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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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范文1

北京市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全文内容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网络食品经营行为,加强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证食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食品经营的经营者,以及为网络食品经营提供平台服务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下简称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网络食品经营,是指通过互联网从事食品(含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特殊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 从事网络食品经营,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遵守商业道德,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 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应当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推动部门协作,鼓励举报违法行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等机构的作用,促进社会共治。

第二章 网络食品经营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条 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网络食品经营范围应当与其许可范围一致。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不得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活动。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取得许可的除外。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守本办法有关网络食品经营的规定。

第七条 网络食品经营者可以通过自行设立的网站从事网络食品经营,也可以通过第三方平台从事网络食品经营。

第八条 自行设立网站从事网络食品经营,除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网上查询、订单生成、合同签订、网上支付等交易服务功能;

(二)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三)建立保证食品安全的贮存、运输管理制度;

(四)建立食品经营电子数据备份和管理制度;

(五)建立投诉举报处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制度。

第九条 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自入网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自行设立网站或者所在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网址、IP地址,书面告知原颁发许可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销售者应当书面告知其营业执照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许可证件文字信息及图片。相关信息应当真实、准确、画面清晰,容易辨识。

食品经营许可等信息发生变更的,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在信息变更被核准后30个工作日内在其网站首页以及网络食品信息页面进行更新。

第十条 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的食品经营场所或贮存场所。食品经营场所或者贮存场所的场地环境、卫生状况、结构布局、设备设施等方面应当能够满足保障所经营或贮存食品质量安全的要求。

第十一条 通过互联网销售的食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禁止销售的食品,不得在网上进行信息及交易。

第十二条 网络食品经营者不得通过互联网销售散装熟食、无包装的散装食品。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个人,不得通过互联网销售自制的食品。

第十三条 从事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非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网络经营的,除符合第九条规定外,应当标明产品批准文号或者备案编号以及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并链接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对应的数据查询页面。

网络食品经营者不得从事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经营。

第十四条 网络食品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作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不得涉及疾病预防和治疗功能。网络食品信息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名称、地址或者产地、保质期、贮存条件等信息应当与食品的标签或者标识一致;

(二)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信息不得在同一页面展示,在显著位置标示保健食品特殊标志,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保健食品的批准文号或者备案编号等信息应当与注册或者备案的信息一致;

(三)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信息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或者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以及保健作用;

(四)对在贮存、运输、食用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食品,应当在食品信息时予以说明和提示;

(五)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

第十五条 从事网络保健食品经营的,应当按照广告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保健食品广告,注明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并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第十六条 网络食品经营者购进食品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资质、食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及其他有关证明,并留存相关资料。

经营进口食品的还应当取得海关和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出库复核和销售记录等义务,建立进货和销售电子台帐,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购买)者及联系方式、进(销)货日期等内容。

第十八条 经营有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特殊要求食品的,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采取保证食品安全的贮存、运输措施,或者委托具有经营资质,具备相应贮存、运输能力的企业配送。

第十九条 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销售凭证;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电子化的销售凭证,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

第二十条 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供货者档案,留存完整有效的供货企业资质证明文件、购销凭证等信息,保证食品来源合法、质量合格。记录、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不得少于两年。

第二十一条 网络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由于食品经营者的原因造成其经营的食品有上述规定情形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召回。

第二十二条 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抽检,在信息查询、数据提取、案件查办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二节 网络订餐服务规定

第二十三条 从事网络订餐服务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示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信息、主体业态、经营项目。

第二十四条 从事网络订餐服务的食品经营者应在其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标明外送范围和送达时间,并按照标示的事项提供外送服务,保障食品安全送达。

第二十五条 从事网络订餐服务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履行记录义务,如实记录网络订餐的订单信息,包括食品的名称、下单时间、送达时间以及食品流向。

第二十六条 鼓励从事网络订餐服务的食品经营者实施明厨亮灶,将其加工过程进行网上实时播出展示。

第二十七条 从事网络订餐服务的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六项和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采取保证食品安全的配送措施。

第二十八条 从事网络订餐的餐饮单位应当在食品包装上加贴封签,标示食品加工制作时间和消费时限,并提醒消费者尽快食用,避免长时间存放。

第二十九条 送餐容器和食品包装应清洁、密闭、完好,送餐设备应定期消毒,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确保送餐过程食品不受污染。

第三十条 送餐人员应按规定取得健康合格证明,送餐时应穿着统一标识制式工作服。

第三章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第三十一条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并执行经营主体审查登记、销售食品信息审核、平台内交易管理规则、食品安全应急处置、投诉举报处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管理制度,保证食品安全。

第三十二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个工作日内向其营业执照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信息包括第三方平台开办者资质、网站名称、网址、IP地址、网站ICP备案情况等。

第三十三条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与进入本平台食品经营者签订协议,明确双方在平台进入和退出、食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三十四条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的食品经营者资质进行审查和登记,并及时核实更新经营者身份证明、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材料。对于不具备食品经营资质的经营者,不得允许其在平台开展食品经营活动。

