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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范文1
关键词: 县级农业行政执法;存在问题;对策与措施
县级农业行政执法是农业行政执法体系中最直接最关键的环节。目前,农业和农村工作已进入一个重要时期,农业行政执法工作面临新的考验和挑战。
1.1农业行政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还不高,适应新形势的能力有待进一步加强
绝大多数专职执法人员原来从事的是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对农业法律、法规系统学习时间较少,缺乏行政执法所必备的法律知识及相关的执法技能,在具体执法过程中仍然存在执法人员不善执法和不敢执法的现象。
1.2管理相对人和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淡薄,依法行政的舆论氛围不浓
在市场检查过程中,管理相对人受到处罚时,往往以不懂法、不知法为由,推卸责任,逃避处罚,干扰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农民群众的法制观念不强,自我保护意识差,往往在自己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不知或不能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3农业行政执法机构的性质不利于工作的开展
目前,县级农业行政执法主体属于行政机关的比例不高,均是按“不增编制、理顺体系”的办法组建起来的,属事业性质,农业行政执法分散于各个基层单位。有的没有解决农业执法办案经费,农业行政执法没有专项经费保障,导致执法手段落后,执法检查、调查取证和实施处罚困难。缺乏相应的配套和保障,以致于影响了执法水平和质量的提高。
1.4行政执法面临的难点
农业行政执法由于起步晚,经验不足,相对人、执法人和行政管理者的法律意识和素质不同,导致执法难,难执法。有些由于认识不到位,行政执法难以放到应有位置,执法中取证难,处罚决定难以实施,执法机构履职无法独立完成,干扰因素多,法律法规未能有效落实;在少数地区,农资产品质量问题日趋严重,管理机构重标识、轻质检,重处罚、轻管理,重外地、轻本地产品现象普遍存在。
2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对策与措施
2.1推进农业综合执法,完善农业行政执法体系
将分散在各事业单位的执法职能统一起来,单立机构,专司执法工作,单独行使职能;把农业行政执法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人头经费、日常办公经费和执法办案经费,建立健全农业行政执法保障体系;努力提高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建立一支业务能力强、清政廉洁、秉公执法、高素质的执法队伍。
2.2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特别是管理相对人和广大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只有努力学法,真正懂法,才能守法。法制宣传教育要建立一些长期有效的制度。使普及法制宣传教育的工作法律化、制度化。通过报纸、广播、电视、标语、印发资料等多种宣传形式加强农业法律法规宣传,推动全社会依法治农氛围的形成。
2.3建立健全制度,规范执法行为
通过制度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建立健全农业行政执法管理制度、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行政执法公开制度、重大案件审批、查处、备案制度、执法过错和错案追究制度。做到制度到位,责任到人。依靠制度,强化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做到主体合法、依据合法、行为合法、程序合法。
2.4加强执法监督,确保依法行政
建立健全农业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一是加强行政机关内部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明确执法机构领导干部及执法人员的责任。二是建立健全外部监督机制,向全社会公布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投诉电话,接受管理相对人的监督,接受人大的监督检查,接受司法机关和社会舆论监督。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纠正本位主义和地方及部门保护主义,坚决消除执法中的腐败现象。2.5突出重点,强化源头监管,促进农资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
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范文2
关键词:档案;行政执法;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49X(2010)-03-0030-02
一、档案行政执法发现的主要问题
1.档案管理不规范
按照相关规定,各单位、各部门当年形成的各种文件资料应在第二年6月份归挡,对国家规定的应立卷归档材料,必须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移交,集中管理;按照国家规定各有关单位收集整理好的档案在本单位保管满10年后,按照时间向地方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档案馆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而大部分单位没有按照规定归档、移交档案。有些单位档案文件资料收集不完整。
2.保管设施有限,存在安全隐患
有些部门没有专门的档案保管室,档案随便存放,更不要说有其他的硬件设施,防止火灾与潮湿还有盗窃等都只停留在很低的水平上。有些部门有配备了档案室,却是多功能的,为了利用空间,多与其他杂物放在一起存放,有的甚至屋顶透风,引起档案质量变坏,档案灰尘遍地,与“三铁八防”的保管要求差得甚远,严重威胁着档案资料的安全。
3.档案工作不受重视
档案工作不是一项惊天动地的事情,没有其他工作那样容易引人注目,成效不明显。有相当一部分人甚至包括一部分单位的主管领导对档案工作的认识都存在偏差,认为档案工作要做的就是事务性工作,不能给单位创造经济价值,不予重视,只要档案不丢失,不外传即可。
4.档案管理方法滞后
