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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罪行政处罚范文1
一、非法行医的现状与主要问题
非法行医问题是近几年困扰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以及人民群众的一个大问题。虽然卫生行政部门多次开展了打击非法行医活动的专项行动以及采取了多种监管方式治理非法行医问题,但效果不明显,“黑诊所”、游医屡禁不止,甚至跟监管部门打起了“游击战”,选择了出租屋、小旅馆等更隐蔽的场所开展诊疗活动,这种行为严重扰乱了医疗市场的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在打击非法行医行动过程中,卫生执法人员遇到的难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执行难
在对非法行医者进行行政处罚时,行政处罚程序复杂,一般都要经过调查取证、事先告知、陈述申辩、做出行政处罚等步骤,整个处罚至少需要8份执法文书,如果非法行医者不配合或者逃避打击,拒不提供身份信息或者拒不缴纳罚款,那么执行需要的时间会更长,这给非法行医者逃避处罚提供了充分的时间。
(二)送达难
为了逃避处罚,非法行医者会用尽一切手段来阻碍执法部门的执法,拒绝提供相关资料、拒绝签名、拒收执法文书、暴力抗法、转移犯罪地点等情况时有发生,这个时候就需要其他的辅助手段来帮助完成送达相关文书。
(三)认定难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应认定为 “情节严重”,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两次行政处罚的认定存在一定的困难,因为非法行医者擅长跟执法部门打“游击战”,他们通常在这个省受到打压后会转移阵地到其他省份地区,目前我国的行政处罚系统尚未全国联网,因此在认定上会给执法带来一定难度。
(四)统计难
由于非法行医活动具有其特殊性,这给辖区非法行医数量的统计带来了很大的困难,也为执法人员打压此类行为设置了重重障碍。
二、打击非法行医的对策
为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行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辖区医疗服务市场,维护医疗市场的稳定性和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深圳市某区卫生监督所积极探索“打非”有效措施,健全医疗服务市场的监管机制,把“立、管、打、宣、疏”五者有机结合起来,使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进入一个良性循环。
(一)拔根清源,完善医疗立法
在打击非法行医的专项活动中,最让执法人员头疼的便是相关的法律法规问题,目前卫生执法依据的法律法规等由于颁布时间较为久远,跟不上当下的社会发展形势,出现的新犯罪现象、新违法手段得不到有效制裁。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如果突破法律法规限制则要承担相应的违法风险,但如果放任不管又涉及不作为等作风问题,因此,为了让执法人员在打击非法行医活动中,有法可依,在立法层面上给予执法人员法律保障势在必行,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增大执法力度和提高执法效率,才能更好地推进整治非法行医活动,加大对非法行医的处罚力度。
(二)加强监管,规范医疗市场
加大监督执法力度,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严查“黑诊所”“医托”等违法犯罪行为,探索建立健全专项行动和日常监管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和措施,立足日常监督执法工作,不断创新监督模式,启动夜间、节假日错时执法方式,及时掌握非法行医的最新动向,打击违法行为;此外,在节假日加强执法力量,运用快速巡查机制开展执法,为人民群众的安全就医筑起一道安全屏障。
在今年的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前,该区对打击的重点加强监管,分别开展了非法行医整治工作的小专项:
1.以“城中村”等流动人口聚集地为重点,严厉打击“黑诊所”
以“城中村”等流动人口聚集地为重点,严厉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黑诊所”。在日常监督巡查过程中快速巡视此类“黑诊所”,及时发现制止非法行医行为。另外,按照分片区分类别管理要求,启动夜间、节假日错时执法方式,按照快速巡查机制,经常性开展非法行医巡访巡查工作。加强对群众举报及“历史遗留”无证个体医的巡查工作,加强对此类“黑诊所”的监管。
2.严厉打击美容机构和个人违法开展医疗美容行为
以生活美容机构为重点,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由于利益诱人,当前一些生活美容机构在给爱美女性朋友进行皮肤护理、按摩美容时,为了牟取暴利,利用她们对生活美容和医疗美容概念认识不足的弱点,悄悄地向医疗美容渗透,非法开展文眉、注射等医疗美容活动。因为机构没有资质,相关人员也没有接受过正规学习、培训,医疗事故频发,有的甚至使用来源不明或者国家明令禁止的药物等,深深残害了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对于此类现象,该区监督员结合国家卫生城镇的评比工作,在对辖区生活美容机构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一方面规范其经营行为;另一方面严厉打击、重点查处利用生活美容机构违法开展医疗美容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同时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等渠道提醒爱美女性在进行医疗美容前,一定要先了解相关常识,要到具有相关资质的正规医疗美容机构接受医疗美容服务,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正确引导健康消费。
