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会议纪要征求意见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会议纪要征求意见范文1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行业标准(以下统称安全生产标准)的管理,规范安全生产标准的制定和修订程序,根据《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标准是指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统称国家局)制定和修订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统一的技术、管理、方法等要求。
安全生产标准的范围包括矿山安全、劳动防护用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和其他工矿商贸安全生产规程等。
第三条安全生产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安全生产标准内容涉及需要强制执行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管理等的,为强制性标准;其他为推荐性标准。
第四条安全生产标准与其他行业标准之间应当协调、统一。
安全生产标准实施后需要上升为国家标准的,应当及时上升为国家标准。安全生产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即行废止。
第五条国家局对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鼓励有关政府机构、生产经营单位、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行业协会、科学研究机构、学术团体、学校等单位和个人依法从事安全生产标准工作。
第二章安全生产标准的计划
第六条下列事项应当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标准:
(一)劳动防护用品和矿山安全仪器仪表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及劳动防护用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的安全要求;
(二)为实施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而规定的有关技术术语、符号、代号、代码、文件格式、制图方法等通用技术语言和安全技术要求;
(三)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检测、检验、废弃等方面的安全技术要求;
(四)工矿商贸安全生产规程;
(五)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
(六)应急救援的规则、规程、标准等技术规范;
(七)安全评价、评估、培训考核的标准、通则、导则、规则等技术规范;
(八)安全中介机构的服务规范与规则、标准;
(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有关技术要求;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技术要求。
第七条安全生产标准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有关要求。
安全生产标准的内容是对设计、施工、制造、检测、检验等技术事项作出一系列统一规定的,应将标准化对象的名称与规范、规则连在一起作为安全生产标准的名称。
安全生产标准的内容是对工艺、操作、安装、鉴定、管理等具体安全技术要求和实施程序作出统一规定的,应将标准化对象的名称与安全规程或者规程连在一起作为安全生产标准的名称。
安全生产标准的内容是对某一具体设备、装置、防护用品的安全要求作出规定或者对其试验方法、检测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储存等方面提出要求的,应将标准化对象的名称与安全技术条件或者技术条件连在一起作为安全生产标准的名称。
安全生产标准的内容仅包括部分技术特征的,应将标准化对象和标准所叙述的技术特征作为安全生产标准的名称。
安全生产标准的内容是全面叙述标准化对象的,应将标准化对象作为安全生产标准的名称。
安全生产标准的内容是通用性规定的,应将标准化对象及其技术特征与导则、通则连在一起作为安全生产标准的名称。
安全生产标准的内容是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作出规定的,应将标准化对象与安全生产条件连在一起作为安全生产标准的名称。
第八条国家局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组织编制安全生产标准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第九条安全生产标准起草单位应于每年12月15日前向国家局提出下年度制定和修订安全生产标准的项目建议。安全生产标准的项目建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定或者修订的必要性;
(二)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
(三)标准的主要内容;
(四)完成时限;
(五)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条国家局对安全生产标准起草单位提出的安全生产标准的项目建议进行审查,确定年度安全生产标准工作计划,并下达组织实施。
第三章安全生产标准的起草和审查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制定标准完成计划,成立标准起草小组,并确定专门人员负责标准的起草工作。
标准完成计划和标准起草小组名单应当报国家局备案。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标准起草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完成计划提出安全生产标准征求意见稿,并广泛征求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
对于有关单位和专家提出的意见,安全生产标准起草单位应予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意见处理结果应当按照标准化有关规定编制意见汇总处理表。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标准起草单位应当根据意见处理结果对安全生产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安全生产标准送审稿,送国家局或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安全生产标准送审时,应当附有标准送审稿、标准编制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和其他有关附件。
