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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执法局意见和建议范文1
一、改革之前的东港区执法现状
东港区,地处黄海之滨,陆域面积885平方公里,海域面积3000平方公里,总人口62.3万,是日照市的驻地区、中心区,下辖3个街道,6个镇,1个省级高新区。改革前,全区执法单位53个,涉及价格、节能、卫生监督、城建监察、交通监察、食品药品等多个领域,由区住建、工商、商务、财政、发改、交通、水利、农业、文体、卫生、安监等多个部门执行。
改革前主要存在的矛盾问题:一是机构性质与执法职能之间的矛盾。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执法机构一般为行政机关或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在机构改革中,受机构限额的限制,部分单位不能设置为政府工作部门,只能通过加挂牌子或作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影响其执法职责职能发挥。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有文化执法职责,但因其机构属于事业单位,无直接执法权限,执法职能只能通过委托或其他方式执法得以实现,执法工作处境尴尬。二是多头执法、重复处罚、职能交叉矛盾突出。一方面东港区作为市驻地区,在管理区域上与市重叠,尤其在城市管理执法方面,市级执法部门作为执法主体,而东港区属地管理,市区两个执法层级,存在“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的问题;另一方面,多部门共同执法问题突出,比如文化、文物、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都管文化市场;内贸、外贸部门都管贸易;国土、农业、林业等部门都管土地资源;水利、地矿、建设等部门都管地下水,多头执法既浪费了国家行政资源,又造成了执法尴尬。三是执法力量与执法任务相矛盾的问题。随着权利下放,许多执法任务都落到基层,但受编制限额的控制,执法人员的力量远远达不到执法任务的需求。比如区食药局是食品药品监管的最基层,涉及领域广、部门多、环节多,监管责任链长,情况复杂,特别是东港区作为市驻地区,相关餐饮企业总量达8000家,监管任务十分艰巨,监管力量与监管需求矛盾十分突出,而在各镇、街道虽然新设立了9所食药所,有4个镇达不到至少5名制的要求,同时城区3个街道监管任务繁重,每所食药所也仅有5名编制,由于受监管任务重、监管力量不足等因素的影响,农村、城乡结合部、农村社区的食品药品监管还存在盲区。
二、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推进情况
(一)积极探索创新,依法科学规范城市管理体制。一是调思路。针对城市管理基础薄弱、职能交叉、多头执法、重复处罚等问题,扎实做好全区执法机构调研工作,就执法层级、职责划分,全面征求意见,摸清了全区执法机构底子,同时主动学习借鉴滨州市滨城区“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城市管理新体制,在市里整合教育、粮食、科技、体育基础上,东港区结合实际,进一步扩大整合范围,将城市管理、人防、旅游、科技、教育、农业、水利、粮食、农机、畜牧等与老百姓息息相关的13个部门的全部或部分执法职责一并纳入整合,以新思路、新做法开启城市管理新局面。二是转体制。2015年9月份,市里将城市管理、旅游、人防、科技执法权力全面下放,东港区结合实际,进一步理顺执法体制机制,改变过去单一执法、“各自为政”的模式,组建了东港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下设执法大队,在镇街道和高新区派驻执法中队,建立起“市区合一、分级管理、以块为主”的执法体制,既通“上气”,又接“地气”,为规范城市管理、提升执法效能创造了有利条件。三是定职能。按照“政策制定、行政审批与监督处罚职能相对分开,监督处罚与技术检验检测职能相对分开”的原则,将环境卫生、市政公用、园林绿化的管理职责划入区住建局,综合行政执法局集中行使规划范围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和城市绿化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以及城市环保、工商、公安交通等管理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行政执法职能配置更加科学合理。
(二)突出工作重点,不断提升综合执法水平。一是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公开”的原则,在市里下划的71名城管执法人员、8名文化、旅游、人防执法队伍的基础上,又调剂88名编制用于全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将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旅游监察大队、水政监察大队、动物卫生监督所等机构的67名执法人员一并纳入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后执法局在编执法人员达147人,执法协助人员101人,总人数达248人,基本达到了由“事权分散”到“相对集中”的目的;同时充分发挥镇街道、高新区执法中队的基层执法优势,将执法力量全面下沉到基层,设立高新、日照、石臼、秦楼等10个中队,在执法任务比较重的市区街道又分设18个执法分队,将执法领域细化到网格,实行网格化管理,坚持把文明执法、和谐执法、阳光执法作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生命线,坚持疏堵结合、管理服务并重,让综合行政执法“蹲下身”、“服人心”。二是完善制度体系,强化执法保障。组建的综合行政执法局始终坚持把队伍建设作为执法工作的重中之重,自觉做到抓学习、强队伍、建制度。根据实际工作情况,重新制定了机关日常管理、综合执法业务、财务后勤装备管理等5大类37项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形成了用制度管人管事的机制。同时还分别采取集中业务学习、专题讲座、分批轮训、标准执法文书示范、典型案例分析、先进典型激励和传帮带等形式,使学习培训经常化、制度化,逐步构建起了统一规范的综合执法制度保障体系。三是创新行政管理体制,探索执法新路。强化基层执法力量,结合2016年乡镇机构改革,在各镇街道设立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与派驻到镇街道的执法中队实行合署办公,党委副书记兼任办公室主任,配备副主任2名,其中1名副主任由执法中队中队长兼任,另配备1名副科级的副主任。镇街道执法中队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日常工作由各镇街道指挥、调度和考核,业务上接受区法制机构及授权的行政执法局指导,镇(街道)、高新区执法中队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体制。执法中队长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书面征求镇(街道)、高新区党(工)委意见后按规定程序任免;其他干部的任免、调动征求镇(街道)、高新区党(工)委的意见;年度考核等次和评先评优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征求镇(街道)、高新区党(工)委意见。实现了城市管理“一支队伍管全部”的行政执法模式。
