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经费保障存在问题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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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经费保障存在问题

政法经费保障存在问题范文1

[关键词]监狱;服刑人员;人权;保障;初探

[作者简介]秦志斌,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讲师,法律硕士,湖南长沙410131

[中图分类号]DF5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7)02―0135―03

2004年宪法修正案写入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从而将人权保障提高到了一定的高度。监狱服刑人员作为特定的主体,一方面,它拥有未被法律剥夺和限制的一些基本公民权利以及法律专门赋予服刑人员的特殊权利,另一方面,也因为其“服刑人员”这一特殊身份丧失了一些本该属于公民的权利,或者某些权利的行使受到了一定的限制。由此可见,其人权保障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本文在此就如何保障监狱服刑人员的人权进行了一些粗浅的探讨。

一、我国监狱服刑人员人权分类

1991年,国务院新闻办了《状况》白皮书,正式阐明了中国政府对人权的理解:“人权是一个伟大的名词,是长期以来人类追求的理想和目标。人权范围十分广泛,不仅包括生存权、人身权和政治权,而且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方面的权利;不仅包括个人人权,也包括集体人权。享受人权的主体不是少数人,而是全体中国人民。”我国服刑人员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主要包括:(1)人身方面的权利即生命权、维持身体健康的权利、人格不受侮辱、人身不受刑讯体罚的权利、娱乐的权利等。(2)财产方面的权利,是指其合法财产不受侵犯。包括占有、使用、支配和处分的权利以及继承权。(3)婚姻家庭的权利,指服刑人员离婚和结婚的自由依法受到保护,合法的婚姻家庭不受侵犯以及与此直接有关的其他权利。此外,服刑人员还享有上述权利所派生的其他相关的权利,如服刑人员直系亲属死亡、残疾、病危或家庭发生其他重大事故时,可以根据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原则和从有利于改造的需要出发,允许符合条件的服刑人员回家探望或料理。(4)政治权利,包括自由的权利和行使选举权的权利(未被剥夺政治权利)。(5)与外界交往的权利,包括通信权,会见亲属、监护人的权利。(6)法律救济方面的权利,即享有申诉、辩护、控告和检举等法律救济方面的权利。(7)发展方面的权利,是一种具有积极意义的前瞻性权利,也是我国服刑人员人权保护特色,包括受教育权、批评建议权、立功受奖权、刑满释放后获得安置和就业的权利。(8)其他方面的权利,指特殊服刑人员有依法享有特殊待遇的权利和获得劳动保护和劳动报酬的权利。

二、我国监狱服刑人员人权保障的现状

(一)我国基本保障了监狱服刑人员的人权

首先,我国已基本形成以《宪法》为基础,以《监狱法》为核心,并由《刑法》《刑诉法》《法院组织法》《法官法》《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民法通则》《民诉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司法解释所共同构成的法律保障体系。此外,还签署了一系列国际公约,如《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为我国监狱服刑人员人权的实现和保障提供了必要的法律基础。

其次,建立了各种有效的管理制度,如民警直接管理、深入服刑人员生活、学习和劳动三大现场、安全防范措施等,对服刑人员实行依法、严格、文明、科学管理,从根本上保证了监所改造秩序稳定,包括创建现代化文明监所等,为服刑人员的人权实现提供了必要的保障。

(二)我国服刑人员人权保障仍然存在问题

1.法律制度仍欠完善,执法条件有待提高。

就《监狱法》而言,除了规定刑罚执行、罪犯改造及罪犯权利义务外,还用相当的篇幅规定了监狱的设置、建制、组织体系,对罪犯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罪犯生活卫生,罪犯的奖惩等内容,这些都体现了一种行政法律关系。形成了在监狱法律关系中,刑事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交叉运行,许多刑事法律关系又多是通过行政法律关系运作和体现的特点。正因如此,监狱的执法活动乃至监狱的生存发展受到社会关系的诸多制约。如财政保障问题,由于受到政府财政状况的制约,其相当一部分经费要靠自身来解决,所以容易形成过于强调经济效益,而在服刑人员人权保护方面的不作为。使服刑人员的人权保护陷入“讲起来重要,做起来不要”的窘境。

2.思想认识还存在一些误区。

将“尊重犯人人格,把犯人当人看”作为手段而不是目的。把应给罪犯的人权作为一种恩赐,而不是视作其应有的权利。服刑人员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进行申诉、控告,却被认为这是与狱方“合法斗争”。此外,“人治”现象较为严重,随意性较大。“我即政府,政府的规定就得听”等。

3.非理性的行为和现象时有发生。

在现实的监狱工作中,特别是在具体的管理教育服刑人员的活动中,还存在一定数量的非理性的行为,如滥用警戒具;打骂、体罚服刑人员,或采用其他方式体罚、虐待、侮辱服刑人员;以各种名义延长服刑人员的劳动时间;实施一些侮辱性的处罚;停止正当待遇等。此外还存在某些重病服刑人员得不到及时保外就医等现象。

4.劳动改造的负面影响较大。

由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还比较低,导致了国家拨给监狱的经费不太充足。监狱要想解决经费不足的困境,必须自力更生,在一定程度上实行“以监养监”的政策。这就带来了一些问题:如挤占服刑人员法定学习时间甚至是休息时间进行生产劳动;个别单位由于生产场所有限,将教育所必需的教室、会议室、阅览室、娱乐场所等变为监狱生产车间等,从而使服刑人员对改造自身的恶习无暇顾及。这实际是监狱出现问题的根源。 5.相关执法部门在保障服刑人员人权的措施方面也还存在一些缺陷。比如现在我国部分省的人民法院在对待服刑人员减刑、假释方面还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比如人为地设置一些减刑、假释的比例,有的地方甚至将是否缴纳了罚金作为减刑、假释的前提条件,对服刑人员积极求改造的热情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同时,监狱、法院、检察院对服刑人员的人权保障上,几个部门之间沟通不够,缺乏合力等。

三、对进一步加强我国服刑人员人权保障的探讨

要进一步加强服刑人员人权保障,就必须采取与我国监禁刑现实状况相适应、能够充分实现服刑人员人权保障的相应措施,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

个方面来进行。

(一)进一步完善服刑人员人权保障法律体系

由于受传统文化的影响,我国长期过分追求刑罚的报复惩罚性正义,对与监禁刑本身关联不大的服刑人员其他权利保障关注不多。刑罚执行部门或个体(警察)从安全角度考虑,一般不予主张;而刑罚理论界的关注也不够。为此,我国应该在吸收现代法治国家适合我国国情经验的基础上,从修订刑法、刑诉法、监狱法着手,对服刑人员人权的各个方面作出明确的法律界定,如人身自由权的限制范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内所禁止的内容、婚姻权、请求减刑假释权、生存权、受教育权、维持家庭权、通信权、会见权、医疗保健权以及其他基本生活权等。

(二)加强监狱的软硬件建设

处于监禁状态下的服刑人员其人权保障最直接的体现,是监狱的条件和环境以及在监服刑的处遇状况。司法部在上世纪90年代初期提出了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使我国监狱的各种条件有了很大提高,但由于经济限制,软硬件方面都存在一些不足并有待加强。

在软件建设方面,首先要加强警察队伍建设。作为监狱公共事务的直接管理者和具体实施者,服刑人员人权保障的直接实践者,其执法水平、管理能力是能否保障服刑人员人权的关键。所以,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监狱警察队伍刻不容缓。其次,是要加强对服刑人员的政治、文化、技术教育和监内文化建设。大力改善监狱的教学设施,配备足够的警察教师力量,使他们在服刑期间能够学到一技之长,提高文化知识水平,增强回归社会后的谋生能力。

在硬件建设方面,首先是要加强环境建设,调整监狱布局,将监狱从交通不便的偏远地区迁移到城市郊区和交通干线附近。其次是要大力改善监狱的教育设施,如设计单独的教学场地,辟建宽敞明亮的教学楼,投入电教化设备,开通有线广播电视,开设图书室、阅览室、娱乐健身室、心理咨询室,提供较为现代化的教学装备,充分保障其受教育的权利。另外,还要保障监狱经费尤其是服刑人员生活经费的足额到位和加大医疗卫生投入,加强医疗卫生硬件建设,保障服刑人员的生命健康。

(三)加强监狱体制改革,完善监督机制。促进行刑社会化

保障服刑人员权益,首先有赖于建立合理的监狱管理体制,促进行刑职能的专门化;当前,由于受客观条件制约,监狱运行经费短缺,监狱实行的是监企合一、生产改造一体、执法经营不分的体制,使监狱执法功能弱化,服务功能淡化。要改变这种状况,就要解决监狱的“皇粮”、“囚粮”问题,也就是要解决监狱的财政保障问题,就是要解决监企分离、纯化监狱执法职能问题。虽然此项工作已经展开,但由于没有先例可循,一些运行机制还不够规范,改革的任务还任重而道远。

其次,有赖于完善监狱监督机制,促进监狱公正执法,规范执法行为;监督的目的是保证刑罚执行活动合法、公正,这也是保障服刑人员人权所必需的。目前监狱的执法监督,既不健全,也不完善,有的甚至流于形式。在新形势下,应当大力加强。从监督形式上看,应包括权力机关监督、党的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从过程上看,应包括事先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从监督内容上看,应包括执法监督、管理监督等。要实行狱务公开制度,将监狱工作有关内容、流程、期限、幅度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群众监督。

另外,还有赖于提高全社会参与服务、监督和保障,促进行刑的社会化。要保障服刑人员的人权,监狱工作的社会化程度还需要进一步提高,集中表现为服刑人员在改造中充分融入社会思想,使服刑人员服刑中可能产生的“监狱人格”最小化、为其重返社会做好准备。同时,社会志愿者广泛规范的参与也必将带来良好的效果。西方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四)加强对监管人员的教育和管理,提高整体素质

