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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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

论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范文1

一、行政执法协商的理论困境与解构

(一)行政执法协商之理论困境

行政执法协商,即在行政执法领域中,行政机关在面对具体的违法案件但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为了顺利完成行政执法任务,实现维护和增进公共利益的目标,在法律的基本规定、基本原则的范围内,与行政相对人就该违法案件的处理进行充分有效的协商,从而达成一种具有较大约束力的行政协议的一种过程,即“在参与者之间为了解决管制问题而在协商的基础上建立了准契约性的关系”。[1]

因此,从上述阐释可以看出,行政执法协商具有几个基本的要素:前提是缺乏明确而具体的现行法律法规规定;范围是局限于行政执法领域;核心是充分有效的协商,即过程的自愿性、民主性、充分性;结果是达成有效的行政协议,符合双方的合意。当然,行政协商并不是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任意协商、随意协商,甚至与相对人相勾结违法协商、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它必须要在法律的基本规定、基本原则的范围内进行,符合法律、政策的基本要求。

那么,为什么行政协商制度在行政法理论上引起巨大的争议,乃至行政实践中遭到强烈的反对呢?笔者认为,行政协商制度遇到最大的阻碍来自于“公权力不可处分”原则。在传统行政法观念里,“公权力不可处分”原则即“行政机关对其所享有的法定权力及其所代表的公共利益无权处分;无法律,即无行政。换言之,立法机关通过法律对行政主体的权利义务已作出明确规定,即对行政主体该如何行为已发出明确具体的指令,行政主体的任务就是严格按照法律指令行事,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和判断掺杂在法律执行中。”[2]

因此,根据该原则,行政机关无权采用协商方式,与相对人进行沟通、协商。很显然,“公权力不可处分”原则及其理论根源于传统行政法理论———行政传送带理论。传统行政法认为:依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因此为了控制行政公权力,行政机关必须严格履行和执行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和决定;只有这样,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和行政活动才是依法行政,才能够取得合法性基础和正当性来源,否则就是行政越权和行政违法。这就是行政传送带理论,即行政机关须传送立法机关的公共意志,执行于公共社会,否则就违反法律。探究行政传送带理论,其立论基础就是对行政公权力的极度不信任,对行政公权力容易侵害相对人合法权利和和公共利益的极度怀疑,因此行政权必须受到有效的规制和约束。正是传送带理论导致了“公权力不得处分”原则的产生并使得行政协商、调解等机制在我国缺乏生存的基础和土壤,这一原理在现行制度中也得到了确认。

(二)困境之突破:行政执法协商的理论证成

不断更新的行政法理念以及宏大的行政实践对“公权力不得处分”原则这一传统行政法理论提出了质疑和挑战。首先,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变迁,特别是风险社会的出现,行政机关所处理的社会事务越来越纷繁复杂、易于变化。而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又没有能够及时跟进,并进行相应的法律制度供给。在这样的境况下,行政机关进行行政活动时便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即缺乏合法性资源供给。那么,根据“无法律,即无行政”原理,既然没有现行法律规定,是否意味着行政机关无需作出行政行为和行政决定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相反,具有主动性、积极性的行政权力需要在处理社会公共事务中积极应对,有所作为。

由此,既没有法律规定又禁止不作为的两难实际上赋予了行政机关一定程度的判断权,既包括对相对人违法行为的确认,也包括在法律框架内采取何种执法过程以作出合法合理的行政执法决定。其实,这就为行政协商预留了制度实践的空间,即在没有法律明确具体规定的情形下,行政机关在遵循法律基本原则条件下通过与相对人充分有效协商以达到行政目标是可能也是可行的。

此外,对“公权力不得处分”原则这一传统行政法理论提出挑战的还有不断扩张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所谓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法律积极明示的授权或消极默许的范围内,基于行政目的,自由斟酌选择自己认为正确、恰当的行为的权力。[3](P.42)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出现,丰富了行政权力的基本结构和基础内容,对公共行政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一般认为,行政自由裁量权在现代行政实践的兴起和扩张,主要来自于以下三大原因:“由于现代行政管理面临的事务的多元性、复杂性和可变性,立法者不可能预见社会生活全部以及行政活动可能发生的所有影响,法律规定也不可能总揽一切情形。因此,法律不得不授权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斟酌权衡从而采取适当的措施;同时,法律对行政活动的规定也不可能详尽无遗,它也没有必要深入到细枝末节,而必须给行政机关留出裁量的空间、留下一定灵活处理的权力;另外,自由裁量权也是发挥行政公务人员主动性、创造性和提高行政效率必不可少的条件。”[4]

行政自由裁量权,即为行政机关拥有的“自由斟酌选择自己认为正确、恰当的行为的权力”,是一种具有自主判断性质的积极权能。因此行政机关在不违背法律的原则性规定下,完全可以在行政自由裁量领域中,自由选择行政活动路径,其中包括行政机关单方决定,也包括与相对人进行沟通协商、和解调解等等,以更有效地作出行政决定,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由此,行政协商在行政自由裁量领域具有生成和发展的空间。