第十四条国家局或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接到安全生产标准送审稿及相关材料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已经成立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由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按照《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规定组织标准的审查。
没有成立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由国家局根据安全生产标准涉及的内容邀请生产、使用、经销、科研、院校等方面的单位和专家组织标准的审查;审查时,使用单位的人员不应少于四分之一。
国家局或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在组织安全生产标准审查时,应当对安全生产标准的强制性或者推荐性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标准审查应当采用会议审查方式进行。会议审查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函审方式进行。
会议审查时,应当进行充分讨论,尽量取得一致意见。需要表决时,必须有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四分之三同意方为通过。函审时,也必须有四分之三的回函同意方为通过。会议审查结果应当写入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当如实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函审时应当形成函审结论并附函审单。会议代表的出席率和函审单的回函率应当不低于三分之二。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标准起草单位应当根据会议审查或函审的意见对安全生产标准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安全生产标准报批稿,报国家局审批。
安全生产标准报批时,应当附有标准报批稿、标准编制说明、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或者函审结论及函审单、意见汇总处理表和其他有关附件。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先进标准的,应附有该标准的原文或者译文。
第四章安全生产标准的和备案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标准由国家局统一编号、。安全生产标准的编号由安全生产标准代号、标准顺序号及年号组成。安全生产标准代号为AQ。
会议纪要征求意见范文2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决策行为,保证行政决策合法、科学、民主,提高行政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自治区各级行政机关重大决策适用本规定。行政机关首长和分管领导按照分工负责原则,在职权范围内进行一般性决策除外。
第三条政府重大决策包括以下事项:
(一)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和重要的规范性文件;
(二)政府工作报告;
(三)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四)编制财政预决算草案、重大资金使用安排;
(五)制定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
(六)制定或者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等专业规划;
(七)制定或者调整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八)制定或者调整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区域布局规划;
(九)研究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行政区划变更方案;
(十一)涉及民生和为民办实事的重大事项;
(十二)其他需由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政府职能部门重大决策事项由部门根据其职能和决策事项的性质、重要程度及影响进行合理确定。
第四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确保决策的合法、科学、民主。
第五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行政机关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决策规则。
第六条重大决策的事项、依据和结果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媒体等方式依法公开。但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七条重大决策一般应当经过以下程序:
(一)决策调研;
(二)征求意见;
(三)咨询论证;
(四)合法性审查;
(五)会议决定;
(六)公布结果。
第二章决策调研
第八条重大决策前行政机关应当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
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可以委托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调研。
第九条决策调研的主要内容:
(一)决策事项的现状;
(二)决策事项的必要性;
(三)决策事项的可行性;
(四)决策事项的利弊分析;
(五)决策风险评估及应急预案;
(六)其他需要调研的内容。
第十条决策调研后,应当拟订决策备选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或者经协商意见不一致的事项,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
第三章咨询论证
第十一条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咨询专家意见或者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可以聘请若干专家提供常年决策咨询。
第十三条专家咨询论证可以采用咨询会、论证会或者书面咨询等方式。召开专家咨询会、论证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席听取意见。
第十四条专家咨询会、论证会的结论及专家咨询意见书应当作为行政机关决策的参考。
第四章征求意见
第十五条重大决策涉及相关行政机关职能的,应当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
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认真研究,明确提出意见并及时反馈。
