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消费维权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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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消费维权

网络消费维权范文1

充分肯定三年来农村消费维权工作取得的成绩和经验:首先是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显著增强。农村(社区)消费维权监督网的建成,实现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消费维权格局,这支维权队伍有力地保证了我市农村广大消费者消费维权的便捷性和高效性,真正实现了消费维权社会化的模式。其次是对农村经营者及其商品的监督得到明显加强。村级消费者投诉站的建成,将各级消保委和工商等职能部门的监督职能进一步向基层延伸,监管合力进一步增强,从而使农村经营者的商品质量和服务态度有了明显提高。再则是农村维权效率进一步提高。三年来,我们积极整合全市各级工商机关、消保委,以及各镇、村(社区)和广大群众五股力量,形成了覆盖全市城乡的消保维权网络,为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起到很好作用。还有,维权为民的形象得到进一步确立。推进农村消费维权工作,扩大补充了消保维权力量,锻炼了各级消保维权队伍,使消保维权工作者的整体力量得到极大强化。同时,通过充分发挥消保委的桥梁纽带作用,整合了社会资源,畅通了农村消费维权绿色通道,化解了农村消费纠纷,促进了农村社会和谐,增加了农民收入,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受到了人民群众的好评。

三年来的实践,为我们积累了四条基本经验:首先,政府重视、赢得支持是前提。在推进农村维权网络建设中,如果没有政府出面,人员、经费就难以落实,工作难度会很大。通过积极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我们赢得了领导更多的关注和更大的支持,赢得了各级老领导、老同志非常热心的帮助,消保维权工作有了组织保证、人员保证和经费保证。其次,齐心协力、合力共建是基础。在赢得地方党委政府支持的前提下,我们各级工商局和消保委联合成立推进农村消费维权监督网络规范化建设领导小组,出台了加强农村消费维权监督网络建设的指导性文件,制定了具体的实施方案、推进计划,以及检查、考评、管理等制度,采取试点先行、以点带面的办法,形成了上下联动的良好工作格局。各地还加强了对村级消费投诉站的管理,认真开展专题教育活动,切实开展业务培训与指导,严格实施监督检查,确保了村级消费维权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实施。第三,规范管理、注重实效是关键。全市各级消保维权组织高度重视基层消保维权网络的基础性建设,充分发挥联系消费者与消费者、消费者与产销服务企业、消费者与其他社会组织的桥梁纽带,促进了信息交流,增进了相互了解,形成了良性互动。此外,建章立制、职责到位是保障。各地结合工作实际,按照科学合理、规范实效的原则,明确了基层消费者组织的职责定位,建立了示范引领机制、分类指导机制、考核评估机制,以保证维权工作的扎实推进。

在____年的_;__晚会上,××区的一位农民代表提出:“能否让农民消费者投诉更方便?”当时,我代表全市工商系统和消保委郑重承诺:“一定要把投诉站建到农民兄弟的家门口。”三年后的今天,我可以自豪地宣布:这一承诺已经实现。在此,我代表××工商局、××市消保委,向长期以来关心、支持××消保维权事业的各位领导表示衷心的感谢!向辛勤工作在消费维权岗位的同志们表示诚挚的问候!向所有受到表彰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表示热烈的祝贺!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相对于城镇而言,农村地区的监管和维权工作仍显得相对薄弱,对此,各级消保维权组织要高度重视,采取措施,在下一步工作中认真加以解决。

网络消费维权范文2

【关键词】网络团购;消费者权益保护

随着中国电子商务的繁荣发展和人们消费方式的日益多样化,网络团购作为一种新型买卖形式应运而生并开始风靡于中国网民之间。近几年来我国的网络团购交易越来越频繁,各种团购网站如雨后春笋般出现。

一、国内网络团购的兴起

中国引进这种新型团购模式始于 2009 年,自 2010 年 3 月中国第一家团购网站“美团网”上线之后,国内的团购网站在经过近两年时间已是遍地开花,有一定规模的已经达到 1664 家,在2012年8的高峰期超过过5000家。在百度网站上以网络团购为关键词搜索到的结果显示有 18000000 个,由此可以初见目前我国网络团购的火热程度。

