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监督的作用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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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的作用

行政监督的作用范文1

 

一、卫生监督与行政法

 

“行政”一词就其原意来说有两层含义,一指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即国家行政机关,二指国家行政机关依其职权所从事的管理活动。行政法是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组织、职责权限、活动原则、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调整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及其职能部门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中,同其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的社会关系。卫生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既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之间、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与同级人民政府之间、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与其卫生行政相对人之间的纵向行政管理关系,又有各种医疗机构、各种提供卫生服务的企事业单位与服务对象之间的横向卫生服务关系。就纵向的卫生行政管理关系而言,卫生法与行政法是从属和补充关系。

 

卫生监督工作是卫生法的执行工作,即卫生行政执法工作。从卫生法与行政法的从属和补充关系来说,它是以行政法为基础,以卫生法律法规为依据的具体行政执法工作。具体来说,卫生监督是指具有法定监督权的国家机关、杜会组织和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卫生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行为。

 

二、卫生监督主体及其特征

 

1、主体的特定性

 

卫生监督执法的主体主要是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只有卫生行政机关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卫生行政执法主体。只是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法规才将卫生执法权授予某一组织。这种组织称为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一般应视同于行政主体。卫生行政机关要把执法权委托给其他组织行使,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规章明确规定,并承担法律贵任。

 

2、职权的法定性

 

卫生监督执法主体所执行的法律规范,只能是法律规定应当由卫生行政执法主体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执法主体只能在法定职权内履行卫生行政管理责任,不得越权执法。

 

3、行为的主动性

 

卫生监督执法是一种直接影响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的主动行为,不以相对人的意愿为转移。一般讲,法律规范颁布后它仅是一种抽象规范。有关公民、组织不自觉遵守,又没有行政主体去执行,就不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产生权利和义务的实际影响。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会自动的发生、变更和终止。行政执法行为,则成为法的定与实施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4、国家强制性

 

卫生监督是国家卫生管理行政权运转的一种特殊方式,是由卫生行政主体单方面决定的国家管理活动,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具有国家强制性。

 

行使卫生监督职权的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根据卫生法律、法规规定,具有某一方面卫生行政管理和执行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职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取得卫生监督主体资格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第一,依据组织法或组织规则设立,并且具有外部生管理职能,能代表国家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生行政上的法律关系。

 

第二,必须得到卫生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代表国家行使某一类别卫生行政执法职权。无论什么机关、组织和个人没有得到法律、法规的特别授权就没有卫生行政执法职权。

 

第三,法律、法规的授权必须与其外部管理职能、权限、范围一致。包括权限上的一致性及管理范围和对象上的一致性。如县级卫生行政机关就不能被授予省级卫生行政机关的相应权限;其他管理职能的机关也不能被授予卫生行政执法职权。

 

第四,获得卫生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还应当具备履行某一项卫生管理职能应有的技术能力。根据《行政处罚法》及有关部门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监督主体包括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受委托组织三种。

行政监督的作用范文2

深圳市宝安区松岗预防保健所检验科,广东深圳 518105

[摘要] 目的 探讨专项整治在电镀行业职业卫生监管中的作用,为其它地区或相似行业的职业卫生监管提供借鉴。方法 制定电镀行业职业卫生专项整治检查表,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场所职业病防护情况等方面调查分析深圳某地电镀行业专项整治的效果,并于专项整治结束一年后观察整治的持续效果。结果 专项整治时,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健康检查等方面得到明显改善,差异有显著性(P<0.05或P<0.01)。专项整治一年后,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率、职业卫生检测率、个人防护用品使用率均较专项整治时有所下降,差异有显著性意义(P<0.05或P<0.01)。结论专项整治在电镀行业职业卫生监管中短期内能起到重要作用,但其持续性效果不佳。

[

关键词 ] 电镀行业;职业卫生;专项整治

[中图分类号] R1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2-5654(2014)06(c)-0045-02