第十六条重大决策事项涉及面广或者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应当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可以采取公示、调查、座谈、听证等方式。
第十七条重大决策事项可以通过当地主要报纸、广播电视、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专栏等形式进行公示,也可以采用展示模型、图片、幻灯、影视等形式予以公示。
第十八条重大决策公示内容包括:
(一)决策事项;
(二)依据、理由和说明;
(三)反馈意见的方式、时间;
(四)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重大决策事项需要听证的,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听证会公开举行,行政机关应当提前10日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二)根据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影响范围,合理确定各方面利益代表参加听证;
(三)参加听证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决策事项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
(四)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听证笔录应当作为决策的参考依据。
法律、法规对听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对所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类整理,提出采纳或者不采纳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行政机关之间有原则性分歧意见的,应当进行协调处理。
第五章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一条重大决策事项提交会议决定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通过的,行政机关不能进行决策。
第二十二条政府职能部门重大决策由部门法制机构负责合法性审查,政府重大决策由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三条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
(一)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
(二)是否超越决策机关的法定职权;
(三)其他需要审查的合法性问题。
第二十四条政府法制部门或者政府职能部门法制机构对重大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应当及时提出重大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意见书。
第六章会议决定
第二十五条重大决策应当经行政机关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六条政府及政府职能部门会议讨论决定重大决策事项,应当按要求提交以下材料:
(一)决策事项报告;
(二)调研报告及风险评估;
(三)征求意见及处理情况;
(四)专家咨询论证意见;
(五)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会议讨论决定重大决策事项,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会前告知会议讨论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策事项提请部门向会议作汇报并回答提问;
(三)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发表意见;
(四)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其他与会人员发表意见;
(五)行政机关首长或者会议主持人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
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首长根据会议讨论情况,可以对讨论的重大决策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及再次讨论的决定。
第二十九条行政机关召开重大决策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应当根据会议记录制作会议纪要。
第三十条重大决策结果,除依法保密的以外,应当及时予以公开。
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当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开报道。
政府规章、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当地主要报纸刊登。
第七章决策纠错和决策责任
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对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保证决策的正确实施。
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重大决策纠错机制,通过民意测验、抽样调查、跟踪反馈、评估复查等方法,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制定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适时调整和完善决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重大决策应当停止执行或者修正的,可以向决策机关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导致决策错误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追究行政决策过错责任。
会议纪要征求意见范文3
一、总体目标要求
围绕市委提出的“激发活力培育*速度,发挥优势提升发展水平”总载体,按照“民主公开、共谋科学发展”的要求,全面主动查找问题、深入分析问题原因,精心召开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和党员干部组织生活会,形成高质量的检查分析报告;广泛开展群众评议,理清科学发展思路,明确科学发展方向,为整改落实阶段作好充分准备,为整个活动取得实效打下坚实基础。
分析检查阶段时间安排2个月,原则上在6月底前基本结束。
二、主要工作部署
