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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测计划范文1
关键词:塑化剂;起云剂;邻苯二甲酸
中图分类号:TS206 文献标识码:A
向食品中添加各类非法添加剂,已经是公开的秘密,食品的质量安全也一直是未能解决的问题,从“瘦肉精”到“染色馒头”,从“苏丹红”到“三聚菁胺”,食品的质量安全问题虽然越来越被重视,但其安全质量仍未做到应有的保证。在当前社会上,为了最大可能地追求经济利益,仍不断有不良商家将各类不合法甚至是严禁添加的添加剂添加到食品中,使食品安全质量堪忧,对人们的健康造成危害。
2011年台湾的“塑化剂事件”更是继“三聚氰胺”的大的食品质量安全事件后,将食品安全质量问题推到风口浪尖。而与三聚氰胺不同的是,三聚氰胺的添加是为了使需要进行蛋白质检测的产品蛋白质含量达到合格,因而,三聚氰胺只在需要检测蛋白质的产品中存在,而塑化剂却是任何塑料制品中都可能存在,并迁移到食物中,一旦有非法添加,造成的伤害面会更广。
因此,在面对食品质量安全问题时,应该加强食品塑化剂的检测,以保证食品质量安全。
1 什么是塑化剂
塑化剂,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增塑剂,又称为可塑剂,是无色、无味的液体,是常用塑料添加剂的一种,属于工业添加剂,在材料中加入塑化剂能够增加材料的延展性和柔软性,常用作沙发、橡胶管、玩具等的原料。
塑化剂的种类有很多,最常用的则是DEHP,即邻苯二甲酸二乙基己基酯,主要用在保鲜膜、食品包装、玩具上,在输液袋、导管之类的医用塑料用品中也含这种有塑化剂。这是一种有毒的化工用塑料软化剂,非但不允许添加进食品中,甚至在食品的包装上也不允许使用。
塑化剂本身有易迁移的特性,这使得食品中的塑化剂除了非法添加外,还有另外另种途径来源。由于塑化剂的易迁移性,食品的塑料容器、密封材料和包装材料上所含有的塑化剂会通过与食品接触,将这种有毒物质迁移到食品中;另外,环境中的塑化剂,如水、土壤中的塑化剂也有可能通过食品链,进入到食物中。
需要强调的是,塑化剂不是食品添加剂。在2011年台湾的“塑化剂事件”中,塑化剂就是伪装成了被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起云剂”而躲过了检测。
起云剂,又称作浑浊剂、乳浊剂,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乳化香精,这是一种合法正规的食品添加剂,相当于是“稳定剂”和“增稠剂”的混合体,主要是通过将有一定香味的风味油,如葵花油、棕榈油等加入到含有阿拉伯胶和变性淀粉的水中,形成的一种水包油体系,能增加饮料的浊度,通常会用在橙汁等饮品中。
塑化剂和起云剂是2种不同的物质,但利用塑化剂代替棕榈油加入到食品中能够起到和起云剂相似的效果,而因为棕榈油的价格较昂贵,不良商家使用塑化剂DEHP来代替棕榈油生产“毒起云剂”。
2 塑化剂的危害
塑化剂的作用类似于人工荷尔蒙,因此又被成为“环境荷尔蒙”,长期大剂量的摄入塑化剂会对内分泌产生干扰,可能会引起生殖系统的异常,造成畸胎,虽然尚未证实是否会对人类致癌,但在实验中已发现对动物有致癌反应。
据有关人员的实验证实,给小白鼠服食塑化剂,诞下的后代多为雌性,即便有少量的雄性后代,其生殖器也会较正常的小上2/3,数量也大大减少。实验者表示,塑化剂的毒性属于抗雄激素活性,如果应用在人类身上,对男性的影响会比女性大。
依据台湾对于塑化剂DEHP对人体危害的确定性研究,塑化剂会危害男性的生殖能力,使女性早熟;长期大量的摄入塑化剂还会增加心血管疾病风险,甚至可能造成肝癌;长期大量的摄入塑化剂还会造成基因毒性,伤害人类的基因,透过基因危害下一代。
世界卫生组织、欧盟和美国对DEHP进入成人人体的安全标准分别设定为1.5毫克、3毫克和2.4毫克,认为成人每人每天摄入量只要低于标准便能通过排泄将其排出体外。而我国目前还没有关于塑化剂进入人体的标准。
3 食品塑化剂的检测
在对食品进行塑化剂的检测时,通过试样制备、试样处理、空白试验和测定的过程可以检测出样品中是否含有塑化剂。
首先应取固体不少于500克、液体不少于500mL的1批次3个完整样品,将其混合均匀(固体或者半固体进行粉碎)放置在玻璃器皿中,接着对样品分别进行加油脂和不加油脂的处理,并通过添加化学试剂对样品进行含油脂试样和不含油脂试样的实验,并对混合了纯油脂的试样进行空白试验,然后根据色谱和质谱的条件对实验后的样品进行分析比较,依据结果判断出样品中是否含有塑化剂成分。
台湾塑化剂事件中涉及到的塑化剂种类主要是邻苯二甲酸二乙基己基酯(DEHP)和二甲酸二异壬酯(DINP),以及其它的邻苯二甲酸酯类,对这些塑化剂成分常用的检测方法有高效液反相色谱法、高效液正相色谱法和气相色谱法。
塑化剂的检测出现问题,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其检测的相关标准不够完善。
在我们目前对食品中塑化剂的检测中,通常指针对塑料包装中塑化剂的最大残留量和特定迁移量进行检测。对最大残留量的检测依据的是国家标准GB/T21928~2008《食品塑料包装材料中邻苯二甲酸酯的测定》,但针对食品包装中塑化剂特定迁移量的检测,我国还没有与之相匹配的国家标准,因而有关部门应该加快相关法规制度的建设,以保证食品塑化剂的检测更加科学合理。
4 加强塑化剂检测,保证食品安全
在对食品塑化剂的检测中,应该统一部署,使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深入到生产企业的前线,对各类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者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在生产加工部门内部开展自检工作,通过对产品质量自我检查、监督等措施,彻底排查出食品安全隐患。
相关的行政监管部门、社会团体、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在对食品进行检测时,应交托给专业的、有法定资质,并且有对食品塑化剂检测条件和能力的食品检测机构来进行检验,而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还要熟练掌握严格的检测方法,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各地区、各部门还应加大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抽查力度,对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包装塑化剂的生产经营和使用者进行不定期的抽查,一旦发现有非法使用添加剂行为的,应对企业工厂及生产经营者进行严肃的处理整顿,绝不姑息;对前期出现了问题的产品及时查处流向,并彻底查处问题的原因,立即进行整改;已经流入市场的问题产品则需要及时回收,并进行销毁,且对相关的责任人进行追责。
质检部门还应针对食品检测中的漏洞,不定期地对食品中各种添加剂进行检测,扩大检测的种类,并不定期地对长期疏忽的对人体有害的添加剂进行抽检,加大检测的力度,并及时将检测的结果公布出来,保证公众对于事实的知情权,从而通过舆论手段监督食品的质量安全。
5 结语
食品质量安全的隐患长期以来一直存在在我们的生活当中,干扰着我们的生活和健康,“塑化剂”的食品安全事件无疑为我们在食品质量安全的问题上又敲响了一次警钟。食品质量安全的问题不是一个短时期内能解决的问题,我国的食品质量安全任重而道远,因而需要政府相关部门、监督媒体和社会大众的共同努力,加强对食品塑化剂的检测,建立起缜密的食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以保证食品的质量安全,维护人们的身体健康。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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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杜雅正.构建诚信体系,保障食品安全——从塑化剂事件再看食品安全[J].背景工商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1,(4).