(三)推进综合治理,加快城市管理法制化进程。一是管理体制 “科学化”。完善出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三定”规定,通过合理划分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责权限,清理整顿、调整归并行政执法机构,做到职、责、权相统一,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更加顺畅、内设机构更加完善、工作职责更加明确、行政裁定落实更有保障。二是执法行为“协同化”。优化运行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区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综合行政执法局、各职能部门和各镇街道联动,实现“一个号令管全城”。综合行政执法局为执法主体,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兼任公安分局副局长,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各相关部门密切协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联动机制,形成执法合力。同时,把执法延伸到园区、街道和城郊乡镇,对辖区内市容环境卫生实行执法管理,形成了上下协调、城乡联动、齐抓共管的新格局。三是管理方式“数字化”。积极探索创新城市管理新模式,全面推行网格化、数字化、精细化管理,把“大网络”细化为数百个“小网格”,把城市管理的触角延伸到城区的大街小巷和角角落落,形成了城市管理全程监控、快速反应的运行机制。建设并运转了东港区数字化二级指挥中心平台,设置了6个坐席负责派发、反馈数字化城管案件。数字化平台建成后,先后开通了电话受理、网上投诉、群众接访等案件受理渠道,建成了电话、视频监控、网站、传真、电邮等综合受理平台,进一步畅通了城市管理案件的投诉举报渠道。2016年,二级平台共派遣案件28000件,处置案件25412件,处置率达到90%多,智慧化、精细化、高效化城市管理新格局正悄然形成。
三、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取得的主要成效
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以来,从体制上、源头上进行了改革和创新,切实解决多层执法、多头执法、执法扰民、重权轻责、等诸多问题。
一是理顺执法体制机制,提高基层执法效能,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一方面清理整顿全区执法机构,撤销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旅游执法监察大队、水政监察大队和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设立综合行政机构;另一方面整合执法力量,将原城市管理执法局执法人员整体划转到新组建的综合行政机构;同时从涉改的农业局、水利局、文体新局、旅游局、畜牧局等部门(单位)采取整体或部分划转的形式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及其下属事业单位,配强综合执法人员,实现了由“粗放执法”向“精细执法”的转变。
二是循序渐进,强化业务执法,确保划转的业务工作顺利开展。改革以来,为确保新划转的执法业务平稳有序开展,区编办多次组织人员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工作情况调研,对出现的问题及时跟进指导,积极协调有关职责部门,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加强对新划转业务的业务培训,从文化、旅游、农业、农机、水政、动检六个部门划转来的人员中抽调业务骨干组成了综合业务科,负责新划转来的执法业务会商协调、执法融合以及案件办理工作,新划转来的执法业务取得较为明显的工作成效。文化市场监管方面:组织开展了文化市场暑期整治、“扫黄打非・护苗2016”集中专项整治行动、全区网吧规范化管理座会、网吧夏季安全生产和集中执法大检查活动、校园周边文化环境净化等集中治理行动等,共检查各类文化经营场所137家、出版物市场经营单位100余次,查处各类违规经营单位10余家,查处9家宾馆酒店非法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收缴盗版书刊9240余本、盗版音像制品50余盘,取缔不合格印刷企业1家。旅游市场秩序方面:以“旅游富市、旅游兴区”为主线,积极开展旅游行业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黑社”、“野导”违法违规行为。2016年,取缔日照安泰假期旅行社“黑旅行社”1家,现场检查旅游团队80余批次,收缴假导游证1个。同时,旅游纠纷(旅游投诉)处理工作不断强化,共受理市长公开电话转办通知单旅游投诉16件,办结16件,办结率为100%,退赔游客损失共计360元人民币,有力维护了我区旅游市场秩序。农业、农机、水政、动检等大农业方面:在农忙秋收季节前,安排专人组成执法工作小组,深入到各街道及乡镇执法一线,发放明白纸、一封信2300余份,与原单位站所协调会商建立联动工作机制,保障改革时期各项工作不断岗、不掉线。
三是强化工作措施,与全市突出问题综合整治工作相结合,圆满完成2016年争创全国文明城市系列工作。根据《2016年度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突出问题集中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对群众关注的占道经营、露天烧烤、户外广告、校园周边环境秩序、道路沿线环境秩序、三轮车等六个方面的问题不等不靠,持续深入整治,攻坚克难,巩固并扩大了整治成果。2016年,综合行政执法局共组织及参与的联合执法活动累计279次,出动执法队员16000余人次,清理取缔各类占道经营81300余起,清理规范各类店外经营、店外修理、店外洗车、店外悬挂9400余起,取缔露天烧烤32户,拆除各类违章广告牌匾664个,清理各类乱涂乱贴乱画小广告20900余处、拱门120余处、沿街门窗贴字13000余处,拆除乱搭乱建违章建筑342处86232平米,清理“三大堆”390余处,会同各部门查扣非法营运三轮车2107辆次,四轮代步车39辆次,规范车辆乱停乱放8000余起。通过整治,全区市容环境秩序进一步改观,规划建设秩序进一步好转,城市管理秩序进一步改善。
