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问题及解决对策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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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问题及解决对策

行政执法问题及解决对策范文1

关键词:行政执法问题;对策;研究

一、水行政执法背景及意义

为促进水务事业的健康发展,长沙市对水务管理体制作过一些积极探索,进行过一些改革实践,取得了明显的成绩,实现了城乡水务管理一体化,由过去的九龙治水转变为一龙治水,将原长沙市公用事业管理局、长沙市水利局的涉水职能进行整合,新组建成立了长沙市水务局,但就总体而言,水务管理体制改革尚未取得重大突破。随着城市建设的日新月异和经济的不断发展,长沙作为拥有400多万人口的大城市,应尽快建立一个科学有序、先进高效的水务管理新体制,营造出一个社会井然有序、市民安居乐业、人水和谐的城市环境。这是新时期政府进一步转变职能,切实加强城市管理的重要课题,这也是本文主题研究总体背景所在。

长期以来,我们将执法看作是政府的权力和责任,水行政执法工作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工作,直接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关系到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对水务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研究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一)有利于推进依法行政、实施依法治水方略。在实施依法治水方略中,依法行政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而要依法行政,行政执法则是关键性环节。

(二)有利于实现和履行水行政管理职能。行政管理就是服务。从一定意义上讲,行政管理是通过行政执法的具体途径和强有力手段来保障实现的。可以说,没有行政执法,行政管理就没有了具体的措施和有效的手段,就不可能实现所谓的行政管理职能。因此,行政执法是实现行政管理职能的重要方式。

(三)有利于转变执法理念,提高水务管理水平。我国目前的水务管理水平还不高,水务管理体制也有待完善,改革水务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切实提高水务管理水平已是当务之急。因此,本文探讨的水务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之道有助于破解执法难的现实问题,有利于转变执法理念,提高水务管理水平。

(四)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促进行政体制改革。2010年,长沙将长沙市公用事业执法监察队与长沙市水政监察支队的执法职能进行整合,是行政改革之初无法彻底转变整体职能、理顺体制的情况下,对现有执法职能的有限调整以及机构的适度整合。这种体制的适度整合在执行层面上涉及到政府职能在不同部门之间的调整与不同层级之间的分配,对于政府职能转变、行政体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二、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一)国内相关研究综述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个行政管理部门和领域都已陆续出台了不少法律、法规和规章,虽然尚未达到健全、完善的程度,但整体上已初步实现了有法可依。我国的行政在整体上已初步实现了由“管理型”到“执法型”,由“人治型”到“法制型”的转换,行政管理在很大程度上已转化成了行政执法。为了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我国一些专家、学者、实际工作者一直在探讨怎样更好地提升我国行政执法水平,并取得了一些重要成果,对于提升我国的行政执法水平,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现在此作一简要概述:

一是以姜明安教授为代表,系统研究了行政执法的理论体系。姜教授对我国行政执法的性质、地位、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制度及运作程序进行全方位的研究,构建了一个全方位的关于行政执法研究的初步的理论体系。他在《行政执法研究》一书中指出,行政执法没有统一的概念,其基本含义应当从具体的场合出发加以确定。他认为,行政执法是使法从文本规定转化为人们的实际行为规范,行政执法使权利从“应然”变成“实然”,行政执法秩序从静态设计转化成动态建构。同时,他还指出了行政执法的九大原则,并对行政执法中的法律适用和法律解释,行政执法程序的基本制度、所涉及的基本问题,行政执法监督的概念与分类,行政执法监督的地位和作用,行政执法监督体制做了探讨。

二是以杨解君教授为代表,着重强调执法理念的重要性,并以新的执法“理念”为指导,对执法方式、执法制度的创新进行了系统研究。杨教授在《行政执法研究一理念引导与方式、制度创新》一书中指出,行政执法是一个独立的学术概念,行政执法主体不单纯是行政机关、授权组织,还包括行政相对人、行政第三人。行政执法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行政执法还具有双服务性,既服务于公共利益,又服务于私人利益。因此,他提出了行政执法的五种理念,即法治理念、民主理念、服务理念、契约理念、和谐理念。指出在新的理念下,对我国行政执法方式进行系统的完善和构建,建立与之相适宜的行政执法制度。

