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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行政执法的主要困难范文1
对于商业领域不当的互联网媒体行为,目前的制度设计应该说严重落后于现实需要。由于诽谤属于自诉案件范畴,根据刑法,必须依靠当事人自身收集证据并提起诉讼。然而,网络推手之间的幕后交易以及诽谤行为全部在网上进行,受害人在每个环节的取证都非常困难,要启动诽谤犯罪司法程序几乎不可能。同样的难题也决定了受害人很难通过民事侵权制度维护自己的民事权利。司法实践中,由于侵犯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虚假广告等相关刑法条款长期缺少适用于互联网环境的司法解释,加之这些规定的适用均有比较严格的门槛标准,公权力的介入长期可望而不可即,相关的司法判例屈指可数。即使司法解释根据形势发展做了更新,仍然存在许多适用上的难题。比如,对于互联网上大量的虚假广告行为,仍然没有可以适用的司法解释;另外,对于侵犯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犯罪,网络、网络公关公司与媒体平台是否都要承担责任,以及各自承担什么责任,目前的标准并未涉及,各界的认识也存在很大分歧。
就行政执法机制而言,由于目前缺少对互联网媒体行为的准确定性,加之对于网上争议事项的管辖权划分不明确,中国的行政执法机制在规范网络言论方面,要么长期处于虚置状态,导致网络鱼龙混杂,缺少规范,普通消费者难以鉴别,无所适从;要么到情况比较严重以后直接走入另一个极端,完全以封堵、屏蔽、过滤等技术方式或者传统管理手段解决问题,负面效果难以控制,也难以形成良性的治理结构与秩序。
在发达国家,网络商业推广行为(我们俗称的媒体公关),均是其互联网管制的重点领域。欧盟《电子商务指令》不但以专节系统规范网上商业推广行为,还于2005年专门制定了《不当商业推广行为指令》,规范媒体公关。美国有关网络商业推广行为的管理机关是联邦贸易委员会,该委员会根据《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对于虚假陈述的规定,专门制定了适用于网络媒体公关的行为规范指引,并在实践中对于违反规定的网络公关公司、网络均予以制裁。
总结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可以发现,其对媒体公关的规制政策并不是简单加以禁止,而是普遍要求公开、透明陈述。也就是说,与其他任何形式的公关一样,媒体公关行为本身并不违法。只要法律没有明确禁止,任何人都有权宣传、推广自己的产品或者服务,当然也有权对他人的产品或者服务评论、批评,这既是言论自由的体现,也是消费者、使用者、经营者的基本权利。但是,一旦这种言论涉及金钱或者其他形式的对价给付,就构成了商业推广行为,就要受到法律的规制,而不再是简单的言论自由问题。政府对于商业推广行为加以规制的法律依据在于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防止虚假宣传行为影响消费者的判断与选择。不论是在欧盟还是在美国,对媒体公关的规制方法均是要求付费方与收费方必须如实向公众陈述这种事实,否则即构成违法行为,可以对所有当事方实施制裁(包括发帖得到报酬的普通网民)。至于媒体言论,只要披露,不论是自我表扬还是批评第三方,都可以继续。发达国家的这种网络媒体规制方式类似于对传统广告的治理,即各种形式的商业推广活动都可以做,但必须让受众有知情权。
这种治理方式的好处在于:1.将陈述、披露义务施加给商业推广行为的所有当事人,并且,不如实披露本身即构成违法,可以省略执法机关与受害人普遍去主动查证违法的繁琐程序,整个制度的设计会更为合理、简单,可以从解决信息不对称入手,构造整个制度,符合发达国家以信息披露为重点构筑监管制度的一贯做法。2.在名誉诽谤、侵犯商誉、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之外,明确将不如实披露商业推广关系的行为作为违法行为单独列举,可以形成一种交叉执法的双重责任追究制度,既可以根据相关具体违法行为追究法律责任,也可以单独或者合并追究不披露信息的法律责任。这样的执法结构,更为严格,也更便利法律的执行。3.对媒体公关不是简单禁止,而是通过信息披露方式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将判断权、选择权交给消费者,既避免了一般禁止必然带来的连锁负面影响,达到“不战而胜”的结果,也可减少对市场主体的过度干预,宽容不同形式的商业推广活动,同时也鼓励了各种言论的自由表达。
以公开透明构建制度
对于互联网媒体规制,我们认为:
首先,应明确相关概念和制度建设的重点,建立符合国际通例的系统管理制度。目前,对于互联网媒体规制,有很多不同的概念,如“网络水军”、媒体公关、网络推手、“”。并且,不同方面在使用这些概念时,指向的对象并不统一,有的包括委托方与执行方,有的仅指实际执行方;有的在中性意义上使用,有的本身就带有贬义;有的仅在政治领域使用,有的则适用于一般情况。这种状况,既不利于明确问题,也不利于构建有效的制度。我们认为,有必要引入商业推广概念,并围绕这个概念系统构建相关制度。这是因为,1.这个概念含义非常准确,属于国际通行概念,可以避免其他概念定义不清晰、范围不明确等问题。2.这个概念属于中性概念(与广告概念类似,但适用范围比广告概念大很多),本身不带任何价值判断,不像“网络水军”、网络公关等概念带有很强的贬义色彩。只有围绕中性概念,才可以借鉴国际经验,构筑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系统管理制度。3.对这个概念做出创造性解释或者规则明确,可以与现行广告法、刑法等建立有效关联,较快地完成制度构建任务,避免完全另起炉灶带来的制度成本。
客观分析,网络媒体行为通常可以划分为两大类,一是对自己的正面宣传或者包装,二是对竞争对手的负面评论或者攻击。尽管网络媒体行为常常会因为对于竞争对手的负面攻击而牵涉诸如侵犯商誉、侵犯隐私、侵犯其他民事权利等事由,并且,中国对于侵犯商誉、侵犯网络著作权等网络违法行为还存在法律依据不够完全明确等问题,还需要进一步通过修改法律以及制定司法解释来提供依据。但是,这些领域应该说基本已经有规可循,近年来的立法活动已经做出了积极的回应,目前主要是一个严格执法问题。随着执法能力的提升,这种负面攻击对手的行为,应该会实质性减少。相比之下,我们与发达国家在这个领域的最大差别,也是最需要向发达国家学习的,是对商业性质的正面推广行为的有效规制。如前所述,不但现行司法解释根本未涉及互联网商业推广行为的刑事标准,行政执法也基本处于虚置状态,互联网商业推广行为基本处于完全放任状态,对消费者的潜在影响与危害巨大、深远。因此,在正面宣传与负面攻击行为之上,提炼出商业推广概念,并建立相关制度,可以奠定网络媒体行为规制的整个制度基础。
其次,要因地制宜,分类治理。网络言论涉及不同方面,既有商业推广行为,也有纯粹的学术研究与创作、宗教信仰表达、政治动员与宣传、政治权利与自由、个人观点与兴趣表达,甚至还会涉及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网上软实力较量与意识形态斗争。对于不同领域的媒体公关行为,不可能采用“一刀切”式的管理方式,必须因地制宜,分类治理。我们的政策建议只适用于“商业”领域的媒体公关活动,不宜也不能扩展到其他领域。只有准确界定不同原则的适用范围,分类治理,才能既规范互联网竞争秩序,同时也维护言论自由和其他价值。
再次,以公开、透明为主要目标和规制手段,构建相关制度,不留真空。规范网上商业推广活动,关键是强制性的信息透明、公开要求,让互联网用户和消费者享有知情权以及相应的选择权。因此,只要存在商业对价关系和网络推广行为两个要件,不论链条多长(包括发帖人、跟帖人、删帖人、转发者、评论者、网络公关公司、ISP以及最终出资企业等),也不论在推广链条中扮演什么角色,均需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否则即构成违法,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法律责任形式上看,应该在《消费者权利保护法》修订中,赋予民事主体诉诸司法救济的权利,保护其知情权;同时,应该在《广告法》修订或者未来的《电子商务法》中明确“互联网商业推广”相关管理制度,并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权和包括罚款、屏蔽在内的各种执法手段;在《刑法》相关司法解释中将情节严重的违法商业推广行为纳入“虚假广告罪”的适用范围或者在修订《刑法》时明确将违法商业推广作为一项独立的罪名加以规定。由于互联网相互融合的特点和联系的普遍性,只有不留真空,实施全环节规制,才有可能真正杜绝各种形式的违法商业推广行为,还互联网一片透明、晴朗的天空。
