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社区发展现状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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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区发展现状

农村社区发展现状范文1

1 农村沼气项目建设现状

阿勒泰地区农村沼气项目建设起步于2004年,发展时间比较晚。主要是通过沼气项目扶持和引进消化区内外沼气池建设的经验,项目建设方式主要以户用沼气为主。截止2010年,阿勒泰地区已建户用沼气池1.4万户,大、中型沼气工程未在阿勒泰地区实施。从当前具体实施情况来看,一部分户用沼气池因施工不严、冬季时间长、长期不使用、保护措施不当等原因而废弃。目前,由于国家补助资金有限,建池成本逐年提高,实际收益小,建后运营管理落后,缺乏市场竞争力,项目执行缓慢。

2 农村沼气项目建设相对滞后的原因

自2005年实施农村沼气项目以来,阿勒泰地区户用沼气在2007―2008年有了较快的发展,2010年新增沼气用户1.1万户,截止2010年底,累计完成户用沼气池1.4万户。但是相对其它地州,阿勒泰地区户用沼气发展仍较落后,究其原因,有以下几点。

(1)阿勒泰地区六县一市位于新疆最北部,地貌以山区为主,气候冷凉,自然条件较差。阿勒泰地区年平均气温3~4.5℃,属于季节性冻土,冻土厚度150~230cm,冻土期在177天左右,最冷月地面平均温度为零下14℃至零下20℃,属于户用沼气发展比较困难的区域。

(2)沼气项目存在问题较多。施工队技术参差不齐,建池的标准不规范,沼气池需配的设备缺失,无顶置搅拌器,发酵原料容易结壳,加上投料周期长,产气受到很大影响。由于用户不勤于日常管理,沼气池完工后就投料1次,未再进出料,发酵原料未进行较为合理的预处理。发酵过程中未控制好温度,PH偏高或偏低,影响沼气池的使用效率。

(3)目前,建一个12m3沼气池成本在6000元左右,国家投入资金占总投资的20%,其余80%为农牧民自筹。阿勒泰地区是一个欠发达地区,财政的自给能力较低;加之建池成本逐年提高,特别是人工成本的大幅增加,导致农户建池的经济支出大幅增加,影响了农户积极性,从而不利于沼气项目的推广和利用。

(4)户用沼气建设模式单一,原料发酵工艺落后,特别是户用沼气池产气率极低,甚至不产气,造成“冬用煤炭、夏用沼气”的尴尬局面。随着沼气项目逐年实施,因建造时间长,沼气池将需要维修和技术服务。如管道老化,清理池渣,更新沼气配件等,都需要专业机构和人员管理。若没有政府资金和政策扶持,乡、村级服务网点不到位,将会制约沼气项目的推广。

3 推进沼气项目实施的对策

(1)阿勒泰地区项目县应结合当地实际,采取多项保障措施,增强全社会对发展农村沼气项目的认识。通过项目实施,利用宣传标语、宣传栏、技术人员讲课、农牧民现场交流会等多种形式,充分调动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建设沼气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整村推进项目点上,广泛宣传农村沼气项目投资经济、效益好、使用简便的特点,营造出发展农村沼气项目的良好氛围。

(2)引进成熟的新技术建池模式,加快推进阿勒泰地区沼气能源建设工作开展。近年来,地区设施农业发展迅速,项目县可考虑在深冬型温室中建沼气,即可安全越冬,且产气率不会受到太大的影响。如:哈巴河县、吉木乃县引进玻璃钢一次成型,富蕴县引进的软体沼气池等形式。今后,可考虑将新农村建设项目与沼气项目整合,将项目重叠部分的资金捆绑一起,有效降低“一池三改”建设成本,更好促进项目实施。同时,在沼气原料发酵工艺上有所突破,针对不同原料,采取不同发酵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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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社区文化 主动性 创造力

党的十报告指出:“文化是民族的血脉,是人民的精神家园”。随着我国特别是我省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进程地日益加快,新型农村社区文化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日益突出。新型农村社区文化建设是整个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增强新型农村社区活力,带动新型农村社区整体发展与进步具有深远的影响。如何创造性地进行新型农村社区文化建设,并不断满足广大农民群众的文化需求,是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亟待解决的重大现实课题。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转变并确立推进新型农村社区文化的理念

当今时代,我们正处在努力建成全面小康社会新的历史起点上,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挑战,只有从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来认识新型农村社区文化建设,不断提高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能力和本领,遵循农村文化发展的客观规律,把人的全面发展作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出发点和归宿,处处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才是抓住了新型农村社区发展的根本。新型农村社区文化建设,从根本上讲就是在社区积极培育和践行十提出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不断提高社区居民素质的建设。因此,我们必须保证新型农村社区文化的公益性,以政府投入为主,切实把提高农民素质、培育新型农民作为新型农村社区文化建设的重点,以开发农村人力资源为根本,大力培养农村文化人才,建立专业人才脱颖而出的机制和体制,抢占农村社区文化的主阵地,构建和谐的新型农村社区,努力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提供精神动力、思想保障。

二、充分发挥地域优势,寻求并拓展社区文化建设的特色

发挥地域优势,寻求社区文化的个性特色,坚持以人为本,营造具有本地区特色的社区文化,是建设新型农村社区文化的努力方向。以人为本,尊重个性,平等参与,共同发展,是文化发展的趋势,新型农村社区文化的建设同样也不例外。由于历史、地理、政治、经济以及民族性格、人文思想内涵等方面的差异,各地区文化都不尽相同,呈现出丰富多彩的特点。因此,我们倡导建设新型农村社区文化应注重以人为本,营造具有本地区特点,且凝聚中华民族人文精髓的社区文化。我国农村社区的主要功能是传播党的政策、法律、宣传高尚的精神追求,宣传健康与科学的生活方式以及传播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提高居民素质,这是毋用置疑的,但要注意的是不应把社区变成令人望而生畏的教育场所。新型社区文化建设应紧紧抓住社区居民是“社会人”这一特点,并充分发挥社区居民作为“社会人”的主观能动性,才能满足不同人对社区文化的不同要求,才能丰富社区文化的内容,加深社区文化的底蕴。新型农村社区文化阵地的生命力在于以富有地区特色和传统特色的活动来吸引群众,因此,新型农村社区开展文化活动,要注重融入当地的文化内涵。

三、发挥农民群众主体作用,激发农民参与社区文化建设的主动性与创造力

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是一个新生事物,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广大农民群众甚至部分干部都还比较陌生。因此,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橱窗等有效载体,多形式、多渠道、多角度地宣传新型农村社区文化建设工作,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对新型农村社区文化工作的知晓率,努力增强广大群众的主人翁意识,促使其自觉、积极地参与到新型农村社区文化活动中。要注重进行多种形式的、全方位的社区文化建设,充分发挥农民群众的主体作用,激发农民群众的文化创造活力,积极指导社区创建民间公益性组织,逐步做到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相结合、通俗文化与高雅文化相结合、外来文化与本土文化相结合,广泛吸收适合广大农民群众的特色鲜明的文化活动与文化项目,以各种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为依托,通过开展包括文艺表演、科普宣传、思想教育等在内的多种活动,吸引社区群众的广泛参与并形成社区文化认同,构建适合新型农村社区发展特点的文化,改善新农村社区居民的生活方式和休闲方式。新型农村社区文化建设是构建和谐社区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也是一项长期复杂而艰巨的工程。在新型农村社区文化建设中,应更加注重适应农村形态和农民素质转型的需求,不断提升新型农村社区文化建设水平,实现农村社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结合,带动地区文化的发展和传播,推动社会整体协调发展,进而加快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和构建和谐农村社会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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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社区;综合减灾;自然灾害;应对能力