3.查处擅自聘用医师或非医师坐堂行医的行为
以零售药店为重点,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聘用医师或非医师坐堂行医的行为。由于辖区大多数零售药店都开辟了医师咨询处,有的甚至打出“名医”“老中医”等广告,吸引患者求医问诊。该区监督员在专项巡查过程中发现,这些药店大都只有《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并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处方的要么是药师,要么是未注册备案的医师,他们为患者开处方,目的是为了提高药店盈利,所以经常夸大病情,诱导患者多买药,甚至误诊错诊导致患者延误治疗最佳时机。针对此类现象,该区建立了暗访督查制度,认真落实分片分类快速巡查和错时执法等措施,积极探索各组间交叉督查模式,疏导各符合中医坐堂行医条件的药店及时向各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对于不符合条件的药店加强巡查,坚决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聘用医师或非医师坐堂行医的行为,全面规范零售药店开展医疗诊疗活动。
从今年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结果来看,辖区内的非法行医现象明显减少,部分已被取缔的“黑诊所”已通过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成为正规的医疗机构。大多数的医疗机构均能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开展执业活动。但也发现一些问题:如无证游医仍旧存在,个别药店存在无证坐堂行医的现象,个别医疗机构存在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情况、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等,这些都是医疗服务市场潜在的安全隐患,对于上述现象执法人员均已依法予以立案查处。
(三)齐抓共管,确保打非效果
针对非法行医的隐蔽性和特殊性,为了确保专项行动的顺利开展,成立了区卫生监督所集中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畅通与办事处和辖区各医疗机构的公共卫生网络,强化卫生监督节假日及夜间的巡查能力,联合上级主管部门公共事业局卫生科、办事处计生科、民兵应急分队、辖区派出所等相关部门,形成联合执法、齐抓共管的联动工作局面,形成打击非法行医行为的重要力量。
1.齐抓共管,统一行动
与办事处和辖区各医疗机构创建公共卫生网络,创新监管模式,依托办事处卫生科和社区工作站,广泛开展对“黑诊所”的摸底排查工作。行动中,各部门从全区发展大局出发,上下一盘棋,齐抓共管,统一行动。上级主管部门严格法律程序,规范行动流程,组织统筹好打非各项工作;公安部门增派警力,全力维护打非现场秩序,切实加强打非行动的调查取证工作;卫生部门作为打非的中坚力量,始终坚持冲在一线,依法对“黑诊所”等违法行为及时确认,依法依规处理;社区工作站耐心开展相关解释、劝说工作,化解违法者与执法部门之间的矛盾;新闻媒体全程进行跟踪报道,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2.相互配合,相互协作
定期召开部门联席会议,简要介绍和梳理公安、计生等各部门打非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并就开展打非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进行有效的沟通,对联合执法、案件查处工作中暴露的问题予以磋商和协调,明确下一步的工作任务。
打击非法行医活动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单靠卫生计生部门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且难以有突出的整治效果,因此由上级部门牵头,各相关职能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协作、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才能在新形势下形成联动的工作局面,有效遏制非法行医行为。
(四)强化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该区外来人口众多,人员流动性较大,部分人员缺乏安全意识,因此宣传非法行医危害,提高当地居住人群的自我保护意识显得尤为重要。加强宣传工作,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对非法行医行为的识别能力和防范意识,进一步争取到人民群众对打击非法行医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为专项行动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为该区创建正常健康的医疗市场秩序提供了有力保障。
1.加大宣传力度,增强群众的识别能力
为继续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行医工作,增强人民群众对非法行医行为的识别能力,该区卫生监督所借着“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的契机在辖区进行了一次“整顿规范医疗服务市场、严厉打击非法行医”的宣传活动。通过分发宣传资料及现场咨询的形式,向市民宣传了卫生法律法规、群众安全就医、非法行医的各种形式和非法医疗广告的正确识别等知识。此次宣传活动共接待前来咨询的市民近百人,分发宣传资料300余份,使市民懂得了非法行医的危害性,提高了自我保护意识,取得了良好的宣传效果。
2.引导市民充分利用好社会公示制度
