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型行政执法的基本方式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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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型行政执法的基本方式

服务型行政执法的基本方式范文1

(一)有法可依是基本前提

只有健全了各种国家行政工作的法律和法规,将科学方法和科学手段在行政管理中的运用给予明确规定,才能使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中有足够的依据,从而按法律规定的程序产生、组成并进行活动,提高行政效率,促进改革和现代化建设。法律制定过程中,应该遵循以下几点。首先,法律制定要及时。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各个领域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等都在发生突飞猛进的变化,新的问题不断出现,法律的制定必须不断地顺应历史发展和时代变化,及时地、适时地根据这种变化,制定出符合时代需要的法律,避免行政管理滞后,各个领域、各种活动都无章可循,造成社会混乱。其次,法律制定要具体。各种行政法律规范须内容正确、措施具体、语义明确,而不能含糊其辞或弹性较大,以免造成形式上有法可依,实际上无法可依。再次,法律制定要全面。即要有中央制定的、全国各地、各部门都必须执行的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则,又需要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在宪法和法律的原则指导下,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制定不同效力、不同适应对象、不同适应范围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以适应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层次行政管理的需要。

(二)有法必依是基本环节

有法必依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依法办事,有法不依,不如无法。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一经公布,就应坚决执行,引导所有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都学会并善于依法处理经济社会事务,把依法行政贯穿于政府工作的全过程。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努力建设法治政府。

(三)执法必严是重要条件

法律、法规的严肃性是行政管理法制化不可缺少的因素,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一旦公布,就应严格实施。近年来,行政执法中出现的执法不严问题,与部分行政执法工作人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不高有必然联系。所以要端正党政领导干部、司法行政执法人员对执法必严的重要性、必要性的思想认识。要求各级执法部门和人员要秉公办事、执法如山,不得根据个人或本部门、本地区的利害关系随意曲解、变通法律法规。即使有些法律法规有不合理的地方,需要修改、补充和完善,也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新的法律法规未正式公布前,仍必须严格按原有法律、法规办事。

(四)违法必究是有力保障

遵循违法必究的要求,最根本是要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对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提出的基本要求,它要求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要严格、严肃执法,要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执法权力,尽职尽责地坚决打击和制裁一切违法犯罪行为,要让任何违法的部门和个人(不论单位大小、地位高低)都要受到法律的追究。因此,“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关键。

二、行政管理法制化的措施

行政管理体制中存在的问题集中反映在行政执法上。因此,法制上的问题应当用法治化路径来解决。从世界发达国家经验看,其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大都依靠高度的法治化。因此,应从我国实际出发,充分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共享人类的文明成果。

(一)加强行政立法

行政立法是指所有有权制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制定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活动。它是为行政管理提供依据的,是规范抽象行政行为的,是解决有法可依问题的。行政立法要注意以下几点。

1.要从全局出发,克服过去立法中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的倾向,维护法制的统一性。法律、法规具有相对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相互矛盾,否则就不会有权威。行政机关往往借“法”扩权,以“法”争利,不得通过行政立法擅自设定行政审批、许可、收费、处罚和强制措施等内容;不得通过行政立法相互否定,行政立法与高层次立法以及行政立法之间不能相互抵触、冲突,行政立法不能成为驾空人民代表机关的立法。否则,行政立法不仅不能成为社会发展的航标,反而会成为深化改革的障碍。

2.行政立法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政府职能是行政管理的基本问题,是政府一切活动的逻辑与现实起点。政府职能的法定性是现代行政的基本要求,政府职能转变要坚持“职能法定”原则,依法界定和科学规范政府职能,防止政府职能改革中的随意性。在履行政府职能时,必须把不断创新、勇于探索和严格依法、依规办事结合起来。适应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立法工作必须与时俱进,我们要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以发展为主题,以改革为动力,适时立法。遵循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充分尊重企业的经营自,在立法中规定行政机关的职权时,必须权利和义务对等。

3.行政立法要科学、合理、可行。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这是我们党的思想路线。行政立法不能从本本、概念出发,既不能搞土教条,也不能搞洋教条。要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处理好方方面面的关系,既要符合全局的需要,又要考虑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既要符合长远的发展方向,又要切合当前的实际情况。在立法时要注重调查研究,不仅要有法律依据,还要有实践依据,这样制定出来的法规、规章,才能行得通,才能解决实际问题。

(二)积极推进依法行政

由于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政府管理任务的繁重,现代行政权力急剧膨胀,介入各个领域,各条战线,已经越来越多地介入国家刑事、民事问题,可以说行政权力无处不有,无处不在,这就要求依法行政。依法行政主要是依靠广大公务人员来推动的。因此,广大公务人员培养强烈的法律意识,自觉地依法办事,这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必备条件之一,尤其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显得更为重要。

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贯穿于我国整个法律制度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它的主要锋芒,就是反对任何超越法律之外或者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它要求人人都严格依法办事,既充分享有他们应当享有的法定权利,又切实履行他们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应有权威,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也就是要求行政立法及法律适用对于任何人一视同仁,其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逾越于法律之上,也不能超出法律之外。唯有如此,行政活动才是对法律的正确执行,国家的法律规范体系才能在行政管理领域得到切实落实,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优越性才能充分显现,有利于提高广大群众的政治思想觉悟,树立国家主人翁责任感。

2.服务意识。现代行政的发展趋势是,行政的重点日益向服务功能倾斜,控制和管理功能越来越多地为服务功能所取代或掩盖。一个依法行政的政府必然是一个高效便民的服务型政府。依法行政是现代政府的基本特征之一,是建立合理的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公民关系的前提。现代化的服务型政府本质上也是法治政府,其基本要求是提供公共服务的同时能够依法行政。因此,建设服务型政府是一个综合复杂的系统工程,与建设法治政府并不相悖。建设服务型政府不能忽略法治政府建设。或许从法治政府建设入手,也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一条有效途径。

3.积极行政的意识。社会的不断发展带动国家行政职能不断地扩张,行政的目的也相应地发生了变化。积极行政的观念和意识,正是伴随着国家行政的重点日益向服务功能倾斜这一历史的、国际的潮流演化而形成的。依法行政和积极行政两者既互相联结,又各有特点,依法行政是行政管理工作的基础,同时又是积极行政的前提。积极行政是依法行政的提升和发展,坚持依法行政和积极行政的统一,是解决当前市场执法过程中法律的滞后性、局限性问题及政府部门职能转换需要,以实现执法监管务实高效,廉洁勤政目的,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建立和完善。

(三)加强行政执法监督

加强监督,防止行政执法权的滥用是切实保障人民利益,维护法律权威的有效措施。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是行政机关监督的重点,要做好层级监督,必须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

1.要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的手段和措施。通过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责权一致,目标明确,行为规范,奖惩分明的责任制度,以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保证工作合法、有据、高效运行。对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防止行政执法权力的缺失和滥用,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

服务型行政执法的基本方式范文2

一、概念解析

行政执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针对具体的事件,执行行政法律规范的专门活动。行政执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说认为行政执法包括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和行政司法三类。狭义说认为仅指行政执法,本文采用狭义说。