三是着重于研究行政执法的现实性问题,提出具体的执法方式和制度。徐景波与李勇、李卫明在论文中指出,目前我国行政执法的问题主要表现在:随意变更行政执法行为,交叉执法、重复执法,违规增加和扩大罚款项目,执法环境差,不讲程序、违规操作等方面。并从健全法规,理顺执法关系,建立和健全执法机制,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方面提出了建议;林依霖在论文中指出,“我国行政执法的主要问题主要表现在执法依据落后,执法依据软弱无力,执法体系存在条条矛盾和条块矛盾,监督机制不完善,执法人员素质不高,并提出了几点提升行政执法水平的建议。

四是以具体区域或具体行政执法部门为对象,研究某一区域或某一个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问题。李祝才、陈少平在论文中具体研究了我国环境执法领域中的现状与对策;聂建农在论文中具体研究了福州市农业行政执法的体系建设及运作;段红在论文中具体研究了档案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二)国外相关研究综述

从法学研究角度,发达国家由于市场经济发展时间长,法治研究起步早,行政执法研究一直处于比较领先的位置。在众多西方先进国家中,法国有着“行政法母国”的称号,行政法成熟较早,已有大约 150 年的历史,具有完备的理论和制度,为后来许多国家行政法的立法和实践提供了珍贵的参考。基础理论方面,在狄骥和奥里乌的公共服务理论和制度理论基础之上,行政法学界又进一步衍化出了诸多分支学说,法国行政法最早定义了行政法治原则:第一,行政行为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第二,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要求。首先是形式合法。形式合法是指行政行为的方式和程序符合法律的规定。其次是目的合法。第三,行政机关必须以自己的积极行为来保证法律的实施。

在国外,由于几乎找不到专门的水行政执法部门,所以对水行政执法的研究少之又少,我们只能通过从城市管理的角度来寻找一些国外研究,早在19 世纪后半叶,德国学者瓦格纳率先提出了“公共服务”的概念,从学者研究的结果来看,服务型政府在西方称作是公共服务,20 世纪70年代,随着新公共管理理论不断完善,政府强调工作效率和社会服务,并提倡政府服务应向社会开放。政府的职能是服务,公共利益是目标而非副产品,在政府工作中要重视人的权益,并指出公民权和公共服务的重要地位。一些学者研究了欧美等国的城市管理,他们认为,在欧美国家中,公共设施建设和运营都是地方政府职责,欧美地方政府通过委托、授权、承包、合同等形式,把公共服务职能转移给非政府组织或个人,政府只负责监管。

三、研究方法和创新

行政执法问题关系到我国法制化的进程,关系到依法治国方略的落实。随着城市化水平不断提高,行政执法越来越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一个焦点。尤其在水行政执法方面,相关方面的深入研究还不够全面,实践部分研究还不够,理论缺乏系统性,当前一般局限于解释法律规章制度和总结实践经验,缺乏从理论到实践全面系统的分析,理论的优势没有得到全面释放,研究成果也没有更好地转化到现实中。长沙市于2002年正式组建了长沙市水政监察支队,2010年,长沙市人民政府在机构改革中,将原长沙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和长沙市水利局的涉水职能进行整合,组建了新的长沙市水务局,实现了长沙的水务一体化管理,涉水行政执法职能也进行了整合和调整,但目前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仍处于探索阶段,实践中还存在着不少问题。本文以长沙市的水行政执法实践为例,通过相关研究,试图为长沙走出水行政综合执法困境提供解决思路,力求对长沙现行的水务综合行政执法体系改革提供借鉴和参考,推动长沙的发展进程。同时,长沙作为现代大型省会中心城市,水务管理具有复杂性和综合性,其水务管理经验对于其他类似城市来说也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1]姜明安.行政执法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8.

[2]杨解君.行政执法研究一理念引导与方式、制度创新(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6:9.

[3]徐景波,李勇.论我国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第1期.

[4]李卫明.我国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东方论坛,2005年第3期.