1、深入查找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上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第一阶段班子成员的学习调研情况和意见梳理结果,结合*市委提出的要查找和解决的重点问题,深入查找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深入查找制约科学发展观的突出问题,深入查找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中反映出来的突出问题,向“两代表、一委员”、向相关单位、向本局全体党员征求意见;开通电子邮箱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时间要求:在5月底前完成;责任领导:徐文国;责任科室:局学习实践活动办公室
2、召开民主恳谈专题征求意见会。围绕“重大项目会战攻坚、创新发展改革服务”两项专项行动,结合“强服务提效能保增长”效能建设主题活动,充分运用民主恳谈这一有效平台,召开滕头村新农村建设专题研讨会、重大项目会战攻坚推进会和派恳谈会,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建议,深入查找本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在党性党风党纪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在落实保增促调、加快重大项目建设、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和创新服务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时间要求:在6月上旬完成;责任领导:徐文国、傅建仁、滕杰君、徐天真;责任科室:办公室、综合科、投资科
3、做好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前各项准备工作。各支部深入开展学习徐立科同志先进事迹,努力发掘本局先进典型事例,并及时向局学习实践活动办公室推荐。广泛开展谈心交心活动。班子主要领导与成员之间,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与分管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之间普遍进行谈心交心、沟通思想、查找问题、形成共识、增进团结。领导班子成员结合学习调研体会,对照收集的意见建议、查找出来的突出问题,认真撰写民主生活会发言材料。
时间要求:在6月上旬完成;责任领导:徐文国;责任科室:各支部
4、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局办公室拟订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议实施方案,形成书面报告,提前15日报市纪委、组织部同意后执行(同步报市委学习实践活动办公室)。与指导检查组沟通联系,邀请市委联系领导和检查组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领导班子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检查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民主生活会要求氛围良好,做到民主公开,正面教育为主,重在分析问题、总结经验、明确方向,不纠缠历史旧账,不纠缠个人责任。专题民主生活会后15日内,将会议总结、会议纪要等材料报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并同步报送市委学习实践活动办公室备案。
时间要求:6月中旬;责任领导:陈彩月;责任科室:局办公室
5、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其他党员参加专题组织生活会,重点围绕“三查三看”进行,分析查找自身的差距和不足,进一步明确努力方向,并形成书面交流材料报局学习实践活动办公室。党员领导干部分别参加所在支部的组织生活会,并在其中起到带头批评和自我批评的作用。
时间要求:6月中旬;责任领导:徐文国;责任科室:各支部
6、认真起草分析检查报告。要围绕“八查八摆”深入分析,结合应对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加快推进新一轮改革开放、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工作实际,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成效,从分析问题根源、理清科学发展思想、明确改进措施等方面入手,撰写分析报告初稿。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全程主持分析检查报告的撰写,班子要结合分工,积极参与报告的起草和修改完善工作。分析检查报告在起草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充分吸收群众的意见建议,使分析检查报告的起草过程成为听取民意、集中民智的过程。
时间要求:6月中下旬;责任领导:陈彩月;责任科室:局办公室
7、精心修改分析检查报告。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初稿形成后,召开党委扩大会议、讨论修改分析检查报告;分析检查报告经修改完善后,报市联系领导和市分管领导审阅,同时报市委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备案。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形成后,要认真组织群众评议,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并通过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公开分析检查报告和评议结果。
时间要求:6月下旬至7月上旬;责任领导:徐文国;责任科室:各支部
8、搞好第二阶段学习实践活动总结。认真总结第二阶段工作并形成书面材料,同时,提前谋划整改落实阶段的工作思路。
时间要求:7月初;责任领导:徐文国;责任科室:局学习实践活动办公室
三、具体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充分发挥表率作用,带头分析检查存在问题,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分管领导要结合工作实际,查找和分析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创造良好的分析检查环境。
(二)贯彻群众路线。坚持开门纳谏,广开言路、听取群众意见,力求做到征求意见的范围更广一些、内容更实一些,问题找的更准一些。要充分运用民主恳谈、组织生活会等载体,使整个阶段始终处于民主公开的状态,集思广益写好分析检查报告,更好地形成党员干部、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本单位科学发展的共识。
会议纪要征求意见范文4
按照院党组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根据**院长的具体安排,我在**院长的带领下,先后到**法院、**法院对两院思想作风整顿、集中执行、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活动这三项工作进行了检查、指导。我们先是听取了两院对三项工作的汇报,然后传达学习了省委政法委第8次会议纪要精神,宣读了**市两级法院案件评查方案,并对两法院案件评查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最后,**院长对两法院前一段三项工作进行了点评,提出了指导性意见,结合两法院工作实际,对下一步如何搞好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提出了具体指导意见。
