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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监督交易管理办法范文1
探索改革“深水区”
用制度管住“权力”
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资金往来大、利益关联度高,不少地方“围标串标”、“暗箱操作”、“人为干扰”等问题屡禁不止,是腐败易发多发的“深水区”。交易平台建立前5年,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额超过500亿元,其中,土地和矿业权交易、建设工程交易、政府采购、产权交易等四个要素市场交易,群众关注度高、投诉相对较多。针对这一情况,惠州市委市政府敢闯敢试,以改革精神和法治思维探索“深水区”,做好市级层面的“顶层设计”,攻克体制机制的痼疾、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大幅度减少政府对资源的直接配置,充分彰显市场对公共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实现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机制的根本性转变。其主要做法体现在“三改一建”上。
一是改机构,实现“管办分离”。为解决过去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存在多龙治水、各自为政、同体监督等问题,惠州市试行“一委一办一中心”新模式,建立市长任主任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宏观决策;在市发改局设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协调;新成立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具体操作,实行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独立运行、相互制约。交易中心由原来的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土地与矿业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和产权交易所等4个中心(所)深度融合重组,直属于市政府,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交易中心组建后,原先分别隶属于住建局、国土局、财政局等行业监管部门的交易机构彻底脱离行政隶属关系,四个公章合为一个公章,统一为一个银行账户,一套班子人马;原先管理操作“一肩挑”的行业监管部门只保留公共资源管理权,交易操作权被彻底剥离并集中归由交易中心统一实施。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成功运作的基础上,推动向县(区)、镇(街)全覆盖,目前,市(1个)、县区(7个)、镇(71个)三级共79个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全部组建运行。
二是改规则,实现“背靠背”交易。抓好交易规范化、标准化工作,实现了进场交易、信息、操作流程、费用收退、内控制约、专家抽取、开标评标、视频监控、交易确认、信用验证“十统一”。运用高科技手段,开发建设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招投标服务平台。电子招投标服务平台将交易程序固化为计算机程序,信息查询、竞买报名、费用缴纳、(投标)竞价、开标评标、成交确认等全过程在网上封闭进行,项目开标(竞价)结果确定前,包括交易中心、监管机构都无法知晓投标名单和专家名单,“面对面”交易全部改为“背靠背”。网络交易全程公开,所有进入系统交易的项目,平台自动倒逼在网上公示。各方交易行为在平台全程自动记录,交易报价在平台自动公开显示,交易如有异常行为平台会自动预警,有效防范“围标串标、暗箱操作、人为干扰”现象的发生,交易更加规范透明、公平公正。
三是改服务,实现“提速增效”。电脑系统自动开标、清标,大大提高开标速度和商务标评审效率,减少投标人、评标专家不必要的时间消耗。平台为企业法人、交易员提供项目邀请、项目推荐、项目关注、网上投标等短信自动提醒功能,有效防止延标误标。中心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一次性告知制,并建立电话回访制度,全面提升服务效率。实行公共资源全程网上交易,避免投标(竞买)人、招标(转让)人来回奔跑,并免除企业繁琐的打印、封标、胶装等工作,文件传递和审批审核在电子平台上完成,大大降低了企业成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成立后,与原来的4个中心(所)相比,人员精简了六分之一,并实施无纸化投标,交易成本大大降低。
四是建制度,实现“阳光操作”。制定出台了《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暂行规定》、《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和《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产权范围)进场管理实施办法》等多项制度,推动交易制度化。逐步扩大进场交易范围,除了传统的工程交易、政府采购、地产交易、产权交易这“四大类”外,采砂权、林业权、政府特许经营权、出租车与公交线路经营权、BT工程等,相继进场交易,中心交易种类扩大到30多类。创新“科技+制度”监管新模式,电子交易平台须由市纪委监察局、行政监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方共同插入密钥,方可打开业务系统后台,且永久保留操作痕迹。建立“黑名单”制度,平台系统与市联合征信系统对接,自动验证交易主体的资质和信用信息,自动拒绝列入信用“黑名单”的企业;给信用良好的企业评优加分,鼓励质量好、信誉佳的企业参与项目交易。
最大限度地释放改革红利,
实现公共资源效益最大化
惠州推进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改革实现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双丰收”。如今惠州的公共资源交易呈现出不找市长找市场、不靠关系靠实力的局面。实施公共资源交易改革以来,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没有发生重大违规违纪案件,未接到一宗有关交易不公的投诉。市交易中心自挂牌成立至2014年11月30日,完成交易项目5390宗,成交金额185.87亿元,增收节支27.80亿元。市县镇三级交易中心自挂牌成立至2014年11月30日,完成交易项目11140宗,成交金额445.04亿元,增收节支32.63亿元。2012年、2013年惠州政府公共服务满意度蝉联全省第一,企业群众满意率100%。
