息传递使得交易双方在互联网的连接下延伸到世界的各个角落从而模糊了国与国的自然疆界,向传统的、基于自然疆界和纸质合约基础上的法律规范提出了挑战。因此,一旦出现问题后,涉及的责任确定、承担、仲裁结果的执行等复杂的法律关系难以解决,这无形中加大了银行和客户在网上进行电子支付活动的风险。

网络监管存在的问题范文3

关键词:互联网 金融风险 规制路径 探索

引言

传统的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的快速结合已经以高效、安全、快捷、开放等特点获得了广大金融消费者的信赖与好评,进大的促进了金融行业的发展,但是我们也应该意识到在互联网金融飞速发展的同时也在面临着挑战与风险,现在的网络安全性低,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都是金融风险面临的挑战。

一、互联网金融的特点

(一)安全性低

现在的互联网金融还是存在很多的披露,由于金融是在网上进行交易,网上的安全性低,黑客或者是电脑病毒的存在都会为金融带来不可避免的风险、并且现在的网络欺诈也有很多,现在由于网上诈骗上当受骗的人也很多,这种问题的存在就给消费者带来很大的阴影,甚至有些人会回避互联网金融。安全的交易环境,贷款环境是现在金融消费者所追求的,保证财产的安全性,保证自己不受欺骗并且能够拿到收益,是每一位消费者的追求。互联网金融也在逐步的创新,提出了很多新的业务,为消费者提供更加便捷的方式,但是如果网络安全性不解决,就不能保护金融消费者,金融风险规制失灵。

(二)法律不健全

国家对于互联网金融没有健全的法律,如果在互联网金融上发生财产的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谁来赔偿与负责?并且在网络上进行欺骗或者使用其他的一些手段是不透明的,用虚拟的账户就可以进行欺诈并且还没有具体的技术去追踪,抓到欺骗者也是很难得事情,所以,国家应该建立相关的健全的法律法规,在一定的程度上阻止这件事情的发生或者将风险降到最低,保证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是权利与义务也是相对的,消费者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应该履行自己叠义务。

(三)监管力度缺失

对于网络上的力度的却是也是现在互联网金融存在的主要问题与挑战,没有相关的执法人员τ谕络的交易环境进行监管,自由的进行借贷,市场机制存在但是没有无形的手去控制他们也是不可以的,会营造出假的市场环境,在里面进行金融的交易,合法与不合法也没有相关监管人员进行督促,金融环境的不安全,会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提供障碍。

二、互联网金融风险规制路径的探索

(一)增强网络安全性

安全的网络环境是进行交易的前提与基础,应该雇佣技术高超电脑高手,定期的对网络环境进行检查与设置,并且所有的过程都要对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进行保密,禁止黑客的进入,盗取消费者的信息,所以,雇佣技术高超的工作人员是非常重要的,互联网金融的每一个交易环节的设置都要经过专人进行设置,保证每一个环节的安全性,保护网络的安全性,为消费者提供安慰,要加大对于网络安全性建设方面的资金投入,在雇佣人才、配件设置反面都应该是有很高的要求的,例如:现在的支付宝是一个交易的平台,在支付宝上也会存在钱财丢失的现象就是因为现在的网络环境不安全,有可能通过各种渠道去盗取他人的财物,但是支付宝也找到了新的解决办法,为存入的资买保险,并且金额不多,如果一旦发生钱财的丢失,支付宝就会赔偿消费者相应的金额,为消费者提供了心理的保证,提供了安全的交易环境。

(二)健全相关法律

相关的法律制度的建立可以实现问责制,在出现问题时应该由谁负责,由谁出面解决这个问题,并且法律是至高无上的,消费者在享受自己权利的同时不能忘记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在有些消费者在借款之后不还款的人也有很多最后因为拖欠的态度而入狱,这些都是现在存在的问题,消费者也打破了交易的环境与秩序,破坏了交易的环境,法律应该对可能出现的所有问题进行阐述并且找到解决办法,惩罚的方法,既能保证消费者的权益也能维护借贷方的权益,针对两个主体采取不同的解决办法,为建立安全、高效的交易环境提供法律的保证,要发挥法律的作用,维护交易的公平性公正性。

