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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的理论范文1
「关 键 词行政诉讼 调解制度 必要性 构想
一、引 言
“诉讼调解”,又称司法调解,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应该依当事人的申请或者可以依职权,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以调解方式解决当事人之间纠纷的一种诉讼制度。长期以来,我国极为重视和大力倡导法院调解,审判实务中大多数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是以调解方式解决的,这使调解成为我国民事诉讼中最富有特色的制度。在国内,素有“优良传统”之美誉,在国外,被誉为“东方经验”。但是,遗憾的是学者们却拒绝行政诉讼中引进调解制度。有的学者认为“不以调解的方式结案”是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区别之一。[①] 而有一些学者则将“不适用调解”作为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②]与此相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简称《行政诉讼法》,下同)第50条则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其理由是诉讼调解是建立在当事人对权利(力)的自由处分的基础上的,而行政权对行政主体而言,既是一种权力,也是一种义务(职责),即行政主体对行政权没有自由处分权,必须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所以,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制度。笔者认为,仅以此为由拒绝行政诉讼调解制度是没有说服力的,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行政诉讼调解制度。
二、行政诉讼调解的必要性
1、适应现代行政的需要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反对理由主要是认为,行政主体对行政职权没有自由处分权,因而不具备诉讼调解所必备的“自愿”与“合法”的基础。笔者不否认行政职权的双重性,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既不得滥用行政职权,也不得消极不履行职权。但是,行政职权在行使过程中表现为两种,即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为。所谓“自由裁量”是指行政对于作出何种决定有很大的自由,可以在各种可以采取的行动方针中进行选择,根据行政机关的判断采取某种行动或不采取某种行动。行政机关自由选择的范围不限于决定的内容,也可能是招待任务的方法、时间、地点或侧重面,包括不采取行动的决定在内。行政活动必须依进行,这是行政法治的核心内容,那么,行政机关为何要有自由裁量权力呢?我国著名学者王名扬先生总结出如下六方面的原因:第一,现代社会变迁迅速,立法机关很难预见未来的发展变化,只能授权行政机关根据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作出决定;第二,现代社会性极其复杂,行政机关必须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具体决定,法律不能严格规定强求一致;第三,现代行政技术性高,议会缺乏能力制定专业性的法律,只能规定需要完成的任务或目的,由行政机关采取适当的执行方式;第四,现代行政范围大,国会无力制定行政活动所需要的全部法律,不得不扩大行政机关的决定权力;第五,现代行政开拓众多的新活动领域,无经验可以参考,行政机关必须作出试探性的决定,积累经验,不能受法律的严格限制;第六,制定一个法律往往涉及到不同的价值判断。[③] 因此,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行政机关拥有充分的自由处分权。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行政合同。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以实施行政管理为目的,与行政相对一方就有关事项经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行政合同是现代行政法中合意、协商等行政民主精神的具体体现。”“行政合同具有如下特征:(二)、合意性:……其一,行政相对一方对合同是否订立、合同内容有一定的选择权,这种选择权是合同自由原理的具体具现……其二,行政合同内容具有可妥协性”[④] 当然,行政自由裁量权必须依法行使,就此而言,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权利的自由处分与之并无本质的区别,只是自由处分权的程度深浅与范围大小有别而已,而不是处分权的有无问题。由此可见,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广泛存在是法治的必要补充,是现代行政发展的需要。
2、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利益多元化是现代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各种利益之间或对立或统一,或融和或冲突。行政主体代表的公共利益与行政相对人代表的个人利益就是其中最为重要的利益,就二者的相互关系而言,它们是对立统一的。一方面,权力本身意味着一种支配力量,必然导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地位的不平等,而权力的易腐败性和人为因素,难免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利益。另外,行政权力侧重维护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而行政相对人侧重于维护其个人利益,这样就可能发生矛盾与冲突。另一方面,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界限没有绝对明确的界限,公共利益以个人利益为基础,实质上是个人利益在一定社会标准下的有机组合,是具诸多个人利益妥协、平衡的结果。因此,行政主体必须运用行政权维护和保障相对人的个人利益;同时,行政相对人应该服从行政主体维护的合法公共利益。这是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一致的表现。鉴于此,应该和可以认为,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关系的内核心是:平衡。[⑤] 而行政法作为重要的利益调节机制之一,其关注核心问题就是行政主体代表的公共利益与行政相对人代表的个人利益之间的相互关系。考察行政法的发展历史,可以发现行政法经历了由古代“管理法”、近代“控权法”到现代“平衡法”趋势日益明显的过程。[⑥]行政法中的平衡,实质上是一种使各种对峙或冲突因素处于相互协调之中的和谐状态。它可以分解为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即行政法上权利义务的总体平衡,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关系的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之间的平衡以及效率与公正的平衡等。平衡是现代行政法基本精神,因此行政法在实现其监控政府权力,保障相对人权利,提高行政效率,促进社会公正等多重价值目标的过程中,必须统筹兼顾、平衡、协调各种可能相互冲突的因素,才能真正发挥其作用。[⑦]而行政诉讼作为最后的救济手段,与其它制度相比,更是实现公共利益与相对人利益平衡的调节器。但是,在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中,一般认为主要有两种结案方式,即判决与裁定。其中判决又分为维持判决、撤销判决、履行判决、确认判决和变更判决(仅针对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五种,而裁定则分不予受理起诉、驳回起诉、终结诉讼等几种。然而,仔细考察后,我们不难发现无论是判决或是裁定,都是一种非此即彼的结案方式,即使是部分撤销与变更判决,也并非当事人双方合意的结果。这样诉讼虽然已经结束,但是在许多情况下,当事人双方的矛盾并没有获得满意的解决,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仍然处于“失衡”状态,即行政诉讼并没有实现其目的。这种无法反映当事人双方“合意”的非此即彼的纠纷解决机制显然已不能适应现代行政法的要求。而如果在行政诉讼中引进调解机制就正好能够弥补这方面的不足。因为行政诉讼调解所体现的行政性、自愿性与合法性有利于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协调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