古希腊哲学家普罗塔哥拉的名言“人是万物的尺度”①就闪耀着人文关怀的光芒。一般来说,人文的东西,主要是指心性、道德、文化、情操、信仰、审美、学问、修养等人的品性,它主要与人的价值、人的尊严、人的独立人格、人的个性、人的生存和生活意义、人的理想和人的命运等等密切相关。因此,所谓人文关怀就是以人文尺度为标准而对真实的个人的生活的关怀②。

因此,所谓行政执法中的人文关怀,是指行政执法的全部过程需要吸收人文关怀的内涵,行政执法的主体要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和行政自由裁量权,把执法的过程变成为考虑相对人的主观感受、尊重相对人的个体意志以及设置宽容、合理的行政程序,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服务。

二、行政执法体现人文关怀的立论基础。

(一)法理基础

现代法治国家法律是至高无上的,法律是实现公平正义平等的最终保障,因此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实现法律的效力,法律就必须具有一定的强制性,需要一定的强制力为后盾否则法律很难实现其应有的效力,更不能达到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法律就是施行暴力,就必须实行强制手段。法律还需要具有人文关怀,法律具有人文关怀是法治应有的特征,也只有体现人文关怀的法律才具有生命力,才能被人们所遵守和信仰,法律的评判结果才能被人们所接受和执行,否则法律将会被人们所遗弃,法治社会就难以实现。因此,法律必须体现人文关怀。行政执法是法律实施的主要的组成部分,它使大多数的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使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公共事务都依法有序运行。行政执法是最广泛最普遍的实施法律的活动,是法律实现的主要途径。行政执法的最终目的是保障人民的权利,行政执法能否体现人文关怀就决定了法律的人文关怀能否实现,最终决定人民的权利能否得到保障。因此要实现法律的人文关怀首先要求行政执法的人文关怀。

(二)宪法基础

随着宪法时代的到来,宪法作为一国的根本法,是保护公民权利的基本法,我国宪法已经明确规定人民原则、基本人权原则作为宪法基本原则。保护人权是宪法的根本使命。宪法修正案已经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如入宪法,宪法必须保障人权,这是宪法中人文关怀的体现。然而大多数情况下宪法不能直接保障人权,它需要行政执法来实现,因此行政执法必须遵守宪法的规定保障人权,体现人文关怀,否则就是违宪。宪法作为人权的保障书,现代宪法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其出发的点和归宿。政府存在和运作的根本目的就是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和自由。宪法中写入“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条款充分表明宪法对人权的重视,表明了宪法对人文关怀的客观要求。“法律出于人情”宪法的这一进步,体现了对人的价值的肯定和关怀。表明了宪法朝着人道、人性、人情的方向努力。宪法能够积极的保护人权,这对人权的保护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它需要具体的行政执法部门在实施具体行为时重视对人权的保护,对人性的尊重,因此,行政执法中体现人文关怀是宪法保护人权和体现人文关怀的客观要求。

(三)行政法理论基础

近十年来,行政法理论的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行政的理论基础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自从罗豪才教授于1993年发表了《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论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一方的权利与义务平衡》之后,迅速出现了各种理论基础,诸如“管理论”、“控权论”、“平衡论”、“保权-控权均衡说”、“公共权利论”、“服务论”、“政府法治论”等等,对于这些学说观点,学术界一直存在争论,然而经过细致分析,“政府法治论”更能为多数学者接受,同时也能与当下的国情相适应,是行政法发展的趋势,它不仅体现积极平衡精神的内化,为中国的行政法学发展明确了政府法治的目标,它能够充分的发挥政府的积极作用,同时能够有效的保障公民的权利。它不仅能够控制政府的行为还能引导、督促政府更好的为人民服务。③

基于行政法治论的指引,现代行政法的价值取向由传统的“国家本位”、“公共利益本位”,向“社会本位”、“权利本位”转变,由传统的“权力-服从”关系向“权利-服务”转变,由“强制行政”向“非强制行政”转变,行政手段也向“柔性”发展,更多的体现人性化的,使原来的单方管制向沟通、合作、配合发展,这些新型的行政理念和行政手段不仅使行政法治得到有效的执行,行政效益也大大的提高,更能够体现对人的价值的尊重和行政执法的人文关怀。

政府法治论使得政府要做到为人民服务,在自觉地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因此在具体的行政执法中就要求政府要转变执法观念,转变职能,弱化强权力手段的行使,尽量采取一些人性化的管理手段,使行政执法能够真正的满足人民人道化的生存,使人民感受到法律使尊重人性的,法律的遵旨是保护人权的,使得行政执法体现更多的人文关怀。

因此,行政执法体现人文关怀是现代行政的价值取向,是新型行政理念的追求的目标,是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

三、行政执法中人文关怀的现状分析

(一)行政执法中有利于实现人文关怀的因素:

1、立法方面的人性化趋势

随着中国法治建设的深入一系列人性化的立法不断的出台。随着中国法治进程的稳步推进,立法的人性化趋势将更加明显,这为行政执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成为行政执法体现人文关怀的法律依据。

⑴《宪法修正案》为行政执法体现人文关怀确立了宪法依据。宪法修正案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列为重要条款。这是“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重要体现。以人为本,是政府应当树立的一个重要执政理念,它是指一切从人民群众的需要出发,尊重人、爱护人、理解人、关心人、依靠人,努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不断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和健康水平,创造人们充分发挥聪明才智的社会环境,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以人为本的思想,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在行政执法中要凸显“人文关怀”。政府的执法行为必须以宪法为根本准则,追求“人文关怀”,否则就是违宪,这就为行政执法体现人文关怀确立了宪法依据。

⑵彰显人性化的《居民身份证法》将使公民拥有更大自由

“三无人员”的出现、假身份证泛滥、执法机关随意查身份证,各方面肆意扣押身份证等等,无不与旧有的身份证管理制度密切相连。今后,施行了17年的《居民身份证条例》将退出历史舞台,我国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以上种种缺憾,都将祛除和完善。新法对“公民”的说法突破了城乡居民在身份上的“界限”,这不仅与宪法的称谓相统一,同时,也使公民的权利义务更明确了,体现了对个人人格的尊重。

⑶《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充满浓厚的人文关怀的气息。2003年的“孙志刚之死”事件引起强烈的社会反响,同年8月1日起,《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正式实施,1982年5月国务院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同时废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出台显然是对实施达二十多年的收容遣送制度反思和检讨的结果。它彻底取消了收容遣送制度固有的强制功能和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性,使救助真正成为自愿、公益和纯救济性的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各地的“收容遣送站”也更名为“救助管理站”。这一崭新的立法主旨彰显了现代政府的公共服务理念,有助于实现由权力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角色转换,洋溢着浓厚的人文关怀的气息。

⑷《婚姻登记条例》体现人性化。婚姻登记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随着社会的发展,尤其是2001年《婚姻法》的修改,《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原来条例中的“管理”两个字,这不仅仅是名称的变更,它表明了在婚姻登记中政府职能从过去强调对婚姻登记的管理向充分尊重公民个人的自利、重视提供公共服务的转变。新条例取消了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离婚登记需要由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强制性的婚前体检等规定,并要求登记机关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当场予以办理,这一切都充分体现了政府的便民原则,彰显了尊重公民私权的立法理念,体现人性化。

