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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检查的特征范文1
关键词:依法行政;行政管理;执法;业务指导
1档案行政管理职能沿革
在计划经济时代,档案行政管理一直是以指令性的业务指导为主的管理模式,档案行政管理的职能是以行政命令式的档案业务指导来实现的。不可否认,指令性的业务指导行政管理模式在计划经济时代,对档案事业的发展起到了关键的作用。在那时,虽然称之为“业务指导”,但这种“指导”带有指令性,这种指令性具有行政强制性,因而,它在某种程度上,就是“法”,就是“命令”,必须坚决执行,档案工作和业务建设主要是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行政命令式的业务指导强制执行的。这并不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独有的特征,而是计划经济时代,一切行政机关共有的行政特征。
随着改革开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行政管理的方式发生了改变。指令性的管理模式渐渐地退出,取而代之的是依法行政。对于这种变化,应该说档案部门还是很敏感的。在指令性管理向依法行政转变的初期,就制定颁布了《档案法》,为档案行政管理机关转变管理职能依法行政奠定了法律基础。
随着依法行政的实施,档案行政管理职能由计划经济时代指令性的业务指导为主的管理模式逐渐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代的依法行政为主的管理模式转变,行使档案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也由业务指导一个部门分为业务指导和法规两个部门。但是,受传统思维和习惯的影响,这种转变基本上停留在口头和表面上,尤其在基层,指令性的业务指导为主的管理模式依然大行其道。
2法定的档案行政管理职能简释
档案依法行政的核心是依法行使档案行政管理职能。必须明确,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只能在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范围内活动,凡是超过法律规定的档案行政权力和档案行政行为都是非法和无效的。因此,正确理解和行使档案行政管理法定的职能尤为重要。对县级以上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能,《档案法》第六条作了明确规定,《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八条又进一步具体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三)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四)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对这些职能可归纳为两种行政行为:一是抽象行政行为,即制定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二是具体的行政行为,即对有关部门监督、指导、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这里的“监督”,是指通过对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的检查,督促有关方面依法做好档案工作。“指导”是指通过业务上的辅导、咨询、政策的阐释,使有关方面做好档案工作。[1]作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的具体的档案行政行为来说,“监督”指的是档案行政监督检查;“指导”指的是档案行政指导,而不是指令性的业务指导。档案行政监督检查属于强制性行政行为,档案行政指导属于非强制性行政行为。
档案法规规定的档案行政管理的监督和指导职能,还有一层含义,就是上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对下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监督和指导的职能。这里的“监督”,是上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对下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纠正其违法或不当的执法行为的一种内部监督的法定职能。这种职能就是档案行政执法监督,它的实施是多样的,常用的有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执法争议协调、行政执法检查,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情况报告制等,其中,档案行政执法检查是最重要的档案行政行为之一。但它不属于行政执法,而属于行政监督。这里的“指导”则仍是行政指导,上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对下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指导不具有任何强制性。
档案法规规定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有对同级档案馆、下级档案馆和下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档案行政监督检查和查处档案违法案件的职能。
档案法规还规定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一些具体的行政职能,如,对出卖、转让、赠送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审批等,对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行为的处罚等,这些具体的行政职能有: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
3档案行政管理的档案法定范围
档案行政管理职能是有限的,档案行政管理的档案法定范围是有边界的,超出这个范围就有违法之嫌。档案行政管理的档案法定范围就是《档案法》中规定的档案范围,《档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历史记录。”也就是说,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档案范围是“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这里,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档案法定定义,不同于档案的学理定义,它比档案的学理定义的范围要小。二是如何确定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范围。按照《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档案法》第二条所称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属于国家所有的,由国家档案局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具体范围;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征得国家档案局同意后确定具体范围。”那么,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是由国家档案局或国家档案局会同国家有关部门通过制定具有规章性质的办法与标准,明确这类档案的具体范围。如,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及附件《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等,国家档案局与最高人民法院共同制定的《关于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等。对于非国家所有的档案具体范围的确定,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档案规范性文件,具体划定本地区非国有档案的范围。如,《江苏省非国家所有档案管理办法》等。
由于档案行政管理的管理范围只在“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方面有效,因而,只有那些产生和保管“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才是档案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范围。这个范围说明不是所有的产生档案的领域和这些领域产生的所有档案都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范围。这个范围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行使职能的前提,这个前提必须清楚。对超出这个范围而行使的档案行政行为要慎重,否则,就有违法之嫌。
