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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区的主要形态范文1
2010年底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把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作为一项重大任务。农村社区建设作为统筹城乡发展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个重要载体,正在全国各地深入推进。特别是北京、河北、浙江等地率先着手编制农村社区规划,以新理念、新思路、新标准指导农村社区建设,努力将其打造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北京:新农村社区公共设施和服务将纳入城市管理体系
“十一五”期间,北京新农村建设已在该市全面覆盖,农村通了大路、装了路灯、安了宽带上了网。靠近新城和镇区的村庄中,城市管网和基础设施、公共交通都延伸到村里。为了将新农村建设在向更高阶段推进,北京的设计者和管理者又将目光放到了软件上。目前,该市正在编制《北京市新兴农村社区规划编制指导意见》,对村落进行社区化管理,与市区水平相同的管理和服务,都将深入村里乡间。2011年,北京将试点10个新农村社区。
据介绍,新农村社区与传统农村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人口集聚、基础设施配套、主导产业、管理体制、社区功能和生活方式6个方面。今后,农村社区的医疗服务、教育、体育、文化设施和服务都将纳入城市管理体系,政府相关部门将提供稳定的、统一的、标准的服务。例如农村社区将像城市中的小区一样,规划出停车位,社区内设立保安,“片儿警”、“片儿医”和医疗流动车、社区调解员和清洁工等都将入驻社区。但新农村社区并不是让农民全上楼,传统村落中的袅袅炊烟、鸡犬相闻、田园牧歌在未来很久一段时间里仍会存在。此外,北京还将在此前大兴区进行的“封村”管理试点基础上,通过更多试点,制定出一套龙头体系,对于农村中应该怎么规划、怎么建设、要配套哪些软件设施都进行规范,实现公共设施管理权的覆盖。
■浙江:打造15分钟农村社区生活圈
早在2008年,浙江省在推进农村社区建设时就明确提出,争取用5年左右时间,在全省建立集管理、服务、教育、活动等功能于一体的1200个 乡镇社区服务中心、15000个村级社区服务中心,提供社会救助、社会保障、卫生计生、司法调解、公共安全及证照办理等服务。为了对每个农村社区范围、中心进行空间确定,2010年5月,《浙江省城乡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农村社区布局规划编制的指导意见》出台。
对于农村社区的布局,《指导意见》提出,要按照管辖人口适度、区域相对集中、服务半径合理、资源配置有效、群众充分自愿为规划原则,明确农村社区设置的主要类型及次要类型,即“一村一社区”或“几村一社区”。针对农村社区人口密度较小、道路条件相对较差的实际情况,确定一个农村社区以1000~5000人、农村居民出行15分钟为宜,这样既可以防止规模太小、资源配置过于分散,又可以防止人口规模太大、地域范围太广,不利于方便群众办事。《指导意见》提出,要利用农村社区现有的村级办公服务场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文化室、学校等设施,加以整合利用,建设社区服务中心。相互比邻或杂居,且人口规模小于1000人以下的村,提倡两个村或几个村联合组成一个社区,以利提高公共财政和基本公共服务配置的效率。
■河北:农村新民居保持传统风貌避免千村一面
农村社区的主要形态范文2
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从无到有、从试点到扩面,在各地如火如荼地推进。尤其不少农业大省、大县,纷纷以城镇化理念改造农村,以公共服务社会化覆盖农村,把若干个村通过规划整合而建成新的农村集中居住点,引导农民搬迁上楼居住。各地试点探索出了村落自组织、村社合一、企业带动、移民搬迁、联村建社等多元模式,积累了一些成功经验,同时衍生不少亟待解决的矛盾和问题。一些地方的农村社区化在“好得很”与“糟得很”的争议中曲折行进。
在新挑战、新要求下,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何去何从?如何走出一条生态、生产、生活契合,就业、服务、管理并举,自然、文化、历史和谐的健康发展之路?多地仍在探路,未来任重道远。
谨防走向“形象工程”
一些地方的农村社区历经多年发展,确实大大改变了昔日村落的落后面貌和人居环境,然而,也有相当多的地方路子走偏,步子踩空。有的不尊重农民意愿,不遵循乡村与城市生活空间和文明形态的不同运行路径和发展规律,盲目规划,片面模仿,以行政化、运动式、“一刀切”的强势推进撤村并居,大拆大建,恨不得一夜之间消灭旧式形态的村庄而代之以集中居住、整齐划一的楼群小区。
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2015年在完成针对全国农村90个社区、1789位农户的调研后,发出预警:谨防农村社区建设走向形象工程。
调查发现,社区建设上政府主导,农民、社区参与不足,存在“外生强内生弱”的困境;社区发展惠民不足,在促进就业、提高收入方面的效果有限,面临“重建设轻发展”的困局;社区管理定位不清,面临“有机构无机制”的难题;社区公共服务欠缺,面临“重短期轻长远”的问题。
农村社区建设主要出于“政府政策规划”的占比为67.42%,出自“农民自发要求”的比重为15.73%,还有“产业发展或公共工程建设需要”占比是16.85%。而对于社区建设的主导力量,主要是政府主导社区建设,占比为57.3%,其次是村集体的占比33.71%,而企业或其他因素作为主导力量的占比为8.99%。可见,当前农村社区建设主要依靠政府主导的“外力推动”,农民参与程度较低,难以汇聚“内生型”发展力量。
从就业机会的变化情况来看,在1789个农户中,60.67%农户认为入住农村社区后就业机会没什么变化,33.64%的农户认为入住社区后就业机会有所增加,还有5.69%认为就业机会减少。可见,社区建O对增加农民就业机会的程度有限。
此外,集中建设的新型农村社区在当前并不适合所有地区,在山东、河南等平原地区土地流转比较多的地方,适合搞社区。而在丘陵地带,农业机械化难以大规模开展,如何实施,有待进一步探索。
不可否认的是,地方政府都有发展的要求,主要领导的任期就那么几年,要建设新农村,需要看到直观的效果,形式化的东西随之产生。但也要认识到,一定要看到新农村建设的趋势和方向,不能因为有形式化的东西,就全盘否定,一棍子打死。
土地问题不容忽视
近年来,违规占地进行农村社区建设的报道也时常见诸报端。中部省份中,湖北省查处违规用地的力度较大。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多次表示,城镇化必须依法依规推进,坚决打击占用耕地进行开发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从2013年起,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就采用卫星图片执法技术,通过比对卫星图片的变化及时发现违法建设。但国土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遇到诸多难处,一是违法用地制止难,二是执法到位难,三是处罚到位难。一方面,国土部门没有强制权力,只能要求对方停工,一旦风头过后违法建设项目就很快死灰复燃;此外,在查处的违法建设中,违法主体的背后时常都有地方政府的影子,处罚起来异常艰难。
实际上,新农村建设中土地问题的实质,是城乡总体规划与土地总体利用规划之间存在不匹配、不协调。城乡总体规划是地方政府、规划部门以及专家学者集体设计的规划,而土地总体利用规划是对该地域的土地性质的界定,比如这块地是耕地还是建设用地。在基层暴露出的一大尴尬现状就是,地方政府在进行项目规划时,往往并未与土地部门协调,其中建设用地是否违法只能留待事后追究。
此外,基层普遍反映的土地审批时间过长、流程复杂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妥善解决,尽管一些地方的国土部门正着手研究下放部分权力,减少审批流程,尽量减少其中的矛盾,但效果并不明显。
自2006年试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已在全国大部分地区推开,作为解决建设用地紧缺的这一制度创新,被部分地方政府异化放大和突破利用,盲目实施大规模撤村并居。
按照规定,增减挂钩项目区应在试点市、县行政辖区内设置,封闭运行,有些地方却违规有偿流转建设用地置换指标。此外,增减挂钩周转指标3年内应归还,而实际执行中许多地方拖延复垦归还耕地。据国土资源部调研组对24个试点省份调研,有的地方政府、开发商与国土监管部门串通作假,拖延复垦耕地,有些只是推平了事,其中布满建筑垃圾,无法耕种。
公共服务体系亟待理顺
在一些地方,乡村公共服务资源短缺,且更多地向县城集中,或向少数试点乡镇、先进村倾斜,大量新型农村社区被边缘化、空心化,很难享受到均等化的公共服务,沦为“两不管”“两不靠”地带。
在重庆某地,2011年4个行政村撤村并居后,建立了一个农村社区,户籍居民有8000多人。这里出现了城乡福利、公共财政投入“两不管”的问题:因为不再是行政村,就享受不到国家对农村道路、水窖、农网改造、农田灌溉等资金投入;又由于不是城市社区,因此得不到城市道路清洁、园林绿化、路灯建设等资金投入,成为“上不靠天、下不沾地”的空白地带。这个社区工矿企业很多,外来的务工人口有1万多人,但是在撤村并居之后,成了“几不管”的地方,“悬在半空中”。一些居民点通路、通水的问题长期没有办法解决,群众意见很大,经常上访。
