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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行政执法职责范文1
一、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必须要严格执法
严格执法是对执法人员提出的基本要求,也是贯彻落实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一法制建设基本方针的重要内容之一。公安机关作为国家重要的执法机器,必须要遵循这一基本方针。实践告诉我们,只有严格执法,才能纠正违法行为,保护公共利益和群众利益,才能体现法律的尊严,才能体现公安机关的尊严。从公安执法上来说,严格执法至少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方面,要求公安民警必须秉公执法,严肃执法,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办案,真正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办案,要实体与程序并重,实践中有些同志只重实体法而忽视程序法,很容易造成在行政诉讼中败诉。另一方面,严格执法还要注意粗暴执法,具体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在执法中有一整套严格规定,应当按章办事,避免行为不当造成工作被动。比如在询问当事人、证人、违反治安管理、交通管理行为人、犯罪嫌疑人时必须要有两位民警;公路巡警巡逻纠章中必须出示证件,执勤中必须按规定着装,佩戴执勤标志,仪表端庄,语言文明;事故处理中必须遵循《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其《程序规定》等等。严格执法的要求还表现在:执行职务时不能行为野蛮,吃拿卡要,乱罚款,以罚代管,甚至搞所谓的“以邪治邪”。不能只教育不处罚,以教代管,该纠正的不纠正,该罚的不罚,对违法者听之任之,这也是执法不严、的表现。
严格执法要求我们公安机关要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人民警察综合素质,提高依法办案的能力和水平。要进一步制定、完善各项执法责任制,强化落实各种形式的执法监督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加强队伍的教育和管理以及精神文明建设,树立人民警察队伍文明之师、威武之师的形象。尤其是我们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无论事故处理、办牌办证、巡逻执勤,均直接与人民群众打交道。交警手中权力虽不大,但与人民群众生活联系紧密,在管理与服务中与群众容易形成矛盾,因而被称做是公安机关窗口的窗口,热点中的焦点,更就加强执法规范建设,让依法执法、文明执法成为制度。要开展综合执法,提高执法技巧,对于屡教不改、蓄意闹事、干扰执法的当事人,多用“智取”,少用“武攻”。要认真并贯彻行政复议法,采取类似事故处理“阳光作业”的多种工作机制,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保障国家法律监督制度在公安工作中的贯彻执行。
二、只有公正执法,才能使严格执法得到保证
公正执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公正执法就是不偏不纵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使法定职权,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执法者不能超越法定职权执法。公正执法要求我们公安交警在执行职务中必须尽职尽责,对发生的违法行为敢于纠正并依法处罚,不搞因态度不好而加重处罚或态度很好而从轻处罚“态度执法”、不以违章、肇事当事人与我们有关系或亲戚或朋友因而加重或从轻处罚的“关系执法”、“人情执法”,做到见违必纠,违法必罚,罚而有据。交警执法岗位分散,处理违章、办牌办证等社会面广,群众影响大,尤其是路面执勤,在群众眼皮底下执法,稍有疏忽,出现一起执法不公正行为,就会引起群众的不信任。形象一旦失去,就难再挽回。同时,通过多年来的普法教育,公民的法律意识也有了很大提高,这就要求我们在执法中,更加注意减少乃至杜绝随意性,确保执法的公正性。小陈老师工作室版权所有
三、严格、公正就通过文明执法来体现
文明执法是社会文明的一个缩影,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所谓文明执法,是指执法人员以人为本,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法律规范办理各种案件,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坚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文明执法是人民警察的属性所决定的。交通警察执法的对象大多是人民群众,遇到的问题大量的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有的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后果的,应教育其纠正。如果言语粗鲁,行为野蛮,不但不能纠正其违法行为,而且会增加违法者的对立情绪,破坏政府形象。执法讲文明,要求有礼在先,出示证件在先,态度和蔼,举止端庄,教育疏导,以理服人,既是执法人员文明素养的展示,也是行政执法不可缺少的必要程序。实践表现,大多数违章违法者是通情达理的,只要执法者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工作做到家,违法行为是会自行纠正的。因此,文明执法是人民交警工作永恒的主题,也是进一步加强公安队伍建设、树立人民警察新形象的根本保证。
