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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环境制度范文1
为进一步加强各村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向纵深推进,搞好环境卫生工作,组织动员辖区村民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增强环境卫生意识,提高村庄卫生水平和环境质量,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按照镇政府要求,结合我村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开展卫生大扫除,每年除全乡开展春节、五一、国庆、元旦节以及爱国卫生月、除四害等卫生活动外,还应组织驻村工作队、党员、村民、志愿者、学生参与各种形式的卫生大扫除活动。
二、周末卫生大扫除工作,坚持驻村工作队、村委组织和组长协调、群众动手、科学治理、村委监督、分类指导的工作方针,建立由村委会负责安排部署、组织协调和检查评比、驻村工作队和村民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
三、驻村工作队和村民有义务参加城乡环境经综合治理活动和各种形式的卫生大扫除活动。
卫生环境制度范文2
为进一步加强公共区域环境卫生管理,提高清扫保洁与垃圾收集工作质量,结合实际,特制定公共区域环境卫生保洁管理制度。
一、清扫保洁范围
林草局办公区域楼道、院坝、墙角、停车场等,(老林业局居民住房楼道)。
二、清扫保洁时间
每天保洁至少一次。
三、清扫保洁内容
对卫生责任区内每天所产生的果皮、纸屑、烟头、塑料袋、废弃物等一切垃圾,按照划分的责任管理区按时进行清扫、保洁、做到早上普扫彻底,上、下午巡回保洁。同时对违规投放垃圾、随处丢弃废弃物等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对违法人员进行劝导,讲解保洁制度,以达到宣传教育目的。
四、工作标准
清扫保洁工作必须达到四无(无堆积物、无果皮纸屑、无污泥恶臭、无人畜粪便),做到四净(路面净、绿化四周净、墙根净、公共场地净)。
五、工作纪律
1.清扫保洁人员要服从管理,文明清扫,做到不漏扫、不丢段。要严格遵守工作时间和请假制度,不得串岗、脱岗、干私活等。上岗时必须按要求穿戴好工作衣、帽。
2.清扫垃圾要不定时收集至垃圾收容器或固定垃圾堆放点,按要求进行清运,确保垃圾日产日清。
六、监督管理
1.xx为公共区域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员。
2.xxx为公共区域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员。
卫生环境制度范文3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会议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目标,以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和“国家文明城市”为载体,以城乡环卫一体化、村庄建设生态化为主题,深入开展社区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确保思想上不放松,行动上不断层,为实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二、总体目标
建立稳定长效的卫生管理机制,全面推行动态保洁,彻底整治“脏、乱、差”及卫生死角,确保辖区“路净、境洁、地绿、水清”,引导居民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提高公共卫生意识,把街道建设成为环境优美、设施齐全、经济繁荣、文明祥和、达到“国家文明城市”标准的美好家园,树立*新形象。
二、考核对象
辖区内27个社区
三、考核内容
1、按罗办发[20*]3号文规定,设置专业管理机构并配置专业管理人员;建有规范的工作台帐资料,并按要求及时考核;根据作业量需要,按要求在指定位置设置专用垃圾箱;专职保洁作业人员遵守劳动纪律,不得擅自离岗;积极配合缴纳垃圾处理费和卫生管理费。2、晨间清扫工作在早8:00前完成,社区主干道路及硬化道路做到“三无”、“二净”,其它道路(区域)达到“二无”,即无明显垃圾,无卫生死角。
3、动态保洁时间(早9:00-晚5:00)内保洁责任区域无垃圾废弃物,垃圾箱外无外倒垃圾,并保持地面整洁,道路无明显积水(雨水除外)、积泥。
四、考核方法及奖惩措施
1、为鼓励先进,鞭策落后,街道办事处拿出20万元进行奖励。2、街道环卫所按照《*街道社区环卫保洁作业考核标准》进行量化评分。(详见附表)
3、采取定期检查与平时抽查、巡查、暗访相结合的考核方式。定期检查时间为每月20日—25日。
4、设立卫生工作先进排行榜,一月一通报,一季度一排名。对每季度排名前十位的社区分别给予3000—5000元奖励。
5、对街道办事处安排的临时性工作完成好的社区给予适当加分奖励。
6、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按街道环卫所下发的“环境卫生整改通知书”的通知,限期改正,到期仍不改正的,由环卫所督导,视情节分别处以2000—5000元的罚款。
7、社区环境卫生整治考核年度总评排名前十位的社区,给予5000元奖励。
8、总评成绩将做为一项重要考核指标,与其他各类先进评比直接挂钩。
五、保障措施
1、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社区党支部书记和主任要下大力气抓好组织落实,要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列出整治计划和时间表,制定整治方案,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加大投入,全面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2、要点面结合,标本兼治。既要突出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社区主干道卫生清理等重点工作,又要全面部署,通过对“脏、乱、差”地段的整治,以点带面,推动环境卫生整体工作的全面提高。在整治中要注重标本兼治,积极探索长效管理措施,充分发动村民参与整治活动,提高村民公共卫生意识。
一、晨间清扫作业质量考核标准(20分)
1、晨间清扫工作在早8:00前完成,社区主干道路及硬化道路做到“三无”、“二净”,即无零星垃圾、石块,无积泥、积水,无果皮、纸屑;路面、人行道干净,树穴、墙根干净。其它道路(区域)达到“二无”,即无明显垃圾,无卫生死角。
2、晨间完成时间不达标的硬化道路每100m2扣1分,未硬化区域不达标的每200m2扣1分,晨扫质量未达标的,每处酌情扣0.5-1分。
二、动态保洁作业质量保洁标准(40分)
1、动态保洁时间(早9:00-晚5:00)内保洁责任区域无垃圾废弃物,垃圾箱外无外倒垃圾,并保持地面整洁,道路无明显积水(雨水除外)、积泥。
2、随机抽查考核,每发现一处(次)未达标扣0.5分。
三、规定执行及其它情况考核标准(40分)
1、按罗办发[20*]3号文规定,设置专业管理机构并配置专业管理人员,未达到有关要求的扣3-8分。
2、社区(单位)建有规范的工作台帐资料,并按要求及时考核。无台帐资料的不得分,台帐资料不规范的扣2-5分。
3、社区根据作业量需要,设置专用垃圾箱,无垃圾箱或未达到要求的扣3-10分。
4、保洁作业人员遵守劳动纪律,不得
为积极响应市、区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和“国家文明城市”的号召,结合区开展“两项活动”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大街道环境卫生整治的力度,为建造文明、整洁、美好的生活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结合街道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会议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目标,以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和“国家文明城市”为载体,以城乡环卫一体化、村庄建设生态化为主题,深入开展社区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确保思想上不放松,行动上不断层,为实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二、总体目标