最后,明确相关法律界限,平衡各种价值追求。只要有商品交换,就需要商业推广;只要有买卖关系,就会产生相互评价的需要,更不用说言论自由。因此,合法有效的商业推广,既是市场经济的必要组成部分和推动市场主体不断创新的动力,也是现代社会的基石。
互联网行政执法的主要困难范文2
[论文关键词]不正当竞争行为;网络环境;市场竞争秩序
一、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内涵和特点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笔者认为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种,是指发生在网络环境中的,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网络及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发生在特定领域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行为更加隐蔽,界限更加模糊。由于互联网本身的虚拟性以及网络用户身份的匿名性,不正当竞争的经营者更加肆无忌惮,不通过专业的技术手段,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很难被发现,也难以继续追查行为人,并且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取证也比较困难。此外,由于法律规定的空白,发生了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只能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扩大解释加以适用,这就导致了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概念的模糊性。
第二,领域更加广阔,方法更加多样。在互联网领域,经营者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成本相对于实体市场大大下降,只需要通过虚拟的网络技术手段达到侵害竞争对手合法权益的目的;此外,由于在互联网环境下经营者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成本更加低廉,曾经一些由于担心成本太高而不能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现在可以通过网络来完成,因此适用的领域当然也就相应地扩大了。
第三,法律适用上具有特殊性。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本质上仍然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对其进行监管和约束应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但是,在规制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要在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同时,处理好该法与《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竞合问题,同时注意法律规范的不断更新完善和体系的完整性。
二、我国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现状及问题
(一)立法现状及问题
对于网络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一方面是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广告法》等法律进行规范,另一方面,近几年来,我国加大了对网络监管的力度,加快了这方面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实施的步伐,相继颁布了一些规制网络不正当竞争的专门法律、司法解释。由于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殊性与复杂性,我国在处理网络环境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立法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首先,立法主体多,效力层次低,缺乏权威性、系统性和协调性。目前我国规制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范中,除了《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属于法律外,其余都是行政法规和规章,最直接和最具体地规制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几部都是最高法的司法解释。这种多头立法、立法层次低的情况,导致了许多法律文件缺乏权威性,不利于对泛滥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有力地打击。
其次,立法严重滞后,许多方面存在着法律规定的空白。滞后性是法律的固有缺陷,但是这些法律的滞后严重阻碍了经济的发展,我们有必要尽快加以修订。作为“市场经济宪法”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初期制定的,可是随着网络经济的迅猛发展,其对于网络中新出现的现象的概念定义不具体、范围划定不明确,这导致了法律的规定大多是原则性的规定,执法机关没有明确的执法依据,这就使得法律失去了实际意义。
最后,立法程序缺乏民主参与,是否能切实保护市场主体的利益受到质疑。目前我国大部分的网络不正当竞争相关立法都是属于部门机关立法,此类立法程序主要依据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这种由行政机关自己设定立法程序再进行行政立法的现象显然不符合法律制定的基本精神,由此引发的一系列弊端,容易导致行政机关执法程序的不合理,妨碍行政相对人法律权益的及时有效实现。
(二)执法现状及问题
执法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首先,执法机构的设置不合理。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我国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部门主要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这种规定的弊端是十分明显的,这是因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缺乏独立性,它既要受上级机关的业务指导,又要服从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的行政领导,难以保证其执法过程中不受地方政府的干扰和阻挠。