四是重视执法宣传,营造良好执法环境,全面提升全区执法形象。首先是通过传统媒介宣传。印发了日照市城市管理办法宣传手册1万册、城市管理宣传单2万份,组装宣传车24台,出动宣传车4000余车次,发放《日照市城市管理暂行办法》等宣传材料、明白纸6000余份,增强了市民的文明意识和参与意识。其次,通过网站和东港综合执法微信等新媒体进行宣传,传播执法正能量。通过编辑大众喜闻乐见的微信和新闻稿,吸引群众关注,调动多方力量参与,以润物细无声的引导态势,实现“为人民管理城市、靠人民管好城市、让人民共享城市”的目的。
四、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一是协调配合机制不够健全。虽然拟定了《综合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制度》,界定了区直有关部门之间在行政执法工作中的相应关系及工作要求,但是在与原管理监督机构的协调配合、工作衔接、信息共享还存在不及时现象。
二是执法人员身份复杂。目前划转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的执法人员身份非常复杂,分别为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事业编人员。尤其是事业编制人员的执法证件申领的身份资格认证应当如何解决,确保他们能及时申领证件,持证上岗,正常开展日常执法工作,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三是划转执法事项多,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与综合执法工作要求存在较大差距。目前,全区整合的部门单位共13个,行政执法权力事项860项,其中行政处罚832项、行政强制28项,涉及200多部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涉及了专业技术要求较高、群众较为关心、社会关注度较高的诸多事项。综合执法机构人员实行中队化管理,所有执法事项在一个中队解决,对执法队员来说,熟练掌握这么多项法律法规,取得所有的执法证件,难度很大。
五、意见建议
一是资源配置上向基层倾斜。根据政府职能转变和简政放权的要求,基层承担着越来越多的工作压力,建议在下放相关的职能职责的同时,应适当考虑机构、编制、人员方面的倾斜,不能造成区、镇级工作量上去了,而其他的配套政策却没有及时跟进。在资源配置上要按照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要求,下划部分行政编制到区、镇一级,切实充实执法力量,解决基层执法力量不足的问题。
二是建立规范的协调配合机制。按照决策与执行相对分离的原则,综合执法机构主要承接职能部门的执法职能和权限,与相关职能部门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工作关系。处理好综合执法机构与相关部门的关系,需要在明确综合执法机构的性质和职责的基础上,建立起全面而规范的配合机制。主要包括:规划编制合议制度、信息与资源共享制度、联合执法制度、行政协调制度、行政协助制度等,加强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及时解决共同面临的问题。
对行政执法局意见和建议范文2
一、基本做法和特点
1.创新执法理念,消除特权思想,树立服务意识。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自20**年12月8日挂牌成立之始,**市委、市政府就提出“高标准组建、高起点亮相、高素质执法”的要求。市执法局的领导班子一致认为,要想实现高要求的目标,必须创新执法理念。他们通过外出学习和实践总结,形成了“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理念,确立了“把城市管理与为人民服务统一起来,将管理寓于服务之中,在服务的过程中实现管理目标”的执法工作指导思想,并以此衡量行政执法的质量和效果。两年多来,他们通过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和外部监督机制,聘请有社会影响的人士和政协委员监督执法队伍和执法活动,使执法队伍中传统的特权观念受到重重制约,并完全转变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为实行柔性执法,实现良好的执法效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强化行政执法的亲和力。
城管执法涉及到市容环卫、规划、建筑市场、绿化、市政公用、工商行政、公安交通、交通运政、房屋拆迁等方面,执法对象的广泛性和复杂性,给执法工作的开展带来了很大的困难。一些城市的城管执法单位为完成执法任务,采取简单粗暴的方式,进行“扫荡式”、“封杀式”、“铁面式”执法,有的甚至临时聘用能打会武的社会人员参与执法,严重损害了城管执法的社会形象。其结果是执法环境遭到破坏,抗法事件不断发生,反而给执法工作带来了更大的阻力和困难。**市城管执法局通过学习考察和实践,认识到要落实依法行政,推动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必须改善执法环境,树立新型的城管执法形象。他们及时提出了“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的基本思路。首先要求队伍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公务员的标准和执法资格条件进行人员录用,解决清理和解聘原各类协管员和其他临时人员。他们还适时组建了“女子执法队”,着重招录大学本科生、研究生进入执法队伍,增强执法队伍的亲和力和专业素质。其次局党组制定了“每周一学、每月一题、每季一讲、每年一训”的学习培训制度,通过聘请专家、教授讲课,执法现场观摩,典型案例剖析,军事化训练等方法,提升执法队伍的素养,树立亲民、爱民和执法为民的理念,培养队伍的责任意识和服务精神。目前,**城管执法队伍已在市民心中建立起了较为良好的亲和形象,得到了市民的支持和信任。
3.实行行政服务,慎用行政处罚,增强执法的人性化。
**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针对城管执法的特点,提出“将管理寓于服务之中,在服务的过程中实现管理目标”。要求执法“三先一慎”,即处理违法违章前先敬礼、先说教、先帮忙,慎处罚。在日常的执法活动中,“只要判断能用服务的方式解决问题,就绝不使用强制方式去解决,宁可多跑几趟路,多受一些麻烦,多做几次服务也要让问题和谐解决。”如在治理占道经营零散摊群点的执法中,他们不是简单地取缔封杀或罚款处罚,而是积极提供服务。首先从便民出发,联系场地,寻找市场空闲资源,或新开市场,或对占道摊点统一规范,搞好服务后在引导占道经营户“进店面、进居民小区、进市场(超市)”规范经营。既实现了改善市容面貌的目的,又保障了经营户的经营权益。通过服务把“取缔”变“安置”,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针对城市建筑垃圾清运中治理难的问题,他们专门成立了“建筑垃圾处置服务中心”,帮助建筑工地制定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合理制定拉运线路,指导建筑工地设置洗车台和硬化出入口路面,还适时提供清扫人员和冲洗设施,同时辅以动态巡查,使垃圾渣土清运管理大为改善。为了扩大服务范围,他们于去年三月开通了统一的12319服务热线,调动了社会公众共同参与执法管理活动。
4.实行行政指导,减缓执法的对抗性。
