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行政执法的问题与对策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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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行政执法的问题与对策

目前行政执法的问题与对策范文1

衔接的主要工作

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中,质量技监部门主要承担依法查处生产、经销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工作任务。具体来讲,主要是关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食品、农资、建材、棉花、计量执法和特种设备等重点产品和重点领域的执法打假工作。在这些执法打假工作中,需要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的主要案件,也就是需要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犯罪案件主要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诈骗案件、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件、假冒注册商标案件(该案件实际主要由工商部门予以移交,但有时会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相竟合)及非法经营案件等。从近几年笔者所在质量技监部门的执法打假工作实践来看,符合上述移送标准,需要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基本没有,主要原因是案件不符合刑事犯罪的立案标准和条件。

存在的主要问题

就笔者近年来的质监行政执法工作实践来看,当前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亟需明确和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需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的行政执法案件的标准和条件(即何种行政执法案件需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还不够完善和明确。

当前,涉及质监行政执法需要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的主要案件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诈骗案件、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件、假冒注册商标案件及非法经营案件等。根据现行《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诈骗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刑事立案标准和条件基本上还比较清楚,或者说质监部门对此还有所了解。但非法经营罪的刑事立案标准和条件则极为复杂,目前质监部门对此的了解和掌握还远有差距。而长期以来由于打假的呼声持续高涨、打假的力度不断加强,涉及犯罪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诈骗、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假冒注册商标等行为因易于辨别、判断且公愤极大而被违法犯罪分子所摒弃或转入更为隐蔽的状态,所以此类行为在当前质监行政执法实践中的查处比例渐趋下降。而由于国家“从源头抓质量”指导思想的确立和相应措施的实施,尤其是《行政许可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认证认可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关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食品、农资、建材等产品的经营活动必须首先获得相关资质认可(生产许可、强制性认证等)方能从事,所以对这些领域的质监行政执法重点就是审验生产、销售者的相关资质或其经营的产品的相关资质,即审验其是否获取了生产许可证、强制性认证等证照,而并不需要对相关产品的内在质量情况作进一步的判定,实际上大多产品的内在质量并非存在问题,关键是未获得国家的生产许可、强制性认证等相关手续。正是上述原因的存在,质监行政执法所查处的无生产许可证、强制性认证等案件在确定是否属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范围时就产生了标准和条件较为复杂而无法明确的问题。因为,与之相连的可能是非法经营罪,但非法经营罪的刑事立案标准和条件极为复杂,就目前质监部门的判断能力来讲对此还无法予以明确。所以,亟需对需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的行政执法案件的标准和条件予以完善和明确。

(二)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还不能适应及时准确判断所办案件是否需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的形势要求。

刑事责任是最为严厉的一种法律责任,是否给予某种行为以刑事处罚是极为严肃、极为专业的法律工作,需要包含法律素质在内的较高的综合素质才能胜任。而目前,质监行政执法人员大多非法律专业出身,且素质参差不齐,加之长期从事质监某一类型的单一的执法工作致使知识面窄、思维模式定型,要求其及时准确地判断所办案件是否需移送公安司法机关显然是力不能及的。具体办案的执法人员如此,作为是否移送的审批人,有关负责人也存在这方面的不足和缺陷。当然,由于缺乏对刑事司法工作的了解和相应的实践经历,具体办案的质监行政执法人员也无法全面、准确落实符合刑事司法要求的有关调查取证工作,从而可能使在真正面临移送案件时因能力问题而丧失追诉最佳时机的顾虑无法消除。所以,移送诸多环节存在的不足和缺陷显然制约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有效开展,而这当中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是最为关键的制约因素。

(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还缺乏明确有效的的工作机制。

从先前的质监与司法机关的工作联系实践看,大多情况下,质监部门在行政执法工作遇到极大阻力时应请求公安部门予以协助配合,或遇到专项整治工作任务时,双方各司其职、协同配合。而检察机关则往往是以查办贪污贿赂案为目标主动突击检察,指导帮助行政执法机关提高移送案件的判断鉴别能力和水平的服务性工作则极为薄弱,甚至缺失。至于 法院,在发生行政诉讼案件时才可能与行政执法机关发生联系,平时基本上没有太多的业务往来。总之,可以说,目前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在有关业务工作的往来上是少量的、即时性的,相互间的工作联系机制是松散的、不稳定的、模糊的。就具体细节而言,行政执法机关在发现有涉嫌移送案件时,向刑事司法机关的哪一具体部门予以移送,移送案件最终审核结果又如何予以反馈等问题不一定行政执法机关就十分清楚明白,刑事司法机关也未必就此类问题向行政执法机关予以告之。所以,工作联系机制方面的缺陷也是制约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有效开展的重要因素。

