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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美消费维权范文1
不是在维权,就是在去维权的路上
对于很多赴韩整容失败者而言,她们大部分的时间都是在维权的路上。“一般遭遇医疗整形失败,有三种维权途径。首先与韩国医院进行协商;其次是向韩国的医疗纠纷调解仲裁院提交仲裁申请;第三是向国内或者韩国的法院提起诉讼,寻求赔偿。但这三条维权之路,每一条都可能困难重重。”目前为整形失败者靳魏坤、宓圆圆和陈怡丽三人提供法律援助的两位律师北京大悦律师事务所律师祝伟、北京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靖怡告诉《方圆》记者。
理论上最简单的途径是与医院进行协商,一对一地谈赔偿或者修复。但实践中最困难的方法也是与医院进行协商,因为几乎所有的受害者都走过这条路,但真正能皆大欢喜的寥寥无几。“韩国医院方面一般是不会承认手术失败的,像靳魏坤、宓圆圆她们都曾去协商,即使从外观上看明显出现歪斜、不对称,对方医院还是坚称她们的手术没有问题。”李靖怡说。
协商不成,救济只能依靠第三方力量的介入,仲裁和诉讼都是备选项。“韩国设有医疗纠纷调解仲裁院,该仲裁院以特殊法人的方式成立,具备准司法机构的调解功能和鉴定功能,目的是快速处理医疗事故,为整形失败的求美者提供仲裁帮助,但仲裁必须在韩国进行。申请仲裁的过程并不复杂:第一步由整形失败者提出一个书面的仲裁申请;第二步机构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把申请交给医院:第三步医院在14天内予以答复,同意进入仲裁程序,即可开始仲裁。”李靖怡向记者介绍,但韩国的仲裁程序启动有一个限制条件,即需要医院方面同意才行。事实上,连协商都拒绝的医院,在接到仲裁院的法律函件之后,态度往往是嗤之以鼻,然后束之高阁。
“现实的情况是,靳魏坤、宓圆圆等整形失败者已经向仲裁院提交了申请,但不清楚是否由于送达时间等原因,仲裁院和医院目前均无回应。我们只能通过等待的方式看医院答复,因为韩国仲裁和国内仲裁一样,是没强制性的,如果走不通的话就只能靠诉讼。”李靖怡对于仲裁的前途并不看好。
“诉讼可以选择中韩两国提起,根据侵权行为地原则,如果整形失败者的损害后果发生在国内的话,可以在国内起诉。”祝伟表示。尽管在国内起诉的胜算可能比在韩国要大得多,但真正选择国内起诉的人并不多。因为涉外案件的诉讼不仅仅要看判决,还要看执行。在这类诉讼中,受害者即便拿到一个生效的中国裁判,而中韩两国没有相互认可法院判决的双边规定,所以受害者去韩国执行判决的可能性非常低。除非涉事的韩国医院在中国有分支机构,也就是有财产,判决才能执行。对于很多坚持维权的整形失败者而言,去韩国起诉,成为了她们无可奈何的选择。
旅行社和中介的责任更难以认定。旅行社工作人员董琦(化名)告诉记者,游客往往是通过整形旅游团解决签证、住宿和机票问题,并自行前往整形医院,旅行社并不指定,所以手术出了问题也和旅行社无关。更不用说没有签订协议的中介了。
证据成了诉讼路上最大的障碍
中国人赴韩整形失败通过诉讼维权还没有成功的公开案例。
律师是挡在维权者面前的第一道障碍。宓圆圆告诉记者,在韩国打官司首先要找一个有韩国律师执照的律师,还最好是个中国律师,她们去过一些韩国律所的中国代表处,但他们基本接的都是经济领域的案件,对整容诉讼这块领域既没有经验也不愿意做。不过靳魏坤、宓圆圆等人通过中国大使馆推荐,曾找到过合适的律师。但是她们从律师那里得到的答案并不乐观:诉讼是个耗费人力、物力、财力都巨大的工程,而且胜算并不高。
“韩国是三审终审,请律师的费用算下来就要5200万韩元(约合人民币29.64万元),还不包括鉴定费,材料费等等其他的费用。”靳魏坤说,这种案子在韩国一般一审就要一两年,如果打完三审,时间可能长达六年。在这期间,靳魏坤需要经常来韩国,甚至长期居住在韩国。
但抛开漫长的时间成本和高昂诉讼费用,证据才是挡在整形失败者诉讼道路上最大的障碍。李靖怡告诉记者,提起医疗诉讼,第一步就是要封存病历,保留原始证据。中国医院对患者病历的强制性要求是必须保留15年,如果销毁或丢失就是医院的责任。但在韩国,只有韩国保健福祉部清单里面罗列的正规医院才会为患者提供病历,而很多中国求美者往往会被黑中介蒙骗,赴韩整形去的都不是正规医院。
许多受害者向记者表示,她们去整形时,医院基本不会提供病历和诊疗记录,如果有求美者坚持要求一份病历,那医生就会非常敷衍地现场写一份韩语的,自己也看不懂。不仅仅是病历,受害者王妮表示,她们整形的医院连最基本的拍摄整容前后对比照片都没有,更别说手术使用的方法、材料,有时候多问几句,对方还会不耐烦地说“给你看你也不懂,我们用的都是好材料”。
还有很多受害者表示,韩国医院不仅不给她们写病历、诊疗记录,连交付手术费的收据都不开。宓圆圆在手术结束后曾强烈要求开收据,医院在几天后就给了她一张银行转账单,而账单上面的交款时间和金额都对不上。受害者李牧也表示,手术前只交了1万元定金,剩下的钱是先打的欠条,等回到国内才通过导游的POS机刷卡,也没有任何收据和证明。并且,有些韩国医院不接受刷卡消费,只接受现金交款。 难以接受的鉴定取证方式