现阶段应当正确引导教育民警摆正“严格执法”与“文明服务”的关系。在文明执法中有些人认为执法是责令违法者纠正违法行为或予以处罚,必须严格、严肃。违法者是不讲文明的,文明执法纠正不了其违法行为。如在纠正交通违章中,交警向违章人敬礼,违章人拒不配合,甚至污辱执勤交警等现象屡有发生。但作为人民警察,无论在何种情况下,仍然要坚持依法、文明,不能因违法人的不文明而导致自身的不文明,这也是一个人民警察应有的修养。文明执法还要注意区分文明执法与执法强制性。符合法律程序的强制是完全必要的,在执行刑事拘留、逮捕、强制执行和制止群体性闹事事件过程中发生的推搡、拉扯等行为不能与不文明执法混为一谈。其间当事人阻挠执法,或辱执法人员,蓄意扩大事态,引起路人围观,堵塞交通。人民警察为了尽快平息事态,将辱骂、洒泼的当事人制服,这难道是不文明行为?如果不强制制止,事态就不能平息,执法就不能顺利进行,破坏执法的状况就不能得以改变。文明执法是一个过程,有的群众对公安“强制执行”缺乏了解,单凭看到强制性情景就指责或投诉警察“不文明”,有失公允,是对公安机关的误解。对于人民警察奋起自卫,冒着生命危险制服闹事者,从法律上讲,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和其它权益免受侵害,对于那些使用暴力袭警行为的人,使用警械武器予以制止,这是正当防卫,不仅不负法律责任,而且应当受到鼓励和表扬。
在强调公安民警文明执法的同时,应加大全民普法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素质和法律意识。文明执法必须普遍提高人民群众素质和对公安工作的认识,使人民群众在行使他们的权力的同时普遍并愿意承担法定义务。舆论监督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从而使人民群众了解公安,理解公安,支持公安,明确不接受处罚或暴力依法执法是违法行为。在外部环境优化、执法环境成熟的情况下,文明执法才能顺利进行。
履行行政执法职责范文2
各位专家学者、同志们:
每年此时,我们都齐聚一堂,总结过去一年的检察理论研究工作,分享大家的研究成果。在此我代表高检院,向热爱检察理论研究的各位同志和学术界的各位专家学者表示感谢,向检察理论优秀成果获奖作者表示祝贺!在全国上下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精神之际召开本次会议,目的在于准确把握十关于法治建设、政法工作的战略部署,从理论层面探索检察工作在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的职责任务和工作重点,研讨两大诉讼法修改后检察制度的发展完善。
十报告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确立为推进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对“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重要部署,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目标和要求,为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确立了新的功能导向和路径选择。这也给检察机关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维护者和实践者,检察机关应当把法治精神和法治理念内化于心,外践于行,全面提升法律监督的品质,履行好保障法律实施、维护公平正义的职责,在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发挥应有作用。
一、更新司法理念
十提出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把“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作为重要目标,这给检察机关维护公平正义提出了更高的期望。立足检察职能,牢固树立科学的、正确的司法理念,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第一位任务。检察工作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相适应,模范地执行宪法和法律,立足本职,发挥守护法律、保障人权的作用,并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到工作之中。最近一段时间陆续披露的一系列司法冤错案件,让司法蒙羞,让每一个有良知的人痛心疾首!原因虽然各有不同,但根本上是我们的执法者正确理念的缺失、体制机制的瑕疵、政绩观的错位。用人治的思维和方式去做法治工作,不仅没能维护公平正义,反而造成错案,使无辜的人受到冤狱,使真正的罪犯得以逃脱。也使司法信誉付出沉痛代价!尽管这些年来一直强调要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但这些冤错案件再一次警示我们,一些陈旧的执法观念和执法方式是多么的根深蒂固,转变执法理念决不是喊几句口号就能实现的。我们必须真正地吸取教训!从内心深处进行深刻反思,从观念上进行一场深刻的革命。只有在正确的司法理念指引下,严格地遵守法律程序,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为人来看待,心存忠诚、公正和良知,身怀应有的职业素养和技能,才能避免司法悲剧的发生!
