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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环境制度范文1
完善公司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公司环境信息公开作为环境管理的手段在市场经济国家中己经得到运用。公开环境信息的公司可以使公司避免因环境信息的不公开而产生的民事侵权行为而需承担一定的责任的情形产生。
环境信息需要公开。随着我国法律体系建设的不断完善,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法律体系框架已经建立并日益完善起来,但是针对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还有所欠缺,即缺乏与环境信息公开相关的基本法律。因此,针对这一薄弱环节,我国相关部门应该主动出击,积极做出反应,修改环境保护基本法即《环境保护法》,在明确要求政府和公司义务和责任的基础之上,要求公司不仅要向政府公开环境信息,还要向公众尤其是利益相关人公开环境信息。
此外,还应继续完善《清洁生产促进法》,要求公开信息的企业不仅仅局限于重污染的企业和单位,应该将范围扩大到各个单位;要求公开的信息也不仅仅局限于排污信息,应该将范围扩大到公司的环境绩效、环境负债及其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和公司对环境状况的反应等内容。
完善规范环境信息服务业。影响公司成本的一大要素或者因素就是环境信息公开的程度。在当今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时代,要求市场机制更加灵活多样,这是因为环境信息服务业是以环境信息尤其是公司环境信息为经营内容的一种新兴服务业。在强调循环经济的今天,环境信息的受重视程度越来越明显,它对经济发展的影响作用也逐日凸现,因此,在可持续发展战略之下,发展循环经济的理念理所应当为环境信息服务业的潜力开拓一个发展的空间。
优化环境信息沟通。由于我国对于环境管理的引入时间不常,经验有限,因此我国现有的环境管理标准低于国际标准,要想弥补这一缺陷和不足,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
第一,强调危机意识。通过对于“可持续科学”发展理念的理解,进一步规范企业的环境行为;第二,组织相关交流学习。环境管理对于很多企业来说是件新鲜事务。因此,借鉴同行的先进经验就成为有效提高管理效率的措施之一。尤其要重视做好公司的信息交流。第三,建立专门的环境管理机构,由相关的管理层人员组成。通过对整个环境管理过程中的信息、报表进行检查监督,来规范企业的环境行为,提出改进意见。在核实环境信息的准确性可靠性后及时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并公开。
加强环境刑事立法
适当扩大刑法保护对象的范围。扩大刑法保护对象的范围,适当增加部分罪名。我国现行刑法典虽然规定了14个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的罪名,但是其中大多数是关于自然资源保护的,而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罪名极少,因此,这就使得公司在实施了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时,由于没有刑事法律的规定往往规避了刑事的处罚。此外,还有许多环境要素不在刑法典保护范围之内。随着社会生活的变化,这些不在刑法典保护范围之内的环境要素不仅其重要性越来越被人们所认识,而且其受破坏的程度令人警醒,已经到了必须加大保护的程度。
适度增加危险犯的规定。考察西方国家环境犯罪中有关危险犯的规定,在以下几种环境犯罪中存在危险犯:污染大气、水体以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犯罪。然而,我国刑法典有关环境犯罪的立法并无危险犯的规定,如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仅仅规定了造成实际危害的情形。笔者认为,鉴于环境犯罪造成的后果通常难于修复,在刑法中适度规定危险犯对于预防环境犯罪,打击危害环境的行为是必要的。但是,由于在构成要件上危险犯不如结果犯那样严格,因此应当控制危险犯的范围,而不可将该范围随意扩大。
扩大财产刑的适用范围。由于环境犯罪和其他犯罪不同之处在于大多数环境犯罪都产生于产业活动,具有一定的正当性和价值性,因此将部分自由刑以财产刑尤其是罚金刑代替,效果可能更好。扩大财产刑的另一个重要考虑是,要扩大刑法保护要素的范围,增设一些罪名,这种情况下如果以罚金刑为主,更容易为人们所接受。否则突然在刑法中大量增加坏境犯罪的罪名,不仅不容易为人们接受,还会增加监狱的压力,从而带来不稳定因素。除此以外,环境犯罪主体多为公司或其他组织,财产刑适用范围更广。
推行“按日计罚”制
目前我国环境法律大多对罚款有规定,罚款通常在1万元至20万元之间,最高10万元。罚款上限低,不足以制裁、震慑和遏制环境违法行为。因此,在行政处罚中,应引入“按日计罚”。具体注意以下几点:
一、针对持续性环境违法行为引入“按日计罚”方式。
二、在有关单项环境立法中增设“按日计罚”的专门条款。可以在我国原有的法律基础上进行修改并增加相关的条款。例如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我们可以在其中增加“按日计罚”的条款;在修改过程中明确定义“连续违法”等概念的基本含义,对于连续性违法行为每持续一天或者其违法行为每重复发生一次,均视为一个单独违法行为,并规定对其实施按日或按次连续处罚。
三、对长期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行为人应当加重处罚。由于一些逃避法律责任的不良企业,经常进行违章作业活动。比如一些建筑施工企业,由于工期要求,经常要求工人连续24小时作业,结果给周边的居民群众造成严重影响。对于此类企业或组织,即便是“按日计罚”,微薄的罚单与高额的项目收益相比并没有实际的惩戒警告意义。所以,为了通过法律手段有效规范企业行为,就必须考虑对于那些藐视法律、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行为人,加重处罚。例如,我们可以做出这样的规定和限制:对于“按日计罚”处理30日以上的行为,可以通过“查封”等强制手段;而对于“按日计罚”处理60日以上的行为,可以报请政府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我国环境民事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面对经济高速增长下日益突显的环境损害问题,我国至今尚未全面建立实质上的环境民事责任保险制度,仅对公众责任险略有涉及。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市场不能良性运转,影响因素是多方面的,除了保险业自身发展不足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系统化构建欠缺以及制度构建依据的理论研究欠缺是最重要的原因。对于我国环境民事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实现:
成立环境保险专门机构。环境管理是先进的企业管理思想之一,是代表社会公共利益的,同时也是造福于人类的公益事业。政府部门对此的重视使得其成为政府职能之一。这就要求我国的政府部门,要成立专门的环境保险机构,作为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最高宗旨的政策性组织;同时应该设立公共性的保险保障基金,为了有足够的能力应付可能发生之巨额赔款,从年终结余中专门提存后备基金。基于环境民事责任保险之公益性,其保障基金亦可来源多元化。
完善环境法律体系。环境法律体系的健全与执行力度决定了环境民事责任保险的发展。虽然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体系中包含了部分的环境民事责任保险的相关规定,但是从整个法律体系建设的角度来分析,整个关于环境法律体系建设还不完善。因此我们应该继续建设和完善相关的法律体系。
承保范围。我国目前把环境民事责任保险的范围严格限定在突发性污染事故造成的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这显然不能适应广大企业对环境责任保险的需求。因此,应把经常性排污造成的第三人受害的民事赔偿责任纳入责任保险的范围。投保范围不仅应包括违反环境法的经济社会活动、意外事故以及不可抗力导致环境污染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而且还应包括排污企业正常、累积排污行为所致损害以及污染所致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损害。突发性事故指的是在发生前没有明显的症状,但一旦发生就即时造成损害,受害人能发现受害之所在,也能比较容易对损害做出认定的事故,主要是环境破坏。而经常性排污造成的第三人受害的民事赔偿责任事故一般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持续时间长、受害人一时难以发现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事故。
除了以上几个方面之外,环境责任保险的险种设置、环境侵权责任保险赔偿限额以及环境责任强制险的行业差别费率等方面也需要进一步的研究与完善,以使得环境责任制度能够适合我国的国情,真正使得在现实生活中发生的环境损害得以切实解决,使得公司因为自身的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环境制度范文2
关键词: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及时性;披露模式
上个世纪末期,许多发达国家根据各自国家的企业特点,各自制定了对环境会计信息及时披露的制度规范,并推广实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值得我们研究和学习。
一、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及时性的概念
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及时性是指上市公司的环境会计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披露,它是建立在核算及时基础上的信息结果的体现。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将及时性定义为:信息的报告如果不适当地拖延,就可能失去其相关性,管理层可能需要权衡及时报告与提供可靠信息的相对优点,决定性的问题是如何最佳地满足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IASC,2000)。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及时性就是要求企业在日常会计核算的基础上,在规定时间内对相关信息进行及时披露,不提前也不延迟。
二、发达国家的环境会计信息及时披露的制度比较
本文选取了美国和日本两个较为典型的国家,对其环境会计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分别从制度框架的制定、积极的交叉研究以及制度许可的披露模式等角度出发,从中寻求其可借鉴的经验。
(一)美国
1.制度框架的制定
(1)制定主体
美国的环境会计制度的制定是根据制定主体各自不同的管理权限。制定相关环境会计制度的主体分别由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inanci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FASB)、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merican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AICPA)所属会计标准执行委员会、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ttee,简称SEC)等。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所属会计标准执行委员会均制定了相关准则,用以指导企业对环境会计信息的日常及时核算和及时披露;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在环境信息记录及披露方面制定了较为详细的规则,并要求在报表中对业务概况和环境问题予以更多揭示。
(2)制度体系
从法律体系而言,美国上市公司环境会计披露的制度体系从法律层面到法规制度层面均系统地涉及到。
在法律层面上,美国上市公司遵守的环境法律制度中均有专门涉及环境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这些法律包括《清洁空气法》、《清洁水法》、《资源保护与回收法》、《综合环境反应、补偿和债务法》、《超级基金增补与再授权法》等。
在具体的环境会计制度层面,美国要求上市公司在财务会计和报告以及财务分析中,及时考虑环境问题导致成本增加从而对公司财务产生的影响,要求定量披露环境成本和负债,并有相应的清晰的指导。美国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除了遵循上述法律法规外,还必须按照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要求披露环境会计信息。如:第92号专门会计公报是SEC专门就环境会计与报告问题予以说明的一份公报。它涉及到了环境会计与报告中的许多问题,主要包括:①在财务报表上分开列示环境负债和可以收到的补偿(从保险公司或其他有关方面收到的应收款);②确认可能承担的环境成本;③环境负债计量的基础;④对于预计的环境负债的列示;⑤分级管理的企业的环境负债的列示;⑥或有事项、场地清理与监控成本。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为环境会计的处理与披露问题准则和解释公告,为企业披露环境信息提供了指南,这些公告包括:FASB第5号准则公告:“或有负债会计”;FASB第14号解释公告:“损失值的合理估计”,以及紧急问题工作组公告“石棉清理成本的会计处理”、“清理污染成本的资本化”、“环境负债会计”等。1996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的会计标准执行委员会了关于“环境负债补偿责任状况报告”,提出了企业在报告环境补偿责任和确认补偿费用时的基本原则,从而为所披露的信息的质量提供了保证。
