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监督形式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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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形式

行政监督形式范文1

一、卫生监督与行政法

“行政”一词就其原意来说有两层含义,一指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即国家行政机关,二指国家行政机关依其职权所从事的管理活动。行政法是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组织、职责权限、活动原则、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调整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及其职能部门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中,同其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的社会关系。卫生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既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之间、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与同级人民政府之间、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与其卫生行政相对人之间的纵向行政管理关系,又有各种医疗机构、各种提供卫生服务的企事业单位与服务对象之间的横向卫生服务关系。就纵向的卫生行政管理关系而言,卫生法与行政法是从属和补充关系。

卫生监督工作是卫生法的执行工作,即卫生行政执法工作。从卫生法与行政法的从属和补充关系来说,它是以行政法为基础,以卫生法律法规为依据的具体行政执法工作。具体来说,卫生监督是指具有法定监督权的国家机关、杜会组织和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卫生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行为.

二、卫生监督主体及其特征

1、主体的特定性

卫生监督执法的主体主要是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只有卫生行政机关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卫生行政执法主体。只是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法规才将卫生执法权授予某一组织。这种组织称为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一般应视同于行政主体。卫生行政机关要把执法权委托给其他组织行使,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规章明确规定,并承担法律贵任。

2、职权的法定性

卫生监督执法主体所执行的法律规范,只能是法律规定应当由卫生行政执法主体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执法主体只能在法定职权内履行卫生行政管理责任,不得越权执法。

3、行为的主动性

卫生监督执法是一种直接影响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的主动行为,不以相对人的意愿为转移。一般讲,法律规范颁布后它仅是一种抽象规范。有关公民、组织不自觉遵守,又没有行政主体去执行,就不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产生权利和义务的实际影响。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会自动的发生、变更和终止。行政执法行为,则成为法的定与实施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4、国家强制性

卫生监督是国家卫生管理行政权运转的一种特殊方式,是由卫生行政主体单方面决定的国家管理活动,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具有国家强制性。

行使卫生监督职权的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根据卫生法律、法规规定,具有某一方面卫生行政管理和执行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职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取得卫生监督主体资格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第一,依据组织法或组织规则设立,并且具有外部生管理职能,能代表国家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生行政上的法律关系。

第二,必须得到卫生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代表国家行使某一类别卫生行政执法职权。无论什么机关、组织和个人没有得到法律、法规的特别授权就没有卫生行政执法职权。

第三,法律、法规的授权必须与其外部管理职能、权限、范围一致。包括权限上的一致性及管理范围和对象上的一致性.如县级卫生行政机关就不能被授予省级卫生行政机关的相应权限;其他管理职能的机关也不能被授予卫生行政执法职权。

第四,获得卫生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还应当具备履行某一项卫生管理职能应有的技术能力。

根据《行政处罚法》及有关部门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监督主体包括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受委托组织三种.

1、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是国家设置的,依法行使国家职权,执行法律、法规,组织和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国家机关。行政机关一般具有以下特点:①行政机关是执行机关,其工作实质是通过职能运转将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付诸实施;②行政机关按层级结构组成,实行领导从属制,下级服从上级;③行政机关在决策体制上实行首长负责制;④行政机关行使职能是主动的和不间断的;⑥行政机关最经常、最直接、最广泛的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生关系。行政机关成为卫生执法主体,首先,必须具有外部卫生行政管理职能,或某一特定的相关卫生监督管理的外部职能;第二、依法取得有关的卫生行政执法权第三,在法定的职责范围内从事执法工作。

根据我国目前实际情况,卫生监督主体中的行政机关主要有:

(1)卫生行政主管机关。包括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地(市)卫生局、县(县级市、区、旗)卫生局。简称各级卫生行政机关(部门)。