电镀行业普遍存在规模较小、工艺设备简单、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繁多且危害相对严重等特点[1-2],是职业卫生监管的重点和难点。近几年,深圳对电镀行业这类重污染低产值企业实行了“关停并转”,绝大数电镀企业转移到宝安和龙岗一些偏远的街道。据调查,深圳市某地为电镀企业聚集地之一,现有电镀企业72家,采用传统工艺企业46家,自动化工艺企业26家,职工总数为23550人,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工人2638名,占职工总数的11.2 %。电镀行业存在明显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强酸强碱(硫酸、盐酸、硝酸、氢氟酸、氨水)、重金属(锌、铜、镍、铬)、氰化物以及电镀金属预处理产生的金属粉尘等危害因素,这些危害因素损害人体健康,甚至具有致癌致畸致突变作用[3-5]。当地的职业卫生监管部门在监管上往往存在监管任务繁重和监督资源不足的矛盾[6]。如何建立一套有效的、适合当地实情的监管模式,是电镀行业职业卫生监督急需解决的问题。本研究旨在通过分析专项整治的效果,为探索一套适合当地电镀行业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机制提供参考依据。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于2013年1月—2014年2月对深圳市宝安区某地72家电镀或含电镀工序的企业进行专项整治及整治后观察。

1.2 方法

1.2.1制定检查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制定检查表,内容包括:①基本情况: 用人单位名称、地址等基本信息;原辅料、中间品、成品、工艺流程;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接触人数等;②职业卫生管理情况: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机构建立、管理人员配备、应急救援预案、职业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病危害告知、职业卫知识培训等情况;③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情况;④职业健康监护情况;⑤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配备使用情况等。

1.2.2 摸底调查 在专项整治前根据检查表逐项对电镀企业进行检查,了解其职业危害现状。

1.2.3专项整治工作流程 ①宣传动员:召开电镀企业专项整治动员大会,布置专项整治内容。②自查自纠:要求用人单位按照专项整治要求自查存在的问题并主动改正。③初次监督检查:对存在的违法行为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同时提供技术指导。④末次验收:针对初步监督检查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将仍未完成整改的用人单位名单上报政府并依法行政处罚。⑤持续性效果观察:专项整治结束一年后再按检查表逐项检查,观察专项整治的持续性效果。

1.3 统计学分析

统计分析使用spss 12.0软件,调查所得数据以百分率(%)表示,率的检验采用χ2检验,P<0.05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 结果

2.1职业卫生管理情况

专项整治时职业卫生管理情况较整治前得到明显改观,除应急救援预案外,其它检查项目差异均有显著性(P<0.05);但整治结束一年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较整治时下降,差异有显著性意义(P<0.05)。详见表1。

达标率=达标企业数÷72×100%。

2.2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由表2可见,专项整治时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企业数、检测点数和合格率均较整治前提高,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但整治后一年检测企业数、检测点数较整治时下降,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

注:整治时与整治前对比,*P<0.01,P<0.05;整治一年后与整治时对比,**P<0.01, P<0.05。

2.3职业健康检查

由表3可见,职业健康检查率、参检企业率专项整治时比整治前均上升,差异有显著性(P<0.05);整治一年后二者均较整治时下降,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

注:整治时与整治前对比,*P<0.01;整治一年后与整治时对比,**P<0.01。

3 讨论

本次专项整治前对电镀行业进行了摸底调查,发现电镀行业普遍具有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措施不到位的特点,如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不健全、无相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人员、无职业病防治计划,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建档率、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健康检查覆盖率低下等,电镀行业职业卫生现状不容乐观。