自然灾害是由于自然现象的变异作用于人类社会,从而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甚至使社会秩序混乱,影响和阻碍社会经济发展的事件。自然灾害由两个必须的因素或方面构成。一是自然界,它是通过非正常、非一般的方式释放破坏性自然力的主体;二是人类社会,是接受这种破坏性自然力的受体。[1]提高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一、社区综合减灾能力建设综述

社区是指由共同文化、共同地域,共同生话方式的一个地域单元,有时也指国家或地区最基层的社会行政组织。相对于社会而言,社区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在长期生活中自然形成的相互协助、富有人情味的平等关系。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区的社会服务功能越来越明显。

在防灾减灾体系建设中,社区的防灾减灾功能尤其重要。社区在突如其来的自然灾害面前,由于其组织协调成本低,机动灵活,救援人员之间相互沟通便捷,谙熟本地区的自然地理环境,基础设施,救灾设备等优点。在自然灾害发生的第一时间,自救能力的强弱,直接关系到灾害发生地区居民的伤亡数目及社会财产的损失程度。减灾从社区做起,就是强调要落实社区各项减灾措施,整合各类基层减灾资源,动员社区的每个家庭、每位成员积极参与防灾减灾和应急管理工作,着力提高社区防范防御各类灾害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史培军,2010)。因而,如何加强社区综合减灾能力建设就成为社会学、公共管理学等学科研究的一个基本领域,并产生了一系列的重要观点和理论成果。

从社区层面上看,各地防御灾害的水平差异较大,防灾和减灾能力总体还比较薄弱。突出表现在:一是绝大部分社区没有建立防灾应急预案,基层防灾减灾的体制机制不完善;二是没有储备救灾物资,没的相应的避难场所,医疗设备;三是居民防灾意识淡薄,没有救灾演练,灾害发生时,由于缺乏减灾知识,自救避灾能力很差。(李立国,2008)。中国社区综合减灾能力建设发展不平衡。一般而言,城市灾害相对比农村少,但城市的社区减灾体系比农村完善,东部地区的灾害比西部少,而西部地区社区综合减灾体系比东部差。社区减灾能力与当地经济发展有密切的关系。总体上,能够达到国家综合减灾要求标准的社区非常少。

大部分社区的居民减灾意识总体上还比较淡薄,减灾知识普及率低,避灾自救技能较差;社区的自救互救能力和防灾减灾管理水平还需要进一步提高(张晓宁,2010)。由于严重和高频率的致灾因素,当地居民对于有可能发生的灾害事件保持着清醒的意识。为了逃生,在这些社区已经形成了“应对危机文化”。因此,灾害管理机构应采用当地已经形成的惯例和做法。应该了解和学习当地居民应对灾害的“土法”(瑞吉本·肖恩 肯基·澳柯扎科,2005)。积累资源减少脆弱性,开展当地环境保护措施,小型和中型基础设施项目等从而减少致灾因素(瑞吉本·肖恩 肯基·澳柯扎科,2005)。对于经济不发达、自然环境恶劣、灾害频繁地区的人口来说,致灾因素是主要的风险。致灾因素往往对他们的生活和财产购成威胁和破坏,进一步加重了贫困。经济上的贫困使得在社区减灾体系建设方面几乎没有投入,这就加重了灾害与贫困的恶性循环。大部分社区的综合减灾能力建设只是被动地依赖于国家投入。小额金融贷款对减少自然灾害的影响具有很大的潜力,但同时还需要我们继续对其进行发展。小额金融信贷能与其他灾后重建机制相互补充,使灾民恢复正常生活,而且还能帮助社区减少风险,实现可持续发展(萨尔瓦诺·布里塞尼奥,2005)。科学、长效的事故灾害预防工作机制尚未建立,所以建立依托社区的社会安全保障系统十分必要。世界上一些灾害社会学家发现,家庭、邻里、社区中经过长期建立的人际关系,在灾害到来时会发生诸多令人难以想象的作用,可大大减轻幸存者的心理创伤,对恢复家园有着巨大的积极作用(金磊,2003)。社区减灾的含义至少包括四个方面:一是社区综合减灾能力建设是我国社区建设的主要内容之一,为社区发展提供保障并强化社区的功能;二是社区减灾能力建设是国家防灾减灾体系中一个重点,是最基层、最小的社会单元;三是社区减灾包含了社区可能出现的各种灾害风险,囊括了自然灾害、人为灾害以及突发的各种社会公共安全事件应对过程和全部内容;四是社区减灾是以减轻各种灾害对社区人居环境的影响为目标,最终要升华为一种“安全社区文化”(王志莲,周晓红,2007)。2009年3月-12月,民政部与UNDP开展了灾后重建及减灾合作项目。项目形成了两个主体报告——《农村社区减灾能力建设研究报告》和《推进农村社区减灾工作的研究报告》。俸锡金(2009)根据 《农村社区减灾能力建设研究 》项目成果撰文《农村社区减灾能力建设的困境与对策》,详述了农村社区减灾能力建设面临的7个方面的主要困境以及政策建议和应对措施。沙勇忠、刘海娟(2010)在《美国减灾型社区建设及对我国应急管理的启示》论文中,从全球日益关注的社区减灾建设出发,解读了减灾型社区的基本概念,介绍了美国政府构建“减灾型社区”的背景及经验。从伙伴关系发展、风险和灾害评估、减灾项目、公共教育和信息四方面,阐述了减灾示范性社区及其建设效果,提出构建我国减灾型社区应重视社区层面的减灾建设、社区减灾规划建设、社区减灾资源配置、社区减灾队伍建设和社区减灾文化建设。杨军(2003)在《在社区防灾减灾对策的复杂性科学问题》论文中提出并分析了社区防灾减灾对策研究中的4个问题,即如何界定社区防灾减灾应急管理的角色和方向;何为防灾减灾安全社区;如何预警突发性灾难事件;社区防灾减灾系统是如何自组织的。引入复杂性科学理论对社区的防灾减灾对策进行了研究,讨论了复杂性科学应用于社区防灾减灾对策的理论框架。金磊(2007)在《中国安全社区建设模式与综合减灾规划研究》中介绍国内外关注的安全社区建设的理论与发展现状,研究了对中国正兴起的安全社区建设与规划有借鉴的理念与方法。

二、小结

如何促使社区在突如其来的灾害中减少生命财产的损失,降低风险,除了坚固的基础设施建设,救灾物资储备、提高灾害预警能力外,还应该从社区居民的防灾意识的提高,社区组织与实施方案等方面着手,使社区向可持续发展的方向迈进。社区综合减灾能力直接影响当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的生活水平。加强社区综合减灾能力建设,要在体制机制和法制上高度重视社区的减灾工作,提高防灾减灾能力的科技支撑,加强灾害评估工作,加强综合防灾体系的建设,加强社区培训,才能全面提高社区综合防御灾害的能力。[2]开展社区减灾很重要的一个途径就是通过培训向社区居民介绍防灾、避灾和减灾知识,提供社区居民开展自救的方法和实践。民间组织在社区减灾防灾培训中是一个重要的角色,要重视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3]

【参考文献】

[1] 杨云彦.人口、资源与环境经济学[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1999.283.

