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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型行政执法的概念范文1
一、概念解析
行政执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针对具体的事件,执行行政法律规范的专门活动。行政执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说认为行政执法包括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和行政司法三类。狭义说认为仅指行政执法,本文采用狭义说。
古希腊哲学家普罗塔哥拉的名言“人是万物的尺度”①就闪耀着人文关怀的光芒。一般来说,人文的东西,主要是指心性、道德、文化、情操、信仰、审美、学问、修养等人的品性,它主要与人的价值、人的尊严、人的独立人格、人的个性、人的生存和生活意义、人的理想和人的命运等等密切相关。因此,所谓人文关怀就是以人文尺度为标准而对真实的个人的生活的关怀②。
因此,所谓行政执法中的人文关怀,是指行政执法的全部过程需要吸收人文关怀的内涵,行政执法的主体要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和行政自由裁量权,把执法的过程变成为考虑相对人的主观感受、尊重相对人的个体意志以及设置宽容、合理的行政程序,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服务。
二、行政执法体现人文关怀的立论基础。
(一)法理基础
现代法治国家法律是至高无上的,法律是实现公平正义平等的最终保障,因此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实现法律的效力,法律就必须具有一定的强制性,需要一定的强制力为后盾否则法律很难实现其应有的效力,更不能达到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法律就是施行暴力,就必须实行强制手段。法律还需要具有人文关怀,法律具有人文关怀是法治应有的特征,也只有体现人文关怀的法律才具有生命力,才能被人们所遵守和信仰,法律的评判结果才能被人们所接受和执行,否则法律将会被人们所遗弃,法治社会就难以实现。因此,法律必须体现人文关怀。行政执法是法律实施的主要的组成部分,它使大多数的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使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公共事务都依法有序运行。行政执法是最广泛最普遍的实施法律的活动,是法律实现的主要途径。行政执法的最终目的是保障人民的权利,行政执法能否体现人文关怀就决定了法律的人文关怀能否实现,最终决定人民的权利能否得到保障。因此要实现法律的人文关怀首先要求行政执法的人文关怀。
(二)宪法基础
随着宪法时代的到来,宪法作为一国的根本法,是保护公民权利的基本法,我国宪法已经明确规定人民原则、基本人权原则作为宪法基本原则。保护人权是宪法的根本使命。宪法修正案已经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如入宪法,宪法必须保障人权,这是宪法中人文关怀的体现。然而大多数情况下宪法不能直接保障人权,它需要行政执法来实现,因此行政执法必须遵守宪法的规定保障人权,体现人文关怀,否则就是违宪。宪法作为人权的保障书,现代宪法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其出发的点和归宿。政府存在和运作的根本目的就是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和自由。宪法中写入“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条款充分表明宪法对人权的重视,表明了宪法对人文关怀的客观要求。“法律出于人情”宪法的这一进步,体现了对人的价值的肯定和关怀。表明了宪法朝着人道、人性、人情的方向努力。宪法能够积极的保护人权,这对人权的保护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它需要具体的行政执法部门在实施具体行为时重视对人权的保护,对人性的尊重,因此,行政执法中体现人文关怀是宪法保护人权和体现人文关怀的客观要求。
(三)行政法理论基础
近十年来,行政法理论的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行政的理论基础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自从罗豪才教授于1993年发表了《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论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一方的权利与义务平衡》之后,迅速出现了各种理论基础,诸如“管理论”、“控权论”、“平衡论”、“保权-控权均衡说”、“公共权利论”、“服务论”、“政府法治论”等等,对于这些学说观点,学术界一直存在争论,然而经过细致分析,“政府法治论”更能为多数学者接受,同时也能与当下的国情相适应,是行政法发展的趋势,它不仅体现积极平衡精神的内化,为中国的行政法学发展明确了政府法治的目标,它能够充分的发挥政府的积极作用,同时能够有效的保障公民的权利。它不仅能够控制政府的行为还能引导、督促政府更好的为人民服务。③
基于行政法治论的指引,现代行政法的价值取向由传统的“国家本位”、“公共利益本位”,向“社会本位”、“权利本位”转变,由传统的“权力-服从”关系向“权利-服务”转变,由“强制行政”向“非强制行政”转变,行政手段也向“柔性”发展,更多的体现人性化的,使原来的单方管制向沟通、合作、配合发展,这些新型的行政理念和行政手段不仅使行政法治得到有效的执行,行政效益也大大的提高,更能够体现对人的价值的尊重和行政执法的人文关怀。
政府法治论使得政府要做到为人民服务,在自觉地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因此在具体的行政执法中就要求政府要转变执法观念,转变职能,弱化强权力手段的行使,尽量采取一些人性化的管理手段,使行政执法能够真正的满足人民人道化的生存,使人民感受到法律使尊重人性的,法律的遵旨是保护人权的,使得行政执法体现更多的人文关怀。
因此,行政执法体现人文关怀是现代行政的价值取向,是新型行政理念的追求的目标,是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
三、行政执法中人文关怀的现状分析
(一)行政执法中有利于实现人文关怀的因素:
1、立法方面的人性化趋势
随着中国法治建设的深入一系列人性化的立法不断的出台。随着中国法治进程的稳步推进,立法的人性化趋势将更加明显,这为行政执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成为行政执法体现人文关怀的法律依据。
⑴《宪法修正案》为行政执法体现人文关怀确立了宪法依据。宪法修正案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列为重要条款。这是“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重要体现。以人为本,是政府应当树立的一个重要执政理念,它是指一切从人民群众的需要出发,尊重人、爱护人、理解人、关心人、依靠人,努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不断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和健康水平,创造人们充分发挥聪明才智的社会环境,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以人为本的思想,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在行政执法中要凸显“人文关怀”。政府的执法行为必须以宪法为根本准则,追求“人文关怀”,否则就是违宪,这就为行政执法体现人文关怀确立了宪法依据。
⑵彰显人性化的《居民身份证法》将使公民拥有更大自由
“三无人员”的出现、假身份证泛滥、执法机关随意查身份证,各方面肆意扣押身份证等等,无不与旧有的身份证管理制度密切相连。今后,施行了17年的《居民身份证条例》将退出历史舞台,我国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以上种种缺憾,都将祛除和完善。新法对“公民”的说法突破了城乡居民在身份上的“界限”,这不仅与宪法的称谓相统一,同时,也使公民的权利义务更明确了,体现了对个人人格的尊重。
⑶《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充满浓厚的人文关怀的气息。2003年的“孙志刚之死”事件引起强烈的社会反响,同年8月1日起,《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正式实施,1982年5月国务院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同时废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出台显然是对实施达二十多年的收容遣送制度反思和检讨的结果。它彻底取消了收容遣送制度固有的强制功能和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性,使救助真正成为自愿、公益和纯救济性的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各地的“收容遣送站”也更名为“救助管理站”。这一崭新的立法主旨彰显了现代政府的公共服务理念,有助于实现由权力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角色转换,洋溢着浓厚的人文关怀的气息。
⑷《婚姻登记条例》体现人性化。婚姻登记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随着社会的发展,尤其是2001年《婚姻法》的修改,《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原来条例中的“管理”两个字,这不仅仅是名称的变更,它表明了在婚姻登记中政府职能从过去强调对婚姻登记的管理向充分尊重公民个人的自利、重视提供公共服务的转变。新条例取消了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离婚登记需要由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强制性的婚前体检等规定,并要求登记机关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当场予以办理,这一切都充分体现了政府的便民原则,彰显了尊重公民私权的立法理念,体现人性化。
⑸《道路交通安全法》凸显对生命尊重。新法凸显生命尊重,就通行原则、事故处理、处罚标准等作了一系列的新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出台,一方面从制度层面规范和监督公安交管部门及交警的执法活动,从源头上防范乱执法、滥执法和野蛮执法、现象;另一方面把尊重生命、关怀生命的执法理念深入交通执法的每一个环节。
⑹《行政许可法》便民措施突出对人的关怀。200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行政许可法》是我国法治建设中的一件大事,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都有重要意义。这部法标志着我国统一完整的行政许可法律制度的全面建立,这也是全世界第一部完整、专门、独立的许可法典。《行政许可法》按照合法与合理、效能与便民、监督与责任的原则,确立了行政许可的一系列便民和服务的原则,规定了一个窗口对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不得收费、讲求时效等重要制度,对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都将产生深远影响。“人文关怀”深入行政许可的每一个领域,“以人为本”的系列便民措施成为行政执法探索新的手段的典范。以上的系列立法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都是规范政府的执法行为;以上的系列立法还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它们都闪耀着“人文关怀”的光芒。人性化立法已成为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立法将越来越多关注广大人民群众的真实生活,越来越尊重每个社会个体的人格独立和人格尊严,追求人的全面发展。行政权的行使要贯彻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接受公众的监督,执法要崇尚理性,要追求人文关怀。
2、行政执法中人性化
政府不断的转变观念,转变职能通过实施各种措施努力推进依法行政,不断的完善和深化政府在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方面的职能,着力建设立足发展,营造环境,创新进取,勤政为民、廉洁高效、公正透明的、依法诚信、积极提供公共产品的政府,使政府真正成为“依法服务,诚信服务,高效服务”的政府。政府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新观念,更加强调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实现由“发展型政府”向“分公共服务型政府”的。在具体的实务中不断的失业保险、城乡养老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报、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这些措施树立了政府的“亲民服务”的形象,使人民得到了真正的实惠,彰显了政府执法中注重人文关怀的理念。同时在各种具体的执法部门,一些体现人文关怀的举措纷纷出台,如:
⑴公安部推出30条便民利民措施。
