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消费维权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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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消费维权

网上消费维权范文1

    一、网上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身份认证体系缺失导致电子证据难以认定

    我国并未出台专门的电子商务法,有关电子签名、电子记录证据效力还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规定,因网上购物虚拟化,消费者并不进行面对面的交易,而多数商家会雇佣客服人员与买家进行沟通,虽然诸多电商如淘宝规定聊天记录可以作为双方的补充合同,但很多被雇佣的客服人员可能并不使用该商家的账号交流,而是使用自己的账号且并未实名,一旦发生纠纷,客服人员修改跳转链接或者店家将该客服的名称改变即发生认定困难。

    (二)网络购物消费者信息保护缺失

    由于网络中的信息复制和盗取十分便捷且缺乏有效监管,给不法分子制造了机会,引起了各种侵害隐私全的现象时有发生。消费者的个人隐私几乎被公开买卖,有些经营者未取得消费者同意就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参与商业交易。这些行为影响了消费者对网路购物的信任度,一定程度上也阻碍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三)赔偿的到位率低、强制力羸弱

    因现行消法对于电子商务缺乏有效的赔偿机制,亦无专业的监管、执行部门,导致消费者维权困难。因网络购物的跨地区性,消费者保护协会的投诉地点或人民法院的管辖给消费者亦带来困扰。现阶段对于电商缺乏有效管控,在发生欺诈等行为而发生群体维权时,难以及时查封、扣押或执行其财产。

    二、完善网上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建议

    (一)完善电子证据的认定规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在参考知名电商的规则基础上,对于电子签名、电子记录的证据效力在法律法规中予以明确,针对举证责任方面对消费者加以特殊规范,因为网上购物消费模式中存在的信息严重不对称,消费者处于证据的劣势,从而导致了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不强,尤其是证据意识不足。消费者举证能力差。这一现象已经成为了消费者维权的重大困难,动摇了消费者维权的信念,因此应该加强对消费者的举证能力,进一步拓宽举证责任倒置的范围,其中要包含网上购物中举证责任。

    (二)构建统一的互联网投诉中心,建立网络购物仲裁组织机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尽快组建统一的网上投诉中心,受理全国范围内的网络购物消费者的投诉并分类转交给被投诉卖家所在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由其帮助消费者进行维权。建立健全网络购物仲裁组织机制,尤其使小额纠纷能够得到高效简便地仲裁,最终达到规范网络购物秩序,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目的。

网上消费维权范文2

*市银行业消费者权益服务站成立大会隆重召开。银行业首批消费者权益服务站正式挂牌成立,标志着*市金融消费领域率先建立了消费争议“和解在先”的消费维权新机制。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消费结构的转变升级,我国个人金融服务领域迅速发展,银行服务成为与消费者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一个新的热点消费领域。自*年市、区消委会的投诉、咨询电话由*统一接听登记以来,*中心接到消费者与银行有关的投诉、咨询电话达到为*个。主要反映的问题有:一是信用卡服务中的广告、电话骚扰、年费等问题;二是atm取款服务中的吐币、扣款错误和假币的问题;三是手机银行、银行网站手机充值、网上银行订购等服务开通、收费有关的问题;四是账户管理费和更改密码、换卡等收费不合理的争议;五是在银行理财顾问引导下购买的保险产品产生的问题;六是银行贷款利率调整时,自动调高、降息时不告知消费者需要申请产生的不公平等。

近年来,消费领域内的矛盾和纠纷日益突显并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如何有效、快捷的化解这些矛盾、纠纷?显然,传统的消费纠纷解决模式越来越力不从心,*市消委会、市工商局在总结近年来消费维权进企业、进社区的经验基础上,尝试探索消费争议“和解在先”工作机制,在全市发动、鼓励大中型商品流通企业设立消费者权益服务站,使之成为企业与消费者协商和解消费纠纷的平台,并以消费者权益服务站为载体,以网络信息系统为依托,将消费者投诉交由企业与消费者先行协商和解,建立了政府、经营者、消费者共同营造和谐消费环境的良性机制。