利用媒体、简报、网络和社会公告等手段,积极报道专项行动进展和成果,曝光典型案例,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为便于群众识别合法的医疗机构,引导市民对社会医疗机构和人员信息进行查询。市民可以通过网络或手机APP对社会医疗机构的具体信息进行查询,若对医疗机构人员的资质有疑义,也可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数据查询―执业医生”进行查询。
3.营造全民打非、监督的良好氛围
充分利用现代网络和通信技术,广泛借助社会监督力量,让“黑诊所”无藏身之处。具体措施有:利用该所网站、该区报纸等宣传、普及卫生法律法规,全天候畅通专线咨询电话,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对非法行医的监督管理,提高广大群众参与打非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营造全民打非、全民监督的良好氛围。
(五)疏堵结合,确保“零无证”
疏堵结合,减少非法行医及“两非”行为,在严厉打击的同时,疏导具备条件的机构办证,疏导具备行医资格的人员开设合法的医疗机构或者到合法的医疗机构执业,真正从源头上遏制此类违法现象。那么,如何疏导办证,采取何种有效措施,才能真正帮助违法行医者解决在政策上和实际操作中的问题,这一历史遗留问题摆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面前多年,卫生部门也一直积极寻求解决的方式方法,探寻针对此类机构和人员的优先优惠政策。
究其根本,非法行医案件之所以时有发生,主要原因在于需求决定市场。对此,我们不能盲目开展打非行动,而是要坚持疏堵结合才能真正确保“零无证”。一方面,我们通过定期不定期地对辖区各医疗机构服务情况进行巡查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促使各医疗机构健全约束机制,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确保医疗卫生机构安全平稳运行和发展;另一方面,对于部分条件较好的无证诊所及有医师坐堂行医的药店积极疏导他们办证,转化为正规的医疗机构,对于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合理引导,以保证医师队伍的素质。这样既给缺乏医疗服务机构的城中村居民提供了便利,也给非法行医者提供了就业出路,进而从源头上确保“零无证”。
非法行医罪行政处罚范文2
为进一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央网信办、公安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国家邮政局、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局定于2021年6月-12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非法医疗美容服务专项整治工作。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多部门联合专项整治,进一步提高美容医疗机构(含中医美容医疗机构,下同)依法执业意识,强化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管理,防范医疗纠纷和安全风险,严厉打击非法医疗美容活动。严格规范医疗美容服务相关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流通和使用监管,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和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药品、器械等行为。依法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信息和医疗广告行为,严厉打击虚假医疗美容类广告、信息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以查办案件为抓手,查处并曝光一批违法机构,惩戒和震慑一批不法分子。完善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的工作机制,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工作任务
(一)严厉打击非法开展医疗美容相关活动的行为。医疗美容活动涉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必须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才能开展执业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具备法定条件,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不得违法采购、使用医疗美容类药品和医疗器械,不得医疗广告或变相广告。重点加强生活美容服务机构监管,查处生活美容服务机构及其他机构和个人未取得相应资质开展医疗美容服务,以及医师到非医疗机构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行为。重视投诉举报线索,鼓励有奖举报,严肃查处利用宾馆酒店、会所、居民楼违法开展医疗美容行为。
(二)严格规范医疗美容服务行为。美容医疗机构对本机构依法执业承担主体责任,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并落实依法执业自查工作制度,加强投诉管理,排查执业风险,消除安全隐患。机构要加强医疗美容项目管理,认真落实医疗质量核心制度,规范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严禁机构聘用非卫生人员、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严禁“以次充好”,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消毒器械;严禁虚假医疗广告以及服务资讯类信息;严禁违规分解手术项目;严禁价格欺诈,以及不按规定项目名称和标准收费。