几点意见和建议

针对上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解决:

(一)行政执法机关应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刑事法律知识的培训教育。在这方面,主要是加强《刑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有关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规章的培训教育,使其强化在行政执法过程当中会发生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情况和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是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执法有效性、维护法制统一和法制权威必然要求的认识。同时,也进一步明确移送的基本标准和基本程序等涉及具体操作的有关知识,从而促进行政执法机关的移送工作。

(二)刑事司法机关应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有关移送业务工作的培训指导。在这方面,主要是对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和条件以及移送的具体要求和程序等有关内容予以培训指导。因为,不论是从业务工作范围、业务知识和技能,还是从实践经验等诸多方面来讲,对犯罪案件的侦查、审核、认定等工作,行政执法机关都远远无法与刑事司法机关相媲美。所以,这是做好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工作的前提和保障。

目前行政执法的问题与对策范文2

一、 存在问题

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工作头绪多,忙乱现象较为严重。主要表现为“四多”(参加的领导小组多、会议多、配合的工作多、参与的检查多),为此,牵涉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二是上级监察机关布置的执法监察项目在工作开展中流于形式的多,因为上级文件规定项目所在的行政部门也是执法监察组成员单位,所以无法象监察机关独立开展的执法监察工作那样有保密纪律作保证。三是政府为了本地利益,把违法的行为变通为合法行为,还要求监察机关去参与出主意,使监察机关左右为难。不同意其做法,就得罪了政府,同意其做法自己就失职渎职。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

原因主要有:一是对行政监察的认识不够,有的单位的领导对行政监察的职能和作用知之甚少,甚至不知道行政监察是干什么的,常常把行政监察和行政检查混为一谈,不管是否属于行政监察的职权范围,一有检查、整改等任务就抽纪检监察机关的人参加,有的机关的领导干部认为行政监察力度大,一遇到推不动的事或热点难点问题,就让纪检监察介入。二是缺乏深层监督意识,有的单位把行政监察视为工作检查,用工作检查代替行政监察,有的只看问题的表面,热衷于一般性事务工作,使行政监察工作处于被动应付的低效循环状态,工作缺乏深度。三是盲目追求行政监察工作数量的现象较为普遍,把什么工作都罗列到行政监察(执法监察)上来,以此来说明工作成绩,而实际工作效果则打了折扣。

三、 解决问题的对策

加强宣传引导,进一步端正对行政监察工作地位作用的认识。行政监察是行政监察机关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实施监视、督察、纠举、诫免活动的总称,行政监察有四项职权,即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行政处分权,其工作职能有三项,一是廉政监察。既要抓惩处又要抓预防,要着重落实国家公务员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要继续查处大案要案,加大查处侵害利益的案件。二是执法监察,要加强对各级行政机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当地党委政府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证政令畅通。三是效能监察。主要是对政府机关的工作效率、管理效益和社会效益开展效能监察,纠正一些部门办事拖拉、效率低下、资源浪费等问题,要通过各种途径和场合向各级领导积极宣传行政监察机关的职能职权,使他们更多地了解行政监察的对象和监察内容,还要克服行政监察工作摆不上位置的偏见,要从强化行政监察的高度解决行政监察工作及其监察人员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切实加强对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实施深层监督。提高行政监察执法水平,不能把行政监察工作中的执法监察等同于一般性的工作,必须高起点实施深层监督,从根本上防止和克服忙乱被动的工作局面,当前行政监察工作的着眼点应放在源头治理上,要紧紧围绕领导干部和公务人员权力运作情况,抓住管人、管钱、管事三个重要环节,开展行政执法监察。通过一些具体违纪违规事例剖析领导干部和公务人员贪污受贿,渎职失职的成因,抓住带有规律性和倾向性的问题,研究制定出有关规定和措施。

