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社会治理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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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社会治理

政法社会治理范文1

一、考核细则

实行百分制考核。

1、领导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定期召开专题会议;有会议记录,年内不少于四次;治保、调解、普法组织健全,“三防”措施到位、报酬落实,得6分。每少一次记录扣1分,组织不健全、报酬不落实不得分。

2、设有“综合治理办公室”,门口挂牌;制度上墙,档案文件规范齐备,内容齐全,得6分。每缺一项扣2分,内容不齐备扣1—5分。

3、建立村级巡逻队。3000人以上村8人、1500—3000人村6人、1500人以下村4人,得10分,无住宿执勤人员扣5分,无专职巡逻队员扣5分。

4、确保重要会议和重大节日、活动安全,得5分。会议、节日、活动期间出现问题,酌情扣分,直至一票否决。

5、加强村庄、居民住宅的治安巡逻、保卫工作,得10分。每发生一起可防性案件扣1分,扣完为止。

6、协助公安机关开展专项治理,打击村痞路霸、非法传销等措施得力,查处黄、赌、毒等到位,得5分。村内每发生一起扣1分。

7、暂住人口、房屋出租管理到位,得6分。有专人协办,并提供情况;暂住证办理达到95%,出租房屋证办理达到100%。

8、安全生产,积极消防,杜绝事故;村居引进项目,村居负责,得5分。重大事故一票否决,出现较小不伤人事故一次扣2分。

9、协助政法机关开展各项工作,打击各类犯罪,得8分。配合不得力扣1-8分。

10、积极与组织做斗争;积极开展警示教育,得6分。(此项工作严格按照市“610”的各项规定执行)。

11、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到位,得10分。矛盾纠纷不及时上报扣1分;因排查调处不利导致上访、越级上访、集体越级上访、发生民转刑案件,酌情扣分直至一票否决。

12、积极开展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正工作。要建立刑释解教、社区矫正人员人员档案,做到底数清、情况明。要积极开展接茬帮教活动,促进人员的转化,降低重新犯罪,得10分。档案材料齐全得6分,否则酌情扣分。无重新违法犯罪得4分,否则扣4分。

13、积极开展五五普法工作,搞好五五普法验收。有普法规划、实施方案、计划、工作总结,普法学习有计划、有配档、有花名册考勤簿等档案材料齐全,得8分。达不到要求酌情扣分。

14、积极开展争创无传销社区活动,得5分。村、居不及时排查,而被群众举报甚至造成恶劣影响的,酌情扣分直至一票否决。

二、考核方式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成立检查考核小组,采取听取工作汇报、查阅档案资料、实地考察、问卷调查等方式,全面检查各村平安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情况。

三、考核程序

1、自查。各村要按照考核体系要求,于12月15日前分门别类准备好相关资料,并做好实地考察和问卷调查的准备工作。

2、集中检查。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和相关人员到被考核村查看原始资料并进行实地考察、问卷调查等工作。

3、综合评估。综治办根据各单项工作打分,计算出各村全年考核得分,并提出最终排序结果报管委会审定。

四、奖励项目及标准

1、市级各种检查考核,凡未被扣分的分别奖20、10、5分,年内获得市以上政法部门颁发的荣誉称号的,市级奖5分,市级奖10分,省级以上奖20分。

2、提供创安工作创新现场,区级奖5分,本市级奖10分,市级以上奖20分。

3、涌现出见义勇为村民被省、市、市及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表彰奖励的村,每人次分别加奖15分、10分、5分(同一人次的按照最高荣誉得分)。

五、考核计分办法

本考核结果计入年底新农村建设考核总分,计算公式为:

政法社会治理范文2

法制报道就是社会生活各方面新近发生的与法制相关的、有新闻价值的事实的报道。所谓法制,概括地讲就是国家的法律和制度。现在,法制报道的对象范围早已超出了政法部门,包括了社会生活各个方面与法制有关的一切内容。因为从我国现实情况看,能与国家法律、制度相联系的事物,其范围决不只限于国家立法、司法、法律监督这些专业部门的活动,而是涉及亿万人民生活的各个方面。它大到包括国家和社会主义民主建设领域,市场经济法制领域,小到家庭婚姻以及衣、食、住、行,娱乐等方面的法制问题。

另一方面,法制新闻报道是我国民主建设过程中一项重要任务,也是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途径。法制报道担负着向人民群众宣传、普及法律知识的任务,为增强全民的法律素质而提供服务。因此,不断增强法制报道对社会、广大群众的法律服务,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那么如何写好法制报道呢?根据多年的报道实践,下面谈谈自己的体会。

1 以法律为依据面向整个社会

法制报道已经形成了独具新闻规模的报道类别,逐步总结形成了“立足政法口,面向全社会”的报道原则。这一原则也同时体现了报道的范围,它要求,要以政法口为法制报道的依托,有所重点的反映政法战线的新形势、新精神、新成就;国家依法治国的新特点、新动向、新经验,还有政法战线各种人物的新风貌,以及人民群众对政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同时又要开拓新领域,面向整个社会,深入社会生活各个方面。