行政执法问题及解决对策范文2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问题思考

中图分类号:F293.3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16-000-01

随着我国住房制度的不断改革和发展,住房公积金已引起城镇居民的普遍关注。但是它在我国近十几年的发展历程中,逐渐显现了一些缺点和亟待解决的问题,例如住房公积金的覆盖范围局限,部分企业单位存在私自截留和挪用住房公积金的歪风邪气,严重阻碍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执行。在这种情况下,加大住房公积金的行政执法力度势在必行。

一、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的基本内容和相关理论

(一)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基本内容

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一些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连同在岗职工必须每月依据个人的工资情况,按照一定的比例缴纳存储住房公积金。首先,这项制度可以保证在岗职工合法享有所在单位及个人按月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为解决他们的住房问题提供了有效地支持,因此它具有保障性;其次,住房公积金制度可以帮助职工购买或修建自己的住房,形成单位里有房职工帮助无房职工的机制和趋势,因此它具有互;另外,住房公积金制度具有强制性,它依据国务院《条例》,规范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最后,住房公积金制度具有福利性和工资性,职工所在单位会额外为职工缴存一定的金额作为住房公积金,而且其利率低于商业性贷款。倘若企业破产或单位解散等事件发生,其未分发给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需要作为拖欠职工个人的工资优先偿还,在职工退休或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需全额返还职工个人。

(二)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的相关理论和分析

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需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国家法律、法规授权后,作为行政主体,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权利,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如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等针对特定的住房公积金事项,通过特定的方式影响其权利和义务。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是国家行政执法体系的一个分支,在施行的过程中,应该本着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各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发现有关当事人存在住房公积金事项的违法行为如私自非法挪用公积金时,应及时依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违法程度,执行相应的行政执法内容,以切实地保障和维护职工个人的合法权益,最终实现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立法的目的。

二、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思考及对策分析

(一)公众的法律意识薄弱

一些企业单位的负责人对住房公积金的性质存在争议和认识不全面的现象,认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不仅会为企业单位带来沉重的负担,也会影响股东的既得利益,引起股东的不满,甚至有人盲目跟风,在见到其它单位未缴存住房公积金时,也对该项制度视而不见。在单位职工方面,有些职工法律意识淡薄,缺乏维权意识,有些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但受目前劳动力资源相对丰厚的形势影响,企业单位使用劳动力的主动权主要在上级,因此职工出于保住工作的考虑对该项制度的实施不敢发声。

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就是对企业负责人及职工加强普法教育,通过法学教育和司法实践等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并善于利用大众媒体向公民传达住房公积金的基本知识和行政执法的职能,在报道某些企业单位不缴存、逾期缴存或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以警示大众方面发挥最大作用。

(二)现存制度和法规不完善

首先,我国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虽然赋予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权利,但并没有出台切实具体的法律细则,且《条例》强制性不足,缺乏严厉的执法手段和监督审查力度,使管理中心对违反这一条例的行为难以实施具体的处罚;其次,《条例》中没有明确地为职工指出维权方式,在处理公积金纠纷上缺乏针对性。一些贫困的事业单位因为经济状况存在拖缴、欠缴住房公积金的现象,而管理中心出于稳定大局和推进社会发展的考虑,对这一问题无能为力;最后,住房公积金的行政执法权威性不足,原因是国家条例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性质设定使其在具体的工作中对执法问题力不从心。目前的管理体制也造成了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对公众缺乏一定的影响力,源于现阶段我国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工作常常是一个部门在跟进,因此力度不够。

解决这些问题就需要国家完善和健全法律法规,具体措施如下:赋予管理中心行政执法的检查权,使其能够独立检查有关住房公积金事项的财政情况;赋予职工独立讨要公积金的权利,在出现单位未按规定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现象时,职工可以随时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制定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的细则,为管理中心实际的执法过程提供法律依据;充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执法队伍,通过扩大招收懂法守法和掌握住房公积金性质和相关知识的人才来加大住房公积金的督查和行政执法力度,对未依法建立该制度的单位,进行查处和立案调查;加强宣传力度和公众参与度,完善管理考核机制,并提高各级政府对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的重视程度。

三、结语

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时间相对较短,缺乏丰富的实践经验,因此相应的行政执法力度不强,存在着住房公积金纠纷解决的不专业、企业单位负责人及职工的法律意识薄弱、当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等问题。本文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思考和分析,并提出了一些建议和解决措施,希望对提高我国住房公积金的法律效益并推动我国住房制度的发展有所裨益。

参考文献:

[1]欧阳淑华.住房公积金制度及其有效性的思考[J].财经界:学术版,2014.