目前行政执法的问题与对策范文3

关键词:暴力执法;失效;人性化执法

城管执法是城市管理的一种具体手段,是城市良好发展的必要条件,但城管执法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领域,涉及社会生活和生产的各个层面,与每一公民的权利和义务都有着直接且紧密的联系。作为直接面向老百姓的基层政府管理人员,其行为方式将直接影响民众对政府管理体制的信任和评价,而现阶段我国城市管理中愈演愈烈的暴力执法行为,不仅损害政府形象,而且严重威胁了社会稳定,为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发生埋下了隐患,同时也与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施政理念背道而驰,使城管执法面临着失效的困境。

1城管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在城市管理中,由于作为执法方的政府部门确有权力和责任对城市管理中的违章行为进行管理和处罚,而执法相对人确实有许多是迫于生计而不得不从事违法行为,所以,两者之间的矛盾是难以调和的,执法问题的现状主要是执法人员的暴力执法行为,其原因主要表现在下面四方面:

1.1落后的城管执法观念

当前行政处罚是城市管理部门实现管理目标的主要手段,行政指导是辅助的管理手段,这种方式很难使被管者心服口服,被处罚的群众不但会叫屈喊怨,而且也不会对法律产生敬畏的思想。在“官本位”执法观念的指引下,执法方式简单粗暴。尽管执法部门突破“障碍”,但执法效果并不理想,并引发了很多矛盾甚至冲突。城管执法中暴露的诸多问题实质上反映了社会处于转型期的大背景下,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的冲突,传统管理手段与多元化社会中日益复杂管理对象之间的冲突。长期以来,我国实行政府社会高度合一的管理模式,政府把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看成仅仅是政府的管理。公民主体在城管执法中的参与权被剥夺了,执法部门与执法对象处于直接对立的境地。

1.2执法人员的素质低下

新形势下对执法队伍的素质要求在提高,而我们的执法队伍构成复杂,其中一部分执法人员没有受过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岗位基本素质培训,并且有些执法人员公仆心不强,作风不正派,这都与我们重使用轻教育的城管执法观念有关,为少数利用公共权力谋取私利的行为提供了条件。在执法过程中,以言代法、以权代法,既不出示证件也不说明理由便直接进行处罚,执法无程序或程序被简化掉的现象造成双方地位不平等,这也严重损害了城管执法队伍的形象。

1.3城管执法程序不规范

城管执法人员是代表政府的,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然而在城管执法过程中,尤其是影响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很多情况下并没有遵循法定的程序。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存在程序违法,徇私枉法人为剥夺当事人权利的现象时常发生,如没收商品不开罚单,不说明情况,执法方式简单粗暴,甚至动用暴力将执法对象的商品、捣乱等,都严重损害了城管队伍的社会形象。根据有关部门在一个城市通过问卷调查的显示,该市市民对城管卷查工作的满意率只有29.20%;32.43%的人认为某些监察人员,不依法办事;22.78%的人认为某些监察人员有贪赃枉法行为;40.15%的人对城管监察部门的总体评价为“一般”;究其原因主要是城管执法中存在、执法违法、随意收费、任意罚款、等现象。

1.4相关法律保障机制不健全

到目前为止全国还没有一部关于城管执法的专门法规,现在城管执法的依据仅是《行政处罚法》中关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城管执法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明显不足,城管执法主体在执法过程中处于一种尴尬境地:它不仅面临着执法相对人的质疑,而且在与其他部门打交道的过程中也处于“弱势地位”。同时,也没有法律对城管执法人员的权利义务、法定职责以及履职范围等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城管执法的范围不断扩大,从市容环境到工商管理,从城市节水到公安交通,几乎无所不包。此外,缺少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使得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被城管执法者任意使用,这就使城管执法方式简单化、粗暴化,增大了发生的几率。

2化解的相关对策

2.1转变城管执法理念

城市管理人员应该明白他们的职责就是为社会弱势团体提供完善的公共服务,而现行的城市管理体制是一种以城市为中心的决策产物,传统的观念驱使,使得城管执法者一开始就将被执法者放在了对立的位置上,把自己的思维和行为定位在“如何惩治”上,用管制犯罪的观念和手段来管理普通民众,视那些摆摊的小贩们只是管理的对象,这种暴力执法行为不仅解决不了弱势群体生存之艰和权力部门执法之难的困境,长久下去恐怕还会引发更多更大的对抗和冲突。所以,应该将暴力型执法理念向以人为本的人性化执法理念转变。

