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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消费维权范文1
从当前我国的现状来看,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的法律制度还并不是非常完善,而与大学生消费群体特点相结合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研究仍然是非常少。经过笔者的调查发现,大学生消费者遭受消费侵权大多是由于在消费过程中,不但缺少保护自身消费权益的意识,同时也缺乏保护其权益的有效渠道。为了促进校园的和谐,更好的保护大学生这个群体的利益,关于大学生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应该受到重视,大学生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也势在必行。
一、大学生消费群体的特点
(一)大学生消费结构多样化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大学生最先进入的是消费品市场,而并非是人才市场或者劳动力市场。本文通过对大学生每月消费项目的进行调查,了解到主要有日常生活所需、购物、娱乐以及其他方面,而这种消费结构的特点归根结底来说,是由大学生的价值观所导致的,也是其消费个性化的集中表现,也反映出大学生融入现实社会生活以及对生活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的一种趋势。
(二)消费知识欠缺和维权意识不足
大学生对市场消费知识的了解,直接关系到学生群体的消费观念,从而进一步影响他们选择商品和接受服务的种类及质量,这种导向性的作用,是我们应该认识到的;同时,大学生在面对社会时有其自身的脆弱性,这就导致了他们的合法的消费权益容易受到侵害。而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选择能忍则忍,这就突显了大学生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不足。
(三)大学生消费维权艰难
在大学生这个消费群体中,大多数人仅解消费者协会、人民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这些维权机构,但实际上在真正维护自己消费权益的过程时,维权成功并非易事。如果自己买回的伪劣商品价值数额较小,商家又不愿依法进行赔偿,诉诸法律将会提高维权的成本,因此大部分人维权遭遇到刁难或拒绝后往往不会费力的去投诉,而是选择忍气吞声自认倒霉。
二、大学生消费权益保护的必要性
(一)大学生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
从现有的法律上来看,以往的以及2014年新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从未将大学生以及其他本身具有脆弱性的消费群体种类作为特殊的消费群体单独列出做出相应的保护性规定,但大学生消费者群体的脆弱性和易受侵害性也是实实在在存在的,长久被社会所忽略,基于其自身的脆弱性,他们的消费权益较社会其他的普通消费者群体来说,则更容易受到侵害。目前我国相关立法对于大学生这一群体的消费权益的保护并未完善,相反依旧存在很大的空白。
(二)大学生消费权益保护的现实意义
大学生在未来消费市场中将是一个巨大的群体,他们所具有的消费潜力将创造出更多市场价值在未来对于国家社会的发展承担着建设性的作用。保护这一群体的消费权益将极大减少社会矛盾,从而促进大学生的全方面发展,间接的保障大学生能够在未来,致力于我国社会和经济的建设发展。关注大学生消费权益保护问题,即是在关注大学生的个人成长和发展,也是关注可持续消费和可持续发展,有着多重的现实意义。
三、大学生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不足的分析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不完善
在我国当前,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他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但毕竟只是涉及很少的部分,散落在其他法律中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在现实生活中威慑力不足,很多都难以得到执行。大学生由于其在交易和消费过程中自身的脆弱性和易受侵害性,他们的消费权益往往无法得到有效保障,而且对大学生消费权益保护的规定更是少之又少,可见我国立法上对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还存在很大的不足。
(二)立法对大学生消费群体的重视有所欠缺
随着高等教育日益普及,对于大学生这一庞大的消费群体,他们最先进入的是消费品市场,他们作为未来社会消费品市场中的主力军,一方面促进消费,另一方面也在不断的创造商业价值和经济价值。随着法律的进步,大学生消费者应当被立法机部门重视起来,这也正是目前所欠缺的。长远来看,对这一群体的消费权益进行有效的保护,不仅关系到和谐校园的建设,也对我国未来经济的发展起到促进作用。
四、大学生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措施与对策
(一)进一步细化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法律应该随着社会环境和人们的需要的变化而变化,从立法的角度来说,细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条文,能够加强消法自身的严密性和科学性,对一个消费侵权行为各方面的定义的清晰与模糊直接影响法院的审判工作,从而关系到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是否能得到真正的维护;而对处于相对弱势一方的大学生消费者来说,则能够更加科学的运用法律,使自己的消费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消费市场随着经济的发展不断扩大,立法机关还应重视在其他不常见的消费领域新兴的、应该纳入消费者权利的其他权利,并使其不断完善。
(二)重视大学生消费群体,创造大学生维权的良好环境
大学生消费者的数量正在不断的增长,且他们最先步入的是消费品市场,把大学生这一庞大的消费群体考虑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消法中对大学生消费群体作出专门性规定是可行的,将会为大学生维权提供强大的法律后盾,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大学生与经营者交易过程中所处的弱势地位,维权途径才能变得切实可行。笔者期待法律能更加完善,能够尽早在消法中把大学生群体单独列出来予以保护,或者出台专门性的法律保障大学生消费者这一脆弱群体的消费利益。
(三)健全其他有关消费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
在消费市场纷繁复杂的情况下,仅仅依靠一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无法做到对消费者权益进行有效且全面保护的,而对于大学生这类处于弱势的消费群体来说,其消费权益则更难得到有效保障,这就要求立法机关还应进一步完善其他与消费者消费权益有关的法律,例如应当加强对食品质量安全法、物价管理条例、计量法等法规的修订,使与消费权益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消法形成健全的、有机统一的法律体系对大学生消费者权益做到切实保护。
