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社区主要特点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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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区主要特点

农村社区主要特点范文1

[关键词]信任场域;信任惯习;农村社区;信任结构

[作者简介]周霞,西南科技大学政治学院讲师,北京师范大学社会学硕士,四川绵阳621010

[中图分类号]C912.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10)03-0107-03

信任是“在有风险的情势下,对他人的动机抱以一种积极的、自信的期待状态”。信任也“是一种态度,相信某人的行为或周围的秩序符合自己的愿望”。它可以使人们之间的交往获得安全感,减少相互猜忌的麻烦。另外,理解中国人的信任还应特别注意,信任“不只是个体的心理和行为,更是一种与社会文化环境密切相关的社会现象,应该将信任放在社会关系中来理解和研究”。因而,社会学学者眼中的信任是作为一种社会关系存在的,与制度的因素和社会变迁的影响密切相关,对中国农村社区居民的信任探讨亦是如此。对中国传统农村社区是以人际信任占主导地位、现代城市社区中制度信任占主导地位的论断,学术界表示一致的赞同。但是,随着我国改革的深入和现代化程度的加深,从传统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化过程中,农村社区的信任结构与功能随社会结构变迁发生了相应的改变。本文就以农村社区从传统向现代的转型为背景,以布迪厄的场域理论为研究视角,解读传统和现代农村社区的信任结构变迁。

一、布迪厄的场域理论

场域、惯习两个概念及其关系构成了布迪厄场域理论的基本框架。他认为,“在高度分化的社会里,社会世界是由具有相对自主性的社会小世界构成的,这些社会小世界就是具有自身逻辑和必然性的客观关系的空间”。这些社会小世界就是场域。不同的场域具有与之相应的惯习,它是一种生成性结构,是一种人们后天所获得的各种生成性图式的系统。

第一,信任场域和信任惯习。布迪厄从关系的角度来思考场域的概念,它是“各种位置之间存在的客观关系的一个网络”,是一个不断建构的网络。每一个场域都是一个具有相对自主性的小世界,具有自身逻辑和必然性。按照布迪厄的理解和解释,农村社区村民之间信任关系网络也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空间――“信任场域”,它具有自身的运作逻辑。“信任场域”不是一个实体概念,指代的不是某一个具体的地理区域,而是一种分析和研究过程中的功能概念。具体来说,“信任场域”可以被理解为在社区当中的一系列位置,以及这些位置之间存在的客观关系网络。

如果说场域概念着重描述的是农民信任行为的客观性结构的话,那么“惯习”的概念则是偏重于强调行动者自身方面。布迪厄所谓的惯习,而不是习惯,就是说,是“深刻地存在在性情倾向系统中的、作为一种技艺存在的生成性能力,是完完全全从实践操持的意义上来讲的,尤其是把它看作某种创造性艺术”。随着个人不断接触某些社会状况,个人也就逐渐被灌输进一整套性情倾向。这种性情倾向在实践中获得,将现存社会环境的必然性予以内化,并在有机体内部打上烙印。由此。农村居民的信任惯习是他们在信任场域中长期的社会实践中所积累的一套应付各种信任行为的一套特定惯习。它是具有较固定的结构,是沉积于村民思维深处的、几乎能自动处理问题的经验。换句话说,信任惯习来自于社会客观结构,是“一种社会化了的主观性”。它为农村居民信任行为提供生成策略的原则,这种原则能使行动者应付各种未被预见、变动不居的情景。

第二,信任场域和信任惯习的关系。在布迪厄的场域理论中。客观性的场域和主观性的惯习是相互交织的双重存在。场域是具有惯习的场域,没有惯习的场域是不存在的;惯习是场域的惯习,脱离场域的惯习也是不存在的。

布迪厄这样来描述场域和惯习的关系:“在一个场域内部,场域和惯习之间的关联有两种作用方式。一方面,这是制约关系:场域形塑着惯习,惯习成了某个场域固有的必然属性体现在身体上的产物;另一方面,这又是知识的关系,或者说是认知建构的关系。惯习有助于把场域建构成一个充满意义的世界,一个被赋予了感觉和价值,值得你去投入,去尽力的世界。”信任场域和信任惯习的关系同样如此。

首先,信任场域和信任惯习是制约关系。信任惯习是属于个人的心智系统,是人们在信任行动中表现出的人生观、价值观;而这些观念所构成的深层结构正是个体在信任场域中应付各种挑战而形成的经验结构。信任场域形塑着信任惯习。信任场域制约着个体的信任惯习。

其次,信任场域和信任惯习具有知识关系。信任惯习是个体理解信任场域并做出相应行动的前提条件。它为个体认识和适应信任场域提供了深层的认知结构和思维方式。

以上两种关系之间存在着时间上的先后顺序,“知识的关系取决于制约的关系,后者先于前者,并塑造着惯习的结构”。这说明,信任场域先塑造信任惯习,信任惯习再认知或构建信任场域。信任场域与信任惯习之间不是简单的“决定”与“被决定”的关系,而是一种通过“信任活动实践”为中介的“生成”或“建构”的动态关系。信任场域是结构的,但又不完全是客观的,其中包含主观的部分;信任惯习是个体的,但又不完全是主观的,其中又有客观的渗入。客观与主观共同存在于信任场域中,又共同存在于信任惯习中,这样,它们在信任场域中融合,又在信任惯习中被融合。

二、传统农村社区信任结构

在传统农村社区中,由于生产力水平非常低下,生产方式也相对落后,农民被牢牢地禁锢在土地上,使人们的生产、生活范围十分狭小、有限,人际交往简单。人与人之间存在一种私人关系,通过这种关系联系起来,构成一张张关系网并形成农村社会关系网络。用先生的话说,传统农村社区是一个的“熟人社会”社区,农村社会结构是“差序格局”,即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以亲属关系为主轴的网络关系。每个人都以自己为中心结成网络。这就像把一块石头扔到水中,以这个石头(个人)为中心点,在四周形成一圈一圈的波纹,波纹的远近可以标示社会关系的亲疏。

信任场域在不同的历史时代和社会条件下,都有其自身的运作逻辑。在以“差序格局”为特征的传统农村社区下,发生在熟人之间的信任,“主要是从属于习俗的规范和满足于习俗需要,在很大程度上不具有直接的功利目的的……这种信任本身就是规矩”。因此,信任就像是无形规则,如果你不违反它,就感觉不到它的存在;一旦违反,无形的道德谴责力量就会对你施加惩罚,信任的利远远大于不信任的弊。因而才有先生所说的,“乡土社会的信用并不是对契约的重视,而是发生于对一种行为的规矩熟悉到不假思索时的可靠性”。具体来说,社会秩序无须外力来维持,而是“从教化中养成了个人的敬畏之感”,凭