目前大部分单位档案管理的方法比较陈旧,查阅档案都是采用最原始的手工方式,由于经常使用原件,磨损严重,纸张都变了颜色、字迹颜色也退化得相当厉害,尚未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和设备对档案进行管理,使档案的检索查询要耗费大量的精力和时间,从根本上影响到档案的完整性。
二、影响档案行政执法的因素
1.档案法制观念薄弱
很多档案部门只看重业务,把大量的精力放在完成上级部门布置的档案业务中,对档案执法不重视,对档案执法的技术性和法律性不能很好的把握与运用,以致不能从法律视角正常开展工作,如执法水平不高,监督指导多采用行政方式,而不是运用法律技术,档案职能部门依法存在和满足于过去习惯的工作方式和“权大于法”的落后的管理模式,仅仅希望靠宣传反应来达到执法效果。思想不变革,观念未跟上,主观能动新没有能够发挥出来,存在麻痹和懒惰行为,执法的强度不够,再加上现在市场经济的多元化发展,就使得一些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得不到很好的监管。
2.档案工作的监督与引导强度不够
督察机制不完善,这很大程度也造成了档案业务建设与执法力度无法很好推行的原因,从近年的几次档案行政执法检查来看,如果档案工作的商机监督指导不到位,那么档案业务建设将得不到有效的开展。最为明显的是队员那些档案业务建设存在许多问题,即便已经在督察中发出整改命令,但是由于人员或者其他的原因,往往是下了命令之后无人区过问,抓落实,也就无形中导致追究责任的欠缺。这些问题的显现,反映出我们档案只能部门力度不够,事后追究责任的机制没有很好的形成,各项规章制度没有能够很好的落实,使得在档案行政执法检查中,执法人员只能是看在眼里,明白在心里,监督整改措施不了了之,最终仍然未能督促受检单位如期整改,直接影响档案法制建设的前进步伐。
3.档案管理队伍整体素质较低
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档案管理工作对从事档案工作的人员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绝大多数部门的档案管理人员结构复杂,只是结构单一,具备档案专业知识的人员数量较少,且专职大难工作者中也大都存在知识老化的现象,其理论水平、业务水平尚需提高。且兼职较多,这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档案管理的层次,对档案工作的开展形成重大阻碍。
4.档案管理资金得不到有效投人
档案事业经费投入较少少,是导致档案不能健康发展的根本原因之一。很多部门的档案管理没有按照规定列入财政经费预算,办公经费都由各单位自行解决,档案馆建设没人关心、过问,这就严重影响了档案事业的健康发展。
三、解决档案行政执法存在问题措施
1.加强档案行政执法监督指导作用
注重档案执法的监督,档案执法能否有实效,关键是档案行政执法监督要到位,要健全档案执法的指导体系,充分发挥人大、政府等法制部门的作用,实行多角度、多层次、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监督体系,加强监督;要采取定时或者随机的对各单位、各部门的档案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或者抽查,发现问题严肃处理,限期整改。才能促使各单位、各部门规范本单位的档案,才能起到监督指导作用,只有充分发挥好监督指导作用,才能确保档案工作的正常开展。
2.建立规范化档案执法监督体系
档案行政执法监督是贯彻实施《档案法》的主要手段。各单位、各部门在档案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中必须明确自己的相关职责与权限范围,做到不越权与不缺位,从制度与程序上完善档案执法,保证档案执法监督体系的科学化与规范化。
3.严肃档案行政执法,依法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在贯彻《档案法》的过程中,依法查处各种违法行为,依据《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档案工作条例》赋予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权,维护好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严肃性、统一性,捍卫档案工作应有的法律、法规地位,严格按照《档案法》《档案工作条例》办事,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档案法律法规的尊严。
4.提升档案工作领导的层次
按照法律的要求把档案事业发展列入到国民经济发展规划中来,把档案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目标管理,列入领导工作议程。这就要求领导从思想上抛弃传统观念,注重从法制的轨道来解决档案工作,同时保证档案工作所需要的人力、物力等财政保障,确保档案工作步入正常发展轨道。
5.加强培训,提高档案执法人员素质
提高档案行政执法人员素质是决定开展档案行政执法的关键,也是影响档案行政执法程序好与环、执法监督能力高与低、行使执法职能是否充分的主观因素。因此,档案行政执法队伍的素质极为重要,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第一,重视行政执法人员的思想教育,用法制的理念武装执法人员的头脑。第二,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具备专业知识,他们必须掌握档案与法制的相关知识,办案方法,从而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第三,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精神和开拓创新精神,并取得档案执法人员资格征。第四,档案部门要积极主动配合人大、执法部门组织地档案工作业务知识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档案工作业务水平。第五,对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办案过程中要严肃处理、追究责任,从而督促档案执法人员恪尽职守、依法办事、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参考文献:
[1]信息检索教程 冯惠玲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4
[2]档案文献检索 冯惠玲 高等教育出版社 1999
[3]人文社会科学信息检索 马文峰 北京图书馆出版社 2004
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范文3
关键词:行政执法;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中图分类号:D912.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1-0130-02