建立稳定长效的卫生管理机制,全面推行动态保洁,彻底整治“脏、乱、差”及卫生死角,确保辖区“路净、境洁、地绿、水清”,引导居民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提高公共卫生意识,把街道建设成为环境优美、设施齐全、经济繁荣、文明祥和、达到“国家文明城市”标准的美好家园,树立*新形象。
二、考核对象
辖区内27个社区
三、考核内容
1、按罗办发[20*]3号文规定,设置专业管理机构并配置专业管理人员;建有规范的工作台帐资料,并按要求及时考核;根据作业量需要,按要求在指定位置设置专用垃圾箱;专职保洁作业人员遵守劳动纪律,不得擅自离岗;积极配合缴纳垃圾处理费和卫生管理费。2、晨间清扫工作在早8:00前完成,社区主干道路及硬化道路做到“三无”、“二净”,其它道路(区域)达到“二无”,即无明显垃圾,无卫生死角。
3、动态保洁时间(早9:00-晚5:00)内保洁责任区域无垃圾废弃物,垃圾箱外无外倒垃圾,并保持地面整洁,道路无明显积水(雨水除外)、积泥。
四、考核方法及奖惩措施
1、为鼓励先进,鞭策落后,街道办事处拿出20万元进行奖励。2、街道环卫所按照《*街道社区环卫保洁作业考核标准》进行量化评分。(详见附表)
3、采取定期检查与平时抽查、巡查、暗访相结合的考核方式。定期检查时间为每月20日—25日。
4、设立卫生工作先进排行榜,一月一通报,一季度一排名。对每季度排名前十位的社区分别给予3000—5000元奖励。
5、对街道办事处安排的临时性工作完成好的社区给予适当加分奖励。
6、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按街道环卫所下发的“环境卫生整改通知书”的通知,限期改正,到期仍不改正的,由环卫所督导,视情节分别处以2000—5000元的罚款。
7、社区环境卫生整治考核年度总评排名前十位的社区,给予5000元奖励。
8、总评成绩将做为一项重要考核指标,与其他各类先进评比直接挂钩。
五、保障措施
卫生环境制度范文4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的建成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
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并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实施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
规划、建设、房产、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工商、卫生、公安、交通、水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提供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服务,保证市容环境卫生事业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六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和引导单位或者个人开办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企业,逐步实现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的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
第八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文化、卫生、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经营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有关市容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应当根据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工作需要,安排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促进市容环境卫生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市容环境卫生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整洁优美的市容和卫生环境的权利,同时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对损害、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第二章市容管理
第十一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制定本市的城市容貌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本市城市容貌标准应当包括城市道路、建筑景观、公共设施、广告标志、夜景灯饰、公共环境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二条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及供水、排水、环境卫生、交通、照明、燃气、人防、电力、电讯等公共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明确责任,经常维护,保持其完好、整洁、美观。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堆放和搭建的,应当征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违反规定,擅自堆放物料的,责令清除,并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责令拆除,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超过批准期限或者停止使用时,应当及时清除。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临街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破旧、污损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进行清洗、粉刷或者修饰。违反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专业企业按照规定代为清洗、粉刷或者修饰,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对不支付费用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十五条主要道路两侧和重点区域内建筑物的窗外、屋顶、平台、阳台外,不得悬挂、晾晒、摆放影响城市容貌的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处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禁止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树木和护栏、路牌、线杆等设施上吊挂、晾晒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各类招贴物应当在公共揭示栏上招贴。