公安部门坚持执法为民思想,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群众利益无小事。”为了切实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提供更加便利的服务,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公安部在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征求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决定在户籍管理、交通管理、出入境管理、消防管理等四个方面,陆续实行30条便民利民措施。这30条便民利民措施,大多围绕人们的衣食住行展开,看似很“小”,对普通百姓日常生活的影响却很大。
户籍管理方面,到西部地区工作的应届大学毕业生,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到工作地区,也可以迁回原籍。到西部地区投资、兴办实业的人员以及西部开发建设所需要的各类人才,可以不迁户口,户口迁入西部地区的,如果今后返回原迁出地工作、生活,也可以将户口迁回原迁出地。新出生婴儿的常住户口登记,随父随母自愿选择。取消出国、出境1年以上的人员注销户口的规定(在国外、境外定居的除外)。取消被判处徒刑、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员注销户口的规定。
交通管理方面,考领小型汽车驾驶证的人员年龄上限由现行的60周岁放宽到70周岁。持有小型汽车准驾车型驾驶证的人员超过70周岁的,每年审验1次驾驶证,并进行身体检查,符合驾驶条件的,可以继续驾驶。允许左下肢残疾的人员考领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
出入境管理方面,居民凭身份证、户口簿按需申领护照的范围,今年内由上海、南京等25个大中城市扩大到100个大中城市,达到全国大中城市总数的1/3。在实行按需申领护照的大中城市,除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外,居民申请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免交工作单位或者公安派出所的意见。
这些措施体现了公安机关在行政执法中的人文关怀,更加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执法为民的思想,标志着公安管理从执法型到服务型、从限制型到保护型的转变,在更高的层次上实现国民待遇的公平和社会公正。
⑵近年来,监狱管理部门做了许多体现人文关怀的有益探索。
狱政部门考虑犯人最终要回归社会,为犯人的良好改造提供了许多富有创造性的条件,包括学习、生活、思想等。具有代表性的是2003年,经湖南永州市公安局的申请,在监服刑的曲南生和女友邓桂成顺利结婚,成为中国首例由公安部批准结婚的服刑人员,公安部在批文中说:“结婚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留所服刑犯服刑期间,如申请结婚,应当允许其办理结婚手续。”人性化的执法往往会给被执法者内心以震撼,更有利于执法目的的实现。④
监狱城中秋“不设防”。9月11日是农历的中秋节。这一天,记者接到一个让人听起来似乎很惊讶的任务:探访监狱新城。在与省女子监狱的一位监狱长闲聊时记者得知,此次活动是被“挤”出来的。组织这个活动是为了配合一年一次的秋季减刑大会,原定的日期本不在这一天,但为了能给服刑人员与家属创造一个团圆的机会,监狱领导经过了千方百计的协调,才把日子改在了这一天。除了让服刑人员及家属在监狱新城团聚外,女子监狱还安排了一系列特殊的节目:部分服刑人员可以和家属一同赏月;在今天举行减刑大会……虽然只是一个日期的改动,但其中却透露出一个信号,人性化正在逐渐渗透每一个角落。⑤
(二)行政执法中不利于实现人文关怀的因素
在现代行政执法的过程中有不少体现人文关怀的举措,政府在行政执法中越来越注重人文关怀,但是,现实生活中仍存在着大量的有失人文关怀的事例,行政执法真正实现全面的人文关怀并非一日之功,还需要漫长的成长过程,这显然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不懈努力才能实现。
1、执法的法律依据存在冲突。
由于社会发展的不可预测性决定了行政立法总有一定的滞后性,同时我国法律体系还不健全我们的法律体系中还有空白,很多方面达不到其应有的效果,不具备教育作用与威慑作用。在现有的法律中,往往缺乏可操作性。立法不具体,不明确,法律责任不清也造成了行政执法发展滞后,从而出现机构设置上的混乱,一些行政机关人以立法,立一个法就成立一个执法队伍,造成执法队伍的庞杂,进而出现多层执法,重复处罚的情形。这不仅是违法行政而且对相对人的权力造成极大的侵害,同时也影响行政效益。
2、执法人员官本位思想及人治色彩浓重,缺乏人文素养。
在中国这样一个具有长期人治色彩和“官本位”意识的国度,许多人对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理解不深,仅停留在表面"自依法治国成为治国方略以来,“依法治省”、“依法治市”、“依法治县”的口号层出不穷,但政府违法行政却经常发生,正如贺卫方教授所说“大多时候中国习惯口号治国”,在许多官员的内心深处,遇事最先想到的往往是领导的命令或者是以往的惯例,而不是法律,骨子里面缺少法律思维和法律信仰,许多官员法律意识、服务意识淡薄,不但没能成为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积极实施者和推动者,反而成为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严重阻碍,其掌握的权力成为牟取私利的通行证。
3、行政执法缺乏有效的监督违法行政屡见不鲜。
当前,我国在行政执法领域中的问题十分突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大量存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知法犯法、徇私枉法时有发生。一些执法人员素质不高,私欲严重,在一些地方和单位甚至出现了国家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私人化等现象,严重侵犯了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社会对此反应强烈。“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利的人使用权利,一直到遇到界限时方休止,行政执法也是如此,如果不对行政权实施有效的控制,必然导致行政权力的滥用和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侵犯。我国宪法明文规定,“人民群众对国家工职人员职务行为享有监督权”,怎样监督监督什么?却不得而知,我们不仅需要价值层面的正义,而且更需要可以看见并可以操作和实现的正义,否则,人民当家作主只能是一句空话。要想实现有效的监督必须也只能在政务透明,信息畅通,反馈及时的环境下依靠群众和不断的制度创新才能完成。
四、执法体现人文关怀的对策
(一)确立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
1、政府信息公开原则
政府信息公开是建立法治政府、亲民政府、服务型政府、契约型政府的必要条件。信息公开,有助于政府改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从而加强与公民之间的相互交流和信任,提高公民接受行政管理、履行行政义务的自觉性,更是对人性的尊重,能够体现人文关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必将在政府和行政相对方之间起到有效沟通的作用,为行政执法领域全面贯彻人文关怀创造条件。
2、比例原则
德国行政法学鼻祖奥托·麦耶曾经将比例原则誉为行政法中的“皇冠原则”。我国台湾地区著名的行政法学者陈新民教授认为:“比例原则是拘束行政权力违法最为有效的原则,其在行政法学中扮演的角色,可比拟‘诚信原则’在民法中居于‘帝王条款’之地位,所以,吾人称比例原则是行政法中之‘帝王条款’,当之不过。”行政执法中体现人文关怀就必须使用比例原则,因为,它能很好的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比例原则,要求政府采取的措施,包括普遍措施和个案措施,都要适应于它所追求的法律所规定目的,不得有所偏离;如果政府干预公民的自由为实现公共利益所不可缺少的,那么政府的这种干预必须是最小限度的,也就是说,政府在其职权范围内再也没有侵害更小的措施可以采取。同时,政府采取的措施对公民来说事不过分的,对政府的行政目标来说又是适当的。如在需要对公民采取强制措施时必须尊重比例原则,如果有多种手段可以选用,应当选择其中对个人自由限制最小的一种。比例原则不仅有利于行政目的的视线,而且能够使相对人的损失达到最小的,能够很好地体现人文关怀,因此应使用比例原则。⑥
3、紧急行政的必限度原则
在任何国家,因自然的或社会的种种原因而出现的紧急状况都是不可完全避免的,因此政府需要有紧急行政权来迅速处理紧急情况,维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但是,行使紧急行政权也应有必要的限度否则就会对公民的合法的权力造成侵害。紧急状态下公民的基本权利的限制不能低于本国宪法与国际法所确认的最低标准。要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对公民的权力的限定范围。紧急状态下受到限制的基本权利只应是个人权利中的人身自由权、表达自由权、社会权力中的财产权、罢工权、以及政治权力等其他权利便无限制的必要。⑦
4.信赖保护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来源于民法的诚信原则,二战以后在世界许多国家行政法治实践中得到广泛认可和运用,它是指因政府行为具有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行政决定一旦作出,政府就不得反复无常,朝令夕改,要讲诚信,法律要求相对人也对此予以信任和依赖。信赖保护原则的基础是公众对国家和国家权力合法性的信任,这种信任是政府维护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重要条件。这种信任应受到保护。公众信任如果不能受到保护,公民权利、公共秩序乃至整个社会都会处于不稳定、无序、多变的状态。信赖保护原则的形成,既是从形式法治走向实质法治的需要,也是民主与法治相互渗透交融的结果。通过保护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实现公权与私权的理性平衡,促进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的稳定。信赖保护原则的提出是保护相对方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对向对方予以人文关怀的必然要求。《行政许可法》首次肯定了行政许可领域的信赖保护原则,其基本含义是政府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必须诚实讲信用,具体体现在行政许可制度上有两个方面内容:一是是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许可的决定给被许可人带来利益,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撤销该项许可;二是如果遇有必须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形,行政机关在撤销许可时,如果被许可人基于信赖行政许可决定的合法性,投入人力、物力、财力开展了生产经营活动,因行政许可的撤销而产生的损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补偿。随着法治化程度的进一步提高,信赖保护原则也必将贯穿到行政执法的每一个领域。
(二)树立新型的行政执法理念
第一,政府要正确进行价值定位,树立法治政府、亲民政府、服务型政府、契约型政府形象。实现法治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政府要依法行政。系列人性化立法为政府执法提供了执法依据,政府依法行政是立法中人文关怀得以体现于客观现实的基本保障。因而建立法治型政府应该是政府进行价值定位的首要目标。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政府要改变传统的强权色彩,通过公权、私权合作,采取行政合同、行政契约等方式,充分发挥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参与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建立服务型政府、契约型政府。
第二,对行政执法法律关系主体人格的尊重。行政执法全面体现人文关怀,就必须对行政执法法律关系的每一方参与主体的独立人格予以尊重。执法人员的主体人格独立。行政执法中的人文关怀不仅要体现在对行政相对人一方,也要体现在具体履行职务的执法人员身上。长期以来,我国的立法和行政部门都把行政执法人员设计为执法机器,为其设置了种种桎梏而剥夺了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多种权利。行政权的基本特点决定了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然性,而最有资格行使这种权力的便是广大奋战在执法前线的行政执法人员。他们更了解行政案件的具体情况,更了解行政相对人的实际需要。因而,行政自由裁量权里面的人文关怀,更多的是行政执法人员的合法化、理性化执法,执法人员的主体人格应该受到尊重。
(三)厘清执法必严与人文关怀的关系
要正确把握好执法必严与人文关怀的关系。就必须明确二者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二者均体现着法律精神。执法必严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主要体现着执法人员对自己工作的高度责任感和在执法过程中的严谨、慎重、一丝不苟的敬业精神,面对违法行为敢于依法查处、公正处罚,而非野蛮执法、粗暴执法;人文关怀主要体现在执法程序和执法手段上,人文关怀,不是迁就不管,该查的不查,该罚的不罚,任由违法行为存在和泛滥,而是在执法过程中增加点人情味,提倡人文关怀。二者是互相依存、互相促进的。没有执法必严的要求,就无法体现法律的尊严,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就无法保障;没有人文关怀的执法,就是忽视或无视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容易演变成野蛮执法。只有达到认识上的统一,执法才能到位而不越位,社会才能得以和谐。通过执法必严与人文关怀有机结合,刚柔相济,入情入理,切实求得公正执法和执法效果的和谐。