其次,工商行政机关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具有无序性。这主要体现在工商部门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层次不强,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实施者可能是具体的经营者,可能是网络运营商,也可能是网络推广的承办商、分包商等,而我国工商部门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还未形成完整的体系,监管的层次性不强,造成了很多的监管空隙,让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人有机可乘。
最后,监管时效性不强,巡查手段落后。网站的内容具有较强的时效性,大多数企业的网站经常更新,网络广告的更新更是时刻都在进行着。而目前的工商网络巡查的手段较为落后,更多的是依靠认为的“普遍撒网”式的搜索,即使一个基层工商所对辖区内的企业进行一次全方位的搜索巡查,耗费的时间和精力都是巨大的,这又造成了监管上很大的空隙的存在。
三、我国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发展与完善
(一)立法的发展与完善
传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已有规定,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却常常无“法”选择,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本质上仍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因此应主要补充和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辅之以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补充和完善。
1.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补充和完善
第一,完善一般条款,增加例举条款。
重点在于一般条款的构建上。种种情况表明,我们有必要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作出明确的界定,并且这种界定要有可以合理的扩大适用的范围,例如有人将其定义为“利用不正当手段获取网络用户资源的行为”。并且注意《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范围既要针对网络空间的特性,又要与传统法律相协调,在基本法学理念和法律规范的指导下进行修改。
互联网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与传统实体市场竞争行为不同的新特点,由于相对细化的规定是为了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和针对性,毕竟执法者和司法人员还是习惯于在法律中寻找具体的明确条款,同时对经营者也是一种明确的指导。因此,法律有必要增加若干条文将一些实践中常见的网络不正当竞争的表现例举出来,这样可以方便司法机关和普通民众加以认定、适用。
第二,完善对法律责任的规定。
这部分主要是针对加重对侵权人的法律责任和增加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义务来说的。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当事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可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三种,而该法中规定的民事责任又多是一般民事责任。但是这种采用一般民事责任的做法,仅是让当事人无利可图,目前已明显不足以震慑不正当竞争行为人。所以,应考虑对恶性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从法律上规定其承担“加重民事责任”或“惩罚性民事责任”,并明确加重或惩罚赔偿的幅度,以利于保护其合法权益,保护其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斗争的积极性。
2.辅的立法对策
当务之急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出台关于网络经济中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适用的司法解释,以应付当前日益增多的纠纷与诉讼,改变法律适用混乱的局面,促进法律理解与适用的统一。
此外由于网络的特殊性,有必要制定新的专门的法律,在制定新的法律的过程中可以借鉴外国法的相关经验,如美国1996年通过了《经济间谍法》,1997年通过了《电子通信隐私权保护法》,德国1996年制定了《信息和通信服务规范法》,法国的《互联网络(草案)》,都可以为我国所借鉴,制定保护网络竞争当事人商业秘密的《商业秘密法》,及更好地管理和服务于网络环境的《网络信息服务规范法》等等。
(二)执法的发展与完善
要规范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完善执法机构,强化司法部门对竞争秩序的司法审查和法律引导。现代世界各大国都有专门的反不正当竞争的执法机构,并赋予其准司法权,独立从事反不正当竞争的执行活动,与一般的行政机关有所区别。对此我国可以加以借鉴外国的做法,赋予专门执法机关以准司法权力,可以使其能够主动地对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有效地监控和干预,并作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禁令和裁决。
互联网行政执法的主要困难范文3
关键词:道路运输管理部门;三基三化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交通运输行业也在蓬勃飞速的发展着,道路运输行业占全国GDP的比例也在逐年增加。这给我们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如何管理好道路运输市场提出了不小的挑战,道路运输管理部门需要跟随时代的脚步,能够发展成为与道路运输市场相匹配的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要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行政执法机构,我们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该走在推进法治国家建设的前列。2012年9月26日在全国交通运输法制工作会上,交通运输部提出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以建设法治政府部门为目标,以素质形象建设为重点,深入开展“三基三化”建设。“三基三化”内容为基层执法队伍职业化建设、基层执法站所标准化建设及基层管理制度规范化建设。这对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但是在建设的过程中,一些难点也显现出来,如何解决建设过程中的困难和难点,成为我们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思考的问题。
