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减工作实施办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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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减工作实施办法

双减工作实施办法范文1

根据全市减排面临的形势,2009年主要污染物减排的工作思路是:上大压小、扶优汰劣,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加快推进科技进步,强化全社会的减排意识,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通过合理的产业布局,既促进经济平稳发展,又促使企业能够从长远考虑,加大治污资金的投入,提高治污水平,促进污染减排。

一、减排目标任务

(一)化学需氧量(COD)减排目标。根据《*市“*”主要水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2009年削减量要达到1480吨,比2*年下降0.5%。其中:*县300吨,荔城区280吨,城厢区280吨,涵江区280吨,秀屿区140吨。

(二)二氧化硫(SO2)减排目标。根据《*省“*”二氧化硫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2009年削减量要达到8000吨,比2*年下降8%。

二、减排工作措施

(一)结构减排

1.COD结构减排关停项目。关停能耗高、污染重、效益低的小企业8家,力争实现COD削减量约503吨(具体见附件3)。

责任单位为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SO2结构减排关停项目。大力实施小锅炉淘汰、改造,推行集中供热、集中治理、降耗减污,关停排放非电SO2的小企业(锅炉)9家,力争实现SO2削减量约233吨(具体见附件4)。

责任单位为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3.积极推广清洁能源。加快实施LNG总体项目,按计划投运燃气电厂,争取第二台机组早日投产,借助四月份LNG站线对外供气的有利时机,积极推进城区工业、民用整体煤改气;充分利用相对丰富的水、风能资源,加快*抽水蓄能电厂、石城石井风力发电场建设,大力发展清洁能源,减少煤炭消耗量。

责任单位为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及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工程减排

1.COD减排工程治理项目

(1)加大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新(扩、改)建污水处理厂5座,完善1座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力争实现生活COD削减量约1000吨(具体见附件1)。其中:*县污水处理厂应于2009年9月份建成投运,计划削减170吨;荔城区、秀屿区污水处理厂应于2009年10月份建成投运,荔城区污水处理厂计划削减180吨,秀屿区污水处理厂计划削减120吨;普罗达克森(*)水处理有限公司(即原*市闽中污水处理厂)要加强管理,完善设施,确保稳定达标排放,计划削减530吨,扩建的二期工程一组应于2009年底建成投运,二组应于年底建成主体工程,2010年6月份投运;*经济开发区、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建设应于2009年底前基本建成投运;城厢区要完成华林、太湖、东海工业园区至污水处理厂污水连接管建设约15公里,2009年底要具备1.1万吨/日的污水收集量;涵江区要完成污水主干管建设约20公里,确保城区2009年底具有6万吨/日的污水收集量。

责任单位为市建设局及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大力推进工业废水深度治理。实施工业COD治理减排项目7个,力争实现工业COD削减量约106吨(具体见附件2)。督促相关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减少污染物排放量。

责任单位为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3)严格实施工业开发区污水集中处理。涵江高新技术园区要进一步加大配套管网建设,将经预处理合格的工业废水及全部生活污水通过市政管网排入闽中污水处理厂处理;华林工业园区应尽快完成园区—荔园路污水管道建设,确保园区内的污水通过荔园路污水管道进入污水处理厂;太湖、东海工业集中地要结合地区实际,抓紧配套管网及输送管、提升泵站建设,将污水就近排入秀屿木材加工区及*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

责任单位为市建设局及各县、区政府。

2.SO2工程治理项目

*太平洋电力有限公司烟气脱硫工程应于2009年5月份建成投运,争取减排7500吨,英博雪津啤酒有限公司锅炉烟气脱硫工程应于2009年4月份投运,争取减排400吨,*佳通轮胎有限公司要加强脱硫设施运行管理,投足脱硫剂,燃烧低硫煤,确保稳定达标排放,节能降耗,争取减排370吨。*市荣兴机械有限公司和涵江医院实施锅炉煤改电改造,分别减排21吨和6吨。

规范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太平洋电力有限公司、英博雪津啤酒有限公司、*佳通轮胎有限公司三家企业要切实加强脱硫设施的运行管理和维护,按规定添加脱硫剂,自觉使用低硫煤;要完善生产运行档案台帐,记录发电(供热)机组、脱硫设施、在线监控等主要设备的运行和维护;要配套完善脱硫DCS控制系统,*太平洋电力有限公司DCS相关历史数据要保存12个月以上,并按月打印部分参数历史趋势曲线存档,打印的参数为增压风机电流、机组负荷、进口烟气SO2浓度、出口烟气SO2浓度、烟气量等。

责任单位为市环保局、涵江区政府。

(三)监管减排

1.继续加强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安装和联网的工作力度。年底前要完成所有省控重点排污单位在线监控仪器的安装和联网。列入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计划的排污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并配合做好联网工作。在线监控设备需要维修、停用、拆除或者更换的,应事先报环保部门同意。对不按要求安装和联网或者擅自拆除、闲置在线监控设备的企业,予以通报,责令改正,并依法查处。

2.强化污染源在线监控的跟踪管理。对已安装并联网的污染源,各级环保部门要继续配备专门力量紧密跟踪,实时监督企业排污情况,做到每日一监控、每周一分析、每月一汇总、每季一通报,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责成企业整改到位。

3.全面开展污染治理设施核查督查工作。认真执行国家环保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文件精神,对已建污染减排设施的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治理情况进行督查,督促其确保治理设施稳定运行、达标排放;对年度减排项目进行全面核查督查,切实推动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围绕污染减排工作,扎实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加大环境执法监察力度。

4.严格排污许可证核发的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企业排污总量控制台帐,实行动态管理,加大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力度,重点加强许可证核发后的监督管理。根据污染减排和促进企业生产技术、工艺优化的需要,重新全面调整、核定各排污单位排放量,督促所有排污单位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依法治理、处置污染物,对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的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5.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和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在生产和管理的全过程控制污染。按照*省经贸委、*省环保局印发的《*省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试行)要求,遵循“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循环经济运行原则,对“双超”(超浓度标准、超总量指标)、“双有”(使用和排放有害、有毒物质)企业实施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大力推动发展循环经济,切实加强循环经济的学习研究和宣传造势,采取综合有效措施,建立长效机制,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

(四)政策减排

1.严格实行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运营费同处理效果挂钩政策。根据《*省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标准》的有关规定,对污水处理厂出水COD处理合格率符合要求的,按照规定及时支付污水处理运营费用;对出水COD处理合格率不符合要求的,每下降一个百分点扣减当月污水处理运营费用2%。连续三个月出水COD处理合格率不符合要求的,责成城市污水处理厂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收回运营主体的特许经营权。

2.严格实行未完成减排任务的限批政策。对不按计划完成污水处理厂建设或管网配套年度任务的县(区)、(管委会),暂停当地排放废水污染物的新扩建工业项目、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设的除污水垃圾产业化项目外的城建项目的立项、用地、环评审批;暂停当地创建环保模范城市、文明城市、卫生城市、园林城市等的评比;市效能办对当地政府予以效能告诫、约谈。开发区(工业园区)未按时建成投运污水集中治理设施或未将污水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治理的,各级国土资源、环保部门暂停其区内新建、扩建产生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用地、环评审批。

3.严格新建项目源头把关。新上项目新增的污染物排放量必须在区域内通过对原已审批项目的治理实现统筹平衡,对不符合总量减排要求的项目不予批准环评文件,督促企业采取先进技术工艺,节能减排。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工艺技术先进、低耗少污的建设项目以及以改善环境和节约资源为主要内容、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项目,要尽量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审批效率,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五)责任减排

