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的作用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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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的作用

征求意见的作用范文1

为了确保行政问责制、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的顺利实施并取得成效,听取社会各届对人民政府实施“四项制度”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理清工作思路和措施,通过群众参与、社会监督,努力形成全社会、各部门共同推进“四项制度”,合力促进政府机关作风建设的良好氛围,根据10月17日全实施“四项制度”推进会议要求,现将各县人民政府、属有关单位组织召开落实“四项制度”征求意见座谈会的方案安排如下:

一、要增强召开实施“四项制度”征求意见座谈会重要意义的认识

实施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精神的具体行动,是加强政府自身建设、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政府公信力的需要,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的具体体现,是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执政理念的充分体现,是坚持党的群众路线的有益实践,通过召开“四项制度”征求意见座谈会,使我们的决策更加贴近人民群众的实际需要,使我们的各项工作在人民群众最现实、最迫切、最需要解决的问题上更具有针对性。扎实开展好“四项制度”征求意见座谈会,必将对全行政机关不断完善、提高和深化“四项制度”各项工作起到推动作用。各县、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务必于年12月20日前召开“四项制度”征求意见座谈会,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服务对象、下属单位代表、相关单位领导、各界人士、“四项制度”领导小组有关人员参加,并将会议情况反馈问责办和三项办。

二、要明确召开“四项制度”征求意见座谈会的方法步骤

召开“四项制度”征求意见座谈会要采取上下联动的方法,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具体分为:

(一)制定方案。通过制定征求意见座谈会方案,明确组织领导、会议时间、参会人员、会议议题等内容。

(二)征求意见。通过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和发放、收集征求意见表,广泛征求参会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三)意见梳理。对征集到的意见进行汇总、梳理后,召开领导班子会议研究,认真确定整改的方向和内容。

(四)整改提高。12月30日前,各县、各部门根据确定的方向和内容进行认真整改。

三、相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各单位主要领导要把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和工作目标,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明确分工,成立组织,认真实施,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确保征求意见座谈会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切实落到实处。

(二)制定方案,周密安排。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做好宣传发动,明确征求意见的时间、范围、内容,科学设立多种征求意见的形式,有步骤、有计划地组织实施。

征求意见的作用范文2

明确生产者是召回第一责任人

征求意见稿第四条明确规定:生产者是缺陷消费品的召回主体。作为召回工作顺利开展的先决条件,生产者的首负责任有助于督促其筑牢第一道“质量安全防线”。征求意见稿还对生产者信息收集分析报告义务、自行开展缺陷调查上报、接受主管部门监管、生产者异议申诉、备案召回计划、上报召回总结报告等情况,在不增加企业额外义务的原则下做出了明确规定。

结合《缺陷汽车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工作实际情况,征求意见稿还将经营者、零部件生产供应商等纳入到责任链条中:销售者、租赁者、修理者、零部件生产供应商、受委托生产企业等相关经营者(以下统称“经营者”)应当向质检部门报告和向生产者通报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的相关信息。经营者获知消费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租赁、使用消费品,并协助生产者实施召回。

不仅是国内生产的产品,进口产品在召回上也因本次征求意见稿享受到了“国民待遇”。此外,征求意见稿第三条规定的生产者范围,还包括从中国境外进口消费品到中国境内销售的企业。

召回范围将实施目录管理制度

按照风险管理原则,征求意见稿规定,将根据消费类产品存在伤害及安全隐患的风险情况,对消费品召回实施目录管理。实施召回管理的消费品目录由质检总局制定、调整。

目录管理制度改变了我国现行的根据不同产品分别制定单一的缺陷产品召回管理的立法模式,将儿童用品、电子电器产品在内的一般消费品都纳入召回管理范畴,并实行统一的管理体制和召回程序,从而节约了立法资源和行政资源。

征求意见稿还划定了消费品范围除外规定项,规定服务类产品(提供服务时使用的产品除外);用作商业展示的产品;过境产品、转运产品、专供出口产品;汽车产品;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产品;军工产品;烟草及烟草制品;农药制品;印刷品、记录媒介复制品;土木与建筑物,但土木与建筑工程中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除外;其他法律法规做出专门规定的产品等11类产品不适用征求意见稿。