证据中的鉴定报告也是一大难题。整形行业不存在国际公认的鉴定机构,只能求助韩国医疗鉴定机构。靳魏坤向记者表示,韩国医院很乐意她们去做鉴定的,甚至承诺说做了鉴定报告,只要能证明他们医院手术失败就赔钱。
然而,赴韩整容失败者对这种表态显得很谨慎,记者了解到,真正去做鉴定报告的人几乎寥寥无几。“他们会不会在给我下套”,这是大多数受害者的第一反应。有韩国律师曾提醒过,韩国的鉴定机构人员和整容医生很可能会相互包庇。
“我见过一些韩国方面出具的鉴定报告,上面写着‘不排除是何种何种原因导致的结果’的字样。”李靖怡说,比如不排除其他手术导致、不排除受害者自己护理不当、不排除先天因素之类,这些“不排除”的存在,对于受害者而言,没有太大的帮助。
赴韩整容失败的晨晨(化名)回国后,前往上海的多家医院咨询。医生表示,韩国医院在做手术时使用的很可能不是常用的玻尿酸,根据晨晨的描述和结合检查,初步判断她注射的是骨粉。“骨粉每只价格只有几十块,至少比玻尿酸便宜50倍,目前并没有被允许用于整形外科。”得到结论的晨晨愤怒地返回韩国,找院方讨要说法,但院方却始终坚称自己使用的就是玻尿酸,并表示让晨晨去做鉴定,只要鉴定出是别的什么物质,院方就赔钱。晨晨第一反应就是立马去做鉴定,但当她了解鉴定的取证方式后,她难以接受。
“如果要做鉴定,就需要在手术部分划开一条口子,用工具在骨头上一点点刮出来,而且是刮不干净的,这个过程可能使脸部变得坑洼不平,造成不可逆的伤害。”晨晨说。
签约中介避免异国诉讼
在日渐庞大的维权群体中,有很多人是由于整形前没有足够的防范意识,致使自己在维权的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赴韩整形失败的问题已经不再是一个小问题,这其中一个个教训足以让其他求美者提高警惕。”李靖怡说。
“求美者们应当尽可能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不要轻信街上的广告,也不要轻信网上的虚假宣传或盲目听从一些非法旅行社的中介信息。”张斌表示,如果选择整形中介为自己服务,一定要挑选合格的机构,进行咨询、签约、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这样在遭遇纠纷之后,就可以选择在国内起诉,将中介机构作为第一被告,避免异国诉讼带来的各种不确定性。此外,求美者赴韩国整形前还应带上自己在国内的体检报告,并在术前与整形医生就身体情况进行充分沟通。最后,术后应向院方索要包括术前、术后照片在内的所有手术材料,便于出现问题时与院方沟通。
“很多消费者冲着整形机构的宣传广告去整形,很容易受到蒙蔽。消费者需要学会辨别医生、医院的资质,不能只看整形机构怎么宣传。”李靖怡说,最关键的是,求美者一定要选择韩国正规的医院进行手术,学会辨别医生、医院的资质。
医美消费维权范文2
关爱老年人,构建平等、友爱、相互尊重的和谐社会氛围,成为了目前城市建设的重要目标。“无障碍化环境”的建设是残障人士、老人、妇幼、伤病等相对弱势人群充分参与社会生活的前提和基础,是方便他们日常生活的重要条件,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一个社会的文明进步水平,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集中体现,对提高人的素质,培养全民公共道德意识,推动和谐社会的建设具有重要的作用。
1.山东省老年人现实状况
据省老龄委通报的《山东省2008-2020年人口老龄化状况及对策研究》成果报告,山东省全省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有1337.28万人,位居全国第一;老年人口占全省总人口的比例为14.20%,高出全国2.2个百分点。山东省人口老龄化已经进入快速增长期,未来10年每年将净增约72万老年人,相当于一个中等规模县级市。
山东老年人口五大特点:一、农村老龄化程度高。全省农村老年人有794.07万,占农村总人口的16.09%,城镇老年人有543.21万,占城镇总人口的12.12%,农村老龄化程度高于城镇3.97个百分点。二、低龄老人为主体。60~69岁的老年人为709.42万人,占老年人总数的53.05%;70~79岁的老年人为478.88万人,占35.81%;80岁以上高龄老人149.03万,占老年人总数的11.14%。三、空巢老人比例高。生活在纯老年人家庭的空巢老人有956.82万,占老年人口总数的71.55%,其中城镇空巢老人比例为66.73%,农村为74.72%。四、受教育程度较低。未上过学的老年人占54.02%,其中城镇占42.36%,农村占61.72%;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老年人,城镇为12.66%,农村为1.01%。五、多子女老人居多。老年人平均有子女3.51个,有2~5个的占81%。
