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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和城管执法范文1
一、加强宣传引导,改善执法环境。加强宣传教育工作,从舆论上正面引导。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宣传城市管理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增强全社会的城市管理意识,扩大城市管理工作的社会影响,激发市民走进城管、支持城管、参与城管的热情,不断推进城市管理社会化进程。为进一步营造“人民城市人民管,管好城市为人民”的城管工作氛围,积极引导市民参与和融入到城管中来。
二、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执法素质。加强城管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强化法律知识和执法技能培训,实行执法人员业绩考评制度,要深入研究执法安全保障问题,不断增强执法人员安全意识和防范技能。通过系统学习《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确保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法可依,依法文明执法。坚持以制度约束人,以制度管理人,打造一支作风严谨、纪律严明、精神抖擞的城市管理“铁军”。
三、加强交通管理,打击违规营运。规范车辆停靠秩序,加大县城区车辆乱停乱靠整治力度,规范车辆停靠秩序,年内集中开展执法行动6次以上;持续打击城区“摩的”运营,每月开展1次集中整治行动,全力遏制县城区“摩的”猖獗势头;规范管理三轮车,对非法改装车辆随见随抓,责成车主恢复出厂状态,每月开展1次非法改装和载客车辆整治行动。
四、推进同建同治,建设美丽__。着力改善县城市容、环境卫生和交通秩序,按县同建同治办考核细则进行管理提质,确保在全州城乡同建同治每月评比中排名一类系列。加强协调,争取年内补上垃圾处理场基础设施建设欠帐,达到按设计要求处理垃圾,运作安全有效。
行政执法和城管执法范文2
[关键词]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合理性
综合执法是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产物,依据《行政处罚法》,各地方政府设立了综合行政执法局。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做了如下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法》授权国务院在行政处罚方面进行试验,创新体制,减少重复处罚,提高行政执法效率,防止处罚环节的互相推诿。此后,经授权的部分城市成立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统一行使城市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权。譹訛自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设立以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执法队伍得到整合,执法水平得以提高,市容市貌也发生了显著变化。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入推进,综合执法也出现了一些弊端。
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概述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即俗称的“城管局”,是我国城市管理中负责综合行政执法的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前身为“城管办”,其性质为事业单位。后经体制创新改革,组成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纳入地方的行政编制,成为行政机构,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职权。
(一)发展现状
1997年,北京市宣武区率先进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成立城市监察大队,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之后,全国各地纷纷推广,开展综合执法试点。从1997年至2002年7月,全国共有23个省、自治区的79个城市和3个直辖市经批准开展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譺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这一名词,最早见于2002年10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2002]56号)》,2003年2月21日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关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式提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概念,并明确区分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譻訛经过多年探索实践,全国各地相继设立专门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取得了显著成效,机构实现了常设化,人员实现了稳定化,职权主要通过法律法规直接授权或者是政府文件概括授权的方式获得,行使的职权涉及到城市管理各个领域的行政处罚行为和监督检查。