食品安全监测计划范文2
一、食品安全标准工作
一是重点做好食品安全标准清理整合工作。2013年全面清理现行近5000项食品标准,2014年在标准清理结果基础上,全面启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整合工作。重点解决我国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以及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内容存在的交叉、重复、矛盾的问题。为做好标准整合工作,我委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了以李斌主任为组长的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加强部门协调会商,解决标准整合中的重大政策性问题;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整合工作方案(2014年~2015年)》,明确了标准整合原则、方法和具体安排,落实标准整合项目工作任务;成立由37名相关学科领域权威专家组成的专家技术组,做好技术把关,由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承担标准整合的日常技术工作。二是加快重点和缺失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定、修订,完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目前已制定公布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429项。三是不断完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管理和企业标准备案管理,组织编写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程序手册》,拓宽公众参与和标准征求意见的渠道、方式,加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组织管理,做好审评委员会换届工作。四是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标准的生命在于执行。制定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规范》,及时了解标准实施情况,组织起草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技术指南》,加强对标准跟踪评价工作的组织管理和技术指导,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
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
着力加强风险评估制度和组织机构建设,开展食品安全风险优先评估、应急评估、食物消费量调查,打牢食品安全标准的科学基础,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科学支撑。已经完成30多项优先评估和应急评估项目,2013以来相继在部分省份启动了居民食物消费量调查工作,系统研究中国人膳食暴露和消费结构。及时修订、完善新食品原料等安全性审查制度,加强源头把关,印发了《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严格规范安全性审查的程序。制定食品安全相关产品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加强评审专家库及专家管理。2013年共审查通过了新食品原料18种,食品添加剂新品种37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8种。完成了食品包装材料清理工作,公布第三批258种食品包装材料用添加剂名单。
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家年度风险监测计划。在2142个县区设置食品污染物监测点,2013年共监测42万件食品样品、涵盖307项各类监测指标,获得监测数据493万个。监测结果表明,我国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定并不断向好,其中,乳制品、面粉等食品中真菌毒素和微生物等污染情况趋于好转,兽药滥用以及非法添加情况有所遏制;同时监测也发现了因环境污染、生产环节控制不严、以及违法使用非食用或禁用物质等导致的食品安全隐患。进一步加强食源性疾病防治,在全国设置食源性疾病监测哨点医院1600余家。全年共接到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报告1001起,救治患病人数14413人。监测显示,化学性因素引起的食源性疾病有下降趋势,致病性微生物仍然是主要病因,宾馆饭店、食堂等集体供餐场所是主要暴发场所。此外,误食有毒动植物和毒蘑菇中毒是主要致死原因。
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强化能力建设。加强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分中心建设,在全国32个省级疾控中心加挂“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省级)中心”牌子,作为国家风险监测的省级核心技术机构,同时确定6家有条件的机构为“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参比实验室”。启动地市级疾控机构风险监测设备配置项目,改善监测条件,加强人员培训和质量控制,不断提升监测水平和能力。
四、下一步工作安排
按照国务院2014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食品安全标准方面。一是落实食品安全标准整合方案,通过2014~2015两年的努力,使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框架、原则与国际食品法典标准基本一致,主要食品安全指标设置和控制要求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并适应中国膳食结构和食品产业国情。二是制定公布新的食用植物油、蜂蜜、粮食、包装饮用水、调味品等一批重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一步满足提高食品安全水平和产业发展需要。三是开展对《食品中污染物限量》、《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等重点标准的跟踪评价,掌握标准执行情况,分析标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全面收集监管部门、行业、消费者等各方意见和建议,为标准修订提供依据。四是改进标准宣贯和服务工作。近期正在联合相关部门印发《关于加强食品安全标准宣传和实施工作的通知》,共同做好食品安全标准宣传教育,推动标准贯彻实施。同时,为方便各方查询和使用标准,开发了食品添加剂标准查询软件,将于近期在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和我委网站开通启用。
