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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的原则范文1
关键词: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监督资源;整合优化;路径选择
中图分类号:F832.31 献标识码:A 章编号:1003-9031(2009)10-0056-04
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工作是由各监督职能部门共同构成的统一体,是保证各级人民银行正确行使职能的基础性工作。现阶段人民银行监督资源不少,但由于配置资源乏力,监督资源未能充分发挥其整体优势和功效。因此,寻找监督资源系统运行症结所在,探寻资源整合优化路径,提高监督资源使用效率,构建一个科学、高效的监督体系成为目前亟待研究的重要课题。
一、监督资源整合的内涵
《经济学解说》(蒙德尔等,2000)将“资源”定义为“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投入”,这一定义反映了“资源”一词的经济学内涵。从本质上讲,资源就是生产要素的代名词,据此,监督资源是指一切直接或间接地为监督活动需要组织起来的相互联系的多种资源的动态有机整体,包括监督主体的文化资源、人力资源、信息资源和技术资源等。[1]
资源整合的概念新经济学理论定义为联合与协作。从系统科学角度,监督资源各构成要素之间是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相互依赖和相互制约而组成的具有一定结构和功能的有机系统。具有一般系统所具有的整体性、关联性、动态性等特征。
结合监督资源系统的定义,监督资源整合是系统论的思维方式,人民银行的监督资源整合,一是指要在战略思维的层面上,通过对不同来源、不同层次、不同结构、不同内容的资源进行组织和协调,把人民银行内部彼此分离的职能整合成一个最佳的系统争取“1+1>2”的效果,体现“系统功能大于子系统功效之和”的系统思想。二是指在战术选择的层面上,根据人民银行职能调整和发展战略及风险监督需求对文化、人力、技术、信息、成果等构成的有形和无形资源要素进行重新配置,实现资源联合、优势互补、信息互动、利益共享、共同发展的一种有效链接监督主体与客体合理运行的发展机制。
二、基于系统理论的央行监督资源整合动因与功效
系统思想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强调整体性,认为构成系统的各要素相互联系、相互制约,是一个有机结合不可分割的整体。尽管人民银行各监督部门职能定位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和不同的资源条件,但监督资源各构成要素组成了一个整体,各要素之间是密不可分的,其整体发挥的效益要大于各要素的简单相加。所以,监督资源的取舍、配置,应从整体性着眼。[2]一般系统论的创立者贝特朗菲认为,系统是功能和结构的统一体。什么样的结构相应就有什么样的功能。组织形式是央行内部监督系统的载体,开展监督工作只有与组织机构的职能进行优化配置,才能发挥它与组织的最大效用。人力资源是监督系统的主体,监督要形成一种机制,其关键是人。在监督系统中,每个人发挥的力量都是矢量,要实现监督目标就是要使这些矢量围绕既定目标。从这个意义上讲,在有限人力监督资源情况下,合理调配监督力量并采取什么样的方法调动人的积极性,促使监督人员的活动协调一致,是有效利用监督资源需要解决的问题。[3]
建立在系统思想基础的监督资源整合具有以下优势和功效。
1.优势互补的效应。从系统论的观点来看,监督资源的联合协作与分散孤立的开展监督活动相比,能产生“整体大于部分之和”的聚集互补功效。根据资源差异性和监督的功能定位的不同,通过整合,在保证精干、高效的同时,对调集的人力、物力进行有效地组织和分配,加强分工与协作,功能互补,可以实现资源优势叠加互补,降低资源浪费,获得成本优势,使各利益主体求得在更大空间上的发展。
2.实现整体功效。按照系统整体性观点,系统和谐的本质在于系统具有统一性,系统和谐主要表现为系统内对立各方相辅相成,达到动态平衡,产生协同效应,从而获得更大的效果。监督系统是一个利益共享、义务共担的有机整体,各监督部门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具有整体性和层次性,监督资源各要素之间存在着内在联系,相互关系、相互作用,体现了区域联合与协作过程。同时,各监督主体在空间上呈现分散状态,各监督职能也具有相对独立性的。而当各监督职能部门放在区域监督大系统中融为一个监督整体,相互促进、共生共享、和谐发展时,这些监督主体就不再是孤立、分散的个体。因此通过构筑一个统一和谐的整体,能够获得任何单一一方无法达到的监督效果。[4]
三、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监督资源整合需解决的问题
(一)监督文化资源有待加强
1.“大监督”格局已基本形成,但紧密度稍差。人民银行大部分分支机构“大监督”格局已基本形成:一是党委(党组)高度重视“大监督”机制构建工作,将构建“大监督”工作摆上议事日程,认真研究,狠抓落实;二是建立了“大监督”联席会议制度,并坚持定期召开例会,通报、研究监督情况,共享监督信息;三是各业务主管部门积极参与和大力支持“大监督”机制的构建工作,充分履行自身的监督管理职责,把住监督检查的第一道关口。但是,仍然存在紧密度稍差的现象:一是没有建立强有力的协调配合机制。由于目前的监督与再监督部门自成体系,监督检查项目还是自主安排,监督力量分散,全行性与全年性的统筹安排计划性不够;二是监督计划与监督项目的选择上,存在交叉监督与重复监督现象;三是监督人员之间主要是纵向联系,缺少横向沟通的制度安排,存在本位主义。