一是体现了市场配置资源的高效率和公平性。惠州从广度和深度上推进市场化改革,推动资源配置依据市场规则竞争交易,让“买的”节支、“卖的”增收,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近两年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让土地53宗,成交总额42.98亿元,溢价16.57亿元,溢价率63%。
二是强化了权力制约监督,提升了政府形象。惠州将公共资源交易的操作权从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剥离出来,建立规范的交易机制制度,对“管”与“办”彻底实施“油水分离”,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有效解决了过去“管办不分”、“同体监督”的体制性问题,避免了权力违规干预微观市场经济活动,维护了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也保护了干部。实施公共资源交易改革以来,建设工程交易、土地与矿业权交易、政府采购、产权交易等四个领域没有发生重大违规违纪案件。
三是激发了市场活力,优化了发展环境。建立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市场交易,既能促使要素自由流动,让管理规范、科技水平高、成本控制低的企业在公平竞争中赢得先机,使更多资源注入优质企业,释放发展活力,提高社会生产率;又倒逼政府站好“裁判员”岗位,制定完善有关规则细则,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投资项目审批制度等配套改革,不断优化营商环境。优质的服务、良好的投资环境有利于企业发展壮大,促进了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2014年前三季度,全市新登记内资企业9247户,同比增长52%;地区生产总值增长10%,增速居珠三角首位。
进一步发挥市场主体作用,
推动政府职能转变
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改革虽取得了明显成效,但随着公共资源交易改革的深入,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也显现出来。如:平台整合还不到位,仍有一些公共资源的交易机构未整合到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个别政府部门,依然习惯于以行政权力对公共资源进行直接配置,并以上级政策文件未有明确要求为由,不愿意将资源配置纳入公共资源交易范围进行市场化配置;不少交易领域存在交易规则空白等等。这为深化改革提出了新的思考。惠州市委、市政府认为,持续不断地以更强的信心、更多的努力、更大的力度来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的改革是势在必行的。
一是完善规则与制度。修订《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规定》和《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出台《惠州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规则》,明确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交易方式、技术标准和操作流程,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管网络和科学有效的监管机制。
二是进一步扩大交易范围。坚持“应进必进”的原则,做到凡符合《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规定,都必须纳入。同时,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将民营资本、私人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提供便利化和专业化服务。
三是与网上办事大厅深度融合。2013年,惠州率先实现与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无缝对接,建成市、县两级网上办事大厅,及手机版网上办事大厅。网上办事大厅集政务公开、投资审批、网上办事、政民互动、效能监察于一体,可以提供包括司法、财政、外经贸、质监、工商等领域在内的5033项办事指南、1161项在线办理、1691项网上咨询服务事项,公众可随时随地通过网络轻松享受“一站通”服务。他们表示,今后要进一步深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与网上办事大厅“有机融合”,实现数据全面对接、信息第一时间共享,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绿色便捷的贴心服务。进一步简化办事环节,优化政务环境,合理配置各类资源,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实现与“两建”体系的有效对接。
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改革简介
为最大限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2012年6月,惠州市在广东省率先成立了首个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原属国土、财政、住建、政府办管理的土地矿产、产权、建设工程和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全部纳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立统一规范的市、县、镇三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打造“体制改革+科技监管”的新模式。主要做法包括:一是创新机制、管办分离,集中交易、规范运行;二是全流程网上“背靠背”交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将交易“面对面”改为“背靠背”,有效防范“围标串标、暗箱操作、人为干扰”;三是强化监管、综合监督。电子交易平台由市纪委监察局、行政监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把密钥共同管理;四是应进必进、三级覆盖。全市7个县(区)、71个乡镇均已参照市公共资源交易模式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项目从初期的28类拓展到41类。通过改革使公共资源配置更加公平、合理、高效。
