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消费维权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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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消费维权

个人消费维权范文1

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个人消费信贷风险现状

1.借款人信用风险。借款人信用风险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借款人失去还款能力,到期无法按时偿还所借款项给银行带来的风险;另一方面,因为借款人个人信用有问题,虽然有偿债能力,但主观上故意拖延还款或者不还款给银行带来的风险。产生借款人信用风险的原因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尚未建立起一套完善的个人征信体系,商业银行无法准确调查借款人的资信状况,从而增加了消费信贷业务中的违约风险;第二,银行内部管理还存在着一定问题,缺乏消费信贷管理经验,未完全实现消费信贷申请人资料全部上传银行系统联机网络,导致贷款申请人资料无法实现在各银行间的共享,这样就给借款人重复申请贷款提供了可乘之机,同时给商业银行对贷款申请人的真实信用评估带来障碍;第三,消费信贷的贷后监督体制不健全。消费信贷的发放是一个贯穿始终的过程,并非贷款发放掉就完事了,不仅要有贷前检查,贷中审核,还要建立起严格的贷后监督制度,要时时跟踪贷款,对贷款申请人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随时关注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如果贷款监督检查放松就会导致一旦发现风险无法及时补救,无形中加大了消费信贷的潜在风险。

2.法律风险。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目前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这点在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个人消费信贷业务中尤为明显。目前,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属于商业银行法的调整范畴,但商业银行法的法律条款中大部分都是针对法人的,很少有具体针对自然人的,特别是对个人消费信贷业务中借款人出现违约的状况惩罚条款并未具体化,这就弱化了商业银行在开办个人消费信贷业务中的法律保障,使得出现问题后走法律程序带来重重障碍。由于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客户多,贷款金额少且笔数多,在法律法规缺位的情况下,一旦发生违约风险,无形中加大了商业银行的维权成本,导致商业银行在个人消费信贷业务中的风险控制困难加大。

3.操作风险。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由于利益的驱动以及商业银行内部监管的不严密,银行内部一些工作人员会利用职务的便利发放虚假贷款、超权限发放贷款、放松对贷款申请人的资信审查来为自己谋取利益;另一方面,来自外部欺诈风险,由于商业银行一些内部员工业务素质不够,工作缺乏责任心、有章不循,违章操作,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进行诈骗犯罪,如用虚假票据对商业银行进行诈骗、伪造复制银行卡套取客户资金对银行进行诈骗等。

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个人消费信贷风险防范对策

1.建立和完善个人征信体系。商业银行要想顺利开展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就必须建立一个较为完善的个人征信体系,掌握完备的客户资料信息,以便准确的做出放款决策,使自身风险降到最低。在网络化的今天,某一家商业银行仅凭自身的顾客信息资料已无法完成对贷款申请人的资信评价,必须要有一个统一的机构来完成此项工作,目前这一业务由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的央行—中国人民银行来负责,但是人行的数据信息主要来源于客户和银行的交易数据,考察标准太过单一,无法全面衡量贷款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因而应该在人行数据库的基础上进行扩充,可以和企事业单位、税务、公安等部门合作,综合收集贷款申请人的工作、信用、纳税情况、犯罪记录的信息,然后对其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

个人消费维权范文2

发生在钟镇涛等名人身上的破产案在香港已是屡见不鲜,然而对于内地民众而言,“个人破产”还是一个非常新鲜的词语。个人破产在内地尚未列入法律范畴,但是随着内地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飞速发展,“城市负翁”、“负资产阶级”的涌现,个人破产的风险正在潜滋暗长。没有“个人破产法”的保障,市场经济下诸多失信行为频见报端。

据报道,我国法院每年审理的财产给付内容的案件大约有450万件。1993年需要法院强制执行的比例只有30%,而现今这一比例却高达50%以上,被强制执行者不乏社会名流。太平洋建设集团董事长严介和,由于拒不履行企业及个人的巨额还款义务,被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了威慑机制。而上海一位肖律师因拒付法院判决的购房违约金而受到15日拘留,这则新闻足以让听者大跌眼镜。

一方是破产之后的重生;另一方是由失信导致身败名裂,鲜明的个案说明“个人破产法”在约束个人经济信用行为中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在英、美、日等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都在企业破产法颁布之前实施了个人破产法。个人破产制度的完善和熟练运用反映了一国市场化的成熟程度。

在个人破产制度健全的环境下,对于债务人而言,相关法律为他们提供了有效的疏导途径,使其有时间和机会重新积累财富。钟镇涛申请破产的四年中被限制了各种高档消费,并通过勤奋工作积攒了偿债资金,使其最终摆脱了数亿港币的重债压身。对于债权人而言,申请破产者消费受限保护了其权益不会在宽限期内受损,并且能够享受到破产者资产增值带来的赔偿弥补,钟镇涛笑言“彩票中奖也必须要去还债”,这正是体现了“个人破产法”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通过“人性化”的严格法律规定,来实现债权债务双方的共赢,钟镇涛能够摆脱破产早日娶妻,当要感谢这样的法律制度。

个人消费维权范文3

3: 消费者在互联网购买化妆品时,要注意索要发票和购物凭证,核对内容并妥善保存。在消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

4: 消费者长期使用汞超标化妆品,严重的可诱发皮肤癌。北京市药监局提醒消费者在购买染发、脱毛、、祛斑、防晒等特殊用途化妆品时,一定要认准其产品标示及卫生批准文号。