(一)基层执法站所标准化面临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由于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由各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不同的地方政府对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求不同,很长时间运输管理部门的执法标志、执法证件、执法场所外观、执法服装都不统一。基层执法站所标准化都包含了这些内容,在交通运输部提出了《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形象建设指导方案》,明确提出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四统一”即执法标志统一、执法证件统一、工作服装统一、执法场所外观统一后各地方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积极响应,基本实现了“四统一”,但是在一些地区“四统一”还没有达到。基层执法站所标准化建设除了“四统一”外,还需要建设的内容很多,现在我们基层的执法站所办公环境的标准化、办公设备的标准化都没有达到,办公软件没有做到全国性联网。办公环境和办公设备的标准化除了需要交通运输部统一规范标准,还需要资金的支持,现在很多基层执法站所办公设备老化,办事效率低下,为群众办理业务带来了很多不便。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管理的都是运输车辆,运输车辆的车辆技术安全是重中之重,由于运输管理系统没有全国联网运输车辆每年的年审都需要运输车辆到车辆户籍地的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进行,这让经常跑长途运输的车辆苦不堪言,常常因为车辆年审而耽误运输经营活动。由于各省的运输管理系统软件开发商不同,没有统一的对接方式,实施全国道路运输管理系统联网较困难。
(二)基层执法队伍职业化建设面临的问题
作为行政执法部门,除了要进行业务的受理和审批工作,行政执法工作也不可缺失。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提高,执法环境发生了很大的改变,而我们的一些执法同志并没有转变执法方式,蛮横执法,粗暴执法,导致很多不必要的冲突。现阶段执法人员结构老龄化,一大部分年龄分布在50岁以上学历不高,“官本位”思想没有转变。由于执法人员结构老龄化,人员逐渐减少。如今政府部门提出精简人员编制,导致执法队伍逐渐缩小。而道路运输市场随着经济建设发展一直扩大,这给我们基层执法队伍带来了很大的执法难度。在道路运输执法队伍的长期执法过程中没有明确的规范化标准,造成我们执法人员执法中易与群众发生冲突。
(三)基层管理制度规范化建设面临的问题
现阶段,全国的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管理方式没有统一的管理标准,各地区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由本地区交通局主管,单位性质不统一,有些地区为公务员编制,有些地区为事业单位编制。各地区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的名称没有统一,有“道路运输管理局”、“道路运输局”、“交通运输管理局”、“运输管理局”等等,县一级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名称更是混乱,“纷繁多杂”的名称,不仅给管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带来了诸多的不便,更致使运输业主难以甄别主管部门,妨碍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更制约了管理制度的规范化建设。由于单位的名称、性质不同导致单位资金来源方式不同,人员管理和人员编制都不统一,这给基层管理制度规范化建设带来一定的难度。各地区的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跟据本地区的自身情况下设各科室,随着时代的变化一些内设机构职能缩减或扩大,但是内设机构名称和职能并没有及时更新,这不利于各地方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的工作开展,在遇到责任问题的时候各部门出现互相推诿,逃避责任。在开展基层管理制度规范化建设的时候应要明确责任,做到权责一致,这给基层管理制度规范化建设带来不小的挑战。
如何更好的在道路运输管理部门中开展“三基三化”,提高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的形象和工作效率,应从以下几点进行。
(一)加快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四统一”的脚步,实现全国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执法标志统一、执法证件统一、工作服装统一、执法场所外观统一,这将大大提升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的形象。加大财政拨款力度,拨付专项资金进行执法站所标准化建设。可以全国或省为单位进行集体采购,既节约建设资金又统一了执法站所的各项配备。完善执法站所的办公网络,实行全国道路运输管理网络全部联网,提高办事效率。制定基层执法站所标准化配备名录,方便各基层执法站所开展建设。在全国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开展优秀基层执法站所评比工作,选取优秀基层执法站所作为示范,提高各基层站所标准化建设热情。
(二)现阶段面对各地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执法人员老龄化的困难,应在各地人员配置允许的情况下吸收优秀人才,通过公开招聘的形式面向社会招录高学历人才,吸收道路运输行业紧缺人才,完善人才结构优化人才配置,让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能够良好的发展下去。对学历不高的执法人员,可以统一开展再学习,提高执法人员的学历水平。组织执法人员进行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定期开展业务水平竞赛,提高执法人员的学习热情。在全系统内选拔优秀执法员工,到基层执法队伍中与执法人员沟通畅谈,提升基层执法人员的执法认识。对执法过程进行规范化培训,严格遵守各项执法规章制度,在系统内制作规范执法示范宣传片,选取典型执法案例进行宣传,使基层执法人员在面临恶劣的执法环境时也能够依法依规的完成执法任务。在基层执法队伍中开展文明执法,依法依规执法活动,让基层执法人员摒弃“官本位”思想,基层执法人员中的党员同志应发挥带头作用,文明高效执法。基层执法队伍应加强运用“互联网+”开展执法活动,提高办公和执法效率,减轻执法人员的工作量。
互联网行政执法的主要困难范文4
突出热点问题,实施“阳光政务”。一是构筑公开透明工作新机制。为保证政务公开工作顺利推进,县、乡人口计生部门成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职责,制定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把政务公开工作纳入工作目标考核内容。二是畅通公开宣传渠道。针对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充分利用电子政务平台和县、乡、村三级政务公开栏,及时将政策法规、工作职责和工作动态等信息向广大群众公开。三是为保障群众对人口计生工作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印制了人口计生三项公开内容宣传折页,进村入户广泛发放。将人口计生政策法规、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应享有的权利、人口计生执法依据与程序和群众涉及人口计生的办事依据、办事流程、服务承诺、办事结果及办事纪律、投诉途径、投诉处理结果等事项向社会广泛公开,接受群众的监督。