网络监督交易管理办法范文2
关键词:农村;三资;交易平台
中图分类号: F284 文献标识码: A DOI编号: 10.14025/ki.jlny.2015.18.021
1 完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平台建设
1.1 规范制度建设
为规范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行为,保证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过程“公开、公平、公正”,实现农村集体“每一平方资产、每一寸土地”都能在“阳光”下公开交易,维护农村基层社会的和谐稳定。结合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经充分调研和论证,出台建立规章制度、办法等,以明确相关单位的工作职责、资产交易规则、交易评标守则以及一系列交易流程。
1.2 健全工作机构,完善网络平台建设
为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指导和监管,需要经镇党委、政府批准,在镇农业和农村工作局内设立农村经管站,具体负责集体资产交易活动日常组织管理和监督指导工作。在信息化如此发达的当下,可以搭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平台系统,通过专用光纤与全镇所有村(居)委会实现联网。
1.3 强化监督管理,确保全过程“阳光”操作
建设交易平台,可以有效将部门监督、群众监督与社会监督结合起来,实现从事后静态监管向实时、全程、立体式的动态监管转变。为确保集体资产公平交易,需要取消村级自行交易的权限,规定所有交易不论交易标的多少均需在镇经管站监督下进行。镇农村经管站对每项交易从立项到交易进行全程的跟踪,每次交易现场,农村经管站工作人员必须临场监督交易,并进行录像和照相。对一些重大交易,须邀请镇纪检、镇人大代表等进行指导监督。为使交易“阳光”操作,除在镇政府网站、社区公布栏交易信息外,还需要建立农村综合信息平台,可以为每个村配备一台液晶显示器,安装在政务大厅显眼处,通过镇的操作平台专门用于农村集体资产公开招标交易综合信息,主动接受群众的监督。
1.4 强化科技手段对农村集体“三资”交易实行网络监管和掌控
一是结合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实际情况,对交易平台系统进行特殊设置,将村级集体对平台数据的修改权限进行限制,一经录入不得随意修改。如需修改,必须向经管站提出申请,经审批后由镇经管站来完成修改操作。同时,新出租资产完成公开交易流程,签订经济合同后须报送经管站进行资料归档备案,合同数据由村级录入,但合同确认由经管站核实后操作;二是为进一步强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要求软件公司经常对各村(居)的财务管理系统进行升级完善;三是完善农村经管、财政等部门沟通机制,强化协作联动。交易平台系统通过网络实现与镇财政结算中心数据共享,通过与结算中心的合作,进一步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的监督管理,通过双方服务器的互访,对集体资产合同数据和财务收支数据进行相互核查,尤其是对于应收未收款的统计跟踪,保证对集体收益及时足额入账;四是实行农业、规划、国土和林业等部门联批制度。对于新开发的资产交易项目,尤其是涉及到用地出租的,应将立项资料呈交给相关部门进行可行性咨询,确保交易项目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五是加强与镇司法所协作,确保依法办理交易。镇集体资产公开交易所涉及到的合同样式均经过司法所多次审查修改。在完成交易后须将草拟好的合同再次送到司法所进行审定,出具法律意见书,核实无误后方可签订,并进行司法备案。通过以上措施,确保合同有效、合法,避免为村集体留下合同纠纷隐患。
2 亟需解决的问题
2.1 加强交流
加强与各村(居)委会的沟通,认真听取农民反映的问题和建议,不断完善相关的交易程序和办法。
2.2 做好宣传工作
采取各种宣传措施,进行大力宣传,让更多群众了解农村集体资产实现“阳光”交易的重要意义,从行动上进一步支持做好农村集体资产的监管工作。
2.3 集体资产监管和交易平台需进一步优化及完善相关功能
交易平台建立起来后,随着业务量的不断增加,交易平台运行速度有所减缓,部分功能操作不方便,需要进一步优化;系统部分的查询功能、统计功能需要进一步扩展。
2.4 运用科技手段,对农村集体资产进行科学化管理
网络监督交易管理办法范文3
事件回放
前不久,有位网友在微信朋友圈中的微店购买了麻辣小龙虾,食用后出现腹泻。该网友联系店家,对方回复称腹泻是正常现象,因为太辣所致。当这位网友向消费者协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投诉时,却被告知不在投诉范围内,最终事情不了了之。
作为一种新的网络商业模式,家庭作坊式的私家美食让人馋涎欲滴;而微店创意美食销售火爆的背后,却暴露出缺乏卫生监督、售后维权难、食品安全等诸多问题。
面对设置几乎零门槛的美食微店以及让人又喜又忧的微店美食,如何保障吃友们的权益,,引起我作为法律人的思考。
律师解读
大量微店没有合法经营资格
目前,针对微店规制的主要法律依据是《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该办法明确规定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然而,微信的营销模式是通过微信平台、企业和个人建立私人账户进行信息沟通和商品交易,大部分微店没有进行必要的工商登记和注册程序,它们避开了政府的监督管理以及税收征缴,并不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
经调查显示,微信自制食品的生产、经营场所通常位于住宅小区内,无明显标志,部分卖家只提供约定地点提货。而微信圈里退换货多是口头协议,自制美食微信销售,没有营业执照,没有食品安全监管,没有进行税务登记,没有销售凭据。一旦出现纠纷,很难确定责任主体,即使凭微店平台客服提供的商家身份证信息及手机号码,也难以追溯商家的地址,消费者难以取证。