(三)严厉打击非法制售药品医疗器械行为。加强我国境内上市的药品和第二、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管理,未取得注册批准的产品不得上市;未依法取得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合法资质的,严禁从事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要按照《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加强管理,依法生产、守法经营。美容医疗机构应当向有生产经营资质的企业购买药品、医疗器械,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按照适应证依法合理使用医疗器械,严格医疗用毒性药品和麻醉用药品使用。
(四)严肃查处违法广告和互联网信息。医疗美容广告属于医疗广告,非医疗机构不得医疗广告。美容医疗机构医疗广告,严格按照《广告法》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依法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按规定医疗广告;未经依法审查取得批准,严禁医疗广告,或以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专题(栏)、健康科普等形式变相医疗广告、虚假信息。
三、职责分工
(一)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中医药主管部门。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牵头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协调专项整治各成员单位相关工作。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监督机构要结合《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综合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20〕4号)、《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监督发〔2020〕18号)开展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监督检查,加强美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综合监管,规范医疗美容服务,防范医疗纠纷和安全风险,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行为。中医药主管部门配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做好专项整治工作。
(二)网信部门。依法处置相关部门认定的互联网医疗美容相关不良信息,查处违法违规网站。
(三)公安部门。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依法严厉打击医疗美容领域制假售假、非法经营、非法行医等犯罪行为。
(四)海关。加大药品和医疗器械进口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走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违法行为。
(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生活美容机构涉嫌未取得合法资质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及时通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加强对医疗美容行业价格违法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加强医疗美容广告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虚假医疗美容广告。
(六)邮政管理部门。督促寄递企业严格落实实名收寄、收寄验视、过机安检“三项制度”,配合相关部门加大对药品、医疗器械类物品查验力度,严防相关禁寄物品流入寄递渠道。
(七)药品监管部门。依职责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药品、医疗器械。
四、时间安排
(一)集中行动阶段(2021年6月-11月)。各地区按照本方案内容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工作机制,集中开展工作。国家卫生健康委将把该专项整治工作纳入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督察“回头看”。
(二)总结巩固阶段(2021年12月)。各地区全面总结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各省(区、市)专项行动牵头部门于2021年12月20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包括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下一步工作安排、长效机制建立运转情况以及汇总表)和典型案例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医疗美容消费者众多,社会关注度高,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站在服务和保障民生的高度,以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准确把握专项整治重要意义,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整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国家卫生健康委牵头建立专项整治联络员制度,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沟通信息、通报进展、研究工作。