二、强化法治思维
十报告强调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从价值观和方法论上,对新时期如何治国理政提出了新标准、新要求。法治的精髓,也是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本质在于,国家权力在法律范围内行使,公民的自由和权利通过法律得到切实保障。由此出发,人权意识、正当程序意识、敬畏法律的职业精神、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观,是我们检察机关履行宪法使命、保障人权、保障国家的制度安全、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所绝对不能缺少的!是具体执法办案活动中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核心所在。
强化法治思维,对司法机关来说,就要求我们用司法职业独特的思维方式观察事物、思考问题、处理案件,尊重司法规律,秉持司法理性,信守司法规则。要坚持职权法定,深化对司法权性质的认识,恪守司法权的边界。权力必须来自于法律具体而明确的授予,必须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履行职责。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把程序正义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法治即是规则之治,法律程序是约束和制衡公权力,防止执法者凌驾于法律之上,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公平正义的有效保证。要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保证人民的自由、权利和尊严免受执法机关滥用执法权带来的侵害,坚决防止和纠正刑讯逼供、变相体罚、逼供诱供等非法行为。要始终保持理性和客观,大力弘扬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一切从证据出发,事实认定、逻辑推理和司法判断都要建立在依法取得的证据之上,保证客观理性、衡平如水地适用法律。要自觉接受监督和制约。任何公权力的行使都必须受到监督制约,否则就容易被滥用甚至滋生腐败,检察权的行使也不例外。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行使检察权时更要加强自身监督,勇于接受监督。
三、提升司法品质
高品质的司法是司法公信力的基础。当前,司法公信力的水平与人民群众法治意识和权利意识的普遍增强以及对社会公平正义越来越高的要求形成了较大反差,这与司法品质不高有直接关系。我们必须把提高司法品质作为一个重要课题,努力建设高品质、人民群众满意的司法。
履行行政执法职责范文3
一、提高认识,深刻领会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意义
**非常重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就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又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为了贯彻落实《纲要》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规定,专门部署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很有必要。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的有力保障。依法行政,立法是基础,执法是关键。如何改善执法状况,做到严格执法、规范执法,是当前推进依法行政的重点。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把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有机统一起来的一种制度建设。通过依法界定执法职责,明确执法权限,促使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既不越权又不失职;通过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通过评议考核和责任追究,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从而有利于推动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和“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奖惩分明、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以促进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的提高。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落实执法责任,建立责任政府的有效途径。行政权的核心是责任,政府要对人民负责,对法律负责,这是依法行政的本质要求。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今年,我们将重点开展“建设高效责任政府、塑造诚信创业**”活动,明天将就此次工作进行全面部署。打造责任政府,一个很重要的层面,就是要通过依法行政,取信于民。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通过分解执法职责,把执法责任层层落实到具体的执法机构、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上,并通过评议考核和责任追究等措施,将责任承担落到实处,从而使权力的行使与责任的承担紧密挂钩,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须赔偿、违法受追究,促进责任政府的建立。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是优化发展环境,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抓手。经济的发展需要有良好的发展环境,其中核心的环境又在于法制环境,在于是不是依法行政,是不是规范执法。近年来,我区的经济发展势头是有目共睹的,取得了很好的成绩,这与大家共同营造的良好发展环境是分不开的。但是,我们也要看到,还有少数的行政执法人员存在乱执法的行为,个别部门在履行职责上还存在行政不到位的问题,依然存在损害发展环境的现象。对此,我们要给予高度重视,要通过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来解决这些问题。这就要求我们要在原有的基础上,继续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继续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继续改善我区的发展环境,为我区的经济实现快速、持续、协调发展而保驾护航。