事实上,行政协商制度在行政执法领域中是否适用的证成,不仅仅是“公权力不得处分”原则这一传统行政法理论遇到了严重的挑战。其实,行政协商制度背后有自身独立的理论系统支撑,即协商民主理论。协商民主(DeliberativeDemoc-racy)是20世纪80年代在西方国家兴起的一种政治民主理论,它是由约瑟夫·毕塞特于1980年在《协商民主:共和政府的多数原则》一文首先提出来的。约瑟夫·毕塞特认为,共和政府的组织形式和运行过程应该通过公众参与以民主协商途径来实现,而不是通过强制性的自上而下式或者精英主义模式来实现。“关于协商式民主,政治学家从不同的角度予以界定,米勒(DavidMiller)、亨德里克(CarolynHendriks)等人把协商民主理解成一种民主的决策体制或理性的决策形式,在这种体制中,每个公民都能够平等地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自由地表达意见,愿意倾听并考虑不同的观点,在理性的讨论和协商中做出具有集体约束力的决策。瓦拉德斯(JorgeM·Valadez)等人则认为协商民主是一种民主治理形式,平等、自由的公民以公共利益为取向,在对话和讨论中达成共识,通过公共协商(PublicDeliberation)制定决策。”[5]因此,协商民主的实质是改变过去的少数人决定模式(精英主义模式),吸纳社会公众的智慧和力量,通过制度框架让政府和公众进行充分、理性、有效的协商、讨论、沟通,从而达成某种共识,形成公共决议。本质的社会性、目标的公共性、过程的沟通性以及形式的理性是协商民主重要特质。协商民主模式由于“经过一次成功的协商,当每个人离开时都是成功者”,[6]被认为是一种双赢的决策模式。协商民主虽然最初是以政治理论并在政治过程出现的,但因其优势迅速在立法过程、行政过程等领域展开并得到广泛的应用。在行政法视野中,协商民主则转化为行政和解、行政调解、行政协商等机制和形式;可以说,协商民主理论为行政和解、行政调解、行政协商等制度提供了政治理论支持。其实许多国家在公共行政实践中都引入了协商制度,如《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和解契约、我国台湾地区的《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六的契约规定。此外,法国、德国等等国家确立的行政合同制度作为政府与社会公众(组织)进行行政协商的制度安排,也可以视为协商制度的一种表现。

二、行政执法协商的理念解读

(一)在行政执法领域引入协商制度的意义

1.有利于突破现行执法困境。在现实中,暴力执法、钓鱼执法、违法执法等现象十分突出,既严重损坏了政府机关在社会中的形象,也大大减损了政府的公信力;随之暴力抗法等社会问题也纷纷产生。因此,在坚持依法行政基础上改革执法机制,转变执法方式是当前我国行政执法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对于某些社会违法案件,协商制度或许是一种较好的执法思路。在行政执法领域引入协商制度,既能够充分发挥行政执法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也能够吸纳行政相对人的有效参与、博弈和对话,表达自身的意见和诉求,“其旨在高效率的基础上谋求裁决结果的可接纳性,从社会满意的角度获得制度的合法性,”[7]从而大大减低了执法机关和相对人的对抗程度,提高行政执法决定的科学性、人本性以及可接受性。

2.有利于彰显人权之保障。协商作为一种问题解决方式和决策模式,对行政相对人无疑是利益保障机制。在行政执法领域引入协商制度,其实就是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为行政相对人创造了一个程序装置,即“为当事人以及利益受影响的其他人员提供一个自由交换意见的理想空间和场所。”[8](P.144)案件的相对人通过这个程序装置就可以有充分的利益表达机会,并与行政执法主体进行某种程度的博弈和较量,从而使得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双方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达到一定程度上的“结构性均衡”[9](P.55),这对于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保障、利益保护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

3.有利于构建和谐的行政执法秩序。学者J·OrtegaYGasset指出,“秩序并非一种外部强加给社会的压力,而是一种从内部建立起来的平衡。”[10](P.183)其实,要实现这种秩序内部各要素之间的平衡,需要秩序内部各要素的不断调适、整合。因此,行政执法领域中的协商制度,有利于为执法主体和相对人提供沟通、合作、互助的机会,“推动政府与社会良性互动”,[11]从而创造出一种和谐、平等、理性的新型政府与社会关系,从而有利于和谐的行政执法秩序的生成。