突出公开重点,实施有效监督。一是突出抓好人口计生公开的内容、形式、程序和时限等重点工作,实现规范操作。在公开内容上突出针对性,凡是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容易出现、滋生腐败、引发不公现象的事项都最大限度予以公开,有效地维护了群众对人口计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二是强化职责。公布业务归属,设立部门职能介绍窗口,向办事人员介绍主要职能及相关股室负责的主要业务,使当事人对自己所要办理的事情是否归属人口计生部门、归属哪个股室一目了然,既提高了办事效率,又方便了群众办事。三是加强监督。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公开处罚事项,公开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应享有的权利、行政执法依据、程序、奖励、收费、处罚项目及标准等内容。四是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公布举报电话,完善主动接受舆论监督制度及特约监督员制度,开通了12356“阳光计生行动”服务热线和电子举报邮箱,随时接受群众监督举报。
突出群众利益,提高优质服务水平。一是健全县、乡、村服务网络,打造“阳光服务”平台。建立和完善以县计生服务中心为龙头、乡镇计生服务中心为骨干、村计生服务室为依托的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开展“一站式”服务,切实提高计生优质服务水平。二是坚持利民惠民,实施“阳光服务”工程。深化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保证奖扶工作得到严格落实,坚持严格的资格确认和县、乡、村三级公示制度。在张榜公布的基础上,对所有上报的奖扶对象,由县人口计生委组织人员逐一审核到村、到户、到人,确保该享受政策的对象不错不漏。三是开展“两项”评议。广泛征求县人口计生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乡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育龄群众和机关干部对人口计生工作、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本人的意见和建议;在全县广泛开展“请农民兄弟评计生”活动,由群众对人口计生工作的满意度、计划生育政务公开、技术服务、文明执法、流动人口管理和工作作风等内容进行评议,对评议结果进行分析汇总,查找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认真整改。四是深入推进“生育关怀行动”。近年来,确山县以群众需求为出发点,着眼于提高服务能力和拓展服务领域,帮助贫困群众解决实际困难,解除后顾之忧,大力推进政策化、系列化、全程化、制度化“生育关怀行动”,营造和谐的人口氛围,使全县育龄群众对计生工作的满意率逐步提高。
突出优质服务,打造“阳光政务”。借助“一栏、一网”等载体,积极打造计生“阳光政务”,实现计生政务公开,落实惠民措施,推进人口计生工作健康发展。“一栏”,即政务公开栏。建成全覆盖的计生政务公开栏,把群众关心的生育、奖励、技术服务免费政策、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以及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办事结果等一律公开,既方便群众又自觉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一网”,即电子互联网。在互联网上设立计生政务公开平台,增强计生行政透明度,方便群众在互联网上对计生政策、业务的咨询和投诉,并安排专人负责系统案件的处理。
互联网行政执法的主要困难范文5
一、勤勉履职,积极作为,监管工作取得新成效
今年以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局紧紧围绕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这一目标,认真履行食品、药品监管职能,全力落实食品药品监管各项任务,全县食品药品安全稳中向好,监管工作继续保持安全监管零事故、行政执法零诉讼(复议)、工作人员零违规的“三零”佳绩。食品药品监管综合、药械监测、目标管理、干部作风建设、依法行政等10项工作被评为州、县先进单位。
(一)点面结合,食品药品监管深入推进
一是强化措施,面上日常监管有序开展。全面超比例完成监督检查的100%覆盖面指标。检查餐饮服务单位785家次,药械、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665家次;充分发挥监督检查对市场秩序的规范作用。对发现问题采取下达监督意见书、责令整改、取缔无证经营、查处违法违规案件、向县人民法院移送案件等监管手段及时给予引导规范;深入推进市场行为规范化管理。开展餐饮服务量化分级管理暨示范创建工作。对全县300家餐饮服务单位进行了量化分级管理,对“布啦哆哆西餐厅”等17家餐饮服务单位(包括学校和幼儿园)授予县级文明餐饮示范单位,倡导、引领文明餐饮、安全消费新风尚;同时开展预防性监督,对新、改、扩建的州二民中、溪州中学等53所单位新建、改建食堂提出了指导性建议,12月19日,州食药监局目标管理工作检查组一行到县灵溪中学食堂现场参观后,一致认为该校食堂功能、布局、流程科学规范,食品安全管理到位,决定把该校食堂向省局上报申请“2015年度省级学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食堂”;建立健全广告监测体系,加大违法广告监测力度,定期监测生活频道、经济频道、公众论坛等,每月上报州局广告监测情况。积极探索互联网药品服务及网上药品交易的监督,配合州局建立广告企业诚信体系。依法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移交“南烛花牌本草润黑露”等违法违规广告3件,并对违法广告产品的经营进行重点监管;组织开展重大活动监管。加强重大活动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工作,先后为老司城遗址申遗、全州经济工作会、“高考、学考”、“春节”、“五·一”、中秋等重大活动及时节组织餐饮食品安全保障服务,顺利完成保障任务;配合州局开展餐饮风险排查行动,集中排查监管单位796家,下达责令整改452家次,发现可疑案源118处。特别是6月29日,通过州局风险排查组将排查情况反馈后,灵溪中学食堂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情况引起了分管副县长的高度重视,并安排相关领导和部门负责人于7月1日召开现场专题办公会,8月29日,灵溪镇中学搭建的单层板房通过验收并已投入使用。
二是重点监管,点上专项整治有力推进。一年来,根据省、州、县统一部署,结合群教活动的深入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开展的有学校幼儿园食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旅游景区餐饮食品安全、小餐饮整治、肉制品和食用油、重要节假日和重大活动的食品安全保障等12项专项整治;药械安全监管开展的有中药材中药饮片、两非药品、定制式义齿、药品挂靠过票、广告和互联网销售药品、医疗器械五整治等11项专项整治。特别是4月至9月由我局牵头开展的“纠正食品药品安全方面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专项整治工作,通过县工商局、质监局、农业局、商务局、卫生局和公安局等12个部门的大力配合支持,围绕群众关注度高的重点领域开展了学校及周边环境食品安全、大桶水和蔬菜农残监测、生猪肉品、肉及肉制品安全、药械、保化安全等专项整治。工作中,共检查学校食堂、宾馆、校园及周边餐饮摊店、食品店386家、大桶水生产厂家9家、集中聚餐单位、餐饮连锁店、小型餐馆、夜市摊点215家、乡镇屠宰场6个、医疗器械批发零售企业、医院、乡镇卫生院、卫生室、诊所83家。下架麻辣食品230箱,暂扣“三无”食品1084包,没收过期食品86包,暂扣停用农残超标蔬菜150公斤,无害化处理病死猪7头,没收白板猪肉140公斤,查获过期药品10种次22盒;责令停业整顿饮食摊点19家,取缔电影院和芙蓉花园地下室两处非法宣传销售药械的经营场所以及无照经营户5家;监测食品涉药电视广告5期,移送涉嫌违法药品广告1起,查处未经审查药品广告1起。6月26日,我局代表县迎接州专项整治办的检查,整治工作得到了检查组一行领导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8月1日,州专项整治办派州电视台对我局专项整治工作特别是“红黑名单”监管、一户一档的整理工作进行了长达4分钟的采访报道。