1.强化各级政府减排第一责任人责任。各级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减排工作负总责,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建立强有力的项目推进和调度机制,定期召开减排会议,解决实际困难,研究减排举措,加大减排资金投入,健全工作责任制,协调、督促、推进减排工作。要认真实施《*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办法》,建立健全严格的减排工作责任追究制,对工作不落实,减排任务没有按时完成的地方政府要严肃追究责任,同时将有关考核情况报送组织部门。

2.强化企业减排主体责任。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目标责任,强化管理措施,自觉进行污染减排,通过减排提高企业的生产经营水平,增强综合竞争力。要自觉主动筹措资金,确保按规定时限完成减排项目。每月要向环保部门报告减排项目进展情况,接受环保部门监督。对未按期完成减排任务的排污企业,要予以公开通报,限期整改,停止审批其新建、扩建项目环评文件,强制实行清洁生产审核,防止“限而不治、关而不停、拖而不管”的现象。

3.强化相关部门齐抓共管责任。各部门要按照各自分工,共同推进减排工作的开展。要充分发挥减排联席会议的作用,加强沟通配合,协调联动,强化经常性监督检查,进展情况互相通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重大事项共同研究,形成环环相扣、和谐通畅的工作氛围,确保减排政策落到实处、减排项目全面推进、减排成效充分展现。

三、工作机制

(一)健全上下联动机制。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根据全市减排工作总体计划,制定实施本辖区年度减排计划并报市环保局备案。要加大减排项目推进力度,市里重点抓对减排有根本性作用的大项目以及区域性的治理项目,中、小项目由县、区分级抓,形成上下联动、良性互动的减排项目推进格局。

(二)强化减排项目调度机制。排污企业每月4日前要向所在县、区环保局报告减排项目进展情况,各县、区环保局每月6日前要汇总本辖区重点污染源和年度减排项目进展情况并上报市环保局备案。

双减工作实施办法范文2

关键词:转产转业 渔民 政策建议

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资源丰富,在陆地资源被大规模开发利用的今天,资源、环境、人口之间矛盾逐步激化,而海洋以其丰富的资源和开发潜力向我们展示了广阔的前景,成为我们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地。但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我国的近海捕捞强度不断增加,海洋资源不断衰竭,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沿海人民的生活和稳定,尤其是中日、中韩和中越北部湾协定的相继实施,使本来就十分严峻的局面雪上加霜。

为此,我国政府从维护海洋资源的可持续角度出发,同时借鉴国外先进的渔业管理经验与政策,我国渔业行政管理部门于2001年开始实行沿海捕捞渔民的转产转业政策,至今取得了不错的效果,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1.沿海渔民转产转业的政策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渔业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自1990年以来,水产品总产量已连续10多年居世界首位,是名副其实的世界渔业大国,但是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造船和捕鱼技术的不断成熟,捕捞强度的加大使得海洋资源枯竭。现在一艘普通的钢质渔轮的生产水平相当于三艘中小型帆船,而劳动力的使用数量却比帆船节约了30%。

进入20世纪以后,工业化不断加快,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也如火如荼,大量沿海滩涂被占用,港口建设,海上漏油事件的频发,城市生活污水和工业污水的大量排放对鱼类的生活环境造成破坏性影响,海洋生态系统遭到破坏,鱼类的繁殖能力下降,加剧了渔业资源的衰退。

特别是随着《中日渔业协定》、《中韩渔业协定》和《中越北部湾渔业协定》的签署和相继生效,我国传统的渔场面积被压缩,大批渔船被迫撤出,据统计,中日、中韩渔业协定生效,我国东部各省(市)约有2.5万艘渔船从日韩的对马、济州、大小黑山岛等传统作业渔场撤出,据浙江省统计,仅中韩渔业协定就有超过一万余艘渔船转产,约3万捕捞劳动力下岗待业,波及近10万渔民的生活问题。

鉴于此,从2002年以来,国家陆续出台了扶持渔民转产转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如报废渔船补助,转产转业项目补助,转产转业渔民技能培训补贴等。

2.政策实施的困难

政策对于社会经济的作用具有统领的作用,所以对于渔业双转政策的研究有助于我们更好的发展渔业经济。尽管政府以前所未有的决心和努力对渔民实行转产转业,希望渔民提高收入、渔业走出困难, 然而实际效果与预期相差甚远, 而且又有新的问题出现, 如渔民转产后返流捕捞现象普遍;又如渔民退出捕捞而非渔劳力进入捕捞有逐年增加之势, 削弱双转成果;尤其是近几年随着海洋开发的推进,临港产业得到快速发展, 大量海域被征用、填没等, 对传统的沿岸渔业生产造成极大冲击, 渔民失业或潜在失业增加, 渔民权益保障问题日益凸显。[1]通过实地考察与分析,我们发现影响双转政策实施的因素主要有:

2.1双转政策涉及的渔民规模大且素质不高

虽然随着捕捞强度和渔业资源之间的矛盾越来越激烈,让大部分渔船和渔民从捕捞大军中退出是历史潮流,但是我国的转产转业政策是由于中日、中韩协定而被迫集体退出捕捞业的,我们把这种称为突发性转产,而发达国家是在市场机制下,受利益的驱动而进行的常规性转产。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渔民转产问题来得比较突然,突如其来的协定使我们措手不及,大量待转渔民使得我们不得不尽快制定政策,也使得双转工作一时难以开展。

从2002年起,我国对沿海渔民实行转产转业政策,力争5年内减船3万艘,约30万渔民实现转产转业,其规模之大,人数之多是其他国家不可比拟的。此外,渔民相对来说,接受的教育比较少,文化素质不高,缺乏转业的职业技术,造成就业困难,渔区渔民的社会养老保险体制滞后等等也给双转工作带来许多困难。

2.2渔民转产转业的沉淀成本过高,政府扶持资金少

经济学知识告诉我们所谓沉淀成本是指即使厂商不再进行生产也不能收回的成本。[2]为了方便分析,我们假定所有的固定成本都是沉淀成本。那么对于一个人是否要进入或退出某种行业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当沉淀成本大于平均成本时,他就可以持续生产;另一种是当沉淀成本小于平均可变成本时,他就会选择退出这一行业。

实际上确切的说当厂商的收益在平均可变成本与平均成本之间时,即使会出现一些损失,他也会继续生产,因为如果停止生产,他就蒙受更大的损失。

对于渔民来说,渔船是渔民的基本生产资料,也就是投入生产的固定成本,根据政治经济学知识我们得知固定成本是通过工人的劳动一部分一部分的转移到新产品中去的,再通过出售从而得到弥补,也就是回收成本,它不能一次性收回。对于渔船这样的高价值产品更是这样,动辄几十、上百万,回收周期更是需要很长的时间。另外,渔船的专用性很强,几乎不能用作别的用途,因此,它的二手市场的作用也非常有限。

所以,淘汰旧渔船和转产转业对渔民来说成本比较高,难以承受。渔船越大,投资成本就越高。拥有大渔船的渔民一般靠借款,加上利息成本,退出捕捞业经济损失很大,虽然从国家到地方各级政府都给一定补助,但是政府的资金补助对于已经债台高筑的渔民仍是杯水车薪。

2.3政策宣传不到位,完善政策实施的手段

任何一项政策要想达到良好的政策实施效果,除了科学的制定政策目标,进行可行性的政策分析,监督政策实施的过程外,还要有良好的政策宣传手段。渔例如一些基层的工作人员对工作并不负责,仅仅下发给各渔村干部,也不深入渔民做思想工作,使得政策流于形式,渔民们也只知道有此政策,对其内容却知之甚少,甚至曲解政策,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对此,我主要从三个方面来加以说明,希望能提高政策的实施效果:

①宣传教育

沿海渔民转产转业政策是新的历史时期,我国渔业结构调整和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战略举措,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在具体的落实过程中,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先进的媒体传播技术加强对渔民的宣传教育,使他们深刻认识到现在的形式。理解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这样才能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取得他们对政策的拥护;

②强制手段

执法机关作为国家的强制机关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尤其是在利益的诱惑下要分清是非,对于一些年老失修的渔船和无证船舶要坚决的查处,依法办理,同时也要加强自身的思想素质,杜绝寻租行为,认真履行国家的相关政策方针;

③利益诱导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起来的今天,双转政策的实施除了国家要进行干预与指导外,更要利用好市场的调节作用。国家在促进渔民转产转业的时候要配置以其他的辅助措施,引导渔民自己退出海洋捕捞业,例如建立渔民的社会保障体制,加强就业指导,对转产转业的渔民给以生活部贴等等;同时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建立良好的政策实施环境,利用市场机制,促进竞争,优胜劣汰,使渔民自主择业,自己选择退出方式,从而促进渔业的可持续发展。

2.4双转政策的补助对象不明确

国家实施渔民转产转业政策的对象是渔民,所以对于渔民这个概念我们必须首先明确。虽然任何公民,商业机构以及外国人和公司都可以在我国从事渔业捕捞,但我国的渔民转产转业政策的对象应该是传统意义上渔民。

根据我自己的理解我认为所谓的专业渔民是世代生活在渔村且一直以捕鱼为生的才是渔民,至于原“非专业渔民”的人员成为渔民家庭的成员(入赘女婿等)而下海捕鱼的,这些可以由当地渔民协会视具体情况, 制定出符合本地实际的渔民入会条件来确定。[3]另外,对于“船老大”和“渔工”也要区别对待,都要顾及,例如在渔船报废项目上,根据农业部和财政部的文件规定,渔船报废专项补助的对象是渔船的所有人,即该船的股东,而没有考虑在渔船上的雇工,可见,现行的渔船报废补助政策仅仅注重渔船的产权,却忽视了渔民的渔业权。[4]

3.完善我国渔民转产转业的政策建议

任何一项政策从它的提出、实施到产出,都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我们要正视其中的不足之处,随着时间的发展来不断修改、完善它。

3.1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制定科学的总体规划和实施办法

渔民作为社会上的弱势群体和农民还不一样,农民还有土地可耕种,而渔民只能依靠海洋生活,没有任何的生活保障,更何况在渔业资源日渐衰竭的今天,渔民的生活更是苦不堪言。我们必须从全局的高度予以重视。同时,在具体实施的过程当中,要根据沿海各地的具体情况的不同,因地制宜,而不能一刀切,忽视现实的因素,做到分类指导,合理布局,做到减船、转产转业、保护恢复资源并重。

3.2加大对转产转业渔民的政策扶持力度

①要落实转产转业的各项补助资金,例如对渔船的报废拆解的补助,对渔业税费减免的资金

②加强对渔民培训补助政策。通过农业部渔民转产转业培训专项资金及地方培训补助政策的实施,帮助受训渔民掌握一技之长和提高就业能力

③实行渔民税费减免政策。在沿海各地取缔违规涉鱼收费,在办证、纳税方便,给予优惠和减免;四是对从事海水养殖的渔民给予技术指导和支持。

3.3积极发展旅游业和休闲渔业

现代渔业发达国家的经验告诉我们面对海洋资源的衰竭,必须调整渔业发展经济结构,大力发展二、三产业,培植龙头企业,开发具有高附加值的海产品,同时加大滨海资源的开发,促进渔民的增收、转型,从传统的以打渔为生的渔民变成真正的“上班族”,这样才能更好的吸纳更多的转业渔民,促进可持续发展。

3.4完善法律制度,创造良好的政策实施环境

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渔业船舶报废暂行规定》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坚决依法办案,处理“三无”和“三证不齐”渔船,同时针对我国渔业资源的特点,进行渔业权的法律制度的研究,建立一项符合我国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渔业权制度。

3.5落实渔业权保障渔民权益,建立渔民养老保险制度

目前我国在城市已经有了医疗、养老、就业等保险制度,农村也已经开始着手建立养老保险制度,而渔业是一个高投入、高风险的工作,渔民,特别是老年渔民,病残渔民等弱势群体还没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建立渔民养老保险制度已成为广大渔民最迫切的要求。只有渔民的医疗卫生、就业、养老等问题得到根本的解决,渔民转产转业政策才会得到根本的落实。

参考文献:

[1]刘舜斌.制度、国情、政策与渔业问题[J].海洋渔业.

[2][美]约瑟夫·E·斯蒂格利茨 卡尔·E·沃尔什.经济学(上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M].1996:161

[3]刘舜斌.渔业权研究II[J].中国渔业经济,2009,1(27).

[4]韩立民.渔业经济前沿问题探索.海洋出版社[M].2007:143.

双减工作实施办法范文3

无痰干咳:无痰干咳可应用中枢性止咳药。中枢性止咳药是一类特殊药品,有严格的适应证,只适用于剧烈的无痰干咳。它虽然对咳嗽有立竿见影的效果,但对咳嗽中枢会产生较强的抑制作用,服用一段时间后还会成瘾,所以不可擅自服用,必须有医生处方,并且只能少量短时间使用。老年人、孕妇、小儿都应避免服用中枢性止咳药。

多痰咳嗽:多痰或痰液黏稠的患者要选择祛痰或化痰的止咳药。痰液潴留在体内,不仅会使呼吸道致病原生长繁殖,导致炎症的恶化,还会阻塞支气管,发生缺氧、呼吸困难等情况。中枢性镇咳药可因抑制咳嗽反射而引起痰液阻塞,加重病情,甚至发生窒息。即使选择祛痰或化痰的止咳药,也要根据痰液的性质选用。

痰液为灰白色黏痰时,除治疗原发病外,可选用复方甘草合剂,成人每次10毫升,每日3次,小儿酌减。该药有止咳、化痰的功效。也可加用盐酸溴己新(必嗽平),但有恶心、胃部不适感,胃溃疡患者应慎用。中药止咳祛痰制剂有蜜炼川贝枇杷膏等,每次10毫升,每日3次,但因含糖量较高,糖尿病患者禁用。

痰液稠厚难以咳出,上述化痰药无效时,可选用痰易净,该药可使痰中黏蛋白分解,从而使痰液变得稀薄,易于咳出。该药为喷雾型,10%的溶液,成人每次1~3毫升,每日2次,儿童则应在医生指导下做气管注入。它的不良反应有恶心、呕吐、支气管痉挛,故支气管哮喘患者禁用。另一种止咳药吉诺通。这两种药物除了能使痰液变稀外,还能促进纤毛运动及保护支气管黏膜,是目前理想的祛痰药。

痰液为黄色或绿色脓液时,说明伴有感染,故除选用止咳化痰药外,尚需服用抗生素。有条件者需要到医院就诊,并送痰培养检查。痰培养阳性者再按药物敏感试验的结果选择抗生素治疗,痰培养阴性者则根据平常所用药物的有效性,选用抗生素抗感染。同时应加强引流,如拍背等。

家庭用药提倡“套餐式”

徐济民

在家庭里用药,一般是患者根据门诊处方或医嘱,从包装好的药瓶(盒)中取出药物,自行服用。不少人同时患几种病,常常会拿到几个医生开出的药物,总数可达5~10种之多。这么多的药物要求患者准确无误地应用,也的确是件不太容易的事情。因此,需要有专职保健医生、社区医生、老年病医生帮助指导,将患者所需药物预先分为2~4份,每份包括几种药物,犹如一份“套餐”,患者可定时按“餐次”服用。例如两次(上午、下午,或清晨、晚上临睡前)、三次(早、午、傍晚)、四次(早、午、晚、夜)。