结语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益繁荣的大环境下,大学生作为消费者中的一类特殊消费群体,同时也是未来社会建设的生力军,对我国未来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经济的进步都有着重大意义。从大学生个体来说,更不利于其自身的发展。因此,本文针对大学生在消费过程中所凸显的问题进行调查和分析,并提出相关的建议和看法,希望能够为大学生消费群体的维权问题提供良好的解决方法。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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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消费维权范文2
[关键词] 学生专业社团;大学生维权模式;架构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008-2549(2017) 06-0022-02
一 以学生专业社团为主体的大学生权益维护模式的含义
传统的对大学生权益的理解为大学生在高校接受高等教育的时间内应该享有的权利,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时代的进步,这一理解已经和当下的时代背景不相符合,不能全面地解释当下高校的大学生的权益。笔者认为,“权益”的概念为“法律为保障主体实现某种利益的意思而允许其行为的界限”,这一概念将教育法律法规的有关学校的规定和学生本身作为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人而具有的公民权利和利益两个方面,是一种综合性的概念。
高校学生权益维护则指的是将维护高校学生权益作为目的,采取适当的方式方法,如果学生在学习生活中遇到权益受到侵害的问题,相关组织能够采取相应的措施对学生进行保护、对学生权益进行维护。上文中已经提及,目前我国高校大学生权益维护模式主要为政府主导型和社团分社学生权益维护部门型,这两种模式都存在明显的缺陷,尤其是随着时展步伐的加快,这些弊端日益显现,表明了建立新型学生权益维护模式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
二 以学生专业社团为主体的大学生权益维护工作的必要性
将学生专业社团作为大学生权益维护工作的主体的必要性,可以从以下三方面进行分析。
一是高校实现依法治校的目标和学生实现自治能力的要求。依法治校是我国高校管理的进一步目标,有利于学校的法制化建设,同时,将学生专业社团作为高校大学生权益维护的主体,充分重视学生的积极主动性的表现,能够帮助学生提高自治能力,实现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目标。
二是维护校园环境稳定和谐的需要。和谐的校园环境是保证高校内师生工作、学习和生活安全、稳定的重要保证,有利于帮助各方主体的最大利益的实现,而将学生专业社团作为学生权益维护的主体,是重视学生权益的表现,提高了学生在高校中的地位;同时,因为大学生专业社团具备足够的专业性和广泛性,能够更加全面地考虑各种问题,对学生遇到的实际问题进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从而将问题造成的危害降到最低,维护学生的最大权益,降低学生因问题难以解决而激化问题的倾向,进而保证校园环境的稳定与和谐。
三是培养高校人才的需要。为高校供应高级别人才是学校培养学生的目标之一,而建立以学生专业社团为主体的大学生权益维护模式能够充分培养学生的管理能力、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是帮助学生提高综合能力的重要平台;同时,由于针对的是权益维护问题,还能够培养学生的权益意识、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三 以学生专业社团为主体的大学生权益维护模式的构建
传统的高校学生权益维护模式已经不符合时展的方向了,不能帮助高校实现和谐稳定的校园环境,因此,建设以学生专业社团为主体的大学生权益维护模式就成为了新的突破口,接下来,笔者将从工作定位、M织架构、运行管理和机制保障等多个方面对这一模式进行构建。
(一)关于工作定位
高校大学生的权益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有必要对以学生专业社团为主体的大学生权益维护组织的工作定位进行进一步的定义。上文中已经提及,大学生权益是基于教育和管理,涉及高校和学生的一种权益,既涉及到公民的权益,又涉及到学生的权益。
教育权益指的是在高校招生工作、学籍管理以及教学过程中涉及到的学生的权益,高校学术管理中涉及到的学生权益,高校在收费、奖励、惩罚和日常管理中的学生权益。
公民权益指的是在高校的后勤工作中将学生作为被服务者的学生权益,学生作为消费者的消费权益,学生在校内外进行兼职、就业活动的权益。
综上所述,以学生专业社团为主体的大学生权益维护模式,包括了两部分学生权益,即教育权益和公民权益,这两种权益的结合共同形成了工作定位。
(二)关于组织的架构与程序
根据我国高校教育工作的发展现状,以及对我国高校学生进行充分调查研究,笔者认为高校学生权益维护体系可以分为三方面:第一方面是高校层面的权益维护体系,比如学生会、社团联合会等,第二方面是学生专业社团的权益维护体系,第三方面是沟通渠道体系,即专业权益维护社团和权益维护组织在学生权益维护方面的沟通渠道。
第一,高校管理层面的权益维护组织体系需要由高校学生事务与发展中心或学生处进行领导,由学生会或其他学生组织进行部门设立与实际工作的执行,同时,分设维权中心办公室、舆情信息中心、学生自理委员会等负责具体事务的部门,将维权工作细化、落实到具体部门,将权利与义务进行合理规划与分配。在日常工作中,及时听取广大在校学生的意见和信息,了解学生们的权益是否受到损害,是否需要进行维权,对主动提出的维权请求提供专业、及时的帮助,从而使广大学生能够充分感受到维权组织存在的重要意义与价值,进而提高自身的维权意识与维权能力,促进学生权益的有效维护。
第二,在具体工作层面设立学生法律援助中心、申诉及听证委员会、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消费权益保护委员会等专业机构,这些机构的组成人员需具备专业的法学基础知识,具备解决实际权益问题的能力和经验。这些机构的主要工作是根据学生权益维护中心的工作宗旨,在充分了解学校相关政策、学生管理制度、维权知识的基础上,对学生维权事件进行及时处理;帮助受处分学生行使其申诉权、申诉举证等,对其不明白的、存在疑问的问题进行答疑解惑;对学校规章制度的修订、收费行为、实施的各种决策、对学生实施的处分等行为进行听证;向学校师生宣传法律知识,解读国家政策与法规,提高师生的法律意识与水平;帮助协调学生、学校和后勤等主体之间的各种矛盾;为学生处理在校外遇到的权益受侵犯事件。
第三,严格划分不同层面的权益维护组织的工作内容。对于高校管理层面的权益维护组织,其主要工作内容实际上就是学生会的工作内容。学生会作为学校大部分工作的执行者、辅助者、校园文明的宣传员、学生权益的维护者,肩负着艰巨而重大的责任,因此,应该将自己作为学生的服务者,充分体现为人民服务的性质。而对于学生社团,其工作内容更具发散性和灵活性,较高校管理层面来说,更加亲民,接地气。两者属于完全不同的两种组织类型,发挥着不同作用,同时,也是对彼此功能上的互补,能够完善维权工作内容,更加充分地实现对学生权益的维护。
第四,将学生专业社团作为本校学生权益维护的主导地位,将权益维护组织和专业权益维护社团之间的沟通桥梁搭建流畅,保证两者之间的信息交流到位、工作协调性提高,从而实现维权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关于机制保障
制度要素的确定和体系的建立是构建运行机制的关键,是保证大学生维权工作有章可循的基本条件,是实现维权工作长期维持的重要支撑,是促进维权体系健康发展的源泉。通过多年的工作经验的总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各机构的职责范围进行进一步的规范和明确,比如组织的章程的制定、工作流程的设计、监督工作的执行等。另外,还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对此机制进行完善。