建立这一机制具有以下重要的意义:一是为化解消费者与经营者这对非对抗性矛盾主体之间的消费纠纷提供了和解的理想途径。无论是对消费者或经营者,和解都是解决消费纠纷最好的渠道。当消费者在发现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或就与自己利益有关的问题与经营者发生分歧时,主动与经营者联系,提出自己的要求和看法;经营者自觉履行企业社会责任,自觉与消费者达成和解。消费者合法权益将会受到保护的同时,经营者在利润和商誉上也不会受到损害,对于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秩序稳定都不会产生任何消极的影响。同时,通过建立消费者权益服务站,搭建“和解”平台,促使经营者、消费者在经营场所内把纠纷解决,既节省了时间又降低了维权成本。二是可以促使经营者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扮演好作为消费维权第一责任人的社会角色。通过消费者服务站这一载体,企业制定公开、简易、快捷的投诉处理程序,公正的解决消费争议,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促使使企业从关注产品质量逐步向产品宣传、产品标识、产品价格等方面和服务类型及消费者满意度、接受度等方面转变,积极的推动、规范行业发展及商家销售行为,提升诚信形象和社会信誉。三是可以使政府行政资源投入到高端消费领域。通过消费纠纷在消费者服务站先行和解可以把传统的行政调解为主,逐步转向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在先;把传统对商家重处罚轻教育,转向对商家教育警示并举、处罚曝光并重;把传统消费纠纷由工商和消委会包揽,转向以市场主体承担责任为主,从而使政府部门达到降低行政成本要求,提升行政管理层次的目的。工商部门和消委会可以集中力量解决群众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如房地产交易、汽车交易、金融保险、中介咨询、网络交易等大额、复杂、隐性市场经营行为等最需监管的高端市场领域,从源头上解决消费领域中的深层问题。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不断加强,关注的内容日益广泛。通过在企业建立消费者权益服务站,推行消费纠纷“先行和解“制度,实际上是把消费者维权直接放到企业这个最前线,放到消费者最容易受到伤害的地方,从源头上来预防、消除侵害消费者的权益的行为。

银行业消费者权益服务站成立以后,*市消委会为建立服务站的银行在红盾信息网上建立消费者投诉信息件接收、反馈的用户帐号和密码;服务站指定专职联络员每日登录查询、接收消费者投诉的信息件,依据情况进行协调、处理并按照合作协议约定的时间期限进行反馈。消费者通过电话、传真、网络、上门等各种方式的投诉,都由工作人员录入*消费者申(投)诉举报系统(内网),并进行复核,收集有关的证据材料,根据该投诉所属的职责范围,转往有关服务站处理。信息件通过每天*次的数据交换,转到*市工商局红盾信息网(外网),服务站的联络员可以通过授权的用户、密码登录网上互动站,查询、接收有关的消费者投诉,并反馈已经处理的消费者投诉情况,实现消费者投诉信息的网上流转。

自去年*月*日*区建立消费者权益服务站试点的成功经验得到推广以来,*市各大商场、专业市场、农贸市场和重点企业已设立消费维权服务站*家。这些消费者权益服务站建立以后,在工商部门、消委会的监督指导下自觉履行社会责任,通过“和解”的方式方便、快捷地将消费争议解决在萌芽状态,消费者投诉大幅度下降,消费纠纷在消费者权益服务站的解决成功率亦达到*.*%,消费者权益服务站被消费者称为“公平站”、“便民站”,不但促使企业改善了服务,减少消费者的维权成本,实现了政府、消费者、企业各个方面的“多赢”格局,深受社会各界的欢迎。

网上消费维权范文3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消费教育和消费引导工作的领导,市工商局成立××市工商局消费教育和消费引导工作办公室,由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局长任副主任,消保科、办公室、_____指挥中心、消委办、信息中心、个私协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消保科负责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分工协作,各负其责。各县市区局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工作目标