目前,新闻媒体的竞争也日趋激烈,受众的求知欲日益扩大,文化水平日益提高,能否最大程度的满足受众的需求和兴趣,已经成为新闻媒体生存与发展的关键因素。而法制报道以其本身新奇有趣,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特点,必然会成为人们所喜闻乐见的题材。因此,作为一位新闻工作者要把法制报道,作为一项长期基本任务紧抓不放,列为报道工作的重点之一。

我国的法律从原则到具体程序,都是为了保护人民,惩罚罪犯,防止滥用权力和避免错误,使人民受到教育,并使法律知识得到普及。因此,采写法制报道必须有法律根据,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力求避免发生党政权限不分,“以党代政”、“以政代法”等情况出现。

2 以事实为依据措辞要严谨

为保障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作为一位新闻工作者要运用舆论力量,造成一种气氛和耳濡目染的环境,使广大干部群众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因此,采写法制报道要准确掌握事实,报道的事实必须同整个法律活动对事实的调查和认定过程保持一致,既不能先入为主,更不能凭情感写新闻。因为法制报道的事实,涉及到国家机关和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甚至关系到无辜公民的人身安全。所以法制报道,在一般情况下都要在事先经过司法机关分析、鉴别和认定之后才能发出,以保证其实性和准确性。当然,也有另外一种情况,如一罪凶的罪行昭彰,人民深受其害,并且很多事实已经非常清楚明了,除一些仍需在法庭审理中继续调查的问题之外,也是可以对其罪行在报纸、电视报道的。

采访的事实准确了,写报道时还要依据法律而写。报道的语言表述,要做到准确、通俗、生动、健康。从行文提法到遣词用字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对读者不懂的法律专有名词,在新闻中进行解释时一定要准确恰当,切不可以“似是而非”或含糊其词的语言出现。否则一字之差,谬之千里,就会产生不良的后果。

法制报道面对的是一个特殊的对象,同其它行业相比,法制机构的工作内容和形式总是受制于某种强制性的规范,处处表现在严谨性,需要接近它的人熟悉并遵循它。另一方面,又常常是一些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的汇集点,有着丰富的新闻源。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我国法制建设不断发展,各种法律条款越来越完善,法制报道的领域越来越广阔,重要性越来越明显。通过法制宣传,不仅使广大人民群众知法、懂法、守法,而且能够掌握法律这一利器,维护社会秩序,同一切违法行为进行斗争。

3 注意保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政法社会治理范文3

1.公民社会

“公民社会”由“civil society”转译而来,是西方政治哲学和社会理论话语,其概念源远流长,伴随西方社会历史的发展几经变迁。古希罗时期,公民社会指这一时期所特有的城邦文明国家。17、18世纪自由主义思想家为反对专制王权从个人权利角度来界定,认为公民社会是外在于国家的社会组织,并以政治自由作为其主旨。19世纪西方各国资产阶级革命普遍胜利,在资本主义商业经济空前发展的条件下,公民社会理论研究取得了实质性进展。黑格尔第一次将公民社会范畴从政治国家中剥离出来,开创了现代意义的公民社会观。马克思揭示了公民社会成员的物质生产活动决定政治国家活动和历史的实质。现当代西方公民社会理论则从经济领域转向文化批判领域。

按照现代政治哲学观点,所谓公民社会就是指: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以自由、平等、法治、契约、参与、公正等为价值支撑,以尊重和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为前提,由独立于国家、具有自主和自治能力的个人家庭领域、社会经济领域和社团组织有机结合构成的社会系统。

2.政治发展

政治发展的概念源于西方,对其内涵的界定存在不同的流派:派伊认为政治发展意味着公民平等观念和法律意识的加强,并成为积极参与社会政治活动的主体,同时政治体系能力不断提高,能有效满足社会的需求,协调和解决社会的种种分歧;阿尔蒙德则明确地提出政治发展指的是国家的发展和国家的民主化两个命题,衡量政治发展的标准是政府的能力和人民参政的情况;亨廷顿则认为,政治发展意味着在现代化过程中实现政治制度化以适应扩大了的政治参与的要求,他强调政治制度化与政治参与的作用。借鉴西方政治发展理论的合理因素并吸收国内学者的研究成果,我认为政治发展是指伴随着社会力量的壮大,一个社会的政治系统在现代化进程中的演变趋势,表现为政治制度和政治体制由传统向现代不断发展前进的动态过程。

二、中国政治发展的逻辑框架

当前中国正处于社会全面转型时期,各种利益关系愈益复杂,就中国政治发展而论,应该包括两大命题:第一、从国家层面讲意味着国家力量的增长、政治体系能力的提高,表现在民主政治体制的完善和政治稳定的有效维护;第二、从社会层面讲意味着社会力量的增长,公民法律意识、权利观念、参与能力的全面提升,从而促进一种包含契约、法治、平等理念的政治文化的塑造。这也就是新时期中国政治发展模式的逻辑框架。