一是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是指将学生权益维护机构和专业社团作为长期的设立对象,而不是暂时的存在,并且保证这些机构在日常工作中能够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以专业、敬业的态度认真对待每一次的工作和任务。二是设立考核和激励机制。高校的学生社团一般都是按照学生的兴趣爱好自行设立的,具有“民间性”,而由于学生权益维护专业社团需要对学生的权益负责,需要认真对待工作内容,因此,设立一套完整的考核和奖励机制,对学生的工作行为进行规范,并进行定期的考核和奖励,才能保证工作的良好运行,保证权益维护组织的长期存在。三是设立严格的成员招募和选拔机制。在招募学生阶段,要根据工作需要设置选拔标准,比如专业、经历、特长等;在选拔流程上,要按照国家公务员的选拔程序进行严格选拔。只有这样才能确保维权人员工作能力的可靠性,才能为学生提供可靠的服务。
综上所述,随着时代的进步、社会的发展,传统的维权模式已经不能够满足当代大学生的维权需求,而学生专业社团为主的大学生权益维护模式则能够适应这一变化,满足学生的需求,因此,具有很强的可行性。以上笔者对这一模式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希望能够有助于相关研究人员和工作人员的工作进步与发展,实现高校大学生维权水平的提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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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消费维权范文3
随着市场经济的较快发展和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深入实施,当前高校的青年大学生群体呈现出思想多元,行为独立,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增强等新特点,尤其是在维护自身权益方面。近年来,大学生维权意识显著提高,维权主动性增强,越来越多的大学生选择行政、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同时,大学生对自身权益的关注向纵深发展。高等教育的改革让大学生改变了以往对教师言听计从的绝对服从,高等教育成为大学生提高自身素质、提升自我价值的一种特殊消费。教育环境的好坏、教学质量的高低、教师水平的优劣、学校管理制度的完备或缺失等关系自己受教育权益的各方面内容都成为大学生关注的焦点。更加值得关注的是,当前大学生维权活动频率和传导性明显增强,任一高校的大学生维权活动都很容易借助互联网、新闻媒体、家长等社会关系得到大学生群体的广泛响应,产生规模效应,从而对社会稳定产生一定影响。因此,作为与青年大学生群体联系最密切的高校共青团组织应该切实引导和教育好广大青年大学生正确、合理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权利是指公民或法人依法行使的权利和享受的利益,即法定的利益。权益是指应该享受的不容侵犯的权利。大学生权益是基于大学生的身份而产生的。大学生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兼有多重身份。首先,大学生作为公民,应享受基本的公民权利。由公民权利衍生出的权益既包括在校内的各种权益也包括在校外的权益;其次,大学生是受教育者,应充分享有教育过程中的各项权利。同时,作为受教育者,缴费上学制度又赋予大学生消费者的权益,只是这种消费的权益指向不是物,而是人的价值――自身素质的提高。因此,大学生权益是大学生在校内、在教与学的关系中所产生的权益问题,包括大学生作为学生的特殊权益及宪法赋予的有关大学生生存与发展的基本权益。总之,大学生权益是指大学生在接受高等教育过程中应享有的权利及由此带来的利益。
构建大学生权益法治保障体系,有以下四个方面:
强化法律意识教育。思想政治教育是高校共青团工作的重要职责和工作品牌,因此,强化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教育是共青团组织构建大学生权益法治保障体系的思想基础。为有效维护大学生的正当权益,强化法律意识是提高法律素质的首要工作。在提高广大青年团干部的法律意识的同时还应当增强大学生自身的法律意识,主要是权利意识,通过丰富多彩的团学活动,宣传引导等方式强化大学生的维权意识,使大学生能够及时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引入正当程序,确保青年工作的法治化。正当程序的核心在于听证。听证机制的引入可以监督高校自由裁量权的公正合理行使。同时,听证机制的引入可以规范高校制度的制定和执行,使高校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遵循正当的法治程序,在维护大学生权益的同时对高校教学生活秩序也具有重要的调节作用。高校共青团组织应当承担起高校学生事务管理过程中的听证程序安排,这将有利于尊重大学生权利、维护大学生尊严、保障大学生权益的实现。
畅通救济途径。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学生权利救济制度应成为法治状态下青年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权利救济的目的在于通过既定的操作程序划定权力与权利之间的界限,使遭受伤害的权利得以补偿,使现实权利尽可能地接近或达到法定权利”。大学生作为普通公民和受教育者的双重身份及高校与大学生的双重法律关系性质,决定了大学生的权利救济途径必须建立司法救济和行政救济的二元救济制度,以全面保护大学生的正当权益。(1)司法救济:司法救济是指诉讼救济,包括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它是指相对人就特定的侵权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讼,请求补救其受损害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依法对纠纷做出公正裁决,为相对人提供救济。(2)行政救济:行政救济主要是指申诉和行政复议,它是学生权利受到侵害后进行维护和补救的重要途径。
健全监督机制。在高等学校规模不断扩大、学科专业门类越来越多的条件下,学校的机构设置及事务管理日益复杂,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机制是规范高校的教育管理行为、保护大学生权益的必然要求。
大学生消费维权范文4
【导语】以下是为大家精心整理的《学校消费者权益日活动总结》,供您查阅。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是国家一年一度的法制宣传日,随着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大学生的权益意识正在逐步增强。但就目前我校的情况而言,大学生的维权意识依然薄弱,许多学生甚至对此相当陌生。此次活动对于加强学校的权益建设,推动“和谐校园”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活动形式和内容
手抄报。以班级为一组,每班制作3-5份手抄报,以拿起法律武器、树立权益意识为主题制作此次手抄报,3月14日交至300办公室由权益部成员统一评比。
二、活动成绩
通过各班权益委员的宣传,此次活动进行的比较顺利。各班上交作品较多、质量较好。感谢各班的积极配合让这次活动完满结束。
三、活动目的
让学生初步了解基本的消费维权知识。通过此次活动,向学生宣传消费维权知识,增强大家对消费者权益的意识,树立法律在人们心中的威信。同时运用娱乐的形式让同学们在玩的时候学到有关消费者权益知识。
能在消费权益受到侵害时,对学生处理相关事情起到积极的作用。学生不会面对不公的消费待遇而觉得束手无策了。可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营造一个公平、公正、诚信经营的消费环境。