行政指导是指行政主体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据国家法律或政策,对特定相对人运用劝告、说服、建议、示范等非强制行政手段,引导相对人遵守或服从法律,以实现预期的行政目的的行为。行政指导是市场经济国家行政管理民主化的要求和趋势,是对传统的行政强制的有益补充。**城管执法局在日常执法中,事事以劝导为先,规定了小商贩首次违法违章接受劝告立即纠正不予处罚;农民临时进城销售农副产品违法违章只劝导不处罚;残疾人员及下岗职工违反城管规定劝告帮助不处罚;警告有效,不再处罚。他们还印制了《不再违章保证书》,违章人员承诺不再违章并签了保证书的,也不再处罚。再如,在处理藏族群众在市区繁华路口叫卖刀具饰品的过程中,公安部门不便管,他们积极承担起管理职责,采用行政指导的方式,起草具有行政指导性的《致藏族朋友的一封信》,并请来当地民族学院的老师和同学当翻译,与藏族群众沟通和交流。首先对藏族朋友来**经商表示热情欢迎,同时宣传**市开展创卫活动的情况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指导他们规范经商,并想方设法为他们经商活动提供帮助。藏族商贩深受感动,上百名在街头游荡的藏族商贩有的进入市场,有的自愿撤离街道。在治理马路摊点中,执法队在管理和服务的同时,出台指导性新举措,倡导居民住宅小区和医院、公园等公共场所积极设立瓜果、蔬菜、便餐等方便市民生活的摊点,引导夜间不营业的院内市场,吸纳周边占道夜市。通过灵活运用行政指导方式,大大减少了执法的对抗性,缓解了社会矛盾。我们在**市街道随机询问了一位正在执法的队员平日是如何进行执法管理的,她不假思索地回答了四个字“劝导、宣传”。可见在**市柔性化的执法方式已成主导。
5.实行行政契约,建立执法的互动性。
行政契约,又称行政合同,它是行政主体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依据法律和政策与相对人在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行政契约同样不象行政命令那样强硬,也不同于民事合同表达的是自由意愿。它是一种弹性灵活的新型行政管理手段。在城市拆迁和建筑垃圾管理中,他们与建筑工地或拆迁单位签订《市区建筑垃圾管理责任书》,针对居住区“野广告”治理难的问题,他们与小区物业或管理单位签订《居民居住区“野广告”治理责任书》,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将执法任务转变为相对人的合同义务,增强了相对人的责任感和主动性,使执法主体与相对人之间形成了一种良性的互动关系,保障了执法目标任务的顺利实现。
6.实行行政奖励,调动执法的公众参与性。
行政奖励作为国家和政府对为国家和社会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的手段,在调动和激发公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上发挥了重要的行政作用。**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在行政执法中尝试使用行政奖励,使市民积极支持城管执法,共同营造出执法的良好社会效应。他们制定出《有奖投诉办法》,与公示电话一并制成卡片向公众散发,对制止或举报违反城管法规行为的人员均给予100至150元的奖励。同时对在城管执法工作中表现好的单位和个人还给予各种精神奖励。通过奖励,树立榜样,弘扬正气,既激励了公众的参与热情,又弥补了执法力量不足的实际困难。
7.实行行政扶助,提升执法的感召性。
行政扶助是国家和政府对社会困难群体和成员给予物质或非物质帮助和支持的行政行为。它体现了国家的责任和关爱。**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结合履行行政扶助义务,推动行政执法的开展。去年三月,残疾人员宋国汉因不满拆迁赔偿规定,拒不搬离其在人行道上开设的废品收购站。执法队员利用平日与其建立起的感情,多次与其沟通谈心,了解其生活情况后,通过多方协调筹措了3000多元资助于他,并一处一处为其寻找新的经营场所,直到其满意。在关爱和诚心的感召下,宋国汉终于同意搬迁,执法队员又利用休假日,帮其将堆积如山的废品彻底清运,过后又多方协调帮其解决再就业问题,使这一有名的问题户成为城管执法的支持者和拥护者。辖区某村道路改造,需要大量砖石回填路基,他们得知后,立即寻找拆迁工地,指导工地将建筑渣土拉运过去,变废为宝,节省了村里的开支,村民代表送来锦旗和感谢信,感谢政府的支持和帮助。他们还积极组织为灾区捐款,许多群众亲切地称执法队员是他们的贴心人。
8.实行行政调解,促进执法的和谐稳定性。
调解是我国民间解决纷争的传统方式,它有利于各方当事人在和谐的气氛下,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和矛盾,促成社会的稳定发展。实践中,调解方式越来越多地引入到了行政管理活动中。**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处理城市拆迁补偿、夜市及施工工地噪声扰民等纠纷中,积极采用行政调解,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努力沟通各方意见,通过积极疏导协调,寻找共同点,解决分歧点,主持达成共识,化解纷争,使城管中的纠纷反复率大为降低,有力地促进了执法的和谐稳定。
9.规范执法,刚柔相济,确保执法的严肃性。
过去,刚性执法一统形势,讲严格执法就产生简单粗暴,讲文明执法又导致执法不作为。为走出执法不是过严就是过宽的怪圈,他们提出“规范执法”,将规范执法作为城管领域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有效抓手,要求坚持严格执法,灵活采用柔性方式,实现执法效果和执法目的的有机统一。他们认为,只有规范执法,才能既落实严格执法,又体现文明执法,促成两者的统一。他们建立完善执法责任管理制度,成立了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制定《行政执法过错追究暂行办法》、《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审理暂行规定》、《规范执法流程图》,印制了《执法人员纪律规定》卡,实行“一岗双责”。通过制度建设,他们明确了从队员到局长的职权责任范围,规范了行政执法的程序、法律文书以及自由裁量行为。重大案件必须集体讨论表决,对不属职权范围内的案件必须及时移交,确保了执法的有效性和严肃性。
二、实际效果和影响
通过引入柔性执法方式,在**市各行政执法机关和广大市民中树立起了具有亲和力和感召力的崭新形象,城管执法的社会公信力大幅提升,行政执法工作也相应地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并得到了社会各界的高度赞扬。两年多来,全局没有发生一起因执法不当引起的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没有发生一起因执法不当引起的行政诉讼;没有发生一起因执法不当引起的伤害事件。20**年人大、政协会议期间,该局共收到32份代表建议和委员提案,没有一件是反映该局执法人员纪律作风的。实践证明,行政强制并不是保证法律贯彻实施的唯一手段,灵活采用柔性的执法方式,刚柔相济,规范执法,是实现良好的执法效果,提高城管执法水准的一条科学发展之路。