个人的本能和良知就能相安无事。维持礼俗的力量不在身外的权力,而是在身内的良心。信任场域规则主要以礼俗的形式表现出来。

信任场域所形塑的信任惯习则表现为:个体行动者注重修身,注重克己。每个人都自动地守规矩,不必有外在的监督。也就是说,在传统的信任场域中,讲人情,重关系,法律仅起次要作用,没有契约,乡土中没有培育出法治精神、民主精神。

总之,传统农村社区的信任场域中,信任的运作逻辑是内生的礼俗,即伦理道德,而非外在的监督。而这种运作逻辑的生成机制是乡土社会的特定结构即“差序格局”和乡邻关系的长期稳定。因此,传统农村社区的信任结构也表现出“差序式”,如同一个同心圆,圆心是自己,最里层是最为紧密的直系亲属,如父母和子女,然后以亲缘关系的远近依次向外扩展。这种“差序式”的信任结构构成了中国传统社会其他组织结构和制度的基础。

三、现代农村社区信任结构

改革开放以后,城乡关系由隔绝转向融合,人们生产生活领域扩大,生产关系的空间拓展,社会交往扩大,人与人的关系纽带不再局限于血缘、亲缘和地缘关系,而是向公共的、理性的契约关系发展。人际交往由人情导向转向利益导向,人际关系趋于工具化。现代农村社区呈现社会特征分化与社会结构层化变动,社区从“熟人社会”逐渐转变为“半熟人社会”。同样,信任场域和信任惯习也随着社会时代的变迁而悄然发生着变化。

突破亲缘、地缘的市场经济打破了传统的农村经济,刺激了农民的物质和精神欲望,并且为满足欲望提供了无尽的可能;同时为村民创造了违背传统道德的理由,而且创造了违背传统道德的人可以自由迁出从而逃避职责的机会。这就导致信任场域中人们行动的情感成分减少,人际关系日益理性化起来。

信任惯习作为一种历史的产物,必然是一种动态的、开放的系统。布迪厄指出:惯习是一个开放的性情倾向系统,不断地随经验而变,从而在这些经验的影响下不断的强化,或者调整自己的结构。“在一个变迁很快的社会,传统的效力是无法保证的。”传统的不假思索的信任他人的信任惯习遭到冲击,现有对我国农村社区信任关系研究已表明,“契约式”的信任结构开始在农村社区初显端倪,现在的农村村民们大部分是兼顾礼俗和现代社会的契约而形成的合作,传统信任资源开始消解。村民之间信任开始向理性化方向转变。农村信任场域的改变促使着农村社区信任结构变迁,从人际信任向契约信任转变。

然而,信任惯习具有持久性特点,这种传统的信任惯习也不可能在现代化的冲击下迅速瓦解,甚至消失,而是在一定的土壤中继续生存并发挥其特有的功能。它深度规训着农村居民,成为影响农村社区信任结构转型的超经济因素。可见,在农村社区“去乡土性”的现代化过程中,信任结构的变迁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生于斯、长于斯”的农民的个体信任行动,而他们在生活实践中积累形成并传承下来的信任惯习的改变却是一个艰难而又漫长的过程。所以,现代农村社区中信任结构有所改变,以“情感”为主的“差序式”信任结构有所松动,以“理性”为主的契约信任有所凸显,但是依旧遵循的是信有差等的模式,“差序式”仍是其主要特点

四、农村信任结构变迁是场域理论的表现形式

农村社区主要特点范文2

论文摘要:由于各国的政治体制、经济制度、制度文化和价值观念特别是文化差异等背景不同,从而形成了不同类型的社会保障制度。在体系演进的过程当中,我们应注重借鉴和吸收国际经验,从制度的发展规律和历史、文化的视角,选择具有代表性国家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为当前我国正在进行的和谐社会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建设提供借鉴经验。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要强化政府的责任、提倡孝文化,在观念上和模式上培育新的家庭养老方式、建立民间的农村社会养老慈善机构,多渠道筹集社会养老慈善资金。

    中国是一个拥有八亿农民的农业大国,加快建立健全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是破解“三农”问题的关键,是建立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力保障。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了“老有所养”的民生保障目标,以及“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的目标任务。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国务院决定,从2009年起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09年试点覆盖面为全国10%的县(市、区、旗),以后逐步扩大试点,在全国普遍实施,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

    社会保障制度作为现代工业社会的衍生物和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既是当代社会发展的普遍、必然趋势,同时又是在各国特殊的经济、政治、社会、历史、文化环境的综合影响下得以建立和发展的。国外大部分国家都为农民建立起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由于各国的政治体制、经济制度、制度文化和价值观念特别是文化差异等背景不同,从而形成了不同类型的社会保障制度。因此,在体系演进的过程当中,我们应注重借鉴和吸收国际经验。本文选择了两个具有代表性国家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一是从历史和文化的角度借鉴日本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因为一个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离不开民族文化的支撑和这个国家的国情,日本跟我们国家的文化相近,文化的源流相同;二是从制度的发展规律借鉴德国的经验,因为德国是世界上实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政策历史最为悠久的国家,其养老保障政策独具特色,它走的不是北欧国家的制度,但比较平稳。本文就以上两个国家的养老保障模式进行比较和探讨,力图对我国养老保障制度的建设有所裨益。

    一、德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

    1.基本情况。德国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起源国,1883年德国创建社会保险制度,至今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德国的农业以家庭经营为主,全国约有25万个农业企业,农业劳动力占总劳动力的2%。1951年,德国就颁布了《农民养老保障法》,迈出了建立一个独立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第一步。德国的农民养老保障制度一开始就独立于一般社会保险制度,德国的农民最初没有被纳人国家社会保险制度中。1957年,德国开始实施农民老年援助法,即对将农场交给继承人之后的年老农场主进行现金补贴,通过对老年农民扶助的方式,把农民正式列人了国家社会保障体系。1995年1月1日生效的农业社会改革法将农民老年援助更名为农民老年保障,对农民养老保险金进行了大幅度的改革,将农民老年保障归人社会保险领域,而不再是社会救济领域。其保险的赔偿范围包括康复在内的医疗职业和家庭援助年龄超过65岁领取的养老金、保险税款津贴、放弃财产及生产的农场主支付养老金和补偿津贴。