根据我国宪法、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卫生行政机关的主要执法职责是:①制定规范权。根据其法定职能范围,依法制定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政策、标准、规范;②监督、检查权,依法对所管辖范围内的社会公共卫生,与健康相关的产品及其生产经营活动,医疗卫生机构及人员等进行监督、检查;③审查审批权。依法对与健康相关的产品,与健康相关的社会活动进行审查、审批、颁发有关卫生许可证;④调查处理权。依法对医疗事故,药品、食品中毒事故,职业中毒事故,其他与卫生和健康有关的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实施处罚权。依法对违反卫生法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2)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我国一个独立的卫生类行政执法机关,是国务院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管理和主管药品监管的直属机构,负责对药品(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诊断药品、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医疗器械、卫生材料、医药包装材料等)的研究、生产、流通、使用进行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管理、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查处;负责保健食品的审批.

(3)计划生育管理机关。即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设的计划生育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依法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和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作为进行处理和制裁。

(4)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国家出人境检验检疫局是我国卫生行政执法主体之一。其主要职责是执行《国境卫生检疫法》,对出人境人员或运输工具等进行卫生检疫查验、传染病监测和卫生监督;对进口食品进行口岸卫生监督检验;对违反国境卫生检疫法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处罚。

2、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所谓授权是指法律、法规规定把某些行政权力,授予某些不是行政机关的组织行使,使该组织取得了行政管理的主体资格,即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行使某些职权的能力。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这种行政管理权的组织,就是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授权必须有法律或法规的明确规定,其他组织或个人没有授权的资格。被授予权力的组织必须同时具备四个基本条件:①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②具有熟悉有关部门法律、法规和业务的人员;③具有相应的检查、鉴定能力等;④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3、受委托组织

所谓受委托组织,是指受行政执法机关委托,承担具体行政执法任务的组织。委托实际上就是一种行为,即受委托组织作出委托的行政机关执法,并且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进行执法活动,委托机关对委托组织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 1)委托条件。①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明确规定,否则行政机关不能自行委托;②委托组织必须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三个基本条件,即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有熟悉法律和业务的工作人员、有相应的技术检查和鉴定能力。

行政监督形式范文2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效能建设和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提高行政效能,推进勤政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效能建设。以加强思想、作风、制度、业务建设为内容,通过健全行政管理制度、实施行政绩效考核加强行政效能监察,达到提高行政效率、管理效益和社会效果的目的综合性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效能监察。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的活动。

第四条行政效能监察工作。

第五条监察机关依法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

本规定所指监察机关是指区监察局。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范围是全区行政监察对象。

第七条行政效能建设实行“党委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监察机关监督检查,群众积极参与”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全区各行政机关是行政效能建设的主体,行政效能建设工作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各行政机关的行政首长是本单位行政效能建设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应当坚持加强领导与依靠群众相结合。思想教育与奖励惩罚相结合,预防与治理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九条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应当加强与组织、人事、审计等部门的协作与配合。各相关部门应依照职责做好行政效能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监察机关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职责与内容

第十条监察机关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职责是

一)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监察对象影响行政效能的问题和行为的投诉;

二)检查、调查监察对象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影响行政效能的问题和行为;

三)根据检查或者调查结果。

四)指导本区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向区人民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报告行政效能监察工作;

五)总结、宣传和推广运行高效的行政管理经验;

六)履行其他法定职责。

第十一条监察机关检查、调查监察对象影响行政效能的问题和行为时。

一)否依法履行职责。并做到主体合法、内容合法、顺序合法;

二)否依法公开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密切相关的有关事项。否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依法应当听证的否组织听证;

三)否按规定或约定时限完成工作计划、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完成的工作是否达到质量要求及取得预期效果;

四)有关行政效能方面的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科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涉及多个部门的管理工作运转是否协调、有序、规范;

六)其他影响行政效能的事项。

第三章行政效能监察的方式和方法

第十二条监察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确定行政效能监察事项:

一)根据法律、法规对行政管理工作的要求确定检查事项;

二)根据区人民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的布置和要求确定检查事项;

三)根据区人民政府的中心工作和工作重点确定检查事项;