第三十五条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在其平台经营的食品经营者档案和台帐,审查并记录食品经营者主体身份信息、经营品种、品牌和供货商、物流服务提供者、信用信息、消费投诉处理情况、违法违规信息等内容,并定期核实更新。

第三十六条 个人通过网络经营自产食用农产品的,必须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其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如实记录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并及时核实更新。

对通过平台销售食用农产品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审查其营业执照等资质证明材料,并及时更新。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记录食用农产品销售的主要品种及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保证食用农产品交易全程可追溯。

第三十七条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网络食品安全自查制度,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管理人员,对平台内经营的食品及其信息进行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行为或者其他食品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网络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服务。

第三十八条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审查、记录、保存网络食品经营者在其平台上的食品安全信息内容。

食品安全信息记录保存时间从经营者在平台内结束经营活动之日起不少于两年。交易记录等其他信息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不得少于两年。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采取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手段确保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完整性与安全性,并应当保证原始数据的真实性。

第三十九条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要求食品经营者在其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名称、住所、联系方式、营业执照编号、经营许可证号等内容。

第四十条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及时接收、处理和报告食品安全信息。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依法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平台内食品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管、投诉举报处理、违法行为查处等工作,在信息查询、交易数据提取、信息屏蔽、停止服务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第三方平台内有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要求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采取措施制止的,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一条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及时采取督促食品经营者停止销售、协助召回等措施;在食品经营者未及时删除互联网上销售的涉及不合格食品的相关信息时,有义务对相关信息进行屏蔽。

第四十二条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平台内销售的食品实施监督抽检。

鼓励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建立食品质量抽检制度,对平台内销售的食品进行自检,或者借助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检,切实保障平台内销售食品的质量安全。

第四十三条 鼓励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引入第三方机构开展网络食品交易主体身份认证、质量安全认证、信用评价、信息化管理等专业服务,提高第三方平台的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第四十四条 消费者通过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要求赔偿。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追偿。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其承诺。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入网食品经营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或未依本办法履行审查义务的,依法与该入网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五条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采取措施,建立并执行消费纠纷解决和消费权益保护制度,并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鼓励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建立消费预赔金等制度,加强网络食品交易的行业自律。

第四十六条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与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联络人制度,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自身管理,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定期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食品经营者台帐、经营数据统计、食品安全管理及自查报告等方面信息,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好有关信息的数据统计、调研分析工作。

第四十七条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自身从事网络食品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并遵守第二章的规定。

对自营食品,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标记,以区别于平台内其他经营者销售的食品,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解。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职权对网络食品经营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市网络食品经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政策,并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各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分局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分局负责对在本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网络食品经营者的食品经营实施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食品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网络食品经营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涉嫌违法的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法的网络食品经营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当事人涉嫌从事违法网络食品经营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其涉嫌从事违法网络食品经营行为的相关情况;

(三)查阅、复制当事人的交易数据、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相关数据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五十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网络食品经营纳入年度抽检计划,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程序,对辖区内经营的网络食品实施监督抽检。

第五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食品经营活动的技术监测记录、信息追溯资料等,经查实后,可以作为对网络食品经营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的电子数据证据。

第五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公安机关、网络信息主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等合作,实现监管部门之间数据共享,加强对网络食品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强化行政处罚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

第五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后,需要关闭网站的,可以依法移送网站许可或者备案所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以团购形式开展网络食品经营活动的(团购网站和团购食品提供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抽样、召回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等活动,本办法未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等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20xx年 月 日起施行。

河北省多举措强化网络食品销售和监管为强化对网络食品销售的监督管理,督促网络食品销售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销售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近日,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采取多种举措加强网络食品销售和监管。

一是拉网排查,摸清底数。全省各级监管部门要组织力量对本辖区内网络食品销售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辖区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销售者进行摸底排查,并于20xx年4月30日前,将底数上报河北省局。食品销售网络第三方平台备案时间,由河北省局确定后向社会公告。

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范文2

市场监管局关于对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的回复公文

**县人民检察院:

贵院(*检行[2019]4**42500052号)共12份检察建议书收悉,感谢贵院对我局提出了宝贵意见。我局领导高度重视,针对检察建议书的内容,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现就调查核实整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检查建议书情况

**县中华米线(嵩山路店)、**县老街烧烤、**县铉航餐馆、**县星之恋快餐店、**县伟峰餐馆(东环铁锅炖鸡)、**县桔子冷饮店(蜜雪冰城)、**县啊三生煎店、**县赵洁小吃店(1#商铺7号金钱麻辣爆肚)、**县军嫂茄汁面、**县薇儿饮品店(大润发商场二楼6号贡茶)、**县木宁萌小吃店(正新鸡排)、**县尚好咖啡厅(迪欧咖啡)在网络餐饮第三平台“饿了么”经营活动页面上未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导致消费者无法判断经营者的经营资格,对消费者的消费选择权和知情权构成影响,同时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二、调查核实情况