    2.主要特点。德国农村社会保险制度从一开始建立就有着良好的经济、政策和社会环境。建立之后,经过不断的改革深化,目前已相对健全和完善。一是项目较全,与一般社会保险相比,在农村社会保险中除了没有失业保险以外,其他的社会保险项目都有;二是覆盖面宽,农业人口几乎都被纳人农村社会保险保护之下;三是标准高,在缴纳相同数额保险费的前提下,在每一个保险项目下提供的待遇,原则上与一般保险待遇相适应;四是管理好,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仅要在确定保险费标准、待遇条件、待遇标准、发放年金或其他补贴等方面行使管理职能,而且要就《社会法》中规定的受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为保险人提供指导、说明和咨询;五是津贴多,在德国社会保险体系中,政府为农民拉平年保险提供保险津贴,在发生农业事故时,也为农业企业提供帮手或者家庭帮手,安排顶替人员。

    3.可借鉴的成功经验。德国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建立得早,管理科学且体系较为完备,值得进行研究和借鉴。

    第一,德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建立得较早,有着较长时间经验的积累。从1957年10月的农场主辅助养老基金开始,专门以职业为导向确保农场主及其配偶以及在农场工作的家庭成员及其家属的社会保障。德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参保对象从农场主、农场主的配偶、农场全职工作的家庭成员,若已年满18岁则有义务参加保险。我们国家可以建立按群体、分层次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体系。从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际情况来看,农民中不同参保对象存在着较大的不同,其对养老保险制度的需求也就存在着差别,因此构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基本框架时就必须考虑到这个问题。可以将我国农村养老保险的参保群体分为以下几大类:纯农户、进城务工人员、失地农民、小城镇农转非人员和农村计划生育户。对于这五类农民群体应根据他们自身的特点采取不同的养老保险模式。

    第二,在资金筹措中,既有农业企业主,也有家庭成员缴费,还有联邦自己支持。政府为了减轻财政负担,还通过采取优惠政策,鼓励农场主购买商业保险,这样德国的农村养老保险就由社会保险、终老财产(老年农民将庄园移交给继承人以后,保留下来供自己使用的住房等财产)和自我保障组成。

    第三,德国农村养老保障的管理体制规范、管理效率较高,除了及时立法以外,还设立专门的农民养老保险机构,而且其社会保障工作人员都有很高的文化素质和专业修养。德国的农村养老保险业务由联邦和各州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该机构是自治的法人组织,经办机构不仅要在确定保险费标准、待遇条件、待遇标准、发放年金及其他补贴方面行使管理职能,而且还为受保险人提供指导和咨询。目前,德国有13家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并组建了一个全国性的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总联合会(gla)。

    第四,及时改革养老保障制度,兼顾社会功能和经济功能。德国的农村养老保障政策不仅具有保障农民福利的社会功能,同时还具有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提高农业生产效率等经济功能。20世纪70年代,德国将农场主的退休年龄从65岁降至55岁,并在农场主享受养老金时附加条件,即要求农场主必须在50岁以后就开始通过继承、出售或长期租让等方式转移他的农业企业,成为农业退休者。德国联邦政府专门向农村养老保险机构额外提供特殊的农业结构性补贴资金,用于发放促进农业企业移交或放弃农业生产的养老金。这些养老保障政策的实施让农场主提前放弃土地生产,将农场交给富有创新精神的年轻一代。这对于促进农业技术化、知识化和效率化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目前,为适应人口老龄化加速的需要,德国逐步将退休年龄由65岁推迟到70岁,同时还于1995年新建了一项保险制度—护理保险制度,以解决年老、病弱人员对护理的需要。

    二、日本农村养老保障制度

    与我国具有相同儒教文化背景的日本,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比较完善。考察日本的政治体制、历史发展、经济特点、文化特色等,探索日本农村社保制度建设的现状和特点,并进行制度分析,有利于加深对日本农村当前养老保险制度的理解和认识,对我国如何建设和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具有一定的借鉴和学习意义。

    1.基本情况。日本是东亚国家最早走上资本主义道路的国家,也是最早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日本国民应该说跟我们国家有更多的相通性,包括家庭观念、家庭保障、社会的结构等等。所以,日本社会保障制度对我们来说有很广泛的参考价值。日本农户具有小规模经营和兼业经营两个基本特点。“二战”前,同为东方国家的日本与中国,过去对老人的抚养也是以家庭为主。传统的日本农户多为直系家庭,老年后生活依靠长子抚养、照顾,“家”制度在日本社会起主导作用。老年人生活所必需的资源和援助基本上都是由家庭来保障的。日本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则形成于20世纪50年代以后,到60年代初,日本政府建立了一系列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特别是《国民健康保险法》和《国民年金法》的颁布,开创了日本农民医疗保险制度和养老保险制度的先河。1961年《国民养老金法》实施,从此,日本进人了“国民皆保险”、“国民均年金”的福利时代,这两种保险制度是日本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部分,而且国民的社会保障水平也在逐步提高。

    2.主要特点。三支柱养老保障体系。第一支柱:基础年金(国民年金)。1986年日本把厚生年金保险等八种年金统一起来,引进基础年金,实现年金制度一体化。基础年金作为一种义务,凡年满20岁—60岁的日本国民均须加人国民年金,具有强制性。这是一项与收人无关的养老保险制度,面向全体国民,为老年人提供基本收人保障。第二支柱:农业者年金。1970年专门制定了《日本农业年金基金法》,1971年正式实施农业者年金。其保险对象为农村地区除厚生年金、共济年金的加人者及其配偶之外的具备国民年金被保险者资格的农业经营者及其后继者。强调自愿原则,政府给予税制上的优惠政策。这是日本政府向不满足于基础保险的较富裕的农户提供的一种保险方式,包括农民年金、国民养老金基金和共济年金三部分,是国民年金的重要补充。第三支柱:个人储蓄。农民个人或家庭通过自愿安排,将一部分现期收人进行储蓄或购买人寿保险以为老年生活做准备。

    在日本,民间的农业相互救济协会(简称农协)举办的人身共济保险对农民养老及其他社会保障发挥了重要作用。综合而言,与东亚其他国家相比,日本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相对早一些,而且主要是模仿西方模式,然而却由于它比较重视个人、家庭的作用,从而带有明显的亚洲特色。

    3.可借鉴的成功经验。日本的养老保障制度尽管建立不算很早,但是发展很快,到20世纪70年代就基本完成了制度建设并迅速跨人发达国家行列。以石油危机为转折点,日本及时对其向西方福利国家模式发展的势头进行了调整,强调个人、家庭以及企业、团体的作用,以减轻国家负担。

    第一,资金来源采用个人、雇主、政府三方负担的方法,从而使支出有了可靠的来源并能使国民的权利和义务统一起来。

    第二,国家立法。依法推行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战后日本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也是相关法规不断完善、充实的过程。日本的社会保障制度先立法、后实施,使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