在一些地区,因为征地、招工等原因,部分农业人口转成了非农业人口,失去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后,他们在参与村内事务、享受村内公共服务方面面临种种问题。外来流动人员则更尴尬,虽然为当地农村的发展作出了很大贡献,但在身份上始终是个外来人口,难以享受村内居民的福利待遇,子女入学、医疗卫生这些最基本的问题,解决起来都颇费周折。
近些年,一些发达农村社区涌入大量非户籍人口,原有社区难以提供足够的公共服务来满足非户籍人口需求,这就产生“僧多粥少”的矛盾,造成了“同村不同权”。
新型农村社区对农民有无吸引力,农民进入后能否形成一致的认同感、归属感,这些都取决于新型农村社区有形公共服务和无形公共服务的建设。如果新型农村社区的道路交通、水电设施、活动场所、购物商店,以及垃圾处理和通信宽带等硬件服务都超过村庄社区,如果新型农村社区的孩子上学、看病就医、卫生防疫、社会保障、就业培训等软件服务也与城市社区接近或同水平,那么,农民就会自愿向新型农村社区聚集并主动接受市民化改造。如果说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是政府引领农民迈向城乡一体化的帆船,新型农村社区的公共服务就是驱使这艘帆船破浪前行的动力。
农村社区的主要形态范文3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文化发展总体上呈现两大特点:一是农村文化发展滞后于农村社会经济发展;二是农村公共文化滞后于农村私性文化的发展。对于农村文化发展落后于农村社会经济发展,人们并无异议,但是对于农村公共文化落后于农村私性文化发展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乡村伦理道德衰败
改革开放以后,农民取得了土地的自主经营权,原本依靠强制性集体生产和意识形态教育维持的农村集体主义逐渐消解;尤其是解除城乡之间的人口流动的樊篱以后,农民开始离开土地大规模进城务工,城市成为他们工作的主要场所。农民逐渐从原有的家庭、亲缘、社区的权力下解放了出来。恰如阎云翔所言,“集体化终结、国家从社会生活多个方面撤出之后,社会主义的道德观也随之崩溃,既没有传统又没有社会主义道德观,非集体化之后的农村出现了道德与意识形态的真空。与此同时,农民又被卷入了商品经济与市场中,他们便在这种情况下迅速地接受了以全球消费主义为特征的晚期资本主义道德观。这种道德观强调个人的权利,将个人欲望合理化”。农村社会不仅公德败坏,农民的私德也出现了危机。近些年,农民的离婚率急剧上升,打破了农民婚姻家庭一贯的稳定形态,农民的性观念、婚姻观念、家庭观念和养老观念也随之发生着深刻的变化。原来农民对婚前说三道四,如今外出打工农民婚外同居、农村女孩进城“做小姐”、城市“下乡”、农民婚丧的脱衣舞表演已屡见不鲜,农民对此也见怪不怪了。农村公共事业无人关心
“无公德的个人”只想获取不想给予,农民难以在公共事业上形成有效合作。在农村税费改革之前,农民还因为税费的关系参与村庄的选举,如今农民连村庄选举这样的公其事务也不愿意去参与了。当人们在行动时,总是要问自己“我能从中得到什么好处?”于是,人际关系也因此变成待价而沽的交易关系。正是因为过分注重这种交易关系,以至于把社会关系也量化为金钱的形式。农村社区邻里之间曾盛行的互惠性换工、帮工、互助已逐渐消失,金钱成为维续人们之间关系的主要“砝码”,也是衡量一个人社会地位和社会意义的主要“准绳”。
农民在日渐功利化的同时,也日益原子化、疏离化,使得传统社区公共生活走向瓦解;由于各种理性计算因子开始渗透到农民的生活逻辑中来,其行为充满着越来越多的变数而无法进行有效预期。 “农民善分不善合”不再是一个争论不休的价值判断问题,而是当下农村社会的现实写照。
村庄公共舆论消解
“舆论压死人”在传统的熟人社会发挥着规制人们行为的作用。一旦人们感受到了“人言”的“可畏”,舆论惩罚的威摄力就生效了,个体在公共领域做事情也就有了“分寸”。然而,在一个日益开放、认同日渐减弱的乡村社会里,村庄公共舆论对于人们行为的影响越发显得乏力无效。农村舆论形式上似乎在趋向尊重他人的个人权利和隐私而显得更加包容,实质则是公共道德力量的式微或消解。诚如贺雪峰所言,没有了公共舆论,也没有了对村庄公共舆论的顾忌,村庄的公共性和伦理性不但日益衰竭,村庄本身也越来越缺乏自主价值生产能力。人们开始肆无忌惮地做任何事情,年轻人开始频繁地抛弃父母、虐待老人,村干部可以毫无顾忌地贪污,甚至与乡村混混势力联合在一起。农村社区丛林原则肆虐横行,成为当下农村治理无可回避的问题。
公共精神瓦解与重建
虽然最近几年国家逐年加大了对农村公共事业的投资,但即便是这样,农民考虑是否参与这些公共事业建设也是看它能否从中获取即时性利益――政府是否给予金钱报酬以及所给的报酬是否高于外出打工的收入,而不是因为这项公共事业给他们带来长远的利益。农民村庄生活中的公共精神瓦解,是农村治理必须破除的又一个关键性难题。
很显然,农村公共文化的消解完全悖离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目的和方向。因此,在新农村建设中,重建农村公共文化显得格外重要和紧迫。
至于如何重建农村公共文化,可以有很多不同的途径和方法。但是有一点值得注意,农村公共文化建设不是简单地从乡村社会之外输入所谓的先进文化或者城市文化。
过去进行农村文化建设的一个模式,就是把社会主义或集体主义价值观灌输给农民,虽然这在一定程度上建构了农民对社会主义国家和集体的认同,但也瓦解了农村传统婚姻家庭观、家族认同和道德伦理生活;这种靠外在国家力量植入的意识形态,随着农村传统集体性生产的消逝和国家基层治理方式的转变,很快趋于衰落。
当前每个农村社区的道德准则都是受到他们的生活条件决定的。倘若我们把另一种道德反复灌输给他们,不管这种道德高尚到什么地步或先进到何种地步,这个社区都会土崩瓦解,所有个人也会痛苦地感受到这种混乱的状况!也就是说,农村公共文化建设简单地靠输入先进文化是行不通的,甚至是事与愿违。
农村社区的主要形态范文4
关键词:农村社区银行;监管制度;金融发展权;监管标准;非现场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2.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3)02-0068-03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3.02.16
一、农村社区银行的概念界定
银行是金融体系的主体之一,是近现代各种金融机构中对社会经济影响最深刻、服务范围最广泛、历史发展最悠久的金融主体[1]。从经济法的研究角度看,银行是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设立的法人组织,有权依法独立开展存款的公开吸收、贷款的审批发放、结算汇兑的办理等业务。除了政策性银行,一般都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以其全部法人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2]。农村银行则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批准,在我国农村地区依法设立的,主要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提供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法人。社区银行是一种资产规模相对大银行较小的中小银行,是在一定社区范围内设立并在当地独立自主经营的商业性质银行,有时候社区银行呈现的是银行持股公司形态。
所谓农村社区银行,是指经国家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批准许可,由境内企业法人或自然人、境外金融机构出资,在农村社区内设立并运营的,主要为当地农业产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需要提供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前,我国农村金融机构体系存在两类金融:一种是有组织培育的正规金融,另一种则是自然发育而成的非正规金融[3]。其中,正规金融是在官方金融制度安排下产生并接受中央银行和银监会监管的金融机构,而非正规金融则是在正规金融外自发而生的,被官方默许或部分认可的部分。在我国,正规金融包含了合作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三种形式,从某种意义上说,由于村镇银行是现阶段我国广义上的农村社区银行的具体实践形式[4]。因此,农村社区银行应当归属于商业性金融的范畴。
二、国外社区银行监管制度的经验借鉴
国际实践表明,大多数国家会根据农村金融市场、农村金融机构的具体特点来制定特殊的政策。
(一)监管标准明确合理
在社区银行的发展历程中,美国的法律制度对社区银行的组织形式实行单一制管理,这是因为美国长期严格限制跨州业务的开展。通过实施对社区银行经营地域和经营网点的严格控制,实现严格限制各家社区银行的跨州经营,为的是保持社区银行作为小银行的优势和特色,使其能够甘愿和安心扎根于社区的发展。
(二)监管主体呈多元化