这种给药方式的优点首先是避免遗忘,防止漏服、误服,以保证每天都能准确无误地完成预定的用药方案。专业术语称作服药的依从性。依从率越高,则药物的疗效越好。

套餐式给药还能优化给药时间和药物的合理搭配,达到增效减毒的目的。具体实施办法是,首先由一位医生综合各科各位医生所开列的药物,按主次缓急制定出个体化的治疗计划和现阶段的治疗方案。其次,确定近1~2周的每餐药物及剂量,并提前分装好(目前有市售的专用给药盒),注明餐次和用药时间,备用。另外,患者还必须阅读药物说明书,接受医生的口头和书面咨询指导。患者应填写好用药日记,记录好用药反应及病情变化情况,以便及时修改方案和套餐。

双减工作实施办法范文4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三章  土地的利用和保护 

    第四章  国家建设用地

    第五章  乡(镇)村建设用地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的实施,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坚持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国有土地有偿使用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土地。

第四条  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和本实施办法,管好用好土地,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

第五条  本省县级以上各级土地管理局是同级人民政府或行政公署统一管理土地的职能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和城乡地政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镇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的农、林、牧、渔场和水利管理单位应配备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土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厂矿根据需要也可以配备土地管理人员,接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对土地管理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七条  下列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一)依法确定的国有土地,包括湖泊、草洲、荒山、林地,以及河流岸线、滩涂等。

(二)国家划拨和征用给机关、部队、学校和国营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土地。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借给、承包、转让或出让等形式批准给集体或个人经营使用的国有土地。

第八条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均属集体所有。其中原以生产队为核算单位的,归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由村民小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原以大队为核算单位的,归村民委员会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原公社、生产大队兴办的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用地,分别归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或村民委员会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的权限对土地权属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

跨行政区域的单位的土地权属,经上级人民政府核定,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颁发证书。

地界不清、地权不明的荒地、山地、林地、草地、水域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有利于生产、生活和便于管理的原则,确认其所有权。

依法确认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  依法改变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或改变使用性质的,必须按照审批权限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更换证书。

城乡任何单位或个人出卖和转让房屋,应同时办理转移土地使用权手续。

在城市规划区内用地新建、扩建、改建、续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铺设道路或管线的,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后,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审批划拨用地手续。

第十一条  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有争议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本着分级负责、就地解决的原则处理。跨县市、跨地市的,由当地双方政府协商解决,解决不了的,由上级人民政府仲裁。

当事人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仲裁通知之日起30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争议解决以前,争议双方应维持现状。任何一方不得抢占土地,改变土地现状,破坏土地上的附着物。

第三章  土地的利用和保护

    第十二条  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建立土地登记、统计、监测和地籍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统计。

第十三条  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应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林、牧、渔场和水利管理单位以及需要制订本单位土地利用规划的县级以上厂矿,应根据当地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订好本单位的土地利用规划。

城市规划用地应当依法批准,不得擅自扩大或改动。

第十四条  一切建设用地,凡有荒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凡有劣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良田、菜地、园地、精养鱼塘以及名、特、优农产品基地等土地。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除防洪抢险和兴修大型圩堤工程外,应负责采取整治措施使之恢复生产条件。

第十六条  严格控制在耕地上建房、葬坟、开矿、烧砖瓦和取土打坯。不准变相将耕地改成非农业用地。

农村建房,应当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荒山、荒坡,并提倡建楼房。

第十七条  使用国有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收回用地单位土地的全部或部分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

(一)用地单位已经撤销、迁移或缩小规模的。

(二)经批准征用的土地,自批准之日起连续两年未使用,或虽申请延期使用,但未批准的(不包括水库消落区)。

(三)不按批准用途使用的。

(四)经有关部门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仓库、矿场等使用的土地。

(五)利用不当,土地遭受严重破坏或有意荒芜土地的。

对收回的国有土地,可有偿划拨给符合用地条件的单位使用。耕地也可租给或借给集体经济组织耕种,国家再使用时,只支付青苗费,不再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第十八条  合理开发和利用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沙滩用于农、林、牧、副、渔业生产的,30亩以下由乡级人民政府批准,30亩以上的必须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合理开发和利用国有荒山、荒地、沙滩用于农、林、牧、副、渔业生产的,按《土地管理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批准。

第四章  国家建设用地

    第十九条  已列入国家和省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或者按照国家建设程序经过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建设单位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建设程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申请批准后,按选址定点、有关方面协议、核定面积的程序,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和颁发土地使用证。

土地管理部门审查用地申请必须从严。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中长期计划和年度建设占用耕地计划总指标,只能节约,不得突破。

第二十条  征用土地审批权限

    (一)征用设区的市近郊蔬菜保护区的菜地、精养鱼塘和省确定的名、特、优农产品基地的耕地以及风景名胜区的土地,由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征用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市镇近郊蔬菜保护区内的菜地、精养鱼塘由同级人民政府审查,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批准,3亩以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征用耕地、园地3亩以下,鱼塘、水生地、林地5亩以下,其它土地10亩以下,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征用耕地、园地3亩至5亩,鱼塘、水生地、林地5亩至10亩,其它土地10亩至15亩,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审查,报地区行政公署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征用耕地、园地5亩以上,鱼塘、水生地、林地10亩以上,其它土地15亩以上,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审查,经地区行政公署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征用耕地、园地1000亩以上,其它土地2000亩以上,报国务院批准。

(四)征用设区的市规划区以内的土地,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按照县级人民政府的审批权限审批,超过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权限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五)国营农场、垦殖场、林场、牧场、渔场等生产单位进行基本建设,需要本场耕地、园地、林地和其它土地的,要经过主管部门同意,按本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六)平均每人耕地不足2分的村民小组,一般不再征用其土地。因国家建设特殊需要征用时,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国家征用土地,用地单位必须付给被征地单位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的补偿费按《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执行,征用其它土地的补偿标准为:

(一)征用设区的市郊区的菜地、精养鱼塘,支付年产值的4至6倍。

(二)征用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市镇郊区的菜地、精养鱼塘,支付年产值的3至5倍。

(三)征用园地、鱼塘、水生地、林地、牧场、柴草山,支付其有收益土地年产值的3至4倍。

(四)征用城镇集体所有的空宅基地,比照耕地年产值2倍计价,征用农村的宅基地,按耕地的年产值计价。

第二十二条  国家征用土地,用地单位必须付给被征地单位安置补助费。其标准为:

(一)征用耕地,以被征地前农业人口与耕地面积(包括自留地)的比例计付。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平均每人耕地2亩以上,每亩安置补助费为年产值的2至3倍;平均每人1亩以上,每亩安置补助费为年产值的3至4倍;平均每人1亩以下5分以上为年产值的5至6倍;平均每人5分以下为年产值的7至8倍;平均每人3分以下,每亩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年产值10倍。

(二)征用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市镇的商品性菜地、精养鱼塘,每亩安置补助费不得超过年产值的10倍。征用其它地方郊区的菜地、精养鱼塘,不得超过8倍。

(三)征用园地、鱼塘、水生地、林地、牧场等,每亩安置补助费,为其收益的年产值的2至3倍。

第二十三条  国家征用土地,用地单位必须按照下列情况付给被征地单位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一)被征土地上的青苗按实际损失补偿,房屋、树木等附着物可以作价赔偿,也可以另行修建和栽种,在协商征地方案时抢种的树木和抢建的设施,一律不予补偿。

(二)凡在城市规划区需要拆迁旧房搞建设的,对地面原有建筑物要根据新旧程度、使用年限、建筑结构分等定价,最高不得超过国家新房屋的造价标准。

第二十四条  使用属于国营垦殖场、农场、林场、牧场、渔场等生产单位有收益的耕地、林地、菜地、鱼塘、园地、柴草山等国有土地,应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各种补偿标准给予适当补偿,地处城市郊区的补偿费可以适当提高。