二、网络团购兴起背后存在的问题

团购导航网站团800近日公布《2013年中国团购市场统计报告》,数据显示,2013年团购成交额达到358.8亿元,同比净增144.9亿元,增幅达67.7%;购买人次也达到6亿人次,同比净增1.5亿人次,增幅达32.5%;在售团单的数量也进一步扩大,全年共计571.5万期,同比净增321.6万单,增幅将近1.3倍,然而在这种火热的情况的背后却存在很多问题有待探讨。

由于网络团购引起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对于团购网站而言,团购网站数量众多,经营模式单一,内部竞争激烈,很多团购网站维持较短时间即倒闭;团购网站的规模、信用度和经营状况各不相同,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在质量、价格上也参差不齐;货物与团购网站描述不符、消费者个人隐私被滥用、设置隐形消费等。

消费者反映强烈的问题依次是:夸大宣传,实际商品或服务与网站广告宣传不符;团购网站承诺的服务缩水;退货(款)难,故意延迟退款或者退款程序极其复杂。对于提供商品服务的商家存在如下问题,例如团购不出具发票等消费凭证、去店家享受服务时需提前预约、预先提高价格再进行折扣、与正常消费的顾客相比收到待遇歧视。

对于消费者自身而言,当前网络团购消费者的维权意识较低,选择法律维权的较少。许多消费者在网络团购时,自身权利保护意识较弱并未积极采取自我保护措施,包括关注团购网站的口碑及品牌美誉度、保留交易记录、索取售货凭证等。根据调查结果,消费者在网站资质、证据保存、维权选择等方面缺少自我保护意识,缺少对网站资质的主动有效了解,没有证据保存的意识和方法,不主动维权甚至放弃维权。

调查还显示,消费者在参加团购合法权益被侵害后,25.17%的消费者会选择“与团购网站协商”,24.50%的消费者会与提品或服务的商家协商,但最高的则是37.92%的消费者选择了放弃维权。这主要是消费者对团购网站和商家处理纠纷的满意程度较差,48.48%的参与调查者表示“不满意”,44.44%的参与调查者表示“一般”,只有7.07%的参与调查者表示“满意”

三、网络团购纠纷产生的原因及保障制度的不完善

目前,现存的多数网络团购网站,皆是“网上先支付,网下再消费”的交易流程。基于这种流程团购的产品(尤其是通过邮寄渠道获得的)经常是质量出了问题后团购网站不管、出售商不管、实体品牌店也不管的三不管局面。而消费者如果在通过协商解决问题失败之后,因为诸如消费金额较小、证据无法保存等相关原因,也可能与目前网络团购本身特点、及团购法律规范缺失、法律维权途径不适等相关因素,而往往选择放弃维权。

我国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主要针对的是传统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对于网络团购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存在不少不足与缺失。主要的主要缺陷有:网络团购经营者的市场准入及退出要求较低;缺少制度性的先行赔付机制;传统的民事诉讼法中“原告就被告原则”及“谁主张谁举证”不利于网络团购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缺少无因退货冷静期制度;维权成本高;缺乏系统的监督评价制度;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经营者违法成本低,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四、针对上述网络团购存在问题的思考

一方面,国家需要出台一系列法律法规,明确网络团购的法律地位,切实加强对网络消费者的权利,网络卖家的义务法律化,明确化。加强对于网络商务活动的监管。可喜的是,目前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今年3月15日起实施。该法此次修改内容涉及面广,特别针对网络购物等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热点问题作了明确规定。新《消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承担有限责任,即在无法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情况下,承担先行赔偿责任。同时规定,网络交易平台做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防止承诺不兑现。