人性化的执法理念主要表现在“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发展观念上,但因为执法对象大都是由农村涌入城市的农民和城市里的下岗职工所组成的弱势群体,他们的活动大都是为了维持生计,因此,政府的管理人员更应该做的是优先考虑穷人和弱势群体的利益,适度降低行业管理的门槛,建立一批摊位费便宜或不收摊位费的公益性市场,实行分梯级管理,将为弱势群体提供公共服务作为政绩的重要标准来对待。

2.2完善法律保障机制

由于相关法律规范不明确,存在法律空白地带,处罚设定宽泛,法律规范实效性不强等诸多原因,急需国家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出一部专门的有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法律,使城管执法部门能够得到执法相对人的更大认同。同时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压缩自由裁量权弹性,避免出现随意收费、任意罚款、的城管现象,不断提高依法行政和严格执法的质量和水平。

2.3规范城管执法程序

城管执法,不仅要严格遵循实体性,而且还要严格遵守程序法。程序合法是实体合法的保障,在实体合法的基础上重视程序,才能保证行政执法行为本身的公正、合理,才能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该按照行政处罚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部门的实际建立一系列程序性制度,如行政处罚分级管理和备案制度,行政处罚错案追究制度,行政处罚证据及暂扣制度,调查取证制度,听证制度,审查决定制度等,并用有关监督力量保障各项制度规范化运行。

2.4提高城管执法人员的素质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要适应新形势对城管执法工作的严峻挑战,必须高度重视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首先,要强化用人管理,严把进人关,严格参照工作人员录用标准和程序向社会公开招考执法人员,特别是应具备法律专业知识,以逐步提高城管执法队伍整体的法律素质;其次,要严格评议考核制度,不仅在执法机关内部要建立完善的考核制度,而且要建立健全社会考核制度,让公民参与对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监督,从而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第三,加强思想教育,通过对城管执法人员进行崇法尚礼的思想道德教育,建立一只知法懂法崇尚文明礼貌的执法队伍,从而提供真正高质量的文明的服务。

参考文献

[1]赵荣福.试论城管执法工作的基本原理[J].城市管理,2005,(4).

[2]封挥.粗暴执法行为的诱因和对策[J].城市管理,2006,(2).

[3]黄祝山.城管执法的严格公正与文明[J].城市管理,2006,(4).

[4]王雁红.服务型政府与城管行政执法改革[J].科学决策,2006,(4).

目前行政执法的问题与对策范文4

从理论上,城管执法是城市管理的一种具体手段,是城市良好发展的必要条件,但城管执法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领域,要涉及社会生活和生产的各个层面,与每一公民的权利和义务都有着直接且紧密的联系。作为直接面向老百姓的基层政府管理人员,其行为方式将直接影响民众对政府管理体制的信任和评价。在这一点上,城管执法意义深远。

但是,在今天城市管理中,由于作为执法方的政府部门确有权力和责任对城市管理中的违章行为进行管理和处罚,而执法相对人确实有许多是迫于生计而不得不从事违法行为,所以,两者之间的矛盾是难以调和的,执法难、暴力执法、暴力抗法问题应运而生,其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当前行政处罚是城市管理部门实现管理目标的主要手段,行政指导是辅助的管理手段,这种方式很难使被管者心服口服,被处罚的群众不但会叫屈喊怨,而且也不会对法律产生敬畏的思想。在该处境下,为力行城市执法,执法方式有时不由地变得简单粗暴。尽管执法部门突破“障碍”,但执法效果并不理想,并引发了很多矛盾甚至冲突。城管执法中暴露的诸多问题实质上反映了社会处于转型期的大背景下,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的冲突,传统管理手段与多元化社会中日益复杂管理对象之间的冲突。长期以来,把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看成仅仅是政府的管理,公民主体在社会的参与权被剥夺了,执法部门与执法对象便会处于直接对立的境地。

新形势下对执法队伍的素质要求会更高,而我们的执法队伍构成复杂,其中一部分执法人员没有受过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岗位基本素质培训,并且有些执法人员责任心不强、执法理念不明确、执法不公等,这都与我们重使用轻教育的城管执法观念有关。同时,在执法过程中,以言代法、以权代法,既不出示证件也不说明理由便直接进行处罚,执法无程序或程序被简化掉的现象造成双方地位不平等,这也严重损害了城管执法队伍的形象,因此,执法人员的素质必须提高,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素质培训教育。