现把两院三项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思想作风整顿情况
这项工作,两院都进入了查摆问题阶段,他们都能按照省委督导组的要求,一是都制定了具体实施方案,并按方案要求先后开展了个人自查、大接访、大走访活动。二是采取发放征求意见函、调查问卷、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等[本文来源于文秘站-www,,找范文请到文秘站网]各种形式,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以利于整改阶段的进行。三是坚持边整边改,完善各种制度,强化了院政管理。四是对上级督办的案件和本院接访案件,查出原因,限期办理。
两院对省市督办案件、接访案件办结的具体情况是:
**法院:
省人大督办案件1件,已办结;
省政法委督办案件11件,已办结6件,正在办理5件;
省法院督办案件7件,已办结2件,正在办理5件;
市委督导组督办案件1件,已办结;
市中院督办案件7件,已办结3件,正在办理4件;
县法院接访案件55件,已办结20件,9件法律咨询,正在办理26件。
**法院:
省政法委督办案件3件,已办结2件,正在办理1件;
省法院督办案件5件,已办结1件,正在办理4件;
市委督导组督办案件1件,已办结;
县法院接访案件23件,现场解决9件,已办结12件正在打印阶段,正在办理2件。
二、执行工作情况
**法院:
共清理积案929件,截至目前,已执结412件,执结率44.3位居全市前列。采取的方法措施:一是广泛动员,建立了清理积案领导小组,制定了具体实施方案。二是争取县委、人大的重视,支持执行工作,营造了良好的执行环境。三是认真清理执结案件,做到了五个到位,即:1、清理到位;2、原因分析到位;3、责任到位;4、集中执行到位;5、采取措施到位。四是讲究执行艺术,改进执行方法,提高执行的社会效果。
**法院:
共清理积案1855件,总标的806080__9.65元,截止目前执结411件,执结率22.16,执结标的12817600元。采取强制措施73人,扣押财产26万余元,目前执结率居全市落后地位,存在很多困难,为改变落后局面,**法院下一步执行工作的打算是:一是在全县形成人人支持执行的大环境,建议县委成立解决法院执行难问题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委副书记担任,成员分别由人大、政协、公、检、法及县直各有关负责人组成,在全县形成党委领导,政府支持,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的执行格局。二是加大执行工作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三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挂牌督办制度和典型案件通报制度,联席会议由政法委牵头,公检法和政府各有关部门参加,每月召开一次工作协调会,排除执行障碍。四是建立慈善救助组织,对弱视群体,实行政府救助,体现司法为民的思想。五是建立执行威慑机制,将被执行人信息通报给工商、税务、房地产管理、车辆管理等部门,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六是建议县委、人大关注**事件,督促检察院尽快解决此事,稳定干警的情绪。
三、社会主义法制理
会议纪要征求意见范文5
第一条为加强卫生标准工作程序化和规范化建设,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卫生标准质量,促进卫生标准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卫生标准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卫生标准是指为实施国家卫生法律法规和有关卫生政策,保护人体健康,在预防医学和临床医学研究与实践的基础上,对涉及人体健康和医疗卫生服务事项制定的各类技术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卫生标准工作是指:
(一)编制中长期卫生标准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卫生标准制修订;
(三)卫生标准复审;
(四)卫生标准解释;
(五)其他卫生标准工作。
第四条对下列事项应制定卫生标准:
(一)食品、化妆品、生活饮用水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消毒产品、卫生防护用品,其他各种与健康相关或含有毒有害因素产品的卫生及相关技术要求;
上述产品生产、包装、贮存、运输、销售和使用过程中的卫生技术要求;
(二)职业活动、职业病防治的卫生技术要求;
(三)生活环境、工作场所、学校和公共场所的卫生技术要求;
(四)卫生与健康评价的技术规程与方法;
(五)卫生信息技术要求;
(六)与疾病预防控制有关的卫生技术要求;
(七)与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和安全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有关的卫生技术要求;
(八)与血液的采集、制备、临床应用过程及与血液安全有关的卫生技术要求;
(九)与保证卫生技术要求相配套的检测检验方法和评价方法;
(十)其他与保护国民健康相关的卫生技术要求。
第五条卫生标准按适用范围可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原则上,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卫生技术要求,应制定国家卫生标准;对需要在全国卫生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制定行业卫生标准;对局部地区适用的卫生技术要求,应制定地方卫生标准。
第六条卫生标准按实施性质可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第七条在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卫生标准管理工作由卫生部负责,在部长领导下,实行归口管理,分工负责。
卫生部设立全国卫生标准委员会,作为卫生部领导下的卫生标准技术管理和咨询组织。全国卫生标准委员会由卫生标准管理委员会和各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组成。
卫生部卫生政策法规司作为全国卫生标准管理委员会秘书处归口管理卫生标准工作,负责组织卫生标准的制修订及相关管理工作。
卫生部相关业务司局会同各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负责相关专业领域卫生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协助卫生部卫生政策法规司组织开展卫生标准审查、卫生标准制修订、重大理论问题研究、卫生标准宣传贯彻等工作。
各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依据《全国卫生标准委员会章程》确定的职责开展工作。
第八条卫生部负责组织卫生标准的宣传贯彻与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卫生标准的宣传贯彻与实施。