5: 对于如何鉴别进口化妆品,业内人士提示消费者:凡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正规名牌进口化妆品均有相应中文标签,一般会注明产品名称、生产商、制造商、地址、电话等相关资料。

6: 正规名牌进口化妆品外包装上必须有包括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在内的化妆品批号,从国外直接进口的品牌要贴有“中国检验检疫”字样的镭射防伪标识。

7: 正规名牌进口化妆品一般只在商场专柜和定点大型超市有售,绝不会出现在批发市场、私人小店等渠道。因此,爱美的女性千万别贪小便宜吃大亏。

8: 业内人士认为,折扣店里有走私进入内地的进口化妆品,但即使这些化妆品都是正品,由于没有经过内地商,品质和售后服务都很难有保障。

9: 消费者在选购化妆品时,一定要前往产品专柜、指定加盟店等正规渠道购买,这样才能获得正品保障、品质保障和专业的售前售后保障。同时注意索取并妥善保留购物发票(凭证),以便当自身消费权益受到损害时维权有据。

10:消费者在选购化妆品时,不要一味追求大折扣、低价格,应尽量避免形成以上不良的购买习惯,从而保障个人消费安全。同时要积极参与监督,善于识别假冒伪劣、虚假宣传的化妆品,并主动与消费维权组织联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营造和谐的化妆品市场环境做出努力。

11: 电话促销谨防受骗:一些不法商家打着市场上某些知名化妆品的旗号,以新品低价促销等方式,诱使消费者付款购买劣质产品,从而遭受经济损失。

12: 路边推销万万要不得:某些不法商贩在路边向行人推销化妆品,并以“无效退款”、“分期付款”等理由诱骗消费者高价购买产品。消费者在购买之后会发现产品品质低下,效果也与推销员的承诺相差甚远。

13: 家长不要过度迷信宣称不添加任何防腐剂的儿童化妆品,在儿童化妆品中合理使用防腐剂可防止有害微生物的繁殖。中消协和专家都指出,防腐剂对防止儿童化妆品有害微生物的滋生、保持安全性和完整性起重要作用,只要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经监管机构批准的防腐剂,安全性是有保证的。

14:特殊用途化妆品购买需谨慎:如今市场上化妆品种类繁多,给消费者提供了非常多的选择,其中有些化妆品由于宣称具有特定功效而深受爱美人士的喜爱,消费者在购买了特殊用途化妆品后,可以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部网站进行数据查询,如出现产品标注的内容与查询的信息不符,则为假冒特殊用途化妆品。发现有假冒特殊用途化妆品,可以向当地药监部门投诉。

15: 化妆品使用不当,皮肤会变黑:化妆品是用来美容的,但化妆品若使用不当,也会使皮肤变黑。常见的面部黑斑、痤疮、黄褐斑等问题,除与内分泌失调等因素有关外,与化妆品的不当使用也脱不了干系。

化妆消费展望

美容消费

社会的发展使人们的消费需求在不断膨胀。对美的追求越来越成为人们最大的需求之一,所以美容业的市场潜力极为巨大,美容产业的前景极其诱人,只要有女人的地方美容业就能开花,其发展速度比任何行业都要快。根据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对美容行业的调研,全国美容行业现有服务机构近160万家,直接就业者约800万人,间接就业者约140万人,营业收入达1762亿元,并且美容行业每年以15%的速度迅速扩张。从2004年开始,美容消费已成为我国居民消费的热点。

个人消费维权范文4

关键词:团购;网络购物;诚信

中图分类号:F123.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19-0108-02

随着近几年物价飞速上涨,工资保守不变的定律,一个新兴的产业闯入了人们的生活,那就是“团购”。从生活圈中较为熟悉的三五人合伙购物,到通过网络通讯工具联系册中的网络“熟人”相约购物,再到各个大型团购网的出现,在今天,大家端坐家中就能天南地北地直接团上自己心仪的东西了。毋庸置疑,这些平台的存在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快捷和便利,也替“80后”、“90后”这群经常猫在网络上的宅男宅女们本不厚实的腰包节省了不少。但是,任何事物都存在两面性。我们在享受团购带来各种好处的同时,也不得不面对团购过程中诸如网络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团到手的产品的质量及售后,的团购信息的真实、有效性,以及网络团购平台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密性等等诸如此类的问题。尽管近年来中国少部分地方出台了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此进行监管,可在具体实施上仍有不少漏洞,本文就此问题进行试分析。

一、“团购”概述

简单来说,团购就是在网上许多认识或者不认识的人一起购买同一种产品,因为购买数量的叠加,卖家便会给买家一个超低的价格,这个交易过程,就是团购。

团购的出现标志着现代社会的又一进步,更是电子商务的又一发展。近些年随着物价的几度翻番,而大部分的工薪阶层却只能苦守着一成不变的工资,当穿衣吃饭的支出与收入不成正比时,各个团购网站应运而生。超低的价格、琳琅满目的商品和服务无不吸引着人们的眼球。也许正是物价的飞速上涨使得人们不得不长时间地窝在家里而不去外面随意触碰“消费”这根高压线,也正因为如此,团购才会如雨后春笋般涌入大家的视线,深入大家的生活。