第二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土地管理法》和本实施办法的要求,制定各种地类的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包括精养鱼塘的工程设施)的具体标准,报地区行政公署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土地管理局备案。

国家兴建公路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用土地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按照本实施办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后,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对平均每人耕地在2分以下的及近郊插花地的农民,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和不得超过年产值的20倍。

第二十七条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属于个人的付给个人,属于集体的付给集体。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归被征地单位所有,由被征地单位集中管理,列专户储存,县级或乡级人民政府监督指导使用。由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不得分给个人、移作他用或平调。

第二十八条  征用计税的耕地,相应减免被征地单位的农业税。其被减免的农业税按用地单位的隶属关系,分别由各级财政部门调整解决。被征地单位如涉及粮食合同定购任务的调减或粮食销售指标的增加,也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各级粮食部门调剂解决。因兴修小型水利而占用计税耕地,不减农业税和粮食定购任务,谁受益,谁负担。

中央企业征用土地,被征地单位农业税的减免和粮食购销任务的增减由省人民政府解决。

第二十九条  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或不能就业的生活出路问题,按《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安置办法解决。

村民小组的耕地全部被征用的,农业户口可以转为非农业户口;平均每人耕地3分以下(含3分)的,农业户口可按比例转为非农业户口。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须经设区的市或县级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原有的集体所有的财产和所得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在县级或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用于被征地单位组织生产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不得私分。

第三十条  单位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需要征用菜地、精养鱼塘的,都必须向县级人民政府交纳菜地、精养鱼塘开发基金。菜地、精养鱼塘开发基金统一由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收取,专款专用,谁开发、谁使用。在本行政区域内无垦复余地的,可由上级人民政府安排用于它处开发。

菜地和精养鱼塘开发基金每亩收费标准:

(一)南昌市1.2万元至1.5万元;

(二)其他设区的市和赣州市8000元至1.2万元;

(三)其他市5000元至8000元;

(四)县3000元至5000元。

菜地和精养鱼塘开发基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  确因建设需要,增加临时用地的(一般不超过3年),由建设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临时用地数量和期限申请,经批准后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并按该地年产值逐年给予补偿,使用期满,恢复土地生产条件,及时归还。超过30亩的临时用地,需经省土地管理局批准。

第三十二条  抢险或紧急军事行动等特殊情况需要用地,可以先行使用,同时报告设区的市或县级人民政府。如需长期使用,则按规定补办征地手续。

第五章  乡(镇)村建设用地

    第三十三条  农村非农业建设和个人建房用地,一律实行申请、发证制度,由县级人民政府发给土地使用证。

第三十四条  乡(镇)村建设应按照合理布局、节约用地、因地制宜、讲究实效、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制定规划。

第三十五条  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建设用地的审批权限办理,未经批准,不得用地。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的建设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乡(镇)村企业建设按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规定用地标准,由省土地管理局会同省乡镇企业管理局提出用地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乡(镇)村建设用地经批准后,不得随意改变用途、非法转让和荒废。

第三十六条  乡(镇)村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可略低于国家建设征地规定的标准。要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具体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农村专业户兴办企业需使用集体土地的,除村内空闲地、宅基地可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外,须由个人提出申请,与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签订协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使用土地的协议年限已满要求续订协议的,可参考原协议重新签订。生产经营一旦停止,须限期将土地归还集体。

第三十八条  乡(镇)村的小集镇和农贸市场的建设,必须严格按已批准的集镇规划实施,注重实效。所需用地,根据批准文件,由当地政府指定的承办单位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

第三十九条  兴修水利、修建道路等,要制定规划,控制规模,占用非耕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占用耕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权限批准。

第四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非农业建设用地指标,逐村逐镇制定年度建房用地总控制指标,使个人建房一律纳入计划安排,分批进行。

个人建房,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般不准占用耕地,不得突破本村镇的年度建房用地指标。

第四十一条  农村居民因建房需要申请宅基地,使用非耕地的须经所在村民小组群众同意,村委会审查,报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使用耕地的,须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建住宅的,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执行。凡在城镇有正式户口,住房确有困难的居民,可以在城镇申请宅基地。

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职工和军人,回乡定居的海外侨胞、港澳台胞、外籍华人及其眷属等需要申请宅基地,应按前两款规定及时办理,给予方便。

出卖、出租住房者不准再在当地申请宅基地。

第四十二条  居民迁居拆除房屋后腾出的宅基地,须限期退回集体。经过批准划拨的宅基地,一年不使用,二年不建成的,应限期退回。

第四十三条  严格控制建房用地面积,人均住房面积已超过当地规定标准的,不得申请占地建房。

无房或缺房农业户建房,占用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每户控制在130至180平方米;占用耕地的每户控制在100至130平方米;占用荒山荒坡的,可适当放宽。凡地少人多的地方,建房用地必须严格控制,标准就低不就高。

乡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占用非耕地建房,每户控制在70至90平方米;占用耕地的,不得超过70平方米。

回乡落户的离休干部,回乡定居的海外侨胞、港澳台胞、外籍华人等建房需超过前两款规定的建房面积标准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四条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园地建房,必须按年产值的2至5倍向集体支付土地补偿费。

农村专业户兴办企业用地,应向被用地单位交纳土地使用费,其收费标准和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本着鼓励和扶持农村专业户企业发展的精神另行规定。

农村小集镇、道路、水利等建设使用非受益集体土地,由建设单位给予适当的土地补偿费。

乡(镇)村建设用地,可以就近调剂相应的土地给被用地单位,尽可能不要影响农民的生产和生活。

第四十五条  乡(镇)村建设占用耕地,国家不调整粮食合同定购任务和增加销售指标,不减免农业税。被用地单位的粮食减购增销指标和农业税,由乡(镇)村自行调整解决。

第四十六条  国营农、林、牧、渔场和水利管理单位职工个人建房占用本场耕地的,应由本单位审核,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土地补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本办法第四十四条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和本实施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处罚:

双减工作实施办法范文5

一、1-11月份的主要指标情况

1、安全绩效:1-10月份矿井安全综合绩效名列集团公司前茅,居于第二位。矿井无重伤及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轻伤15人次,较去年同期23人次下降34.8%;轻微小伤112人次,较去年同期168人次下降了33.3%;一般非伤亡事故23起,较去年同期31起下降了25.8%。矿井实现连续安全生产900余天。

2、事故追究:组织各类事故分析38起,其中非伤亡事故23起,人身事故15起,追究处罚相关责任人87人次(开除留用3人次)。

3、质量标准化: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调度达部级,地测达省级。矿井安全评估为A类安全生产矿井。

4、现场督查:累计排查各类隐患问题8978条(较为严重的926条),较去年同7808条多排查了15%。其中A级隐患5条,分别为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付井人车、9#风井主备扇不匹配、一采暗斜井风速超限、455大巷末端160米巷道扩刷,处理一项(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B级隐患7条,全部得到处理。查处各种严重“三违”人员19人次,较去年同期43人次下降了55.8%。现场挂红黄牌整改16次,较去年同期23次下降了30.4%。

5、绩效抵押:全员安全绩效抵押1869人,抵押金额累计466.76万元。考核兑现355.92万元,兑现率76.26%,否决绩效110.84万元。

6、安措工程:年计划36项502.48万元,截止11月底完成22项,目前正在实施的10项,完成计划资金275万元,占总量的55%;剩余42%计划资金215.8万元,预计年底完成;集团公司核减杂散电流测试仪、电机车交流化改造、电机车脉冲调速器等3项,计划资金1.65万元;9#风井主扇安装工作量10万元需列入2004年安措计划。

