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站卫生管理实施办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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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站卫生管理实施办法

车站卫生管理实施办法范文1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县县城综合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县城综合管理是指在*城区内对县城市容、环卫、道路交通、市场、文化和居民行为等方面的管理。

第三条县城综合管理在*县城市工作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以城市主管部门为主,白鹤滩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协同组织实施,公安、城管、规划、环保、卫生、财政、工商、交通、交警、文化、国土资源、税务、发改、技术监督等相关部门分类执法。

*县城市工作委员会负责领导、协调、监督。

第四条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任何单位和公民,必须遵守本办法。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劝阻、举报和控告的权利。

第五条城市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建管分离、统一管理、分类执法原则;

(二)有利于管理、有利于执法原则;

(三)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四)方便群众、提高效能、文明服务、严格执法原则;

(五)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公民都要不断强化城市意识,尊重城市管理人员的劳动,服从管理,不得阻挠管理人员履行职责。

第七条新华路、新华北路、红卫街、花桥街及花桥南段、青年路划定为“严管街”。在“严管街”内违反有关规定的从重处罚。“严管街”的区域可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而变更,由城市管理部门统一划定,向社会公告。

第二章县城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第八条县城市容维护和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域制度。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垃圾、粪便、污水、污迹、蚊蝇孳生地;

(三)合理设置公共设施,并保持其整洁、完好;

(四)城市街道两侧的单位和经营户应当按照“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要求,管理好绿化、秩序和卫生。

(五)责任区域由下列责任人负责:

1、县城的主要街道环境卫生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清扫保洁。

2、巷道和各社区公共道路部分,由各社区负责组织清扫保洁。

3、广场、公园、车站、停车场、影剧院、体育场等公共场所,由经营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4、集市贸易市场、展览展销场所、商场、饭店等场所,由经营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5、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内的环境卫生由本单位负责组织清扫保洁。

6、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业主负责。

7、个体工商户经营铺面,由经营业主负责。

8、居民户由居民自行负责。

9、县城卫生死角区域由县政府“爱卫办”分配任务,各相关单位组织清扫保洁。

责任不清的或者对责任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县城市工作委员会予以确定。

县城内房屋门面出租单位与个人应负责监督租用方的环境卫生管理,并承担因此而引起的连带责任。

第九条县城区内的任何单位、个体经营者及居民住户都应遵守门前“三包”(包门前卫生、秩序、绿化)责任制,城市管理部门和社区应当对门前“三包”进行定期检查,给予“最清洁、清洁、不清洁”的评价,并对评价结果公开公示,凡“不清洁”连续超过二次的单位或个人,将在电视媒体公开曝光。

第十条禁止下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塑料袋、包装物等废弃物;

(二)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扔动物尸体等废弃物;

(三)在露天公共场所和垃圾收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四)禁止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

(五)有损市容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城市管理部门应按规定的路线、地点,按时收集、清运生活垃圾,日产日清。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垃圾,并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

第十二条各类运输垃圾、粪便、渣土、砂石、土方、泥浆等物料的车辆,必须采取密闭、全覆盖措施,不得沿途泄漏、遗散、飞扬。

第十三条修建、挖掘道路、清理窨井淤泥等施工、作业产生的废弃物,完工后,施工、作业单位必须及时清运、处理,不得乱堆、乱放、乱倒。

第十四条严禁从室内、车内向外扔废弃物。

第十五条举办各种庆典等活动产生的废弃物,由举办者在当日活动结束后3小时内清扫干净。

第十六条临街道两侧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第十七条禁止在城市街道及其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进行营业性宣传咨询活动。特殊情况需临时占用的,须报城市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户外广告及霓虹灯、标语、招牌、标牌、电子显示屏、灯箱、实物造型和其他户外设施,未经城市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设置。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设施,设置单位应当负责设施的日常规划维护、保养,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陈旧的,应当及时修理或者拆除。

第十九条县城内指定专用位置张贴非经营性广告。一切经营性广告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和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在规定位置和期限内张贴。禁止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树木等物体上刻画、涂写、张贴宣传品或标语。

第二十条县城区内禁止敞养敞放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

第二十一条狗类的饲养(含宠物狗),必须按规定免疫,办理准养证,实行家养或栓养,严禁放到县城规划区内的城市道路和带入公共场所;对于未办准养证的狗或将已办准养证的狗放到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城市管理部门一律按流浪狗进行处置。

第三章城区建设管理

第二十二条县城主要街道(青年路、红卫街、过境路、花桥街、新华路、新华北路、龙潭公园路、金江路等)的临街建筑物粉刷墙漆、二次装饰、装修,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装饰方案必须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三条县城规划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乱挖乱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建物或者其它设施的,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禁止在城市街道的人行道上擅自设置电话亭、报刊亭、彩票亭等设施。

第二十五条位于主要街道的单位应拆除围墙,选用透景、半透景围栏,搞好绿化。新建、改建、扩建、迁建单位,未经批准不得修建全封闭的围墙。

第四章绿化管理

第二十六条禁止下列损坏县城绿化的行为:

(一)就树建房或者圈围树木;

(二)擅自在公共绿地设立商业服务摊点或广告牌;

(三)在绿地内堆放物料或者倾倒废弃物;

(四)损坏草坪、花坛、绿篱、苗木等;

(五)钉、栓、刻树木,攀摘花木;

(六)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和其它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市绿化树木或者占、挖城市绿地。因建设或其它特殊需要砍伐城市绿化树木或者临时占、挖城市绿地的,应当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予以补偿。

第五章市政公用设施管理

第二十八条城区的出租车站牌、候车亭、岗亭、交通标志、邮政信箱、消火栓、照明设施、窨井盖、电杆、栏杆、电线等城市公用设施,应当按行业规范建设,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经常维护保养,保持完好、整洁、美观。

第二十九条不得损坏、盗用和收购窨井盖、路名牌等市政设施,任何单位和公民发现有收购、盗卖窨井盖、路名牌等市政设施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和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禁止下列损坏县城照明的行为:

(一)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二)在城市照明设施附近堆放杂物,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及有碍城市道路照明正常维护和安全运行活动的;

(三)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灯杆上架设通讯线(缆)、悬挂广告横幅或安置其它设施的;

(四)私自接用路灯电源的;

(五)偷盗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六)故意打、砸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七)不听劝阻和制止,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设置的。

第三十一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五)擅自在桥梁、交通安全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其它挂浮物。

(六)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不得擅自挖掘、损坏和占用街道。确需挖掘和占用的,必须报主管部门批准,交纳道路赔偿费和占用费,取得道路挖掘许可证,并按规定设置安全防护措施和施工标志,方可施工。

第三十三条禁止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移动、拆除、损坏公共设施。

第三十四条路名牌、街巷牌、楼房幢号牌和门牌应当由有关部门统一制作,设置规范,保持整洁、齐全。

第六章环境保护

第三十五条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第三十六条不得向江河、沟渠、水体倾倒垃圾、扔废弃物、排放污水等。

第三十七条各单位和住户的排放污水必须经过处理后集中排污,排污口的设置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临街的单位和住户禁止设置露天排污口。县城区域内的新建房屋必须自建化粪池,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方可排放。

第三十八条从事车辆清洗、修理以及废品收购和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周围环境卫生整洁,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

第三十九条在城市市区中心区域和较集中的居民住宅区,禁止中午和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或从事建筑装修和家具加工及其他产生噪声污染的活动。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须经批准并尽可能采取措施降低噪声污染。

第四十条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采用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第四十一条医疗垃圾必须由产生医疗垃圾的医疗机构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进行处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中。

第四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新建、改建或装饰房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按《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处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中。

第四十三条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以及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措施,防治油烟或恶臭气体对附近居民造成污染。

第七章道路交通、运营秩序管理

第四十四条各种车辆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城市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严禁一切车辆从事非法营运。营运车辆实行准运证制度,客运车辆进入城区必须在指定地点停放、揽客和上下乘客,违者责令其改正。

禁止挂外地牌照的三轮车在县城内非法营运,禁止二轮摩托车在县城内搞营运。

第四十六条禁止畜力车、超限车辆进城。严格限制大型货运车辆进城,确需入城御货的,所运货物必须在每天零时至次日凌晨5时以前进城。拖拉机(含小四轮)、农用车辆、自卸机械车辆、建筑施工车辆只能在每天零时至5时出入“严管街”。上述车辆因特殊情况需要驶入城区的,必须经城市管理部门和交警部门批准,核发“临时入城通行证”,并按指定时间、路线行驶。违者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四十七条进入城区的车辆必须在停车场内或准予临时停放车辆的地点依次停放,禁止乱停乱放。

城区停车场和临时停车点,由城市管理部门统一规划。

第四十八条行人必须遵守交通管理规定,在人行道和人行横道上行走,不准在机动车道内行走,不准攀越防护栏。

第四十九条二轮摩托车除驾驶人外限载一人,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禁止各类机动车在人行道上行驶。

第五十条禁止占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从事修车、洗车、摆摊设点。

第五十一条执行任务的警车及其护卫车队、工程抢险车、救灾物资运输车辆、消防车、救护车、食品卫生监督(检测)车、垃圾清运车、洒水车、道路维修车、邮政车、银行运钞车、市政和城市管理巡察车辆等,不受本章各条款的限制。

第五十二条营运车辆必须进站归点经营,禁止在城市街道上慢行候客、随意停车揽客。

第八章文化、娱乐市场管理

第五十三条禁止在中小学校周边200米范围内设置营业性网吧、电子游戏室。网吧、电子游戏室禁止接纳未成年人,并有醒目标志,营业时间不超过8:00时至24:00时。

第五十四条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并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的警示标志。每日凌晨0:00时至8:00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

第九章县城集贸市场管理

第五十五条县城集贸市场实行划行归市管理,经营者从事各类商品经营活动,必须进入市场或者店铺内经营。禁止以路为市,占道经营,以流动货摊的方式经营,在店外伸杆搭棚、摆摊设点、维修作业。

第五十六条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行各业的便民服务店,合理布局在县城内各街道两侧店铺内经营。所有饮食摊点(含早点、烧烤等)和便民服务店必须进入室内经营,禁止占道经营。

第五十七条街道早、夜市摊点和集贸市场内的摊点,应配备处置自产垃圾的容器。实行“摊前三包”制度,即包无垃圾、无积水、无污染。

第五十八条餐馆、饮食店应保持店内外环境卫生整洁,应实行餐厅、厨房分离的卫生要求。具备相应的消毒、盥洗、防蝇、防鼠、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条件或设施。不得迎街搭建固定式炉灶和使用移动式炉灶。禁止向店外倾倒垃圾、污水、残汤剩菜等。

第五十九条汽车和摩托车修理、洗车、广告制作等经营地点由城市管理部门批准设立,不得影响市容市貌。

第六十条县城街道所有铺面的户主,在得到城市管理部门的市场布局规划通知后,必须服从政府统一规划,出租或经营商品符合划行归市的有关规定。

第十章罚则

第六十一条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和建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由城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警告或者下列幅度内的罚款:

(一)违反第十条(一)、第十四条的规定处2元以上5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条(二)、(三)、(四)、第十五条规定的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处5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按《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或者予以没收,并处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责令改正,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建造不符合县城规划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照《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未改正或者拆除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管理部门组织,并处500元以上1000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违反绿化管理的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一)、(二)、(三)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恢复原状,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四)、(五)、(六)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按《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二十一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恢复原状,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六条违反市政设施管理的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城市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责令限期恢复或拆除,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的,按《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由城市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违反城市环境保护的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的,由县卫生行政部门或环保部门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环境污染事故的,暂扣或吊销相关证照。

(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单位处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保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或由公安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在城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

(二)未经批准在城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

(三)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产生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

(四)从家庭室内发出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

(五)在城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六)机动车辆不按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