二、吃透精神,切实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各项工作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关系到桃花镇政府及全区26个行政执法部门和五百多名行政执法人员,可谓是点多面广,专业性强,工作量大。法制办的同志已经做了大量的前期工作,拟定了《关于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和《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文件,并就具体工作作了一个非常全面、详细的说明,为我们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做了充分的准备。各单位要领会文件精神,高度重视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推进工作,尤其要切实抓好以下四个环节,在“透、全、细、实”四字上下工夫。
一是在学习贯彻环节上,落实一个“透”字。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系统工程,各单位要认真学习今天下发的《关于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方案》和《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吃透文件精神,在具体工作中按照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严格按要求到位。按要求必须在**月**日之前完成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相关工作,时间紧,工作量大,要注意加强与对口部门的衔接,尤其是各项基础性工作要尽量往前赶,不能拖,不能等。
二是在制度建设环节上,落实一个“全”字。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的执法权限和职责分工,将执法责任分解到所属执法机构,落实到每个执法岗位,并对其进行监督、考核和奖惩的工作制度。围绕这个制度,需要建立和完善各项配套制度,才能保障行政执法责任制真正意义上的贯彻落实。因此,各单位要按要求建立完善一整套的配套制度,要通过一整套的制度来保证责任制落到实处。
三是在界定职责环节上,落实一个“细”字。
依法界定执法职责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中的核心环节,也是工作难点。我们各部门的执法职责,要么是法律、法规、规章直接赋予的,要么是法律、法规授权赋予的,要么是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受委托而获得的,总而言之就是一句话“权由法定”,一切执法职责,都是通过法律赋予的,否则,就是不作为、乱执法、越权执法。现在我们群众的法律意识都很高,对我们行政执法有了更高的要求。不是你的法定执法职责,你如果越权执法,就可以复议或你。是你的执法职责,你没有梳理到,没有去执行管理,就是行政不作为,一样要受到法律的追究。所以,我们的行政执法部门一定要慎重对待执法职责的界定工作,特别是梳理行政执法依据工作,要在“细”字上下功夫。要认认真真地对照《指导意见》,切实做好本部门行政执法依据的梳理工作。既不能有遗漏,也不要越权。
四是在评议考核环节上,落实一个“实”字。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关键环节是“评议考核”。评议考核是对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行政执法工作职责情况的评定,是对行政执法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更是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保障机制。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在“实”字上做文章,实事求是地根据本部门实际,科学地制定评议考核标准,建立健全评议考核制度,认真开展评议考核工作,不能让制度成为一种摆设,成为花架子。
三、加强领导,进一步提高全区依法行政水平
履行行政执法职责范文4
1.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得到全面、有效实施;
2.规范性文件得到全面、有效落实;
二、规范性文件制发、制度建设和规范执法情况
3.本单位当年的规范性文件内容与法律法规和规章不相抵触,无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内容;
4.制定规范性文件经过调研论证和法制机构审核,程序合法;
5.每年定期对本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6.规范行政许可行为,行政许可相关事项依法公示,依法听证,遵守一次性告知制度、时限制度、一站式服务制度;行使行政许可权符合法定职责、权限、条件、程序;实施行政许可后,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7.行政处罚行为符合执法权限;执法依据适用正确;认定事实准确,证据充分,证据、材料的收集和采用合法、规范;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合法,自由裁量权运用适当;改变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
8.行政征收行为符合规定的条件、对象、标准和程序;
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情况
9.行政执法主体依法设立,主体资格符合规定;
10.规范行政执法主体,适时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告行政执法主体;
11.行政执法人员经培训合格,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并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查制度;执法证件按规定注册、更换;
四、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情况
12.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行政执法身份;
13.行政执法人员遵纪守法,依法正确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严格执法,文明执法,无不作为或越权行政的情况和违法乱纪行为;
五、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情况