根据预测,到2020年,我省16~59岁的劳动年龄人口将由2008年的6539.1万人下降到6079.5万人。在劳动人口减少和老年抚养比提高的双重作用下,导致我省的人口红利期于2027年比全国提前5年结束。
家庭养老功能弱化。随着老年人口增多、老年群体日益高龄化,大部分亲缘家庭将呈现4:2:1结构,即一对夫妇在抚养一个孩子的同时要照顾四位老人,家庭养老的经济负担和生活照料负担日益加重,将越来越多地依赖于社会。
机构养老需求急剧增大。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快速发展和家庭养老功能的弱化,老年人对机构养老需求呈剧增趋势。目前全省有养老床位29万张。按打算5年内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占4.23%、74.11万人的调查数据计算,到2013年需增加养老床位45.11万张。
医疗服务压力增大。老年人口比重平均每上涨1个百分点,医院床位需增加2.15万张,医生数量需增加1.18万人。到2020年,我省因老年人口增加所需要的医院床位数为38.05万张,医生数量为22.93万人,平均每年增加1.1万张、6028人。按2008年全省老年人平均医疗费支出1805.18元推算,2020年全省老年人医疗费支出总额将达398.66亿元。
老龄产业规模扩大和产业结构变化。庞大的老年群体对养老、医疗、保健、金融、旅游、房地产、教育以及日常生活和长期照料等的服务需求,必将大大带动老龄产业的迅猛发展,促进社会消费结构的变化,进而带动产业、产品结构和市场结构的调整及相关产业的发展。按国家相关部门的测算标准测算,到2010年,我省老年人口消费规模将超过1100亿元,到2020年将接近3600亿元,到2030年将达到1.1万亿元。
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和文化设施建设压力加大。随着老年人口的不断增加和养老保障标准的不断提高,我省将面临巨大的养老保障压力。同时,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生活水平提高、家庭养老功能弱化、价值观念改变,老年群体对文化、体育、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和精神文化产品的需求都将不断增大。
2.老年人拥有的权利
(1)受赡养权,指老年人有受到子女赡养的权利。老年人应该老有所养。根据《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四类亲属对老年人负有赡养、扶养义务:一是老年人的配偶;二是老年人的成年子女;三是老年人的弟妹;四是老年人的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一般情况下,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没有赡养的义务,但当老年人的子女全部死亡或生存的子女没有赡养能力时,老年人成年的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需要赡养的老年人就有赡养的义务。另外,赡养人的配偶对老年人虽没有赡养义务,但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第3款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义务。”
(2)社会保障权。《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和社会应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项目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区服务、住房保障、老年教育、法律援助等内容。
(3)婚姻自由权和居住权。老年人的婚姻自由权包括结婚和离婚两个方面的自由。《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4)自由处分遗产权。指老人对其生前积累的财产,有根据自己心愿、子女和配偶对自己的关心与照顾情况,决定由一人或数人继承自己的遗产以及他们的继承份额,或者决定把自己生前积累的财产无偿地赠送给他人。
(5)继承权。指老人作为子女、配偶的法律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在子女、配偶死亡时享受依法继承的权利。那种认为老人不能继承子女的遗产的认识是不对的。此外,女性老年人享有依法继承其男性老年配偶遗产的权利,那种认为男性老人的遗产只能由其子孙继承的说法是不合法的。