服刑人员人权保障最直接地体现在监狱及其监管人员身上,因此,一定程度上说,他们的行为是否合乎法律规范,管理本身是否依法、科学、文明,是影响服刑人员人权保障能否落实到位的最直接最关键的因素。因此,首先应加强监管人员的教育,提高其人权意识。我们讨论服刑人员的人权时,首先要注重服刑人员的权利。问题是有的监狱警察仍把服刑人员当作“义务主体”,而不是将权利、义务统一起来,更不承认服刑人员也是“权利主体”,这是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其实,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说,服刑人员权利是受到法律特别保护的。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世界先进行刑思想的影响,服刑人员作为权利易受侵犯的一类弱势公民。其权利保护方面的法律将越来越完善。

其次,应建立科学选拔淘汰机制,实现监狱工作人员职业化。当前,服刑人员的情况日趋复杂,这导致对监狱工作人员的要求也日趋提高。这就要求实现监狱工作人员职业化。监狱要实现职业化,首先就要求对监狱工作人员的职责、职能进行科学而又相当明确的分类,使监狱工作人员按不同的专业要求设置不同的岗位职责,履行不同的职能。联合国1955年通过的《囚犯待遇最低限度规则》明确规定,监狱应当设有足够的医学、心理学、社会学专家。据资料介绍,在国外,监狱的专业人员中,包括8类人员:医务人员、文化教师、职业技术教师、心理学家、精神病学家、社会工作者、个案管理者、牧师。我国应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逐步走上职业化、专业化的道路。

另外,加强对监管人员的管理,规范其行为也是十分重要的。

监狱警察作为职业法律工作者,其言行举止代表的是政府,是法律的化身,必须体现较高的文化修养和道德水准。现代监狱制度中的依法治监的首要要求就是依法管理监狱警察,依法监督其管理服刑人员的权力,不能对服刑人员法外施权、法外施刑。同时,也要求监狱管理机关在管理监狱时,应以法律为准绳,不能滥用管理权。依法治监同时还要求监狱及其管理机关在制定规章制度时不能违背、违反有关法律,否则是无效的。

[参考文献]

政法经费保障存在问题范文2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小(Ⅰ)、小(Ⅱ)型水库工程的运行、调度、管理、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型水库是指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小(Ⅰ)型水库和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100万立方米以下的小(Ⅱ)型水库。

第四条按照水利工程“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组织所有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由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承担;使用权归企事业单位或个体经营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的责任主要由使用单位承担。县(区)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明确各责任主体的安全管理责任,逐级、逐个水库签订责任书,将责任落实到人。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水管所(水利所、水利会、水利站,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蓄水、防洪调度、安全检查、运行管理等技术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小型水库工程安全管理实行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领导负责制。乡、镇长(主任)是本镇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内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负总责,包括建立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落实管理经费、组织抢险和除险加固等。每宗小型水库要确定一名镇级党政领导作为水库安全管理的具体行政责任人,负责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落实,并配备具有相应技术资格的技术负责人。

第六条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加强对小型水库工程的管理和领导,增强责任感,强化安全意识,明确责、权、利关系,确保小型水库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

第七条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小型水库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提供技术和业务指导,向县、区政府报告小型水库的安全状况,提出监督管理意见,切实履行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职责。

第二章水库管理和保护

第八条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小型水库组建管理机构或管理队伍的具体规定。

第九条小型水库工程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运行管理,自觉接受当地政府和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服从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洪、抗旱调度。当水库的发电、供水与防洪发生矛盾时,应当服从防洪。

第十条小型水库必须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定员标准如下:

(一)小(Ⅰ)型水库配备不少于2人;

(二)小(Ⅱ)型水库配备不少于1人;

(三)重要的小型水库可按实际需要组建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小型水库专职管理员采用聘用制,要求身体健康,具备一定的管理能力。其选聘条件、程序、工作职责、管理与考核、奖惩等办法由县、区水利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制定。聘用人员可由乡镇(街道办事处)水管所统一管理和考核。小型水库管理人员逐步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专职管理人员须取得《全国小型水库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二条小型水库强制推行安全年度检查制度。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汛期前应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对所管辖的小型水库逐库进行年度安全检查,提出检查报告(内容应包括检查内容、存在问题及整改意见)。对查出有安全隐患的小型水库限期处理,将处理方案和处理结果报送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检查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三条强化安全意识,严格运行管理。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根据国家防总颁布的《防洪预案编制要点(试行)》的规定编制防洪抢险预案,落实抢险队伍和保障措施,科学蓄水调洪,规范运行管理,确保安全度汛。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水库的具体情况,逐宗设定防限水位,并在水库明显的位置设立防限水位标志牌。

第十四条切实做好工程的日常巡查、管理、维修养护工作。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应遵循水库工程管理的相关技术标准和《土石坝养护修理规程》(SL210—98)的规定和要求进行规范化管理和维护,每年定期开展白蚁防治。管理单位应随时掌握水库运行状况,发现异常现象和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每宗小型水库必须建立调度运用、防汛值班、水文报汛、日常检查、非常检查、管理人员岗位职责等方面管理制度。具体实施细则由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制定。

第十六条规范小型水库综合经营行为,合理安排水库使用功能。凡是小型水库发包经营必须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意见报县、区水利部门同意,具有饮用水源功能的小型水库须报县、区环保部门同意。原已发包经营权的应报县、区水利部门备案,凡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签订的经营发包合同均为无效合同。具有饮用水源功能的小型水库必须严格控制发包经营行为,原则上不应发包,不得有《*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所列的禁止行为,水库的基本资料应报县、区环保部门备案,原已发包经营权的应按照程序到县、区环保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禁止在库区内从事对水质有污染的养殖业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水库排放有毒、有害等污染物。县、区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饮用水源水质实施监督管理;水利部门负责水资源配置及水土保持的监督管理;林业部门负责饮用水源涵养区内已种经济林的监督管理;农业部门负责农业种植业、畜禽养殖业的监督管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的具体协调和管理工作,建立自查自纠制度,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向县、区环保部门报告。水库以防洪、灌溉为主要功能的,不宜发包和租赁经营。承包经营管理者应守法经营,服从防洪、灌溉调度,保障水库安全运行。

第十七条对存在险情隐患的小型水库,县、区政府应当限期除险加固,更新改造。所需资金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多渠道筹集。

第十八条县、区政府应根据《*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和本地实际,进一步明确小型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及其使用、保护以及禁止行为的具体规定。

第十九条推行水库降等运行与报废制度。对符合降等运行或报废条件的小型水库予以降等或报废。需降等运行或报废的小型水库,水库主管部门或所有者(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三章经费保障

第二十条小型水库管理经费(含管理人员工资、福利、日常维修养护费等)由所在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和使用单位统筹解决。市、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三级财政对水库管理人员经费实行定额补贴,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使用权归属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或者具有发电、供水经营性收入的小型水库除外。市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水利局制定。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级财政补助资金不落实的,市级财政停止相应补助。

第二十一条小型水库管理人员工资原则上按照当地劳动力人均收入的标准按月核发,通信及交通补贴实行定额包干,市财政每年安排260万元,其中考评和培训经费10万元,按各县、区水库类型和座数实行定额补贴。各县、区应按规定制定相应的经费补助配套标准,每座水库每人每年补助不低于市级补助标准。

第二十二条市、县(区)级补助资金应专款专用,用于小型水库工程管理人员工资补贴和水库日常维修养护费补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二十三条各地应理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落实收费办法,加强水费收取力度,保障水库管理经费。

第二十四条对于未能按要求落实管理人员及管理经费的小型水库,由水库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水库依法提出安全管理强制措施报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实施,必要时依法采取强制放空库容、降等、报废等措施,确保水库防洪安全。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小型水库管理单位、水库管理人员要切实履行职责,规范管理,严格纪律,凡、渎职、造假舞弊或不作为、乱作为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法经费保障存在问题范文3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努力健全齐抓共管的领导机制。党的十六大把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确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纳入县域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决策目标,执行责任、考核监督、“三个体系”建设。县委、人大、县政府及时出台了普法依法治县工作第五个五年规划和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及时调整充实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了“四五”普法依法治县工作总结表彰会暨“五五”普法依法治县工作启动动员大会,对“五五”普法依法治县工作进行安排部署,签订了“五五”普法依法治县工作目标责任状,明确了部门分工,强化了责任,把“软任务”变成了“硬指标”。坚持每年把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纳入县委、县政府工作要点,确定每年召开一次以上专题工作会议,研究和部署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一直保持依法治县领导小组由县委书记任组长,县委副书记、县长任第一副组长,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相关领导任副组长的组织领导形式,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司法局党组成员、副科级实职领导专任,从而增强了办事机构组织协调工作的权威和效率,促进了县委、县政府总揽作用的发挥。

(二)认真抓好普法依法治理的关健领域和关健环节,务求实效。

1、抓重点对象学法,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为实现社会法治化奠定思想基础。“五五”普法期间,我县深化领导干部法律知识水平和依法办事能力考试考核制度、法律素质考查制度、法律知识任职资格考试。目前,县人大任命领导干部都实行了法律知识任职资格考试。对一般公职人员,继续推进普法合格证制度,并将此与年度考核、晋职晋级和提拔使用挂钩。三年来,全县每年统一组织近1XX余名公职人员进行年度学法考试。同时,组织和推动司(执)法人员岗位学法的经常化、制度化,XX年至2009年,全县每年都对行政执法人员开展了岗位学法培训和考试,对考试不合格的进行脱产培训。为了增强广大群众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知识,我们在每年的“3.15”、“3.18”、5月综治宣传月、“6.26禁毒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期间持续开展大规模的群众性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三年来,我县共征订或免费发放《“五五”普法干部读本》、《习水县“五五”普法农村干部读本》、《农民工维权手册》4万多册,发放宣传资料8万余份,出动宣传车辆600台次,受教育群众达49万余人次。