四)根据区人民政府重大公共投资项目建设和资金、专项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的情况确定检查事项;

五)根据人民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行政效能问题确定检查、调查事项。

第十三条监察机关按下列方式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

一)对监察对象履行职责、落实工作、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二)对监察对象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三)对具体的行政效能投诉进行调查;

四)对涉嫌违反行政纪律、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影响行政效能的行为进行调查。

第四章行政效能监察的工作顺序

第十四条行政效能监察实行立项制度。

行政效能检查事项应当由监察机关负责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机构填写《监察机关行政监察事项立项申请表》提请监察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项。

必需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和上级监察机关备案。重大的行政效能检查事项立项。

第十五条对已经立项的行政效能监察项目。

一)检查的目的

二)检查的对象和内容;

三)检查的方法、方法和措施;

四)参与检查的人员组成;

五)时间布置;

六)工作要求;

七)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应当报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检查方案经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实施;检查方案变卦。

第十六条监察机关进行检查前。但不宜提前通知的除外。

监察机关可以视情况将检查方案作为监察通知下发被检查单位。监察通知书应当载明检查的主要内容、时间安排和具体要求。对涉及范围较广的行政效能检查事项。

监察通知书应当由监察机关负责行政效能监察业务的机构签发。

第十七条监察人员在检查或调查中。收集证据,查清问题及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对存在影响行政效能问题的检查或调查完结后。

第十九条行政效能监察事项结项前。

第二十条监察机关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

第五章行政效能监察的措施

第二十一条监察机关履行行政效能监察职责。

一)对检查或调查事项涉及的单位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有权进行询问。监察人员可以列席被检查或被调查单位的有关会议,解有关情况;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限期就检查事项进行自查并提交自查报告;

三)要求被检查或被调查单位提供与检查或调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资料。必要时,有权依法暂予扣留、封存;

四)要求被检查或被调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就检查或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五)责令被检查或被调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纪律的行为;

六)责令被检查或被调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其违规行为造成的损害采取必要的弥补措施;

七)责令被监察部门和人员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

八)建议有关机关暂停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二条监察机关可以根据检查或调查结果依法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监察决定或监察建议应经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三条监察机关依法作出的监察决定。有关部门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用。

将执行监察决定或者采用监察建议的情况书面演讲监察机关。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自收到监察决定或者监察建议之日起30日内。

监察机关有权对被检查、被调查单位执行监察决定和采用监察建议的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第二十四条有关单位和人员对监察机关依法提出的监察建议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异议:

一)依据的事实不存在或者证据缺乏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三)提出的顺序不合法的

四)涉及事项超出被建议单位或者人员法定职责范围的

五)其他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对监察建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监察建议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监察建议的监察机关提出。

行政监督形式范文3

【关键词】市场 政府 中介机构 监管

西方经济学中有两个著名观点,一曰市场失灵,一曰政府失灵。古典经济学家长期奉行市场至上原则,认为市场自然形成完美秩序。但信息不完全、竞争不充分、市场不完善的现实最终导致市场失灵,打碎了经济学家们的美好愿景,也迫使政府介入市场。可是,政府也不能保证实现资源有效优化配置,也会出现政府失灵。因而,在现代社会中,没有市场的政府和没有政府的市场都是无法想象的。离开了市场,现代社会将难以持续健康发展;离开了政府,市场正常运行的制度前提也将无法保障。

当然,政府和市场之间的这种共生关系并不是亲密无间的,而是保持一定的距离。中介机构,比如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师事务所,作为政府和市场的“桥梁”,应运而生并逐渐壮大。

中介机构是指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向委托人提供公正性、性、技术性等中介服务的机构。中介机构行业比较特殊,它既是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却又负有客观、真实、充分地披露经济活动运行信息的社会责任,被公众视为“没有编制的警察”;他们接受服务对象的雇佣,提供评估、鉴定、咨询等服务,工作成果却不止于服务合约双方,各利益相关方乃至政府都在利用这些成果。因此这个特殊的行业是政府实施行政监管的重点,其监管意义不止于促进相关行业发展,规范其运行秩序,更在于借助中介机构行业的服务辐射作用,形成社会监管体系,提高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加快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由微观管理、直接管理向宏观管理、间接管理转变。现阶段,中介机构行政监督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急需解决。