4档案行政管理职能的辨析
4.1档案业务指导职能辨析。档案业务指导职能是计划经济时代指令性的业务指导管理模式的产物,随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深入,取而代之的是档案依法行政职能。计划经济时代指令性的档案业务指导职能已经寿终正寝,尤其是在档案法规已经明确档案行政管理职能的情况下,按照依法行政对行政机关是“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最基本要求,指令性的档案业务指导就不再是合法的档案行政管理职能,如果还要坚持行使这种职能,就有违法之嫌了。指令性的档案业务指导基本上包含了档案行政管理的所有职能,包括制定标准规范、监督、指导和执法等职能。依法行政下的档案业务指导实际是行政指导,其内涵缩小职能弱化,档案行政指导并不等于指令性的档案业务指导。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档案行政指导主要是业务上的辅导、咨询和政策的阐释,对被指导单位不具有任何强制性,被指导单位没有义务必须服从档案行政指导,档案行政指导表现出来的更多是服务。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指令性的档案业务指导职能并没有退出历史舞台,依然盛行,尤其是对档案业务指导和档案执法的含义的理解上。档案业务指导依旧是指令性业务指导的含义,要说有变化只是把执法的内容分了出来,而执法却被理解为单纯的查处档案违法行为。由此,也就衍生出一些错误的观念与认识。有档案执法与档案业务指导平行说、[2]档案执法是业务指导保障说、[3]档案业务指导是档案执法基础说,[4]硬是将档案行政执法与档案业务指导这两个不是一个历史时期的问题、不是同一性质的管理模式问题拉到一起。在档案行政执法是档案业务指导保障的思想驱使下,使档案行政执法职能沦为保障档案业务指导职能实施的辅助手段,使档案行政执法失去了本来面貌,失去了应有的职能。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从《档案法》颁布到《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并没有完全实行行政职能的转变。
4.2档案行政执法职能辨析。转变职能,就是档案行政管理职能要转到依法行政上,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行政执法。档案行政执法是行政执法的一部分,按照行政法学的说法,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档案行政执法,就是档案行政机关为贯彻、执行法规而采取的一切行政行为,既包括档案行政管理机关为贯彻、执行法规,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即抽象行政行为。也包括档案行政管理机关依法针对特定的人和事,而直接采取的削弱权利、加重义务的行政处理行为,即具体行政行为。还包括档案行政管理机关采取的档案行政指导、行政奖励等非强制性行政行为。狭义的档案行政执法,指档案行政管理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有档案行政监督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等强制性行政行为。而档案界一般认为的档案行政执法,则仅指对具体违法行为的查处。此认识显然有误。
档案行政指导必须坚持合法、准确的原则,不能把档案行政指导变成档案行政误导,档案行政指导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如果产生档案行政误导,造成行政相对人受损害时,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3档案行政管理监督与指导职能的辨析。《档案法》中规定的“监督”和“指导”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日常行使的主要法定职能。档案行政监督检查属于强制性行政行为,主要是解决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做不做的问题,解决这些机构必须依法建立档案工作、归档保存应当保存的档案、确保档案的安全等,解决“面”上档案工作最基本的问题,是最低要求。档案行政指导属于非强制性行政行为,主要是解决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会不会做、做得好不好的问题。对于会不会做的问题,主要是通过业务上的辅导、咨询,提供多种档案管理方法供其选择而不能强制实行。档案行业标准基本上都是推荐性标准,如《归档文件整理规则》就是推荐性标准。对于做得好不好的问题,实际是解决“点”上的问题,通过如机关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认证等办法来实现,起示范引导作用,是最高的发展方向。这些都是自愿的,不能强制实行。
4.4档案行政管理职能的“越位”和“缺位”现象。由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没有实现职能转变,也没有厘清职能,造成履行职能上的一些“越位”和“缺位”现象。表现为:其一,对于民生、专门、民营企业、农村等档案工作,一方面,在档案业务指导管理模式下,对做好这些工作显得力不从心,举步维艰。另一方面,对这些档案工作,国家、国家档案局和有关部委颁布了大量的法律、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出了具体的要求和规定。据对《法律图书馆》()的不完全统计,从《档案法》颁布至今,国家档案局颁的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36部,国家档案局与各部委合颁的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24部;部委颁布的行业档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139部,共199部。其中,大部分是民生和专门档案范畴的。这些法律法规既是档案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政的依据,也是监管的内容。档案行政管理机关本应通过自己或者联合有关部门依法行使档案行政监督检查等职能的方式来督促做好这些档案工作,但是,在这方面几乎是空白。其二,上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本应对下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过这种行政执法检查纠正其违法或不当的执法行为,并促进其依法行政的实施。但是,这方面也几乎是空白。其三,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有对同级档案馆和下级档案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档案行政监督检查和查处档案违法案件的职责。但是,这方面的档案行政执法还几乎是空白。如果说,“局馆合一”的体制是造成对同级档案馆的档案行政执法空白的理由,那么,对下级档案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档案行政执法空白就没有理由了。面对如此多的空白,颇值得深思。
5对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内部职能划分的思考
要实现依法行政职能的转变,最终要落实到调整、厘清、明确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内部的职能上。
5.1在现有的机构内按照依法行政的职能重新划分职责。现在,大部分档案行政管理机关都内设有业务指导和法规部门,业务指导部门最好改变名称,可改为“档案管理指导处或档案指导处(科、股)”,履行档案行政指导、行政奖励、培训、宣传教育等职责,主要行使非强制性的行政职能。法规处(科、股)履行档案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执法监督等职责,负责制定档案业务标准、规范、政策等,主要行使强制性的行政职能。
行政监督检查的特征范文2
【关键词】加强,军队财务,监督
一、净化监督环境
首先,要树立依法理财观念。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级领导,特别是财务部门领导的财会知识和财经法规培训,增强他们的理财观念。要有计划地培养和提拔使用财务干部,使他们知法守法,并带头执行财经法规,积极支持财务监督人员的工作。其次,要正确处理好领导者之间关系。领导者要主动从政治上、业务上、生活上关心爱护监督者,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监督者既要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又要主动当好参谋助手,绝不能借鉴之名,行关卡之实。再次要建立财务人员举报制度,提高法律的威慑力,解决财务工作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对财务人员实施法律保护,对执行法规好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形成内部约束机制,为财务监督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