(二)行政执法协商的性质探析

1.协商过程的性质分析。在行政执法领域中,行政协商即为行政机关(包括其它具有行政执法权的授权组织)与行政相对人就该行政执法案件的处理进行充分有效的沟通、交流与对话,以及利益较量和博弈。因此,就协商的过程而言,协商的主体是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的相对人;协商的具体形式是二者的沟通、交流与对话。在这一过程中,并没有第三方主体的介入,这与行政调解是有所区别的。所谓调解,“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在法院法官主持下,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教育规劝,促使其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12](P.235)行政调解与诉讼过程中的调解形式类似,即在行政过程中,在第三方主体主持下,促使双方对所涉及的纠纷进行协商、让步,从而达到纠纷解决的目的的一种行政活动。行政调解最重要的特征是有第三方主体的介入,并在其中起着斡旋、协调的作用。因此,从本质上来说,行政协商不属于行政调解,而属于行政和解的范畴,也即行政协商是行政和解之一种表现形式。

2.协商成果的性质分析。当行政执法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就该行政执法案件的处理进行充分有效的沟通与对话,以及利益较量和博弈后,就会针对该案件的处理达成一种协议。那么,这种协议的性质究竟是什么呢?笔者认为,由于行政协商是双方在自愿、自主、自治基础上本着符合法律原则、解决行政纠纷的精神进行的,双方通过协商所达成的协议就是行政契约。因此,这种协议应该符合行政契约的实质标准即“发生、变更或消灭行政法律关系的合意”;[8](P.38)并具有行政契约的一般特征:(1)行政性:即具有公共行政的特质和要素,主要表现为在行政过程发生,有行政权力的参与和渗透,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且一方主体为行政主体(不限于行政机关,包括公共授权组织);(2)自主性:即行政契约的达成具有高度的自愿性,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通力协商形成合意,从而促成行政契约,它是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和私法精神在行政过程中的有力表达和真实体现;(3)就行政契约的效力而言,它具有较高的约束力;就行政执法中的协商而言,如果行政执法主体与相对人达成这种协议并转化为行政执法决定,则直接产生高度的强制力,产生行政法律效果。

三、行政执法协商制度的基本体系建构

(一)行政执法领域协商制度适用的基本条件

在行政执法领域中,行政执法人员要使用协商制度与执法相对人共同解决行政案件时,需要符合特定的条件和要素。笔者认为,协商制度适用的基本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点:

1.合“法”原则。由于在行政执法领域中的协商,是行政执法机关(含法律授权组织)在处理具体的违法案件时因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情形下,与行政相对人就该违法案件的处理进行充分有效的协商。因此,行政执法机关只有在对某一具体案件法律并没有明确、细致的规定的基础上才能启动协商机制,即在行政自由裁量领域才有机会适用协商机制。那么,何来合法原则呢?笔者认为,本合“法”原则,并不是指符合制定法上那些明确具体的法律条款,而是指处理该行政案件所需要遵循的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在德国,和解契约的缔结须受行政契约的通行规则和自身特殊规则以及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制约,美国的和解须受行政程序的一般规则和专门的和解规则和程序以及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制约”。[13](P.195)这是德国、美国对行政和解的原则规范,由于行政协商属于行政和解之一种,行政和解的原则要求当然适用于行政协商制度。在我国,合“法”原则主要是指符合现行法律所规定的合法原则、合理原则、比例原则等基本原则。

2.自愿原则。自愿,即行政执法机关须自愿和行政相对人进行协商沟通,就案件处理达成一致意见,不受其它外界因素所影响;行政相对人也自愿与行政执法机关进行协调对话,行政执法机关等主体并没有对其施加压力。现实中,行政执法机关为了快捷高效完成执法任务又尽可能避免被复议、诉讼、申诉等形式的审查,往往利用利诱、引诱、胁迫、欺骗、乘人之危等方式使得相对人被自愿参与协商,所达成的协议也往往严重背离了相对人的真实目的,也严重侵犯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行政执法机关在协商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自愿原则,充分尊重相对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3.利益均衡原则。“利益是人们为了生存、享受和发展所需要的资源和条件。”[14](P.248)即利益与资源、条件、要素相关,利益的实现就是为了获得某种资源、要素。行政执法中的协商,主要是在行政执法机关和相对人两者之间进行,行政执法机关所代表的就是社会公共利益,具有公共性、社会性、广泛性和普及性;而相对人所代表的主要是其个人的合法利益。行政执法中的协商,就是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合法利益的对抗和交战;二者的张力,就必然产生某种程度的紧张的关系。因此,在协商过程中,特别需要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合法利益的不断调适和让步,只有这样才能达成一定程度的动态性均衡,从而实现合意。而且,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在社会公共利益上无原则、无条件的让步、退缩,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不得侵犯其他人的合法利益。

(二)行政执法领域协商制度适用的基本范围

以法律是否对之严格拘束,是否给行政主体留有选择、自由裁量余地为标准,可以把行政行为划分为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相应所形成的领域分别为羁束行政领域和自由裁量行政领域。前者是行政主体只能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使行政职权的条件、范围、标准、形式及程序等来行为,而没有自由斟酌、选择和裁量的余地;后者则是指行政主体在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幅度和范围内,根据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而有一定自主选择和裁量余地,并进行相应的活动。笔者认为,由于在羁束行政领域法律已有明确具体严格的规定,行政执法机关无需也不享有行政协商的权力和条件,而在自由裁量行政领域,因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需要行政机关根据公共利益原则,在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幅度和范围内自主选择和裁量,因此行政执法机关完全可以在该领域与相对人进行充分的沟通、协商。其实,学界对包括行政协商的行政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已有深入的研究。“和解在行政过程中的运用,实际上就是在法律授权行政机关裁量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运用行政裁量权,从法定的行为方式中选择一种方式,而后通过与相对人协商合意的方式行使行政裁量权的制度。……裁量是和解的前提,而和解又必须在裁量权的制度范围内达成,裁量的法定范围亦是和解的适用空间。”[15](P.194-195)