山东省出台的《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和《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老年人还享有相应的养老优待,如高龄津贴,将百岁以上老年人长寿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不少于300元。住房优先保障,对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的纯老年人家庭户,优先纳入廉租房保障范围;对农村贫困老年人无房户、危房户的住房纳入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医疗保健优待,如鼓励和帮助农村和城镇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老年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落实好符合条件老年人个人缴费的政府资助政策。老年人优先就医;需要住院治疗的,优先安排床位住院。政府兴办和支持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对老年人免普通挂号费。生活服务优待,如有条件的市公共交通(汽车、电车、地铁、航运等),可对65周岁以上老年人乘车免费;其他市、县(市、区)公共交通对65周岁以上老年人实行半价优惠、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逐步实现65周岁以上老年人乘车免费。老年人优先乘坐公共汽车、电车、地铁、长途汽车、火车、轮船。文体休闲优待,如政府兴办和支持的公共体育健身场(馆),凡是收费的,应按时段对老年人免费或实行半价。各类公园对老年人免门票费。维权优待,如法律服务机构对生活困难的老年人咨询自身涉法事务,免收服务费。各类律师事务所对生活困难的老年人,因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聘请律师的,应视情况减免不低于30%的律师服务费。
3.老年人工作取得的总体成绩
多年来,山东省的老龄事业得到了长足发展,取得了很大成绩。老年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完善,老龄服务水平不断提高,老年人基本权益得到维护、精神文化生活日益丰富,社会各界对老龄事业更加关注,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的热情不断高涨,积极应对老龄化逐步成为社会共识。
一是努力推动各项老龄政策落到实处。《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山东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出台后,省老龄办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意见,制定了省老龄委成员单位落实《山东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任务分工,召开了老龄委成员单位联络员座谈会,明确了有关单位的责任分工。同时,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加强督导,确保各项惠老政策及早惠及全省广大老年人。
二是积极实施“银龄幸福和谐工程”。2012年以来,“银龄安康工程”新增投保老年人数已达221.8万人,截至2012年6月底,全省投保老年人已达1009.3万人次,理赔4.13万例,赔付金额达8405万元。协调中信银行济南分行积极推进“信福年华”老年理财卡发行工作。在济南、淄博、东营、济宁四个城市进行了试点。大力实施银龄公寓扶持工程。积极协调省财政划拨资金1000万元扶持城镇养老服务机构。积极推进银龄长寿工程。召开了长寿问题专家研讨会,与有关部门联合开展了山东省老年健康与长寿研究,重点突出老年健康教育、长寿地区因素、影响健康因素、疾病与衰老、社会参与与健康长寿、精神关爱与健康长寿、制度保障与健康长寿、传统文化与健康长寿8个方面的内容,共收到论文100多篇。
三是积极加强老龄工作宣传和老年文化建设。开展了多项老龄宣传和文化活动。举办了“银龄之春——2012山东省老年人迎春音乐会”、“喜迎十,颂歌献给党”全省中老年歌咏大赛等活动;与韩国旅游发展局有关负责人就加强老年文化交流、旅游观光等进行了会谈,并签署了《中韩老年人手拉手文化交流活动合作协议书》;组织评选表彰了2011年山东省十佳敬老企业、十佳敬老企业家。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开展多形式、多层次老龄工作宣传。全省各级老龄部门抢抓机遇,积极开展老龄工作宣传,营造了有利于老龄事业发展的浓厚社会氛围。省老龄办在山东广播电台经济频道开办了老年类栏目——《关爱夕阳》;《山东老年》编辑部与省国资委联合开展了“省管企业老干部工作30年巡礼”征文活动。