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紧组织实施,扎实开展专项整治,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密切配合,形成监管合力。专项整治四项工作任务环环相扣,各有侧重,缺一不可,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分工依法履职,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对于工作中发现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案件线索,要及时通报相应部门。要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有关规定,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提供鉴定检测支持,各级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强化宣传,正面舆论引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宣传,制作多种形式的宣传材料,利用传统媒体、新媒体等多渠道进行宣传,协调手机运营商推送公益广告,广泛开展科普宣传,警示信息,宣传专项整治进展,按月曝光辖区医疗美容执法案件或典型案例,揭示违法违规行为的危害和后果,提升消费者辨识能力,引导公众理性认知,倡导消费者自觉选择正规美容医疗机构接受医疗美容服务。各地要通过设立举报电话等方式,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有关投诉举报及时核查,对核查属实的依法严肃处理,营造社会共治氛围。
(四)标本兼治,健全长效机制。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长效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通过专项整治,不断健全部门联合、区域协作、社会共治、打建并举的工作机制。各部门对严重违法犯罪的机构或个人依法依规建立“黑名单”,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实施联合惩戒。美容医疗机构要认真落实主体责任,按照《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对本机构及医务人员的依法执业情况定期开展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将自查和整改情况报告属地卫生监督机构。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宣传相关知识,维护行业信誉,促进医疗美容服务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附件:1.医疗美容专项整治工作汇总表
2.典型案例报送模板
附件1
医疗美容专项整治工作汇总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处理情况
非法医疗美容
非法制售使用
药品、医疗器械
违法
医疗美容广告
违规
互联网信息
违规开展寄递业务信息
无证行医
医疗机构
药品
医疗器械
检查对象数
案件数
机构
人员
机构
人员
机构
人员
机构
人员
责令改正数
警告数
责令停业整顿户数
罚款户(人)次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万元)
吊销行政许可资质
移送司法机关
投诉举报情况:投诉举报 件;办结 件;实施行政处罚 件;反馈 件;举报人满意 件。
备注:机构和人员处罚数据部分可合理缺项。
附件2
典型案例报送模板
一、XXX省(自治区、直辖市)案件材料报送目录
序号
机构
名称
处罚时间
违法事实
违反法律及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
具体内容
1
××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XX年XX月XX日
超范围开展二级手术项目(隆胸术等)
违反了《医疗美容管理办法》第XX条;
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XX条进行处罚
警告,(罚款
: 元);行政强制及其他措施:责令改正
2
二、案情概述
1.XXX医疗美容门诊部超范围开展二级手术项目案(样例)
非法行医罪行政处罚范文3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强现有农贸市场秩序整治的意见》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集贸市场的长效管理,实现我区集贸市场“经营有序、环境优美”的总体目标,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集贸市场秩序整治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构建公平有序、整洁优美的市场环境要求,以影响市场经营秩序的不利因素为重点,全面梳理,集中整治,落实长效,实现市场外无马路摊担、无无照经营,市场内环境整洁、划行归市,诚信经营、文明管理,政府放心、群众满意的目标,全面提升我区的城市形象。
二、管理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协同保障”的原则,市场所在的镇(开发区、街道)作为责任主体,对市场进行整治和管理;工商、城管、商务、农林、卫生、环保、物价、公安、交警、消防、质监、食药监等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市场有关活动进行监督、指导和管理,营造良好的市场交易秩序和优美环境。
