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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益诉讼制度范文1
知识产权公益诉讼在我国还是一个较新的话题。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和人们对知识、技术产品的迫切需求,以实现公共利益价值为最终目标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逐渐沦为部分权利人知识封锁、利益独占的“合法”工具,知识产权的公有领域被忽视,公共利益被侵蚀。尤其是拥有较强知识产权实力的发达国家,纷纷利用其强大的技术资本和国际地位谋求有利于己的知识产权全球保护模式,使知识产权垄断和知识产权滥用现象日渐严重。如何应对知识产权垄断和限制知识产权滥用,维持知识产权人的利益与公共利益间平衡,保护知识产权公共利益体现其公共价值已成为目前知识产权法学领域研究的重要课题,知识产权公益诉讼应运而生!为了更好地认识和理解知识产权公益诉讼的本质,促进知识产权公益诉讼的良性发展,有必要对知识产权公益诉讼进行探讨,以便于对其程序性机制进行合理构建。
一、知识产权公益诉讼的含义及特征
公益诉讼是一个泊来品,并非一个既定的法律术语。从历史渊源看,公益诉讼制度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罗马法规定:以保护个人所有权为目的,仅由特定人才能提起的诉讼为私益诉讼;以保护社会公益为目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者外,凡市民均可提起的诉讼为公益诉讼。今天,知识产权公益诉讼制度已在德、法、英、美、日等国家发育得相当成熟。尽管各国对其称谓不同,诸如民众诉讼、公民诉讼、私人检察官制度等等,但其内涵基本相同。
在我国,对公益诉讼的理解目前存在着多种观点:一是根据诉讼适用的实体法不同,将公益诉讼分为行政公益诉讼和经济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当行政主体的违法行为或不行为对公共利益造成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时,法律容许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制度。经济公益诉讼是一种“人人”有权追诉危害国家经济利益,社会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的制度,即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可以对违反经济法、侵害国家经济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提出起诉,由法院追究经济违法行为者的法律责任。二是根据提起公益诉讼的组织和个人的性质、地位不同,公益诉讼可分为广义的公益诉讼和狭义的公益诉讼。广义的公益诉讼是指所有为维护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既包括国家机关代表国家并以国家名义提起的诉讼,亦有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以个人或组织的名义提起的诉讼。狭义的公益诉讼则是指国家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提起的公益诉讼。
知识产权公益诉讼是指任何组织、个人或国家特设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就侵犯国家、社会知识产权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诉讼,由法定机关依法处理的司法活动。根据知识产权本身的属性和特点,知识产权公益诉讼应具有以下特征:(1)诉讼目的是维护国家、社会知识产权公共利益;(2)提起知识产权公益诉讼的原告可以是任何组织或个人,既可以是有直接厉害关系的人,也可以是无直接厉害关系的人,为不特定的当事人;(3)成立前提既可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已造成现实的损害,也可是尚为造成现实的损害,但有损害的可能;(4)诉讼标的为知识产权公共利益,即与知识产权私权属性相制衡的一种国家或社会利益;(5)某些知识产权公益纠纷必须经过前置程序后方有可能进人知识产权公益诉讼,如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案件。
二、知识产权公益诉讼之路径选择
(一)培养知识产权公益诉讼意识。
我国长期以来不重视法律文化,民众的法律维权意识还很薄弱,对于维护自身权益的私益诉讼尚且没有给予足够重视,对于不直接侵害自身利益,而是涉及不确定多数人利益或国家利益的公益诉讼,也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在知识产权国际化保护视野下,知识产权得以强化至无以复加之程度,以至于知识产权异化并丧失其本来面目。知识产权滥用而使国家、社会利益遭受侵害的案件层出不穷。这就要求公民必须消除数千年来的义务本位和对自我权利漠视的思想观念,善于运用法律武器来捍卫个人及社会的公共利益,而且应明确法律不仅保护“自扫门前雪”,也应该支持“他人瓦上霜”。在一个法制的社会里,面对不公平、不合法的事件,任何一个有责任心的公民,都应有提起公益诉讼这种义举,为公益权利而诉,为社会公众而诉。只有这样,公益诉讼制度才有其产生和发展的土壤。否则,即使有制度也可能难以实现制度的本意和目的。
(二)构建知识产权公益诉讼制度。
从法律角度讲,法律的“稳定性和确定性本身并不足以为我们提供一个行之有效的富有生命力的法律制度。法律必须服从进步所提供的正当要求。一个法律制度,如果跟不上时代的需求或要求,而是死死抱住上个时代的只具有短暂意义的观念不放,那显然是不可取的”。阎目前,我们应结合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的现状并针对知识产权公益纠纷的特征,构建我国的知识产权公益诉讼制度。
1、原告资格问题。
我国诉讼法领域长期以来存在着一种误区:认为只有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的人才具有原告资格。随着公共利益在知识产权保护全球化过程中的彰显以及针对公共利益的侵权行为的不断出现,公共利益与这种传统的当事人适格制度奉行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原则之间的张力日益凸显。为此,我们应该将诉的利益作为新形势下当事人适格的理论基础。所谓诉的利益是原告谋求判决时的利益,不同于成为诉讼对象的权利或者作为法律内容的实体性利益。在有关当事人可以通过审判请求获得一定的利益(个人利益或公共利益),并有司法保护的必要性情况下,法院都应该许可该当事人作为正当当事人进行诉讼,而不管当事人是否享有相应的实体权利或者与该利益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据此,我们应该扩大知识产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范围,至少可包括以下三种:
浅谈公益诉讼制度范文2
【关键词】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受案范围
中图分类号:D925.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2-065-01
一、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概述