⑸《道路交通安全法》凸显对生命尊重。新法凸显生命尊重,就通行原则、事故处理、处罚标准等作了一系列的新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出台,一方面从制度层面规范和监督公安交管部门及交警的执法活动,从源头上防范乱执法、滥执法和野蛮执法、现象;另一方面把尊重生命、关怀生命的执法理念深入交通执法的每一个环节。

⑹《行政许可法》便民措施突出对人的关怀。200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行政许可法》是我国法治建设中的一件大事,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都有重要意义。这部法标志着我国统一完整的行政许可法律制度的全面建立,这也是全世界第一部完整、专门、独立的许可法典。《行政许可法》按照合法与合理、效能与便民、监督与责任的原则,确立了行政许可的一系列便民和服务的原则,规定了一个窗口对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不得收费、讲求时效等重要制度,对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都将产生深远影响。“人文关怀”深入行政许可的每一个领域,“以人为本”的系列便民措施成为行政执法探索新的手段的典范。以上的系列立法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都是规范政府的执法行为;以上的系列立法还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它们都闪耀着“人文关怀”的光芒。人性化立法已成为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立法将越来越多关注广大人民群众的真实生活,越来越尊重每个社会个体的人格独立和人格尊严,追求人的全面发展。行政权的行使要贯彻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接受公众的监督,执法要崇尚理性,要追求人文关怀。

2、行政执法中人性化

政府不断的转变观念,转变职能通过实施各种措施努力推进依法行政,不断的完善和深化政府在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方面的职能,着力建设立足发展,营造环境,创新进取,勤政为民、廉洁高效、公正透明的、依法诚信、积极提供公共产品的政府,使政府真正成为“依法服务,诚信服务,高效服务”的政府。政府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新观念,更加强调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实现由“发展型政府”向“分公共服务型政府”的。在具体的实务中不断的失业保险、城乡养老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报、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这些措施树立了政府的“亲民服务”的形象,使人民得到了真正的实惠,彰显了政府执法中注重人文关怀的理念。同时在各种具体的执法部门,一些体现人文关怀的举措纷纷出台,如:

⑴公安部推出30条便民利民措施。

公安部门坚持执法为民思想,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群众利益无小事。”为了切实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提供更加便利的服务,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公安部在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征求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决定在户籍管理、交通管理、出入境管理、消防管理等四个方面,陆续实行30条便民利民措施。这30条便民利民措施,大多围绕人们的衣食住行展开,看似很“小”,对普通百姓日常生活的影响却很大。

户籍管理方面,到西部地区工作的应届大学毕业生,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到工作地区,也可以迁回原籍。到西部地区投资、兴办实业的人员以及西部开发建设所需要的各类人才,可以不迁户口,户口迁入西部地区的,如果今后返回原迁出地工作、生活,也可以将户口迁回原迁出地。新出生婴儿的常住户口登记,随父随母自愿选择。取消出国、出境1年以上的人员注销户口的规定(在国外、境外定居的除外)。取消被判处徒刑、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员注销户口的规定。

交通管理方面,考领小型汽车驾驶证的人员年龄上限由现行的60周岁放宽到70周岁。持有小型汽车准驾车型驾驶证的人员超过70周岁的,每年审验1次驾驶证,并进行身体检查,符合驾驶条件的,可以继续驾驶。允许左下肢残疾的人员考领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

出入境管理方面,居民凭身份证、户口簿按需申领护照的范围,今年内由上海、南京等25个大中城市扩大到100个大中城市,达到全国大中城市总数的1/3。在实行按需申领护照的大中城市,除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外,居民申请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免交工作单位或者公安派出所的意见。

这些措施体现了公安机关在行政执法中的人文关怀,更加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执法为民的思想,标志着公安管理从执法型到服务型、从限制型到保护型的转变,在更高的层次上实现国民待遇的公平和社会公正。

⑵近年来,监狱管理部门做了许多体现人文关怀的有益探索。

狱政部门考虑犯人最终要回归社会,为犯人的良好改造提供了许多富有创造性的条件,包括学习、生活、思想等。具有代表性的是2003年,经湖南永州市公安局的申请,在监服刑的曲南生和女友邓桂成顺利结婚,成为中国首例由公安部批准结婚的服刑人员,公安部在批文中说:“结婚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留所服刑犯服刑期间,如申请结婚,应当允许其办理结婚手续。”人性化的执法往往会给被执法者内心以震撼,更有利于执法目的的实现。④

监狱城中秋“不设防”。9月11日是农历的中秋节。这一天,记者接到一个让人听起来似乎很惊讶的任务:探访监狱新城。在与省女子监狱的一位监狱长闲聊时记者得知,此次活动是被“挤”出来的。组织这个活动是为了配合一年一次的秋季减刑大会,原定的日期本不在这一天,但为了能给服刑人员与家属创造一个团圆的机会,监狱领导经过了千方百计的协调,才把日子改在了这一天。除了让服刑人员及家属在监狱新城团聚外,女子监狱还安排了一系列特殊的节目:部分服刑人员可以和家属一同赏月;在今天举行减刑大会……虽然只是一个日期的改动,但其中却透露出一个信号,人性化正在逐渐渗透每一个角落。⑤

(二)行政执法中不利于实现人文关怀的因素

在现代行政执法的过程中有不少体现人文关怀的举措,政府在行政执法中越来越注重人文关怀,但是,现实生活中仍存在着大量的有失人文关怀的事例,行政执法真正实现全面的人文关怀并非一日之功,还需要漫长的成长过程,这显然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不懈努力才能实现。

1、执法的法律依据存在冲突。

由于社会发展的不可预测性决定了行政立法总有一定的滞后性,同时我国法律体系还不健全我们的法律体系中还有空白,很多方面达不到其应有的效果,不具备教育作用与威慑作用。在现有的法律中,往往缺乏可操作性。立法不具体,不明确,法律责任不清也造成了行政执法发展滞后,从而出现机构设置上的混乱,一些行政机关人以立法,立一个法就成立一个执法队伍,造成执法队伍的庞杂,进而出现多层执法,重复处罚的情形。这不仅是违法行政而且对相对人的权力造成极大的侵害,同时也影响行政效益。

2、执法人员官本位思想及人治色彩浓重,缺乏人文素养。

在中国这样一个具有长期人治色彩和“官本位”意识的国度,许多人对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理解不深,仅停留在表面"自依法治国成为治国方略以来,“依法治省”、“依法治市”、“依法治县”的口号层出不穷,但政府违法行政却经常发生,正如贺卫方教授所说“大多时候中国习惯口号治国”,在许多官员的内心深处,遇事最先想到的往往是领导的命令或者是以往的惯例,而不是法律,骨子里面缺少法律思维和法律信仰,许多官员法律意识、服务意识淡薄,不但没能成为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积极实施者和推动者,反而成为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严重阻碍,其掌握的权力成为牟取私利的通行证。

3、行政执法缺乏有效的监督违法行政屡见不鲜。

当前,我国在行政执法领域中的问题十分突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大量存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知法犯法、徇私枉法时有发生。一些执法人员素质不高,私欲严重,在一些地方和单位甚至出现了国家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私人化等现象,严重侵犯了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社会对此反应强烈。“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利的人使用权利,一直到遇到界限时方休止,行政执法也是如此,如果不对行政权实施有效的控制,必然导致行政权力的滥用和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侵犯。我国宪法明文规定,“人民群众对国家工职人员职务行为享有监督权”,怎样监督监督什么?却不得而知,我们不仅需要价值层面的正义,而且更需要可以看见并可以操作和实现的正义,否则,人民当家作主只能是一句空话。要想实现有效的监督必须也只能在政务透明,信息畅通,反馈及时的环境下依靠群众和不断的制度创新才能完成。