    第三,建立多层次、多类型的养老保险制度。日本既有法律强制国民加人的基本保险,又有企业为职工建立的补充保险,还有社会互助保险和个人自愿参加的储蓄性养老保险。日本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从国民年金制度、国民养老金基金制度、农民年金制度到共济制度,具有多层次特点,可以满足农民不同层次的养老保障的需求。该制度从参保农民的年龄、务农时间进行资格限制,从资金来源、资金管理人等进行了严格的要求,充分保证制度的可操作性和持续性。

  第四,为了适应21世纪人口老龄化浪潮,日本从1994年把领取养老金的起始年龄推迟到65岁,并针对日本家庭小型化趋势,从2000年4月1日推出了新的看护保险制度。护理保险提供的服务包括保健、医疗、福利在内的综合服务,主要有被保险人大部分时间住在自己家中接受各种服务的居家服务,被保险人人住到各种福利设施的设施服务两大类。在费用负担方面,接受了护理保险服务的被保险人承担10%的费用,其余90%由护理保险负担。这种新的制度,体现了对老年人的人文关怀,非常值得我们借鉴。

    第五,文化特色。日本是受儒家文化影响较大的国家之一,其家族制度深深打上了中国家族制度的烙印。但日本的家族制度自身有其鲜明的特点:注重家中的身份关系,而把血缘系谱关系放在次要地位。下级必须绝对向上级尽忠,所有的集团成员,包括首领都必须向集团的利益尽忠。为了家的良好运作和延续,日本文化还具有开放性特点。645年的大化改新,吸收中国隋唐文化;1868年明治维新,吸收西欧文化;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吸收美国文化。当然,这种吸收外来文化并不是单纯的模仿,而是充分考虑到现实的需要和可能性,有选择地进行消化和改造。儒家文化的家族制度对日本的早期影响,使得日本农村养老保险最初以家庭养老为主。而19世纪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具有开放性特点的日本文化逐步学习西欧和美国文化,因此,从19世纪,日本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也明显具有欧美特点—社保制度比较完善、社会性较为突出。

    三、对我国的启示

    综合以上两种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我们还要重点强调以下几点:

    1.强化政府的责任。政府在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建立过程中起主导作用,保证民生、改善民生是政府自始至终核心的使命。农村人口萎缩以及老龄化的发展态势,决定了政府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必须承担更大的责任,这也是发达国家为我们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提供的经验。从公共财政的角度看,在农村社会保障范围,属于纯公共品包括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等,农村纯公共品的提供同其他纯公共品的提供一样应由政府免费供应。属于准公共品范围的主要是指农民养老保险等。但是,由于农业本身具有基础性和效益的外溢性特征及农民对社会的贡献和现实收人水平制约等,政府也应该在这些公共产品的提供中承担责任,并且对于农村养老保障的制度设计方面进行投人,表现出积极的态度和措施。因为政府掌握的是公共资源,理所当然应为民众谋取利益。国家财力也要通过相关的制度反馈于民,一个是公共设施,一个是公共服务,另外就是福利制度,它出钱让老百姓受益,所以财政负有天经地义的责任。我国目前投人社会保障与福利方面的资金偏低,因此要调整公共财政支出结构,把更多的资金投到社会保障里面,这是我们财政改革的方向。

    2.提倡孝文化,在观念和模式上培育新的家庭养老方式。近年来,由于受到养老金支付压力的日益增大,不少西方国家重提家庭养老保障,开始向这一方面回归,希望在解决广大居民的养老问题上能够重新发挥家庭养老的优势。家庭保障作为一种非制度型、非正式的而又天然的国民生活保障系统,意味着在多元化和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发展模式下,家庭成为可以辅助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一种有效的养老保障载体。在传统的东方儒家文化作用下,家族制度和家庭养老模式对我国农村人口有着根深蒂固的影响。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家庭养老不仅是一种物质供养,更兼有家庭亲人的精神抚慰,这是其他养老方式所不能完全替代的。尤其是家庭养老中,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关心、相互支持、相互鼓励,以“家”作为纽带加强了家庭成员的情感交流等,家庭养老的这种精神慰藉作用,更是社会性养老保险不能代替的。近年来,我国政府极力在农村建立社会性养老保险制度,但效果甚微,这里面固然有缴费方式的不合理因素,但是家庭养老的观念对其影响也不可忽视。政府要引导重视挖掘传统文化,弘扬中国传统伦理道德,培育农村良好的社会风气,培养人们敬老爱老的道德风尚,发挥先进文化的导向作用,对于提高农村家庭养老的效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应进一步扩大社区养老支持的范围,凡是有经济能力的地方,都要逐渐实施乡、村集体负责的养老保障制度,以减轻个人和家庭的负担。因地制宜地建立一个以国家为后盾、以社区为中心、以家庭为单位、以人为本的养老支持体系,在个人、家庭、社区和社会四者之间形成一个相互依存、相互补充的良性循环系统。因此,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过程中,在加大社会性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同时,亦不能忽视家庭保障等传统保障形式的补充作用。

    3.建立养老保障基金运营机构,促进农村养老保障基金的保值增值。国家要通过制定有关政策为农村养老保障基金的保值增值提供条件。我国要改革现行财政预算制度,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单独编制预算。社会组织发达、人才条件好的地区,借鉴国外养老基金管理的成功经验,可尝试建立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运营保险基金,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推动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创新模式的规范运作。同时,政府应实行规范化管理,建立起责任明确、政策具体、针对性强的保障措施,成立国家和省级社会养老保障管理中心,对决策、经办和基金安全增值等进行全过程的动态监管机制,明确管理的科学化以及基金安全基础上的保值增值,确保制度模式的公平、阳光、透明,建立严格的审核程序,确保个人账户基金安全完整。

农村社区主要特点范文3

【关键词】小城镇;规划编制;控制性;经济发展

在新农村社会主义建设、规划城乡发展、往创新城镇化的发展道路上小城镇属于比较重要的部分,承载着近距离迁移农村户口的重要区域。随着统筹城乡发展战略的不断创新,使得控规在小城镇的规划编制上更加完善,并且采取控制性规划的引导与控制来到达实施与管理小城镇总体规划目的的打算更加重要。小城镇控制性规划编制不仅有效的改变了城镇建设环节的管理,还确保了小城镇规划系统的全面性。同时,小城镇的控制规划体系还能深入的洗澡分析规划管理进行的内容,确保规划管理、城镇开发建设土地、规划编制等各个方面的衔接性,将规划编制的目标彻底实现,使小城镇良好空间的形成进一步的发展。