城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不是个人行为,是代表政府的行为,所以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然而在当今城管执法过程中,尤其是影响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很多情况下并没有遵循法定的程序。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存在程序违法,执法不公,剥夺当事人权利的现象时常发生,如没收商品不开罚单,不说明情况,执法方式简单粗暴,都严重损害了城管队伍的社会形象。

据我查询,到目前为止全国还没有一部关于城管执法的专门法规,现在城管执法的依据仅是《行政处罚法》中关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城管执法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明显不足,城管执法主体在执法过程中处于一种尴尬境地:它不仅面临着执法相对人的质疑,而且在与其他部门打交道的过程中也处于“弱势地位”。同时,也没有法律对城管执法人员的权利义务、法定职责以及履职范围等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城管执法的范围不断扩大,从市容环境到工商管理,从城市节水到公安交通,几乎无所不包。此外,缺少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使得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被城管执法者任意使用,这就使城管执法方式简单化、随机化,增大了城管执法问题发生的几率。

那么,面对当今城管执法如此现状,该如何改善呢?如何化解城管与执法相对人的矛盾呢?如何提升城管的执法形象呢?带着这些问题,提出以下几点相关对策。

城市管理人员应该明白他们的职责就为社会弱势团体提供完善的公共服务,而现行的城市管理体制是一种以城市为中心的决策产物,传统的观念驱使,使得城管执法者一开始就将被执法者放在了对立的位置上,把自己的思维和行为定位在“如何惩治”上,用管制犯罪的观念和手段来管理普通民众,视那些摆摊的小贩们只是管理的对象,这种暴力执法行为不仅解决不了弱势群体生存之艰和权力部门执法之难的困境,长久下去恐怕还会引发更多更大的对抗和冲突。所以,应该将暴力型执法理念向以人为本的人性化执法理念转变。

在“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发展观念上,培养人性化的执法理念。因为执法对象大都是由农村涌入城市的农民和城市里的下岗职工所组成的弱势群体,他们的活动大都是为了维持生计,因此,政府的管理人员应该先做的是优先考虑穷人和弱势群体的利益,适度降低行业管理的门槛,建立一批摊位费便宜或不收摊位费的公益性市场,实行分梯级管理,将为弱势群体提供公共服务作为政绩的重要标准来对待。

目前行政执法的问题与对策范文5

一、当前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犯罪案件高发的主要原因

在市场经济激烈的竞争环境下,企业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必定会有假冒伪劣产品的存在。制假售假案件的发生,存在多方面的原因,分析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因素:

(一)利益的驱动,使制假者和售假者铤而走险。从查办的案件来看大多数制假者和售假者都知道制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是违法行为,但由于制假和售假带来的高额利润使他们失去了理智和道德底线铤而走险。因为假冒伪劣产品的原料价格便宜,制作加工程序简单,加工成本较低,从而使成品的销售价格低,在市场上有较大竞争力,也使制假者获得高额利润。售假者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在同等条件下也愿意购进价格较低的假冒伪劣产品,再以合法正规产品的价格出售获得较高利润。

(二)市场需求量造成该类犯罪的快速发展。目前广大群众的消费水平有限,不少人对低价位商品的有着青睐和需求,这使得假冒伪劣产品广泛存,并为它们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尽管正规产品与冒牌产品之间的质量差别很大,但使用效果无异,同时很多群众即使上当受骗只要不危及到人身安全,都持容忍的态度,这也为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不法分子创造了条件。

(三)生产成本低,获利高,风险小,回报快是刺激此类违法犯罪的直接诱因。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与正常的生产经常活动相比利润更大但投资更少。尤其是一些日常市场畅销商品,其利润往往更加惊人。因此利益驱动是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

(四)各执法单位之间的配合不够,难以充分发挥执法合力。打击假冒伪劣犯罪活动是公安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共同职责,需要通过双方切实有效的协作配合,从而形成打击的合力,但目前行政执法部门内部工作机制还有许多不健全之处,相关单位存在各自为战的局面,有关单位在获取线索后都是从自身利益出发,先期在自己内部消化,如消化不了才向公安机关移送,错过了打击处理的最佳时机,对犯罪分子的震慑作用也不能发挥到极致。同时公安机关存在就案论案,不深入细致扩大战果的现象,存在“诉得出”、“判得了”即万事大吉的思想。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缺乏深入的研究和思考,致打击犯罪不彻底。