由于越来越多的人走进团购,接受并参与这种新兴购物模式,导致越来越多的商家洞察出了无限商机,创办出种类繁多的团购平台,也因此催生了“千团大战”[1]。

二、团购的现实意义和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团购”的现实意义

由于社会的进步,人们的生活节奏加快等原因,使越来越多的“团购”出现在我们的生活中,大家可以足不出户就团上自己心仪的商品或是服务。随着各个团购网站的风生水起,“团购”已经渗透到人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小到图书、软件、玩具、服饰、大小家电及数码电子产品等,大到家居、建材、汽车、房产等价格不很透明的商品,团购还扩展至个人消费、健康体检、保险、旅游、教育培训及各类饮食、美容、健身、休闲等领域。对于参与到团购过程中的消费者、传播消息的团购网站和消息的商品来说,是一个三赢的局面,消费者可以在这个过程中得到比直接去店面更优惠的价格,团购网站可以通过商品的价格差获得利润,商家则可以本着薄利多销的原则赚取更多的利润。

(二)“团购”存在的法律问题

1.团购的商品质量难以保障。当越来越多的人被卷入“团购”浪潮,团购带给大家的不仅仅只有优惠的愉悦,还有不少令人烦恼的纠纷,消费服务缩水、货不对板等等这些倒霉事时不时就会被参与“团购”的人碰上。如一份原价一百多元的午饭套餐,团购价仅为几十元,是原价的三折,就是这样一个诱人的价格使有些本不打算消费的人群抵御不住低价的冲击团了下来,可当去店铺真正消费时才发现菜品的数量和种类没变,只是盘子里的菜看起来比邻桌少了很多;一件原价为一千多元的某名牌服装团购价是一百多元,相当于商家打出了一折的活动,这个价格确实是一个不小的诱惑,可团过收到商品后才发现仅仅为高仿品……

2.网络团购容易引发道德风险,导致经济犯罪发生。网络团购属于网络购物的范畴,容易发生信息不对称的道德风险,加之由于中国的网络团购业务处于快速成长期,团购网站的资信状况良莠不齐,虽然单个团购者的货款不一定数额较大,但众多团购者货款的集合可能不是一个小数目,这对违法犯罪分子是一个不小的经济诱惑,因此,网络团购容易引发通过网络进行的合同诈骗等经济犯罪的发生。网络团购中经常涉及到较为复杂的法律关系,除了存在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外,还有可能产生居间合同法律关系或法律关系。由于网络自身的虚拟性、取证难等特点,在网络团购过程中,消费者应该更加谨慎,在网络团购交易中冷静地分析思考,注意识别被诈骗的风险、产品质量问题及售后服务不完善的风险、个人资料及信息被团购中介泄露的风险等等,并在权益被侵害时依照相关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2]。

3.团购网站良莠不齐,隐患重重。团购网站入行门槛低使得团购网站良莠不齐,团购陷阱、售后无法保障、消费者维权难、缺乏行业规范等种种的问题显现了出来。在社会实践中,常常出现的问题有:知名网站遭克隆,用户被钓鱼,假冒知名团购网站和在线支付网站页面发送钓鱼链接以获取用户的个人资料和网银账号密码信息而获利;商品与实际不符,用户受欺骗;哄抬团购量,造成热抢假象;在线支付缺乏担保机制,资金安全无保;集中爆发的人流量超出商户所能承受的范围,体验度大打折扣;团购企业与商户合作意向不统一,用户消费被歧视;团购企业诚信难测,售后服务无保障;用户非理性购物冲动易产生团奴群体现象;团购缺乏行业标准体系,维权机制尚无;团购用户黏度低,盈利前景迷茫。

三、如何完善团购制度的对策

1.加强消费者自身防御。在团购过程中作为消费的主体,也是弱势群体的消费者要注意加强自身的防御。首先,在参加团购前要先做好市场调查,并且要了解自己要买的商品的价格、品牌以及性能,做到心中有数,才不会被网上的所谓“团购优惠”忽悠。若价格和商场的同类商品相差悬殊,就要怀疑是否是假货,假如不慎被骗,也要及时到相关部门进行举报,避免更多的人陷入“团购陷阱”。 其次,团购时最好选择规模较大、口碑较好的团购网站。团购后留存好确认短信、确认页面,并尽量留存团购内容页面,保留相关消费凭证,以便发生纠纷时有据可依。大额团购更是要谨严,尽量使用第三方支付担保交易的方式或要求货到付款。最后,注意一定要索要发票,发票是交易的凭证,也是消费者维权时的重要证据。

2.加强舆论监督力量。近年来随着网络的普及出现了诸如“人肉搜索”、“微博控”之类的网络名词,团购也完全可以依靠舆论的力量来维持网站和商家的诚信。众所周知,实体的商家只有在消费者中树立起了诚信才能赢来回头客,通过客拉客的途径吸引到更多的消费群体,取得可观的利润。而网络商家因其具有虚拟性,它的诚信也只有依靠网络大众来帮其树立,若出现商品不符等纠纷,同样可以利用网络的舆论来谴责、封杀,让只图利润不讲诚信的商家和团购网站无立足之地。