3、维持法治的统一理论的否认,立法的拒绝,却没有消除行政诉讼中普遍存在的“变相调解”与和解问题。近年来引起人们普遍关注的行政案件高撤诉率就是这一状况的反映。《行政诉法》实行后,全国一审行政案件撤诉率从未低于1/3,最高时达到57.3%![⑧]此状引起了学者们的关注,学者通常把原告撤诉的情形区分为“正常撤诉”与“非正常撤诉”。所谓“非正常撤诉”,其共同特点是原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并非没有异议,原告撤诉也非心甘情愿,而是受外力影响;撤诉时原告权益未得到保护;法院对原告的撤诉申请“绿灯放行”。[⑨]大多数文章还指出,法院不但疏于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往往自己还动员原告撤诉;这实际上就是一种“变相撤诉”。在实践还存在着,为换取原告的撤诉,而行政主体与原告进行庭外交易的“和解”情况,即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⑩] 这种变相的调解与和解,显然有悖于“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的原则,其实质就是规避法律,但是“几乎没有哪个法院在审查撤诉申请后作出过不准撤诉的裁定。”[j] 这种状况,既损害了法律的权威,破坏了法治的统一,又侵害了了公共利益或个人利益。如果行政诉讼调解法制化,就可以减少这样的情况。
三、关于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构思
要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不仅要从理论上明确行政调解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更重要的是在立法上给予明确。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第5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如要在行政诉讼中引进调解制度,就需要对现行法律进行修改。但是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由于我们先前在理论上的欠缺,在立法方面的空白。而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司法调解历来受到理论和立法的重视,在司法上积累了不少可资借鉴的成功经验。因此,笔者认为,目前,我们不妨将《行政诉讼法》第50条修改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得依当事人申请进行调解;其它可适用民事诉讼法。但是,行政诉讼涉及到公权力的运用问题,关系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平衡,而不同于民事主体之间的平等关系,因而行政诉讼之调解又与民事诉讼调解有所不同。
所以,笔者认为行政诉讼调解制度仍需就如下几个方面作出规定:
1、调解的启动方式:依申请而开始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司法调解既可以因当事人的申请而开始,法院也可以依职权而进行。但是我国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将“依职权进行调解”曲解为凡诉必进行调解,这种偏爱调解的思维具有不少负面影响,如案件久拖不决,规避法律与判决等。将行政诉讼限定在只依当事人的申请而启动更符合行政诉讼的特点,避免法院滥用调解职权而原告人施压,侵害原告人的合法权益。
2、适用范围:自由裁量性的具体行政行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司法调解适用于一切民事权益发生争议的案件,以便充分发挥调解制度在民事审判中的作用。但是行政案件与民事案件之间最大的不同就在于行政案件涉及行政主体行使公权力的问题,而行政主体行使公权力又分两种,即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对于前者,行政没有自由裁量的权力,因而其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对行政权也没有自由处分权,这也是许多学者们反对行政诉讼实行调解的主要原因。但是行政主体对于法律赋予其自由裁权的领域却具有依法自由裁量的权力,这就为司法调解提供了自由合法处分权力的基础。由于目前我国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因此,目前行政诉讼只适用于自由裁量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所有的行政行为。
3、适用阶段:行政诉讼一审期间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司法调解适用于当事人起诉之后的任何阶段,既包括一审,又包括二审,是人民法院的诉讼活动之一。但是,笔者认为,在行政诉讼中,调解只适用于起诉后的一审,不适用于二审。这有利于二审法院对一审诉讼与调解的监督,防止不正当甚至违法调解二审的发生。如原告当事人在二审中迫于某种压力而非自然的进行调解,这种损害原告当事人利益的调解将再很难获得救济,这将有违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宗旨。
4、行政诉讼调解的原则民事诉讼法规定,应该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笔者认为,行政还应该强调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指在行政诉讼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诉讼地位平等,适用法律平等和利益保护平等。由于行政主体掌着强大的行政权力而对行政相对人处于优势地位,而在行政诉讼调解过程中,这一优势应该得到矫正,保证原告相对人与被告行政主体在法庭上的平等对峙,通过被告特定义务履行和原告相应权利的行使,以及法庭对被固有优势的抵抗来调节原被告双方权利义务的平衡。自愿原则,是指行政诉讼调解必须基于当事人双方的自由意志,而不受外在不正当因素的影响。前面已指出,目前我国行政诉讼中,原告的撤诉比重较大,而据专家们分析,其中相当一部分并非完全出于原告自愿,而是来自被告或其他方面的压力所致。行政诉讼调解一方面可以减少非正常的撤诉,另一方面,应该防止被告人借调解之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合法原则,是指行政诉讼调解必须依法进行,重点强调法院对当事人双方的调解活动及其方案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5、关于调解方案我国民事诉讼只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当事人自愿,不得强迫,而没有关于法院为当事人提出调解方案的明确规定。在这一点上,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值得我们借鉴,“当事人不能合意,但已其接近者……二不违反当事人的主要意思范围内,以职权提出解决事件之方案。” [k] 在行政诉讼调解中,这一点尤为重要。因为,在行政诉讼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已有达成协议的意向,但是由于法律知识或其它知识的欠缺,原告往往不知如何恰当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或由于受到来自外在的压力而不得不放弃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被告则可能为换取原告人的调解同意而牺牲合法的公共利益。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职权主义原则,对双方当事人的调解活动进行必要的引导与监督,就成为调解能否成功的关键。另外,也可以提高诉讼调解的质量。
注释:
[①] 方世荣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05页。
[②] 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社,第265-266页;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85-86页。
[③] 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上册),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545-547页。
[④] 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251-252页。
[⑤] 沈岿:《试论现代行政法的精义——平衡》,载《行政法学研究》,1994年第2期。
[⑥] 罗豪才等:《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平衡论》,载《中国法学》,1993年第1期。