二、强化财务监督意识
新形势下,加强财务监督的前提,是不断加强财务人员的监督意识。财务部门是各级党委的综合理财部门,每一项经费活动都要通过这个关口。从经费活动监督的及时性、连续性和全面性看,它的监督作用是其他监督手段无法比拟的,可以说,财务监督的效果如何,直接关系到军费的使用效益,关系到军队现代化建设和战斗力的提。因此,每个财务工作者都要树立监督意识,充分履行自己的职责,使任何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都无机可乘。
三、完善军队财务监督机制
1.加强军队财务部门的内部监督。实施财务监督是军队财务部门的重要职责之一,财务部门的内部监督是军队财务监督体系的基础,财务监督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财务部门应组建专门机构,运用专业力量,依法对财务行为及其相关活动独立实施财务监督检查工作。按照精简、统一、有效原则,在现有财务检查组织基础上,组建一支素质良好的军队财务监督队伍。财务监督机构作为包括对外业务监督管理和对内专职监察的统一体,具有明显的双重监督属性。这要求财务监督部门不仅必须彻底改变只重视对外部的管理监督,不重视对内部的监察性监督,而且要努力摆正对内监察和对外监督管理的关系,逐步走财务内部监察主导下内察外监的紧密结合的财务监督之路。
2.加强军队财务部门的外部监督。外部监督具有内部监督不可比拟的优越性,它更能体现监督客观公正的要求。各级审计、纪检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对财务工作进行有力的监督审计。在外部监督机制的运作中要增强审计机构对上负责为主,对本级负责为辅的角色特征。审计部门要注重对财务执行情况、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合同的签订与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纪检部门要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查处,加大对军队财务中滋生的新腐败的惩治力度,起好“警示”作用。充分发挥专职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优势,提高财务外部监督水平。
3.加强军队财务部门的行政监督。加强行政监督是加强国家行政机关对军队财务的监督。对于违反财经纪律、法规以及决策失误造成经济损失者,一定要严加惩处。除行政处分外,还应负相应的经济责任,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直至追究法律责任。要改变以前那种平均主义的做法,即出事后,当事人只是检讨一下就了事,不负其他任何责任。对在财务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严格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处理,不得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直至不了了之。为改变军队财务监督工作的被动局面,制止经济损失浪费等不良现象,还应建立财务人员举报制度,严肃处理违纪违法和打击报复事件,改变目前财务监督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状况。对财务人员实施法律保护,对执行法规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精神和物质上的奖励,形成内部自我约束机制,为财务监督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使财务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四、要依法实施财务监督
首先,各级财务部门领导要逐步转变理财观念,克服“权力至上”的思想,摆正权与法关系,使权力的应用法律化、秩序化和规范化,自觉地把自身置于监督之中。只有这样,对下级部门和下属单位的财务监督才理直气壮。其次,要尽快把财务监督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使财经法规真正成为财务活动控制的依据、规范手段和行为准则,最大限度地减少人为因素的干扰。三是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和廉政建设。因此,各级党委要时刻重视廉政建设,打牢拒腐防变的基础,做到“常在河边走,就是不湿鞋“。其次要加强业务建设,提高业务素质。财务工作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和专业性。在市场经济形势下,信息灵通,科技日新月异,没有一批精于计算、善于管理的专门业务骨干是不行的。因此,要通过院校培训、自学考试等多种形式提高财务人员的监督管理素质。再次要树立法律意识,依法理财。市场经济是一种法制经济,财务监督必须依法令、法律、法规为依据,在财务监督过程中做到守法、执法、懂法和用法,只有这样,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行政监督检查的特征范文3
关键词: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柔性行政行为;制度化
中图分类号:P315.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2-0154-02
一、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法律关系梳理
地震监测设施包括地震台站监测设施、地震遥测台网设施和其他地震监测设施。地震观测环境是保障地震监测设施正常发挥工作效能的周围各种因素的综合。[1]然而地震监测信息准确、及时、连续、可靠,是进行震情监测和预测的重要前提条件,因此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是开展地震事业的基础保障。
(一)法律关系主体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的行为,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个人。在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的行政执法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是指具有国家行政职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防震减灾行政职权,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或接受授权委托的组织,在本法律关系中即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行政相对人是被管理的一方,与行政主体相对。从甘肃省地震局的执法案例来看,行政相对人主要有以下几类:第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业主。第二,地方政府重点工程或带有政府计划性质的一般建设工程。第三,企业业主或村委会、个人。[2]从甘肃省地震局的执法案例来看,对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影响主要是由于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城乡规划。
(二)权利义务
根据《防震减灾法》和《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对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的法律义务大概分为三类:第一,禁止侵占、损毁、拆除监测设施;第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第三,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应当避免干扰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
(三)行政执法行为