(三)加大监管力度

无论是现在的实体银行还是网络的互联网金融都是由人为操作的,在操作的过程中就应该有相关的执法人员进行监管,保证交易环境的安全以及金融交易的正常进行,金融交易是一系列的过程,贷款人身份的验证等,但是现在在这个环节上也存在很多的问题,留下的电话号码等都可能存在问题,特别是家长电话号码。所以在以后的交易时应该完善这些披露,监管人员也应该加大监管力度,在每一个环节都应该有监管人员进行监督,维护交易秩序,营造安全的交易环境,是现在的首要问题。监管人员要时时的在工作岗位上进行坚守,不可马虎,

网络监管存在的问题范文4

[关键词] 网络广告 广告市场 监管

随着网络经济的快速发展,网络广告成为网络经济的一个重要支柱。然而,与成熟的美、欧广告市场相比,网络广告在中国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因此,客观分析我国网络广告存在的问题,完善网络广告的法制规制,加强市场监管具有现实意义。

一、网络广告的概念和特点

网络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运用专业的广告横幅、文本链接、多媒体等手段,推销自己的商品或介绍自己的服务,在互联网上登载或广告,并通过网络传递到互联网用户的一种高科技的宣传方式。与电视、广播、报纸、期刊等大众传播媒介的传统广告相比,网络广告具有显著特点或优势:

1.传播范围广。网络广告的传播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 。它通过国际互联把广告信息24小时不间断地传播到世界各地。只要具备上网条件,任何人、在任何地点都可以浏览、阅读。然而,传统广告却受地域的限制,传播范围有限;而且,在传播时间上也无法与网络广告相比拟。

2.成本低而效率高。传统广告从设计、制作到,经营者必须付出高昂的费用。广告后很难更改,即使可以更改,也必须付出很大的代价;而在互连网上做广告成本低廉,且能按照实际需要随时变更广告内容。由于网络广告能以图、文、声、像等形式传递产品和服务的详细信息,因此,用户或消费者能在网上预订商品或服务,即时交易并结算。这会大大增强网络广告的实效。

3.针对性强。网络广告的受众者是最年轻、最具活力、受教育程度最高、购买力最强的消费群体。网络广告可以帮助广告主直接面对最有可能的潜在用户,并且在互连网上可通过权威公正的访客流量统计系统,精确统计出网络广告被多少个用户浏览过,以及这些用户查阅的时间和地域分布,从而有助于广告经营者正确评估广告效果,调整广告投放策略。

4.交互性强。交互性是互联网最大的优势,它不同于传统媒体的信息单向传播,而是信息互动传播,即用户或消费者可以获取他们有用的广告信息,厂商或经营者也可以随时得到用户的反馈信息。

基于网络广告的特点,其在我国的发展有着巨大潜力,但也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网络广告存在的问题

1.目前网络广告还处于一种自发无序状态。由于网络广告市场准入的管理缺乏规制,导致网络广告主、经营者、者的主体资格模糊,他们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网络广告的监管机关、审查机关和自律组织缺位。这种局面造成了我国目前网络广告处于一种自发无序状态。其产生的直接后果是:有的网站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有的网站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商品或服务的广告;有的网站在广告经营中存在着损害其他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些特殊商品的网络广告前未经有关部门审查;等等。

2.网络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值得质疑,其诚信度值得关注。网络广告是经营者推销商品或介绍服务的手段,其性质属于电子商务的范畴。由于我国目前缺乏对网络广告的规制,导致网络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缺乏保障,表现为各种各样的不实广告充斥网上,利用网络广告欺骗用户的行为时有发生;网络广告市场混乱,有的企业在互联网上开设网站后,利用网站进行虚假宣传;甚至有的经营者伪造企业名称,或者冒用其他企业名义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这些违法广告行为导致消费者对网络广告的厌烦心理,使网络广告的诚信度大大降低,严重阻碍了网络广告市场的健康发展。