2.整合优化意识有较大提高,但仍存在畏难情绪。近年来,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着力构建“大监督”工作格局,从分行、中心支行党委到各支行党组,从各级行领导层到中层干部以及一般干部,从监督部门到再监督部门,整合监督资源的文化意识逐步提高,都能充分认识到整合优化监督资源、构建“大监督”格局对有效防范人民银行各类风险和案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但在实际监督工作中,少数监督部门和被监督部门还存在不同程度的畏难情绪。一是“不敢”监督。表现为“两怕”:一“怕”开展同级监督。在目前纪检监察监督体制下,同级监督难是一个普遍性问题,这种监督主体受制于监督客体的隶属关系,使监督者不可避免地在实施同级监督时产生思想顾虑;二“怕”得罪人。怕被别人指责为故意找茬,怕伤和气,怕“得罪领导”,怕“触及敏感问题”。二是“不会”监督。主要是监督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对一些情况比较复杂的业务(如基建招投标、财务费用管理等)不熟悉。
(二)信息资源未能有效利用
近年来,虽然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内部监督检查工作不断改进,部门之间的配合越来越多,如建立了监督联席会议制度通报监督或评估情况,后督部门按季通报业务监督差错情况等。但是由于目前各监督部门基本处于各自为阵、分兵作战的状态,因而一些重要的监督信息未能共享或有效利用,监督部门之间的耦合程度低。大量监督资料和信息未共享直接影响到检查质量的提高,容易造成重复检查和低效监督。其中的原因:一是缺乏监督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协凋机制。信息资源的共享利用需要跨部门协作,需要各部门有效地参与规划、协调与管理。受现行体制制约,各监督主体的信息共事性不强。二是信息资源建设开发标准不健全。开发标准的不健全造成难以逾越的数字鸿沟,不能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各部门、各系统数据库之间缺乏信息共享手段,不仅造成信息资源的条块分割,而且存在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的现象。
(三)有限的人力资源未能充分利用
1.缺乏监督人员整合调度机制。一是由于监督部门的分隔造成了监督人员各自在检查监督工作中不能协同作战,各自的优势不能互补,造成监督检查未能集中各方的人力资源共同开展检查监督工作。在各自的监督检查工作中普遍存在人力不足的情况,导致监督检查时间的延长及检查质量下降,同时对被检查单位工作的正常开展也造成诸多不便。二是由于监督检查是全方位的,但监督部门不可能同时配备具备各方面业务素质的专业人才,因此,对一些专业性及政策性较强的业务部门的监督检查难免出现监督检查不到位的情况。
2.监督队伍整体素质仍难适应目前监督新形势发展需要。近年来,在人民银行中心支行一级,加强了内审部门、事后监督部门建设,在县市支行进行了监督机制改革,设立纪检监察审计室,监督队伍建设不断加强。但在地市支行由于知识结构和专业技能较为单一,监督人员素质难以适应新系统、新业务、新职能发展需要。有专业特长的人才没有很好地被有效共享,造成监督人力资源不能被充分利用。[5]
(四)科学技术资源仍然不足
随着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应用系统在监督领域为节省人力物力成本、提高效率发挥了极大的作用。如央行会计凭证影像事后监督系统(IAS)、内审业务综合管理系统、党风廉政日志系统等的应用无疑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但监督技术资源的应用还不足,全局性、整体性的监督难以实现,表现为:一是各监督主体缺乏全面、系统的计算机监督手段,没有涵盖监督主体所有业务的综合监督平台。二是已拥有的科技手段没有有效解决与被监督部门业务系统接口连接的问题,数据资料的导出、导入手续繁琐。不仅影响了监督数据采集的准确性,而且降低了监督效率。三是零星的、不系统的资料需要进一步加工,变成有共性的、系统的管理信息。
四、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监督资源整合优化的路径选择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内部监督应在“大监督”的机制架构下,逐步实现监督管理模式创新,从监督机制、职能、制度方面进行有效整合,形成监督力量集中、人员配置优化、机制运行协调、信息资源共享的局面。
(一)机制整合:分层次改变监督管理模式,加强统一领导和管理
1.加强统一领导和管理的力量。人民银行分行、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层面可保留现有再监督部门设置,主要以定期召开内部监督管理联席会等方式,整合各监督部门力量,组建常规监督检查组,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严格按计划实施全年监督检查,统一指导辖区的监督检查工作。避免监督检查项目重复、监督力量分散、监督合力难形成的问题。
2.地(市)级中心支行可采取“整合模式”。此种思路包含两种方式:一是比照县市支行设立纪检监察审计室模式,将中心支行一级现有纪检监察、内审两部门合一,设立“纪检监察审计处(科)”,这样可以达到既整合监督部门又整合监督人员的双重目的;二是“上收模式”。即比照部分商业银行内审监督模式,将县市支行、地(市)中心支行的监督部门进行整合后,统一上收一级,实行派驻制和垂直管理,这样可以提高监督的效率,提高监督的系统性、权威性、严肃性。[6]
3.基层县市支行层面可以推行纪检、内审派驻式管理。纪检组长兼总稽核由中心支行党委任命直接派驻,设立纪检监察审计室,专职负责纪检监察审计工作。派驻的纪检组长兼总稽核其工资、福利待遇等均在中心支行,但参加支行党组,接受双重领导。纪检监察审计室人员则由支行原有职工构成,工资、福利、住房、考核等均在支行。这样做,既方便中心支行对辖区监督检查工作做出统筹规划、合理安排,确保监督工作的全局整体性和长期一贯性,又能较好的解决同级监督难的问题,使监督工作更具有权威性和实效性。