3.加大团购网站的责任承担。一个正常的团购流程,涉及消费者、网站以及提品或者服务的商家这三方。对消费者来说,无论是要约的发出还是价款的支付,对象都是网站。而对商家来说,无论约定履行的内容,还是最终要求支付价款,其协商对象也都只是网站。在现今的团购模式中,网站已经完全地介入了交易的整个过程,在某种意义上,已经是团购法律关系中的核心。这种核心地位决定了网站并非如很多人认为的那样是居间人,网站实质上是向消费者承诺,如果消费者参加网站组织的团购,则商家将向消费者提供网站公告上所写明的产品或服务。因此对消费者而言这就是一个由第三人——商家,代替网站履行的合同,商家只是代替网站履行网站对消费者的义务[3]。因此,团购网站更应该思考的就是网站的生存问题,不能仅仅在价格上打拼,更重要的是要尽其所能地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在选取商品的同时也要考察商家全方面的品质,除签订有关合同外更要引导商家做好售后的质量保障,并在消费者对商品产生异议时要率先做出保障和维护消费者的举动,因为维护了消费者的利益才能树立起这个网站的诚信,才可以使其网站发展壮大,从而网站获取更大的利润。

4.加强政府监管和引导。每年的“3·15”都会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推出一些交流平台,政府部门可以通过这些活动收集些案例为消费者解读,并多宣传关于网购中需要注意的事项,为消费者指导遇到纠纷问题应如何解决,加强消费者自身的消费辨别能力和解决问题能力,也使其有法可依。保护网络消费者的权益,除了正确的引导外,更需要各部门严格执法作保障,强化外部力量的规制。各级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应加强对网络服务经营者的监督,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应给予制裁。

5.加强和完善网络团购立法工作。中国对网络消费的立法方面暂时还处于滞后状态,这让消费者求解无门,也严重影响了团购市场的健康发展。就立法角度而言,专门针对网购的立法只有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性质上属于部门规章,立法层级相对较低。虽然传统的民法通则、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多部法律仍然可以适用于团购,但是商家对团购不诚信行为承担的多数是民事责任,主要功能是填补损失,一般不具有惩罚性,这导致商家的违法违约成本非常低,与收益相比差之甚远。

面对日益突出的网购纠纷,只有完善立法才能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要针对团购中的霸王条款进行立法治理,尤其是单方排除消费者权利、加重其责任的条款,以防止商家滥用自己订立合同的优势地位,制定不公平的合同条款、为其欺诈行为寻求合同依据。同时,立法加大对商家欺诈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此外,通过法律途径推动建立、完善有效的诚信机制和系统,将其与资质证照、政策优惠等挂钩,促使商家把诚信作为经营的理念,作为市场活动所秉持的原则。

参考文献:

[1] 许丽萍.团购网演变为“千团大战”,虚火旺盛?[J].软件工程师,2011,(2).

个人消费维权范文5

[关键词]大学生;高等教育服务;消费者;知情权

“知情权”(right-to-know),一般是指“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享有的知悉、获取与法律赋予该主体的权利相关的各种信息的自由和权利”。大学生的知情权是高等教育服务领域的消费者知情权。它是以“高等教育服务是高等学校的基本产出,大学生是高等教育服务的消费者”为前提,从《高等教育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推导出的大学生在接受高等教育服务过程中的知情权。即大学生在选择或享用高等教育服务时,获取有关学习与生活的相关信息资料的权利,知晓相关信息的内容、目的、手段和价值的权利。这种权利的价值、内容、行使方式和维护都是高等教育政策和管理需要研究的。

一、大学生知情权行使的价值

1.行使知情权是大学生正确作出消费决策的前提

作为高等教育消费者,大学生从选择高校到毕业选择职业的过程,都需要作出一个又一个的决定,而一切决定的正确性必须建立在大学生和家长获取充分而真实的信息之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完成的活动总是难以得到公平、公正和自愿的结果。特别是由于高等教育消费对于大多数家庭来说,消费成本高,付出的代价大,而且见效时间很长,导致他们在不知情的状况下就去购买教育服务,给消费者带来的不仅仅是经济上的损失,更重要的是一旦决策错误,则救济成本昂贵,甚至没有办法补偿,不能像具体的实物商品一样退货或者更换。

2.行使知情权有助于大学生的顺利成长

在充满丰富机遇的高校,得到更多的信息,便有更多的满足个人要求的发展机会。如果一个大学生没有机会充分获得对个人而言至关重要的信息,只是被动地听从安排,往往会丧失许多实现自身价值、促进个性发展的选择。大学生要主动发展,自然以知晓相关信息作为基础。

3.行使知情权有利于培养大学生的民主意识

大学是追求民主和自由的圣地。民主有三个原则:一是多数决定原则,二是保护少数原则,三是正当程序原则,这个原则实现的前提是参与决策的成员对所决定的事项充分了解与知情。知情权制度愈发达,表明管理的透明度愈高,消费者民主参与的程度就愈高。没有知情权的保证,就难以防止权力滥用,权力把握者就没有监督,民主就不可能实现。同时,主权者不能获得有关信息,也不能作出准确的判断,只有赋予大学生知悉所要决策事项的权利,才会有正义与民主的形成,才能有效地限制管理权力和保障学生的权利。

4.行使知情权有利于提升高等教育服务水平

高等教育服务具有生产过程与消费过程同时发生的特点,大学生既是生产参与者也是消费者,这就决定了服务水平的提高不能只靠高校一个方面,必须紧紧地依靠学生一方,否则,没有学生的配合,教学质量、管理质量、消费环境质量都难以提高。而依靠学生就必须让学生广泛知情,知道该干什么,不能干什么,具备哪些客观条件,有哪些政策,等等。这样才能实现学校与学生之间的交流与沟通,发挥学生在服务生产过程中的积极主动性,增强参与程度和实效性,从而及时化解一些矛盾特别是具有对抗性的冲突和纠纷,达到学校各种资源配置的效益最大化,学生对服务的满意度自然就会提高。