农村社区发展现状范文4

关键词:泸沽湖景区;落水村;里格村;社区参与;旅游模式

中图分类号:F5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2374(2010)04-0071-03

当前,我国旅游处于高速发展期,很多省区都将旅游业视为支柱产业,民族地区更是如此。地处于西部的少数民族地区更是凭借其异彩纷呈、独具特色的民族风情和风光旖旎的自然景色逐渐发展成为重要的旅游目的地。但旅游发展除了给当地带来更多的经济收入外,负面影响也日趋突出,如环境污染、文化冲突、利益分配不均等。因此,如何更好地引导民族地区旅游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一直是旅游学界探讨的问题。墨菲(1985)《旅游:社区方法》首次将“社区参与理念”引入到民族地区的旅游发展战略中,这被认为是实现旅游目的地可持续旅游发展的一种行之有效的途径与方法。

泸沽湖不仅以美丽的湖景让人流连忘返,更以其特有的摩梭风情引人入胜。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泸沽湖旅游业逐渐成熟,居民参与社区发展旅游具备了自己的发展模式,本文运用实地调查法、访谈法、比较分析法。对云南境内泸沽湖畔的落水村和里格村的社区参与旅游发展模式进行了比较分析,以期丰富民族地区社区参与旅游发展模式理论。

一、云南泸沽湖摩梭社区参与旅游发展模式

(一)云南泸沽湖旅游景区发展现状

云南泸沽湖在1983年列为云南省级自然保护区,1992年经国务院批准成为对外旅游开放区,1994年宁蒗县成立了泸沽湖省级旅游区,2004年正式挂牌成立了市政府直属的丽江市泸沽湖省级旅游区管理委员会(简称旅管委),负责实施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泸沽湖景区保护开发的各项决策,授予旅游区项目审批、规划建设、景点开发、土地开发、招商引资、宣传促销、环境保护等政府管理职能。

景区面积179.8km2,截至2007年12月,景区内共有宾馆、饭店和家庭旅馆75家,客房1848间,总床位数3800床。同年景区共接待游客人数50万人次,门票收入达1540万元,旅游综合收入1.8亿元。2008年1~11月份,因汶川地震和外部交通条件差等原因,相比2007同期有所下降,共接待游客约43万人次,门票收入1100多万元,旅游综合收入1.5亿元。根据丽江市政府文件,在原债权债务不变情况下,从2007年下半年,泸沽湖景区门票收入返还宁蒗县30%,以后逐渐递增返还比例5%,直至每年返还宁蒗县泸沽湖景区门票收入50%,重点用于泸沽湖机场建设、泸沽湖周边路网、泸沽湖环境保护、生态建设、社区管理等。落水村、里格村等是景区内主要的旅游社区,其旅游发展模式各有千秋。

(二)落水村社区自治旅游模式

1989年,落水村建成首个家庭旅馆后遭到许多村民质疑对,很多人都抱着观望态度,但在看到家庭旅馆年收入达四万多元时,村民不禁惊讶,开始认为传统的火塘文化不应固步自封,而必须积极回应现代社会的冲击,纷纷加入到旅游业当中。但随着游客的增加,有些摩梭人为争夺游客而吵架甚至大打出手,游客“被宰”现象经常出现,导致了游客投诉增多。这时在经济利益、摩梭声誉及家屋矛盾三方合力催迫下,时任落水村村长的次汝尔车组织村委会的十个委员制定村规民约,规定:参加骑马、划船、民族歌舞等集体性的旅游接待活动时不穿民族服装,立即罚款;迟到者不能参加当天活动;主动拉客到自家旅社、落水村民在公众地方争吵或是向游客多收钱等现象出现时都要罚款。随着旅游规章制度的逐步落实,村民间纷争与游客投诉也逐渐减少。另一方面,村民们看到开办家庭旅馆的巨大利润后也开始修建家庭旅馆,例如,摩梭之家、彩塔宾馆等。1994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曾把永宁落水村选为全球50个“模范社区”之一,1995年落水村荣登“丽江十大富裕村”。由于其较好的区位优势和相对完善的基础设施,目前落水(自然)村是泸沽湖景区的旅游重心。居民以摩梭人为主,共有87户,总人口545人,村民几乎全部为农业人口。2006年全村劳动力277人,外出务工20人,除此之外的其他劳动力大部分都加入到旅游业中。2007年人均收入3200元,属于泸沽湖旅游社区中人均收入最高的村落。在旅游发展以前,落水村经济发展主要以以打猎、捕鱼、种地为生;如今,旅游业已成为村里的支柱产业,2006年与旅游相关的服务业、商饮业收入合计达到90万元,而农业、种植业、林业、牧业和渔业收入分别为33.5万元、28.7万元、1.6万元、2.7万元和0.8万元。由此可见,落水村已成为一个名副其实的旅游社区。

1.经营主体――集体和个体。1989年落水村村民开设第一家家庭旅馆后,标志着村民自主发展旅游时期到来,整个旅游业的萌芽、起飞、发展、整顿、修正,大多是民间自发自主,而少见政府介入,村民为主要经营者,参与社区旅游发展的社区集体决策当中。

2.收益分配方式。村里主要的集体项目有划船、骑马与篝火晚会。以母系大家庭为单位,根据1996年协定的户数73户分两组,每户每天派出一人,一周骑马,一周划船并跳舞,每天的收入以家屋为单位进行分配。每组都有一个队长,由队长统一售票并登记划船次数及坐船人数、费用,开三联收据,一联留底,一联队长保留,一联给出船人,船钱由各船保管,当日收工后或次日开工前,核对当日收入再平均分配给该队队员。

除了集体项目的收入外,临湖的村民把临湖的铺面租给外地经营者收取租金和自家经营家庭旅馆获得收入。

3.存在的问题。村民由于本身原始资本积累不足,就向银行贷款修建家庭旅馆,村民往往以一个旅馆为模板,然后进行修建,所以家庭旅馆的设计都如出一辙,下村几乎家家都有家庭旅馆,但落水上村仍是以参加集体项目为主要经济来源。刚开始游客多而竞争少,几乎每家家庭旅馆收益都不错,后来游客对家庭旅馆卫生条件、设施方面有所要求和追求个性化,村民又向银行贷款升级家庭旅馆,同时其他摩梭村落也开始发展旅游业,竞争越来越激烈,收入反不如前,这使得村民还款压力很大,在访谈当中得知有些村民修旅馆为了面子,就算收入不好并且面临着还款的巨大压力也要坚持。有些村民的贷款多则一百多万,少则也有几十万。村民因对市场的预计能力不足和处理借贷经济关系经验缺乏,导致村民社区参与风险较高。

演艺公司收取游客高额门票,由一群非摩梭人来表演摩梭歌舞,造成游客投诉多。而村民收取每人30块的篝火晚会门票在演艺公司旁的露天表演场进行表演,因此,演艺公司与村民们的篝火晚会有利益冲突,村民们严重排斥演艺公司,双方的矛盾尖锐。

二、里格村的租赁经营模式

里格村是泸沽湖摩梭人聚居的少数民族村落,全村总农户37户,170人,2006年全村劳动力102人,外出务工人员6人,2007年人均收入1900元。因其较能完整体现摩梭母系大家庭的生产生活风貌,是摩梭风情的典型代表,曾被联合国评选为模范社区,被誉为人类社会的活化石。2006年与旅游相关的服务业与商饮业收入分别达到6.6万元和3.7万元,农业、种植业、林业、牧业和渔业收入分别是1.7万元、1.6万元、8000元、9.6万元和1.2万元,里格村的旅游业与商饮业地位逐渐显现。