3.违法网络广告的证据难以确定。一是由于互联网不受时间、地域的限制,使得如何界定违法网络广告行为发生地和确定管辖权,成为一大技术难题;二是由于网上电子文本可以任意修改,不留痕迹,且电子证据易丢失,导致对违法广告证据确定难、查处难;三是由于我国尚无专门对网络广告进行调整的法律法规,加之网络经营行为的特殊性,给广告监管机关依法监管带来困难;四是由于网络是虚拟的空间,违法广告经营者常常隐瞒其真实的经营地址和名称,导致广告监管机关查处违法者难,追究其法律责任更难。

违法网络广告严重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

三、解决网络广告问题的对策

1.尽快修改和完善我国广告法律法规,明确网络广告监管体制。针对目前网络广告宣传范围广、方便快捷、价格低、形式灵活,不受时间、地域、国界限制等特点,国家应对网络广告监管进行立法,尽快制定并出台网络广告管理法规,规范网络广告主、经营者、者的广告行为。当前,应结合实际需要对我国《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必要的修改,将网络广告纳入其调整的范围,并加强国际协作,实现网络广告的国际保护,建立和完善网络广告监管体制,由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和县级以上地方工商管理局在其管辖范围内对网络广告市场依法进行监督和管理,负责查处违法广告行为;由信息产业部下属的中国互连网协会对网络广告经营者、者的广告行为进行行业自律性监管。

网络监管存在的问题范文5

【论文摘要】近几年来网络借贷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在我国发展迅速,由于相关法律制度的缺失和监管的真空,使得网络借贷的存在着很大的风险隐患,亟须加以规制。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网络借贷的发展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完善网络借贷的对策。

【论文关键词】网络借贷;风险防范;监管

网络借贷是指借贷双方通过网络平台来完成的借贷活动。网络借贷中借贷双方只需在网络平台上进行注册和身份验证等程序后,便可通过网络借贷平台达成借贷合意,在借贷过程中的信用认证、清算、交割等流程均通过网络平台来完成,完成交易后网络平台会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在网络借贷中借贷双方不用见面也不用委托人,直接通过网络就可完成整个借贷过程,一般来说网络借贷是一种小额贷款,也无抵押的要求,属于信用借贷。网络借贷的出现一方面满足了人们对于资金的需要,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也存在着政策、法律、监管、内部控制等多方面的风险,亟须加以规制。

一、我国网络借贷的发展现状

我国第一家网络借贷平台拍拍贷成立于2007年,它秉承“使朋友之间的借贷成为一种乐趣”的理念,通过提供网络借贷中介服务,来实现借贷双方达成合意、资源互补的目的。目前我国的网络借贷平台主要有线上和线下两种模式。线上模式以拍拍贷、红岭创投为代表,所有的借贷活动均通过网络完成。在拍拍贷模式中网站本身并不参与具体的借贷业务,借贷双方借助网站自行完成借贷活动,借贷的金额没有最高限额但通常是5万元以下的贷款。红岭创投则会认真地对借贷资金进行审核,并提供资金担保,对于到期不还的借款网站会进行还本付息,借贷额最高可达100万但通常在30万元以下。线下模式以宜信为代表,它的借贷并不是通过网络来完成,网络只是一个提供信息的平台,具体的借贷是由分布在全国的30多家分公司来完成,最高借款限额为30万元。

有数据显示当前国内已有数百家从事网络借贷的平台,2010年全年的网络融资额超过130亿元,一些借贷平台的月交易金额达3000万元以上。网络借贷得以在我国快速兴起的原因有以下几方面:第一,网络借贷由于缺乏相关行业规则和准入标准,使得网络借贷平台只需在工商部门进行网站注册后就可以开始运营,并不需要成立正规金融机构所需要的复杂手续。第二,当前银行个人贷款业务存在着手续复杂需要担保抵押等问题,普通百姓要想从银行获得小额贷款既费时又费力,网络借贷的便捷性满足了人民对于小额贷款的需要,弥补了金融机构的不足。第三,当前CPI持续走高的背景下,人们的投资理财意识不断提高,部分人将手中闲置的资金出借给他人已获取高于银行的利息,网络借贷的便捷性和高回报率吸引了大量的资金进入。我国的网络借贷起步晚、发展快,逐渐由一线城市向二、三线城市蔓延,但是存在着制度缺失以及资金运作复杂、呈现出无序发展的特征。2011年以来连续发生的哈哈贷倒闭、人人贷被银监会风险警示、贝尔创投被公安机关调查等事件,暴露出了网络借贷在风险控制和盈利性上存在的突出问题,一时间将网络借贷推上了风口浪尖,要求加强对网络借贷的规范和监管的呼声越来越高。