(二)职能整合:创新监督检查模式,提高现场检查效果
建立统一高效的监督检查模式是优化监督资源整合的必要条件。要创新现场协作监督检查新模式,在“大监督”的管理模式下,根据监督检查内容确定具体的监督检查方式。
1.“有分有合”模式。将检查对象相同而检查内容不同的项目安排在同一时间进点检查,两个检查组相对独立,按各自的检查方案和要求完成各自的检查任务,并分别写出结论报告。在检查过程中,两个组要随时交流沟通各自的检查情况,最后再反馈工作合并进行。这种模式有利于综合汇总不同方面的检查情况,更加全面地掌握被检查对象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有针对性、合理化的整改建议。与此同时,两项检查同时进点、反馈,可以大大减轻被检查单位的负担。
2.“合二为一”模式。当同一个被监督对象的两个项目,其中一个项目是另一项目的有机组成部分时,这种模式就显得很有必要。立项时,两个项目各自独立,在现场检查中可实行合并,将组内成员进行统一调配,根据各自专业特长进行重新组合开展检查,最后将检查内容按不同要求作分别汇总。如纪检监察部门开展执法监察时,检查内容涉及大宗物品采购、财务管理、基建工程等方面的,可抽调内审部门人员参与检查以加强对涉及财务和资金方面的检查力度和效果。而内审部门开展离任审计和履职审计时,涉及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政治思想、民主作风等方面的内容,可抽调纪检监察部门人员参与,以加强对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及廉洁自律方面的检查力度,增加检查效果。这种模式将两个项目有机地合并为一个项目,打破了条线工作界线,实现了资源最优组合,可以有效提高现场检查效果。
3.“一体化”模式。从检查制度设计层面上进行创新,即首先打破监督体制中“边界化”弊端,整合区域内监督组织体系各监督主体的监督资源,利用整个监督框架资源,形成监督检查合力,有效解决监督力量不足与任务繁重的矛盾。其次是整合监督机关内部监督资源,形成本辖区内一盘棋联动机制。再次是充分利用其他监督检查资源,防止重复检查,放大监督工作的效用。
(三)制度整合:优化工作运行机制,保障监督资源合理配置
有效发挥监督整体功能,关键在于建立“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问责”监督工作机制。
1.建立常态监督工作机制。一是健全立项统筹协调制度,即在立项阶段开展整合。首先仔细梳理上级行部署的各检查项目,对有重叠或交叉的项目进行有效整合,避免重复检查,浪费监督资源。其次在自选项目上统筹考虑,从发挥各自优势的角度出发,选择各自有针对性的项目,做到互为补充,防止出现监督重叠或真空。这样,可以实现监督对象和监督内容上的统筹协调,提高监督整体效果。二是健全内部监督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监督联席会议,通报各监督部门近期监督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及处理建议,达到监督资源共享、监督情况互通的目的。三是建立健全监督检查信息管理制度。建立监督检查信息数据库,每项检查项目的内容、所发现的问题、提出的整改建议及落实情况都及时输入数据库,实行统一管理,信息资源由纪委监察室、内审部门、事后监督部门共享。四是建立监督检查通报制度。对下发整改意见书不予认真整改的单位或个人通报批评,对存在问题屡查屡犯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2.完善的沟通协调机制。一是健全监督信息定期交流沟通制度,提高信息资源的成果利用、转化及共享水平。各部门可配备兼职监督员,负责搜集本部门日常监督检查信息,在召开监督联席会议时将信息反馈,针对监督信息反映出的问题,及时研究整改措施,安排督促整改落实的再监督,提高监督水平。二是建立协调配合制度。即各部门将年度工作安排、新制定的政策文件及时提供给监督职能部门。监督职能部门要注重同各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做到事前主动和各部门衔接,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点;事中与相关部门实行联动检查;事后一起查找产生问题的原因,研究整改措施和建议。
3.因事制宜的工作机制。不同的监督组织方式消耗的监督资源也不相同,需要认真研究被监督对象的具体情况,结合组织战略和风险监督需求,采取合适的配搭方式组织监督活动。用最优的监督组织方式,达到充分利用监督资源的效果。据此,应因事制宜、统筹兼顾,实现全面和重点结合的工作模式。一是将应纳入监督范围的被监督对象全部纳入监督范围内,不留监督死角。二是突出监督重点,重点关注风险监督和效率监督。三是推进内部监督与现代监督技术联动的监督模式,将传统的监督手段与现代计算机监督手段相结合,利用网络建立监督资源平台,为监督提供及时有效的支持。
4.监督人员的调置机制。一是优化内部“存量”。选择政治素质优良、业务技能娴熟、文字综合与协调能力强的同志充实到内控监督部门工作。二是健全人力监督资源优化统筹机制。可探索建立“监督人才库”,根据人员知识结构和工作能力,扬长避短,科学合理安排,将本辖区监督人员择优纳入人才库统一管理,针对工作任务,从人才库中对应调度监督人员,适时组成联合监督检查小组,实现最优组合。三是强化系统培训机制。针对不同层次不同培训需求设计不同培训计划,采取定期和不定期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对监督人员政策水平、业务知识、监督技巧、理论知识等进行全方位系统培训。■
参考文献:
[1][4]查全亚.基于共生理论的内部监督资源整合探究[J].金融纵横,2009,(1).