7、员工培训:完成集团公司303人次的培训计划。内部培训计划560人次,实际完成1042人次。

二、主要安全工作

1、以创新机制和制度建设为基础,进一步强化安全管理

一是探索性地建立了联锁制衡机制,实施监管分离和全面安全绩效考核。组建成立了由69人组成的安全监察大队,全面负责对作业现场的安全质量评估及职工动态操作过程的全方位监控,并引入双向积分个人安全绩效考核机制,使安全绩效考核到班组、现场、人头。队组、科室、监察队伍三者在安全生产中的管理执行,指导服务,监督考核三项职能和责任的明确,实现了安全监督与管理的相互制约和良性互动。极大地激发了各级干部和职工抓好安全工作的积极性,增强了全员的安全意识和职工自保、互保的团队理念。

二是改进旬检月验方式。实行专业大组集体行动,统一整队下井,逐面检查,上尺上线,现场打分评级,并吸纳生产单位的三职队干、机电队长和生产骨干参加,达到了现场培训、相互学习、取长补短、互相监督、共同提高的目的。同时引入质量系数和排名奖励,于每月6日召开旬检月验讲评会进行总结安排,公开兑现。截止目前累计检查66次,覆盖率100%。质量考核增提工资8.5万元,否决13.95万元。

三是健全事故分析制度,加大隐患排查力度。明确了广义的事故范畴包括人身伤害、设备损坏、生产中断、财产损失、危险源扩大等行为后果,根据事故的类别界定调查、汇报、分析、追究、处罚索赔的程序和标准。首次将索赔、处罚两个不同概念的经济管理手段引入到事故分析追究中,规范了队组事故管理,队组建立了事故登记台帐和分析记录,对当班发生的事故在班后做到及时分析,查明事故原因,吸取事故教训,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并在三个班前组织职工学习,起到警示、教育的效果。抽调专人编制了***矿《安全生产奖惩条例实施细则》,员工人手一册。明确了事故、隐患、“三违”的处罚和扣分标准,提高了分析和处置效率。

2、以通防、放炮、小窑和防治水治理为重点,防止和杜绝了重大事故的发生

一是始终置通防工作于重中之重的地位不动摇。完成了1#风井主扇改造,优化了斜井四采区通风系统,专项治理了十采区、一采区轨道巷闭前栅栏、牌板,正常开展了煤体注水工作,投用9套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刷白了6000余米大巷,扩刷了530余米455总回风巷道,完成了平峒、斜井的通风阻力测定和矿井瓦斯等级、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全面配置了瓦斯断电装置,实施了泵机联锁洒水喷雾工作,推广使用了5套电磁阀喷雾,十月底顺利的组织了平峒、斜井两井口的反风演习,从而进一步提升了矿井抵卸通防重大灾害的能力。

二是积极开展放炮专项治理工作。在重新修订放炮员业绩管理考核办法和上岗操作标准的同时,重点加强放炮的动态管理工作,设立了专职动态验收员和安全监控非定时台帐,对放炮员不严格执行标准操作者,由安全监察员负责对其重点进行监督和考核,杜绝了放炮事故的发生。

三是立足于水患防治和治理。以370水平、小窑防治水为重点,完成了对370下山,1-1015工作面、十采轨道皮带巷等十二次探放水。与此同时加强对地面小窑的巡回检查和管理,1-11月份共组织巡查83次,向上级部门打报告8次,查封、填埋小窑36座,最大限度地防止了小窑复开,减少了对矿井的安全威胁。

四是整治安全秩序并加强对非正常作业条件下的安全监管。从落实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上入手,对安全绩效;事故分析;准军事化管理;隐患排查;采购质量管理;安全专题现场办公;联点包队;队组安全活动和群防群治;基层党支部思想工作及谈心家访;下井、下基层、下现场及抓三违;职工脱产、不脱产强制性培训十一项安全工作制度进行了补充、完善和重申,建立健全相关64种考核台帐,并做到规范运作。非正常作业坚持做到“现场办公、制定措施、监督检查、干部跟班、现场组织”五到位,做到无措施和措施不合理,无工作票不准作业生产。1-11月份,共签发执行工作票2712份,安全完成了巷道贯通36处、初采初放16次、留假巷回撤22次、掘进开口搬家倒面53次、通过断层72条、无炭柱45个。重点加强了对370斜坡、付斜井大坡、矸石山及十采、一采盘区斜巷、大巷乘车秩序的安全监管,有效扼制了零打碎敲事故的发生。

3、紧紧团绕矿井整体工作安排,采取得力措施,确保重点时段稳定的安全生产秩序

一是制定了“元旦、春节”期间确保井上下安全秩序的十项具体措施,了十二条禁令。二是面对突如其来的“非典”疫情,制定了预防“非典”的18条工作措施,明确了防治“非典”的三个原则,即大是大非面前务必清醒警惕的原则,生产经营服从“非典”预防、一切活动服从安全稳定的原则和采取措施宁可过而不要不及的原则。三是六月份开展了主题为“沉心静气、反骄破满、从我做起、杜绝三违”的活动。四是适时组织了队干、班组长70余人对今年出台的安全管理“四项制度、六项决定”的运行情况进行了调研,在客观评价分析的基础上,进行完善补充和修订。五是按照集团公司《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全力抓好下半年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要求,结合矿井安全管理实际情况,重点就安全管理整治、放炮、顶板、机电运输和责任区域安全管理五个方面制定了指令性的工作安排要求,并将完成情况纳入对责任单位的安全绩效考核之中。六是在今年后两个月开展了以“消隐患、反三违、促规范、保安全”为主题的安全活动。七是继续将“专项治理”、“安措工程”、“精品工程”建设工作纳入安全日常管理的工作范畴,做到责任、时间,标准明确,并严格予以考核兑现。生产系统的格网梁端头支护使用、液压系统治理、掘进中小运输、站台达标专项治理、双风机双电源、煤层注水及通防设施专项治理、非标准道岔、轨道质量、管网缆线专项治理、地测图纸、资料完善以及对小窑的重点监管与封堵工作等均达到了集团公司专项治理要求标准。建成了以平峒575大巷、一采区中运输轨道巷、455大巷站台、中央变电所、370变电所、十采区3#变电所、2米绞车房、370轨道下山、525正前轨道巷、采二队1-1012、采一队11-303、掘二队2-10121等一批亮点精品硐室、运输线和工作面。重点时段灵活机动、反应迅速、措施得力的安全管理方法,为稳定现场安全管理秩序奠定了基础。

4、坚持以人为本,不断组织员工培训学习,努力提高全员整体素质。

一是以年度安全工作会议及制度、决定和矿井质量标准化为主要内容,组织了全员性的培训学习,举办了大型知识竞赛。同时加强周一、周三队组例会的组织与考核,完成了管理人员、电钳工、安全员、班组长等脱产、半脱产培训1052人次,超额完成了两级集团公司培训计划。二是改进培训方式方法,推出了学员分类施教的教学方法,加强了现场操作技能培训,组织了打眼工、绞车司机、压风司机以及风钻打眼等工种的现场演练与考核。三是开展了管理人员分序列综合性培训工作。从根本上为提高管理水平,增强技术水准,强化责任意识,规范操作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1、点多、面广、线长、多井口、多水平作业,环节系统繁杂,地质条件复杂,采掘衔接紧张,生产集中度低,增加了矿井安全工作中的不安全因素。