(二)执法范围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在环境卫生、市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道路交通、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管理、食品药品监管等城市管理方面进行综合行政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规定:“根据试点工作的经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城市管理领域可以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主要包括: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城市管理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权”。但是,在全国各地的具体实践中,综合行政执法局的职能范围并不完全相同,范围大小的确定由各省、市人民政府具体规定。
二、设立综合行政执法局利弊分析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即把原来多个行政执法部门的处罚权集中起来,由某个专门机构统一行使,其目的是要解决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等问题,是我国行政体制改革中的一项重要举措。譾訛设立综合执法局对城市进行综合管理,有利也有弊。下文对综合执法局存在的合理性和不足之处进行具体的分析。
(一)存在的合理性分析
设立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已取得显著成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是我国城市管理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的、管理城市综合行政事务最佳的方式。通过设立综合行政执法局来集中统一行使行政处罚权,使得行政执法工作更加高效。所以,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其合理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整合执法权限,提高执法效率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权由综合执法局集中统一行使,将执法权限进行整合,综合行政执法局可以行使多种领域的执法职权,避免了以往多头执法、重复执法、重复罚款的现象,提高了执法效率,增强了执法的力度。
2.精简机构,提高行政执法的水平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统一行使卫生、市政、规划、园林、道路交通、工商、环保等部门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这些部门原有的行政执法人员得到精简。成立综合行政执法局,整合执法力量,聘用具备城市管理专业知识、法律知识和较高素质的行政执法人员,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行政执法的水平。
3.减少执法环节,降低行政成本城市综合行政管理执法局成立以前,针对一件事情可能出现由多个行政机构处理,多部门参与,各自独立调查、执行等情况。进行重复性工作,需要投入大量成本,造成人力、物力、财力资源的浪费。现在,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统一处理,减少执法环节,大大降低了行政成本。
4.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打破现有的框架将若干行政机关分散行使的行政职能集中由一个行政机关行使,在观念上是一个重大改变,在体制改革上是一个重大创新,为有效解决行政管理上纵向的效率和横向的关系问题,解决主体资格乱、处罚依据乱和执法程序乱的问题,探索合理、科学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方式,提供了制度支持。
(二)城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的不足
随着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推进,城管综合行政执法体制逐渐成熟,但同时也暴露了一些问题。由于质疑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声音开始出现。最典型的例子是广东省东莞市,于2014年撤销综合执法局。在2014年的机构改革中,东莞市综合执法局,不再保留原有建制,职能分配给卫计局、食药监局等部门,仅以城管局内设的综合执法支队形式存在。东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作为广东省仅有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全国试点,被摘牌不再保留,意味着近十年的行政执法相对集中处罚权探索终止,重回“谁审批谁监管”的路子。2002年10月,国务院正式确定在广东省和重庆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2005年1月,广东省政府确定东莞市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2007年11月9日东莞市综合执法局正式挂牌成立。当时,其集110多项执法权于一身,包括规划局、城管局、环保局、卫生局、工商局、质监局、经贸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8个行政部门的部分或全部执法职能,80余个执法事项全部或者部分移交给了综合执法局。此次综合执法局被“摘牌”,原因是为了实现“谁审批谁监管”的目的,重新回到了2007年之前综合执法局尚未成立时的原点-行政职能部门集审批、管理、执法于一体。结合东莞市撤销综合执法局的原因,分析综合执法局存在的一些执法问题,具体探讨质疑声音存在的原因。