从美国《社区再投资法》(简称 CRA)的颁布和修订开始,美国对社区银行的监管已久。目前,美国财政部货币监理署(Office Of The Comptroller Of The Currency,OOC)对CRA进行了五级评估。美国社区银行的监管主体与方式以银行自身的内部控制为根本,以金融监管当局的专职监管为关键,以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管和以存款人代表的社会监督为补充。在内部控制上,实行民主管理,随着社区银行规模的不断扩大,美国采用了公司治理模式与股份制产权结构的做法。在监管上,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监管机制,具体分为联邦特许社区银行和州特许社区银行两种情况,即两种银行都要接受美国的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以及各州政府的监督管理。不仅如此,联邦特许的社区银行还要受到联邦储备银行以及货币监理署的监督管理。并且,在监管分工上,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联邦储备银行加上货币监理署这三者各有侧重,前者着重监管社区银行的资产流动,中者主要监管社区银行的信用情况,后者强调监管社区银行的业务交易,而州政府则负责监管社区银行是否遵守了《社区再投资法》等相关的金融法规。在行业自律和中介组织管理上,美国已经形成了多个自律性质的社区银行行业协会,社会中间层的自律监管和社会监督是理顺社区银行监管各种关系的关键和支持,值得借鉴和思考。
(三)监管内容丰富具体
从金融监管的具体制度安排分析,从国外借鉴的主要在于市场准入与市场退出两个方面,二者相互联系辅助。首先,市场准入是农村社区银行监管的首要环节。从一般意义上讲,针对农村社区银行的市场准入无外乎是关于机构设立、经营业务、高管人员的门槛条件规定。就各国针对社区银行或者地方银行的监管而言,监管当局都参与其审批过程,即对该机构的注册资本(营运资本)、资本充足率指标、最低认缴资本额、高级管理人员这些条件进行把关,并给予一定的放松和倾斜。另外,市场退出监管是相对于市场准入监管而提出的概念,即监管当局对农村社区银行退出金融业、破产倒闭或合(兼)并、变更等的管理,关于退出的监管也是必须引起重视的。美国《金融机构改革、恢复和强化法》等8部重要法律或法律修正案针对银行的市场退出方式、程序等内容进行了比较全面细致的规定,特别是在债务清偿顺序、债务重组、有效资产承接、政府及相关部门托管责任等关键问题上都做出了系统的规定,以保证问题银行依法有序退出市场,维护存款人和债权人的利益,最终实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三、我国农村社区银行监管制度的设计障碍
设立发展农村社区银行有利于协调农村金融市场的供求平衡、推动农村金融体制的改革创新、促进农村社区经济的发展、保证金融发展权的平等实现。然而,由于农村社区银行实践的缺乏、农业产业的高风险性、相关立法的缺失滞后,导致其设立发展的道路上遍布着以监管方面为主的障碍因素,在此进行分析希望通过对现实问题的准确把脉,把握对症下药的方向。
(一)在为何监管的问题上,我国还没有针对农村银行的标准与目标作出合理性的具体界定
银监会提出了以商业银行监管标准为标杆的统一监管语言。可是,这忽略了农村社区银行在组织和功能上有别于一般商业性银行的事实。按照商业银行监管标准对其采用行政手段监管,客观明确的行为评价标准以及规范合理的奖惩标准的缺乏,导致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降低,使得监管操作具有较大的自主随意性,也抑制了农村社区银行的经营活力和可持续发展[5]。
(二)在谁来监管的问题上,我国缺乏有效的监管合力
农村社区范围内的监管机构协调机制基本缺失,联席会议仅限于总行、总会之间,监管机构与地方政府之间尚未建立起信息沟通协调系统。另外,从银行的自律角度来说,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在我国几乎是空白。2005年末成立的中国银行业协会农村合作金融工作委员会可以算作是我国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自律组织,但是该组织只是将农村信用社划为主要规范对象,明显漏掉了如村镇银行之类的新型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
(三)在监管什么的问题上,农村银行的监管制度供给不足,难以充分发挥各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能
由于实体与程序制度及其配套保障措施的缺乏,导致监管独立性与公正性的丢失,不利于金融市场透明公开的发展,阻碍了正常金融监管工作的正常开展。同时,金融监管不等于简单限制资金的流动,其根本宗旨应当皈依于对金融安全的追求。实行灵活的市场利率是农村社区银行存在的必要土壤,因此要推行适度的金融自由和金融自律[6]。在金融资源配置明显不均衡的环境下,农村社区中的中小企业和农户融资相当困难,而有些监管制度在某种程度上却严格排斥或压制着农村资金的自由流动,无形中排除了农村社区成员满足自身融资需求的可能性。
四、我国农村社区银行监管制度的设计探讨
为了保证农村社区银行的稳健运行,为了促进农村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应顺应农村经济的现实要求,及时建立完善的金融监管制度体系。
(一)监管标准:安全与效率并重
由于农村经济结构的特殊性,对于农村社区银行的监管制度要确定有针对性的特殊标准,体现对农民金融发展权的保护,以促进农村社区的农民和中小企业获得公平发展的条件和机会作为出发点。 之所以要进行监管,是为了保证农村社区银行稳定繁荣的发展需要,从而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福利水平的提高,由此必须重新定位农村社区银行的监管制度价值,转变一味追求金融安全的价值理念,矫正为将金融安全与效率为天然一体的价值观。
(二)监管主体:多层次多元化的监管主体
首先,从农村社区银行的内在因素来分析,加强内控制度的建设,完善审慎监管的授权信贷制度;开展岗位互相交叉检查工作,通过权力制衡机制和权威的内部监察与稽核制度来实现农村社区银行的现代化法人治理管理。其次,从银行业的社会中间层主体来分析,可以考虑成立农村社区银行行业协会,配合政府和监管部门的监管工作。根据国外成熟经验和国内现实情况,农村社区银行业协会可以是全国性的,也可以是一定区域范围内的组织,这个组织由愿意加入其中的农村社区银行集合组成,其管理者由组织成员选举产生,并向各个农村社区银行负责。再次,从有强制力实权的政府和监管部门来分析,健全多层级的监管体系,向监管薄弱地区投入更多的专项监管力度,监管形成合力。加强基层监管部门的队伍建设,重视对监管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监管技术的丰富改进。最后,从社会监管的角度来分析,加快对农村社区银行的资信评估工作的建设。
(三)监管方式: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并用
加强农村社区银行监管的法制化和程序化建设,建立一套具体、完整的监管程序,包括从监管的主体、客体、流程、期限及被监管方的权利救济等方面做出标准化、常态化、可识别的监管操作体系,提高监管效率,净化农村社区银行的监管环境。金融监管包括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两种形式,现实中不能仅仅依靠类似突击性“大检查”的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和持续性的实时跟踪研究也确有必要,提高监管技术手段,适应金融市场监管的要求。由此,加强农村社区银行非现场监管制度和监管指标体系的建设,强调与现场监管的相互配合和互补。另外,注重实时监管和社会监督方式,通过电子监控网络等现代科技手段对农村社区银行的资产负债、资金流动、资金效益等情况进行实时、详细、动态化的收集与监控,对农村社区银行日常经营、高管的人动等重要信息进行持续、全面地了解与掌握。
(四)监管内容:以日常运营监管为主
由于农村社区银行的特殊性,在进行对该机构注册审批时,要注意注册资本金问题的灵活掌握,要结合各地的金融服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内部控制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确定新设农村社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注册资本,使其足以抵御一定的金融风险,能够适应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为今后的金融市场发展预留足够的空间[7]。在日常运营监管上,包括对业务经营的合规性、资本充足性、流动性、资产质量、盈利能力、管理水平等方面的监管。与此同时,通过对银行单户贷款最高额度、重大事项备案、股东贷款比例、高管人员离任的监管限制,保证农村社区银行能在金融市场中正常有序地运作。加强风险提示工作,搜集、整理农村社区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流动资金头寸、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等重要运营参数,在出现风险趋向时予以及时提示[8]。
参考文献:
[1]陈浩.现代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法律问题刍议[D].兰州:兰州大学图书馆,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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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杨海燕.欠发达地区农村金融体系转型研究[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10.