2、坚持三项制度,切实规范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第一,坚持中心学习组学法制度,县委建立健全了县委中心组学法制度,通过拟定学习计划,采取领导班子成员专题发言、集中自主学习、开展讨论等方式,定期组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依照中心组学法制度,坚持做到每年至少2次以上学法活动。第二,坚持法制讲座制度。坚持每年组织2次以上的领导干部法律知识讲座,并把此项工作列入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五五”普法实施以来,我县邀请了重庆市委党校、西南政法大学、重庆工商大学的教授专家多次到习水作了《物权法》、《人大常委会监督法》、《依法行政与行业体制改革》、《和谐社会与法治建设》等法制讲座,全县科级以上领导干部都参加了法制讲座。第三,坚持学法考试考核制度。长期坚持并不断完善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考试考核制度,每年由组织部、人事局、依法治县办联合组织开展干部法律知识考试考核。考试每年组织一次,参加考试合格,在《干部学法用法合格证》上进行注册登记,成绩进入干部档案,作为干部职务晋升和考核部门工作成绩的重要依据,还建立了干部任前法律培训和考核制度,凡拟提拔任用的干部,必须进行任前法律知识培训并进行严格的考试考核,合格者方可任用。

3、深入开展以“青少年法制巡回宣讲”为载体的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活动。针对青少年成长和心理特点,实施分类别的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加强各类在校生的法制宣传教育,通过开展法制主题班队会、案例剖析、法制讲座、普法知识竞赛、文艺演出、图片展览等青少年喜闻乐见的宣传教育活动,吸引青少年学生主动参与普法教育活动。通过到法庭、看守所等单位观摩体验,组织犯罪犯错青少年进行现身说法,开展青少年模拟法庭等活动,将法律知识深入浅出地融入到青少年熟悉的社会生活中,使法制教育变成一种生动直观的生活体验。XX年11月开始至2009年5月,由教育局、县法院、公安局、检察院、团县委、依法治县办联合开展的“青少年法制巡回宣讲”活动每年都要进行一次,全县每年都有40000多名师生参与听讲和讨论,效果明显。2009年在加强“送法进校园”方面取得显著成效,为全县各中小学师生征订《青少年法制教育教学参考》3500多册,荣获遵义市教育局、司法局、综治办、市依法治市办表彰为“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先进县”.自从二郎乡开展“三关工程”以来,切实加强了青少年法制宣传和维权工作.全县各中小学法制副校长每年必须完成2至3节法制课时,并且要求有课时安排表及教案,各个学校要制定法制教育计划和实施方案。三年来,共为青少年发放宣传资料4万余份,悬挂横幅、宣传标语328条,送法进校园289次,观看法制电影15场次,受教育12万多人次。

4、加强对农民和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针对当前新农村建设的实际和农民工面临生产安全、工伤致残、超时劳动等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事件。XX年年6月,县依法治县领导小组牵头组织编写了《习水县“五五”普法农村干部读本》5000多册发放到农村干部手中;XX年年8月,由依法治县办牵头,县宣传部、县文化局、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县卫生局、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计生局等39家依法治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别在县城五星街至新华桥设立咨询台,通过开展法律咨询、发放法律知识读物、宣传资料等形式,使农民工熟悉依法维权的渠道,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适应城市和企业的各项依法管理,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提供保障和支持;2009年2月,县司法局、县委宣传部、县工会、县妇联、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二郎乡等六家单位在二郎乡政府开展一场题为“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大型法制文艺演出宣传活动;2009年1月结合返乡农民工的培训抓好法制培训,增强了农民工的法律意识,为农民工依法维权奠定了基础。2009年5月结合开展法制巡回宣讲活动,组建宣讲组深入乡镇、村开展法制宣讲142次,受教育35000多人次。

5、抓重点领域法治化建设,推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XX年以来,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先后组织开展了以依法行政为重要内容的行政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工作,以解决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以引导和推动行政执法部门加强法制建设、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为内容的“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严格考核奖惩制度,执法质量有了明显的提高。在2009年全县依法行政工作会上,县畜牧局、工商局、计生局被表彰为“依法行政先进单位”,在各领域发挥了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的示范作用。

6、围绕县委政府中心工作,抓热点问题的依法治理,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针对各个时期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热点问题,我县组织开展了多个专项依法治理活动。近几年来,我县大力开展了矿山安全整治、秩序整治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2009年4月份以来,针对“8.15”案件暴露出来的干部管理和社会环境中存在的问题,开展为期三个月的社会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行动。县司法局、县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抓好宣传发动、督促检查等工作。一是组建宣传车,在县城和乡镇开展宣传工作。由县依法治县办公室制作宣传光碟,组建“习水县社会环境综合整治宣传车”在县城和乡镇围绕工作动态和工作安排布置进行宣传发动,共出动宣传车86台次。二是组织开展专题宣传咨询活动。4月18日,县依法治县办公室组织依法治县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58家235名工作人员在县城开展以法制宣传咨询为主要内容的社会环境综合整治集中宣传活动。发放宣传资料XX0余份,宣传手册XX多本,展出展板60多块、挂图与图片达400多张,受教育人数达8000多人次。三是精心安排、指导抓好社会环境综合整治宣传发动工作。各单位书写、制作悬挂永久性标语70多条,制作宣传专栏15块。四是由县依法治县办公室牵头在县城人口相对集中的地方创办社会环境综合整治宣传栏,并定期公布综合整治工作动态。五是在县城公共汽车和出租车上张贴车身标语200多条,增强宣传效果。六是在县城主要位置制作大型宣传标语牌5块400多平方米,在乡镇公路沿线制作大型宣传标语牌11块100多平方米,形成了浓厚的宣传氛围。

7、办好“红城法治”栏目,扩大法制宣传效果。自XX年年自办法治栏目“红城法治”开播以来,在经费困难的情况下,制作播出22期节目。尤其是2009年在未安排专项经费情况下,还制作播出6期,受到群众欢迎,效果明显。

(三)建立健全组织协调机制和措施,促进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深入有效开展。

1、强化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责任机制。一是每年根据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任务和内容,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并对考核结果作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评先的主要依据;二是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内容,作为“一票否决”考核内容;三是建立依法治理专项考核奖惩制度。每年由县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建检查对普法依法治县工作进行专项检查,针对存在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2、创新宣传方式,增强普法活力。一是形成合力。以专题法制宣传活动为契机,整合党政机关、企事业、人民团体、学校等单位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形成普法合力;二是专家讲座、邀请省外法学专家教授为科级干部作法制讲座;三是集中培训。坚持把法制教育纳入干部培训计划并认真落实;四是组织法制文艺演出,二郎乡、仙源镇等组织以文艺演出的形式向群众进行法制宣传,发挥了潜移默化教育的效果;五是法法专题栏目“红城法治”深入群众,效果良好。六是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法律八进”活动。

3、加强督促检查。一是每年组建专门工作检查组开展经常性的督查和年度工作考核检查活动。由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从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等依法治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人组建专门的普法依法治县工作检查组,开展专项检查、中期检查和年度工作考核检查。三年来,检查组先后到全县24个乡镇和100多家单位检查调研,对普法依法治理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二是由县政府法制办建立依法行政、行政执法质量案件评查制度,强化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

通过以上工作的扎实开展,XX年年、2009年我县普法依法治县工作连续两年年终目标考核获全市一类县位次。

二、存在的问题

三年来,我县“五五”普法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然存在一些不足:

1、保障措施不够有力,考评机制有待健全。一是齐抓共管,整体联动的“大普法”格局还没有完全形成,“小马拉大车”的局面还没有完全突破。二是县级财政体制问题,依法治县办要求落实的按普法对象人均每年0.5元的普法经费一直未落实到位。不少部门和单位存在普法工作人员缺、设施差、经费少的问题,少数乡镇还没有将普法经费按标准列入财政预算,有的乡镇普法依法治理人员不能做到专职专用。三是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没有单独纳入县委、县政府的综合目标考核体系。这些都影响和制约着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健康开展和目标任务的全面实现。

2、思想认识有偏差,传统观念亟待更新。有的领导同志认为经过二十多年的普法教育,人民群众已基本掌握了一定的法制知识,普法工作可搞可不搞。少数领导干部和部分执法人员认为普法的对象主要是老百姓,通过普法教育让他们遵纪守法就行。少数公职人员带头学法用法的自觉性不高。有的单位没有摆正经济建设和普法工作的关系,把普法工作看成是可做可不做的“软任务”、“软指标”。

3、重点对象学法有待加强,死角盲点仍然存在。一是少数行政执法人员秉公执法的观念淡薄,导致这两年行政诉讼案件的败诉率呈上升趋势。二是受现有体制的制约,少数学校仍然没有摆脱“应试教育”的束缚,导致有的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忽视了对学生的法制道德教育。三是有的企业往往只注重经济效益,忽略了法制教育,管理人员法律意识不强,导致劳资纠纷不断上升。四是大量农民进城务工、经商,对他们的法制教育还没有取得根本性的突破。这些问题的存在客观上造成了大量矛盾纠纷隐患呈上升势头。

4、普法教育轻重失衡,学法用法结合不紧。一是重义务灌输,轻权利宣传。在普法教育的内容设定上,注重和强调义务性、禁止性、制裁性法律规范的灌输和教育,忽略了权利性、许可性、保护性法律规范的宣传。二是重计划安排,轻落实检查。有的部门和单位存在有计划安排,无检查落实的问题,对工作不到位的单位缺乏有力的制约措施。三是重宣传形式,轻实际运用。少数部门和单位法制宣传教育重形式轻实效的现象仍然存在,运用法律手段集中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力度不够,效果不明显。四是有特色的普法“品牌”和“亮点”还不多。

三、下步工作措施

1、进一步加强组领导。要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各部门共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把法律宣传教育纳入各部门各行业工作之中,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要进一步充实调整各级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建立健全工作制度。