四、活动结果
经过一番挑选最终选出6份作品,并给与奖励3月18日将优胜作品展出E2B大厅。
一等财管5.6班李XX,
二等旅本班1.2班李XX
三等物流3.4班杨X
大学生消费维权范文5
培养模式的改革与创新研究
宋慧宇1,2
(⒈吉林大学,吉林长春130012;⒉吉林省社会科学院,吉林长春130033)
摘要:对大学生法治意识的培养具有不同于一般公民的特殊功能,对大学生法治意识的把握及培养将对中国法治建设产生积极的作用。据调查,大学生整体上对法律充满信心和信任,但对具体法律知识的掌握和关注度不够;对涉及自身的权利和利益比较关注,但缺乏维护权益的能力和手段;能够正确认识法律的作用,但缺乏挺身而出护法的勇气和信心。因此,针对大学生法治意识培养的现状,必须创新高校法制教育理念,充实高校法治意识教育内容,营造培养大学生法治意识的校园法治文化氛围,形成以民主机制为核心的高校决策管理体制。
关键词 :大学生;法治意识;法制教育理念;法治文化氛围
中图分类号:G6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207(2015)09-0045-07
收稿日期:2015-05-20
作者简介:宋慧宇(1978—),女,吉林长春人,吉林大学政治学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吉林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行政法学。
法治的要义不仅在于完善的法治体系,更在于其蕴含的法治精神能否得到贯彻落实,而这必然依赖于公民个体共同参与的实践行为。因此,法治意识作为支配公民外在行为的内在驱动力就构成了法治实现的主观要件,或者说公民法治意识的高低将决定着法治国家的实现程度。我国目前在校研究生、本科生和专科生人数达2000多万,①作为受教育程度最高的群体和国家未来建设的主力军,对他们法治意识的把握及培养将对我国法治建设产生不容忽视的积极作用。
一、培养大学生法治意识的现实功能
公民法治意识构成了法治国家建设的评价尺度和精神支柱,它能够促成公民守法的行为模式进而形成良好的外在法律秩序,同时先进、理性的法治意识有助于法律制度的良性实施、运行和完善。但是,对大学生群体法治意识的培养又有着不同于一般公民的特殊功能。
(一)法律素质和法治意识是大学生未来立足社会的基本条件
在知识经济时代,“个人的教育和技能水平日益被看作是他们个人生活质量和强大社会实力的关键”。[1]随着我国建设法治国家进程的快速推进,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大,法律与人们日常生活的关系越来越密切。法治意识和法律技能已经成为当代大学生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从在校时期的勤工俭学、毕业求职到日后步入社会生活和工作中诚实守信、平等交易、按章办事、合法维权等,无不与法律相关。从某种程度上说,基本法律素质和法治意识的优劣将关系到一个人能否顺利与人交往和稳固立足于社会。
(二)先进、理性的法治意识是大学生为社会做出更大贡献的必备条件
大学生作为整个社会知识层次较高的群体,其法治意识如何将对我国的法治建设产生重要影响。仅仅奉公守法、以法律来规范自身行为还远远不够,是否具备先进、理性的法治意识和法律信仰,能否以法治意识支配自己的外在行为,主动捍卫法律,在国家事务管理中发挥重大作用,以自身的表率作用带动一般公民的行为,最终推动法治社会的发展,将是衡量大学生为社会做出更大贡献的重要指标。
(三)培养大学生的法治意识是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的迫切需要
大学生正处于生理和心理从不成熟走向成熟、从家庭和校园走向社会的过渡阶段,经济能力和社会阅历的欠缺使得大学生缺乏保护自己的意识和能力,比如勤工俭学和求职过程中用人单位不签订合同、收取押金、扣留证件、拖欠甚至拒发工资等。面对这些情况,很多大学生或者忍气吞声,或者过激对抗,维护自身权利的内在心理准备严重不足或手段欠妥,给高校对学生的管理和权利维护造成了一定的压力。“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高等教育不能仅局限于传授知识,而应当针对大学生如何适应社会、服务社会给予方法上的指导。因此,培养大学生的法治意识,让其学会运用法律的途径和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当前有效维护大学生合法权益的迫切需要。
二、大学生法治意识现状调查与分析
为了解当前大学生法治意识的现状,本课题组选取了吉林省长春市三所高等院校(包括部属“211工程”和“985工程”大学,省属重点大学以及省属公安高等院校)不同专业、不同年级、不同性别的本科生进行了问卷调查,按照随机抽取的方法,共发放学生问卷600份,回收问卷595份,有效问卷594份,有效回收率99%。本次调查题目设计包含大学生法治意识状况的三大方面:对法律的理解与认知、涉及自身具体法律行为的观点和看法、对学校法制教育及其他问题的看法和处理。
(一)大学生对法律的理解与认知
本部分题目涵盖了大学生对我国法律的宏观理解和微观掌握,侧重个人的主观感受、评价和情感。
⒈大学生学习和了解法律的途径。对法律学习和了解的程度是正确运用法律的前提和基础。在多项选择中,大学生群体了解法律的途径接近和超过50%的前三位分别是: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77.4%),学校课程(63.58%)和网络(47.89%)。从中可以看出:⑴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传统信息传播方式了解法律占有绝对的主导地位。这一特点与传统信息传播方式在我国仍然是受众最广的渠道有关,这些方式所面对的不仅仅是大学生群体,同样适用于全体社会成员,因为覆盖面广,也成为法律宣传的主要阵地。⑵大学生作为整个社会中受教育程度较高的群体,决定了他们的很大一部分知识来自于学校教育,特别是作为义务教育非重点内容的法律更多被安排在大学阶段讲授,这就使得大学课程成为大学生法律知识的主要来源。⑶网络作为新兴的信息传播方式在青年人中更为盛行,其具有快捷、简便和丰富的特点,当然也会存在良莠相间的问题。尽管褒贬不一,但不能否认大学生们与网络的不可分性,除了学习、娱乐、社交等用途之外,通过网站了解法律也成为近一半大学生的选择。⑷在其他的较少选择中,仅有1/5的大学生选择通过书籍和论文的形式来深入学习和了解法律。这与当前通过购买图书获得信息资料的成本远远高于其他方式有关。另外,法律论文多为学术型,除了法学专业的学生之外,很少有人会选择这一方式来了解法律。
⒉大学生日常对法律的关注程度。社会的不断发展决定了法律经常处于变动之中,新法的实施、旧法的修改和废止,这些信息是否会受到大学生的关注?根据调查,近七成的大学生偶尔关注法律变更信息,仅有14%的大学生会经常关注并主动了解具体内容,有16.76%的大学生基本不关心这些法律信息。在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今天,增强全民法治意识是一项重要任务。大学生作为国家未来建设的主力军,更应该将法律知识、法治观念作为自身修养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先进、理性的法治意识规范自己的行为,带动和促进全体社会成员加深对法律的理解和认同,推进依法治国目标的实现。但从调查结果看,大学生日常对法律信息的接受和认知具有一定的被动性,很多人若非涉及自身利益都不会关心,由此说明大学生自觉学法的意识不强,这也严重妨碍了大学生主动运用法律知识进行行为选择。
⒊大学生对当前法律的信任度和整体评价。公民对法律的感知和评价将会影响和支配公民的外在行为方式。根据调查,接近10%的大学生对法律有坚定的信心,相信法律能够维护公民的切身利益,67.28%的大学生在认同法律正面功能的同时也看到了法律自身的局限性,能够辩证地看待法律的功效。这些正面评价代表了大学生对法律拥有信任和依赖的情感。但也有一部分大学生对当前我国法治的整体现状不满意:有3.88%的大学生对法律完全持否定态度,根本不相信法律能够维护自身利益;19.06%的大学生对法律没有信心,认为法律在很大程度上受金钱、权力和人际关系的影响。这种调查结果与当前我国社会的大环境相关,如很多立法存在缺陷,暴力执法,司法腐败,权大于法等现象在很大程度上给大学生法治意识的形成带来了负面影响,导致一部分大学生法律信仰的缺失。对于这些消极思想如果不能予以正面引导,在他们步入社会遇到不公平待遇或权益受到侵害时,就可能做出比较极端和错误的行为选择。