缺陷信息集中分析处理共享

信息是缺陷产品召回工作的基础和源头,将多种渠道收集的缺陷信息进行集中分析处理,有利于及时、有效地进行缺陷判定。征求意见稿体现了这一立法精神,其第八条规定,质检总局在现有国家缺陷产品召回信息管理平台的基础上,加强国家消费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负责收集汇总、分析处理、和共享有关信息;第九条规定,省级质检部门在本辖区内负责组织收集、处理消费品缺陷、投诉等信息,并及时将可能涉及产品缺陷的信息通过信息系统上报质检总局。质检总局缺陷产品召回技术机构负责收集、汇总与消费品有关的缺陷、伤害、国外召回等信息,并及时进行分析,发现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及时向质检总局报告。

征求意见稿第十条规定,质检总局应当建立消费品的强制性标准、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检查、执法打假、投诉举报、风险监测、产品三包、产品伤害监测信息、组织机构代码和物品编码等信息共享机制。

实行二级监管模式

征求意见稿赋予省级质检部门对各行政区域内消费品召回管理权,同时强调了质检总局的统一组织协调性。规定了质检总局在重大事项上的监管权,对消费品可能存在造成严重后果缺陷或跨区域的,质检总局可以直接开展缺陷调查。

对于“不合作”的生产者,征求意见稿也有明文规定,应该召回但未召回的,由通知生产者实施召回的省级以上质检部门责令生产者实施召回。

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规定了启动缺陷调查的条件:生产者在未按照省级质检部门通知开展调查分析的,或者其调查分析结果不能证明消费品不存在缺陷的,生产者所在地省级质检部门应当开展缺陷调查。质检总局认为消费品可能存在会造成严重后果缺陷的或者影响较大的,可以直接开展缺陷调查,并通报生产者所在地省级质检部门。

对于消费品缺陷风险较高,可能导致严重的产品安全事故,同时又不能实施召回的,征求意见稿规定,省级以上质检部门可以对消费品进行风险评估并向社会消费预警信息。

强调加强召回工作技术支撑

缺陷产品召回必须具有很强的技术手段。征求意见稿第七条明确规定,质检总局缺陷产品召回技术机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规定,承担消费品召回的具体技术工作。省级质检部门缺陷产品召回技术机构按照省级质检部门的规定,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消费品召回的具体技术工作。第十一条规定质检总局加强消费品召回专家库建设,遴选具有法定资质的国家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和实验室,为消费品召回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消费品召回管理制度的全面推进,将在维护公共安全、维护公众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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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的作用范文3

自《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在网上并公开征求意见以来,引发了一场网络热议。这份事关全体国民切身利益的文件传达了哪些医改新精神,在改革措施上有哪些新亮点,大家密切关注。

全民均享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加快发展农村和城市社区医疗卫生建设,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真正达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征求意见稿》指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要达到这一目标,关键是要依靠政府财政倾斜,加快发展农村和城市社区医疗卫生建设。

当前我国城乡和区域医疗资源分布极不平衡。统计显示,如今医疗条件最好的北京,每千人拥有的医院、卫生院床位数为6.31,条件最差的贵州只有1.25,两者相差4.2倍。目前,占全国人口15%的城市居民享受着2/3的医疗卫生资源,而占85%的农村人口却仅获得不足1/3的医疗卫生保障服务。本来就很短缺的医疗资源过分集中于城市和发达地区,使得占中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群体难以享受基本的医疗服务。

城市社区医疗卫生服务则面临社区医疗机构资源匮乏、技术薄弱、设备陈旧等问题,在疾病预防控制和初级诊疗服务上,没有发挥应有的功能。一些社区医院门可罗雀,而大型医院却人满为患,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分工协作机制极不完善。

因此,必须加快推进农村和社区医疗卫生体系建设,缩小城乡和区域医疗卫生条件的差距,达到医疗资源的分配平衡。《征求意见稿》提出,政府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大力发展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加快建立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在城市里,要完善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新型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功能。

有了合理完善的城乡医疗卫生体系,还要让老百姓看得起病,用得起药。过去由于缺乏医疗保障,许多居民尤其是城乡贫困居民“有病不敢医”,对此《征求意见稿》提出,近期力争实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合率达到90%以上,并逐步提高筹资和保障水平。再加上城乡医疗救助和慈善援助,就能够逐步实现“全民覆盖”的医疗保障体系,使城乡居民告别求医问药靠自费的历史,真正达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从根本上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政府主导公益性医疗卫生事业