[4]徐鑫.关于我国社区银行定义的辨析[J].上海金融学院学报,2006(1).
[5]岳意定.改革和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
[6]安杰,黄星华,国效宁.我国农村金融监管制度法理思考[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1(2).
农村社区的主要形态范文5
一、以发展型社会政策为依托的内源发展观
“内源发展”概念早在20世纪70年代末就已出现,而作为一种新的发展理念进入社会发展的理论和实务领域,并引起各国关注的原因,是20世纪的80年代初期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起的一项研究计划:“对促进适应各国社会实际和需要的内源发展和多样化发展过程的社会文化条件、价值体系以及居民参加的动机和方式进行研究”。这一研究从历史和现实两方面总结二战以后新独立的发展中国家现代化发展的经验教训,对各种关于社会发展的现代化理论和实践进行梳理,对它们的局限进行分析批判,特别是在各种现代化的话语系统下,后发现代化国家追赶型社会发展模式带来的不良后果进行反思而提出的新发展战略和政策思维。按照这种新发展观,“一个社会不能完全照搬另一个社会的发展模式,每一个国家都应根据本国的资源、需求、文化特性、思维结构和行动方式”,“找到适合其发展的模式和风格”[1]来确定自己的发展道路和政策路径,运用内源发展战略来解决自己发展中的问题。而所谓“内源发展”的理念强调的是“发展是人民的发展。人民的发展最核心的是人民的创造力和自主性的提高,它们必须是来自于人民的生活、自己的文化和从中形成的知识体系和价值观。”[2]因此,“内源发展”的理念,是把发展看作“生长的人自己的一种行动(一种努力、一种创举等等)”[3],强调各民族在解决发展时,应该是一个“由人自己并为自己来完成的发展过程”,“把发展的各种目标、道路、方法和所使用的技术等方面的考虑都归集到人的整体和统一体中去”[1]。内源发展观的提出,将解决社会发展问题的焦点,集中到了人的主体性在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上,为发展中国家开展反贫困行动提供了重要的哲学理念。对发展中国家摆脱他们对西方现代国家的依附性,探索自主发展道路产生了重要启示。但是,过于哲学化的讨论,使这一理念往往陷入逻辑应然的理想状态,而在实践上限制了内源发展理论对人们开展政策思考的社会想象力。随着20世纪90年代末阿马蒂亚•森的《以自由看待发展》一书的出版,以发展人的真实自由为目标的“可行能力”理论,使内源发展的抽象观念能够具象为由各种“工具性自由”,即政治自由、经济条件、社会机会、透明性保证和防护性保护所组成的个人主体性所需要的实质自由,使这一发展观念的内涵得到了极大充实,其外延也扩展到实现人的主体能力的获得所需要的条件。在他看来,“这些工具性自由能帮助人们更自由地生活并提高他们在这些方面的整体能力。”[4]而获得了这些“工具性自由能直接扩展人们的可行能力”,并通过它们的“相互联系及互补性”而“相互强化”[4],能够增强人们应对现代化背景下市场经济体系不断扩张挑战的主体性。这将使我们在考虑发展政策时具有更广阔的视野,并在建构以内源发展为内涵的反贫困行动体系时具有更深刻的实践意义。在整个20世纪90年代的发展中,发展型社会政策形成了由众多理论观点和实际行动支持的研究谱系。这个谱系既包括了前面所提及的阿马蒂亚•森的可行能力理论,也包括了安东尼•吉登斯的社会投资战略、詹姆斯•梅志里(JamesMidgley)的可持续生计理论、迈克尔•谢诺登(MichaelSherraden)的资产建设理论、艾伦•沃克(AlanWalker)的社会质量理论等一系列具有重大社会政策创新意义的研究方式和方法论。这些理论的焦点都集中在以积极的社会政策干预穷人的生计过程,围绕着社会资本和人力资本的培育进行投资,消除对穷人的社会排斥,减少其脆弱性,以增加他们的机会,增强他们的能力,形成可持续生计能力来促进他们的社会发展。在发展型社会政策研究的谱系中,以梅志里为代表的整体性社会政策思维,在关于农村发展模式的探索方面提出的可持续生计发展政策框架,“把那些在传统上一般被主流现代化政策忽略的乡村群体的利益置于优先考虑的位置”,将“焦点集中于老百姓身上……以更好地解决农村人群的迫切需要。”[5]这是一种把民众置于政策议程中心的思路,但又不是那种目光短浅和为实用主义所驱使的“民众需求第一”[5]的民本主义(或许某种意义上的民粹主义)。它是一种基于整体性社会政策思路的社会投资行动,这一政策思路不同于传统的意识形态支配下的规范性社会政策的国家主义、市场主义或平民主义思路,而是融合这三种思路,针对个人、家庭和社区面临的困境,建立国家、公民社会、民营商业部门和国际发展机构等政策行为人结合的共同行动,去增进他们的福利,提升他们的人力资本和劳动力的竞争力,增强社会凝聚力和抗击社会排斥的能力[5]。按照这样的政策思路,农村发展中的可持续生计策略应统筹考虑“所有与生计维持相关的机遇与制约因素”。既要强调受益人的参与,也要协调政府部门、营利性机构、发展机构、社区和志愿者组织等的行为。要采取社会投资的方式去发展农民的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为他们增加各种资产性积累创造条件。“因此,从社会政策的角度来讲,这一过程可以通过实行传统的福利项目(诸如教育、健康和住房)或者以在关键性的非福利部门(诸如农业和资源保护部门)进行社会投资的方式来实现。”[5]在农村可持续生计发展框架的陈述中,梅志里也特别提醒到,尽管整个解决问题的过程“不能寄希望于依靠单一机构来解决农村发展问题,而必须将多重行动者考虑在内。”但是,“善加组织”,注意协调不同机构、不同参与者的行为,以产生“整体大于部分”的结构性效果,也是实现这一战略目标的关键。历史的经验证明,由于利益分配和责任分担的问题,不同的参与者和发展政策往往会相互竞争,彼此抵牾,导致农村发展计划的失败。譬如“有关受益人(或称‘利害关系人’)参与的说法常常有高估现实的问题。”“要想把那些在社会层面上矛盾重重、在空间上七零八落的人群纳入发展工程和项目之中,会存在很多操作上的困难。”“一堆机构不恰当地凑在一起,各个组织以一种恶性的方式进行竞争并且毫无必要地重复行动(就像在‘整合性农村发展项目’的案例中经常发生的那样)”,不仅会使扶贫计划失去预期的效果,更重要的是会破坏人们对发展的信心和对各种发展计划及其行为者的信任,使农村发展失去社会基础。因此,在可持续生计计划的工具性运用中,既要充分肯定国家在农村可持续生计发展中“独一无二的作用”,也应注意发挥非政府组织在服务供给领域“容易与草根阶层打成一片”,调解他们与政府关系的作用。同时也应该看到,地方社区“经常拥有极有价值的社会资本和人力资本以及关于地方生态和自然资源的地方性知识”,发挥他们的作用对实现发展目标也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此外,国际发展组织对地方社区所提供的财政支持和服务起到的工具性作用,也推动了社会政策的变革。而私人部门作为可持续生计战略的“一个重要的合作伙伴,可以为农产品拓展营销渠道,也可以通过特殊的安排为小农产生者提供贷款。”总之,组织协调各个行为体之间的行为,与受益人进行充分的协商,“确定正确的先后顺序和建立最为恰当的制度安排,都是通向成功的关键环节。”[5]
二、“精准扶贫”中的内源发展战略