行政协商作为行政和解之一种表现方式,行政和解的适用范围其实也是行政协商的行使空间,即行政自由裁量领域。由此,行政执法中的协商,“必须以行政机关对该行政争议具有裁量权为基础,是裁量权在行政过程中合理运用的过程。”[16](P.130-133)

(三)行政执法领域协商制度适用的基本程序

1.协商启动程序。协商启动,主要涉及哪些主体有权提起、启动协商程序,这是一个行政执法协商权限分配的规则。笔者认为,基于合法自愿的原则和要求,在行政执法案件的处理属于自由裁量领域并且适用协商制度不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相对人都有权申请、提起行政协商机制,如果对方同意适用行政协商机制,那就意味着协商程序正式启动。

2.协商进行程序。协商的推进,其实就是行政执法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协调、沟通、对话的进行,是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合法利益的对抗和交战,以及不断的调适与整合。以过程论为视角,协商的过程本质上是一种政治过程:过程的角色者为了自身利益,利用各种机会和渠道与他人进行磋商,通过妥协和让步最后达成政治合意。如前所言,协商的推进,不得使用利诱、引诱、胁迫、欺骗、乘人之危等方式,也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

3.协商结果巩固过程。当协商过程完成后,就会产生两种可能:要么协商失败,不能形成一致意见;要么达成合意,形成协议。对于第一种情况,由于协商失败,协商过程结束并且转入行政执法主体独立依据法律基本原则和规定对案件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程序。对于第二种情况,由于协商取得成功并形成了双方满意的一致意见,行政执法主体应以所形成的合意为基本依据制作行政执法(处罚)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应与行政相对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一致,应与双方所形成的合意一致。

论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范文2

在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实践中,常常发现部分行政执法机关简单、机械地理解“一事不再罚”,对同一个行政违法行为重复处罚。例如一起非法转让集体土地建房的案件,国土部门在实施了罚款之后,又作出了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再如对一起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工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先后作出罚款处罚的决定。当向其指出这种处罚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时,一家机关工作人员辩称,“我们没有违法,只是和同有行政执法处罚权的机关没有通气,互不了解对此事的处理情况。”另一家则声称他们对违法的当事人没有罚两次款,不算违法。对此种辩解,笔者认为这从根本上曲解了“一事不再罚”原则的立法初衷。

“一事不再罚”是行政处罚基本原则之一

众所周知,在行政管理关系中,行政机关与管理相对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行政机关处于主动、命令的地位,相对人则是处于被动、服从的地位,前者可依据行政职权将自己的意志加于后者,强制其服从。因此,前者在实施自己的管理行为时必须做到依法、公正、合理。依法就是管理机关必须是依照法律、法规设立或获得授权、委托的合法主体;公正就是管理者所实施的行为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站在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立场上;合理就是对相对人违法行为的处罚必须建立在客观认定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恰当进行裁量的基础之上。

在依法、公正、合理的前提下,对相对人的处罚必须是也只能是对所认定的某一种违法行为的处罚。由于其依据的准确性、行为的客观性和结果的必然性,决定了这种处罚的唯一性。如果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作出裁量时含糊不清,可左可右,作出的具体行政处罚行为就很难保证其合理性、必要性和合法性。

不重复处罚是对“一事不再罚”的特殊强调

虽然“一事不再罚”是行政处罚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但由于我国现行的行政执法体制中部门林立、职能交叉、地方保护主义等弊端,导致在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上出现了多层次管理、多家处罚的现象,往往使相对人疲于应付,苦不堪言。比如,在城市规划区内未经批准,建设与规划用途不符的建筑物,既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又违反了《城市规划法》,由于执法主体不统一,往往是土地部门要罚款,规划部门也要罚款。针对这种情况,在制定《行政处罚法》时,才将“对同一个行政违法行为不能处以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作为一条原则,专门写明,目的是防止和纠正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乱收费、乱罚款现象。试问,对同一个行为既然禁止处以同一种性质的处罚,又怎能再次施加更为严厉的处罚呢?如果这个口子一开,又何谈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

对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不当行为的处理建议

论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范文3

为了使档案执法工作落到实处,真正使国家赋予的权力用法律法规的形式体现出来,使档案工作真正纳入法治化轨道,促进档案事业健康快速发展,档案执法要做到以下“三严”:

(一)严格检查。档案执法监督捡查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能之一,随着档案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依法治档已成为档案工作的重中之重。目前,由于社会档案法治意识还比较薄弱,档案执法人员自身素质还有待提高,档案依法管理差距很大。因此要做到严格执法,一要查全查实。一方面要严格以档案法律法规为依据,对社会各领域档案工作进行全面执法检查,加速依法治档进程;另一方而要深入细致检查档案管理、档案保护、档案利用情况,查违反档案法规、档案管理的行为,及时发现问题。二要变行政管理为依法管理。要把执法检查贯穿到日常工作指导中去,增强依法治档工作的自觉性。三要突出重点。对检查中发现的重点问题要重点检查,一查到底,查明原因,查清责任,依法处理。

(二)严肃查处。档案行政执法,目的是增强社会档案法治观念,制止档案违法行为,提高全社会档案法律意识。严肃查处,就是要做到违法必究,只有这样才能教育全体公民自觉守法,才能保证档案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坚持违法必究,严肃查处档案违法案件,是加大档案执法力度的重要环节,是维护《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严肃性和权威性的重要体现。要做到严肃查处,一要严格遵循程序,既要严密、合法,又要科学、规范。要尊重公民合法权利,掌握有关程序,使档案行政处罚做到公开、公正。二要注重事实依据。档案违法案件的发现是多渠道的,有在档案执法检查中发现的,也有通过举报、控告等渠道发现的,还有的是有关机关移送、上级交办、违法人主动交待等,无论哪种情况,都要认真对待,严肃查处,要及时立案,调查取证,真正做到违法事实清楚,处罚程度合理。

(三)严明纪律。档案行政执法是维护《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的权威、保护国家档案的行为,因此必须提高档案执法人员素质,严明执法纪律,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查处档案违法案件会不可避免地遇到来自各方面的干扰,这就要求加强对档案执法人员的教育,提高执法水平。一方面要公正执法,严格依法办事,有理有据,公正合理;另一方面要廉洁奉公,抵制各方面的干扰,不讲情面,不徇私情,从而建立起一支纪律严明、作风过硬的档案执法队伍,确保档案执法顺利开展。

二、实行档案执法责任制,确保档案法律、法规落到实处

实行档案执法责任制是依法治国的要求,是严格档案执法的有力保障,也是解决档案执法不力等问题的有效途径。实行档案执法责任制,能够确保《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

(一)实行执法责任制,有利于行政机关依法办事,保障执法主体的落实。《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县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档案行政执法主体。实行档案执法责任制,明确执法主体是首要环节。它促使行政机关在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过程中,依法确认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主体地位,并保障其依法行使执法权。

(二)实行执法责任制,有利于强化队伍建设。加大档案执法力度,队伍建设是根本。没有一支敢于且善于执法的队伍是不行的。实行档案执法责任制,能促使档案执法人员增强责任感和压力感,提高素质,认真履行职责。

(三)实行执法责任制,有利于加强对档案执法的监督,规范执法行为。档案执法责任制要求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多层次、多形式、全方位、经常性的监督考核机制,加大监督制约力度,防止和纠正执法不力、执法过当两种倾向,确保档案法律、法规不折不扣地正确实施。

三、正确处理档案工作与档案法治建设的关系

众所周知,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利用,是档案工作的基本原则,这一基本原则是在档案工作长期实践中逐步确定的。而档案执法正是为了坚持档案工作的这一基本原则,防止和纠正任何组织和个人做出危害档案事业的行为,以巩固有利于档案事业发展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保护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正确处理档案工作与档案法治建设的关系显得尤为重要。

(一)集中统一管理档案,必须有法律法规的保障。实行档案集中统一管理,是处理档案事务的一条行为准则。只有充分运用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认真履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的职能,才能实行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的颁布实施,从根本上为维护集中统一管理档案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极大地促进了档案事业的发展。

(二)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离不开法律法规的保障。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是档案管理的基本要求,只有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才能为挡案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基础。要有效地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一要从数量上保证档案齐全完整,二要从质量上维护档案的有机联系和真实性。要想做好这些方面的工作,就必须加强档案法治建设,做到依法治档。只有这样才能增强社会的档案意识,提高公民保护档案的责任心,才能有效地保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然而,保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在实际工作中绝非一件容易的事。由于部分单位的领导对档案工作不够重视,档案人员的责任心不强,不少单位都存在文件材料丢失,或分散在科室和个人手中,长期不立卷归档等现象,严重影响了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档案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使各级各类档案机构得到了国家法律的承认,从而能够及时处理违反《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的案件,档案部门处理档案事务有了“尚方宝剑”,从根本上为维护档案的完整性与安全性提供了可靠的法制保证。