虽然监管部门有对电镀行业的日常监督检查,但受限于监督资源相对不足等因素[6]的影响,导致监督跟踪不到位,企业应付检查,未能真正解决所存在的职业卫生问题。职业卫生专项整治往往在政府支持下多部门协作进行,时间较短、行动迅速、能够在较短时间内重点解决某一突出问题,能够引起企业主的重视,整改措施较能落实到位。本次专项整治对电镀行业进行了一次比较彻底的清查和整改,使得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健康监护和工作场所职业病防护情况等达标率均较整改前有显著升高,职业卫生状况得到了较大的改善,短期内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与江继忠等[7]对嘉善县电镀企业职业卫生专项整治成果分析结果一致。既往研究多集中在对专项整治短期效果的观察[7-8],长期效果如何未见深入研究。本研究对专项整治结束一年后的效果进行了观察,结果发现企业部分职业卫生问题再一次凸显,如职业健康检查率、职业卫生检测率和个人防护用品佩戴率等与整改时比较有显著性差异,效果再一次下降。结果表明,职业卫生专项整治效果的持久性存在一定缺陷,难以在电镀企业监督管理中难以形成惯性。

因此,如何建立长效机制,以保障专项整治成果的持久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笔者认为,应该调动企业主自觉性和主动性,依靠企业本身自查自纠,自觉改善其职业卫生状况。目前有推出基于风险管理模式[9]、1-2-0模式[10]等职业卫生管理模式的尝试,多依赖于卫生监督部门或技术服务部门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与一定的数学基础专业人员。如何用相对简单的、操作性较强的方法指导企业对职业危害进行相对科学而专业的管理,减少对卫生监督部门的依赖性,将是以后电镀企业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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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徐珂.2009年度常熟市电镀行业职业病危害分析及防治对策[J].职业与健康,2010,26(22):2581-2583.

[2] 黄缪,倪淑萍,高育明.2009年度上海市金山区电镀行业职业卫生状况评估[J].职业卫生与应急救援,2010, 28(5):255-256.

[3] Haney JT Jr, Erraguntla N, Sielken RL Jr, et al. Development of a cancer-based chronic inhalation reference value for hexavalent chromiumbased on a nonlinear-threshold carcinogenic assessment[J].Regul Toxicol Pharmacol,2012, 64(3):466-480.

[4] Zhitkovich A. Chromium in drinking water: sources, metabolism, and cancer risks[J].Chem Res Toxicol,2011, 24(10):1617-1629.

[5] Salnikow K, Zhitkovich A. Genetic and epigenetic mechanisms in metal carcinogenesis and cocarcinogenesis:nickel, arsenic, and chromium[J]. Chem Res Toxicol,2008, 21(1):28-44.

[6] 朱志良,吴礼康.深圳市宝安区基本职业卫生服务[J].中华劳动卫生职业病杂志,2008,26(5):32-33.

[7] 江继忠,邹慧慧.嘉善县电镀企业职业卫生专项整治成果分析[J].中国公共卫生管理,2005,21(6):479-480.

[8] 丁小平,杨湘琴,顾大庆,等.太仓市电镀企业职业卫生专项检查结果分析[J].工业卫生与职业病,2004,30(3):160-161.

[9] 宾海华,张胜,涂晓志.职业危害风险评估法在电镀行业病危害评价中的应用[J].实用预防医学,2014,21(3):332-334.

行政监督的作用范文3

摘要:近年网络监督成为行政监督的方式之一,网络监督也呈现出一系列新特点。本文针对我国行政监督的现状,简要论述了网络监督在行政监督中的作用。

关键词:网络监督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及使用的普及,网络事件不断涌现,网络舆论越来越受到民众的关注,网络监督成为政府或人民大众实施监督权利的一种方法。

1网络监督的特点

1.1 网络监督具有范围广、速度快、限制少的优点

传统的监督方法单一、手段落后,知情者有限,参与者有限,不能很全面的进行监督。而网络监督为公众提供了一个平台,公众可以不受身份、地区的限制参与进来,表达自己的看法和想法;由于网络的便利,公众可以和其他人沟通看法、交流思想。网络监督为公众的沟通交流提供了好的平台,社会主要价值观自然也就在公众的广泛交流中慢慢的体现出来。

1.2网络监督产生的舆论压力更大

由于网络平台的信息聚合力更大,参与群体更多、范围广、速度快等特点,单一的地区事件、部门事件在网络舆论的推动下成为网民们的共同事件,公众皆知。随着事件的网络曝光,公众的密切关注和公众积极发表意见,对相关部门处理这类事件在时间、质量上的要求更高,相关部门处理这类事件时会更加的谨慎、缜密、快捷,更加公正客观地处理网络事件。这在无形之中进一步增强了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处理、应对这类事情的压力、动力和能力。