上述规定有助于督促网络交易平台履行应尽审核义务,有助于解决实践中网购异地消费,一旦发生纠纷难以找到经营主体的突出问题,有助于消费者索赔权的实现,对于维护网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但是,另一方面,我们也必须认识到这样的现实,徒法不足以自行。根据相关调查,网络团购的消费金额的大小与维权选择存在相关性,网络团购大部分消费金额较低,基于此,很多消费者可能并不愿意选择法律去解决问题。因为无论对于国家还是个人亦或是商家如果仅仅因为一些无关消费者人生安全,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小额诉述标的而产生的民事诉述行为,都将耗费大量的时间、资源,是对社会资源的一种极大浪费。

网络消费维权范文3

一、基本情况

(一)主要做法

1.搭建一个维权网络平台。全省工商系统建市州工商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指挥中心17个,县(市、区)工商局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107个,基层工商所(分局)消费者申诉举报站883个,12315“五进”联络站10237个,初步形成“一个中心、二级调度、三级执法、多层维权”的12315行政执法维权体系。

2.构建社会维权网络。在不断完善内部12315申诉举报网络的同时,各级工商部门还在政府协调下建立了与相关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初步形成了内外协调的12315运行机制。宜昌市工商局建立由100家公用服务单位、大型商贸企业、市场、旅游宾馆饭店组成的社会服务网络。武汉市工商局与14个社会团体建立起社会协作网络,与武汉市电视台、报社、电台等7家媒体单位建立了舆论宣传网络。

3.实行“四个并重”抓维权。全省工商系统在全面推进12315工作的过程中,做到“四个并重”。一是处理商品消费者的申诉举报与服务消费者的申诉举报并重。各级工商部门依托]2315网络,在认真履行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职责,切实做好商品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的同时,加大了服务消费申诉处理的力度。二是处理个体消费者的申诉举报与群体消费者的申诉举报并重。各地工商部门在做好个体消费者申诉举报处理工作的同时,加大了对群体消费者申诉举报调处的力度,化解矛盾,平息纠纷。三是处理城市消费者申诉举报与农村消费者的申诉举报并重。各级工商部门在处理好城市消费者申诉举报的同时,积极推进12315网点“进村、入户、到田间”,方便农民消费者申诉举报。四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保护经营者合法权益并重。各级工商部门在处理消费者申诉的过程中,既注重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也公正的保护相关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二)工作成效

1.12315成为工商部门联系社会的纽带。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维权网络已成为保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便民服务窗口,化解消费矛盾和交易纠纷便捷渠道,维护社会稳定的“减压阀”,受到各级党委、政府和广大群众的普遍认同和广泛赞誉。

2.12315成为工商部门服务群众的窗口。全省各级工商部门在建立内部“一个中心、二级调度、三级执法”维权网络的基础上,通过深入开展联创“消费安全乡村社区” 活动,大力实施12315维权网络“五进”工作,建立外部社会维权网络。全省12315消费维权网络“五进”总数达到10237个,其中,12315网络进村6573个、进社区949个、进市场863个、进商场1132个、进超市720个。2005年各级12315机构接到消费者申诉举报咨询电话187903个,比上年增长27%。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46316件,处理45539件,调处成功率达98.7%,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4868万元。

3.12315成为工商部门提升形象的品牌。全省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积极开展12315维权工作,认真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及时、快速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有效提升了工商部门的形象。鄂州市工商局12315中心把青少年维权工作与维护社会稳定、搞好法制宣传和加强对生产经营者的教育管理相结合,被团中央、国家工商总局等部委授予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称号。襄樊市工商局12315积极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被全国妇联、和国家工商总局授予“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贡献奖”。

4.进一步提高了工商部门的执法水平。全省各级12315中心在认真消费者申诉举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经过汇总分析筛选,及时将消费者申诉举报转化为案源线索,严厉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进一步提高了工商部门的执法水平。2005年全省工商系统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5585件,案件总值5329.89万元。

二、存在问题

(一)功能比较窄。12315消费者投诉中心从文字表述到大家的习惯性理解,从工作理念到实际运行操作,主要都是在为消费者申投诉服务,功能比较单一。工商部门的案件线索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是商品质量监测、二是工商干部市场巡查、三是消费者申诉举报,其中消费者的申诉举报应该成为工商部门发现案源的主渠道。