1、**县中华米线(嵩山路店)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24**4250045941,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5MA42209H37,未在网络餐饮第三平台“饿了么”经营活动页面上公示;

2、**县老街烧烤已2019年2月份停业,未在网络餐饮第三平台“饿了么”经营活动页面上公示;

3、**县铉航餐馆(铉清餐馆)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24**4250049566,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5MA42L49TXJ,未在网络餐饮第三平台“饿了么”经营活动页面上公示;

4、**县星之恋快餐店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5MA45MXUD7X,未在网络餐饮第三平台“饿了么”经营活动页面上公示;

5、**县伟峰餐馆(东环铁锅炖鸡)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24**4250045940;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25613315759,未在网络餐饮第三平台“饿了么”经营活动页面上公示;

6、**县桔子冷饮店(蜜雪冰城)持有《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登记证编号:JYDJ14**42501000361;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5MA46QYTU411,未在网络餐饮第三平台“饿了么”经营活动页面上公示;

7、**县啊三生煎店持有持有《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登记证编号:JYDJ24**42504000093;营业执照注册号:924**425MA46QYTU411,未在网络餐饮第三平台“饿了么”经营活动页面上公示;

8、**县赵洁小吃店(1#商铺7号金钱麻辣爆肚)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24**4250047041;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5MA45FLG77W,未在网络餐饮第三平台“饿了么”经营活动页面上公示;

9、**县军嫂茄汁面持有《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登记证编号:JYDJ14**42501000422;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5MA479J2F7X,未在网络餐饮第三平台“饿了么”经营活动页面上公示;

10、**县薇儿饮品店(大润发商场二楼6号贡茶)持有《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登记证编号:JYDJ24**42501000397;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5MA47245X4Q,未在网络餐饮第三平台“饿了么”经营活动页面上公示;

11、**县木宁萌小吃店(正新鸡排)持有《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登记证编号:JYDJ24**42501000115;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5MA40FECY9U,未在网络餐饮第三平台“饿了么”经营活动页面上公示;

12、**县尚好咖啡厅(迪欧咖啡)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24**4250052032;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5MA4655LM10,未在网络餐饮第三平台“饿了么”经营活动页面上公示;

三、调查结论

**县中华米线(嵩山路店)、**县老街烧烤、**县铉航餐馆、**县星之恋快餐店、**县伟峰餐馆(东环铁锅炖鸡)、**县桔子冷饮店(蜜雪冰城)、**县啊三生煎店、**县赵洁小吃店(1#商铺7号金钱麻辣爆肚)、**县军嫂茄汁面、**县薇儿饮品店(大润发商场二楼6号贡茶)、**县木宁萌小吃店(正新鸡排)、**县尚好咖啡厅(迪欧咖啡)均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件,但未在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饿了么”进行公示。

经进一步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饿了么”调查约谈取证后,该平台由于工作疏忽、人员较少,未在经营活动主页面上公示经营户食品经营许可证,导致消费者无法判断经营者的经营资格,对消费者的消费选择权和知情权构成影响,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主页面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之规定。

四、履职情况

1、收到建议书后,我局第一时间组织召开了专题会,就检察建议书提到的相关问题进行讨论和研究,制定整改方案,落实监管责任,并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和更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规定,对**县中华米线(嵩山路店)、**县老街烧烤、**县铉航餐馆、**县星之恋快餐店、**县伟峰餐馆(东环铁锅炖鸡)、**县桔子冷饮店(蜜雪冰城)、**县啊三生煎店、**县赵洁小吃店(1#商铺7号金钱麻辣爆肚)、**县军嫂茄汁面、**县薇儿饮品店(大润发商场二楼6号贡茶)、**县木宁萌小吃店(正新鸡排)、**县尚好咖啡厅(迪欧咖啡)等相关经营主体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在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饿了么”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下架,逾期不改的,将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进行行政处罚。目前,除**县老街烧烤、**县军嫂茄汁面停业下架外,其余10家已全部公示到位。

2、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饿了么”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检查结束后,组织执法人员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其立即开展自查,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同时,我局已于2019年9月19日将该情况函告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饿了么”所在地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下步打算

一是要求入网餐饮单位必须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网络销售的餐饮食品应当与实体店销售的餐饮食品质量安全保持一致;

二是要求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建立并执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制度,并在平台上公开相关制度;

三是要求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在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主页面醒目位置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照等信息,相关信息应当准确,画面清晰;

四是要求送餐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使用安全、无害的配送容器,保证配送过程食品不受污染;

五是要求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加大对投诉举报电话12315的宣传,真正做到全民监督,社会共治的格局,全力保证餐饮食品安全,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有效预防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发生,稳步促进网络订餐服务健康发展。