二、我国网络借贷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监管制度的缺失

我国现有的法律并未对网络借贷做出具体规定,使得网络借贷游走在法律的边缘,造成了监管权的缺失。一方面法律未对网络借贷的地位做出规定,使得网络借贷存在着身份模糊、业务范围不明确等诸多问题。由于身份的模糊导致了网络借贷缺乏明确的准入标准,现有的网络借贷平台大多是以信息服务、投资咨询等名义在工商部门进行登记后,就可以上线运作,门槛低造成了网络借贷平台的泛滥,增大了网络借贷的风险。业务范围的不明确,使得一些网络借贷平台不断由传统的线上模式向线下模式发展,既从事网络借贷平台业务又从事线下的理财业务,业务范围拓展的同时也带了很大的风险隐患。另一方面,监管机构的不明确,难以实施有效的监管。网络借贷作为一个新生行业,法律没有对其身份作出明确的界定,导致了监管部门的不明确,造成了监管的真空。在实践中,网络借贷平台是在工商部门注册的,工商部门对这些事实上从事金融服务的网络借贷平台进行监管难度很大;网络借贷平台并不属于金融机构,其设立也没有经过金融监管部门的审批,金融监管部门也难以对其进行监管。  (二)风险控制能力弱

网络借贷的风险控制是其面临的首要问题。首先,虽然网络借贷平台制定了相应审核机制,如要求借款人提供身份证明、财产证明等能有效证明其财产和信用状况的材料,但是仅通过在网上提供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不可靠,难以准确评估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当事人提供的一些虚假证明材料也可能通过网络的审核,进而获得贷款,实践中就经常出现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来骗取贷款的案例。其次,网络借贷中资金的划拨通过网络平台来完成,网络借贷平台掌握了大量的资金却缺乏有效的监管,严重影响客户资金的安全。网络借贷虽会对借贷资金的流向进行审核,但是实际操作中难度很大,无法有效的监督借贷资金的流向,导致了部分借贷资金流向房地产、股市等高风险行业,直接影响宏观调控的效果,容易造成风险隐患。再次,网络借贷属于一种信用借贷,大多没有抵押的要求,由此带来的放贷风险需要由出借人承担,虽然网络借贷平台也能提供一些风险控制措施,但是对于贷款人还是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当出现贷款人出现赖账时,缺乏有效的应对措施,且现有的维权程序复杂、成本高,难以通过有效手段来维护资金的安全。

(三)社会信用体系的不完善,制约着网络借贷的发展

在网络借贷中一般都会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进行评级,借款人的信用状况的高低决定了其能成功获得贷款的概率,为了获得贷款,借款人会在网站上提供各种信用证明,但是这些信用信息由借款人自己提供,并不能保证信用证明的真实性,增大了违约风险,可以说网络借贷的风险控制关键在于准确评估借款人的信用状况。我国虽已经开始建立全国范围内的征信系统,但是公民的信用意识不高,日常生活中各种失信现象经常发生,且个人信用报告的查询主体仅限于本人、商业银行和其他办理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网络借贷平台并不是征信系统的合法使用者,这就使得不能准确掌握借款人的信用状况。

(四)存在个人信息保护、反洗钱、税收等风险

网络借贷中需要在网站上提供相关的个人信息,其中一些信息涉及个人隐私,由于现行法律并未对个人信息的收集、管理做出规定,借贷平台、出借人都可能导致个人信息的泄露风险。网络借贷中只需要进行简单的注册就可以成为出借人,且一般对于出借人的身份审查并不严格,使得犯罪分子可以借助网络将赃款分散出借,当收回本金获取利息后,就可以将赃款变为合法财产,逃避反洗钱的监管。网络借贷中出借人可以获取高额的利息,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公民的利息收入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但是由于网络借贷处于监管的真空,使得网络借贷中获取的收益可以逃避税务部门的税收监管,造成了税收的流失。