行政执法问题及解决对策范文3

关键词:依法行政  行政法  对策

        1 依法行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我们也应当清醒的看到,依法行政工作中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是:

        1.1 “法治”意识比较淡薄。人治观念重。部分领导和干部,依法行政还多是说在嘴上、写在纸上,并没有真正落实到行动上,习惯于“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置法律于不顾。有些领导和干部往往把自己摆在了超越法律之上的位置,总习惯地认为法律只管老百姓不管官,忘记了自己同样需要接受法律的约束,从而无视法律的规定。

        1.2 违法行政问题突出。违法行政主要表现是:行政执法队伍过多、过滥;部门职能重叠,职能不清,重复执法,多头执法现象严重。二是行政执法乱收费乱罚款多。当前,多数基层执法队伍经费的主要来源是罚款和收费,而且罚得越多,收的越多,返还的也就越多,使行政执法与执法者的自身利益直接挂钩,造成执法行为与执法目的严重背离。三是执法程序“随意性”多。有的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不履行事先告知义务,剥夺了行政执法相对人的申辩权;有的不告知行政执法相对人获得法律救济的途径,剥夺了行政执法相对人的法律权利;有的颠倒程序,先罚款后定性。

        1.3 行政执法监督力度不强。一是行政执法监督未形成系统化、制度化、经常化和全面化的执法监督格局。二是行政执法监督缺威,违法执法者却很少受相应的惩处,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产生以上问题的主要原因是:一是“人治”思想作怪。我国是一个有着两千多年封建专制统治的国家,人治、特权思想较为严重。长期以来,我国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领导干部长期主要是依靠政策办事,人们习惯于“人治”思维,这是产生问题的思维因素。二是小集体小集团重点利益思想作怪。有的领导怕影响单位的“形象”、“政绩”,不支持有关执法部门对违法行政行为的查处。三是行政执法的监督制约机制不够完善。内部上下迎合的多,抹不开情面。外部监督大都流于形式,实质监督少。

        2 推行依法行政的问题与对策

        2.1 更新观念,牢固树立行政法治意识。一是要革除“人治”思想,树立“法治”意识,切实做到依法管理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切实维护和保障广大公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二是要革除法律治民不治官的错误思想,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行政重在依法“治官”的观念。

    2.2 理顺体制,切实规范行政行为。按照条块结合、适当分权、便于执法、讲求实效的思路,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如前所述,我国现行的执法体制存在政事不分,政企不分,层级职责不清和执法交叉过多等问题。积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其在行政执法方面的权力义务;要从领导机关到基层执法部门、从领导者到一般执法人员,逐步建立执法岗位责任制,分解落实行政执法任务,定期地、逐级逐人地、严肃认真地、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公务员制度考核挂钩;各行政执法主体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的配套制度,严格实行错案追究制度。随着政治体制尤其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在条件适当的时候,也可以考虑建立苦干支综合行政执法队,此后再考虑建立若干个行政业务审批局和一个综合执法局,进而人从根本上将行政的决策与执行、行政审批与管理、行政处罚与执行等等区别开来,分离开来,以完善和规范行政运行机制。

行政执法问题及解决对策范文4

[关键词] 农业行政执法 工作 分析研究

农业综合执法是农业行政执法体制的最新变革,实行这种形式的执法,是由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文件进行规定的。我国的法律和相关的规定赋予了农业行政部门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的权利,且这种权利应该集中,由一个职能部门机构进行实施。

一、基层农业行政执法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1.农业行政执法队伍的素质及执法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对从事农业行政执法的工作人员的要求是既要熟练的掌握与农业有关的专业知识,同时还有知晓涉及农业的各项法律规定和主要法律知识。而在实际的工作中我们发现农业行政执法部门大多是从事农技推广的基层工作人员,虽然在上岗前经过了集中的法律专业知识培训,但仍然缺乏全面系统的法律法规知识,缺乏行政执法人员所应该具备的必要法律知识和相应的执法技巧。但在开展实际的执法工作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例如,执法人员不能按照要求执法,不善于执法和不敢执法。在处理相关事件时,不能准确的运用相关法律和规定进行执法,是执法水平不高,效率不快。当农民利益受到损失时,很难维护自己的权益。

2.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淡薄,依法行政的舆论氛围不浓

在实际的执法活动中,当被处罚人员受到处罚时,往往找各种借口和理由逃避责任和推卸责任,扰乱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农民群众的法制意识淡薄,自我保护意识较差,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危害之后,不知道或者找不到有效的途径进行维权,即使找到了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维权时,由于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淡薄,无法解决农民的问题。