三是抽样监测,技术支撑作用有效发挥。加大监督抽样检验力度。完成了食品、餐饮具、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抽样工作,并把相关样品专人专车送至州药品检验所,完成了州局下达的抽样任务。抽取56家餐饮服务单位的食品、餐饮具、饮用水样品137个;完成阿司匹林肠溶片、四磨汤口服液、头孢克洛平悬浮剂等药品抽样6批次;保健食品抽样6盒;化妆品抽样6盒;强化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上报州食药监局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457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127份,化妆品不良反应和药物滥用报告136份。全年未发生一起漏报、瞒报、迟报现象,上报率达100%,为药械产品市场跟踪再评价提供了准确有效的基础数据支撑。
四是稽查打假,案件查处突显威力。保持稽查打假高压态势,实行左右联合,上下联动,切实加强重点环节、重点单位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稽查打假。立案查处违法违规案件127起,结案123起,其中餐饮食品案件82起、药品、医疗器械案件45起,收缴罚没38.24万元;培训51.66万元,未发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向县人民法院移送申请强制执行案件4起,实现了全县饮食用药安全“零事故”目标。
二、规范管理,监管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
一是建立健全监管档案,夯实安全监管基础。我局围绕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在档案整理完善工作上积极探索新模式,建立完善行政处罚、餐饮培训、餐饮监管、药械企业监管、医疗机构监管、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监管档案共1478盒,在完善纸质档案规范整档的同时,把食品药品监管单位案卷档案、现场检查图片以及从业人员的健康体检档案等资料都建立了相应的电子档案。10月28日,全州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推进会在召开,全体与会人员参观了我局的档案管理工作。会后,州局把我县食品药品档案管理工作作为典型向省局推介。
二是严格办证程序,依法依规实施处罚。我局在餐饮服务单位的新办及许可证的延续、变更、补发工作中,严把餐饮服务单位准入关。严格资料审查。对照国家有关餐饮服务许可的各项法律法规,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严格审查。严格现场核查,按照《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表》的要求,对申请人的餐饮服务生产、经营场所认真核查。对整改后仍然达不到条件的,坚决不予许可。今年,共接受餐饮服务单位日常咨询900余次,申报312家、接受申请材料237家,现场核查289家。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220份,长期证168家、临时证12家、延续、变更40家。核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7家,同意筹建药品零售企业1家,全年已完成录入网上办事资料192件。
三是干部管理精细化,不断优化管理体制。推行内务管理精细化,做到工作“日清”、“月结”、“年考”。结合群教活动,出台了《内部管理制度补充规定》,进一步规范公职人员服务群众、工作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行为。推行公务行为规范化,做到职权到岗、责任到人。每天干部去向向外公示,每周工作实行挂牌管理,每月召开例会,对各自的工作进行总结汇报。
四是规范行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考评,组织开展案卷评查、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等法制监督工作。强化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提升监管工作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进一步完善电子政务服务,受理涵盖用药安全、网购药品、开办药店、健康体检等多个方面群众上门咨询60余人次,受理投诉举报7起,办结7起,均按程序处理,做到件件有结果,件件有落实,处理答复率、满意率100%。10月22日,州法制办对全州8县市食药监局依法行政工作进行检查评比验收,县局排名第一。
五是广泛宣传,树立部门良好形象。强化舆论宣传,发表信息、调研文章86篇;开展“安全用药月”宣传活动,悬挂横幅标语15条、制作宣传展板25块、发放餐饮药品宣传资料3500余份、展示假劣药品30余种次,义务咨询3200余人次;在电视台先后滚动播出《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县各类学校、幼儿园食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公开承诺》等内容28期次;对17家县级文明餐饮示范店进行了公示,对5家无证经营、食品安全隐患较大的幼儿园在电视台予以曝光;举办中小学校及幼儿园餐饮服务、药品器械不良反应监测工作、保健食品、化妆品、药械经营等从业人员培训班45期,培训人员1260人,办理食品、药品从业人员健康证1347个。我局被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为州唯一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12331平台建设和全省药品监管信息网络电子全覆盖试点县,我局代表州接受了《中国医药报》食品药品“走基层”记者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专题采访报道。
三、提升能力,队伍自身建设进一步加强
一是突出作风抓党风廉政建设。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制,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加强机构改革期间干部职工执法监管、工作纪律的监督检查,确保机构改革期间我局干部队伍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扎实开展党风廉政宣传活动,促进干部职工廉洁自律,加强党风党纪教育,加强示范教育、警示教育和岗位廉政教育,严禁工作中刁难或以粗暴方式对待服务对象,所有干部职工对外来办事群众必须做“一声问候、一声请坐、一杯温水”,做到文明执法、规范执法,改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全局无违纪违规的人和事发生。