从上世纪90年代起,里格村民开始了自发的旅游业。但由于旅游基础设施差,服务管理滞后,缺乏详细、长远的规划,对泸沽湖景区的长远发展构成了威胁。2004年,丽江市委、政府决定实施里格民族旅游文化生态示范点项目,目标是将里格村建成泸沽湖文化旅游的示范社区。据里格村村长二车娜姆介绍,本村于2005年10月整体后移搬迁,2006年中旬进入稳定接待阶段。

1.传统自助参与模式:村中本来也像落水村一样是按家户分的,那时候几乎没有分家现象,但为了多分钱,分家情况多起来,一年来竟分出10多户人家。为了避免分家现象再出现,在2005年开始改革,不再按家户分,而按照1980年代时定下的固定土地分数,113份来平均分配收入。划船和歌舞被分成两组,里格没有专用码头和组长,若游客想乘船问起来才去找人,跳舞每家出一人,骑马论次序各自收钱。如果需要村子一起出钱的,就临时分担费用。

2.租赁经营模式:经营主体:自上世纪90年代里格村自发发展旅游业开始,这里从来没有旅游团进入,所以不像落水村那样商业化,村里售卖旅游商品店铺几乎没有,只有一家银坊,除了两三家烧烤摊,一家酒吧外,其他的都以家庭度假旅馆为主,这里的家庭经营方式也与落水截然不同,大部分旅馆的老板都是外地人,他们向村民租地然后自己出资建旅馆并经营。

收益分配:这些外地经营者与村民签订协议向村民租地并且由外地人出资建旅馆,租期为15年,15年满后旅馆与地皮一并还给村民。据实地调查后发现,里格村内仅仅有一家完全是本村摩梭人经营的客栈,两家与外地人合资的客栈,其余的有20家外地人独资经营的客栈,这里的外来投资者都根据旅游者和自己的喜好修建许多不同风格的家庭旅馆,通过服务方式、网络营销来竞争,使里格美名远播,把里格打造成泸沽湖的度假天堂。

3.存在的问题。里格村作为政府的示范村,绝大部分情况下都要根据政府要求发展,村民实际参与到旅游发展决策机会不多,制约着社区参与的层次和规模。就算村民参与意愿很强,但自身能力的不足也制约着他们参与决策经营的能力。稳定的租金和集体项目收益令村民安于现状,只要没有损害自身经济利益似乎就平安无事,但民族文化的过度消费也许会成为旅游持续发展的潜在威胁因素。

三、比较分析

保继刚(2005)将社区参与旅游发展定义为:在旅游的决策、开发、规范、管理监督等旅游发展过程中,充分考虑社区的意见和需要,并将其作为开发主体和参与主体,以保证旅游可持续发展和社区发展。参与的内容主要指社区群众全面而有效地参与到旅游的发展决策、经营管理、环境保护、旅游地文化维护以及参与旅游业经济收益分配。

落水村旅游业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有了本村经营旅游的方式和方法,全村的社区居民几乎都参与旅游业当中去,社区参与面广,提出的旅游决策对本村旅游业有重要影响。里格旅游发展思路基本上受落水模式影响,但其实村里旅游接待才刚起步,旅游业还不太成熟,作为民族旅游文化生态示范村,政府对里格的旅游规划具有很大的影响。在访谈和问卷调查中得知,由于两村的村民教育程度都不高,所需专业技能缺乏,对旅游发展缺乏深层了解,因此村民只能做低层次工作,旅游参与程度较低。

在旅游业经济收益分配方面,落水村与里格的收入主要靠集体项目与家庭旅馆。但落水村的家庭旅馆建筑式样家家相似,缺乏特色,客源主要以旅游团为主,打价格战,损害了其他摩梭家庭旅馆的利益,而且家庭旅馆主要是家屋的家庭成员经营,人才资源不足将有碍于旅馆的进一步发展,所得收入除了大家庭留一部分外,剩下的就还银行贷款,旅游淡旺季或社会问题等原因造成家庭旅馆收入差别明显,村民经济压力巨大。里格村的旅游业收益稳定,除了集体项目外,每年都固定地收取租金,而不需为招徕客人、跟旅游社打交道等而烦恼,家庭旅馆以服务方式、网络营销公平竞争,使里格旅游业呈现良好发展状态,同时,外地经商人员带来了摩梭人能接受的新观念,拓宽当地人的视野,但收取固定租金使里格村民安于现状,缺乏动力让旅游往更好方向发展。关于落水村与里格村参与旅游发展模式的系统比较见表1:

四、建议

综上,笔者认为里格村的旅游发展模式较适合民族地区旅游地,村民不用承担还款压力外,每年都有固定的收入;外商租地后建家庭旅社,15年后一并归还村民的这一做法帮助当地脱贫致富,同时聘请外村摩梭人能带动整个摩梭社区的共同致富和有利于旅游业的持续发展,从外地带来的经营理念一定程度上增强村民的经营能力。但是必须要提高村民教育水平,给村民提供培训机会,让他们更好地参与到社区旅游发展的决策当中;要保护摩梭文化,适当消费,在不损害当地民族文化、生态环境的基础上加大招商引资的力度,传入与民族文化相适应的先进的管理和经营理念;政府要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在做好民族地区旅游发展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要大胆把权利下放,提高村民自治能力,真正实现社区旅游参与中的村民自主;建立适当的激励机制,使当地旅游业往更好、更优的方向发展。

以上数据资料来源于笔者实地调查及由丽江泸沽湖省级旅游区管理委员会提供。

参考文献

[1]以旅哺育话泸沽.省级旅游区管理委员会资料.

[2]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丽江古城玉龙雪山泸沽湖景区利益分配机制的通知. 丽江市政府文件(丽政发[2007]19号).

[3]里格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点汇报材料,泸沽湖省级旅游区管理委员会资料.

[4]王维艳,林锦屏,沈琼.跨界民族文化景区核心利益相关者的共生整合机制――以泸沽湖景区为例[J].地理研究,2007,(4).

[5]李渝娟.泸沽湖民族社区参与旅游发展问题研究[D].2006.

[6]颜亚玉,张荔榕.不同经营模式下的“社区参与”机制比较研究――以古村落旅游为例[J].人文地理,2008,(4).

[7]罗永常.乡村旅游社区参与研究――以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雷山县郎德村为例[J].贵州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5,(4).