三、公民社会对中国政治发展提出的挑战

改革开放 30 年来,由于体制改革的深入,过去国家社会高度一元化,政治经济集中的局面不复存不在,这位公民社会的产生与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在这种时代背景下,经济的市场化、社会的多元化、文化的世俗化以及社会生活的非政治化出现并获得了很大的发展,这对我国传统上的集权体制构成了挑战。从本质上说,我国公民社会对中国政治发展构成的挑战主要是个人权利意识的觉醒对集权体制的挑战,是社会力量对国家力量的挑战。而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与公民社会的不断发展,公民社会必然会对传统的高度集中的政治经济体制构成挑战。

政治发展理论源于西方,在与中国实践相结合的过程中必然存在本土化和民族化的问题,因此不能脱离我国的社会政治环境,从西方语境中引入的政治发展理论在指导中国政治发展进程时必须寻找新的切入点,为中国政治发展找到新的动力,以解答当前中国政治发展的现实困境。

四、公民社会是中国政治发展的新动力

根据马克思的理论,公民社会是全部历史的真正发源地和舞台,构成国家的基础及任何其他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中世纪公民社会发育催生了自由民主制度和资本主义政治文明的生长,可见政治发展和政治文明的进步依赖一定社会条件。针对当前中国政治发展理论与现实困境,除了在政治领域寻找动力资源外,更需在非政治领域的经济社会领域寻找新的动力资源。特别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公民社会将成为转型时期中国政治发展不可或缺的社会条件和推动力量,必将发挥重要的理论和现实功能,成为中国政治发展的新动力。

1.公民社会维护政治稳定

当前中国政治发展的一个重要目标是实现政治稳定。正如小平同志所言:“中国的问题,压倒一切的是稳定,没有稳定的环境,什么也搞不成,已经取得的成果也会丢掉。”_可见,改革成败的重要影响因素是社会有效治理与政治的稳定,然而改革所导致的利益在各阶层之间的分配不公平,出现了社会收入差距拉大和社会阶层分化严重的现实,加上我们在经济社会转轨过程中的心理适应问题,导致近年来对国家与社会的认同度降低,政治离心力加剧,社会政治不稳定因素增多,影响到政治发展的顺利推进。

亨廷顿认为:政治稳定的影响因素是政治参与和政治制度之间的相互协调与平衡,以及现代化进程的速度等。而公民社会的发展壮大能够使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私人经济部门与公共部门之间形成一种相对独立的、分工合作的新型治理结构。公民社会的自治能力和平衡能力将有助于弥补由“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造成的社会失序现象,保障了社会的有序发展。因此公民社会的兴起和发展恰好可以调节政治参与和政治制度之间的张力,起到缓冲社会动荡的作用,有利于维护我国的政治稳定,推动中国政治发展的进程。

2.公民社会推动政治民主

政法社会治理范文4

关键词:法治政府;社会管理;创新

一、研究社会管理创新与法治政府建设之间关系的意义

政府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出于公共管理的需要,必须赋予政府一定的公权力。但由于人性自身的弱点,权力欲会恶性膨胀。为了防止权力的滥用导致社会严重的不公,从而大大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有必要对权力进行一定的约束。我们知道,法律是规范和限制权力的,保障的是公民的权利。因此,有必要将社会管理纳入到法制之下,而这正是法治政府建设所要求的。社会是不断发展变化的,人们之间的诉求、社会的主要矛盾会随着社会情况的变化而变化,管理社会的模式自然不可能一成不变。

诸如三聚氰胺奶粉事件、苏丹红事件等食品安全事件,地震、雪灾等突发性自然事件,还有种种体现社会不安定因素的社会暴力事件,都给社会管理提出了新的课题。随着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的提出,对社会管理创新提出了新的要求,而社会管理创新必然会对法治政府建设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理清两者之间的关系不但有理论上的意义,更有现实的需求。

二、法治政府建设是社会管理创新的保障

1、给社会管理创新以合法性

法治政府建设的基本要求是政府实施公共管理行为,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因此,在法治政府下的社会管理创新必然有其合法性。法治要求社会管理在法律所规定的范围内创新,唯有这样才能真正达到创新的目的、社会管理的目标。否则,所谓的"创新"很可能成为一些"利益集团"谋取私利的工具。同时,法治政府建设要求检察机关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能,司法机关担负起公正审判的重担,从而保证各级政府真正做到依法执政,使政府公共管理行为既符合程序法,又符合实体法。

2、提供社会管理创新权威性

法治是相对于人治来说的,人治条件下,个人代表着权威,而法治自然是法律标示着权威。法治政府的社会管理创新必然在法律制度的框架内进行,有其合法性。法律是社会管理的坚强后盾,赋予了社会管理创新以权威性。因此,法治政府建设要求社会管理创新依法进行,这样社会管理有了权威性,可以更好地避免或解决争议。