微店美食存在执法监管空白
微店美食与实体店相比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实物与商品图片大相径庭,“微”中见“拙”的事时有发生。尽管微店店主宣称,他们选用的都是最新鲜的原材料,无任何添加剂,但事实并非如此。
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曾对部分微店销售的食品进行食品卫生指标检测,抽检44批次,不符合标准的25批次,不符合率高达56.8%。在抽检的25个不合格批次中,有20个批次的产品出现了菌落总数超标的情况。其中,一家卤味店的不合格批次产品中菌落总数最高的达到了210万个之多(标准为≤8万),一家蛋糕店的“芒果芝慕”蛋糕菌落总数超出国家规定标准130倍,另一烘焙店的“致命榴莲”蛋糕菌落总数超出国家规定标准100倍。
与微店相比,实体店是通过备案形式进行监管,如食品加工店必须离有毒有害垃圾地25米以外、上岗人员须持有健康证等;同时,对消毒设施、储存设施均有一定的要求。在有形市场内,这类现场制售商家由工商部门监管;在有形市场外,这类现场制售商家由质监部门监管。而微信美食商家,由于没有实体店、商家地址不明等问题以及属性界定尚未清晰,在执法和监管上均存在空白。
微店交易存在安全隐患
微店的交易方式跟淘宝店有些相似,但淘宝店成本相对更高,如人工、竞价排名买广告位等。微店则只需身份证、手机号以及一张银行卡即可开店。相对而言,微店没有类似于淘宝的第三方交易平台以及信用评价体系,钱是直接打到对方银行卡,受骗后很难追回损失,买家的权益很难保障。
虽然微店是将朋友圈内的商品销售以第三方程序的方式进行了系统化,但是,作为平台的微信不会对第三方开放的应用所造成的风险负责,依然存在难以避免的风险,如付款不发货、无法退换货等。因此,对于微店这种营销方式,无论是买家还是卖家,都要谨慎应对;否则,带来的风险会远超收益。
微店消费者的维权途径
消费者通过微店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向微店食品经营者、生产者和销售者要求赔偿。微店食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对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承担举证责任。认定食品是否合格,应当以国家标准为准,无国家标准则以地方标准为准,无地方标准则以企业标准为准;若企业标准更为严格,则以企业标准为准。
微店食品交易网络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微店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微店食品交易网络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微店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审理食药纠纷司法解释》)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前者对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食品遭受损害的维权方式进行规定,后者则对经营者的无理由退货义务进行规定。
对消费者更为利好的消息是,2015年10月1日将施行的新《食品安全法》把网购食品纳入监管范围,将有效解决当前微店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
相关法律如下:
1.追究生产者和经营者的责任
依据新《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的规定,在微店购买食品的消费者如购买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者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可以主张损害赔偿,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9条及第14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无理由退货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故意拒绝或拖延退货的商家最高可受到50万元的处罚。
2.追究网络平台提供者的责任
依据新《食品安全法》第62条的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审理食药纠纷司法解释》第9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食品遭受损害,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食品、药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与有效联系方式,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但是,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追偿。同时,该条也规定,如果网络平台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作者简介
韩骁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兼职教师,北京市经济法学会理事,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主要职业领域:中小企业法律顾问服务、民商事诉讼、刑事诉讼。
网络监督交易管理办法范文4
论文关键词 微商 消费者权益 保护 网上购物
一、微商的发展背景
电子商务的产生,是20世纪世界经济与社会发展发生重大变化的结果。经济全球化与信息技术革命正在推动资本经济转变为信息经济和知识经济,对商务的运作过程和方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这种影响直接催生了电子商务。而在电子商务的基础上,出现了更为流行的交易模式——微商。微商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具有很多传统电子商务没有的优点,低门槛吸引了很多商家的加入,现正在蓬勃发展。据统计,中国有超过6亿人在使用QQ、微博、微信等社交平台,也正是由于这些社交平台的普及,使得微商也越来越壮大。
二、微商的概念