按照“谁开办,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市场开办者是市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市场内物业、卫生、治安、消防、商品质量、经营秩序等事务负管理责任,并依法承担市场外责任区“门前三包”责任。
按照“堵疏结合,执法为民”的原则,充分做好市场协调工作,尽可能“引摊入市”。同时,为防止出现各类违规现象的“回潮”,要加强对越门经营、占道经营、违章占道行为的监管,加大市场周边卫生巡查力度,确保市场周边环境秩序井然。
三、组织领导
为保障集贸市场整治工作取得切实成效,区成立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工商局、区城管局、商务局、农林局、卫生局、环保局、物价局、公安分局、消防大队、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督局及各镇、开发区、街道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集贸市场秩序整治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工商局。各镇、开发区、街道要按照市场整治工作要求,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切实开展好市场整治工作。
四、整治范围
本次整治的范围为全区所有集贸市场;整治的重点为勤新、徐巷、小桃源、泰康、青山、稻香、周新、蠡湖市场及周边,以及溪河、溪南、水产批发、西郊等在文明城区创建中被检查出问题的市场。
五、工作职责
1、工商局:负责牵头组织市场内的秩序整治;加强证照检查,督促符合经营条件的经营者尽快办证办照,对拒不办理的予以取缔;督促市场主办单位执行全区统一的集贸市场标准化管理制度,落实划行归市、划线经营,确保商品摆放整齐,垃圾进袋入筐;督促市场主办单位履行食品安全管理法定职责,严格索证索票和残留农药检测,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制,督促不符合食品经营条件的摊位及时整改;教育和引导经营者文明经商,礼貌待客,确保明码标价、计量准确;鼓励市场主办单位对经营者实施信用分类管理,提高经营者维护市场环境、守法经营的自觉性;受理和调解消费纠纷。
2、区城管局:负责牵头对市场周边马路摊担、占道经营和店外设摊等进行取缔,引导摊担向附近的集贸市场集中,彻底根除马路摊担和食品安全隐患。
3、区商务局:负责集贸市场整治的衔接协调工作。
4、区农林局:负责对进入市场农副产品进行检查,查处销售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行为,指导市场的禽流感等动物疫情防控,检查猪肉等的检疫情况,督促查禁毒鼠强等高毒杀鼠杀虫剂在市场上的销售。
5、区卫生局:负责市场卤菜等食品的卫生抽检,相关许可证的检查,查处市场上的非法行医行为,指导督促市场灭四害。
6、区环保局:负责检查市场污水排放情况,督促市场主办者疏通下水道,对不符合环境保护条件擅自开业经营的予以行政处罚。
7、区物价局:负责督促市场明确标价,提供市场价格信息,查处哄抬物价、囤积居奇行为。
8、区公安分局:负责集贸市场外来人口管理,督促市场主办单位采取人防技防措施防范盗抢和社会治安事件;依法打击市场内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经营和管理秩序,保障行政机关履行职责。
9、交巡警大队:负责做好市场周边道路交通秩序的整治工作。
10、区消防大队:负责组织检查市场内的消防事故隐患,督促市场主办单位予以整改。
11、质监局:负责市场计量器具的日常检查和校验,确保计量准确;对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坑害消费者的经营者,依法予以查处;依法实施“QS”标志管理,对经营没有“QS”标志食品的,予以行政处罚。
12、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查禁销售假伪药品、查禁无餐饮许可证从事餐饮经营的行为。
13、各镇、开发区、街道:负责辖区内市场整治的相关组织、协调和督查工作。督促辖区内市场主办者按照本次整治工作要求,切实好履行市场食品安全管理、诚信经营等相关法定义务,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发现的违法经营行为,并坚持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加强物业管理,合理设置摊位布局,尽可能接纳市场外的经营者进场依法经营;落实专人管理车辆停放。
六、时间安排
各镇、开发区、街道和区相关部门,要统一协调,分工合作,明确责任,抓好落实,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开展好农贸市场专项整治检查行动,力争用1个月时间,营造良好的市场内外环境秩序,以新环境、新面貌迎接2010年元旦、春节的到来。
七、有关要求
1、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单位、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认清形势,统一思想,把市场及周边环境整治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高标准、高水平地完成好。要明确责任,认真履职,狠抓重点,积极整治,确保整治工作如期全面完成任务,取得良好成果。
2、以块为主,条块联动。市场秩序整治既是一项系统工程,又是一项长期的艰苦的工作,各单位、各相关部门要紧密配合、协同推进。各镇、开发区、街道要坚持以块为主、属地负责。工商、城管、公安、卫生、环保、物价、质监、食监等部门和镇(开发区、街道)与市场之间要加强协调与沟通,努力形成上下联动、各方协同、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良好局面。
非法行医罪行政处罚范文4
一、存在的问题