四、执法体现人文关怀的对策

(一)确立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

1、政府信息公开原则

政府信息公开是建立法治政府、亲民政府、服务型政府、契约型政府的必要条件。信息公开,有助于政府改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从而加强与公民之间的相互交流和信任,提高公民接受行政管理、履行行政义务的自觉性,更是对人性的尊重,能够体现人文关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必将在政府和行政相对方之间起到有效沟通的作用,为行政执法领域全面贯彻人文关怀创造条件。

2、比例原则

德国行政法学鼻祖奥托·麦耶曾经将比例原则誉为行政法中的“皇冠原则”。我国台湾地区著名的行政法学者陈新民教授认为:“比例原则是拘束行政权力违法最为有效的原则,其在行政法学中扮演的角色,可比拟‘诚信原则’在民法中居于‘帝王条款’之地位,所以,吾人称比例原则是行政法中之‘帝王条款’,当之不过。”行政执法中体现人文关怀就必须使用比例原则,因为,它能很好的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比例原则,要求政府采取的措施,包括普遍措施和个案措施,都要适应于它所追求的法律所规定目的,不得有所偏离;如果政府干预公民的自由为实现公共利益所不可缺少的,那么政府的这种干预必须是最小限度的,也就是说,政府在其职权范围内再也没有侵害更小的措施可以采取。同时,政府采取的措施对公民来说事不过分的,对政府的行政目标来说又是适当的。如在需要对公民采取强制措施时必须尊重比例原则,如果有多种手段可以选用,应当选择其中对个人自由限制最小的一种。比例原则不仅有利于行政目的的视线,而且能够使相对人的损失达到最小的,能够很好地体现人文关怀,因此应使用比例原则。⑥

3、紧急行政的必限度原则

在任何国家,因自然的或社会的种种原因而出现的紧急状况都是不可完全避免的,因此政府需要有紧急行政权来迅速处理紧急情况,维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但是,行使紧急行政权也应有必要的限度否则就会对公民的合法的权力造成侵害。紧急状态下公民的基本权利的限制不能低于本国宪法与国际法所确认的最低标准。要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对公民的权力的限定范围。紧急状态下受到限制的基本权利只应是个人权利中的人身自由权、表达自由权、社会权力中的财产权、罢工权、以及政治权力等其他权利便无限制的必要。⑦

4.信赖保护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来源于民法的诚信原则,二战以后在世界许多国家行政法治实践中得到广泛认可和运用,它是指因政府行为具有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行政决定一旦作出,政府就不得反复无常,朝令夕改,要讲诚信,法律要求相对人也对此予以信任和依赖。信赖保护原则的基础是公众对国家和国家权力合法性的信任,这种信任是政府维护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重要条件。这种信任应受到保护。公众信任如果不能受到保护,公民权利、公共秩序乃至整个社会都会处于不稳定、无序、多变的状态。信赖保护原则的形成,既是从形式法治走向实质法治的需要,也是民主与法治相互渗透交融的结果。通过保护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实现公权与私权的理性平衡,促进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的稳定。信赖保护原则的提出是保护相对方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对向对方予以人文关怀的必然要求。《行政许可法》首次肯定了行政许可领域的信赖保护原则,其基本含义是政府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必须诚实讲信用,具体体现在行政许可制度上有两个方面内容:一是是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许可的决定给被许可人带来利益,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撤销该项许可;二是如果遇有必须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形,行政机关在撤销许可时,如果被许可人基于信赖行政许可决定的合法性,投入人力、物力、财力开展了生产经营活动,因行政许可的撤销而产生的损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补偿。随着法治化程度的进一步提高,信赖保护原则也必将贯穿到行政执法的每一个领域。

(二)树立新型的行政执法理念

第一,政府要正确进行价值定位,树立法治政府、亲民政府、服务型政府、契约型政府形象。实现法治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政府要依法行政。系列人性化立法为政府执法提供了执法依据,政府依法行政是立法中人文关怀得以体现于客观现实的基本保障。因而建立法治型政府应该是政府进行价值定位的首要目标。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政府要改变传统的强权色彩,通过公权、私权合作,采取行政合同、行政契约等方式,充分发挥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参与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建立服务型政府、契约型政府。

第二,对行政执法法律关系主体人格的尊重。行政执法全面体现人文关怀,就必须对行政执法法律关系的每一方参与主体的独立人格予以尊重。执法人员的主体人格独立。行政执法中的人文关怀不仅要体现在对行政相对人一方,也要体现在具体履行职务的执法人员身上。长期以来,我国的立法和行政部门都把行政执法人员设计为执法机器,为其设置了种种桎梏而剥夺了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多种权利。行政权的基本特点决定了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然性,而最有资格行使这种权力的便是广大奋战在执法前线的行政执法人员。他们更了解行政案件的具体情况,更了解行政相对人的实际需要。因而,行政自由裁量权里面的人文关怀,更多的是行政执法人员的合法化、理性化执法,执法人员的主体人格应该受到尊重。

(三)厘清执法必严与人文关怀的关系

要正确把握好执法必严与人文关怀的关系。就必须明确二者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二者均体现着法律精神。执法必严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主要体现着执法人员对自己工作的高度责任感和在执法过程中的严谨、慎重、一丝不苟的敬业精神,面对违法行为敢于依法查处、公正处罚,而非野蛮执法、粗暴执法;人文关怀主要体现在执法程序和执法手段上,人文关怀,不是迁就不管,该查的不查,该罚的不罚,任由违法行为存在和泛滥,而是在执法过程中增加点人情味,提倡人文关怀。二者是互相依存、互相促进的。没有执法必严的要求,就无法体现法律的尊严,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就无法保障;没有人文关怀的执法,就是忽视或无视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容易演变成野蛮执法。只有达到认识上的统一,执法才能到位而不越位,社会才能得以和谐。通过执法必严与人文关怀有机结合,刚柔相济,入情入理,切实求得公正执法和执法效果的和谐。

(四)加强对执法人员和公民的法律教育

著名法哲学家伯尔曼在《法律与宗教》的扉页写到“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中国目前的法制教育还没有摆脱普法水平,应该看到,现阶段还有许多人对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理解还停留在表象层面,对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真正内涵理解还有待深入,对法律的本质依赖感还不够强,法律的真正权威还没得到国人的一致认可,为此全社会还必须加强法制教育。

当前,要加强对我国公民的法制教育,就是要强化三种观念:法律至上的观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自觉维护法律尊严的观念只有当所有的公民都养成学法、守法、懂法并监督法律的实效的良好风气;公务员真正树立服务意识,不唯权,只唯法,时时刻刻依法行政,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才会获得巨大的生命力。