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设置公共揭示栏,为信息者提供方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或者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张贴。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按每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公布通讯工具号码的,可由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查证属实后通知通信管理部门,由通信管理部门中止该通讯工具号码的使用。
第十八条对临街建筑物进行外墙面装修、门窗改建,应当征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手续,并做到工完场清。违反规定,擅自装修、改建不影响城市容貌的,责令补办审批手续,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影响城市容貌的,限期恢复原样,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和非广告的电子显示屏、实物造型、充气模型、空中飘浮物等户外设施,应当征得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设置小型户外广告和宣传画廊、灯箱、牌匾、旗、幌等户外设施,应当征得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可;对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擅自设置其他户外设施的,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禁止在道路及临街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条幅。重大节日和全市性的重大活动需要临时设置的,应当经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设施和条幅,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规格、式样、材料、期限等要求设置,并保持安全、整洁、完好。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按每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节日和重大活动期间临时设置的宣示物和灯饰设施,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设置,到期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责令拆除,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高层建筑和主要道路两侧、重点区域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及道路、广场、绿地、花坛,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夜景灯饰设施。
夜景灯饰设施的设置、使用、管理,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供电单位对夜景灯饰设施供电,应当给予优惠。
第二十四条占、挖道路的施工单位,应当维护施工现场的容貌整洁,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现场,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与验收。
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施工现场进行围挡,对临街围挡的立面进行美化;并及时清运渣土,保持周围环境的整洁;工程竣工后及时拆除围挡,平整场地。违反规定,未对施工现场进行围挡或者未对临街围挡立面进行美化的,责令改正,并按照围挡长度每延长米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清运渣土不及时或者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拆除围挡、平整场地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进行硬铺装;施工现场材料、设备、临时设施应当摆放、搭建整齐。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停建工程,应当保持围挡的整洁完好。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在城区运行的机动车、船等交通工具,应当保持容貌整洁、外形完好。
第二十七条室外停车场应当保持场地清洁,车辆停放整齐。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经营者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八条城市环境卫生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第二十九条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专业清扫保洁责任单位应当按照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标准要求,定时清扫,及时保洁,减少作业对道路交通的影响和对环境的污染。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开挖道路、清疏沟渠、修整绿地等行为产生的废弃物,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理,不得乱堆乱放。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驾驶员不得在道路上自行或者雇佣他人洗车。违反规定的,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举办节庆、文化、体育、商业等活动的,应当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及时清除临时设置的设施和产生的废弃物。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对组织者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运输砂石、泥浆、粪便、渣土等散体、流体物料或者垃圾的车辆应当覆盖、密闭,不得遗撒、泄漏。
驶出施工现场的车辆,应当清除轮胎上的泥土,不得带泥土在道路上行驶。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责令清除,并按照污染道路长度每延长米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责任人未清除前,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暂扣运输车辆,清除后,返还运输车辆。
对违反本条第一、二款规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滞留运输车辆,并通知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城区内,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吐口香糖;
(二)随地扔果皮、烟头、纸屑、包装物、冰棍杆等废弃物;
(三)随地倾倒垃圾、残土、冰雪;
(四)在道路等公共场所焚烧冥纸、冥币等冥品;
(五)随地泼污水,焚烧落叶、垃圾或者其他杂物;
(六)随地便溺;
(七)随地屠宰禽畜;
(八)擅自进行污染公共环境卫生的作业;