(一) 公益诉讼与行政公益诉讼
要明确行政公益诉讼的含义,首先应了解作为属概念的“公益诉讼”。公益诉讼,是指允许直接利害关系人以外的公民或组织,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侵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并由法院追究违法者责任的诉讼。
何谓“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公民认为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侵害了公共利益或有侵害之虞时,虽与自己无直接利害关系,但为维护公益,而向特定机关提出请求,并由特定机关依法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
行政公益诉讼作为一种新型的诉讼形式,在我国目前还只停留在理论层面,对普通公民来说还是一种陌生的行政诉讼形式,行政法学界也未对其表现出足够的应有重视和进行深入的研究。但是在西方法治国家已经发展的相当成熟了。
(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及其特征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是一种特殊的行政诉讼,其立足于现有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当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对公众环境权益造成侵害或有侵害可能时,法院允许无直接利害关系人为维护公众环境权益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行政机关履行其法定职责或纠正、停止其侵害行为的制度。
该制度旨在赋予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向法院提讼,督促主管行政机关积极履行职责,激励无直接利害关系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以保护生态环境。
与普通的环境行政诉讼相比,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环境公益行政诉讼的目的是保护被行政行为侵害的环境公益。普通的环境行政诉讼是针对环境管理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提出的,损害的是某一特定的行政相对人的财产或人身权利,而环境公益行政诉讼被诉行政行为损害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环境权利,即一社会公共利益。
2、环境公益行政诉讼针对的是损害或可能损害环境与生态资源等公共利益的所有行政行为。
3、 环境公益行政诉讼的原告相较于普通环境行政诉讼应更具广泛性。任何公民、法人、社会团体或检察机关都可以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而不权限于传统意义上的“直接利害关系人”。
二、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立法现状
我国目前法律体系中并没有针对行政机关侵害环境的行为而规定相应的司法救济制度。
首先,《环境保护法》中没有赋予公民、法人因行政机关侵害环境公益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其次,《行政诉讼法》只承认与具体行政行为有直接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才具备原告资格。而在实际认定时,非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的一般公民,因环境公益受损提起行政诉讼时,法院往往以无利害关系为由驳回诉讼请求。“无救济即无权利”,司法救济程序的缺失,使得环境公益受到行政不当行为的侵害却不能发动司法权纠正行政权的不当行使,环境公共利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护。
三、 西方发达国家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美国环境法上的公民诉讼实质上是环境公益诉讼,而且主要是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如果行政机构保护环境的措施不力,或对环境违法行为没有采取有力制裁或制止措施,公民或民间团体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为了保护环境公共利益的需要,英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也比较发达。公民可以借助检举人诉讼制度寻求对环境等社会公益的司法救济。与美国直接将原告资格赋予公民个人不同的是,在英国,只有检察官才能作为公益诉讼的代表提讼。
在德国,团体诉讼属于以保护环境公益为主要目的的客观诉讼。无论是联邦的还是州的环境立法,的主体只能是那些被官方承认的非政府环保组织,且他们只能就自然保护法上规定的可诉事项享有权。
通过以上的了解,我们可以发现这些国家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具有一些共同的特征和规律:第一,原告资格不断放宽,主体广泛。第二,利害关系不特定,诉讼具有预防性。第三,可诉对象双重性,抽象行政行为被纳入可诉范围。
四、我国构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必要性
综观四个国家颇具典型的做法,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真正确立并非一朝一夕的易事,而是有一个逐步发展并不断接近正义的漫长过程。当下,我们国家还没有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明确立法,但实践中,已出现了由公民提起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我们应当结合我国国情,借鉴和吸收国外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先进经验,构建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具体来说:
首先,突破传统诉讼理论,拓宽原告资格。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方面,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相关行政机关是被告,而人民检察院,一切单位、公民都可成为原告。
其次,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范围,实现诉讼对象的双重性。
在现实生活中,行政机关由于利益驱动或其他原因有时会出现忽略环保,制定一些危害环境的开发计划、政策和规章等情况,这些抽象行政行为针对不特定对象,使用面广,对环境的危害更大。因此,有必要把受案范围扩大到抽象行政行为,把抽象行政行为损害环境公益纳入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
参考文献:
[1]冯程.浅谈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J].法制与社会.2007年12月.