坚持公共医疗卫生事业的公益性质,强化政府主导和监管责任,是“新医改”确立的核心精神。

回顾过去20多年间的医改历程,由于“民进国退”导致的政府监管不善和财政投入减少、医疗机构市场化以及改革措施执行不力等种种因素影响,使得城乡和区域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不平衡,公共卫生和农村、社区医疗卫生工作薄弱,医疗保障制度不健全,药品生产流通秩序不规范,医药费用上涨过快等问题凸显出来。其间,“政府主导派”和“市场派”的医改模式选择之争也使医改进程反反复复,迷失了方向。随着卫生总费用的扩张,增加医疗卫生投入的沉重负担落在了消费者的肩上,由此造成的群众“看病难、看病贵”、医患矛盾尖锐等问题,始终得不到妥善解决,民众反响强烈。社会发展以民生为本,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成败,关乎国民健康和社会和谐稳定,总结过去医改的经验和教训,着力解决当前面临的困境,推动新一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势在必行。

2006年6月,国务院正式启动新医改,成立了由国家11个相关部委组成的医疗体制改革协调小组,负责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和政策措施。

经过两年多的调研和讨论,2008年10月14日,发改委了《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要“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以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强化政府在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中的责任,加强政府在制度、规划、筹资、服务、监管等方面的职责,维护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促进公平公正。”

以人为本,突出医疗机构的公益特性,强化政府主导和监管责任,这是一个令人瞩目的信号,即中国政府正力图扭转过去屡遭诟病的市场化改革导向,而以公益性和公平性为原则,更加关注9亿农民及城市中低收入者和非就业人员的利益,通过政府主导,投入巨额财政资金,努力弥合医疗保障方面的城乡差距和贫富差距,建立惠及全民的公平的医疗卫生保障体系。公益事业,政府主导,成为这份《征求意见稿》传达的核心精神。

深化医药制度改革

破除公立医院的“以药养医”,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医药体制改革的重点。

在《征求意见稿》提出的近期工作重点中,医药行业的制度改革占据了显著的位置。“以药养医”是过去公立医院生存发展的重要途径,也是备受争议之处,其最大的顽症在于“过度医疗”,医院、医生使用的贵重药品越多,获利就越多,而患者只能成为花冤枉钱的“冤大头”。

破除“以药养医”的关键,是解决公立医院合理补偿问题,减少其对“市场”的依赖。《征求意见稿》要求,要探索建立比较规范的公立医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落实公立医院政府补助政策,改进医院内部管理,优化服务流程,努力让百姓更加方便快捷地看病就医。这实际上是力图通过财政投入,让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回归公益性质,并通过制度改革,发挥其应有的高效规范的服务功能,在基本医疗服务体系的建立和运行中起到中流砥柱的作用。

与医院改革紧密联系的是药品供应问题。我国的药品经营企业呈现“多、小、散、低、乱”的特征,医药市场流通秩序混乱,药品流通环节太多,医药市场无序竞争、过度竞争现象严重;过度的竞争也导致药品供应中普遍存在虚高定价、高回扣等不正常现象;一些地方假劣药品充斥市场。

针对这一状况,《征求意见稿》提出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即由中央政府统一制定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合理确定我国基本药物品种和数量;建立基本药物生产供应体系,实行招标定点生产或集中采购直接配送等方式,确保基本药物的生产供应;完善基本药物的医保报销政策,减轻群众基本用药费用负担。有了政府的主导和监管,医、药分离并各自规范,切断了医药购销之间的利益链,药品市场将得到有效整顿,药价将回归合理,群众才能够享受到真正透明有效的治疗。

征求意见的作用范文4

【关键字】金融资产 金融负债 抵消权 思考与评价

一、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抵消的国际动态

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以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为应对金融危机对会计准则的挑战,启动了改进金融工具会计体系的合作研究项目。双方共同组建的金融危机咨询组就金融工具的列报和披露等问题展开了研究。最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于2011年1月28日了征求意见稿《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抵消》(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目的是为了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下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抵消建立一个共同的标准。按照IASB的设想,此次准则改进工作主要针对《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下简称IFRS32)中的抵消要求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金融工具:披露》(以下简称IFRS7)中的相关披露要求做出修订。征求意见稿要求替换IFRS32原来的关于抵消要求为:当企业拥有无条件的和法定可执行的抵消权,且有意图以净额结算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或在变现金融资产的同时清偿金融负债,企业应当对已经确认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进行抵消,并以净额在财务状况表中列示;同时增加了对IFRS7的相关披露要求。