服务型行政执法的基本方式范文3

关键词:基层 水政监察队伍 问题 对策

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水生态文明是生态文明的重要组成和基础保障。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擅自取水、违法采砂、围库造地、围垦河道、破坏水土保持、非法设置入河排污口以及侵占河道、水库、渠道等违法行为屡禁不止,在局部地区还呈高发之势。为了严厉打击破坏水生态文明建设的违法行为,大力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必须加强水政监察队伍建设,提高水政执法能力。

一、水政监察队伍的建设存在的问题

水政监察工作是水行政管理的重要环节。加强水政监察队伍建设,直接关系到水政监察工作的正常开展,是水行政主管部门高效履行水政监察职能的重要保障。根据调查,一些地方的水政监察队伍的建设目前还存在不少的问题。

1.机构设置不够规范。

各级各单位虽然都成立了水政监察队伍,却存在执法职责交叉、执法力量分散的现象,形不成执法合力。有的水政监察队伍是经政府批复成立的,而有的却是经主管部门同意成立的,造成各单位的财政供给方式不同,有的单位的水政监察队伍是财政全供,而有的却是财政差供,甚至是自收自支,不符合水利部 “积极推动水政监察队伍逐步纳入公务员队伍或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 的要求。

2.对单位的职能认识不到位。

关于水行政执法概念认识不统一,一般概念上水行政执法包括水行政监督检查、水行政许可、水行政处罚、水行政强制执行(清障、征用)等四大类,而狭义观念上很多人认为水行政执法只包括水行政处罚,目前大多数水政监察队伍仅具有狭义的水政执法职能。

3.水政监察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存在执法不规范。

一些监察人员不是水利或法律专业的,对水利专业技术掌握得不够,对法规知识知之不多或对有关水的法律法规掌握、钻研得不够,在查处水事违法案件过程中,出现事实不详、定性不准,态度不好现象,给行政执法带来很大困难。

4.执法经费不足,执法难度大。

一方面由于各单位的财政供给方式不同,有些单位经费不足,致使这些单位的水政监察队伍普遍存在执法装备缺乏和执法经费不足的问题。另一方面由于水行政执法没有直接的强制手段,加之管理对象水法律意识淡薄,面对执法人员采取避而不见或不予理睬的态度拒不配合,更有甚者,态度蛮横、谩骂打击、围攻水政执法人员,一些旁证害怕报复,不敢做证,加大了水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难度,影响水事案件的查处。

二、解决上述问题的建议

1.推进水利执法改革,发挥队伍上下联动优势。

根据水利部《关于全面推进水利综合执法的实施意见》的要求,按照精简高效、职权清晰、开拓创新的原则,统筹整合执法力量,加快推进水利综合执法,集中行政执法职能,从源头上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和执法缺位的问题。建立集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为一体的水政监察队伍,在基层单位设立执法巡查员,负责巡查影响、破坏水生态的违法行为,及时报告,由上一级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提高水政执法效率,增加对水事活动的监督检查力度,推进执法检查与违法案件查处、行政征收与违法追缴、许可审批与监督检查之间的制度衔接,完善综合执法工作机制,提升行政执法、行政管理整体效能。

2.提高水政监察人员的素质。

加大对水政执法干部和人才的培养、使用与交流力度,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加强水行政执法的队伍业务学习制度、培训考核制度、岗位轮换制度和廉洁执法制度等,加强对水政监察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执法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水政监察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执法能力。落实执法办案津贴和人身意外保险,切实提高福利待遇,解决水政监察人员的后顾之忧,提高水政监察队伍的吸引力。

3.加强执法装备建设和执法经费保障,提升执法能力。

争取财政部门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支持,按照《河南省水政监察执法装备配置标准》和《河南省水政监察执法装备使用管理规定》的要求,配齐或按规定更换水政监察队伍的执法船艇、执法车辆、执法取证器材、信息处理设备、办公设备等基本的执法装备,以及保障开展执法所必须的经费,提升执法能力,提高水政执法效率。

4.加强部门协作,加大执法力度。

水行政执法工作不能仅仅依靠水政监察队伍,还需要多方面的配合以形成合力,来推动水利法制化的进程。不仅水利部门要上下联动,而且要联合公安、司法、国土、环保、安监、航道、海事、渔业等部门,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联合执法,形成合力,强化水行政监督和水事违法案件查处力;还要密切与法院的关系,使各种司法程序都能及时、顺利进行。建立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件通报、联合调查、案件移送、重大水事案件督办等联合执法制度,加大执法力度,共同开展执法行动和查处违法案件,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

5.加大宣传力度,提升水政执法环境。

建立水利普法责任制,制定落实水利普法规划和年度计划,全面推动涉水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围绕世界水日、中国水周等重要时间节点,组织开展宣传活动。注重普法内容和形式创新,积极探索培育水利系统法治文化,增强水利普法效果,为水政执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6.完善水政执法制度。

服务型行政执法的基本方式范文4

一、深入开展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活动,规范工商行政执法行为

(一)健全组织机构,加强组织领导。为了加强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活动的领导,我局成立了开展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活动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局长任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法制科,负责示范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为示范活动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坚强的组织保障。

(二)制定活动方案,确定工作目标。作为被遂宁市政府确定的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单位,我局以川遂工商办[2010]45号文件印发了《关于开展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活动的通知》,制定了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活动的实施方案,明确了活动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组织领导及实施要求,细化了开展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活动的评议考核内容和标准,有力地推动了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活动的顺利开展,为创建法制工商和法制政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三)开展典型示范,活动效果明显。为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今年我局修订和完善了《行政处罚案件质量评查制度》、《行政执法评议专核制度》、《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岗位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等一系列规章制度,用制度进一步规范了干部的执法行为,进一步深化了部门执法责任制。同时,在全系统广泛开展执法先进典型示范活动,号召全系统向先进典型学习。近年来,市局机关自办案件无行政诉讼案件发生,全市系统无行政败诉案件发生。由于工作出色,我局被省法建办表彰为2009年全省普法依法治理先进集体。

二、积极开展执法监督工作,努力提高执法办案水平

(一)切实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按照《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行政执法评查办法》等工作制度的要求,系统各级层层签订了行政执法责任书,明确了执法任务、落实了工作责任,逗硬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四分离”制度,规范了行政执法行为。全年全系统行政执法案件无行政复议、诉讼案件。

(二)认真做好案件核审和评查工作。案件核审人员严格按照《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案件核审办法》的要求开展一般程序案件核审工作。在对案件的证据链进行全面审查的基础上,针对去年在案件评查中发现的普遍问题,重点围绕是否有管辖权、是否进行了听证权的告知、是否在规定时限内结案等方面进行核审,严把案件实体质量和程序质量关,全年共核审案件964件,核审率达100%。市局法制科、公平交易科有关人员组成的案件质量评查小组,分别于6月和11月采取深入基层随机调档的方式,从7个区县工商局、分局2009年10月至2010年10月已结案的一般程序违法案件中随机抽取共35件进行了评查,案件评查得分均在90分以上,个案最高得分98.5分,个案最低得分92分。个案都做到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罚恰当、程序基本合法。针对个别案件证据不提取不全、处罚幅度畸轻畸重、听证权不告知等问题,评查组与被评查单位交换了意见,达到了提高案件质量的目的。