14.严格执行行政许可制度,无违法授权或者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无违反法定条件、标准和程序的情况;无违法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情况或其他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情况;
15.行政处罚严格执行立案、受理有关规定;告知当事人法定权利;依法举行听证;依法履行回避义务;遵守法定时限;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执法文书;遵守其他法定程序规定;
16.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不搭车收费,不向企业乱摊派、乱收费;
17.各类行政执法文书统一、规范,执法文书的说理性体现明显;
18.行政执法案卷行政执法文书使用齐全、填制规范;行政执法案卷按要求立卷归档,妥善保管;行政许可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等整理、归档及时,保管妥善;
19.依法参加涉及本单位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维持率、行政诉讼胜诉率达到90%以上;实施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率达30%以上;
六、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20.梳理界定、汇集行政执法依据,明确本单位负责实施的以及应当协助其他单位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1.区分不同的执法职权类别,科学合理地分解执法职权,明确执法程序、标准、时限和责任,落实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并向社会公示和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22.制定和完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及其他相关配套制度;
七、行政执法中违法或者失职行为的查处情况
23.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对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责任人员,按照责任制进行追究;
八、其他应当依法监督、检查的事项
24.成立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履行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职责;
25.制定具体可行的行政执法工作年度计划和工作措施,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本单位依法行政及行政执法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并及时作出相应的工作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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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我区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区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
第四条行政执法监督应当坚持“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促使行政执法机关在法定权限内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
第五条区政府统一领导全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区法制部门负责实施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区监察部门负责按照其职能做好相关监督工作。
第六条健全完善监督制度,对行政执法机关实施有效的日常监督。
(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认证制度。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执法依据由区法制部门审查确认,经区政府批准后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告。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执法依据发生变化时,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报区法制部门重新审查确认。
(二)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制度。每年定期组织全区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培训内容侧重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更新知识的学习和执法技能的提高,一般每年对全区10%的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公共法律知识抽测,参加培训的情况和抽测成绩作为执法证审验的重要参考。
(三)行政执法持证上岗及定期审验制度。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必须亮证执法。行政执法人员未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得开展行政执法活动,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其监督管理。建立信息档案,行政执法证件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对执法证进行一次审验;行政执法人员执法岗位、执法类型、执法范围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行政执法证件内容,未经审验确认的不得继续使用。
(四)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应按照规定对行政执法活动形成的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立卷归档,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定期组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着重对案卷内容的完整性、证据的充分性、法律适用的正确性、裁量的合理性、程序的正当性等进行全面审查,对评查中存在的问题督促及时进行整改。