(三)档案的开发利用,需要法律法规的保障。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现代化建设服务,为社会各方面服务,是档案工作的根本宗旨,是实现档案价值、发挥档案作用,把档案转化为资源和财富的根本途径,要全面坚持档案事业为社会服务的方向,还需通过档案法治建设来保障。《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颁布实施后,档案工作在社会利用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档案工作自开始的“封闭型”、“半封闭型”向“开放型”转变,由传统的“经验型”向“科学型”、“法治型”转变,档案工作有了法律保障,逐步走上了正规化的轨道。各级综合档案馆(室)按照规定和要求,认真进行了档案的收集、鉴定、移交、整理、编目等一系列基础工作,扩大了利用范围,满足了利用者的需求。档案法治建设体现了档案工作为现代化建设服务的宗旨,使档案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论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范文4

[关键词] 特种设备 安全监察 行政执法 协调 措施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日益繁重,监管机制的改革创新稳步推进。2003年,国务院颁布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成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制建设的一个新的里程碑,也为特种设备行政执法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特种设备行政执法作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有效开展对于保证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到位,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新形势下,如何规范运用行政执法手段并充分发挥其效能,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与行政执法协调联动的机制,有效地促进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下面,笔者结合近年来的工作实际,就此问题谈几点认识和建议。

1 规范程序,突出安全监察机构的主导地位

2004年,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关于实施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工作的意见》,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法制(或案审)工作机构、专职执法机构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工作职责作了原则性规定。上述各机构在安全监察和行政执法中工作职责明确了,为何在实际工作中却往往难以落实?关键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执法过程中缺少协调各安全监察机构、法制工作机构、专职执法机构、检验检测机构配合联动的工作程序。各机构在具体实施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工作时,往往只强调自身利益,忽视统一执法、协调联动的原则。于是,产生了许多不正常现象:有的专职执法机构跳过安全监察环节,直接对本应限期整改的隐患设备实施行政处罚,甚至以罚代纠,只罚款不监管,导致部分事故隐患整改后处理工作难以落实到位;有的检验检测机构实施检验时发现了严重事故隐患,但出于已收费到位等原因,未及时将隐患情况向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更有甚者,个别检验检测机构为了定期检验收费到位,直接联合专职执法机构擅自对使用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等等。而另一方面,由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信息不畅、人手紧张或对行政处罚工作不熟悉等原因,致使大量逾期未整改的隐患单位长期得不到行政处罚。因此,必须制定科学规范的安全监察与行政执法协调联动的运转程序,从而有效地实现各机构的相互配合、分工协作、权责一致,形成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为主导,专职执法机构配合实施,检验检测机构提供技术支撑,法制工作机构履行法制监督的协调机制。协调机制的运转程序应充分体现以下特点:

1.1 突出安全监察机构的主导地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工作出发点是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不易受到行政处罚收入、检验收费等其它因素的影响;切实突出其主导地位,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工作就不易偏离方向。突出安全监察机构的主导地位,就是要充分发挥其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和行政执法中的协调指导、计划组织作用。

1.2 充分发挥设区市级安全监察机构的作用。设区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不仅是监督检查、安全监察、信息录入等工作的具体实施者,还是协调指导、计划组织工作的主要执行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执法协调机制的协调指导、计划组织工作程序,应针对并围绕其制定和展开,县区级安全监察机构应在其组织指导下主要负责现场监督检查、安全监察、案件移交、调查处理、监督整改等具体工作,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应侧重发挥督促指导和协调处理重、特大案件的作用。

1.3 细化步骤,明确职责。根据按计划开展特种设备监督检查、接群众举报投诉开展现场检查、行政案件移交及反馈、强制检验、技术鉴定、重大违法行为或严重事故隐患报告及督查等各种情况,有针对性地细化具体流程和步骤,明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法制工作机构、专职执法机构和检验检测机构在每个具体运转程序中的职责和分工,让各机构找准位置、对号入座。

2 统一认识,建立制度,强化信息沟通环节

特种设备的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检验检测等工作,要协调配合好,检查、执法、检验工作情况报告以及查处结果的反馈等信息沟通是关键。信息传递是否及时畅通,是安全监察工作能否取得实效的前提。因此,要强化安全监察执法信息沟通这一关键环节,着力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2.1 统一各方认识,坚持基本原则。拟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执法协调机制方案前,应采取讨论、个别交流等多种形式,自上而下、自下而上反复征求各方意见,统一思想,使各机构充分理解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察和行政执法的协调联动工作,要坚持统一领导与配合实施相结合,职能优先与分工协作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检验检测相结合,安全监察与立案查处相结合,安全监察与执法监督相结合的统一监察执法的基本原则,在此原则下各自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相互配合,落实责任。

2.2 建立两项基本制度。一是建立安全监察执法工作协调会议制度。协调会议可定期召开,也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会议由各安全监察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及有关单位参加,安全监察机构牵头,有必要时请法制工作机构、专职执法机构参加。专题研究部署安全监督检查及行政执法工作,重点解决行政执法工作中的难点、疑点问题,通报特种设备重大案件审理结案情况,协调各方面工作关系。二是建立信息通报制度。信息通报的主体是各级安全监察机构、法制工作机构、专职执法机构和检验检测机构,信息通报的内容包括:行政执法结果及相关记录、专职执法机构案件审理结果、检验检测情况、按照工作安排进行的现场检查情况及结果、重大事故隐患报告、查处的情况等内容。