通过对广大消费者开展消费宣传教育和消费引导,普及消费知识,提高消费者的依法维权意识和能力,积极促进和谐消费;通过对生产经营者开展消费宣传教育和消费引导,提高其诚实守法意识和自律能力,以其合格的商品和规范的服务对消费者负责;通过对行业协会开展消费宣传教育和消费引导,更好地发挥行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有效规范行业行为,更好地服务消费者;通过开展消费宣传教育和消费引导活动,提振消费信心,提高消费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有效促进经济平稳快速发展。

三、工作措施

(一)广泛开展消费教育引导活动

_、由各级消委办牵头负责,个私协会配合搞好以下活动:通过组织消费维权报告会、编发宣传教育提纲、制作宣传教育图片,开设消费教育专题讲座和社区巡回演出,举办知识竞赛以及柜窗、宣传栏张贴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将科学的消费理念和消费方法介绍给消费者。加强对新产品、高科技产品和“家电下乡”产品消费的宣传教育,引导消费者科学消费;加强对电视购物、目录销售、上门推销等新型营销方式的介绍,引导消费者理性对待广告和促销,做到理性消费;以电信服务、家电维修、旅游服务、餐饮服务、美容美发、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为重点,加强教育和引导,使广大消费者对日常生活服务业的营销方式和经营手段有基本的了解和认识,积极培育和提升消费能力,确保消费者放心消费。

_、由各级_____机构负责搞好以下活动:组织相关行业的专业人士、基层消费维权工作者深入城市社区和农村田间地头、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有针对性地进行消费宣传教育和引导。重点抓好农村消费者教育,通过以会代训、短期培训等形式,加强对_____联络站站长的培训,使之成为农村消费维权知识的宣传员。继续大力推进_____行政执法体系“四个平台”建设,通过认真受理和解答消费者咨询、申诉和举报,建立和完善消费者咨询知识库,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市场监管信息和消费警示、提示;着力办好《_____工作简讯》,及时相关资讯。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学校、科研单位和与消费者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商品和服务行业协会、企业的合作,突出以人为本,通过指导、协调相关组织和企业开设“消费课堂”,组织开展“消费体验”活动,更好地发挥行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

_、由各级消保机构负责组织开展以下活动:通过举办食品经营者专题讲座和培训班,印发宣传教育图片和宣传资料等方式,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法》宣传教育活动;开展“百城万店无假货”和“农村食品放心示范店联系点”等创建活动,推进其诚实守法意识和自律能力,以其合格的商品和规范的服务对消费者;有针对性地对群众投诉比较多的行业、部门、领域开展专项消费维权执法行动,严厉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并同平安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整顿规范市场秩序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相互促进,努力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

(二)精心组织新闻媒体开展消费教育引导活动

_、注重选择多种多样的载体,充分发挥电视台、广播电台、报刊等媒体的作用,与相关媒体合作,制定宣传报道和教育引导计划,统筹安排好时段、版面和栏目、节目,形成宣传合力,营造良好氛围。由各级局办公室负责牵头,消委办、_____机构提供维权案例和消费知识,消保机构提供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例。

_、充分利用××红盾信息网的“消费维权”专栏,组织开展网上消费维权成就展、网上消费知识竞赛、网上征文等活动,主动设置议题,吸引网民参与,加强教育引导,使互联网成为人们了解消费知识、提高维权意识和提振消费信心,扩大消费需求的重要平台,为促进消费拉动经济增长发挥积极的作用。由各级消委办牵头负责,信息中心、消保、_____机构配合。

网上消费维权范文4

[论文关键词]网络购物 消费者 维权 建议

一、网络购物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网购因其方便、低价、快捷等特点迅速发展,备受人们青睐。从2009年开始,阿里集团每年的“双十一”举行大规模的促销活动,将网购热潮推向了巅峰。2009年“双十一”销售额1亿元,到2013年销售额飙升至350.19亿元,这相当于中国日均社会零售总额的5成。