农村社区发展现状范文5

[关键词]养老模式;分类及问题;发展方向;研究综述

[中图分类号]C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4)51-0101-03

1引言

截至2013年年底,我国60周岁及以上人口20243万人,占总人口的14.9%,65周岁及以上人口13161万人,占总人口的9.7%。根据国际标准,我国已步入老龄化。莫龙(2009)的研究表明1980―2050年中国人口老龄化一直显著超前于经济发展,在很多地区与经济发展极不协调。老龄化和超前老龄化使对老年人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精神文化等需求日益凸显,对经济发展造成较大负担。

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才出现研究养老模式的相关论文。随着经济的发展,2005年以后社会对养老问题的关注迅速提高,特别是在2010年以后,学术界开始大量研究与养老相关问题。

中国传统注重“孝”文化,家庭的构成主要是同时拥有两代或两代人以上,通过代际交换来赡养老人,社会学家曾将我国“子女赡养老人”的家庭养老模式归纳为“反哺模式”,这也造就了古代主要的养老模式,即家庭养老。

当代“独生子女”政策的实行,加之经济的发展,我国主要家庭结构改变为“核心家庭”、“421家庭”、 老年夫妇家庭以及“空巢家庭”。家庭结构的核心化、小型化发展导致传统的家庭养老功能不断弱化,这也使我国养老模式的发展产生重大变化。近年来各种养老模式不断发展,学术界的分类叫法也不尽相同,但“自我养老”、“机构养老”、“家庭养老”是当前我国社会广泛存在的养老模式。一些新兴养老模式如“以房养老”、“社区养老”、“居家养老”等也在被学术界关注研究。目前,我国已开始推出“以房养老”的试点,但就目前来看效果并不理想。养老问题仍需要社会各方面做出努力。

2研究综述

2.1关于养老模式内涵的研究综述

所谓“养老”,其基本的解释有两项,其中一项是奉养老人,养老送终;另外一项是上年纪后闲居休息。“模式”也有很多解释,但本文“模式”主要指从现存的老人的养老选择中调查所得出的比较普遍的选择。现阶段学术界关于养老模式还有其他的提法,如“养老方式”、“养老制度”、“养老体系”、“养老形式”等,宋健(2001)提出所有现在的概念都可以归为三类,即“养老体系”、“养老模式”和“养老方式”。

原野(1997)以及穆光宗(1998)都认为认为养老包括经济供养、生活照料(主要指身体照料)和精神安慰三个基本方面。而陈赛权(2000)同大多数学者一样都同意以上观点。杨宗传(2000)指出在养老方式比较重要的有两方面即:经济供养和居住方式,具体是生活服务由谁提供和老年人同谁生活在一起。陈建兰(2012)则只是定义了城市养老模式,将其理解为城市养老中核心的、相对稳定的、区别于农村养老的特征和存在形式。李中秋(2013)定义养老模式为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养老体系,分别包括主要和辅助的养老方式,以及为这些养老方式提供的法律制度和政策措施支持。

根据以上,总结来说“养老模式”指在一个特定的社会中满足老龄人口各方面需求的典型的生活方式,主要指满足老年人经济来源、生活照料及精神慰藉三个方面需求的生活方式。

2.2关于养老模式分类的研究综述

各学者依据不同的标准对养老模式进行分类,所以对养老模式分类的结果也有不同的特点。徐勤(1997)根据其对养老模式的定义,认为中国养老制度有不同的来源,但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包括国家和集体)是两种基本形式。穆光宗(1999)根据其理解,认为在理论上可以尝试将养老模式区分为至少三种,即家庭养老、社会养老和自我养老。杨宗传(2000)主要从从居住方式上,将集中住在敬老院、福利院或疗养院等养老机构的归为机构养老,将分散居住在各自家庭养老的则归为居家养老。林宝(2010)认为,根据养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经济(或物质)的供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可以将养老模式分为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两种基本类型。认为上述三方面均由家庭成员(包括自己)提供,为家庭养老;若上述三方面由政府或其他社会组织提供,则为社会养老。孟艳春(2011)将养老模式划分为家庭养老、自我养老和社会养老三种,认为在当代单靠家庭养老或个人养老很难解决中国的养老问题,必须将家庭养老、个人养老与社会养老结合起来,并着重发展社会化养老。文洁(2013)在对人口老龄化背景下我国养老模式研究综述中主要分析了家庭养老、机构养老、社区养老和居家养老四种养老模式。

结合中国养老问题与养老模式的发展现状,本文综合以上各位学者的研究,认为现阶段我国的养老模式主要有自我养老、家庭养老、机构养老、居家养老以及以房养老五种。

2.3各种养老模式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综述

(1)自我养老。一些学者认为中国人口预期寿命的增长使老年期的时间越来越长,完全自我养老的可能性将随着老年人年龄的增大而逐渐消失。但是由于目前对自我养老的研究还相对匮乏,因此很难总结出跟其自身发展中存在问题相关的内容。

(2)家庭养老。学者们基本上都是从社会发展对青年人造成影响,进而影响老年人养老模式的层面分析了家庭养老现阶段存在的问题,并解释了其功能逐渐弱化的原因。

具有代表性的有,孟艳春(2010)认为作为中国养老支柱的家庭养老,其问题突出,养老功能不断弱化,且主要受这几方面因素的影响:第一,人口老龄化和少子化现象,凸显养老需求与家庭照料资源短缺的矛盾;第二,不合理的分配制度导致大多数人口收入过低,加上中青年人不断增加的生活成本,家庭养老的经济功能急剧下降;第三,现代化和城市化的发展使人口流动加快,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家庭养老;第四,社会生活和工作节奏加快使子女竞争压力加大,难有精力和时间照料老年人的生活。陈建兰(2012)运用实证分析从家庭经济供养的弱化、家庭生活照料的弱化以及家庭精神慰藉的弱化三方面说明了家庭养老模式中存在的问题,从而揭示了家庭养老模式弱化的原因。

(3)机构养老。由各学者的观点可知我国机构养老主要存在供给不足、质量不高、利用率低三大问题。梁鸿(1999)在上海浦东的案例研究中心认为,目前养老机构存在难以形成规模经济;服务满足不了社会需求,缺乏效率等问题。常宗虎(2000)在青岛、大连、佛山、北京和烟台五个城市调研的基础上,认为养老机构入住率不高和机构管理和服务水平不高密切相关。孙树菡,葛英(2004)在北京市海淀区的调查中发现,我国养老机构床位存在供给不足和入住率的问题。穆光宗(2012)机构养老供不应求但资源利用率不高,微利甚至负债导致养老机构自我发展能力不强,养、护、医、送四大功能分离,机构养老缺乏家居认同和亲情滋养,专业负责的老年护工和管理人才短缺,农村养老机构的非规范发展。

(4)居家养老。由于居家养老作为一种新型的养老模式各方面还不完善,其存在的问题也比较多,主要在于服务对象、服务人员、资金来源、评价标准、政策不完善这几个方面。

苏振芳等(2013)认为在现行的城市居家养老模式中,老年人经济上的社会供养缺乏可持续发展的财政保证;而且要达到真正意义上的认可标准还有一定困难;并且居家养老的发展各方面都还不成熟。杨智慧(2013)认为居家养老存在社区发展程度低,服务种类单一,政府职能缺位、越位,服务人员素质较低,队伍不稳定,服务资源缺少有效整合。

(5)以房养老。在我国,学者们普遍认为以房养老作为一种新型的养老模式存在接受度较低,风险大,实施难度较大等问题。

焦涛等(2011)认为以房养老存在利率风险、长寿风险、房价波动风险、道德风险等风险。陈静等(2013)认为以房养老的模式存在还未普遍被中国老年人接受,政府的参与力度不够,其运作与当前法律存在冲突,与银行、保险公司、房产评估公司等金融机构合作力度不够等问题。李宇嘉(2014)认为以房养老对房屋价值、医疗费用、健康寿命、法律信用的评估有很高要求,以我国目前发展水平很难达到。我国住房市场没有经历过完整的波动周期,导致未来房价走势和房屋残值的可预测性较差,难以获得可信度较高的房屋价值评估结果。另外,对于老年人健康和寿命评估也会存在较大的争议。