一、中介机构行政监管中主要存在的问题

从监管主体看,多头监管问题屡见不鲜。日常管理中,行政部门和行业自律部门都对中介机构提出监管要求,如业务报备,给中介机构带来较大的负担。监督检查中,也存在多部门检查现象。以证券类事务所为例,要接受财政部专员办、中注协、证监局等多个部门的检查。

从监管结果看,对违法违规行为惩处力度不足。《行政处罚法》和相应行业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行政部门可对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刑法》也将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罪入刑。但在实际监管过程中,行政部门对中介机构的惩处往往形式大于内容。

从监管职责划分看,行政监管和自律监管的界限不清晰。行业自律部门自成立起就与行政部门有着密切的联系,很多行业自律部门甚至在很长一段时间具有行政部门下属事业单位的性质。行业自律部门既要维护行业成员利益,又要服从上级行政命令,这种角色的冲突让行业自律部门难以充分发挥作用。行政部门则既有可能越位,干涉行业自律领域的事务,又有可能缺位,推卸行业监管的职责。

从监管行为看,过度监管和不当监管的现象仍然存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发挥市场基础性作用,减少行政力量干预市场,但当前资质林立、条块分割、过度审批、政府不当干预市场等现象仍屡见不鲜,如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仍在享受超国民待遇。

究其原因,主要是中介机构行政监管中存在政策目标不清晰,监管制度体系不完善,监管主体错位、缺位与越位等情况。

二、国内外理论研究借鉴

(一)国外理论研究借鉴

对于中介机构行业的监管,国外学者观点分两类,一是认为中介机构必须加强监管,理由是中介机构的服务报告要取得公信力,就需要一定的增信机制,政府监管是途径之一;二是认为监管增加了企业购买中介机构服务的成本。

(二)国内理论研究借鉴

我国学者对中介机构行政监管研究主要在两个方面:一是对监管主体,提出要提高监管机构的独立性,吸引政府外人士加入监管队伍;界定行政主体和自律主体之间的管理权限,使政府和协会能够根据各自的特点行使管理权;行政监管和行业协会监管可以灵活轮换进行,防止“管制俘获”现象的发生。二对监管方式,提出要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三、完善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管的若干建议

(一)明确监管目标

长期以来,行业监管的目标过于偏重于秩序,只要市场有失灵现象,政府就积极干预,比较忽视政府干预是否有效,导致政府微观管理过多,扼杀了市场活力。现代政府行政的首要目标是维护市场主体经济自由,允许市场在经济活动中发挥基础性作用。我国现阶段政府对市场的监管,应当是“适度监管”,尽可能减少微观干预。

因此,中介机构行政监管的最终目标是为中介机构创造良好的竞争环境,充分尊重中介机构的自,激发其市场活力。

(二)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诚信体系未能建立,客观上造成中介机构违法成本过低,难以激励其诚信经营。中介机构行业提供着存在外部性的特殊产品―鉴证或者审计报告,从本质上来看,这是一种“信任品”,社会公众对中介机构报告的信任度决定了这种商品的价值。因此,长期来看,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最终将因失去公众的信任而被市场淘汰。如果诚信体系健全,失信者很快能受到市场的惩罚,行业参与者将会加强自我约束,行业监管面对的压力将骤降。

近年来,我国政府正在大力推行诚信体系建设,但由于部门间利益分配,各系统间信息未能共享。中介机构处于现代服务行业,服务对象分布在社会各行各业,其诚信相关的信息也散布各处。因此,在大数据时代下,建立诚信信息平台必须依靠各部门合作,建立统一的中介机构诚信信息平台。