在此,感谢贵院在建议书中提出的建议,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局将在现有相关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监管水平,并在检察机关的监督、指导下通过行之有效的措施,加大监管力度,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范文3

通知认为,自农业部印发《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办法》(农机发[2008]1号)以来,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扎实开展农机产品质量、作业质量、维修质量和售后服务质量的投诉监督管理工作,为维护农机所有者、使用者和生产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部分地区仍存在农机质量投诉监督机构不健全、监管责任不明确、投诉渠道不畅通和信息报送不及时等问题,不利于我国农机化质量水平的全面提高。为进一步加强农机质量投诉监督管理,促进我国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农业部就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五方面要求。

通知要求,充分认识农机质量投诉监督的重要意义。农机质量投诉监督是农机化质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律法规赋予农机化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近年来,随着我国农机化进程加快,农机品种数量大幅增长,运用领域不断拓展,农民对农机产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和售后服务等要求越来越高,对提高农机投诉监管工作的时效性、有效性越来越迫切。进一步加强农机质量投诉监督,有利于掌握农机产品质量信息,有利于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农机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是新形势下推进农机化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强化责任意识,树立服务观念,改进工作方法,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认真受理、及时处理农机质量投诉,努力提高农机质量投诉监督工作水平。

通知希望,全面加强农机质量投诉监督体系建设。各县级以上农机化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办法》要求,明确承担农机质量投诉监督职责的处室(科、股)或单位,建立农机质量投诉工作制度,健全部、省、市、县四级农机质量投诉监督网络。要向农机质量投诉监督机构充实相应专业资质的工作人员,配置电话机、传真机、上网计算机等办公设备,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有条件的地区应设立农机质量投诉受理窗口或场所,开通农机质量投诉网络平台或热线电话,不断拓展投诉渠道。各地要在农机经销场所或通过网络、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农机质量投诉监督机构的名称、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信息,方便农机用户投诉。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作为农业部的农机质量投诉受理机构,要主动加强对各地农机质量投诉机构的业务联系,在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开设专栏,公开各地农机质量投诉监督机构信息。

通知要求,要进一步明确农机质量投诉受理处理的工作原则。农机质量投诉监督机构要遵循“属地管理、就近处理、首问负责、无偿服务”的原则开展工作。对于“三包”服务期限之内的农机质量投诉,一般由销售该农机的当地投诉监督机构负责处理。对于跨行政区域或越级投诉的一般案件,实行首问负责制。受理单位可按照就地就近处理原则,转由当地投诉监督机构处理,但仍负有本案件的督办和答复责任。当地投诉监督机构应及时向受理单位反馈处理结果。农机质量投诉的受理和调解实行无偿服务,不得以受理或调解的名义,向投诉方或被投诉方收取任何费用。各投诉监督机构要对电话、信件等投诉材料做好登记,认真审查,按要求及时受理和处理,做到事事有解答、件件有回声。对于双方争议较大的投诉,投诉监督机构要加大协调力度,本着实事求是、依法依规的原则,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积极促成投诉方与被投诉方达成解决方案。

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范文4

今年以来,我局在市局和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公众饮食用药安全这个中心任务,以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为主线,强化农村药品市场监管为重点,积极清理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打击各种违法行为,取得了突出成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领导重视,责任明确

一是成立了以局党组书记、局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力求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二是制定了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重点整顿的领域和品种。三是及时召开了全县药品经营企业、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负责人会议,传达了全国、全市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就我县整规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四是采取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将全局执法人员分成三个执法小组,分别由局领导带队,负责全县三个片区的清理整顿工作,确保了我县药品市场秩序清理整顿工作的有序开展。

二、坚持政府负总责,属地化监管落实到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监管工作的通知》精神和市府办公厅《关于改革乡镇药品安全执法监管工作的意见》的指示,我县切实加强了与地方政府的沟通协调,及时汇报有关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县政府办及时向各街镇乡和县府相关部门下发了《关于改革街镇乡药品安全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这两个重要文件一是明确了我县政府决定继续将食品药品安全纳入县综合目标进行考核;二是明确了我县要坚决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作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县级相关部门和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积极行动,全面启动了属地化监管职责。一是制定规划,健全组织。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为搞好药品安全委托执法工作,均成立了以镇长、主任(或分管镇长、副主任)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和执法人员为成员的药品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相继召开了村(社区)负责人参加的专题研讨会,制定了可操作性较强的药品监管工作计划。二是加强学习,明确责任。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确定的行政执法人员均参加了县府法制办、县药监局联合举办的药品安全委托执法培训学习,全部顺利通过了考试考核。在实践中,通过我县分局执法人员的现场指导,基本掌握和明确了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执法的相关法律法规、执法程序、执法职责、监管执法范围及注意事项。三是加强宣传,提高认识。各街镇乡为使食品药品安全意识深入人心,加强了对村社一级干部人员的宣传力度,召开了社长以上干部人员大会,就食品药品委托执法工作进行了宣传讲解,同时要求街镇乡各级干部多向群众广泛宣传,牢固树立食品药品安全意识,有的镇乡还采取发传单、贴标语、出动宣传车、开院坝会等多种形式深入田间地头、深入乡镇医疗点进行宣传,努力营造“食品药品监管人人有责”的社会氛围。