(九)其他有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反前款第(一)、(六)项规定的,责令清除,并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清除,并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清除,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运输车辆整车倾倒的,每车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清除,并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和个体业户,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七)项规定的,责令处理,并按禽类每只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畜类每头(只)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城区内不准饲养鸡、鸭、鹅、兔、羊、猪、驴、马、牛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鸽,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必须饲养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违反规定的,予以没收,按家禽、食用鸽每只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家畜每头(只)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居民饲养宠物和信鸽,不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宠物在公共场所排放的粪便,其携带者应及时清除。禁止在住宅楼房顶部、阳台外和窗外搭建鸽舍。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或者拆除,并处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禁止在居民区庭院等公共部位堆放杂物、丢弃废弃物。违反规定的,由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由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或物业企业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第三十七条单位和个体业户,应当按照市或者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承担清除道路冰雪责任。违反规定未完成清冰雪任务的,责令改正,按照清冰雪责任区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第四章城市垃圾管理
第三十八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施监督管理,并逐步做到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
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垃圾,防止垃圾污染环境。
第三十九条居民生活垃圾实行袋装收集管理,逐步推行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分类投放和收集的标准,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条居民应当自觉维护居住区的整洁,按照规定倾倒生活垃圾。
任何人不准从楼上抛撒垃圾。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运输单位应当及时拉运居民生活垃圾,做到日产日清。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生活垃圾由符合资质条件的垃圾处理场(厂)按照城市环境卫生标准和有关规范处置。
垃圾产生者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十三条单位和个体业户产生的生活垃圾,由单位和个体业户负责收集、拉运或者委托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运输单位拉运。
第四十四条单位和个人装修房屋产生的垃圾,应当在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物业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临时堆放,及时自行清运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清运。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集贸市场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保持场内和周围环境整洁,及时清除垃圾。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医院、疗养院、屠宰场、肉类加工厂、生物制品厂产生的垃圾,不得混入生活垃圾,由责任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四十七条工程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和渣土等固体废弃物,应当按规定进行收集、运输、处理。
建筑垃圾和渣土排放的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八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粪便收集和处置的统一管理。
粪便的处理,应当达到无害化处理的标准。
化粪池、储粪池的粪便外溢时,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及时清除、疏通,再分清责任,由责任者承担有关费用。
第五章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第四十九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条主、次干道两侧和重点区域内的环境卫生设施,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设置。
第五十一条集贸市场、公园、影剧院、商场、饭店、体育场(馆)、长途客运站、火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由管理单位按照规定标准设置公共厕所、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果皮箱等环境卫生设施。违反规定,未设置厕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未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果皮箱的,责令改正,并按每个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新建、改建居民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共厕所、生活垃圾转运站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以及商业、文教、体育、医疗、交通等公共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划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新建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的规定和标准,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环境卫生设施的竣工验收。环境卫生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现有公共厕所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产权单位限期改造。