(五)行政执法检查报批、报告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对企业进行例行执法检查或专项检查,每季度要事先制定工作计划,向区法制部门报批,同时到区监察部门备案。对涉及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食品药品安全等重大执法检查以及群众举报、巡查发现违法行为等必须立即查处的执法检查,可先行实施,检查结束后一周内向区法制部门报告具体情况,同时报送区监察部门备案。每季度末,行政执法机关将行政执法检查登记表汇总报区法制部门备案。严格控制行政执法检查频次,积极推行行政执法机关联合检查。
(六)重大行政决定备案制度。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决定于作出5个工作日内向区法制部门备案,对涉及企业作出的吊销证照、责令停产停业、罚款2万元以上等重大行政处罚的,要拟定行政处罚初步意见,报区法制部门审核同意后再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向区监察部门备案。
(七)行政执法分类指导制度。对危害公共安全、食品药品安全、违法占用土地、环境保护、社会治安等方面的违法案件,要严厉查处,提高执法效能,维护公共利益和经济社会秩序。对尚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违法结果能够及时消除的违法行为,实行“首违不罚”,依法进行告诫、引导、教育,并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再给予行政处罚。
(八)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在办镇及村居、企业、群团组织中选聘行政执法监督员,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有效改善行政执法工作。要定期召开会议,为行政执法监督员的监督活动提供有关行政执法分析资料和工作便利,对反映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反馈行政执法监督员。
(九)行政执法投诉制度。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区法制部门予以投诉和举报,也可以向该行政执法机关的上一级机关予以投诉和举报,区法制部门及有关机关要针对投诉及举报的问题及时作出处理意见并反馈当事人。
第七条区法制部门在日常监督的基础上采取下列方式履行监督职责:
(一)每年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二)对行政执法情况实行现场监督、抽查或暗访;
(三)组织行政执法专项检查或联合检查。
被监督单位和人员应当如实报告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接受监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八条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执法主体资格是否合法,执法依据是否充分,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并符合有关自由裁量的规定;
(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是否存在行政不作为的情况,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全面履行法定职责;
(三)执法人员有无,,,损害国家、集体和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行政执法机关建立和执行行政投诉和举报受理制度的情况;
(五)行政执法机关建立和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情况;
(六)其他应当进行监督的事项。
第九条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履行监督职责时,对违法执法的行政执法人员,有权当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政行为或者督促其履行法定职责。
第十条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作为行政执法依据的有关规定内容违法的,应按规定向有关制定机关提出修改或废止的意见或建议。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争议的,争议各方应当主动沟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区政府主持协调。
第十二条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向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发出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
(二)接到监督通知书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区法制部门回复;
(三)经查实认定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要及时向行政执法机关发出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要求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如对监督决定书不服,可以申请复查。区法制部门应当在收到复查申请后及时作出复查决定,复查期间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不停止执行。
行政执法机关既不申请复查又不履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的,区法制部门可按本规定提请有权机关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法制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提请区政府给予通报批评:
(一)未建立或未按要求执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的;
(二)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答复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或未履行监督决定书的;
(三)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
第十五条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法制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