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可能性与必要性
行政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从事的执行管理活动。行政执法作为一个抽象概念,将各个行政机关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行为囊括进来,但是当我们分析各个行政机关的具体活动,除了其基本职能属于行政性质以外,另外也有一部分活动具有立法和司法的性质。如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各种不与宪法、法律精神相悖而且有利于其更好地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就具有立法的性质;行政机关裁决部分行政争议和部分民事争议的活动就具有司法性质,而这种性质正为行政执法与司法活动的衔接提供了理论上的可能性。当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已经突破了行政法律、法规规制的界限,需要启动最后一道法律屏障——刑法的时候,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已经成为必要。
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衔接的立法背景
2001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立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的基本框架。2001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为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以及检察机关办理该类案件提供了具体的操作规范,明确了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对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立案和立案监督的责任,对行政机关执法活动中向公安机关移送的犯罪线索和向检察机关移送的涉嫌职务犯罪线索分别作出了具体的审查程序和反馈规定。2004年3月,国务院整规办和最高检、公安部、监察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明确要求加强执法衔接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联系,加强各级整规办在执法衔接工作中的协调作用,并提出“建立起行政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相互配合的长效工作机制”。2006年1月,最高检会同全国整规办、公安部、监察部了《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监督机关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中的具体职责,细化了部分工作规程。
至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在立法层面上已大体确定,但是从立法走向实践的过程并非一朝一夕能够完成,各种现实问题也不断涌现。下文将以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为视角浅析如何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三、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途径
1.提升行政执法人员自身法律素养,准确定性涉嫌犯罪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章法律责任一章中明确了可能构成犯罪的几种情形,如:非法转让土地,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构成犯罪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也对六种涉及国土资源的犯罪行为进行了法律规制,如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与刑法上的六个罪名大致成立了一一对应的关系,但是我们最终如何判断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已经突破了《土地管理法》的规制范围,需要适用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刑法中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罪为例,符合下述犯罪构成要件即为犯罪:一是构成此罪主观上须以牟利为目的,即行为人通过转让、倒卖土地从中获利。二是这种获利本身是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不受法律所保护的。假如行为人通过合理对价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或者形成工业用地、其他建设用地条件时,再行将该宗地转让,无论该行为人是否获利,此行为都是正当合法的。三是构成此罪还需该转让行为具备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从刑法第228条的规定可以看到,“情节严重”才会构成此罪,才会被苛以刑罚,但情节严重又该如何认定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非法获利五十万以上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如曾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
尽管最高院解释如此详尽,现实中案件表现形式却是更加多种多样,作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是否能够对工作中碰到的此类案件准确定性,从而,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这是对国土工作人员自身素质以及行政能力的一个考验。如何解决国土管理工作中涉嫌犯罪案件难以定性的问题可以从横向与纵向两方面入手:一是建立以检察机关为主导,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国土等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由检察机关组织定期对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涉嫌土地犯罪、矿产资源犯罪等法律知识的培训,提升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办案水平。二是加强上级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与下级部门的工作交流。由省一级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总结其办理国土执法过程中遇到的涉嫌犯罪案件的工作经验,以指导性案例的方式为各市县一级国土部门提供可行的办案方式。