第九条卫生标准制修订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并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度和卫生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管理。
第十条审定的卫生标准属科技成果,并作为标准主要起草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依据。
第十一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卫生标准工作。
第二章卫生标准规划与计划的制定
第十二条卫生部组织制定卫生标准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卫生标准制修订项目应列入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卫生标准规划(计划)的内容
(一)规划(计划)的背景(包括上一规划(计划)期任务完成
情况;当前卫生标准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健康对卫生标准的要求等);
(二)规划(计划)的指导思想;
(三)规划(计划)的主要目标、内容和要求;
(四)保障措施;
(五)其他重要事宜。
第十四条规划(计划)项目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保障公众健康,促进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
(二)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卫生政策和方针;
(三)适应疾病预防控制、诊疗和卫生监督的需要;
(四)具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切实可行;
(五)优先安排卫生工作急需的标准及修订项目;
(六)在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的基础上,积极采用国际标准;
(七)标准项目与相应检验方法宜同步安排。
第十五条规划(计划)的具体项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卫生标准名称;
(二)卫生标准制修订的目的、依据和背景材料;
(三)标准类别;
(四)标准性质及层级;
(五)制修订进度;
(六)主要起草单位;
(七)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提出制修订卫生标准的立项建议,并根据标准性质、层级填写相应标准项目建议书,提交相关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或管理委员会秘书处。
第十七条各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根据卫生部关于编制规划(计划)的原则与要求,对本专业的标准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查,制定本专业卫生标准规划(计划),填写《国家/行业卫生标准制定、修订计划项目表》,报请相关业务司局审核,并根据相关业务司局意见修改后报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对各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提交的规划(计划)进行审查,对《国家/行业卫生标准制定、修订计划项目表》进行汇总,提出卫生标准规划(计划)草案报送卫生部,由卫生政策法规司征求相关业务司局意见后提交卫生标准管理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的卫生标准规划(计划)由卫生部批准下达,并向社会公告。
各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每年6月30日前分别向卫生部相关业务司局和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上报计划执行情况和年度工作总结。
第十八条计划执行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各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提出调整卫生标准制修订项目的建议,并填写《卫生标准计划项目调整申请表》,经相关业务司局审核后提交卫生政策法规司报部领导批准。
第三章卫生标准的起草和征求意见
第十九条标准起草单位的确定采用招标、委托等形式,择优落实。
鼓励科研与教育等事业单位、卫生监督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企业或行业协会、社会团体参与卫生标准的起草工作。
提倡由不同单位组成协作组参与标准起草工作。
第二十条年度计划下达后,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各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协助卫生部卫生政策法规司与标准起草单位签订《卫生标准制修订项目委托协议书》。
第二十一条标准起草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卫生标准制修订项目委托协议书》的要求起草标准。
第二十二条起草标准应编写“编制说明”,编制说明主要包括:
(一)任务来源与项目编号、参与协作单位、简要起草过程、主要起草人及其所承担的工作等;
(二)与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其它标准的关系;
(三)国外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的说明;
(四)标准的制修订与起草原则;
(五)确定各项技术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依据。强制性技术内容应说明强制理由;
(六)征求意见和采纳意见情况;
(七)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结果和依据;
(八)根据需要提出实施标准的建议;
(九)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标准起草单位在起草过程中应广泛征求标准使用单位、科研教育单位、企业和行业协会、社会团体、专家个人以及监督执法机构等各方面的意见。
征求意见周期一般不超过三个月,标准起草单位收集的反馈意见不得少于10份。
第二十四条征求意见时,需提供《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以及其他必要的资料。
第二十五条标准起草单位应对反馈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并填写《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对所提意见不采纳时,应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如根据反馈意见对标准进行了重大修改,应在修改后再次征求意见。