二、对征求意见稿主要问题的评价和思考

(一)关于抵消标准

征求意见稿列报与现行的IFRS32相比,概念上考虑了第三方的影响,多了无条件的限制,同时法定可执行的比强制法定权的含义更清晰。无条件的抵消权,是指该抵消权的执行力不以未来事件发生为条件的权利。法定可执行的抵消权,是指在任何情况下抵消权都可执行的权利(即,不论是在在正常业务过程中,还是其中某个对手违约、无力偿还或破产时均可强制)。本文认为,这一要求只考虑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目前状况,而没考虑其未来经济环境、资本市场,这样必然会产生一些不可避免的问题。首先,或有事项如(未决诉讼、债务担保)且很可能败诉时,企业可能面临财务困境,需要将金融资产变现,可能影响资产和负债持有意图,需企业有足够的财务能力为前提。其次,全面收益观下考虑未实现收益,即利润表下增加的其他综合收益,抵消时也应考虑未来状况,以便于报表间匹配。最后,企业编制财务报表应以可持续经营假设为前提,特别是我国作为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在资本市场和法制方面还不健全,一旦企业面临破产的风险,执行力受到很大程度上制约。执行力有必要考虑未来事项:如经营环境的恶化(如金融危机)可能出现企业面临破产的风险,特别是证券基金、保险公司、金融机构持有的大部分都是金融资产和金融负责,可能导致股价大跌或资产大量缩水时,执行谈何容易。

(二)关于多边抵消标准

征求意见稿对满足抵消标准的双边和多边都应抵消。一旦涉及到双边和多边协议,双方有很大自选择实现能达到共赢的抵消标准,双方可能将自身利益相互捆绑迫使其进行关联方交易,通过抵消可以掩盖交易实质,操纵利润。如果是由多方签订了一份规定债务人抵消权的协议,债务人可能具有将第三方(如境外经营)的金额用来抵消债权人的金额的法定权利。由于抵消权是一种法定权利,因此考虑地域、经济和法制等因素,支持该权利的条件可能会根据各国抵消标准而出现不同的选择,不同国家对抵消权的要求和影响可能也不同。同时,IASB需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国情,特别是各项法律法规尚未成熟完善的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的执行情况。

(三)关于披露及生效日和转换日

征求意见稿对IFRS7的披露要求作了补充。主体应当披露有关抵消权与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相关的协议(如担保协议)的信息,使信息使用者能够理解这些权利和协议对其资产负债状况的影响,反映主体对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净暴露,或者交易对手对主体信用风险的净暴露。主体具有有条件的权利抵消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金额,按每一类型的有条件的权利分别披露――权利的性质和管理层如何确定每种类型。由于主体存在将金融资产与金融负债相互抵消无条件的和可执行的法定权利,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与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有关的权利和义务的执行,并且可能会严重地影响企业对信用风险和流动风险的披露。

首先,资产负债表是按照流动性编制,根据流动性可及时了解企业短期和长期偿债能力,相互抵消的可执行的法定权利存在,使偿债比率作用大大降低,流动风险随之提高。征求意见稿要求披露有关资产和负债流动性和偿付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可消除可执行的法定权利给信用风险和流动风险披露带来影响,起到很好互补作用。然而,财务报表上直观反应流动比率和偿债比率关系弱化了,需通过披露信息间接获得评价信息,这势必增加了投资者阅读量,同时给企业带来额外披露成本。其次,披露信用风险及未来现金能力可以让信息使用者更真实了解企业未来获取信贷资金的能力以及与供应商、客户商业信用合作关系,同时评估其风险。这些信息虽然对信息使用者了解企业起到很大帮助,但在主要反映管理当局受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并兼顾决策有用条件下,过多的信息披露可能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如债务担保等。当企业无力偿还时,担保企业需承担还款责任;当存在对企业重大不利事项时,一旦被其竞争者获悉,可能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此外,如此细致的披露要求,无形中增加了会计人员的工作量,而且存在信息过度披露的嫌疑。无疑对财务人员的能力也提出更高要求。这会导致企业考虑其成本效益原则,不愿过多披露。

最后,关于生效日和转换问题研究。征求意见稿附录所提议的生效日和转换日期的确定,应注重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不应拘泥于具体时间,只要实质上满足要求时,即可确定其日期。而且不同的企业的情况不同,同时企业需要一定的时间进行调整和适应准则的转换。我们认为3到5年这个区间是比较合适的。