(四)加强对执法人员和公民的法律教育
著名法哲学家伯尔曼在《法律与宗教》的扉页写到“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中国目前的法制教育还没有摆脱普法水平,应该看到,现阶段还有许多人对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理解还停留在表象层面,对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真正内涵理解还有待深入,对法律的本质依赖感还不够强,法律的真正权威还没得到国人的一致认可,为此全社会还必须加强法制教育。
当前,要加强对我国公民的法制教育,就是要强化三种观念:法律至上的观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自觉维护法律尊严的观念只有当所有的公民都养成学法、守法、懂法并监督法律的实效的良好风气;公务员真正树立服务意识,不唯权,只唯法,时时刻刻依法行政,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才会获得巨大的生命力。
服务型行政执法的概念范文2
本文是对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专题研究,主要内容是从几个基本理念入手,分析其存在的根本性问题,并提出解决这些问题的比较现实的改革路径和目标模式。在观点上,本文在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不适应性是我国行政管理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心是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新观点;在分析不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的基础上,提出以法治政府为中心的多重目标模式。
一、当前我国行政管理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随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而逐步展开的,并且经历了一个适应经济体制改革要求的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近30年来,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经过不断地改革,取得了重要进展和明显的成效,特别是从计划经济条件下的行政管理体制到适应市场经济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面已经有了很大的转变。从总体上判断,我国目前的行政管理体制基本上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但是,面对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现行的行政管理体制还存在着不少问题,仍然存在不适应的地方。
(一)政府自身的视角:我国行政管理体制不适应性问题的具体表现
如果说不适应性是我国行政管理体制的主要问题的话,那么,这种不适应性究竟体现在哪些具体问题上?许多行政管理部门的同志认为,现在行政管理中的主要问题是人员编制不够、经费保障不足、权威性不高、监管手段不强等。主要体现在这样几个具体问题上。
第一,政府职能转变还不到位,政府直接干预微观经济活动的现象依然存在,国有资产监管有待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体制仍不够完善,社会管理体系仍不健全,公共服务职能仍比较薄弱;第二,政府机构设置不尽合理,部门职能交叉、政出多门、权责脱节、监督不力的问题比较突出;第三,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有待进一步理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和执行不力的问题未能得到全面地解决;第四,依法行政观念不强,有法不依、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现象比较普遍。
同时,从理论的视角看,我国行政管理体制不适应性问题具体表现为:从行政管理体制的主体结构来看,主体结构上的问题主要是“政府机构设置不尽合理”;从行政管理体制的职能要素上看,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是目前整个体制的根本性问题;从体制的运行上看,相关机制不健全是行政管理体制比较突出的问题;从体制的制度要素看,法律制度不够健全和完善是主要的问题。
(二)市场主体和社会和谐的视角:我国行政管理体制不适应性问题的具体表现
分析行政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以什么视角切入是很重要的。目前我们对这个问题的分析,大多是行政机关的看法,主要是从管理者的角度来看待管理体制中的问题。从这个角度看到的问题或者说行政机关感受到的真实而迫切希望解决的问题,恐怕主要是权力不够大、力量不够强、经费不够多、手段不够硬、处罚不够重等。这些当然都是问题,作为行政管理者谁都希望不存在这些问题。然而,为什么在计划经济条件下行政管理体制不存在这些问题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却成为问题了呢?我们认为,主要原因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行政管理理念、职能、方式方法、手段等都不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其根本问题还是在职能转变上。当然,也有换位思考来考察行政管理体制问题的情况。但是,换位思考与在本位上思考,还是有所不同的。因此,有必要从市场主体和社会和谐的视角来考察行政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这里有几点需要说明:一是,市场主体的视角,即从企业和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角度来看行政管理的问题;二是,从市场主体的视角来考察行政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即可以从被管理者的角度来印证管理者提出的问题,使我们对问题的认识和分析更加客观和全面;三是,被管理者对问题的感受往往是直接的、真切的,感性认识的成分较大,需要适当上升为理性认识。此外,有些制度在实际运作中的情况可能不尽如人意,这种情况也要注意。
1.关于行政许可问题
行政许可作为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是政府管理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事务的一种事前控制手段,在我国行政管理中被广泛运用,对于保障、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缺少法律约束,实践中存在不少问题,有些已经成为生产力发展的体制。这也是人们感受到的政府管理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行政许可范围不清、事项过多,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不规范。(2)行政许可的设定权不明确。(3)行政许可环节多、周期长、手续烦琐,缺少必要的程序规范。(4)重许可、轻监管或者只许可、不监管的现象比较普遍,市场进入很难,一旦进入后却又缺乏监管。(5)利用行政许可乱收费,将行政许可作为权力“寻租”的手段。(6)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往往只有权力,没有责任,缺乏公开、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
2.关于行政处罚问题
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给予的一种行政制裁。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行政处罚是其主要的执法活动。据统计,行政处罚在政府及其部门的行政行为中占较大比例,因此,人民群众对行政处罚的意见较大,反映较强烈。
实施行政处罚,不仅应当根据实体方面的规定,而且也应当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然而,在行政处罚法颁布之前,由于对行政处罚的一些基本原则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行政处罚法的实施,虽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一些问题。但是,从目前的情况看,仍存在不少问题:有些处罚的设置不够科学,有些领域的处罚过多过滥;有的行政处罚与行政机关的利益挂钩,收支两条线制度流于形式;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不够规范;行政处罚偏离处罚目的和
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原则的情况比较突出,为处罚而处罚的情况经常发生,常常激化社会矛盾,影响社会和谐。
3.关于行政收费问题
行政收费和行政处罚一样,也是企业和群众认为问题较多的政府行为。其实,问题的要害在于不合法或者不合理的乱收费直接损害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目前,较大的问题主要有:一是收费项目繁多,范围较大。据统计,现在的收费种类很多,行政主体依据行政权力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相对人收取的费用主要有七大类若干种:(1)许可收费,如排污许可费、土地使用许可费、烟草专卖许可费等;(2)管理性收费,如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出租汽车管理费、计划外演出管理费、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无线电管理费、公路(水路)运输管理费等;(3)证照收费,如居民身份证工本费、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工本费、婚姻证书费等;(4)手续费、登记费,如中国国籍申请手续费、社团登记费、收养登记费、企业注册登记费、船舶登记费、土地登记费等;(5)审查检验费,如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费、新药审批费、进口音像制品审批费、中药品种保护审批费等;(6)资源使用费,如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水资源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等;(7)集资性收费,如港口建设费、车辆购置附加费、教育费附加、电力建设基金等。①此外,还有一些强制性的收费,如交通强制保险费等。二是收费不合理、不公平、不规范。三是收费量大,许多企业不堪重负。
4.关于行政强制问题
在行政强制权的行使上也存在问题。哪些机关可以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不明确;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形式繁多,同一行政强制措施有多种表述,缺乏规范;有些没有强制权的行政机关自行实施强制措施,甚至授权、委托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缺乏程序性规定,有些行政机关在采取强制措施时随意性较大,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害。
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路径
我国行政管理体制与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发展要求既相适应又相矛盾,矛盾的地方就是不适应的方面。不适应的问题是行政管理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改革行政管理体制,就是要针对其主要问题,解决其不适应的方面,使我国行政管理体制与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发展要求相适应。
(一)路径探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市场化?
在西方国家,有关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理论中,新公共管理理论主张引入市场化和私人部门管理方法来改造公共部门,奥斯本和盖布勒的重塑政府(reinventing government)和哈拉基的重理政府(reengineering government)是其中典型。新公共管理兴起于20世纪70年代,与西方国家的行政改革紧密相连,有人称之为“企业型政府”,“以市场为基础的政策”。按照休斯的看法,新公共管理的理论基础是经济学理论和私营管理理论,前者包括新制度经济学、公共选择学和交易成本经济学。新公共管理强调效率,不过也强调与其他价值的平衡。他们主要批评新公共行政以牺牲效率为代价来换取公平的过程。其核心思想和主要观点包括:公私的重新反思,认为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虽然有很多不同之处,但是也有很多共同的地方,政府可以效仿私人部门;政治与行政二分法的重新反思,政治使得管理更加复杂,但是政治不能与行政分离;重塑政府,奥斯本和盖布勒提出此概念,主要认为要更好地提高政府的效率;结果导向型而不是过程导向型政府,主要是平衡效率和其他方面的考虑;绩效测量,主要是寻求使政府更富有效率和责任;民营化,主张更多利用私人部门生产公共物品等。重塑政府代表了新公共管理的核心思想。②
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能否引入市场化和私人部门管理方法?能否把政府改革成“企业型政府”?简单地说,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能否市场化?