2、突出法制宣传,加强阵地建设,创新法制宣传形式和方法。通过电视、网络、报纸、宣传栏等多种载体加强法制宣传,迅速形成“大普法”格局和学法对象主动学法用法的浓原氛围。县司法局要结合习水实际制定可行的运作方案,负责办好“红城法治”栏目,确保每月播出2期自办节目,把“红城法治”栏目办成习水“五五”普法依法治县工作的品牌;县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编写农村常用法律知识案例手册;《今日习水》要开设“普法依法治理专栏”;各镇乡、各单位要建立专门的法制宣传栏,永久性法制宣传栏规格为150厘米*500厘米,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并每月更新法制宣传内容;县依法治县办公室配合县城管局要在县城人口相对集中的地方统一制作永久性依法治县工作宣传专栏;各乡镇要在县城出入口和镇乡公路沿线明显的地方制作大型法制宣传标语牌,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宣传内容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内容,为普法依法治县工作营造良好的宣传氛围。

3、突出“法律八进”,丰富形式,提升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细化“法律八进”活动的内容、牵头单位和协助单位。“法律八进”活动由县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县委组织部、县人劳局、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经贸局、县公安局、县人武部、各镇乡党委政府协助配合完成。结合建国六十周年大庆活动,由县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县文联等相关单位配合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一次大规模的送法制文艺下乡活动,将文艺演出和法律知识融为一体,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开展送法进乡村活动.县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根据“法律八进”活动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制定任务分解督查考核方案,并加强检查考核,总结先进经验和典型。

4、突出创建示范,典型推动,全面提升普法依法治县工作实效和水平。由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在基础条件较好的单位、镇乡、企业、学校、村分类创建普法依法治理示范点,作为推进“法治习水”创建的标准,加快各行业普法依法治理进程。2009年在全县创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8个,普法依法治理示范镇乡3个,依法治校示范点4个,依法治企示范点1个,市级“民主法治村”5个,由县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负责抓好落实和督查验收。

政法经费保障存在问题范文4

北大被自己的学生告上法庭,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让许多人觉得疑惑。行政诉讼法不是“民告官”的法吗?高校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吗?这些疑问正反映了我国高校体制改革中存在的深层次矛盾。自90年代党和国家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战略以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巨大变革。伴随着政府职能转变的深入进行,教育体制尤其是高等教育体制改革也进入了关键的攻坚阶段。社会各界包括法学界都对此寄予了高度关注。然而,大量的探讨都集中在高校后勤管理社会化、扩招及学费的提高等热点问题上。相形之下,对高校的角色定位、职能性质、法律责任的承担等问题却很少有人论及。而这些问题却正是近几年来刘燕文这类案件在各地频繁发生的根本原因。这种状况从近期讲已经损害了高等教育各方的权利和利益,影响了高等教育资源的有效配置;从远期讲,则有可能影响我国高等教育事业持续稳定的发展。

我国高校体制改革存在问题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

一、高校性质云遮雾罩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的作用弥漫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学界往往将这样的政府称为“全能政府”。在全能政府体制中,各种社会组织都围绕政府权力展开活动。与此相应,划分社会组织的方法也比较简单。其中,政府机关是指行使国家权力,以公众利益和福祉为宗旨的单位组织。企业单位是以营利为直接目的,以生产经营为主要活动方式的社会组织形式。基层自治组织是以自治管理为基础的社会单位。这样的划分简单明了,与当时相对单一的社会关系十分适应。

进入八十年代以后,随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政府机关不再大包大揽、无所不管、无处不在。“政企不分”、“政事不分”的局面也有很大改观。企事业单位的自主性、独立性日渐增强。这一变化是十分可喜的。但是天下从没有免费的午餐,制度变革总是要付出代价的。高校体制改革的代价便集中体现于高校旧身份与新角色的冲突与不协调。在法律上,这种冲突极端表现为与高校发生纠纷的人们那种极其尴尬的处境。他们无法确定:高校侵犯自己权益时是以行政主体的身份行使的行政职权;还是以民事主体的身份行使的民事权利?在将纠纷诉诸法院后,高校是作为特殊的行政主体,受行政法律关系的调整呢?还是作为民事主体,受民事法律关系调整?

无庸置疑,事业单位的法律性质和地位的模糊不清是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因此,重新界定高校在新体制下的作用与法律地位便成为一项刻不容缓的工作。下面,我们便从各类高校的共性与差异两方面论述新形势下高校应当具备的法律地位。

(一)从共性来看,高校最重要的职能在于为国家和社会保存、传播文化科学知识,培养高级人才。而这种职能的实现往往意味着在经济上的巨大投入与极微小的回报(甚至完全没有回报)。很明显,这种职能是以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的市场机制无法实现的。同时,我们也应认识到这些职能不能完全交予政府来执行。这是因为,高等教育职能的实现需要动用大量社会、经济资源。如果完全由政府提供这种职能服务,必将导致政府负担过重。而且由于政府组织和职能有科层化、强制性的特征,也决定了政府过度介入这些事务将严重影响这类事业的效率与公平。正是高教职能的特殊性决定了高校性质的独特性。

为了全面反映高校这类组织的特征,社会科学界发展出了一种用于确定高校这类组织地位和性质的理论。这就是“第三部门”(thethirdsector)理论。[iii]“第三部门”是由美国学者Levvit最先使用的,用于涵盖处于政府与私营企业之间的那块制度空间的一个概念。今天,这一概念已被国际学术界普遍接受。由于政权性质、法律制度、分权程度、发展程度、社会异质性程度、宗教传统等方面的差异,各国第三部门的内涵和外延千差万别。有些国家强调第三部门的免税特征,有些则强调非营利、慈善的特征。但各国学者都用该理论打破了社会组织的传统划分方法,并力图用这一理论反映日益复杂的社会关系。第三部门在某些领域具有市场组织和政府组织不具备的特性。这些特性集中表现为非营利性、自主性、专业性、低成本。非营利性是第三部门组织追求目的公益性决定的。自主性是指相对于政府的独立性。第三部门名称的来源就是人们相信它们不受政府支配,能够独立地筹措自己的奖金,独立地确定自己的方向,独立地实施自己的计划,独立地完成自己的使命。第三部门作为整体具有多样性,但具体到每个非营利组织,它们却是十分专业化的。它们在成立之初目标是定得十分明确的,如医院是救死扶伤的组织;福利院是照顾无家可归的儿童的组织;学校是提供受教育机会的组织等。第三部门不同于政府组织的特征还在于它的低成本,因为第三部门运作可以依靠志愿人员为其提供免费服务,还能够得到私人捐款的赞助。此外,第三部门内也没有科层式的行政体系。

为了凸现第三部门的这些特质,西方国家在法律上对第三部门的地位大都作了特殊规定,如“非营利组织”(non-profitsector)、“慈善组织”(charibrsector)、“志愿者组织”(voluntarysector)、“免税组织”(tax-exemptsector)、“非政府组织”(non-governmentalsector)等。其中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国的经验就很值得我们借鉴。在法国,承担公共服务事业管理,为全社会提供服务的机构除了国家机关、地方领土单位以外,还有公务法人。[iv]公务法人具备几个方面的特征:第一,它具有法人资格。它是一个法律主体。有自己全部、独立的财产,实行独立核算。第二,它是一个公法人。它从事国家规定的某项公共利益活动,并接受国家的监督和控制。它也因此享有某些特权,如公用征收权、其财产不能被扣押、强制执行权等。第三,它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享有一定的自。[v]

显然,高校就是第三部门和公务法人的典型代表。它不以营利为主要的运营目的,而且提供一定的公共服务,从事的是政府和企业“不愿做,做不好,或不常做”的事。同时它又具备一定的行政职能,这些行政职能虽不如行政机关的职权广泛、性质明确,但却已足够构成其独特的法律地位。

(二)从差异来看。在我国高校系统内部,众多的高校虽有不同于政府与企业的共性,但也存在很多不同之处。一些高校主要依靠政府的扶持,承担为国家培养人才的重任。另一些高校则通过提供教育服务等方式,运用市场的规律来获得生存的机会。这样的差异会直接导致高校的组织形式、法律地位、法律性质的分化。对于不同类的高校,法学理论和立法实践对其应进行有差别的调整。从国外的经验来看,许多国家都对高校做了性质区分,并据此对不同高校给予不同待遇。如英美等国对公益大学与营利大学财政支持的力度差异便是一个例证。实践证明,这种做法是有利于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的。

基于以上认识,笔者不揣浅陋认为当前可对我国高校的法律地位作以下规定:

首先,应明确高校公务法人的地位。我国的大部分高校都是以公共利益为运行宗旨,拥有一定行政职权(如授予学位、颁发学历证明、内部处罚权等)的组织。它的许多决定是强制性的,有确定力和执行力的。如高校有权决定是否颁发学位证、毕业证;有权在招生时决定录取这名学生而不录取那名学生;有权要求入学转系或毕业分配必须交纳一定的费用。为了保证高校的功能和职权得到很好的实现和执行,我们应借鉴国外经验,尽快确立高校的公法地位。(当然,是否称为公务法人还有待学术界进一步探讨。)只有这样,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在对这类高校进行行政授权时才有法律的依据;利于这类高校明正言顺得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同时也利于受到高校行政职权侵害的人寻求法律救济。

其次,应根据高校追求经济利益的活动在其所有行为模式中的地位和作用将高校划分为营利性高校与非营利性高校。过去我国依据举办者的不同,将高校分为国家高校,地方高校和民办高校。现在看来,这样的划分造成了三类高校发展的不均衡和有限的高教资源浪费。国家高校的招生数量逐年在扩大,而地方高校和民办高校的招生额相对却在逐年萎缩。国家高校的师资因扩招而出现短缺,地方高校和民办高校的资源却无法被充分利用。一些地方高校和民办高校设立了许多极具特色的专业和学科,却由于没有国家财政拨款的扶持而面临不能将其独特之处延续下去的窘境。