1.3网络监督也存在不足之处

网络也是把“双刃剑”,网络监督也存在一些明显的问题和不足。一是网上信息存在虚假性。网络在提供真实、有效信息的同时,还会掺杂许多无效、虚假、甚至恶意的信息。二是泛滥的“人肉搜索”有可能演变成网络暴力,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和其他权利。三是网络的匿名性的特点,使得一些人发言不负责任。四是网络监督的相关法规不健全,界定知情权与隐私权、政务公开与党政机密、社会监督与造谣诽谤、言论自由与人身攻击等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2我国行政监督的现状

狭义的行政监督是指行政机关内部上下级之间的监督,以及行政系统内部专设的行政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监督,它属于行政机关的自我监督。广义上是指执政党、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和人民群众等多种社会力量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监督。在当今限制政府权力、保障公民权利已成为世界潮流,加强与强化行政监督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我国现行的行政监督制约机制可以分为:党内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可划分为专门监督和非专门监督。行政监督主体多元化、行政监督主体资格与行政主体资格具有共通性,监督内容广泛,体制内外监督统一。

3网络监督在行政监督中的作用

3.1有效推进行政监督的民主、公开、平等的进行

网络监督的前提是要求行政公开,公开才有公正。行政的民主化、公开化、法制化、科学化以及行政的高效、清廉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目标。行政公开化就是要增强行政生活的清晰度和透明度,消除传统行政的封闭性和神秘色彩,消除程序上、技术上和地域上的限制,使广大人民群众能够通过网络更好地了解行政过程,更好地知政、议政和参政,实现各种民利。由于互联网的开放性、 匿名性、互动性、便捷性等特征,民众更多地、更快地参与到监督活动中来,为公民提供了更为自由、即时、充分的意见表达空间。网络监督使行政监督公开化,举报信息可以以最快速度传递、反馈、互动,避免了传统行政监督的弊端。

3.2 有利于行政监督方法的创新

网络监督是行政监督方法的创新,网络监督是一种历史发展的必然,一切关注民生、关注国家的事情,总是会经过网络空间摆到各级政府的桌面上。对于这种“新”事物,各级政府应当给予高度重视和恰当地应用。现代高科技的网络技术和网络平台克服了传统沟通中的相互封锁、排斥等缺陷,可以让行政部门之间、行政部门与公众之间和公众自身之间保持经常联系,充分沟通,利用现代科技提供的便利条件互通情况联合行政,形成合力。本质上,网络监督是动员了全社会的力量,依靠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来解决行政问题,关注行政问题,形成行政监督。网络行政监督使得监督主体更为广泛和抽象,它扩大了行政主体的年龄、性别、甚至国别,最终拓宽了行政监督的视野,利于各行政监督机关第一时间获取资料、接受监督,协调配合。

3.3强化行政决策执行的监督,降低决策执行变形的发生率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等执行变形情况是当前中国行政决策执行中的主要弊端,造成这些弊端的主要原因在于行政监督不力。

网络监督简化了监督信息反馈的传输渠道,以“秘密投票”的方式确保监督者敢于监督。现在的行政监督信息主要经过繁琐的行政流程输往决策层,监督者与决策者被人为阻隔。伴随着网络监督的开展,只要民众能拥有一个网络终端,便可以通过网络与行政首长进行直接“对话”。计算机网络对决策监督反馈环中的中间环节的替代,避免了反馈信息传输过程中的失真。监督能否到位就只取决于监督者的意愿,而不会出现“拦路虎”,这无疑有利于充分发挥民众的监督作用,形成强大的监督网络,规范、条理政府行为。网络上的监督反馈不会产生面对面的担忧和笔迹泄密的隐患,能更有效地保障监督者的利益,打消他们监督的顾虑。换言之,网络监督安全系数高,打击报复现象不易发生,为监督活动的顺利进行提供了保障。