(二)成本比较高。建一个市州12315指挥中心需投入200万元,每年运行需要30万元,全省17个市州工商局建设投入需要3400万元,每年运行需要510万元。12315“五进”网络延伸,要求在每个行政村建立12315维权联络站,建一个乡村联络站需投入1000元,全省有26697个行政村,需投入建设资金2669.7万元。每个村级联络站年运行费500元,全省村级联络站年运行费达1334.8万元。目前,实行以收定支和部门预算的财政体制下,12315中心的运行费用、12315网络延伸维权站的建设及运行用费,都没有稳定的保障。

(三)手段比较软。12315受理的消费者申诉举报,多以调解维护消费者权益为主,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立案查处少。12315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后,处理方式上主要以通知式的分办为主,缺乏指挥调度、督办手段。

(四)运行欠畅通。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12315中心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抓维权,消委也在受理消费者投诉抓维权,存在信息不能共享和多头处理的矛盾;二是目前使用的12315软件有多个版本,与综合业务软件不能互联互通;三是各级12315机构设置、运行机制不统一,协调工作难度大,不能保证政令畅通。

三、工作建议

(一)明确职能定位。按照“一个窗口对外”的原则,外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诉举报信息应归口12315中心集中受理,再根据内部职能机构分工和管辖区域进行分办、督办、汇总、分析,建立相对集中受理外部申诉举报信息的机制,避免多头受理、重复处理的矛盾。

(二)建立保障机制。国家工商总局应争取国务院的重视和相关部门的支持,与中编办、财政部协调联合行文,在全国统一明确12315中心的机构、编制和经费保障。

(三)解决统一问题。国家工商总局在12315中心网络平台建设上,尤其是12315软件建设上要全国一盘棋,统一规划方案、统一建设要求、统一配置标准、统一处理规范,从根本上解决因数据标准不一,12315软件与综合业务软件不能联通,各地信息不能共享的矛盾。

网络消费维权范文4

今年的网上3.15维权系列活动自2月20日开始,历时一个月,包括:自2月20日开始的连续19场在线专家访谈:“诚信?维权”网上论坛;每天推出的3.15专题报道;3月15日当天的大型在线咨询活动;启动网上和解平台:“十大维权热点难点”网上调查等六方面的内容。

截止3月15日10时,网上3.15访问总量460多万人次;举办涉及10个行业、20余个消费领域的在专家访谈19场;3.15论坛贴子数405,访问人数145342,访问量 435024;网上和解平台参与企业数量23家,诉求数量13908个,涉及IT、汽车、房地产、教育、公用事业、医疗、旅游、食品等8个行业。

传统的室外纪念活动侧重宣传,象征意义大于实际作用。而网上3.15咨询宣传系列活动,则充分发挥了网络优势,突出实用性,充分体现消协职能,探索利用网络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新形式,在理念、形式、内容等方面都做到了务实求新。

网络消费维权范文5

我建议工商局、消协加强“大学生村官”网络队伍建设,聘请“大学生村官”担任农村消费维权监督员,组建一支高素质的“大学生村官”维权服务队伍,以畅通农村消费维权渠道,切实维护农民消费者合法权益。

一是择优选聘,扩展维权网络。在全区各乡镇选聘综合素质较高“大学生村官”担任消费维权流动队队员,初步解决乡镇消费维权人员不足、农村消费维权不够到位、农民消费投诉不畅通等难题,争取通过几年的努力,逐步扩大消费维权网络,实现楚州农村维权全覆盖。