行政监督的原则范文2
该部分内容包括公共行政、公共政策和领导学。
(一)公共行政
1.公共行政的内涵
公共行政的本质公共行政在国家管理中的功能
2.政府职能
政府职能的依据和属性政府职能的主要内容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中央政府职能地方政府职能公共危机管理
3.行政组织
行政组织特性行政组织设置基本原则行政组织幅度与层级行政组织与其他国家机构的关系中央政府组织与地方各级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编制管理
4.人事行政与国家公务员制度
人事行政的主要内容人才资源开发我国公务员制度公务员队伍建设
5.公共财政
公共财政的功能公共财政政策政府审计政府采购我国公共财政体制改革
6.行政绩效
行政执行行政成本电子政务行政绩效评估
7.行政责任与行政伦理
依法行政行政责任主要特征行政责任追究行政伦理的内涵和范畴我国公务员行为规范
8.行政监督
行政监督特性行政监督的主要方式行政监督制度
9.行政改革与创新
行政改革的意义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西方国家行政改革借鉴
(二)公共政策
1.公共政策的基本概念
公共政策的本质属性公共政策的功能公共政策的分类
2.政策制定
政策制定的主体政策制定的原则政策制定的程序政策咨询政策分析方法
3.政策执行
政策执行的主体政策执行的程序和原则影响政策执行有效性的因素
4.政策评价
政策评价的内涵和作用政策评价的组织形式政策评价的标准政策评价方法政策调整政策终止
(三)领导学
1.领导活动和领导理论
领导活动的基本要素领导理论的历史演变领导理论的发展和创新
2.领导的本质
领导的二重性社会主义领导的本质领导权力
3.领导者和领导群体
领导者的素质和能力领导群体结构和整体效能领导者的选拔任用
4.领导体制
领导体制的作用现代领导体制的类型我国的领导体制改革
5.领导决策
领导决策的要素和类型领导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领导决策的程序和方法
6.领导用人
领导用人的原则领导用人的方法
7.思想政治工作
思想政治工作的特征和作用思想政治工作的内容和原则思想政治工作的改进和创新
8.领导方式、方法和艺术
领导方式领导方法领导艺术
行政监督的原则范文3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其处理活动。
前款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
第三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前款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四条
各级发展改革、建设、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通信、电子)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34号)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受理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含工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再受理。
第五条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高效原则,维持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确定本部门内部负责受理投诉的机构及其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第八条投诉人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九条投诉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投诉。
第十条投诉人可以直接投诉,也可以委托人办理投诉事务。人办理投诉事务时,应将授权委托书连同投诉书一并提交给行政监督部门。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有关委托权限和事项。
第十一条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二)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二)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三)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四)超过投诉时效的;
(五)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
(六)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第十三条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投诉处理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一)近亲属是被投诉人、投诉人,或者是被投诉人、投诉人的主要负责人;
(二)在近三年内本人曾经在被投诉人单位担任高级管理职务;
(三)与被投诉人、投诉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诉事项公正处理的。
第十四条行政监督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调取、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的重大投诉事项,有权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可以会同其他有关的行政监督部门进行联合调查,共同研究后由受理部门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五条行政监督部门调查取证时,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并做笔录,交被调查人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在投诉处理过程中,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
第十七条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投诉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于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所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也不得将投诉事项透露给与投诉无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十八条对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者伪报。
第十九条投诉处理决定做出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由行政监督部门视以下情况,决定是否准予撤回;
(一)已经查实有明显违法行为的,应当不准撤回,并继续调查直至做出处理决定;
(二)撤回投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准予撤回,投诉处理过程终止。投诉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提出投诉。
第二十条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根据调查和取证情况,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处理决定:
(一)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驳回投诉;
(二)投诉情况属实,招标投标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规、规章做出处罚。
第二十一条负责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第二十二条投诉处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住址;