⒋大学生对具体法律知识的掌握。劳动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劳动法》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大学生即将走向社会、走向工作岗位,对于劳动者享有的基本权利应当有所了解。试用期上限的规定是劳动合同中保护劳动者的重要条款。我国《劳动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但根据调查,只有不到50%的学生回答正确,在即将走向社会的大四学生中,回答正确的不足17%。调查结果一方面反映了大学生对于一些具体法律知识的掌握并不全面、准确,另一方面也反映了一些高校在大学生就业指导方面工作不力。因此,高校除了关注大学生就业率之外,对大学生就业中的权益保护也应引起高度重视并成为重点关注的内容。
(二)大学生对涉及自身的具体法律行为的观点和看法
本部分题目涵盖大学生对具体公民权益的认知以及维权意识,侧重调查大学生具体的维权行为选择。
⒈大学生对隐私权所持的观点。隐私权是一项基本的人身权利,“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2]根据调查,90%以上的大学生对于本题目涉及的“私自拆看他人信件”和“偷偷尾随他人并私拍其生活照片”两项侵犯隐私权的内容都能正确认知,但也有8%的学生将“背后议论他人”错误地判断为侵犯他人隐私权。关于学校公开公布学生考试成绩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学生隐私权一直存在争议,但通常在法律上认为考试成绩属于学生隐私,不应当张榜公布,而且也有学生因此起诉学校并胜诉的先例。[3]所以,“学校在网上公开公布补考学生名单”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侵害了学生的隐私权,但在此次调查中,只有不到三成的大学生认为这是侵犯了个人隐私权。可见,对这个问题而言,大学生的认识并不清晰,这与我国长期以来重管理权力、轻学生权利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有关。
⒉大学生的护法意识。护法意识是公民自觉、主动维护国家法律,同违法行为做斗争的心理和信念。根据调查,仅有36.58%的大学生在目睹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后,坚定地选择提供证言或出庭作证,接近40%的大学生只会匿名提供线索,22.74%的大学生不能确定如何选择,1.37%的大学生明确表示不会提供证言或出庭作证。调查结果显示,绝大部分大学生具有一定的正义感,能够辨明是非曲直,愿意维护社会正义,但在具体行为选择时却有所退却,缺少维护法律权威的坚定意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0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所以,大学生应当认识到出庭作证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这也有助于增强大学生的护法意识。
⒊大学生日常生活中的维权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能靠单纯的想法,必须体现在具体行为之中。根据调查,44.09%的大学生在购物后能够保留消费凭证,以备日后出现问题留下有利证据。42.91%的大学生只会保留大件商品购物凭证,说明虽然他们意识到消费凭证的作用,但并不十分重视。13%的大学生完全忽视购物凭证的重要作用,也就是放弃了出现纠纷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力证据。在日常生活中,注意对相关证据的保存和收集,可以在出现纠纷时避免因举证不能造成不利于自身维权的法律后果,在这方面相当一部分大学生缺乏社会经验和维权意识。
⒋大学生遇到纠纷时的维权能力与手段。消费者在超市购物遭遇商场人员无理搜身或搜查随身携带物品而引起的纠纷屡见不鲜,遇到这种情况如何处理,能够反映大学生的维权能力与手段。根据调查,绝大部分大学生在遇到这种情况时都会选择拒绝,但仍有4.81%的大学生选择忍让,缺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勇气。在对纠纷处理手段的选择上,由多至少依次为:报警、抗议、找商场领导、到消费者协会投诉、诉讼,极个别的大学生在选项之外填写了暴力、谩骂等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超市作为企业法人无权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即使怀疑消费者有盗窃行为也必须通过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否则就是侵害了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权,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明确这一点,首先,大学生有权拒绝搜身或搜查随身携带物品,不应当选择忍让;其次,在处理方式上,报警、抗议、找商场领导、到消费者协会投诉、诉讼等方式都可以选择,并且可以同时进行。但一定要避免采取暴力、谩骂等不理智的方式,否则,不但会导致不应有的冲突,而且还会对自身维权产生不利影响。
(三)大学生对学校法制教育及其他问题的看法和处理
大学生学习和生活的范围主要在校园内,本部分题目重点调查大学生对学校法制教育及处理与学校相互关系时的态度和行为选择。
⒈大学生对学校法制教育的看法。“法律基础”是高校本科层次的必修课程。根据调查,超过50%的大学生认为学校的法律公共课或法制教育很有必要,对其作用给予了充分肯定。38.7%的大学生虽然认为有必要,却觉得作用不大,原因在于当前高校对法律公共课或法制教育的重视程度不如专业课程,教育方式相对简单、松散、枯燥、僵化,没有与社会生活紧密联系,造成学生对这些课程失去了兴趣和学习动力。7.7%的大学生则完全不重视或者根本不关心学校的法律公共课或法制教育,反映了一部分学生对法律漠视和轻视的态度,或者针对学校法制教育持否定态度。
⒉大学生在处理与学校相互关系时的态度和行为选择。新时期大学与学生的关系已经发生了显著变化,学校在管理模式上也应当从传统的单一行政手段向民主化、法治化方向转变。根据调查,在多项选择中,大学生对学校的教学及服务不满时选择向学校和有关部门反映问题的占最多的两项,说明学生有积极的维权意识并能够选择正当、合理的渠道。但仍然有超过1/5的大学生选择沉默和忍受,甚至有大学生在选项之外填写“不满的地方太多,敢怒不敢言”。说明在与学校的关系上,相当一部分大学生仍然没有摆脱传统附属、屈从于学校的心态,没有积极的维权意识。另外,还有少部分大学生选择网上发泄或采取一些消极行为表示抗议,这种非正常表达意见的方式也从另一个侧面提醒学校应当拓展和设立多种投诉渠道,主动关注和了解大学生消极的群体行为和网络信息,从中分析大学生所反映的问题,对合理的意见要积极予以解决,对不合理的意见要正面解释和引导,不能以简单的处分方式来阻止学生的维权行为。
三、大学生法治意识培养模式的改革与创新
大学期间正是大学生法治意识逐步形成、稳定并且能够支配大学生行为的关键阶段,因此,如何改革和创新大学生法治意识的培养模式,帮助大学生树立先进、理性的法治意识是当前必须着力解决的问题。
(一)更新高校法制教育理念和目标