综合以上情况,本文认为原准则的抵消要求考虑了未来状况,是符合全面收益观的理念。而征求意见稿规定无条件的抵消权在任何情况下都可执行并且执行力不能视未来事项而定,虽然存在一定的弊端,但却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在企业确定打算行使这项权利或同时结算时,以净额为基础的资产和负债的抵消更能恰当地反映预期未来现金流量的金额和时间以及这些现金流量承受的风险。在抵消制度下,一方面可以免除当事双方履行债务的行动,方便当事人,节省履行费用,另一方面互负债务的当事人一方财产状况恶化,不能履行所负债务时,通过抵消起到担保作用。如出现一方当事人破产等事项,对方履行支付的财产将作为破产财产,而未收回的债权要求在各债权人之间平均分配,这显然不利于对方当事人。而通过抵消,可以使对方当事人的债权得到迅速满足。同时无条件的和可执行法定权利的抵消存在,影响了信用风险和流动风险披露,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流动比率和偿债比率的不可比性,增加了理解报表的难度。补充了披露的细节问题,一方面,信息使用者可更好地理解企业资产负债状况,便于投资决策。另一方面,增加了披露成本。所以,本文建议,在对准则进行修订的时候,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权衡利弊,不可盲目追求趋同或者创新。

三、征求意见稿问题对我国金融机构的潜在影响

关于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抵消的修订已进入征求意见阶段,因此其未来实施的可能性极大,至少代表了未来的修订方向。一旦进入实施阶段,将会对企业及各类金融机构产生重大影响。鉴于此,我们应该以积极的姿态,立足国情,认真研究其对我国社会各界可能的影响,特别是对我国各大金融机构的潜在影响,以应对国际会计准则的变化,实现国际准则的全面趋同。

我国的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业,有着违约数据积累时间短、中长期贷款比例大、非市场化贷款定价、抵押品市场等不完善等特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只要满足抵消条件,均以净额列报。以净额为基础的资产和负债的抵消能恰当地反映预期未来现金流量的金额和时间以及这些现金流量承受的风险。然而,无条件的抵消不考虑未来事项,对银行持有大量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未来现金流量不确定性影响可能很大。同时财务报表流动或偿债比率的可比性受到质疑,增加了对银行业监管的难度,以及注册会计师对银行审计工作要求的提高。

此外,若征求意见稿能得以实施,将会要求金融机构对金融工具的风险信息(流动风险和信用风险)进行更加全面、详细地披露。而且还要求对具有无条件且法定可执行的权利抵消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意图以净额或同时结算的金额或者无意图以净额或同时结算的金额;有条件的权利抵消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金额,按每一类型的有条件的权利分别披露。充分揭示金融工具的性质、分类以及抵消要求,列报形式等信息。一方面利于报表使用者及时、充分了解各金融机构的业务,特别是金融工具及其衍生工具业务所隐含的各种风险,有助于报表使用者就金融工具对其资产负债状况和现金流量的重要程度进行合理评价,进而做出正确的经济决策。另一方面,会增加披露信息成本,并且可能涉及商业秘密。

四、小结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很清晰地了解到,IASB对于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消目的是很明确的,即为实现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和美国公认会计原则(GAAP)下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抵消建立一个共同的标准。对于金融资产和负债抵消要求及其披露等相关内容的修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之间要求的不一致,实现IASB与FASB之间准则的趋同。但是,不可否认这样的修订同样带来了一定的问题,特别是由抵消标准和披露要求的修订而带来的执行力恶化,关联方交易操纵利润,披露成本增加,涉及商业秘密等一系列的问题。因此,本文认为国际准则委员会的专家们应该广泛地听取各方意见,权衡利弊,从而做出最优的选择。而我国作为新经济体的国家之一,应该积极主动地参与国际会计准则的修订过程并及时反馈意见,向国际会计准则反映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维护自身的权益。国内理论界与实务界都要加强对国际准则的实施对我国的影响研究,以便更好地应对我国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

参考文献

[1]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抵消征求意见稿,财政部官方网站.

[2]《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列报》,http//wiki.省略.

[3]《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金融工具:披露》,http//wendu.省略.