(二)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三)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
(四)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五)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理意见及依据。
第二十三条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档案,并做好保存和管理工作,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行政监督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被投诉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的,应当建议其行政主管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招标机构有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的,依法暂停直至取消招标资格。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监督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行政监督部门逾期未做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行政监督部门驳回投诉,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在处理投诉过程中、或者,对投诉人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行政监督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不得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收取任何费用。
行政监督的原则范文4
第一条区级预选承包商库的类别有:工程交易类预选库、水利工程类预选库、产权交易类预选库、招标类预选库、预算审计类预选库。预选承包商库内的企业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所需的承包商应当在预选承包商库中选取。本办法所称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是指本辖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招投标、政府集中采购、国有产权交易和其他公共资源等综合交易活动。
第三条建立区级预选承包商库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区监察、发改、建设、财政、水务、审计、发展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组成。各部门主要职责是:
监察部门负责对预选承包商库建立、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能分工,依据本办法规定组建各专业预选承包商库,制定考核管理办法,对入库企业依法实施监督和管理,并向区监察局、发展服务中心报备考评结果。
区发展服务中心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协助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组建预选承包商库;提供预选承包商库使用平台;负责预选承包商库的日常运行和维护;做好日常考评记录,及时上报行政监督部门;牵头落实预选承包商库管理具体操作性事项;及时公布行政监督部门的考评结果及预选承包商库动态;牵头组织各成员单位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预选库管理中的重大问题;适时向区分管领导报告预选承包商库运行情况。
第四条预选承包商库的建立、使用、管理遵循“公平公正、择优进库、综合评价、动态管理”原则。
第五条进入预选承包商库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国家有权机关颁发的资质证明;
(三)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或被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期限已满的;
(七)符合上述条件且已向区发展服务中心递交入库申请书并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其中工程施工类企业需预缴纳投标保证金2万元,中介服务类企业需预缴纳投标保证金1万元。
第六条预选承包商库原则上实施以下专业分类:
(一)工程交易类预选库
1、工程施工类
⑴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专业库;
⑵土石方工程专业库;
⑶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库;
⑷钢结构工程专业库;
⑸园林绿化工程专业库;
⑹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库;
⑺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库;
⑻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库;
⑼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库。
2、工程服务类
⑴房建监理专业库;
⑵市政工程监理专业库
⑶动静载检测专业库;
⑷基坑监测专业库;
⑸地质勘察专业库;
⑹白蚁防治专业库;,
⑺房屋拆迁专业库;
⑻市政工程设计专业库;
⑼工程设计专业库;
⑽园林绿化设计专业库。
(二)水利工程类预选库
1、水利水电施工专业库;
2、水利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专业库;
3、水利设计专业库;
4、水利监理专业库。
(三)招标类预选库
1、工程招标专业库;
2、政府采购招标专业库。
(四)产权交易类预选库
1、资产评估服务专业库;
2、资产拍卖服务专业库。
(五)预算审计类预选库
1、造价咨询服务专业库。
根据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和专业结构的需求,各行政监督部门可会同区发展服务中心调整入库专业。
第七条预选承包商库入库程序:
(一)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区发展服务中心及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申请;
(二)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组织人员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三)申请人资格审查合格后按照相关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
(四)区发展服务中心予以办理入库手续,并在区公共资源配置中心信息网公告。
第八条采用公开方式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在预选承包商库中所属的专业类别和资质等级要求,并采用资格后审方式招标。采用邀请方式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预选承包商库内具备相应专业类别和资质等级的承包商发出投标邀请书。
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的预选承包商库若不能满足招标项目的专业和资质等级要求,可使用市级预选承包商库或库外具备相应资质且符合条件的企业参加投标。
第九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机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编制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发现违反规定的,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条区级预选承包商库享有的权利及义务: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的规定,参与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二)区发展服务中心、招标人应结合本区的市场实际情况维护入库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接受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区发展服务中心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会同区发展服务中心加强对预选承包商库企业服务质量的监督、考评,并给予入库企业继续使用、停止使用(清理出库)的处理。考评结果在区公共资源配置中心信息网上公布。