2.积极的交叉研究
美国对环境会计的研究,在多个相关部门和研究机构中都非常关注,他们协同进行积极的交叉研究,很好地推动环境会计的发展。这些机构有:美国国家环境保护局、美国会计学会、美国管理会计学会等多个组织。
美国国家环境保护局从20世纪90年代起主持了环境会计系列研究项目,归纳出一整套环境成本和相关的成本成本概念框架以及一整套包括生命周期分析、完全成本法和作业成本法在内的综合性环境成本系统,并组织编写了《环境会计导论:作为一种企业管理工具》一书。该书从概念上澄清了环境会计的3种涵义,在环境成本计算、成本分配、环境会计信息应用等方面为企业管理实务提供了技术指南;1998年开始,国家环保局要求钢铁、金属、汽车和造纸四大行业在互联网上附加揭示环境会计信息。美国会计学会(American Accounting Association,AAA)成立了专门组织行为环境影响委员会,对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有关问题进行了专门研究。该委员会认为,企业编制反映环境影响主要由内部报表和外部报表两张报表构成。美国管理会计学会(IMA)发表了第42号管理会计公告《企业经营决策中的环境会计技术与工具》,主要用于指导管理会计师处理环境问题。
3.制度许可的披露模式
(1)披露环境会计信息的渠道
美国上市公司可以通过新闻、布告栏、会、年报和单独环境报告说明环境事务包括环境会计信息。在任何一种渠道及时公布相关环境会计信息。美国对环境会计问题的信息披露主要表现在对环境成本和负债的报告上。当企业发生环境污染行为时,就有可能发生相应的环境成本与债务风险,对于这些债务、支出和损失,美国会计界认为应该采取合理的方式及时予以披露。美国企业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属于法规披露项目,企业特别是大规模的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需要对环境会计信息进行披露,使企业管理者更好地了解企业,制定合理决策,同时满足信息需求者的需要。
(2)年报中披露环境会计的模式
美国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在年报中披露的位置主要在年报管理层讨论分析部分。
从披露环境会计信息的内容上看,美国上市公司会从影响企业财务的角度,主要披露环境政策、环境成本和环境负债三个方面内容。首先,美国上市公司披露公司环境政策目标,并且只要与环境负债和成本相关的特定会计政策都予以披露。其次,环境成本的披露。美国上市公司披露公司的环境成本,并将环境投资和环境费用分别做了列示,对研究、再利用、环境健康管理等方面有一定的描述。美国上市公司披露公司的环境负债,对与环境有关的可能债务予以定量的披露,如对未来法规严格执行所导致的可能债务予以说明等。
(3)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具体形式
美国上市公司对环境信息主要采取定量形式披露,定性描述为辅,大部分以上市公司专门单独的环境报告的形式予以对外披露。美国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总体情况、与环境事项有关的可能支出和负债、环境治理费用、环保资本性支出金额、环保营运费用、补偿费用等环境成本,还必须披露有关环境支出对公司流动性资金及财务状况的影响及环境法规对公司的影响和遵守情况。
(二)日本
1.制度框架的制定
(1)制定主体
日本环境会计制度的制定主体主要以日本政府的环境省为主导在日本公认会计师协会的配合下制定相关环境会计制度。日本环境省从1999年起先后颁布了多个环境会计指南及报告,从日常及时核算、披露内容和格式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从理论和实务上提供了指导,推动了日本环境会计的发展。
(2)制度体系
日本环境会计制度体系的完善其背景是日本整体环境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强化。
日本政府2000年后先后颁布了《推进循环型社会形成基本法》、《新环境基本法》,对20多项环境立法、施行令、施行规则进行了修订。2001年4月颁布实施了《PRTR法》(环境污染物质的移动、排放登记制度)。这使企业在推进环保活动有中必须环境问题的财务影响、环境绩效的确认、计量和处理问题进行及时披露。
日本环境省于1999年了《关于环境保护成本公示指南》。2000年了《关于环境会计体系的建立》,对环境治理效益和环境收益进行了研讨,并确定了对环境费用和环境收益进行计量的相关方法。2001年2月,日本环境省了《环境报告书准则――环境报告书制作手册》,对环境报告书的内容和格式作了具体规定。2002年,又了修订版的《环境会计指南》,修订版中提出了3种披露环境会计信息的报表格式,鼓励企业选用其中任意一种。其后,日本环境省又相继颁布了《环保成本分类指南 2003版 》、《环境现状与课题 》报告、《环境会计导则 2005版 》等。
2.积极的交叉研究
在日本环境省制定环境会计制度过程中,与日本公认会计师协会、日本会计研究会等一系列社会团体进行着密切的交流和互动。日本公认会计师协会设置了环境会计专门委员会,该委员会在对海外环境会计动向进行调查的基础上,提出了有关环境会计概念框架的报告;日本会计研究会也在2000年年会上,提出《环境会计的发展与构建:特别委员会报告》。2000年7月日本环境省委托日本公认会计师协会编写了《环境会计指南手册》。这种积极的交互研究,极大推动了日本环境会计的发展。
3.制度许可的披露模式
(1)披露环境会计信息的模式
日本上市公司的环境会计信息是通过环境报告书的模式对外进行披露的。日本是从1997年开始实行环境报告书,按照环境省《2000年环境报告书指南》的规定,上市公司需要在环境报告书披露公司的概况、环保方针目标及业绩状况、环境管理状况以及企业降低环境负荷对策等。
(2)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具体形式
日本上市公司是针对不同类型的企业适用不同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基本模式,其披露的内容主要采取定量形式为主、定性描述为辅。
日本环境省在2000年3月公布的《面向环境会计(2000年报告)》的基础上,于2000年7月委托日本公认会计师协会编写了《环境会计指南手册》,提出环境会计信息的公布形式有三种,并填制对应的报告格式:以环境保护费用为主的“环境保护费用主体型”企业公布用A表;主要比较环境保护效果的“环境保护效果对比型”企业公布用B表;比较环境保护效果和环境对策经济效果的“综合效果对比型”企业公布用C表。
三、我国在环境会计制度及时披露的制定和推广中可借鉴之处
1.政府应尽快确立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制度体系,制定上市公司环境会计准则
会计准则是会计工作的标准和准绳,因此制定环境会计和信息披露准则,对于规范和推广环境会计工作具有重要意义。我国立法机关和政府职能部门应尽快确立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制度体系,在现有环境法律制度、证券法律制度和会计的法律法规系统化的基础上,制定的环境会计准则和信息披露制度,并且相应制定更为具体和可操作性的实施准则,使上市公司在环境会计日常核算上有法可依,也使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有统一的标准。