“精准扶贫”是中国政府根据到2020年国家实现“全面小康”的战略目标,以及“到2020年让7000多万农村贫困人口摆脱贫困的既定目标”①的要求而提出的扶贫政策新思路,也是国家在总结以往扶贫工作的经验,针对目前扶贫开发中存在的一系列突出问题,如对贫困人口的“底数不够清、指向不够准、针对性不够强”,“不同程度存在‘大水漫灌’的现象”②而提出的工作方针。它把“扶贫开发贵在精准,重在精准,必须解决好扶持谁、谁来扶、怎么扶的问题,做到扶真贫、真扶贫、真脱贫,切实提高扶贫成果可持续性,让贫困人口有更多的获得感”③作为现阶段国家“脱贫攻坚”战略的基本方略之一,明确了“精准扶贫”的目标和方法,成为各地开展“脱贫攻坚”行动的指导原则和行动纲领。在这一政策方针的推动下,全国各地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大量机关干部“入村包户”,订立目标责任制,举地方财政之力,实施“脱贫攻坚”的“三年计划”、“五年计划”,掀起了声势浩大的“精准扶贫”攻坚行动来落实中央决策,并取得了一系列明显的效果。但是,在这一重大的国家行动战略的落实上,如何解决好“扶持谁、谁来扶、怎么扶”的问题,实现“扶贫成果的可持续性,让贫困人口有更多的获得感”的目标,一些地方的做法却需要进行反思。比如“谁来扶”和“怎么扶”的问题,许多地方采取的是领导干部做表率,干部职工总动员,入村包户,一对一,面对面地开展扶贫行动。这些措施以强有力的政治动员和行政干预为特色,以政府机构为主体和行动者,在精准扶贫的力度上也显得非常有力,体现了党和国家对贫困人口的关心和负责任的态度。然而,我们知道,贫困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它既有经济和政治制度方面的原因,也有历史文化和社会环境的影响,尤其是到了脱贫攻坚的阶段,贫困程度深,脱贫难度大的中西部地区,又是少数民族聚居区。复杂的社会文化因素绝不仅仅是靠政治行动和经济干预措施就能解决贫困,需要广泛的社会动员和包括贫困群体在内的更多的行动者参与,以复杂的方式去应对复杂的问题,才能切实提高扶贫效果的可持续性,实现现有贫困人口全面脱贫的目标。因而,所谓“谁来扶”的问题,实质是谁是扶贫的主体和行动者的问题,而“怎么扶”则是如何进行广泛的社会动员,让包括贫困者和专业发展工作者在内的相关主体也参与到“脱贫攻坚”的行动中来的问题。按照发展型社会政策的分析框架,反贫困行动是由多个行动者组成的行动体系。其中,政府和行政体系固然是居于不可或缺的主导地位,专业人员和专业队伍的参与也是重要的保证。但是,“真正的扶贫是以小的增量投入激活巨大的存量,是帮助贫困者提升‘自主性’的一个过程”,要在增强“贫困者的主体性上下功夫”④。从这一基本的方法论要求来理解精准扶贫,我们必须明白,过多的政府干预,过大的物质、技术和资金投入而又缺乏贫困者在脱贫过程中的责任担当,可能带来的后果是使贫困群众、贫困家庭、贫困社区产生依赖性,削弱他们自主解决问题的主体性和意愿。因此,“坚持群众主体,激发内生动力。继续推进开发式扶贫,处理好国家、社会帮扶和自身努力的关系”的原则①,对于解决好“谁来扶、怎么扶”的问题,具有从战略到实践的政治意义和社会政策指向性。从内源发展的观点看,“精准扶贫”应该瞄准贫困者的主体性培育,通过激发他们的内生性动力,培育可行能力,形成内源发展的主体,使之能够参与到脱贫行动中,才能以内源发展的社会政策思维助力“精准扶贫”——最终实现可持续的脱贫发展。从发展可行能力的视角来理解“增强贫困者的主体性”,我们首先要把主体看作是一个由个人主体和社会系统组成的社会主体。它的内核是由个人的知识、经验和思想观念与价值观组成的主观世界。然而,这种主观性又是来源于它所处的生活世界:一个由它所生活的环境、文化、习俗、教育、制度和体制组成的社会系统。个人主体由这个社会系统所形塑、改变和再造。因而,任何主体的发展,能力的改善和提升都应从其所处的生活世界的改变入手,通过制度体制的改革、教育的完善、社区的移风易俗和文化创新、社会关系的调整和社会资本的培育等一系列的活动来实现。也只有如此,“增强贫困者的主体性”才不是单纯乐观主义的浪漫理想,也不是唯意志论的主观意念,而是可望可及之事,脱贫攻坚和精准扶贫也才能成为贫困地区通往全面小康社会可持续发展之路。“增强贫困者的主体性”又是和“扶持谁”这一前提性问题联系在一起。为此,我们还需要进一步分析当前我国农村的贫困问题和贫困人口的构成及其特点。这是在精准扶贫中培育贫困者主体性,推进内源发展的前提。在我国的经济高速增长和城市化快速推进的过程中,资源、机会和财富的分配不公带来的城乡差别、地区差异和个人家庭收入差距扩大变得越来越严重,农村贫困格局也发生了新变化。李小云最近提出,农村贫困格局的新变化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城乡二元结构的限制下,快速的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催生大量的贫困人口,从贫困特性上看,可见这种贫困称之为转型贫困”。这一部分贫困人群中的一部分有机会在转型中获得发展机会而摆脱贫困,另一部分则会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而避免陷入贫困,还有一部分则会落入贫困陷阱,形成贫困的增量。“二是原来一直没有摆脱贫困的,而且处于贫困代际传递状态”[6]。这两部分贫困人群构成当前农村贫困人口的主体,增强他们的主体性,激活他们的内生发展能力,就成为精准扶贫的关键议题。在增强贫困人口的主体性、实现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内源发展过程中,开展农村社区建设和发展贫困人口的可持续生计能力是两项彼此关联的实践性议题。改革开放以来,在市场经济和城市化、工业化的冲击下,农村社区的原子化和空心化使农民失去了社区依托,变成脆弱群体。近年来,国家加大对农村开发扶持的力度,出台大量涉农政策解决农村发展问题,极大地改善了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遏制了农村社区衰落、农业生产力的下降和农民增收乏力的趋势,一些区位、交通和经济条件较好的农村社区,在城乡一体化的推进中甚至反超城市,成为富裕农村。但是,在中西部脆弱程度较深、贫困人口存量较大的地区,社区衰落、劳动人口流失、资源匮乏,且社会保障与公共服务体系不健全等方面的问题,仍然是困扰社区发展和农民生活改善的基本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通过社区建设来夯实基础,借助“脱贫攻坚”计划和“精准扶贫”措施,通过扶持农民合作组织、建立社区发展机构、发展农村教育、丰富农村文化生活、建立和完善农村公共服务体系与社会保障体系等社区重建措施,激活社区潜能、整合社区资源,重建农村自组织体系来推动农民的组织化,增强社区、家庭和个人抗御自然风险、市场风险和各种生活风险的能力,形成以“社区能力建设为基础的内源发展”[7]新格局。在这个过程中,贫困者的主体性将由个人主体联合为社区主体,生存方式也将由原子化的个体生存转变为组织化生存,自主性及主体能力将得到极大的提升。在农村反贫困的行动中,通过发展生产、增加农民收入来提升贫困地区农民经济能力,一直是扶贫工作的主要议题。从以往的经验来看,通过提供政策、资金、技术,以项目化的方式扶持产业,建立专业合作社等方式来激活农业生产潜力,发展农村经济,开发式的扶贫政策在实践上取得了较大的成效。但是,随着技术进步和国民经济中第二、第三产业的不断发展,“经济增长的主要领域越来越远离贫困人口所能从事的产业……长期以来一直具有很强的减贫效应的农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不断下降”[6],发展农业产业的减贫效果逐渐降低,靠开发式扶贫政策解决那些受脆弱性影响较大的贫困人口的问题,变得越来越困难。在这样的背景下,以解决贫困人口生计能力不足为主要目标的“可持续生计发展”政策框架就成为一个有用的工具。作为发展型社会政策主要支柱之一,可持续生计的发展思路,“其具体的工作一直集中在诸如贫困、脆弱性、农场体系、参与性和可持续发展等问题上。”[5]它的基本观点是:一个生计维持系统包括人们所拥有的能力、资产和维持生活的各种活动。对于可持续的农村生计而言,它追求的目标是多重的,既追求人们收入的增长,也要考虑增加他们受教育的机会、减少脆弱性和规避风险的社会保护与能力提升。而要实现这多重目标,就必须对人们进行社会投资:投资于教育、健康、从事各种农业和非农业生产的技能,以及改善环境和改变生活态度的能力与方法。通过这种社会投资,形成对他们有实际意义的可行能力,即拥有自主开展生计活动的财政资本、人力资本、物质资本、自然资本和社会资本等资产性资本,为推动他们的内源发展提供支持。但是,内源发展并不是仅仅由社区和个人单独的行动构成的,尤其是处于困境中的贫困人口和贫困社区,其资源的短缺和能力不足,需要有外部力量的介入来激活内生动力,也需要有政策体制的支持帮助他们摆脱困境。因此,内源发展战略并不排斥外部力量的介入来帮助贫困人群和他们的社区改善环境,为他们的生计发展提供支持。通过外因激发内部活力,为农村社区的内源发展提供协助,就构成关于内源发展战略的完整内涵。