(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方面。一是强化评估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加强风险评估制度的顶层设计,完善配套工作规范。二是夯实评估科学基础,有计划推进食物消费量调查和总膳食研究、毒理学计划工作,加强数据共享机制建设和评估方法学研究。三是加强能力建设,继续细化年度风险评估计划的同时,着手制定我国2016~2020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规划。逐步建立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为龙头,部门、相关科研院所和地方具备能力的技术机构为支撑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体系。四是强化风险交流和科普性宣传,发挥风险评估结论在食品安全科普宣传中的引导作用。五是加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国际交流,积极参与国际食品法典工作。
食品安全监测计划范文3
1.1基于风险评估原则设计实施监测项目
监测项目的设计实施应基于风险评估的原则和方法。如美国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在进行国家残留监控计划(NRP)设计时,采用了风险评估的思路和分级评分方法,在纳入任何一项监测项目时都需进行科学评估,从安全性、健康关注程度、政府管理需要、检测分析技术、实验室检测能力等诸多方面综合考虑,确保有限的资源得到充分利用。
1.2选择监测的食品和污染物应基于国家或地区的特点
监测的内容国与国之间应有不同,甚至在同一国家的各地区之间也不应一样,并且随着时间的迁移,环境污染以及食品加工方式、饮食习惯也在发生变化。有些污染源得到控制又可能出现其他污染问题或有新的污染源被检测到。因此,选择监测的内容也在改变。世界卫生组织(WHO)推荐优先监测的内容选择应重点考虑以下因素:
(1)污染物构成的潜在性健康风险。在评估这类风险问题时,必须考虑可能产生不利后果(如神经毒素、致畸、致诱变、致癌)的严重性。也要考虑关于目前人群接触污染物情况及危险人群的资料;
(2)含有污染物的食品引起人群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率;
(3)肉用动物中某些疾病的流行;
(4)在充足数量的样品中,用可靠的方式测量污染物水平的可行性;
(5)食品在全部饮食中的重要性,对主要的食品应加以特别注意;
(6)有关食品的经济重要性及进、出口国家对污染物检测的法规;
(7)污染物在环境中的持续性、普通性以及存在的量。其对降解的抵抗力以及转换成更具毒性的物质及其在食物链中蓄积的可能性;
(8)通过工业产生和来自居住区的空气、河水、近海水域等的污染物数量。以及除食物之外的,在其他环境成分中的污染物水平;
(9)在农业、园艺、林业中应用的农药及其他化学制品的性质及用量,动物饲养所用药物;
(10)在食品生产、包装、运输、销售、贮存及制备中的卫生状况。
1.3采用多样性方式监控食源性疾病
对于食源性疾病监测方面,应当不断收集和分析食品生产链所有环节和人类疾病发病方面的有关数据,以便评价食源性疾病的趋势和来源。监测活动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有关食源性疾病的更可靠的信息资料,主要内容应当有:
(1)了解在人类、动物、食品和环境定病原体的存在及其危险性;
(2)对食源性疾病爆发和散发病例的调查;
(3)核对和解释所获得的资料,取得有效的证据;
(4)快速而有效的信息传递。WHO认为,在国家、区域和全球层面,都应当建立专门的跨学科监测小组,由所有相关部门的流行病学和微生物学专家参与,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及反馈。由于主动监测的信息范围不一定涵盖所有与食源性疾病相关的内容,不同实验室数据监测的范围有所不同,因而实施带有管理性质的调查很有必要。要完成以上内容的监测活动,还应当包括与食源性疾病有关的各个部门的协作,如农业、畜牧业、食品加工业、食品进出口管理、卫生和医疗机构等的分工与合作。美国的食源性疾病监控体系以“地方-州-联邦”三级公共卫生部门为基本框架,通过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网络(FoodNet)对食源性疾病进行常规的主动监测,通过国家抗生素耐菌性监测网系统(NARMS)进行食源性病原体的耐药性监测,通过食源性疾病暴发专家网(OutbreakNet)和脉冲场实验室网络(PulseNet)及时获得食源性疾病的暴发信息并参与爆发的调查和控制。一旦确认有食源性疾病爆发,州或地方的卫生部门则通过食源性疾病爆发报告电子系统(eFORS)上报美国疾病控制与预防中心(CDC)。电子网络体系的建立对提高食源性疾病的应急和处理效率提供了保障。美国通过FoodNet实行了主动监测和相关研究,包括基础实验室监测、临床实验室的调查、内科医生调查、人群调查和配对流行病学研究。
1.4多部门参与和协作
经济有效地开展风险监测需要采取跨学科协调的办法,由“从农场到餐桌”整个环节所有部门参加,还应当包括公共卫生部门的相关专家。为了促进沟通联络和协调,建立一个由相关方参与的协调机构是必要的。1976年,WHO、粮农组织(FAO)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共同努力设立了全球环境监测系统项目(GEMS/Food),旨在掌握各成员国食品污染状况,了解食品污染物的摄入量,保护人体健康,促进贸易发展。有超过70个国家和组织参与该体系。GEMS/Food体系要求每个成员依据本国国情进行食品污染物的监测工作,收集相关的污染水平数据,通过电子网页或者电子文档的形式上报给GEMS/Food,并根据各个国家的实验室能力水平制定了一套不同监测水平的参考目录(核心名单、中等名单和全面名单),供各成员国进行选择。在美国,全国性的监测项目几乎全部是由主管部门牵头,多部门共同协作,全社会广泛参与完成的,数据信息可以达到相关部门的完全共享。丹麦通过公共部门和私营行业之间的密切合作,使一系列食品安全监测和控制计划能够得以成功实施。丹麦政府主管部门指定由行业、政府机构和科学界的代表参加的委员会负责监测计划的技术协调,传染病学、微生物学和遗传病学专家积极参加了计划的制定和执行。1994年1月丹麦成立了人畜共患病中心,承担流行病学调查和研究。该中心收集国内所有人畜共患病调查和控制计划的数据,对于“从农场到餐桌”的人畜共患病情况进行不间断分析,包括查明疾病的发生、评估人类食源性疾病来源,并进行基本流行病学研究,每年出版丹麦人畜共患病趋势和源头报告。近年来,其他一些国家或组织,如芬兰、德国、爱尔兰、挪威、瑞典、联合国等也建立了类似机构,以改进调查及促进交流和协调。然而,就当前世界各国监测状况的总体而言,国家和部门之间的信息传递与交流往往十分脆弱。
1.5有效共享和应用风险监测结果
国际食品安全网络(INFOSAN)和欧盟食品和饲料快速预警系统(RASFF)是将监测数据用于预警和应急管理的成功范例。INFOSAN是WHO与FAO合作建立的,旨在促进食品安全信息交流及国家和国际层面的食品安全当局之间的合作,INFOSAN系统成功运行的关键在于多部门和各个成员国之间的协调统一配合。RASFF是一个覆盖面广、运转良好、反应迅速的食品安全信息预警系统,它通过系统的信息的收集、提供、传递、评估、、跟踪和反馈等,实现提前发现潜在的风险并采取适当的措施避免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为保护消费者生命和健康提供了信息保障和依据,增强了欧盟消费者的信任。数据共享是发挥监测数据作用的基础性工作。如美国农业部(USDA)将每年的农药残留监测数据均公布于USDA的官方网站,可被美国环境保护署(EPA)和各联邦州相关机构免费利用,所有的利益相关集团均可共享。EPA将该结果用于农药残留在膳食摄入情况下的暴露评估,也依据食品质量保护法(FQPA)的需求用于农药重新登记等工作,还为该国参与食品法典委员会提供数据和技术支持。