2.政府相关部门应针对上市公司应健全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制度,规范化环境会计报告披露模式
政府相关部门应逐步针对上市公司的环境会计信息进行规范,修订会计立法,对财务报表中报告的环境事项,既要披露其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同时也要披露企业带来的环境影响方面的信息。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渠道(在什么地方披露)以及披露模式(如何披露)应尽快确定。
3.加强各研究机构之间的积极沟通和交叉研究,推动社会各方对环境信息披露的宣传和监督
政府在推动环境会计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上,应借鉴美日等发达国家的做法,积极与相关机构和社会研究团体进行沟通,有效提高制度的可行性和执行效力。通过社会各方的宣传,使全社会各方形成对企业的监督机制,从而推动企业自主披露环境会计信息的良性发展。
总之,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及时性是高效资本市场管理体系的重要基础,而建立并不断完善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制度,需要政府相关部门与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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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环境制度范文3
论文关键词:过度投资,投资不足,冲突,治理环境
1上市公司非效率投资问题
公司投资行为是公司的核心财务问题之一,是影响宏微观经济运行和资本市场的重要因素,近年来,企业非效率投资行为导致的企业失败事件屡屡发生,严重阻碍了我国上市公司前进的步伐,在我国目前资本市场和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的条件下,研究非效率投资行为如何抑制,对于优化我国上市公司投资决策、有效配置市场有限资源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传统MM理论框架下,企业的投资决策仅由其投资机会决定,不存在资本配置的非效率问题,然而由于现实世界的不完美,信息不对称和融资约束的客观存在,实践中出现大量的非效率投资现象,包括过度投资(over-investment)与投资不足(under-investment)两个方面。以净现值为判断标准,过度投资是指把资金投资于净现值小于零的项目,相反,投资不足是指即使公司有净现值大于零的项目也不去投资。
2 冲突与非效率投资
2.1信息不对称、冲突与非效率投资
由于资本市场的信息不对称,企业无法将其现有资产和未来投资机会的质量给市场上的资金提供者,融资约束问题的存在,致使企业即使有很好的投资机会也难以资本市场筹集足够的资金去投资,产生投资不足。Jensen 和Meckling(1976)指出,当股东从债权人那里取得资金后过度投资,很可能不将资金投放于债务契约中所约定的低风险项目,转而投资于高风险的其他项目。即产生资产替代问题,这样,一旦高风险项目成功,股东将获得扣除固定利息后的全部收益;如果项目失败,由于股东的有限责任,将导致债券人承担项目失败的较大损失。债权人为了保护自身利益将会采取提高利率、要求更高的风险溢价或增加贷款的限制性条款等措施,债权人的自卫措施使得股东取得新贷款难度增加,即使公司有净现值大于零的投资项目,而如果项目的回报率低于资本成本,公司也只能放弃,导致投资不足行为的发生。
信息不对称导致还会导致股东道德败坏,Myers(1977)指出当企业的债务超过项目的NPV 时,债权人将获得项目所有净现值,而当前股东一无所获,这种情形下,股东就会有放弃项目的动机,引发投资不足问题。同理,潜在股东也会因信息不对称而低估公司价值,并在提供资金的时候提高价格。如果现有股东和管理者认为用高成本资金支持项目比放弃项目损失得更多,公司可能会放弃正NPV 的项目(Myers 和Majluf,1984)。
2.2问题、冲突与非效率投资
由于现代公司制度中委托关系的存在,股东(委托人)将其资金交给经理人(人)代为管理,以实现股东财富的最大化,而股东和经理人的目标函数并不一致,股东的目标是实现股东财富的最大化,而经理人则可能更多追求较高的薪酬激励、在职消费以及豪华的办公场所等,因而可能出现经理人为追求自身利益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Berle and Means, 1932;Jensen and Meckling, 1976),即股东和经理人之间的问题论文格式模板。
股东和经理人之间的关系而产生的冲突会导致过度投资行为的发生,经理人掌控的资源越多,将企业资金用于过度投资的可能性越大。Jensen(1986)把超过企业所有净现值为正的投资项目所需资金之外的企业可自由支配资金称为自由现金流,并指出,当企业拥有大量的自由现金流量时,经理人具有将自由现金流投资于谋求自身利益项目的动机,即使该投资项目的净现值小于零,导致过度投资行为的发生。这种自由现金流导致的过度投资被称为自由现金流假说。Stulz(1990)的研究表明,为了控制更多的资源、获得更多的在职消费,经理人具有通过不断投资新项目进行帝国建造行为的倾向。
不同于传统的问题,LLSV的一系列研究表明,现代公司的所有权结构不同于被广泛接受的股权分散的“贝利——米恩斯命题”,集中的所有权结构在现实中更为广泛(Shleifer and Vishny, 1997;La Port et al.,1998,1999,2000a),随之,问题由股东和经理人之间的第一类问题转移到大股东和中小股东之间的第二类问题。在股权集中的所有权结构下,处于控股地位的大股东可能通过非效率投资、过度多元化等途径实现控制权私利而牺牲中小股东的利益,尤其是在投资者保护程度较弱的治理环境中,这种情况更为明显。Holmen and Hogfeldt(2005)指出在金字塔式控股企业里,终极所有者会借助过度投资的方式来转移其它股东的利益。
3 治理环境对非效率投资问题的改善
公司治理是通过一整套包括正式或非正式的、内部的或外部的制度或机制来协调公司与所有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以保证公司决策的科学化,从而最终维护公司各方的利益(李维安过度投资,2001)。近年来La Porta等人一系列的研究促使人们更加关注公司治理环境对企业的影响。夏立军和方轶强(2005)的研究表明,公司治理环境要素会影响到企业契约的顺利签订和执行,进而影响到公司治理的效率。他们的实证证据表明,外部治理环境的改善能提升企业价值。企业治理环境质量的提高是有效改善非效率投资行为的制度基础。
公司治理环境包括外部治理环境和内部治理机制两个方面。下面本文分别从外部治理环境和内部治理机制两个方面提出抑制企业非效率投资行为的政策建议。
3.1改善上市公司外部治理环境的建议
(1)提高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督