2.4未来发展方向综述

首先,对农村未来养老模式的发展方向,学者们有不同看法。徐勤(1997)认为在家庭供养资源减少、供养力下降的形势下,只有发展社会养老才是解决养老问题的根本途径。杨燕绥等(2004)认为应形成“养老金(退休金)+家庭供养+社区服务+国家最低保障”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满足多样化的养老需求。杨翠迎(2005)认为中国在社会经济转型的特殊时期,面对庞大的农村人口,应发挥家庭养老、社会养老保险、社区养老三种主流养老保障方式的合力作用,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水平建立不同的养老保障模式。朱劲松(2009)结合对老年人存在的价值与老年人的需求的分析,认为自我养老是农村养老模式的必然选择。

其次是城市养老模式发展方向的综述。李士梅(2007)通过对主流养老、机构养老、旅游养老、迷你型家庭养老院模式的分析,揭示了现阶段中国养老模式的多维变化及未来养老方式的多元化发展趋势。孟艳春(2010)认为中国家庭养老逐步弱化,自我养老难成现实,社会养老难以完全到位。因此,吸收以上几种养老模式之长,兼容的居家养老模式应是我们解决养老问题的最佳选择。祁峰(2010)也认为在人口城市化进程中居家养老更适合中国的养老服务发展。陈建兰(2012)认为城市家庭养老功能在不断弱化,城市社会养老和自我养老将成为替代。社会养老是家庭养老的经济供养功能的主要替代,自我养老是家庭养老中的生活照料功能和精神慰藉功能的主要替代。

在中国养老模式研究的早期阶段,学者们主要关注家庭养老功能的弱化及社会养老的倡导,认为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是中国养老模式的两种主要类型。但目前,学界主要关注的还是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对新兴的居家养老和以房养老也有一定关注。而对自我养老的研究与对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研究相比还比较薄弱,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

2.5目前研究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由于我国与人口素质和平均年龄的不断提高,自我养老在社会中占有的比重越来越大,但对自我养老这一重要的养老模式的研究相比其他养老模式仍显不足。其次,对单一养老模式的研究较多,对各种养老模式的对比研究较少。另外,很多研究者将精力更多地放在对新兴养老模式研究上,而对已有的养老模式的改良关注较少。最后,目前仍没有大家一致认可的具体评价养老模式的标准,对更科学地衡量养老模式效用的方法有待进一步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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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杨翠迎.中国农村养老保障何去何从?――对农村养老保障现状与问题的思考[J].商业研究,2005(8).

[23]朱劲松.试论人口老龄化背景下的我国农村自我养老模式选择[J].农村经济,2009(8).

农村社区发展现状范文6

关键词:土地银行;流转方式;国外经验;农村

一、研究背景

自古以来,我国就是一农业大国,“农村、农业、农民”问题是长期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主要问题之一,土地流转就是解决这“三农”问题的关键所在。虽然在20世纪80年代对于提高我国农业生产率、解决国人温饱等问题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的推进,具有分散化、小规模等特点的家庭承包经营模式却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农业现代化的进程,成为我国农业升级道路上的绊脚石。因此,土地流转在农业规模化发展的需求下,成为了中国土地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

近几年来,我国从中央到地方都在政策、制度、实践等方面对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土地流转模式创新进行了积极的探索,然而,在流转的过程中又陆续出现了一些新问题使土地流转的效果差强人意,我国农地流转亟待新的流转机制进行有效引导。在此背景下,“土地银行”的建立与发展应运而生,成为了土地利用管理过程中一种高效的新机制[JJ。

二、研究目的

本文以总结国内外“土地银行”的起源及发展经验为基础,结合我国国情以及对“土地银行”的实际探索实践,首先在现存土地制度的基础上明确了“土地银行”的内涵与外延,其次通过与国外其他国家土地银行运作模式进行对比分析总结出我国“土地银行”的发展特点和不足之处,最后针对我国“土地银行”运作过程中出现的实际问题提出具体的改进完善建议,为该制度的持续发展提供理论与政策支持。

三、“土地银行”的概念界定

《土地科学词典》中将“土地银行”定义为主营业务为办理土地抵押贷款及长期放款的银行。《土地大辞典》(马克伟主编,长春出版社1991年版)中将“土地银行”解释为“一种办理土地金融业务的信用机构,其主营业务是发行或出售土地债券及抵押债券,并负有还本付息的职责”。

崔新明、贾生华(2000)认为,城市“土地银行”是代表政府集中进行土地征购、整埋、储备、供应及开发的专门机构”;而刘正山(2000)认为,上述对“土地银行”内涵的阐述与国外一般意义上所讲的“土地银行”定义有着较大差别,崔、贾二人所说的“土地银行”更类似土地储备机构,而非估计定义上讲的“土地银行”。

目前,国内对“农村土地银行”(以下简称“土地银行”)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现存的对“土地银行”的理解可归纳为主要三种:土地金融机构论、土地流转中介论以及土地储备机构论。土地金融论观点认为,“土地银行”是将土地作为生产要素以进行资金融通的机构,其核心职能即为以融资,农民可以通过向土地银行抵押土地来获取资金,这样可以加速土地及农村资本的流转,并激活现代农业发展与转型。学者曾庆芳(2010)认为,借助土地存贷以合理配置土地资源是“土地银行”的第一职责,而通过发放土地抵押贷款以解决农业发展的资金紧缺问题是其第二职责,二者均衡发展才能使“土地银行”在现代农业发展中建立起长效机制。郭骊、陈少强、孙艳丽(2010)则提出,当今中国农村土地银行的初期是以促进土地流转为核心的中介运作模式,但“土地银行”真正的核心业务应是农地抵押贷款,未来我国仍需要完善相关制度以促进建立真正的“土地银行”嘲。刘洪芹(2010)也提出,“土地银行”又可称作“土地信用合作社”,即最初是由合作组织等中介机构根据土地的地理位置、肥沃程度、升值潜力等确定一个较为合理的存储价格,农户在自愿的基础上将自己的土地定期存入银行,“土地银行”在将其土地进行打包、整合、改造后,“贷”给其他土地需求者,其他土地需求者再向“土地银行”支付土地存储价值、整理开发价值及同期贷款利息,“土地银行”会将土地存储价值兑现给农民。而左停(2013)也总结认为,“土地银行”的含义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指,作为金融机构,其主营业务为土地存贷及和土地有关的长期信用业务,该类土地银行既包括由政府发起设立的旨在促进本国农业发展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又包括具有盈利性质、自负盈亏的金融机构;另一种是由政府设立并主导的“土地储备机构”,其目的是合理调控土地市场并高效配置土地资源。另一些主张土地中介论的学者则认为,因为在中国的土地制度中,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割的,并且国家在法律层面上也并不支持农地抵押贷款,所以“土地银行”在先天上不具备“贷款”功能,其核心职责应是提供土地流转中介服务,但这并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土地银行。学者邵传林(2009)就指出,中国已试行的土地银行在功能和组织模式上都不同于国外的土地银行,我国“土地银行”的主营业务为土地“存贷”,这更多是一种土地流转机构或者土地信托机构。何芳、温修春(2010)则认为,我国“土地银行“的运作模式其实是通过向农民提供存地利息使其将土地存入,以此实现土地集中化经营以促进现代农业发展。

在国外,学术界对“土地银行”的研究较早,主要是针对“土地银行”的内涵和理论展开研究的,其研究对象多为城市土地。Fletcher Harvey(1974)在其文章中将土地银行划分为项目土地银行和普通土地银行两种,前者多指在特定区域内的土地银行,而后者是指为了城市规划而建立的一种制度。