三、加强监管,大力整治扰乱药品流通秩序违法行为

1、加强了对药品经营企业GSP认证后的跟踪检查工作。到目前为止,GSP认证跟踪检查252户,合格231户,15户责令整改,6户进行了当场行政处罚,全面完成了我县药品经营企业跟踪检查任务。

2、坚决取缔非法代购药品的违法行为。我局针对我县药品配送点和代购点存在的超出许可范围、为药品连锁店代购药品、制度不完善、记录不真实完整等问题,召开了专题会议,严禁任何药品代购点将药品加价从事药品经营性活动,严禁超出许可范围跨地区代购药品。今年4月,我局又对全县几个中心卫生院药品代购点的代购行为进行了认真监督检查,发现石马中心卫生院超出范围跨地区代购药品。为此,我局对石马中心卫生院立即进行了立案调查,查实该院非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17740.40元,我局对该院做出了没收非法所得17740.40元,罚款35480.80元的行政处罚。新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后,我局下文全部停止了全县中心卫生院的药品代购行为。同时规范了我县太乙堂连锁有限公司在我县三个乡镇的药品配送点的配送行为,该公司原设在我县三个镇的配送点现已全部变更为下属仓库,并严格按GSP的要求进行操作。

3、加大了对中药饮片使用终端的监督管理。我局今年进一步规范了中药饮片流通渠道,严厉查处了药品零售企业,擅自从事批发中药饮片的行为。全年共立案查处非法从事中药饮片、中药材批发行为的案件8件,没收中药饮片货值12586.00元,罚款25800.00元。

4、严肃查处非法买卖、出租转让等违法行为。我局今年重点加强了清理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主体资格,严厉查处非法买卖、出租转让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来自非法渠道的药品、医疗器械等违法行为。查获袁某、唐某、罗某、陈某、杨某、龙某、明某四家非法买卖、转让《药品经营许可证》案,共处以没收非法所得和罚款4万余元;查获田某来自非法渠道的药品案,货值金额1200元,处以没收非法所得和罚款4800元;查获刘某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货值金额2000元,处以罚款4000元。

5、加强分类管理,严肃查处非法销售处方药品行为。我局按照国家药监局分类管理的要求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对处方药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规定,对全县药品经营单位的分类管理工作进行了专项检查,对不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药师不在岗擅自销售处方药的行为下发了责令整改通知书,对整改不到位的,严格按照《药品流通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处罚,共计罚款12650.00元,有效地规范了处方药品销售行为,确保了公众用药安全。

6、积极推进药品“两网”建设,大力推进药品委托执法工作。今年,我县农村药品“两网”建设进一步深入,药品供应网络实现全覆盖,100%的乡村卫生站和药品经营点实现了由专门药品经营公司及时进行配送。药品监督网络按照上级要求,今年6月份,我局对街镇乡的药品委托执法人员进行了全面系统的培训。目前,委托执法工作在全县街镇乡已全面开展,并取得了较好成效。全县街镇乡共出动执法人员1250人次,检查乡村卫生站300余家,个体诊所24家,取缔无证经营中药摊点12家,罚款4300元,保障了广大农村人民群众用药用械安全有效。

四、强化监督,确保药品医疗器械使用安全

1、进一步推进了医疗机构药品的规范管理,加强了临床用药的宣传、教育、管理与监督,提高了临床用药水平,实行了药品使用通用名处方,开展了处方点评工作,严格执行《抗菌药物临床医用指导原则》,开展了临床用药监控,指导了医疗机构实施抗菌药物用量动态监测的超常预警,对过度使用抗菌药物的行为及时予以阻止和干预。

2、重点对补肾壮阳类,抗呼吸道感染类以及医用氧、血液制品、疫苗、植入性Ⅲ类医疗器械等高风险品种的检查力度,特别加大了对品、的监督检查,为更好地做好对特殊药品和的监督,我局建立了全县特殊药品监控信息网络,并对3个医疗机构设施不齐备的问题进行了责令期限整改。另外,开展了骨结合用无源金属植入医疗器械使用检查,各医疗卫生单位建立健全了各项管理制度和购进使用记录;开展了血液制品、疫苗专项检查,全县经营、使用单位购销渠道合法、制度完善、储藏运输设备齐全,各种记录完整。

4、对化学药品注射剂、中药制剂、多组分生化注射剂、疫苗、生物制品、医疗器械等产品不良反应(事件)进行了重点监测,建立了药品医疗器械监测网络系统和不良反应(事件)应急处置机制。严格执行了《**市医疗机构制剂不良反应监测和疗效报告管理办法》,强制性要求了县内药品、医疗器械经营、生产、使用单位必须及时报告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