“人才培养既是大学功能的历史起点,也是大学功能的逻辑起点,而知识传承、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引领等,都是围绕人才培养产生的辅助功能。所以大学功能是一个以人才培养为核心的综合体系。”[4]什么样才算是合格人才?相信仅仅是专业知识优秀而缺乏适应未来社会的综合能力和整体素质绝对达不到当今时代和社会对大学生所要求的高度,而法律素质将是人才构成中最重要的一项内容。根据1995年国家教委颁布的《关于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教学改革的若干意见》以及《中国普通高等学校德育大纲》,法制教育是高等学校德育内容的组成部分,是大学生的必修课程。“法律教育的目标不外乎两个,一是为法律行业培养新人,一是为更广泛的社会成员提供法律知识与意识上的训练。”[5]实际上,长期以来,对大学生“法律知识与意识上的训练”都只是被当作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一部分,并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在当前高校教学实践中,“高校法制教育从属于德育教育,自身并没有独立的地位”;[6]部分教师因法制教育课是基础课而产生轻视和应付的心理;学生只会死记硬背以应付考试。这些消极思想严重影响了法制教育的实效性和完整性。
为此,高校应当充分重视法律基础课程和法制教育的重要性,将提高大学生法律素质作为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首先,在教育体系上,赋予法制教育与德育教育以并列、与专业课同等重要的独立地位,并合理设计教学计划和大纲,突出法制教育的完整性和系统性;在师资结构上,配备专业出身、具备一定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的人员授课。其次,充分发挥大学法制教育在培育法治文化和传播法治理念中的积极作用,在传授法律知识的基础上,将平等、民主、公平、正义、自由、人权等法治精神融入其中,让大学生真正理解法治的精髓和意义所在。
(二)创新高校法治意识教育内容和教育方式
当前,高校法制教育在内容上没有形成独立、完整的教学和实践体系,偏重法律知识的笼统讲解和普及,忽视学生法治意识的培养,使得法律之于大学生仅仅体现为外在的、疏离的存在,而缺乏对法律所蕴含的精神和价值的感悟和内化;在教学方式上侧重单方面知识的灌输和说教,忽视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和法律知识的实际运用,无法帮助大学生运用法律思考和解决在社会中遇到的现实问题。
对此,高校应当注重法制教育内容和教育方式的丰富性、灵活性和实用性。首先,改变将法制课程仅仅作为思想教育和法律知识普及的做法,树立以培养大学生法治意识为中心的教学制度改革理念,使大学生真正从内心深处尊敬法律、信任法律、维护法律,而不仅仅因慑于法律而遵守法律。其次,脱离社会法治建设实际的法制教育是失败的,“高校法制教育,首先要遵循法制教育的特殊规律”,[7]以实践性和应用性作为法制教育的评价标准,将课堂教学知识与课外实践相结合,提高大学生运用法律思维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在课堂讲授之外,法律专题讲座或沙龙、校园法律知识辩论或竞赛、模拟法庭、社会调查、法庭庭审、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方式的宣传等,都是可以充分利用的法制教育媒介和手段。再次,在法制教育的内容上,应当更加贴近和针对当前大学生直接面对或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力求让每个大学生学会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贯穿在日常行为中。比如:大学生勤工俭学、求职就业中合同如何拟定,应当警惕的陷阱;日常生活和交际中应当提防的诈骗手段;权利受到侵害时要即时采集证据,能够运用和求助的救济手段等。
(三)营造培养大学生法治意识的校园法治文化氛围
大学生法治意识的培养要从自身日常生活场景开始,“使现实的人在其日常生活中通过对法治的近距离甚至面对面的直观感悟,逐步确立起对法治及其规范与制度的信任和耐心”,[8]直至建立起对法的神圣信仰。大学生最经常的生活场景就是大学校园,并且在学习和生活中接受学校的管理,因此,学校的教育管理实践将会潜移默化地影响学生的思想和行为。
笔者认为,学校应当坚持“依法治校”,充分发挥法治在学校组织运行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形成良好的校园法治文化氛围。首先,以法治精神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作为学校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本依据;其次,在学校组织运行管理中严格依法、依章办事,保障决策参与主体的广泛性、决策过程的公开性、决策行为的程序性;[9]再次,维护学校各类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各项法律和规章制度的严肃性,减少决策管理中的随意性和违法违规做法;第四,提升以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各类矛盾和问题的能力并贯穿于学校改革发展的始终。
(四)形成以民主机制为核心的高校决策管理体制
“民主是法治的基础,社会主义法治必须以民众的广泛接受和积极参与为基础”。[10]可以说,民主是法治的灵魂,而“法治的本旨在于实践性而非理论性,法治是直观的生活方式而非抽象的玄思妙想,每一个具有直观生活感受的民众都可以成为实践法治的主体”。[11]所以,实践法治和实践民主要从自身做起,民主参与学校决策管理是大学生培养民主意识和法治意识的有效途径,而大学生在校的实践经历必将与本科教育一起为其今后的生活和工作作必要的准备。
对此,学校应当尊重大学生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为其提供民主参与学校决策管理的渠道。首先,在允许大学生参与学校公共事务的决策方面,欧洲的大学显得更为民主和开放,如法国大学的理事会、英国大学的校务委员会、德国大学的学术评议会等都有大学生代表参加,其中,德国的“学生们要求在更大程度上参与大学的决策。1967年以来,大多数学生组织都提出要求,主张所有决策机构中席位学生代表应占三分之一”。[12]而我国高校长期以来对学生惯性的压制和专权管理使大学生少有这种“主人翁”意识,有“敢怒不敢言”的心理也就不足为奇了。因此,只有以开放的态度鼓励大学生积极参与学校公共事务的决策和管理,比如建立校务公开制度、学代会制度,这样,才能使他们真正从内心信服并遵守和维护学校的规章制度。其次,学校在处理有关学生学习考核、评奖评优、贫困资助、行为处罚等事务过程中应当充分尊重大学生的表达权利,建立一个完善的利益表达机制,允许利益相关者或其他大学生对处理决定和过程提出意见、疑义、辩解、申诉等,在双方充分博弈的基础上形成决策并予以实施,从而保证两者更为理性地进行选择。这样,既可以有效约束学校单方面的行为,也可以培养大学生的民主权利意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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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聂长建,李国强.实践法治优于理论法治[N].法制日报,2013-06-19(10).
大学生消费维权范文6
商业区高校发展模式创新创业大学生商业区内在服务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着附近高校消费群体以及社区居民的生产生活。然而正由于其形成过程自发性、管理上不规范和信息交流渠道缺失等,相比于校内商业区域,在服务质量上仍存在着不小的差距。而大学生商业区的集中化和规模化,对高校群体具有着校内商业区域所无法比拟的重要影响,故而其管理上的规范化显得尤为重要。
一、各高校周边商业区发展中所存在的问题
