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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经费保障问题及建议范文1
关键词 林业;综合行政执法;保障机制
中图分类号 F326.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2)20-0175-01
林业行政执法是国家在实行林业行政管理过程中,林业主管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程序适用林业行政法律规范,以保护森林资源安全,保障生态平衡,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服务社会的具体行政行为。林业主管部门作为林业行政执法主体,实践中通常又委托林政资源、野生动植物、林木种子管理、森林公安、森林防火等职能机构行使林业行政执法权[1-2]。这样就造成了可以行使林业行政执法权的机构过多、过散,在不同程度上出现多头执法、推诿扯皮、运转不畅、执法人员素质难以提高等现象。因此,有必要实行林业综合行政执法。黄山市黄山区于2005年纳入了全国林业综合行政执法试点改革区县之一。
1 林业综合行政执法试点情况
2005年黄山市黄山区成立了林业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领导组,区编委批复同意组建“黄山区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副科级事业单位,隶属区林业局领导,全额拨款,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资金来源在非税收入中解决,不增加财政负担。核定大队编制数为75名,从林业系统内部调剂解决。在行政编制严格控制的情况下,同意在区林业局增设法制科,增加林业局行政编制控制数1名。通过公开考试,在林业系统内选聘了68名林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员。综合执法的试点有效整合了林业行政执法队伍(执法人员从165人减少为68人,精简59%),提升了执法水平,强化了队伍的素质建设,办案效率得到提高,有力维护了生态安全。
改革试点虽然取得了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林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2007年以来先后有4名执法队员辞职,在林业系统事业单位10年未新进人员的情况下,严重影响了执法人员的稳定性,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综合执法机构法律地位不明。林业综合执法机构法律地位不明,缺乏执法权威性,导致调整职责,整合执法资源依据不足[3-4]。
(2)人员编制未落实。虽当时有区编委的批复,但后期机构及人员编制的落实仍无结果,现执法人员编制仍属招考录用前单位,未能真正纳入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编制,编委对机构的认定也无定论。
(3)人员经费未落实。作为执法部门,经费来源若全部通过罚没收入解决,难以确保执法的公平、公正,容易出现以罚代刑的现象。因试点改革编制名额限制,目前还有9名属木材检查站自收自支编制人员在从事检疫检查工作。2011年黄山市黄山区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财政批复预算为438万元(其中人员经费超过3/4)。经费来源为罚没变价收入238万元、林业局育林基金安排200万元。因人员经费增加及公用支出成本上升,2012年财政预算罚没变价收入调增为282万元。在财政一般预算不安排经费的情况下,唯有通过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实现,否则难以维持正常运转,但行政处罚收入不可能持续增长,甚至会导致恶性循环,失去执法部门维护生态安全的最后一道关卡作用。
3 健全林业综合行政执法保障机制的建议
人力资源是每个单位的最大资本,以人为本,做好保障,才能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发挥人力资源的最大效益。针对黄山市黄山区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出现的保障困难问题,提出以下3点建议:一是明确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法律地位。建议国家出台有关政策文件,明确规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法律地位,有了明确的法律地位,在实施行政执法时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二是执法人员编制纳入公务员或参公事业单位管理。对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由国家出台政策规定,人员必须纳入公务员或参公事业单位管理。针对现状,本着尊重事实的原则,由同级政府协调解决人员入编问题,并将人员经费纳入财政全额预算,检查站执法人员可考虑参公管理,解决目前执法人员身份待遇差别,解决“同工不同酬”问题,以利于稳定执法队伍。三是执法经费纳入财政全额预算。建立林业行政执法经费保障体制,区级财政应将林业行政执法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林业行政执法经费由财政足额拨付,确保人员经费和办公、办案、装备、基础设施经费,并落到实处,从根本上解决执法经费的问题。林业行政执法机构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所取得的罚没收入,不得与执法机构或工作人员的利益挂钩,必须全额上缴国库,严格执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的财经制度。
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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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王瑛娜.我国林业综合行政执法研究[D].哈尔滨:东北林业大学,2010.