我国证券市场是一个处于发展中的证券市场,投资者与企业之间在投资项目预期收益方面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比发达国家成熟的证券市场要严重的多。进一步考虑我国特殊的股权制度安排,会发现在这一制度环境下,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非效率投资问题会更严重(潘敏和金岩, 2003)。
加强企业信息披露能有效降低企业的信息不对称程度,使投资者能更好地区分良好的投资项目和不良投资项目,投资者对企业投资机会能更好的了解,能降低良好投资项目的筹资成本,减少投资不足,还能提高外部投投资者对企业的监督,进而抑制企业非效率投资。此外,信息披露与外部信息环境之间存在互补关系,较好的外部信息环境给予了企业更好的信息传播效率,提高了信息披露对非效率投资的影响效果。
(2)减少政府干预程度,加快市场化进程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的财政分权以及相应的以GDP为主的政绩考核和晋升机制,极大赋予了地方政府发展本地经济的动力(周黎安,2004)同时随着财政自主权和管理权的下放,地方政府承担了促进就业、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责,为此地方政府有很大动力对地方企业进行干预,使得地方企业承担了一些政府职能,这势必对企业的投资决策形成一定影响,如地方政府可能为了实现其增加就业的行政目的,而迫使地方企业扩大规模,进行过度投资等。相比地方政府而言,中央政府也会对其控制的企业进行干预,但其干预程度相比地方政府要弱得多,此外,中央政府因受到更强的监督,其干预程度要弱于地方政府。研究表明,政府的干预降低了公司价值,是导致我国上市公司非效率投资的一个因素。
其次,市场化程度(包括法治化水平、市场化水平、政府干预水平三个方面)的提高可以改善上市公司的外部治理环境,夏立军和方轶强(2005)的研究表明市场化进程的提高可以有效缓解政府干预带来的上市公司价值的降低,提高公司价值。方军雄(2006)的研究进一步表明,随着市场化程度的提高,资本配置效率进一步得到优化,可见减少政府对上市公司的控制行为,加快市场化进程的发展对于提高上市公司投资效率至关重要论文格式模板。
3.2改善上市公司的内部治理机制的建议
(1)设计与实施有效的管理层激励政策
有效的薪酬激励政策是缓解股东与经理人委托问题的重要途径,现代企业理论表明,积极的管理层薪酬政策可以缓解委托关系的矛盾,使委托人和人的利益函数趋同。但由于我国现阶段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完善,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特征明显,此外我国还没有形成统一有效地经理人市场,种种因素制约了薪酬激励制度在我国上市公司中的作用发挥。研究表明过度投资,在我国制度环境中,董事会不能完全控制管理层薪酬契约的设计,管理层有动机和能力影响自己的薪酬,并运用权力寻租(卢锐,2006)。完善对管理层的激励政策首先应该进一步完善经理人市场,这是激励政策发挥效果的外部环境;其次,提高董事会的运作效力,充分发挥董事会在薪酬政策设计中的组织功能。最后,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应该不断探索新的有效地激励形式。
(2)进一步完善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加强监督职能的发挥。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监事会所发挥的监督作用不是很充分。原因在于,一是监事会成员的选举和任命上存在缺陷,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监事会成员大多由政府机构指派,有的则由董事会任命,有的就是公司的内部管理人员(如工会主席、政工干部等)。这些人往往不能代表全体股东的利益,因而缺乏监督的动力。二是监事会缺乏行使其职权的条件。而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也没有发挥其应有的职能,一些企业既有独立董事又有监事会,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职责范围不明确,经常会有重叠,两者的作用没有很好发挥,使得企业的一些问题反而得不到及时解决。为有效抑制非效率投资行为的发生,应进一步完善这两种监督机制,解决其虚置问题,使其发挥应有的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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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环境制度范文4
论文关键词:治理环境,两权分离,过度投资
一、引言
公司投资一直是现代公司金融理论的核心问题之一。自Modigliani和Miller(1958)提出MM定理以来,西方学者逐渐放宽MM定理的新古典假设,主要从契约理论、委托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和公司治理理论等不同视角研究了公司的投资行为,我国学者在梳理国外文献的基础上,也对我国上市公司投资行为进行了研究。周红霞(2004)、王艳(2005)等从管理者的角度,分析了我国上市公司的投资问题,欧阳凌(2005)、余良元(2007)、马如静(2007)、梅丹(2009)等从股权结构的角度研究了公司的非效率投资,辛清泉(2007)则基于国有企业薪酬管制的制度背景,分析了经理薪酬对公司投资决策的治理影响。而从最终控制人两权分离的角度对上市公司投资行为的研究很少,很多学者大多集中于研究两权分离与公司价值之间的关系。如谷祺(2006)、刘锦红(2009)等,而资本投资是公司治理影响公司价值的“中间桥梁”,那么从两权分离的角度对资本投资的研究就显得尤为重要。同时,我国是一个处于转轨经济时期法律保护程度较弱的国家,当前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地区的发展不平衡,各地区存在着制度环境的差异,投资者利益保护程度不均衡。而且,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由政府控制。因此,考察我国上市公司投资的行为必须对我国上市公司所处的特殊环境进行分析,关注上市公司背后的政府行为及其所处的治理环境。现有文献还没有结合公司治理环境与公司的终极产权研究公司的投资行为。
本文借鉴Vogt(1994)的研究方法,利用樊纲和王小鲁(2010)编制的我国各地区市场化进程数据,以2004—2008年我国非金融行业的上市公司为样本,通过在模型中逐步引入交叉项,考察在我国特殊的制度背景下,治理环境、两权分离与公司投资行为三者之间的关系。检验我国上市公司究竟到底表现为哪种非效率投资,终极控股股东控制权和现金流权的分离是否会影响公司的投资行为,以及如何影响。同时,公司治理环境的改善是否能抑制上市公司非效率投资的发生。
文章剩余部分结构如下:第二部分为制度背景与研究假说;第三部分为研究设计;第四部分为实证结果及分析;第五部分为研究结论。
二、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一)模型的构建与分析