(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的;
(二)违反有关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的;
(三)有其他应当暂扣行政执法证件情形的。
行政执法人员在被暂扣行政执法证件期间,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所在单位应对其进行相关执法教育培训。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期限为15日以上30日以下。
第十六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法制部门提请发证机关吊销其行政执法证件:
(一)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处分的;
(二)被暂扣行政执法证件2次以上的;
(三)受到开除处分或因执法过错被追究行政责任2次以上的;
(四)在行政执法活动中、,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有其他应当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情形的。
行政执法人员被吊销行政执法证的,其所在单位应当将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履行行政执法职责范文6
一、行政执法中的公民协助义务的概述
(一)定义
行政执法是一个模糊的概念。本文所称的行政执法,是指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或执行职务的特定行政行为,是对相对人实施的组织和规制、管理与协调、监督与制裁活动。行政执法中的公民协助义务则是指依法律的规定或因自己的先行行为,公民在此过程中所承担的协助行政主体完成行政任务的义务。
(二)特征
1.协助义务的主体包括行政相对人和其他公民。有的学者将协助义务的主体直接界定为非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本文不赞同。理由有:(1)将公民的协助义务界定为非行政相对人的公民的协助义务易引起逻辑上的混乱。众所周知,公民,指具有中国国籍的全体社会成员。显然行政相对人符合公民的定义。(2)行政相对人的协助义务与其他公民的协助义务具有共同之处,如在行政处罚中,行政相对人保留自己财产,不应转移的义务与其他财产保管者不应转移的义务,是同一类义务。(3)将行政相对人的协助义务作为公民的协助义务的一种,符合法学界以主体为标准进行分类的传统观念。(4)有助于公民协助义务与行政协助的对比研究。
2.只有行政主体在行政执法的这个特定时间段内,公民才有协助义务。如果公民在行政执法之前进行的协助则可能是见义勇为或是举报监督;而行政主体在行政执法之后要求公民履行协助义务,公民有权拒绝。在这个问题上,还需对行政执法的时间起点及终点进行界定,尤其是对连续执法时间段的界定,本文认为行政执法的过程起于行政主体做出进行执法的决定时起到行政主体与特定行政相对人的特定执法关系终结时止,在连续执法中,则是相连续的行政执法全部终结时止。
3.协助义务是协助行政主体进行行政执法的义务,如对未经授权与委托的事业单位、公司及社会组织等,公民没有协助义务;同时,协助义务不包括协助行政主体进行民事行为,如某行政机关装修办公楼,要求货车司机帮助运输材料,不是协助义务的范围。
4.协助义务是法定或先行行为所引起的义务,这里的先行行为既包括合法行为也包括非法行为。
5.强调协助义务的义务性,但我们须明确它事实上既是一种义务,也是一种权利。
(三)分类
1.主动协助义务与被动协助义务。公民的协助是依法主动做出称为主动协助义务,公民的协助应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请求而做出,称为被动协助义务。本文认为,对于主动协助,当公民有此种协助的意思表示时,并不需要行政主体的同意。由行政主体允许或是同意,才能实行协助义务,有损此类协助义务的主动性;并且在某些紧急境况下,获得行政主体的允许或同意并不现实,也会造成与被动协助义务的界线不明。对于被动协助义务,公民的协助只能在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明示或暗示请求下才能启动,如果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请求后,法律又规定此种协助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如果公民不协助则构成不作为,要承担法律责任。
2.法定义务和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这里值得探讨的是行政主体与公民所约定的,由公民提供协助的行为,构不构成协助义务。本文认为行政主体与公民进行约定的这个行为,是先行行为的一种,因此由其所引起的协助行为是协助义务。
二、明确行政执法中的公民协助义务的原因
(一)行政权力来源于公民权力
文艺复兴时期,法国卢梭提出“社会契约论”,强调人民通过社会契约将自己的天然自由转让给集体,并认为,人民应该在政府中承担活跃的角色。人民通过投票等方式将自己的意志转化成公共意志,当政府背离公共意志时,人民有权改变政府的权力。
既然行政权力来源于公民权力,公民活跃于政府权力中也有合理性,那么公民在行政执法中的协助义务也就可以理解了。行政主体在行政执法中的权力来源于公民的让渡,当这种权力不能得到完美的实现时,就需要借助更初始的力量来加以完善,这种力量来自于行政权力的母体即公民权力,作为公民权力的拥有者的公民即适时的担当起弥补这种权力缺陷的角色,成为了行政执法的协助者。
(二)“新公共管理主义”理论的兴起
“新公共管理主义”强调减弱政府的权力,将政府由一个管理型政府转型成服务型政府。认为“一个小政府才是好政府”。由此将公民的自治权提到了公众的视野。这就表现出以公民补充政府角色的社会发展趋势。
公民的协助义务是这一发展趋势的结果,行政主体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偶尔会因为自身力量的限制而不能很好的完成行政任务,这就需要有新的方式加以解决即是公民的协助。而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社会与政府给予个体更多的自由,从目前的情况看,完全将行政权力放手给公民是荒唐的,但是给予公民更多参与行政的机会是好的尝试,公民协助义务必然使公民参与到行政执法的过程中,从而提高公民对行政执法的认识,对公民自治是有意义的。
(三)行政执法为民
“执法为民”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核心。在这一大背景下,越来越多的机关、人员都将执法为民作为自己的工作宗旨。这就要求行政主体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要切实从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维护好公民的合法权利。既然行政执法的目的在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那么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公民除享有权利以外,是不是应该履行一定的义务呢?