第十二条入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会同区发展服务中心给予停止使用并清理出库的处理:
(一)申请入库时存在弄虚作假行为,骗取进入预选承包商库的;
(二)入库企业未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义务受到招标单位投诉的,经查实2次及以上的;
(三)中标后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放弃中标1次及以上的;
(四)一年内被县(区)级及以上相关行政监督部门通报2次及以上的;
(五)一年内被县(区)级及以上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记录不良行为的;
(六)因行贿、受贿、串通投标、转包、违法分包、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及其它违反行业法律法规被县(区)级及以上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行政处罚的;
(七)违反《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廉政准入暂行规定》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被清理出库的企业2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入库。入库企业被停止使用前已签订承包合同的业务可继续完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项目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监督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选用预选库内的企业而擅自使用库外的;
(二)与入库企业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的;
(三)非法干预招标、评标过程或影响评标结果的;
行政监督的原则范文5
关键词: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缺陷;相应对策;研究
现代工程建设项目的流程较为复杂,其包含了较多的环节,其中招标投标即是其中的重要构成部分。招标投标的制度能够使供求双方更好的进行双向选择,鼓励施工企业之间进行公平竞争,使得工程造价更加合理,减少平均劳动消耗,达到控制工程投资,保证工程质量的目标,并构建市场定价的价格体制,规范价格行为,集中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但是我国现行的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中存在某些缺陷,造成了现在建筑市场招投标活动出现了许多问题,如暗箱操作、违规操作等,导致潜在投标人不能够公平的参与竞争,也使得腐败及投机分子有机可乘,因此对其的研究是十分有必要的。
一、同体监督及行政监督、执法分工交叉问题
1.1具体表现
对招标投标的监督工作被编制在行业部门把内部事务中,本质上是自己对自己的监督,即同体监督。行业部门在招标投标的过程中,会组织部门的内部人员进行实行政监督及落实执法,其身份具有多重性、综合性,将原本有效的监督转化为一种软约束。在该情况下,容易出现许多违法违规行为,如表面上是在对外进行招标,事实上其已经内定了中标单位;形成行业的垄断现象;行业部门内部容易也出现腐败行为。行政监督及执法职责的分工方面,并没有清晰的界定,存在较多交叉的方面,如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中的房屋建筑招标投标,其涉及到多个部门,包括交通部门、建设部门、发展改革部门等,上述各个部门均具有一定范围的执法权,直接造成了重复执法的问题,招标及投标的当事人无能适应还混乱的情况,如果工程出现问题,追究责任时,则会出现互相推脱,规避责任的现象。
1.2相应措施
基于上述问题,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与执法体制需要及时进行调整或者改革,其改革的重点应是将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及执法职责剥离开来,使之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并集中赋予其他行政部门,该部门需要与行政机关没有利益关系,不受到原行政机关的制约和影响,处于相对超脱的地位,并对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与执法体制分别进行优化、完善,建立新型的体制。该措施的作用在于不仅能够较好的解决招标投标活动中同体监督、重复行政、行政交叉、重复监督、行业保护等诸多问题,该事务分配于其他部门,无形中分散了工作量,降低了行政资源的消耗,有效的提高了行政效率。该类改革方式牵涉的部门较多,因此需要认真研究,制定制度后,先试点,再遵循自上而下的方式进行推广应用。
二、招标制规定中的漏洞
2.1具体表现
《招标投标法》的第12条中明确的规定,“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机构”。按照这一规定,招标人选定招标单位是可以自由选择,直接委托。该方式并不是完全没有问题的,招标人在选择招标单位时,其会将重点集中于结构是否能够让自己看好的人选中标,以此作为前提条件。由于招标人能够直接决定招标单位,在权力租金的驱使下,招标人一般会与自身关系较好的招标公司进行合作。而另一方面,招标单位在生存与发展的巨大压力下,需要得到更多的招标项目,从而获得可观的垄断利润,因此会对招标单位作出承诺或者满足其诸多要求,采用各种方式实现招标人的意愿,即帮助招标人看好的投标人中标。招标公司的各项费用也会在最后转嫁至公共财物,包括高额费用、招标人收取的酬金、高价中标的投标人在前期的消耗,构成一种顽固的恶性产业链。
2.2相应措施
从我国现代的建筑工程发展的情况来分析,当前的社会招标服务并没有开阔的市场,且价值较低,市场经济的发展方面,对其也不存在刚性需求。招标制的应用,并没有体现出工程招投标过程需要遵循的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且由于制度存在漏洞,单位会和招标人结成联盟,进行各种违规操作。另外还容易被别有用心的人钻空子,使招标单位逐渐沦为招标人、中标供应商之间实现商业贿赂的介质,招标人也可以利用招标单位作为逃脱法律责任和制裁的免死金牌。因此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制度应予以取消,取而代之的是招标人独立的进行招标,或者政府部门专门构件国有专业招投标部门,专门进行国有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去除了中间的环节,减少了不稳定因素,也使得各种违规操作失去了可依赖的环境。而非公有制投资项目,业主可以自由选择是否需要实行招投标制度,强化自主性。
三、总结
我国现在的建设工程的数量、规模均有了较大的提高。由于该类工程性质较为特殊,且具有流程复杂、涉及范围广、资金投入大、周期长等特点,对其的监管有一定的困难。招标投标活动作为工程项目中极为重要的一个环节,当前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存在着缺陷,严重影响了我国招投标的发展。对现行的招标投标法规进行完善或者改革,并制定与我国建筑市场相适应的招投标制度,使招投标工作处于法制化运转中,具有重要意义。实践中还需要国家结合现代建筑市场的情况,做好法制建设,促进招投标的发展,保障建设项目的质量,创造出更好的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1]李晓鹏,许少朋.工程建设招投标环节职务犯罪的法律规制研究[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1,30(04):87-91.
[2]谢强.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及对策[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13(14):147-149.