3.农资经营网点分散,管理难以到位

农业行政执法与其他部门的执法不同,尤其是在落后的偏远农村地区,经营网点不集中,对相关事情不能做到全面而细致。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执法设备不全,在经营的网点缺乏辨别农业产品真伪、农资检验和产品质量检查的设备和手段,对可能存在问题的农资产品只能将其送往上级部门的农业执法部门进行检查,时间周期长、流程繁琐,遇到问题是不能够及时的对其进行处理,不能适应工作的需要;其次,偏远地区尤其是山区的市场监管难度较大。由于山区人员居住分散,经营网点不集中,给管理带来了较大的困难。尤其是对于偏远地区的农资经销门店,农业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很难对其进行执法检查,还有处于县市交界处的无经营场地、经销小贩以及没有营业资格的个体经营者,市场管理和执法人员很难对其进行有效的执法,这些问题都严重阻碍了农业行政执法工作正常有序的开展。

二、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对策与措施

1.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 树立农业执法形象

执法人员的各项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着农业行政执法部门的整体形象、权威和未来的发展。因此,在招聘执法人员是应该按照严格的标准进行选用,采用公平竞争,择优录取的方式选拔。具体的要求是:首先,思想政治素养过硬,执法人员要拥护党,坚持党的各项路线和方针、政策以及国家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在执法时要严于律己、公平公正、敢于同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其次,全面的专业素养,基层农业行政执法是一项综合性很高的工作,要求执法人员具备全面的农业知识;再次,法律素养,农业行政执法人员不仅要求懂得专业农业知识,还要熟悉与农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主干法律,能够把握法律精神,准确的应用各种法律条款;最后,敢于同违法犯罪分子做斗争,与不法分子斗争过程中,不能畏畏缩缩,要有胆量,敢于纠正不正当的违法行为,采用各种措施打击犯罪分子的狡猾性和隐蔽性的能力。加强农业执法宣传教育,营造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良好氛围。

2.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

行政执法宣传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宣传制度。宣传途径主要选择那些具有公共影响力渠道,例如地方的报纸、电视台、广播电台等媒体并结合发放宣传单的形式向农户宣传国家的相关法律和相关惠农政策。积极鼓励农民向执法部门举报不法农资经营者。通过举办乡村农业培训班、农业专家讲座和市场宣传等方式,向农村的居民广泛的开展种子、农药和肥料等农产品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向农户积极宣传违法经营的后果,对导致农业产生事故的经销商追究其民事责任。

3.突出重点整治,保障农业生产

在每年的农资产品的销售旺季前,由地方的农资管理部门对市场上的种子、农药和肥料进行检查把关,凡是质量达不到要求的农资必须将其送回上一级检查部门进行复检,然后将最新的检查结果同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对比,不符合要求的严谨其上市流通。基层农业行政执法部门应该在农时季节对重点区域的市场、重点品种、重点经销商进行细致的执法检测。检查其种子、化肥和农药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看种子的标签是否规范合法,是否已经审定,是都适合本地区种子,是否报装与内在一致等;农药要查看其是否符合法律规范,是否是低毒农药,是否是过期农药,是否是假冒产品,是否为禁药;肥料主要查看其是那种类型,是复合肥、有机肥、微生物肥还是腐熟质肥,是否有登记证,是否在有效期内。通过细致的检查,如果发现有违规产品,应该立即停止其销售,依法进行处理。

参考文献

[1] 钱洪良. 加强农业执法的措施[J]. 现代农业科技. 2013(07)

[2] 周晓涛. 甘肃少数民族地区农业执法的现状及综合执法的路径选择[J]. 甘肃联合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 (02)

[3] 刘启亮. 开展基层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初探[J]. 农业技术与装备. 2010(16)

[4] 李旭东. 我国农业机械化立法问题及对策研究[J]. 农机化研究. 2011(03)

行政执法问题及解决对策范文5

摘 要 我国环境行政执法中存在诸多问题,运用环境行政调查研究与资料归纳的研究方法,对环境行政执法主体和环境行政执法依据中存在的问题分析研究,建议改革现行的环境管理体制,完善环境行政法规,以期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环境法制建设。

