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的要求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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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的要求

征求意见的要求范文1

食药监安函[2012]75号

2012年06月29日

附件3:

一般缺陷举例

本附件列举了部分一般缺陷项目,但并未包含该类缺陷项目的全部,可根据需要增加其它缺陷项目。

厂房

— 人员可通过生产与包装区域的门直达室外。

— 地漏敞口/无存水弯。

— 液体和气体的出口处无标志。

— 不与暴露产品直接相邻或不直接位于暴露产品上方的表面有损坏。

— 生产区内从事与生产无关的活动。

— 休息、更衣、洗手和盥洗设施设置不当。

设备

— 设备与墙面的间距太小而无法清洁。

— 固定设备的基座连接处未完全密封。

— 使用临时性的方法和装置进行维修。

— 有缺陷或不用的设备未移出或未贴上适当的标识。

— 用于非高风险产品的小型设备未经确认符合要求

清洁

— 书面清洁规程内容不完整,但厂区处于可接受的清洁状态。

— 清洁或健康卫生规程未有效实施。

生产管理

— 原辅料与产品处理的SOP内容不完整。

— 未严格限制未经授权人员进入生产区域。

— 对接收物料的检查不完全。

质量管理

— 召回规程内容不完整。

原辅料检验

— 用于符合性检验的原辅料,未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即用于生产。

— 检验方法的验证内容不完整。

包装材料检验

— 运输和储藏规程内容不当。

— 过期/报废包装材料的处理不当。

— 检验项目不全。

— 质量标准不全。

— 一次接收的物料由多个批次构成,未考虑分开取样、检验与批准放行。

成品检验

— 物理指标的检验项目不全。

文件记录

— 产品的记录/文件内容不完整。

— 生产用建筑的平面图和标准不完整。

— 记录和凭证的保存时间不够。

— 无组织机构图。

— 清洁记录内容不完整。

样品

— 无原辅料样品。

— 成品或原料药样品数量不足。

— 贮存条件不正确。

稳定性

— 持续稳定性考察的批次不足。

— 检验项目不全。

— 样品数量不足以完成检验。

无菌产品

— 未监测灭菌用蒸气,以确保达到适当的质量要求且无添加的成分。

— 进入洁净区和无菌工艺生产区的最多人数控制不当。

征求意见的要求范文2

根据**局《关于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方案》整体安排,为认真查找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切实提高**服务经济、社会和**对象的能力和水平,确保实现让群众知晓、请群众参与、听群众意见、受群众监督、使群众受益的目标,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总要求,坚持征求意见与**研究相结合,深入基层问症、深入企业听音,多方听取意见,全面查找领导班子及成员、党员干部在“”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为对照检查开展批评和解决问题打下基础。

二、征求意见的方式和组织实施

(一)书面征求意见。局教育活动实践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全市县(区)**局、局机关全体干部、省局有关部门发出征求意见函,发放**问卷,书面征求对局领导班子及成员的意见建议,并汇总反馈意见和建议。

(二)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

1、深入基层座谈。主要由班子成员带队,分赴两县六区**局开展征求意见的座谈会。

2、深入企业座谈。主要由分管业务的副局长带队,选择重点“一套表”企业开展征求意见的座谈会。

在召开座谈会的同时发放**问卷及班子和班子成员评议表,征求意见建议。

(三)个别谈话征求意见。由局分管领导与各科室的党员干部进行谈话,主要征求对局班子和本人在“”方面存在的问题与意见建议。

(四)利用调研征求意见。结合调研工作,全局4个调研组通过召开基层**服务人员、基层企业报表人员、发放**问卷、个别谈话等方式征求意见建议。

(五)网页专栏征求意见。在局网站开办“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专栏中设立征求意见箱,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三、几点说明

1、意见的汇总:书面征求意见由局活动实践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分别由带队领导在原汁原味的基础上进行汇总,个别谈话征求意见分别由主管领导在原汁原味的基础上进行汇总,利用调研征求意见由调研组负责人进行汇总,网页专栏意见由局教育活动实践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