3、使社会管理创新具有合理性

法治政府建设要求社会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社会管理创新的目的是更好地实施公共管理,给社会一个稳定、和谐的秩序,给人们一个安稳、幸福的生活。否则,不在阳光下运作的创新管理只会滋生更多地腐败,使创新管理成为管理主体通过暗箱操作中饱私囊的温床。

4、法治政府下的社会管理创新具有可操作性

法治政府建设促使社会管理创新行为在法制下进行,法律有着较强的规范性,必然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因此,在法治政府下的创新管理是规范的管理、科学的管理,有利于稳定的、正常的社会秩序。

三、社会管理创新对于法治政府建设的推动

法治政府建设给社会管理创新提供了保障,但法律的滞后性往往不能完全满足社会管理的需要。社会管理的创新在法制原则下具备更多的灵活性,为了实现高效的社会公共管理,必要的社会管理创新可以弥补法制滞后性的不足。同时,创新管理行为推动法制构建,为法治政府建设的完善提供动力。

1、突发性事件导致的社会管理创新促使法治的完善

近几年,我国自然性、社会性突发事件频发,给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了无可挽回的损失,严重阻碍了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据统计,我国目前已经制定涉及突发事件应对的法律35件、行政法规37件、部门规章55件,有关文件111件。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了有关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初步建立,应急管理机构和应急保障能力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

2、政府职能转换中的社会管理创新需要法治的支持

民间组织的兴起,维权运动冲击着传统的社会管理模式。由政府主导的"单向管制"单一权力模式正在瓦解,而"双向合作"的权力与权利的多元互动制约体系逐步建立。将分权理念注入到法治政府建设的实践中,推动法治化进程。同时,法治环境有利于保障民间组织的合法权利,抵制政府权力的侵蚀。"双向合作"体系不但有利于政府管理工作运作的高效,还能减少政府与民众之间的矛盾,促进社会的和谐。

3、社会管理的完善有利于降低风险,强化法制的公信度,使法治化进程更加顺利

政府作为社会公共管理者,其公信度对法治政府建设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权力只有在阳光下才不会腐败,政务公开的创新理念有助于重塑政府公信力,应推动进行相关立法工作。

4、信息化带来的社会管理创新,需要法治的支撑

信息产业无疑是当今世界发展最为迅速的产业之一,信息化的迅猛发展加快了信息的流通,给社会创新管理带来了契机。同时,信息化能够更好地实现政务公开,给予民众知情权,并且有助于民众的政治参与,强化政府与民众之间的沟通机制。

四、实现法治政府建设和社会管理创新的共通途径

法治政府建设和社会管理创新都离不开政府和民众的参与,而且两者的目的在某些方面具有同一性,比如为了社会秩序的稳定、人们的公共生活有序进行。因此,两者在实现途径上必然有共通的地方。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法律的原则是要公开、公平、公正,因为法律是保护权利制约权力的。法律只有公开才能促使民意参与,才能代表民意,才能指导政府与民众行为;只有公平、公正才能不会激化社会矛盾,保证社会秩序稳定。

2、提高管理主体的素质,培养主体的法律素养

法治政府建设和社会管理的主体是权力的持有者,他们的素质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进程。因此,建立有效的培训制度,培养管理主体的法律素养,提高主体的道德素质,对于法治政府的建设和社会管理的创新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3、培养全体公民的公民意识,促使民众积极参与政治活动,维护自身权利

受到西方思想的冲击,我国的公民意识逐渐觉醒,民主思想深入人心。传统的"官本位"思想不利于法治政府的建设,更是在社会管理中造成了很多矛盾。我们必须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大力弘扬法治精神,增强广大群众知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引导公民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积极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不断提高基层法治化管理水平。

4、建立良好的监督体系,保障法治政府建设和社会管理创新的有序进行

权力总是有被滥用的倾向,缺乏有效制约和监督的权力是不可能真正服务于广大民众的。法治政府建设和社会管理创新要想真正做到符合"三个代表"思想,完善的监督体系是必须的。第一,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要积极履行其监督职责;第二,重视舆论监督能力,尤其是信息化时代的到来,给了舆论监督强有力的工具;第三,深入挖掘多渠道的民意监督方式,给民意充分的诉求机会,让民众得以维护自身权利。

参考文献:

[1]王立民.法治与社会管理创新[J].企业经济,2010,(7).

[2]陈用龙.深化社会管理创新的法治思考[J].岭南学刊,2011,(1).