二、大学生知情权行使的现实冲突

1.信息分布的严重不对称

消费者的知情权是商品和服务生产过程中信息不对称的产物。高校是个复杂的多层组织,处于经济、人才和知识的显著优势地位,相对于学生群体有着充分、完全、权威的信息,也是有实力和有手段的信息收集者与传播者。他们知道教育政策、高等教育的发展趋势、学校的真实条件状况、教学质量、各专业人才的需求动态等;而学生对学校的情况和能提供的服务产品数量和质量都知之甚少,并且高等教育服务生产的过程是复杂的:科目多,管理部门多,专业性强,技术程度高,大学生在购买时根本不可能判断其品质,经常处于盲目状态,这样学生与学校在信息享有上明显存在不平等,学生是受学校支配的“弱者”。而学校有时正是利用信息的这种不对称,作出对自己有利而损害学生利益的决策,将低劣的教育服务出售给学生。

2.高校信息公开的内容不够广泛

高校是高等教育服务信息的垄断者,它会经常因为考虑自己的利益或因工作人员的责任感不强而不把应该公开的信息都予以及时公开,比如学生所交学费使用于教育教学上的实际数量一般学校不告知学生,学校在评估中发现的影响服务质量的问题甚至潜在的危机学生也不知晓,从而导致学生在接受服务中毫不知情地就受到权利损害。

信息不充分公开有时是为了暗箱操作,便于作出不公平的决定。比如有的学校不把转专业和专升本的政策、条件和名单全面公布,有时虽然公布但保留少数内部信息,致使学生对程序、规则和结果不知晓,或者知晓的时间滞后,权益受到损害。

3.高校信息公开的渠道拥挤

高校的宽广地域和信息量庞大与信息传播渠道的狭窄不协调是目前普遍存在的客观事实,这就经常使得信息提供主体不能及时、准确、详尽地向学生传递所需要的信息,有的信息学校的确公布了,但知晓的学生却很少。例如,一位著名学者来学校进行学术讲座,学校在某个公告栏中张贴了广告,这对拥有数千甚至上万学生的大学来说,看到的学生总是聊聊少数,而这种信息的时效性又很强,所以即使学校提供了优质的服务,但学生还是没有享受到。在信息告知方面,学校常借口人力不够把必须让学生知悉的信息用公告的形式分布,实际上学生并没有知晓。而有的信息要求学生一定要知晓的,如果学校不履行告知义务,可能产生严重的后果。例如,对学生的处分,特别是开除学籍剥夺其受教育权之类的处分,不及时面对面地让学生知晓,就可能使学生失去申辩的机会,引发官司。

4.高校在提供高等教育服务过程中存在虚假信息的现象

高等教育服务与一般商品生产有相同之处,但又具有无形性、服务的非标准性、消费服务与参与生产的同时性等特点,使得大学生在消费中不仅对信息的真实性和服务质量难以进行判断,而且自己要承担服务质量的风险责任。在现实中,学校为了吸引学生,虚伪不实和误导广告大量存在。如对学校教学条件、教师素质、就业需求做虚假宣传,说某专业有多少教授,实际上这些教授可能是兼职的、挂名的或长期在国外,即使在学校也不给本科学生上课等。有的学校宣传有多少图书资料,实际上很多是过期的废品,这些都对学生有欺骗性。 转贴于

三、大学生知情权的行使方式与原则

1.知情权的行使方式

所谓知情权的行使方式是指“把法定的知情权转化为现实的知情权的具体途径”。不同领域的知情权的行使方式是不一样的。一般而言,大学生知情权的行使方式有4种。一是通过大学的校园网络、报纸、广播、宣传窗、公示栏、发放专题资料等比较固定的途径知悉学校的规章制度、学校新闻、学术动态。二是通过各级会议知情。高等教育服务消费是有组织的集体消费与个人消费相结合,有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与消费者进行信息沟通,例如,院、系召开全体学生大会,讲解学校的政策,辅导员向所服务的班级介绍、说明、讲解学校情况。三是通过向教师询问。学生在学习和生活中经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个别问题,比如想了解某个专业的课程和就业情况,可以去咨询管理人员或任课教师,通过个别的口头介绍或网络邮件了解真实情况。四是通过调查、实地考察等主动方式知悉情况,比如要想了解学生对校园社团的态度,可以通过学生会组织调查。

2.知情权的行使原则

(1)关联性原则。大学生虽然是在某一个具体的院系进行学习,在比较稳定的食宿环境生活,但他作为学校的一员,享有对学校信息的全面知情权。不过,这并不表明学生可以知道学校的一切,他有与校长、老师、管理人员不同的知悉范围,即知情权的行使应该遵循关联原则,只能对相关的人、物和在相关的时间、地域范围内知情。凡是与其发生具体法律关系的情况,他有权详尽得知,无关的内容不得要求对方告知。例如,学校的机密、核心技术、教师的个人材料、学生的毕业证电子注册号码等就不属于每个学生知晓的范围。