三、完善我国网络借贷的对策

(一)明确监管机关,强化监管职能

首先,应尽快出台网络借贷的管理办法,对网络借贷的性质、地位、经营范围作出明确的规定,明确其作为金融中介机构的合法地位。制定网络借贷行业准入标准,提高准入门槛,对现有的网络借贷平台进行清理,对于那些不符合标准的借贷平台要坚决的予以关闭。其次,制定网络借贷行业规范。除政府应制定网络借贷管理办法,网络借贷行业可以成立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规则,规范和引导网络借贷平台的健康发展,强化自身建设,提高其抵御风险的能力和盈利能力,协助监管部门进行自律管理。最后,明确监管机关。网络借贷的管理涉及金融、工商、公安、工信等多个部门,各个部门应分工协作,建立起网络借贷的监管合作机制。明确由人民银行负责对网络借贷的监管协调,各部门相互配合、各司其职,对网络借贷从市场准入到业务运作、风险控制等各个方面进行全面的监管,确保网络借贷健康有序的发展。同时监管机关要创新监管模式,不断适应快速发展的金融创新,及时发现和解决网络借贷中出现的新问题,将风险隐患降到最低。

(二)提高风险控制能力

首先,强化客户资料审核力度,对于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详细审核,对于部分重要材料可以向相关机构进行核实,提高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同时应准许网络借贷平台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提高客户资信审核的准确性。对于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行为一经发现就将其列入黑名单,并可通过行业协会建立黑名单共享数据库,进入黑名单者无法再进行网络借贷,提高其造假成本。其次,加强对网络借贷资金的监测,将网络借贷纳入金融监测中,对于网络借贷的资金的划拨、资金的流向进行全程监测,确保借贷的资金能及时划拨到位,避免资金流向限制性和高风险行业。由人民银行定期对网络借贷平台的账目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保障客户资金的绝对安全,避免资金使用风险和支付风险的发生,提高网络借贷平台的公信力。最后,创新风险控制机制,在加强客户资信审核的基础上,可以推行网站担保、先行付息等模式,降低违约造成的风险。同时简化诉讼程序,针对网络借贷中出现的纠纷,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解决,降低诉讼的成本。

(三)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国外网络借贷的健康发展得益于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在美国只要个人信用评分超过520分,就可以通过个人社保号、个人税号等在网络借贷平台上进行注册从事网络借贷活动。我国目前还未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信用评级和信用信息的采集还有待完善,要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起信用评级制度,允许网络借贷平台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同时将网络借贷中的信用信息也纳入征信数据库中,提高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同时要依法加强对于个人信用信息的保护,明确信用信息的采集、使用、查询条件限制,对于违法泄露、使用个人信用信息的行为要依法予以追究。网络借贷平台在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中,一方面要参与信用信息的采集和维护;另一方面要严格保护客户的信用信息安全,确保信用信息的合理使用。

网络监管存在的问题范文6

[关键词]网络银行 安全 监管 风险

网络银行(Internet bank or E-bank ),也称电子银行或虚拟银行,是指银行通过信息网络,将客户电脑与银行相连接并提供金融服务的系统。网络银行可以向客户提供开户、销户、查询、对账、行内转账、跨行转账、信贷、网上证券、投资理财等服务项目。由于网络银行具有不受时间、地点限制的特点又被称为“3A Bank”(Anytime、Anyhow、Anywhere)。比尔・盖茨预言,传统银行将是21世纪灭绝的一群“恐龙”。网络银行的发展壮大已成为不可逆的趋势,同时也成为商业银行创造新的竞争领域。综合国内研究可以看出,安全问题、法律监管、风险问题是影响网络银行进一步发展的关键因素。