1.小城镇的基本特点

小城镇属于农村钴锭区域内生活服务、文化、政治以及经济等方面活动的中心,主要有几个特点:

1.1邻里关系比较融洽

小城镇生活的社区在拥有乡村社区主要特性的同时还具有城市社区的特性。在乡村社区的居民与邻居间主要是通过血缘维持融洽的关系,城市社区的居民则是通过因行业或职业的活动需求而结合的人际关系为主来维持邻里关系,但是在人群中的关系却不太融洽。小城镇属于农村就近转移人口的主要区域,并且因为农民比较接近乡村,农民与城镇居民之前有比较紧密的联系[1]。所以,与城市社区对比得知,城镇社区不仅仅通过行业需要而结合的人际关系来维持邻里关系,地缘与血缘的关系相对来说也是比较重要的原因。在城市社区对比的情况下,城镇社区相对来说关系的构成比较复杂,但是存在较强的认同感,有着更加融洽的邻里关系。

1.2城镇是连接乡村与城市的纽带

随着社会的迅猛发展,城镇化脚步也不断的发展,城镇是连接乡村与城市的纽带和桥梁,城镇的工业产品、生产技术、市场信息、科技人才以及富裕资本逐渐往农村发展,形成规模比较大的生产法师与市场改革的小资经济。城镇化根据自身的特质来讲是使乡村与城市两个不同的生产系统互相转化、互相作用以及互相联系,在合理的经济范围内进行生产率配置、优化配置、合理流动的效果,帮助城市与乡村互通互融,共同进步,建设符合现代化社会发展需求的城市与乡村互相协调的关系。

1.3市场机遇具有不确定性

在不同的环境下自身的经济发展有着不确定性的因素,尤其体现在小城镇的发展中。城市经济的总量相对来说比较小是一个比较重要的原因。倘若盲目的引进较大规模的项目,就可能会出现产业结构基本性以及经济突发性增长等方面的变化。因为小城镇在发展的过程中存在着很多不确定的原因并且有着较大的影响,在城镇范围内真正可以确定的指标很少,很多具有发展可能的指标都只能通过判断来决定。要想改变这种方法,就必须了解阶段性的具体问题,尽量仔细考虑具有不确定性的指标,观察是否还有发展的空间,进行柔性较大的编制规划。

2.小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

我省为了提高全省城镇控规工作制定了相关的文件指导此工作顺利的进行,相关文件中的主要内容包括控制内容、技术深度、地块划分以及用地分类等方面。由于小城镇控规标准不完善,造成了在进行编制时出现无据可依的情况,如果按照城市控规的标准对城镇控规标准进行编制,就会造成城镇连接城市与乡村的主要作用无法实施,根据我省小城镇的实际发展状况与现行的控规技术标准进行城镇控规编制,主要特点如下:

2.1用地布局及分类的特点

根据相关文件对用地分类及布局的方法进行细致的分析,其中农业生产的用地是差别最大的,在城镇的范围内主要以兽医站、农科站、农机站以及种子站等方式存在。农业服务站有着服务与管理的只能,是将农民群众联系起来的纽带和桥梁,兽医站是对动物进行卫生防疫及医疗等相关工作,能够加快畜牧业的快速发展[2]。根据这两个服务站的基本职能,不适合将这两个服务站规划到医疗卫生及商业方面的用地,而是应该建立专门的乡村服务生产用地,两个服务站要有一定的距离,将小城镇三农的特点体现出来。在这样的基础上,根据小城镇独有的特点,在用地布局规划方面,可以从为居民日常活动提供方面、用地的经济性以及保持和谐的邻里关系等方面来进行城镇建设。在用地经济性的规划方面,可以从实施用地的规划、经济性出发,在进行规划适当的调整小城镇道路两旁的防护绿化带,并且以商住混合的用地规划为主。邻里关系方面,城市居民居住的环境阻碍城镇居民进行感情交流,城镇用地规划事可以使用街坊式的邻里布局,为城镇居民提供更广的交流空间,确保城镇居民邻里关系的和谐发展。

2.2合理的进行地块划分

小城镇由于自身的资金及经济具有不确定性的因素,在用地建设的选择上具有较大的限制及随机性,给小城镇控规制度的实施与制定带来了困难,这就规定了小城镇控规制度的制定要具有合理性。对于工业用地、居住用地、仓储用地以及综合用地,应该使这些区域能够灵活的运用,合理的开发、划分土地。将工业用地作为一个列子,工业企业的工业用地可能是需要一个大过20公顷的土地,而有些则是需要5公顷的土地就够了,为了能够符合工业企业的要求,小城镇的控规制度的编制就要从不同的方面来进行,进行规划编制的工作人员要加深研究调查,根据土地开发与转让的具体情况,制定出具有灵活性的手段和控制指标,帮助不同层次的企业找到符合企业自身发展的建设用地。对综合用地和居民用地的全新规划,控规越详细制度则具有很小的实施可能,较差的适应性及无法进行灵活的管理[3]。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启到更好的引导效果,由于较小规模的建设和形成需要比较完全性和布局及内部同时具有灵活性,零散的用地规划在这一方面更加侧重于用地的合理性。

2.3合理的确定平均容积率

小城镇实施详细性控制规划编制是以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为主,各项控制指标在进行用地建设规划于其他的规划编制都是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进行的,进一步的落实与细化城镇的各项基础设施与资源,具体实施总体规划的思想。城市总体规划在规划用地区域时,要求每项用地要按照固定的比例进行划分。根据小城镇用地的总体面积,算出小城镇的“容积率”,通过“容积率”的结果,对小城镇的土地价格、文化传承、景观要求、功能要求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针对小城镇的具体情况适当的调整“平均容积率”,确定区域不同的开发强度,从而得到每个区域不同的“容积率”。“容积率”时小城镇管理中的基础,同时也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一句。根据对总体规划的计算得到“平均容积率”,城镇规划的用地面积与建筑面积都是具有概括性及整体性的。

农村社区主要特点范文4

一、小城镇体育概述

小城镇是一种比农村社区高一层次的社会实体,是以一批不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人口为主体的社区。

小城镇体育是以小城镇社区的各种组织为主要管理主体,以辖区内全体成员为主要对象,以满足人们的娱乐与健身需求而开展的各具特色的区域性群众体育。小城镇体育是群众体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就其发展程度来讲,它低于城市体育,而高于农村体育;就其基本属性来讲,小城镇体育兼有事业与产业的双重属性;就其归属来讲,小城镇体育倾向于农村体育,但又不同于农村体育。