“微商”究竟是什么呢?微盟CEO孙涛勇提出,微商是一种社会化移动社交电商模式。它是个人或者企业基于社会化媒体开店的新型电商,主要分为两种:以朋友圈为媒介开店的,称为C2C微商,以微信公众号为平台的,称为B2C微商。微商和淘宝一样,既有淘宝集市(C2C微商),也有天猫平台(B2C微商)。有所区别的是微商以微信“连接一切”的能力,以达到商品的社交分享、熟人推荐与朋友圈展示的目的。
而我们对微商通俗的理解便是在朋友圈、QQ空间、微博上一些产品的文字信息以及图片,然后通过支付宝转账或者微信红包等进行交易的一种方式。现在我们刷朋友圈便会看到满屏的微商在刷屏,有的是做代购的,有的是将自创的产品拿出来卖等等。朋友圈中做微商的大部分都是熟知的亲朋好友,而在微博平台的大多是一些“网红”,甚至有一些明星也通过微博平台卖东西。
三、微商模式的利弊
任何一个新事物的出现都有其利弊。首先,微商的出现给我们的经济市场带来了活力,它刺激了消费,推动了经济的发展。其次,它增加了就业,有的微商可能有其主业,利用空余时间做微商,而有的微商则是以此为谋生的手段,他们可能是正需要找工作或者是失业了的人,因此,微商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就业的问题。再者,微商比起传统的商务,它的准入门槛更低。如果做零售商或者批发商、经销商,需到工商局进行登记注册,开店,装修,进货,这些都需要不少的资金投入。即使是传统的电子商务,都要经过登记注册、也有资本等方面的限制。而微商的创业投入低,没有店铺就可以开店,不懂技术也可以创业,只要一部手机便可以开微店。最后,微商也便利了人们的生活,直接通过微信平台转账即可购得自己需要的商品。
而微商的弊端和问题也是显而易见的。
第一,微商大多都以“交情”为纽带。朋友圈里的微商大多都是亲朋好友,基于信任,消费者会选择给亲朋好友捧场,而当自己收到的货与图片不符,或者是假冒伪劣产品时,很多消费者碍于情面也不会选择退货或者是举报。即使不是在朋友圈,而是“网红”盛行的微博平台,由于消费者是“网红”或者明星们的粉丝,比较维护自己的偶像,因此收到不满意的货也通常会吃哑巴亏。
第二,产品的质量无从保障。首先,微商本身也属于一种电子商务,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无法看到实物的真实样子,微商商家可能做出挂羊头卖狗肉的行为,也许会产生消费者收到的货物严重与实物不符的现象。其次,微商中的一些代购商家,代购一些国内外的知名品牌,但是消费者一般都无从知道其进货渠道,也无从知道这些微商商家是否得到了这些知名品牌的授权,消费者收到的可能是假冒产品。
第三,缺少安全的支付平台。淘宝作为电子商务平台,其安全性是较高的。因为其有第三方作为支付平台。当买家付款后,卖家也不能收到货款,而是得等买家确认收货以后,货款才会由第三方转给卖家。而微商则完全靠卖家是否诚信,其付款方式主要是支付宝转账、直接汇入对方银行账户或通过微信红包等。这样卖家可以在发货之前就收到货款,因此出现了很多消费者在付款之后就被微商商家拉黑的现象。
第四,消费者投诉无门,缺乏相关监督机制。当微商交易出现纠纷时,消费者大多选择协商解决,但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协商不成的,于是消费者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会选择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进行投诉,但消协一般是不会去处理此类纠纷的,因为微商并不是正规的经营者,其不像公司企业一样经过了登记,也没有获得营业许可证,而消费者有时候是根本不认识微商的,因此又很难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因为诉讼的提起需要有明确的被告,且证据也是难以搜寻的。另外,由于微商是最近才发展起来的,我国对此还未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相关部门也没有这方面的执法经验,因此缺乏相关的监督机制。
四、微商交易中消费者基本权益保护的现状探析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依据
虽然我国法律还未针对新兴的微商作出专门的立法规定,但微商本质上还是属于电子商务,所以其发生的法律纠纷适用我国关于电子商务的法律规定。
我国现阶段有关对消费者保护的立法较多:首先有最直接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商品和服务质量方面,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在消费者安全保障方面,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在消费者公平交易方面,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在网络交易的监管方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14年3月颁布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二) 微商交易消费者保护的维度
针对消费者的各项具体权利,我国也分别作出了相关规定,以下结合微商模式中出现的侵犯消费者权益问题进行分析:
1. 消费者安全权维度。通过网络平台支付货款对消费者的财产安全造成了一定的威胁。消费者的密码、银行账号等信息在开放网络系统上传递之时,容易受到众多网络“黑客”的攻击。有的微商商家看似是发送商品的宣传资料,实则是给消费者发送木马病毒,利用木马病毒盗窃手机绑定的银行账号和密码实施盗窃。这种情形一旦符合盗窃罪构成要件的,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的规定定罪量刑。2009年通过并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七)》新增了两款打击计算机网络犯罪的规定,这样加大了对营利性黑客利用网络安全漏洞谋利行为的打击力度,在立法上是一个较大的突破。
2. 消费者隐私权维度。微商交易中,消费者需要向微商商家告知其姓名、住址以及联系方式,有的微商商家将其收集到的资料用于合理的用途之外,利用得到的消费者的手机号码,不停地给消费者发送推销商品的广告短信,甚至不当泄露或出售资料给第三方牟利。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消费者得知自己的隐私权被侵犯后,可以向法院要求其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消费者求偿权维度。买卖双方订立合同后,卖家或延迟履行,或瑕疵履行,售后服务难以保证。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按照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一些特殊情况除外。因此,微商商家也需提供“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服务,因商品质量问题导致的退货应由卖家承担。