3.4提高公民参与行政监督的能力

网络媒体是交流传播各种知识和社会信息之现代化工具,它具有广泛性、社会性、世界性等主要特征,已经成为公众获取知识、了解政府行政活动的主要渠道。目前我国来自于各行各业和社会各阶层的网民数量达2.98亿,网民可以随时、随地行使监督权力。在网络监督的过程中,公众也在相互交流信息和知识,积极传播社会正义、法律、公德、知识,在参与中学习、在参与中互补,在参与中提高素养。

随着网络监督的发展,一方面公众的监督意识会增强,认识到自己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逐步积极行使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再次,网络监督培养公众参与监督的习惯,实现公众自我教育,使公众不断进步,并积累参与经验,做到依法监督、高效监督、科学监督、公开监督等。

网络监督作为一种新的监督形式,是行政监督与时俱进的创新。当然网络监督不能等同于制度建设,也有利有弊,我们要趋利避害,不断健全网络监督。

参考文献:

①彭和平编:《公共行政管理》[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②[英]冯・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1997.

行政监督的作用范文4

1我国环境影响评价行政监督的现状

1.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政监督主体的单一性我国建设项目环评监督主要是依靠环保部门进行监督的单一模式,该模式虽然有利于保证建设项目在环境评价法律监督方面达到内容与方式的统一,可以避免出现混乱,起到一定的净化法律监督行为的作用,但是也恰恰是因为法律监督的主体过于单一,导致权力过于集中,从而难以有效的保证监督人员对权力方面的掌控适度,最终不利于环境评价的实施。

1.2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小组行政监督的低效性审查小组对环评报告书进行审查,因此成为最核心的法律监督主体,但是审查小组的意见仅仅只能作为规划方案的参考意见,在我国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审查小组的意见经常会在规划审批机关给出拒绝执行意见的理由后,变得无法执行,从而可以从一定程度上说,审查小组的行政监督作用形同虚设,效率不高。

1.3审查小组审查意见的监督缺失虽然如上所述,审查小组给出的意见未必能被执行,但是从另外一个角度讲,审查小组本身提出意见的过程也同样存在没有法律监督的问题。审查小组所给出的审查意见究竟可行不可行,或者是否违背了环评规范,甚至给出的意见基于的立场是不是公允,这些相关考量因素都没有一个有效的法律规定进行相应的监督与约束。

1.4对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缺失我国环评的法律监督客体包括基本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规划编制机关、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小组。但是针对环境监督主体而言,应该要包括环评审批机构,也就是说环评监督机关也应该作为环评监督的客体。如果监督机构本身没有制约因素,那么监督机构所给出的监督结果以及其监督给出的过程将会丧失一定的可信度。

2我国环境影响评价行政监督的缺陷原因

2.1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审批程序过于刚性从环境影响评价本身的特点和理念来看,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目的是要政府和相关项目单位在执行某个项目时充分考虑到环境因素的影响,从而引导其作出正确的决策。但是就我国的环评报告书的审批模式,恰恰违背了这一规律,最后的结果都是要么通过,要么不通过,没有回旋和反复的余地,这样的做法没有考虑到环评应该具有的引导作用,不利于环境相关主体的改进和实际发展,也正是在这种高压环境下,实际上逼迫出了更多的腐败和低效。

2.2立法上对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监督规定未成体系我国对现有监督者的法定责任规定相对而言比较模糊,行政监督主体由行政机关对行政人进行。但是行政相对人对行政监督的核心最重要的是要求具有合理合法性质,法律应该要在规定上通过相关的责任制度来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2.3政府部门的环境公共职能不统一从更本质的原因上探析,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之所以存在多方面的问题,主要是因为政府部门的环境保护公共职能不统一造成的。我国在对待环境这个公共物品的立场上,本身存在着一定的模糊情况,我国政府没有完整而统一地履行环境保护公共职能,进而导致了环评法律监督上的缺陷。