五、密切配合,大力整治虚假药品广告

今年开展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以来,我局会同县工商部门重点查处了以下六个方面的虚假违法广告:⑴以新闻形式药品广告;⑵在药品广告中使用患者、专家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药品广告;⑶夸大功能,保证疗效的药品广告;⑷处方药违反规定在大众媒体上的广告,治疗障碍的药品广告;⑸未取得有效的广告审查文件、篡改广告审查文件或使用过期、失效、撤销批件的药品广告;⑹不明显标示通用名的药品广告行为。通过检查,对两家虚假药品广告的药品经营单位,我局对这些广告药品进行了认真的监督检查,发现其无供货单位资质证明,属非法渠道购进,我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其分别给予了罚款12000元和6000元的行政处罚。

总之,全年我局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全年共出动行政执法人员2845人次,检查药品经营使用单位931家(次),立案查处44家,现场处罚85家,罚款24万余元,有效地规范了我县药品市场秩序。在2008年里,我局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采取多种措施,进一步强化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工作。

(一)加强对《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力度,在加强日常宣传的同时,充分利用元旦、春节、“3.15”消费者权益日、“12·4”法制宣传日、“五一”、“国庆”等重大节日,搞好宣传咨询服务活动,努力营造依法治药的良好氛围。

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范文5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工作措施得力,成效明显

年初,召开了全市药品批发企业和大型连锁企业座谈会,通报了全国、全省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会议精神和市局07年监管工作重点,组织学习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强化了企业是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要求企业在开展自查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积极增强行业自律意识,将药品安全纳入企业诚信档案进行考核和管理,逐步实现企业视质量为生命、自觉承担维护药品安全责任的良好氛围。

今年是《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正式颁布实施的一年,也是我们今后执法工作的主要依据,为切实加强对这两部法规的宣传工作,我们协同政策法规科先后于元月和5月份在中粮大厦举办了两期六个班次的培训班,培训对象为各级医疗机机构、计生服务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市中区药品零售企业中的涉药人员,培训人员达710人次,培训班取得了圆满成功。

为全面提高我市对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切实承担起广大人民群众药品安全卫士的责任,通过市局和山亭分局的共同努力和精心准备,于九月中旬在山亭区成功开展了一次由四级升三级的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活动。全市药监系统,山亭区政府、卫生、公安、工商和各乡镇相关负责同志出席了启动仪式。通过演练实践,进一步提高了对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形成了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机制,达到了预期效果。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结合目前正在开展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制定了《__市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成立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市场科承担了办事机构职责并派驻一名工作人员赴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具体工作的衔接和协调。科室承担了市局各业务科室的资料、数据汇总并每半月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省局分别报送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和阶段总结以及各类报表,工作任务异常繁重。进一步加强了国务院《特别规定》和国家局《实施意见》的宣传和培训力度,市局召开了专题会议部署安排,印制了《药品法律法规知识》读本5000余份,下发《特别规定》和《实施意见》小册子6000余份至全市各乡镇街办和所有涉药单位,真正使《特别规定》和《实施意见》深入人心、家喻户晓。同时对全市药品监督员进行了全面业务培训,为下步工作开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九月十八日,全市药品安全集中整治工作大会于将军阁酒店会议室召开,各区(市)局局长、分管局长、业务科长、稽查队长,全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企业、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部分零售药店负责人参加了会议。会议传达了我市药品安全整治工作方案,对药品安全整治工作部署了工作重点,提出了工作要求和责任目标。市立医院、山东益康药业、__市百姓药业和__康力医疗用品公司的负责人分别做了典型发言,纷纷表示将依身做则、诚信守法经营,自觉维护我市药品市场秩序。由16家药品批发、连锁企业发起,向全市经营企业倡议守法诚信经营,倡议书以《为生命保驾为健康护航》为题于10月24日在《__日报》2版四分之一版刊登,引起广泛关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为提升整个系统形象打下了基础。

全年先后组织开展了药品分类管理、经营行为主体、违法药品广告涉及药品、药品购销行为、零售企业监管、清理挂靠经营、中药材、疫苗、兴奋剂类药品等近十余次专项检查活动,目前,个别专项检查尚在进行当中,全市共出动检查人员近3000人次,检查单位1100余家,清理挂靠经营4家,查处超范围经营20家,查处出租柜台2家,清理生产企业