信息显示,过去的5年,中国社会零售总额涨了1.8倍,而网络零售总额则飙涨了19倍。与此同时,据中国电子商务投诉与维权公共服务平台监测数据显示,2012年上半年度共接到全国各地用户的电子商务投诉58613起,与往年相比在量上有了大幅增加。在领域分布上,网络购物投诉占56.5%,网络团购占20.1%。

网购由于其本身的虚拟性、无形性使得消费者的各种权益容易受到侵害:一是经营者的虚假宣传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二是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侵害了公平交易权;三是泄露消费者身份信息的行为侵害了隐私权;四是产品存在缺陷侵害了安全权等。加之经营主体的真实性难识别和现有的有关网购维权的法律法规的滞后性,使得经营主体身在暗处,并在产生网购问题的时候有法律空子可钻。如此情况下,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消费者维权无门、维权无效的大难题。

故笔者认为,如何完善网络购物的消费者维权体系,以更好地保障消费者权益和促进网络购物这一新兴行业的健康发展迫在眉睫。

二、传统维权系统无法有力有效解决网购侵权问题

如上文所述,网购在带给我们便捷的同时,也对交易安全及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提出了更多的挑战,引发了不少的问题,而我国现有的维权系统并不能有效解决网购侵权的问题。

(一)现有立法无法针对性解决网购出现的问题

在我国,除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外,针对网购维权的相关法律规范主要有《民法通则》、《合同法》、《产品质量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电子签名法》等,事实上,其内容比较简单、散乱,可操作性不强,远远不能适应电子商务迅速发展所要求的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迫切需要。其中《电子签名法》中几乎没有涉及网购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不难发现,现有保障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主要针对传统消费,由此一旦出现网购侵权案件,消费者则处于无法可依的尴尬无奈的境地。

(二)现行司法管辖权制度不适应网购维权的需要

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是解决纠纷重要和有效的途径,在提起诉讼之前,则需要先确定管辖权。但是由于网络购物本身的无形性,客观的地理界线消失了,传统的司法管辖区域的界限也难以确定。

针对网络购物中的合同和侵权纠纷问题,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合同纠纷的管辖权法院属于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纠纷的管辖法院属于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该法,网购纠纷案件难以确认管辖法院:由于网络的虚拟性,经营主体的身份和营业地、住所地不一定是真实的。

(三)现行举证制度不适应网购维权的要求

民事诉讼中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制度,在网络购物中,不仅消费者与经营主体的强弱、经济实力悬殊,而且双方所掌握的信息极不对称,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网购中容易出现以下问题:消费者购置的商品与经营者网页中的“宝贝描述”存在差别,如衣服的色差问题等。消费者较难证明商品与宝贝描述有差别,该差别是否能达到换货、退货的程度。除此之外,格式合同的存在使得消费者在法律上处于更不利的位置。例如经营者在合同中规定商品有瑕疵时,消费者只能主张更换,而不得解除合同或者要求赔偿损失等类似的有利于自身的条款。

其次,在网络购物中,购物行为都在虚拟平台上完成,经营者一般不会主动给予消费者发票。当消费者索要发票时,经营者可能会拒绝,或者要求消费者多交钱才给予发票,在后一种情况下消费者往往由于不愿意多出钱而放弃索要发票。但是发票的作用非常大,在赔偿诉讼中其可作为损害赔偿诉讼的证据,虚拟平台上的纠纷最终还是需要遵循现实中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制度,若经营者迅速删除经营者可编辑的电子证据,消费者在没有及时截图保存证据的情况下很难在法庭上证明经营者曾经存在的类似“非正品包退换”等的承诺。

三、构建适应网络特点的维权体系

在上文中,笔者指出了我国传统维权系统在解决网购问题时出现的问题,下文将针对这些问题,并结合国外现行有效的维权做法,提出保护网购中消费者权益的若干意见。

(一) 加快立法:增加经营者义务

上文分析了传统法律在维护网购中的消费者权益时可操作性不强,故笔者建议首先在大家熟知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经营者义务增加内容,尤其是关于解决经营者信息真实性、平衡买卖双方地位、保障消费者隐私权等问题。笔者认为应增加信息披露义务,应包括以下内容:(1)经营者身份信息:包括法人名称、经营所在地、可联系到的通讯方式、许可证号;(2)法律处理服务信息,即司法执法部门可以联络到的地址;(3)商品信息:商品来源、材质、规格等商品基本信息;(4)提供格式条款文档及合理提示义务(若经营者制定了面向消费者的格式合同,应提供可保存和复制的格式合同文档);(5)保护消费者信息义务。