政法社会治理范文5

论文关键词:法治理念 检察监督 法律监督

一、做好新时期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在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的重要意义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第一,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除了要求进行全面、系统的立法,使国家的各项事务均纳入法制轨道,进行合法、合理、高效的运作外,更是对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统一、正确地实施法律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实践中,民事行政检察监督部门所审查的案件均已经过法院的裁判,因此,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民事行政检察监督部门应以更为负责的态度,严格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认真、缜密地审查案件,使案件的审查结果符合法律的规定。

第二,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执法为民的司法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特色之一,也是“立检为公、执法为民”执法理念在检察工作中的直接反映和体现。民事行政检察监督部门所受理案件的当事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此,认真审查处理各类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体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执法为民对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提出的基本要求。

第三,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公平与正义是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解决纠纷的一种法律理想和信仰,也是法治社会的崇高目标。要实现公平正义,关键在于确保司法公正,这就要求民事行政检察监督部门在办案过程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做到严格执法,秉公办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特权主义,从而真正实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第四,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当前,新世纪新阶段,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新趋势新特点,使民事行政检察监督部门在创建良好的法治环境中面临了新的考验,因此,只有在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牢记服务大局宗旨,加强对新类型、敏感性问题的前瞻性思考和研究,才能正确处理好各类矛盾纠纷案件,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保驾护航。

第五,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保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和精髓,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国体和政体的特点和要求。民事行政检察监督部门在工作中要坚持党的领导,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贯彻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

(二)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是新时期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内容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科学的、先进的理念,其丰富的内涵为指导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提供了正确的指南。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多面的、立体的,这其中包括了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等多个环节的环环相扣和紧密联系,民事行政检察监督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对法院民事、行政审判工作的监督重任,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逐步加快,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法人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普遍与密切,而市场经济制度的不完善,导致经济纠纷日益增多;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的合法性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因此,各类行政纠纷也呈现出不断上升的态势,民事、行政案件数量的逐年增加,但是,由于审判力量的不足,法官法律水平的参差不齐以及法律规定的不够完善,导致有的案件审判质量不高,民事行政检察监督部门通过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对法院的民事、行政审判工作进行法律监督,对裁判并无不当的案件认真做好息诉工作,使当事人服判息诉,配合执行工作,维护法律的权威,同时对裁判确有错误的案件提出抗诉,使案件得到正确的处理,切实地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

(三)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做好新时期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的重要保障

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做好新时期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的重要保障,从内部来说,在民事行政检察人员中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有利于促进民事行政检察人员自觉提高业务素质和综合能力,不断提升法律监督能力,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的深入发展提供内在动力。从外部来说,在全社会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可以改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执法环境,有利于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向纵深发展。

二、新时期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做好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基本目标和任务

(一)加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确保司法公正,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

民事行政检察监督作为检察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保障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的重任。民事行政检察监督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4条、第185条及行政诉讼法第10条、第64条的规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生效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对于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必须进行再审。通过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能够纠正民事、行政审判权的不当行使,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司法途径解决纷争是解决矛盾纠纷的重要途径,司法公正是法律对执法者的要求,宪法赋予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能,其中民事行政检察监督通过履行法律监督权,有效地维护司法的公正。虽然审判监督的途径还可以通过法院自身的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纠错,但检察监督作为第三方,能以更为中立的姿态对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进行监督,同时更能取信于双方当事人,从而最终实现公平和正义的目标。

(二)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权利制约功能有利于切实地保障审判权与监督权的行使,维护法律权威

任何权力不受监督和制约必然导致滥用和腐败。实行法治就是要对国家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防止国家权力的异化。因此,人们在制定某项权利的同时,都会为这一权利的行使制定某些规范或制约机制,民事、行政检察监督亦是如此。首先,民事、行政检察对法院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将法院的审判工作置于制约机制中,使法院的审判工作在监督制约机制下依法有序地进行。其次,法院的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如果出现错误,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能通过监督权的行使进行纠错,使社会主义法治正确、统一实施。再次,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权的行使自身存在制约机制,其行使有着严格的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这些严格的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积极有效地保障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权的正确实施,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三)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方式的多样化确保检察职能的充分履行,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方式主要是依法抗诉,但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方式不仅仅局限于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同时规定了检察建议的监督方式,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息诉工作又是民事行政检察监督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抗诉和检察建议方式监督的必要补充。在“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下,我们作为执法者,一方面,要对符合抗诉条件和检察建议的案件要依法启动抗诉程序和采用检察建议的方式进行纠正,以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另一方面,要正视民行申诉案件的复杂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民行检察工作,应在确保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受损害的前提下,尊重当事人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并努力使案件真正做到案了事了。针对司法实践中,除存在着抗诉和检察建议案件及法院判决并无不当的案件外,还存在着法院判决确有错误,但因当事人双方均感诉累而希望检察机关主持和解了结案件的情况,还有个别案件属于法院判决存有瑕疵,或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不合理运用等的申诉案件,针对以上案件的情况,为了充分发挥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作用,体现民行检察监督的社会功能,树立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除对符合抗诉和检察建议条件的案件,采用抗诉或检察建议方式,实行监督外,对法院判决并无不当的申诉案件当事人,进行释法解疑,使其服判息诉。而对于符合抗诉条件,但当事人双方希望和解,且和解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以及法院判决确有瑕疵或不合情理的案件,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还可以通过主持和解的方法使案件得以妥善解决,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稳定。

三、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要克服自身存在的局限性,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