3完善我国环境影响评价的行政监督的建议

3.1构建对环境影响评价监督者的监督制度(1)设置环境影响评价监督机构的制约性监督机构。既然我国环境影响评价的行政监督中最大的问题在于环境影响评价监督者的监督不够,那么制定制约性的监督机构是在所难免的。权力的制约可以通过四个层面来实现,包括权力、权利、法律和道德。(2)细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机关的权限。应该对现有环境影响评价行政监督进行细化分类,或者说是将权限进行均衡分布,过于集中的权限,使得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对环评报告审批,行政相对人的复议申诉都进行了包揽。

行政监督的作用范文5

问:为什么要出台《办法》?

答:从宏观背景讲,党的十将信息化作为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内容,要求大幅提升信息化水平,推进信息网络技术广泛运用,推动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与传统招投标相比,电子招标投标在提高采购透明度,节约资源和交易成本,利用技术手段解决弄虚作假、暗箱操作、串通投标、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等突出问题方面具有独特优势。为此,中央惩防体系规划、工程专项治理工作,以及国务院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均对完善电子招标投标制度,推行电子招标投标作出明确部署。

从行业发展角度看,当前电子招标投标发展面临的一些问题亟需出台相关规定解决。一是针对电子招标投标法律地位不明确问题,需规定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二是针对各种平台定位不清晰问题,需明确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的功能定位、建设运营主体、层级设立、运行要求。三是针对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存在系统壁垒和信息孤岛问题,需规定互联互通和信息公开,支持电子身份互认,禁止限制或者排斥符合技术规范的工具软件与相关平台对接。四是针对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安全问题,需从制度和技术层面,对系统设计、技术标准、安全管理等提出要求。五是针对信息化条件下的监管不到位问题,需通过信息公开、信用机制、监管通道等,建立适应电子招标投标特点的监督机制。

总之,出台《办法》,是落实党的十要求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落实中央部署、推动工程建设领域反腐败长效机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对于促进招标采购市场健康发展、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推进生态文明和廉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问:作为我国电子招标投标的第一件部门规章,《办法》在起草过程中遵循哪些原则?

答:除严格遵守上位法规定、不改变现行行政监督职责分工外,《办法》起草还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是统筹规划与分步实施相结合。《办法》从功能定位上将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划分为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行政监督平台,并对电子招标投标全过程进行规范。但全面建成这个系统,实现所有招标项目全过程电子化,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分阶段逐步实施。二是政府引导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办法》明确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将政府行为限定在规划指导、明确技术标准和交易规则、推动信息公开和共享等方面,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营和选择使用等则鼓励充分竞争。三是统一规范与鼓励创新相结合。《办法》统一了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标准和接口要求,但以落实法定要求、保证交易安全和消除技术壁垒为限,为技术创新留出空间。四是提高效率和确保安全相结合。为最大限度地发挥电子招标的效率优势,《办法》以在线完成全部交易过程为规范对象。尽管如此,为确保交易安全,《办法》同时要求交易平台允许投标人离线编制投标文件,并具备分段或者整体加密、解密功能。

问:能否请您介绍《办法》所规划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架构?

答:规划符合国情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架构,是推进电子招标投标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基于我国地域范围广、经济体量大、交易类型多,以及分地区、分行业监管等情况,《办法》按照功能定位的不同,将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区分为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这三个平台在原则理念、建设主体、层级设立、运行要求上都有所不同。交易平台是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信息平台,具有竞争性、专业性和个性化服务的特征,按照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方向由不同的主体建设运营。公共服务平台通过收集、整合和招标项目交易信息以及相关公共信息,满易平台之间信息交换、资源共享需要,并为市场主体、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具有综合性和公益性的特征。公共服务平台的这一特征,决定了应当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政府主导、共建共享、公益服务、相对集中的原则推动建立。行政监督平台是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责的信息平台,由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结合本单位电子政务建设依法设置。这三个平台中,交易平台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是枢纽,行政监督平台是手段,共同构成定位清晰、层次分明、功能互补、互联互通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架构。需要指出的是,以上只是逻辑上的划分,实践中,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还可以在具备交易功能的同时,兼具部分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的功能。

问:《办法》如何实现电子招标投标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公开共享?