1、法制建设存在漏洞。目前,国家出台的相关法规仅涵盖药品生产和经营环节,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实行准入制度,并对企业遵守质量管理规范作出了明确规定。但与之相比,药品使用环节却存在监管法规缺失的问题。例如,目前还没有法律规定医疗机构药房建设的标准,导致一些医疗单位重医疗队伍和设施建设,轻药房软硬件建设,药房管理存在药品存储条件简陋、从药人员素质低、药品质量无保证等问题。由于法律没有作出强制性规定,监管部门对一些问题只能听之任之,极易形成药品安全隐患。
2、处罚执行难以到位。目前,国家虽基本建立了药械管理法律法规体系,但某些条款实际运用时缺乏可操作性。例如,《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处罚条款规定的处罚金额均在5000元以上,但对于不少村卫生室来说,一年的收入也就两万元左右,这样的处罚标准过重,不符合实际,难以执行到位。执法人员在处罚时,往往还要运用行政处罚法来减轻处罚,而实际减轻的理由并不充分,这在一定程度上有碍法律严肃性的体现,也削弱了法律的威慑力。
3、执法力量仍显不足。基层药品监管部门均不同程度存在一线执法力量薄弱问题。例如,我市目前共有各类监管单位802家,其中药品生产企业5家、零售药店246、镇级以上医院51家、农村卫生室和个体诊所500家,而我局药品一线稽查执法人员仅有9名同志,监管人员与监管对象数量悬殊较大,执法力量不足,导致一些违法行为不能被及时发现和打击,成为制约药品监管工作深入开展的重要原因。此外,由于执法人员接受专业培训较少,导致知识老化、工作方法陈旧,以致在办案过程中不能一眼看出症结所在,获取关键证据,难以快速抓住违法线索,及时打击违法行为。
4、经营行为不够规范。具体表现为:一是药品进货渠道不够规范。不法医药代表“走票”活动越来越猖獗,给假劣药品销售提供了平台,如我局20__年查获的一起某镇医院使用假洛赛克案,假药数量达700多瓶,货值高达13余万元。此外,不少农村卫生室、个体诊所只注重经济利益,购药以价格高低为标准,从个体药贩和无证单位购药现象仍然存在。二是药品经营企业自律意识不强。虽然药监部门加大了gsp认证后的跟踪检查力度,但由于受经济成本等因素的影响,零售药店驻店药师挂名现象仍较多存在。另外,因受利益驱动,零售药店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等问题仍十分突出,虽经多次整治,但成效不够明显。三是药品管理软硬件投入不足。一些村卫生室和个体诊所,没有建立药品管理制度,不做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未按规定索取和保管票据,使药品购进和使用无据可查;药房、药库的药品摆放随意,药库没有按要求设置“四区”,也没有良好的通风、防潮、防湿的设施等等。
二、原因分析
1、思想认识存在误区。不少医疗单位存在“重医疗轻药剂”的陈旧观念,把药剂科看成一个辅助科室,不重视药械管理,舍不得在药械管理和人员培训方面投入,加之法律对药品使用环节未实行准入制度和缺少一套可操作性质量管理规范,对药品质量管理存在问题无具体处罚条文,造成了使用环节药品质量管理滑坡,出现进货渠道乱、药房管理不规范、药剂人员素质低等问题。
2、管理体制存在缺陷。《药品管理法》颁布前,医疗机构行医与药品监管同时由卫生部门主管,《药品管理法》颁布后,药品使用监督权虽由药监部门,但医疗机构凭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即可使用药品,不管是否具有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及与其使用药品相适应的药房(库) 、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 这就使得药监部门的工作非常被动,缺乏了“事前把关”的职能,且“事后修补”又缺乏法律支持。
3、监管力量不对等。一方面,基层药品监管部门大多数监管人员从事药品监管工作时间不长,对这方面的知识和经验积累不够,而药品监管对人员的素质要求相对来说又比较高,应该既要懂药、懂法,还必须具有较好的敏锐性和洞察力,然而实际基层监管人员整体素质还没有达到这一要求,因此给深化监管工作带来了困难。另一方面 ,农村地域广阔,村卫生室、个体诊所遍布在农村每一个角落,部分地方地理位置偏僻、交通不便,基层药监部门监管人员人少事多,要跑遍辖区内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困难很大。因此,有些地方最多每年检查一次,甚至得不到检查,成为药品监管的盲点。
三、对策措施
1、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一是制订操作性比较强的政策法规。药品监管的目的虽在于教育规范,但教育与处罚并重的原则必须坚持,实际工作中,现行法律对某些行为没有规定相应的处罚措施,因此不能对管理相对人造成威摄力。对此,应尽快制订出一些配套的法律法规,为监管工作开展提供有力保证。二是出台医疗机构用药许可证制度。生产是药品流通的源头、经营是药品流通的中间环节,使用则是终端。源头和中间环节对质量保障至关重要,但终端环节也不可忽视。如果生产、经营环节出了问题,还可通过终端环节加强监督,避免药品质量影响使用者健康。但如果是终端环节出了问题,则无法防范药品质量问题发生。因此,应该尽快出台《药品使用许可证》制度和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任何一家医疗机构,要想设立药房 ,使用药品,就必须持有由药监部门发放的药品使用许可证,否则无权使用药品。只有这样才能做到“事前把关”,使药品稽查人员在药品检查过程中,有规可依,群众用药安全才能真正得到保证。
2、加强执法队伍建设。针对基层执法人员素质不能紧跟药品监管工作发展的实际,首先应加强培训,省级监管部门可以开办一些短期学习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药学、 医疗器械专业知识等,积极开展监管技能训练,提高监管人员监管水平和办案能力;其次应建立考核制度,定期对监管人员进行考核,坚持平时与年终相结合、内部考核与外部调查相结合,严格兑现奖惩,从而建立一支精干高效、行动快捷、纪律严明的监管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