政法社会治理范文6

至2013年,已经进入改革的第十年头,资金支持政策已经基本落实到位,对支持和推动农村信用社改革发挥了重要的正向激励作用,农村信用社改革取得重要成果。

一、我国农信社的发展历程

农村信用社是由农民入股,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地方性金融组织,它的服务对象是农民,服务区域在农村,服务目标是为了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农村信用社建社以来,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都为我国的农业和农村经济,以及农村社会稳定作出了较大的贡献。然而,建国后成立的农村信用社都是以行政指令组合而成的名义上的合作组织,从一开始就不符合“自愿、互助合作、民主管理”等合作制原则规范,经历了多次整顿、改革,现在合作金融的基本属性已经所剩无几。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农村信用社现有产权状况的多样性,农民参与农村信用社民主管理的意识低下等原因造成了农村信用社的亏损和历史包袱严重,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变迁的国家偏好和农民的接受程度之间存在着矛盾,信用社复杂的股权结构和长期的“官办”色彩更加剧了这一矛盾。

然而,这并不等于说我国不需要合作制农村信用社,或国际规范的农村信用社在我国无法生存。国际经验表明,许多发达国家,合作金融仍然是各国金融业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合作金融的必要性和存在生存、发展的空间就在于弱势群体可以通过团体合作、资金联合的方式,实现互助,解决单个社员不易解决的经济问题。

现在,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业面临的现实是:商业银行战略转向、机构网点收缩;政策性银行无力直接伸到最基层去顾及农户的金融需要;农村信用社也面临重组、改造,甚至撤并;民间借贷、地下钱庄日渐活跃。因此,完全有必要发育一大批农民自己的真正意义上的农村信用合作组织,现有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势在必行。

二、推动农信社深化改革的深远意义

农村信用社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联系农村千家万户的金融纽带,是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它服务的对象是农民,服务的区域是农村,服务的目标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与农民的关系最密切,在农村金融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在支持“三农”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它的金融产品也是最适合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增强金融服务功能,加大支农力度,是当前金融改革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坚持市场化改革取向,以服务农业、农村和农民为宗旨,按照“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国家适当支持、地方政府负责”的总体要求,逐步改革完善管理体制和产权制度,并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转换经营机制、理顺管理体制、落实国家扶持政策,增强农村信用社的内部控制力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农村信用社持续健康发展,使农村信用社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和自担风险的市场主体,真正成为服务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的社区性地方金融企业,保障农民利益,增加农民收入,发展农业经济,促进广大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各部门一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支持农村经济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重要性,不断加大对农村信用社的支持力度,帮助农村信用社逐步降低不良资产比例,化解历史包袱,为农村信用社组建合作银行、商业银行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精心组织实施资金支持政策,充分发挥持续正向激励作用

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就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防范道德风险,建立正向激励机制,以及“花钱买机制”的原则,及时制定了资金支持政策,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精心组织实施资金支持政策,严格考核农村信用社改革成效。

(一)建立持续的正向激励机制,注重落实资金支持与推动改革相结合。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制定并了资金支持政策实施方案,对资金支持政策的实施设置了适当条件和规范透明的考核程序,强调专项票据的发行、兑付和专项借款的发放进度,必须与试点省(区、市)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实施进程相结合,与农村信用社改革取得的实际成效挂钩,以持续激励农村信用社深化改革。同时,考虑到地区间农村信用社的经营财务状况和改革难易程度差异较大,人民银行设计了专项票据和专项借款两种资金支持方式,设置了不同的资金支持条件,由农村信用社依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针对此次产权制度改革设计的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合作制三种产权制度模式,以及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和县、乡两级法人等四种组织形式,资金支持政策分别规定了差异化的专项票据发行、兑付标准,以鼓励各地农村信用社结合自身实际,积极稳妥地安排改革进度。以多元化的制度供给满足多元化的制度需求,有利于农村信用社切合实际积极推进改革。

(二)坚持循序渐进原则,逐步推动农村信用社深化改革。鉴于改革前农村信用社历史包袱重、资产质量差、内控管理弱的特点,为促进实现改革目标,增强专项票据发行、兑付考核的操作性,量化考核条件,便于农村信用社准确把握改革要点,人民银行按照先易后难、循序渐进、逐步深化的战略,完善资金支持政策,明确农村信用社在申请兑付专项票据时,明晰产权关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应取得明显进展,重点考核其健全内控制度、转换经营机制和完善法人治理的实际成效,并提出了逐步提高资产质量、有效控制成本费用、不断改善财务状况的具体要求。

(三)健全考核工作机制,确保政策公信力。一是建立专项票据发行、兑付联合考核工作机制。二是建立专项票据考核现场抽查机制。三是建立专项票据考核评审委员会制度。四是建立专项票据考核申诉制度。五是建立专项票据考核考评机制。通过透明的考核工作机制,有效保证了政策的公信力。