政法经费保障问题及建议范文2
关键词:基层检察 装备建设 存在问题 建议
一、基层检察机关装备建设及经费保障情况
(一)科技装备建设情况
1、信息化建设情况。近年来,基层检察机关把信息化建设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常抓不懈,投入大量资金用于信息化建设,改造机房和审讯室,改善了办公办案条件,基本建成了视频会议系统、局域网、安装了部分通信网络设施,实现了“视频会议、语音通讯、数据传输”的三网合一。
2、办公通用设备配备情况。配有传真机、定密系统软件、档案管理软件、干部人事管理软件、案件系统管理软件等管理设备,安装了监控系统等
3、检察业务专用装备配备情况。配备了同步录音录象侦查取证设备、业务信息统计设备、诉讼档案管理设备、通讯设备、警车、枪支等装备。
(二)经费保障情况
随着检察工作业务范围不断拓展,尤其是新刑诉法对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要求更高,检察机关工作量和执法办案成本也有所增加,对检务保障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经费需求不断增加。同时,基层检察机关派驻检察室内的建设顺利推进,建设资金的监管和项目的落实都需要抓紧,派驻检察室装备配套经费也需要尽快落实。这些任务既是计财装备部门面临的压力,也是发挥工作职能的舞台。基层院计财装备部门应深入学习高检院会议精神,结合计财装备工作情况,围绕深入推进经费保障体制改革、科学谋划“十二五”时期计财装备工作,研究贯彻意见,梳理问题与不足,细化落实措施,完善建设长效机制,在新起点上推动计财装备工作全面深入创新发展,为新时期检察工作的稳定发展提供强大的保障力。
二、基层检察机关装备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经费保障不足,科技装备建设面临经费制约
科技装备建设是一项高投入的基础建设,必须要以足够的经费为保障。它所需要的硬件设备、软件系统、日常耗材都需要有较多的资金来支撑。但在目前,基层检察机关的经费主要依靠当地财政拨款。虽然上级财政转移支付了一定的设备费,但仍显不足。因此,基层检察机关特别是贫困地区检察机关对科技装备建设的资金投入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普遍存在如下问题:如在日常办公方面,由于网上办公办案还没有全面形成,单位内部公文的流转处理、综合管理事务等方面还靠人工运作;在自侦案件侦查过程中未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等等,更谈不上购买高端精细等先进技侦设备了。科技装备建设经费投入不足已严重制约了基层检察机关的信息化建设步伐。
(二)规划管理不足,装备建设水平低下
一些基层检察机关科技装备建设没有很好的规划,存在盲目投入、盲目建设现象,造成人力、物力和财力浪费。主要表现在:有的规划不合理不断改造、有的建设标准低不符合规范要求不断升级、有的统筹规划不到位造成推倒重建。此外,有些基层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业务建设和队伍建设三者有机契合程度不高,存在概念模糊、与现实脱节、实际可操作性差等缺陷,在运用"三位一体"机制开展检察业务中的自觉性不高,使信息化建设效益没有很好地发挥出来。
(三)技术人才缺乏,科技装备应用滞后
检察机关科技装备建设工作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严重缺乏信息技术人才。一方面,由于检察机关的准入门槛较高,通过公务员考试招录信息技术人才若要获得检察官资格还必须要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致使真正有技术的人才不能也不愿进入检察系统工作,这是导致信息技术专业人才缺乏的最直接原因。另一方面,一部分干警年龄偏大、知识结构老化,对信息技术的主动接受能力较差。
三、加强基层检察机关装备建设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机制建设,逐步实现计财装备管理规范化
为解决检察院的经费困难,近年来各地基层检察院先后制定了公用经费保障标准,这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办公经费及检察工作正常运转,但却无法保障检察院“两房”建设、信息化建设、科技装备建设等经费,而且由于规定的执行标准不能因时因势而灵活机动,地区间经济水平的差别就产生了各地检察院保障水平、保障力度不同。因此从长远看,要真正解决检察院经费困难,必须因势利导,建立和完善适合检察院工作特点和发展需要的长效保障机制。减轻基层院靠自筹资金投入基本建设而造成债务负担过重的问题,这将有利于保障各级检察院有充足的办案经费,以充分履行检察职能,有利于保证检察院独立行使监督权。
(二)整合保障资源,加大政法经费保障工作力度
信息化装备建设是一项高技术、高投入的现代化基础建设,购置大量硬件设备和开发软件系统,必须要有足额的经费加以保障。基层检察机关办公办案经费普遍比较紧张,现行的经费保障体制,检察院的的经费来源主要靠同级财政拨款。因此,各级政府应按照“从优确保人员经费,加倍拨付行政经费,据实安排业务经费,集中解决专项经费”的要求,加大财政预算内拨款的比例。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真正实现部门预算,将检察院基础设施、技术装备和信息化建设全部纳入社会发展规划和财政预算,统筹安排,推进信息技术在检察业务中的应用,以提高办案效率。要主动向同级党委和政府汇报,积极争取政策支持,对重大投资项目要申请立项、安排配套资金,通过对上争取和自筹资金等方式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规划,同时加大督办、支持力度,指导基层院制定具体措施,帮助完善科技装备建设。同时,要合理利用资金,开源节流,缓解资金不足的困难。要注意紧缩内部其他开支,计划用好每一分钱,把钱用在刀刃上。