第六十九条违反交通运输秩序的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六十四条规定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九条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四)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条违反文化、娱乐场所管理的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三条的,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违反本办法第五十四条的,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由县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违反营业时间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由县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第七十一条集贸市场中违反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的,按城市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罚;违反食品卫生有关规定的,按相关法律进行处罚。

第七十二条本办法所涉及的行政处罚,引用法律法规原文。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相关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七十三条处罚的程序和管理

(一)处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按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实施处罚。

(二)对未成年人的罚款,由其家长或监护人缴纳。

(三)各项罚款使用云南省财政厅统一负责印制的罚款收据,并注明罚款原因。

(四)所有罚款收入全额上交财政,按规定管理使用。

第七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和提讼,对当事人的处罚,不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而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十五条城市管理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临时聘用的城市管理员,由城市管理局负责管理,提高素质,协助城管工作,不得擅自处罚。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一律解聘,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对城市管理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行为,可直接向行政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对拒绝、阻碍城市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应及时依法从严处理。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七十九条设置城市管理监督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接到举报电话,城市执法队必须及时派人核实、处理。

车站卫生管理实施办法范文2

今天,市委、市政府在这里召开迎接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动员大会,主要任务是,动员全市上下立即行动起来,切实做好各项迎查工作,确保通过国家卫生城市的复审。会议结束前,市委王书记将作重要讲话。根据会议安排,我先讲三点意见。

一、创建工作回顾

自20*年建成国家卫生城市以来,通过全市上下共同努力,城市长效管理工作保持了较高水平。

(一)爱国卫生运动不断深入。建成国家卫生城市后,市委、市政府立即将工作重心转移到城市卫生长效管理上来。爱国卫生工作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和层级负责,强化了爱国卫生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以开展“元旦、春节、五一、七一、十一”卫生周活动和每年一次的“爱国卫生月”活动为载体,通过加强日常卫生管理和开展卫生周(月)活动相结合,以周促月、以月促年,保证了群众国卫生得以深入、持久开展。市有关部门还设立并公开举报电话,认真及时办理群众在卫生方面的投诉,得到了市民好评。

(二)市容环卫管理不断完善。近几年来,我市不断完善市容环卫管理。20*年,市政府投入500多万元建立了垃圾处置中心,将每天收集的百余吨生活垃圾经机械压缩后,用封闭式专用车运往南通市指定地域进行卫生填埋,收集、清运、处置过程均达到国家卫生标准要求,并消除了二次污染隐患。城市市容管理、门前三包管理、集贸市场管理、建筑工地管理等得到进一步加强。市城管委每年多次组织城管、公安、工商、交通等部门进行市容、交通、经营秩序专项整治,取得了较好成效。

(三)行业卫生管理不断加强。不断加强行业卫生监控,严格卫生执法,保持了较高的公共场所卫生和食品卫生安全管理水平。卫生系统组织开展“行业卫生流动红旗”竞赛评比活动,起到了典型引路、抓两头带中间的效果,使公共卫生管理保持了良好发展态势。与此同时,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能力得到进一步加强。

(四)社区和单位、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卫生状况不断改善。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要求,加强单位和居民区卫生管理。强化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督查、考核,加强小区日常保洁。多次组织住宅小区环境集中整治,小区环境卫生得到进一步改善。开发区、金沙镇还组建专业保洁队伍,负责后街后巷保洁工作。制定、出台了《后街后巷长效管理实施办法》和《卫生单位和清洁家庭评比办法》,使单位卫生、家庭卫生、小区卫生工作融为一体。各单位还建立健全了各类台账资料,使单位卫生更加规范。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卫生状况得到逐步改善。

回顾创建工作,城市长效管理工作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的特点。

1.领导重视。从市领导到各部门领导,长效管理始终被放在重要位置上。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经常关心、过问长效管理情况,亲自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和突出问题。各部门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高度重视长效管理工作。市级机关工委、市监察局等单位把长效管理列入机关考核的重要内容,在长效管理的督促、协调上发挥了重要作用。

2.宣传有力。近年来,我市通过各种途径,全方位多角度宣传城市长效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新闻媒体每年都开设专题、专栏,组织专题讨论。特别是对每年的五个“卫生周”活动,开展了大张旗鼓的宣传报道,对先进典型进行跟踪报道,对不文明行为进行监督批评。通过宣传引导,促使城市长效管理工作从“要我做”变成“我要做”,从“行政推动型”向“社会推动型”、“自觉参与型”转变,营造了良好社会氛围。

3.计划周密。每年年初,市城管办按照工作项目化、项目责任化的要求,提出了实施长效管理优化工程的各项指标,分解任务,制定措施。卫生周活动有计划、有组织、有部署、有检查、有考核、有评比、有总结,从20*年一直坚持到现在,成效显著。

4.督查有效。在长效管理中我们形成了三个方面的督查机制,一是实行城管办与9个职能部门互查互评,二是聘请5位老干部专职督查;三是新闻媒体的监督,从而使长效管理各项工作得到贯彻落实。

5.攻坚克难。面对长效管理中的许多老大难问题,市城管办不等不靠,认真牵头组织,市建设局、城管局、卫生局、公安局、工商局、交通局、环保局、金沙镇、开发区等职能部门齐心协力,在治标的同时着力治本,减少了同一问题反复发生的机率。

虽然近几年来,我市城市长效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对照国家卫生城市复审的标准和要求,还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有些问题还十分突出,与国家卫生城市标准有一定差距,形势不容乐观。根据全国爱卫办《20*年爱国卫生工作要点》和省爱卫办《关于加强国家卫生城市长效管理做好迎接全国复审的通知》要求,全国爱卫办今年将对命名满三年的国家卫生城市进行复审并重新命名确认。我市建成国家卫生城市已满三年,今年必须接受复审。省爱卫办将在上半年组织全面检查,检查方式以明查和暗访相结合,结果报全国爱卫办。全国爱卫办下半年组织复审,复审以暗访为主。全国爱卫会将对本次复审中符合标准要求的城市予以重新确认;对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城市,暂缓确认,并限期半年整改;再次复审仍不合格者,取消其命名。这次国家卫生城市复审,直接关系到我市能否保住来之不易的荣誉,事关*形象,事关*未来发展大局,任务艰巨,责任重大。我们必须保持清醒头脑,严格对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全力以赴开展各项迎查准备工作。