2.统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证据标准,减少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与衔接的阻力
实践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过程中另一个重要问题就是证据的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证据。这个规定只确立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刑事犯罪证据的权力,并不承认行政机关收集刑事证据的效力。那么实践中,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存在涉嫌犯罪的刑事案件,司法机关该如何对待行政执法机关收集、调取的证据?对此,有专家学者提出,作为权利最后保障的司法程序,公正应是其基本价值,即使是效力先定的行为,司法机关也应审查质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根据,不能免除证据审查责任。依据此理论,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到的证据只能作为其移送案件的依据,司法机关如果认为其中的证据对刑事案件有证明作用,还必须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重新收集固定,比如重新询问证人、询问犯罪嫌疑人、按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扣押物证和书证等,才能用于刑事诉讼中的法庭举证和质证。从司法权的独立性和专属性的角度来说,这种观点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因为如果允许行政执法机关收集的证据全部进入到刑事诉讼过程中的法庭举证和质证环节,无疑是突破了刑诉法的规定,构成了对侦查机关地位的挑战。虽然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证据与刑事司法活动收集的证据还是一定差异,但是对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进行全面的否定,又会违反诉讼的效率原则。
如何妥善解决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过程中证据标准不一致的问题?依本人浅见,应当统一证据标准,明确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环节依法获取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上的证据效力,最好的解决方式就是不同的证据种类应当进行区别,具体证据具体分析。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这些证据一般为直接证据,可能直接对案件定性产生决定性影响,而且这类证据在调取时,难以排除调取人的主观因素,具有相当程度的不确定性。因此这些证据最好由司法机关重新调查、收集、证实之后才作为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证据来使用,以充分保障人权。此类证据虽不能直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但司法机关可以根据这些证据提供的线索重新调查、收集到新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对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扣押的书证、物证等实物证据,可以视为司法机关依法收集、调取的证据,直接转换为刑事诉讼证据。
3.规范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程序
对于涉嫌犯罪的案件,行政机关是应当先行移送给司法机关,还是可以做出行政处罚后再移送司法机关?国务院2001年7月颁布施行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指出“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做出的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依法给与当事人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的,依法折抵相应罚金”。由此可见,该规定实际上确立了两个原则:一是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可以并存;二是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可以先行作出行政处罚。然而该规定的合法性却受到诸多专家学者的质疑。如有学者就认为,该规定混淆了两种不同处罚的性质,违反了“一事不再罚”的原则,而且会使得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膨胀,侵分由刑事司法机关独享的刑事司法权,从而造成行政执法权对抗刑事司法权的局面。
四、结语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必须系统地、全面地加以思考和研究制定。作为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时的移送标准、证据标准、移送程序等,避免“以罚代刑”、“有罪不究”等现象的发生。只有正确认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关系,才能真正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从而充分发挥两者调控社会关系的法律功能。
参考文献:
[1]唐光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检察监督机制的立法完善[J].法治论坛,2012,(1).