(三)强化计财队伍管理,健全基层计财装备机构建设
政法经费保障问题及建议范文3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河南信阳 464000
[摘要]作为社会经济发展到相应阶段的产物,司法行政财务会计工作也逐步完善。伴随社会经济发展速度的不断提升,因财富观念的影响,部分人为获取自身经济利益,选取非法手段对他人财产进行侵占。尤其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呈现出社会经济主体多元化的趋势,该趋势的形成不仅加剧了经济关系的复杂性,更对司法行政系统的发展造成了极大的影响。为更好地体现司法公正,相关人员必须重视司法行政财务会计工作,加大财务会计管理力度,为推动司法事业发展提供可靠的保障。本文主要对司法行政财务会计工作开展的重要性及提高司法行政财务会计工作水平的建议进行了分析与探究。
[
关键词 ]司法单位;行政;财务会计;司法公正;重要性;建议;监督
市场经济发展中,法律对社会环境、经济运行状况起到规范作用,利用法律可对经济活动全部行为进行有效调节,这已经成为市场经济体系国家的重要体现。但伴随21世纪的到来,会计行业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如何在法制化社会实现会计工作发展,对司法会计研究具有重要意义。2010年围绕司法部总体工作开展司法行政财务会计工作,其主线为经费保障体制改革的深入实施,坚持科学理财、依法理财,为司法行政工作改革发展提供可靠的保障,并有利于司法行政各项职能的履行。在司法行政财务会计工作中,应与司法行政工作需求及经济发展水平相符,根据司法单位职能,依法树立司法行政系统的社会形象。
一、司法行政财务会计工作开展的重要性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为确保司法单位长期、稳定发展,可通过资金科学、有效使用,才能确保司法活动的正常运行。作为司法经济管理活动,财务会计工作主要是对司法行政管理工作的反映、监督、分析。为推动司法行政财务会计工作的发展,必须对其重要性进行研究,其内容如下:
1、正确的会计反映是确保司法活动顺利进行的依据
会计反映质量的优劣直接影响着司法活动能否顺利进行。及时、正确、完整与全面为会计反映质量的重要体现,要求司法行政财务会计工作中,必须重视会计反映的真实性,这也是会计作业发挥与司法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加强会计监督,是提高司法公正性的依据。通过财务检查工作的大力开展,及会计监督工作的实施,可对司法行政财务会计工作进行全面监督。
2、合理会计分析是确保司法活动顺利实施的保障
分析评价司法单位财务状况时,应对其财务状况指标考核体系加以重视。该指标体系一般包含一个或多个,以此对司法单位财务状况进行综合反映。
3、会计参与决策是确保司法活动顺利开展的前提
会计拥有司法单位财务活动的所有信息数据,和单位各个部门之间具有紧密的联系。基于此,可由单位财务活动全局或某个部门进行完善财务管理方法等相关建设性意见的提出。一般需建立、健全财务机构,提高会计基础管理工作,加大财务工作监督、检查力度,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司法行政财务会计工作的高效性、科学性与规范性,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会计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才能为司法事业的进步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二、提高司法行政财务会计工作水平的建议
根据司法部总体工作部署情况,司法行政财务会计工作必须加大经费保障体制改革力度,在科学发展观的前提下,通过依法理财,提高司法行政财务会计工作水平,为司法行政事业发展及各项职能的发挥提供可靠依据。
1、按照《中央政法委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可利用调研、座谈等方式,对各部门进行相关意见的广泛征求。并与司法行政财务工作实际情况相结合,进行相关规章制度的编制,如《司法行政机关办案(业务)经费和业务装备经费开支范围》等。与此同时,必须严格遵循国家发改委相关规定,开展司法行政系统债务调研活动,为提高司法财务管理水平提供有利条件。
2、增强经费保障能力。伴随我国综合实力的提升及国民经济的发展,近年来,在司法行政体系政法转移支付资金、法律援助办案费及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等方面都增加了其金额,尤其是省级司法行政转移支付配套资金得到了极大的提升。目前,大多数省、市级司法单位通过与所在城市具体情况相结合,制定了多项法规政策,如《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使用细则》等,以此为合理、合法开支提供了可靠保证,更为经费、物资装备使用效益提升提供了强有力的依据。