二、关于工作任务

这次迎接国家卫生城市复审的重中之重是城区大环境整治及“五小”行业卫生管理。为注重实效,突击重点,目前,市已建立了环境整治工作组,集贸市场整治工作组,“五小”行业整治工作组,市政、绿化、河道、小区整治工作组,市容秩序整治工作组,交通秩序整治工作组,开发区综合整治工作组,督查组等八个重点工作组,实施大环境整治及长效管理。下面,我就八个重点工作组的任务及要求进行交办。

(一)环境整治工作组由金沙镇牵头负责。主要任务是对后街后巷、城中村、城郊结合部、呆沟呆塘及无物业管理的小区按要求实行全面整治。环境整治工作组的工作面广量大,包括了国家卫生城市十项标准中社区和单位卫生、城中村和城郊结合部卫生两大块内容,任务十分艰巨,难度很大。金沙镇要集中人力、物力,全力以赴组织开展后街后巷、城郊结合部环境卫生整治,清理呆沟呆塘边杂草、杂物,清除城郊结合部的所有畜、禽饲养棚舍和房前屋后的所有垃圾、杂物、杂草,垃圾要日产日清;抓好农夹居区域的环境卫生整治工作,搞好绿化;高标准改造旱厕,使后街后巷、城郊结合部的卫生达到标准;确保二级保洁队伍人员到位、工作到位、责任到位;督促居民清除房前屋后的暴露垃圾,搞好小区保洁,维护好小区内的花坛、绿化带;认真整治企业单位的环境卫生,特别要整治好企业职工宿舍楼的环境卫生;全面整治住宅小区环境,重点清除住宅小区内的农作物,并进行绿化;清理小区楼道乱贴乱画,并进行粉饰出新。后街后巷和城郊结合部的环境整治工作要做到“九个要”:乱要治、杂要清、草要除、路要硬、墙要白、地要绿、水要净、害要灭、室要洁。

(二)集贸市场整治工作组由工商局牵头负责。具体内容有两项:一要加强对城区各农贸市场和小商品市场管理,整治市场环境,规范经营行为。二要做到市场内部“划行就市”,卫生整洁,垃圾桶和公厕等环卫设施整洁完好。市场外部市容环境责任区落实,车辆停放整齐,场地清洁,有专人管理。

(三)“五小”行业整治工作组由卫生局牵头负责。主要是对“五小”行业进行全面整治。具体内容有三项:一是组织、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对“五小”场所(小歌舞厅、小饭店旅馆、小浴室、小理发店、小网吧)进行整治。“五小”场所要做到证照齐全,卫生许可证和卫生制度上墙,卫生设施到位,从业者持健康证上岗,正确运用消毒器具。对破损纱窗、纱门要及时维修,消毒池、清洗池要分开,消毒柜要满足容积需求并正常运行,毛巾、被褥等做到一客一换一洗一消毒。室内外要保持清洁卫生,物品摆放整齐。室内厕所要确保无异味、无污迹。加强对从业人员健康知识教育,做到人人能熟练掌握健康知识。对一时难以达标的“五小”场所,要责令其停业整顿。二是组织、督促有关部门严格执行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和食品卫生法。对各食品生产销售行业和饮食行业实施监督检查,做到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机关、学校、工地食堂的食品卫生安全责任制落实,重大食物中毒事故和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报告体系制度资料齐全,对无证加工、无固定加工、就餐场所等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行为依法予以取缔;对从业人员加强培训,使从业人员掌握有关食品卫生知识,养成自觉遵守食品卫生制度的良好习惯;对城区各食品行业和防鼠防蝇设施进行一次普查,督促店主修补损坏的纱窗、纱门等设施,提高完好率;重点整治小饭店、小饮食店,做到证照齐全,卫生管理制度上墙,环境卫生整洁、消毒设施齐全,并按消毒程序操作,确保卫生质量达标。三是组织、督促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各种形式的除“四害”专业队,并至少组织1-2次除“四害”集中行动。设置防鼠设施,消灭老鼠、蟑螂。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单位、重点部位除“四害”工作。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做好传染病防治工作。

(四)市政、绿化、河道、小区整治工作组由建设局牵头负责。主要任务是对城区道路、绿化、河道、物业小区,按要求实行整治修复。具体内容有五项:一是对城区主次干道、街巷路面及人行道、路牙、花坛等进行修补和维修,确保地面硬化平整,无残墙断壁,无坑洼积水;有问题的化粪池要迅速整修,已坏的窨井盖要迅速更换。二是充分利用当前时机,抓紧绿化工作,对城区公共绿化带及地块,要及时整理、铲除农作物、补载花草树木。并有专人负责长效管理。三是组织维修路灯,确保亮灯率达100%。四是加强城区河道保洁,做到无漂浮垃圾;河坡要清理杂草、杂物,保持岸坡整洁。五是确保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

(五)市容秩序整治工作组由城管局牵头负责。主要任务是对城区市容秩序、户外广告,各类摊点等进行全面整治,并做好亮化工作。具体内容有四项:一是强化对沿街门面各种车辆按线停放的管理;大力整治店外店、摊外摊、骑门摊、小广告、违章店牌和户外广告牌;加强对非机动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整治乱停乱放行为;加强公厕管理和环卫设施管护,公共场所垃圾箱配备齐全,督促单位、小区更换破旧垃圾桶,充实保洁队伍,加强卫生保洁,确保城区环境卫生;督促沿街单位落实“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二是对占道经营和流动摊贩开展专项整治,该取缔的坚决取缔,该规范的迅速规范;制止居民楼房阳台、屋顶乱堆杂物、乱挂衣服等行为。三是加强对城区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处置的管理。生活垃圾处置、粪便无害化处理要达标,场内、周围要卫生、美化。加强公厕管理和环卫设施管护,公厕要保持清洁卫生,垃圾桶要进行全面清洗、维修、更换。四是督促沿街各有关部门、单位迅速修复反射灯、霓红灯、广告灯箱等各种灯具,确保完好并正常亮灯。