三、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1.柔性执法方式还仅停留在创新探索阶段,有时仅是因案件需要而为之,未能形成完整的体系和制度。应当广泛开展信息收集和调研工作,制定出系统的程序和办法,确立其在行政执法中应有的法律地位。
2.对柔性执法缺乏专门的和系统的宣传,未能产生连惯性影响效应。应当抓好典型,有针对性地对适易采用柔性执法的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试点和推广,以适应现代文明社会发展的需要。
对行政执法局意见和建议范文3
经第25次市长办公会议批准,现将市房地局《关于对依法征用、划拨、出让后的闲置土地进行处理和利用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执行。
关于对依法征用、划拨、出让后的闲置土地进行处理和利用的意见(市房地局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全文为加强对本市建设用地的管理,配合房地产开发市场清理整顿,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依法处理和利用1997年10月1日前以划拨或出让方式取得的,至1998年9月30日未按规定期限开发利用的国有建设用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闲置土地的认定凡在1997年10月1日前以划拨或出让方式取得的,至1998年9月30日尚未开发利用的国有建设用地(包括征用集体土地和存量国有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征用的集体土地,全部或部分征而未用,自政府批准文件下发之日起满1年的;或实施土地平整、“三通一平”等基础设施建设后,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二)划拨的国有土地,全部或部分拨而未用,自土地管理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的;或实施地上物拆迁后,未动工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三)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未动工开发满1年的;
(四)土地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其它闲置土地。
二、关于闲置土地的处理
(一)对闲置期不满2年的,征收土地闲置费用,并限期开发建设。
新征集体土地闲置的,每年征收相当于同类土地年产值5倍的土地荒芜费;出让土地闲置的,每年征收相当于土地出让金15%的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由用地单位按月交纳,逾期不交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1‰的滞纳金,直至动工开发或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闲置费由原土地审批部门收取。属于市房地局收取的,市房地局也可以委托区、县房地局代收。土地闲置费收取后,全额上交市房地局,由市房地局统一上缴市财政局。
(二)依法认定闲置期满2年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1.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土地闲置期满2年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无偿收回。经土地管理部门认定后,对其地上物、附着物给予适当补偿;
2.以出让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土地闲置期满2年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无偿收回。受让方对土地有其他投入的,经土地管理部门认定后,给予适当补偿。
(三)闲置土地的具体处理办法。
1.以征收土地闲置费并限期开发建设方式处理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缴纳土地闲置费(荒芜费)通知书》,并商有关部门核发《限期动工开发通知书》,用地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动工开发,并按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闲置费。
2.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方式处理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核发《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撤销用地批文,收回《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废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同时,土地管理部门通知计划、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撤销相应的批准文件。
三、关于闲置土地的利用闲置土地使用权收回后,土地纳入市政府土地储备计划,经市政府批准,按下列办法利用:
(一)对具备出让条件的,由原土地审批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适时进行出让。对条件成熟的,应实行招标、拍卖。
(二)对暂不具备出让条件的,可安排临时用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可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其他新征土地也应尽可能继续耕种、复耕;未拆迁用地,应维持现状使用。
(三)临时使用的闲置土地,经市政府批准,重新安排建设项目或出让时,其临时用地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腾退并无偿交回,市、区县政府及新的用地单位对临时用地使用者不作补偿。
四、关于闲置存量自有用地的处理和利用原用地单位以存量自有划拨土地与他人联合开发建设(一方出地,一方出资),并已于1997年12月1日前取得计划部门自建或联建立项后,至1998年11月30日未动工开发建设的,须在本意见实施之日起1年内到市房地局办理用地审核手续;逾期不办的,认定为闲置土地,依照本意见的规定处理和利用。今后,此类项目立项后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视为闲置土地。
五、处理和利用闲置土地的工作部署