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范文4
一、高校行政管理概述
高校行政管理法治化是指高校行政管理组织应当是相关法规认可的教育管理机构,同时,在高校的管理中,坚持依法治教的原则,使高校开展的一切教育活动符合相关教育法律的规定[1]。因此,应不断完善高校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高校行政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二、高校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高校领导及行政管理人员官本位思想严重,法律意识淡薄
在现今高校管理中,高校领导及行政管理人员官本位思想较为严重。一些高校领导在决策中不按法律和规章办事,独断专行,行政管理缺乏法制的监管,使得学校决策及纠纷的解决方案缺乏法律依据的支撑。
(二)我国教育立法不够完备,高校校规校纪没有结合法律法规制定,缺乏合理性依据
我国教育立法主要有《教育法》及其后出台的《义务教育法》、《学位条例》。在高校行政管理方面,只有《教育法》对其有原则性规定,缺乏具体规定的细化规范,从而造成高校行政管理具体操作中缺乏法律的规范,严重加大了高校行政管理法制化难度[2]。
各高校在制定自身的规章制度过程中, 没有依据法律法规,致使校规校纪的规定超越法律授权内容,于法无据,甚至与法律法规相冲突。高校行政管理中忽略程序的正当性,法律规定学生被学校处罚退学、开除时,享有充分的异议权和救济时间,实践中,高校往往对此程序走形式,程序的不公正最终导致实体不
公正。
(三)高校行政管理机构中缺少法律事务机构的设置
据统计数据表明,当前高校设置法律事务机构的情况并不多,全国1900所高校,外加300多所民办高校,只有50所左右的高校设置了法律事务机构,所占比例仅为2%.此外,教育部直属高校设置法律事务机构的高校比例较高。75所教育部直属高校有30%的高校设立了法律事务机构,而非教育部直属高校设置法律事务机构的比例只有1.22%。民办高校则目前都未设置法律事务机构。可见,教育水平和层次越高的高校越重视法律事务工作。然而,笔者还发现,在设立了法律事务机构的高校中,也有接近一半的高校将其设置在学校办公室下面,并没有将其独立为一个机构。并且各高校对设置的法律事务机构本身在名称、性质、职能、地位、待遇等方面有较大的差异,情况较为杂乱。
三、加强高校行政管理法治化建设的措施
(一)在高校中加强法制观念的宣传,依法治校
十八界四中全会以“依法治国”为主题,各行各业对照自身工作纷纷加强法制建设。对于高校而言,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应加强依法治校,在全校广泛进行道德教育和法制宣传,提高教职工和学生的法律意识。
(二)完善高校行政管理方面的立法建设,科学制定校规校纪,、校规校纪的执行坚持人性化原则
为加快我国高校行政管理法治化进程,一方面,需进一步完善我国教育立法,尤其是高校行政管理方面立法。鉴于我国立法对高校行政管理只有原则性规定,缺乏具体细化规范,笔者认为,应尽快出台关于高校行政管理的条例,将高校行政管理的内容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化,使得学校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有法可依。
另一方面,应科学制定校规校纪,校规校纪的执行坚持人性化原则。高校制定校规校纪应建立在科学、高效的基础上。校规校纪的制定不仅仅在于管理约束学生,也要保证学生的合法权益,严格在法律授权范围内制定,不能越权甚至与法律相冲突。高校在执行校规校纪过程中,应严格遵循正当的程序,并坚持人性化原则。
(三)高校应建立法律事务机构,并建立高校行政管理有效的监督机制
为推进高校法制化进程,应强调法治在高校行政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对此高校及其他教育行政部门应设置法律事务机构。当前高校设置法律事务机构共有一下4种方式:(1)设置独立的法律事务机构,该机构不仅有明确的职责,而且有人员编制,不仅承担学校的法律事务,而且是建设现代大学制定、促进依法治校综合协调机构,对学校依法做出决策起着重要作用。(2)将法律事务机构设置在学校办公室或其他部门之下,处理学校法律事务。如前所述,这一类型占了一半以上的比例(3)由学校的具有法学背景的教师兼职承担法律事务。
(四)聘请法律顾问,聘请校外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
笔者认为,第一种方式即设置独立的法律事务机构是最理想的方式,尤其是对规模较大、院系较多、独立分支机构较多、法律事务较多的高校。高校设置独立的法律事务机构,能有效践行依法治校理念,推进高校法制进程,为学校决策和管理的合法性做出重要作用。
对于规模较小、法律事务较少的高校,也不应忽视依法治校的建设,可灵活使用上述几种方式。让办公室或其他职能部门兼任法律事务管理职责,并聘请校外律师事务所或本校有法律实务经验的教师担任法律顾问,但切勿将学校法制建设束之高阁。