4. 消费者知情权维度。由于是网上购物,消费者接触不到商品,只能通过微商的广告来了解商品信息,以致于有的微商商家为诱使消费者作出购买的行为,通常会夸大其词,虚假广告,有的甚至故意隐瞒商品的副作用、瑕疵等不利信息,且对应当在商品的包装上披露的信息不作披露等,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为了保证这项权利的实现,我国有关的民商事法律规范中有许多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的规定。
五、对微商交易中如何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初步构想
虽然我国在对消费者各方面权益保护都进行了具体规定,但由于微商属于新兴模式,法律法规还未对其做出专门的规定,《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也并未涉及到对“微商”的管理。这使微商有钻法律制度空子之机。因此,在微商交易方面,我国政府不仅应加强立法工作,建立和健全相关法律、法规,还应加大执法力度,加强相关行政部门的监管。本文对保护微商消费者权益提出初步构想:
首先, 相关社交平台可以借鉴淘宝在这方面的经验:在淘宝中若交易已经成功,但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出现了瑕疵或质量问题,需要进行维修、退货等操作的,可以在交易成功的15天内,发起售后保障维权,申请淘宝客服介入。另外,淘宝还有规定,若卖家在买家付款后未按约定的时间发货,则买家可以向卖家请求支付该商品实际成交金额的百分之五作为违约金,但最高不超过三十元,最低不少于五元。买家发起投诉后卖家在淘宝网人工介入且判定投诉成立前,主动支付该违约金的,淘宝介入不做扣分处理;未主动支付该违约金的,除须赔偿违约金外,每次扣三分。这种交易平台的规则能充分有效解决大部分争议,也可以节约司法资源,避免人人都去诉讼,提高效率。
其次,是证据保留以及证据固定问题,由于计算机网络的特性,网络信息都表现为数据,而数据信息是无形性的,使得网络案件的证据与特定的主体之间的关联难以明确;其次由于数据信息是脆弱的,微商商家往往利用信息技术毁灭侵权证据,使监管部门和消费者难以获取,数据信息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受到质疑。而消费者由于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又常常没有注意保留订货凭证、订货单打印件、聊天记录等有效证据。在追索赔偿之前也没有意识到要做好证据的固定工作。此外,法律还应对微商交易中所涉及的侵权行为地如何确定、诉讼管辖权、赔偿责任承担主体、电子支付、争议解决机制、合同模式、赔付途径等作出明确的规定。
网络监督交易管理办法范文5
2007,是“后WTO时代”的第一年,商品交易市场将会进一步开放,“调整创新”仍是主题。
2006年新变化
(一)出台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11月1日起开始实施,该法建立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监督抽查制度,明确将虫多、药多的5类农产品堵在市场大门外,这标志着我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全面纳入法制化轨道,对我国4000多家农产品批发市场具有直接影响。
(二)启动了一系列“工程”政策
1、“双百市场工程”
商务部出台了“双百市场工程”,扶持100家农产品流通企业,培育100个国家级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这是直接涉及商品交易市场的政策。
2、5520工程和“百百万万”工程
农业部启动了5520工程――即农业部升级拓展5520工程,在5年内重点扶持建设500个农产品批发市场,推进市场改造升级和拓展业务功能,具体内容有20项;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启动了“百百万万”工程――即在2006-2007年,将100种重点产品纳入监管网,在100个重点城市区域进行重点推广,在10000个商场设立信息查询终端,在每个省设立10000台方便消费者的查询终端等。
3、出台了一些相应政策
间接涉及商品交易市场的政策有《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国内贸易的“十一五”规划》、《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十一五”规划》、《利用外资的“十一五”规划》、《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管理办法》、《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原油市场管理办法》等。国家粮食局出台了《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等。
4、出台了一系列标准
2006年出台了许多标准,如《摊位制建材市场标准》,《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技术规范》、《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技术规范实施细则》,《品牌市场等级评定》,《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质量安全可追溯系统建设标准》、《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安全监控中心建设标准》、《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检验检测中心建设标准》、《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废弃物处理中心建设标准》、《大型农产品流通企业项目建设标准》等。北京市“十一五”期间实行建材质量登录制度等,为商品交易市场规范化发展提出了新要求等。
5、国家发改委再次组织国债项目