一、安全问题

李宗芳(2007)认为:网络安全是实施网上银行业的根本保证,但从各行实施的手段来看,彼此间均有差异。具体表现在:一是对公业务加密手段高级,对私业务相对简单。如对公业务除采用软件加密外,还采用智能卡等硬件加密手段,配以密码等辅助手段。二是提供加密的渠道不同,有的采用自己认证,有的采用国外系统认证,使得不同行之间的加密手段缺少权威性。李宗芳对网银安全的认识,主要是站在银行角度,强调了安全对于网络银行的重要性。他忽略了也是防止安全问题发生的重要手段。

重庆大学的叶强在其“商业银行竞争的有力武器――网上银行”的论文中则从完善银行系统的角度论述了这一问题。他将网上银行系统在运行过程中受到的安全威胁归纳为:假冒用户身份、窃取网络上的信息、篡改网络上的信息、否认其所发的信息及重发信息。在论文中他提出的解决措施为防火墙技术、消息摘要、数字签名、数字证书和密钥系统。

二、法律监管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体制,即人民银行监管银行业,保监会监管保险业,证监会监管证券业。赵亮认为,当前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存在以下问题:第一,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过度干预。由于以前按照行政区划分分支机构,导致管理成本高、效率低,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履行监管职能方面受到地方政府和部门的过度干预。第二,信息公开性差。由于没有健全的统计报表责任制,总行与分行上报数据有较大的差异,提供的信息缺少参考价值。第三,法规不健全。原有法规有些内容已经不适应当前金融监管要求,需进一步修改。第四,处理有问题的金融机构存在缺陷。对有问题的金融机构的处理主要由政府采取行政性手段加以解决。这种方式虽然能迅速解决问题,但会造成接收机构风险和成本提高。

兰州大学的吴海峰则认为,我国的银行法律法规健全,并对网络银行的法律环境的发展持乐观态度。他在毕业论文中写道: 2001年7月初,人民银行《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为中国银行业网上银行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2004年3月,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草案)》。2005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2005年11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了《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和《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并明确规定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以上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出台,为我国银行业网上银行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风险问题

有些学者站在银行角度分析网络银行存在的风险。网络银行作为一个综合的交易系统,在其运作过程中面临着操作、信誉和法律等方面的一系列风险。在世界范围内许多发达国家及联合国有关机构都在对网络银行的风险问题进行研究和界定,出台了相关的法律规范,如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巴塞尔委员会《电子银行风险管理原则》、美国《电子资金划拨法》、《统一商法典》等。其中,美国财政部货币总监署的《总监手册――互联网银行业务》,对网络银行风险的界定较为全面,并具有典型意义。

还有些学者是站在客户角度分析网络银行存在的风险。主要包括“电子扒手”和“网络诈骗”两个方面:

一些被称为“电子扒手”的银行偷窃者专门窃取别人网络地址,这类窃案近年呈迅速上升趋势。因为Internet服务在给银行和用户提供共享资源的同时,也为窃取银行业、用户秘密数据的非法“侵入者”敞开了大门。一些窃贼盗取银行或企业秘密卖给竞争对手,或因商业利益,或因对所在银行或企业不满,甚至因好奇盗取银行和企业密码,浏览企业核心机密。据美国官方统计,银行每年在网络上被偷窃的资金达6000万美元,而每年在网络上企图电子盗窃作案的金额则高达100亿美元。“电子扒手”平均作案值是25万美元,而持枪抢劫银行平均作案值只有7500美元。此外,“电子扒手”多数为解读密码的高手,作案手段隐蔽,不易被抓获,通常能够查获的约为六分之一,而只有2%的网络窃贼被抓获。

网上诈骗已成为世界上第二种最常见的网络风险。一些不法分子通过发送电子邮件或在互联网上提供各种吸引人的免费资料等引诱互联网用户,当用户接受他们提供的电子邮件或免费资料时,不法分子编制的病毒也随之进入用户的计算机中,并偷偷修改用户的金融软件;当用户使用这些软件进入银行的网址时,修改后的软件就会自动将用户账号上的钱转移到不法分子的账号上。网上诈骗包括市场操纵、知情人交易、无照经纪人、投资顾问活动、欺骗性或不正当销售活动、误导进行高科技投资等10种互联网络诈骗。据北美证券管理者协会调查,网上诈骗每年估计使投资者损失也高达100亿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