甘肃省地震局开展关于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的行政执法工作的法律依据为《防震减灾法》、《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甘肃省防震减灾条例》和《甘肃省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规定》,多年来工作业绩突出,对本省地震监测预报事业做出了突出贡献。笔者总结甘肃省地震局相关执法部门对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的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如下:第一,发现违法,告知相对人阶段。根据《防震减灾法》第23、24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由于很多群众缺乏对地震监测工作重要性的人事,也不能认识到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对防震减灾工作乃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性,造成了许多间接或直接破坏行为。地震相关执法部门在发现相对人有违法行为或潜在违法行为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先向相对人进行告知。对其进行法制教育宣传,告知其应尽的法律义务和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二,监督检查,责令停止违法,指导协调补救措施。在告知相对人法律义务后,地震相关执法部门根据《防震减灾法》第23条之规定,督促相对人履行法律义务,具体如下:第一,发现违法,应当责令相对人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采取补救措施。甘肃省地震局在处理某农民因个人蔬菜大棚建设挖断电缆一案时,就运用这一工作方式,告知对方履行防震减灾法律义务,并指导对方尽快恢复原状,以保障地震监测设施的有效运行。第二,重大建设,监督指导,合同解决。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和国民建设的需要,越来越多的国家重大工程、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的特殊工程建设涉及到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中,甘肃省地震局就处理过多起此类案件,其中的主要做法是在发现违法行为之初,根据《防震减灾法》第24条之规定,及时与相关政府部门、建设单位有效沟通,在规划设计时有效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的破坏,确实无法避免的与对方达成补偿协议,进行改建、迁建或增建相关设施,有效避免地震监测数据中断。最后,指导监督不成,处罚、诉讼赔偿。《防震减灾法》与《地震监测管理条例》中均有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对单位、个人可以罚款;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处罚;破坏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可以看出,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中涉及的法律责任有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地震部门在进行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相关执法时,“柔性行政行为”居多,以下将对此行为进一步进行分析。
二、柔性行政行为在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中的现实困境
(一)柔性行政行为
在提倡和谐社会和服务型政府的背景下,柔性行政行为在行政部门的文件中出现的频率也越来越高,大致形成了成熟的语境,即主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运用非强制性手段依法实施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指导、行政监督、行政合同、行政奖励等一系列的不具有法律强制力的新型行政行为的总称。[3]从上文中甘肃省地震局进行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的行政执法的案例来看,多做出行政指导、行政监督和行政合同等柔性行政行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刚性行政行为很少被采用。柔性行政行为符合了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理念,但自身存在着很多现实困境,以下进行论述。
(二)现实困境
运用柔性行政行为进行地震监测设施、观测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作为一种新型行政管理手段,其柔和,灵活,缓冲等优点发挥了很大效能,但由于缺乏成熟的理论指导,加之运用中不规范、不到位的现象,负面现象也随之而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法律制度缺位目前我国对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中的柔性行政行为还没有明确、统一的规定,只在不同法律法规中有一些零散的规定。具体到地震监测设施观测环境保护中就更少了。以下按照法的位阶,对执法依据进行梳理。(1)宪法。宪法中虽然有多个条款规定了行政指导、行政奖励和行政给付,但多为“虚置”,实际应用力不足。(2)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行政强制法》第5条规定,“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防震减灾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5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监测的监督管理工作。”(3)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甘肃省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规定》第4条第2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2.效率和法公平无法兼顾通过上文中对甘肃省地震局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的工作程序梳理,不难发现:柔性行政行为本质上是一种弱权力性的行政行为,是建立在双方合意的基础上,采用说服、劝导、协商、指导等方法吸引相对人自主完成某项行为。现实困难是执法人员在与相对人进行沟通时不可能一帆风顺,大多都是经过多次劝导、协商,过程举步维艰,这样就无法保证执法效率。3.法律监督救济机制不健全对权力的监督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外部监督是以立法和司法为中心,因为柔性行政行为建立在双方合意的基础上,对相对人没有强制约束力,是否遵循,取决于相对人的意志。基于现代行政法所确定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只要存在基于相对人信赖而产生的利益,就应当实施保护,从此原则上来说,诉讼途径可以应用。但从现有的规定来看,行政指导、行政调解被排除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中常用的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不同,诉讼也没有明确的规定。
三、走出困境的出路—制度化
关于解决柔性行政行为存在的问题,很多学者的观点都是主张通过程序、救济及责任三个环节实现法治化。在程序方面,主张通过立法规范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柔性行政行为;在救济部分,主张通过救济、行政复议救济、行政诉讼救济;在法律责任方面,主张责任形式多元化与主体多元化相结合。[4]立法无疑是解决法治化的重要途径,但存在自身的不足,具体有两点:第一,由于柔性行政行为是个表征概念,具有非强制性,又是政府行使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都可能列入柔性行政行为范畴,如果通过《行政程序法》立法来制约,无法穷尽,未来发生的很多行为可能游离于法律框架之外。第二,柔性行政行为是行政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如用刚性立法完全控制,就扼杀了其灵活性、高效性和适应性,失去自身存在的价值。综上,用制度化来解决地震行政执法柔性行政行为存在的困境比较合理,具体从以下两个方面论之。第一,采用侧重程序而非实体的制度内容。在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过程中,因相对人不同,情形不同,可能发生的劝导、协商方向、条件和实现可能性不同,无法通过实体立法穷尽,需要构建以程序为中心的制度化机制,其基本内容应包括:(1)柔性行政行为实施的原则与适用情形。(2)列举柔性行政行为实施的主要方式,如指导、劝解、协商等。(3)行政主体实施柔性行政行为应当遵循的程序相对人申请启动柔性行政行为的情形。(4)法律责任,包括追究责任的范围和权限,责任的种类和救济。第二,实现规则、结果与考核链接。这是防止柔性行政行为的不作为、作为无效率性,实现内部约束,提高行政性。主要通过对内部人员的行政处分和考核实现。综上,在防震减灾事业中,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具有保驾护航的责任,在其实现过程中,运用柔性行政行为执法是个新的尝试,也是新的挑战,以期制度化建议能为其作出有力约束。
[参考文献]
[1]张建毅.防震减灾法教程[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4.