征求意见的要求范文3

本刊记者 尚海龙

2015 年8 月24 ?30 日,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对《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据悉,这是该管理办法实施十年来的首次修订。《电器》记者注意到,《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不仅增加了能效信息码及对网络商品交易的相关规定,还重点修改了罚则条款。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自2005 年实施以来,在推广高效节能产品、引导绿色消费、促进技术进步和产品结构调整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适应新形势下推广高效节能产品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2014 ?2015 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国家有关部门对《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形成修订征求意见稿。

与现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相比,虽然该修订征求意见稿在整体框架方面并未做出调整,依然分为总则、能源效率标识的实施、监督管理、罚则和附则五大部分,但具体条款方面有所删增和调整。该修订征求意见稿从原来的二十七条增加到二十九条。虽然删除个别不再适用的条款,但此次修订主要是在原版基础上进行增加和完善。

目前,网购市场可谓“大红大紫”,并呈现持续快速增长之势。因此,修订版本特意在总则章节增加对网购产品的要求。修订意见稿明确指出,网络商品交易,应当在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醒目位置展示相应的能源效率标识。

在修订征求意见稿中,能效标识增加了一个重要元素——除了原有的5 项内容,还增加了能效信息码(二维码形式,扫码将获知产品能效的相关信息)。此外,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目录的产品可在能源效率标识本体上直接印制能效“领跑者”标志。同时,征求意见稿还对能源效率标识备案的提交材料进行调整。

修订征求意见稿对授权机构备案工作提出时间要求。据悉,授权机构应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完成能源效率标识的备案工作,生产者或进口商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值得一提的是,修订征求意见稿对于简单管理和罚则进行了较大调整,即新版《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将重点关注伪造、冒用、虚标等违法行为,并加重惩罚力度。

在监督管理部分,修订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监督检查主体。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对《能源效率标识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产品能效标识依法进行专项抽查和监督检查。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定期在职责范围内开展《目录》产品能效标识专项抽查和监督检查,并会同地方节能管理部门一起向社会公告结果。同时,修订征求意见稿对销售者提出新的要求。

征求意见的要求范文4

财政部近期草拟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准则修订4方面主要内容和12个问题,《征求意见稿》)不仅统一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并借鉴国际准则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指引,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实时保持与国际持续趋同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进一步完善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提高财务报表列报质量和会计信息透明度,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2014年至今,财政部就出台的一系列准则,修订或新增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会计准则》等,了《企业会计准则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等7项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6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7号》两项准则解释。《征求意见稿》则是这次大规模准则修订的延续。

另外,2014年5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联合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自2018年1月1日起生效(采用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17年12月15日起实施)。该准则的核心原则是,主体确认收入的方式应当反映其向客户转让商品和服务的模式,确认金额应当反映主体预计因交付该商品和服务而有权获得的金额。现行的收入准则很难与以上国际准则相趋同。

收入准则的发展历程,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微观聚焦,也是企业信息质量不断提高的要求。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是在国际通行做法下的必然选择,也是是我们推进会计国际趋同的整体需要。

确保新准则切实可行

从具体内容来看,《征求意见稿》共分为8章43条,主要对修订的 4大内容进行了明列举:(一)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征求意见稿采用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来规范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并且就“在一段时间内”还是“在某一时点”确认收入提供具体指引,有助于更好地解决目前收入确认时点的问题,提高会计信息可比性。(二)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征求意见稿则打破商品和劳务的界限,要求企业在履行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三)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四)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以上四个问题从多个角度全方位的就收入准则进行了规定,将2项准则统一标准,既符合中国特色,又吸取国际准则的意见,具有较强的指引性。实务操作不再模棱两可或者无据可查,对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指导会计实践不言而喻。

准则持续完善

为使会计准则更符合实际,更具有发展可持续性,这次《征求意见稿)》主要对7大类12个主要问题广泛征求意见:关于合同的识别;关于单独履约义务的识别;关于收入确认时点;关于收入计量;关于特定交易的会计处理;关于相关信息列报;关于准则实施等有的放矢分类别征求意见和建议。

征求意见的要求范文5

为了促进粮食生产,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国务院法制办于近日公布《粮食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3月31日征求意见结束。

“粮食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密切相关。”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是我国首部粮食法,国家发改委、国家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在调查研究基础上,起草了征求意见稿,保护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其立法目的之一。征求意见稿规定,粮食是指谷物及其成品粮、豆类和薯类。同时食用植物油和油料的生产、流通、消费活动均适用本法。