关键词 环境行政法学 行政执法 研究

国家环保总局在2007年首次动用“区域限批”政策来惩罚严重违规的行政区域、行业和大型企业,即停止审批其境内或所属的除循环经济类项目外的所有项目,直到它们的违规项目彻底整改为止。这是环保部门成立近30年来首次启用这一行政惩罚手段。从我国一系列对环境保护的行政手段来看,国家进一步加强对环境保护执法的力度,使环境保护的各项法律法规有效执行。

一、我国环境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

我国环境行政执法是加强环境行政执法力度是我国各项环保方针,政策贯彻实施的基础。然而,我国环境行政执法的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障碍,降低了环保部门的行政执法能力,影响了我国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的进程。

(一)环境行政执法依据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环境行政立法在有的重要领域尚无法可依,存在立法空白,立法步伐有待加快。在循环经济、土壤污染、化学物质污染、生态保护、遗传资源、生物安全、臭氧层保护、核安全、环境损害赔偿和环境监测等方面,还没有制定出法律或行政法规;在环境技术规范和标准体系上,也还存在着一定的规范空白①。有的环境保护的法律原则性要求多,程序性规定少,缺乏可操作性。由于部门之间扯皮等原因,立法时对相当一部分条款不得不做了模糊处理,这就导致制定出来的某些法律既无大错,亦无大用。

(二)环境行政执法管理主体中存在的问题

1.环境行政执法存在多头管理现象

目前,我国在环境管理体制上存在着环境管理机构重复设置、环境管理职能交叉和矛盾等现象,且缺乏部门、区域有关环境行政主体的有效协调与连动机制,在日常执法工作中还没有完全解决环境执法部门“单打独斗”而社会有关各方参与、支持环境保护工作不力等问题②,加之对环境行政执法的监督乏力,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执法力度。

2.公众知情权实现乏力

环境的共享性决定了公众不能被割裂在环境执法活动之外。我国政府做了许多努力推进环境信息公开,如每年全国环境公报,每月各个重要河流的水质状况汇总等等。但这些所公布信息的范围及内容还远远不够。公众所需的环境信息个人要求政府和企业提供环境方面的相关资料,相当困难。目前,缺少公众与政府部门的信息互动和相关的规定。

3.“两高一低”是环境执法的困境

环保执法中的“两高一低”是指环保守法成本高,执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③。环保执法陷入了“排污―查处―罚款―继续排污―继续查处―继续罚款―再继续排污……”的怪圈中,执法不断,罚款不断,但排污不止,环保执法的真正目的难达。由此,奉行“破财消灾”的环境破坏者,违法也违得“理直气壮”;本应“理直气壮”的律令、封条,执法也执得“气短”,环境行政执法陷入困境。

二、我国环境行政执法问题的成因探究

我国环境行政执法问题的成因是多方面的,其既有客观原因,又有主观原因;既有外部原因,更有环境行政执法主体的内部原因。在环境行政管理领域,既存在环境行政执法难的问题,又存在环境行政执法水平不高等问题。

(一)环境行政执法依据的不完善

我国环境行政立法的具体情况,不论是实体性法律规定还是程序性法律规定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立法缺位或空白。迄今为止在环境行政法主体、环境行政权及环境行政行为的有效规制、环境行政法律责任及其实现、环境行政纠纷的处理等重要的环境行政法制建设环节,其中程序性法律规定的稀缺表现的更为突出,不利于搞好环境行政工作。例如,现行立法对新的环境行政管理方法、手段等的规定缺位。

(二)环境行政管理主体不够健全执法能力弱

1.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职能缺乏协调

目前我国将环境保护职能与资源管理职能分别配置给了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和资源管理部门,在实践中环境保护部门在涉及资源开发与利用中的环境保护问题上往往难以有效协调其与资源管理部门的关系,不能很好行使环境保护职权,而资源管理部门又会因为偏重资源的开发利用而轻视环境保护工作,甚至有的地方还为了谋求短期内的经济增长而放任或者支持对资源的破坏性利用,从而引发了新的、更加严重的环境问题。

2.公众参与机制实际落实存在瑕疵

我国环境立法没有规定公众参与途径、程序,没有明确公众的权利义务,使公众无法参与。环境保护法第6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而我国现行环保法律中也缺乏环境公益诉讼机制。全国民间的环保组织也很少,尤其是在我国西部地区更是少得可怜,民众参与环保组织意识不强。