大股东能够凭借其所拥有的超强控制权来谋取私人收益,从而损害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但是大股东要想取得私人收益,必须事先拥有足够的控制权,而且要有一定的分离度,否则大股东就没有能力也没有动机去侵占中小股东的利益。以下将通过构建模型进行分析,试图进一步揭示:在控制权与现金流量权分离的情形下,现金流权及两权分离程度与非效率投资之间的关系,进而为假设的提出奠定理论基础。
首先,假定:公司没有融资约束问题。设公司投资规模为I,参照Motta的文献,公司收益与投资存在的函数关系,并参照AggarwalandSamwick的思想,设企业控股股东通过投资获得控制权私人收益为sLnI,其中终极股东掠取控制权私人收益的比例s受到终极股东的现金流权比例a、两权分离度p、以及投资者法律保护程度k的影响,根据LaPorta等(1999)的研究,假定S,S>0,S。即(1)终极股东的现金流权比例越大、投资者法律保护程度越高、则终极股东掠取的私人收益比例就越小;(2)两权分离程度越大,则终极股东掠取的私人收益的比例就越大。借鉴Burkhartetal.(1998)、Lapoflaeta1.(2002)等的分析理念,设控制权私人收益的成本是掠夺比例s和投资者法律保护程度k的函数。并假设公司投资从时期t=0开始,折现系数为r。
(1)不存在控制权私人收益时,控股股东的净收益为,则控股股东在所有未来的时间内,利益最大化的条件为:
为了使控股股东利益获得最大,企业存在着最优投资规模。对(2.1)式两边求关于I的偏导数并令其等于0,可以得到企业投资的最优规模为:
私人收入比例越高,被发现的概率越高,从而获取控制权的成本增加速度超过私有收益的增加速度,于是可得:
则控股股东在所有未来的时间内,利益最大化的条件为:
为了使控股股东利益获得最大,对(2.3)式两边求关于I的偏导数并令其等于0,可以得到企业投资的最优规模为:
因此I**>I*,即存在控制权私有收益的投资规模I**水平大于不存在控制权私有收益时的最优投资水平I*水平,说明上市公司存在过度投资行为。
首先,对(2.4)式a求导,则有:
因为,所以,>0,并且S,因此
由此可知,现金流权越高,越能抑制终极股东的过度投资行为。
接着,对(2.4)式p求导,则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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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脓毒症;乌司他丁;血必净;心功能
中图分类号:R256.2 文献标志码:B 文章编号:1007-2349(2017)02-0028-02
脓毒症是指由创伤、大面积烧伤、急性炎症以及组织缺血等造成组织损害而引发全身炎症反应的综合征;临床常表现为体温过高或过低、心率及呼吸频率加快等体征,具有较高的发病率和致死率,给社会及患者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1]。严重脓毒症常并发多器官功能障碍(MODS),中医将此病解释为外邪入侵,与人体正气相斗,导致精血内耗,阴竭阳脱,脏腑逆乱导致腑气不通[2]。西医常采用乌司他丁进行治疗,具有抑制炎症因子释放,减轻组织器官损害,以及保护机体免疫力的功能[3]。血必净注射液是由红花、赤芍、当归等多味中药制成的中药注射剂,近年来广泛应用于临床治疗多种重症疾病,具有理想的疗效[4]。本研究将血必净注射液与乌司他丁联合用于脓毒症并发MODS的临床治疗,通过观察患者心功能的改善情况,探讨两药联用的应用效果。
1 资料及方法
1.1 一般资料 将69例本院ICU 2014年1月―2016年1月收治的脓毒症并发MODS患者随机分为对照组(n=34)和观察组(n=35),69例患者中压砸伤27例,爆破伤18例,交通事故16例,其他原因致伤及重大手术后导致脓毒症8例;所有患者均符合2008年脓毒症国际会议制定的相关标准;符合《实用重症医学》中MODS相关诊断标准[5];符合中医症候分型中热证、血瘀证、腑气不通证以及厥脱症的诊断标准[2]。排除标准风湿等免疫系统疾病患者、合并慢性肾衰竭及严重肿瘤患者、入院前3个月内使用过激素以及对本实验所用药物过敏的患者。对照组男20例,女14例;年g26~39(33.0±5.5)岁;观察组男21例,女14例;年龄27~39.5(33.4±5.7)岁。2组患者各项资料比较不具有统计学差异,可以进行对比研究(P>0.05)。
1.2 方法 2组均进行营养支持、呼吸支持、心肌保护等常规救治;对照组在此基础上加用西药乌司他丁治疗,将20万U/次,2次/d,静脉注射;观察组在对照组基础上加用血必净注射液治疗,将100mL注射液以体积比1:1溶于生理盐水中,静脉滴注,2次/d。2组均治疗10d。治疗后2组均随访1个月,并评价治疗前后心功能指标变化。
1.3 疗效评价 (1)心功能检测指标:分别于治疗前及治疗结束当天经腹主动脉抽取无菌血,采用ELISA试验检测脑钠肽(BNP)、肿瘤坏死因子-α(TNF-α)的含量;应用彩色多普勒超声仪检测两组患者治疗前后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2)观察并记录随访时间内病死率。
1.4 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17.0统计软件,计量资料采用(x±s)表示,2组比较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采用χ2检验,P
2 结果
2.1 2组患者心功能指标变化 两组患者治疗前心功能各项指标比较不具有统计学差异(P>0.05);治疗后两组TNF-α水平较治疗前显著降低(t=4.572,8.565),LVEF较治疗前显著升高(t=3.645,10.816),观察组BNP水平也显著低于治疗前(t=3.923),各项比较差异显著(P
2.2 2组患者随访时间内病死率比较 对照组随访期间病死率高达55.9%,观察组病死率为25.7%,观察组显著低于对照组(P
3 结论
脓毒症并发多器官功能障碍(MODS)是指严重创伤或大型手术后24h内,患者序贯性地出现两个甚至多个器官或系统功能不全导致急性发病的临床综合征[1]。脓毒症MODS发病机制复杂,西医尚没有明确的定义;祖国医学认为脓毒症加重导致MODS符合中医学外邪由表及里的传变规律,创伤、感染等均属于外邪,侵入机体后与正气交争,化生热证;同时正邪相争,导致精血虚耗,津液内耗出现阴虚证;而气与血及津液相关,精血及津液不足致气血紊乱从而生血瘀证;气血失调,机体生热,阴亏阳脱则为厥脱症;多症相交,致机体防御不足,脏腑紊乱,则出现腑气不通证;中医常用通腑泻下、清热解毒、活血化瘀、扶正祛邪等方法治疗[6-7]。
血必净注射液是以王清任血府逐瘀方为基础,经过多年临床危重病探索治疗最终研制而成的中成药制剂,主要由红花、赤芍、川穹、丹参及当归等多种中药组成,具有拮抗内毒素及多种炎性介质释放,调节免疫反应,保护并修复受损脏器的功能,在急性胰腺炎、急性肺损伤、子痫、严重烧伤以及毒物中毒等多种急危重疾病中的应用疗效已经得到临床证实;李倩等对近年来的研究进行Meta分析,结果显示血必清注射液与乌司他丁联合治疗脓毒症也具有显著的疗效[8-9]。此外,TNF-α和BNP是心肌损伤的两种重要标志物,临床试验显示TNF-α和BNP水平变化对心肌损伤的评价具有很好的敏感性,是评价心功能的重要指标,因此本研究将这两种指标纳入了研究中[10]。