行政监督的原则范文6
关键词:依法行政;行政管理;执法;业务指导
1档案行政管理职能沿革
在计划经济时代,档案行政管理一直是以指令性的业务指导为主的管理模式,档案行政管理的职能是以行政命令式的档案业务指导来实现的。不可否认,指令性的业务指导行政管理模式在计划经济时代,对档案事业的发展起到了关键的作用。在那时,虽然称之为“业务指导”,但这种“指导”带有指令性,这种指令性具有行政强制性,因而,它在某种程度上,就是“法”,就是“命令”,必须坚决执行,档案工作和业务建设主要是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行政命令式的业务指导强制执行的。这并不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独有的特征,而是计划经济时代,一切行政机关共有的行政特征。
随着改革开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行政管理的方式发生了改变。指令性的管理模式渐渐地退出,取而代之的是依法行政。对于这种变化,应该说档案部门还是很敏感的。在指令性管理向依法行政转变的初期,就制定颁布了《档案法》,为档案行政管理机关转变管理职能依法行政奠定了法律基础。
随着依法行政的实施,档案行政管理职能由计划经济时代指令性的业务指导为主的管理模式逐渐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代的依法行政为主的管理模式转变,行使档案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也由业务指导一个部门分为业务指导和法规两个部门。但是,受传统思维和习惯的影响,这种转变基本上停留在口头和表面上,尤其在基层,指令性的业务指导为主的管理模式依然大行其道。
2法定的档案行政管理职能简释
档案依法行政的核心是依法行使档案行政管理职能。必须明确,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只能在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范围内活动,凡是超过法律规定的档案行政权力和档案行政行为都是非法和无效的。因此,正确理解和行使档案行政管理法定的职能尤为重要。对县级以上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能,《档案法》第六条作了明确规定,《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八条又进一步具体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三)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四)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对这些职能可归纳为两种行政行为:一是抽象行政行为,即制定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二是具体的行政行为,即对有关部门监督、指导、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这里的“监督”,是指通过对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的检查,督促有关方面依法做好档案工作。“指导”是指通过业务上的辅导、咨询、政策的阐释,使有关方面做好档案工作。[1]作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的具体的档案行政行为来说,“监督”指的是档案行政监督检查;“指导”指的是档案行政指导,而不是指令性的业务指导。档案行政监督检查属于强制性行政行为,档案行政指导属于非强制性行政行为。
档案法规规定的档案行政管理的监督和指导职能,还有一层含义,就是上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对下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监督和指导的职能。这里的“监督”,是上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对下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纠正其违法或不当的执法行为的一种内部监督的法定职能。这种职能就是档案行政执法监督,它的实施是多样的,常用的有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执法争议协调、行政执法检查,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情况报告制等,其中,档案行政执法检查是最重要的档案行政行为之一。但它不属于行政执法,而属于行政监督。这里的“指导”则仍是行政指导,上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对下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指导不具有任何强制性。
档案法规规定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有对同级档案馆、下级档案馆和下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档案行政监督检查和查处档案违法案件的职能。
档案法规还规定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一些具体的行政职能,如,对出卖、转让、赠送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审批等,对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行为的处罚等,这些具体的行政职能有: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
3档案行政管理的档案法定范围
档案行政管理职能是有限的,档案行政管理的档案法定范围是有边界的,超出这个范围就有违法之嫌。档案行政管理的档案法定范围就是《档案法》中规定的档案范围,《档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历史记录。”也就是说,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档案范围是“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这里,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档案法定定义,不同于档案的学理定义,它比档案的学理定义的范围要小。二是如何确定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范围。按照《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档案法》第二条所称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属于国家所有的,由国家档案局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具体范围;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征得国家档案局同意后确定具体范围。”那么,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是由国家档案局或国家档案局会同国家有关部门通过制定具有规章性质的办法与标准,明确这类档案的具体范围。如,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及附件《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等,国家档案局与最高人民法院共同制定的《关于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等。对于非国家所有的档案具体范围的确定,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档案规范性文件,具体划定本地区非国有档案的范围。如,《江苏省非国家所有档案管理办法》等。
由于档案行政管理的管理范围只在“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方面有效,因而,只有那些产生和保管“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才是档案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范围。这个范围说明不是所有的产生档案的领域和这些领域产生的所有档案都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范围。这个范围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行使职能的前提,这个前提必须清楚。对超出这个范围而行使的档案行政行为要慎重,否则,就有违法之嫌。
4档案行政管理职能的辨析