2、随着370水平的延伸,开采深度加大,给矿井防治水工作带来了新的要求和更大的压力。

3、受煤炭市场好转影响,部分小煤窑的私开乱采直接危胁着矿井的安全生产,尤其是一采区CO的防治工作。

4、装备水平低是制约我矿安全生产硬环境的主要因素,同时也进一步加大了安全管理的难度。

5、质量标准化管理的内涵水平不高,“双建双达”工作需不断改进完善,真正做到现场动态达标,还有不小的差距。

6、培训教育工作中的员工文化结构不同及工作、生活与学习之间的矛盾未能得到有效解决,仍需不断进行培训方式、方法的有益探索与完善,以期实现对安全生产的催化与促进。

四、2004年安全工作

基本思路:

把安全工作摆在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高度,创造性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安全工作的总体部署,围绕“三个依靠”,以技术、装备升级和培训教育为依托,以班组建设和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为主线,以强化管理责任和班组考核到个人为中心环节,进一步推进有效联锁制衡机制的深入,努力追求并最终实现管理优化升级,操作规范有序,现场动态达标的安全管理高境界。

工作目标:

一完善,两降低,三确保。

1、完善以星级班组建设和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为主线的联锁制衡、层级考核机制。

2、各类非伤亡事故的影响时间和轻微小伤人次同比均降低30%以上。

3、确保安全生产协调发展、有序渐近,杜绝重大未遂和人身伤亡事故,确保各专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内涵升级,确保员工队伍综合素质的稳步提高。

制度框架:

拟出台“四项制度”、“六项决定”。

四项制度:(1)安全绩效管理制度;(2)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建设和旬检月验制度;(3)重大危险源及事故分析处理制度;(4)安措资金使用监管制度。

六项决定:(1)关于深化安全监管联锁制衡机制的决定;(2)关于加强星级班组建设的决定;(3)关于执行工作票制度及管理考核的决定;(4)关于加强员工培训教育的决定;(5)关于加强“消隐患、反三违”的决定;(6)关于加强职工安全思想教育工作的决定。

主要措施:

1、加强过程控制,实施层级管理,有效联锁制衡

今年实施监管分离以后,矿直接管理考核到班组个人,不利于队组主体管理作用的发挥,另外对辅助队组零散岗位的考核不到位,导致搭车现象的普遍存在。还原队组为主体的安全管理职责,实行层级管理,有效联锁制衡。具体采取的措施是:(1)加强过程控制。将安全监察员划归队组管理,直接队组设专职安全质量员,辅助队组设兼职安全员。由安全质量员(兼职安全员)依照***矿《安全奖惩条例》相关条款要求,负责本队作业场所全过程的安全质量评估和对职工动态操作行为的监管及过程积分考核。安全质量员行政上归队管理,业务上由安全部门负责管理考核,其工资的一半和全部绩效工资由安全部门根据其对职工的积分考核职责履行和本人安全行为准则予以考核兑现。安全质量员的具体操作办法仍执行今年安全监察大队对职工动态操作达标的积分管理考核办法。做到公开上墙,日事日毕,日结日清。(2)实施层级管理考核。按照矿考核到队组和各级管理人员、队组考核到个人的考核模式,实施对全员全过程的安全监管和考核,还原队组管理主体地位职能。(3)有效联锁制衡。各负其责,各司其职,自我约束,良性互动,明确界定队组、科室、专职安监队伍职能责任分别为管理执行,指导服务,动态监管。三者既互相独立,又有效制衡,即由队组负责自身整个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科室在指导服务队组工作的基础上,实施动态安全监管,矿、科两级小分队对各单位实施100%覆盖面的动态安全检查和监督。

2、依托“双建双达”,促进两化动态达标

基本措施:(1)明确矿井、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调度达部级,地测达省级的质量标准化目标和实施办法。(2)继续推行专业大组统一行动、逐面检查、上尺上线、现场打分评级的旬检月验检查方法。(3)在各专业系统中推行质量标准化“评优抓差”排名奖罚活动。(4)在对队组验收制度进一步规范完善的基础上,把规范作业与工序流程化验收紧密结合并加大考核。(5)继续推行质量系数联责工资总额的管理方法。(6)将质量标准化综合得分纳入队组安全绩效中予以联责考核。(7)继续开展“安全树样板、工程创精品”活动,加大投入,更新设备、改造系统。强化月度专项治理,创造矿井安全生产硬环境。(8)在直接和辅助队组中开展以创建星级班组为目标的班组建设管理,成立以生产矿长为组长的班组建设工作领导组,分安全指标、任务计划、质量标准化、违章违纪、出勤管理五个方面对班组进行考核。

3、实施全员安全绩效考核,推行安全风险抵押管理

(1)矿对队组:按人身事故(300分),非伤亡事故(100分),质量标准化(200分),隐患整改(150分),“三违”治理(150分),动态达标(100分)六项指标“千分制”对队组进行考核,考核结果联责队组核定的人均绩效基数予以兑现。(2)矿对管理人员:按安全指标(30分),队组“千分制”绩效得分(20分),下井下基层(20分),业务保安及执行安全制度(20分),生产指标(10分)五项指标“百分制”对管理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联责管理人员核定安全绩效基数予以兑现。并对所有管理人员分类进行排名奖励,奖前三名,罚倒数二名。(3)队组对个人:依照***矿《安全奖惩条例》相关条款要求,由队组专职安全质量员(兼职安全员)对职工现场规范操作行为实施积分考核,月底按个人积分情况和矿对队组安全“千分制”考核结果计件考核,兑现到个人,在工资中进行单列。(4)在矿、科室主办以上、队组三职队干和生产科室技术员中实行安全风险抵押,明确各自职责,季度以安全指标完成情况按四分之一比例兑现考核。

4、引入重大隐患源即事故的理念,“消隐患、反三违”,强化安全管理

(1)在今年明确广义事故范畴包括人身伤害、设备损坏、生产中断、财产损失、危险源扩大等行为后果的基础上,引入重大危险源即事故的管理理念,起到超前防范,有效预防的作用。(2)进一步明确对造成生产影响的事故由调度室负责组织分析处理,对造成人身事故或虽未造成事故但可能导致事故的重大危险源由安全部门负责组织分析处理。(3)按照集团公司对事故分析处理的规定要求,对应调整和完善矿井事故追究处理规定。(4)继续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和排查、分析、追究、防范、教育相统一的原则。(5)应用微机管理,完善程序化隐患排查模式,提高隐患、“三违”排查和分析的准确性、时效性和科学性,为安全管理工作提供可靠的原始分析依据,便于采取措施加以预防和消除隐患、“三违”。(6)将事故、隐患和“三违”情况纳入到队组“千分制”安全绩效考核之中,达到有效消除事故、隐患和“三违”的目的。版权所有

5、全面执行工作票制度

继续推行非正常作业条件下的工作票制度。进一步完善此项制度,重点是从工作票的管理、考核、执行上进行修改和完善。(1)明确两级调度室为工作票的管理执行考核单位。安全部门对其具体执行情况负责监督。(2)对不能按规定办理工作票进行作业的,按严重“三违”追究领导和有关责任人员责任。(3)将工作票的管理考核执行情况纳入对两级调度管理人员的业务保安考核范畴予以落实管理责任。

6、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实施素质再造工程

①进一步改进培训工作。探索菜单式培训方式,做到教以所缺、学为所用,增强培训的针对性,提高培训效果。②适应矿井装备、技术升级对管理和操作的新要求,做好技术与人员准备工作。③对放炮员、瓦检员关键工种分序列实行职业资格等级认证,以能定资,调动广大职工学技术、钻业务的积极性。④把工程技术人员作为重要的师资力量对现场员工进行强化培训。

7、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整体推进

推行以全员包保、重点帮教、“330”谈心工程为重点内容的思想政治教育。进一步推进安全文化建设的健康发展,建设以“安全第一”为灵魂的企业安全文化,大力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推进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工作的健康发展。