此外,除了设置法律事务机构加强法制建设之外,为避免高校行政管理中出现“人治”代替“法治”的情况,还应注重民主建设,建立高校行政管理有效的监督机制。除了法律事务机构可以对高校校规校纪、对外签订合同的合法性以及高校其他行政管理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外,还可通过设立学院意见箱,网上院长信箱和网上书记信箱的方式,广泛征集教师和学生的意见,通过广大师生来加强对高校行政管理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3]。
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范文5
摘 要 我国环境行政执法中存在诸多问题,运用环境行政调查研究与资料归纳的研究方法,对环境行政执法主体和环境行政执法依据中存在的问题分析研究,建议改革现行的环境管理体制,完善环境行政法规,以期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环境法制建设。
关键词 环境行政法学 行政执法 研究
国家环保总局在2007年首次动用“区域限批”政策来惩罚严重违规的行政区域、行业和大型企业,即停止审批其境内或所属的除循环经济类项目外的所有项目,直到它们的违规项目彻底整改为止。这是环保部门成立近30年来首次启用这一行政惩罚手段。从我国一系列对环境保护的行政手段来看,国家进一步加强对环境保护执法的力度,使环境保护的各项法律法规有效执行。
一、我国环境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
我国环境行政执法是加强环境行政执法力度是我国各项环保方针,政策贯彻实施的基础。然而,我国环境行政执法的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障碍,降低了环保部门的行政执法能力,影响了我国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的进程。
(一)环境行政执法依据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环境行政立法在有的重要领域尚无法可依,存在立法空白,立法步伐有待加快。在循环经济、土壤污染、化学物质污染、生态保护、遗传资源、生物安全、臭氧层保护、核安全、环境损害赔偿和环境监测等方面,还没有制定出法律或行政法规;在环境技术规范和标准体系上,也还存在着一定的规范空白①。有的环境保护的法律原则性要求多,程序性规定少,缺乏可操作性。由于部门之间扯皮等原因,立法时对相当一部分条款不得不做了模糊处理,这就导致制定出来的某些法律既无大错,亦无大用。
(二)环境行政执法管理主体中存在的问题
1.环境行政执法存在多头管理现象
目前,我国在环境管理体制上存在着环境管理机构重复设置、环境管理职能交叉和矛盾等现象,且缺乏部门、区域有关环境行政主体的有效协调与连动机制,在日常执法工作中还没有完全解决环境执法部门“单打独斗”而社会有关各方参与、支持环境保护工作不力等问题②,加之对环境行政执法的监督乏力,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执法力度。
2.公众知情权实现乏力
环境的共享性决定了公众不能被割裂在环境执法活动之外。我国政府做了许多努力推进环境信息公开,如每年全国环境公报,每月各个重要河流的水质状况汇总等等。但这些所公布信息的范围及内容还远远不够。公众所需的环境信息个人要求政府和企业提供环境方面的相关资料,相当困难。目前,缺少公众与政府部门的信息互动和相关的规定。
3.“两高一低”是环境执法的困境
环保执法中的“两高一低”是指环保守法成本高,执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③。环保执法陷入了“排污―查处―罚款―继续排污―继续查处―继续罚款―再继续排污……”的怪圈中,执法不断,罚款不断,但排污不止,环保执法的真正目的难达。由此,奉行“破财消灾”的环境破坏者,违法也违得“理直气壮”;本应“理直气壮”的律令、封条,执法也执得“气短”,环境行政执法陷入困境。
二、我国环境行政执法问题的成因探究
我国环境行政执法问题的成因是多方面的,其既有客观原因,又有主观原因;既有外部原因,更有环境行政执法主体的内部原因。在环境行政管理领域,既存在环境行政执法难的问题,又存在环境行政执法水平不高等问题。
(一)环境行政执法依据的不完善
我国环境行政立法的具体情况,不论是实体性法律规定还是程序性法律规定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立法缺位或空白。迄今为止在环境行政法主体、环境行政权及环境行政行为的有效规制、环境行政法律责任及其实现、环境行政纠纷的处理等重要的环境行政法制建设环节,其中程序性法律规定的稀缺表现的更为突出,不利于搞好环境行政工作。例如,现行立法对新的环境行政管理方法、手段等的规定缺位。
(二)环境行政管理主体不够健全执法能力弱
1.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职能缺乏协调
目前我国将环境保护职能与资源管理职能分别配置给了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和资源管理部门,在实践中环境保护部门在涉及资源开发与利用中的环境保护问题上往往难以有效协调其与资源管理部门的关系,不能很好行使环境保护职权,而资源管理部门又会因为偏重资源的开发利用而轻视环境保护工作,甚至有的地方还为了谋求短期内的经济增长而放任或者支持对资源的破坏性利用,从而引发了新的、更加严重的环境问题。