笔者认为,市场经济体制的一些方法在行政管理中可以适当运用,但是,是否选择市场化的改革路径从而把政府改革成为“企业型政府”,值得研究。比如,在市场条件下,行政机关不能像市场主体/,!/一样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又如,市场主体相互是竞争关系,行政机关却不能既是竞争主体又是管理者;再如,市场靠供求关系、价格机制来调节商品的生产、消费等,但行政机关却不能再用计划经济方式指挥干预经济,也不能用行政权力来获取经济利益。
可见,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把整个体制市场化是有问题的,但是并不是说不能在某些方面使用一些市场机制的原理和方法。如前所述,市场化要解决的是政府行为的效率和成本太高的问题,当然也可以考虑在职能转变上把不该管、管不了、管不好的事市场化,把政府正在做、不该做、做不了、做不好的事市场化,从而减轻财政负担,提高行政效率。如将政府机关的后勤管理社会化,将公务用车社会化,某些政府服务外包;将政府的园林、绿化、环卫等部门的职能转化为社
会化的公共服务等。这些服务性改革,有助于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有转变职能的一面,也能提高政府机构自身的效率。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等方面的问题,由于公权力不能市场化,且市场化也并不直接针对这些问题和解决这些具体行政行为中的问题。因此,市场化的改革,是解决政府机关自身建设问题的途径之一,但不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方面。
(二)路径探讨:自上而下的改革
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政府自身的革命,因此内部可能产生许多阻力。要革自己的命,既需要充分地认识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也需要有推进改革的外部动力。综观多年来我国改革的实际情况,一个重要的特点是改革往往从中央政府开始,自上而下推动。自上而下推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虽然是具有很强操作性的路径,但是这种路径更多的是形式意义,尚难回答实体内容上究竟应当通过什么途径来解决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使行政管理体制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
(三)法治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路径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改革行政管理体制的要求也愈来愈迫切。那么,改革行政管理体制究竟应当重点改什么?我们认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点应当是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是解决目前我国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体制上的问题的主要途径。通过法治化的路径进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在客观上就要求将其纳入法制的轨道来推进。具体说,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要点。
1.以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为重点,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
(1)从行政管理的基本性质看,行政执法是其核心活动,因此,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心应符合客观必然性。从政府对社会管理的角度看,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需要十分关注行政执法体制的改革。政府的责任是管理社会,在于其行政管理使社会各个领域得以健康有序的发展。政府行政管理的主要内容就是依法行使公权力,规范社会行为,维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因此,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应当首先关注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和完善行政执法体制。
(2)当前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面临的主要任务,就是进一步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纲要》明确规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目标就是经过约10年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包括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基本形成;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基本建立。行政执法体制改革,集中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核心要求和主要方面。
(3)从行政体制、行政管理体制、行政执法体制三者的关系看,改革行政执法体制是目前工作的主要方面。在行政体制、行政管理体制、行政执法体制这三者关系中,行政体制是一个上位概念。行政体制具有的性质和特征,行政管理体制、行政执法体制也都应当具有,但是,下位概念往往具有更多的自身的内容和特点。行政管理体制和行政执法体制的关系也是十分密切的。行政管理体制不仅包括内部的行政管理体制而且也包括外部的行政管理体制,而行政执法体制的整体性质则主要是行政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的外部关系。所以,针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外部关系而言,行政管理体制和行政执法体制也具有很大的同一性。因此,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必然要重点强调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4)从行政管理体制的基本要素看,改革行政执法体制直接关系行政主体、行政职能以及行政权力的运行,十分重要。
2.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使行政管理体制真正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
简单地说职能就是权力。职能问题是行政管理体制的核心问题。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是行政管理体制存在的诸多根本和关键问题所在。
关于政府职能的转变,有几个要点需要注意:
(1)强调政府职能要依法界定和规范。
(2)切实转变经济管理职能,主要用经济和法律手段管理经济,而不是行政手段。
(3)明确提出了转变政府职能的三优先原则,即自主解决、市场竞争机制调节、社会组织自律解决的事项,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行政机关不要通过行政管理解决。
(4)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要切实转到以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同时,要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和公共服务意识,简化公共服务程序,降低公共服务成本,逐步建立统一、公开、公平、公正的现代公共服务体制。这既是职能转变的方向,也是解决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问题的重要方面。
(5)政府职能分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四大类,职能转变,需要在这四个方面下工夫。
(6)政府职能转变既要适应经济发展要求,也要适应社会发展要求,在转变经济管理职能的同时,加强社会管理职能,在继续加强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职能的同时,完善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那么,如何转变政府职能?转变政府职能,调整行政权力,该管什么?不该管什么?如果这个问题不解决,政府职能转变就难以落到实处。这就需要转变研究和解决问题的思路,具体地说,有以下几个要点:(1)通过法制化的路径能够比较好的解决此问题。这种便捷的途径是法律本身具有的特性决定的。(2)就法律法规的制定而言,要贯彻政府职能转变的思想和理念,切实按照政府职能转变的三优先原则,来规定公民法人的义务,设置公民法人的行为规范。不符合三优先原则的,就不给公民法人设定义务和行为规范,当然也就不相应设置许可、处罚、征收等内容和法律责任了。这是从源头上解决职能转变问题。(3)对现有职能的转变问题,首先是理清已具有的职能,在此基础上通过法定渠道来解决。笔者认为,在政府职能转变的具体操作途径这个问题上应把政府职能转变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梳理工作结合起来,借用梳理的成果,推动政府职能的实质性转变的进程。(4)通过对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清理,修改或者废止相关规定,直接对政府机关不符合标准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法定权力进行调整。在这个过程中,公民法人可以提出意见,清理机关可以根据民意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全面考虑,综合平衡,合理调整,这对政府职能的转变也很有意义。(5)从法律制度的规定上来推进政府职能的转变,这是根本性的途径。从执法的角度来贯彻职能转变的规定,也是必不可少的环节。(6)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要改变政府管理经济的传统方式,必须着力解决关键性的问题,实现以点带面、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效应。政府职能转变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关键的环节,而减少行政审批事项是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切入点之一。
3.大力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已经开展多年了,总体上看,效果是明显的。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城市管理领域中多头执法、重复处罚、执法扰民等问题,明显地提高了行政执法的质量和水平。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了管理权、审批权与监督权、处罚权适当分离的探索,为改革现行行政管理模式积累了一些经验。通过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为合理配置政府部门的职能,精简行政机构初步探索了一些新的路子。形成了新的行政执法机制,树立了良好的行政执法形象。当然,尽管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取得了较大的成效,但是还存在如何进一步深化的问题。
4.强化立法、执法、法制监督
在立法上,应科学合理地规定管理的主体和职权,科学合理地设定权利义务,科学合理地规定和建立管理的机制、程序、方法、方式、手段,科学合理地规定法律责任等,从制度上肯定改革的成果,消除改革的体制。在执法上,通过规范执法、严格执法、文明执法,提高行政管理的质量和水平,使行政管
理符合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诚实守信、高效便民、权责一致的依法行政的原则。在法制监督上,加强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监督,不仅规范行政管理的依据,而且使行政管理体制的主体、职权、机制、制度等有关下位规定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使行政管理不致越位、错位,缺位的情况得到有效地纠正和避免。特别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通过梳理执法依据、确定执法职权、明确执法责任、加强评议考核、强化表彰奖励、严格责任追究等建立的激励奖惩机制,对有效解决行政管理中存在的种种问题,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是很有意义的。
三、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
(一)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目标模式的含义
如果说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是解决其存在的问题使之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那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则是研究什么类型的行政管理体制能更好地适应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要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针对的是现存的不适应的问题,是实然的过程,是实证的活动,是实在的既存状态;而目标模式针对的则是现行的行政管理体制的发展方向,是一种应然的过程,是对行政管理体制的理想类型和状态的未来展望。
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回答的是行政管理体制“应当”是一个什么样的行政管理体制,“应当”把现行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成一个什么样的理想类型等问题,其意义在于更好地把握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历史发展和未来方向,更加准确地认识和利用行政管理的内在规律,为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确立一个应当达到的科学合理的体制标准,从而使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真正适应我国的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要求,并且成为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强大动力。
(二)关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目标模式的不同主张
关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应当确立什么样的目标模式,有许多不同的理论主张。主要有以下一些观点。
1.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型政府论
中央党校周天勇教授认为,从促进经济的角度看,中国政治体制最迫切的改革,是建设一个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型的政府。政府体制和职能要从生产建设型向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型转变,从提供经济物品向提供制度环境转变,从行政管理型向公共服务型转变,从集中管理型向依靠市场调控型转变。为此,政府机构设置,要按现代政务需要进行;官员和公务员,要组织选择与竞争和社会选择相接合;依法行政,要置政府于法律的制约制衡中;行政行为,要接受社会的监督,透明公开。
2.“适度有限权力和有限责任政府”论