2我国风险监测的进展情况
2.1风险监测制度的总体要求
我国风险监测制度建设和实施的目标是主动收集、分析食品中已知和未知污染物以及其他有害因素的检测、检验和流行病学信息,对食源性疾病有害因素做到早发现、早评估、早预防、早控制,减少食品污染和食源性疾病危害。为了提高监测水平和效率,需要充分利用社会各方面资源,综合利用不同专业和技术能力的检验机构,搭建起与国际接轨的食品污染物、食源性疾病和风险评估技术平台、信息共享和分析系统,建立覆盖到各省、延伸到市县的食品污染物和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提高对食品中污染物、非食用物质和新发现物质的食品安全风险识别、评估和预警能力。在监测工作机制方面,应当建立起能够“先发制人”的监测机制,在食品生产、流通和消费各环节对食品原料、配料、添加剂等开展主动监测。通过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互动关系,及时捕获早期食源性疾病信息。
2.2风险监测仍然面临复杂和高风险形势
我国食品工业长期以来高速发展,近10年来保持了20%以上的增速,成为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的重要支柱产业之一,同时我国也成为世界最大的食品市场。虽然近年来食品安全工作取得了长足进展,但也必须看到,由于食品生产经营秩序尚不规范,食品生产经营中的掺假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传统的食品污染物尚未得到有效控制,新的食品安全危害因素又不断产生。种种情况表明,目前我国仍处于食品安全事故风险高发期和矛盾凸显期,食品安全监管任务十分艰巨。因此,在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方面,我们既要面对传统的常规风险,不断加强对传统食品污染物的监测和控制,又要注重防控在食品中掺假、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效应对非常规和非传统的食品安全风险,工作任务重、责任大、要求高。
2.3现行风险监测制度难以满足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
根据现行《食品安全法》有关国家建立风险监测制度的规定,原卫生部于2010年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联合印发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定(试行)》(卫监督发〔2010〕17号),该规定是目前开展风险监测的具体制度规则。在此基础上,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年度国家风险监测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组织制定、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风险监测方案。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逐步构建起相关工作机制。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承担具体的技术工作,初步形成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为核心,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疗机构为主体,其他部门技术机构为补充的全国风险监测评估体系。虽然上述体制和机制已在全国成功运行,但与国际先进国家相比,仍存在风险监测计划的系统性设计不足,监测的内容和信息收集尚不够全面,风险监测结果的作用发挥方面尚不够理想等问题。
3对完善我国风险监测的对策建议
结合国内现行做法和国际经验,本课题组认为,以下3个方面的工作应加快实施。
3.1制定国家层面风险监测工作总体规划,逐步完善风险监测制度
风险监测是一项需要较大经费和技术投入的活动,我国人口众多,地域广阔,地区发展不平衡,如何利用合理的投入取得理想的风险监测结果,是牵头部门的一项重大课题。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需求来看,需要通过风险监测提供高质量的危害特征描述数据和高质量的暴露数据,前者如人群健康危害数据、剂量-反应数据,后者如食物消费数据、食物成分数据、食物分类、职业暴露数据等。从指导政府监管方面,需要了解与风险控制相关的不良行为及对危害程度的影响等数据。从指导食品企业和消费者正确经营和消费方面,需要监测不同食品类别、不同食品链阶段的食品污染状况以及不良加工方法所导致的食品危害等。而从目前风险监测计划和方案的实施情况看,还难以满足上述需要。与此同时,监测的一些内容又存在重复浪费的问题,如全国污染物监测计划中的农药残留监测与农业部门的农药残留监测的工作重复。因此有必要根据监测工作的需要,研究制定国家层面风险监测的总体规划,同时,制定每一项监测活动的针对性目标和效率评价标准,合理分配和设计相关参与部门的监测任务,尽量减少部门间的重复劳动和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减少成本,增加效益。为进一步完善风险监测制度,应从以下方面考虑加强风险监测的总体规划:
(1)根据风险监测的目的和作用,进一步规划国家风险监测的阶段性目标、任务及实现方式;
(2)细化监测项目的分类规则、技术要求、数据格式、汇总和沟通方式;
(3)明确国家层面、地方层面以及部门之间的分工合作机制,实现“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监测设计;
(4)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实验室网络,充分利用部门、大专院校和有关科研技术单位的现有资源;
(5)提高实验室数据、监督管理信息以及食品行业发展信息的收集效率和汇总分析能力。
3.2完善多部门参与和信息沟通机制,进一步丰富风险监测内容
现行监测计划只包括部分对人体健康直接相关的环境中化学性危害物、生物性危害物和放射性污染物等,而对农产品种植和养殖过程的农业投入品、人畜共患病危害、食品生产加工过程污染物等尚没有在现行监测计划中体现,缺乏食品源头污染方面和产地环境的长期、系统的监测资料,势必影响风险监测制度的完整性,难以满足风险评估所需要的科学系统的数据要求。扩大风险监测内容势必要求相关主管部门的积极参与。为完善风险监测的部门协调和参与机制,建议进一步完善多部门参与风险监测的工作机制,重点加强以下方面的工作:
(1)在国家层面成立风险监测专家委员会,负责建立国家数据标准化框架,并分别设立消费数据专家组、环境和化学污染物专家委员会、农业添加物和食品添加剂专家委员会等,负责指导数据的收集、分析等技术工作,为科学设计和利用风险监测数据提供技术平台;
(2)将风险监测扩展到食品链各个阶段,收集食品链各阶段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危害因素。根据现行部门分工,食品监管、环境保护、水利、农业、林业和畜牧业、进出口食品监督检验等部门的相关监测内容都应当纳入到国家风险监测计划中来,相关监测内容可由专家委员会向主管部门提出技术建议;