第五十五条宾馆、饭店、商场等场所的公用厕所应当免费向社会开放。
第五十六条居民区内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组织设置,街道办事处、物业管理企业或者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五十七条环境卫生设施的产权人和管护责任人,应当做好环境卫生设施的维护工作,做到定期消毒,并保持设施整洁、完好。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按每个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果皮箱等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按每个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公共厕所、生活垃圾转运站、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等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的使用性质。违反规定,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公共厕所、生活垃圾转运站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按照规划要求移地新建,并处以公共厕所本体工程造价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等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处以设施造价的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单位、个体业户和居民应当按照规定交纳城市卫生费。
城市卫生费实行财政专户存储,专款用于环境卫生设施的维修、养护和清扫服务。
财政和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卫生费的收取、使用情况实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六十条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由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标准具体划定。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负责责任区内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第六十一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依据下列规定划定:
(一)道路、广场,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
(二)人行过街天桥、过街通道,由管护单位负责;
(三)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区,由街道办事处负责;
(四)绿地、道路两侧绿化带、街心花园,由园林管护部门负责;
(五)集贸市场、摊区,由开办单位负责;
(六)开发区和风景区,由管理单位负责;
(七)江河水面、江堤、河堤和滩涂,由管理单位负责;
(八)飞机场、公共电汽车始发站、停车场、港口、影剧院、展览馆、纪念馆、体育场(馆)和公园,由管理单位或者经营单位负责;
(九)公路、铁路及其管理范围,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未在本条前款明确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十二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标准: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按照规定扫雪铲冰;
(三)保持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
责任人对在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发生损害、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并立即向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报告。
第六十三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标准,由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告知责任人。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履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责任人可以自行履行,也可以委托市容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履行。
第七章其他规定
第六十四条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涉及影响城市容貌认定或者缴纳赔偿费、补偿费、限期恢复原状、移地新建的,应当通知市或者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由其做出决定。
第六十五条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责令限期清除或者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责任人逾期未清除或者未拆除的,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组织。
第六十六条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做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省有关听证程序的规定,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听证。
第六十七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法定管理和监督职责,不得越权执法或者推诿、放弃法定职责,不得,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八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履行职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对行政执法人员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者不依法说明理由和依据的行政执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拒绝。
第六十九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未依法履行法定管理和监督职责或者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并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者利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侮辱、殴打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和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十三条罚款使用的收据和对罚款的处理,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附则