在对网购纠纷案件有法可依的情况下,笔者建议可以独立起草一部针对性解决网购纠纷问题的法律,以求规范网购中的经营者的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二)政府把关和行业自律结合

针对上文所述的网购纠纷案件难以确定管辖法院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可以结合西方的“政府把关”和“行业自律”来规范网购市场。

一方面,西方一些发达国家的政府有权参与到市场中,其目的是保护消费者利益和创造一个更有竞争力的市场。

另一方面,美国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基本上仍采取行业自律的方式进行,通过给商业网站发放可信赖标志的方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美国与OECD合作,共同制定了《OECD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指南》,该指南的核心内容主要是要求经营者履行网上披露义务,向消费者提供关于企业、产品或服务、市场交易条款和条件等准确无误的信息。④

根据西方国家以上两方面的经验,笔者认为我国在规范网购市场秩序与安全时,首先可以通过政府设立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对网购经营主体实施严格的认证程序,具体为自然人或者法人必须向有关机构提交申请,在对其申请、身份信息或经营地住所地等基本信息进行真实性、合法性的审查后方可“上岗”,并且经认证后被允许“上岗”的经营者的信息必须注册登记至当地工商部门,便于质量监督部门对其商品质量进行检查,以及一旦出现网购问题,工商部门可干涉并进一步解决问题。

其次,“行业自律”的目标在我国有关网购的立法不完善的情况下并不可能一蹴而就,在“政府把关”的前提下,我国可借鉴美国的做法,要求经营者进行网上披露(当然立法上也需同步跟上,后文将涉及),逐步达到行业自律的目标。

(三)设立网络质量监察机构

网络销售的商品也需接受质量监督,但暂时还没有专门针对网上私人卖家的检查,也没有相关网络质量检查机构。这使得消费者从私人卖家处所购置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的风险,而如今网购量如此之大却不对其质量进行检查及监管,假使存在黑心卖家经营存在缺陷商品的情况,消费者使用后的后果是不可想象的。

所以,笔者强烈建议设立网络质量检查机构,在前文所述的政府严格市场准入并要求经营者进行注册登记的前提下,相信监察机构对当地私人卖家所经营的商品检查监察也是可操作可执行的。

(四)实行举证倒置制度

如上文所述,消费者在法庭上往往举证困难。为全面保障消费者权益,针对网购纠纷案件我国可以通过立法改变传统的“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即实行举证倒置。笔者建议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增加“在网络购物中,举证责任由经营者承担,经营者需要举证自己无过错,若无法证明,则消费者胜诉。”由此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

网上消费维权范文5

[关键词]网购促销;问卷调查;合理建议

[DOI]10.13939/ki.zgsc.2017.01.100

1 调查目的和意义

相关数据表明,2009年到2015年短短几年,“双十一”已经从天猫扩散到全电商平台,从国内扩展到全球。大学生在享受快捷、便利、自由的网上购物过程时,也反映了网购存在的一些普遍性的问题。大学生网购存在从众、攀比等现象以及由于受网购促销影响而产生一系列冲动性购买行为;商家自身则存在借用“双十一”等网购打折促销欺骗消费者等问题,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大学生不健康的消费观念,阻碍了网购健康消费模式的形成。

因此,基于以上背景,本文通过调查目前网购促销活动现状,大学生网购基本情况等,来分析大学生在网购过程中的需求、大学生个体消费差异及群体消费特征,并探讨网购促销活动的实质。同时,针对大学生网购现存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呼吁大学生在网购过程中形成健康积极的消费观念,并呼吁广大商家从自身的社会责任出发,合理开展网购促销活动,积极引导广大消费者形成良好的消费模式,为推动社会经济发展贡献自己的绵薄之力。