(四)适度微调资金支持政策,加大对老少边穷地区的资金支持力度。按照强化正向激励机制、向老少边穷地区倾斜、微调县(市)执行统一计算标准的原则,对全国616个县(市)共计调增资金支持额度33亿元。从地区分布看,微调增加的资金支持额度和涉及增加资金支持额的县(市)中,西部12省(区、市)分别占85%和82%;国定贫困县(市)分别占44%和43%。北京、广东等东部7省(市)不纳入微调范围。从实际执行情况看,微调资金支持政策较好地体现了正向激励原则和向老少边穷地区倾斜的政策意图。

(五)严格考核改革成效,促进实现“花钱买机制”政策目标。十年来,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按照资金支持政策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严格考核农村信用社改革成效。截至2013年3月末,共计对2408个县(市)农村信用社发行专项票据1699亿元,对2405个县(市)兑付专项票据1694亿元,兑付进度达到99%以上。对新疆、吉林、黑龙江等3省(区)发放专项借款17亿元。目前,资金支持政策已经基本落实到位,资金支持与农村信用社改革成效挂钩的政策安排,对支持和推动改革发挥了重要的持续正向激励作用,促进实现了“花钱买机制”的政策目标。

(六)加强专项票据兑付后续监测考核,推动农村信用社改革再上新台阶。为继续有效发挥资金支持政策对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激励约束作用,推动其巩固前期改革成果,不断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切实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人民银行加强对已兑付专项票据农村信用社的后续监测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发挥货币政策和金融市场准入政策的激励约束作用,促进农村信用社加快建立可持续发展机制,积极改善农村金融服务。自2011年开始,以县(市)为单位,人民银行已按年组织实施了3次专项票据兑付后续监测考核,考核取得良好效果,对推动农村信用社进一步深化改革发挥了重要的激励约束作用。

四、农信社改革取得重要成果,农村金融服务水平显著提升

总体看,近年来,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成效显著。对保持我国农村金融的稳定发展、提升农村金融服务能力和水平、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各项扶持政策落实到位,长期积累的沉重历史包袱有效化解。改革试点以来至2013年3月末,人民银行采取专项票据和专项借款两种方式,共计对农村信用社安排资金支持1716亿元、支付专项票据利息90亿元,占中央安排用于化解农村信用社历史包袱的2600亿元资金的69%,基本化解了农村信用社的历史包袱。改革以来,全国农村信用社共消化历年亏损挂账1070亿元,降幅达到81%。已全部消化历年亏损挂账的县(市)个数为2107个,占县(市)总数的比例为91.8%。当年亏损的县(市)个数由2002年末的1330个下降至13个。自2004年全国农村信用社实现轧差盈余以来,截至2012年末,累计盈利6901亿元,其中,2012年盈利2160亿元。

(二)资产质量和经营财务状况明显改善,长期存在的系统性、区域性支付风险有效控制。按照贷款五级分类口径统计,2013年3月末,全国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余额和比例分别为3525亿元、4.2%,比2007年末分别下降3071亿元、16.8个百分点。全国农村信用社资本充足率为11.3%,比2007年末提高11.4个百分点;拨备覆盖率为118%,比2007年末提高104个百分点。2012年末,全国农村信用社资产利润率为1.1%,比2007年末提高0.56个百分点。

(三)资金规模和涉农信贷投放显著增加,农村金融服务明显改善。2013年3月末,全国农村信用社各项存贷款余额分别为13.2万亿元、8.3万亿元,比2002年末分别增长5.6倍、5.0倍。各项贷款占全国金融机构各项贷款的比例为12.7%,比2002年末提高2.1个百分点。涉农贷款和农户贷款余额分别为5.6万亿元、2.8万亿元,比2007年末分别增长1.7倍、1.4倍。涉农贷款占同期各项贷款的比例为67.1%,比2007年末提高0.6个百分点。

(四)产权制度改革取得一定进展,法人治理组织架构初步建立。截至2013年3月末,全国共组建农村商业银行352家、农村合作银行141家、县(市)统一法人农村信用社1795家。目前,农村信用社基本建立了“三会一层”的法人治理组织架构并初步运行,制定了“三会一层”的运行程序、规则和激励约束制度,健全了信息披露制度和对主要高级管理人员的专项审计和离任审计制度。部分农村信用社在完善法人治理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取得了初步成效。

(五)省级政府的依法管理和金融风险处置责任初步落实,省级联社履行行业管理职能取得成效。按照构建“国家宏观调控、加强监管,省级人民政府依法管理、落实责任,农村信用社自我约束、自担风险”的监督管理体制要求,分别明确了有关方面对农村信用社的监督管理责任。初步明确并落实了省级政府对辖内农村信用社的金融风险处置责任,维护了农村金融稳定。省联社履行对辖内农村信用社的行业管理、指导、协调、服务职能,通过建章立制、业务指导、人员培训、帮助清收不良贷款等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村信用社健全内控机制、防范业务风险。