提出一个为大家所接受的政府管理新理念及其建立在新理念基础上的新目标模式还需要不断地探索,笔者认为可以将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目标模式确定为“适度有限权力和有限责任政府”,具体包含以下几点:(1)有限权力和有限责任的政府;(2)应当“适度”有限权力和有限责任的政府;(3)有限权力和有限责任相互对应。③
3.“社会回应型改革”论
中国政法大学薛刚凌教授论述改革的目标模式时认为,经济转型给社会带来多方位和巨大的变革,从理论上来说,行政体制改革应当尽可能地反映这些要求,并通过行政体制改革来促进社会转型。然而,传统的行政体制改革只关注经济转型的需要,对经济转型带来的整个社会变革没有做出积极的回应。其结果是社会多元利益没有得到肯定;地方之间平等的竞争规则没有确立;传统的通过控制官员来实现对社会控制的手段开始失灵;公共服务功能不发达;政府对社会的回应能力不理想。因此,行政体制改革的传统目标模式必须转变,应当用社会回应型的改革取代经济调适型的改革。传统改革的核心内容是以权力为中心的改革,改革的核心内容应重新定位为以权利与权力并重的改革;传统的指导原则是以市场经济规律为导向的改革,指导原则应当重构为以行政管理自身规律为导向的改革;传统路径程序是行政推进式改革,路径程序应当转变为法律推进式改革。④
4.公共行政模式论
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是要建立公共行政的目标模式。这一目标模式主要包括:建立参与型的公共行政决策架构;实施程序化的公共行政管理模式;推行竞争性的公共行政服务机制。⑤
公共行政的目标模式正在由效率模式向服务模式转变。公共行政的历史发展进程证明了这一点。效率行政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也许是适当的,但是随着历史条件的变化,效率行政已经无法满足当代社会发展的需要,公共行政的效率目标模式因而受到怀疑。一种新的公共行政目标模式,即服务目标模式正在得到普遍认同。⑥
(三)多重目标模式: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目标模式的选择
社会生活既是丰富多彩的,更是纷繁复杂的,作为社会的管理者、代表者,不可能只是面对单一的要求和诉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要满足社会各阶层的不同要求,满足社会多元利益的诉求,满足不同公民个人的不同愿望,满足不同市场经济不同主体的不同追求,满足全球化、现代化、信息化的需要,满足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满足社会民生的吁求,一句话,要满足社会方方面面、各个领域、各种主体、各种利益的要求,因此,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就不可能只是单一的选择,而应当是多重目标模式,多层次内涵的建构。所以,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发展方向,既需要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也需要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既需要服务型政府,也需要有限政府、阳光政府、责任政府等等。
笔者认为,应以“法治政府”为中心并与服务型政府紧密结合的多重目标模式概念来表述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
第一,建设法治政府,既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政府建设的总体的奋斗目标和新的要求。在法治政府的目标统领下,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有限政府、责任政府、阳光政府。为此,十七大报告在第六部分“坚定不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既强调要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又要求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既强调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规范行政行为,加强行政执法部门建设,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运行的干预,又要求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主任曹康泰认为:“hjt同志在十七大报告中多次提到要深入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谈到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时,具体明确法治政府建设要取得新成效。依法治国,对政府来说就是坚持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其核心就是各级行政机关按照体现最广大人民群众意志的法律、法规、规章,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⑦
第二,从外延上讲,法治政府可以涵盖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工作等方面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具体目标模式,具有很强的综合性。同时,法治政府可以涵盖社会各方面、各阶层、各主体对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各种企求、要求、希望等,范围十分广泛,内容十分丰富。
第三,从概念抽象的本质看,无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现象多么繁杂,其改革的本质和方向是改革和调整、理顺权力与权利的关系以及权力与利益的关系。那么靠什么来体现、规范、约束、调整这些关系以及其他各种社会关系?只有靠法律规定和法治理念和法治原则。因此,从高度抽象的角度考察,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发展方向或者改革的目标模式,应当是符合现代法治要求和原则的行政管理体制。法治政府作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是一致的。由法律确立,以法律为载体和体现形式,符合现代法治理念和原则的行政管理体制,这是我们所期望的。
第四,从法治政府的内涵上看,它包括了服务政府、有限政府、阳光政府、诚信政府、责任政府等内涵。法治政府的内涵,简单地说,就是按照法治的原则运作的政府,政府的一切权力来源、政府的运行和政府的行为都受法律规范和制约。法治政府奉行六项基本要求: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这些要求实际上也就是政府依法行政的基本准则,是衡量政府依法行政的标准,包含了现代法治的基本精神,体现了依法行政重在治权、治官的基本价值取向。这些原则、要求、准则等基本上都涵盖了服务政府、有限政府、阳光政府、诚信政府、责任政府的内容和要求。
第五,法治作为一个与人治相对应的概念,最核心的思想就是通过法律遏制政府权力,政府必须受到法律的控制。这也就是法治政府与非法治政府的根本分野。非法治政府只要求人们守法,而自己不用守法;法治政府则不仅要求人们守法,更要求自己带头守法。法治政府最基本的特征就是把自身的权力自觉地限制在法律的范围内,以防止权力的滥用。而这些正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所追求的目标。
第六,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应当符合法治经济、法治社会、法治国家的发展方向。如果说社会是法治社会,国家是法治国家的话,那么,政府就应当是法治政府,这是比较符合逻辑的选择。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就是国家依法治国,政府依法行政。依法治国也好,依法行政也好,其重要性不仅在于对促进经济发展、推动政治文明建设方面所具有的重要作用,而且也在于它们本身就是人类所追求的一种价值。因此,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目标模式的选择也应当体现这种价值追求。
第七,法治政府的基本框架是:在体制方面,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公民个人的关系基本理顺,政府职能转变基本到位;中央与地方、政府与部门的权限比较明确;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基本形成;行政权力与责任挂钩、与利益脱钩。在法制方面,行政活动有法可依,制度建设反映客观规律并为大多数人所认同,法律、法规明确具体、科学规范、切合实际;法律、法规、规章得到全面、正确实施,法制统一、政令畅通,合法权益得到保护、违法行为得到纠正或者制裁、经济社会秩序得到维护。在机制方面,及时反映人民群众意愿、权利与责任真正统一的决策机制基本形成;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基本建立,社会矛盾得到有效防范和化解;行政监督机制基本完善,监督效能显著提高。在观念方面,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观念,遵守法律的氛围基本形成。
由这样的体制、法制、机制、观念和原则、要求、准则等所构成的法治政府的模式,不仅能够切实解决我国行政管理体制中存在的问题,更好地适应我国迅速发展的经济、社会的迫切要求,而且也与当代世界发展的总体趋势相契合。总之,政府要积极履行自己的职能,努力建设法治政府。到那时候,行政管理体制顺畅,政府行政权力的取得受到良好的规范和制约,行政管理公开、公平、便民、高效、诚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会依法办事、能依法办事。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既是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紧密结合体,也包括了有限政府、阳光政府、诚信政府、责任政府等内涵,是用法治政府为中心和主体概念来概括的以服务型政府为重要内容的多层次、多结构、多要素的多重目标体系的综合模式。建立符合这种目标模式的体制,就是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努力的方向。
注释:
①参见戴少一、简龙湘:“我国行政收费的种类”,载中国法制信息网,登陆时间:20__年6月7日。
②参见李文钊:“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理论与政策选择”,《前线》20__年第1期。
③参见吕锡伟:“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特点及其目标模式”,《政府管理参考》20__年第2期。
④参见薛刚凌主编:《行政体制改革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__年版,第99~109页。
⑤参见李志勇:“从官僚制到民主制——试论当代公共行政的模式转换”,《长白学刊》20__年第5期。
服务型行政执法的概念范文3
一、行政执法中的公民协助义务的概述
(一)定义
行政执法是一个模糊的概念。本文所称的行政执法,是指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或执行职务的特定行政行为,是对相对人实施的组织和规制、管理与协调、监督与制裁活动。行政执法中的公民协助义务则是指依法律的规定或因自己的先行行为,公民在此过程中所承担的协助行政主体完成行政任务的义务。
(二)特征
1.协助义务的主体包括行政相对人和其他公民。有的学者将协助义务的主体直接界定为非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本文不赞同。理由有:(1)将公民的协助义务界定为非行政相对人的公民的协助义务易引起逻辑上的混乱。众所周知,公民,指具有中国国籍的全体社会成员。显然行政相对人符合公民的定义。(2)行政相对人的协助义务与其他公民的协助义务具有共同之处,如在行政处罚中,行政相对人保留自己财产,不应转移的义务与其他财产保管者不应转移的义务,是同一类义务。(3)将行政相对人的协助义务作为公民的协助义务的一种,符合法学界以主体为标准进行分类的传统观念。(4)有助于公民协助义务与行政协助的对比研究。
2.只有行政主体在行政执法的这个特定时间段内,公民才有协助义务。如果公民在行政执法之前进行的协助则可能是见义勇为或是举报监督;而行政主体在行政执法之后要求公民履行协助义务,公民有权拒绝。在这个问题上,还需对行政执法的时间起点及终点进行界定,尤其是对连续执法时间段的界定,本文认为行政执法的过程起于行政主体做出进行执法的决定时起到行政主体与特定行政相对人的特定执法关系终结时止,在连续执法中,则是相连续的行政执法全部终结时止。
3.协助义务是协助行政主体进行行政执法的义务,如对未经授权与委托的事业单位、公司及社会组织等,公民没有协助义务;同时,协助义务不包括协助行政主体进行民事行为,如某行政机关装修办公楼,要求货车司机帮助运输材料,不是协助义务的范围。
4.协助义务是法定或先行行为所引起的义务,这里的先行行为既包括合法行为也包括非法行为。
5.强调协助义务的义务性,但我们须明确它事实上既是一种义务,也是一种权利。
(三)分类
1.主动协助义务与被动协助义务。公民的协助是依法主动做出称为主动协助义务,公民的协助应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请求而做出,称为被动协助义务。本文认为,对于主动协助,当公民有此种协助的意思表示时,并不需要行政主体的同意。由行政主体允许或是同意,才能实行协助义务,有损此类协助义务的主动性;并且在某些紧急境况下,获得行政主体的允许或同意并不现实,也会造成与被动协助义务的界线不明。对于被动协助义务,公民的协助只能在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明示或暗示请求下才能启动,如果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请求后,法律又规定此种协助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如果公民不协助则构成不作为,要承担法律责任。
2.法定义务和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这里值得探讨的是行政主体与公民所约定的,由公民提供协助的行为,构不构成协助义务。本文认为行政主体与公民进行约定的这个行为,是先行行为的一种,因此由其所引起的协助行为是协助义务。
二、明确行政执法中的公民协助义务的原因
(一)行政权力来源于公民权力
文艺复兴时期,法国卢梭提出“社会契约论”,强调人民通过社会契约将自己的天然自由转让给集体,并认为,人民应该在政府中承担活跃的角色。人民通过投票等方式将自己的意志转化成公共意志,当政府背离公共意志时,人民有权改变政府的权力。
既然行政权力来源于公民权力,公民活跃于政府权力中也有合理性,那么公民在行政执法中的协助义务也就可以理解了。行政主体在行政执法中的权力来源于公民的让渡,当这种权力不能得到完美的实现时,就需要借助更初始的力量来加以完善,这种力量来自于行政权力的母体即公民权力,作为公民权力的拥有者的公民即适时的担当起弥补这种权力缺陷的角色,成为了行政执法的协助者。
(二)“新公共管理主义”理论的兴起
“新公共管理主义”强调减弱政府的权力,将政府由一个管理型政府转型成服务型政府。认为“一个小政府才是好政府”。由此将公民的自治权提到了公众的视野。这就表现出以公民补充政府角色的社会发展趋势。
公民的协助义务是这一发展趋势的结果,行政主体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偶尔会因为自身力量的限制而不能很好的完成行政任务,这就需要有新的方式加以解决即是公民的协助。而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社会与政府给予个体更多的自由,从目前的情况看,完全将行政权力放手给公民是荒唐的,但是给予公民更多参与行政的机会是好的尝试,公民协助义务必然使公民参与到行政执法的过程中,从而提高公民对行政执法的认识,对公民自治是有意义的。
(三)行政执法为民
“执法为民”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核心。在这一大背景下,越来越多的机关、人员都将执法为民作为自己的工作宗旨。这就要求行政主体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要切实从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维护好公民的合法权利。既然行政执法的目的在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那么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公民除享有权利以外,是不是应该履行一定的义务呢?