3.“两高一低”原因具体分析

“两高一低”现象是由于在我国的环保法律法规中,对环保违法行为设定的处罚方式和措施不足以震慑违法者而出现的不合理现象。比如,对环境违法者一般只采取责令停工,并限期补办手续。而我国法律只规定违法者在拒不补办手续,拒不整改的情况下,才进行罚款。而环境污染罚款最高只有100万元,一般在20万元-5万元之间、最低在1万元以下。这样的罚款数额对于那些实力雄厚的工程简直毫发无伤,不能遏制环境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在一定程度上还会纵容继续实施破坏行为,产生恶性循环④。

三、我国环境行政执法问题解决对策以及建议

环境行政执法问题的成因是多方面的,其既有客观原因,又有主观原因;既有外部原因,更有环境行政执法主体的内部原因。这需要我们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富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通过环境行政执法的优化保障我国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和谐发展。

(一)完善我国环境行政立法体系及规定

建立和完善有关的环境行政立法,对搞好环境行政执法工作具有基础性、前提性作用。首先环境行政立法必须与时俱进调整立法指导思想与立法目的,并以环境可持续发展为中心重构现行的环境资源立法体系。其次,要正确认识和处理环境行政管理与市场运行机制的关系,在相关立法中正确定位环境行政权,实现环境行政权设定及其运作的适度化、科学化。最后,完善环境行政管理主体的组织建设、体制改革以及权力运行机制方面的立法,明确因本位利益驱动而弱化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关领导的法律责任,完善环境治理指标考核制度,在环境行政立法中明确确定政府培育公众环境意识与环境法律意识的职责,并建立培育公众环境意识与环境法律意识的法律制度等措施。

(二)科学化改革我国环境行政管理体制

环境行政管理体制不良是影响环境行政执法的关键性因素之一。为了克服环境保护与资源管理职能分离、政出多门、协调困难等诸多制度性缺陷,必须改革现行环境行政管理体制,将环境保护与资源管理交由一个统一的行政部门来管理,或者在建立统一环境资源管理体制尚有困难的情况下,在中央和地方设立具有高度权威性的环境保护领导、指导与协调机构,如中央环境保护委员会,统一协调环境与资源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对环境行政执法不作为、不严格依法作为甚至滥用环境行政执法权的执法主体及其责任人员,应根据不同情节以及行为后果等规定具体明确的责任,以此来有效阻断对环境行政执法的非权力干预,保障环境行政执法的严肃性、公正性、有效性。

(三)建立以公众利益为本位的公众参与制度

我国环境立法都以公民义务为本位,这种形式限制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阻碍了环境保护的发展。从根本上改变注重保障行政机关权力而忽视公民利益的现象,对各级政府及其环境资源管理部门在环境保护中的职责,企业在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义务和权利,社会公众在环境资源保护中的权利和义务等做出明确规定,特别是应当确认和保障包括环保组织在内的社会公众在环境资源保护中的知情权、参与权以及通过司法等途径获得救济的权利,扩大针对违反环境资源法的政府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各人等而提起撤销之诉,履行之诉等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最大限度地运用政府和民众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力量。

四、结语

环境行政执法是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管理制度顺利执行的重要保证。加强环境执法工作,顺应了时代的发展和我国环境形势变化的迫切要求,也是做好我国环保工作的保证。执法依据的不完善以及执法主体中出项的问题是环境行政执法面临的突出问题,也是我国环境行政主体陷入困境的主要原因。我们要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富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通过环境行政执法的优化保障我国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和谐发展。

注释:

①刘志坚.西部大开发中环境行政立法的现状及其优化.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6.9.

②刘志坚.西部环境行政执法现状及其优化.科学•经济•社会.2006(2).

③薛惠锋.中国资源环境问题与社会经济问题的作用机理.中国环境报.2008.02.18.

④李克杰.环保执法如何走出“两高一低”困局.省略/chinese/huanjing/788822.htm 2005年2月18日.

参考文献:

行政执法问题及解决对策范文6

关键词 林业执法;意义;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 F326.2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5)15-0196-01

Existing 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 of Forestry Law Enforcement Work

LI Liang-liang

(Qingshan Protection Agency of Songshan District of Jinzhou City in Liaoning Province,Jinzhou Liaoning 121219)

Abstract The connotation and significance of the forestry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were introduced.Existing problems of forestry law enforcement were analyzed.Countermeasures of forestry law enforcement work were put forward,so as to provide the reference for the forestry law enforcement.