[2]哈辉.20起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案例特征分析[J].高原地震,2004,16(2).
[3]黎慈.柔性执法:和谐行政的有效保障[J].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07(第4版).
行政监督检查的特征范文4
[关键词]IPO 盈余管理 市场表现
上市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Initial Public Offering,IPO)时,需要披露大量关于公司经营现状和前景的信息。相对于外部投资者而言,1PO的发行人对有关公司真实价值的信息掌握得更多一些,而投资者只能根据发行人公布的信息来分析判断股票的价值,所以说发行人和投资者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Allen和Faulhaber,1989)。这样一来,管理层就有可能进行盈余管理,以达到增加报告盈余的目的。如果投资者没有意识到这一点,就会根据盈余报告的信息去购买新股,那么他们很可能付出一个较高的价格。但随着公司的信息逐步通过媒体、分析员的报告以及上市后的财务报告透露出来,投资者便有可能意识到他们所依赖的盈余报告并没有包含他们当初所判断的增长能力,这样他们就可能失去先前所抱有的乐观心理,股票的价格便会回归至其真实价值。因此,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1PO时的盈余管理越严重,其后期价格调整就越大,也就是后期平均回报率就越低。
一、影响IPO企业盈余管理的动机与常用手段
由于IPO过程的特殊性,不但为发行人提供强烈的盈余管理动机,也为他们提供大量的机会,因此,IPO企业在发行前后几个年度特别容易产生盈余管理行为。在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历史较短,股票发行过程曾一度存在制度设计的缺陷,因此影响我国IPO企业盈余管理的动机因素既有IPO过程的共性因素,也有我国证券市场的特殊因素。
1.影响IPO企业盈余管理动机的共性因素
(1)发行人与投资人之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由于IPO企业在发行之前并不向社会公开自己的财务报告,不披露公司的一些重大信息,而且许多公司在上市之前也并非知名企业,投资者几乎无法通过公开途径获取企业发行之前的相关信息,只能依赖招股说明书做出投资决策。这种信息不对称使发行人的盈余管理不易被看穿。
(2)在股票发行期间,承销商的宣传和许多证券分析师的大肆渲染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为了能够成功地将企业股票承销出去,承销商会采取一些必要的宣传手段对公司做正面的宣传,这样的宣传往往误导一些投资者。有的证券分析师与上司公司和承销商恶意串通,丧失分析师的公正立场,对上市公司的基本面状况做出过于乐观的评价,以此误导投资者。
(3)IPO企业在发行后的一到两年里,募集到的资金不能立即产生效益,而股本的扩张使利率摊薄,为了维持企业和主承销商在证券市场中的形象与声誉,IPO企业需要将其净资产收益率维持在一个较高的水平上。因此,这些企业在发行之后的一两年里仍然有很强的盈余管理动机。
2.影响我国IPO企业盈余管理动机的特殊因素
(1)股票市场的巨大利益诱惑。由于我国股票市场过于强调其融资功能,在制度设计的许多方面都忽略了投资者的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因此造成我国股票市场中不合理的利益转移,通过股票上市,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公司经理、公司员工以及地方政府从中获得了大量的经济利益,股市成了巨大的寻租场。
(2)行政化的发行制度。2001年4月开始实行的核准制以强制性信息披露为核心,在明确监管和披露标准及规则的前提下,使市场参与各方对自己的言行负责,尤其是上市公司要对自己披露的信息负全部责任。尽管核准制比原来的行政审批在市场化方面前进了一大步,但仍然带有浓重的行政色彩,由于行政审批人员不对发行企业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因此他们不会去认真核查这些信息是否真实。因此,在行政化的发行制度下,发行企业的盈余管理动机比在完全市场化发行制度下更为强烈。
(3)模拟会计报表的编制。为了加快我过资本主义市场的发展,同时也是为了支持国有企业改革,一些国有大型企业通过资产剥离成立新公司,以新公司为发行主体发行股票。由于新公司并不是一个独立运行的真正体,缺少实际运营的数据。在这些公司申请发行股票时,他们的会计报表允许倒推模拟计算,编制模拟会计报表。模拟会计报表不是企业真实的报表,而是通过人为的剥离调整得到的,这一过程为发行企业的盈余管理提供了便利。在进行资产剥离时,进入上市公司的往往是那些盈利状况较好的经营性资产,而盈利状况差的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被剥离出去,对资产的剥离存在很大的随意性。
二、盈余管理的识别
本部分的所用数据均由三个IPO企业(甘肃省敦煌种业股份有限公司(600354,以下简称敦煌种业);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0986,以下简称科达集团),福建南纺股份有限公司(600483,以下简称南纺股份))公布的年报数据整理而来。
Jain等人和林舒等人在分析IPO企业发行前后的业绩表现时,以总资产收益率作为衡量指标。本文也从总资产收益率开始,将总资产收益率分解为销售利润率和总资产周转率的乘积。但有所不同的是,选择净利润作为利润指标。
将三企业的相关数据查阅整理,测试期各项指标的变化情况如表1所示
分析表1的数据可以看出,从发行的当年到发行后的几年,总资产收益率基本上呈逐年下降趋势,甚至出现负数,其中以发行当年的下降最为明显。分析其他两个指标可以发现,在发行的当年,利润率的下降很关键,而总资产周转率则变化没有显著变化。这表明,造成发行当年总资产收益率下降的主要原因是利润率的下降。从发行当年到发行后的几年,总资产周转率的变化都不怎么明显,导致总资产收益率下降的主要原因依然是销售利润率的下降。