(3)建立风险监测绩效考核机制,将风险监测工作纳入相关考核和经费审计范围,将信息收集和资源共享、协调配合成效作为食品安全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4)建立国家风险监测统一数据库框架结构,建立一个有多部门共享的食品安全监测数据平台,为信息报告、交流和共享提供技术条件;
(5)最大限度公开风险监测信息。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都要求其工作内容的公正、公开和透明,这就要求其采用的数据也应当是科学、公开、可追溯的,同时也为风险交流提供数据支撑。风险监测信息公开,也有利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对高风险危害实施针对性食品安全控制措施。
3.3加快完善食源性疾病监测的相关工作机制,增强系统性风险防范能力
食品安全性与食品链各个阶段是彼此密切关联的,为保证食品的安全和更有效地预防食源性疾病发生,就必须充分理解与食品链各阶段相关的危害因素及其发生的风险,这也是国际上积极开展的危险性分析的原则。食源性疾病的监测应当由疾病报告系统、实验室主动监测系统和暴发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3部分组成。按照现行分工,食源性疾病的监测、报告、分析等工作分布在传染病管理、食物中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食源性疾病致病因素监测等内容中,并且分别由不同机构按照不同机制进行管理,尚未建立符合食源性疾病监测所需要的工作机制,存在数据整合和分析利用困难,食源性疾病致病因素数据库难以完整建立,一些重要食源性疾病尚缺乏基本发病数据等问题,难以掌握目前食源性疾病整体情况及对社会经济造成的损失,也没有很好发挥食源性疾病对食品安全监管和交流的指导作用,食源性疾病监测体系亟需进一步完善。针对目前问题,应当开展或改进以下方面的工作:
(1)加强全国性食源性疾病的监测规划和管理,明确与食源性疾病相关的机构和部门信息管理和汇总机制。按照不同危害的性质,配套建设实验室网络,提高与食源性疾病有关的致病因素监测和信息收集能力。会同农业、畜牧业等部门,收集与人类食源性疾病有关的动物和植物疾病或污染数据;
(2)改进食源性疾病报告和核实调查机制,提高对食源性疾病的调查水平,尤其是加强对食源性疾病散发病例的调查。建立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互动关系,及时捕获早期食源性疾病信息机制,实施更加快速有效的食源性疾病地调查、信息处理和传递系统;
(3)提高食源性致病因素实验室检测能力,尤其是提高对新致病因素的检测能力。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针对性提高食源性致病因素的检测能力,尤其是提高对新致病因素的检测能力,针对性加强技术研究和储备,加强检测手段的研究和更新;
(4)将食品消费数据、食品成分和分类、职业暴露数据、食源性疾病监测与食品污染物数据同步规划,提高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和利用能力,更好地发挥风险监测对食品安全系统风险的预测预警作用。
3.4以改革和探索的精神不断改进风险监测管理的方法,提高监测资源的利用效率
(1)改革风险监测计划的制定方式,实施固定项目与临时项目相结合的监测计划。将国家层面需要的持续性监测内容,结合国家规划的实施,每5年印发并修订一次。在规划基础上,根据国内外食品安全情况的变化,以年度为期限制定补充监测计划,同时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制定临时应急监测计划。这样有利于监测技术机构做好技术准备,稳定工作安排,又减少国家层面的工作量,提高科学水平;
(2)进一步扩大不同部门和地方监测内容的灵活性。我国不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差别大,食品生产、加工、消费的方式和重点品种有很强的地域性差别,以往发生的“阜阳劣质奶粉事件”“生鲜乳三聚氰胺掺假事件”以及诸如“大米镉污染”“皮革水解蛋白镉污染”“多宝鱼含硝基呋喃药物”等事件,反映出食品污染问题很难通过事先设计的计划来发现。应当树立只有各地方及时发现问题,才能实现全国的食品安全的理念,在监测计划中为不同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留出一定的可利用资源是非常必要的;
食品安全监测计划范文4
1对象与方法
1.1监测对象。以“餐车经营、集体用餐、临客供餐、散装食品”等高风险领域为重点,随机抽取辖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等地点进行采样。共采集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533份。1.2监测方法和项目。按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汇编》要求[1],委托具有检验资质的兰州铁路局疾病预防控制所严格按照各类抽检食品及相关产品的检验方法和项目进行检验[2,3]。1.3统计分析。资料用Excel软件输入计算机,应用SPSS19.0软件进行统计分析。计数资料采用χ2检验分析各项指标之间的差异。
2监测结果
2.1不同种类食品及相关产品抽检情况见表1。2.2不同采样地点食品及相关产品抽检情况见表2。
3讨论
3.1从抽检情况看,食品安全风险因素主要存在站。车食品经营单位销售动车盒饭和散装食品中,其中动车盒饭不合格指标为菌落总数、大肠埃希菌超标,不合格原因分析为加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或运输、贮存等环节未做到全程冷链;散装食品不合格样品指标是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超标,不合格原因分析为自身卫生条件不符合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如无上下水设施,运输工具不符合相关规定,剩余食品未按规定处理等;不同采样地点、不同包装食品及相关产品之间无统计学差异。对存在食品安全风险重点环节应加大监管力度,确保食品安全。3.2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是食品安全监管中很重要的一项基础性工作。[4],通过科学的检验手段和方法,鉴定食品安全质量和动态变化,评估食品安全风险。我辖区根据食品季节性特点,加大高危食品抽检力度,重点对“餐车经营、集体用餐、临客供餐、散装食品”等高风险领域进行抽查,同时对抽检不合格的食品及相关产品从原料采购、加工、贮存、运输、销售的全过程进行监管,对发现隐患较多的单位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增强了旅客及职工家属消费安全感,提高了食品安全保障水平。3.3强化从业人员卫生意识对保证食品安全、预防。食源性疾病的发生,可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目前食品从业人员卫生知识相对缺乏,我们将集中培训与日常监督过程中的宣传培训相结合,规范经营行为,改变不良习惯,提高了自律意识。加大了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的宣传力度,并完善消费者投诉快速反应机制,对经查实的违法案件依法处理,营造了全民参与监督的良好氛围。
参考文献
[1]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汇编[M].北京:中国人口出版社,2016.