(六)交通秩序整治工作组由公安局牵头负责。具体内容有四项:一是加强城区交通秩序管理,尤其是机动车辆的停放秩序,抓好汽车站卫生管理,搞好“三车”(出租车、人力三轮车、货运三轮车)整治。二是加大门前三包管理力度,特别是强化对沿街门面各种车辆按线停放的管理,做到车头朝外,停放整齐。三是刷新标志标线,规范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点。四是加强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及时捕杀流窜野猫野犬。

(七)开发区综合整治工作组由开发区管委会牵头负责。主要是做好开发区范围内以上第一、第四工作组相应的工作任务,并进行长效管理。

(八)督查工作组由市纪委(监察局)牵头负责。主要任务是对以上7个工作组的工作情况进行全程督查,其结果与单位年终考核挂钩。

除此之外,相关单位要做好以下工作:

民政局做好对痴呆人员的收容或遣送工作。

建管局做好建筑施工现场的环境卫生管理。建筑工地管理符合《建筑工地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要求,施工场地规范设置隔离护栏,高度不低于1.8米;施工现场清洁,物料堆放整齐,建筑垃圾管理规范,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全面实施密闭运输,无乱倒现象;职工食堂、宿舍符合卫生要求,厕所、洗浴间保持清洁;待建和正在施工的工地无乱倒垃圾和乱搭乱建现象。

环保局要加强对已建且仍在使用的无动力地埋式污水处理装置排水的监督、监测,发现所排水质不达标的,要迅速采取措施进行处置;要加强对大气质量、饮用水质量、噪声、烟尘等监测,提高市区烟尘控制区的覆盖率。对排放超标污水的单位要严肃处理。组织开展对饭店、铝合金加工等行业的排污、噪声整治工作。

水利局要负责对城区内河适时换水,确保水质达标。

交通局要重点做好对汽车站、金通公路、新通掘路的环境卫生综合整治。

宣传部门要对卫生城市复审工作进行大张旗鼓的宣传报道,要积极创树迎查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同时对未及时解决的问题也要敢以曝光。

机关工委要督促市直机关及其下属单位搞好本单位室内外的环境卫生工作,发动机关干部积极参与挂钩小区、路段的环境整治,积极组织开展星期六义务劳动。

三、关于工作要求

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在即,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充分发扬主人翁意识,确保完成各项迎查任务。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为了确保复审的顺利通过,市已调整充实了城管委成员,切实加强了对迎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了迎接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工作领导小组,并以市城管办为依托,组建专门工作班子。各部门、各单位要迅速组建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明确专人负责。市城管办要将迎接复审的各项工作分解落实到各责任单位。各相关部门和职能单位在今天会议之后,要迅速把本单位的工作内容分解落实下去。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及时了解工作进展情况,分管领导要亲自抓落实,督促工作按期完成。要对照迎查标准,把每一项工作都落实到相关责任人。要研究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和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要严格对照标准。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严格对照国家卫生城市新标准开展迎查工作,确保各自承担的工作不失分。当前需要特别强调的几项重点工作:一是城中村环境卫生整治;二是城郊结合部、后街后巷环境卫生整治;三是住宅小区环境卫生整治;四是“五小”行业卫生整治。这四项重点工作直接影响复审结果,必须高质量、高标准完成。要结合“五一卫生周”等活动的开展,落实长效管理措施,使城市环境和卫生状况始终保持较高水平。

三要紧扣时间部署。由于复审工作主要采取暗查形式,不会通知具体的检查时间,因此我们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在今天的会议上,已印发了迎接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工作方案,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方案上的部署,集中精力,全力以赴,切实做好迎查工作。金沙镇、开发区和其他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市里提出的时间部署,动员机关干部和广大市民以主人翁的姿态,积极投身到迎查活动中来。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力度,在全市上下迅速形成浓厚的迎查氛围。

车站卫生管理实施办法范文3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美化城市景观,提升城市综合功能,促进广告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在本市市区从事户外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包括下列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

(一)在道路、广场、绿地、水域、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地或者非公共场地的空间、建(构)筑物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外表上,利用各种形式设置的户外商业、公益广告;

(二)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或者经营场所设置与其单位注册登记名称相符的标牌、匾额、指示牌等户外招牌广告。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市户外广告和灯光夜景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灯管办)具体负责本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辖区内沿街道路一层店面店牌店招设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规划局负责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

市工商局负责户外广告经营资格审查及广告内容的登记工作,发放《户外广告登记证》。

城管执法、*交通、园林、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协同实施办法。

第二章设置规划与设置许可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按有关规定报批后,统一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编制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根据城市的风貌、格局和区域功能、道路特点等统一规划,整体设计,分区控制,合理布局,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保证城市景观的整体美观。

市城乡规划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建设、工商等相关部门,根据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及有关标准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鼓励广告设置使用新材料、新技术等,并在日常广告设置审批管理中予以指导。

第六条禁止在下列场所和设施设置户外广告:

(一)国家机关集中办公场所的区域和路段;

(二)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建筑、纪念性建筑物、教育、文化设施用地范围内;

(三)违章建筑、危房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构)筑物和设施:

(四)交通标志、信号灯、护栏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五)立交桥、高架桥等各种桥梁及机动车下穿地道(隧道)的内外侧和上下方;

(六)建筑物坡屋顶或不宜改变原有造型的建筑物顶部;

(七)在广场、道路交叉口和铁路道口50米范围内;

(八)测量标志、消防栓、进水井、各类检查井、路灯杆以及闸阀设施周围3米范围内;

(九)桥涵安全保护区范围内,即大中型桥梁基础周围60米,小型桥梁和桥涵基础周围30米;

(十)宽度不足3米的人行道;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场地与设施。

第七条利用城市公共视觉空间设置户外广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但店牌店招广告、公益性广告除外。