二、现阶段小城镇体育管理的环境分析

小城镇体育是在一定的环境中开展的,环境的特点及其变化必然制约着小城镇体育管理的体制和模式的选择,环境分析就是研究小城镇体育管理的影响因素,为管理者进行决策和管理提供科学依据。小城镇体育管理环境大致可分为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

三、小城镇体育管理的基本框架

(一)小城镇体育管理的特点

小城镇体育管理是小城镇体育可持续发展的核心问题,是小城镇体育的管理者通过对小城镇体育实施计划、组织、协调、控制等职能,协调小城镇体育活动过程中各种关系,合理配置小城镇体育活动过程中的各种资源,实现小城镇体育目标的活动过程。现阶段小城镇体育管理呈现出以下主要特点:

1.政府强化了体育管理职能

各镇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支持体育事业、举办体育活动,同时,增强县(市)体委“领导、协调、监督”的宏观管理职能,做到国家调控、依托社会、自我发展、国家办与社会办相结合。其主要表现为:领导重视体育,把乡镇政府体育管理工作和体育设施达标内容列入精神文明建设规划;把体育事业作为社会事业纳入城镇发展总体规划;把体育作为政府工作列入人大、政协议事日程;把重大体育活动列入政府管理目标,写进政府工作报告。

2.各镇政府强化了体育协会的行政管理职能

小城镇根据上级政府的部署,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推行体育社会化和产业化,制定了“政府扶持、社会参与、自我发展”的体育改革方针,明确了群众体育工作的部门责任,强化了体育协会的行政职能,提出了“理顺关系、调整职责、健全组织、转换职能”的措施。各乡镇农民体育协会挂靠在有关主管部门,明确由在职领导担任负责人,形成了具有行政职能的群众体育组织,为群众体育的开展提供了组织和经费上的保障。

3.乡镇之间加强了协作

小城镇之间的沟通可分为纵向沟通和横向沟通。纵向联系能够扩大处于高层次城镇的职能范围,如县城镇的某些职能和影响可以通过中心镇、乡镇乃至村镇向更大范围传递、中介、放大和渗透;乡镇之间的横向联系主要表现为相同层次的小城镇之间在经济、文化和群众体育等方面的交往、协作、互补。每个小城镇都形成了作用于内部和外部的两种职能,形成了彼此之间错综交叉和文明扩散的共同领域,主要形式是邀请其他镇参加比赛,或共同组队参加上级比赛。

(二)小城镇体育管理的组织领导体系

小城镇体育的管理包含了政府和社会对小城镇体育的管理以及小城镇内部的管理两个层次。小城镇体育的组织领导体系包括领导体系、协调体系、操作体系三大组成部分,县、镇、村三个层次。各体系各层次具有各自的职责,发挥着各自的作用,促进了小城镇体育的健康快速发展。

四、结论与建议

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小城镇体育的发展必将成为新时期我国群众体育和全民健身的热点,为了充分发挥本文所架构的小城镇体育管理基本框架的真正作用,今后应认真做好以下几点:(1)强化基层体育管理队伍;(2)加强政策、法律、法规建设;(3)加快体育设施的建设,创造良好环境;(4)建立市场机制,提高体育效益;(5)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的建设;(6)要以农村体育为基础、以城市体育为参照系;(7)以农村传统节日为契机,推动小城镇体育发展;(8)积极调动和发挥小城镇企事业的作用;(9)加强小城镇体育理论研究。

中国小城镇体育发展将推进中国体育现代化的进程,以小城镇为重点,以乡镇企业为主,发展区域性体育,对推动农村体育以及21世纪前10年我国体育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小城镇体育的研究也将是今后中国体育社会科学界研究的热点。

参考文献:

[1] 秦椿林.当代中国群众体育管理[M].北京:人民体育出版社.2006:206-226.

[2] 刘德佩.小城镇体育发展研究[N].中国体育报.2003.11.1.

农村社区主要特点范文5

重庆;城乡统筹;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并轨

[中图分类号]R197.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646(2011)03-0031-03

一、目前我国基本医疗保险体系概况

我国基本医疗保险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构成,分别从制度上覆盖城镇就业人口、城镇非就业人口和农村人口。

虽然城乡医保统筹是改革的大趋势,但是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保并轨运行并非完全适用。一些试点地区在实施一年后选择了退出并轨运行,将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保分别交给卫生、社保部门管理。国家宏观层面,新农合目前由卫生部管理,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由劳动保障部负责。从各个试点地区的管理来看,也不尽相同,运行效率有差异。

二、重庆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调查

1.重庆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本概况

重庆市作为国务院城乡综合配套改革实验区,对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率先进行了一系列探索和改革。

2007年7月10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随即重庆市政府印发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决定依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已经形成的较完善的管理体系和经验,开展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

2009年10月1日,重庆的江北区、九龙坡区、南岸区、永川区和南川区启动试点工作,2009年试点区县达到80%以上,2010年全市建立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重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过4年多的发展,已覆盖1800万人口,形成了较完善的管理体系。依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平台,通过增加模块,完善功能,建立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有利于整合公共资源,减少重复建设,统筹城乡社会事业,均衡公共服务。

2.重庆市调研区县个案典型分析

我们结合重庆各个区县最近几年GDP情况,选择了重庆江北区、黔江区、彭水县作为重庆市经济水平的上、中、下三个层次的代表作为我们的调研目的地。(2009年江北区GDP总量在重庆40个区县中排名全市第7,人均第6;黔江区总量排名全市第28,人均第20;彭水县总量排名全市第33,人均第33。)

(1)重庆市江北区案例

江北区作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区,从2007年起,将新农合并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从管理体制、城乡居民的保障待遇上实现了城乡统一、均衡。

①筹资标准

一档筹资标准140元,每人每年缴费20元,政府补贴120元。

二档筹资标准240元,每人每年缴费120元,政府补贴120元。

②住院报销比例(%)

③江北区居民合作医疗特点

I参保居民就医选择权大

江北区将就医选择权完全交给参保者。参保居民就医时,不需向管理机构申请在指定医疗机构就医,除了自由选择在本区定点医疗机构外,区外的公立医疗机构也可自由选择,不需事前申请。

II突出未成年人保障

在成年人报销比例基础上增加5个百分点,住院封顶线最高10万元;在原有5种未成年人重大疾病的基础上增加癫痫等3种,比成年人多5种,门诊报销比例为65%,封顶线上调至2万元/年,为成年人的2倍。