二是发挥优势,提高维权水平。 “大学生村官”文化素质和工作热情较高,接受新事物能力强,能较快投入到消费维权工作。更为重要的是,他们具有先天的工作岗位优势:一方面,“大学生村官”在基层工作,可以充分利用进村入户的机会深入宣传消费维权知识,提高农民群众的维权意识;另一方面,“大学生村官”频繁接触农村、农民事务,更加了解农村维权现状和需求,也能及时处理身边发生的消费纠纷,有效维护农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将“大学生村官”引入消费维权队伍,对全区消费维权队伍水平的提升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三是强化培训,提高维权能力。因未接受专业、系统学习,“大学生村官”消费维权能力相对较弱,为此,楚州区工商局、消协要加强法律法规教育,在提高实战能力上进行培训指导,定期向“大学生村官”维权服务队员讲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发放维权知识读本,并让我们亲身参与消费维权的各项实践活动,使我们尽快掌握消费维权知识,我们将定期与辖区工商所人员联系,汇报工作开展情况,在培训和实战中提升我们的维权能力。

网络消费维权范文6

关键词: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因子分析;维权意识

中图分类号:F724.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16)05(c)-065-02

据商务部报告显示,2014年度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达到3.8万亿元,网络交易额达到2586亿元,网络购物用户达到1亿。电子商务提供的新的消费模式和消费环境正对经济繁荣起着巨大作用。而保护好消费者合法权益是拉动消费者需求的前置性工作,也是推动电子商务发展的基础性工作。本文时刻以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分析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消费者维权影响因素、未来消费者权益保护发展趋势,从而提出了针对电子商务发展的各个相关主体包括卖家、第三方平台、政府相关部门,以及消费者自身的建议,以使我国网络经济市场能够健康、和谐、快速的成长。

1调查问卷编制

本次调查的内容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情况,从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侵权现象易发环节、消费者对未来的展望和建议三个方面进行深入调查。为保护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提供合理化建议。此次调查共发放问卷550份,回收问卷435份,回收率为79.09%。其中,回收问卷中有效问卷为378份,有效率为86.90%。实际样本数大于估算样本数,调查的样本容量合理。本次调查首先采用Excel表格对数据进行初步统计,及描述性分析。然后用spss19.0软件对数据进行推断性分析。在推断性分析时我们运用了信度分析和效度分析。

2调查数据

被调查人员对问卷中由专家评分出的18个影响因素根据重要程度打分,采用李克特5分量表计分法。根据所收回调查问卷的打分情况,运用SPSS19.0软件进行KMO测度和Bartlett球形检验。KMO值为0.81,用因子分析能取得较好效果。在此基础上,运用方差极大旋转法和主成分分析法进行因子分析,选取特征值大于1的因子。特征值大于1的因子共有3个,三个因子对变异量的累计解释为73.429%,累计解释率比较合理,说明这三个因子保留了绝大部分的信息,也说明问卷的设计具有一定的有效性。每个因子的α系数都在0.7以上,说明量表有较好的信度。我们分析得出,因子1在卖家夸大宣传、商品虚假打折、商品存在假冒伪劣现象、卖家不提供发票、卖家故意延迟退货款、消费者没有得到应有服务、商家价格歧视、支付安全没有保障,方差贡献率达到33.577%,为第一贡献因子,可命名为网购中消费者侵权卖家影响因子;因子2在采取法律途径维权成本高、举证困难、维权法律不完善、电商平台不负责、商家制定霸王条款、刷单现象严重,误导消费者、媒体对消费者保护作用太小,它综合了25.899%的信息,为第二贡献因子,可命名为外部环境对消费者维权影响因子;因子3在消费者不主动索取发票、消费者贪小便宜,它综合了13.963%的信息,为第三贡献因子,命名为消费者自身影响因子。