国家发改委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全国农产品批发市场信息采集网络和检验检测网络,提高骨干农产品批发市场交易规模和档次,再次组织申报2007年农产品批发市场国债项目工作。
6、财政部支持物流信息平台、配送和交易平台
财政部2006年下拨农村物流服务体系专项资金,以支持农村支持物流信息平台、配送和交易平台建设,对促进农产品交易市场体系具有推动和示范作用。
2006年新趋势
2006年是我国入世5周年,也是商业对外全面开放两周年,也是商品交易市场结构性调整、升级的一年,其特点可以归纳为11个方面:
(一)大型化趋势――我国年交易额达百亿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市场已经有数十个,上海物贸中心有色金属交易市场交易额预计超过600亿元,中国小商品城交易额预计接近达到700亿元。
(二)专业化趋势――出现了一批专业化、批发为主的商品交易市场,在商品交易市场总数中,专业市场所占比例增大,批发经营的商品交易市场所占比例增大。
(三)国际化趋势――出现了一批国际化的商品交易市场,以外向型为主要特征,
(四)品牌化趋势――许多市场大力推进品牌化建设。2006年11月8日,中国商业联合会了协会标准――《品牌市场等级评定》(CGCC/T0001―2006),2006年12月1日起实施。许多商品交易市场探索了品牌建设的途径。
(五)多功能趋势――商品交易市场的多种功能展现出来。
(六)交易所趋势――三大石化商品交易市场建立。
(七)网络化趋势――各种模式网络交易市场得到了迅速发展。
(八)改造升级化趋势――城乡商品交易市场在稳定规模的基础上改造升级加快。
(九)开放化趋势――体制改革和市场开放促进商品交易市场的发展
(十)制度化趋势――重点联系制度引导商品交易市场发展
(十一)创新化趋势――建材装饰市场出现一些新的特点
(十二)新期货品种出台趋势――2006年商品期货市场也十分活跃
2007年新主题
2007年是我国完成入世过渡期后的第一年,2006年11月,我国成品油、原油批发经营权放开,化肥分销权也放开,我国的商品交易市场进一步开放,“调整创新”是商品交易市场的主题。
(一)从蓝海战略到长尾理论――调整的理论
长尾理论就是互联网时代的大规模定制。定制的优点很明显:第一,物以稀为贵,定制产品经济具有较高的价值;第二,由于价值中包含的个性化成分较高,是不可替代的,定制产品往往处于价值链的高端;第三,由于定制产品具有异质性,与其他产品不具可比性,是回避竞争、比较“蓝海”的。定制的缺点集中在一点,就是规模不经济。
如何降低“规模不经济”产品的成本,使之成为“经济的”,是大规模定制的难点所在。由于信息化改变了生产条件,终于解决了这个难题。知识的共同消费性加上网络的边际成本递减特性,使小规模生产和销售可以取得原来只有靠大规模制造才能达到的低成本水平,甚至还可能实现更低的成本、更高的利润。这就是长尾理论要解决的核心问题。
(二)加快我国商品交易市场在结构性调整
2000年以来,我国商品交易市场在结构调整中发展,以消费品商品交易市场为例,总体市场规模趋于减小,而城市商品交易市场呈现先减少、后增加的趋势,农村商品交易市场呈现减少趋势。
(三)针对区域性商铺过剩的矛盾,加强市场规划与管理
据统计,中国商业地产进入高速发展期,2008年前后商业地产的开发将达到高峰,闲置率扩大,矛盾更加突出,不少城市趋于饱和状态。
北京商铺供过于求,京城商业地产“井喷” 高端物业仍存缺口。其中,单纯优质零售物业(包含高档购物中心、百货商场和著名商业街)供应量达到95万平方米。与供应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2010年前,北京对于零售物业的需求也会增长,但相比较地产供应,增幅小得多,由此2006年北京零售地产供需将面临新的博弈。
(四)加快商品交易市场改造提升
抓住机遇加快进行商品交易市场改造提升包括三部分内容:第一,重点建设市场的物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包括以助农增收为重点的农产品、农资等重要涉农物资的市场价格、供求状况以及科技等信息服务;第二,物流配送中心升级改造,包括市场的配送中心本身功能改造及配套的冷链储运系统等;第三,建立和完善电子交易平台,包括农资及农副产品集散地、主销区大型市场以及产区能够带动地方特色产业发展的专业市场的电子交易平台的建设。生产资料市场的电子交易、日用工业品市场的电子化管理、农产品市场的改造提升(如农贸市场的改造、标准化菜市场建设)。
(五)特色、绿色、和谐、品牌市场建设成为主流
许多地方将建设特色市场,如北京2008年前计划培育一些具有地域特色和人文特色的特色市场,如潘家园旧货市场、红桥市场、古玩城等。
特色市场是指具有一定传统文化特色的市场,是指其他市场没有不可模拟的市场;绿色市场是指符合《农副产品绿色批发市场》(GB/T19220-2003)和《农副产品绿色零售市场》(GB/T19221-2003)标准的批发市场或零售市场,今后绿色市场可以放大到日用工业品市场和生产资料市场领域;和谐市场是指市场内部的各交易当事人规范运作,共同实现商品流通渠道转的市场;品牌市场是指市场规模、市场辐射面、市场环境、市场安全、市场管理、品牌市场、守信等方面具有良好社会形象的市场。商务部“十一五”规划计划培育500家绿色农副产品市场。
(六)加快市场服务中心的再转型
自2007年1月1日起,天津市将全面停止收取集贸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需相关经费将由财政资金给予保障。今后各地市场服务中心将迎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费取消的趋势,通过提供多种服务,获取相应的物业费和服务费收入。
(七)加强商品交易市场的管理创新
我国商品交易市场正从规模经营向管理创新发展,为商品交易提供增值服务,创新消费形式,提升商品交易信用水平、打造品牌市场已成为当前商品交易市场竞争的核心。中国商品交易市场迅猛发展的同时,也在寻求管理创新,一些大型的商品交易市场已创新出连锁经营、网络营销、电子商务、国际代销等新的业务模式。为商品交易提供增值服务,引导消费者创新消费,打造信用良好的品牌市场已经成为商品交易市场的发展方向。
(八)创造条件推出新的期货品种
网络监督交易管理办法范文6
摘要:本文试提出信息化在工程建设招标管理中的应用、建设重点和发展方向。
关键词:信息化;建筑市场;招标投标;应用;发展
中图分类号:TU72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Abstract: this paper tries to put forward in project construction bidding information management application, construction point and the development direction.