答:为避免分散建设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可能造成的信息孤岛和市场分割,《办法》统一了技术标准和数据接口要求,为实现电子招标投标的互联互通提供了制度保障。一是规定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研发、检测、认证、运营应当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二是规定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应当执行统一的信息分类和编码标准,为各类电子招标投标信息的互联互通和交互共享开放数据接口、公布接口要求。三是支持不同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数字证书的兼容互认。四是通过公共服务平台与交易平台连接,下一层级的公共服务平台与上一层级的公共服务平台连接,形成全国范围互联互通的电子招标投标网络。

与此同时,《办法》充分发挥公共服务平台的连接枢纽和信息载体功能,通过公共服务平台集中收集、整合和招标项目交易信息以及相关公共信息,最大程度实现信息集约和交互共享。规定交易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应当允许社会公众、市场主体免费注册登录并获取依法公开的招标投标信息,并按照规定向行政监督平台对接交互。

问:《办法》如何保障电子招标投标的安全性?

答:信息技术在提供充分便利的同时,也给交易安全带来了巨大隐患。《办法》将确保交易安全作为推进电子招标投标的生命线。从信息保密、身份识别、权限设置、物理隔离、信息留痕、外部监督、容灾备份、安全规范等方面,对交易安全作出全面规定。在《办法》所附技术规范中,对各类用户的身份标识与鉴别、电子签名、加密、解密、访问控制及通信安全、存储安全、数据安全和备份恢复、安全缺陷防范、安全审计,以及机房、网络、主机、数据存储、系统软件等运行环境作了进一步具体要求。

问:《办法》对电子招标投标监管作出哪些新的规定?

答:招标投标电子化的过程中,不仅出现系统研发、建设、运营等新的主体,而且伴随着信息技术的运用,给监管内容和监管方式也带来了新的变化。针对电子招标投标特点,《办法》创新监督管理的方式方法。一是通过信息公开加强社会监督。规定社会公众、市场主体免费注册登录和获取依法公开的招标投标信息。二是通过信息集成分析提高监管效果。利用公共服务平台的信息整合优势,分析预警和有效防范围串标等违法行为。三是发挥信用机制奖优惩劣作用。规定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依法有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理决定、相关市场主体业绩和信用情况,鼓励公布合同履行情况。四是明确在线监管载体和要求。规定监督部门依法设置行政监督平台并公布行政监督的职责权限。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应当为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提供通道、交互信息、为监督部门登录使用平台提供必要条件,实现对电子招标投标的在线监管。

行政监督的作用范文6

关键词:新媒体;概念;公共行政;运用

近年来,新媒体的快速发展拓宽了政府和公众沟通的渠道,行政手段越来越多元,政府在开展公共行政的过程中有了更多的选择。但公共行政在多媒体环境下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理论和实践都不成熟,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系统研究及理论上的创新。

一、新媒体内涵

不同时期对何为新媒体有不同的回答。不同时代对何为最新的传播手段也有不同的结论。在四百年前的工业革命时期,同书籍、口头传播和人际传播等相比,报纸就是新媒体。在电子时代,广播和电视就是新媒体。在21世纪的信息时代,手机和互联网等诞生了,新媒体的发展呈现了多元化,新的传播方式相继诞生,世界也因此而不断发生变化。

笔者认为新媒体本质上是一种传播介质,它以数字技术为支撑,传播的内容是个性化的信息,传播模式为多项互动。新媒体在当前背景之下涵盖了一系列的数字媒体,网络媒体是其主要代表,具体来讲包括移动电视、网络电视、手机播报和互联网等。

现代信息传播在新媒体产生之后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新媒体具有及时、开放、互动和共享等诸多特征,这使媒体格局得到了很大的改变,同时也使我们对公共行政的核心有了新的认识。新媒体作为沟通桥梁联系着政府与公众,它可以促进公民公共意识的培养,也可以对公共行政的实践模式加以改变。新媒体无疑会带来更多更广泛的讨论议题,如公民社会、公共空间及公共意识等。