销售人员8人,清理无证经营3家,实施警告和责令整改处罚374次,停业整顿2次,没收药品货值近4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万余元,罚款16万余元。继续加大违法药品广告的监力度,截止目前共监测违法药品广告30余起,其中属于禁止和取缔以公众人物、专家名义证明疗效的药品广告起,向工商部门移送2起。通过一系列的专项检查活动,灵活掌握行政处罚的尺度和力度,有力地震慑了药品流通领域的违法行为,有效地维护了我市药品市场秩序,取得了明显成效。按照年初计划继续开展了gsp认证跟踪检查工作,全市共抽调认证检查员15人,组成5个检查组,对全市3家零售连锁企业和72家零售药店进行了检查,对其中23家存在问题较多的药店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并现场收回其gsp认证证书。目前这23家药店均已完成整改并复验合格,市局按相关程序将其gsp认证证书发还。批发企业跟踪检查工作也进展顺利,除峄城公司因停业、滕州中和公司因仓库迁址暂时达不到经营条件被限期整改外,其他企业均顺利过关,省局检查组对我市企业实施gsp情况给予了肯定,同时对我局的市场监管工作做了较高评价。

(二)行政许可工作稳步开展

为进一步严格市场准入,把好入门关,建立完善了驻店药师约谈和从业人员变更考试考核制度,另外,许可证公示公告制度也全面实施,使行政许可工作真正步入程序化、规范化轨道。截止目前全年共受理零售药店开办申请60余家,发放《经营许可证》51家,完成驻店药师约谈102人次,从业人员考试238人次,受理变更申请65家,批发企业新开办初审1家,迁址变更初验1家。

(三)“两网”建设工作成效显著

在市局领导的亲自参与下,我市农村监管网络建设有了质的飞跃,市编委和市政府的文件也如期下达,乡镇级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已经全部筹建完成,峄城分局在此项工作上走在全市前列,召开了全市农村食品药品“三网”建设现场会,推广了峄城分局在我市农村“两网”建设工作中的做法。在供应网络建设上也有了新的突破,农村药店与“新农合”接轨工作,受到市长的高度关注并列入议事日程,目前正在对其可行性开展前期调研工作,尽管阻力很大,但随着我们监管队伍的日益壮大,社会影响的不断提升,在党的十七大精神的指引下,一定会打破僵局,实现突破。

(四)积极探索适应形势发展要求的新的长效监管方式

随着形势的发展,药品流通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药品监管体制和方式也在面临新的挑战。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群众和相对人越来越关注企业信誉问题,针对监管工作中不宜使用行政强制措施的企业违规行为,如何进行管理才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起到教育与管理相结合的作用,使企业真正把守法和诚信经营作为自己的自觉行动,对此我们进行了充分的调研和酝酿,认为采取信用等级分类管理的措施不失为行之有效的好办法。我们已经完成了初步调研和制定了制度草案,而且省局也陆续出台了药品安全信用等级分类管理、涉药单位约谈等制度,同时要建立市局网站的药品安全预警信息和涉药企业信用公示栏以及建立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真正使社会关注,群众信赖,担负起群众健康卫士的职责。

(五)加强源头管理,引导药品流通体制改革

药品购进渠道是药品安全的源头所在,自去年推行凭证式购进验收记录以来,药品购进渠道混乱的局面有了质的改善,但造假票据、借用资质、走空票、体外循环等市场监管的新问题随之出现并有抬头趋势,由于此类情况比较隐蔽,查处难度较大,因而虽重拳打击却收效甚微。认真分析这种情况,其根源就在药品销售人员身上,如果能把这部分人管好,也就不再存在挂靠的问题,这就需要企业和药监部门共同负责,因而在去年12号文件的基础上,我们又下发了今年第63号文件,要求企业必须执行进货确认制度,严格业务人员管理,与销售人员签定正式劳动合同,对其经营行为负责,实施岗前培训,市局负责考核,考核合格方能从业,这样就能从根本上解决业务人员乱挂靠、企业乱授权的情况发生。目前虽执行时间不长,但已经收到初步成效。各区(市)局也正在着手建立从业人员数据库,建立销售人员信用档案。

由于药品批发企业准入标准较低,我市药品批发企业低水平重复建设问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由此引起的同行业恶性竞争很难控制,特别是今年省局提高行业准入标准之后,我市所有批发企业没有一家符合新标准要求,单个企业也都不具备达到标准的条件,整个行业都面临生存危机,为此市局适时组织召开了全市批发企业碰头座谈会,共同商讨我市药品批发企业的发展方向和模式。会上各企业老板都发表了各自的看法,表达了合则生,分则死共同愿望,针对新标准,初步达成了联合发展的共识,对加强企业横向联系,有效遏制同行业恶性竞争,净化我市药品市场秩序将会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二、明年工作打算:

(一)解放思想,大胆实践,不断创新监管模式

积极落实药品安全安全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制度,在企业诚信档案的基础上,细化标准,实施分级分类管理,明确上网公示范围,向全社会公开企业良好和不良行为记录,着重增强企业的自律意识,使诚信守法经营切实成为各涉药单位的自觉行动,从根本上改善我市的药品市场秩序。

在市局网站上开辟药品安全预警信息专栏,及时向广大市民公告假劣药品和可能对我市群众健康形成影响的药品信息,提醒市民注意,避免药害事故的发生,同时提高我局网站的社会关注力和影响力,提升系统形象。