(一)为了加强对本市闲置土地处理和利用工作的领导,成立北京市闲置土地处理和利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汪光焘同志担任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市计委、市建委、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和市房地局等部门有关领导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房地局,办公室主任由柴俊彝同志担任。清理闲置土地工作结束后,领导小组自行撤销。
(二)结合本市房地产开发市场清理整顿,由市房地局会同有关部门对闲置土地处理和利用的意见进行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各区、县房地局按照市房地局的统一部署,负责本区、县闲置土地的清理调查并就处理和利用提出意见,报市房地局审批。具体工作从1999年1月1日起至1999年12月31日止,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动员和公告阶段(1999年1月1日至1999年1月31日)。在市政府召开房地产开发市场清理整顿动员会后,由市房地局向社会公告,公布举报电话,要求属于闲置土地的用地单位在3个月内向用地所在区、县房地局申报闲置土地情况,逾期不申报的,政府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对行政执法局意见和建议范文4
一、分析检查阶段取得明显成效
我局自学习实践活动进入分析检查阶段以来,全局上下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市、县委的部署要求,紧密结合实际,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并取得了明显成效。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坚持学习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深化。不断巩固和扩大学习调研阶段的成果,紧密联系经济社会发展和干部队伍思想实际,深入学习*届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纪念党的召开30周年大会精神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学习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会议精神,进一步加深了对科学发展观科学内涵的理解和把握,提高了运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的能力。
(二)充分发扬民主,征求意见广泛深入。在前一阶段深入调研的基础上,采取多种形式,在更大范围广泛征求了基层单位、党员群众和服务对象对推动科学发展的意见、建议,认真查找了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共发放调查问卷180份,走访座谈155人,召开座谈会8次;其中,沿街商户36人,乡镇代表23人,县直部门单位55人;党代表2人,人大代表8人,政协委员1人,其他调查对象30人;共查摆问题20条次,梳理汇总为普遍性问题4个,集中性问题8个,一般性问题4个,个别问题4个。促进了全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系统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思想共识的形成。
(三)高质量撰写分析检查报告,多层面接受分析评议。坚持把形成高质量分析检查报告作为分析检查阶段的中心环节,在充分运用调研和民主生活会成果,扎实做好“四对照、四检查”的基础上,深入查找问题,深刻剖析根源,形成了高质量的分析检查报告。并书面广泛征求意见,召开局党组扩大会议,进行研究讨论,根据“四评、五议、两公开”的要求,对分析检查报告进行认真评议,进一步征求了改进意见和建议,得到了广大群众的认可。
(四)坚持统筹兼顾,各项工作扎实推进。一是为继续加强学教活动宣传氛围,投资万余元在办公区绿化带内设置高标准宣传牌8块,在两座办公楼之间设置近70平方米的大型学教活动宣传牌1处。同时,见缝插针,分别在办公楼大厅、活动办公室设置设置宣传标语、学习园地和查摆整改问题一览表,使我局学教活动氛围更加浓厚。二是自主创新,积极实施了“三让、四员”工程。“三让”,即让班子强起来,让党员红起来,让城市靓起来;“四员”,即“以构建和谐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者为落脚点,强化以人为本,当好‘服务员’;以充分发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职能为着眼点,提高协调处置能力,当好‘协调员’;以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效能为拓展点,提早准备抓好落实,当好‘预报员’;以树立良好形象为着力点,加强宣传教育,当好‘宣传员’。“三让”工程的实施、“四员”活动的开展把我局的学教活动推向了,班子结合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得到了切实的提高、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得到了近一步的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热情得到了提高。营造了人人争当优秀、个个争做学教活动排头兵的浓厚氛围。三是工作分工明细、责任到人,相继制定了《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分析检查阶段配档表》和《查摆整改问题一览表》,明确了活动层面、活动内容、完成时限、责任人和查摆整改问题牵头领导、责任人、责任单位、整改时限和开展进度,形成了全局抓学习、部门抓整改、人人得提高的良好局面。四是全面开展“察民情、送温暖”活动。元月份,局领导班子成员满载慰问用品,先后深入到卞桥镇镇北村和温水镇围沟一村开展迎春慰问活动。给困难党员和贫困群众送去现金、大米、面粉、花生油等慰问用品。在天寒地冻的数九寒天让群众感受到了党和政府的关怀与温暖。共慰问困难党员和特困群众20户,发放慰问品价值达15000余元。五是两促进、两不误。正确处理好开展学习实践活动和做好当前执法工作的关系,以学习实践活动促进执法事业发展,把确保城市环境整洁、有序和为民办实事作为首要任务,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扩内需、保增长的政策措施,积极应对金融危机带来的压力和挑战,狠抓作风建设和规范化建设,确保全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保持平稳较快发展。
二、对照科学发展观,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过程中,我们班子建设状况良好,团结务实、高效廉洁,有思路、有目标、有干劲,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这次学习实践活动检查分析阶段,我们通过广泛开展谈心活动,多层次、多渠道征求意见,领导班子集体对照检查、个人深入反思等举措,认真对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查摆问题,找出以下不足:
(一)学习有待进一步强化。学习制度不够完善,学习内容还不够规范,存在重干轻学、学用结合不够紧密的现象。主要体现在理论中心组学习往往因工作需要不能每次都如期进行;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理论政策学习的多,但在实际的执法中运用的少。
(二)统筹协调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不够,掌握局情民意不透彻,个别环节工作措施还不够到位,有时工作落实不十分到位。主要体现在统筹协调、部门联动需加强,考勤制度、值班制度、特别是高峰出警制度需强化贯彻落实。
(三)创新工作有待进一步深化。创新观念不够,创新举措少,缺少典型培养、总结提炼和对外宣传推广。主要体现在全面调全体党员干部积极性、提高一线党员模范太带头作用等方面还需进一步探索、提高。
(四)部分制约科学发展因素有待进一步破解。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尽管我们年年被评为全市先进,执法业绩和执法成效在全市名列前茅,多次被各级领导表扬,但在执法上档次、上水平方面与先进市县相比还有待提高,在体制、机制创新方面还有较大的发展空间;在执法领域延伸方面,拓展不足,还没有达到无缝隙、全覆盖、还没有形成24小时的执法意识;在行政执法进社区、进村居方面的推进步伐还有待于进一步的加快。
三、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析
之所以存在上述问题,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进行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归纳和分析,主要归纳出以下几点原因:
(一)理论学习不够深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琐事多、执法环境差、很多问题又处在社会矛盾的交织点,工作千头万绪,各位班子成员分管的工作任务都比较重,大量的时间用在抓具体工作落实上,影响了学习的经常性和规范性。同时,大家又清醒地意识到,理论学习抓得不紧、学得不深、效果不太理想,最根本的还是主观原因,主要是个人思想重视不够。
(二)以人为本的观念树得不牢。对如何做好新形势下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研究不够,思考不多,对干部职工在想什么、需要我们做什么,了解比较少。面对新形势、新情况、新任务,个别成员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理解得还不够很全面,执法观念、执法方式尚未完全真正转变,部署工作、研究问题习惯于沿用传统的思维模式。
(三)是思想解放不够。未能自觉地运用党的基本理论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解决实际问题。这就造成了思想不够解放,手脚放不开,政策运用的不活、不准、不到位,队伍管理不严、不细、不规范,进而出现这样那样的不适应。
(四)以人为本意识还不够强。执法为民意识还不是很强,因工作繁忙而深入群众少,对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回应不够及时,对民生问题特别是困难群众的疾苦关注还不够,对群众合法权益维护还不够很完全,对社会和谐稳定重视程度还不够很深,保障人民群众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有待加强。
四、今后努力方向和主要整改措施
针对上述问题和不足,今后的努力方向和主要整改措施是:
(一)抓学习,重教育,加强班子思想政治建设。不断深化学习实践活动,树立学习是一种境界、一种追求的思想。加强学习型班子建设,研究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意见》,坚持每周的理论中心组学习制度,实行学习情况通报制度,要求班子成员认真制定和落实学习计划,将学习情况在班子会议上通报,将学习成果拿到班子会议上进行讨论。用学习实践成果指导工作,破解难题。
(二)抓规范,重民主,加强领导班子组织建设。实行集体领导和班子成员分线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认真组织民主生活会、领导班子成员重要工作情况通报会、班子成员谈心等活动,加强沟通协调,增强合作意识,努力形成既有集体领导、又有个人分工负责,既有认真履职,又有横向协调、主动配合的良好局面,不断增强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三)抓服务,强监督,加强领导班子作风建设。紧紧围绕执法建设这个中心,以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为重点,研究制定规章制度,倡导立说立行,内强素质,外塑形象,率先垂范,以身作则,当好表率,切实改进作风,树立勤政为民的好形象,确保工作有布置、有调度、有检查、有落实。实行执法中队干部向班子成员看齐、执法中队队员向执法中队干部看齐。
(四)抓制度,严管理,加强领导班子纪律建设。用制度规范各项工作,促进执法管理。开展思想作风纪律建设活动,以发问卷、召开座谈会、设置意见箱等方式公开征求意见,加大群众监督力度。进一步制定完善机关科室和执法中队日常执法工作运行管理制度,不断健全会议制度、执法督察制度、车辆管理制度和高峰出警制度等。强化执法工作能力、群众工作能力、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和工作落实能力建设。
对行政执法局意见和建议范文5
2011年4月2日,宣城市城管执法局接到举报,反映敬亭山茶场一分场朱某房屋是违法建设。经立案调查,在宣城市规划局的协查下,认定当事人朱某于2006年在原建筑面积约107.32平方米土基房的基础上进行翻扩建,建设的两层砖混结构,面积为396.8平方米的建筑属未经规划许可的违法建设(第一层四间213.79平方米,第二层三间183.01平方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宣城市城管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依法向当事人下达限期拆除决定书。
当事人朱某不服宣城市城管执法局限期拆除决定一案,向宣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于2011年5月25日立案受理,2011年7月7日公开审理了本案。
二、案件焦点
原告朱某诉称:原告在宣城市宣州区敬亭山办事处敬亭山茶场一分场有私房一栋,在敬亭山茶场与该房性质相同的房屋还有许多,认为被告在没有查清事实的情况下,于2011年4月29日以违章建筑的名义单独对原告作出宣城管(规划)限拆字第(2011)012005号《限期拆除决定书》。原告认为被告作出该《限期拆除决定书》的行政行为违法,导致原告合法财产权利受到侵害,请求依法撤销该《限期拆除决定书》。
宣城市城管执法局答辩认为:对于2011年4月2日的举报,宣城市城管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向朱某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依法驳回原告朱某诉讼请求。