公民的权利义务是相统一的,即公民所享有的权利是他人所对等履行义务而保障的。在这样的情况下,要求公民适当的履行义务是合理的。行政执法为民所反映出的更多是对公民的权利的赋予,而将对等的义务规定在了行政主体身上,那么在近些年,行政主体不足以保障公民权利的情况下,要求其他的公民或相对人本人提供协助义务则合情合理。公民这种协助义务的提供,是对他人在行政执法中所享有权利的保障,当自己处于这种行政执法中时,其他公民也通过履行协助义务来保障其权利的实现。
(四)行政执法的不足
要求公民在行政执法中提供协助义务的直接原因即为行政主体行政执法的不足。在有的情况下,行政主体由于人员缺失或者技术缺失,不能完美的完成行政任务,而要求行政主体及时的补充力量又不现实,行政任务不能得以顺利完成的话,人民的利益可能遭受重大的损失,这时,其周围的公民恰巧有能力帮助完成行政任务,如果公民提供了协助义务,行政执法将顺利完成,因此,对公民协助义务的规定显得适当而有价值。
这种行政执法的不足时一直存在于各种各样的行政执法过程中,如警察在抓捕小偷的过程中,交通工具故障、人员不够等等,此时就需要一般的公民帮助提供工具或力量以完成抓捕。
三、构建行政执法中的公民协助义务的法律制度
(一)明确规定行政执法中的公民协助义务
虽然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有关于公民协助义务的规定,但是都是在具体的行政执法中的具体规定,本文建议在法律中专设一条,明确规定公民在行政执法中有协助义务,并将其寄希望于一直在草拟阶段的《行政程序法》。即可以在《行政程序法》中专设一条规定:公民有协助主体进行行政执法,完成行政协助的义务。同时可以在一些单行法中规定,如在“在实施抓捕过程中,公民有提供交通工具等协助抓捕的义务。以此来明确行政执法中国民协助义务的法定性、义务性及强制性。明确行政执法中的公民协助义务的行使方式,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有关作为的案例屡见不鲜,如路人协助警察抓小偷;有关不作为的案件也是存在的,如在警察抓捕小偷时,车辆的司机不得将车行驶到阻碍警察抓捕行为的区域。
(二)行政执法中的公民协助义务的履行及限制
法律既然要规定公民有协助行政执法的义务,那么对义务的具体履行就应改加以规定。首先强调履行协助义务的主体,即行政相对人及其他公民都是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成为履行协助义务的主体。其次注意协助义务具体的履行方式,如提供交通工具、提供物质帮助、提供证据、消息,协助看管、协助治理、协助抓捕等。出于保护公民的目的,应该对公民的协助义务必须在保护公民的基础上进行规定,以防止行政主体变相利用公民,逃避自己职责的情况发生。
1.公民履行的协助义务必须是有明确法律依据的,即使是先行行为引起的协助义务,有关先行行为也必须在法律中有明确规定,行政主体无权要求公民履行没有法律依据的协助义务,公民也不必履行没有法律依据的协助义务。
2.公民享有不履行义务的抵抗权。这种抵抗权是指在公民在行政主体要求履行协助义务时,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当场拒绝履行协助义务的权利。抵抗的理由可以是没有法律依据、或者现实客观条件不允许等。这种抵抗权强调当场拒绝,其效果是使公民可以直接不履行协助义务。
(三)确定公民协助的行政执法的后果承担
公民所协助的行政执法必然有一定的后果,由于公民在行政执法中处于辅助地位,所以受其影响行政执法所引起的后果或是完全意义上的行政执法的后果,或是发生变化的行政执法的后果,必然由真正的执法者即行政主体承担。但是行政主体对公民故意造成的消极行政执法后果有追究的权利。
1.公民的协助行为促使行政执法顺利完成,产生积极的结果的,行政执法的结果由行政主体承担。也就说公民协助所产生的行政执法的后果等同于完全由行政主体执法所产生的后果。
2.公民的协助行为致使行政执法没有顺利完成,产生了消极的结果,无论公民是否故意,这种结果也是由行政主体承担,但是在公民故意造成消极结果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有权依据惩罚规定对其进行追究。
服务型行政执法的概念范文4
一、“公共利益”内涵的厘定
公共利益和大众福社一直是社会进步和文明发展的关注焦点和产物,也是一般法律所追求的基本目标,在我国努力推行依法治国、依法管理的新的历史时期,公共利益当然成为公共管理及其政策的核心价值。那么,如何界定公共利益?“公共利益”究竟是指谁的利益?《牛津高级英汉双解词典》解释,公共利益是指“公众的、与公众有关的或为公众的、公用的利益”。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对公共利益的理解有所不同。在英美法系中,公共利益也称之为公共政策,主要指“被立法机关或法院视为与整个国家和社会根本有关的原则和标准,该原则要求将一般公共利益与社会福社纳人考虑的范围,从而可以使法院有理由拒绝承认当事人某些交易或其他行为的法律效力”。在大陆法系国家,与“公共政策”相关的概念是公共秩序,也称公序良俗。
我国宪法所涉及的公共利益大体上有以下含义:1)公共利益是社会共同体的基础和各种利益的整合,反映宪法价值体系的基本要求。因此,公共利益作为社会分工的产物,实际上承担着为社会提供规则的任务;2)我国宪法的公共利益,凸现国家作为公共利益维护者的功能,所有规定公共利益的规范中,以国家为实施公共利益的主体,从而确立了国家的地位;3)内容上,突出以公共秩序或社会秩序为基本价值趋向,强化了公共利益的工具性价值;4)公共利益、社会利益与国家利益既紧密相连又各自区别。性质上,国家利益主要是以国家为主体而享有的利益,而公共利益主要是由社会成员享有的实际利益,享有利益的主体是不同的。公共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界限主要在于社会利益具有功利性与排他性,社会利益不一定代表公共利益的要求;5)公共利益与民法、合同法等法律中的社会公共利益是不同层面的概念,普通法律上的“社会公共利益”应以宪法的规定为基础,受其价值的制约,不能任意扩大公共利益的范围。公共利益既是解决公益与私益之间冲突的依据,同时也是社会基本价值的指导原则,发挥价值示范作用仁’〕。
应该说,“公共利益”是一个高度抽象、范围宽泛和含义复杂的概念,如何明定、判断一直见仁见智,众说纷纭,概括国内外学界的主要意见,大多认为,理解和运用公共利益应坚持如下六条判断标准:1)合法合理性必须具有法律依据,才可能对基本权利加以克减和限制,故必须法律保留和法律优先;2)公共利益的受益范围一般是不特定多数的受益人,而且该项利益需求往往无法通过市场选择机制得到满足,需要通过统一行动而有组织地提供。政府就是最大的、有组织的公共利益提供者;3)公平补偿性运用公共权力追求公共利益必然会有代价,这就造成公民权利的普遍牺牲或特别牺牲。有损害必有救济,特别损害应予特别救济,才符合公平正义的社会价值观。
二、公共利益的实现途径
社会转型向政府的公共管理提出了挑战。政府公共管理在回应社会转型的挑战和压力时所做出的调整和创新,是渐进地进行的。其表现形式是政策替代,逐渐替代原先旧公共政策。正是这些政策替代,逐渐引发了政府公共管理的转变,其变革轨迹是:从无限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变,从管理政府向服务政府转变,从权力和责任相脱离的政府向民主参与的责任政府转变。目前,一些基层政府本着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强化公共服务;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有利于培育发展民间组织进行着改革和探索。这些探索不是简单地对现有管理体制进行修补增减,而是将政府的组织重建、职能转变、流程再造、管理更新进行有机结合。应该说,这一探索符合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和趋势,为实现政府改革与构建和谐社会找到了一条新的道路。现在,公民对政府的期望已经变得越来越明确:公共管理必须走向民主化和公开化;重视社会公民的参与;强调与他人共享权力,使公民真正得到所需要的公共服务。公共管理的精髓和追求目标,就在于“公众”的利益。
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设一个与发展市场经济相适应、人民群众满意的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服务型政府。这为我们如何认识、解决这个问题提供了一个清晰的思路。现代政府的实质是服务型政府。政府只有通过提供充足优质的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才能证明其存在的价值与合法性。没有服务就没有现代政府。可见,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与政府转型目标模式存在着内在一致性和契合性。作为政府转型的目标,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对我国政府的施政理念、政府职能、管理方式、绩效标准方面均提出了新的要求。这种转变的动力不仅来自于政府自身变革的需要,而且也来自社会、企业和公民的意愿诉求和互动。首先,施政理念要转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中国,施政改革不仅是政府行为方面的改进,更是行政理念方面的变革;实现政府转型,不仅意味着公共服务型政府目标模式的确立,更意味着政府施政理念的全面更新。因为只有具备了全新的施政理念,建设一个高效廉洁、法治透明的服务型政府才会拥有必要的前提和基础。只有首先改变过去长期形成的“管制”理念,才能有效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才能真正推进政府组织结构及其权力配置的改进,才能真正促进公务员的行为方式和观念的转变,才能真正建立以公众为导向的“公共服务型政府”。这就意味着政府公务员首先要在思想观念层面进行深刻的变革,要彻底改变过去强调行政审批、行政干预和行政收费等“管”的习惯,而转变为“服务协调”、“责任民主”、“依法行政”、“科学决策”。
众所周知,公共管理和政策不仅要合乎法律程序,还要合乎社会价值取向。因为合乎法律程序的政策,其实质意义上并不一定就具有合法性。从公共政策的来源看,公共政策源于解决政策问题,政策问题来源于社会问题,社会问题是涉及到大多数人的利益、引起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因此,公共政策所要解决的是大多数人所面临的问题,必须以公共利益为其价值取向。显然,大众所关注的也并非只是管理和政策的合法性,而是其价值取向。社会的发展和道德取向总是要为大多数人谋利益,促进大多数人的发展,因为每个政府为维护其合法性,都不得不考虑大多数民众的利益。从公共管理的本质来看,公共管理作为服务和增进公共利益的手段,是对社会利益的权威性分配,本质上是社会利益的集中反映,这就决定了公共管理必须反映大多数人的利益,才能使其具有内容的合法性。为了实现公共利益,必须从如下方面加强公共管理,制定公共政策:
(一)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
公共管理的方向是从“政府主导型”转变为“社会主导型”,为此,政府公共政策化和公共管理社会化两大趋势不可避免。要精简机构和人员、改革行政审批体制、推行电子政务、建立行政听证制度、实现行政程序公开等等。政府自身着重要“为经济建设服务”变为为公共利益服务。也就是说,政府要履行好公共管理职能,必须搞“瘦身运动”,进行公共服务供给的市场化改革。当然,我国公共服务供给机制改革不能脱离特定的国情和具体的生态环境。由于我国的市场还不成熟、市场运行的机制和规则不完善等因素影响,我国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不能象西方市场经济成熟国家那样全面铺开,而应该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当前现实而可行的做法是,应该逐步建立起以政府供给为主,其他供给主体共同参与的一主多元的公共服务供给体制〔’。这样,我国政府一方面继续成为公共服务的供给主体,另一方面又不再垄断,而是适当地寻求私营部门和第三部门的参与。一旦解决了政府垄断导致效率及质量低下的问题,我们也就寻找到了解决一直以来我国政府公共服务中存在的供给重经济建设服务、轻社会服务的问题的途径,即政府作为公共服务供给的主体将以提供关乎社会稳定的社会服务为主,而其他主体以提供经济建设服务为主。
(二)坚持政府行为法定化