(三)深入推行“说理式行政执法文书”,全面提高行政执法文书质量。在法制机构的指导下,各办案机构在撰写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做到有理有据,详略得当,逻辑清晰、说理严密,特别是对自由裁量权适用方面说理清晰、完整,力求结合当事人的主观恶意性,违法行为的情节、后果、社会影响,按照《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载量实施标准(试行)》的规定对最终确定的处罚幅度进行说理,重点说明为什么是以这一档次处罚而不是以另一较轻或者较重档次进行处罚,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加强行政许可行为监督,确保行政许可依法合规

全系统认真开展了对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档案和食品流通许可登记档案的检查工作。市局法制科分别会同市局企业科、消保科对企业登记档案和食品流通许可登记档案进行了检查,共检查登记档案80余个,重点检查登记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应当进入实质审查的材料是否进行了实质审查等方面,提高了系统依法许可的水平。

四、依法做好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防止败诉案件发生

针对群众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复议等诉求,全市系统做到依法受理、接待热情、核实认真、处理公正、反馈迅速,实现了化解民诉、改善民生、保障民安、维护公平正义的目的。今年我局无行政复议案件,而在行政许可方面有一件行政诉讼案件,我们按要求进行了答辩,并做好了开庭前的一切准备工作。

五、加强行政调解和行政指导工作力度,促进和谐社会建立

(一)创新建立工商行政调解与人民法院司法调解和司法行政部门人民调解的衔接工作机制。为了规范工商行政调解与人民法院司法调解和司法行政部门人民调解的衔接工作,增强工商行政调解与人民法院司法调解、司法行政部门人民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的合力,我局分别与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遂宁市司法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工商行政调解与人民法院司法调解衔接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关于加强工商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调解衔接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从职能、人员、程序、制度等方面加强了工商行政调解与人民法院司法调解的衔接工作。同时加强了对行政调解、行政指导人员的培训;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认真做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直接或间接关联的纠纷等的行政调解工作,维护了社会和谐,营造良好的工商执法环境。新晨

(二)进一步加强行政指导,促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全市工商系统充分运用行政建议、行政预警、行政告诫、行政约见等方式,在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年检审查、日常监管、执法办案等环节全面推行行政指导制度,引导经营者知法、懂法、守法。全年共实施行政约见128件,开展行政指导215次,有力地加强了行政指导服务,较好地体现了行政执法的亲和力和人性化,进一步优化了执法环境。

六、加强行政执法人员队伍建设,努力提高行政执法人员水平

(一)加强干部学法教育,全面提升队伍素质。一是坚持每周“学法日”制度,做到讲有备课、有课件,学有考勤、有记录。二是认真组织法治型、服务型政府建设学习辅导。4月29日,特邀四川大学行政学院范逢春副教授就法治型、服务型政府建设进行了系统、全面、深入的讲解,强化了机关干部的服务意识。三是于9月中旬举办了全市工商系统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班,邀请省局法规处领导和市法院、市检察院领导进行授课,全市系统分管领导、经检大队长、法制股长、工商所长参加了培训,进一步提升了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四是积极参加全市政府系统依法行政知识竞赛活动。及时将《遂宁市创建法治政府学习资料》和《考试题库》通过OA网转发给全市工商系统公务员,所有参考人员进行了认真备考,并取得了优异成绩。

服务型行政执法的基本方式范文5

关键词:政府服务 发展环境

发展环境是区域发展的重要资源、资本和生产力,政府服务环境是区域发展环境的重要内容,直接反映区域发展环境的整体状况。党的十报告明确指出,要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在当前加快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下,提高政府服务经济发展的能力和水平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一、当前政府服务环境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在各级政府的共同努力下,政府管理服务能力持续增强,依法行政水平明显提高,政策服务体系逐步完善,市场监管效率全面提升,初步形成了以服务优环境、以环境促发展的良好格局。但是,在看到成绩的同时,也要清醒地认识到政府服务环境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一)从公共服务与管理的提供者——政府的角度分析存在三方面问题

1、政府职能交叉、责任不清

公共服务内容越来越广,社会管理标准越来越高,企业与市民对政府行政水平提出更高的期望和要求。但是,由于横向部门间职责不清、纵向部门间“条块分割”等原因,相互扯皮、执法争议等现象时有发生。甚至某种程度上,一些国有企业也在行使着政府的部分职能,严重影响行政效率。

2、办事程序过多、推诿拖拉

政务公开水平仍然不够高,政府审批程序仍然比较复杂,企业到政府办事缺乏有效引导,导致办事效率低下。同时,行政评价体系的轮廓尚不清晰,评价内容缺乏科学设计,评价标准缺乏量化,考评方式缺乏规范,实施奖惩缺乏力度。在如何充分运用评价体系和奖惩机制提高行政效率方面,需要更加有效的方法。

3、干部素质有待提高、作风有待转变

有些干部的思想观念还不能适应新形势,存在工作创新不足、主动服务不够、工作成效不明显等问题。有些干部由于业务工作不熟悉,对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不够了解,因而对群众的疑难问题解释不清,对办事程序告知不明。另外,行政执法中还存在行为不文明、程序不规范、运用自由裁量权较随意等现象。

(二)从公共服务与管理的对象——企业的角度分析抱三期望

1、企业期望政府服务内容更加丰富

虽然各部门在不断加强对企业的服务,扩大服务范围,提高服务质量,但是,政府服务企业的“产品品种”还有待创新,行业指导、专业培训覆盖面还需要拓展,引入企业的后续服务还不能有效跟进,一些企业需要的服务项目需要进一步丰富。

2、企业期望政府服务平台更加方便

虽然国家和地方制定了促进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但是,政策与服务还没有形成有机链接,政策落实的责任主体有时并不明确,政策信息的机制还不够完善,企业与政府沟通的渠道还有待拓宽。企业需要政府服务更加方便,降低不必要的行政成本。

3、企业期望政府执行落实更加有力

虽然政府部门在谋划、规划区域发展时高度重视、狠下功夫,但是一旦规划形成,在执行落实方面却往往力度不够。致使重点项目推进慢,配套服务跟进慢,城市管理和环境品质提升慢,企业入驻后感到与期望值相差较大,从而导致对资本、人才等生产要素的吸引力反而下降,产业聚集效应不增反减。

二、提升政府服务环境必须处理好的两个关系

优化政府服务的关键在于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政府在优化发展环境中的主体作用不可替代。

正确处理好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市场经济体制下,社会领域逐步成长,基层社区开始发育,公共生活的空间逐渐扩大。政府与社会应当形成有效配合、良性互动关系:政府通过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和社会事务、强化公共服务、增进社会公平公正、维护社会秩序,切实加强对社会的管理和服务,保证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社会按照自身运行的规则,培养社会自治组织力量,自行管理社会的微观事务,有效组织社会生活,协助政府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对政府形成有力的支持和配合。同时,社会监督机制还将增强对政府权力的有效制约,防止政府权力的滥用。

正确处理好政府与企业的关系。既要避免市场至上和市场万能论,也要避免政府至上和政府全能主义。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应建设门类齐全、功能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规范市场主体,引导企业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比较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政府应着重在营造良好环境、弥补市场不足上下功夫,实施宏观调节,把握经济布局;完善市场体系,维护市场秩序;改善基础条件,强化服务管理;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率,降低企业的行政成本。