因此,我们应放弃以往依举办者来划分高校性质的方法。而代之以一种全局的观念,在全国范围内合理的配置教育资源。当前,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对医院进行了营利性与非营利性的划分。这样的划分将影响国家对不同性质医院的财政扶持的力度和监管的方式。营利性的医院由于以营利为主要目的,政府对它的财政扶持将减少。从法律性质而言,营利医院多以平等的民事主体身份进行服务和盈利活动,其行为受民法调整。而非营利性医院则以为大众提供优质、低廉的医疗服务为目的,并承担所在社区的基本医疗和免疫服务。今后,政府会集中力量对非营利医院进行财政补贴以保证其服务质量。非营利医院的行政性特征十分明显。它们在社会医疗保障、强制免疫、公费医疗等方面作为行政主体出现,其行政职权由主管行政机关和有权机关授予并进行监督,它们的行政行为受行政法律规范的调整。

由于高校和医院在现阶段的体制改革中面临的问题是相似的。今后国家可将高校分为营利性高校和非营利性高校。营利高校以获取利润为主要目的,并可根据现实需求自主调整学科设置,以期能从市场中获得更多的回报。由于能通过盈利和社会效益促进自身的发展,这类高校的存在也能吸引各种利益群体投资教育。这可以缓解当前高校投资渠道单

一、经费拮据的窘境。国家将在加强监控力度的同时减少对营利高校的扶持力度。非营利性高校(不管其以往是国家高校、地方院校)将是国家财政的主要扶持对象。对一些民办高校,若其开办的学科是国家高校中所缺乏的,或对国家发展有利的,国家也可对其进行财政补助,而不应过多考虑其民办性质。划分营利性与非营利性高校除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更合理地配置财政资源以外,还能对高校的师资和受教育者流向进行合理引导,加强高校之间教师和学生自由流动,充分利用各方资源优势。更重要的是国家在进行教育行政职权委托和授权时,应将权力更多地授予非营利性高校。只有这样,才能保证高等教育功能和价值的充分实现。

通过以上对高校性质的界定,今后高校的各类活动都能被原则性的分类并找到相应的法律规范予以调整。政府与各类高校之间的关系也将会更加明晰。然而,高校性质的确定只能从原则的高度解决高校体制改革的相关问题。对一些更具体的矛盾还需要做进一步的分析。

二、高校行政职权“无法可制”

从刘燕文案,我们看到高校在进行管理时作出的决定对学生影响是巨大的。不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或被开除学籍、勒令退学,对学生的名誉及将来的就业和发展将产生极大的影响。高校的这些行为,对与它处于不平等地位的学生而言,是具有确定力、约束力和执行力的,因而是典型的行政行为。但是,由于高校的公法地位尚不明确(如第一部分所述),高校行使行政职权实际上很少受到行政法治原则的约束。这一状况令人堪忧。其具体表现是:

从宏观角度看,1995年7月以来,我国高等教育宏观管理体制实行的是“两级管理,以省级统筹为主”的体制。在这种体制下,中央与省级教育管理部门都针对高校管理工作进行了大量立法。然而,由于缺少一种有效的立法协调机制,高校教育的法律法规相互冲突的情况屡见不鲜。这也是造成目前高校管理政出多门,无所适从的尴尬局面的一个重要原因。加之高校往往对自身法律地位认识不足,在订立有关校级规章制度时,经常存在“违法制规”的现象。其直接结果便是实践中存在着大量违反法律的校规校纪。严格地说,这种状况与“无法可依”的状态已相去不远。

从微观层面看,在高教管理活动中,高校拥有诸如内部处分权,收费权,招生权等行政职权。在行政法中,对一些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严重影响的行政权的行使,往往课以严格的程序要求。如工商机关在对违法经营企业做出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对该企业违法经营的状况进行调查。此后,工商机关还应通知企业将受到什么处罚,并给予其辩解和陈述的机会。最后,处罚决定书还应直接送达被处罚人。之所以如此重视程序,一方面是为了促使行使权力一方谨慎地做出行政行为,另一方面也为相对人在受到侵害前主动抵制权力滥用提供制度保障。但由于上文所述原因,高校的行政职权却长期疏于程序制约。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对刘燕文的博士论文进行审查时,采用了实质审查,即对刘燕文论文的内容进行了审查。但根据有关法规规定,学位评定委员会只能对已通过答辩的论文进行程序性审查。而且北大在做出不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的决定后,既没有告知刘燕文,也没有听取他的陈述和辩解;在做出决定之后,也未将决定向刘燕文实际送达。实际上这是对刘燕文辩解权和知情权的剥夺。正是这些程序上的重大瑕疵使北大不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的决定成为无效行为。在刘燕文一案中北大学位委员会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本身也存在重大缺陷。该条例并未明确在评定学位论文时,是否允许投弃权票,弃权票是作为反对票还是同意票看待等问题。这种程序规定的缺失从某种程度上默认和纵容了高等教育管理活动中权力的滥用。这显然背离了依法行政的原则。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认为迫切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高校在行使职权时无法可制的状况加以改变。

第一,高校拥有的行政职权应有明确的授权。中央与地方应建立良性协调机制,使各级、各种行政法规作到层次分明,和谐一致。教育行政部门对各高校自己制定的校规校纪进行定期必要的监管,使其不至于违反法律。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为依法行政,依法治校,奠定良好法律基础。

第二,严格规范高校行使行政职权时的程序,尤其是对一些严重影响相对人权益的行为应制定相应程序规范。如事前的通知,给予辩解和陈述的机会,并送达正式的决定书。特别是做出开除、勒令退学、不颁发毕业证、不授予学位这类严重影响相对人权益的行为应建立听证制度。只有这样,才不会使教育行政管理成为行政程序的一片盲区。

教育行政职权的获取和行使做到有法可依只是实现行政法治最基本的要求。法治行政还要求相对人在受到高校违法行政侵害时能得到法律切实有效的救助。这就需要建立一套完备的教育行政救济制度。

三、高校侵权“无门救济”

1999年4月,北京海淀区法院受理了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行政诉讼案。该案的原告田永是北京科技大学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94级学生。1996年2月29日,田永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中途去厕所,掉出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被监考老师发现,停止了田永的考试。北京科技大学根据该校“068”号《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第三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田永的行为属于“夹带”的性质,决定对田永按退学处理;并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但北科大没有直接向田永宣布处分决定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未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田永继续在该校以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参加党团学习及学校组织的活动,并完成了学校制定的教学计划,学习成绩和毕业论文已经达到高等学校毕业生水平。1998年6月,临近田永毕业,被告北京科技大学有关部门以原告田永不具有学籍为由,拒绝为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原告田永认为被告行为违法,侵犯了其基本权利,请求法院撤销被告的决定。海淀区法院经审查后,认定北科大的“068号通知”与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章的规定相抵触,对田永的退学处理属于无效行为,判令北科大颁发给田永毕业证、学位证。北科大不服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海淀区法院经审查认为,在我国目前情况下,某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虽然不具有行政机关的资格,但是法律赋予了它们一定的行政管理职权。这些单位、团体与管理相对人之间存在着特殊的行政管理关系。他们之间因管理行为而发生的争议,不是民事诉讼,而是行政诉讼。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所指的被告是行政机关,但是为了维护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监督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行使国家赋予的行政管理职权,将其列为行政诉讼的被告,适用行政诉讼法来解决它与管理相对人之间的行政争议,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vi]

这个案件的受理和最终判决在高教实务界、法学界引起了广泛关注和深入的探讨。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从字面上理解,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时的行为表现。但是行政法并不排除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委托其他社会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特殊情况。许多法律法规就明确授权给行政机关以外的其他社会组织行政职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暂行实施办法》规定,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可以授予学位的学科名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经国务院批准公布。有资格授予学位的高校在学位授予领域,行使的是法规授予的教育行政职权。

因此,俗称“民告官”的行政诉讼的被告并不只是行政机关。像高校这样的事业组织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职权时,亦可担任行政主体角色,也应遵循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因此也是行政诉讼的适格被告。然而,到目前为止仍没有法律和有效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高校的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这就成为许多法院仍不受理的这类行政案件的直接原因。

在行政法制中,管理相对人除了可通过行政诉讼获取救济,还可通过另一种事后救济途径-行政复议-维护自己的权益。行政复议制度是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并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行政复议是我国主要的行政救济途径,也是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和纠错机制。它利用行政层级中的上下级领导监督关系,通过相对人的申请使上级行政机关根据个案对下级部门的工作进行审查监督。对于下级行政部门而言,由上级主管部门督察和纠正自己的错误,是下级对上级应具有的服从义务。下级改正错误时,也没有很大的抵触情绪,十分利于行政复议决定的落实。为了保证行政复议的公正公开和防止行政机关复议的拖沓,行政复议法赋予相对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的陈述权、辩解权,并对复议的受理、审查、决定的期限等进行了规定,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期限,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政复议的一个重要优点是它不收取任何费用。这对处于相对人地位的学生寻求法律救济来说是十分有利的。但是,当前高校与主管行政机关之间关系的模糊使得规范两者在复议活动中的权利义务成为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这也是造成我国教育行政复议制度发展滞后的重要原因。在田永案中,田永所在的学院曾就北科大对田永的校级处理决定向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申诉。国家教委也曾下文指出北科大的处理决定不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但北科大并未采纳国家教委的意见,对田永重新做出处理。如果有健全的行政复议救济制度,田永的问题就可能在行政诉讼之前得到解决。这不仅能减少各方当事人的诉累,更能保障行政管理秩序的持续和稳定。