(三)合理区分行政监管与行业自律监管

首先要实现行业自律组织去行政化;其次要明确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监管的界限。在逐步取消中介机构设立审批制的背景下,包括设立、变更、注销等备案职能可以移交行业协会,行政机关主要负责制定相关政策以及事中事后监督检查。

行政监管与行业自律监管权限分离的情况下,信息要做到互通有无。行业自律部门在日常管理中发现的中介机构违法线索应及时向监管部门移交。行政部门要对行业自律部门的管理行为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纠偏、惩戒,行业自律部门保留申诉乃至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创新行政监管手段

一是实行分类监管。完善分类评价指标,建立以职业道德、执业质量、内部治理、综合管理为主的指标体系。对于评价优秀的,可以减少行政监管次数,且一般以非现场检查为主;对于评价较差的,行政部门定期进行跟踪督导,限制其开展特定业务。

行政监督形式范文4

摘 要 现代网络的发展已经深深影响着人们的生活。如何最大限度地通过网络对政府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和政府如何为社会大众提供这样一个平台来接受监督是值得我们关注的焦点。

关键词 网络时代 政府行为 合法性监督 “良法”与“善治”

网络革命不仅给经济生活,而且给政治生活、文化生活以及整个社会环境带来了深刻的变革。政府作为社会利益的总代表,不能忽视网络的存在和力量。不管是在行政立法之中还是在执行具体行政的过程之中都不能够避开网络的存在。

一、前网络时代政府行为的合法性监督的有效性不足

在网络盛行之前,政府行为的合法性监督主要是靠内部监督,因而其有效性就大大降低。

(一)内部监督为主,公正性值得怀疑

在前网络时代,由于受到外部条件的制约,政府行为的监督主要还是靠内部监督为主,其公正性值得怀疑。

(二)大众监督缺乏话语权的平台

在网络进入普通老百姓的生活之前,大多数公民都没有一个较为自由的表达自身言语的平台,其政府行为的合法性监督就成为了美丽的“海市蜃楼”。

(三)有限的自由度无法激发公民表达意识的渴望

长期以来,我们的新闻媒体都是政府的“喉舌”,公民很难通过这些传统媒体表达自己的心声,传统媒体很难能够捕捉到公民内心真正的想法的,即使能够捕捉到,也很难能够通过这些平台传达出去。

二、网络时代下政府行为监督的有效性

“信息高速公路”的迅猛发展把我们带入了网络时代,利用网络之所以能够对政府行为的合法性监督起到传统媒体无法起到的作用,我认为有以下几点原因:

(一)现代网络的特点

1.传播范围极其广泛。只要你面前有一台连接终端的计算机就可以在全世界任何一个地方随时浏览信息。

2.资源共享。网络的出现让资源共享变得异常简单,交流的双方可以跨越时空障碍,随时随地交流信息。

3.虚拟身份让交流变得更加安全。因为以虚拟身份交流,交流变得更加轻松与安全。

4.互动性增强。在现代网络技术条件下,交流的双方可以实现实时的互动交流。

(二)激发公民监督政府行为的热情

在网络虚拟平台上,任何个人的或者团体的直至政府的行为不再是神秘的。只要他愿意,他的所见所闻就可以通过网络呈现在社会公众的眼前,与此同时,只要你愿意,你也可以对展现在你面前的这些信息发表你的任何评论,而这些言论同样也展现在社会公众的眼前,以此模式形成一个广阔的辐射网,形成一股强大的舆论信息,进而影响着事件的进程。可以说,网络的出现极大地激发了人们对于社会事件,尤其是关系到政府执法行为的监督热情。

(三)有效减少“人治”现象

随着现在网络的发展,更多的信息展示在我们的眼前,为大多数人提供了判断事件是非曲直的基本依据,以形成有效的舆论支持,制约着政府的行为而不至于容易“出轨”。

(四)“威慑”政府

正是因为网络舆论的影响力,政府在处理公共事务的时候,就不能不考虑这个强大的“紧箍咒”,并且得不由自主的考虑这个影响力。可以毫不夸张地说,网络正在深刻地改变着政府的行为。