为了获取可靠的第一手资料,我们选择浙江省内各高校周边商业区进行实地调查。商业区内服务设施齐全程度与其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程度和地理位置相关,如相比于浙江师范大学地处偏僻,商业区不甚繁荣,而浙江理工大学等周边商业区的设施则较为完善,其消费水平也相对较高;同时,所采访的大学生对商业区的服务评价总体不错,基本满意。通过对材料的整理和分析,对其目前的发展情况作了以下总结和归纳:
(一)商品及服务的多样化,使得环境和食品安全难以保障
据调查发现,高校周边的商业区所提供的各种商品和服务能够基本满足高校及社区消费群体的生活需求,服务内容主要有餐饮、服装、超市、宾馆等,另有网吧、饰品店、理发店、台球室等休闲娱乐场所。然而,商品及服务的多样化也逐渐暴露出关于食品卫生和环境保护等问题,主要有:
1.商业区内部餐饮类店铺过分集中,基于其主要消费群体为在校大学生以及周边社区居民,因而食品卫生问题显得尤为突出。走访发现,在校大学生对餐饮店所提供的饮食卫生普遍存有疑虑,一是地沟油等食品原料安全,二是餐饮店铺的清洁卫生。
2.餐饮类店铺的增多也对街区内部街道的整洁造成了较大的影响,街道卫生呈中下水平,基本都是商铺各自自觉管理所在范围的卫生情况。因没有严格的监管制度,故而空气混浊,果皮纸屑随处可见,而这些一般会由街道的环卫工人进行处理。同时商铺较为集中,街道略显窄小,也对商业区内部的卫生清理造成较大的阻碍。
对于上述问题,一般情况下是有辖区内城管大队进行管理,但因多种因素,管理缺口较大。
(二)没有建立起规范的管理机制,学生申权维权不便
据了解,高校周边的商业区基本不为高校管辖,而是属于政府,或者作为村镇的一部分,其土地归集体所有。因靠近高校,对该区域的利用一般是通过土地转让或出租建立商业区,以吸引高校群体和社区居民前来消费。商业区的管理活动是按照浙江省普通营业管理办法由当地有关部门来执行,店铺进入经营,需要取得营业执照和店铺租赁协议。若有店铺转让和转租,在已经办理营业执照、具有营业资格的前提下,一般仅需要和商铺主自主订立转让或者租赁合同,即可进入经营。但也不能排除若干店铺并未办理相关手续,而是私下通过转租的方式开始经营活动。而有关部门对于店铺经营资质并未有实质上的审查,而仅限于形式上,由此在商品及服务质量方面出现较大缺漏。采访得知,学生对商业区内部的商品质量态度不够乐观,多数认为,对于服装及生活用品,虽然价格较为便宜,但是质量一般,甚至较差。相对于市中心其消费水平较低,因缺少足够的监管,商品和服务质量更是有所折扣。
商业区内基本没有具体成文的管理规范制度,对商业区区内商铺经营主的权利义务未作明确规定和说明,如果发生纠纷,基本由商业区内部自行解决,而没有设立专门的管理处予以介入。更为重要的是,商业运营活动中缺失信息收集与反馈机制,学生或者商铺店主在有权利诉求甚至遭遇权利损害的情况下,申权维权不够方便快捷,甚至无处申权维权,所产生的矛盾未能得到及时解决,甚至可能激化。
在对大学生涉及权益损害问题的采访中了解到,如遇产品问题,学生一般是直接找商家索赔,在没有正规票据作为证据或者损失较小的情况下(通常只有大型超市及宾馆等较大商铺提供发票),也会选择放弃维权,主动“认栽”;而遇到人身损害问题,则也会选择联系高校相关部门予以协助解决问题,去校外相关维权部门则较为不方便,甚至有相互推诿现象。当然,这无疑还涉及到高校学生的维权意识问题,另作讨论。但是,没有一个特定和稳定的信息反馈平台,无论是对任何人维权都是不便也是不利的,不能被简单忽视。
(三)校外商业区缺乏大学生创业平台
据调查了解,各大高校均重视并鼓励大学生创新创业而开展了一系列项目活动,例如温州大学城市学院的“浙商孵化园”、浙江农林大学设立的“大学生创业园”和“大学生创业广场”,同时还特别开展了独具特色的“创新创业班”,招募有创业意向的同学进班研修辅导。但是,校内的各种“创新创业”活动,不是过分偏于理论,就是偏于简单的商品买卖,且扩展范围小,不利于大学生自主创业思维意识和技能的培养。相比于校外,则缺少足够的“实战经验”,风险承担过小,竞争压力偏弱,实际锻炼价值不高。若能够给大学生创造一个在校外进行锻炼的平台,则显得很有意义了。
目前,通过走访发现,因缺乏真正有效的商业技能培训,大部分“创业实践”流于形式,大学生校外自主创业仍占少数,未能形成良好的规模,或因实际操作过程中生产效益不高、店铺租金贵等其他问题,导致学生的参与积极性不大,兴趣度下降。大学生选择大多是服务生、发传单等兼职类工作。浙江师范大学有联系相关部门,在商业区建立了规模不大的“大学生创业基地”,向有创业意向的学生提供收费服务,替学生承担了一部分风险,租金相对于社会上要低,申请两年后未达到预计销售业绩,则会失去店面使用权。这样的尝试显然为大学生自主创业提供了较好的途径。
(四)存在的其他问题:
1.因碍于其场地所限,商业区规模的扩大会受到很大的限制;商业区的发展或局限于高校附近,而与周边城市的连接方面受限,也就是说难以将商业区的发展影响扩展到整座城市。
2.商业区地块为政府抑或村镇集体管辖,在未得到政府政策支持和高校的积极鼓励的前提下将无法有效开展。商业区开展过程中区内的卫生、秩序管理等制度亟待完善,也可能产生冲突和矛盾,需要提前做好各方面沟通交流工作。
3.高校作为教育事业单位,商业色彩过于浓重会对高校的文化教育造成一定的冲突,实践中在充分考虑到高校师生的生活品质问题上,高校实际上应有责任对此进行一定程度的干预。但是通过对高校相关部门和商业区的采访和调查了解到,各高校与校外商业区联系并不紧密,基于分属于不同方管辖,因而基本上没有合作项目。
二、高校―商业区合作发展的新模式构想
高校和政府只有转变传统管理观念,解放思想,减少行政性权力干预,给大学生独立开展活动的支持和扶持,给予大学生管理团队充分的尊重和信任,才能保证新模式运行,保持创新力和活力。故校方和政府的态度转变和资源投入是该发展模式取得成功的重要环节。
高校一般拥有属于自己的校内商业区,设立了专门机构进行管理,如浙江农林大学后勤集团统一管理校内的各种商业活动;温州大学城市学院的大学商务中心更设置优斯特商场,为格子铺形式,为缺乏创业基金的学子提供自主创业机会。况且正因为高校是教育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能在于高等教育和高校管理,对商业性活动在原则上应当保持一定距离,所以高校与校外商业区的联系基本不存在是有理由的。
然而,随着高等教育社会化的不断深入,在大学生就业形势严峻、开始呼吁高校培养创新创业型人才的背景下,高校与商业区的联系将不断紧密加强,高校在保持自身职能和性质的前提下,与校外商业区的合作可能性也将大大提高,这不仅有利于高校实现自身的战略目标,更能够借此提升自己的综合实力,扩大社会影响力,从而提高社会声誉,与商业区发展共同实现双赢局面。
在实施可能性方面,高校基于其长久以来对于自己内部商业区的管理和维护,已具备基本的实践经验,但考虑到校外商业区地位和性质的特殊性,在管理经验上需要有所改变。同时,高校具有一定的科技实力,其创新产品和创新技术的投入需要经过市场的检验和评价,从而有足够的实施数据进行改进和完善。就这方面来说,校外商业区区有着天然的优势,很好地符合了高校的发展要求。作为高校临近的实验基地,是大学生创业实践和高校文化宣传的良好平台。
基于以上分析所得可知,高校和商业区在各自发展上存在着良性的合作基础,有着共同的发展需求。相比于发展成熟的商业区,高校在与其合作的难度有所加强,但是就正初步形成的商业区而言,则存在着很大的合作可能性和现实操作性。就此,我们根据现实情况探讨和设计一种新的高校―商业区合作发展模式。
三、高校―商业区合作发展的基本原则和具体措施
“高校―商业区合作发展新模式”的具体设计方案,简单而言,即高校与政府(抑或村镇委员会)协议约定,商业区设立管理委员会,制定相关的管理细则,依法对商业区进行管理。在不影响原有商业基础的条件下,首先要对商业区的现有格局作明确的改造并进行有效的实施,在商业区呈现更为稳定的发展基础之后,高校依靠学生群体,将本校的科研创新产品和技术投入商业区进行销售,通过各方面的宣传、推广活动吸引周边村镇居民前来参观了解,并向高校及时进行信息反馈,以作针对性的调整预案。当高校与商业区的磨合进入平稳期之后,除了为商业区进一步招商引资外,也要邀请其他高校和科研类机构进行文化和科研技术交流,从而在具备一定发展力的基础上扩大高校的社会影响力,提高社会声誉,也为高校与商业区的进一步合作与交流奠定扎实的基础。
(一)合作发展新模式的基本原则
1.商业区经营自主原则。即不受到高校与市政府不利于市场运行的过份干涉,不违背市场发展规律,不能简单地以行政手段加以制约。
2.管理服务性原则。即任何管理活动都以向商业区发展提供辅助活动为主,不得干扰商业区内商铺店主的经营活动,而是为其提供更适合于商业经营的良好环境。