政法经费保障存在问题范文5

1.着眼于服务第一要务,拓展法律服务领域,努力提供优质服务。

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坚持法律服务为人民的指导思想,充分发挥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等职能作用。一是围绕“重点”工作,承担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整合律师、公证、调解等资源,积极宣传城市建设和拆迁安置工作的政策,规范拆迁行为,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拆迁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今年以来,共参与县领导接待12次,参与解决政府重点工程建设和社会治安突发事件4起。二是积极办理各类公证案件,有效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今年以来,共办理公证案件587件,其中涉外公证168件、涉港澳台公证8件。三是积极推进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建设。今年2月,我局整合资源,建立了法律服务中心,采用“窗口化、综合性一站式”服务模式,开设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公证服务等窗口,建立残疾人无障碍通道,服务群众办事。推行各项便民利民服务新举措,引导群众依法维权。使法律服务中心成为司法行政更好地服务民生、维护社会稳定的法律服务重要窗口阵地。我局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运行迄今已有九个来月了,据统计,日前分流人民调解纠纷案件54件,受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217件(其中刑事辩护41件、民事158件,公证援助18件),接待法律咨询579人次,咨询引导有偿法律服务200件(其中律师法律服务109件、公证服务87件、司法鉴定4件),发放法制宣传资料178份,接待社区矫正咨询服务37人次、安置帮教咨询服务33人次。法律服务中心在群众中的影响逐步扩大。四是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村法律顾问制度。为全县169个行政村和7个社区配备法律顾问,为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实现关口前移,降低法律风险。五是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积极推行“一站式”法律援助模式,发展完善法律援助“一小时服务圈”。规范法律援助申请制度,简化审查程序,将特困企业职工、返乡农民工、生活困难的被征地农民以及新失业人员等纳入重点援助范围。继续关注玩具企业民工讨薪讨债以及企业向公民个人借款引发的纠纷,及时给予群众最大限度的法律帮助。今年以来,共承办案件217件,其中民事176件,刑事41件,公证援助18件。

2.着眼于促进社会和谐,加强人民调解和星级司法所创建工作,夯实“第一道防线”根基。一是抓好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工作。结合“两排查一促进”活动,以开展“十佳人民调解能手”和人民调解“十大”优秀案例评选活动为契机,深入开展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今年共排查化解各类矛盾纠纷1552件,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加了30.9%,成功调处各类矛盾纠纷1530件,调解成功率为98.6%;涉及当事人3489人,协议涉及金额1776.39万元,预防纠纷829件,防止民间纠纷引起自杀1件1人,防止民转刑12件30人,防止群体性上访10件112人,防止群体性械斗4件29人。二是全力做好人民调解员的分级培训工作。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提高人民调解员业务素质,我局自5月11日举办的人民调解业务知识培训班开始到10月底,全县各行业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及10个乡镇(街道)、村居(社区)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员763人都进行了分级培训,培训班全部由经验丰富的法官、律师、基层科工作人员讲解。授课内容分别为《人民调解法》和贴近农村、农民生活的常用法律法规,以及《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制作,同时深入细致地培训了调解的原则、方法、程序、步骤、技巧及注意事项等几个方面内容。今年的培训班打破了以往的纯理论教育形式,注重联系人民调解的工作实际,抓住薄弱环节重点讲解。培训内容深入浅出,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案例分析及讲解贴近实际,操作运用性强。在培训过程中,我们先后发放宣传资料800余份。三是开展星级规范化司法所建设。根据上级要求,明确司法所组织、队伍、业务、基础设施建设和内部管理工作目标任务,明确责任,整合资源,加强协作,多沟通,多汇报,多争取,实现司法所基础设施标准化、队伍建设专业化、业务工作法制化、所务管理正规化。今年,司法所被省厅评为四星级司法所。

3.着眼于维护社会稳定,扎实开展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工作,降低重新犯罪率。截止目前,全年共接收72名,解矫65名,现在册社区服刑人员149名,其中缓刑120名,假释11名,暂予监外执行3名,剥夺政治权利15名。重新犯罪1人,重新犯罪率0.46%,在册刑释解教人员549人,重新犯罪7人,重新犯罪率1.3%。主要通过以下措施做好此项工作:一是全面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进一步完善矫正对象接收、管理、考核、奖惩、解除矫正等全过程监管措施,使日常监管和服务机制更加到位,切实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成效。同时要全面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学习,提高社区矫正对象在今后改造中的思想觉悟和法律素质,端正矫正态度。二是开展“社区矫正基层组织队伍建设年”活动,狠抓执法队伍、社区矫正工作者、社会志愿者三支队伍建设,按照20:1配备协管员,1:1配备志愿者,社区矫正监督考察小组不少于3名成员的要求落实队伍,提升队伍工作能力和素质。三是切实加强行政村、社区、企业社区矫正工作站的建设。积极依托和整合“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等社会管理创新载体,以及村(社区)综治工作站、治保调解组织和乡村(社区)法律顾问等各类资源,扎实推进村(社区)帮教工作站建设,努力将社区矫正人员监督管理、教育矫正、社会适应性帮扶等工作的触角延伸到基层第一线,协助司法所做好社区矫正日常工作,最大限度地防范和减少社区矫正人员脱管失控和再犯罪。四是全面排查社区矫正对象。以开展“六查五包四化解”活动为载体,结合5.22事件,加强重点对象、危险分子的排摸力度,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拿的出;落实重点对象的管控措施,内紧外松,不离视线,把责任分级落实到村、到点、到人,因人设教,“一把钥匙开一把锁”,通过“读心教育”,确保再犯罪现象控制在可控范围;要宽严相济,温暖帮矫,更多关心社区矫正和刑满释放人员的生产生活情况,增进感情联络,通过帮助解决子女就学、就业安置、落实低保、民政救济等形式开展“感化式”帮教;强化与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的“无缝对接”,避免在人员交接的重要环节出现“脱漏管”;重视社区矫正和刑满释放人员的“一人一档”规范管理工作,全面记录、更新各项管教措施,做到有卷可查。五是为了做好刑释解教安置帮教工作,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及时出台了《县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实施细则》。

4.着眼于推进依法治县,实施“六五”普法规划,深化法制宣传效果。一是深化“法律六进”,创新载体,全面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各项主题活动。我局成立的普法小分队,积极深入机关、企业、学校、乡村,为他们送去最需要了解的法律知识。在今年3月,我县在全市建立了首家纳税人学校,县160多名企业法人代表、财务负责人以及个体工商户代表等走进县国税局接受了“国税抵扣”、“税收法规”、“电子申报缴税”等方面的税务、法律知识培训,并面对面与国税干部进行咨询和交流;4月份,我县举办了全县人民调解员培训班,有针对性地宣讲调解法,提高了调解人员面对各种复杂、疑难矛盾纠纷的调处方法和技巧;5月份,组织全县中小学开展以创“平安校园”为主题教育的演讲比赛,提高了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使他们掌握了必要的交通安全、饮食安全、消防安全和防范意外伤害等方面的技能,增强了学生自救互救的能力,为创建平安校园和谐校园奠定了坚实的基础;7月份,县委理论学习中心组举办法学讲座,邀请大学夏立安教授讲授《社会管理创新与法制保障》,县、部门、乡镇、街道领导共200余人听取了讲座。同时今年还积极部署开展了安全生产知识竞赛、省《统计法》和《省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知识竞赛、金融法律知识竞赛、“开展普法宣传,推进法治”摄影书画比赛等活动。在“开展普法宣传,推进法治”摄影书画比赛活动中我县选送50余张(幅)书画、照片参加比赛并取得优良成绩,获得优秀组织奖,获摄影类三等奖一人、优胜奖一人,获书法类优胜奖一人,获绘画类三等奖一人、优胜奖六人。二是“民主法治村(社区)”、“诚信守法企业”创建工作取得新成效。加强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工作指导,提升创建工作质量,做好省级、市级民主法治村(社区)推荐申报工作。现凤凰山街道柘园村被新命名为市级民主法治村,紧水滩镇金水坑村推荐申报省级民主法治村。11月,省级民主法治村(社区)考核组莅临该村检查考核后予以高度肯定。积极部署开展“诚信守法企业”创建工作,促进企业依法管理、依法经营、诚信守法,优化市场经济环境,有效保障企业健康发展。今年,我县衡大木业有限公司被评为为市“诚信守法企业”创建工作先进单位。截止目前,全县共创建县级民主法治村(社区)129个,达标率73.71%,创建市级民主法治村(社区)28个,省级民主法治村5个。创建市级“诚信守法企业”3个。三是积极开展“普法农家院”创建试点工作,营造浓厚的法律氛围。今年我局认真按照《关于开展市“普法农家院”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要求,积极开展“普法农家院”创建有关工作,充分利用和整合农村文化示范户、农家书屋、农家乐、村级组织现有办公活动场所等资源,配置书报架、书桌、电视、多媒体、法制宣传栏等必要的普法设施,在农村建立自主管理,以普及法律为目的的公益性法律服务设施,努力改善农村法治环境,努力满足广大农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法律需求,使人们在休闲娱乐中感受法治的氛围,达到寓教于乐的目的。现已初步完成了枫树湾等三家“普法农家院”创建工作。

5.着眼于规范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建立并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机关建设,提高行政效能,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组织律师为县委、县政府重大事项决策提供法律意见,促进领导决策的科学化和法制化。结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对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相关配套制度,严格依法行政,公正执法。全年无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件发生。

6.着眼于队伍建设,全方位开展三项活动。

一是全方位开展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谋求司法行政工作新突破。为落实县“思变思进思发展,创业创新创一流”的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今年3月份,组织局中层干部赴长兴学习考察,在学习考察中开阔眼界,以长兴司法局为标杆,全方位查找自身思想观念、作风状态、方法措施、工作成效等方面的差距,深刻认识自身不足与差距,通过召开中心组学习会、干部学习会、座谈会和讨论会等多种形式,明确学习的目标和方向,明确改进的方向、方式、方法。出台了《县关于司法行政服务“奋战之年”的若干意见》,弘扬“冲、拼、抢、闯”的精神,把大讨论活动的成效落实到更好地为促进民生问题解决服务上。

二是全方位开展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努力增强司法行政队伍的凝聚力、战斗力。出台了《县司法局关于深入开展“忠诚、为民、公正、廉洁”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实施方案》,及时进行了动员部署,重点抓好干警集中开展大学习活动,组织广大干警进行集中系统学习,深刻领会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和要求,通过开展扎实有效的教育实践活动,进一步加强了干警队伍的思想政治、业务能力、纪律作风。