二是突出学习提升执法能力。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建立了常态化的学习制度,规定每周五为集中学习日,把学习纳入了每月的例会中,从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两方面加强学习,聘请师和县司法局法制专家王焕达常年不定期的为干部职工上课,同时开展单位业务股室之间相互学习借鉴活动,对所有的餐饮、药械监管单位建立档案。通过学习,强化了干部职工的工作责任心,激发全体干部职工干事创业的激情,在全州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组织的执法业务知识竞赛中,在全州8县市151名参考人员中,我局荣获了集体第一名,个人单项前第一、二、三名。
今年是群众路线教育年,也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深化改革年,借此机会,讲几点困难和请求:
一是我局承担着全县1450家的餐饮、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职能,目前州、县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暂未启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仍以分段管理为主,我局主要负责餐饮环节,统一权威机构暂未组建,对各乡镇食品药品监管站无任何经费保障、无正式委托书,加上各乡镇监管员无执法证和执法资格,食品药品城乡一体化工作开展面临很大困难。二是执法力量严重不足,人员少,而且多是身兼数职,加之监管对象点多、面广,执法车辆只有1台,现有执法力量、装备、手段与职能职责极不相配,公众饮食用药安全保障工作困难十分突出。三是法制宣传力度有待加强,个别监管对象的守法意识不强,千方百计逃避检查,也给执法带来一定难度。
面对困难,我这里有一个请求,请求县委县政府在食品药品改革工作中,能否在解决人事编制、整合检验检测资源、乡镇监管所力量和加大监管投入等方面给予关心与倾斜,通过这一轮改革,突破长期以来制约食品药品监管的体制机制“瓶颈”,为今后的发展打牢基础。
2015年,我局将继续在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下,以食品药品改革为契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敢于担当,迎难而上,振奋精神,真抓实干,全体干部职工将继续锐意进取、坚持优质服务、强化科学监管,着力抓好以下5个方面的工作,竭力实现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发展新跨越。
一是积极配合县委县政府,抓好食品药品监管体质改革。我局将积极配合县委县政府,抓好监管体质改革,尽力使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坚持一手抓日常监管,一手抓队伍稳定,做到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确保改革过渡阶段食品安全监管不弱化、不断档,各项工作运转顺畅,实现与新建机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平稳过渡。
二是严格依法依规办案,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全面贯彻《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强培训,强化监督,积极推进政务公开,做到执法有据、行为规范,权力受制约,过程有监督,违法必追究,切实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严格规范餐饮服务许可范围,严厉查处无证经营、超期限经营和超范围等经营行为,同时落实索证索票,强化追踪溯源。进一步完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处理机制,确保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处置率达到100%。
互联网行政执法的主要困难范文6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为抓好广播电影电视行业“六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确保广播电视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我局高度重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部署。一是根据《自治县-年依法治县暨“六五”普法工作规划》和省广电局关于《省广播电视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实施规划》精神,结合广播电视工作实际,制定下发了《自治县广播电影电视局(台)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实施规划》,明确了“六五”普法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实施步骤和具体要求。同时分年度制定了普法工作要点并认真贯彻落实。二是结合我局工作实际,成立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配备了工作人员,并根据工作需要及时予以充实调整;根据部门实际,对局执法大队人员进行了充实调整。三是每年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范围,年初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讨论和安排部署今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与各部室负责人签定责任书,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与广播电视中心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定期研究,督促落实,加大工作力度,保证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抓好干部职工学法用法,增强法律意识
年以来,我局按照普法规划要求,把法律法规的普及学习以及广播电视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作为干部职工学习教育和行业管理的重要内容来抓。购买了《干部法律知识读本》、《法律知识实用手册》以及学习笔记本,全局干部职工做到人手一册。将法律法规的学习纳入全局理论学习计划,利用党组中心组学习日、干部职工集中学习等机会,认真组织广电干部职工学法用法,提高广电干部职工对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水平。一是深入学习宣传每年新颁布的重点法律法规。二是学习、宣传、贯彻广播电视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注重提高全体广电干部职工、尤其是领导干部依法决策和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年以来,先后组织干部职工学习了《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公务员法》、《物权法》、《劳动合同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突发事件应对法》、《环境保护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消防法》、《水污染防治法》、《食品安全法》、《著作权法》、《残疾人保障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等30多个法律法规,每年都参加了县普法办组织的培训和考试,参考率和合格率均达到100%。