2 基本情况与分析

2.1 大学生网购基本现状

调研结果显示,大学生的月可支配金额主要集中在1001~1500元这一区间上,占比最大为43.33%。但大学生每月进行3~5次网购的大学生居多数,占比为37.78%,由此可,网购在大学生中较普及,但网购频率较低。

大学生消费金额低,网购商品种类丰富。在“双十一”期间,39.44%的大学生的消费金额在200~500元,28.8%的大学生的消费金额在0~200元。同时大学生网购商品种类非常丰富,包括食品、数码、服装、体育用品等。其中70%的大学生选择了服装类产品、食品类产品,化妆类产品与数码电子商品也受到了不少大学生的青睐。

2.2 影响大学生网购的原因

产品低廉价格及促销方式是主要诱因。数据显示,69.44%的大学生选择了“产品降价幅度大,节约资金”,55.56%的大学生选择了“双十一的促销方式诱人”。淘宝、天猫等电商丰富的促销方式及低廉的价格吸引了诸多大学生。社会化媒体成为宣传“双十一”的主要媒介。74.44%的大学生获知“双十一”狂欢节通过网络媒体渠道,同时48.33%的大学生通过身边同学告知,大学生作为网络社交平台的主流量,更容易受到更大的影响。

2.3 大学生“双十一”网购消费能力

大学生基本不会选择金额透支。数据显示87.22%的大学生不会选择透支消费,仅有12.78%的大学生选择进行透支消费。但是随着蚂蚁花呗、花无缺大学贷等软件的上线,也有部分大学生选择了先消费后还钱的模式。大学生选择透支金额时消费更高。大学生选择在“双十一”期间进行透支时透支金额,47.83%的大学生选择透支200~500元,当越来越多的大学生愿意选择透支消费时,他们的消费欲望应该会更加强烈一些。

2.4 大学生“双十一”网购满意度

大学生对网购物流售后满意度不高。在售后服务、物流速度、商家态度、商家信誉度、商品与描述符合程度和商品品质与价格相符程度等指标上均满意度一般;物流速度和售后服务上,不满意的程度最高;但是大多数学生对商品与价格相符合度还是非常认可的。

大学生网购维权渠道多样,但维权意识不高。大学生在进行维权时,选择与商家联系反映问题的同学占绝大多数,占比为80.16%;另外是选择向阿里巴巴的客服投诉的大学生居多数,占比为18.25%;说明大学生维权渠道的多样化,但在公民法律意识素养方面有待加强。

3 分析与结论

3.1 网络购物群体行为特征

通过性别、年级、月可支配资金的数量对网络购物群体特征进行调查。在调查群体中,男性占51.67%,女性占48.33%。在网络购物群体中,男性的数量在逐步上升,男性已成为网络购物的主要消费群体。

3.2 网络购物行为选择特征

消费者对产品的需求、购物的频率及在“双十一”中的心理状态都会影响消费者在网购时所产生的决策行为。调查显示,消费者消费的金额在200~500元的人数最多,占39.44%,另外消费金额都在1000元以内。网购频率方面,绝大多数的消费群体每月都会进行2~3次的网络购物行为,其中,男性数量约占2/3。由此可见,男性在控制自己的网购行为中可能更缺乏自制力。

3.3 网络购物行为满意度

调查显示,大部分人都觉得服务一般,并且对所有服务的态度没有明显的波动。但是在物流服务方面所产生的不满意是相较于其他服务最多的,由此可见,“双十一”活动中物流服务是现阶段的一大痛点。

而在相关后续服务中的调查显示,约70%的消费群体都会选择通过维权的方式来解决在网购行为中出现的问题,可见消费者对于自己在网购行为中的问题也较为重视。其中绝大多数会对商家进行沟通,在与商家交谈无果后可能会选择进一步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但是在调查处理情况上的数据并不乐观,仅仅53.97%的调查者的处理结果得到了满意的处理,约39.68%的消费者虽然得到了处理但是并没有对处理结果表示很满意。