[⑦] 罗豪才主编:《现代行政法的平衡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56页。
[⑧] 何海波:《行政诉讼撤诉考》,载《中外法学》,2001年第2期。
[⑨] 李海亮等:《关于非正常撤诉行政案件的法律思考》,载《行政法学研究》,1997年第4期。
[⑩] 何海波:《行政诉讼撤诉考》,载《中外法学》,2001年第2期。
行政监督的理论范文2
关键词:独立学院;主体间性;思想政治教育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4)32-0252-02
随着独立学院的发展壮大,独立学院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出来。但是,独立学院思想政治教育教学还是普遍采用“主客体二元”教学模式,而主体间性思想政治教育则是交往教育,更加适合独立学院学生特点。本文将以哲学为指导,借鉴主体间性理论的研究成果,结合独立学院大学生的特殊性,探讨主体间性思想政治教育的实现路径,帮助实现大学生全面发展的人才培养目标。
一、主体间性思想政治教育的内涵
主体间性思想政治教育是在主体性思想政治教育的基础上发展而来,它是两种关系的统一:一种是教育者与受教育者都是思想政治教育的主体,构成了“主体―主体”的关系;另一种是教育者与受教育者把教育资料作为共同客体,构成“主体―客体”的关系[1]。但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的主体性也有差别:教育者的主体性表现为主动性、主导性和创造性等属性;而受教育者是自我教育的主体,能积极参与和接受思想政治教育。思想政治教育应是“主体间共同的交往实践活动,教育者和受教育者通过平等对话和双向交流,达到共识和融合,从而成为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主体和能动主体,实现双方思想品德的共同提升”[2]。主体间性思想政治教育的开展是“以教育者和受教育者主体性的发挥为前提的,同时,教育者和受教育者两方面主体性的共同提高又是主体间性思想政治教育活动的归宿”[3]。通过主体间性思想政治教育,能提高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主体意识,培养他们的自主进取精神,开发学习创新能力,引导其在知、情、意、信、行等几方面形成全面发展的个性。
二、独立学院思想政治教育现状分析
1.内容偏重理论,偏离实际生活。当前,不少独立学院思想政治课的教学内容偏离了大学生的生活实际和社会生活。独立学院的学生思想观念、价值取向更加多元化,但政治意识淡薄。而大多数独立学院缺乏与本学院学生特点相适应的思想政治教学内容,不能及时有效地回答大学生所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和解决他们在人生观、价值观等方面的一些困惑。此外,大部分学生认为学习的知识和今后发展没有多大关系,只是为考试而学习,没能将所学理论应用于现实生活。
2.大班集中上课,教师授课形式单一。为节省教学成本,独立学院思想政治课多采用合班上课,这就限制了教师和学生的主体性发挥。教师多借助幻灯片和影像资料来授课,提问或课堂交流活动很少能开展,很难有精力和学生进行互动交流,影响了学生的学习兴趣。这种封闭式的灌输教育,会造成学生缺乏自我选择的权力,也使学生缺乏自主性和创新性,影响了大学生的个性自由发展。
3.实践环节受限制,学生学习兴趣不高。增加教学过程中的实践性是提高学生学习兴趣的教学方式之一,即让学生将课堂里的知识和问题带出教室,通过自我探索,把知识用于社会实践,加深自己对课本知识的掌握和对社会的认识。然而,由于受现实条件限制,独立学院思想政治课的实践环节一般都是采取教师给题目、学生写论文的形式,很少有教师带学生进行外出实践活动。这样,实践环节受限,学生的积极性得不到发挥,知识就会停留在课堂里、书本上,极大地弱化了思想政治教育的应用和辐射功能,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学生厌学,达不到预期的教育目标。
4.师资来源复杂,开展“主体间”教学困难。独立学院的思想政治课教师来源较复杂,一般而言,母体学校教师占绝大部分,外聘兼职教师占一部分,而专职教师最少。母体学校委派的思想政治课教师虽然经验丰富,但是因在母体学校就承担了较多的教学和科研任务,在独立学院上课,往往只能讲授课本上的教学内容,和学生交流互动少。自有的思想政治课专任教师人数少,且理论功底不足,对于课堂的把握程度较差,而外聘教师一向难以管理。这样,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独立学院“主体间”教学模式的改革和发展。
三、独立学院主体间性思想政治教育的实现路径
主体间性思想政治教育是通过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相互交流、沟通来促进双方思想品德提升的交往实践,更加适合独立学院学生的学习特点,更能推动独立学院学生的个性全面健康发展。
1.立足生活世界,增加思想政治教育实效性。德国现象学家胡塞尔提出的“生活世界”是指“每个人生活的、当下的、现实的世界,是人的生命存在的真实而具体的、充满活力和温情的人的世界”[4]。若将思想政治教育活动简单化为传授知识,排斥作为根本性的生活世界,就会出现思想政治教育与现实生活分离。思想政治教育作为一种培养人的活动,必须扎根于生活世界,充分吸收生活世界的直观性、交往性、体验性,在人与人的主体间往中实现自己的目标。为此,主体间性思想政治教育要倡导“回归生活世界”的教育理念,使道德人格教育从概念化、抽象化、教条化的说教中走出来,教育者与受教育者分别对教育内容表达自己的见解,从根本上加强与生活世界的联系。
2.“以人为本”,发展交往式思想政治教育。哈贝马斯把交往看成是“达到理解为目标的行为”[5]。交往式思想政治教育赋予受教育者主体地位,教育者和受教育者通过情感和知识的交流,达到主体间认同一致和相互理解,交往双方由此获得思想政治道德发展和完善。这种生活性的交流又可以作为“活水”注入到生活世界中,防止生活世界僵化。而“以人为本”具体到思想政治教育,就是要尊重学生作为一个“人”的独立与自由,在“关爱和尊重”、“指导和超越”的主体间性中,实现师生双重的人的价值。这种人文关怀理念要贯穿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始终,因材施教,充分尊重学生的尊严和人格,给学生表达自我的平台并加以恰当地引导,促进学生人格的健康发展。
3.提高教师素质,为“主体间”教学的实施提供质量保障。思想政治教育者要做学生政治上的向导、业务上的指导、生活上的挚友;要有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忧患意识;同时具备专业支撑、科研意识、创新意识;应该强化对学校的认同、归属和奉献;从而实现用思想引领思想、用行动指导行动、用人格培育人格、用灵魂塑造灵魂。“主体间”教学模式对教师素质要求更高,而独立学院思想政治课专任教师人数少且年轻化,素质有待提高。现今社会中,新观念、新事物不断出现,但思想政治课教材内容却滞后于社会实践的发展,思想政治课教师只有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素养和理论水平,才能实现“主体间”教学模式。因此,建设一支以专兼结合、专业结构、学历结构、年龄结构相对合理的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队伍是“主体间”教学模式的质量保障。
4.运用教学辅助手段,加大“主体间”教学模式的实践性。教师可以借助网络手段提升思想政治课的教学质量和吸引力。运用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方法解读各种网络信息,及时回答学生的问题,把网络变成思想政治教育的主阵地,引导学生用主流观点看问题,从而增强思想政治课的感染力。另外,独立学院可以充分利用寒暑假时间,通过让学生参与社会调查和社会实践,把理论知识应用到实际生活中去,增强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提升自身思想政治水平。除社会实践外,党团活动、党课、学生社团活动等也可以作为思想政治课教学的辅助手段,引导学生用所学的知识去分析和探索社会。这样,通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立体化社会实践活动,实现了教学相长、师生互动的“主体间”教学模式。
四、结论
主体间性思想政治教育是对主体性思想政治教育的积极扬弃,是人的主体性在主体间的延伸,更能体现“以人为本”的终极关怀理念,更能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独立学院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要结合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经济发展形势,探讨主体间性思想政治教育的新模式,培养全面发展、有个性的创新人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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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耀灿.现代思想政治教育学[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147.