3调查结论和建议

3.1结论

3.1.1电商平台自身的规范化运营能大大促进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电商平台自身的规范化运营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商品质量与价格的保障;(2)支付安全保障;(3)售后服务的有效处理。现如今电商平台的门槛普遍较低,这对于消费者来说却意味着更多的潜在消费危机。电商平台机制中的鱼龙混杂和自身固定的规范体系的不完善,使得消费者的权益蒙受损失。3.1.2消费者权益保护程度与政府的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程度有关调查分析结果显示,消费者权益保护程度与政府的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程度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但就目前我国已出台的相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看,关于电子商务消费者的具体相关立法条文较少,这确实给消费者权益维护增加了很多不确定性。3.1.3消费者防范意识与维权意识的提升能促进商家及平台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从消费者常用的维权方式和对于商家的一系列价格战的反映来看,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并没有那么显著。消费者维权意识可以促使自身以更高的要求去选择商家,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商家自觉增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意识。因此,消费者防范意识与维权意识的提升,对于促进商家及平台加强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有重大意义。

3.2建议

3.2.1基于消费者自身的建议(1)提高维权意识。我们可以在购买商品之前尽量明确相关消费者维权法律法规,确保在出现问题时有理可依;同时也要在网络购物的过程中为保障自身权益而做好防范,例如要求商家开具发票,以作为权益保障的重要依据,同时保证自身信息安全。(2)避免贪小失大。作为消费者,我们应当先从自身出发,约束好自身行为,不为商家让出的小利所动摇,积极严格地抵制任何假冒伪劣商品,切实以维护自身权益为考量标准去选择商家,促使电商平台中商家对消费者自身权益的更多保障得以实现。此外,对于存在问题的电商个户,我们应该知情举报,共同解决劣质电商服务的问题。3.2.2基于电商平台的建议(1)提高电商准入门槛。现如今的电商平台门槛尚存在一定程度的低端性,使得整个电商行业出现一种非规范化的服务模式,严重损害了消费者权益。因而,在进入电商平台时需进行认证许可能够作为一个可控环节,有效避免消费者权益受损。在一定范围内提高其准入门槛,大力治理电商中鱼龙混杂的局面,从而利于维护消费者权益。(2)对产品进行定期抽检。目前的电商如淘宝、京东等,大多数平台并未对在线商家所售商品进行定期的质量检查等,这使得不诚信商家常以次充好、虚高标价,通过一系列不正当手段压榨消费者。鉴于此,对商品的定期抽检可以有效改善此类状况,从而达到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目的。(3)出台鼓励政策,积极打压幕后操作。目前网络刷单现象普遍,一些商家通过不法手段提升商品销量,误导消费者购买从而变相侵害消费者权益。对此电商平台可以出台相关规定政策,鼓励消费群体举报存在刷单行为的商家,从而共同解决商家通过不法手段改变销售量的问题。(4)第三方平台制度的完善。就目前来说,我国电商并没有一个完善的第三方平台去帮助解决在网络购物中存在的消费者侵权问题,主要原因是由于其存在安全隐患,同时责任制不明确和所需成本较大,以及第三方处理不及时。第三方维权完善安全措施,明确制度等有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3.2.3基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建议(1)网络诈骗方面。建议在网络购物环节出台相关立法保障,使得消费者在明确法律的基础上有法可循。针对其购物过程的不确定性,可出台相关条文如商家必须为消费者开发票等硬性要求以此来作为保障个人权益保护的根据。(2)售后服务。针对售后服务这方面,由于实体购物与网上购物之间的巨大差异,可要求商家在保证自身体系正常运营的情况下,严格按照本电商平台统一规范化的售后服务模式为消费者提供较为完善的售后服务。(3)电商价格战。对于“双十一”期间的商家先虚高标价然后再打折促销的行为应从法律角度给出一个合理的解释,这与商家诚信经营和长远利益密切相关,若此处有相关立法,消费者可以在法律的保障下放心购买,自身权益也得到充分保障。(4)个人信息安全。由于网络中个人信息的暴露性,使得消费者无时无刻不处于一种信息泄露的危机之中。对于商家私自将消费者个人信息转交给第三方的现象,法律方面也应当制定相关条例去限制不法商家的侵权行为,只有立法得到完善,消费者个人权益才能得到充分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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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月.浅谈网购下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途径[J].才智,2013(10).

[3]李苹绣.“双十一”现象形成原因及所在问题探析[J].中国商贸,201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