在充分肯定前期农村信用社改革取得显著成效的同时,应该看到,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中尚存在一些深层次体制机制问题,真正实现改革达标,仍需不断努力:一是产权制度改革有待进一步深化,市场主体投身改革的主动性发挥不够。改革以来,由于产权制度改革仍不彻底,农村信用社为谁所有、对谁负责仍不清晰,由此引发的内部人控制、内控管理薄弱、法人治理失效问题仍然突出。同时,农村信用社行业管理的行政色彩比较浓厚,也制约了农村信用社深化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二是农村信用社的金融服务方式和能力与农村金融服务多样化需求不相适应,服务手段相对单一、服务效率不高,导致县域和农村金融服务的供需矛盾仍然比较突出。三是农村金融风险补偿制度不完善,支持农村信用社可持续发展的系统性、制度性扶持政策体系尚不健全,尚未形成促进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的长效机制。

五、推动农信社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持续改善农村金融服务

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应坚持以下五项原则:服务“三农”原则,督促和引导农村信用社始终坚持支农服务方向不动摇,努力改善农村金融服务;重点突破原则,明晰产权关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务必取得实质性进展;市场化原则,鼓励农村信用社自主选择产权组织形式,保持县(市)法人地位总体稳定;适度竞争原则,建立市场准入退出机制,强化外部约束;商业可持续原则,着力构建系统性、制度性农村金融政策扶持体系。

(一)下移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管理重心。保持农村信用社县(市)法人地位的总体稳定,引导农村信用社真正做到贴近农民、扎根农村、做实县域,有效发挥农村信用社作为社区性金融机构的功能,发挥农村信用社地缘、人缘、血缘的比较优势,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积极推动农村金融服务创新。近年来,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农业产业结构升级和城镇化建设步伐明显加快,农村金融服务需求呈现多样化趋势。农村信用社必须积极适应农村金融需求和市场格局的新特点、新变化,与时俱进地改进服务方式,创新金融产品,调整服务重点,既要充分满足农民的基本信贷需求,又要适应农业现代化、产业化和新型城镇化建设对金融需求的新要求,全面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

(三)积极引进民营资本投资者。要按照商业化和市场化原则,推动农村信用社进一步明晰产权关系,构建多元化产权制度和多样化组织形式,坚持股份制为主导的改革方向。要注重运用市场化手段,引导民营资本投资入股农村信用社,促进农村信用社增强资本实力,提高资本质量,优化股权结构,强化股东的风险意识和责任约束,提高股东参与经营决策的能力和积极性,发挥民营资本投资者在法人治理中的主导作用,真正构建“三会一层”运作规范,权力有效制衡的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农村信用社深化改革的内在动力,内生促进农村信用社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机制。

(四)科学规范省联社履职行为。一是推动省联社进一步深化改革,按照“明确职责、规范履职、改进管理、强化服务”原则,明晰省联社履职边界、规范履职行为,淡化行政管理,强化服务职能,实现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二是促进省联社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原则,对辖内农村信用社实施分类管理。对经营财务状况明显改善、内部管理水平较高、可持续发展能力较强的农村信用社,省联社应按照市场化原则,提供支付结算、业务咨询等公共服务。对经营财务状况有所改善,具备一定自我发展能力的农村信用社,省联社应通过强化现场检查、外部审计等措施,规范农村信用社经营行为,培育其自我管理能力,引导其逐步建立可持续发展机制。对资金实力弱、财务状况差、自我发展能力严重不足的农村信用社,省联社要进一步加大管理工作力度,强化监督检查,可对其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大额贷款和财务开支等重要事项进行指导咨询,帮助其逐步可持续发展。

(五)构建多元化、多层次的适度竞争农村金融市场。服务“三农”的关键不在于银行大小,而是在于运行机制,更在于农村金融市场的培育。适度放宽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标准,鼓励国内外各类社会资本通过入股、重组、兼并等方式进入农村金融市场,构建真正的农村金融竞争主体。要合理布局大中小型涉农金融机构,明确市场定位,实现合作共赢,共同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要充分发挥好大中型涉农金融机构在资金、技术、人才方面的优势,不断提升支农骨干和支柱作用。扎实推进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工作,确立县域事业部经营主体地位,更好地服务“三农”和县域经济发展。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不断改进服务方式、创新金融产品,巩固和提升农村金融服务主力军地位。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大力发展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产权明晰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着力打造治理有效、定位清晰、服务“三农”的专业化农村小微银行。积极引导并规范发展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基础上开展信用合作和资金互助,适时适度发挥民间信用合作促进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的作用。引导民间金融阳光化、规范化发展。

(六)加快建立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存款保险制度,构建维护农村金融稳定的防火墙,以有效解决监管力量薄弱问题,也有利于健全农村金融市场退出制度,强化外部约束机制,解决因金融风险处置资金缺乏,对农村信用社难以实施市场退出的问题。

(七)加快构建促进农村金融可持续发展的扶持政策体系。目前,应加快构建促进农村金融发展的系统性、制度性扶持政策体系,合理覆盖涉农金融服务的经营成本和风险,为农村信用社实现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一是发挥财政政策的主导作用。二是加大税收政策优惠力度。三是强化货币政策的正向激励作用。四是对地处老少边穷地区、商业可持续发展能力不足的农村信用社,加大财政补贴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