III医保管理信息化

江北区构建了信息管理模式,利用了就医管理网、城乡居民参保录入网、公众信息网三个网站的功能,严格把关基金的支付,确保居民医保基金公平、合理的运用。

(2)重庆市黔江区案例

黔江区于2000年获得世界银行贷款,进行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实验探索,由于效果良好,于2003年成为国务院新农合首批试点的区县之一。并在随后加入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试点区县。

①筹资标准

一档筹资标准100元,每人每年缴费20元,政府补贴80元。

二档筹资标准200元,每人每年缴费120元,政府补贴80元。

②门诊补偿标准

③住院报销比例:

④黔江区居民合作医疗特点

I政府主导

黔江为全国首批新农合试点地区之一,到现在的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政府主导都是其主要特点。

II固定补偿比例和直接减免相结合

由于过去先由农民垫付,再到乡农合办报账,影响了农民的参保积极性。为了农民方便操作,黔江现在采取了固定补偿比例和直接减免的补偿方式。

III健全农村卫生服务网络

2000年,黔江区的乡镇卫生院有1.5万平方米的危房,超过房屋总面积的一半。为解决乡镇卫生院群众“看病难”问题,黔江加强建设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室,健全农村卫生服务网络,方便农民就医。

(3)重庆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案例

相对于江北和黔江而言,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的经济状况较落后,因此研究彭水居民合作医保的运行状况对于全国其他经济较落后地区进行城乡医保并轨试验有一定指导意义。

①筹资标准

一档筹资标准100元,每人每年缴费20元,政府补贴80元。

二档筹资标准200元,每人每年缴费120元,政府补贴80元。

②门诊报销比例

③住院报销比例:

④彭水县居民合作医疗特点

由于彭水县经济发展相对较落后,进行城乡居民医保并轨的时间较短。就目前实施情况来看,效果良好,居民满意度较高。

虽然是重庆下辖区县中较晚推行医保并轨的区县,彭水县也有创新的举措:

I向参保每户发放医保证,内容包括缴费标准、报账比例、报账程序等基本知识。

II收集参保人的手机号,定期向每位参保对象发送参保资讯。

III坚持定期议事、督查、交账制度。截至2009年10月底,全县共支出各类补偿3241.43万元,有63万余人次参保农民受益,参合农民受益率达114%。

三、调研中发现现行体制存在的问题

1.城乡社会保障待遇水平差距明显

从调研小组调研的实际情况来看,农村和城镇社会保障的待遇水平相差很大。仅以江北区2008年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为例,农村居民为1900元/人・年;城镇居民为3120元/人・年,是农村支付额的1.6倍。

2.农村社会保障管理服务能力较弱

农村社会管理服务能力较弱,基本没有专业化的管理队伍和技术,且职能分散在民政、卫生、劳动保障等部门,相互之间缺乏协同配合,无法形成工作合力,多头管理提高了管理成本,降低了管理效率。

3.筹资标准较单一

虽然调研小组进行调研的三个区县都属于重庆直辖市,但是经济发展水平差距较大,鉴于各地经济状况,各地应该根据自身条件设定不同的筹资标准。

从重庆全市看,较低的筹资标准有利于在全市推行居民医保,特别是各远郊区县。但江北区的居民组成区情却是“大城市带小农村”,城镇人口远远超过农村人口,农村人口仅7.68万人,不到全区户籍人口的五分之一,加上处于主城区,这就决定了江北区的城乡居民合作医保选择倾向较高标准更为有利。而相对面,彭水县则选择较低的筹资标准较为合理。

4.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能力建设不足

从调研小组的调研来看,江北区、黔江区、彭水县的定点医院都还不能很好满足参保居民就医需求,特别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较普遍的存在着设备陈旧老化、服务环境较差、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较缺乏、科室设置不太健全、影响诊疗结果等情况。定点医疗机构由于基础投入和管理水平的不足,在医疗质量,服务态度、规范治疗等服务能力建设上不能完全承担居民医保政策取向时,报销补偿向一、二级医院的引导,特别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一级医疗机构的引导,居民不满意,特别体现在居民对医生水平的不信任。

四、思考和建议

1.根据各地制定多样化的筹资标准

由于地理和历史等的多种因素,我国各地的经济水平有着较大的差异,即使是在重庆下辖的40个区县之中,也有比较明显的体现。各地应更加本地自身条件,量体裁衣,制定多样化的筹资标准。对于经济较发达地区来说,相对较高的筹资标准有利于提高居民参合积极性,提高并保持医保覆盖面,为居民的健康提高切实的保障。而对于经济相对较为落后地区来说,较低的筹资标准不会对居民形成较大的经济压力,该地区有经济条件的居民也可以通过商业保险等形式来满足自己的较高需求。

2.扩大两档参保补偿差异

在调查中发现,虽然现行制度提供了不同的参保标准,对应了不同的补偿率和补偿额。但是在补偿率和补偿额的差异不大的情况下,人们往往会倾向于选择额度较小的参保档次,由此会导致医保基金的总量较小,抗风险能力小,增加财政负担,导致医保基金不能长久、健康地运行。

3.提高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和水平

医疗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关系着居民的生命健康。针对居民对医生诊治水平的不信任,医疗机构要提高医务人员的业务能力,同时应及时更换医药器材,切实为病人服务,让民众安心。

4.统筹推进药品监督管理体制、医疗保障体制、医疗卫生服务体制改革

加强农村卫生服务和社区卫生体系建设,提高基层卫生服务能力,为城乡居民提供安全、方便、质优、价廉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落实公共卫生工作。根据影响居民健康的公共卫生服务问题的优先次序和政府财力,确定核心公共卫生服务包,实行公共卫生服务券(卡)制度。

[1]仇雨临,翟绍果.城乡医疗保障制度的统筹衔接机制研究[N].天府新论2010年第1期.

[2]魏众,B.古斯塔夫森.中国居民医疗支出不公平性分析[J].经济研究,2005(12):21.