浅谈公益诉讼制度范文3
关键词:经济法责任;相对独立性;归责原则;责任形式;公益诉讼
随着经济法的不断发展,其越来越多的理论细节问题受到广泛关注。在实践中,经济法责任的体系构建十分重要,它关系到由谁来承担经济法责任,承担责任的依据,如何承担责任,承担怎么样的责任等问题,是经济法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经济法责任发展的关键,具有重要研究价值。
一、问题的提出
经济法责任的体系包括经济法责任主体、归责原则、责任形式(责任内容)、责任程序等。我国目前经济法责任体系上存在以下问题:
1.没有明确的经济法责任主体范畴
经济法责任的责任主体范畴目前还不是很明确。因此明确调制主体和调制受体的范围很有必要,有利于完善它们两者的经济法责任形式,从而形成相对独立的经济法责任形式。除此之外,弱势群体是否可以成为经济法责任主体?是否可以成为民事主体?
2.没有独立的经济法责任形式
经济法责任是由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等责任构成的,它目前还没有其独立的责任形式。虽然目前理论界对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存在争议,但是我们也必须承认经济法有其独特的责任形式,而不仅仅是其他三种责任的简单组合。这一点在法律条文的规定中也有相应体现。每个法律部门有其特定的调节机制,对于经济法来说,构建一个相对独立的经济法责任形式是十分必要的。
3.责任追究程序的缺失
经济法责任的追究可以通过诉讼方式,当然也可以通过诉讼以外的方式。但是无论是通过诉讼还是诉讼之外的方式,法律都没有十分完善的规定。法律只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和消费者协会有权提起公益诉讼。针对经济法这一部门法的性质――“社会本位”,那么公益诉讼更适合经济法,更有利于对社会整体利益的保护和对和谐社会的构建。
二、经济法责任体系的构建
1.明确经济法责任主体
根据对经济法责任主体的划分,我们可以将经济法责任主体分为调制主体和调制受体。具体来说,调制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社会团体。调制受体包括经营者及其他经济组织、消费者。一般情况下,弱势群体不会成为经济法责任主体,但是可以成为民事责任主体。理由如下:经济法责任与经济法主体相关,是主体违反经济法律法规而产生的否定后果或基于法律的规定而承担的不利负担。这说明经济法首先给经济法主体设定了义务,接着主体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义务,之后才产生经济法主体的责任。是“义务―违反―责任”的过程。而经济法是以社会为本位,本身一般并不会给社会中的弱势群体设定义务,因此顺着之前的思路,没有义务,就没有责任,所以弱势群体一般不会成为经济法责任主体。
2.经济法责任形式的构建
经济法责任形式要想独立,可以在与其他三种责任交叉借鉴的基础上,加以提升和增加多样化的独特形式。主要体现在一下这些方面:财产责任(补偿;惩罚性赔偿;停止拨付资金;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罚金;销毁)、行为责任(停止、纠正、撤销不恰当的调控或规制的行为;限期整顿;责令整顿、改正;责令停产、转产;召回制度;颁布禁止令;肢解或解割)、声誉责任(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通报批评;列入黑名单、信用制裁;警告;被列为市场禁入者)、资格责任(剥夺、取消资格;限制业务资格;暂停业务资格;行政处分;引咎辞职)、效力责任(无效;撤销;取缔)、刑事责任(罚金;剥夺人身自由)。
以上这些责任形式有些是直接借用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有些是经济法特有的责任,例如召回、肢解或解割。下面举个例子来说明经济法责任形式:若销售者存在欺诈行椋民事责任要求赔礼道歉,经济法责任可以强制与销售者约定在制定媒体上道歉;行政责任要求吊销执照和撤销行政行为,经济法责任可以强制整顿,责令转产、改变其营业方式,或者撤销经济行为,剥夺经济管理权等。