Keywords: information; Building market; Tender and bid; Application; development
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信息化管理(以下简称信息化)从本质上讲,是采用计算机智能模拟技术,以计算机、电子大屏幕及触摸屏等硬件为依托,以网络传输为媒介,以计算机信息软件的智能管理为途径的现代化管理方法,更迅速、更准确、更灵活地解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过程中信息渠道不畅、透明度不高的问题,切实改善工程建设招投标环境,从源头上杜绝工程建筑领域腐败现象的发生。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信息化的应用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工程建设招投标网上办公系统。包括工程招标信息、招标文件等交易资料上传下载、网上评标、网络监督监察、即时查询等功能。二是各方责任主体信息库网络管理的应用开发。收集汇总各方责任主体的市场行为、合同履约情况、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市场诚信等数据信息,建立网络数据库,提高市场主体参与投标活动质量的透明度,从而为规范各方责任主体行为以及企业发展、政府决策提供科学准确的参考。
一、 信息化在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工作中的应用
1、信息化解决工作效率方面的应用
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的主要工作分为日常的交易受理工作和招投标活动,针对日常工作,通过建立流程化管理与服务体系,将管理和服务工作进行梳理,借助交易管理系统做到上下环节环环相扣,以项目招标流程为依据,从项目登记、日程安排、公告、报名等过程,形成一套规范的办事流程。通过系统的使用,不仅提高了工作效率、减少了人工操作失误,而且避免了重复投资造成的浪费。同时,通过办公系统对相关工作人员的岗位分工,理顺了关系,简化了手续。
针对招投标活动的重要性,通过建立“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语音通知系统”、“建筑市场交易主体信用体系管理系统”和“建设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管理信息系统”,使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语音通知系统解决了人为干涉的问题。开标时,工作人员根据每个工程的特点和投标报名情况,设定专家抽取条件和回避条件,系统自动完成即抽即通知的过程,并打印出密封的评委名单。在整个即抽即通知的过程中,工作人员并不知道抽取的专家名单和是否与会等信息,确保专家名单的保密。
“建筑市场交易主体信用体系管理系统”是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治本之策,也是保证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举措。为建筑市场与工程项目招投标的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了信息网络平台。我们设想下一步企业信息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录入生效,作为招投标相关项目分值产生的唯一依据。同时从合同履约入手,收集各类企业诚信行为相关信息,包括资质变更、技术人才流动、项目经理调动、法人变更等内容。为营造诚实守信、失信必惩的建筑市场环境,提高整个行业的信用水平,推进建设领域诚信建设创造条件。
“建设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管理信息系统”,通过现代化计算机技术实现电子标书投标,电子评标系统评标,利用电子标书代替传统纸质标书,降低投标文件制作成本,减少繁琐的手工计算和符合工作量,缩短评标时间,提高评标效率,增强评标效果,进一步提升服务功能的科技含量和信息化服务档次。该系统对投标数据具有快速分析能力,可以将数据进行有效排序,还可以将企业的应答信息进行类比,使评标专家一目了然,减少了来回翻标书的繁琐工作。另一方面,电子标书可以降低业主和施工企业的招投标成本。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后,投标单位需要提交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和措施项目分析表,投标单位提交文字表格时,打印的文档大大超过以前在定额模式下的评标时提供的文字文档。运用计算机评标系统对招投标数据的快速分析能力,将投标文件中有疑问的报价搜索出来,供评标专家评定,可以把评委从劳神耗时的找错工作中解脱出来,达到评标的最佳效果,体现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通过这些信息化的使用,不仅提高了工作效率,而且规范了办事程序。
2、 信息化在改善市场秩序方面的应用
造成建筑市场混乱的症结有很多,齐抓共管是搞好有形建筑市场的关键。为了更好地完成监督管理工作,通过建立评标监控系统,安置监控探头,开标时对评标去人员的活动行为和评委实时全程监控,并把评标全过程音像资料刻录光盘永久保存。在监督区设置电视墙及专用通话设备,监督人员可以在监控室内对评标区人员进行监控。既不干扰招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又对招投标活动出现的问题,针对性的采取措施。通过完善的监督机制,逐步治理建筑市场的秩序混乱的现象,进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确保取得比较好的效果。
3、信息化解决信息不畅问题的应用
为了解决以前建筑市场中信息工作混乱,行政部门各自信息,缺乏条理性和统一性,甚至还有的把信息作为私有财产,实行垄断或有偿等问题。通过建立“建设工程交易信息系统”,作为联结政府行政部门和广大企业的桥梁,其重要的职责就是收集、存储和各类建设信息,并为各方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在完善中不断提升服务功能,“建设工程交易信息系统”不仅可以提供行业信息、办事指南、工程信息、中标公示信息、招标公告信息、企业信息、人力资源、材料价格等信息。同时,还提供网上报名、网上交易受理、信息咨询等网络远程服务。系统中提供的信息有着来源广、准确性高、及时性好的特点,解决了信息流通不畅问题。
二、 当前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中信息化建设的重点
1、 信息公开,促进招标信息规范化
信息在招投标工作中贯穿于各个环节,信息是否沟通及时、是否掌握充分、是否公开透明,都可以直接影响到招标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如:招标阶段需要招标信息、发投标邀请、发售标书等,而在评标定标阶段还要依据于信息。这就有必要实行施工企业数据库全国联网。通过信息全国共享,以提高办事效率,实现信息化办公。同时便于进行资格审查时,不受投标企业的人员、信誉、业绩等情况真实度问题的影响,全面了解各企业的实际情况,最大限度地为建设单位提供真实、客观的企业评价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