[2]兰州铁路局劳动和卫生处.关于印发《兰州铁路局2015年卫生防疫日常工作任务计划》的通知[R].2015-02-02.
[3]兰州铁路局劳动和卫生处.关于印发《兰州铁路局2016年卫生防疫日常工作任务计划》的通知[R].2016-02-01.
食品安全监测计划范文5
论坛中,徐娇首先向与会者介绍了目前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修订的工作依据。基于“依法治国”的原则,食品安全标准首先是依照目前新《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以及相应的一些规章制度来制定。在2015年年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卫计委”)已初步完成了食品安全标准的清理整合,并梳理了未来食品安全标准的建设思路。
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修订工作依据
在介绍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修订依据之前,徐娇介绍了食品安全标准的定义。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进步,消费者和食品企业对食品安全标准也愈发关注,食品行业、食品企业内部也在制定相应的行业与企业标准。而卫计委制定的食品安全标准是对食品企业的最低要求,也是一种强制性的标准,规范了企业必须达到的基本要求。食品安全标准是国家唯一的强制性标准,是为了保障公众健康,对食品安全作出的技术规定,是公共卫生医生为公众开出的防止病从口入的“大处方”。徐娇提到,过去公众要求做到三级预防,第一级预防为病因学预防,是通过病因诊断、流行病调查等查找病因,找到食品安全问题中“病从口入”的途径,并将其去除或控制在标准范围内。食品标准主要进行的是一级预防工作,第二级预防是筛查工作,第三级预防则进入疾病治疗阶段。现阶段,公众和技术机构向政府提出要求―实施第四级预防,要求政府从多层面综合考虑公共卫生政策,在未进入病因预防阶段前,通过法规、标准的制定上做到“零级预防”。就目前而言,食品安全标准也可以称之为零级预防的基础要求,或是介于零级预防和一级预防之间的“大处方”。
食品安全标准也是食品安全监督执法的法定技术依据,它为执法机关提出了一个可操作的、可行的原则,规定了依照《食品安全法》不得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否则将予以处罚。这是一个门槛条款,是唯一的执法依据。尽管目前的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可能制定得高于国家的食品安全标准,但是原则上,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均不可作为执法依据。
谈到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徐娇指出,根据《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项:①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②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③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④对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⑤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⑥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⑦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⑧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现阶段,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部分标准制定主要由农业部负责,最终由卫计委和国家农业部两个部委共同。在农药残留、兽药残留这一领域,食品安全标准还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而在乳制品、肉制品、特殊膳食食品等领域,我国的相关标准已经较为完整。在肉制品领域,卫计委曾颁布过熟肉制品的良好生产规范,这一规范现正在修订中,有望在未来两年间对修订过后的肉制品良好生产规范进行。
食品安全标准的机构在新《食品安全法》中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其中,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食品安全标准清理整合工作概况
在“十二五”规划期间,国家希望能够科学规划食品安全的标准体系。2009年以前,《食品安全法》的主导性和技术性比较强,2009年以后,《食品安全法》逐渐成为一个倾向于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重新规划了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打破了过去20多个部门自行制定各自部门标准的混乱状况。在“十二五”规划期间,卫计委根据2009年《食品安全法》,组织开展全国所有与食品有关的标准清理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整合工作,主要目的是系统分析和解决食品标准体系指标交叉、重复、矛盾和冲突的问题并加以研究。同时也在探究适用于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分类体系,统一用于标准制定、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监管的食品类别,便于标准制定工作和监管工作、评估工作、食品行业的自我管理工作相衔接,解决不同部委之间因运用不同的食品分类体系而造成的数据无法融合互通。
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工作,能够保证食品安全标准具有更好的科学性。现阶段,国际上的食品安全标准大都经过长年累月的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通过10~20年左右的时间,投入巨额资金和人力,才能够制定一个相对稳定的标准。但是,我国现阶段正处于高速发展经济转型期,这样的发展速率使得社会对于新标准的要求变得“短、平、快”,希望国家标准做到快速制定、快速更新,这是非常不科学的。在这样的社会条件下,想要制定更具有科学性的食品安全标准,就需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迅速跟上,做到与国际接轨。对此,徐娇提到,近几年来,卫计委风险监测处正在着手搭建监测体系。经过6年的努力,这一监测体系已经完全获得国家各个部委的认可,目前已从省、市、县延伸到乡、村。自2010年以来,我国建立覆盖全国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网络,对29类、259种食品进行了监测,获得了1000万个左右的数据,其中不包括实验性疾病数据。同时,国家也组织开展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完成了对食物中铝、塑化剂等的风险评估,为制定和修订食品安全标准提供了背景数据和科学依据。
在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过程中,国家组建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委员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评审委员会,徐娇对这两个委员会进行了简单介绍。风险评估委员会,最初也叫评估预警处,工作内容包括检测评估和预警。委员会成员包含各部门推荐的行业权威专家,共计42名委员。为确保风险评估的独立性,风险评估委员会不准许公务员的参与。食品安全标准委员会是具有管理职能的审批委员会,其中包括了行业协会,也包括企业的“高、精、尖”人才,主要由来自各部委和各部委下的技术机构推荐的人员组成。通过两个委员会的组建,政府汇聚食品行业内的权威人士,保证食品安全标准的权威性。
在确保食品安全标准科学性、权威性的同时,还要做到加强部门间、行业协会之间的沟通交流,以保证标准的实用性。国家卫计委目前与食药总局、质检总局、农业部建立合作机制;与中国食品工业协会、中国食品科技学会、中国肉类协会等密切配合,及时收集行业的意见和建议,开展标准跟踪评价工作。与此同时,国家卫计委和食品风险评估中心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通过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因为标准的制定要做到公开透明,所以在此过程中从征求意见到制定过程,再到最后标准的印发工作,整个过程都需要完全公开透明。开展标准跟踪评价工作,及时修订完善标准,保证标准切实有效,我国已经建立了标准跟踪意见收集平台,收集行业和各地对食品安全标准的意见建议。目前,食品安全标准的跟踪评价可分成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根据既往各个国家的疾病发病史以及发生的新隐患,罗列出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计划。第二部分:根据风险评估和标准的跟踪评价的需求,制定新的标准,将其纳入到风险监测计划中。
我国也在不断加强标准管理相关制度的建设,以确保标准组织制定与评审工作更加规范化。徐娇罗列了“十二五”期间国家关于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与修订的相关条例,其中包括:《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管理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章程》《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程序手册》等。这些相关条例和规定目前已经进入修订阶段,力求更加完善。