第八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许可。

申请设置户外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许可,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市户外广告建设项目申请表》;

(二)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广告经营单位营业执照;

(三)广告位位置示意图、现状照片、广告立面彩色效果图(白天、夜景)、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应作整体设计方案;

(四)房屋产权证、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证明文件、委托广告的证明文件。

申请设置店牌店招,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市户外广告建设项目申请表》;

(二)广告主营业执照;

(三)店牌店招位置示意图、现状照片、广告立面彩色效果图;

(四)产权证、租赁合同等经营场所证明文件。

第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及设置技术规范对设置申请进行审查,对申请设置位置进行实地勘察。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申请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期限为二年。户外广告设置期满后,广告经营者或广告主需要延续设置的,应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提出申请。

第三章设置管理

第十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遵守*市市区道路景观规划建设管理规定》、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的相关要求。

经许可设置户外广告的,除店牌店招、车身广告等外,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当委托具有建筑结构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以及有相应资质的监理、施工单位进行设计和设置,但不得设置钢架外包塑料布的广告。

第十一条户外广告画面应美观整洁,文字、语言规范,计量单位应符合国家标准;鼓励采用节能、环保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

营业面积小于100㎡的单位的店牌店招,实行“一店一牌”制。

第十二条经许可设置的户外广告,应当于发证后六十天内完成广告设置,并按要求取得设置竣工验收报告及专业检测单位的安全检测报告,报市灯管办备案。

第十三条广告经营者或者在广告前应按有关规定向工商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取得《户外广告登记证》。

广告经营者或者应在广告设施上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和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件的编号。

第十四条户外广告经营者或广告者是户外广告设施维护、管理的责任人,负责对广告设施进行日常维护和安全检查,应委托专业检测单位每年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一次结构安全的技术检测,保证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整洁、美观,检测报告应报市灯管办备案。

第十五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拆除、遮盖或损坏。

因建设需要迁移或拆除广告设施,广告经营者或者应当服从调整,迁移或补偿费用由拆迁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建立户外广告设置不良记录制度,具体办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未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或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移送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采取措施。

对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广告经营者或广告者未在广告设施上标明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件编号,或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广告经营者或广告者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车站卫生管理实施办法范文4

关键词:城市;地方政府;市容管理;金华

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02-0043-03

城市市容管理是地方政府管理职能之一,它是地方政府组织与建立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队伍,发动社会力量参与,依法对城市的建筑外貌、景观灯光、户外广告设置和生产运输等进行管理,以实现城市容貌整洁、秩序规范等的管理活动,是城市综合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衡量城市管理水平高低的重要尺度之一[1]。本文以近年来金华城市建设迅速发展与城市市容建设形成反差为切入点,剖析地方政府城市市容相对滞后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水平,并就如何通过城市市容管理促进城市总体功能的发挥和城市品位的提升阐发一孔之见。

一、城市市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综述

城市市容的“美化、洁化、绿化”不仅展现着该座城市的外在形象,更展现着城市市容管理部门的城市管理的管理理念、管理水平与工作态度。就目前各地城市市容管理中的“美化、洁化、绿化”而言,城市市容管理不容乐观。

(一)城市市容美化度趋低

1.街面及街两侧铺设难求整齐划一

街面及街两侧整齐划一是城市街面铺设的最基本要求,但是在金华市城区(尤其是老城区)则不然,或街面破损,并经多年粗糙修补使街面“补丁”连连;或街面铺设不一,水泥路、柏油路、青砖路等应有尽有,如江南区基本为水泥街面、江此区多柏油街面;或街之两侧铺设不划一,水泥砖、水泥地各占一边者有之(如人民东路),两侧水泥砖型号不一、色泽不一有之(如胜利北街),两侧未铺设者有之(如旌孝街);或车行道、人行道混杂,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合一(如八一南街和八一北街);或同街道车道设置不一,如连接江南江北的同一条街道,八一南街为双向六车道、八一北街为单向四车道;或街面经常性被“开膛”及善后事宜草草了事。

2.街面拥堵司空见惯

随着居民生活条件改善,车辆拥有量逐年攀升,给城市市容管理也带来极大的挑战,其中车位的捉襟见肘就是最大的难题,车辆吞噬街面、车辆随意占道停放、车辆挤碰刮擦、车辆致交通不畅等都是使街面拥堵显见;临街商辅的占道经营依然是老问题,使本就不宽敞的街面更显拥堵。尽管政府出台一系列关于整治拥堵的政策法规,并通过城管执法部门付诸实施,但均难以彻底改变城市拥堵症结;另外,行人横穿马路、翻越隔离带,非机动车无视红绿灯、随意穿插在机动车道等都在一定程度上平添城市的拥堵。

3.临街商辅装饰杂乱无序

愈益增多的街道两侧商辅一方面反映出城市的繁华,但另一方面也带来城市市容管理中的新难题,依据各地地方政府市容管理中关于临街建筑物装饰的指导性规定,临街建筑物则在其装饰要求上必须考虑临街的特性,而使临街建筑物的装修不允许完全个性张扬[2],但商家出于招徕顾客注意力的需要,尽可能在店面装饰中求“新”求“异”,于是商辅装饰类别五花八门,使商辅的装饰难以整齐美观,更使街面整体杂乱无序。

4.临街建筑物装饰百样杂陈

建筑物及其外墙装饰既从一个侧面反映出该城市的建筑风格,也同样反映出该城市居民生活的观念及品位,因此,标“新”立“异”也在情理之中,但临街建筑物则在其装饰要求上必须考虑临街的特性,而使临街建筑物的装修不允许完全个性张扬,对此,各地地方政府也都下发一些关于临街建筑物装饰的指导性规定。由此,临街建筑物的外墙装饰方面基本可保持统一的规格,但是在部分老民居的外墙依然有损观瞻;相当多的民居因生活需要添加的一些附件(如防盗窗、晾衣架、空调外挂机、雨棚等)则使临街建筑物外观“难堪”,如以防盗窗为例,安装的与未安装的并存、窗型不一、材质不一、新旧不一,等等,可谓百样“杂”陈。