[3]张耀灿,刘伟.思想政治教育主体间性涵义初探[J].理论前沿,2006,(12):8-9
[4]胡塞尔.欧洲科学危机和超验现象学[M].张庆熊,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8:58.
行政监督的理论范文3
心理契约这一概念是1960 年由心理学家阿吉里斯(Argyris)首先提出的,用来描述组织中下属与主管之间存在的一种关系。随后学术界对心理契约进行了大量的研究论述。莱文森(Levinson)首次明确,心理契约是组织与雇员事先约定好的内隐的没说出来的各自对对方所怀有的各种期望。科特(Kotter)提出,心理契约是个人与其组织之间的一份内隐的协议。施恩(Schein)把心理契约定义为每一组织成员与其组织之间每时每刻都存在的一组不成文的期望。20 世纪80 年代后期,以罗素(Rousseau)为代表的罗素学派认为,心理契约是组织和员工之间对彼此责任和义务的主观性理解,包含交易型、关系型、平衡型和变动型四个维度。综上,对于心理契约存在着个体对组织、个体双方交换关系中彼此义务的理解或者是雇佣双方对交换关系中彼此义务的理解。本文讨论独立学院行政管理队伍建设,必然涉及组织与被管理的个体。因此,本文理解的心理契约,是指组织与个体之间的心理契约,是组织与个体在雇佣关系中所形成的、隐性的、非正式的、未公开说明的彼此之间相互责任和义务的期望。
二、心理契约理论与独立学院行政管理队伍建设的契合
可能心理契约作为一种非经济契约,它与独立学院行政管理队伍建设是否存在契合点呢?论述之间契合何以可能是本文能够立论的基础。
(一)心理契约在管理实践中的作用
如果组织和个体重视、履行彼此形成的心理契约,心理契约将会发挥积极的作用;反之,出现心理契约违背现象,心理契约将产生消极作用。
1. 心理契约在管理实践中的积极作用。
(1)有利于提高个体工作满意度。个体对于组织提供的工作超出、达到自身期望,则满意度高;低于期望值,则不满意。如果组织履行心理契约,满足个体的心理期待,提供良好的薪酬和成长环境,那么个体将得到满足,承担起对应的责任和义务。(2)有利于提高个体忠诚度。当个体所感知的组织承诺转成为个人的期望,个体则会在组织发展的动态环境中不断调整自身行为,将个人职业规划与组织目标实现紧密联系在一起,对组织忠诚。(3)有利于满足个体自我实现的需要。组织践行心理契约,满足个体在生理、安全、社交等方面的需要,个体则会更重视追求尊重、自我实现的需要。同时,个体相信在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后,能够得到组织的回报,因而在工作中自觉全身心投入,不断进取。
2. 心理契约在管理实践中的消极作用。
组织和个体不重视、履行彼此形成的心理契约,就会产生心理契约违背现象。心理契约违背是指一方认为另一方没有或没有完全履行自己的诺言,而感到被欺骗或在感情上受到伤害。其产生的原因有:组织对自身承诺食言,个体认为组织所提供的条件与自身期望不符,组织与个体之间认知不一致。心理违背出现后,通常对个体后续行为产生消极的影响,可能会出现个体的满意度、忠诚度、效率降低,更多地关注经济利益,离职,以及出现反社会行为等后果。
(二)独立学院行政管理队伍特点及管理现状
独立学院行政管理队伍存在着数量精简、招聘选择面窄、中青年人员居多、缺乏稳定性、流动性大的特点。根据马斯洛(Maslow)的需要层次理论,我们知道作为个体的行政管理人员内心期待组织即独立学院能够满足自己在生理、安全、社交、尊重以及自我实现等五个层次的需要,对自己的职业生涯有明显的期盼。但现实是,独立学院并没有切实满足他们内心的期待,特别是尊重、自我实现的期待,因此产生心理契约违背,出现效率低、执行力差、人员离职频繁等现象。通过分析我们可知,独立学院行政管理队伍建设中的问题,是可以通过强化学院管理人员之间的心理契约而得到解决的。基于这点,我们在心理契约的视野下探讨独立学院行政管理队伍建设是可能的,那么他们之间的契合如何得以可能呢?