3、做好预决算,强化预算执行,提高资金利用率。在司法行政财务会计工作中,应重视预算控制及管理,确保预算编制的合理性、科学性,这也是部门预算编制精细化水平提升的重要条件。首先,通过强化预算执行,可对财务资金使用率进行有效提升。在相关措施实行中,可提高资金申请、拨款速度。其次,通过预算执行工作会议的召开,可在预算执行工作上统一各部门的认识,并进行预算执行管理工作要求、措施的提出,达到提高预算执行率的作用。再次,通过结余资金统筹安排力度的加大,可对结余资金主动消化。通常情况下,新增项目经费问题,必须优先统筹使用结余资金安排,实现财务管理水平提升。最后,通过编制部门决算、财务会计决算、国有资产统计报表等,完善司法行政系统,推动财务会计工作发展。
4、亚当斯的公平理论表明,公正评价、公正对待为个体要求。在司法行政财务管理中,必须按照公平原则,建立公平合理的财务管理机制,在财务会计措施实施中,应实现分配、决策过程公开化,以此对程序的公平性进行有效增强。因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人员之间具有密切地联系,在完善司法行政财务管理制度同时,应明确司法行政财务会计工作各个操作程序与行为准则,确定责任主体,对各个环节加强监管,做好有法可依、执法必严。在管理制度完善地基础上,为财务预决算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便利。
5、作为司法行政财务会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会计工作人员素质高低对司法财务活动的顺利进行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如会计员工正式上岗后,业务培训不足,无法适应工作岗位需要,将严重影响司法工作的运行与司法活动的开展,更无法将财务会计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除此之后,因不重视人员素质问题,导致大量违法违规操作行为的产生,为此,相关部门必须重视财务会计工作人员素质及业务判断能力,将其终端责任全面落实。根据施工单位相关规章制度,进行财务会计体系的建立与健全,根据司法单位自身情况,进行财务会计人员的合理配置,确保其配置数量的合理性及业务素质符合司法单位需求。同时,在聘用会计人员时,要求其必须具有一定学历及从业资格,并加大人员培训力度。通过确立明确的培训目标、建立合理的培训计划,提升财会人员培训学习的积极性,并提升培训效果的真实性、可靠性。
6、伴随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传统财务管理模式已无法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求,为此,司法单位必须准确分析行政财务会计工作需求通过财务内控方法的选用,对财务数据信息进行准确处理,并提高其时效性。为实现财务内部控制科学化、系统化,要求司法单位必须树立正确的财务管理意识,加大监督力度,只有这样才能为司法事业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通过规范内部财务活动与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才能将内部控制的监督作用充分发挥处理。基于此,通过内部审计机构的建立,可全面检测、评价内部控制系统各项内容,并能对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进行有效处理及改善司法单位财务管理模式。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伴随社会经济增长速度的不断提升,我国司法行政财务管理水平也得到了有效提高,司法事业与国计民生息息相关,其财务会计工作开展是否顺利将直接影响到国民经济的发展。在建立与完善司法行政财务会计管理体系的同时,为提高资金使用率及提升财务会计工作管理水平。相关部门及人员必须重视司法行政财务会计工作,并根据司法单位具体情况,选取科学有效地管理措施,以此提升司法行政财务管理水平,推动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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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杨发勇.建立与公共财政体制相适应的我国预算会计体系及其改革问题研究[D].厦门大学,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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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经费保障问题及建议范文4
关键词:教育立法 中国教育 借鉴 启示
一、引言
由于国家体制、民族传统以及由此形成的法律制度不同,各个国家对法的运用及所强调的侧重点并不一致,但法制相对健全的国家,尤其是具有悠久法治传统的国家,教育法制建设的历史都相对悠久,成效卓著。在全球化的大潮下,法律趋同之势日益明显,国外教育立法对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借鉴意义就更为显著。本文从义务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民办教育、高等教育等几个方面总结和归纳教育立法相对发达国家的成熟做法,结合我国教育立法的现实,提出对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相关启示与借鉴。