三是全方位开展“进村入企”大走访活动,密切党群关系。按照《“进村入户大走访”活动》实施方案(云农办【2013】4号)和《组织开展“两排查一促进”专项活动的工作方案》(云综委【2013】2号)两份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情况,我局广泛深系点紧水滩镇乌弄坑村、渡蛟村进行走访。通过采取入户宣传、发放宣传资料、召开座谈会等多种方式向广大群众宣传方针政策、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职能职责,下发《农户基本情况反馈表》了解民情民意。积极为村集体项目联系部门争取项目支持,为渡蛟村解决了几年来村干部想解决而一直未能得到有效解决的村民自来水管网整体改造工程以及茶叶基地水利喷灌工程项目的资金问题;帮助乌弄坑村解决B类灾害区避灾中心建设的资金缺口问题,帮助解决了该村归正人员暴力精神病患者叶宗呈困难户的司法救助资金,一定程度上稳定了民心,赢得了群众的好评。同时我们还开展“两排查一促进”活动,结合司法所承担的工作任务,把走访与排查矛盾纠纷结合起来,与刑释解教及社区矫正对象调查摸底工作结合起来,与完善村级民调组织、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组织等结合起来,逐户走访,排查各类矛盾纠纷。共排查矛盾纠纷869件,成功调处848件。通过活动,不仅排查了一批农村不稳定因素,化解了一批社会矛盾纠纷,而且推动了当前农业农村各项工作的落实,转变了机关工作方式,密切了党群关系。

(二)存在问题和困难

1.社区矫正监管基础工作比较薄弱。虽然目前我们已经建立公、检、法、司情况通报、矫正工作站与乡镇司法所情况通报、矫正工作站与派出所核查核对等制度,但在具体工作还存在制度执行难到位、衔接不及时等问题。社区矫正中心和4个直属所承担了全县4个街道6个乡镇乡镇矫正对象的监管任务,工作压力大。

2.调解工作面临更多更大的考验和挑战。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力量薄弱,农村调解员普遍存在年龄老化、文化水平低的状况,难以保证矛盾纠纷得到及时高效的调处。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调机制还不够完善,调解衔接面过窄、信息渠道不畅通等问题依然存在。指导协作机制不够健全,调解经费保障不足,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

3.司法行政队伍的业务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近几年,我局人员调动频繁,专业人员紧缺局面尚未得以解决。县公证处、县法律援助中心具有法律执业资格的公务员、法援律师均为1人,其余为临时聘用人员。我县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2003年成立时,合伙人三人,2006年一合伙人退伙,即将导致律所不符合设立条件,只得到外县邀请一执业律师参加合伙,才予以维持。几年来,执业律师总数只增加一人,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一直还限于传统的诉讼业务。现有人员状况不利于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队伍的稳定,不足以保证所有案件得到及时高效的办理,也不能满足建立乡村、企业法律顾问的需要。

4.经费紧张,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工作的开展。

(三)2013年工作要点

1.进一步强化基层基础工作。重点加强人民调解能力建设,充实调解员队伍。加强与卫生、环保、城建、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合作,加快专业调委会建设,有效化解劳资、医患、交通事故等方面的矛盾纠纷。做好诉调衔接工作,预防民转刑案件发生,避免和减少群众集体上访。

2.扎实开展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工作。建立有效的社区矫正社会监督、管理、教育、矫治机制,强化社会教育改造罪犯的功能。加大走访力度,通过教育学习、心理咨询等方式增强矫正效果。逐步建立完善罪犯劳教人员刑释解教时狱(所)内外“无缝连接”机制和帮教机制,切实做好归正人员帮教延伸工作,适时组织探监,最大限度减少重新犯罪。

政法经费保障存在问题范文6

关键词: 新建地方本科院校 招生工作 文山学院

1999年的高校扩招,使得我国高等教育由过去的精英教育转向大众教育。一大批地方政府管理的高专、师专合并或独立升格为本科院校。在高考人数逐渐下降、本科院校数量激增、考生选择面扩大、地方经济发展相对欠发达等背景下,新建地方本科高校在招生工作中明显存在地缘优势不突出、生源少、报到率低等问题。如何突破招生工作的瓶颈,成为新建地方本科高校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首要问题。

一、文山学院概述

云南文山学院是2009年经国家教育部批准升格的全日制多学科性的本科院校,办学宗旨立足于文山,面向云南省,辐射全国及东南亚国家,是一所边疆民族地区的地方院校。文山学院的前身是1977年创办的文山师范学校师专班。1984年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文山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09年经教育部批准成立文山学院。学校面向全国19个省区市招生,下设人文学院、政法经济学院、化学工程学院、艺术学院等十个二级学院,开设汉语言文学、历史、数学与应用数学、食品科学与工程等本、专科专业39个。经过三十年的发展,学校已向社会输送全日制本专科毕业生22000余人,成人本专科毕业生10800余名,培训各类学员40000余人次,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切实贡献。

文山学院地处边疆,是典型的经济欠发达地区,当地喀斯特地貌和多民族聚居的地域特点决定其社会服务功能:一是为当地提供人才培养、培训服务,成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人才输出地。二是提供科学研究服务,努力实现产学研结合,成为文山地区经济发展的科技“动力源”和“助推器”。三是为地方政府的科学决策提供相关信息咨询服务,成为地方政府决策的智库。四是挖掘地方民族文化资源,突出校园文化品牌,争做区域文化繁荣“辐射源”[1]。

社会服务功能决定着其办学定位:“立足文山实际,打造办学特色,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即“文山学院立足文山地处边疆民族贫困山区的基本州情,依托文山特殊的区位、丰富的资源、多彩的文化、秀丽的风光等四大优势,结合文山学院‘地域性、民族性、开放性’的发展定位,不断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把科学精神、实践精神、创新精神和人文精神贯穿于人才培养全过程”。

坚持“教学是立校之基,科研是强校之本”,牢固树立“办学以教师为本,育人以学生为本”的理念,建立完善现代大学制度,积极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培养合格人才;强化做好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相对接和与地方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相对接,积极为“桥头堡”建设服务;“硬件做实,软件做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中长期教育发展规划纲要精神,加快推进学校发展建设”。深入实施“质量立校”、“科技兴校”、“人才强校”、“开放活校”、“和谐稳校”五大战略,不断改善办学条件,突出办学特色,提升办学水平[2]。

文山学院只有根据本地区社会发展需要,以及本校实际,建设成为具有特色的院校,才能在全国地方高校中占有一席之地。

如何更好地实现学校办学定位,达到学校人才培养的规格要求,以适应当地经济建设所需,进一步达到学校、相关专业的办学质量的要求,形成自己的特色,招生工作是前提。

二、招生对策及思考

文山学院具有区位无优势,教育教学质量有待提高,学校无知名度等问题,而这些问题的解决必须依赖学校的长期发展,不能一蹴而就。就招生工作来讲,不能坐享其成,必须采取积极的应对策略。

文山学院的招生工作要在学院建设发展的大格局下,认真执行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关于招生录取工作文件的精神,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锐意进取,努力探索,多管齐下,穷尽办法,开拓创新,走出“立足于文山州云南省,辐射大西南,放眼大西南、东南亚”的招生工作路子。

(一)规范招生管理,深入实施阳光工程。

规范管理,提高效率,进一步增加工作透明度,完善以“六公开”为主要内容的信息公开制度,严格执行招生工作“六不准”,在招生工作中实施阳光工程,更好地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做到录取工作公平、公开、有序,确保生源。

(二)强化招生宣传,扩大学校影响。

宣传工作是招生工作的重要环节,是沟通政府、招生部门和考生及社会的桥梁。

1.强化学校形象,加强日常化宣传。学校形象宣传贯穿学校日常工作,是一项长期工作,将学校的办学宗旨、特色教育、校园文化逐步融合,为学校形象提升打下坚实的基础,利用学校的优势资源,同时进一步密切与各地招生部门、教育主管部门的联系,争取得到各方面的支持,全方位扩大宣传面。

2.丰富宣传手段,提升生源报考率。借鉴其他学校的成功经验,使招生宣传与就业推介相融合,增加招生宣传经费的投入,努力调动全校师生员工全员参与,充分发挥全校教职工外出考察、学习、培训等机会宣传学校办学成果,同时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纸等媒体和平面宣传,提高学校的知名度和熟悉率。一是增加宣传材料制作的投入,提高宣传材料的质量和吸引力;二是最大化地利用招生网站公布招生信息,及时汇总和更新招生相关数据;三是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扩大宣传覆盖面;四是参加高招现场咨询会,用服务赢得生源,拓展学校招生地域空间;五是加强招生主体与客体之间的沟通,搭建网络平台,如官网、QQ、微博、微信、手机短信等,为学生在线答疑或者开通招生咨询热线。

文山学院是一所属边疆民族欠发达地区的地方院校,所在地区知名度较低,对考生缺乏吸引力。招生季突出重点,有的放矢。以本地区和省内二、三线城市为重点,兼顾省外一些对口城市,开展招生宣传工作。宣传中突出学院特色、本地景区、物产、民俗亮点,吸引注意力。2013年招生季,文山学院精心编印了招生宣传资料,进一步完善招生宣传片,制作报社广告、学校简介等。如利用省招考院统一编印的《2013年云南招生普通高校招生计划版》、《2013年普通高校招生填报志愿指南》等,在招生专刊上彩版专页刊登学校介绍。依托多种宣传渠道强化宣传,学校在《文山电视台》新闻综合频道、民族频道从6月21至30日连续十天三个时段播放招生宣传片,覆盖全州。在《文山日报》第五版彩印面,整版刊发学院的招生计划,在整个招生期间,与《文山日报》、文山新闻网、电视台等搭建平台,及时宣传报到学校录取进展情况,开通招生专用QQ群、24小时值班电话等,耐心、细致、周到地解答考生和家长提出的问题,有力促进招生工作。另外,有针对性地积极开展省内宣传,学校招生实行“分区域招生宣传责任制”,各院系领导亲自率队,赴有关县市教育部门、学校进行招生咨询,向考生和家长介绍学校特色、招生录取规则、奖助学金政策,吸引考生报考。同时录取期间利用企信通短信平台,向考生或家长通报录取信息,提醒考生按时到校报到,取得预期效果。