1.缺乏法律地位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从成立至今已有近二十年的时间,但全国目前还没有一部与综合行政执法局有关的独立、系统的法律法规。行政执法主体地位并没有从法律意义上予以确认,用一支没有执法主体资格的队伍去执法,本身是否合法是个问题。讀訛长期以来,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都是在“借法执法”。目前,我国宪法和行政组织法没有对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地位进行确认,以致其合法性受到质疑。由于立法的空白,行政执法人员在日常工作中的处境尴尬,开展工作存在较大的困难。
2.体系缺乏系统构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市、县层级设立,其全国监督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管理监督局,其省、自治区级部门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可见,在中央与省级层面未设立相应的主管部门。形成“上无领导、下不统一”的局面,导致各地综合行政执法局各行其是。在综合行政执法过程中,由于职能交叉、职权分散,使得管理效能低下,给依法管理城市带来诸多障碍。
3.执法人员素质不高成立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聘用具备城市管理专业知识、法律知识和较高素质的行政执法人员,在一定程度提高了行政执法的水平。但在实际工作中,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量大,需要解决大量琐碎的问题,而编制内的人员数量不足,需要招聘协管进行辅助执法工作。这些协管人员没有进行过专业的培训,缺乏城市管理专业知识、法律知识,导致一些执法不文明现象的发生。
三、完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的建议
“综合执法更有优势,集中审批是大势所趋。”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马怀德认为,审批、处罚相分离会导致管理过程中出现推诿、扯皮等诸多问题,应当适当集中。尤其是像城市规划、市容、环境等部门,应当本着便民高效的原则,集中审批,认定违法事实,然后由综合执法部门或城管局进行集中高效执法。所以,综合执法局存在的合理性大于其弊端,就目前我国城市管理发展的状况来看,综合执法局将会继续发挥其作用。推行综合执法权的相对集中,应坚持循序渐进、科学合理的原则。讁訛充分发挥综合执法局集中行使执法权的作用,关键是如何兴行利除弊。
(一)完善相关立法
行政权力的设置是权力的第一次分配,行政权力的整合是权力的第二次分配,应该由组织法来规范。行政综合执法的实质是行政权的整合,即行政权力的再次配置,所以完善综合执法必须从行政组织法入手。輥輮訛当前,国家层面进行综合行政执法统一立法的条件已经具备。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已经推行多年,积累了一定的立法经验,同时,域外国家也有许多先进经验值得借鉴。因此,可以针对综合执法的问题进行全国统一立法。从法律上确认行政执法主体地位,让拥有执法主体资格的队伍去执法。
(二)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与协作
行政处罚权与其他行政职权多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处理得当,可以提高管理效能,否则,可能会增加行政成本。因此,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建立信息交流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完善协作制度。
(三)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
城市管理中有大量问题等待解决,而招聘协管进行辅助执法工作能有效缓解工作压力,由于协管人员没有经过专业培训,导致执法不文明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必须加强综合执法队伍的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在社会上公开招聘协管时,应提高门槛,要求具备相应的城市管理专业知识与法律知识,一旦聘用之后,在进行执法工作之前,邀请专业人士对执法人员进行培训指导。
四、结语
行政执法和城管执法范文3
为进一步提高证券发行工作的质量,防范证券发行风险,促进证券公司更好地履行勤勉尽责的义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精神,拟在具有主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内部成立证券发行内核小组,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公司内核小组的职责
内核小组是公司参与证券发行市场的内控机构,其职责是:负责对拟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发行申请材料的核查,确保证券发行不存在重大法律和政策障碍;负责填制《证券发行申请材料核对表》,确保发行申请材料具有较高的质量;负责代表发行人和公司与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进行工作联系,组织对有关反馈意见的处理等。
二、关于内核小组的组成
公司内核小组主要由证券业专业人士组成,公司应从实际出发,参照下列要求确定具体人选,并保持成员的相对稳定。(1)公司内核小组由8-15名专业人士组成;(2)公司主管投资银行业务的负责人及投资银行部门的负责人是内核小组的当然成员;(3)公司内核小组成员中应有熟悉法律、财务的专业人员;(4)公司内核小组中应有至少2名从事过3家以上公司发行上市工作的人员;(5)公司内核小组可聘请本单位之外的专业人士,如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专业人士辅助其审核工作。