三、通过农村社会工作推动“内源式”精准扶贫
农村社会工作是以“促进农村社区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转变和发展,改善村民的生活品质,增强社区凝聚力,提高村民的发展能力,达到农村社区的公平、公正、生态、和谐的可持续发展”[8]为目标的社会工作样式。专业化的农村社会工作是在社会工作专业价值观引导下,以社区为基础,以促进农村人们的自主发展为目的,运用社会工作的方法技巧去协助村民以自我发展的方式,解决他们面临的问题和困难,实现农村生产方式和人们生活方式在社会现代化变迁中的转变与发展。在近二十年的探索中,我国的农村社会工作发展出一系列以反贫困和社区能力建设为基本议题的社会工作实务模式,并在实践中开展了以促进社区参与、改善社区治理、提升社区能力、发展社区文化、推动社区建设为内容的策略和方法探索,围绕扶贫、生计发展、能力建设、文化建设、城乡互助、留守儿童和留守老人社区服务、农村生态与环境保护等不同议题,为个人、家庭、社区提供服务,在所开展服务项目的农村社区产生了积极影响,极大地改善了这些社区的状况。在这些实践经验中,坚持以人为本的社区内源发展,激活人的潜能及其身边资源,支持村民自主发展,作为农村社会工作的基本经验与核心价值,对反贫困及社区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实践价值。总结这些经验,发展农村社会工作,将对“精准扶贫”战略的实施产生积极促进作用。在“精准扶贫”战略的实施中,以促进农村社区内源发展的理念为指导的农村社会工作,首先将人置于战略的中心地位,把精准扶贫的重点放在人身上,以培育和激发贫困社区、贫困家庭和贫困者的主体性与自我发展责任能力为基本着力点,关注他们的生活形态,了解他们的所思、所想、所愿,发现他们的优势及局限,分辨和澄清他们的真实需要,用专业化的社会工作助人方法去影响、改变他们的观念和行为,促进其发展动机的形成。我们之所以强调以人为中心的精准扶贫的重要性,是因为在以往的“扶贫”实践中,尽管也谈“以人为本”的原则,但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只是把贫困群众的物质需要当作工作的重点,把技术、项目和资金的投入当作主要的措施,而忽视受助者的想法和内心感受,忽视生活环境对他们的影响和制约,以及他们在面对自然和社会的变化中所表现出来的智慧与知识,在各种压力和挑战中所形成的策略和技巧。因而,在扶贫行动中,农村社会工作从优势视角的观点出发,“致力于动员村庄及村民的力量(资源、智慧、知识、能力等)来实现他们目标和愿望,以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9]而社会工作者则以协助者、陪伴者的角色开展服务,运用助人自助的方法去培育和发展贫困者的主体性,通过发掘他们的潜能,活化社区、家庭及个人的资源,来促成贫困社区的内源发展格局。农村社会工作在反贫困中的另一个基本策略和方法,是以能力建设为重点开展精准扶贫。按照阿马蒂亚•森的“可行能力”观,真实的自由是建立在人们所具备的可行能力基础上的行动自由,即对生活中的挑战和风险能够做出积极的回应,从而使他们摆脱困境,得到发展。在这里,社会工作所倡导的能力建设,不是简单地培养和发展某种适应现代社会需要的技能的问题,它也是一种态度、一种价值观和一种理解力及批判精神的培育与发展的过程。它是一个新的技术、方法和技巧的掌握与人的生活态度、生活方式、行为模式和世界观的转变相结合的整体成长过程。因而,在反贫困行动中,农村社会工作必须把“精准”放在人的转变上,以“助人自助”为出发点,“自助助人”为归宿,把“授人以渔”和“授人以鱼”结合起来,开展以能力建设为重点的精准扶贫,把扶贫的着力点放在社区能力、家庭能力和个人能力的激活培育上,针对贫困社区的社会环境、文化特质、生计方式、生活习俗、经济状况,以及贫困人群个人和家庭的具体困难,运用社会工作专业技巧,不仅给予他们资金、技术、信息、生产经营、市场营销等技能层面支持、辅导和培训,也针对他们的生活方式、行为方式和价值观念等方面存在的不适应农村发展和现代化的缺陷和不足,开展观念更新和行为改变的社区教育、个别辅导。增强他们应对困难和挑战的能力,提升他们抗御生活风险、发展生计的个人家庭能力和社区集体行动的能力。农村社会工作推进精准扶贫的第三种策略和方法,是针对当前农村社区组织化水平低,生产的个体化和社区生活的原子化导致的社区衰落,开展农村社区的组织建设。组织是人类应对自然和社会压力与挑战的最有效方法。通过组织化,人类摆脱了自然生存的状态,以各种形式的组织联合起来,进行合作交往,建构出形态多样的社会生活方式。对于贫困社区和贫困人群来说,组织化或再造组织化的社区及其个人的生产、生活形态,对实现他们的脱贫发展及政府实施的“精准扶贫”目标,具有关键战略的意义。诚如德鲁克所说,“现代社会,经济和社区的核心不是技术,也不是信息和生产率,而是作为‘生产’成果的社会器官的管理有方的组织机构。”[10]然而,随着中国经济不断融入全球经济体系,市场经济不断向农村扩张,农村地区个体化的生产方式和原子化的社会状态与经济发展和社会建设要求不协调、不适应的矛盾愈加突出,社区的组织化也愈加迫切。在这样的背景下,贫困地区的农民不组织起来,会使他们“在面对有组织的市场力量和变化莫测的市场风险与社会风险时,变得非常脆弱和无能为力。”[11]因而,推动农村贫困社区的组织化,以有组织的方式去解决贫困问题,也就成为农村社会工作介入“精准扶贫”工作,协助农民脱贫发展的重要内容。从以往农村社会工作的实践来看,运用社区组织的社区工作方法和沟通协调、互助合作的技巧去组织农民开展自助互助活动,帮助他们建立专业合作组织和社区协调组织,引进社会组织为村民提供解决他们生产和生活问题的协助和支持,对凝聚社区共识,激发社区活力,完善贫困治理结构,实现社区的内源发展,将起到积极的作用。除了上述三方面的策略和方法外,农村社会工作在参与“精准扶贫”的攻坚行动中的另一个重要使命是移风易俗,推动贫困社区的文化建设。
农村社区的主要形态范文6
构建村级组织设置新格局的重要意义
以统筹城乡为目标,以镇街规划为龙头,以“转并联”为基本方式,顺应城镇化发展趋势,进一步改革创新村级组织的设置模式,努力实现由传统的村级组织构架向新社区结构模式转变,为推进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推进村级组织设置改革是我县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推进城乡统筹综合改革。加快新型城市化进程,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动我县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的总抓手。城市化进程往往伴随着农村经济体制、社会结构、利益格局的深度调整,势必对农村基层组织设置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同时,农村是统筹城乡发展、推进新型城市化的重要方面,大量的人力物力往农村投入,项目落地、工程推进等都离不开村级组织。就我县实际来看,一方面,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后,行政村还有906个,村布局“多、小、散”特征明显,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共享程度低,制约了经济社会的发展。另一方面,一些村庄的存在形态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有的变成了城中村,有的成为了农村新社区,有的因村民搬迁成了“空壳村”,以行政村为单位设置基层组织的传统模式显然与当前城市化进程不相适应。如何顺势而为,因势利导,推进村级组织设置改革,破除体制机制障碍,理应成为统筹城乡综合改革的题中应有之义。