二、我国教育立法实践与问题
我国教育立法从无到有,历经20多年的艰辛努力,已逐步构建了教育法规体系的基本框架,反映了教育立法的重大成就。这是我国依法治教方面的重大进展,同时,也奠定了教育法治化的坚实基础。但实践中,教育立法依然存在为与社会对教育需要不相协调的地方:
第一,是教育法制体系不健全。学校是国家教育权、公民受教育权实现的场所。学校教育的管理水平和教育质量直接关系到国家教育权的落实和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从静态上看,我国缺少《学校教育法》《教育财政法》及《教育投入法》等保障教育发展的关键性法律。第二,是立法技术与法律完备性欠缺。按照《义务教育法》第10条规定:“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但该法于1986年7月1日起施行后学校一直在收费。直到1992年《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出台后,才在第17条中补充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可收取杂费。”没有人对《细则》第17条违背上述法的规定提出异议。第三,教育法规构造、表述与实施存有缺陷。目前的教育法规名称缺乏规范性,如法规名称过于庞杂,仅仅是教育行政法规这一层次的法规,就有条例、规定、实施细则、实施办法等称谓,而且法规名称与其效力并不一致;教育法规内容不完整、不全面,尤其是法律责任和法律程序方面的规定过于薄弱,同时,几乎所有的教育法规都以实体性规范为主,极度缺乏程序性规范。
三、教育立法的国际共性与经验
在梳理了我国教育立法的历史以及存在的问题之后,我们着重从世界上各个教育相对发达国家教育立法的特色分析入手,对义务教育立法的历史渊源、职业教育的各有侧重、民办教育投入与支持模式的异同,以及成人教育立法等进行多方面的总结与归纳,为我国教育立法提供启示与借鉴意义。
1. 义务教育。综观国外义务教育立法,虽然基于不同地区的发展状况、不同的历史文化传统以及政权组织方面的不同侧重,各国在义务教育立法上表现出了相当多的差异性。但义务教育本身的基本规律和教育立法的基本原则,都注定了国外义务教育立法仍然存在着一些共同的基本特点:
义务教育的强制性。在国外,很早时候开始,义务教育就名副其实,首先被视为一种必须履行的义务,以至于早期的受教育与纳税、服兵役一道成为国民的三大义务。在我国清末,深受国外教育立法影响的《强迫教育章程》的“强迫”二字,以及“罪其父母”之类的规定,可谓尽得“强制性”精髓。
免费本是义务教育的基本特性(这是国家和政府应尽的基本义务),因此义务教育立法确保免费的实现也就是题中应有之意了。在国外,不少国家义务教育的免费也有一个发展的过程,如英国,1891年初等教育已经实现免费,1902年时中学教育却并未完全取消收费,但20世纪的三四十年代就已经对那些结束了义务教育却未能升学的青年免费教育至18岁。在法国,1881年的《费里法》已经规定了国民教育“义务、免费、世俗”三原则,学生享有接受免费的义务教育的权利,而且当年就实现了母亲学校和小学的免费教育以及师范学校免缴膳宿费,并逐步发展到了更高层次和更长年限的免费教育。
2.职业教育。自20世纪以来,美国联邦政府颁布了旨在促进职业教育发展的一系列法律法规,1917年颁布的《史密斯—修斯法》之后又相继通过了《乔治—里德法》《乔治—巴顿法》以及《国防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每一部法律都有其历史性和阶段性问题。立法的实质是联邦扩大教育权限的手段之一,通过立法引导职业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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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的发展。
职业教育在日本已经历了一个较长的发展过程。《广辞苑》给职业教育的解释是,通过对从业人员进行的以职业能力开发和技术水平提高为目的训练。其目的就是为了给予人们从事工作的必要的知识和技能,这是广义上的职业教育。狭义的职业教育是指职业技术教育,其中包括产业教育和专门教育。
韩国职业教育的立法经历了三个阶段,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战后韩国政府高度重视职业教育的立法工作,表现出职业教育立法与职业教育发展的步调一致,形成了较完备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
. 民办教育。世界各国对民办(私立)学校经济的支持,除了以法律的形式作明确的规定外,还都采取不同的经济形式给予私立学校相应的待遇。
匈牙利私立学校的总经费中政府拨的经费占%;在丹麦和奥地利,政府经费占到了%;在挪威,政府经费甚至占到%。在比利时、瑞士、西班牙、法国和墨西哥,政府也向私立学校提供经费,并规定了比例。
日本政府有关给予私立学校财政支持的立法比较完善。年的《私立学校法》第条规定,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为振兴教育,在必要时依据有关的法律对法人办的私立学校给予资助。年的《日本私立学校振兴财团法》规定设立日本私立学校振兴财团,其资金为亿日元,全部由政府支持。年的《私立校振兴资助法》规定,对私立大学和私立高等专门学校的经费,由国家补助l/。此外日本还设立了私立教育发展基金会,为私立教育提供贷款以及贷款有效利用的管理方案等。