公民的权利义务是相统一的,即公民所享有的权利是他人所对等履行义务而保障的。在这样的情况下,要求公民适当的履行义务是合理的。行政执法为民所反映出的更多是对公民的权利的赋予,而将对等的义务规定在了行政主体身上,那么在近些年,行政主体不足以保障公民权利的情况下,要求其他的公民或相对人本人提供协助义务则合情合理。公民这种协助义务的提供,是对他人在行政执法中所享有权利的保障,当自己处于这种行政执法中时,其他公民也通过履行协助义务来保障其权利的实现。
(四)行政执法的不足
要求公民在行政执法中提供协助义务的直接原因即为行政主体行政执法的不足。在有的情况下,行政主体由于人员缺失或者技术缺失,不能完美的完成行政任务,而要求行政主体及时的补充力量又不现实,行政任务不能得以顺利完成的话,人民的利益可能遭受重大的损失,这时,其周围的公民恰巧有能力帮助完成行政任务,如果公民提供了协助义务,行政执法将顺利完成,因此,对公民协助义务的规定显得适当而有价值。
这种行政执法的不足时一直存在于各种各样的行政执法过程中,如警察在抓捕小偷的过程中,交通工具故障、人员不够等等,此时就需要一般的公民帮助提供工具或力量以完成抓捕。
三、构建行政执法中的公民协助义务的法律制度
(一)明确规定行政执法中的公民协助义务
虽然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有关于公民协助义务的规定,但是都是在具体的行政执法中的具体规定,本文建议在法律中专设一条,明确规定公民在行政执法中有协助义务,并将其寄希望于一直在草拟阶段的《行政程序法》。即可以在《行政程序法》中专设一条规定:公民有协助主体进行行政执法,完成行政协助的义务。同时可以在一些单行法中规定,如在“在实施抓捕过程中,公民有提供交通工具等协助抓捕的义务。以此来明确行政执法中国民协助义务的法定性、义务性及强制性。明确行政执法中的公民协助义务的行使方式,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有关作为的案例屡见不鲜,如路人协助警察抓小偷;有关不作为的案件也是存在的,如在警察抓捕小偷时,车辆的司机不得将车行驶到阻碍警察抓捕行为的区域。
(二)行政执法中的公民协助义务的履行及限制
法律既然要规定公民有协助行政执法的义务,那么对义务的具体履行就应改加以规定。首先强调履行协助义务的主体,即行政相对人及其他公民都是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成为履行协助义务的主体。其次注意协助义务具体的履行方式,如提供交通工具、提供物质帮助、提供证据、消息,协助看管、协助治理、协助抓捕等。出于保护公民的目的,应该对公民的协助义务必须在保护公民的基础上进行规定,以防止行政主体变相利用公民,逃避自己职责的情况发生。
1.公民履行的协助义务必须是有明确法律依据的,即使是先行行为引起的协助义务,有关先行行为也必须在法律中有明确规定,行政主体无权要求公民履行没有法律依据的协助义务,公民也不必履行没有法律依据的协助义务。
2.公民享有不履行义务的抵抗权。这种抵抗权是指在公民在行政主体要求履行协助义务时,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当场拒绝履行协助义务的权利。抵抗的理由可以是没有法律依据、或者现实客观条件不允许等。这种抵抗权强调当场拒绝,其效果是使公民可以直接不履行协助义务。
(三)确定公民协助的行政执法的后果承担
公民所协助的行政执法必然有一定的后果,由于公民在行政执法中处于辅助地位,所以受其影响行政执法所引起的后果或是完全意义上的行政执法的后果,或是发生变化的行政执法的后果,必然由真正的执法者即行政主体承担。但是行政主体对公民故意造成的消极行政执法后果有追究的权利。
1.公民的协助行为促使行政执法顺利完成,产生积极的结果的,行政执法的结果由行政主体承担。也就说公民协助所产生的行政执法的后果等同于完全由行政主体执法所产生的后果。
2.公民的协助行为致使行政执法没有顺利完成,产生了消极的结果,无论公民是否故意,这种结果也是由行政主体承担,但是在公民故意造成消极结果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有权依据惩罚规定对其进行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