(2)及时性原则。由于知情权的行使是其它实体性权利行使的前置程序,所以知情权行使的及时与否对后续权利的行使影响很大。例如,某省专升本考试资格条件中规定,必须要有省级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不能用全国计算机考试合格证替代,这一要求必须在报名资格审查前一段时间告知学生,以便学生有机会参加省级计算机等级考试,否则,使学生错失机会,从而引发矛盾。再比如,新生在人学后3个月内是否获得学籍,是大学生应该及时知情的个人信息。如果学生不知情,没有及时注册取得学籍,他的学习权就会受到伤害,在毕业时还可能留下后患。

(3)选择性原则。赋予主体知情的选择性表明大学生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某些信息知情,这体现了法律对个人自由的尊重与保护。在大学生消费教育服务的过程中,有一些规定、制度是要求每个消费者必须知晓的,如学籍管理规定、考试纪律、学位授予条件等,学生应该熟悉。但还有一些信息是学生可以有选择地知情,学校不必强制学生知道,如转专业的条件和办理程序,那些不想转专业的学生就不必了解。

(4)程序性原则。大学规模的庞大和职能部门的分工要求大学生按程序行使知情权,以防止无序和低效率。当然,首先要告知信息的掌握部门和信息获取的程序,要求尽量走畅通的渠道去获得信息。比如关于学籍与成绩的信息,一般先到院或系学籍管理教师处了解,遇到疑难才到教务处核查,否则,每个学生都直接到教务部门,就容易造成信息需求者拥挤而耽误时间。

按程序知情还意味着有时要给予一定的告知时间。有些问题涉及多个部门,具有复杂性、多样性,相关信息的提供有一个收集、整理的过程,合理的、必要的预留时间是需要的,此时双方要合作与配合,不能由于情感干扰而影响知情权的实施。

确立知情权行使的基本原则,既是为了保证大学生达到知情的目的,也是防止滥用知情权的需要。遵循原则有利于保证知情主体和信息掌握者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受对方的侵犯。

四、大学生知情权的维护

1.高校要树立服务理念,保证大学生的平等地位

知情权的生成和发展是平等观念和平等制度得以现实化的重要标志,知情权的充分行使是平等权的必然要求和逻辑延伸。在高等教育管理中,长期过于强调集体利益,好像大学是国家的,可以不知情而放心,个人是大学的管理对象,不能追求个人需要与权益。这种观念与高等教育的服务观是相悖的。从消费者的权益保护角度看,提供服务和消费服务的双方对服务相关的事情有平等全面了解的权力,否则,表象的平等必然会掩盖实质的不平等。只有平等,才能充分获取信息;反过来,只有充分得到信息,教育服务消费者才能获得平等地位。

2.建立高等教育服务信息公布制度,拓广信息传播路径

我国法律中关于保证公民知情权的规定是不充分、不完整的,教育服务消费知情权的立法目前更是空白。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先建立高校信息公布制度和新闻会制度,通过校务会议确定信息定期公开的原则、范围、内容、行使方式、损害责任与救济途径,促使高校依法主动公示,履行告知义务。告知义务一方面是要把高校自己知道的应该让学生知悉的情况无保留地告诉对方,另一方面,要保证不向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包括不得欺诈和不向对方做错误陈述,不致使对方产生错误的理解,不隐瞒对对方不利的情况,等等。为了规范信息公布,做到信息畅通,必须充分利用现代网络技术,加快校园信息化建设,使得每个学生能凭借自己的学籍身份信息卡平等自由地获取所需要的信息。

3.增强大学生的维权意识,指导其学会信息请求

长期以来,学生关心的是自己是否有机会在激烈的竞争中上大学,一旦进入大学,对大学内的很多情况就不太关注,认为一切只能听其自然,无可奈何,没有知情意识和维权思想。从法理上讲,维护自己的权利就是维护社会的正义,在维权方面忍让不是美德,是对社会的犯罪。大学生是文化素质比较高的消费者,应该具备主动收集信息的能力,发挥自己的力量去维护知情权。学生必须明确:自己才是个人利益的最好维护者。

4.完善监督机制,加强媒体对高校信息的监督

信息占有者在没有利益诱惑和外力的干涉下,总是容易疏忽信息的公布,而导致客观上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所以,在高校管理活动中,政府要给学校压力,规范政策公布,防止虚假信息。比如必须要求公示各种消费收费的审批文件、用途,学生书籍费的收缴结算帐目等。

新闻媒体是帮助学生知情和监督学校公布信息的重要工具。按其使命来说,新闻媒体是社会公正的捍卫者。监督是新闻的一项基本职能,是保持社会正常运行的重要手段,是监督公共权力的有力武器。从实践来看,被新闻媒体予以披露关注的事件,往往能得到妥善的解决。对于学校隐瞒信息和提供虚假信息的事件,新闻媒体要积极曝光批评,对其他学校起到警示和预防作用。

个人消费维权范文6

关键词:服务收费;金融消费;维权

最近,中央编办批复人民银行组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并赋予其拟订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监督管理制度的权力,受理、调查和调解金融消费投诉、开展监督检查、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等职责。标志着我国金融消费维权进入了一个新阶段。银行业服务收费是金融消费的主要内容,为了解商业银行服务收费情况和存在的问题,近期人行株洲中支对辖内11家商业银行机构服务收费情况开展了专题调研,走访8家机构,向银行机构和个人客户共发放有效问卷236份,全面掌握了辖内商业银行服务收费基本情况。调查发现,近年来商业银行服务收费已被普遍重视,收入迅速增加,增速超过了经营总收入增长,商业银行在盈利渠道上逐渐突破了存贷款利差的单一模式,服务收入已逐步成为商业银行新的利润增长点,促进了商业银行收入结构优化。但我国目前银行服务收费不规范、不透明、不合理等现象已成为制约其发展的“瓶颈”,也遇到了来自社会公众的强烈质疑,尤其是作为银行金融业务的消费者,对日益增多的服务收费项目表现出强烈的不理解与抵触情绪。本文总结了目前商业银行服务收费标准的不合理之处,分析了其收费的主要动因。并针对存在的主要问题,从金融消费维权的角度,提出了政策建议和改进措施。