2.3 统一执法文书,规定上报时限。根据安全监察、检验检测、行政执法的工作程序和保证协调机制有效实施的要求,制定并使用统一的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安全监察指令书、查封(扣压)决定书、行政案件移交书、行政案件查处回执、强制检验通知书、强制检验情况报告单、重大违法行为或严重事故隐患报告书、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提请安全监察报表、事故隐患整改督查情况记录、举报查处登记记录等执法文书,并对每种文书的填报时限、填报单位以及案件移交等作出明确规定,操作性要强。

3 有效运转,强化监督,注重协调工作的规范性

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执法协调机制,贵在坚持不懈,重在有效运转。要保证协调机制的运转质量、达到预期效果,应注意抓住以下三个“到位”:

3.1 组织保证到位。就是要保证领导责任明确,各机构有专人负责。为此,应要求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管局长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执法协调机制的运作。安全监察机构、法制工作机构、专职执法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应指定一名负责人,具体负责特种设备监督检查与行政执法工作的协调;同时,各专职执法部门应设立特种设备安全稽查专职执法分队,业务对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为协调机制的有效运转提供组织保证。

3.2 工作实施到位。就是要根据计划监督检查、接举报投诉即时检查、行政案件移交及反馈、强制检验、重大违法行为或严重事故隐患报告及督查等各个运转程序,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条款,使每一步工作都能做到规范运作、落实到位。各机构在协调机制实施过程中,应切实做到:工作分工明确,工作目标明确,责任要求明确。专职执法机构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计划安排开展的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应在特种设备行政执法委托权限和期限内;接举报投诉时开展的特种设备现场检查工作,应注重接受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

3.3 法制监督到位。法制工作机构要打破特种设备行政案件案审和监督自成体系的“成规”,主动组织开展对特种设备行政执法的定期监督检查或不定期抽查,提高案件办理质量,促进规范执法。

4 注重工作延伸,强化安全监察后处理工作

安全监察是一项系统性较强的工作,不能简单地认为经过检查阶段、提出了整改建议、实施了必要的行政处罚,整个工作就可以鸣金收兵。要真正体现管理的再管理,监督的再监督,其中的重要环节不可忽视,这就是必须注重工作延伸,强化安全监察后处理工作,抓好对受检单位整改情况的跟踪检查,使安全监察工作善始善终,确保实现杜绝特大事故、遏制重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的目标。如何强化后处理,可采取以下做法:

4.1 抓好跟踪检查。安全监察机构下达安全监察指令、提出限期整改后,责任人必须认真抓好隐患整改督查,在报告整改落实情况的同时,还必须填报相应的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整改督查情况记录表格。

4.2 落实特种设备行政案件查处情况。安全监察机构将案件移交给专职执法机构时,移送、接受部门填写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案件移交书,案件查处结束后,专职执法机构应填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案件回执,及时向安全监察机构反馈信息。

4.3 狠抓设备定期检验率。一旦发现超期未检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向使用单位下发特种设备强制检验通知书,同时抄送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完成检验后必须填报特种设备强制检验情况报告单,将其检验情况及时报告安全监察机构,从而实现应检设备不漏检,通过定期检验率的提高消除设备隐患。

论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范文5

县法制办:

今年以来,我局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业务部门的大力指导下,紧紧围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和《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按照依法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权责统一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使我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基本走上了法制化、程序化、规范化的轨道。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领导重视、组织严密

接到《关于开展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后,对这次执法评查,局党组高度重视。成立了执法检查工作小组,对自查工作的每一步骤都作了精心安排、落实、督促和检查。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的重要环节,对于及时发现和纠正自身执法活动中的问题和不足,总结经验教训,促进公正执法、严格执法,推动今后的执法工作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抓住重点、认真开展案卷质量自查

从11月14日开始,我局认真对照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认真进行了办案人员自查、科室交叉查、局执法检查领导小组集中查的方法,逐项进行了全面、彻底、认真的执法自查、评查。这期间,我局共查处各类行政违法案件4起,结案3起。通过自查,我们对我局执法自查的总体评价是:案件数量比较少,没有出现复议和诉讼的问题,但办案水平有待提高。执法过程和执法案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即:个别执法人员办案时记录较潦草,用语不规范;只重视办案实务轻视理论学习和经验总结,以致案子办得出,经验拿不出。具体情况是:

1、执法工作制度建设情况。执法工作各项制度健全。一是能适时修订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并开展执法责任制评议活动。二是制作了执法公示制对外公示牌。三是案卷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四是没有发现错案和执法过错案例。