我们可以看出,经济法责任比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要重,依次我们将四种责任的惩罚力度由小到大排列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经济法责任、刑事责任。
3.完善公益诉讼程序及其他程序
经济法责任的追究程序主要是(公益诉讼),还可以通过一些诉讼以外的方式。首先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包括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提起公益诉讼的方式、公益诉讼的程序等一系列制度设计。除了提讼的方式外,诉讼之外的方式包括召回,投诉,调解等等。诉讼以外的方式优点在于,既节约了司法资源,也提高了责任追究的效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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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益诉讼制度范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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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益诉讼制度范文5
【关键词】社会法学;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保障
社会法学基本的范畴是社会权,社会法作为一种法律制度体系可以捍卫与保障社会权,通过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使社会的弱势群体权利得到有效的保障。
一、社会法本体理论
从狭义来说,社会法等同社会保障法,虽具有涵义清晰与外延确定的特点,但难于挖掘新法理;从中义来说,社会法特指法理体系中的部分法理、一个法部门或者一类法律等;从广义来说,社会法与传统公法、私法相对称,是通过加强对社会生活的干预而产生的一种立法。
二、社会权利理论
(一)社会权的范畴。社会权泛指社会弱势群体享有的文化、社会、经济权利需体现社会正义,而社会正义即社会权核心的价值。保护社会权的目的是增强弱势群体的发展与生存竞争力、体现以人为本的价值观、确保市场机制与政治安定运转的顺利以及弘扬公正、平等、和谐等理念。
(二)劳动权的保障。劳动权在劳动法学范畴体系中居核心地位,而社会法学界对其概念界定与理论阐析存在差异。劳动权的认识与解析不宜过于单面化、简单化,应从机能、法益、性质与理念等维度进行透视。在劳动权的法律保护和救济方面,其关注重心是劳动权的法律的保护与救济机制,其主要内容包括劳动公益诉讼、劳动权刑法保护与“三金”适用。
(三)社会保障权。社会保障权作为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公民在丧失劳动能力、疾病或者年老的情况下,可从国家与社会获得一定的物质帮助的权利,包括社会福利权、社会救助权、社会保险权等。
三、和谐劳动关系法律建构理论
(一)更新劳动关系观念。劳动关系作为一种混合型的社会关系,具有人身属性与财产属性;但是,劳动关系在极具伦理色彩的同时,也是一种不平等社会关系,且存在着诸多的法益互动与博弈。在通常情况下,劳动关系存在一定的不和谐因素。
(二)劳动关系契约化。我国普遍推行的劳动合同制度除了不会使劳动者在法律中的主人翁地位改变,还可以使其按照自己的特长、爱好与意愿来进行岗位的选择,从而使其劳动的自主性、创造性与积极性得到充分的发挥。劳动关系契约对劳动法的实施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且具有重大历史意义。
(三)规制集体劳动关系。我国劳动法制活动与劳动法学理论研究的关注点是个别劳动关系与法律规制,在某些方面对集体劳动关系与相关的法律规制问题存在一定的回避。尽管这是我国劳动法学理论研究与劳动法制建设的鲜明特色,但也是一种缺陷与不足。针对罢工权、结社权、集体合同与集体协商等问题,我国立法应积极探索相关的规制策略。