网络媒体作用于社会政治信息沟通和公众的政治参与,逐渐成为国家法治化进程中的有力推动器和实验仓。如何建立一个科学的网络平台实现对政府行为更为有效的监督制度是值得我们研究的一个方面。

三、如何建立网络平台实现对政府行为的有效性监督

(一)正视问题,积极面对

网络媒体的出现,为公众对政府工作进行评议,参政议政等提供了一系列具有互动、便捷等特点的新渠道和新方式。与此同时,诸如文化传播、盗窃他人知识产权、网络诈骗等现象也并存着,人们在享用网络自由的同时也面临着私人空间的缩小等问题。

(二)网络法治建设,形成“良法”与“善治”

面对网络的异军突起,政府首要任务就是要进行网络法治建设。我们需要的不仅仅是政府如何规范“网民”行为的各种法律法规,更需要的是政府在这场网络法治改革的过程之中的一种自我约束与自我规范。不仅仅需要的是“良法”,更需要的是在这场改革浪潮之中的一种魄力和法治精神。

(三)政府积极介入网络,主动与公民形成良性互动

传统的政府与公民的互动模式,公民很难能够平等的与政府进行互动。而网络的出现是改变此种状态的机会。公民可以以一种更加平和的心态与政府进行互动式交流。与此同时,如果政府不主动参与这种互动式交流就无法对网络上的不良信息进行澄清,如果任由发展,将会大大加深政府与公民的敌对情绪。因此,政府应该积极主动地加入这场“网络大讨论”,与公民积极对话,共同监督公务人员的行为,减少腐败的空间。

(四)公民“网络自治”

网络的兴起将社会民众推向了时代的舞台中央,公民“网络自治”就是要在网络平台上实现公民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监督的一种自理。净化网络环境,为后代营造一个健康的网络氛围。

(五)网络运营商坚守自己的“良心”

网络环境的健康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网络运营商的良心。在这场革命中,网络运营商更应该规范自己的职业操守,努力营造一个健康的网络环境,为政府和公民的互动式交流提供一个干净的空间。

参考文献:

[1]张宇润.网络社会・政府与法治.法学杂志.2001.7:28-30.

[2]张慧霞.美国UGC规则探讨――兼论网络自治与法治的关系.业界实务.2008.5:37-39.

行政监督形式范文5

伴随着我国逐渐朝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方向进行转型,在这个重要的历史时期,人们应当清楚地认识到财政监督体系的加强完善对于各行政事业单位中财政资金管理方面的重要作用。财政监督的具体实施作用是针对财政资金的流动加以监管和控制,其本质是一种财政管理的有效途径。首先对于行政事业单位中财政监督的作用和意义进行阐述,之后对当前阶段中财政监督所存在的不足之处进行思考,提出完善和解决意见。

关键词:

行政事业;财政监督;理性思考;探讨

飞快发展的社会经济带动了财政收支不断提升,这些财政收支的流向和各个行政事业单位对这些资金的分配措施,都是当今社会广大人民群众所关注的热点问题。这不仅关系到了人民群众相关的经济与生活利益,更是政府能够合理地对财政资金进行分配的有效保障。然而当前我国行政事业单位中有关财政监督的机制还不够完善,尤其在法制和信息化建设等一些方面仍然需要加强,避免这些不足限制各个行政事业单位中财政监督水平的发展。