征求意见的作用范文5

“生于忧患,死于安乐”,中华民族的千年古训,让我们不敢懈怠。开展社区卫生服务是国家的战略部署和群众的长久期盼,必须坚定不移、奋力前行。

广东省广州市新溶人民医院 甘标

“山寨版”颈椎疗法怎能靠谱

“山寨版”颈椎疗法虽然版本众多,但却大同小异。无非就是将“躺倒”的文字隔行穿插排列,想全部读下来,必须把头不停地左歪歪右歪歪。创作者声称:在这种歪头的过程中,不用离开椅子和电脑,不知不觉地就锻炼了颈椎,有效地预防了颈椎病的发生,特别适合天天上网的朋友。

这种左右歪头的方法可能会起虱一点儿作用。毕竟活动要比不活动好,但它对预防颈椎病起到的作用毕竟有限。因为,颈椎病的病因是由于颈椎拘前后弯曲度出现问题造成的,而不是侧弯造成的,所以这样的左右活动疗法根本不对症,“山寨版秘笈”治宁和预防颈椎病是行不通的。

北方网/张清 陈玉军

让医生“走穴”行医合法化

在国外医生资格就如司机的驾照,只要取得这一资格到哪去行医都可以,这个方式可以促进医疗资源的再分配。我国的卫生人力资源结构和配置不合理,直接导致了老百姓特别是农村群众看病难。这样必然造成因患者求医需求而引发的医疗人才擅自异地执业、医生“走穴”等现象。卫生部虽然曾经发文允许医生去社区卫生服务站执业,但还只属于一种默许的态度,严格意义上说,还是不合法的。所以,卫生部早在6年前就提出应出台“医师多点执业”的细则,但由于涉及太多部门,到目前还未见相关法规出台。

我们应该通过逐步转变医生身份(改变医生编制制度)、政府出台保障制度、落后地方多投入、规范管理来使医生“走穴”合法化。

东南快报

公众话语权不能仅靠“征求意见”

《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短短1个月就征集到3.5万条意见,足见公众对于医改方案的关注程度。

作为社会保障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医疗体制,与所有人的利益,尤其是低收入阶层的利益休戚相关。

话语本身就是一种权力,而权力可以影响权利的享有。很多时候,征求意见不过是一个形式或者过场,尤其征求意见要靠政策的制定部门而非中立的第三者收集、消化和公布,医改征求意见也存在这样的危险。

征求意见的作用范文6

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以来,广大党员干部纷纷走出机关,深入基层,听民声,访民意,察民情。可一些领导干部下基层,习惯“人员未动,通知先行”,按照基层事先准备的线路,按部就班地视察。

视察中,看“亮点”不看“缺点”,看“盆景”不看“全景”,结果“视察一阵风,过后一场空”。笔者认为,这种深入基层视察工作的方式缺乏主动性、突击性、全面性和科学性,容易陷入以美遮丑、以点“代”面、以偏概全的误区,最终导致亮点更亮、暗点更暗,好的领导肯定,差的无人问津。

笔者建议,领导视察应大胆尝试无陪同视察、不打招呼视察,不妨来一个“突然袭击”,在视察中多一些自选动作,多一些随机性,看看“不让看”的,听听“不让听”的,这样的视察才更全面,更科学,更可信。

作者:李春锋

单位:河南省西峡县人大常委会

发动群众监督环境污染是记“妙招”

山西省太原市近日全面实施被称为全国最严厉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其中最大的亮点是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最大程度地发挥群众在环境保护中的监督作用。

发动时刻面对环境、对身边污染有切肤之痛的广大群众积极主动监督污染行为,等于是无限延伸了政府环保监管的触角,突破了行政监管的时空界限,无疑会迸发出极大的监管效率,让污染环境者感受到强大压力,直至无所遁形。

发动群众监督环境污染行为,详细、真实地公开环境信息是前提。政府相关部门,特别是各类企业,只有拿出诚意,将自己的环境治理成绩单切实“晒”在公众眼前,才不至于使公众监督成为一句空话。

作者:晏国政 王井怀

来源:新华每日电讯

“其他支出”不该是笔糊涂账

北京市2012年度部门财政决算日前公布,18个部门的“其他支出”项花费8亿元,其中体育局等4个部门的“其他支出”比例超过部门决算的10%。

公共财政应该是阳光财政,每一笔支出都应该清清楚楚。然而高达8亿元的支出,却是以“其他支出”的名义,这有悖于公共财政的性质,也是对广大纳税人的不尊重。

虽然北京市财政局跟相关部门一再解释,“其他支出”主要是在“项”级科目中无法归入其他类的支出,“三公”消费以及其他一些不合理的支出,是不可能归入“其他支出”的。但这依然无法打消公众的疑虑。若不是媒体的追问,这就是一笔糊涂账。谁能有那么大的智慧,透过“其他支出”4个字就知道你把钱花到什么地方去了?