要强化政府的服务意识和功能,必须实施政府行为法定化、改进行政执法作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努力实现依法行政。把权力、利益、责任、监督等各方面协调统一起来,明确权力与利益的边界,有效制止行政的随意性,克服政府权力部门化、政府权力地方化、部门利益法制化等不良现象,从而建构“法治型政府”。现代文明社会是法制社会,现代政府也应该是法制政府,依法行政是公共行政的基本原则。美国法学家福勒曾经说过,“法治的实质必定是:在对公民发生作用时,政府应忠实地运用预先宣布的应由公民遵守并决定其权力义务的规则,如果法治不是这个意思,它就毫无意义。”因此,所谓行政法治,作为公共行政的一个普遍原则和管理方式,要求政府行政权的获取、组织和行使,必须以法律为依据,政府之行政行为必须受法律的约束,不得逾越法律授权的范围,否则,即为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政府行为法定化有三个要义:一是依法平等。法律在政府和公民间无所偏袒,政府不能享有不必要之特权;二是依法限制。政府之一切行为必须遵守法律,不得违法逾越;三是依法负责。政府机关或公务员如有违法不当行为,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违法的法律责任川。应当看到,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法治化进程有很长的路要走。一方面,依法行政的理念尚未确立;另一方面,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尚未建立,影响了公共服务市场化建设。没有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就很难避免行政的人为性和随意性。民主监督制度不健全,不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投标制度以及严格的审计制度,就很难避免“暗箱操作”、“黑箱操作”。政府公共管理和服务的效率和质量就会大打折扣,政府公共管理行为会成为借“公共利益”之名行一己私利的借口,公共行政会成为权力寻租、滋生腐败的温床。
服务型行政执法的概念范文5
一、推行行政指导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推行行政指导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精神,紧紧围绕构建和谐工商和实现“四个统一”的目标,全面推行科学监管模式,强化服务意识,转变工商执法及监管方法,逐步建立健全行为规范、执法有力、服务有为、勤廉高效的依法行政管理机制,推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从权力型向责任型、行政型向法治型、管理型向服务型机关的转变,努力做到监管与发展、服务、维权、执法“四统一”,全面提升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层次和水平。
(二)实施行政指导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合法性原则。全县工商系统要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指导,所实施的行政指导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精神、原则和政策。二是合理性原则。行政指导行为要符合《纲要》提出的合理行政的要求,所实施的指导应当与实现对社会经济秩序的有效管理有必要的、合理的联系;实施行政指导应当采用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的方式、方法。三是平等自愿原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尊重其意愿,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更不能因其拒绝而给予不公正待遇。四是公开原则。要对行政相对人公开行政指导的内容、形式等,切实保障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行政指导信息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应当一律公开。
二、行政指导的内容
在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中,通过运用宣传、提倡、引导、建议、提醒、劝告等手段,确立合法性与合理性兼顾、依法管理和优质服务结合、权力和责任相统一的全新行政管理理念,逐步建立实施以下工作机制:
(一)建立实施行政引导制度。充分发挥登记、商标、经纪人等方面的管理职能及所掌握的相关信息,采用辅导、引导、提醒、信息等行政指导方式,主动服务行政相对人,支持、引导和帮助其正确办理相关事务,有序地进入或退出市场。
(二)建立实施行政劝导制度。在日常市场监管过程中,利用反不正当竞争、商标监管、广告监管、合同监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职能优势,通过教育、沟通、建议、提示、规劝等行政指导方式,规劝倡导经营者依法经营,引导其建立健全和落实各项规范化经营管理制度,做到守法、规范、诚信、文明经营。
(三)建立实施行政提醒制度。一是提醒分期出资的企业在承诺期限内缴足注册资本等有关事宜;二是通过巡查通知、电话通知、手机短信、红盾信息网、媒体公告等形式提醒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及时做好年检、验照工作;三是提醒营业执照、前置许可证件、商标注册证、动产抵押物登记证等经营证照有效期即将到期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时办理相关证照的续展延期或变更、注销、复核等。
(四)建立实施行政违法疏导制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开展反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查处假冒伪劣、取缔传销和变相传销、打击商标侵权、虚假广告和合同欺诈及食品安全等行政执法过程中,通过解释、教育、说服、规劝、警示等行政指导手段,做到事前预警告诫、事中纠正制止、事后教育规范,指导管理相对人自行纠正或杜绝违法行为。预防和减少严重违法案件的发生,实现规范市场主体及其市场行为的目的,进一步营造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
(五)建立实施行政建议书制度。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的问题,采取书面形式,给予预警、引导、提醒、劝导等行政指导建议,实现行政管理相对人自行规范市场主体资格、经营行为和竞争行为的目的。
三、工作目标和步骤
全局推行行政指导的总体工作目标是:经过*年的努力,使行政指导这一柔性管理方式在全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中得到全面、深入运用,逐步建立起我局的行政指导工作体系,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民主法治、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机制,实现由“事后监管为主”向“全程指导型”转变,监管模式由“刚性为主”向“刚柔并济”转变,切实体现“科学监管、民主监管、依法监管”。
推行行政指导的步骤是:通过一年的宣传教育和培训,使全局执法人员充分认识推行行政指导的重要意义和具体内涵,切实转变管理理念。通过在各监管领域的探索,初步建立起工商行政管理的各项指导机制和规章制度,为全面推开行政指导奠定坚实基础;通过一至二年努力,逐步健全、完善和落实各项指导机制和规章制度,使工商人员能够在各个监管领域积极、灵活运用行政指导管理方式,使行政指导在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逐步发挥重要作用;通过二至三年努力,使行政指导在工商管理工作的所有监管执法领域得到全面、深入运用,并实现行政指导行为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使运用行政指导方式管理各项事务成为全体执法人员自主、自觉行为,使行政指导在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长期发挥重要作用。
四、组织领导,责任分工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保障行政指导工作的顺利运行,县局决定成立推行行政指导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局政策法规股,负责日常工作。*兼办公室主任。
县局各股室在做好自身行政执导工作的同时,要加强对各所的业务指导,及时总结工作开展情况。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工作领导。行政指导是一项具有长期性、综合性、全局性的工作。各股室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积极探索,不断完善。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的,必须依法执行。需要明确的是,行政指导与行政执法一样,均为行政机关的职责。要防止两种倾向:既不能以行政指导为由弱化行政执法,也不能因片面追求办案而忽视行政指导。各单位要加强行政指导,规范执法行为,努力运用多种行政手段、行政措施,提高行政指导的针对性,完善信用监管的内容,提升监管水平。
(二)各业务股室要根据自身的业务职能,提出具体可行的行政指导工作指南,并在做好上述几方面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行政指导范围,创新、丰富行政指导的内容、方式和方法,使行政指导工作在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三)各单位要不断总结和提炼开展行政指导工作的好的经验做法,及时查找存在的不足,对好的做法要及时给予推广,对存在的不足要及时进行完善,并及时地将本单位开展行政指导情况报县局。
六、*年行政指导工作的具体安排
(一)工作任务分解。政策法规股负责制定全局行政指导工作实施方案;负责组织协调、日常指导;负责工作落实情况的检查、督促;负责工作考核、总结和典型经验的推广。
办公室负责行政指导工作中的部门协调和相关综合性工作;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监察室负责对行政指导工作社会效果的回访评价;会同法制股对行政指导工作进行督察检查。
登记注册分局负责在行政许可的全过程运用行政指导的方法,帮助各类市场经营主体规范地进入、退出市场,帮助企业建立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大对改制企业的帮扶力度。逐步探索建立核准名称提示制度、新型企业登记指导制度、名称核准反馈管理制度、企业工商联络员制度等。并在建立制度的基础上,采用适时公开工商部门在办理登记事务过程中掌握并作适当加工的信息资料,供相对人参考;通过明确所需材料、提供示范文本、指导规范填报等方式引导行政相对人正确申办各项登记事务;指引停业、被吊销企业依法推出市场等。提示分期出资登记的企业按期缴足注册资本,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提示企业及时办理年检手续;提示营业执照经营期限或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许可证件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企业,及时办理证照重新登记或变更登记。
商广股负责引导企业利用商标战略促进发展的角度,开展行政指导。指导企业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引导企业充分认识商标品牌的重大意义、取得商标专用权。指导企业加强商标使用管理、正确选择和应用商标、在市场营销中突出商标的宣传。指导企业申报驰名、著名商标和做好实施商标专用权保护的长远规划。
指导规范广告经营行为,指导广告经营者和广告者正确认识和把握广告经营活动,依法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对于广告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未办理登记审批手续的、户外广告中未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登记证号的、广告主未按规定程序登记擅自户外广告的、广告经营者未建立健全业务管理制度(承接、审核、档案管理)、广告经营者承办或广告业务未签合同的、广告中使用的语言文字模糊不清、用语不准确等不规范行为,加强指导、提示、建议,促进广告经营活动依法开展。
合同股负责拍卖活动备案、合同监管方面的行政指导。充分发挥行政确认职能所掌握的相关信息的作用,适时公开,供相对人参考;推行使用合同示范文本,规范合同签约行为,尤其是要建立合同帮农行政指导工作机制,指导农业合同双方依法规范订立、变更、解除合同,支持和规范订单农业;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户依法签约,诚信守约,并将其信用情况列入企业信用监管之中。