一、财政监督的意义及作用

财政监督,就是利用有关制度和相关的法律条例,对行政事业单位中财政资金活动的各个环节进行有力监督,借助这种形式对行政事业单位的财政权力进行规范,以保证行政事业单位可以在法律和制度所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财政活动。财政监督还是进行财政管理的一条非常重要的途径,是监督管理财政收支流动的有效方式,是保证财政管理能够实现预计目标的重要保障,同时还是一种对财政资金活动进行约束的管理机制。合理的财政监督能够及时发现行政事业单位中财政资金预算在流动过程中所出现的偏差,及时进行纠正,让财政方面的收支可以实现合理的分配。所以,财政监督在各大行政事业单位的财政管理中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现阶段我国建立财政方面的监督制度是针对各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的支出进行合理有效的控制,一定程度上是对某些行政事业单位代表政府其的权利进行制约。由于行政事业单位在其他方面的权利和财务监督部门之间有着非常紧密的联系,致使财务监督的管理机制并没有完全发挥出它在对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支出方面实施监管的效力。财政监督机制的出现推动了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在财政支出方面更加科学合理。对财务监督的力度进行加强,有利于行政事业单位建立起一个完善、全面的财务支出的效益评价机制,增强行政事业单位中财政支出的有效收益。行政事业单位对财务评价体系不断地完善,总结平日值得学习的经验,吸取教训,为行政事业单位在财务支出方面未来的发展提供有效的依据。持续加大财政监督的力度,利于各地区不同的部门之间进行财务支出的交流与评价,以防经济损失和浪费的现象反复地出现在同一部门或者同一区域。行政事业单位中各级财政部门是主管财务的有关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与财务活动进行财务的管理并进行随时的监督,保证资金的有效利用。对行政事业单位资金使用的情况进行评估是财政监督工作中的一项重点内容,通过对项目资金流动的情况进行检监察,有关部门便能够对财政支出资金使用的效益进行评价。总而言之,合理的财政监督可以有效科学地评价资金使用的效益,以加大资金在使用过程中的合理性。

二、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监督存在的问题

(一)财政预算缺乏有关的监督机制

财政预算是对财政资金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合理性限制的有效财政手段,所以,想要实现财政监督预期的目标,需要将财政预算这一环节算在考虑范围之内。在进行财政资金的分配之前应当制定有效合理的预算编制,财政预算的监督机制正是为了保障预算编制的一种有效规范方式。缺少有效财政监督的预算编制通常不够规范,很多事业单位对待财政预算的编制环境并不重视,只是简单粗略地依据上年财政支出的情况进行大概的编制,非常容易造成预算结果与实际支出之间的数额偏差过大,最终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的财政监督制度不够完善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的财政监督机制完善与否对于财政资金的总体监督水平有直接的影响,现阶段在我国的行政事业单位中工作人员往往比较排斥监督,所以,财政监督人员在这进行财政监督一过程中需要承受来自行政事业单位中工作人员的冷淡与不理解态度,甚至拒不合作等等诸多方面的压力。行政事业单位和一些相关的部门在对财政收支进行支配的过程中,只关心款项拨付过后的剩余部门,很少考虑到成本方面,长期如此就形成了财政在成本方面管理的疏忽,导致账面记录与实际情况大相径庭。除此之外,由于缺乏较为完善的财政监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往往在资金使用的方面上大手大脚,致使资金流失。这些情况都是由于各个行政事业单位缺乏合理的内部监督机制所造成的,是财政管理方面的系统疏漏,这些都对安全使用财政资金造成负面影响。

(三)行政事业单位对自身的监管不够完善

现阶段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的财政监督管理体系对财政支出没有进行明确的界限划分,这样极其容易造成利用项目支出对其他支出进行填补的情况。许多行政事业单位只对单位个体的利益实施重点的关注,只一味拨款,忽视了对资金进行合理的预算与监督,导致行政事业单位资金支出的总量居高不下。作为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的财务人员,不仅需要本单位领导进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财政部门的监督也不能少,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财务人员对于财政部门的监督通常比较抵触,对财政监督也造成了一些困难。除此之外,大多数行政事业单位到目前为止还是没有建立足够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