卫生环境制度范文5
三季度,各村克服疲倦、厌烦情绪,积极探索、努力作为,把日常性事务性工作当作事业来做,使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制度化、常态化。通过走出观摩、内部交流探讨,探索各自属于自己的整治之路,如桃花幸福屋场的建设,在资金有限、财力不足的情况下,该屋场建设上级认可、群众满意度;石湾焚烧炉的建设,有效地解决了本村及周边邻村的垃圾处理;船仓、三合水、株树桥等村环境整治的常态化、制度化,把该项工作时时当作检查状态来抓;同时,涌现出一批想干事、敢干事、干得了事的支村干部、保洁员。如石湾村村主任黎茂祥、双江村肖建国书记、新建村李宏南书记、南枫村水口片保洁员刘本俊同志等等,正是因为他们,我镇的环境卫生整治工作才得以在全市处于中上游水平!
1、 普遍存在厌倦、疲倦心理,存在畏难情绪,存在为迎检、为过关而工作的侥幸状态。
2、 工作不平衡,上游村基本上总在前面,后进村追赶乏力,找不到适合本村行之有效地办法。
3、 宣传力度不够,群众参与意识不强。禁锢于整治工作为党委、政府。镇村干部、保洁员之事,没能很好地发挥群众的主观能动性。
4、 缺乏积极作为,努力创新意识。工作老是停顿在捡捡垃圾、搞搞评比环节上,不积极作为、不主动创新,找不到适合本村的治理之路,工作没特色。
从11月份起,长沙市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年终督查和__市环境卫生年终考核,这是对我镇环境整治工作的一次全面检阅和考验,关乎__的形象和声誉。要在上级检查中迎头赶超,我们的任务还十分艰巨。全镇上下必须迅速行动,全力以赴打好迎检攻坚战。
要采取有力措施,着力抓好薄弱环境,不断提高整治水平,解决环境整治中的不平衡问题。一是要抓好环卫设施完善。要加大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力度,修补破损的垃圾池(桶)、焚烧炉,提升垃圾处理能力,力争在年底前消灭垃圾填埋场,杜绝填埋处理。对村级建设大型焚烧炉的在市补助资金外,镇另给予2万元/座的补助,希望目前垃圾填埋处理的村抓住机会,尽快启动建设。如四季度未仍出现垃圾的村,排名将列入季度后三位,对破损的环境设施,要及时维修、更换和清理,确保正常使用;二是要抓示范屋场建设。要继续加大示范屋场(小区)的创建力度,发挥典型引领作用,不断提升整体水平,对已创建的示范屋场要加强日常维护,巩固好整治成果,开展示范屋场传帮带,落后屋场学赶超活动,不断扩大示范小区覆盖范围。四季度重点抓好志民村冯家屋场提质升级,确保市年终验收顺利过关,另外创建一新的示范屋场,迎接季度检查。未介子建示范屋场的村,要将示范屋场创建摆上议事日程,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制定详细方案,按计划、分步骤强力推进。要积极筹措资金,采取社会损资、群众集资、以奖代补等办法解决资金难题。镇政府对创建成功的示范屋场根据情况给予1-3万元补助,并在季度考评中予以加分。明年每个村都要创建一个示范屋场,各村要及早谋划,积极衔接,统筹推进。
卫生环境制度范文6
为切实抓好省委、省政府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及大气污染防治专项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认真贯彻区委主要领导强调的“十个全面”和政府主要领导提出的“九个方面要求”精神,结合好省委、省政府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及大气污染防治专项督察反馈意见,坚决把污染防治作为当前最大的政治、最紧要的任务。进一步对目标任务进行细化、分解,确保将治污压力传导到每一名干部。
二、整体部署。
坚持全员出动不停歇,挂起“作战图”,排出“时间表”,以必胜的决心迎接困难挑战,全力推进各项任务精准落实,全面改善我区空气质量。
三、细化任务。
加强区片属地责任,严格考核,全面开展扬尘、散煤清理、企业管控、禁烧禁燃、环保夜查、煤改气、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水污染防治等污染防治攻坚工作。
建筑工地及道路扬尘:建筑工地要严格按照“六个百分百”标准进行管控,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每个建筑施工工地都要有村主要干部具体人员分包。对于道路扬尘方面,再次细化网格分包制度,镇村干部每日不间断上路巡查。
洁净取暖推广及散煤清理:散煤清理要坚持常态化管控,目前全镇村已全部实行“煤改气”覆盖,各村由支部书记负总责,大力宣传,积极引导群众安全使用天然气,每日要对辖区内散煤进行排查、清理,每天下午向镇上报清理进度,对于进入辖区内销售散煤的车辆结合工商部门进行劝返,杜绝劣质散煤的使用。
禁烧禁燃工作:坚持“常抓不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保持“全年禁烧、全面禁烧”,实行网格化监管制,镇村干部分地块管控,严格管理,完善禁烧体系建设,制定禁烧奖惩制度,进行大力宣传,各村安排专职巡查员,每日不间断巡查。对于禁限燃放工作,从本月开始,全镇辖区内不得再出现有燃放烟花爆竹的现象,大力宣传上级禁限燃放政策,转换群众传统观念,撇弃陋习,要在全镇上下形成良好的禁燃氛围,镇村要成立工作小组,制定工作制度,全力做好禁燃工作。
“散乱污”企业管控:持续加大对“散乱污”企业的排查力度,发现一起,取缔一起,坚决做到不增一个“散乱污”企业。坚决取缔淘汰“两断三清”类企业,彻底打消业主不切实际的幻想,坚决做到不让一个“散乱污”企业反弹。严格落实“环保设备洁净运行、生产厂房干净整洁、环评证照手续齐全”三项标准,持续推进标准件企业规范生产、洁净生产。对不符合“三项标准”的企业,坚决做到先停后治,对所查处的问题逐一对照,什么时候整改完成,什么时候解封。尤其是对偷排偷放企业,发现一起,依法处置一起,决不手软留情。
重污染天气及错峰生产管控:在接到上级应急响应的通知后,镇村干部要严格落实工作方案,立即通知相关企业按照上级要求执行应急方案及措施,各应急企业由村干部具体分包负责,在应急响应期间,镇环保所人员,要每日不间断的对应急相关企业巡查,确保全部按要求执行到位。错峰生产企业本镇共涉及一家,要严格按照上级要求限产、停产,实行错峰生产方案,镇村二级分包干部要不定期督察,全力落实好错峰管控。
环保夜查工作:要坚持每天进行夜查,从涉气企业及施工工地等进行督查,每日要由当日值班领导干部带队,并对辖区内露天烧烤、饭店等进行夜查,确保我镇每个生产企业排污设施正常运行,废气百分百排出,危废台账健全,督促排污设施净化设备定期更换;厂区车间内勤打扫勤清理;无露天焚烧现象,坚决取缔木炭烧烤,要求饭店的抽油烟设施正常运行排污设施定期清洗,全面提高业主的安全意识、环保意识。
水污染防治:要重点抓好河道环境卫生,涉及沿河村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每天安排专职巡堤员和保洁员进行河道整治工作,发现垃圾禁止垃圾倾倒,做好周围垃圾、杂物、杂草清理及周围养殖业、厂摊的取缔与管控。
四、全力保障。
强化责任,凝聚合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大气污染防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明确年度工作任务和职责分工,确保“任务到位、项目到位、资金到位、责任到位”。各村负责本辖区的大气污染治理工作,镇直各部门充分履行职能,加强协调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相应工作,制定相关配套措施,保证任务落实,全面搞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大力宣传,营造氛围。加大宣传力度,全面普及大气环境保护知识,全面提升全民环保意识,积极宣传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重要意义,倡导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引导公众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在全社会树立“同呼吸、共奋斗”的行为准则,共同改善空气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