四是省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和老年学学会工作得到提升。经过积极协调,山东冠华国际经贸有限公司向省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捐款600万元;银色世纪集团有限公司也向省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捐赠100万元,支持发展山东老龄事业。召开了省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换届会议,选举产生了新的理事长和新一届理事会。积极做好省老年学学会的换届筹备工作,督导各市建立老年学学会组织,目前,全省已有8个市成立了老年学学会,为全省老年学科研工作提供了重要的组织保障。
4.山东省老年人工作的不足
4.1 无障碍设施亟待完善
随着城市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我市公共场所出现了很多无障碍设施,如洗手间里的扶手、上下楼梯的滑坡等。它们的出现为老年人提供了方便,也体现着整个社会对于特殊群体的关注“希望全市以后能增加一些这样的设施。”我市目前的无障碍设施虽然逐渐增多,可还远远不能满足他们的需要,希望相关部门多关注他们这一群体,让更多更科学的无障碍设施能够出现在公共场所,让无障碍设施更加人性化,切实做到公共设施无障碍,让他们的出行能够更方便。
4.2 专座不专令人遗憾
“各位乘客您好,请主动为老弱病残者让个座。”乘坐公交车时,每当我们听到这句广播时,总会看到车厢前排的老弱病残孕专座坐的并非“专人”。为方便老年人、残疾人等,我市每辆公交车上都设置着写有“老弱病残孕专座”提示语的座位。近日,笔者随意搭乘了几辆公交车发现,专座上难见“老弱病残孕”乘客的身影,多数情况下坐的是一些年轻人。
4.3 空巢老人问题亟待解决
早在1999国际老年人年,国际卫生组织就提出了“积极老龄化”的观点,即通过倡导积极老龄化,最大限度地增加健康、参与和保障的机会,以实现尽可能延长人类健康预期寿命,提高老年期生活质量的目标。“空巢老人”随着年龄的增长,生理功能逐渐衰退,对他人帮助的依赖性越来越高,心理上也就越来越脆弱,对养老服务需求也日益迫切。
4.4 老年人体育活动较少
由于老年人的特殊体质,适合老年人的体育运动较为有限,加之适合老年人的体育运动场所较少,老年人体育运动不论从种类上还是时间上空间上都收到制约,老年人体育运动较少。
4.5 如何关爱老年人
首先,关爱老年人要尊重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其合法利益。《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婚姻法》以及《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都规定了老年人享受的合法权益以及享受的优待。老年人作为特殊群体,在社会生活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他们的合法权益往往较易受到侵犯,且维权比正常人较难。作为中青年人,我们必须主动尊重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并应积极主动帮助老年人维权。
其次,关爱老年人,要尊重他们的生活习惯,理解他们的精神要求,营造和木有爱德家庭氛围。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关爱老年人,不只是物质生活上的关爱,衣食住行当然要满足老年人的需求,但更重要的应该关注老年人的精神需求。老年人的精神生活需要得到满足,老有所养,更应老有所乐。尤其值得我们关注的空巢老人现象,要值得我们去解决。第一,老人要从思想上摆脱中国传统文化影响,建立新型的家庭关系。减轻对子女的心理依恋。要尽早将家庭关系的重心由纵向关系(父母与子女的关系)转向横向关系(夫妻关系)。适当减少对子女的感情投入,降低对子女回报父母的期望值。特别是子女到了“离巢”的年龄,要有充分的心理准备,逐步减少对子女的依恋状态。第二,老人要及时地充实新的生活内容,尽快找到新的替代的角色。如培养兴趣爱好,建立新的人际关系,调整生活方式,参与各种社会活动和公益性劳动等。第三,儿女应加强对老人的“精神赡养”,常回家看看。儿女应该在情感上和理智上有体贴父母的习惯,即使“离巢”,也要增加与父母的联系和往来的次数,以避免父母家庭“空巢”综合征的发生。和父母住同一城镇的子女,与父母房子的距离不要太远。对于身在异地的子女,除了托人照顾父母,恐怕更加要注重对父母的精神赡养了。子女要了解空巢老人在情绪上容易产生不良情绪,应经常与父母通过电话进行感情和思想的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