三、其他有关要求
(一)公司须结合实际制定内核小组工作规则,工作规则应载明内核小组的宗旨、职责、人员分工和自律要求,以及内核小组的决策程序及工作流程。
(二)公司内核小组应定期对内核小组成员、公司其他参与证券发行的人员以及发行人的有关人员进行风险教育,并开展法律、法规以及专业知识的培训,不断提高公司执业水平。
(三)公司内核小组要同参与证券发行的其他有关中介机构及发行人保持业务沟通,做好协调工作。
(四)凡报送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的发行人申请材料及有关书面意见,须经内核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集体讨论,并经参加讨论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除遵从有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之外,具体经办人员、内核小组组长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应签字或签署意见,并加盖公司印章。
(五)内核小组应配合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发行主承销商执业情况进行考评,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切实搞好整改工作。
(六)内核小组是各公司与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的直接联系机构,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原则上不接待没有公司内核小组成员参加的中介机构及发行人来访。
(七)各公司应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立即着手筹建证券发行内核小组,并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之前将公司内核小组工作规则、内核小组成员名单和个人简历报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备案。凡涉及内核小组的人员调整和工作规则的修改,应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备案。
附件:
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发行申请材料的核对意见(略)
行政执法和城管执法范文4
一、除《指导意见》第二部分关于会议议程第7条规定的“在发审委委员对复审公司形成审核意见之前,请公司的有关负责人或其代表(不超过三人)到会向委员陈述公司的情况、回答委员提出的问题”之外,在股票发行审核工作会议(以下简称“发审会议”)对公司发行申请进行初审、再审时,也请公司或主承销商代表(不超过三人)到会接受委员的询问。
二、未获发审会议通过的公司应及时落实发审委审核意见,并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审委提出复审申请。未能按时提出复审申请的,中国证监会将直接对公司发行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三、通过发审会议的拟发行公司的会后事项监管按照《关于加强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2]15号)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指导意见》附则第一款“发审会议表决通过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如果在财务会计资料有效期内未能发行股票,公司应当补充新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信息并修订招股说明书,有关职能部门初审后提请发审会议重新审核表决”的规定废止。
四、根据《指导意见》附则第二款、《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2]15号)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对已通过发审会议审核但发生了重大变化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需提请发审会议重新审核。此类发审会议(以下简称“会后事项发审会”)将按照证监会关于召开发审会议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并遵守以下特别规定:
(一)会后事项发审会的参会委员不受是否审核过该公司的限制。
(二)会后事项发审会应对公司完整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核。
(三)会后事项发审会上,如果召集人认为有必要,可请公司或主承销商代表(不超过三人)到会陈述公司情况、回答委员的询问。
(四)会后事项发审会对公司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时,委员只投同意票和反对票,不设暂缓表决。公司获得的同意票达到出席会议委员人数2/3的为通过。
(五)会后事项发审会只召开一次,其结果为最终审核结果,证监会根据审核意见依法对公司发行申请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六)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行政执法和城管执法范文5
产生的背景
行政执法类节目既是电视法制节目内容创新的产物,也是国家法治进程的产物。电视法制节目是深受广大观众喜爱的节目类型,自上世纪80年代中期开创以来,电视法制节目发展迅猛,在中央、省、市三个级别的电视台中几乎是“遍地开花”,节目的收视率和美誉度都很高,能取得这样的成就,离不开内容和形式的不断创新。