(二)城市市容洁化难以维系

1.城市毒瘤根治问题

牛皮癣广告历来被称之为城市毒瘤,尽管政府出台相关措施进行经常性的大力整治,但牛皮癣广告则因其内含的利益驱使表现出其顽固性,灯柱上、街道墙上、公交车站牌、广告牌、小区楼道等,“无处不存、无时不有”,给城市市容洁化带来极大困难。

2.城市洁化持久问题

总体上看,洁化并未成为一些城市市容的主基调,除却市民(包括外来客人)的卫生习惯与卫生行为,客观上,政府对洁化工作资金投入不足所导致的洁化设施建设受制及维持洁化工作的人员存在的较大缺口、环卫工作时间段的受限制等都使城市洁化成为市容管理中的一大难题,在枯枝残叶凋零的深秋季节城市卫生状况更令人担忧。

(三)城市绿化的弱化

1.道路绿化的削减

由于私家车的不断增加,城市交通拥堵现象层出不穷,于是,对城市街面的拓宽工程是各城市不二的选择,但随着街面拓宽工程的开展,原有城市道路绿化则无可奈何地变成这一工程的牺牲品,以市区八一南街和双龙南街为例,街面拓宽后,道路绿化则剩下了站立在街两侧的梧桐,而道路中间的绿化带则荡然无存。当城市主要街道都被拓宽后,城市道路绿化的结局则难以想象了。

2.景观绿化的低质

景观公园量的多少与质的高低标志着一个城市的品位[3]。近十年来,各地方政府对景观公园的建设投入也是作为其主要的一项工作予以推行,如金华市政府对市区景观公园的建设投资力度是空前的,先后建设有回溪公园、金华江两侧的各大公园(如江北有婺州公园、八咏公园、清风公园、建筑艺术公园、艾青文化公园等,江南有儿童公园、樱花公园、黄宾虹公园、月亮湾公园等)等[4],开放式的公园让生活在金华的人有个可以休憩、娱乐、散步的好去处。但是,景观绿化美中不足。一是绿化分布不均,作为人口密度大、房屋密集的江南、江北城市中心地块仅有回溪公园、人民广场、市民广场等较少的公园、广场和街头绿地,市区总体绿地偏少,不能完全满足市民享有公共绿地的需求;二是再是绿化重点不突出,缺少绿化精品重;三是养护经费投入不足,绿化管养水平不高,如八咏公园等各大公园内绿化质量下降。

二、城市市容管理中难以到位的原因试析

(一)城市市容管理工作重要性认知有待提高

地方政府在对城市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上存在着“唯经济发展观”的偏差,即认为城市管理工作应围绕经济建设开展,因此,包括市容管理在内的其他城市管理工作在一定程度上被忽视,认为城市市容管理只不过是扫扫垃圾而已,看不到城市洁化、美化、绿化对城市品位及老百姓生活的重要作用,从而缺乏整体经营城市的理念,短视城市市容管理的作用和价值。事实上,良好的人居环境绝不亚于出台招商引资等实质性政策对城市经济建设的推进作用。因此,各地方政府现存的问题式、突击式、应付式、表面式的城市市容管理思维模式和运作模式无法使市容管理工作得以根本性改变。

(二)城市市容管理工作机制急需完善

近年来,部分地方政府通过城市管理办公室或城市管理局等机构的设置将城市市容管理纳入政府管理职能[4],对于加强城市包括市容在内的城市管理、促进城市现代化建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日益推进,现行城市管理体制在市容管理工作机制层面愈益滞后。一是没有专门的城市市容管理机构。城市市容管理职能主要归口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但它又不属市容管理的专门机构。二是市容管理“头重脚轻”。在原有地方政府权力过于集中现象未得以根本性改变的前提下,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构无法理顺市容管理工作机制,权责无法合一。三是市容管理执法主体散乱。城市市容管理是一项综合性的管理工作,涉及的部门众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建设局、规划局、工商局、公安局、卫生局、环保局、文化局等部门都不同程度地承担着管理城市市容的部分职能,各自为政、分头执法,形不成合力。

(三)城市市容管理经费投入必须增加

城市的增大必须以相应的管理经费投入方可保证城市市容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但能保证管理经费正常投入的地方政府并不居多数,以金华市为例,近三年来,城市规模以每年5平方公里的速度增长,城市建设投资达五十多亿元,但城市市容管理经费的投入却远远低于这个比率,一是管理人员缺口大。从道路清扫保洁上看,市区婺城区、金东区、开发区三个环卫处共承担304万平方米的道路清扫保洁任务,按照省建设厅规定的定额标准,需环卫工人1 200人,实际只有698人,缺口502人。从城市管理队伍看,市开发区城建监察大队编制只有10人,管辖23平方公里的城市面积和70条道路,人均管理2.3平方公里城市面积和7条道路[5],严重超负荷工作,其管理的力度和效率可想而知。二是市容管理经费短缺。对街面的整修经常性出现的超短期行为――城市街道补丁模式、无奈行为――无限拉长整修期、年整修街面奇少;市容管理的操作工具更新滞后。因此,城市市容管理工作并未全面、合理地铺开。

(四)市民文明素质亟待提升

市民文明素质包含社会公德意识、卫生意识与环境意识,是城市市容确保持久的必备要素之一,但就目前城市市容中呈现的不足而言,在一定程度折射出市民在城市“洁化、美化、绿化”等社会公德意识、卫生意识与环境意识层面上的缺失,进而导致社会公德行为的偏颇。一是由于城市建设步伐较快导致的人员结构复杂、文化层次高低不一;二是由于部分市民在主观意识上对社会公德的认知度不高,导致部分市民的社会公德意识淡薄,出口脏话、乱丢垃圾、乱贴乱画等现象常有发生。

