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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集体经济自查报告范文1
为了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省会计管理条例》,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强会计监督,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根据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全市年<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咸财会计[]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我局开展年《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贯彻执行《会计法》重要性的认识
深入贯彻《会计法》、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真实、完整,规范会计行为,是履行财政部门会计监督职责的基本要求,是严肃财经纪律,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客观需要,是推进财政改革,加强财政管理的重要手段。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对依法从事各项经济活动,完善工作制度,创新工作方法,促进会计管理及财政监督工作进一步迈上新台阶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二、检查单位:
按照省、市的统一部署和安排,结合我区财政状况,本年度《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单位安排如下:
1、对记账机构的检查:
检查单位:新华财税服务有限公司
2、对农村会计委托机构的检查:
检查面为30%,检查单位3户:沣东街道办事处农财服务中心,钓台街道办事处农财服务中心、马泉街道办事处农财服务中心。
3、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检查:
检查面为20%,检查单位3户:钓台万盛蔬菜专业合作社、马庄鑫农果友专业合作社、马庄副民有机水果专业合作社
4、对行政、事业单位的检查:
检查单位10户:教育局、卫生局、人事局、民政局、农林局、水利局、交通局、建设局、招商局、工会
三、检查时间
检查从4月1日开始,至10月31日结束。
四、检查内容
检查内容主要为单位年度执行《会计法》有关情况,根据检查需要,也可追溯到以前年度。除记账机构及农村会计委托机构外,其他单位和行业具体检查内容详见《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10号)第9—14条等有关规定。
记账机构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1、记账机构是否具备规定资质,有无变更事项后不符合资质的情况,有无业务经营范围超越中介机构身份的情况;
2、从事记账人员是否持有有效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记账业务负责人是否符合规定的任职资格;
4、是否依法为客户开设账簿,会计信息是否真实、完整,有无虚拟经济业务事项核算,做假账、编制虚假财务报表的行为;
5、会计基础工作是否规范,是否依法按客户适用的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组织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6、会计电算化软件及其生成资料是否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
7、是否按规定督促客户进行财产清查、往来账项询证,并取得可靠的核算依据,保证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账实相符;
8、能否真实、完整、及时地向客户反馈会计信息,移交会计资料;
9、记账机构是否依法支持从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完成管理部门规定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
10、是否存在违反《会计法》、《省会计管理条例》、《省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的其他行为;
11、会计档案的管理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12、其他需要检查的项目。
农村会计委派机构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1、是否依法签订委托协议,确保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四权”不变,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2、是否严格执行《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法规制度;
3、是否建立健全村级会计委托服务机构岗位责任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
4、资金支取是否实行“双印鉴”监管;
5、财政转移支付补助的村级资金是否纳入会计委托机构统一管理;
6、是否规范票据管理,特别是规范收支凭证和内部结算凭证等;
7、会计电算化软件生成的各类凭证、账簿等格式是否符合统一标准要求;
8、凡从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否定期参加培训;
9、其他需要检查的项目。
五、组织实施
为保证检查质量,区财政局成立《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领导小组:
检查方式:采取就地检查的方法进行检查
六、检查要求
(一)各受检单位接文后,按检查内容先行对照自查,予三日内上报自查报告,并在自查的基础上,按通知时间接受检查。
(二)检查人员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省会计管理条例》、《财政部门实施会计临督方法》、《财政检查工作办法》实施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