Key words forestry law enforcement;significance;problems;countermeasures

林业是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是生态建设最根本、最长期的措施,加强生态文明建设,让绿水青山不再是人民群众的奢望,已成为民生的头等大事。在可持续发展中,林业负有重要地位;在生态建设中,林业负有首要地位。不断地推进林业建设,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进步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要加大执法力度,强化资源保护。

1 林业行政执法的含义及意义

1.1 林业行政执法的含义

林业行政执法指的是依照林业法律、法规、规章开展森林资源行政管理活动,并依法对违法者进行处理。既包括对实施各项法律规范的具体行为的管理和监督,也包括对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进行依法处理。

1.2 林业行政执法的意义

一是加强林业行政执法是坚持依法治林方针的基本要求;二是加强林业行政执法是林权制度改革的前提;三是加强林业行政执法是巩固改革成果,促进林业的健康发展的保证。

2 林业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2.1 犯罪认定和量刑标准过低

目前,我国对森林犯罪行为的认定标准不一,一般认为森林犯罪包括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盗伐林木罪和滥伐林木罪,以及一些非法收购、运输、加工林木等,只有达到“情节严重”标准才构成犯罪,但是对于“情节严重”的标准却规定不一。

2.2 缺乏必要的强制执行权力和手段

目前,虽然有法律法规规定了行政强制执行,但是在实际的执法过程中还没有统一的行政执行法。在执法过程中,由于没有一定的权力和手段,使得经常出现干扰执法或暴力抗拒执法等行为,不仅造成执法工作效率低下,还威胁到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

2.3 执法队伍素质偏低

由于林业工作的范围广、战线长,且执法的客体量大、关系复杂,造成执法的工作量非常大。因此,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高低会直接影响执法的效果。但是执法队伍庞大,执法人员的素质也参差不齐,对执法内容、执法程序等不熟悉,影响了执法办案质量[1-2]。

2.4 行政执法机关权责不明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需要多个部门之间相互协调配合才能达到最佳效果,但是受体制、立法等各方面的影响,使得一些执法部门的职能相互交叉,且权责划分不明。在出现问题时,执法部门之间相互推诿,出现执法空白。

2.5 经费投入不足

在林业行政执法过程中,经费投入不足会影响执法效果。一是导致执法行为的趋利性较强。一些执法单位会将罚款充当经费,造成“以罚养队”“以罚代管”“以罚代法”,出现很多执法单位都去争抢某些有利益性的案件。有的甚至会乱收乱罚,“搭车收费”、强行摊派,有的甚至为了小集体或个人利益不惜损害或牺牲群众利益。二是影响基层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的进行。开展各项工作都需要经费的支持,因此若经费不能保证就会使林业行政执法改革进程速度减慢[3-4]。

3 对策

3.1 统一森林犯罪的标准

在不违反刑法定罪量刑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统一规定相似犯罪的认定标准,并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方面可以通过警告、罚款等措施保护森林资源;另一方面,应该加大惩罚力度,坚决不姑息纵容森林犯罪行为。

3.2 整合林业行政执法力量,实行林业行政综合执法

为了解决林业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执法主体不明确等问题,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成立一个专门的机构具体负责综合执法。同时,选拔一批专业知识强、业务能力好的高素质执法人员加入林业行政执法机构,加大办案装备投入,有效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5-6]。

3.3 强化培训和教育,提高林业行政综合执法能力和水平

加大对林业行政综合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力度,定期开展业务知识培训及体能训练,提高执法人员的工作能力和法制意识,提升其整体素质[7]。同时,执法人员要廉洁自律,建立廉政档案,保证林业执法过程中无违法行为。

4 结语

林业执法是保障我国森林资源的重要手段,也是为我国能够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有效措施,更能为我国经济发展带来推动作用,目的就是希望我国的林业资源得到保护,避免牺牲后代利益进行经济建设。

5 参考文献

[1] 顾向一.论我国林业行政执法现存问题及其对策[C]//林业、森林与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法制建设研究:2004年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第一册.重庆:2004年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2004:4.

[2] 金霞.加强林业行政执法问题初探[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8(4):154-156.

[3] 李相利.浅析云南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之立法研究[J].中国市场,2012(10):77-78.

[4] 李雨,李卫忠.森林资源的法律保护[J].西北林学院学报,2010(5):224-228.

[5] 肖红缨.对规范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的思考[J].现代农业科技,2011(8):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