三、完善政府服务环境体系的目标

提升政府服务水平就必须在进一步明确政府角色定位的基础上,建设完善的政府服务环境体系,其目标应该是:

(一)勤政、廉洁、务实、高效的政务环境

政府职能转变到位,服务型政府基本形成。政务管理制度规范,机构设置科学,部门分工理顺。政务程序科学化,内容规范化,方式公开化,手段现代化,杜绝违纪违法行为。政务平台功能完善,服务水平明显提高,行政审批合理、精简、规范、快捷。干部队伍牢固树立服务理念,政治过硬、业务精湛、作风优良。

(二)宽松、透明、协调、稳定的政策环境

政策决策机制完善,责权明确、程序规范,决策权力依法运行,民主反馈渠道畅通。政策体系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的需要,不断完善和创新。政策更加公开、公正、透明。政策部署及时准确,优惠政策用好用活。政策执行的信息反馈、监督检查机制基本完善。保持政策的稳定性,避免政策的随意性。

(三)公正、公平、严明、规范的法治环境

干部群众的法治意识明显增强,形成领导干部依法决策,执法人员依法公正执法,广大群众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和自觉遵守法律的良好社会氛围。公、检、法、司队伍精干高效、公正严明,执行法律法规公正、公平、及时、严格,社会环境安定有序。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比较完善。

(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

市场监督机制完善,市场秩序规范。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更加完善,诚信行为蔚然成风。现代市场体系更加完善,要素合理流动,资源实现优化配置,市场主体间良性互动,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国有企业经营管理实现现代化,经济效益不断改善,社会效益更加凸显。

(五)人本、和谐、完善、优质的社会环境

社会保障体系和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健全,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管理体制现代化,覆盖面遍及各类人群,规模和能力满足需求。教育、医疗、就业、住房等民生问题基本解决,收入分配秩序进一步规范,基本实现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社会管理体制完善,群众利益表达渠道畅通,基层化解社会矛盾的体制机制更加健全。

(六)开放、健康、进取、奉献的人文环境

政府管理者具有先进的视野和思维,城乡居民整体素质普遍提高。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爱、勤奋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得到弘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大力推进,居民环境意识、开放意识、发展意识普遍增强。区域文化不断丰富、创新、发展,文化资源得到有效开发和利用,各项文化事业长足发展,文化活动丰富多彩,区域文化品位大大提升。

四、完善政府服务环境体系的思路措施

完善政府服务环境体系,必须围绕市场主体的需求,以转变职能为前提,以创新方法为动力,以健全机制为保障,以提高效能为根本,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协同作用,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参与,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在全社会形成有利于市场主体生存、发展的良好条件,努力形成“人人都是发展环境,个个心系区域发展,事事处处为优化发展环境做贡献”的良好氛围。

(一)提高服务水平,推进阳光政务工程

一是加强宣传推介。通过新闻媒体、宣传册和广告牌,以及举办论坛会和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宣传城市建设情况,未来区域产业发展态势,介绍土地信息、政策信息、产业信息。二是及时信息。整合各类投资信息资源、各部门的政策、流程,集中在网站上披露,解决企业和政府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三是强化投资引导。定期向社会产业规划引导的政策措施、区域重点建设项目信息,方便企业及时参与项目竞争。提供方便、高效的咨询项目,便于到企业电话咨询。四是改革审批制度。进一步减少审批项目,减少办事环节,提高行政效率。对有前置审批、需要申领许可证件的项目,适当地由串联审批改为并联审批,有关部门在限定时间内办理完毕。

(二)完善监督检查机制,形成良好的社会信用氛围

一是建立完善区域信用体系。牢固树立良好的政府信用形象,保持产业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明确政策的导向性。逐步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严厉纠正不正当交易行为。加快完善企业信用体系,探索建立统一的企业信息检索平台,推动互联互通。大力培育信用中介市场,鼓励中介机构开展企业信用评估、评级等项业务。探索企业信用奖惩机制,使依法经营企业因守信而受益,有失信行为的企业受到全社会监控。二是认真治理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对治理教育乱收费、医药购销、政府采购、食品安全开展监督检查,维护群众的合法利益。围绕容易产生腐败现象的重点领域、重点工程,开展监督检查,确保“阳光工程”的落实。三是强化各类社会监督。增强民主评议的代表性,通过行业系统内评议,行业系统外评议,群众举报、舆论监督等多种形式,把部门和行业的优劣情况真实客观地反映上来。

(三)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一是构建科学合理的依法行政评价体系。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向社会公告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依据目录,接受社会监督。确定各部门在一定期限的具体执法任务和目标,并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监督考核。二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坚持严格执法,减少监管盲区,打击违法促进守法,维护公平、公正和秩序良好的法制环境。严格设定自由裁量权的范围、标准,规范执法方式,促进公正执法。三是健全行政执法协调机制。完善信息通报制度,加强行政管理的信息沟通、执法协调和工作联系,降低行政成本。建立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处理机制,合理确定行政执法争议解决方式,规范行政执法争议协调程序,确保行政执法协调严格依法进行。四是建立严谨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确保行政执法依法、有效落实。

(四)引导群众广泛参与,营造全社会优化发展环境的良好氛围

一是提升区域文明程度。加强公民道德建设,提高市民文明素质,建设好区域特色文化,让在区域内发展的企业和社会各界人士,感受到区域良好的精神风貌。二是加强对社会协同的组织引导。完善社会服务体系,研究制定培育中介组织发展壮大的政策措施,通过市场力量进一步为企业做好服务。完善专业团体、行业协会的运作体制、机制,提高对企业服务的实用性、针对性。三是创新社会管理的方式方法。深入研究社会管理和服务的内容、方式以及制度、质量评价体系,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建设,筑牢社会管理和服务的基层基础。

(五)提升干部队伍素质,确保落实各项政策

一是加强公务员的培训。优化发展环境的思路措施最终要由“人”来落实推动,要在提高公务员队伍素质上下功夫,在强化业务培训的基础上,更加注重服务意识的培养,更加注重对服务方式、服务标准方面的培训。二是建立完善有利于吸引优秀人才到服务一线的长效机制。目前,这方面的体制存在一定的弊端:基层岗位的级别、收入相对较低,在基层工作的干部,都希望尽快得到晋升,脱离原来的服务岗位。导致基层的服务岗位难以有效吸引比较适合基层工作的优秀干部。因此,必须切实提高服务一线干部的待遇,建立与个人利益挂钩的长效机制,吸引高素质人才到服务一线工作。三是建立完善有利于优化服务一线干部队伍的淘汰机制。在提高一线服务人员待遇的基础上,对于不适合在这一岗位工作,素质和服务水平相对较差的人员淘汰出局。

参考文献:

①王海超. 推进地方优化发展环境的调研[J].中国监察,2011(5)

②浙江省财政厅. 优化发展环境加快转型升级[J]. 中国财政,2010(11)

③陈国祯.开展治庸问责 优化发展环境[J].学习月刊,2012(24)

④茹述创. 优化发展环境提升服务水平—大力推进民营经济转型跨越发展[J].科技创新与生产力,2011(9)

⑤林华. 优化发展环境提升服务水平[J]. 学习月刊,2012(24)