第四章卫生标准的审查
第二十七条标准起草单位应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完成《标准(送审稿)》,连同相关材料提交相关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审查。
第二十八条各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根据《全国卫生标准委员会章程》的规定对送审标准进行审查。
审点:送审标准与现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的衔接情况;标准技术内容的科学性、创造性、实用性;标准的分类分级和采标等情况。
第二十九条标准的审查根据需要选用会审或函审方式。做出评审决定时,须有全体委员人数的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一)会审
会议审查是主要的标准审查方式。强制性卫生标准应进行会审;函审中意见分歧较大时,也应进行会审。
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秘书处应在会审前15日将有关资料提交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所有成员及有关人员。
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应就会审情况制作会议纪要。
(二)函审
函审应是有限使用的审查方式,适用于涉及面小,意见比较一致或者修订内容比较简单的标准。
函审时,应将函审通知、送审资料及《标准送审稿函审单》送交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所有成员及有关人员。函审周期不超过30日,逾期未复函者,视为无异议。
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根据函审情况填写《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并附经审查人填写并签字的《标准送审稿函审单》。
第三十条审查通过的标准,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应填写《标准审查报告签署单》和《标准申报单》,及时办理报批手续。
未通过审查的标准,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应向标准起草单位出具书面意见,说明未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相应修改要求。标准起草单位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后,再次送审。
第五章卫生标准的批准与
第三十一条标准起草单位在标准审查通过后30日内向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提交根据审查意见修改的《标准(报批稿)》、《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和《编制说明》。对有可能对国际贸易产生影响的强制性卫生标准,应附报《强制性标准通报表》(中英文)及卫生标准的英文摘要。
第三十二条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秘书处根据会议审查意见对标准的技术内容、编写格式等在30日内进行全面复核后,上报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标准报批材料应包括《标准(报批稿)》、《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编制说明》、会议审查纪要或函审结论表等文件,应同时提交WORD文档的电子文件,并填写《国家标准报批清单》或《行业标准报批清单》。
第三十三条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对《标准(报批稿)》及相关材料的完整性、协调性、规范性、格式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核。
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应在收到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报送的送审材料3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对存在问题的,提出修改意见并退回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
对符合要求的标准,填写《卫生标准审核单》上报卫生部卫生政策法规司。
重大卫生标准由卫生部卫生政策法规司通过一定形式广泛征求社会或相关方面意见。
卫生部卫生政策法规司履行报批程序时,应会签相关业务司局。
第三十四条卫生部批准的标准,由主管部领导签发卫生部通告;卫生部与国务院其他部门共同批准的标准,由主管部领导与其他部门领导共同签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标准,以卫生部办公厅发文形式函报该委员会。卫生行业标准后,应以卫生部办公厅发文形式函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五条卫生标准实施后,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应及时组织对标准的复审,提出确认、修改、修订或废止的建议。
第六章卫生标准的解释
第三十六条卫生部负责卫生标准的解释,卫生标准的解释与卫生标准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七条符合以下情况者,卫生部进行解释:
(一)标准实施过程中存在普遍质疑的;
(二)标准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三)标准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标准依据的;
会议纪要征求意见范文6
一、总体目标要求
分析检查阶段,是学习调研阶段的进一步深化,是搞好整改落实、解决问题和完善制度的基础,对确保学习实践活动取得实效,具有承前启后的重要作用。这一阶段,以“全面建设‘服务强区’和“在服务中实现有效监督、在服务中推进审计转型、在服务中实现审计价值”为实践载体,按照“发扬民主、共谋发展”的要求,广泛征求意见建议,精心召开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着力形成高质量的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认真组织对分析检查报告的群众评议,切实找准存在问题、深入分析问题原因、理清科学发展思路、明确科学发展方向,为整改落实阶段作好充分准备,为整个活动取得实效奠定坚实的基础。分析检查阶段整体工作要求在6月25日前基本结束。
二、主要工作任务
这一阶段,要在巩固和扩大学习调研阶段成果的基础上,继续深化学习、深化调研,认真学习贯彻省委十二届五次全会和省市经济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主要任务是征求意见、找准问题、分析原因、理清思路、明确方向,重点抓好专题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形成高质量的分析检查报告等工作。