本研究结果显示,治疗后2组TNF-α水平较治疗前显著降低,LVEF较治疗前显著升高,观察组BNP水平也显著低于治疗前;治疗后观察组各项指标改善情况均显著优于对照组,各项比较差异显著(P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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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健,周晓燕,孙滢,等.乌司他丁联合血必净注射液治疗外伤后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临床观察[J].中国中医急症,2013,22(3):437-438.
[4]周高生,何本让,叶丽君,等.血必净联合乌司他丁治疗脓毒症疗效的Meta分析[J].广东医学院学报,2014,32(5):626-628.
[5]刘大为,邱海波.实用重症医学[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10:389-398,1024-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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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环境信息披露制度体系初步形成
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逐步提高,在环境保护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积极推动下,中国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取得了初步发展。自2003年开始,原国家环保总局陆续颁布了一系列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方面的文件。2 []007年,了“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008年颁布了“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等;2010年7月,在“关于进一步严格上市环保核查制度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后督查工作的通知”中,环境保护部要求各省级环保部门将上市公司主动披露环境信息和年度环境报告书的情况,列作上市公司环保核查的重要方面。为规范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行为,促进上市公司改进环境保护工作,2010年9月国家环保部“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征求意见稿。2012年10月,环保部“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制度的通知”,首次提出精简工作环节、缩短工作时限、突出环保核点、强化上市公司环保主体责任,全面推进环境保护信息公开。2014年12月,环境保护部公布了“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指导和监督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对环境信息公开主体、公开内容、公开方式及公开时限及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范。
2 我国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环境信息披露的制度体系已初步形成,但我国环境信息披露尚处于初级水平,企业环境信息披露仍存在以下问题。
2.1 环境信息披露制度体系不健全、缺乏权威性
环保部主导的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制度体系不完整、缺乏权威性[1]。如,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存在主体责任不清、地方保护主义干扰、核查周期较长甚至存在利益寻租等突出问题。因此,一系列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的出台,仍然没有阻止如紫金矿业、中石油等上市公司频频出现的重大环境事故发生。而且,各项制度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很难得以有效实施,在处理重点排污企业究竟要公开多少信息、多久要进行披露和上市公司因为瞒报而承担怎样的责任等问题处理上,始终找不到有力依据。
2.2 企业污染排放数据公开依然明显缺失
根据《中国上市公司环境责任信息披露评价报告(2013)》,2013年仅有16家上市公司环境报告。国家级重点监控企业有287家,仅61家企业了相关环境信息报告,仅4家企业了环境报告。而这些企业正是新环保法明确要求必须进行环境信息公开的重点企业[2]。
大量超标违规和强制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没有按照法规要求向社会公布其排放数据,而当地环保部门没有依照法规要求对其进行惩罚并代为公布。2010年7月的紫金矿业污染事件令人震惊,长达9天的瞒报,未能及时公开的环境污染信息让更多生命受到侵害,加剧了当地渔民的损失,也让股票投资者损失惨重。这暴露了我国环境信息披露方面广泛存在的问题。公众仍然在很大程度上无法获得企业排放的污染物数据,企业也不被要求公开披露他们存储和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类型和总量。
2.3 环境信息披露质量有待提高
“中国上市公司环境责任信息披露评价报告(2013)”显示,多数企业环境信息的披露及报告没有经过第三方机构的审验,信息质量尚不可知。该“报告”发现,所选样本企业披露具体的绩效数据等严重不足,缺乏同行业及国内外标准的比较;披露信息时大多没有说明其数据测量方法及计算基础;同时,40%左右的企业环境信息披露部分为简单陈述,没有足够数据的支撑,描述概念化。
3 我国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改进对策
针对目前环境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我国环境信息披露的改进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3.1 完善环境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制度
环境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完善可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