农村社区主要特点范文6

关键词:乡土文化;城乡一体化;文化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

中图分类号:F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16.011

城乡一体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中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促进现代化建设和实现中国梦的必然要求。近年来,我国城乡一体化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果,特别是经济领域,城乡之间经济科技交流不断加强,资源得到充分利用。然而,相对来说,文化之间的城乡交流显然没有跟上经济的步伐,特别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要求城乡一体化的背景之下,社会的进步单以靠经济的发展拉动显然是不科学的,只有当国家的政治、经济、科技、教育、文化等各方面都能协调发展,才能真正实现国家的现代化和民族的伟大复兴。然而,在强国的组成要素中,文化这一要素常常被忽略。在城乡一体化过程中,乡土文化相对城市文化更不为人们重视和保护。

1 城乡一体化中乡土文化的现状

1.1 乡土文化在中国的体现

迪格儿印第安人有一条著名的箴言:“开始,上帝就给每一个民族一个陶杯,从杯中,人们饮入了生活。”乡土文化就是人类在历史长河中攫取和形成的。同时,它也是一个区别于其他民族的重要标志。在我们这样的农业大国,乡土文化自然是滋生和培育于广大的乡村地区。对于世界四大文明古国来说,农业的发达是决定其文明产生的关键。早在公元前两千多年前,农业在我国黄河地区得到充分的发展,致使国家模型和农业文明开始从我国历史长河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中国从奴隶社会到封建社会,再到现代的社会主义社会,农业的发展始终推动着历史的前进。而在这农业文明中,乡村模式的聚集生活方式,孕育着中国传统的乡土文化。中国乡村文化里,无处不透露这着中华民族人民生活的气息,无处不显示着中国乡村农民的智慧结晶,无处不体现着中国古代人民的精神与气魄。即使是在如今城市化不断发展的中国,乡土文化依然以其独具特色的涵义而无法替代地存在着。在不同的时间内,乡土文化的核心含义――中华民族的品质精神和智慧结晶不会改变,时间只会为乡土文化赋予更加丰富的内涵。

1.2 乡土文化建设成果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经济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基本实现小康社会。同时,相应的上层建筑之――文化建设也取得了相应的成果。改革开放以来,一直以“一手抓繁荣,一手抓管理”的基本方针为基点,在全国范围内形成统一、竞争、有序的文化市场。其中,乡土文化在“十一五”计划中五项农村文化建设措施的指导下,取得了突出的成果:农村基础设施得到一定的完善,形成了比较完备的农村公共文化服务网络;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成果显著,农村文化投入稳定增长;农村公共文化服务的能力不断增强,农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得到丰富;农民自办文化潮流涌起,自办文化繁荣;为适应城乡一体化,城市对农村文化发展的援助机制形成,并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1.3 乡土文化与城市文化二元体结构中的乡土文化

中国现今的经济发展中,形成了以社会生产为主要特点的城市经济和以小生产为主要特点的农村经济并存的二元体结构,从而导致中国出现城乡社会二元体结构。当然,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城乡之间同样存在着文化的二元体结构。城市建设中形成的文化基础设施完善、文化建设成果显著、文化服务系统完备、市民文化参与积极性高、市民文化素质强、文化保护和传承得到政府倾向性扶持的城市文化结构与农村建设中形成的基础设施有待改善、文化建设成果欠缺、文化服务体系不够成熟、村民文化参与积极性相对较低、村民文化素质有很大提升空间、文化保护和传承未能得到行政性机构的重视的乡村文化之间的对比尤为突出。笔者认为的城乡文化一体化并不是要求城市文化和乡村文化要融为一体,而是把乡村文化建设与城市文化建设放在同等的地位,两种文化的投入要以国家绝对的财政支持以避免城市文化与乡村文化因城乡之间经济的巨大差距而导致两种文化在建设中存在不平等的情况,同时,加强城乡的文化交流,互相学习和借鉴。

2 城乡一体化中乡土文化的问题

2.1 乡土文化的基础设施存在着较大的问题,文化发展没有坚定的基石

首先,在国家对乡村等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加大投入之后后,各地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取得重大成果,然而,在文化基础设施逐渐完善的同时,许多设施未能像城市的文化基础设施那样充分发挥其相应的功能,还有一些文化基础设施形同虚设,更有甚者,一些地区的文化基础设施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其次,乡土文化建设的经费不如城市那样充足的,资金缺口大,最终导致某些文化基础设施的建设存在偷工减料的现象。

2.2 村民的文化素质需要更大的提高

在乡村地区,村民文化素质远低于市民,所以,在对待文化建设的价值观上城乡之间存很大的差别。村民对自己家乡的乡土文化重视程度不够,对文化在社会中的重要性的认识不足,是导致乡土文化未能很好的保护甚至遭到破坏的重要因素。再看,参加乡土文化的保护和建设人群主要是老年人,儿童和青年随着社会的发展逐渐开始向城市文化看齐,这样的现象对乡土文化的保护和传承是极为不利的。作为年轻一代的村民未能把自己家乡的乡土文化看作自己的责任,这是文化建设中的最大缺失。

2.3 政府在乡土文化的建设中尚未发挥最好的功能

政府在乡土文化保护和建设中起主导作用。现在,国家提倡城乡一体化,政府在建设城乡一体化的过程中未能充分引导和加强城市地区援助农村地区的乡土文化建设。对于现在的基层机构村委会来说,文化组织建设能力相对薄弱,文化建设的人力、财力、物力有限,不能很好的做好乡土文化的保护和建设工作。同时,镇、县等政府机构又没能真正的下到基层来指导,市、省级政府也只是为适应国家经济城乡一体化而加强与乡村边远地区的经济交流,文化方面的城乡交流相对较少,更不用说引导城市扶持农村的乡土文化的保护和建设。各级政府未能树立正确的文化价值观,没能提供充足的资金投入到乡土文化的保护和建设中,没能积极制定完备的乡土文化建设体系,是政府在乡土文化的保护和建设中最大的不足。

3 我国城乡一体化中乡土文化问题的解决策略

3.1 国家制定相关政策,保证乡土文化的保护和建设

国家是推动乡土文化发展的保障。我国是农业大国,乡土文化是农村文化的代表,只有当一个国家的文化得以保护和建设,才能立足于民族之林。国家必须重视农村文化的发展,为推动农村的乡土文化提出符合我国国情的方针政策,引导国民对乡土文化的重视;国家还要制定法律法规,以规范乡土文化的建设,为保护乡土文化提供法律保障;统筹兼顾,促进城乡之间文化的交流,以缩小城乡文化建设过程中的差距。

3.2 各级政府对乡土文化的重视,是乡土文化保护和建设的关键

政府是乡土文化建设的重要角色。第一,政府必须为乡土文化建设提供良好的文化基础设施作为为乡土文化发展的阵地;第二,政府要对农村地区加以政策性的倾向,为乡土文化建设提供政策支持;第三,政府要为乡土文化的保护和建设提供充足的资金,以保证乡土文化保护和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第四,各级政府之间要加强联系,做到各级政府都能对乡土文化树立正确的价值认识,促进乡土文化的发展;第五,政府要主动承担农村乡土文化建设体系形成的责任,加强政府在乡土文化建设中的服务功能。

参考文献

[1].乡土中国[M].北京:三联书店,1995:39,71,77.

[2]同春芬,党晓红,王书明.农村社区管理学[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