综上所述可见, IPO企业发行前后存在盈余管理行为:发行前一年,为了提高发行价格,存在人为调增利润现象;发行当年,利润率下降,可能是由于募集资金不能立刻产生效益,以及发行股票时的大量发行费用,为了维护企业在市场中的形象,避免利润指标的快速下滑,仍然存在人为调增利润现象;在发行后的第二年,销售增长率显著增加,表明募集资金已经发挥作用,可是销售利润率仍然大幅下降,表明在这一年出现人为调减利润现象,该年度的利润被“借用”到了发行前和发行当年。
三、盈余管理的治理预防
针对盈余管理的发生动机与手段,本部分将从宏观及微观方面提出一些关于治理及预防盈余管理的方法。
1.深化体制改革
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分置是导致上市公司过度融资的根源,也是上市公司操纵利润、包装业绩的深层次原因。从根本上改革我国上市公司股权分置现状,消除股权融资给上市公司大股东带来的不合理经济利益,使“上市圈钱”不在有利可图,出于融资目的的盈余管理行为会大大减少。股票同股同权,同股同价,同股同利,承担同样的风险,是股票的基本特征,也是保证股票市场健康发展发展的根本,深化体制改革,是最终实现全流通,是治理盈余管理的治本之策。
2.加强会计准则建设,提高信息披露透明度和完整性
在我国,应对上市公司广泛的盈余管理行为我国会计准则的制定主要是压缩会计准则留下的自由空间减少企业管理者的会计估计与职业判断。针对上述情况,在制定准则时应将可靠性放在首位,削弱相关性,减少会计政策的自由选择空间,以此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但是过于详细的准则,在减少会计估计和职业判断的同时,也会诱发管理层有针对性的交易规划,用交易的法律形势来掩盖交易的实质。同时加强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让盈余管理行为暴露在阳光下。虽然公司披露的信息水平在逐年增加,但仍存在不少问题。完善上公司信息披露规定,加强对丧失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督检查,对查处的违规行为要给予必要的处罚。
3.加强对盈余管理行为的事后监督
(1)加强新闻媒体的监督。国内外的经验表明,新闻媒体在披露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中发挥重要作用。在资本市场中,企业必须要做的一件事情就是维持自己的声誉,投资者对他们最大的惩罚就是对其声誉的否定。所以新闻媒体的监督不但可以使更多的盈余管理行为曝光,也为投资者惩罚这些行为提供了一个武器。
(2)加强司法监督。对与严重的盈余管理行为,要诉诸于法律,这是维护投资者利益的有效途径。由于我国的相关法律建设还不健全,对盈余管理的取证、认定等还不够完善,相关的司法实践也显得不足,所以应加快完善司法监督机制使之正真成为资本市场的守护者。
(3)加强行政监督。行政监督的主要部门是证监会,承担着向市场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职责。所以行政监督部门加大审查力度,要堵塞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漏洞,行政监督是治理盈余管理必不可少的一环。
4.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设计一个完善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将会发现和揭示盈余管理,降低其危害。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1)优化股权结构,降低国有股和法人股的比重。加强国有股、法人股的流通,进一步深化股权分置改革。(2)建立健全董事会。将董事长与总经理进行职务分离,避免一言堂,提高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比例,并组成审计委员会。(3)加强公司内部审计,提高审计人员素质。
由于公司的情况千差万别,只有同时加强上述方面的建设,才能有效的预防并治理盈余管理行为。
参考文献:
[1]Schipper K.Earnings Management[J].Accounting Horizons,1989,3(4):91-102
行政监督检查的特征范文5
关键词:产品;质量监督;存在问题;加强对策
前言
产品是关系到国民生计的物质条件,产品质量更是关系到每一个人,如果质量不过关,严重的将会导致人身损害,甚至危害生命。所以在日常产品监督抽查时,要加强产品监督意识,提高防范能力,可以说产品监督工作对提高国家整体形象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可是,市场各方面因素也导致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不到位的现状,工作中还存在着需要解决的具体问题。
1 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重要意义
质量监督工作是国家宏观经济控制的有效方式,通过对产品质量监督、生产范畴管理、技术服务控制等行政干预,行使政府法规、法令,保证企业正常生产、保证产品生产质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我国自从有了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以来,各级部门相互协调配合,对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有了进一步促进作用,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也得到快速壮大和发展,也取得了相当可观的成就。各类消费维权投诉表明,对产品进行有效的质量监督能够维护国家和消费者正当利益,是各级政府部门对当地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职能,通过对产品有效的监督控制,有效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通过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能够进一步提高各级行政部门质量监督管理的工作水平,这也是地区经济能够友好对外贸易的必然条件。
2 产品质量的监督方式