政府部门的预决算编制,要能够实现所有的支出都明明白白列进去,明明白白向社会公布,而不是稀里糊涂地列为“其他支出”。相关部门应该负起这个责任,对支出项目进行合理的编制,消灭“其他支出”。

作者:周 云 来源:《广州日报》

监督就是不信任吗?

面对“敲打”,或者诫勉谈话,一些干部心里有抵触情绪,认为这是对自己的一种不信任。在此心理作用下,很多监督“抹不开面子”,走走形式便罢,因而看起来很“刚性”,实则很无力。

监督就是不信任吗?或者说因为信任就不用监督吗?显然不是。信任他是一家著名企业,所以就对其产品“免检”,即使抽检也是走过场。直到这些企业和品牌出了质量问题被曝光,被质问监管责任,才醒悟原来信任不能代替监督。

没有监督的信任就是轻信,信任不是放弃监督的借口。监督不是故意“找茬”,而是一种制度关怀,更是提升信任质量的保障。

作者:江柳依 来源:《人民日报》

负增长的“三公”经费为何也被拍砖

今年全国“两会”上,国务院总理公开承诺“三公”经费只减不增。综观全国多个省市公开的2013年上半年“三公”经费支出数据,均呈现不同程度的负增长。

譬如,广东、山东、陕西等省份公布的上半年省级“三公”经费支出,较去年同期均有所下降,其中广东的数据为2.87亿元,较上年同期下降20.05%,山东的数据则较去年同期下降18.4%,陕西省20个单位的数据较去年同期下降28%。GDP没有降、民生支出没有停,“三公”经费如此大幅度地压缩,实为不易。

“只减不增”的“三公”消费数据,看起来让人略感欣慰。然而,“三公”消费“只减不增”的消息,在现实中还是遭遇了无情的“板砖”,不少网友、专家都在质疑数字的可信度。

负增长的“三公”经费为何也要挨砖?其主要原因在于,还有数量不小的资金没有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正如专家所言,“因为没有全口径统计,分了预算外和预算内,缺乏专项的统计科目,很容易将原来的‘三公’经费划拨到其他项目中。”如果东缺西补,省出来的数字就只有形式意义了。

更重要的是,每年年底地方财政“突击花钱”已经和春晚一样成了行政领域的“新民俗”,现在只是半年报的数字,决算超预算的事情,不到下半年大多是看不出来的。因此,负增长的“三公”支出要赢得掌声,还需要经得起时间考验。

作者:邓海建 来源:《济南日报》

联系选民的方式应多样化

密切联系选民是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重要内容,是代表在人代会期间和闭会期间全部活动的基础。在实践中,不少地方代表联系选民存在“方法单一且联系不够普遍、被动应付、畏难情绪较大”等诸多问题。

笔者以为,要想解决这些问题,代表联系选民的方式需多样化。如代表主动向选区内选民印发自己所在单位地址、联系电话;定期走访选民、邀请选民座谈;定期或应选民要求接待来访;有条件的选区可以设立代表联系选民信箱,在选区内确定联系人;积极参加选区公益活动;以社区、单位群团组织为依托,并借助这些组织的作用,与选民建立稳定联系等。

此外,要结合实际,制定代表联系选民制度、代表履职交流制度、代表向选民述职制度等,使代表联系选民规范化、制度化,促使联系活动扎实有效开展。

作者:宋秀万 来源:《人民日报》

征求意见别“空转”

一些机关单位在拟定文件、制度、办法时,都会向相关部门、下级单位征求意见,据此进行修改完善,有效避免了效果不明显、基层意见大等问题。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空转”现象却时有发生。何谓“空转”,就是指征求意见程序虽然走到了,但没有征求到好的意见,对修改完善毫无作用。

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责任恐怕在两方面。一是拟稿方,他们觉得征求意见只是尊重其他单位的一种形式,至于这些单位提不提意见、所提意见采不采纳,不是重点,因而不认真对待。二是被征求方,稿子都是主要负责部门或是上级部门拟定的,有的觉得改动肯定不大,征求意见只是走走形式;有的觉得不好提过多、过尖锐的意见,怕得罪上级,于是不提意见、少提意见或提无关紧要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