.成人教育。英国是西方成人教育的发源地之一,号称“世界继续教育之乡”,其成人教育对世界各地成人教育的发展都产生过极其深远的影响。
世纪年代以来,与成人教育有关的正式法律法规主要有年《继续教育和高等教育法》和年《学习与技能法》。进入新世纪后,英国政府继续积极完善继续教育政策。年政府发表的《为了每个人的成功——改革继续教育和培训》提出,继续教育要以雇主和广大学习者以及整个社会的需求为导向,为他们提供更多的选择。年,英国教育和技能部发表了题为《继续教育:提高技能,改善生活机遇》白皮书,根据继续教育白皮书的建议,英国议会于年月颁布了《继续教育和培训法》。该法案从英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出发,以提高继续教育的质量为重点,提出了继续教育的改革目标和内容,由此确立了英国继续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法律基础。
四、中国教育立法的借鉴与启示
教育法是人的主观愿望的产物。要使这些主观愿望与教育管理的客观规律相符合,就必须完善教育立法机制,清理、修改现行教育法律;立法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正义,规范社会秩序,保障广大人民的合法权益。在借鉴国际上其他国家教育立法经验基础上,结合我国教育发展与教育发展的实践看,中国的教育立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得到启示:
政法经费保障问题及建议范文5
关键词:食品安全 保障体系 监管 完善
中图分类号:F426.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336(2015)02-0051-01
1 我国食品安全体保障系现状分析
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是人们生活、生产中最基本的物质资料。人生的每一天都离不开食品,也正是因为这一原因让食品拥有巨大的市场潜力,且这一市场伴随人们消费水平的提升而不断扩大。在这种市场背景下,我国各地新型食品层出不穷,我们每天在生活中都能面临众多的食品广告,不管是街头、商场还是地摊,食品都占据主要的市场份额。近几年,随着我国食品生产制度的日趋成熟及各种新型媒体的兴起,食品安全事故时有曝光,这不仅给人们身体健康造成威胁,从内心深处给人们恐慌。
1.1 我国食品安全现状
民以食为天,食品是人类生存和生产的基础,也是关乎人们生命安全的内容,更是关系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的重大问题。目前,食品安全已被我国政府列为继人口、资源和环境问题之后的第四大社会问题。就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现状分析,还存在众多的问题,其中主要包含了以下方面。首先,食品包装、卫生工作不到位,造成食品中各种真菌、细菌以及寄生虫滋生严重;其次,在食品生产中对食材选择不合理,食材中存在农药残留、有无污染、食品添加剂等化学因素等。这些问题是世界上每一个国家食品安全问题的常见现象,它并非一个朝夕之间就能得到改善和处理的过程,需要我们在工作中不懈努力、长期钻研,从而从根源上杜绝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
1.2 食品安全保障体系现状
食品安全问题举世瞩目,是世界各国政府大力整改的公共安全问题,也让各国政府工作人员纷纷加大了相关的管理监控力度。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作为当今食品安全监控的主要途径,它在食品安全问题上有着一定的作用,有效的推动食品加工产业的进一步发展,但就我国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分析,其中还存在一定的不足。所谓的食品安全主要是与人民日常生活挂钩的食品安全问题。食品安全是一个与人类生活、生产息息相关的内容,它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更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密切相关。就我国食品安全的有关法律分析,我国的食品法律体系主要是由《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行政处罚条例》、《程序食品卫生监督》等法律共同构成的,它是我国立法意识形态,是我国食品安全体系的构建基础,是全面提高我国食品安全工作的法律平台。但在具体的执法当中,许多有害物质都以蒙蔽过关的方式存在,同时各种先进技术和工业产品的出现让食品安全问题变得越来越复杂,给整个食品安全保障体系的建设造成新的影响。就先行食品安全保障体系而言,其中问题主要表现在消费者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执法体系存在一定的漏洞、惩罚力度过小等。
2 完善我国食品安全体系的相关建议
自从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趋成熟给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但也引发了许多的食品新问题。就这些问题分析,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建设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初步奠定了相应的食品安全保障框架,但是由于我国食品安全法制建设本身存在缺陷,让整个食品安全制度并没有得到深入的落实和开展。面对这种情况,在目前的食品安全体系建设中,我们可以采用以下方面进行。