宣城市城管执法局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的主要证据有:一、事实方面证据: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2、对敬亭山茶场土地科长孙良华的询问调查笔录;3、对敬亭山茶场山南分场场长舒金平的询问调查笔录;4、违法建筑的摄影材料。上述证据,综合证明建筑的违法性质、建设时间、面积、位置。二、程序方面证据:1、举报材料;2、询问调查通知书;3、立案审批表;4、协助勘验委托书;5、协助勘验意见书;6、责令改正通知书;7、执法告知书及送达回执;8、案件处理意见书;9、审案会议记录;10、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听证报告;11、案件处理审批表;12、行政执法通知书;13、行政执法告知书送达回执;14、限期拆除决定书;15、限期拆除决定书送达回执;16、敬亭山茶场提供的材料(包括房屋翻建报告、收费凭证)。以上证据证明原告违法的事实,以及被告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符合程序规定。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原告朱某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身份情况。2、房产证复印件,证明原告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3、限期拆除通知书复印件,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存在。4、翻建报告复印件,证明原告建房是经过茶场审批的。5、敬亭山茶场其他房屋照片,证明其他房屋都是经过茶场审批的。6、2008年对原告土地征收的文件,证明诉争房屋土地是农用地,不属于城市规划范畴,不能适用城市规划法对原告处罚。7、国土字资2008、2009年文件,证明城市规划区外建房农场可以审批。
此案经庭审质证,原告朱某对被告提交的证据质证认为:第一、事实方面证据。1、对现场勘验检查的笔录。勘验检查笔录事前应该通知朱某,如果事先没有通知,该笔录是违法的。另外对测量人员的身份、资质也有疑问。2、孙良华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其不能作为本案的证人,且其证明内容也是虚假的。房子长15米,宽7.2米,与事实不符,与房产证不一致。另外证人应该出庭作证,否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3、舒金平作证的内容也是虚假的。4、照片是朱某家的房屋,但是摄制的时间不能证明。综上,上述证据不能证明本案事实。第二、程序方面证据。举报事实不存在,是被告编造的。询问调查通知书没有朱某签字,不能证明该通知书送达给了朱某。立案审批表仅凭此不能证明其证明目的,且相关人员身份、签字、职务等都无法核实。请示和回函是违法的。另外意见书的内容也是不专业的,不是每个建筑都要规划批准的,当时农村建房是不需要规划批准的,行政执法局不应该听规划局的意见。处罚的勘验一定是亲自勘验,不能借用第三方资料,说明勘验人员没有勘验。朱某的建房行为是2006年的,不应该适用2008年的城乡规划法。对调查人员的签名的真伪和日期都不能确认。审案会议记录与事实不符,被告的补偿方法方式没有征得原告同意,另外被告也没有和原告商谈补偿要求。行政执法告知书应该告知被处罚人依据、权限,但此告知书告知错误,视为违法,原告没有收到告知书,送达违法。对听证会事实是认可的,但对结果不予认可。拆除决定书送达回执,不符合留置送达的法律规定的要件。该送达是违法的留置送达。拆除决定书中没有表述房屋是何时建造的,导致适用法律错误。翻建报告是实际情况,本案被告没有告诉能使用城乡规划法的依据。敬亭山茶场违规建房是很普遍的,原告不能认同选择性执法。第三、法律依据。朱某的土地是农业用地。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不是程序性规定。限期责令拆除涉及了原告的实体利益。
宣城市城管执法局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质证认为:对证据1无异议。证据2是原告原来的房子。证据3没有异议。证据4只能证明原告建房花了钱,不能证明原告房子的建设是经过审批的。证据5,被告在敬亭山茶场最近拆除了不少违法建筑,不是选择性执法。证据6与本案无关。证据7不能代表法律,不能以部门的文件来证明原告建筑是否违法,原告的房屋不具有合法性。
三、法院审判结果
对行政执法局意见和建议范文6
一、完善机构,畅通机制,提升工作质效
党委书记、局长同志带队先后到省市县、市和市等地学习先进经验,积极与县委编办、县司法局对接,将城管执法与综合执法有机结合,同步推进。同志亲自组织草拟“三定”方案,先后修改数次。一是优化内设股室,将原来的办公室、政策法规股、城乡环境综合管理股、市政设施管理股、政工人事股、计财股、数字城管指挥中心、高新区管理股8个内设股室调整为办公室、政策法规股、城乡管理项目股(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办)、城市管理监管股、财务审计股、政工人事股6个股室,进一步明确了股室职责分工,保障了政令畅通。二是调整了局属事业单位,设立城区环境卫生服务中心、市政设施维护中心、园林绿化服务中心、数字城市指挥中心整合了城市管理机构。三是强化执法机构,设立县综合行政执法一大队、二大队、三大队为局内设机构,规范执法机构的名称,实行“局队合一”,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迈出了坚实的一步。2020年9月,县委办、县政府办印发了《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县委编制委员会印发了《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有关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
二、认真梳理,积极谋划,确保权责有效实施
2020年完成发改、经科、住建等12个县级部门223项执法职责清理,目前已向市政府报送审核拟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共650项。一是深入学习,提早谋划。通过深入学习省、市深化市场监管等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相关文件,学习借鉴市、市等改革先行区的好做法、好经验,结合我县实际,系统的对12个县级部门的行政处罚、强制权力事项进行梳理,为权责事项划转作好准备。二是积极对接,整合权责事项。针对与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等部门有争议的权责事项,通过征求意见、召开协调会等形式积极与相关职能部门和县委编办对接,按照“职责相近”原则,明确职责,进一步整合权责事项,确保权力责任事项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