一、 银行服务收费现状

(一)收费收入迅速增长。一是中间业务收费收入增长快于经营总利润增长。以参与调查的工农中建四家国有商业银行为例,2011年四家国有商业银行株洲市分行中间业务收入达555亿元,比2007年增长155%,年平均增长2625%;经营总利润2011年为1014亿元,比2007年增长98%,年平均增长1857%,中间业务收入比经营总利润年平均增速高768个百分点。二是中间业务收费收入占经营总利润比重增高。工、农、中、建四家国有商业银行株洲市分行2011年中间业务总收入占经营总利润比重为5473%,比2007年末提高了1223个百分点(见图一)。

(二)收费项目不断增加。商业银行收费项目从过去单一基本结算业务收费扩展到对非基本结算业务、国际结算业务、业务、咨询业务、银行卡、托管业务、电子银行、担保承诺、保理等业务的全面收费。2011年底,株洲市五家国有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平均收费项目分别高达553项、168项和116项。其中,收费项目最多的是中国银行株洲市分行,有880项,仅国际结算及对外担保业务就有160项收费,收费项目最少的是光大银行株洲分行有23项。

(三)收费内容快速拓展。近年来,随着金融产品的大量出现,银行收费又增添了新的内容。如银行理财产品:部分理财产品公布的收益率中并未扣除费率;有些银行虽标明产品的费率和收益,但实际上银行结算时,会扣收近1%的扣除费率;再如各商业银行在对公业务的银行账户管理,除收取账户的开户费,还收取账户的维护费、信息变更费、印鉴变更费、账户查询费等费用。

(四)收费方式不断创新。新的金融服务手段的出现,成为银行收费的新亮点。如近年来出现的名目繁多的银行卡以及银行卡功能的增加成为新的收费方式。银行可以直接扣收银行卡年费、交易手续费、小额账户管理费、代收、代付等费用。又如银行和企业签订的第三方支付协议,也成了银行向客户收费的新手段。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收费标准难以获得消费者认同。根据客户调查问卷情况反映,消费者反映不满意较为集中的几个服务收费项目有:银行卡年费、ATM机跨行取款费、异地存取款费、小额账户管理费、工本费、挂失费和短信费等,这些项目大多收费在10元至30元之间,部分消费者甚至认为有些项目不该收费。超过6成参与调查的消费者希望通过加强监管,整顿商业银行经营秩序,制定统一规范的收费标准,促使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合理收费。目前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费标准参考的主要是2001年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以及2003年银监会与发改委联合制定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但它们对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定价的规定不涉及具体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价格水平或浮动幅度,定价自仍然在商业银行手中。商业银行一直表示收费标准是基于运营成本考虑,这无可厚非,但运营成本是如何计算的,收费价格又是依据什么定出来的?而且不同银行为什么有如此大差距等,令消费者困惑不已。商业银行定价标准既不需要经过国家有关部门审批,也不需要经过公众听证环节,更不会与消费者磋商,只要通过窗口公示就能自主收费,且收费项目越来越多,基本上只增不减,从2003年的237项增加到2011年的914项,增长28565%,令消费者难以接受。

(二)同类项目行际收费差异较大。如个人网银跨行转账交易,株洲市五家国有大型银行按交易金额05―1%不等。其中,收费最低的是建设银行,按每笔交易金额的05%,最高25元收取;收费最高的是中国银行,按每笔交易金额的1%,最高100元收取。又如ATM机同城跨行取款手续费,工商银行每笔4元,而长沙银行和华融湘江银行不收费,大多数银行收2元,其中,中信、光大和兴业银行株洲支行,每个月只收取前2-3笔取款手续费,后续不收。再如短信服务费,大部分银行收取每户每月2-5元不等的服务费,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长沙银行和华融湘江银行则不收费。还有个人按揭贷款工本费、信贷额度占用费、贷款承诺费等,有的银行收费,有的银行则不收,中小金融机构不收费居多,且收费标准不一。

(三)借道中间业务变相提高贷款利率。一是“利改费”。如某商业银行株洲分行中间业务收费管理规定,个人消费经营类贷款要保证一定额度的综合收益率,综合收益率高于实际贷款执行利率的收益部分可作为个人理财业务收入,即实际贷款利率不上浮,而将议定的上浮利率部分利息折算成个人理财费、财务顾问费等中间业务费用收取。此类协议颇带强制性质,对于借款人来说,虽然没有增加总融资成本,但是借款人并非需要银行提供此类产品和服务,银行也并没有实质性的提供相应服务,不符合金融市场公平交易、质价相符的原则。二是“转嫁费”。部分银行在办理按揭贷款时,按照贷款金额的1%―5%向开发商收取按揭贷款手续费,部分开发商甚至将费用转嫁给消费者。从问卷调查的情况来看,357%的消费者均反映贷款业务存在费用转嫁现象,业务收费偏高不合理。