双减工作实施办法范文6

村级能力是指村级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服务农民增收,增强村民社区归属感,建设和谐新农村的能力,主要体现在发展集体经济能力、组织农民合作能力、服务农民致富能力、实施民主管理能力、提高政策执行能力等“五个能力”上。

全市村级能力建设的总体思路是:坚持全面发展与重点突破相结合,近期目标和长远规划相结合,村级集体发展与农民自身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当前,着重在增强村级“造血”功能上下工夫,夯实自身发展和服务农民的坚强物质基础;着重在服务农民上下工夫,增添服务手段和推动农民增收;着重在基层组织建设上下工夫,增强基层组织凝聚力和战斗力。

(一)村级能力建设目标。

通过2—3年的努力,实现集体增实力、农民增收入、服务增手段、干部增活力、管理更民主、村内更和谐、群众归属感明显增强的工作目标。

(二)村级能力建设主要任务。

年,消除21个无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村;206个村级组织活动场所面积不达标的村,基本达到每村600平方米;可支配收入500万元以上的村增加15个、50万元以下的村减少100个;实现村务财务公开,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信息化平台全覆盖。

年,村级可支配收入500万元以上的村占全市总数的10%,消除可支配收入50万元以下的村,提前一年完成省委、省政府下达给我市的任务;村级组织活动场所面积全面达标。

年,全市村级可支配收入总额翻一番;农民人均纯收入超过13000元;参加“四大合作”的农户占全市农户总数比例达到60%;村民对村集体的满意率达到60%以上。

二、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确保村级能力建设取得实效

“多予”就是各级政府抓住重点,排出具体政策和项目,把能够给村的利益都让渡给村,为增强村级能力提供有利条件。“少取”就是逐步规范村级事务,减少村级对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资金配套。“放活”就是“非禁即可、非限即许”,加快改革创新步伐,激发村级发展的内生动力。

(一)项目带动,创新内生发展机制。全市重点扶持189个村级可支配收入在50万元以下的经济薄弱村,每个村建设5000平方米以上工业标准厂房,培育村级经济的“造血”功能。一是以镇街为单位,在区县开发区或镇街工业集中(配套)区内建立村级标准厂房专属区。二是在办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批准手续后,允许每个村使用整理出来的集体建设用地10—15亩,置换至区县开发区或镇街工业集中区内,用于建设标准厂房。三是建立以多元投入为主、财政补助为辅的筹融资机制。除市、区县和镇街财政共同扶持外,村集体可以探索以新形成的集体资产打包抵押来获取贷款的途径,以弥补建设资金的不足;也可以通过村企联建、村村联建,多渠道吸引外来资金的投入。四是新建工业标准厂房统一发放集体资产产权证,实行“村级所有,区县开发区或镇街工业集中区经营,收益保底,按股分配”的运营新机制。

同时,鼓励其他村通过建设工业标准厂房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有关集体建设用地置换、到区县开发区或镇街工业集中区建设标准厂房等政策,可以参照执行。

(二)因地制宜,拓宽集体增收渠道。加强调查研究,逐村分析制定村级发展规划,理清发展定位和思路。充分挖掘现有资源潜力,积极鼓励村集体发展物业和租赁型经济,支持各村结合村庄整治和中心村建设,利用宅基地整理复垦节余的建设用地建设村集体物业项目。鼓励村级利用集体资源,参与或组织领办各类合作社,增加集体收益。鼓励村企结对,合作开发,企业所得收入中定向用于结对村社会事业的资金,可按规定在税前列支。

(三)强化管理,推动资产保值增值。建立集体土地和房产租金递增机制,有条件的镇街可以探索建立以镇街为平台,统一经营、按股分配的集体资产管理机制,实现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城乡统一的集体资产产权交易市场,有效配置农村集体资产。通过公开拍卖、招标、招租、发包等市场运作方式,规范村级集体经营性、资源性、非经营性资产的购置、处置和交易等行为。同时,进一步加强集体资产与财务管理,严格控减村级不良债务。

(四)明确事权,不断规范村级负担。强化村级负担监督,实行村级事务准入制度。规范村级事权,在推进农村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时,按规定应由政府承担的事项,不得转嫁给村级组织承担。对委托村级组织开展工作,但需要出钱出物的,有关部门要安排相应工作经费并适当提高补助标准。进一步健全村民福利保障制度,逐步将村民福利纳入集体股改红利分配。对村级兴办小型公共服务项目,要按村所能,因地制宜。要严格执行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落实好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奖补政策。

(五)加强培训,教育培育新型农民。关注农民就业状态,切实组织好农民就业和创业培训,提高农民就业和创业比重,让部分农民不当农民,让部分农民当好农民。通过教育和引导,增强农民的团结、合作、奉献精神和凝聚力。传承农村“熟人文化”精髓,弘扬乡村文明,提升农民互助合作理念,使农民更诚信、更团结,齐心合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加大村干部的培训力度,通过定期的思想政治素质培训、政策法规知识培训和经营管理技能培训,不断提高村干部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带领农民致富的能力,充分发挥村干部“领头雁”的作用。那一世

(六)创新机制,推进基层组织建设。健全和完善党领导的村级民主自治机制,依法建制、以制治村,不断提高村级治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加强村级民主管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村级集体经济民主决策的内容、形式和程序。对于涉及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特别是村集体投资项目的建设方案、资产经营或处置方案、年终收益分配方案等,必须实行民主决策,让群众知情、放心,使群众满意。认真做好村级组织干部选用、选派、选训工作,坚持把带领群众发展经济和新形势下处理农村各种矛盾的能力,作为选拔村级干部的重要标准,培养一批“双带型、双强型”农村干部。继续拓宽村干部的选拔渠道,逐步把大学生村官放到重要岗位,充分发挥其才能。大力实施“引智”工程,鼓励把致富能人或外出务工经商成功人士聘任为村级经济发展顾问。切实提高村干部的待遇和保障水平,按照不低于当地农村劳动力平均水平的标准,妥善解决村干部的基本报酬和社会保障问题,切实做到工作有动力、干好有前途、退岗有保障。

(七)政策扶持,加大财政资金保障力度。一是税收奖补。对村招商引资到区县、镇街工业园区和三产聚集区的项目,企业新增税收的区县和镇街留存部分,按不低于50%的比例直补到村。对市里确定的重点扶持村,两年内实行全额奖补。二是规费减免。凡市级村级能力建设项目安排的标准厂房,其建设环节中,市级及以下所有规费予以全额减免(详见附件)。土地出让收益部分,作为村基础设施等项目的建设资金,全额用于村级能力建设;省集中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地方部分,以及其他土地涉农项目资金,优先用于村级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三是财政扶持。市、区县(镇街)共同出资,设立村级能力建设专项资金,集中财力扶持两年。市级财政每年安排1亿元,扶持兴建标准厂房,区县(镇街)财政按照1∶1的要求配套投入。同时,继续安排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专项资金。四是金融支持。各级金融机构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项目要优先提供金融服务,简化审批手续,实行利率优惠。鼓励金融机构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试点。探索集体资产打包抵押贷款途径,并严控此类款项用途,不允许直接参与经营投入。允许村集体经济组织参股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和镇村银行。

三、加强组织领导,明确村级能力建设工作责任

(一)健全组织,加强领导。市里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委组织部、农工委,市发改委、财政局、民政局、国土局、规划局、税务和金融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市村级能力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村级能力建设工作。其中,市委农工委具体负责组织协调、跟踪督查等工作;市委组织部负责村干部班子的配备和能力培养;市国土局负责指导各地实施土地整理和置换;市民政局负责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和村务公开;市财政局负责财政资金的筹集、管理和监督。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齐心协力做好相关工作,落实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