四、意义

土地银行是以向农民“还权赋能”为出发点而设立的,其将土地作为“资本化”的手段,让农民对自己所承包的土地享有决策及配置的权利,以提高土地的资源配置效率。从宏观的角度来说,建立、发展完善的土地银行制度,对我国解决“三农”问题,加强农村经济以及整个国家的社会经济都具有深远影响。第一,对农业来说,以“资本化”为推动手段的土地银行将会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推动农业规模化运营,以实现土地更加集约化、节约化利用。第二,土地银行的主要业务是与土地相关的存贷业务或其他长期信用业务,农民可通过此类业务在流转土地的同时免除后顾之忧。第三,土地银行还可以通过土地使用权抵押业务对广大农民发放中长期信贷资金。总之,农地使用权与金融的结合使得农地实现资本化,并最终可以使农民实现土地要素利益的最大化。这样,目前范围小、水平低的农地流转可以升级为较高水平的土地流转形,并最终实现土地更大范围大范围的一体化流转,形成土地要素的资本化和市场化。

综上,土地银行的建立在很大程度上既能从微观角度在根本上保护农民的利益,保证土地的集约化和规模化经营,又能做到在宏观层面上与国家经济结构调整保持一致,以此实现“多赢”的目标。

五、国外土地银行的研究进展和经验借鉴

(一)国外土地银行的起源及发展现状

土地银行制度起源于1896年的荷兰,荷兰政府创设该制度一方面是为了缓解在城市化M程中土地的紧缺状况,另一方面是为了解决城市修建的问题。荷兰的土地银行是由各个自治区的土地开发集团、公司组成的,其收购的土地中50%是属于建设基础设施及公共事业用地。

美国于1916年制定的《农业信贷法》中规定,联邦土地银行的主要职责是针对农地提供长期农地抵押贷款。其资金来源主要是向政府出售土地银行的股票,其主营业务包括向转让土地者发放中长期贷款、收购债务人的抵押土地、为土地抵押发行债券进行融资、受联邦政府委托进行政府债券的买卖等业务。同时,通过信贷行为,调控农业生产规模和发展方向,以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联邦土地银行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吸收股金;二是发行土地债券;三是提取盈余公积金。在土地银行的帮助下,美国有效解决了长期以来农村资金来源匮乏的问题,并在贯彻政府农业政策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推动了美国农业的发展与升级。

法国的土地银行,具体名称为“法国土地信贷银行”,成立于1852年,属于半官方的金融机构,其主要职责除了发放长期贷款外,还承担着实现法国政府住房政策的重任阁。

德国的土地银行成立于1770年,又称为“土地抵押信用合作社”,是由于当时的“普鲁士王朝为了解除高利贷的盘剥,使大量资金流入农村以振兴农业”而建立的。德国土地银行是自下而上的组织机构体系,即土地抵押信用合作社先在各个地区建立发展起来,然后再联合合作形成全国性的土地银行。其土地银行的资金来源主要是通过发行债券的方式取得。其早起的主营业务是为农民购买和开垦土地、兴建农用水利和道路、改进农业生产设备等提供贷款,以促进农业经济的发展。然而,现如今德国土地银行的主营业务已转变为为农民购买土地、开垦土地、兴建水利和道路、平整耕地及造林提供贷款。综上,德国的土地银行从早期以抑制农村高利贷为主要目的已转变为近代促进德国与农业发展的重要措施啕。

南非作为非洲的农业大国和主要的农产品出口国,其土地所有权分配严重不均。为了加快本国农业的发展与转型,南非在1912年设立了土地银行。其主要职责除了对农业提供融资支持,促进农村教育发展,为农民创造更多机会,维护农村社会的进步与稳定外,还承担着消除农业部门中的种族歧视的责任。其主要业务是提为帮助社会弱势群体购买土地提供特殊抵押贷款。

菲律宾是一个典型的农业国家,其土地银行成立于1963年,性质为国有政策性金融机构,其中86%的股份归政府所有。由于政治因素,该国的土地银行于1973年变成了一家全能的银行,享有同时经营商业性业务和政策性业务的权利。其目的是为农用地流转和为小型农民贷款提供支持。同时,为确保银行的财务稳定及可持续发展,该银行的业务范围也得以扩大至涵盖了农业、工业、房屋建筑以及房屋融资项目和其他生产性企业贷款。

日本土地银行成立于1984年,其主营业务是土地信托业务,即土地所有者将土地交给信托银行,并依托信托银行对该土地的管理及使用所得的收益中获取信托红利。其类型主要包括出售型和租赁型。前者指土地所有者将土地委托出售,受托人(信托银行)将出售收益扣除报酬及其他手续费用后再交付给土地所有者;后者指土地所有者将土地委托租赁,在信托期间受托人(信托银行)定期付给土地所有者信托收益。日本土地银行在其本国农业经济、土地投资、房地产开发等领域都发挥了显著作用。

(二)国外学者对“土地银行”的研究状况

与国内土地银行研究主要是针对农地研究不同,国外土地银行的内涵和理论研究多是针对城市土地银行展开的。Dunkedey Harold(1983)认为,土地银行必须收购足够量的土地以供使用才能实现其存在的功能价值,并且在收购土地时应以当期的城市规划为依据,以求既能实现土地资源的增值,又能实现了政府宏观调控职能。Don T.Johnson和Larry B.Cowart(1997)在综合了本国对城市土地银行的研究后,对地方政府与土地银行机构的利益博弈设计了模型,以求能够实现地方政府与土地银行之间的利益均衡。

(三)国外研究存在的问题

虽然国外相关理论研究起步早、经验成熟、成果丰硕,并对国内学者对土地银行问题的研究有着非常重要的借鉴指导意义,但由于国情不同,这些理论并不完全吻合中国实际。而国内与国外土地产权制庞的不同是目前研究上存在的根本差异。在土地私有制的背景下,国外的土地银行不论是在内涵上还是功能上是真正意义上的金融机构,拥有规范高效的土地市场和较为健全的土地管理体制;而国内目前大部分土地银行主要属于土地流转的中介机构。

因此,在借鉴国外研究成果及丰硕经验的基础上,我们还需紧密结合中国实际国情,以国家的宏观政策为导向,关注区域发展的差异性和现实性,从现实出发,建立、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土地银行制度及体系。

六、我国土地银行研究进展和发展概况

(一)国内“土地银行”研究的起源

20世纪30年代就有国人提出过“土地银行”这个概念以及实施设想,然而“土地银行”的实际建立及实施实施却是在近些年才开始的。学者陈犟于1996年出版的《土地银行学》是目前我国唯一一本关于土地银行专著。书中指出,土地银行是以经营土地金融资产和负债为对象的综合性多功能的金融企业,其职能主要是信用中介和支付中介。其后我国的大多数学者都将关注点放在农村“土地银行”的研究方面,并且对“土地银行”普遍持积极赞成态度,认为土地银行的出现为土地流转的模式开辟了新的道路,它将大大提高土地流转效率,促进农业规模化经营,并为农民提供抵押贷款,支持新农村建设,从而进一步解决我国的“三农问题”。