推进村级组织设置改革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需要。农村是社会管理组织体系中的最基层。农村稳则社会稳。城镇化改革发展在给农村带来巨大活力的同时,也给农村社会管理提出了新课题、新要求。在加快农村建设的过程中,各种新问题、新矛盾时有发生,如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等引发的不稳定因素明显增加,农村社会管理水平亟待提高。村级组织设置改革有利于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有利于提高农村社会管理整体水平。社区是基层社会管理的基础平台,通过推进村级组织“转并联”,最终形成城乡一体的社区治理模式,能够促进社会管理资源整合,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进一步加强和创新基层社会管理。
推进村级组织设置改革是务实基层打牢基础的需要。我县农村社情复杂,特别是农村政治生态比较落后,“三宗势力”(宗教、宗派、宗族)盘根错节,干扰农村基层工作的问题比较突出。近年来,虽然我县抓基层组织建设力度很大,成效也比较明显,但村级层面存在的问题和矛盾还很多。特别是每到村级组织换届选举时,竞争异常激烈,这种强烈的政治意愿很大程度上是政经不分、权力与利益结合所致,包括征地拆迁、项目招标施工、安置房分配、新农村项目分配、各种公共资源的配置等都是有利益关联度的。这些问题长期困扰农村建设。影响了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开展村级组织设置改革,目的就是为了推进农村资源公平分配,逐步强化社区的管理服务功能,逐渐弱化村级组织的管理服务功能,从而达到进一步打牢农村基层基础的目的。
构建村级组织设置新格局的主要举措
村级组织设置改革的基本目标,就是实现农村社区化。要在全县构建起以“镇(街)一社区”两级为主体的基层组织架构和治理体系。实现农村社区全覆盖,使农村新社区真正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关键要做到“四个”注重。
注重抓好服务工作。强化服务,便民惠民,是农村新社区建设的生命力之所在。也是村级组织设置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我们一定要把对社区群众的服务放在首要位置和作为前提工作来抓。社区服务中心要具有综合服务功能。把相关的服务功能集聚到联村社区平台上来。真正方便群众办事。让广大群众切切实实感受到村级组织设置改革以后带来的新变化。在便民服务事项上,要做到“下放”、“上提”相结合。这项工作由县纪委牵好头、担起责,县审管办全力配合。将全县所有县直部门和功能区、镇(街道)的服务审批项目进行全面的梳理,对可以“下放”的项目全部实行下放。各功能区、镇和街道要把目前属于村级组织的服务项目进行梳理整合,除了涉及土地征用等必须使用村委会印章的事项外,其他的都“上提”到社区进行办理。
注重整合各方资源。重点要整合好人员、资金和办公场所等三方面的公共资源:一要整合好人员资源。要充分利用镇村干部资源,选好配强联村社区组织带头人。选配坚强有力的联村社区组织班子和工作人员。要继续抓好县直机关农村指导员下派工作,选派优秀干部指导帮助联村社区工作。二要整合好资金资源。本着“统筹兼顾、集约高效”的原则,各级各条战线的资金投入都要按规划来办,对各级财政用于中心村、联村组织办公场所、社区服务中心建设等方面的资金要进行通盘考虑。在设施建设和项目安排上,突出合力共建、功能互享、工作共担、活动共管,避免浪费,预防重复投资。今后对农村集体项目的补助资金,也要进行有机整合,由联村社区进行统筹支配,不能搞“低、小、散”,要彻底改变资金“天女散花”现象,做到“雪中送炭”或“锦上添花”,充分发挥资金的“浓缩效应”、“放大效应”。三要整合好公共办公资源。在充分利用中心村、城乡社区现有办公场所的基础上,整合撤并乡、中小学校、卫生院所的原有办公场所,以修建、置换、租赁等方式。解决联村社区组织办公服务场所问题。
注重讲究工作方法。村级组织设置改革本身是一项全新工作,困难多,经验少,再加上每个地方情况千差万剐。因此,在具体推进时,各镇(街道)要按照“方向坚定不移、方法因地制宜”的总体思路,坚持从实际出发,讲方法讲创新。一要善于学习借鉴。桥下是全市试点镇,在这方面有着很好的基础,也做了很多探索,试点工作经验是各镇街的学习材料,各镇街也结合实际探索适合本地的载体和制度。二要注重典型引路。要按照“今年树一批、明年带一批、逐年上一批”的目标,每个镇(街道)今年至少都要创建1个社区示范典型,对每个典型社区都要派专人蹲点指导,精心做好培育。争取培育一个,成功一个,带动一片。县委组织部要加强对典型示范创建的指导,并组织开展“互学互比”活动。三要加强考核评价。县委把村级组织设置改革工作列为《考绩法》的重要内容,把考
绩结果作为考察干部工作实绩特别是党(工)委书记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各功能区、镇(街道)也要将村级组织设置改革纳入村级基层党建考核评价体系,明确相关干部的工作责任,积极建立起引导支持各个社区之间良性互动和服务竞争机制,推进村级组织设置改革工作深入开展。
构建村级组织设置新格局的组织保障
村级组织设置的“转、并、联”工作搞得好不好,关键就看各地、各部门有没有重视,有没有倾全力去抓,有没有全县上下的通力合作、齐心协力。各功能区、镇(街道)和县有关部门必须结合各自职责,加强领导,强化指导,狠抓落实,确保村级组织设置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强化领导。为切实加强对村级组织设置改革工作的领导。县里专门成立了领导小组。由县委书记担任组长,县长担任常务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组织部长牵头负责。各功能区和镇(街道)也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党(工)委书记要任组长。对这项工作,各功能区、中心镇党委和街道党(工)委责无旁贷、义不容辞,尤其是党(工)委书记更要把这项工作放在心上、抓在手里、落到实处,做到亲自研究部署工作、亲自调配各种资源、亲自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形成合力。开展村级组织设置改革需要条块结合、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整合各方面力量。形成工作合力。各功能区、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要主动对接,密切协作。齐抓共管。组织部门要发挥牵头抓总作用,联合纪委、农办、民政、财政、规划建设等部门力量,定期召开协调会,进行协商。统筹决策,确保这项工作整体有序推进。特别是在场所建设、功能确定、规划设置等方面,相关部门一定要加强协调沟通,做到统一部署、统一推进,不能各自为政,各搞一套。镇(街道)层面需要哪个部门指导和帮助的,相关部门不能推诿,要拿出具体举措,帮助镇(街道)解决难题。
深化宣传。村级组织设置改革是一项全新的举措,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宣传部门要通过电视、广播、网络、报纸等多种形式。深入广泛地宣传村级组织设置改革的目的意义、内容要求和措施步骤,使广大党员干部群众深刻理解村级组织设置改革的重要性,消除镇村干部的畏难情绪和基层群众的各种顾虑,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营造良好的改革工作氛围。构建村级组织设置新格局/盛秋平
村级组织设置改革是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夯实农村基层基础、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迫切需要。根据温州市委“一年搭框架、二年抓深化、三年全面达标”的总体部署,紧扣“三分三改”,按照分步实施、逐步推进的工作思路,今年5月开始永嘉县在桥下镇开展先期试点,同时鼓励其他各镇街选择条件成熟的村庄先行开展社区建设。至7月底止。全县已有906个村完成了社区规划布局,117个村进入新社区运行阶段,实现了农村社区全覆盖的新格局。
构建村级组织设置新格局的重要意义