服务型行政执法的基本方式范文6

【关键词】行政法治建设 深化改革 依法治国

我国行政法治的涵义

在我国,行政法治建设是依法治国这一基本方针的核心组成部分,也是其中的难点之一。自我国改革开放至今,行政法治建设已取得了重要成就,但迄今为止,我国的行政法治建设想要达到依法治国的目标还有很长的路程要走,特别是随着党的十的顺利召开,行政法治建设又增添了许多新的规章制度及措施,我国的行政法治建设道路必将翻开崭新的一页。

法治的概念由来已久,它的出现是相对人治而言的。将法律视为治理我国的根本原则及制度,实行行政法治、依法办事的治国方略,实际上是依法治国这个基本方略在我国行政范围上的具体运用及体现,是我国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同时也包含了我国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要求。

我国行政法治的现状

行政立法。国家行政机关在我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制定行政规章和法规的活动即是行政立法。行政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对我国法律法规的补充,它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宪法及其他法律的不足之处。《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实施提高了我国政府依法行政水平,但由于我国行政法治建设起步较晚,现阶段仍存在以下问题,值得我们进行深入探讨。

首先,我国行政立法的主体存在越权立法行为。其次,我国的法律法规与行政立法在精神上存在差异。某些立法者立足于地方利益、部门利益及个人利益,置我国法律法规于不顾,使我国的行政立法沦为推行行政立法意图、不正当利益人的工具。再次,在立法过程中缺乏公众参与,利益协调机制也有待完善。在我国行政立法过程中,公众虽然也有一定的参与度,但是行政机关对此并不具有法律上的责任及义务,人民最终是否可以参与立法的过程及参与立法的程度,往往是由行政机关单方面的意志来决定的,从而造成行政立法的科学性及民主性出现折扣的情况。①

行政执法。行政主体(实施人员)进行行政管理的时候,对具体的事物及人采取的具体措施就是行政执法。改革开放至今,我国颁布了大量行政法规及法律,这些都对我国法律法规的完善起到了重要作用。虽然我国行政法执法在某些方面发挥了巨大功效,但从客观上来看,行政执法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不足:

第一,缺乏参与机制及透明度,造成我国的行政执法出现权钱交易,暗箱操作等问题。在利益的驱使下,有些垄断行业、经管部门、行政部门等单位利用垄断地位或职权优势,造成了权力的商品化及市场化。运行过程的不透明性,滋生了、权钱交易等现象的出现。

第二,我国行政立法具有滞后性,违法现象较多。许多执法缺乏规范的指导,继而导致在行政法执法过程中,出现、执法过度、执法疲软的现象,致使许多行政执法措施明显有违法定程序,直接损害了法人、公民及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严重阻碍了我国依治治国的进程。②

第三,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致使善形情况的产生。正确使用行政自由裁量的权力,必须遵守合理性、合法性的原则。“异化”是我们在使用行政自由裁量时经常会出现的情况,与其本身的目的出现背离,大多数是以看似合法的行为来掩盖其真正的违法性,执法者假公济私的行为,便是其中一例。

立足十精神,深化行政法治建设

从党的十报告中,我们可以看出行政法治建设在我国治国方略中的重要地位。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的行政法治建设也取得了重大成效,在今后的发展中,进一步深化行政法治建设,对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无疑是十分必要的。十报告明确指出要“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减少领导职数,降低行政成本,”在今后的5年里,加快行政体制改革,必须要在完善行政体制这个前提之下,配合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

完善公务员及行政组织法,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深化我国行政法治建设的重要环节就是行政管理的体制改革。自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到今,为了实现市场经济的平稳、健康运行,我国先后历经多次改革,这些措施为建设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了重要保障。但是。由于世界及我国的经济是一个不断变化发展的过程,我国政府职能还有需要不断完善的地方,集中体现在权责脱节、职能交叉等方面,我国的行政法治部门仍需进行优化及调整。

基于此,十报告指出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在继承以往的经验的同时,又特别提出了新的措施即“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减少领导职数,降低行政成本,”规范和精简了我国行政法治这条战线上的办事员机构,直接降低了运行的成本,着重规范职责交叉、机构重叠等现象。

综合我国目前提出的行政管理方面的措施可以看出,我国行政管理当前目标就是要将我国建设成为法治型政府。为了更好地实现这个目标,首要的制度建设就是要健全公务员和行政组织法。这些措施有利于促进我国公务员制度、行政组织的健全与完善。

完善我国行政法律体系,坚持民主、科学的立法原则。我国的行政立法作为构成我国法律的一部分,也适用于科学、民主的立法原则。

从立法的科学方面来说,我国的行政立法必须与把其与权力机关的关系摆正,且权力机关制约着立法本身,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这两个奋斗目标,严格遵守我国社会主义发展的规律,按照统筹兼顾、重点突出两项基本原则,实现立法规划的科学性,多层面提升立法的质量。

从立法的民主性方面来说,即是从人民的参与度及立法公开两个层面上来说,首先,立法公开是人民实现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知情权的有效途径,它是加强政务公开主要方式之一。要想实现立法的民主性,必须完善立法论证会、座谈会及听证会制度,以便吸收人民大众的正确观点、公开我国行政规章及法规。依照十科学发展观原则,我国的行政立法在社会公共安全、医疗卫生、人权、居住等方面的立法力度必须加强,从根本上保证需要我国行政法制的执行力及可操作性,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行政法治建设。③

全力推行依法行政,把行政执法规范落到实处。严格推行依法行政,这是因为它不但是行政执法的依据,并且还关系着执法方式、执法目的及行政执法依据。十强调“要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并提出了要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的目标”,这些展望无疑对未来行政执法提出了更为具体的要求。

首先,加大整合机构的力度,积极探索并实施行政各部门有机统一的体制,深化执法体制改革。大力推进集中行政许可权与集中行政处罚权建设,进而全面落实这些政策,应加强执法试点、行为规范、权现明确、保障有力等方面的建设,从制度上避免相互扯皮、执法扰民、多头执法等情况的出现。其次,以法律的形式严格规范我国行政执法的行为,将规范和减少审批列为重点。自十召开以来,政府职能再次出现转变,我国的行政执法部门也应顺应时代的发展,从以前注重审批转向严控监管、从在意结果转向过程控制上来。再次,实行健全行政指导、行政规划、行政奖励、行政给付等一系列措施,全方位、多角度深化法治建设,努力构建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要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这是十报告所强调的。在这个基础之上,解决我国人民在住房、就业、医疗卫生、教育、抚恤等方面的民生问题,都离不开深化行政法治建设这一手段。④

自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针以来,我国行法治建设取得了重要成果。行政法治是我国依法治国的组成部分之一,是我国法治建设的关键所在。行政法治建设,在于人民经由他们认可的法律及来实现约束和控制政府的一种行为,促使政府能够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保障我国公民相应的权利。

在某种程度上,深化行政法治建设对依法治国具有战略性的意义。党的十报告,对行政法治建设的进一步深化起着重要作用,在很多方面进行了改革和补充,可以说,党的十不仅是对今后5年之内发展的战略布局,而且也为我国行政法治建设指明了方向和路线。

(作者单位:北京市顺义区委党校)

注释

①朱晓斐:“建设服务型政府亟需行政合作”,《知识经济》,2010年第24期。

②申家强:“浅议我国行政法治实现途径”,《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0年第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