继续加大推行进货确认制度的落实力度,进一步加强药品销售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全市药品销售人员档案,完善考核制度,确保将医药代表纳入监管视线,基本杜绝挂靠经营行为的发生。

将筹建市局网上监管平台工作适时纳入议事日程,积极筹措资金,在全市药品批发、连锁和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率先推行,逐步涉及全市的涉药单位,将各单位的药品交易信息实时传递至市局服务器,逐步实现实时监管,对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发现安

全隐患,确保群众用药安全将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二)继续加强药品市场秩序专项整治

进一步严格市场准入条件,坚持总体布局合理的原则,严把城区药品零售企业审批关,适当放宽农村药店筹建条件,继续巩固gsp认证成果。继续强化药品分类管理工作,加大教育和宣传工作力度,确保药品经营企业实施gsp水平不断提高,经营行为不断规范。

结合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根据新颁布实施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和《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继续开展各类药品专项检查活动,确保主渠道经营、使用单位的药品质量安全。专项检查明年以药品使用单位为主线,做好《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和《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的贯彻落实工作,强化规范化药房、药库建设,加大培训力度,适时开展现场检查评价工作。依据事权划分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在各区(市)监管机构逐步完善的前提下,适当下放权力,坚持责权利相结合的方针,提高各级积极性,促进创造性地开展市场监管工作。

结合省局《关于开办药品批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引导流通体制改革,促使企业间横向联系和强强联合,坚持走规模化、集约化的道路,从康泰公司gsp认证到期着手,探索一条适合我市药品批发企业发展的新路子。

继续加大对违法药品广告的监测力度,除及时移交和上报外,还要加大对违法广告涉及药品的抽验力度,必要时要对本地违法情节严重的广告药品申请省局实行行政强制措施,暂停其在本市的销售活动。

(三)深化农村药品“两网”建设,不断提升运行质量。

在监管网络的建设上,要严格执行市编委、市政府的文件精神,各建设完成的乡镇监管机构要确保投入使用,切实落实“五个一”工程,真正实现监管网络的无缝隙覆盖。

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范文6

销售终端及ATM欺诈是信用卡欺诈比较常见的手法。前者是指特约商户在受理信用卡交易时,故意进行欺诈交易或协助、纵容、包庇信用卡欺诈交易的违规操作行为。而后者包括在ATM的卡口内设置“机关”,伪造吞卡假象,截留他人银行卡并使用;通过非法安装盗码器、摄像头等装置,盗取银行卡信息资料;在ATM或自助银行内,张贴虚假的“温馨提示”,诱导持卡人将资金转入欺诈者提供的账户内等情况。信用卡欺诈的手段不断翻新,从涂改真身份证或以假身份证骗领信用卡,到“克隆”真卡后取现消费,再到通过手机短信或电话方式,以中奖或者虚构涉嫌犯罪、绑架等虚假信息,引导持卡人将资金转入欺诈者账户的各种现象近年来都不少见。

出现这些问题有多方面的原因。从发卡阶段来看,主要是个人征信系统尚不完备,身份证件审核困难。人民银行个人银行信贷征信系统信用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都亟待提高,且目前能证明公民身份的合法有效证件种类较多,银行难以对各类证件都进行实质审查。在信用卡的使用阶段,一方面信用卡防伪技术亟待提高,另一方面信用卡交易场所安全性不足。尽管发卡银行已采取了安装摄像头、密码遮拦器、读卡器保护罩等安全保护措施,但并不能有效保护客户权益。再者,虽然监管部门早已认定信用卡套现非法,但因其违法成本较低,且对各方当事人如何分摊责任,并无明确法律规定,相关部门也没有出台明确的司法解释或行政规范性文件,法院系统也尚未形成具有指导意义的司法判决。

与此同时,目前银行有关信用卡的一些规定不仅有“霸王条款”之嫌,而且事实上也不能真正保护银行自身利益。比如银行在“办卡申请表”、“领用合约”、“章程”、“使用指南”等众多文件中均规定合同最终解释权在银行一方。如因欺诈交易发生争议,法院一般会依据《合同法》认定其为无效“格式条款”。再如,多数银行规定“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即基于密码的交易后果由持卡人自行承担。司法实践中,一般“谁主张谁举证”,由于持卡人泄露密码的方式太多,银行很难掌握其泄密证据。如果持卡人向银行主张赔偿,在持卡人没有过错或过错不明显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会推定银行的服务存在瑕疵或安全漏洞,最终银行要承担不利法律后果。随着公众维权意识的提高,一旦与银行发生纠纷,诉讼积极性通常较高,银行抗辩,须承担主要举证责任,银行虽掌握交易记录、监控录像等资料,具有系统、设备和资金等优势,但面对的客户量大、交易渠道多且交易环境复杂,特别是欺诈多发生在异地,难以全面收集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