三、强化依法治理,推进依法行政
年以来,我局进一步加大行业管理力度,有效推进了依法行政。
(一)理顺执法机构,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为加大广播电视行业的执法稽查力度,经请示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在原广播电视行业管理稽查大队的基础上成立了广播电视执法大队。对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身体状况等进行了严格审查,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加强执法人员培训学习,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水平。经过培训学习,执法稽查人员都通过了省、市、县多级考试,做到了持证上岗,依法行政。
(二)健全行政执法制度。进一步完善了行政执法责任制、监督制、公示制、责任追究制,全面细致地梳理了执法依据,科学分解了执法职权,确定了执法职责,形成了《自治县广播电视局行政执法职责汇编》,并以政发〔〕37号文件下发了《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县广播电影电视局行政执法职责和依据的公告》。按照县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通知精神(政发〔〕14号),扎实做好我局制定执行的广播电视法律法规清理工作,进一步完善了广播电视行政处罚基准制度、典型案例类比制度、公示制度,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程序,健全检查监督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不断推进广播电视依法行政工作走上规范化轨道。
(三)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抓好专项治理。一是每年开展非法销售和使用地面卫星接受设施清查整顿工作,对在城区和乡镇有线网络内擅自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进行集中整治。共清理非法销售卫星接收设施商户19家,收缴卫星设施100多套,拆除非法安装卫星接收设施200多套,进一步规范了地面卫星接受设施。二是严肃查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私拉乱接、窃取有线电视信号等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用户管理,确保信号传输安全。组织工作专班对城区有线电视用户分区分片进行全面核查,开展网络内私拉乱接、欠费户和报停户的清理整顿工作,完善用户信息资料。五年共查处有线电视网络内私拉乱接、窃取有线电视信号、长期欠费户、假报停用户等违犯广电法规的案件500余起,清理整顿线路30余处,追缴、补交欠费近6万元。四是配合市局开展了对IP电视的查处工作,加强了户外大屏幕电视播放内容的监管。
(四)强化管理,规范政务行为。一是落实了法律顾问制度。聘请了法律顾问,明确顾问职责,强化重大决策前的法律咨询审核制,确保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决策。二是全面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电子政务建设的要求,对我局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再造审批服务流程,提高审批效率。三是加大政务公开力度。将广播电视行业管理职能、执法职责、执法程序、许可条件、处罚标准以及服务项目、办事程序、服务制度、收费标准、广播电视重点工作和日常工作动态等在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了公开。制作了公示栏,将执法程序图和行政责任制分解上墙公示,并向社会公开了投诉举报电话,不断提高工作透明度和工作效率,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四是进一步规范乡镇有线电视收费秩序。针对有线电视县乡联网后城区和各乡镇同网不同价,收费标准不一的问题,年下半年正式启动了有线电视收费同网同价工作,12月9日举行了价格听证会,经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现了乡镇有线电视收视费同网同价,进一步规范了管理秩序。五是按照《广告法》、《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广告播出管理制度、广告审查员制度、安全播出管理制度、安全播出应急预案、节目申请审签串播制度、节目制作、汇编、播出制度、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审核、汇编、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等制度,做到依法管理,万无一失。六是加强局内部机关管理、安全管理、综合治理等制度建设,确保内部规范运行,和谐稳定。
四、发挥职能优势,加强普法宣传
(一)充分发挥广播电视媒体职能作用,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六五”普法以来来,我们主动承担普法的社会责任,利用传媒窗口,开展全社会的法制宣传工作。一是通过固定栏目和滚动字幕播出宣传标语。二是及时对全县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和会议精神进行宣传,切实营造全县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良好氛围。三是及时宣传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及送法下乡“百村万户行”、“与法同行,服务发展”等活动的开展情况和典型经验,使法制宣传教育深入到社会各个层面、各类人群。四是利用重要法律法规颁布实施纪念日、传统节假日等,开展专项普法教育宣传活动。年以来,先后在《新闻》中开设了《平安出行》、《规范交通、共创和谐》等专栏,在《热点追踪》、《土家方圆》等节目中播出多期法制专题节目,在广播电台开设《法治时空》栏目,常年加强宣传。《新闻》共播出涉法新闻稿件536条,制播了《感动苍天》、《劳动合同,助你维权》、《为了上帝的微笑》、《对酒后驾驶说“不”》等个法制专题片以及《共创和谐美好家园》、《保护耕地》、《爱护公路》、《法律援助就在您身边》等公益广告宣传片。年,派出记者与县司法局联合,历时两个多月,历经六省市,行程万余公里,采访当事人30余人,摄制的反映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为弱势群体维权的大型记实片《感动苍天》,播出后引起社会强烈关注,法律援助中心以较高的群众支持率被评选为“万佳·城市花园杯”十大民选新闻人物之一。2008年,与县司法局联合,主办了《与法同行》专题文艺晚会,对首演式进行了现场直播。年,与县司法局联合,对《与法同行》乡镇巡演专题文艺活动进行录播,对送法下乡“百村万户行”活动开展典型报道,使全县10万观众通过电视受到普法教育。同时,认真做好“三八”妇女节、“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3·22”世界水日、“3·23”气象日、“3·24”结核病宣传日、“4·26”世界知识产权日、“6·5”世界环境日、“6·26”禁毒日、“12·4”法制宣传日等专项法制宣传报道工作。这些宣传报道有力地推动了全县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收到了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