从内容创新的角度来说,主要体现为节目题材的不断拓宽。起步阶段,大多数法制栏目对题材的定位都是关注典型案件,尤其是刑事案件,强调“以案说法”。此时正是国家“一五”普法(1986年~1990年)刚刚开始,这一时期,民众的法律素养普遍有待提高。电视法制节目在内容选择上,以重大、热点典型案件为内容进行报道,以案件特有的重大性、刺激性来吸引观众,举案说法,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经过10年左右的发展,到了“三五”普法(1996年~2000年)的末期,此时民众的法律意识、法律素养已经有了普遍的提高,大家在遇到纠纷、利益被侵害时,普遍有了依法维权、讨个说法的诉求。这时就必然催生电视法制节目内容创新的第二阶段,即在内容选择上关注民众生活中的纠纷,并提供法律服务。随着电视节目竞争的加剧、观众法律素养的提高以及国家法治进程的推进,到了“五五”普法(2006年~2010年)期间,国家强调全面提升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电视法制节目也必须在内容上继续创新,于是介入行政执法、关注行政权力阳光运行的行政执法类电视节目应运而生,并越来越受到重视。因此,从法制节目的发展历程不难看出,它在节目内容创新上走的是“刑法――民法――行政法”的“先易后难”的轨迹。而从法制节目的内容属性和功能上来看,它遵循的是“教育观众遵守法律――为观众提供法律服务――监督行政权力的运用”这样一个路线。
功能与意义
1.普及行政法律法规
行政执法,就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将法律、法规和规章直接应用于个人或组织,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得以实现的活动。行政执法的依据是行政法,对民众来说,行政法的相关知识的普及,远不如民法、刑法那么深入。即使从法律专业学习的角度来说,较之刑法、民法,行政法也相当琐碎和枯燥。行政执法类电视节目的出现,以电视手段来普及相关行政法的一些知识,具有独特的优势。行政执法类电视节目通过和相关职能部门的合作,就诸如工商管理、质量安全、城管执法、消防安全等内容开设专栏,凭借媒体自身制作电视法制节目的长期积淀与专长,可以很好地用观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来宣传这些和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行政法律法规。而这些行政法规的普及,必然能够提升观众的法律素养,降低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难度和成本,提高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
2.传播文明执法理念
跟民法横向调整平等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同,行政法调整的是纵向的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关系。行政权力的透明公开运行,不仅是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也是加强执政能力、取信于民的必然要求。法制节目加大对行政执法内容的介入,不仅能促进行政执法部门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还能加强群众和行政执法部门的相互沟通和理解。因此,在传播执法机关文明执法理念、沟通行政执法部门和群众的关系,拉近彼此的心理距离方面,行政执法类电视节目也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透过行政执法类电视节目这一扇窗口,观众可以看到行政机关执法的依据、执法的过程、执法的效果,更重要的是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中体现出的依法行政、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文明执法理念,以及执法机关敢于将行政执法公开透明、接受民众监督的态度。这不仅有助于培养民众自觉遵守行政法律法规的法律意识,而且有利于化解因行政执法产生的社会矛盾。
3.树立执法机关形象
行政执法类电视节目对树立行政执法机关的正面形象有很大作用。以南京电视台的两档节目《老赵说交通》和《城管行》为例:《老赵说交通》(后因主持人变更改为《宏琪说交通》)以交管局选派的交警作为主持人,上路纠正各种交通违法现象(刑事案件除外),宣传交通法规,展示交警形象。节目开播近10年来,主持人老赵(后来是王宏琪)幽默、亲切的形象深受观众的喜爱,其影响力不亚于本地当红新闻栏目的主持人。正是通过他,很多观众加深了对交警的理解,拉近了和交警的心理距离。而《城管行》则是由来自南京市城管局的两位特约主持人,现场出镜报道城管执法一线的情况。节目开播以来,也为城管部门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加分不少。南京市市委每年都组织全市职能部门“机关作风评议”活动,近年来市委更是将接受群众评议机关的领导拉到电视直播间,开展名为“向人们汇报”的机关作风电视直播评议活动,交管部门和城管部门因为和社会接触较为广泛,面临各种社会矛盾较多,以往群众评分不是很高,但近年来得分持续上升,和相关行政执法类电视节目的开播不无关系。需要说明的是,某一个行政机关形象的改善,其意义可能并不只是这个单位获益了,而是能从整体上增加群众对国家行政机关的信任。正如某一行政机关形象差,可能影响群众对所有行政机关的评价一样。
前 景
行政执法类节目前景广阔,做出这个结论,主要是基于以下两点。
1.合作单位的积极推动
随着国家法治进程的开展,一方面,行政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已经成为明确的要求;另一方面,群众对行政机关的评议所占的权重越来越大,不得不引起相关单位的重视,在这种情况下,很多行政执法部门希望能有一个展示自身形象、与群众进行沟通的平台,开办行政执法类电视节目能契合他们的需求。同时,行政执法类电视节目对相关行政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也能降低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难度和成本,这也是行政执法单位乐意积极推动这类节目创立的一个原因。事实上,目前很多行政执法类电视节目,都是和特定的行政执法单位合作开办的。