(三)认真执行招生计划,慎重做好计划编制。

2014年本科招生专业数为24个,录取1775人,平均到各专业,每个专业最少需要接收73人;专科专业数为17个,录取884人,平均到各专业,每个专业需要接收52人;可以看出,学校本、专招生计划不平衡,本科计划偏少,各专业不能饱和;专科计划偏大,专业压力过大。不便于本科院校发展。学校要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需要保证各方面办学效益稳定和不断提高,具体到招生工作中需要始终坚持用发展的眼光看待和处理问题,编制招生计划时应结合学科及专业建设,充分考虑各专业的办学效益,同时结合学校实际办学条件适当扩大招生规模及稳定教育质量。

(四)千方设法,保障生源。

提高生源质量是招生录取工作永恒的主题,如何发挥学校办学优势,吸引更优秀的考生报考,是招生工作不断努力的方向。因此,今后要扩大招生点,增加本科招生省份与计划数,特别是省内艺术类生源难以满足计划需要,艺术学院专业单一,不利于学院发展,应该在全国展开宣传,提高学校知名度,合理安排招生计划,以便招收更多优秀考生宣传学校,优化生源结构、分散就业压力。招生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把有关政策精神与本地及其他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人才需求情况有机结合起来,对不同地区的生源人数、专业人数进行不断的调整。

1.各地区考生成长经历不同,知识构架差异加大,就业要求多样化,这为人才多元化培养提供了可能,同时可以扩大生源。2012年文山学院赴山东淄博设点招收音乐学专业学生,招就处、纪监审处、音乐系三个部门同甘共苦,圆满完成了山东招生任务。在山东投放30个计划,录取30个计划,实际到校17人,报到率57%。

2.全力配合文山州招考办组织“预科升学”、“专升本”学生报名、考试、录取工作。2011年第一次将100个计划放入“专升本”十个专业中,其中我校有143名学生报考,录取108名学生,实际报到60人,报到率56%。录取过程中,在一志愿只完成13个计划的情况下,积极与招考院联系,确保完成专升本计划。2011级在校本科预科有49名,录取48名,实际报到47人,报到率98%。

3.经过全校师生半年多时间的设计、修改、定版。新版《录取通知书》在2012年正式启用。结合2011年通知书防伪标志及新生报到平台和统计平台的使用,学校有效核查新生信息,在第一时间掌握学生报到、转专业、退学等方面的情况,协助教务处办理入学后学籍注册等方面的问题。

4.新生数据统计与新生录取名册归档工作,统计工作在往年基础上有所改变。学校从系统数据中打出新生信息表,交由各系班主任、专职辅导员完成统计工作。并认真核对新生基本信息,上报人事处,以便编制学院高级报表;录取数据刻盘存档;整理录取新生名册,复印给相关部门,把录取数据刻录光盘并存档。

5.抽调精干力量,参与云南省招考院组织的艺术、体育类学生专业统考的评分及阅卷等考务工作。

6.走自己的路,2012年招生继续实施“分区域招生宣传责任制”,各系深入生源学校,通过各方社会关系,克服多种困难,尽量做到与考生面对面交流,帮助学生了解学校、了解专业。招生宣传采取灵活的宣传策略,让更多考生接触、接受我校招生信息,吸引考生关注文山学院、报考文山学院。

每个招生季,文山学院都会及早安排做好招生工作。如及早设计,让在校学生利用寒假去中学母校现身宣传,让有意报考文山学院的考生及早了解,这样可以争取一定的生源。又如每个招生季,教师及其亲朋好友会委托学院帮忙解决部分学生的读书问题,学院招生就业处会认真对待,在不违反相关纪律的前提下,认真研究处理好,这样可以解决部分生源问题,教师、家长、社会均满意。

(五)不断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招生工作服务质量。

1.不断学习业务知识,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针对不断变化的招生形势和工作要求,相关工作人员全面学习上级招生考试的有关文件规定,熟悉并掌握招生考试各环节的工作要求和操作程序,提高分析问题和处理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2.不断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本着教育为人民服务的要求,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让社会和考生满意成为我们工作努力的目标。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加强对年轻教师及新班班主任的工作指导,多方位、多角度、多途径地做好招生工作,当好新生的向导、参谋,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做好专业指导,努力不让一个学生因为专业问题及其他情况放弃就读机会。充分利用学生的社会实践、实习等各种机会向社会广泛宣传学校,让社会、家长和考生了解我校,提高知名度,本着以人为本的精神内涵,围绕考生的需要,提高为社会服务、为考生服务的质量,不断加大招生工作透明度,让考生满意、家长满意、社会满意。

3.开展招生咨询服务工作,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招生工作人员对考生及家长的来电、来访、来信给予耐心细致地解释和答复,用认真负责的态度和扎实的工作作风为学校树立良好形象,赢得社会和考生的认可。

4.创造条件、协作配合,积极组织生源、做好收尾工作招生录取工作是一项艰苦的工作。为了让考生尽早拿到录取通知书,招生录取工作人员经常忙到深夜。由于少数考生放弃就读机会及对等招生学校未能完成计划,导致计划空缺。为完成招生计划,尊重考生权利和意愿,保证新生报到率,招办工作人员耐心细致地做学生工作;认真记录与文山学院联系的考生情况,主动与其他上线考生联系,征求意见,建立名册,掌握考生的录取动向。及时请班主任整理考生报到情况,学校积极与各地州招办协调,请招办组织生源。积极与省招办联系,掌握新生报到数据;得到省招办各位领导的大力支持,从各方面做好录取收尾工作,顺利完成学校的招生计划。

(六)强化内涵建设,提升办学质量,彰显办学特色,吸引稳定生源。

云南省是泛东亚开放的桥头堡,而且有得天独厚的生物、民族、文化等资源,这为云南省的发展提供了条件。文山州向东可以走向广东、广西,甚至出海,向南走向越南,向西走向红河州,向北走向昆明等,同时也有丰富的生物、矿产、水利、民族、旅游、文化等资源。文山州根据社会经济、文化发展需求制订了科学的发展规划。

文山学院根据云南省的发展战略需求,以及文山州的社会经济、文化发展需求和文山州支柱产业发展的规划,制定了“跨越式”发展的“三部曲”以现自己的发展战略目标,即经过近20年的发展,文山学院将建设成为“有特色、质量高,能为地方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提供技术、智力、劳动力资源的地方综合性本科大学”[3],这为文山学院的发展奠定了强大的基础。

招生工作的成效受制于学校本身的基础条件,文山学院面临的问题是学校本身知名度不高和学校内涵建设发展不足。因此,要吸引生源,学校必须致力于加强内涵建设,建构合理的学科专业体系,提高教学质量、科研质量,形成自己的办学特色和优势。结合地域特点,运用科学方法,制定出科学性、实践性、先进性都比较强的学校发展规划。研究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及大学生就业现状。文山学院的转型发展不仅是学校发展的现实选择,还是教育结构调整中高等教育实现服务国民经济升级发展的关键,因此,文山学院的转型成为教育结构调整的聚焦点,是解决招生工作中存在问题的根本。学校发展了,招生工作才有后劲。

文山学院招生工作确实存在诸多困难和问题,但通过探索,突破新建本科院校的招生工作瓶颈,锐意进取,努力探索,认真领会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关于招生录取工作文件的精神,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多管齐下,穷尽办法,锐意进取,开拓创新,走出“立足于文山州云南省,辐射大西南,放眼全国、东南亚”的招生工作路子。

(七)锐意创新,形成多层次、多元化、稳定、高效的招生工作网络。

向上和各省、市、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招办合作,向下与各县教育局、招办沟通等,形成高效的招生工作网络,使招生工作高效、高质地进行,办法总比困难多。

三、结语

地方本科院校的发展存在自身难以克服的困难,结合我国目前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及大学生就业现状,部分地方本科院校的转型发展不仅是院校发展的现实选择,还是教育结构调整中高等教育实现服务国民经济升级发展的关键,因此,地方本科院校的转型成为高等教育结构调整的聚焦点。从世界发达国家的经验看,高等教育的结构调整就是对高等教育的宏观结构进行优化,即通过对高等教育和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匹配度的调整,有效激活教育对经济的服务功能,充分发挥教育在提升国家竞争力方面的重要作用。

地方本科院校办学必须改革、必须转型、必须提质。招生工作必须有预见性,研究新问题,解决新问题,学校不能不切实际,急功近利,办教育是要讲规律的,静下心来,修炼内功,提高质量才是正道。学校本科办学时间不长,但专科教育却有些年头和传统,这是个好基础。同时,学校办在地方,结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方向,依托地方资源优势,形成一些自己的办学特点,为今后办学特色的提升和彰显打下良好的基础。

地方高校正处于转型发展和合格本科评建的关键时期,许多重要工作急需开展,时间紧迫、任务艰巨,困难问题较多,形势比较严峻。因此,要认清形势,统一认识,进一步增强责任心和危机感,紧紧围绕学校办学理念、办学特色和改革发展总体规划,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对高校人才培养的新要求,进一步加大校企合作力度,探索人才培养新模式,为学校转型发展和合格本科评估作出贡献。学校发展、学校转型、高等院校招生制度改革对学校招生工作影响深远,值得进一步研究。

参考文献:

[1]郝南明.试论新建地方本科院校实现社会服务功能的思考――以文山学院为例[J].文山学院学报,2010(1):91-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