4.1档案业务指导职能辨析。档案业务指导职能是计划经济时代指令性的业务指导管理模式的产物,随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深入,取而代之的是档案依法行政职能。计划经济时代指令性的档案业务指导职能已经寿终正寝,尤其是在档案法规已经明确档案行政管理职能的情况下,按照依法行政对行政机关是“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最基本要求,指令性的档案业务指导就不再是合法的档案行政管理职能,如果还要坚持行使这种职能,就有违法之嫌了。指令性的档案业务指导基本上包含了档案行政管理的所有职能,包括制定标准规范、监督、指导和执法等职能。依法行政下的档案业务指导实际是行政指导,其内涵缩小职能弱化,档案行政指导并不等于指令性的档案业务指导。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档案行政指导主要是业务上的辅导、咨询和政策的阐释,对被指导单位不具有任何强制性,被指导单位没有义务必须服从档案行政指导,档案行政指导表现出来的更多是服务。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指令性的档案业务指导职能并没有退出历史舞台,依然盛行,尤其是对档案业务指导和档案执法的含义的理解上。档案业务指导依旧是指令性业务指导的含义,要说有变化只是把执法的内容分了出来,而执法却被理解为单纯的查处档案违法行为。由此,也就衍生出一些错误的观念与认识。有档案执法与档案业务指导平行说、[2]档案执法是业务指导保障说、[3]档案业务指导是档案执法基础说,[4]硬是将档案行政执法与档案业务指导这两个不是一个历史时期的问题、不是同一性质的管理模式问题拉到一起。在档案行政执法是档案业务指导保障的思想驱使下,使档案行政执法职能沦为保障档案业务指导职能实施的辅助手段,使档案行政执法失去了本来面貌,失去了应有的职能。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从《档案法》颁布到《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并没有完全实行行政职能的转变。
4.2档案行政执法职能辨析。转变职能,就是档案行政管理职能要转到依法行政上,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行政执法。档案行政执法是行政执法的一部分,按照行政法学的说法,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档案行政执法,就是档案行政机关为贯彻、执行法规而采取的一切行政行为,既包括档案行政管理机关为贯彻、执行法规,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即抽象行政行为。也包括档案行政管理机关依法针对特定的人和事,而直接采取的削弱权利、加重义务的行政处理行为,即具体行政行为。还包括档案行政管理机关采取的档案行政指导、行政奖励等非强制性行政行为。狭义的档案行政执法,指档案行政管理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有档案行政监督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等强制性行政行为。而档案界一般认为的档案行政执法,则仅指对具体违法行为的查处。此认识显然有误。
档案行政指导必须坚持合法、准确的原则,不能把档案行政指导变成档案行政误导,档案行政指导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如果产生档案行政误导,造成行政相对人受损害时,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3档案行政管理监督与指导职能的辨析。《档案法》中规定的“监督”和“指导”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日常行使的主要法定职能。档案行政监督检查属于强制性行政行为,主要是解决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做不做的问题,解决这些机构必须依法建立档案工作、归档保存应当保存的档案、确保档案的安全等,解决“面”上档案工作最基本的问题,是最低要求。档案行政指导属于非强制性行政行为,主要是解决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会不会做、做得好不好的问题。对于会不会做的问题,主要是通过业务上的辅导、咨询,提供多种档案管理方法供其选择而不能强制实行。档案行业标准基本上都是推荐性标准,如《归档文件整理规则》就是推荐性标准。对于做得好不好的问题,实际是解决“点”上的问题,通过如机关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认证等办法来实现,起示范引导作用,是最高的发展方向。这些都是自愿的,不能强制实行。
4.4档案行政管理职能的“越位”和“缺位”现象。由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没有实现职能转变,也没有厘清职能,造成履行职能上的一些“越位”和“缺位”现象。表现为:其一,对于民生、专门、民营企业、农村等档案工作,一方面,在档案业务指导管理模式下,对做好这些工作显得力不从心,举步维艰。另一方面,对这些档案工作,国家、国家档案局和有关部委颁布了大量的法律、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出了具体的要求和规定。据对《法律图书馆》(law-lib.com/)的不完全统计,从《档案法》颁布至今,国家档案局颁的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36部,国家档案局与各部委合颁的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24部;部委颁布的行业档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139部,共199部。其中,大部分是民生和专门档案范畴的。这些法律法规既是档案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政的依据,也是监管的内容。档案行政管理机关本应通过自己或者联合有关部门依法行使档案行政监督检查等职能的方式来督促做好这些档案工作,但是,在这方面几乎是空白。其二,上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本应对下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过这种行政执法检查纠正其违法或不当的执法行为,并促进其依法行政的实施。但是,这方面也几乎是空白。其三,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有对同级档案馆和下级档案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档案行政监督检查和查处档案违法案件的职责。但是,这方面的档案行政执法还几乎是空白。如果说,“局馆合一”的体制是造成对同级档案馆的档案行政执法空白的理由,那么,对下级档案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档案行政执法空白就没有理由了。面对如此多的空白,颇值得深思。
5对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内部职能划分的思考
要实现依法行政职能的转变,最终要落实到调整、厘清、明确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内部的职能上。
5.1在现有的机构内按照依法行政的职能重新划分职责。现在,大部分档案行政管理机关都内设有业务指导和法规部门,业务指导部门最好改变名称,可改为“档案管理指导处或档案指导处(科、股)”,履行档案行政指导、行政奖励、培训、宣传教育等职责,主要行使非强制性的行政职能。法规处(科、股)履行档案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执法监督等职责,负责制定档案业务标准、规范、政策等,主要行使强制性的行政职能。
5.2增加机构,加强内部监督。加强内部监督是保障依法行政,切实履行法定职责的必要环节。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增设档案执法处(科、股),或者统称“档案执法队”,专门履行强制性的行政职能,其中,对查处违法案件没有决定处置权。法规处(科、股)则主要履行档案行政监督、审批档案执法队查处的档案违法案件、制定业务标准等职责,履行对同级档案馆和下级档案部门的行政监督检查、查处档案违法案件和行政监督等职责。“档案管理指导处(科、股)”履行档案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的行政职能。
5.3县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能划分。由于县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人员比较少,大部分未设法规部门,面对这种情况,也只有“一套人马”行使不同性质的全部行政职能。当然,业务指导股应改名为“监督指导股”,但需要清楚地分清不同性质的行政行为职能,在一次实施行政行为时,不能实施两种不同性质的行政行为。也即在实施档案行政指导时不能同时实施档案行政监督检查等。否则,就有“钓鱼执法”之嫌。这只是权宜之计,长远办法,只要条件成熟,应将强制性的行政职能与非强制性的行政职能分开。
注:本文为2007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档案法立法思想与立法原则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批准号为07btq027
参考文献:
[1]郭树银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释解[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38.
[2]艾鸿举.强化档案执法监督 完善档案业务指导[j].辽宁档案,199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