三、加强城市市容管理,提高城市品位

加强城市市容管理,是提升城市品位必不可少的一项工作,对此,除地方政府的重视,尚需完善切实高效的城市市容管理工作机制,转变城市市容管理工作理念,提升城市市容管理工作水平,并大力开展宣传教育,着力提高市民的社会公德意识、卫生意识与环境意识等文明素质。

(一)将市容管理置于城市管理的战略高度

正如前所述,城市市容是其对外的第一张名片,因此,地方政府必须将其置于政府整体工作的总部署中,上至地方政府的行政首长、下至市容管理的具体管理部门都必须纠正固有的对城市市容管理的旧观念,将城市市容管理提升到现代化城市建设的战略高度,不以“唯经济发展论”作为城市建设的唯一评判标准。以此为基点,在政府日常工作中投入应有的关注度,并付之以相应的城市市容管理机制,使市容管理实现法制化与长效化。

(二)完善城市市容管理工作机制

1.城市市容管理规划的科学化

依据管理科学理论,市容管理应作为一项系统工程上升到理性的高度[6]。原有市容管理主要贯彻“重点主义”原则,即在实施管理过程中主要依靠开展几项集中整治活动,难以体现市容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各级别的创卫活动均可让城市市容亮丽一阵,但随着活动的结束,大多数地方政府对于如何保持创卫成果却显怠慢,致使城市市容好一阵、坏一阵。因此,完善的市容管理机制必须以研究地方城市建设发展的整体布局为基础,结合城市规划、建设目标,将市容管理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做出适合各自城市特点的科学规划,将优化的城市道路结构、良好的垃圾处理设施、科学合理的市场体系、美化的城市空间景观、完善的公益服务设施等科学的、长远的设想纳入整体规划目标,保证城市基础设施的完整性、协调性。

2.市容管理的标准化

市容管理工作部门应当参照2007年国家颁行的《城市容貌标准》和《全国卫生城市检查标准》,并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对市容、环境卫生、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管理监督等管理目标,将市容管理项目细化,并将管理的标准作为“硬指标”,统一纳入各地普遍采用的目标责任管理体系中,严格考核、奖惩兑现[7]。如景观公园是金华市容建设中的具有地方特色的项目,建成后应更加注意后期的管理,并对管理中的各个“洁化、美化、绿化”项目依据法规设定符合金华特色的标准,将景观公园管理常态化。

3.市容管理的法制化

依法治市是城市管理的方向,只有走法制化的道路[1],市容管理才能跟上城市快速发展的步伐。一是发挥舆论导向作用。通过各种舆论导向,广泛宣传市容管理的规章、条例和规定,让市容管理规定走入百姓,形成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的市容管理氛围。二是加大重难点市容管理的执法力度。尤其对市容管理中的重难点,要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加大处罚力度,真正起震慑作用。三是要规范管理。通过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对不文明行为进行约束,做到管有依据、罚有力度、惩有程序。

4.市容管理的立体化

市容管理涉及城市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立体化管理的方式是必需的。第一,城区空间的全方位管理。使市容管理辐射临街商辅、路面、桥面、建筑物立面等,制止有损于市容行为的发生。第二,时间的全过程管理。把握住市容管理阶段性、及时性、经常性特点,尽可能避免市容管理中在时间上的空当,尤其是对一些重点、易发地段必须在时间上保持连贯性。第三,推行“四定”管理。依据市容管理的动态性特点,在城区各重要场所实行“四定”管理,即“定人、定时、定岗、定责”[1],随时处置一些违规违法行为,促进人们逐步达到自觉维护正常市容秩序的目的。

(三)加大城市市容管理的力度

一是加大对城市市容管理的经费投入,包括街面整修、人员经费支出、装备更新等,尽可能保证“补丁”式、“拉链”式的街面整修不再是主要方式,城市市容管理工作者队伍不再“少”与“老”,街面洁化工作不再主要依托手工进行。二是管理过程中必须克服畏难和同情心理,对那些屡罚屡犯人员决不能手软,通过重罚强行规范有损于市容的不文明行为。对下岗职工和外来人员通过摆摊设点来维持生计的现实,应采取疏堵结合的办法,坚持“既照顾群众,又靓丽城市”的原则,在不影响交通的地段规划一定的经营区,以解决其生计问题,对无证经营和乱扔垃圾等个人行为则必须加大处罚力度。

(四)架构城市市容综合性管理机构

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以“二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格”[8]模式架构城市市容综合管理机构,即成立市、区两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作为综合执法的主体、建立统一的执法队伍,并依托街道办事处构筑成由各城市社区参与的“网格”,开展城市市容管理,同时市、区两级政府可适当下放行使城市规划、市容环卫、城市绿化、环境保护、市政公用方面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综合执法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区负责”,变多头管理为统一管理,变多家执法为综合执法,减轻群众负担,提高执法效果。

(五)倡导城市市容管理的全员化

显然,城市市容管理靠少数人不行,靠少数部门也不行,必须牢固确立全员参与的管理思想。因此,通过对文明行为的褒扬、对损害市容的行为的责贬,逐步形成具有社会舆论压力的氛围,使广大城市居民自觉融入维护城市容面貌的行列,并积极参与市容管理活动,使自觉地维护城市整洁成为居民的习惯行为,才能形成市容管理的合力,确保市容管理长效化。

总之,城市市容是城市的窗口与名片,必须引起政府及市民等各方的重视,因此,作为一项系统工程的城市市容管理工作,必须以政府部门提高对其的认知度为切入口,通过完善城市市容管理的工作机制,加大对城市市容建设的投入,在全体市民的积极参与下,才能取得真正的成效。

参考文献:

[1]百科名片.城市市容管理[EB/OL].http://.

[2]省政府令第51号.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R].1994-09-12.

[3]徐化成.景观生态学[M].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2003:367.

[4]程哲人,凌舒.论金华市公园植物的配置[J].江苏林业科技,2003(27):45-63.

[5]金华社区论坛[EB/OL].http:///.2011-08-20.

[6]景观人才网.景观纵览.上海确定市容景观发展方向[EB/OL].http:///.2004-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