产品质量监督方式很多,通过研究总结,目前现行的主要就是以下两种方式。一是行政手段进行监督。行政监督是政府主管部门法定职权,通过职能作用,有效对产品质量进行抽查和检验,对不合格产品,有权限期整改或下架,在消费者投诉后,也通过行政监督进行违法违规查办,通过法律法规相关管理规定,对不法商家进行处罚。二是消费者自行监督。对市场有话语权的永远都是消费者,产品质量监督要依靠消费者,消费者在维权时,可以通过举报违法行为和不合格产品,为政府管理提供有力证据和线索,通过相关法律法规,严厉打击不法产品和不良商家。通过以上两种方式分析,可以看到这两种监督在性质上是有区别的,前者主要是在一定范围内实施行政性的监督管理,后者主要是政府为消费者提供了辨别产品质量的足够信息。
3 产品质量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3.1 产品总体质量水平不高
我国还处于市场初级阶段,难免会有不法商家从中牟利,可以说以次充好的产品还是很多的,我国产品生产技术水平不成熟,产品整体质量就不高,相关机构的监督管理也人为造成不到位的问题。
3.2 缺乏统一有效的质量监督标准
全国各地方质量监督部门根据自己的情况不同,都有地方性法规,缺乏统一有效的质量监督标准,特别是多部门参与的管理,更容易形成推诿事件,消费者投诉无门。因为监督方法不同,不同的产品在不同的地区就容易钻政策漏洞的空子。特别是不同批次的产品,政府往往是抽查,不能整体上检测到产品情况,一些生产型企业就是利用抽查的监督漏洞,形成批次不合格产品,蒙混过关,抽查的方法往往会失去监督真实性和有效性。
3.3 采用两套方案落实抽查实施规范
在我国很多地区,地方保护主义者利用国家监督抽查实施规范不统一的漏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用两套方案落实抽查,特别是地方保护主义思想在作怪,地方政府对本地企业政策宽松,对外来企业采用比较严格的质量判定方案。
3.4 消费者受到“合法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
产品质量评价体系的不健全、不规范,让消费者受到“合法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对于产品缺陷的判断,监督部门用相关强制性标准责成生产者,而生产者则用产品符合哪类标准进行抗辩,实则最后受害的却是普通消费者,消费者的损害得不到法律保护,消费权益难以得到充分保证。
3.5 产品安全性的相关信息难于充分获取
一般消费者很难对产品安全性相关信息掌握充分,更不能获取相关质量数据信息,极大地影响了消费者对产品的辨识能力,现在的转基因食品、高热量食品、概念产品都是对消费者的一种欺诈,消费者根本就不了解其中奥秘,商家通过虚假宣传,得到消费者认同,其实这极大的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正当的知情权,也无形中损害了消费者最根本的安全和健康。
4 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的措施
4.1 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
在一些节庆日,可以做好宣传引导工作,通过在报刊、电视台、网络等舆论工具的大力宣传,落实国家“质量法”,使广大消费者提高法制意识。同时也可以多种形式的利用讲座、研讨会等,普及技术监督知识与要求,从企业、消费者的角度进一步提升全民质量认知能力,形成企业自觉接受监督,群众积极参与的全社会监督热潮。
4.2 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管理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产品进行日常检查,在实施监督的过程中,针对性的对不规范行为进行严格管理及引导,把产品质量与员工奖惩挂钩,真正把产品质量与员工切身利益相结合,形成责权利相协调的质量机制,发挥员工主观能动作用。
4.3 加强企业产品质量意识
产品质量控制的关键因素是人,产品意识才是保证产品质量的第一关,只有生产人员的质量意识、职业道德加强了,产品质量才能够有效保障。生产型企业进行质量监督时,要根据自身企业特征,对产品定期进行抽查,同时加强监督人员质量意识、业务培训和质量教育,在生产中,积极发挥员工的创造性,在员工中树立“质量第一”有生产宗旨意识,从生产一线把好产品质量关,保证产品合格率,切实避免人为因素造成的产品失误与质量失控。
4.4 进一步加强行政机构的改革
我国行政体制的变革远远落后于市场经济发展,这在很大程度上已经制约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全面快速发展,必须进一步加强行政机构的深化改革,加快形成自主的有效的市场行为规范,加大执行力度,完善执法体系,使产品质量在舆论监督作用下,形成行业自律,特别是在鼓励消费者参与能力,维护和健全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制假售假与商业欺诈等违法行为。
4.5 加强相关机构的监督管理
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管力度,通过系列活动,开展不定期的产品监督抽查,对发现问题的企业及时给予黑榜通报,限期整改纠正,情节特别严重的,要依法取消其法定生产资格,建立市场约束机制。健全法律法规,制定全国统一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有效解决地方保护主义,真正把产品质量交给消费者和市场。国家质检总局是责任部门,应当统一规定产品质量实施规范,做成标准文本文书,便于下级部门按规范操作,通过政府行政手段进行产品质量监管。
5 结束语
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国家持续发展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在今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应当在全社会树立市场经济观念、形成产品质量监督风气,为我国市场经济快速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进而推动市场经济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行政监督检查的特征范文6