而不进行维权的顾客其主要观点:太麻烦。不满而进行维权所需要付出的成本更加巨大,导致了多数不愿维权的消费者放弃了这项行为。所以网络购物平台如何解决消费者维权成本将是维护客户的一大关键。

4 引导建议

大学生在购买过程中遭遇了网络购物本身存在的风险及自身消费的弊端,这些是阻碍网络购物发展并影响大学生成长的因素。

从调查结果来看,目前,网络购物的大学生在选择商品服务中表现出较大的随意性和盲目性,存在冲动选择的现象。因此,我们结合网购在大学生群体中的特点来具体分析,以采取相应的对策措施。

4.1 强化大学生科学的网上消费观念

在网络购物的过程中,大学生常常因为网络购物的便利性而忽视商品本身的诸多要素,例如耐用性、实用性,也忽略了网上消费支出占月支出的比例,这样的消费是否会影响月消费结构。需通过社会和家庭的引导,逐渐培养大学生良好的科学的消费习惯。购物时考虑家境;做好理财计划,制作收支记录;计算每月吃饭和学习用品的费用以及可支配金额,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网上消费。

4.2 提高大学生网络购物的维权意识,降低维权成本

在网络购物中,大学生不仅要熟悉相应的过程,更要注意提高自身的维权意识。如要学会鉴别网店的真实性,服务质量的好坏;学会查询卖家的信用度,对超常低于市场价的商品,要谨慎分析;对于高额交易尽量选择第三方付款的方式,并向卖家索要收据或者凭证,妥善保管汇款单据,同时保留与卖家的往来邮件,以备不时之需。这样,一旦出了问题,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3 优化高校消费文化

随着社会的发展,消费观念也在逐渐变化着。为了构建节约型的和谐社会,我们也不断地提出各种新的、更正确的消费观念。在这样一个大环境背景下,学校应积极配合,提倡科学的消费意识,宣传良好的校园消费文化。

大学生是新事物接受最快的群体,是资讯传播最快的群体。虽然目前大学生对网络购物的态度不一,心理特征以消极为多,但随着相关规章条例的制定、完善和网络购物行为的规范,大学生网络购物必将在不久的将来以强劲的势头迅速崛起。

参考文献:

[1]颜玲,类进举,东方.大学生网络消费调查及分析[J].商场现代化,2008(6):179-180.

网上消费维权范文6

【关键词】大学生网购;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5)08-116-02

根据我们做的调查研究,得出以下结论:

一、大学生网络购物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交易对象认定的模糊性

明确交易对象对于消费者是非常重要的事情,这关系到法律责任的承担。为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在传统购物环境下交易对象很明确,商店里挂的营业执照就表明了经营者的身份。一旦出了问题可以直接到原购物地点追讨责任。但是在网络环境下,消费者只有通过经营者网站中提供的信息了解对方,但是信息是否真实、对方到底是谁根本不清楚。

(二)知情权不能保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然而在上网购物时,消费者不能看到真实的商品,只能从网上提供的内容中获取有关商品的部分信息,或者是通过网店的客服了解商品的情况。所以网上购物时,消费者的知情权很难保证。

(三)财产安全受到侵害

现在很多购物网站已经采取支付宝、财付通等较为安全的支付方式,买家先把钱转给第三方,在买家收到货物并同意支付时第三方才会把钱转给卖家。但是现今第三方支付手段手段还处于起步阶段,不管从技术层面还是相关法律制度层面都有很大欠缺。网络的虚拟性对网购的威胁是现实存在的,一旦网站遭到黑客攻击或者电脑中毒,那后果不堪设想。还有隐藏的钓鱼网站,让人防不胜防,轻则个人隐私受到侵扰,重则造成巨额的财产损失。