征求意见稿规定,粮食收购、加工实行许可制度,申请从事粮食收购、加工活动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并应当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根据征求意见稿,从事粮食加工活动的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使用发霉变质的原粮进行加工;(二)使用农药残留、真菌毒素和重金属等污染物超标的原粮进行加工;(三)违反规定使用添加剂;(四)影响粮食质量的其他行为。从事粮食收购、批发和零售活动的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二)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三)恶意囤积哄抬价格;(四)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五)短斤少两、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六)垄断市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七)违反国家规定的其他行为。

为了保障粮食质量安全,征求意见稿对完善粮食质量安全标准和粮食生产、收购、储存、加工、运输、销售、进出口环节的质量安全管理、粮食检验等方面作了规定,并且要求建立粮食质量安全监测、抽查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区域性粮食污染情况,应当加强被污染粮食的监控,可以采取强制性检验、警示公告、干预性收购、分类储存、定向处置等措施。同时为了确保粮食的供应和价格稳定,规定国家建立粮食经营者最低、最高库存量制度。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活动的粮食经营者,在粮食市场供过于求、价格下跌较多时应当履行不低于最低库存量的义务;反之应当履行不高于最高库存量的义务。

中国农业大学多位食品安全专家表示,征求意见稿对市场配置粮食资源、粮食生产保障、粮食流通保障、粮食质量安全保障、粮食调控与储备等方面都作出具体规定,凸显了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消费者安全的立法宗旨。粮食流通一头连着粮食生产,一头连着粮食消费,是实现粮食资源优化配置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关键环节,对此征求意见稿就粮食收购、加工和经营作出明晰规定,同时转基因入法,使得消费者关注的转基因食品管理和相关立法在粮食领域率先破题,是国家立法与时俱进、以人为本的体现。

征求意见的要求范文6

【关键词】 财务报表列报准则; 比较; 完善建议

一、财务报表列报准则的发展沿革与我国修订准则的背景

财务报表是会计确认和计量结果的集中反映,是向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信息的主要工具,因此对财务报表列报的规范历来就是会计准则制定机构重点关注的领域之一,并且,个别和具体的会计准则发生变动往往会影响财务报表的列报,财务报表列报准则也就成为修订最频繁的会计准则之一。

在国际上,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成立伊始考虑制定的第一个会计准则就与财务报表列报有关。IASC于1975年了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IAS1)“会计政策的披露”,后于1976年和1979年分别了IAS5“财务报表应披露的信息”和IAS13“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的列报”。1997年,IASC对上述3项准则作出全面修订,了IAS1“财务报表列报”并取代了原先3项准则。

2001年4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取代IASC后,继续采用并修订IAS1。起先,IASB只是独自修订财务报表列报准则。2002年5月,IASB了《改进国际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其中包括了对IAS1的修订。2003年12月,IASB正式了作为“改进项目”(Improvements Project)一部分的IAS1(简称2003年修订版),并于2005年8月随着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IFRS7)“金融工具:披露”的在IAS1中增加了关于资本披露的内容。2004年,IASB和FASB认为,应共同实施财务报告项目以促成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它们成立了项目组,决定分两个阶段修订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IAS1)“财务报表列报”。第一阶段:研究一套完整的财务报表构成以及提供可比信息的要求;第二阶段,研究整套财务报表项目如何彼此联系以及财务信息的分解和汇总。作为“财务报表列报项目”第一阶段的成果,IASB在2006年3月了修订IAS1的征求意见稿,并于2007年9月了IASB对IAS1的完整修订准则(简称2007年修订版,本次修订主要是提出了采用“一表式”或“两表式”编制综合收益表的要求)。作为“财务报表列报项目”第二阶段的成果,2008年10月,IASB与FASB共同了一份“关于财务报表列报的初步观点”讨论稿,此项目虽然争议颇多,但仍在进行之中。此后,除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年度更新需要对IAS1作出零星修订外,IAS1又经历了两次较大的修订,第一次是在2008年2月为配合对IAS32“金融工具:列报”修订的要求在IAS1中增加了对“可沽售工具及其在清算中产生的义务”的披露要求;第二次是在2011年6月针对其他综合收益的分类列报(即进一步将其他综合收益划分为“后续期间在满足特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计入损益的项目”和“后续期间不能重分类计入损益的项目”,要求分两类区别列报)对IAS1作了修订。IASB通过以上几次对IAS1的修订,基本实现了与FASB第130号财务会计准则(SFAS130)“报告综合收益”的趋同,并进一步深化了对其他综合收益含义及分类的认识。