关键词:基层公务员 行政执行力建设 策略
基层公务员的行政执行力可界定为依法执行上级的指令,完成各项行政任务,有效达至行政目标的实作能力。在政府职能建设体系中,基层公务员行政执行力建设具有不可忽视的地位和作用,包括围绕提升基层公务员行政执行力开展的一系列建设性活动,比如调查研究、文化培育、制度安排、管理办法、人员培养等。当前,在基层公务员行政执行力建设中,一些地方、一些部门、一些基层公务员在行政执行力方面存在“执而不谋、谋而不行、行而无果”的现象,突出表现在行政不执行、行政虚执行、行政乱执行、行政慢执行、行政机械执行等方面,严重影响组织决策和目标的实现。为真正提升和改进基层公务员的行政执行力,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加强基层公务员的行政执行力建设。
一 精力打造积极向上的行政执行文化
(一)提升行政执行文化建设的认识
要提高公务员行政执行力,需要具有鲜明时代特征和现代政府特色的执行文化做支撑。政府执行力文化最初是作为一种理念而存在,只有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将其巩固、细化、最化,才能变成自觉行为。它对内具有思想凝聚力、行为约束力、工作激励力、热情激发力、人员团结力、行动导向力、成果拓展力、价值同化力、精神感召力、团队战斗力;对外具有文化辐射力、形象塑造力、价值引导力、成就展示力。而当这种文化与基层公务员的行政执行行为融合在一起,必然带来有形的或无形的、自身职能的和社会影响的良好效应,为打造现代政府注人新的活力。
(二)加大行政执行力文化的研究
当前,对基层行政执行力文化的研究十分薄弱。提高公务员行政执行力仍然需要外练内修,先进的理念决定先进的行动,先进的文化产生先进的动力。有效的行政执行力文化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其张力是无限的,可以不断创造、重复使用,其产生的价值不可估量。但我们目前对此的研究和探讨相对较少,对已有的成果提炼也不多,因此应大力加强该方面课题的研究力度。
(三)发挥行政执行文化主体的示范作用
在建设执行文化的过程中,领导者的示范作用非常重要,从某种意义上说,领导者的行为将决定其他人的行为。领导者的执行力决定着一级组织或部门的执行力,改变领导者的行为方式是改变整个组织或部门行为方式的最有效的手段。领导者的执行方式、方法、习惯,很自然就成为执行文化的实际内容。因此,在建设政府行政执行文化的过程中,领导干部必须转变观念、以身作则,带头提升行政执行力,实践执行文化倡导的观念和行为,大力倡导忠诚、勤奋、坚韧、主动的精神,从深化公务员的目标感、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着手,讲原则、重结果,讲速度、重质量,形成职责清晰、目标明确、奖罚分明、政令畅通的工作机制,最终建立起一种注重实际、目标明确、简洁高效、监督有力的行政执行文化。
二 合理构建切实有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一)完善基层公务员人事管理制度
一方面,着重解决健全基层公务员进出口机制畅通问题。进口就是思考和建立如何根据党委、政府的重点工作、重点工程以及急难险重任务的实践中选用公务员。也就是把正确的用人导向和用人制度作为执行力体系和效能革命动力机制的着力点。出口就是公务员试用期制、岗位聘任制、交流轮岗制、竞争上岗制、责任追究制、公务员离岗培训制和辞退制等,保证畅通出口,形成行政既有动力又有压力的工作环境。另一方面,进一步完善基层公务员岗位管理制度。一是进一步规范基层公务员行政行为,做到责任主体明确化,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年终目标考核和岗位目标考核的要求,细化每个部门和岗位的工作职责、行政执行基本要求,以制度的形式予以规范。做到以岗定责,责任到人。二是责任层级清晰化。明确和细化各层级、职位的责任。制定明确的职位责任书,以明确执行主体责任。三是岗位责任具体化。制定科学、具体、精细的管理职能,将每个岗位的责任细化,尽可能量化。明确如何履职尽责以及失职失责的代价。
(二)健全基层公务员绩效管理考评机制
绩效考核是执行力的主要动力来源,在设计绩效考核指标及绩效考核过程中,应以公平体现贡献价值为标准。一是绩效考核体系必须围绕岗位职责和重要工作。应根据基层公务员工作的发展变化,有所侧重地进行科学考评,对“软指标”尽量归并,突出重点,可采取总体目标和关键业务两种界定方式的优点,既明确目标导向,确保“做正确的事”,又抓住关键业务,重点突破。二是绩效考核体系在机会上应创造平等。目前很多部门采用的年度目标管理考评办法,由于考评内容多、时间短,而且是分组进行,容易造成不公平。应充分利用信息化平台,适时推进各项工作的信息化考核,变事后监督为事中监督。三是绩效考核体系应体现个人与团队的平衡。执行力并不是简单地由个人来达成的,而是由组织起来的团队达成的,在实际考核中,既要让先进单位的所有人员都分享到奖励,又要给予贡献突出的个人以更多的奖励,以区别于一般人员,激励愿意冒尖、敢于冒尖的个人样板,形成一种竞争与合作并存的氛围,推动团队执行力的提高。
(三)健全基层公务员行政监督监察机制
一是要建立科学的监督约束机制,采用科学的方法,对基层公务员的执行力、执行结果以及综合素质进行全面监督,把重大决策执行情况与年终岗位目标考核责任制结合起来,加大决策执行、监督和责任追究力度。二是建立服务对象评议监察制度。开展行政服务群众评议活动。在为服务对象办理每一件行政服务项目时,向服务对象发放格式征求意见表格,由承办人员协助服务对象按要求填写后投人“意见箱”,凡是未投评议表格或所投评议表格未填写的视为对服务有意见。同时,定期与不定期对服务单位进行公开评议。所有评议意见及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开。三是加强行政效能投诉管理。
公开投诉电话,畅通投诉渠道。通过督查机构采取明查暗访、系统通报等方式,对各单位行政效能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投诉有举必查、查必有果。四是开展经常性的督察活动。行政效能督查部门应开展经常性的行政效能督查活动,加强对各单位行政效能建设的督促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各单位进行整改,对违纪、违规行为,及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