国际交流方面,我国也在不断加强推进深入并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相关工作,学习国际上在制定和修订食品安全相关标准方面的先进经验和通行做法。徐娇展示了目前国际上通行的食品风险分析框架(如图1)。她提到,风险监测囊括于风险评估的框架内,在国际上风险管理主要是指标准制定,现在我国将风险管理的概念进行了延伸,将政策法规的制定也纳入风险管理中来。风险交流涵盖了多个领域,包括科学研究人员之间、政府与企业之间、行业内部的交流。通过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交流之间的联系,政府才能最终得到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
目前,政府按照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的要求组织牵头承担了《大米中砷限量国际法典标准》的制定工作,这一标准已经完成初稿,另外还有《非发酵豆制品亚洲区域标准》《国际食品添加剂法典通用标准》。我国是添加剂使用大国,因此添加剂方面的法典通用标准也由我国制定。应中国肉类食品协会的要求,近几年我国也陆续出台了肉类领域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那么相应的关于肉类的一些标准,包括《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腌腊肉制品》(GB 273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GB 2733-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动物油脂》(GB 10146-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油脂制品》(GB 15196-2015)和《熟肉制品卫生标准》(含第1号修改单)(GB 2726-2005)。我国正加快制定亟需、缺失的食品安全标准,争取做到及时满足食品安全监管的需要。
“十二五”期间,卫计委依法高效地完成了食品安全标准的整合任务,结束了长期以来食品安全标准交叉重叠的局面,清理整合了约5000项标准,其中包括1000多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现在经过清理整合的基础标准已经达到11260个标准指标数(见表1)。
很多消费者认为,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应该与国际接轨,才能保证消费者的健康。但实际上,根据各国国情,任何一个国家不会完全与国际一致,各国消费者的膳食结构也有所不同。基于这样不同的框架和不同的消费体系,针对我国实际消费者人群,在秉承国际上基本原则的同时,政府制定了适合中国实际情况的食品安全标准。
2008年三聚氰胺事件后,在食品安全标准清理工作中乳品标准被放在首位。2008~2010年,原卫生部牵头协调小组和专家组,清理160余项标准,形成了69项乳品质量安全标准。2010~2013年,政府制定了覆盖食品类别广的食品安全管理基础,了一系列食品安全通用标准,其中包括污染物、真菌毒素、农药残留、致病菌、食品添加剂、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食品标签等方面。在包装材料方面,质检总局以及各大行业协会的要求,九部委联合发文,原卫生部组织开展了包装材料方面的标准清理,审查了3000多个食品包装材料物质,最终3项公告,涉及559个物质的规定。
食品安全标准建设思路
现阶段国家各部委提出修订制定标准的项目内容非常多,但人力和物力是有限的,如何进行筛选筛查也是目前需要面对的问题。徐娇表示,针对这一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①不断健全食品安全标准体系:进一步加强污染物限量基础标准、生产经营卫生规范、食品相关营养标准配套检验方法等标准的研究制定与修订,同时完善食品安全标准制度,我国目前的基础标准是非常健全的,标准种类数也非常大,但在检验方法、生产企业规范、具体产品标准等方面还存在着一定缺失,这一问题也成为“十三五”期间,食品安全标准制定所面对的主要问题。
②政府应按照2015年新《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方便实施。
③提升标准的服务能力:现在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存在宣传不够到位的问题,行业内部对标准没有充分的了解。需要开启风险交流对话,打造专家团队进行标准的宣传,让整个社会参与到标准的讨论中来。
④继续坚持开门做标准,与各部门各行业协会合作。卫计委目前同肉类协会、保健协会正在展开合作,从不同的角度拓宽思路。
食品安全监测计划范文6
一、主要任务
(一)加强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整顿。
严格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严把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关,严格按照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和具体要求,对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单位进行审查,严把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关。加强食品添加剂标签标识管理,规范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实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添加剂使用报告制度。开展食品中食品添加剂和非食用物质专项抽检和监测,整治超过标准限量和使用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查处和打击生产、销售、使用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行为。严格食品添加剂及相关产品研制管理。
(二)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整顿。
深入开展蔬菜、水果、茶叶、食用菌、畜禽产品、水产品生产中投入品的监管,加大对蔬菜、水果和茶叶中农药残留、猪肉产品中兴奋剂类药物残留、禽肉产品中禁用药物残留和蜂产品中抗生素药物残留的监测力度,确保全县蔬菜基地、市场平均农药残留超标率控制在6%以内。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组织开展生鲜乳中违禁添加物专项监测,强化生鲜乳收购站日常监管与标准化管理,坚决取缔未经许可的非法收购站(点),杜绝在生鲜乳和饲料中非法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物质行为,确保生鲜乳中三聚氰胺抽检合格率100%。加大农药生产经营监管力度,加强农药质量监督抽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单位,重点打击无证照生产“黑窝点”。加强饲料质量安全监测,打击在饲料原料和产品中添加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及养殖过程中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行为,确保生猪“瘦肉精”检测合格率保持在98%以上。加强动物产地和屠宰的检疫,查处出售病死病害禽畜行为,对进出屠宰厂(场)的牲畜100%进行检疫。加强兽药GMP(良好生产规范)后续监管,积极推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打击制售假劣兽药违法行为。深入开展水产苗种专项整治,开展以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等禁用药物为重点的水产品养殖用药专项治理,清查收缴养殖环节违法使用的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确保水产品氯霉素检测合格率保持在98%以上。组织开展粮食收购、储存环节质量安全监测。
(三)加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整顿。
严格食品生产许可制度,确保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含小作坊)100%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督促企业严格执行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查验制度和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加强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督促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可追溯制度和食品召回制度,健全食品企业档案,大力推进分类分级监管制度,查处企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取缔无生产许可证、无营业执照的非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加强食品小作坊整治和规范,大力整顿食品安全风险较高、投诉举报多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建立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长效监管机制。
(四)加强食品流通环节整顿。
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严格监督商场、超市等食品经营企业和食品店,切实履行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义务,督促食品经营者加强自律,确保县城以上商场、超市以及以乡镇、街道、社区便民超市100%建立进货台账制度。完善食品市场监管和巡查制度,深入开展重点地区、重点场所和重点品种食品专项执法检查,加大食品市场分类监管力度,打击销售过期变质、假冒伪劣和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