2.1 加强食品安全法律建设和法制管理
积极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国外食品安全法律标准的、消化,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建立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多层式法律体系,探索和发展既和国际接轨,又符合国情的、方法和体系
2.2 建立新的食品安全政策支持体系、宏观调控体系和管理体制
我们可借鉴世界上一些国家的做法,针对我国国情来建立农业管理部门与食品管理部门合一,对农业和食品工业实行一体化管理的机构。
2.3 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
建立起我国食品安全信用体系的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使我国食品安全迈上一个新台阶。在制度规范上,建立起食品安全信用的监管体制、征信制度、评价制度、披露制度、服务制度、奖惩制度等,使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方面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4 推进体制改革加强监督队伍建设
为了保证卫生监督的公正,加大食品卫生监督的力度,改革卫生监督体制,集中原来分散的卫生监督职能,撤销市、县级卫生防疫站、公共卫生监督所、劳动卫生监察所,组建新的卫生监督所,承担面向的综合卫生监督执法任务。
2.5 做好发展规划推动食品行业稳步发展
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法制保障体系、食品安全预警和控制体系、食品安全监管和卫生监督体系三大目标以及具体指标,同时从经费、人员、组织、管理等方面落实目标实现的保障措施,为食品卫生监督工作明确工作的重点和努力的方向。
3 结语
构建和完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作为政府,应建立符合国情的法律体系、标准体系、监管体系、认证体系、宣传体系、风险评估体系等;作为企业,应守法经营,主动采用先进的标准和体系认证,生产出安全的食品;作为消费者,则必须增强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把好“从田间到餐桌”的最后一关,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做到能够识别、拒绝消费、积极举报,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只有全社会总动员,积极发挥各自的作用,才能构建行之有效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
参考文献
政法经费保障问题及建议范文6
一、近年来我院审理各类涉农案件的基本情况
20__年至20__年,我院共受理各类涉农案件1629件,占全部案件(3984件)的40.9%,审结1607件,结案率98.6%。审结案件中,刑事案件113件,涉及抢劫、、盗窃、滥伐林木、故意伤害、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交通肇事等14种犯罪;民事案件1478件,主要涉及离婚、抚养、赡养、继承、相邻关系、人身财产损害赔偿、民间借贷、农村承包合同、买卖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劳动合同等29种纠纷;行政案件16件,涉及治安管理行政处罚、土地行政管理行政确认、土地行政管理行政登记、房产管理行政登记、林木砍伐许可管理、工商管理处罚等4个行政机关的6种行政行为。通过对这些案件的调查发现,近年来,涉农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和发展趋势:
(一)农村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逐年增多,且占民事案件比重较大。20__年至20__年,我院共审理各类农村婚姻、家庭纠纷案件913件,占民事案件结案数的61.8%。分别是20__年281件,20__年307件,20__年325件,20__年比20__年增加了15.6%。
(二)涉农合同纠纷数量和种类增多,其中,民间借贷合同仍为主要纠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农村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呈上升趋势。20__年至20__年,我院共审理各类涉农合同纠纷案件351件,占民事案件结案数的23.7%,其中,民间借贷纠纷206件,占58.7%。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这两种类型案件20__年我院共审理19件,20__年审理21件,20__年审理26件,20__年比20__年上升了36.8%。