2、执法案件质量。通过评查我们发现,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的案件中,案卷处罚主体正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行政处罚依据明确,处罚种类和适当,严格履行告知的义务,救济的途径期准确,送达和执行合法到位,及案卷制作比较规范。没有引起相关的法律诉讼的情况。在行政处罚罚缴分离制度的执行情况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与相关银行签署代收协议设立专门帐户,严格做到了罚缴分离。

论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范文6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紧紧围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着力打造竞争有序、繁荣稳定的市场环境,强化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理念,增强服务大局、依法行政的意识,努力打造高素质复合型的工商执法队伍,以解放思想为先导,以改革创新为动力,进一步更新思想观念、转变发展思路、破解发展难题、完善体制机制,进一步解决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明确整改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务求整改实效。

二、整改目标

通过学习实践活动各项问题的整改达到以下整改目标:一是充分调动广大党员干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着力发挥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能作用。二是深化广大党员干部对科学发展观的认识,对工商行政管理事业发展的认识。三是全面提高党员干部的思想素质、文明素质、业务素质。四是切实增强依法行政的能力,增强高效服务的能力,增强廉洁从政的能力。五是实现监管与发展、监管与服务、监管与维权、监管与执法的统一,积极推进工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制化”建设,努力把我所建设成为服务发展优质、消费维权放心、关注民生有力、执法办案规范、工作务实创新的科学发展示范机关。

三、整改的主要内容及整改措施

(一)工商部门职责方面:

*、主动服务性不强。具体表现在:在实际工作中,比较注重如何把握政策和原则,不能很好地设身处地地体会和理解有关当事人,与监管服务对象联系不紧密,了解市场主体的所需所求不够。

(责任人:*、*、*)

*、食品安全监管没有建立长效机制。具体表现在:无证无照经营食品现象仍然存在,特别是对一些流动无照经营户,缺乏必要的监管措施,对于入市的小食品,由于其上市数量少,流动性大,实施规范管理的难度较大,监管力度相对薄弱,食品消费环境群众不满意。

(责任人:*,承办部门:市管巡查组)

*、继续强化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继续强化对食品质量的监督和分类监管,严格监督食品经营者建立健索证索票等制度,加大资金投入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检测设施。有针对性地开展食品质量监测,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确保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维护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责任领导:*,承办部门:巡查组)

*、继续大力推进*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完善和创新消费维权体制、机制和手段。努力实现消费维权由事后受理处理为主向事前预警和超前防范转变。

(责任领导:*,承办部门:消协分会)

*、继续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传销和严格规范直销。加强日常监管巡查,严查传销大要案件,充分发挥已经形成的打击传销联合机制,及时主动联系公安、民政等部门,协调有关方面,联手进行打击,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打击传销成果,维护经济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责任领导:*,承办部门:经检中队)

*、积极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健康发展。按照*局长提出的“五办四通”,降低门槛、简化程序、缩短时限、下放权限、改进服务、提高工作效能。

(责任领导:*,承办部门:注册大厅)

(二)工作作风、干部素质方面:

*、执法随意性较大。具体表现在:同样性质的案件,不同的时间、

不同的办案机构,有的处罚重有的处罚轻,显失公平公正。办案机构不能够深刻领会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基本原则,没有注重行政执法工作的社会效益,往往只限于对案件本身的处罚,没有教育引导当事人自觉纠正违法违章经营行为。

(责任领导:*,承办部门:办公室)

*、运作机制与形势发展需要存在一定差距。具体表现在:

“两费”停征后,工商部门的市场监管和服务发展职能将进一步加强。对个别干部来说,目前尚未完全从传统的“收费管理”的模式中走出来,对新形势下工商部门担负的艰巨使命认识不足,工作中缺乏创新思路和创新措施。

(责任领导:*,承办部门:办公室、协会)

*、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切实树立良好工商形象。继续以领

导班子为重点,紧紧围绕责任分解、责任考核、责任追究等重要环节,进一步促进“一岗双责”制落实,继续从工商行政管理职能职责入手,着力加强重点部门、重点岗位的监督检查。认真落实“一岗双责”责任制,形成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特点的反腐倡廉工作机制,切实树立良好工商形象,以反腐倡廉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

(责任领导:*,责任部门:办公室)

*、加强自身建设,增强领导班子的凝聚力。以率先发展、和谐发展、科学发展为目标,着力加强党的思想、作风、纪律、制度建设,增强局领导班子的决策力、感召力和凝聚力,增强各项工作的思维力、创新力和执行力。

(责任领导:*、*、*)

*、抓好党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党员经常性教育管理,做好党员发展工作。

(责任领导:*,)

*、继续抓好干部学习教育。把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作为领导班子思想建设的首要任务,不断提高思想理论水平。特别是进一步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加深对科学内涵和精神实质的理解和把握,切实做到入脑入心。认真落实学习制度,着力把理论学习的成果转化为服务科学发展的工作思路和实际能力。

(责任领导:*,承办部门:办公室)

*、继续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努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大力提升市场准入、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的“四化”建设水平。开展行政执法大检查和案件核审评查,加强法制员队伍建设,不断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现行政执法零违法、零错案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