(五)漏管失控。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源头管控十分重要,因为产品一旦流入市场,再进行查处打击,只能是亡羊补牢。但一些职能部门由于权限交叉、管辖界定不明等因素,对部分涉假行为不管或者漏管。这在一定程度上对制假售假犯罪违法行为提供了生存空间,使公众对政府部门的行政公信力质疑。公安机关在办理这类案件中,由于涉及到办案成本、跨区办案等困难,也存在就案论案,只打环节,不斩链条的问题,这也导致犯罪链条依然完整、犯罪网络没有被彻底摧毁,容易出现“死灰复燃”的现象。

二、当前打击假冒伪劣犯罪活动的主要困难

(一)随着打击制假、售假犯罪工作的深入,制假犯罪分子的反侦查能力也在增强,对制假地点和仓储点的选择更为谨慎,作案的手段和方法更加先进,经常变换运输路线常,并时常选择夜间作案,同时智能型团伙犯罪增多,造成对制假售假案件的情报搜集困难加大。

(二)广大群众的举报意识比较淡薄。目前大部分群众对打击制假售假犯罪的危害认识不够深入,对制假售假行为的举报意识不强,积极性不高。特别是认为制假售假与自己的利益没有关联,举报是得罪人的事,很少有群众举报来的线索。

(三)许多制假售假案件之所以长期得不到有效处理,最终导致案件流失,往往与行政执法机关人员证据收集与保全能力不强有直接联系。制售假冒犯罪与普通刑事犯罪不同,其一般是先由行政执法机关查处后再移送公安机关,如果行政执法人员不能正确收集与保全证据,同进在案件发生后又及时移送到公安机关处理,就会造成证据的毁灭和遗失,进而导致案件无果。

(四)犯罪手段由传统的交易方法向利用现代的通讯、物流方式实施犯罪转变。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为更好地逃避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的打击,不少犯罪分子利用网络、电视电话购物等现代方式对受害者进行欺诈行为,并借助快递物流完成犯罪活动。由于这种犯罪方式的欺骗性强,渗透力大,且不易被发现,使得该类犯罪活动日益壮大。

三、对打击假冒伪劣犯罪的对策和建议

(一)加强立法,为更好地打击侵权犯罪提供法律保障。目前我国法律中涉及打假的相关法律法规,存在滞后、处罚力度较弱等问题。“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要想从根本上遏制侵权犯罪案件的高发态势,必须修订健全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实际案件侦办操作情况,调整此类犯罪的立案标准和打处程度,增强打击制假售假法律法规的操作性和针对性,保障公安机关在侦办制假售假案件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从而加大打击处理的效力和震慑力。

(二)加强宣传,拓宽线索来源。加大对社会宣传力度,努力拓宽举报方式,挖掘方便而且能保护举报人的方式方法,让侵权犯罪如过街之鼠,人人诛之。充分发挥报刊杂志,远程教育、广播电视、网网络技术和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小品等作用,利用文字、声音、图像多种方式,广泛宣传侵权行为对国家、集体、个人造成的潜在危害,纠正错误观念,树立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商业道德和企业文化,使市场主体自觉遵纪守法,抵制侵权产品,从而形成反对侵权行为的良好社会氛围。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技术和网络技术,完善举报机制,提高举报效果,增强举报人的信心,打消举报人的顾虑。

(三)加强对市场的监督管理,不给非法生产、经营留死角。行政执法机关要分工负责,共同加强对市场的监督检查。特别是要及时从源头上发现和捣毁制假的窝点,不让假冒伪劣产品流入市场。市场主管部门要经常对各经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活动进行检查指导,及时发现和查处制假、售假的违法行为,对构成犯罪的,要迅速移交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目前行政执法的问题与对策范文6

关键词:农业执法能力;规范化建设;对策及措施

中图分类号:D922.4 文献标识码:A

加强农业执法工作的规范化建设,是对农业执法工作的科学规划与落实,不仅能提高我国农业执法工作的效率,还能普遍提高相关执法机构、执法人员的农业执法能力,进一步加快我国农业法制化建设进程。就当前我国农业执法实际情况来看,一些出现的问题仍需加以重视和解决,对采取的通过规范化建设来提高农业执法能力这一战略,要坚持加强内在联系的理解与把握。因此,笔者结合我国农业执法实情,提出了规范农业执法建设工作的相关措施。