(一)紧密联系实际,继续深化学习
推动科学发展上水平,加快转型强素质是这次实践活动的核心,搞好分析检查必须牢牢把握科学发展这个核心内容,进一步深化对科学发展观的理解,在准确领会精神的前题下进行分析检查。要在抓好党员干部个人自学的同时,按排时间集中组织学习辅导,务求在思想理论上得到充分武装,及时把学习成果、认识成果体现在分析检查阶段各项工作中,转化为继续解放思想、坚定信念、推动发展、促进和谐和提高素质能力上,引导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切实加强理论修养、组织修养、道德修养、纪律修养和作风修养,树立和弘扬良好作风。进一步激发党员干部积极投身服务强区、创新创业活动中。
(二)召开民主恳谈会,广泛征求意见建议
1、组织开好民主恳谈会。要围绕以“全面建设‘服务强区’和“在服务中实现有效监督、在服务中推进审计转型、在服务中实现审计价值”为实践载体,确定着力转变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要求的思想观念,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以及党员干部党性党风党纪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着力构建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真正把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到审计工作中,为推动现代化新中心城区建设取得新突破提供坚强保证为民主恳谈的具体议题,恳谈对象主要包括五个层面即:老干部、本局党员干部、被审计单位、协审单位、结对社区。每个党员领导干部都要参加民主恳谈会,面对面虚心听取恳谈对象对本单位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2、深入查找问题。要结合第一阶段班子成员的学习调研情况和意见梳理结果,以徐立科同志的先进事迹为重要标杆,通过开展“问情于民知百家事”、“问计于民听百家言”、“问需于民解百家忧”三项行动,运用网上交流、上门征求、发放表格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建议,全面落实“三问四权”,深入查找领导班子和个人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方面存在的问题、党性党风党纪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尤其是影响保增促调、“服务强区”建设、阻碍审计转型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对征求到的意见建议,要认真汇总梳理,逐条进行对照分析,以切实找准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召开民主生活会,写好分析检查报告
3、广泛开展谈心交心活动。班子主要领导与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与分管科室之间要普遍进行谈心交心,征求意见、沟通思想、增进团结、找准问题、形成共识。每个班子成员都要根据结合学习调研体会,对照收集的意见建议、查找出来的问题,认真撰写民主生活会发言材料。发言材料应包括对科学发展观的认识、存在的问题、问题的主客观原因剖析、今后努力方向和整改措施等方面的内容。前一阶段领导班子成员学习调研的内容可以作为专题民主生活会发言的基础材料。
4、组织开好专题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要围绕“五摆五查”深入分析检查,要坚持正面教育为主原则,重在分析问题、总结经验、明确方向,不纠缠历史旧帐,不纠缠个人责任,不搞人人过关。其他党员干部要以支部为单位,参加党支部专题组织生活会,重点围绕“三查三看”进行,分析查找自身的差距和不足,进一步明确努力方向。党员领导干部要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专题民主生活会适当扩大中层干部列席,并邀请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和指导检查组人员列席,加强指导,以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会议总结、会议纪要等材料要在6月25日前分别报区委学习实践活动办公室和区纪委、区委组织部。
5、认真起草分析检查报告。分析检查报告的内容要突出取得成效和存在问题、分析问题根源、理清科学发展思路、明确改进措施等重点,特别是紧密结合审计工作实际,研究提出推进“服务强区”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加快审计转型,充分发挥审计免疫系统功能的有效举措。党组成员和班子成员要对分析检查报告的总体思路、存在问题、主要原因、对策措施等,提出具体明确的指导意见;并结合工作分工,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分析检查报告在起草过程中,要注意听取各方意见,充分吸收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建议,使分析检查报告的起草过程成为听取民意、集中民智的过程。
6、修改完善分析检查报告。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形成后,要召开党党组扩大会议,讨论修改分析检查报告。会前,要将分析检查报告初稿提前分发给参会人员,确保参会人员有充裕时间进行了解研究;会议期间要组织充分讨论,确保参会人员能够充分发表意见;会后,要对参会人员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汇总、梳理,对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要专题研究,将这些意见和建议体现到分析检查报告中。
(四)召开民主评议会,认真组织群众评议
7、认真组织做好评议工作。局党组组织本单位党员干部群众和被审计单位、协审单位、结对社区等同志参加座谈会、评议会,对班子分析检查报告进行评议,着重从对科学发展观的认识深不深、建设“服务强区”的意识强不强、查找的问题准不准、原因分析透不透、发展思路清不清、工作措施可行不可行等方面进行评议。要充分尊重群众的意见,使群众评议过程成为上下交流、取得更广泛共识的过程。
8、采取适当方式进行通报。分析检查报告和群众评议的结果,局党组要以轮阅的方式进行通报。并把群众评议中提出的正确意见充分体现到修改后的分析检查报告中。最后修改完善的分析检查报告,要在6月25日前报区委学习实践活动办公室备案。
三、具体要求
(一)加强领导指导。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制定分析检查阶段工作方案,及时进行转段动员,认真抓好分析检查阶段各项工作的落实。主要领导要充分发挥表率作用,带头分析检查存在问题,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其它班子成员和党员干部也要根据各自的工作分工,认真分析检查各自存在的问题,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确保分析检查阶段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