三、行政事业单位中完善财政监督的举措

(一)预算监督的合理

强化行政事业单位和有关的财务管理部门想要有效地对财政资金进行监管,需要加大财政支出预算环节监督的力度,加强事前监控。为了能够有效强化预算的监督,应当提前在单位中对财政监督的重要作用进行大力的宣传,取得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认同,积极配合财政监督的管理工作,让预算监督可以更加有效地开展。在实施财政监督的过程中要及时发现在预算编制中出现的问题,工作人员对国家的相关政策要有一定的了解和掌握,方便科学有效地指导进行预算工作的编制人员正确地编制。域各个部门勤加沟通,对于在沟通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予以及时的指正。严格把关日常支出,全程监督管理,构建和谐统一的预算监督体系,从根源上保障资金的安全性。

(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监管机制的完善

构建率先构建起一个全面的资金监管机制,由各单位的负责人对各个部门的权责和相关二段经费权限进行准确的说明,公开界定的结果,让各个部门之间都可以进行相互监督。针对和财政资金有关的一些财务支出活动,应当由资金监管人员提前进行审批,定期对单位的资产情况实行核对检查。为了能够充分发挥出监管体系的作用,各个行政事业单位还应该制定出一个健全的风险评估机制,结合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出科学的内控体系,让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有章可循。

(三)信息化的财政监督管理平台

如今,互联网信息技术已经逐渐应用到了各个行业之中,在财政资金监督管理方面,也可以利用相关的电子信息技术,构建出与时俱进的信息化财政监督的管理平台。通过信息化的改革让监督更加具有实效性。在管理系统中输入财政支出的细则,让财政支出变得更加规范。通过信息系统还可以针对网上资金的支取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全方位掌握资金的流向动态,有违规问题能够及时发现并指正。每笔资金的收支和流动情况都输入到管理系统中,实行跟踪记录,及时发现问题的源头,明确有关部门的责任与义务,除此之外还能够借助信息平台进行资金风险的估算,增强和完善的财政管理的预警机制随着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到今天,我国社会经济在持续不断的摸索中逐渐建立起一套相对来说较为成熟完整的财政监督体系,并在实践过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四、结束语

随着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到今天,我国社会经济在持续不断的摸索中逐渐建立起一套相对来说较为成熟完整的财政监督体系,并在实践过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行政事业单位的财政监督工作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综合性工作,应当持续不断地推进财政配套设施的改革,同时需要各个有关部门与各个行政事业单位之间进行密切的配合,需要财政、审计、税务等多个部门之间进行通力合作,早日建设出完整的财政监督管理体系。

参考文献:

[1]祝子丽.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特征研究[J].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报,2014

[2]刘春强.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监督的理性探讨[J].企业技术开发,2015

[3]李洪瑞.对我国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监督的理性思考[J].经济研究导刊,2015

行政监督形式范文6

一、工作目标

通过全方位深入细致地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和相关败诉案件分析,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责任体制。

二、检点

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行政执法委托、行政败诉、采取行政强制、行政执法(含许可、收费)案卷、行政执法相关制度制定情况。

三、具体内容

(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落实情况。

(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和学法记录情况。

(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行政执法证件使用和管理、适用法律、执法程序、执法文书、罚没票据使用、行政执法着装、行政执法车辆标识等情况。

(四)对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查、备案情况。

(五)各部门(含省直和市直部门)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交叉执法问题。

(六)未经市政府授权和部门委托,违法执法问题。

四、检查方法

(一)在各单位自查的基础上,听取行政执法部门对有关情况的汇报。

(二)调阅处罚案卷、许可案卷、征收案卷等有关资料,审查行政执法的合法性。

(三)以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征求各部门对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并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四)对公众举报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现场检查和暗访。

(五)市政府法制机构组织年终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

五、工作要求

(一)开展对行政执法单位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是加强和规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有效途径,是政府法制部门监督行政执法活动的经常性和基础性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应提高认识,从加强法治文明建设、促进依法行政、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强化内部监督的高度来对待本年度检查,组织和配合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二)各有关部门要制定自查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自查结束后,本年度11月中旬前向市政府法制办报送自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