三、心理契约理论与独立学院行政管理队伍建设的契合途径
在独立学院行政管理队伍建设中运用心理契约理论,要求独立学院更新管理理念,重视实际的职位预知,促进行政管理人员职业生涯有效管理,设计有效的激励体系,从而推进队伍的可持续发展。
(一)更新管理理念,进一步激发行政管理人员的主人翁意识
独立学院在行政管理队伍建设中树立的是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强调尊重行政管理人员的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运用心理契约理论建设独立学院行政管理队伍,同样也是以行政管理人员为主体,强调把行政管理队伍的需求和发展作为管理的基础,认清行政管理队伍不可或缺的地位。心理契约理论应用于行政管理队伍建设中,能够进一步完善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在这种理念下,首先,明确彼此期望。马斯洛认为,如果人的期望得到满足时,就能最大限度地发挥积极性;当人的期望得不到满足时,就会产生不满情绪。明确彼此期望等同于找到建立良好心理契约关系的钥匙。独立学院需要了解行政管理人员的合理诉求和期望,采取相应的激励措施;同时,行政管理人员需要了解学院的发展需求、希望和要求,并相应调整自身的期望,从而达到彼此期望的协调统一。其次,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独立学院与行政管理人员之间的心理契约是动态发展的,即它会随着工作环境和个体心态的变化而变化。因此,独立学院必须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保持与行政管理人员的沟通,及时了解和把握行政管理人员以及整支队伍在学院不同发展时期的诉求和期望,调整激励方式;同时,及时将学院的希望和要求传达给行政管理人员,从而在动态的环境中彼此及时修正、调整,找到两者的最佳交汇点,使两者的心理契约相统一。
(二)重视实际的职位预知,促进后续建立
高质量的心理契约组织和成员之间形成的心理契约是对彼此相互责任的期望与认知,而不是相互权利、义务这一事实本身。与经济契约形成了正式的文字记录不同,心理契约反映的是人的主观感受,因此具有主观性。同时,心理契约会根据组织不同时期和组织成员的要求而处于不断变化和修订的状态,没有固定的模式与统一的标准。心理契约理论应用于行政管理队伍建设中,要求独立学院从行政人员招聘开始,重视实际的职位预知,与应聘者建立良好的心理契约。所谓实际的职位预知,就是指在人员招聘时对职位的有利方面和不利方面做一个实事求是、全面的介绍。招聘是独立学院与行政管理人员之间心理契约建立的第一个环节。对这个过程的管理,独立学院除了严格考察应聘者各方面素质与职位的匹配度之外,还应重视实际的职位预知,向应聘者传递学院(如性质、组织机构设置、组织文化、制度建设等)真实而有效的信息以及提供招聘职位的相关要求和说明(如应聘职位的条件,工作的环境、内容等)。招聘过程中,独立学院还应了解应聘者的具体要求,而不能对薪金待遇、未来发展、晋职晋升等应聘者最关心的问题夸大其词,否则应聘者就会对学院产生过高的期望,与学院达成一个无法履行的心理契约。当应聘者成功入职后,发现实际情况与招聘时介绍的情况相差甚远,就会对招聘过程中形成的心理契约产生破坏性影响,造成心理契约违背,出现抱怨、失望,工作满意度、绩效下降甚至离职等现象。独立学院通过实际的职位预知提前将实际情况告知,才能和行政管理人员建立有效的心理契约,使行政管理人员的心理期望与现实进一步吻合,从而有利于两者之间后续建立一个高质量的心理契约。
(三)明确彼此具体需求,关注行政管理人员的职业生涯
管理和引导心理契约以组织与成员彼此间责任和义务的主观理解为基础,即构建心理契约关系需要主体双方明确各自的需求。心理契约强调组织与成员彼此双方的主观约定,当无形规约被成员所接受时,组织中的成员便会自觉地将自身发展与组织发展整合在一起,从而促进彼此的全面、可持续发展。基于心理契约理论,要求在管理实践中明确独立学院和行政管理人员彼此之间的具体需求,学院要把对行政管理人员的培养与其职业生涯管理结合起来。首先,制定切实可行的行政管理队伍建设规划。建设规划的制定,必然包含学院和管理人员共同愿景的表达,既体现学院未来发展的远大目标,也体现管理人员的共同诉求。例如,学院为行政人员搭建各类平台,建立健全行政管理人员多重发展路径(像行政晋升发展路径、转岗发展路径)等。通过共同愿景引导管理人员重构心理契约。其次,完善行政管理人员传、帮、带制度,加强梯队建设。一方面,让新聘管理人员能尽快适应工作环境,进入工作角色,明确工作目标,了解工作内容,熟悉工作流程,完成工作任务,从而对组织充满归属感,对工作充满自豪感、成就感,有效地促进他们与独立学院心理契约的达成。另一方面,让学院及指导人员能与新聘人员进行有效沟通,及时发现他们内心期望的变化,并尽可能满足其真正需求,实现心理契约的主观理解。最后,完善行政管理人员培训体系。行政管理人员培训体系具体包括入职、岗前、在岗(在职、脱产)培训。独立学院应及时掌握行政管理人员的职业发展动向,了解他们的需求,根据他们的特点和职业生涯规划制订与学院期望相结合的培训计划。培训内容的设计应包括职业化培训、心态培训、责任心培训、忠诚度培训、工作技能培训、学历(学位)进修等,以最大限度地挖掘行政管理人员的潜力,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使他们真正安心工作并发挥最大潜能。而行政管理人员则根据学院所提供的培训,适时结合自身职业生涯规划给自己定位。通过各种培训亦能使行政管理人员追求提升自身所需的各类知识以及更高层次的自我完善、自我超越,提高对独立学院的满意度和认同感,也能使独立学院与行政管理人员达成并维持一份动态平衡的心理契约,促进彼此的可持续成长。
(四)设计有效的激励体系,保持队伍的稳定和发展
心理契约理论强调关注组织成员的意愿、愿望与激励,并将此作为无形规约的条件之一,从而推动成员在组织中的发展。独立学院与行政管理人员之间的心理契约,交易维度在于薪酬待遇、工作条件等外在的、经济的期望和认知;关系维度在于双方的互信、尊重和忠诚等内在的、抽象的交互关系。在独立学院管理实际中,能获得合理报酬、体现自我价值是吸引和留住管理人员的一个重要前提。因此,独立学院行政管理队伍建设从心理契约理论出发,必须建立外在激励和内在激励相结合的激励体系。自我实现的需要是马斯洛需要层次理论的核心,它是指实现个人的理想、抱负,充分发挥自己潜在才能的需要,是人类最高级的需要。在其他层次的需要得到基本满足的时候,人们就会追求这种内在的需要,这也成为人们工作的主要动力。有效的激励能使行政管理人员保持一种内在的持久的工作动力,更大程度地挖掘他们的潜力,激发他们的工作热情。独立学院应根据自身实际,构建动态、有效的激励机制,如建立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薪酬福利制度,科学的绩效考核制度,公平、公正、公开的选拔任用制度、晋升制度、续聘制度等。通过建立外在激励和内在激励相结合的激励体系,使管理有据可循,让愿意留在独立学院工作的行政管理人员心中有希望有盼头,进而在独立学院和行政管理人员之间达成心理契约的统一,保持队伍中核心人员的稳定和发展。
行政监督的理论范文4