市管股负责指导集贸市场和批发市场经营者履行市场开办者的义务,督促业户落实自律制度。
直属局负责经纪人管理,完善经纪人备案公示制度,指导经纪人的经纪行为。
公平交易局负责建立行政违法疏导制度和行政建议书制度。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行政相对人进行事前预警告诫、事中纠正制止、事后教育规范,通过解释、感化、说服、规劝、劝阻、警示等行政指导方式,使行政相对人认清利害关系、知晓法律法规,自觉、自愿纠正违法行为,杜绝一罚了之,防止违法反复;对一些有违法苗头的相对人给予预警提示,帮助其及时纠正,避免违法;对一些轻微违法行为予以告诫规劝,及时消除违法;指导相关企业和经营者辨别传销活动与直销活动,指导企业依法取得直销经营资格,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负责食品安全监管与指导,督促食品安全制度的健全、规范与落实;指导食品经营者建立健全进销货台账登记制度,指导流通领域食品经营者加强食品安全防控;引导食品经营户加强对法律责任及义务的认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指导有条件的经营户建立食品快速检测制度;指导*四级网站依法解决消费纠纷;引导村镇、学校、社区、市场、企业加强消费维权;定期收集、汇总、整理消费者申诉举报及咨询等有关信息进行分析,形成指导性意见和政策性建议,向社会公布。
(二)工作安排
第一阶段为学习动员阶段:*年*月*日—*月*日。机关及各单位要切实抓好对省工商局《关于在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推行行政指导工作的意见》和《*县工商局推行行政指导工作实施方案》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根据县局的统一安排,结合各自的工作实际,突出重点。要结合全员教育培训和岗位大练兵活动,加强对全体干部职工的行政指导工作知识培训,使每一位执法人员准确把握行政指导的概念、特征和表现形式,熟练掌握行政指导工作的要求,结合法律知识、业务知识的学习,融会贯通,提高开展行政指导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服务型行政执法的概念范文6
【关 键 词】转型 政府管理 创新
在当前经济社会转型的新形势下,改革发展中的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大都与政府改革不到位、政府改革滞后相关。“十二五”时期,“转方式、调结构、促民生”成为主基调,政府管理创新的重要性将进一步凸显出来,甚至成为深化改革、促进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所在。
一、我国政府职能转变的困境
尽管经过30余年的改革开放,我们的行政管理在机构设置、职能调整、执行效能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就,政府的管理范围、方式和制度安排方面都有了长足的进步,但是,由于思维的定式和体制的惯性,目前的政府管理理念、方式和制度仍然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具体而言,政府职能转变主要存在三个困境:
(一)在履行政府管理职能的理念“樊篱”
从政府管理的理念看,受传统的政治观念、社会习俗和文化影响,政府管理理念中“官本位、权力本位”的色彩十分浓厚,政府直接面对社会从事大量繁杂而微观的管理活动,在资源配置上处于支配地位,强调了公民对政府管理的服从义务,弱化政府对公民所承担的责任和服务,政府“万能性”突出,社会中介组织和社会的自治功能羸弱。
(二)在履行政府管理职能的效能“窠臼”
政府管理的泛官僚性使各职能管理部门之间职能交叉,在具体事务上相互推诿,缺乏有效的监督和激励。政府管理体制的不顺,一方面使企业缺乏应有的自利和创新动力,想有所为而不能为;另一方面,又使政府角色发生易位,该做的事情却没能做好,比如,企业之间缺乏竞争,缺少压力和危机感,技术创新难,科研成果市场化程度低。当前一些政府部门履行行政职能的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还不相适应,效能还不能充分发挥。
(三)在履行政府管理职能的行为“怪圈”
不少政府部门在履行管理职能时,存在着“越位、错位、缺位”的现象。一是越位。对不该由政府管的事情政府去插手,如过分热衷于招商引资,给每个政府部门下达招商引资的指标,干预企业的内部经营管理和人事事务等,这使得政府职能呈现无限扩张的倾向。二是错位。表现在政府与企业、市场的分工不清,行使了不该由政府行使的企业职能和市场职能,如在垄断行业和事业领域,政企不分、政资不分、政事不分还比较普遍。不少政府部门与市场中介组织仍维系着类似挂靠的关系,一方面影响了政府部门对其依法监管效能的发挥,也影响了中介机构独立行使职能,发挥其在市场经济中不可替代的作用。三是缺位。表现在应当由政府完成的事情政府没有履行好职能。如社会保障水平和覆盖面都还不尽如人意,在建立和维护市场秩序特别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秩序方面,政府工作还不到位。
二、新时期政府管理创新的趋势分析
从新公共管理的视角来看,政府管理主要包括战略管理、政策管理、资源管理和项目管理。与之相对应,我认为,新时期政府管理创新已逐步呈现四个特性:
(一)战略规划更加考量结构性
战略规划直接影响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的生态,从改革开放的历程来看,我们国家的战略规划无论是国家性的、区域性的、产业性的,从概念化的战略规划向结构性的战略规划转变的趋势十分明显,这种结构性包括了各种层测的区域定位更加明显、功能角色更加突出、产业布局更能体现结构互补。《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和荣获“国际杰出范例奖”的广州战略规划最显著的特征之一就是城市和区域的功能定位明确、产业层次结构清晰。
(二)公共政策更加注重人本化
科学发展观内容丰富、寓意深邃,其最本质、最核心的内容就是“以人为本”,所以满足人民群众的利益,保护人民群众利益,发展人民群众利益,是公共政策的最基本原则。科学发展观与公共政策人本化走向的需要是基本一致的,它是可以促进公共政策更为科学化和民主化,真正体现科学发展观的科学性与公共政策的理念一致,这不但是科学发展观落实的关键,也是科学发展观在公共政策中体现价值的关键。
(三)资源管理更加体现战略性
资源管理对象包括硬性资源和必要的软性资源,且朝向战略性发展的趋势明显。以人力资源为例,很多政府都请人力资源专家实质性地参与战略研究和制定全过程,从而使人力资源管理更趋于强调战略问题,强调如何使人力资源管理为实现政府战略目标作更大的贡献。还有,当前我们要建设的“能源节约型资源友好性社会”更是将能源统筹予以战略化的重要理念。
(四)项目管理更加凸显市场化
项目管理是从企业管理和工程管理借鉴的概念,它在政府部门中被证明同样能提高绩效。以政府投资项目推行“代建制”,“代建制”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分工的扩大以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而被争相选择和广泛应用的一种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管理方式,政府不介入具体的经济活动,既符合国际惯例,有利于维护正常的市场运行秩序,又可有效地杜绝公务人员产生腐败。因此,以“代建制”等市场运作方式进行项目建设管理体制改革成为必然趋势。
三、新时期政府管理创新能力的提升途径
政府管理创新作为一个开放性的建设体系,应当是与时俱进的,面对当前深刻的内外调整与变革,我们必须将政府管理创新与经济社会转型结合起来,统筹推进,笔者认为主要要做好“一个植入两个转变和三个树立”:
(一)植入企业家精神,激发政府管理者的成就需求,推动政府管理创新实践
企业家精神作为企业家组织建立和经营管理企业的综合能力的表述方式,是一种重要而特殊的无形生产要素,政府管理创新是一项开创性事业,与之相称的以有眼光、有胆略、敢冒险、善经营为基础的企业家精神是管理者急需甚至是必备的。我们可以看到这样一个路径:“浙商精神”具有勤劳诚实合群的性格、敬业冒险灵性的气质和创新经营协调的能力,政府及其管理者具有这种“软实力”势必能审时度势、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从而推动“草根浙商”向“森林浙商”转型、从“浙江制造”向“浙江创造”转型、最终推动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最终实现集约型、品牌化、高附加值、强竞争力的产业模式。
(二)转变政府职能,继续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进一步合理界定和调整政府职能,建立起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集中精力抓好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实现“三个转变”即:实现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转变,实现政府机构设置和运行机制向科学化、规范化、法定化的根本转变,实现政府管理与服务方式向以人为本、高效便民、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的根本转变。切实处理好政企政资政事关系,发挥好市场中介组织的独特作用,由此实现对微观主体的间接管理,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三)转变管理方式,全面提高行政效能和水平
继续加强政府行政的有关制度建设,规范政府行政工作程序。不断完善重大决策专家咨询制度,切实发挥好政府现有咨询专家的作用。同时要强化重大决策公示和公民听证制度。完善政府常务会议列席制度、社情民意反映制度和群众接待日制度,建立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通过决策的程序化、制度化、民主化,保证其科学性和可行性。继续深化政府机构改革,实事求是,适时对政府机构作必要的调整,使政府机构设置更加科学,以更好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客观需要。在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大背景下,也要强化政府对市场主体的监管职能,不断探索监管的方式方法,切实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四)树立“服务型政府”理念,强化公民本位、社会本位
总理指出:服务型政府是“为市场主体服务,为社会服务,最终是为人民服务”的政府。因此我们的政府管理应立足公民本位、社会本位、权利本位,扩大公民参与,培养和借鉴民间的创新力量。首先,政府要加强与公民的对话,通过与不同利益、政策观点的公民进行讨论和协商谈判,政府不仅可以获取群体智慧,还有利于增强共识感和责任感,实现公共利益。其次,政府要加强公民参与的制度化建设。就是在充分遵循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的前提下,对公民参与的内容、方式、途径作出明确的规定,使其可以按一定的程序实际操作,并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使公民参与经常化、制度化。
(五)树立“法治型政府”理念,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政府行为
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对不符合上位法要求规范性文件,坚决予以纠正;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建立和完善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专家咨询制度、社会公示和社会听证制度、决策责任制度,加强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建设;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确保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继续深化全程办事制,完善便民措施,提高办事效率,加强对行政许可的后续监管,完善长效监管机制;改善行政执法,促进严格、公正和文明执法;强化政府机关问责制,树立责任政府形象,提高政府的公信力。
(六)树立“阳光型政府”理念,推动电子政务,创新监督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