(1)提高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的权威性与强制力。虽然环保部门公布了一系列关于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方面的规定,强制企业及时公开环境信息。但有关制度绝大多数属于部门规章,在实施过程中缺乏权威性和强制力,很难得到切实效果。因此,需要首先提高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的权威性,以法律或法规的形式建立健全环境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体系,确立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地位和作用。
(2)完善环境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体系,为环境信息处理与披露提供依据。企业环境信息公开范围、具体形式等的明确界定是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得以有效实施的前提和保证。导致目前的环境信息披露存在的很多问题,除了有企业执行不力因素外,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有关规定不明确、不具体也是一个根本原因。因此,需要在有关法律规范中,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形式、披露时间、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明确规范。
3.2 制定环境会计准则 目前对于企业特别社会上市公司的定期报告很少有关于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方法的具体披露要求。制定环境会计准则是生成客观环境信息的前提[3]。提高环境信息披露质量,需尽快制定环境会计准则,规范企业环境会计核算,合理计算企业环境成本、环境效益,才能为环境信息披露提供翔实基础。通过环境会计准则的制定,可以将一般环境信息转变为会计信息的一部分,对企业环境成本及效益以定量方式进行反映,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企业经营活动对环境影响的后果,有利于企业外部人士对企业进行评价,也便于企业管理层进行相关的经济决策。
3.3 制定环境信息审计制度
企业所披露环境信息的解读既需要环境专业知识,还需要会计方面知识。因此,为保证企业所披露环境信息的客观公允,符合有关环境信息披露法律法规的要求,需要由专业人 士从第三方角度对企业披露的环境信息进行监督、鉴证和评价,以保证企业所披露的环境信息确实能客观公允地反映企业经济活动对环境所带来的影响,以及企业发生的环境成本和实现的环境效益。环境信息审计可以由会计师事务所组织、聘请环境专家完成,或由环境监督机构组织、聘请会计师完成。但在具体实施前,仍需要首先建立环境信息审计制度,为环境信息审计的实施提供制度依据。
3.4 完善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的实施机制
已有研究表明,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不一定能产生高质量的信息披露,制度的有效性离不开有效的实施机制。考虑到企业受到利益的驱动而不能完全自觉执行环境信息披露制度,有必要建立环境信息披露的强制实施制度,迫使企业管理者被动地服从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充分披露企业环境影响方面的信息,这就是环境信息披露的强制实施机制。虽然我国的环保部门的规章强制性要求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率先披露环境信息,但执行效果并不理想。而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具有直接处罚的权力,且处罚力度比环境保护部更大。因此,中国证监会的规章执行效果要好于环境保护部。而企业环境信息报告还应经过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才能保证其质量。因此,我国环境信息制度的实施监管应由证监会、环境保护部、审计部门共同执行。
3.5 强化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自主意识
如果企业没有形成自愿披露环境信息的意识,仅依赖法律的外部强制力量,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要求很难得到很完全的执行,或得到执行的也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而且强制执行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和时间,需要极高的成本,由此降低了环境信息披露的社会效益。因此,需强化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自主意识,促进企业自主披露环境信息。企业是否能够主动披露环境信息,公司治理机制起到主要作用。公司治理机制的完善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基础,环境保护责任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主要内容。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不仅促使企业追求经济利益,还会使企业尽可能地承担起保护环境等社会责任,树立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从而降低企业经营的社会风险和社会成本,为企业长久发展创造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是提高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质量的内部保证。
3.6 提高社会公众的环保意识
社会环境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具有重要影响,已有实证研究表明,舆论监督的压力可促使企业加强环境信息披露,从而督促其改进环保措施[4]。公众的环保意识是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外在重要动力。发达国家经验表明,公众环保意识越强,环境政策的实施阻力越小。企业所处社区的公众的环保意识,更是会直接对企 []业形成威慑力,迫使企业公布环境信息,并努力降低企业对环境的影响。员工也是社会公众的一部分,企业员工环保意识的增强,也会促使管理层为赢得良好声誉而重视企业环境问题,从而提高企业的凝聚力与社会地位。这也是企业自愿披露环境信息的内部驱动力。在具体实施上,可以通过学校教育和社会宣传加强公众的环保教育,唤醒公众的环保意识,利用社会舆论的力量,促进企业披露其环境信息。
主要参考文献
[1]中国环境新闻工作者协会.中国上市公司环境责任信息披露评价报告[R].2013.
[2]王珍义,陈璐,李祎雯.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监管的问题与对策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11(15):69-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