为了弄清这一点,请注意《吏民田家莂》中的如下一些特点:
第一,《吏民田家莂》诸简文,类皆有田家租佃于官府的土地中有“若干亩旱”,“亩收布六寸六分”(均见嘉禾四年《吏民田家莂》)的话。这样的例证,不胜枚举。在全部二千多份券书中,几乎无一例外。假如这些券书是制作和书写于田家租佃官府土地之时,试问官府何以能预知田家所租佃的土地中有多少亩“旱”和多少亩“旱败不收”呢?因此,通过券书中“若干亩旱,亩收布六寸六分”和“若干亩旱败不收布”等等记述,就表明这些券书只能是官府制作和书写于实际收受田家输纳税米、租米、布和钱之时,因而具有凭证或收据的性质。
第二,券书中还屡见“凡为米××斛×斗×升×合,×年×月×日付仓吏××毕”的内容。这是按田家租佃官府土地的数量及每亩土地定额缴纳税米或租米出来的应输米数,而且是扣除因旱致灾或“旱败不收”的田亩数量之后按不同类别的土地亩数及每亩定额输纳数计算出来的。特别是“付仓吏××毕”的措辞,显然是出现于田家输纳税米、租米时的情况,租佃土地时,不可能预知此种情况。因此,这些内容的存在,可以进一步确证《吏民田家莂》是官府收受田家输纳时制作和书写的凭证或收据。
第三,从券书中所记田家输纳税米、租米、布和钱时有固定仓吏、库吏收受和有固定的“田户曹史”验收等情况来看,也同样证明《吏民田家莂》制作和书写于收受输纳之时而非租佃土地之日。根据二千多份券书所反映的情况,嘉禾四年与五年收受的仓吏与库吏,前后有所不同;即使同为嘉禾四年的券书,其仓吏与库吏也时有变动,嘉禾五年券书中仓吏与库吏也变动不已,即并非自始至终都是仓吏郑黑和库吏潘有;至于验收“田户曹史”,也同样有变化。而券书都能明确指明何人之输纳由仓吏或库吏何人收受,由“田户曹史”何人验收,这些都只有在实际收受田家输纳之时才能明白。因此,通过券书的这些内容,也足以证明它制作和书写于田家实际输纳之日,具有凭证或收据的性质。
如上所述,《吏民田家莂》所收二千多份券书,就其直接外观和制作目的而言,它的本身并不是土地租佃契约,而是官府收受田家输纳的凭证或收据。但是,它却反映了当时田家租佃官府土地时的契约内容和书写形式。通过《吏民田家莂》,我们至少可以窥见当时的土地租佃契约需要和必须具备的如下内容要点:
(1)要写明土地租佃者的住址、身份与姓名。
券书中“××丘(即乡里之‘里’)××(指身份为‘男子’、‘大女’、‘州吏’、‘郡吏’、‘县吏’、‘军吏’、‘州卒’、‘郡卒’、‘县卒’、‘士’和‘复民’)××(指姓名)”,《吏民田家莂》所收二千多份券书无不如此记述。
(2)要写明土地的租佃性质。“佃田”、“租田”的记述,
屡见于《吏民田家莂》,只有极个别的券书不曰“佃田”、“租田”,而单称“田”,如嘉禾四年《吏民田家莂》中的下伍丘与石下丘诸田家所佃之田均称“田”,从前后文看,这种“田”仍为“佃田”。
(3)要写明租佃土地的数量和町数。“佃田若干町,凡若干亩”的话,每一券书均有之。所不同者,有的券书作“佃田若干处”,以“处”代“町”,可见“町”义同于“处”,不是指亩积,整理者把“町”释作土地的块数,是符合简文原意的。如果“町”是指亩积,则几乎没有一“町”有相同亩积者,实不可解。
(4)要写明所租土地的类别及其数量,如“旱田”、“熟田”等。原因是旱田收布少(每亩六寸六分)或不收布,收钱少(每亩收钱七十或不收钱),而“熟田”每亩收布二尺和每亩收钱七十或八十。意即写旱田、熟田的数量是为课取税米、租米和布钱多少服务的。其中“熟田”,往往以“定收”田的名称出现。所谓“定收”田即按亩固定收取租米、税米、布和钱的田亩数。
(5)要写明“常限”田的数量。
券书中屡见田家所佃之田全部或部分为“二年常限”语。所谓“常限”田,不是指租佃土地的年限,而是指“定收”田的固定收取租米、税米和布、钱的定额而言,则“二年常限”是说固定的亩收定额在二年内不变。超过二年,定额就可能改变。关于“常限”的涵义,将另文专门解释。
(6)要写明“余力田”数量。券书中讲列“余力田”者,据不完全统计,嘉禾四年《吏民田家莂》中有68户(包括“火种田”),五年诸莂中有112户,“余力田”又称“余力火种田”、“余力熟田”。它与单称“火种田”者不同。“余力田”一般是在“常限”田之外和在“佃田”总数之内的田地。它又与“定收”田不同,“定收”田每亩收税米一斛二斗,而“余力田”亩收米只有四斗五升六合或每亩收米四斗。但有时“余力田”也有“旱田”与“定收田”之分,总之,关于“余力田”问题比较复杂,将另文解释。
如上所述有关当时土地租佃契约的主要内容,都可以从作为官府收受吏民输纳税米、租米、布和钱时制作的凭证或收据中窥知。因此,从这一角度着眼,《吏民田家莂》又具有土地租佃契约的某些主要特征。故《吏民田家莂》具有土地租佃契约与收受输纳的凭证或收据的双重性质。
明白了《吏民田家莂》的上述二重性,有助于我们认识它作为凭证或收据与作为土地租佃契约的重大意义或重要史料价值。
作为官府向田家收税的凭证或收据,它反映出税收的种类有税米、税布和现金(钱),即实物税与货币税并存。单从税米来说,又可分为“税米”和“租米”;“布”和“钱”则无“税布”与”“租布”、“税钱”和“租钱”之分。其中“税米”,是从所佃田的二年常限田内的定收田和常限田之外的“余力田”而来,定收田的税率是每亩收米一斛二斗,余力田的税率一般是每亩收米四斗,亦有“亩收米四斗五升六合”者,见于嘉禾四年吏民田家莂。至于“租米”,则是由“租田”亩数而来,有两种租率:一为“亩收米五斗八升六合,斛加五升”收取(4.213简),惟4.185简与4.198简作“亩收租米五斗八升五合”;二是作“租田亩收米五斗八升六合”(4.226简及4.230简、4.296简等简),无“斛加五升”之文。收布,则是除旱田少收布或不收布之外,其他所有田亩包括定收之二年常限田、余力田、租田一律“亩收布二尺”;收钱,则有嘉禾四年旱田一律“亩收钱卅七,熟田亩收钱七十”和嘉禾五年一律旱田不收钱和“熟田亩收钱八十”之分。由于所有这些收税田亩都属于田亩租佃于官府的土地,于是所有这些税收都成了不同于赋税的地租。税米、租米与布、钱的同时并存,就成了实物地租与货币地租的同时存在,这从地租本身的形态来论,已是高于劳役地租与实物地租形态的地租形态。这说明三国吴国嘉禾四、五年所实行的地租形态,已经不是原生型的地租形态,而是经历了相当时期发展了的形态。这是一个很不寻常的事情,它可以启示我们去思考三国时期的形态和发展阶段这样的大问题。
行政监督的理论范文5
关键词:乡道;行政管理;制度化;公路法;行政监督;公路行政
乡道是乡村内部经济、文化、行政服务以及与外部联系的公路, 包括乡、村之间的公路和与国道、省道、县道相联结而等级低于县道的公路。随着经济和社会建设步伐的加快,处在新农村建设第一线的乡道得到了快速发展,但道路穿越乡镇带来的矛盾日益突出,保障乡道安全通畅,提高道路行政执法效力,是建设新农村的重要环节,同时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现阶段在整个公路行政管理中,乡道行政监督无论是在意识还是执行中很少引起重视,在公路行政管理的实践中,乡道行政监督这一环节都存在相应的问题,本文在公路行政管理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资源,针对乡道行政监督现有问题,提出合理的制度化建议。
一、乡道行政监督的主要现状