(四)优化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我国劳动立法确立的劳动争议排解法律途径主要包括诉讼、仲裁、调解与协商,其中调解可以使劳动关系和谐性的要求得到充分体现,调解作为重要的法律原则,其理论主张也较为鲜明;协商因无具体的法定程度要求,缺少相应的理论与制度。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改革重点是诉讼与仲裁程序的设置,学界对此提出了一些构想,例如实行或审或裁的双轨制;建立相对独立的劳动诉讼制度;设立劳动法庭或者法院等。
四、社会弱势群体法律保障理论
(一)弱势群体的基本理论。在法学层面上,社火弱势群体主要指的是因客观原因造成的、在社会生活中缺乏权利或者实现障碍的、在社会处于不利地位的人群。另外,学界在分析弱势群体成因的时候,通常因着眼点的差异,形成了不同理论与认识,主要分为竞争论、代价论与责任论。
(二)劳动关系的从属性理论。劳动者的从属性在我国当下的劳动力市场结构下表现突出,而这主要与劳动者的意志力、经济力、资讯力不足有关,且我国劳动力市场的供求关系出现了过度失衡,劳动者的素质也普遍低下。以当代视角的审视而言,虽然“弱者理论”存在局限性,且日益暴露出不足与缺陷,但其仍处于当代劳动法学的基石地位,其他各类引鉴或者创新而来的理论只是起到补充与完善的作用。
(三)实现劳动平等权。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劳动平等”,现代劳动法的神圣使命就是反对歧视与维护平等。在劳动法领域,反对歧视与维护平等作为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起到相辅相成的作用。部分学者认为应从地方政府的保护角度出发,建立起一定的保障制度,例如最低生活保障;部分学者从立法的角度出发,认为反歧视法可以有效保护社会弱势群体。
(四)保障特殊群体的权利。残疾人、未成年工与女工作为“弱者中的弱者”需给予特殊法律的保护,而我国在劳动法上不仅确立了未成年工与女工的特殊保护制度,而且制定了保护童工、残疾人、妇女的权益保障法等专门立法。近年来,农民工已经成为我国当代最大的社会弱势群体,为了切实维护该群体的合法权益,需大力开展相关的职业技能培训,切实解决农民工在子女就学、安全生产、社会保障、劳动条件以及报酬等方面的实际问题。
五、结语
社会法的兴起和理论的诞生是我国法律发展与法学繁荣的重要表征与体现,而社会法概念阐释、运用也必须充分体现中国特色。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必须始终坚持以、思想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体系为指导;必须始终坚持解放思想与实事求是;必须始终坚持理论与实际相联系;必须始终坚持创新精神;必须始终坚持为社会主义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百家争鸣、百花齐放。另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法学的理论研究者必须做到增强机遇意识、责任意识以及批判意识等。在新的历史时期,我国社会法的建设与理论研究将面临新任务、新机遇与新挑战,并为法治社会的构建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总而言之,要想使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法学理论体系得到进一步的发展与繁荣,就必须响应时代的号召、充分体现现展的趋势、深层次地加强理论体系研究。
参考文献
浅谈公益诉讼制度范文6
关键词:公益主题;发展;建议
中图分类号:G2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15)12-0081-02
纵观新世纪以来的电视节目,电视公益节目已逐渐发展成为一种颇具时代特点的电视产品。公益观念在电视节目中的融入,是电视节目在发挥其社会传播功能上的一次尝试,是电视机构及社会进步的表现,在引领公益舆论、传播公益理念、提高社会道德水平等方面起着积极作用,同时也带来了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受到电视机构本身,而且受到经济、政治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因此探索中国电视公益节目未来发展之路,涉及到很多方面。
一、以公益为主题,走“专业化”道路