(四)物流问题

首先是交货延迟,付款后不能按期收到货物的事屡见不鲜,有时候在网上提醒卖家发货也得不到积极的回应,严重降低了顾客对店家的信任。其次是商品的毁损。一般大学生都是先签收,再开箱验货。等发现商品有破损的时候,快递人员早已经走了。这时候就只能找网上的商家退换货了。

(五)售后服务问题

网络购物时,消费者并没有实际接触到商品,比如在网上买衣服,根本没法进行试穿,仅凭网络上的信息有时很难确定是否合适,若买回来之后发现不合适,有的商家同意退货,但是要自己承担邮费;有的商家根本不同意退货,给消费者带来损失。大学生购买的商品一般是小额产品。由于价格低廉往往伴随着产品质量的无保障性,而大学生对此也心知肚明,因而在购买前对产品可能存在的质量问题已有了一定的心里预期。另一方面,因为损失相对较少,所以大多数人往往会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对自己权利受损采取自认倒霉的态度。即使一部分大学生不甘忍气吞声,想积极维护自己的权利,但高额的维权成本往往令大学生望而止步,不成比例的维权成本和实际损失间的反差,让大学生即使通过投诉或诉讼的方式成功维权也往往得不偿失。

二、大学生网络购物的保护措施

(一)加强对商家的管理

1.加强网络商品的管理。调查发现,很多大学生喜欢购买一些品牌商品,之所以在网上购买,就是看中了网络商品的价格低,但是虚假商品的掺入使大学生受到欺骗,从而失去了对网络购物的兴趣。因此必须加强对网络商品的质量的管理与鉴定,确保商品的真实性。

2.加强商家信誉度的管理。根据调查,很多购物网站都设立了信誉度的测评。比如淘宝会员在淘宝网每使用支付宝成功交易一次,就可以对交易对象作一次信用评价。在交易中作为卖家的信用度分为20个级别,级别越高,信誉度越高,大学生在网上购物的过程中就可以通过信誉度来确定购买哪个商家的产品。

(二)倡导大学生网络理性消费

1.选择良好的购物网站。大学生在网络购物的时候尽量选择一些自己熟知的,信用度较高的网站,尽可能的不要选择新网站。

2.选择良好的商家。大学生在购物的时候首先查看商家的信用等级,开店的时间长短,以及差评情况。

3.选择优质的商品。网络中的商品的价格很不统一,同一种商品价格有很多种,因此,大学生在网络购物的过程中一定要学会货比三家,寻找质量最好的、价格最低的商品。

4.选择合适的支付方式。在购买商品时,一定要采用保险的支付方式,比如利用支付宝、安付通等这些经过第三方支付的方法,这样可以充分的保证大学生消费者的权益。

5.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大学生在网络购物时,一定要学会鉴别商家的真实性和信誉度,与卖方多进行沟通,充分的了解了商家和商品的基础上才进行商品的购买,学会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三)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目前我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基本法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我国已经形成了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核心,以《民法通则》《合同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为补充的法律制度。这些法律主要是针对传统的交易方式中可能出现的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事件制定的,而且规定比较简单,多为原则性规定。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范,只有商务部的《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关于促进网络购物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政策性的指导文件。所以如果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只能适用或者变相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合同法》等法律规范,但这些法律对于网络购物来说针对性不强,适用性不足。现在我国关于网购的投诉居高不下,纠纷的解决十分紧迫,为更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应该尽快制定统一的《电子商务法》。

(四)确定纠纷解决管辖权

如果在网购中发生纠纷,有两种途径维护合法权益,包括行政机关处理和法院。工商总局《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中做出相关规定:“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由发生违法行为的网站的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网站的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异地违法行为人有困难的,可以将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情况移交违法行为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如果大学生选择这种方式进行维权,就可以根据这一规定向有管辖权的工商部门进行申诉。

如果选择到法院的方式,一般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这一规定不利于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容易导致维权成本较高,结果往往是赢了理输了钱。因此,建议从对利于消费者进行诉讼、减少诉讼成本的基本点出发,实行消费者所在地专属管辖原则。如果双方在合同的管辖上有协议的,应遵守协议。

(五)完善多种纠纷解决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