乡道从建设初期就有着许多客观条件的制约,路窄、拐弯坡度大、拐弯次数多、碎石路、泥巴路等等都是主要问题。随着国家对于农村道路的扶持也不断加大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乡镇道路在农村经济的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乡道交通里程数、私家车、机动车及驾驶人数量剧增,摩托车、三轮车、面包车及微型客车等也在被广泛使用,很多地区已经实现了乡镇道路铺路到农家的愿望。乡道的建设方便了群众的出行,为新农村建设做出巨大的贡献,但农村基础设施较差,车辆复杂、通行条件差、非法客运丛生、驾驶员技术、车辆安全性、群众安全意识不高,对乡镇公路交通行政管理的监督造成很大的困难,乡道行政活动过程和具体行政状为违法乱纪情况时有发生。乡道的特征不利于行政监督,需要给予足够重视,而乡道又往往是被忽视的一部分。
二、乡道行政监督的主要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实施,国道、省道、县道的分级管理已逐步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的道路,取得良好成绩,乡道管理却依然存在以下问题 :
(一)乡道行政监督体制改革滞后。我国大部分省实行省、市、县三级公路局的建制,分级管理。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经济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公路建设发生了新的变化必然对公路管理体制提出了新的要求,乡道行政监督也不例外。国家实施的成品油价税费改革对乡道建设的资金,债务,机构设置等多方面带来多方面影响,但乡道行政管理与目前的实际状况仍然存在差距。
(二)乡道行政监督人员素质偏低。由于机构设置上先天缺陷,造成人事权责不明,人力资源配置不科学和整个乡道行政管理队伍效率低下。专业技术人员和高学历人才比例偏低,专业人才素质还有待提高。
(三)乡道行政监督投资力度不够。由于体制下放,乡道的行政建设管理、筹资主要依赖地方政府,再加上权责不清和资金分拨制度不健全,资金运作的独立性弱使得乡道行政监督的实施的效率低下。
三、乡道行政监督的主要原因
(一)乡道行政监督缺乏制度保障。关于乡道行政监督的概念,《公路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只有在第五章路政管理的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保护工作,并努力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公路管理水平,逐步完善公路服务设施,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畅通。”总之,《公路法》中认为路政的管理就是对公路的保护。对于乡道行政监督管理制度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使得监管者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无法把握监管力度和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乡道行政监督人员权责不明。由于没有相关规定的界定,乡道行政监督人员大多不懂法律,权责不明,互相推诿,严重影响了乡道监督小效率,甚至给相关机构带来了负面影响。同时由于乡道大多处于不发达的乡镇,机关人员待遇低,发展机会少,提升空间小,致使有相关专业人士和高级知识分子不愿意前往服务。
四、乡道行政监督的主要建议
(一)加快监督制度建设
乡道的有效合理监督离不开健全的法律制度。在现代社会,行政执法权以国家强制力做后盾,显著增强了行政执法的力度和有效性。行政执法的强制力如果运用不恰当,也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造成损害。党的十提出,要“推进依法行政,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这为加强对行政执法权的监督制约指明了方向。对行政执法权进行有效监督制约,对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实现社会稳定,有着重要意义。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务院纠风办、农业部、国家林业局五部门联合印发《2013年治理公路“三乱”工作要点》(简称《工作要点》),对治理公路“三乱”提出具体要求。五部门要求,各相关部门要加大对涉路涉车执法行为的监管力度,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强化车辆超限超载源头治理,细化执法处罚标准,规范自由裁量权。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加快大型物件运输审批进度。落实对货运车辆增设限载装置等措施,引导物流企业合法装载。建立完善执法资格的长效考评机制,落实执法责任制。乡道管理部门应以此为契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 完善乡道管理条例,加快乡道管理制度化建设,使从业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章可循,使道路使用者在权力收到侵害时能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并有效解决问题。
(二)建设高质量的团队
构建和谐乡道,提升乡道行政监督管理效果,离不开一个稳健高水平的从业团队。乡镇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大对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员的培训力度,开展经常性的教育,让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员认清道路交通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增强危机感、紧迫感和责任感,勇于挑战自我,对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认真进行研究,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落实激励机制。乡镇党委、政府要用合法合理的政策在政治上关心、人格上尊重、待遇上改善、舆论上支持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员,把考核结果与评先评优、晋职晋级和经济利益紧密结合起来,把那些真正愿意干事、又能干事、业绩突出和群众拥护的优秀公务员选拔到来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员队伍中来,淘汰责任心不强、工作滞后的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员,从而形成竞争氛围,以此激发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员的上进心。