我国关于财务报表列报的规范主要体现在2006年2月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中。我国第30号准则时已经吸收了2003年IAS1修订版的最新要求,虽然当时没有要求单独编制综合收益表,但已要求确认利得和损失,并将其分为“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和损失”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我国新会计准则至今已有6年多时间,IAS1修订中关于综合收益列报的要求虽然在2009年我国会计准则解释公告第3号中有所体现,然而我国财务报表列报准则一直未经过任何完整的修订。为了实现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并体现国际财务报表列报准则的最新成果,财政部于2012年5月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征求意见稿)》。由于“可沽售工具”(puttable instruments)的情况基本不适用于我国,因此本次征求意见稿未体现这方面的内容,而主要是针对综合收益的列报对原准则作了修订。

《征求意见稿》后,我们关心的问题是:一是《征求意见稿》与原第30号准则相比有哪些改善?二是《征求意见稿》与IAS1的最新修订版仍存在哪些差异?三是《征求意见稿》还有哪些方面存在可完善之处?本文设想通过以上问题的讨论,对完善我国财务报表列报准则提出一些建议。

二、我国财务报表列报准则(征求意见稿)与原第30号准则的比较

财政部在我国财务报表列报准则(征求意见稿)的同时,还了相应的修订说明,阐述了本征求意见稿修订的以下两个主要方面的内容:1.修订“综合收益”的有关内容。征求意见稿明确在利润表中增加了“其他综合收益”和“综合收益总额”项目并进行了定义,同时将其他综合收益项目进一步划分为“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和“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两类区别列报。此外,原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反映的“综合收益”有关内容也作出相应调整,并在附注中增加有关披露内容。2.整合现行规范性条款,充实完善相关内容。本征求意见稿借鉴国际财务报表列报准则的有关内容,并吸收我国财务报表列报准则应用指南和讲解中的有关内容,还在以下方面进行了修订:一是充实了持续经营的评价内容;二是明确了以权责发生制会计编制报表的相关内容,以与国际财务报表列报准则一致;三是明确了利得和损失项目的金额列报在原则上不得相互抵销;四是纳入了正常经营周期的定义;五是参考我国审计准则对“重要性”的判断以及当前国际上对“重要性”概念的最新进展,进一步完善了“重要性”定义和判断;六是充实了附注披露内容,如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披露、报表重要项目的说明、终止经营的有关披露等。为了详细说明以上变化,本文通过表1将我国财务报表列报准则(征求意见稿)与原第30号准则作出了比较。

三、我国财务报表列报准则(征求意见稿)与IAS1最新修订版的比较

IAS1最新的完整修订版是2007年版,之后修补了“可沽售工具”和“其他综合收益分类”等内容,但基本结构未作大的变动。2007年版IAS1的内容主要由引言、准则正文、附录、表决情况、结论基础、不同意见说明和实施指南等组成。以下通过表2将我国财务报表列报(征求意见稿)与IAS1准则正文部分作出比较并分析相应差异。

四、完善我国财务报表列报准则(征求意见稿)的建议

从以上比较可以看到,我国财务报表列报准则(征求意见稿)在总体要求方面已经与IAS1十分接近,尤其是对综合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给出了正式定义,并参照IASB在2011年6月对IAS1的修订及时对其他综合收益作出两类划分,甚至还举例说明了“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的几种情形。这表明我国正在切实贯彻《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路线图》的要求,在财务报表列报方面已基本实现了与国际准则的持续趋同。

在财务状况列报方面,虽然我国没有采用IAS1中“财务状况表”的名称而仍然沿用“资产负债表”,但这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包括美国的通行会计惯例是一致的,并且按照流动性标准将资产和负债项目按顺序列示,既不破坏会计方程式的平衡关系,又能很方便地计算出企业流动性、偿债能力和资本结构等方面的指标。虽然IASB对财务报表列报第二阶段的改革曾经提出大胆设想,在2008年了“关于财务报表列报的初步观点”讨论稿,但由于受到各方面反对,该项目已被无限期押后,再加上IASB与FASB联合概念框架关于财务报表要素的内容还未形成终稿,因此可以认为,我国目前对资产负债表列报的要求还是恰当的。