以统筹城乡为目标,以镇街规划为龙头,以“转并联”为基本方式,顺应城镇化发展趋势,进一步改革创新村级组织的设置模式,努力实现由传统的村级组织构架向新社区结构模式转变,为推进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推进村级组织设置改革是我县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推进城乡统筹综合改革。加快新型城市化进程,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动我县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的总抓手。城市化进程往往伴随着农村经济体制、社会结构、利益格局的深度调整,势必对农村基层组织设置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同时,农村是统筹城乡发展、推进新型城市化的重要方面,大量的人力物力往农村投入,项目落地、工程推进等都离不开村级组织。就我县实际来看,一方面,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后,行政村还有906个,村布局“多、小、散”特征明显,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共享程度低,制约了经济社会的发展。另一方面,一些村庄的存在形态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有的变成了城中村,有的成为了农村新社区,有的因村民搬迁成了“空壳村”,以行政村为单位设置基层组织的传统模式显然与当前城市化进程不相适应。如何顺势而为,因势利导,推进村级组织设置改革,破除体制机制障碍,理应成为统筹城乡综合改革的题中应有之义。
推进村级组织设置改革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需要。农村是社会管理组织体系中的最基层。农村稳则社会稳。城镇化改革发展在给农村带来巨大活力的同时,也给农村社会管理提出了新课题、新要求。在加快农村建设的过程中,各种新问题、新矛盾时有发生,如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等引发的不稳定因素明显增加,农村社会管理水平亟待提高。村级组织设置改革有利于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有利于提高农村社会管理整体水平。社区是基层社会管理的基础平台,通过推进村级组织“转并联”,最终形成城乡一体的社区治理模式,能够促进社会管理资源整合,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进一步加强和创新基层社会管理。
推进村级组织设置改革是务实基层打牢基础的需要。我县农村社情复杂,特别是农村政治生态比较落后,“三宗势力”(宗教、宗派、宗族)盘根错节,干扰农村基层工作的问题比较突出。近年来,虽然我县抓基层组织建设力度很大,成效也比较明显,但村级层面存在的问题和矛盾还很多。特别是每到村级组织换届选举时,竞争异常激烈,这种强烈的政治意愿很大程度上是政经不分、权力与利益结合所致,包括征地拆迁、项目招标施工、安置房分配、新农村项目分配、各种公共资源的配置等都是有利益关联度的。这些问题长期困扰农村建设。影响了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开展村级组织设置改革,目的就是为了推进农村资源公平分配,逐步强化社区的管理服务功能,逐渐弱化村级组织的管理服务功能,从而达到进一步打牢农村基层基础的目的。
构建村级组织设置新格局的主要举措
村级组织设置改革的基本目标,就是实现农村社区化。要在全县构建起以“镇(街)一社区”两级为主体的基层组织架构和治理体系。实现农村社区全覆盖,使农村新社区真正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关键要做到“四个”注重。
注重抓好服务工作。强化服务,便民惠民,是农村新社区建设的生命力之所在。也是村级组织设置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我们一定要把对社区群众的服务放在首要位置和作为前提工作来抓。社区服务中心要具有综合服务功能。把相关的服务功能集聚到联村社区平台上来。真正方便群众办事。让广大群众切切实实感受到村级组织设置改革以后带来的新变化。在便民服务事项上,要做到“下放”、“上提”相结合。这项工作由县纪委牵好头、担起
责,县审管办全力配合。将全县所有县直部门和功能区、镇(街道)的服务审批项目进行全面的梳理,对可以“下放”的项目全部实行下放。各功能区、镇和街道要把目前属于村级组织的服务项目进行梳理整合,除了涉及土地征用等必须使用村委会印章的事项外,其他的都“上提”到社区进行办理。
注重整合各方资源。重点要整合好人员、资金和办公场所等三方面的公共资源:一要整合好人员资源。要充分利用镇村干部资源,选好配强联村社区组织带头人。选配坚强有力的联村社区组织班子和工作人员。要继续抓好县直机关农村指导员下派工作,选派优秀干部指导帮助联村社区工作。二要整合好资金资源。本着“统筹兼顾、集约高效”的原则,各级各条战线的资金投入都要按规划来办,对各级财政用于中心村、联村组织办公场所、社区服务中心建设等方面的资金要进行通盘考虑。在设施建设和项目安排上,突出合力共建、功能互享、工作共担、活动共管,避免浪费,预防重复投资。今后对农村集体项目的补助资金,也要进行有机整合,由联村社区进行统筹支配,不能搞“低、小、散”,要彻底改变资金“天女散花”现象,做到“雪中送炭”或“锦上添花”,充分发挥资金的“浓缩效应”、“放大效应”。三要整合好公共办公资源。在充分利用中心村、城乡社区现有办公场所的基础上,整合撤并乡、中小学校、卫生院所的原有办公场所,以修建、置换、租赁等方式。解决联村社区组织办公服务场所问题。
注重讲究工作方法。村级组织设置改革本身是一项全新工作,困难多,经验少,再加上每个地方情况千差万剐。因此,在具体推进时,各镇(街道)要按照“方向坚定不移、方法因地制宜”的总体思路,坚持从实际出发,讲方法讲创新。一要善于学习借鉴。桥下是全市试点镇,在这方面有着很好的基础,也做了很多探索,试点工作经验是各镇街的学习材料,各镇街也结合实际探索适合本地的载体和制度。二要注重典型引路。要按照“今年树一批、明年带一批、逐年上一批”的目标,每个镇(街道)今年至少都要创建1个社区示范典型,对每个典型社区都要派专人蹲点指导,精心做好培育。争取培育一个,成功一个,带动一片。县委组织部要加强对典型示范创建的指导,并组织开展“互学互比”活动。三要加强考核评价。县委把村级组织设置改革工作列为《考绩法》的重要内容,把考绩结果作为考察干部工作实绩特别是党(工)委书记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各功能区、镇(街道)也要将村级组织设置改革纳入村级基层党建考核评价体系,明确相关干部的工作责任,积极建立起引导支持各个社区之间良性互动和服务竞争机制,推进村级组织设置改革工作深入开展。
构建村级组织设置新格局的组织保障
村级组织设置的“转、并、联”工作搞得好不好,关键就看各地、各部门有没有重视,有没有倾全力去抓,有没有全县上下的通力合作、齐心协力。各功能区、镇(街道)和县有关部门必须结合各自职责,加强领导,强化指导,狠抓落实,确保村级组织设置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强化领导。为切实加强对村级组织设置改革工作的领导。县里专门成立了领导小组。由县委书记担任组长,县长担任常务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组织部长牵头负责。各功能区和镇(街道)也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党(工)委书记要任组长。对这项工作,各功能区、中心镇党委和街道党(工)委责无旁贷、义不容辞,尤其是党(工)委书记更要把这项工作放在心上、抓在手里、落到实处,做到亲自研究部署工作、亲自调配各种资源、亲自解决重点难点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