学者高永生、朱连奇(2009)认为,与之前的流转模式相比,土地银行有国家信用做担保,在土地流转方面可以更有效地促进土地交易,并可通过价格机制调整土地经营规模,实现农业集约化经营;同时还能促进农、林、牧、渔等各方面的建设。邵传林(2009)也认为,“土地银行”在我国土地市场发展的初级阶段,不仅拥有促进土地流转的职能,还有为我国广大农业、农村、农民提供以土地为标的物的融资服务功能,其职能具有明显的二重性翻。窦娜(2010)论证了引入农村土地银行机制的必要性,并深入分析了土地银行在实现土地价值流转方面的作用机理并给出相关政策建h。周晓林(2009)也在对土地银行与土地储备进行了区分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土地整理的现状,阐述了未来我国土地银行的基本运作模式,并为我国创建土地银行机制提出了对策建议旧。王斌蓦(2010)则提出,想要为“土地银行”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需要以土地“资本化”为手段,以对农民“还权赋能”为基准,进行适时适当的土地制度改革,才能充分发挥土地银行作为“资本助推器”的重要作用。李进军(2010)则以SWOT分析为研究方法,解析了当前我国农村“土地银行”所面临的优势、劣势、机遇与挑战,并得出结论:当前我国“土地银行”所面临的最大挑战其实是法律法规问题。温修春(2011)则通过构建农村土地银行借贷行为的博弈模型,发现农地借贷市场中资信好的土地借用者的概率是否存在合理的约束机制,以及预期农业项目是否能获得高投资回报率等因素是决定土地银行业务是否能实现长期合作的关键∞。阮小莉、彭嫦燕(2014)则认为,农地流转与土地银行之间存在着相互作用:土地银行能够通过提高农地流转效率;反过来,农地流转又能带动土地存贷业务发展,促进土地银行的经营与发展旧。上海社科院经济研究所吴福明博士则提出,从国家资产战略的角度出发,应设立“中央土地银行”,同时,多层次发展土地金融组织,形成覆盖面广的金融体系,并实行土地金融工具的革新,以提高土地资产的运作能力,从而实现土地资产的合理配置及可持续发展。其中,“中央土地银行”在整个土地金融体系中应扮演着“最终贷款人”的角色,并为各类土地金融机构提供担保。西北农林科技大的夏显立、王乐(2013)通过运用ACSI模型和CCSI模型以及德尔菲法、层次分析法、模糊综合分析法等指标权重确定方法来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土地银行”运行绩效的评价指标体系,从而对地方“土地银行”的运行绩效、农民满意度进行实证分析。

(二)“土地银行”在我国的实践情况

在我国“土地银行”实践运作方面,自1996年在上海市建立全国第一家城市土地储备机构起,国内主要城市纷纷建立了自己的土地储备机构。例如,2003年山东省诸城市沟镇创立了“土地信托中心";2006年宁夏平罗县选取了个别试点村镇建立了“土地信用合作社”;2007年浙江省绍兴县南岸村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2008年湖北省钟祥市彭墩村也建立了“土地存贷合作社”;同年12月,北京市平谷县也成立了“百合兴盛土地专业合作社”;2009年河南省光山县建立了“江湾农村土地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同年,陕西省杨凌也成立“土地银行”等等。

学者郭骊(2010)等人通过对山东诸城、宁夏平罗等农村“土地银行”试点与国外农村土地银行进行比较分析,论证了中国建立农村“土地银行”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蒋勃芊(2010)等人则以四川彭州土地银行为例,阐述了土地银行在现实中发挥的巨大作用,认为土地银行通过有效节约市场的交易费用和其他社会成本,缓解了西部地区土地闲置问题,并增加了农民福利㈣。孟俊杰(2011)等人则通过对具体的村级案例进行比较分析,总结出“土地银行”在中原地区的五种农地流转的主要模式中,对当地市场化、工业化、城镇化水平要求最高,农民参与意愿较强,龙头企业的投资需求也较旺。文龙娇(2011)等人探讨了杨凌地区土地银行的地域独特性和适应性,称其为“杨凌模式”,并提出了该模式发展中仍存在的不合理、机构功能单一、缺乏配套保障机制等问题。同样,以杨凌示范区为研究案例的还有权小虎(2012),他从法律的视角出发,提出当前我国土地银行仍存在法律地位尚不明确、缺乏运作资金、工作人员积极性低、档案管理不健全等问题,并给出了应完善政府监控、加强法律规范、探索土地银行运营新机制等对策建议。

而我国的台湾早于1946年就已经成立了土地银行,它是真正发挥农地金融功能的金融机构,归属于官方经营。其主要职能是办理土地开发、都市改良、社区发展、道路建设、观光设施等一系列的金融业务,并配合政府推行国民住宅和都市平均低价政策,以调剂农村金融,同时还主营一般的银行存储、放款、汇兑等业务。台湾土地银行的发展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第一阶段为1940-1950年,该阶段土地银行的任务主要以发放农地短期贷款业务为主。第二阶段为1953-1963年,此段时期的主要职责是对政府进行所有权改革提供长期土地贷款业务。第三阶段为1963-1973年,这个时期土地银行的业务范围由农村扩大到城市,银行的标的物也由农地拓展到建设用地。第四阶段为1973年以后,台湾土地银行的经营目标开始向商业性转化,自此之后土地银行开始朝多元化方向拓展发展旧。

综上所述,中国土地银行的实践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具有官方背景;二是主营业务为土地“存贷”,其目的是促进土地流转。

(三)当前我国土地银行研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内涵探讨方面,土地银行在国内的发展时间较短,对于其内涵边界的确定仍没有定论,目前就学术界给出的储备机构论、中介机构论,及金融机构论来说,都不能全面归纳出符合我国国情特点的土地银行定义。

在实证研究方面,国内的现有研究成果大多集中在土地银行的战略构想、国外土地银行发展经验借鉴等方面,而在“土地银行”与其他农地资本化运作模式相比较存在的优势和特点方面缺乏实证分析。

在研究方法上,国内缺乏对“土地银行”的定量研究,目前尚没有一套有效的“土地银行”运作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也没有从农户的视角出发对其进行相应的评价分析。

在各地“土地银行”实际运行过程中,也存在着没有明确的全国统一的土地银行组织机构、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与目前土地制度不配套、土地交易不透明等问题。

在和国外土地银行对比方面,由于我国的土地制度、土地,银行的架构设置、土地收购和管理模方式、土地储备的范围及相应的法律法规建设等方面与西方国家的差异很大,因此当前我国土地银行研究还存在制度不健全、功能定位不清晰等问题,在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促进城市发展等方面也与西方国家存在较大距离。

七、对我国发展“土地银行”的一些建议

国外土地银行发展的较早,其在监管机制、运作模式、法律保障等诸多方面的先进经验都值得我们借鉴和参考。但对于我国来说,现阶段的土地银行仍然是一个新生事物,且由于我国国情及土地制度与国外截然不同,国外土地银行的研究与做法并不能生搬硬套运用于我国的土地银行运作,而应在充分考虑我国实际国情的基础上,创建出有中国特色符合中国国情的土地银行制度。为此,对我国土地银行未来的发展提出几点建议。

首先,应坚守原则。我国土地银行的创设,应严格遵守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基本原则,坚守“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确保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搞活使用权;在坚持“不改变土地性质、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基础上,探寻土地银行的稳健发展。

其次,在资金来源和所开展的业务方面,可借鉴美国和南非银行的做法,以国家信用为担保,除了以发行土地债券以筹集资金外,还可以考虑由国家垫付土地银行的创始资金,并且在其运作初期产生的亏损国家可以适当予以补偿。而其具体业务范围,除开展土地征用与转让、提供农业信贷等业务,还可以扩大到办理中长期土地抵押、土地开发、土地改良等贷款等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