在财务业绩列报方面,IASB吸收了美国FASB编制“综合收益表”的做法,要求主体采用“一表法”编制“综合收益表”或采用“两表法”编制单独的“收益表“和“其他综合收益表”。在编制一表式的“综合收益表”时,该表的上方需要编制传统的“收益表”(income statement)或“损益表”(statement of profit or loss)部分,接下去再补充编制“其他综合收益”部分,因此该表又可以称为“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表”(statement of profit or loss and other comprehensive income)。IASB在IAS1的结论基础中指出,“综合收益表”包含了比以前“收益表”更多的内容,它既包含了在当期损益中确认的收益和费用,也包含了不在当期损益中确认的收益和费用”,编制“综合收益表”体现了与美国FASB第130号准则的趋同。虽然IASB的概念框架(IASB Frame-

work)未对综合收益下过定义,但IASB在2007年IAS1的修订版中指出,综合收益包括了除所有者以其身份进行的交易之外的所有交易、事项和情况所产生的所有者权益变动,包括当期利润或损失(即“损益”)以及损益之外的其他综合收益。可见,在IAS1的解释中,“利润”只是属于“综合收益总额”中的“当期损益”中的一部分。我国财务报表列报准则(征求意见稿)对“综合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定义与IAS1基本是一致的,但将实际意义上的“综合收益表”仍然按照我国的习惯称为“利润表”就存在不当之处。首先,按照我国会计基本准则的解释,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利润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等。但现在所要求编制的“利润表”已经包含了“全部综合收益”的内容在内,不仅包括企业当期的经营成果,也包括不属于经营成果的“其他综合收益”;不仅包括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和损失,也包括不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和损失。因此我国再用“利润表”已经名不副实。其次,在IASB与FASB都将财务业绩表统一取名为“综合收益表”的情况下,我国仍沿用“利润表”这一我国独有的称谓,已经不符合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要求,也不利于我国与国际同行的交流。此外,FASB采用了狭义的要素观,将财务报表要素划分为10项,IASB采用了广义的要素观,将财务报表要素划分为5项,我国2006年的基本准则在借鉴IASB概念框架的5要素之外,独有地增加了“利润”要素,已经形成了许多争议。如今,仍然设想将所有与业主交易无关的所有者权益变动都列入“利润”之中,其理论和实践都存(上接第20页)在不完善之处。因此认为,在修订我国基本会计准则的基础上,我国应该引入“综合收益表”的概念,并取代现有的“利润表”(为照顾传统起见,起码可采用“全部利润表”的概念,以区别于以往的“利润表”)。

在财务报表附注的披露方面,显然IAS1比我国征求意见稿要详尽得多,并且在不同的小标题下作了分类披露要求。尤其是,目前的IAS1修订版还增加了2005年修订的关于“资本披露”和2008年修订的关于“可沽售工具”的披露内容。我国征求意见稿中却没有体现这两方面的内容。考虑到金融危机后各国增加了企业资本管理的要求,建议我国财务报表列报准则也加入“资本披露”方面的内容。至于“可沽售金融工具”目前在我国的实践还不普遍,我国财务报表列报准则可以先不作这方面的披露要求,但对于其他的各类金融工具或衍生工具(包括可转换证券)的强化披露,仍然是势在必行。

此外,对于一些关键名词,一是要精心翻译;二是要统一称谓。尤其要防止在准则征求意见稿及修订说明的不同地方使用不同的名称。例如,在对其他综合收益的分类中,是使用“以后会计期间计入损益的项目”还是“以后会计期间进损益的项目”,“计入”和“进”的用法可以推敲,但应尽可能避免口语化。在我国公允价值计量准则(征求意见稿)中也存在同样的问题,如对“exit value”是译成“脱手价值”还是“退出价值”,对“fair value hierarchy”是译成“公允价值层次”还是“公允价值级次”等,都需要斟酌后统一用法。

【参考文献】

[1] IAS1“Presentation of Financial St-atements”,revised in 2011.

[2] 财政部会计司准则二处.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征求意见稿)[S].

[3] 财政部会计司准则二处.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