(四)收费定价机制尚不健全。参与调查的11家商业银行明确标注执行政府指导价的仅限于传统的7项人民币基本结算类业务,其余95%以上的收费项目执行市场调节价,给了商业银行收费很大的想象空间。一方面,商业银行追逐利润最大化,加上对资金来源和运用高度关注,中间业务往往作为附属打包产品用于主营业务拓展,从而难以判定其自身价值,影响定价准确性;另一方面,银行定价机制不透明,缺乏与消费者充分有效沟通,没有建立消费者磋商机制,收费的适当性未经相关部门论证或第三方机构独立评估,定价基准有时往往难免有失公允。商业银行每次收费的基本程序都是由收费银行以公告的方式告知消费者收费项目、金额和起始收费时间,收费主动权完全掌握在商业银行手中,消费者只能被动接受,商业银行的这种做法,从多方面损害了消费者的正当权利。据调查,475%的客户认为“市场机制不完善,定价过程不够透明”是银行中间业务收费存在的主要问题;493%的客户认为各商业银行“收费标准不一,同一项目差距大”导致消费者难以理解和接受。

(五)服务收费不透明。首先是定价机制不透明,缺乏与消费者的有效沟通,收多收少怎样收都由银行说了算;其次是收费标准不透明。虽然各家商业银行在收费前均在相关营业场所和银行网站公示,但普遍存在公示时间短、渠道单一、信息受众度低,张贴告示不醒目、范围涵盖不全等问题,或者虽然公示,但复杂的文本、冗长的陈述让消费者难以读懂,无法准确及时获知收费详情。756%的消费者反映是通过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告知的途径了解中间业务收费情况,说明大部分商业银行通常是一线人员在为客户办理业务时才临时告知收费标准。即使是窗口告知,部分银行工作人员还存在告知不全面和不充分或怠于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况。调查有2141%的客户反映银行中间业务收费是扣费后才获知。

三、收费出现乱象的原因

(一)监管部门监管不力。一方面监管部门人民银行、银监会和发改委在商业银行服务收费问题上采取了极其宽松的政策,未明确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将服务收费自直接授予各商业银行,导致乱收费现象愈演愈烈;另一方面,商业银行服务收费的审批权、处罚权没有明确,对已经发现的违规收费,也未见公开报道具体的处罚措施。由于违规成本太低,对商业银行的约束十分有限。

(二)国内银行业竞争不充分。一方面由于竞争压力小,特别是国际同行的全面准入和同条件竞争目前还无法实现;另一方面垄断程度高,虽然国内银行家数不少,但准入条件高,经营体制相对垄断,竞争不明显,不充分,商业银行重收益轻服务,在保障和服务上都相差不大,在收费项目及金额上相互竞争,基本上只增不减,消费者没有多少选择的余地。

(三)消费者缺乏话语权。收取门类繁多的费用,究竟提供了哪些配套的相对应的服务?定价的依据是什么等,令消费者感到困惑。窗口公示未予以具体解释,只是笼统解释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总行中间业务收费管理办法,根据项目的性质、工作范围、工作难度、投入时间、责任大小、行业惯例等因素确定。说白了就是霸王条款,消费者对银行服务收费的标准和项目没有选择空间,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只能被动接受。

四、规范服务收费维护金融消费权益的建议

(一)树立以人为本的经营理念。商业银行作为企业,必须关注客户的感受与市场反映。在中间业务收费问题上,不能因为消费者的反对存在部分不合理因素,或者认为这些反对无法阻碍其收费就漠视乃至蔑视公众感受。若不能取得广大消费者对中间业务收费的理解与认同,就不能较好地维护客户感情,最终导致消费者选择的转向,使银行的收益难以得到真正提高。商业银行为追求短期收益的快速提高,高密度地对中间业务项目增收费用,无视消费者的经济承受能力与心理感受,是明显的短视行为。只有充分关注顾客的利益和市场的反映,才能真正体现以人为本的经营理念,实现企业可持续长远发展目标。

(二)制定科学合理的定价机制。允许民间资本办金融,引进适当的价格竞争机制。在成本可控的基础上,商业银行应充分考虑自身所承担的社会责任,提高科学定价能力。尽量解决方案出台之前的合理性问题、方案出台过程中消费者的知情权问题、方案出台之后的消费者磋商机制问题。对同质化和社会影响面大的基本服务实行免费或较低收费策略;对能够为客户提供高端增值服务的产品及服务可采取较高的收费策略;对一些技术含量低、投入成本相似的服务收费标准应尽可能在一定浮动范围内平衡收费标准。此外,针对弱势群体,应采取必要的收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三)形成齐抓共管的市场监管合力。一是针对目前市场收费多头监管与监管真空并存的现状,可考虑由发改委、人民银行、银监会成立“金融消费权益保护中心”,明确各自监管职责,完善中间业务收费相关制度,健全信息交流共享机制。二是加强行业自律。要求商业银行详细披露每一项中间业务收费的原因、成本、定价方法、收费标准等具体信息,引导公众从市场化角度辨证地看待银行中间业务收费问题,争取换位思考和理解支持。三是社会监督。一方面通过事前公示、网上公示、营业场所张贴告示等方式,确保客户的事前知情权和消费选择权,让消费者在消费之前能够货比三家;另一方面,与消费者加强沟通,通过公开听证会等方式,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逐步建立起消费者磋商机制,确保收费的公开、公平、合情、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