相关合作单位对行政执法类电视法制节目的支持,不仅是思想上的重视,还体现在人力和财力的支持上。南京电视台的《老赵说交通》和《城管行》这两档节目,联办单位不仅通过层层选拔提供了几名优秀的带有行政执法权限的主持人,还提供了节目开办的经费。而相关行政单位这样的支持,对电视台来说也有开办此类节目的动力。
需要强调的是,虽然合作的行政执法类电视栏目可以看成是相关合作单位普及行政法律法规、展示自身形象的阵地和窗口,但在合作中,电视台应该牢牢抓住控制权,不能把这样的栏目沦为某个行政执法单位的“御用工具”,一味地为其唱“赞歌”,而应该尊重传播规律和新闻规范,在保持节目“独立性”的基础上实现双赢。南京电视台在和市城管局合作开办《城管行》之初,虽然城管部门在人力财力上提供了大力支持,但城管局的领导明确表态,《城管行》“无”――可以放心地曝光城管部门、监督城管工作,而且希望节目能在这方面大有作为,以促进全市各级城管部门改进工作,改善形象。这种相对独立的地位,对行政执法类电视栏目来说非常重要。
2.电视机构错位竞争的需要
当前法制题材电视节目很多,在繁荣的背后,也难以避免地出现了严重的同质化倾向。目前大多数节目选择的是刑事、民事方面情节性、故事性较强的案例,而对于行政法等领域给予的关注不多。行政执法类节目可以填补这方面的不足,是电视机构错位竞争策略的一项选择。
从可看性上来说,行政执法报道虽然故事性相对较弱,但它也有自己的独特优势,那就是现场感――违法现场和执法现场连续呈现,而这一点是刑事类和民事类案件的节目形态很难做到的。很多行政执法类节目采用的是行政执法机关有执法权的人员做主持人,南京电视台的《老赵说交通》和《城管行》主持人引领摄像机镜头,去寻找和发现行政违法行为,并进行现场执法纠正,如果处理不了,还可以立即呼叫增援。相比刑事案件讲述破案过程的“犹抱琵琶半遮面”,以及民事案件的拖沓冗长,行政执法类节目的这种现场感以及由此而来的真实感和节奏感,也能获得一部分观众的认可。
从内容上来说,行政执法类节目所关注的,很多也都是跟普通民众密切相关的,这也是行政执法类节目获得观众认可的一个决定性因素。比如交通、城管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管理部门新出台的一些举措,都对民众的日常生活有很大的影响。而对社会上各种各样的行政违法现象,老百姓也非常厌恶,希望能被报道和纠正。仍以南京台的《说交通》和《城管行》为例,这两档节目现在选题中很大一部分,就是来自观众的反馈和举报。
参考文献:
行政执法和城管执法范文6
近年来,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稳步推进,取得了较好成效。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职能交叉、权责不一、保障较弱等问题仍然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事业的健康发展。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优化城市发展环境,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认识,理顺关系,进一步加强城管执法体制建设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性,要从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优化投资环境出发,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进一步加强城管执法体制建设。
(一)建立统一协调机构。为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和协调,成立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协调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府办联系副主任、行政执法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局、财政局、人劳社保局、国土局、建设局、规划局、交通局、卫生局、环保局、三创办、工商局、建管局、法制办、城区各街道办事处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执法区域进一步完善。市行政执法局执法区域以主城区(*、*、*街道)为主;六石街道、城东街道、横店镇以当地街道(镇)为主会同市行政执法局进行执法,市行政执法局要派驻指导员或业务骨干对相关区域加强日常业务指导。
(三)相关职能授权进一步到位。城区道路的停车泊位由市*局、行政执法局相互配合进行规划和设置,市*局对市行政执法局在行使人行道违法停车管理和处罚给予必要的支持,对在人行道上违法停车而未接受处理的,由市行政执法局提供违法当事人的有关资料,移交市*局交警大队处理;市财政局要安排专项经费为市行政执法局购置环保噪声检测设备;市环保局要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重大环保事项要派出专业人员给予支持。
二、落实措施,强化保障,进一步健全城管执法保障机制
(一)执法保障机制。市*局和市行政执法局要加强执法协作和配合。在开展突击性集中整治和拆除、纠正违章建筑等相对重大活动时,市*局要给予必要协助并派员参加;对于城管执法中的暴力抗法事件,市*局要依法从严查处;待条件成熟时,成立城市管理治安警察机构。
(二)财政保障机制。市财政局要在今后的规范津补贴工作中对城管执法工作的特殊性予以考虑,对城管执法中城管执法人员遭受人身意外伤害的医疗费等费用,由市财政在公用经费外予以安排。
(三)其它保障机制。市人劳社保局要在现有城管执法人员的身份明确后,按条件招收相应人员,以解决城管执法人员相对不足的问题;市国资部门要对闲置公房进行调查,有条件的优先解决市行政执法局各下属单位的办公用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