在竞争如此激烈的电视行业,电视节目更新换代不断加快,电视公益节目的专业化发展就显得极为重要。“一个专业化的电视公益节目,应该形成一种公益品牌。”笔者认为电视公益节目的专业化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即节目的专业化与公益的专业化。
进入新世纪以后,电视技术的发展,电视节目呈现出百花齐放的状态,公益节目要想在如此激烈的市场竞争下占有一席之地,首先必须要有明确的节目定位。中央电视台在2015年将《等着我》由中俄寻亲公益晚会发展成为常规性公益电视节目,以“为缘寻找,为爱坚守”作为节目的主旨,帮助寻找亲人,寻回真情。当然,节目还为需要帮助的寻亲人伸以援手。在2015~02~10期节目中,双腿高度截肢的乐乐感动了全场观众。为了帮助乐乐实现站起来的愿望,节目组联系了医疗复健机构,为其量身定制了假肢;其次,在充分利用电视节目元素的基础上,保证各元素与公益元素的合理性关系。当下,公益电视节目呈现出与电视节目元素相融合的趋势,竞技、访谈、新闻、综艺等元素尤为明显,如何处理好公益元素与其他节目元素之间的关系便成为了公益节目应当考虑的首要问题。《勇往直前》第二季中加入了公益元素,呈现出了“综艺+娱乐+公益”的节目模式,但是主次模糊,没有处理好节目各元素之间的关系,使得节目丧失了原有的固定观众和收视群体;第三,要始终坚持以公益为主题。作为电视公益节目,应该而且必须把公益放在首位,即在坚持公益主题的前提下追求节目收视率的提高,电视媒体在满足受众的观看需求上进而满足受众的精神需求,唤起受众的责任意识,激发受众的公益意识。这一点应该成为电视公益节目的宗旨所在。除此之外,作为电视产品的电视公益节目还要严格把握节目的质量,不论是前期拍摄还是后期制作亦或是节目的宣传都应该做到精益求精,切勿粗制滥造。这也是节目的“专业化”的保证之一。
公益的专业化是节目的专业化的重要保障。所谓的公益专业化,笔者认为是在公益主题的指导下,寻求与相关公益组织和专业机构的合作。这显然已经成为未来中国电视公益节目发展的一种趋势。2012年湖南卫视推出大型直播音乐竞赛类公益节目《天声一队》,该节目联合芒果V基金启动全新公益项目“芒果爱心校车”。节目将通过“芒果V基金”的渠道进行社会捐款。除此之外,节目组为保证校车能够真正为孩子们服务,校车的赞助单位苏州金龙海格除了免费为校车维护保修一年外,还于2012年6月启动G-BOS智慧运营系统,使得校车的使用情况信息真正做到透明、公开。诚然,与专业团队的合作确实可以将公益落到实处,是保证公益的专业化的力量保障,为塑造节目的公益品牌提供专业的力量支持。但是当下最不容忽视的问题是,公益组织的专业化发展受到极大的局限。自“郭美美事件”发生后,公益组织的公信力一度受到公众怀疑,这无疑是公益组织发展的瓶颈之一。加之,我国的社会公益组织缺乏专业的人才,这就使得其发展无法达到高度的制度化与行政化。这种粗放松散的状态影响了我国公益事业的发展,在某种程度上也影响了电视公益节目的专业化发展。公益组织的专业化发展是实现公益组织借助于媒体资源推广其公益理念的前提。反过来说,电视公益节目对促进公益组织的专业化发展具有积极影响。如若缺乏相应的专业人才,那么必将牵一发而动全身,最终影响到电视公益节目的专业化发展。
二、淡化明星效应,走“真情化”道路
严三九教授指出,以明星作为电视公益节目的主要卖点,可能会引起公益节目的泛娱乐化倾向。显而易见,将娱乐明星作为主要噱头的公益节目,实则是在公益的外衣下的娱乐性节目,这非但淡化了节目的公益性质,还会影响公益理念的传播。因而,淡化明星效应是对泛娱乐化时期公益节目过度娱乐化的一次矫正。以明星演唱比拼为主要公益手段的节目,以《天声一队》为例,明星欢唱的时间与承载贫困学生的情感故事的时长比例为9:1左右。除此之外,娱乐明星在节目中占据的时长也明显高于公益所体现的时长。这显然将公益元素置于娱乐元素之后,无法保障电视公益节目的健康、持续发展。
“真情化”是电视公益节目的灵魂所在。但是,真情并不等于滥情,也绝不等于悲情。真情是一种柔软的感情,并不是公式化的东西,也并不是一种人为化的感动。现下的公益节目所呈现出的是一种被扭曲的真情,是一种基于公益主题下的人为制作的基于弱者层面上的感动。笔者认为,公益节目所呈现出的真情应该是一种情感上的尊敬,宣扬的是基于正能量基础上的公益内涵,而不是一种因煽情而煽情的感动,也不是主流媒体所宣传的价值观,更不应是媒体用来提高节目收视率的武器。
总而言之,公益不是娱乐节目的外衣武装,公益节目不是也不该为煽情而存在。因而,公益节目的发展要淡化明星效应,树立节目的品牌效应;要防止煽情化的、人为化的感动,实现节目的情感致敬。