引进专业人才及监督设备协助隐患排查及纠正违法行为,建立相应的人才储备库,以备不时之需。
(三)多方引进监管资金
资金是改善乡道行政监督的关键,资金的多少决定着人才队伍的建设和先进设备仪器的引进。资金的获取主要有三个途径,财政补贴,税收优惠,民间捐赠。其中,当地政府可以通过发展本土经济,获取国家转移支付和相关税收优惠;除此之外,从长远利益考虑对于乡道行政监督建设给予政策优惠及财政补贴,同时,提高当地知名度,开发相应的经济价值,招商引资,获取民间捐赠。
五、结语
乡道是发展地方经济的纽带,承担着养育一方人民的伟大责任,针对乡道行政监督存在的监督制度缺位、人员不足和资金匮乏等问题,提出通过制度建设,人力队伍建设,资金引进逐步改善,从而有利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乡村经济发展,加快和谐社会构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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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的理论范文6
关键词:新媒体;概念;公共行政;运用
近年来,新媒体的快速发展拓宽了政府和公众沟通的渠道,行政手段越来越多元,政府在开展公共行政的过程中有了更多的选择。但公共行政在多媒体环境下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理论和实践都不成熟,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系统研究及理论上的创新。
一、新媒体内涵
不同时期对何为新媒体有不同的回答。不同时代对何为最新的传播手段也有不同的结论。在四百年前的工业革命时期,同书籍、口头传播和人际传播等相比,报纸就是新媒体。在电子时代,广播和电视就是新媒体。在21世纪的信息时代,手机和互联网等诞生了,新媒体的发展呈现了多元化,新的传播方式相继诞生,世界也因此而不断发生变化。
笔者认为新媒体本质上是一种传播介质,它以数字技术为支撑,传播的内容是个性化的信息,传播模式为多项互动。新媒体在当前背景之下涵盖了一系列的数字媒体,网络媒体是其主要代表,具体来讲包括移动电视、网络电视、手机播报和互联网等。
现代信息传播在新媒体产生之后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新媒体具有及时、开放、互动和共享等诸多特征,这使媒体格局得到了很大的改变,同时也使我们对公共行政的核心有了新的认识。新媒体作为沟通桥梁联系着政府与公众,它可以促进公民公共意识的培养,也可以对公共行政的实践模式加以改变。新媒体无疑会带来更多更广泛的讨论议题,如公民社会、公共空间及公共意识等。
二、新媒体在公共行政实践中的运用
(一)新媒体保障公民话语权,促进政府和公众的良性互动
电视、广播、报纸等传统传播媒体形式在传播信息和表达意见时大多是单向的,信息传播并不对称,少数传播者控制着受众获取信息的内容、时间及方式等。在公共行政中,运用多媒体对传统媒体而言是一种突破,它打破了单向传播模式,改变了电视、报纸等受政治经济集团操纵的现实,大众可以在网络中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和看法,获得了相当的自由表达空间。
通过新媒体来保障公民话语权。在公众获得广泛而自由的话语权的环境下,越来越多的人获得了公共事务的话语权,改变了过去由少数人控制的局面。新媒体由于具有互动性和开放性的特征,赋予了公民更多的表达权利,从某种程度上讲,它是对传统话语权分布状况的彻底颠覆。实践上,重新分布话语权有利于政府和公众之间建立一种良性的互动关系。通过关注公众的看法以及一些反馈意见,政府就可以将公众想要解决的问题及时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尽快做出公共决策并积极推进政策的规划与执行。不同群体及个体的不同需求就可以及时被关注并得到响应。人的要求可以得到公平的实现,人的权利和尊严可以得到保障,人的理想也可以顺利实现。从价值层面来讲,公民在新媒体中所获得的公平性和话语权本身就是公共行政的追求和根本目的。新媒体规定公共行政是为所有公众服务的,它为人们提供公共产品,以此来实现公平正义。
(二)建立官方认证微博,实现政府与公众实时互动
微博是一种快捷有效的媒介和手段,具备操作简单、内容简洁、更新迅速、自由度高、交互性强等特点。在公共行政实践中,政府通过建立官方认证微博,可以有效地促进政府与公众之间的实时互动,既保障了公民的话语权,也有助于促进公众由被动参与转变主动参与公共行政。同时,微博可以突破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可以将社会不同角落的具有公共精神的公民凝聚起来,有助于公民的集体行动。具体体现如下:
通过官方认证微博,公民可以监督制约行政权,行政决策前表达公众意愿,行政执行中的协助与配合等等。公众逐步由传统的被动接受行政部门的信息转向积极主动的参与行政部门相关话题的讨论,并能够通过微博这一途径直接反馈。一方面,公民通过微博扩大了话语权力和表达意愿,增强了形成大范围讨论的可能性。同时,通过官方认证微博,可以为公民解决问题,获取更多的知识与信息,从而形成社会范围内对某一问题的共识,既有利于实现政府与公众的互动,又可以促进政府决策的制定和执行。
(三)通过新媒体形式,丰富行政监督系统
行政监督系统主要涉及四个环节,分别是行政内部监督、监察机关的监督、 社会团体与公众的监督及社会舆论监督。笔者认为,新媒体的运用在行政监系统中的运用主要体现在社会团体与公众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两个环节。具体如下:
在社会团体与公众监督环节,社会团体与公众依法可以通过论坛、微博、视频互动等方式,向有关部门反映行政决策内容及执行决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等,直接提出个人看法、意见和要求。
在社会舆论监督环节,可以通过网络讨论板块、电子报纸、电子期刊等媒体对行政决策方案及执行情况等做出评论,使政府行政管理可以得到更为广泛的监督,同时有助于促进行政监督系统的数字化的实现,强化行政监督作用,提高行政监督效果。
三、结语
新媒体是一种具有变革力的平台和载体,其本质属性决定了它必然是一种民主化的形式,新媒体非常符合公共行政对效率及政治去向的追求。目前,政治生态主题及民主参与形式都发生了转变,作为一种视角以及一种选择,新媒体有利于人们对民主参与的有效性进行认识和反思。同时,原有的公共活动界限以及互动特征也将发生变化,开启一条参与公共行政的全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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