2.公众参与机制实际落实存在瑕疵
我国环境立法没有规定公众参与途径、程序,没有明确公众的权利义务,使公众无法参与。环境保护法第6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而我国现行环保法律中也缺乏环境公益诉讼机制。全国民间的环保组织也很少,尤其是在我国西部地区更是少得可怜,民众参与环保组织意识不强。
3.“两高一低”原因具体分析
“两高一低”现象是由于在我国的环保法律法规中,对环保违法行为设定的处罚方式和措施不足以震慑违法者而出现的不合理现象。比如,对环境违法者一般只采取责令停工,并限期补办手续。而我国法律只规定违法者在拒不补办手续,拒不整改的情况下,才进行罚款。而环境污染罚款最高只有100万元,一般在20万元-5万元之间、最低在1万元以下。这样的罚款数额对于那些实力雄厚的工程简直毫发无伤,不能遏制环境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在一定程度上还会纵容继续实施破坏行为,产生恶性循环④。
三、我国环境行政执法问题解决对策以及建议
环境行政执法问题的成因是多方面的,其既有客观原因,又有主观原因;既有外部原因,更有环境行政执法主体的内部原因。这需要我们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富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通过环境行政执法的优化保障我国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和谐发展。
(一)完善我国环境行政立法体系及规定
建立和完善有关的环境行政立法,对搞好环境行政执法工作具有基础性、前提性作用。首先环境行政立法必须与时俱进调整立法指导思想与立法目的,并以环境可持续发展为中心重构现行的环境资源立法体系。其次,要正确认识和处理环境行政管理与市场运行机制的关系,在相关立法中正确定位环境行政权,实现环境行政权设定及其运作的适度化、科学化。最后,完善环境行政管理主体的组织建设、体制改革以及权力运行机制方面的立法,明确因本位利益驱动而弱化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关领导的法律责任,完善环境治理指标考核制度,在环境行政立法中明确确定政府培育公众环境意识与环境法律意识的职责,并建立培育公众环境意识与环境法律意识的法律制度等措施。
(二)科学化改革我国环境行政管理体制
环境行政管理体制不良是影响环境行政执法的关键性因素之一。为了克服环境保护与资源管理职能分离、政出多门、协调困难等诸多制度性缺陷,必须改革现行环境行政管理体制,将环境保护与资源管理交由一个统一的行政部门来管理,或者在建立统一环境资源管理体制尚有困难的情况下,在中央和地方设立具有高度权威性的环境保护领导、指导与协调机构,如中央环境保护委员会,统一协调环境与资源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对环境行政执法不作为、不严格依法作为甚至滥用环境行政执法权的执法主体及其责任人员,应根据不同情节以及行为后果等规定具体明确的责任,以此来有效阻断对环境行政执法的非权力干预,保障环境行政执法的严肃性、公正性、有效性。
(三)建立以公众利益为本位的公众参与制度
我国环境立法都以公民义务为本位,这种形式限制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阻碍了环境保护的发展。从根本上改变注重保障行政机关权力而忽视公民利益的现象,对各级政府及其环境资源管理部门在环境保护中的职责,企业在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义务和权利,社会公众在环境资源保护中的权利和义务等做出明确规定,特别是应当确认和保障包括环保组织在内的社会公众在环境资源保护中的知情权、参与权以及通过司法等途径获得救济的权利,扩大针对违反环境资源法的政府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各人等而提起撤销之诉,履行之诉等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最大限度地运用政府和民众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力量。
四、结语
环境行政执法是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管理制度顺利执行的重要保证。加强环境执法工作,顺应了时代的发展和我国环境形势变化的迫切要求,也是做好我国环保工作的保证。执法依据的不完善以及执法主体中出项的问题是环境行政执法面临的突出问题,也是我国环境行政主体陷入困境的主要原因。我们要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富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通过环境行政执法的优化保障我国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和谐发展。
注释:
①刘志坚.西部大开发中环境行政立法的现状及其优化.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6.9.