3.商业区管理委员会独立性原则。即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均独立开展,只是在商业区改造等重大问题上需要与校方共同商议决定,并征求所有方的同意批准。校方对管理委员会的决策有提出建议和异议的权利,但不得直接干涉管理委员会的工作。
4.大学生参与性原则。这是该模式的特殊原则,即不论是商业区管理活动,还是大学生创业平台的创建和发展,均由大学生群体全程参与。对于重大决策的决定、实施和监督也需要有大学生的参与,管理委员会应当对此充分重视。
(二)实行该发展模式的具体问题
1.管理协议与规定
校外大学生商业区一般不属于高校管辖,故需要与政府或者村镇委员会共同起草签订一份关于双方权利义务的委托合同,专门设立“商业区管理委员会”,约定一定期限内,按照共同制定的管理规定操作。需要作出说明的是,对于商业区管理费用等必要支出均由商业区所有方承担,涉及管理处罚的问题则交由政府处理,高校作为形式上的管理方。
管理规定中的“规定”均为“服务性规定”,即不允许有任何干扰市场秩序,破坏市场竞争自由的非授权,所有的管理活动均为商业区各商户服务,而且其管理活动应当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执行。对于商业区内有必要进行改动的地方,高校可以通过向所有方反映,并在充分探讨和分析的基础上,确定实施与否,最后所做出的决定需要被公示。同时,管理相关方有调解商业区内商户间纠纷矛盾的义务,依据事实和法律排除纠纷。当然,商业区所有方应当定期召开会议,对大学生商业区的发展和实施情况做实质了解,商业区管理委员会需要对此进行作详细的书面报告,并针对管理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2.商业区管理委员会
商业区管理委员会为独立机构,校方无权单独解散该机构,但商业区管理委员会对于商业区相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是与校方共同商议决定的,校方对此有提出异议的权利。为了尽量避免外界因素的的干涉,保证有效执行,该委员会的专职和管理人员可以由校方和所有方向外界共同聘任,并且必须有一定比例的高校大学生和教职工参与。
商业区管理委员会应在商业区筹建过程中及时发现问题并制定措施解决,同时充分分析讨论发展现状,并提出尚未明显但初露端倪的问题,做好预防措施。其内部应独立划分一个监督小组,对委员会重大决策和操作有异议的,有权要求决策者公开进行解释;对于违规操作的,应当撤销该决策;决策有较大争议的,应当开展一定规模的听证会,民主投票表决。监督小组的监督行为自主独立,不受管理委员会的直接干预。小组成员最好为委员会外部人员并且作为专职服务上岗。
3.大学生商业区改造
针对目前大学生商业区所呈现出的各种问题,商业区管理委员会在设立之后,应更为及时深入地对商业区进行调查研究,制定有效可执行的方案,合理进行区域划分,由高校内部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专业师生负责具体实施。
(1)构建大学生创业平台
该合作发展模式的核心内容,即为有意进行创业实践的学生提供服务,主要分为两大块:
一是给商品销售的学生提供专门场地。为了调动学生的实践积极性,对于其门槛要求可适度降低,并且可以通过校创业社的宣传,鼓励和帮助“大学生创业团队”开展活动。当然,也需要对大学生进行必要的教育,要求其不得销售“三无产品”,以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二是设立专门区域,由高校提供其所能支持的技术和科研创新作品等,通过指导学生实际设计、开发、生产、宣传、销售,并且通过专业学生对外积极推销自己的研发产品,反馈消费居民的意见,随后进行总结改进。尤其是要利用高校自身的特殊优势,将最新研发技术和管理经验对外传授,以促进自己自主研发的技术迅速普及到有需要的人群中,实现技术分享,同时积极收集使用者的意见和建议,针对性地做出技术改进,再做试点工作,重新投入使用。对于这个实践模块,要求较高,能否推行成功的关键在于学生的专业知识储备和研发能力的培养,更仰赖于高校教育制度改革和课程内容创新,转变教学理念、重视专业技能的培训和创新思维的培养,而不是仅仅停留于专业知识储备。高校对此应当提供更全方位、更深层次和更专业的资源,包括技术、人员和硬件设施,并帮助和扶持学生大胆创新和实践,以实实在在地培养学生成为具有科研实力的专业人员。
(2)建立商铺信息档案和商铺评级制度
为了能更有效地管理,商业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制定一份商铺信息记录单,对所有商铺的必要信息进行整理记录。对经签订合同转让或转租后的新入商铺,应当要由现任店铺主与下家商量好转让金或租金以及相关事宜后,到商业区管理委员会进行转租登记,并由管理委员会对其店铺经营管理规定予以事先指导和说明。
商业区管理委员会应定期开展针对性的调查采访活动,从消费者的角度考量商铺产品与服务质量,由学生群体作商铺等级考评并进行排名,以增强商业区内部良性竞争,考评结果仅具参考价值。
(3)整顿卫生状况
在“管理规定”中明确各商铺对自身所属区域卫生承担责任,配套公共卫生设施(如公用垃圾桶等),并可制定一定的处罚标准,但遵循“先告知,后处罚”的原则,尽量不对商铺的经营造成影响。对于处罚方式,可以采取警告、通报、罚金等形式灵活运用。对于处罚标准,应当由管理相关方召开听证会,合理采纳区内商铺主的意见。因管理活动由学生群体执行,故应事先做好商铺店主的思想沟通,以免产生不必要的误会和矛盾。
(4)设立信息收集与反馈制度,建立信息共享平台
商业区主要是为高校群体及社区居民所开展,其功能的健全与完善需要建立在高校师生以及社区居民满足自我需求的基础上,因此有必要设立连接消费群体、商铺区与管理委员会的信息交流平台。消费者或商铺店主可通过该平台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管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合理地处理问题,并告知当事人最终的处理结果。商业区管理委员应当对商业区内的投诉意见进行定期的收集,并且在事实清楚、合法合理的基础上,做及时有效的解释和改正,并做好备案工作,以便做好完备的商业区管理活动。当然,管理委员会应特别重视学生消费群体的意见和建议,以此调动学生群体监督、间接管理商业区活动的积极性,锻炼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同时,信息平台适用于商业区内关于店铺转让、租赁、兼职、促销、商业区管理活动等信息的共享,从而有利于商铺店主、高校师生及社区居民及时了解第一手信息,提高商业区运行效率。除此之外还有公示商业区管理信息,公布商铺登记排名等,并及时将高校决定投入销售使用的产品和服务信息第一时间传达给周边乡镇居民,就近享受产品和服务。
(5)运用高校资源,提供更多人性化服务
“商业街的成功运营需要掌握和运用相应资源。”高校应开展具体有效的、针对学生群体的商业思维培养和技能训练,借助创业社、设立专家组等来提供相关培训服务,将“生态性创业”理念真正深入人心。在保证高校自身文化传统和优势的前提下,逐渐将商业文化融入到本校教育文化中去,以相互借鉴、补充、融合。并且高校应当充分重视大学生的心理状态,以各种方式鼓励大学生投入创业实践和管理活动中去,保持对该项目的热情与精力。
四、结语
高校―商业区合作发展新模式,源于高校与商业区自身所具有的互补性优势以及求得进一步发展和影响力提升的共同目标,也出于培养新型“创业型人才”、缓解大学生就业创业难的困境的需要,但因大学综合实力、管理理念、大学生自身能力、商业区发展潜力和建设周期以及地域性等因素的限制,该模式的建立和推广将面临诸多困难。但不可否认的是,这种由大学生大规模实际参与的商业区建设有着明显的优势,其良性发展对整个城市文化品位和居民生活品质的提高都具有很大的意义和价值,并且在模式设计上具有很大的适应性和包容性,能够被其他高教园区所借鉴和推广,由此产生巨大的经济、社会与文化效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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