1 当代农业执法能力的几点问题

农业执法人员在着装上不能被清楚识别,大部分进行农业执法工作的人员没有统一的、正规的着装标准,使农业执法队伍缺乏威严感,不能使农资经营者、老百姓信服;部分地区的农业执法部门,由于经济条件的影响,一些必备的农业执法设备严重匮乏,这导致相关的农业执法检测流程效率低下,整体农业执法能力不足;农业执法人员的个人素质不达标,多由各农业服务单位进行抽调组建,不仅业务不对口,其自身的法律基础也不高,容易出现、贪污受贿的现象,给老百姓们留下了不好的执法形象;农业执法工作的宣传力度不深,使老百姓对农业执法部门的工作性质产生错误理解,某些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群众会不清楚自己已经犯了法;农业法制建设工作还存在着缺陷和不足,农业执法部门间的权利出现争夺和蚕食情况,相关立法的执行力度不够,适应不了现行体制。

2 规范化建设与农业执法能力的内在联系

使用规范化建设措施,从农业执法人员的思想上、行动上进行规范,形成科学合理的执法农业体系,可以有效提高农业执法人员的个人执法能力,加强农业执法队伍的整体执法水平。

农业执法能力的提高,表现在体系建设问题(包括机构设置、职能配置、人员编制)、队伍建设问题(人员素质、行为规范、证件着装)、制度建设问题、能力建设问题(经费保障、执法装备)这4个方面,而规范化建设工作就是要从这4个方面进行。

规范化建设工作的开展,可以增强农业执法部门的整体实力,分别从农业执法方式规范化、农业执法途径规范化、农业执法法律法规规范化这些方面加以体现,做到公正、公平执法,合理、合情执法。

3 具体策略及措施

3.1 加强农业执法体系建设,夯实农业执法法律基础

农业执法体系的建设,要定编定性,成立专业的农业执法机构;要全面优化农业执法队伍,加强农业执法人员的审核工作;要关注农业执法设施的建设,保证农业执法资金的充足。

农业执法法律基础的完善,要加大农业执法法律法规工作的支持,制定、颁布、完善相关法律;要积极实践农业执法法律法规,在实际农业执法过程中发现现行农业法律法规的不足之处,并提出与改正;要扩大农业执法法律研究团队,针对农业执法中遇到的不同问题,对农业执法所依照的法律法规进行完善。

3.2 改善农业执法部门执法模式,做好农业执法监管工作

农业执法部门应该积极推动政务公开制度的建立,将农业执法部门的执法内容进行公开,使老百姓能清楚地知道农业执法部门的工作内容和注意到自身需要改正的地方;农业执法部门要规范下属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手段,实现文明执法、科学执法、高效执法。农业执法监管工作,不仅有农业执法部门内部实行的强化监督,也有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内外监管,促使农业执法工作在正确的道路上不断前行,同时也促进了农业执法的规范化建设,提升了农业执法部门的执法能力。

3.3 整顿农业执法队伍,明确农业执法重心

农业执法队伍的强弱,主要在于执法人员的基本执法素质的高低,因此要对农业执法人员的选取使用进行严格的把关,并且要对农业执法人员定期进行培训和教育,进一步增强执法人员的个人执法水平;另外,农业执法队伍的整顿工作,要重视对胡乱执法、等问题人员的治理,要发现内部问题并加以解决。农业执法的重心应该放在遵照法律法规上,不能根据个人意愿来决定农业执法内容,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来进行农业执法。

3.4 积极宣传农业执法,加大农业执法力度

农业执法工作的宣传,是为了使农资经营者与普通群众对农业执法部门有所了解,能正确理解农业执法的范围与实际内容,而结合我国目前农业执法工作来看,我国在进行农业执法宣传工作中,要摆脱重技术轻执法的不合理宣传内容,将宣传中心放到执法上。农业执法力度的加大,可以从精心组织专项整治、严抓农产品质量监管与农资市场监管等方面加以开展。

4 结语

加强规范化建设,是提高农业执法能力的重要方式,科学有效的完善了农业执法部门的职能,对农业执法的方式、手段合理规范,强化了农业执法人员的个人能力与执法机构的整体水平,大力推动了我国农业法制化建设工作的发展。今后,我国农业执法部门在开展农业执法工作时,要通过对规范化建设工作的执行加强,促使整个农业执法部门的执法能力提高,为我国农业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扎实的执法基础。

参考文献

[1] 李剑英.农业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实践与思考[J].农药科学与管理,20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