(三)采取公告送达的案件较多。近年来,由于农民外出打工人数逐年增多,而这些人又是涉农诉讼纠纷的多发人群,他们长期在外打工,与家中失去联系,造成诉讼文书无法送达,延长了诉讼周期,也增加了诉讼成本。20__年至20__年,我院审结的各类涉农民事案件中,采取公告送达的有228件,占15.4%。
(四)“民转刑”案件时有发生,农村故意伤害案件频发。近年来,随着农村生产经营方式和利益格局的变化,我县农村地区因家庭矛盾、邻里纠纷、生活琐事等引发的恶性伤害案件时有发生,我院审理的各种“民转刑”案件比例也一直居高不下。20__年至20__年,我院共审理农村故意伤害案件33件,其中“民转刑”案件20件,占60.6%。
(五)因农村土地权属争议引发的行政案件增多,并呈迅速上升趋势。20__年至20__年,我院共审理农村土地行政管理行政确认案和农村土地行政管理行政登记案6件,占行政案件收案总数的37.5%;分别是20__年1件,20__年2件,20__年4件,20__年比20__年增加了300%。
二、基层法院服务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审判资源的缺乏制约服务三农工作。随着社会转型,农村社会改革的步伐逐渐加快,这也使得涉农矛盾纠纷大量增加,而有限的审判资源无法服务到农村每个角落,一些矛盾纠纷无法得到及时化解,导致了一些“民转刑’案件时有发生;同时,由于我院的办案经费严重不足,难以为基层法庭配备优良的物质装备,也无法经常性地深入农村开展各种法制宣传,特别是人民法庭撤并后,财政未给付专项的巡回办案经费,巡回办案往往难以保证,导致农村地区诉讼难、寻求法律帮助难。
(二)农村法制不健全制约服务三农工作。随着农村城镇化进程加快及各级政府对农村扶持政策的落实,大量的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纠纷涌现,如土地承包、林权、集体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纠纷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承包纠纷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为审理土地承包、流转、集体收益分配等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仍然存在有些问题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明确规定,如农村房屋的拆迁、安置纠纷等。目前,这些案件只有参照适用针对国有土地拆迁、安置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而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拆迁、安置的规范性文件尚无规定。 (三)农村村民法制意识不强制约服务三农工作。大多数地区的农村村民,由于法制意识不强等原因,当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时,要么怨天尤人,自认倒霉;要么搞家族主义,人多势众;要么一味蛮干,不惜铤而走险,或者是采取“私了”的办法,一般不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解决。如农村经常遇到的农民工追讨工资、种子问题、债务纠纷、征地拆迁等矛盾纠纷,不去寻找法律途径,反而去上访即属此类情况。
三、基层法院提高服务新农村建设水平的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涉农案件的审理工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有效司法保障。一是加强农村土地承包、转包、征用、租赁农副产品购销等案件的审理,稳定农业生产关系和生产条件,保护各种形式的规模化经营,保障农业补贴政策的实施,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二是积极慎重地化解农村各类民间纠纷,尤其是房屋、宅基地使用,以及婚姻家庭、继承、赡养纠纷等案件,维护农民之间和谐、和睦的社会关系和家庭关系。三是妥善处理涉及农民工权益纠纷,促进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依法快审、快结、快执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劳务纠纷和工伤赔偿纠纷等案件,切实维护农民工权益。
(二)进一步创新审判工作方式方法,更好地服务于新农村建设。一是突出重点,防止“民转刑”案件的发生,加大力度审理和执行好农村借贷纠纷,农田通路、排水等相邻纠纷案件,尽快排除农村生产耕种中的障碍。二是加强农村地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坚持对失足青少年进行回访和帮教,依法妥善处理涉及农村地区未成年人权益的抚养费、婚姻家庭纠纷等案件,进一步优化青少年的成长环境,依法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充分保障未成年人享受教育的权利。三是树立“法律优先、参考政策”意识,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时,以党的农业农村工作政策精神为指导,结合民法基本原则公正、高效地裁决、解决各类涉农矛盾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