二、新媒体在公共行政实践中的运用

(一)新媒体保障公民话语权,促进政府和公众的良性互动

电视、广播、报纸等传统传播媒体形式在传播信息和表达意见时大多是单向的,信息传播并不对称,少数传播者控制着受众获取信息的内容、时间及方式等。在公共行政中,运用多媒体对传统媒体而言是一种突破,它打破了单向传播模式,改变了电视、报纸等受政治经济集团操纵的现实,大众可以在网络中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和看法,获得了相当的自由表达空间。

通过新媒体来保障公民话语权。在公众获得广泛而自由的话语权的环境下,越来越多的人获得了公共事务的话语权,改变了过去由少数人控制的局面。新媒体由于具有互动性和开放性的特征,赋予了公民更多的表达权利,从某种程度上讲,它是对传统话语权分布状况的彻底颠覆。实践上,重新分布话语权有利于政府和公众之间建立一种良性的互动关系。通过关注公众的看法以及一些反馈意见,政府就可以将公众想要解决的问题及时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尽快做出公共决策并积极推进政策的规划与执行。不同群体及个体的不同需求就可以及时被关注并得到响应。人的要求可以得到公平的实现,人的权利和尊严可以得到保障,人的理想也可以顺利实现。从价值层面来讲,公民在新媒体中所获得的公平性和话语权本身就是公共行政的追求和根本目的。新媒体规定公共行政是为所有公众服务的,它为人们提供公共产品,以此来实现公平正义。

(二)建立官方认证微博,实现政府与公众实时互动

微博是一种快捷有效的媒介和手段,具备操作简单、内容简洁、更新迅速、自由度高、交互性强等特点。在公共行政实践中,政府通过建立官方认证微博,可以有效地促进政府与公众之间的实时互动,既保障了公民的话语权,也有助于促进公众由被动参与转变主动参与公共行政。同时,微博可以突破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可以将社会不同角落的具有公共精神的公民凝聚起来,有助于公民的集体行动。具体体现如下:

通过官方认证微博,公民可以监督制约行政权,行政决策前表达公众意愿,行政执行中的协助与配合等等。公众逐步由传统的被动接受行政部门的信息转向积极主动的参与行政部门相关话题的讨论,并能够通过微博这一途径直接反馈。一方面,公民通过微博扩大了话语权力和表达意愿,增强了形成大范围讨论的可能性。同时,通过官方认证微博,可以为公民解决问题,获取更多的知识与信息,从而形成社会范围内对某一问题的共识,既有利于实现政府与公众的互动,又可以促进政府决策的制定和执行。

(三)通过新媒体形式,丰富行政监督系统

行政监督系统主要涉及四个环节,分别是行政内部监督、监察机关的监督、 社会团体与公众的监督及社会舆论监督。笔者认为,新媒体的运用在行政监系统中的运用主要体现在社会团体与公众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两个环节。具体如下:

在社会团体与公众监督环节,社会团体与公众依法可以通过论坛、微博、视频互动等方式,向有关部门反映行政决策内容及执行决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等,直接提出个人看法、意见和要求。

在社会舆论监督环节,可以通过网络讨论板块、电子报纸、电子期刊等媒体对行政决策方案及执行情况等做出评论,使政府行政管理可以得到更为广泛的监督,同时有助于促进行政监督系统的数字化的实现,强化行政监督作用,提高行政监督效果。

三、结语

新媒体是一种具有变革力的平台和载体,其本质属性决定了它必然是一种民主化的形式,新媒体非常符合公共行政对效率及政治去向的追求。目前,政治生态主题及民主参与形式都发生了转变,作为一种视角以及一种选择,新媒体有利于人们对民主参与的有效性进行认识和反思。同时,原有的公共活动界限以及互动特征也将发生变化,开启一条参与公共行政的全新路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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