三、以创新为核心,走“多元化”道路
节目的创新是一个节目多元化发展的内在动力。笔者认为,一个节目的多元化首先必须要拓展节目的内容。当下的电视公益节目主要集中于贫困、助学、圆梦等领域,这无疑就使得节目的表现内容受到极大的限制,表现领域较为狭窄。现如今“公益诉讼”等词语逐渐进入公众的视野,这其实为电视人在拓展节目内容方面指出了一个较为明显的方向,即将法律援助、基础教育、传承传统文化等纳入节目的变现范畴,为节目注入生机与活力,实现节目内容的多元化发展。
其次,要深入探寻节目的表现形式。节目的外在表现形式是节目呈现给观众的最直接的感官体验,这就要求电视人在充分运用电视语言的基础上,探寻节目的多样化的表现形式,将诸如辩论等形式融入到节目中,形成不同的公益节目发展模式。当然,要从节目的本土化发展的角度出发,寻找节目的突破点。《梦想合唱团》充分考虑到我国的地域特点,节目的合唱团队从南到北、从西向东选取了八个最具代表性的城市队伍。除此之外,要将媒体自身的传播优势与新媒介技术高效传播结合起来,实现荧幕内外的公益互动。
第三,要与时俱进,不断更新节目制作理念。节目的制作理念是观众能否接受节目的重要衡量指标,是观众理解节目的创作意图的理论指导。随着受众的认知程度的不断提高,电视节目的观念也应该随之不断得以更新。当前,中国的公益电视节目呈现出大量复制、过度娱乐化等问题,节目的娱乐性远超节目的公益内涵,因而更新节目观念已是大势所趋,是优化节目创作,追求节目多元化发展的不二法门。公益节目理念的更新,要注意将大众的兴趣点与公益契合起来,挖掘公益的内涵,寻求受众的广泛参与,实现“全民公益”。
四、多方力量介入,走“力量化”道路
电视公益节目的精良制作与公益内涵的广泛传播要求多方力量介入到节目中,这也是今后电视公益节目发展的趋势之一。现阶段,笔者认为专业制作公司、新媒体、国家力量三方力量的介入是电视公益节目发展必须考虑的问题。
第一,专业制作公司的介入,实现节目的媒体联动。专业制作公司的介入是适应中国电视节目制作发展的趋势的,是“制播分离”体制下的又一次实验。专业制作公司具备专业的节目制作团体,在节目的策划、制作、宣传等方面具有相当大的优势,与专业制作公司合作,是实现与电视台资源共享、实现节目的整合传播的一次尝试,不仅实现了节目的“专业化”发展,而且为公益电视节目的发展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舞出我人生》就是电视台与制作公司合作的典范。
第二,新媒体力量介入,实现节目与受众的双向互动。新媒体迎合了人们休闲娱乐时间碎片化的需求,人们使用新媒体的目的性与选择的主动性更强,从而实现了人们随时随地地互动化表达。这是电视媒体所不具备的优势。利用新媒体,不仅可以适时地了解受众的观看反馈及时调整节目的内容和进程,而且让电视公益节目摆脱传统的传播方式,实现节目公益理念的广泛传播。微信、微博等新媒体逐渐在节目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强化了节目与受众之间的双向互动,是新媒体与传统媒体有效合作的尝试。
第三,国家力量介入,实现节目公益目的的有效性。国家力量是电视公益节目发展的坚实后盾。一方面,电视公益节目是国家机器的传声筒,担任着引导正确舆论方向的责任;另一方面,国家力量涉及到扶贫助学、打假打拐、文化传承等领域,这为公益节目提供了政策支持。国家力量的介入,电视公益节目将会逐渐发展成公益的平台,而电视公益节目本身也将逐渐发展成为国家力量全民范围的公益活动。2014年中央电视台重磅推出的公益栏目《等着我》就是国家力量介入节目的一次有效尝试。实践证明这是电视公益节目发展的正确方向之一。
随着社会的进步、公益内涵的不断深化,电视公益节目将会发展成为公益的平台,在引领公益舆论、传播公益理念、提高社会道德水平等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公益节目本身也会在其发展中不断创新,不断追求节目的专业化发展,逐渐摆脱“过分煽情”、“娱乐明星”等片面追求收视率的行为,逐渐发展为依托各方力量的全新的电视节目类型,为中国电视事业的发展注入更多活力与生机。
参考文献:
[1] 罗梦.中国电视公益节目的现状与进路探微[D].四川大学,2007.
[2] 朱艳琳.中国电视公益节目研究[D].湖南师范大学,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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