加强酒类流通管理,特别是加强散装白酒流通管理,确保酒类批发“随附单”使用率达到100%,酒类零售“随附单”索取率达到60%以上。
(五)加强餐饮消费环节整顿。
严格餐饮服务许可准入,严厉查处无证经营餐饮服务行为。严格执行《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范餐饮服务许可行为,提高餐饮服务准入门槛。制定并实施餐饮服务环节重点监督检查及抽检工作计划,以学校食堂、幼儿园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农家乐旅游点、小型餐饮单位为重点,加大对熟食卤味、盒饭、冷菜等高风险食品和餐具清洗消毒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开展餐饮服务环节专项整治和专项检查。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建立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制度,确保餐饮企业和学校食堂100%建立原料进货索证制度。对采购的重点品种开展专项抽查,查处采购和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等行为。加强对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指导,确保推行农村50人以上集体聚餐报告指导制度的行政村达到80%以上。
(六)加强畜禽屠宰整顿
严把市场准入关,清理整顿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加大对私屠滥宰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县城以上生猪进点屠宰率达到95%以上,乡(镇)达到92%以上。加强对定点屠宰厂(场)的日常监管,督促屠宰厂(场)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畜禽屠宰,出厂肉食品必须具备“两证两章”,查处违法屠宰病死畜禽、屠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猪(牛、羊)、出厂未经品质检验或经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猪(牛、羊)肉产品等行为。督促企业建立完善肉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体系,打击加工、销售病死病害畜禽肉和注水肉等行为,严防病死、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肉品进入加工、流通、餐饮消费环节。加大生猪屠宰长效监管机制建设,进一步健全相关应急处置机制。
(七)加强保健食品整顿
开展保健食品违法添加药物专项检查,查处在保健食品中违法添加药物等违禁物品的行为。开展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内容专项检查,查处保健食品不规范标注标签标识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以公益讲座、免费体检、学术交流、会展销售等形式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的行为。整治普通食品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和保健食品夸大宣传功能的行为。
(八)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标准
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贯彻,动员社会、企业和消费者积极参与食品安全标准实施工作。严格要求食品企业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经营,自觉履行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
(九)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预警
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按照自治区监测计划和要求,组织实施我县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任务。并做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的收集、报送和管理,建立我县食品安全有害因素监测数据库,积极推进食品安全检测资源和信息共享。
(十)推进食品生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
按照自治区食品生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和诚信体系评价标准,选择若干企业开展诚信体系建设试点,及时总结推广试点经验,推进形成“政府指导、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企业诚信”的食品安全保障长效机制,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在企业中建立生产经营档案制度,鼓励支持食品企业建立食品安全可追溯系统,在食品行业全面推广。督促行业协会组织对食品企业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培养具备良好职业道德、较高业务水平和较强实践能力的食品安全岗位专职人员。建立食品企业诚信不良记录收集、管理、通报制度和行业退出机制。加强食品生产企业和经营者质量信用建设和信用分类监管。
二、有关要求
(一)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责任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有力措施,依法加强治理整顿。要根据本工作安排,结合实际制订年整顿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分解任务,明确各环节、各阶段的整顿目标和完成时限,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要将集中整顿与日常工作相结合,及时总结整顿工作中的典型做法和经验,形成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县人民政府将加强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统筹安排监管力量,切实保障经费投入,全面抓好整顿任务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监督指导,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综合协调和督促指导,及时发现和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二)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履行各项监管职责,大对重点食品、重点环节和重点地区的监督检查力度,强化食品安全各环节执法衔接,联合开展监督检查,相互通报信息,提高监管效率。改进监督抽检手段,采取明察暗访、突击检查、追踪溯源、排查举报线索等方式,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对顶风作案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严厉打击,决不姑息迁就。
(三)切实加大食品安全案件查处和责任追究力度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重视投诉举报受理工作,注意发现食品安全事故和案件线索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要完善快速反应机制,及时妥善处理食品安全事故。要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规范和完善涉及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的鉴定程序,加大对食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强化行政监察和行政问责,严肃查处监管部门失职、渎职行为。严格实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举报、通报制度,对行政机关迟报、漏报甚至瞒报、谎报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四)认真做好信息报告和新闻宣传工作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及时将食品安全整顿工作重要信息报告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并向相关部门通报。要统筹和规范食品安全整顿信息工作,对影响仅限于本县的信息,由县人民政府授权有关职能部门;对涉及两个以上县的信息,由上一级政府。要正确把握舆论导向,主动做好信息和政策解读;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积极宣传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进展、成效和典型事例,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引导新闻媒体客观准确报道,为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营造良好氛围。各乡镇、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整顿期间的重要工作进展、经验、成效、典型案例等随时以简报形式上报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