②刘志坚.西部环境行政执法现状及其优化.科学•经济•社会.2006(2).
③薛惠锋.中国资源环境问题与社会经济问题的作用机理.中国环境报.2008.02.18.
④李克杰.环保执法如何走出“两高一低”困局.省略/chinese/huanjing/788822.htm 2005年2月18日.
参考文献:
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范文6
关键词:气象;行政执法;社会;管理能力
气象行政执法工作是气象主管部门重要的社会管理职能,为切实履行好这一职能,衢州市气象部门加强执法力度,组织专职行政执法队伍,对所属地范围内存在的隐患和违法行为进行日常监管和督查,有效行使《气象法》赋予的职权,有力保障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1衢州气象行政执法的现状
1.1气象行政执法工作的现状
在浙江省气象局和衢州市委、市政府的支持及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下,衢州市气象局先后于2003年、2010年组建了市局执法支队、县局执法大队,成立了衢州市气象局减灾与法规处,不断规范气象行政执法工作。2014年,又对执法支队组成人员进行了调整,抽调两名专职人员与兼职人员加强行政执法力量。进一步明确了行政执法职能,主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全市机关单位、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厂矿、通讯、房地产开发公司等重点行业和单位进行执法检查,针对发现的问题和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要求其限期整改。同时进一步规范全市气球施放市场,依法保护探测环境,进一步提高了社会管理能力。
1.2气象行政执法取得的成效
气象执法支队把防灾减灾和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执法的出发点,把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和履职能力作为执法工作的根本要求,积极创新行政执法手段,采取单独执法、集约执法和联合执法等多种形式,不断加大气象行政执法工作力度,加强对气象法律法规的宣传,从而维护气象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例如通过对市人大、机关事务管理局等市行政机关的防雷执法检查,有效地在市级机关部门宣传了气象行政法律体系,增强了有关部门的气象法律法规意识;通过集中开展对全市防雷重点单位的检查,有效扩大防雷年检覆盖面。尤其是针对近年来我市房地产业发展增长较快的实际,加大对住房建筑项目防雷项目的行政执法力度,例如浙江志诚房地产有限公司、浙江恒大房地产有限公司等在建房开项目未取得气象主管机构出具的审核意见书擅自施工,在执法检查中勒令其立刻停止违法行为,开具并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通过执法,使这些企业认识到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及防雷检测的重要性和自身的违法行为,并在限期内补办了相关防雷手续,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效。与市执法局联合执法拆除调整公路沿线广告牌等,明确建(构)筑物安装的户外广告、信息接收装置等设施必须符合防雷技术规范,避免影响建(构)物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功能。同时将一些防雷单位好的做法和经验进行宣传,如中央储备粮衢州直属库的专项《防雷电专项应急预案》。从目前情况看,行政执法对于防雷行政审批改革起到了有效的促进作用,维护了市本级部分项目防雷行政审批,从前置到事中监督的备案制后的防雷市场秩序。
2气象行政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
2.1执法机构不够完善
虽然市局建立了执法支队,县局成立执法大队,但均为非实体机构,且人员紧缺,大多为混岗使用,导致气象执法人员执法能力不强,执法研究工作也无法深入,这与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的要求还存在较大差距。同时,单位、企业气象防灾减灾的主体责任没有完全落实,气象行政执法趋利化、执行不到位等问题仍不同程度存在。
2.2气象法律法规的社会知晓率不高
由于法制宣传力度不到位,社会公众对气象法律法规的认知程度还不够高。许多行政人员正是由于对气象法律法规不了解,才做出了违法,甚至抵触执法检查的行为。
2.3行政执法工作机制不顺畅
气象部门作为“双重领导”的职能部门,行政执法工作更需要其他相关部门的配合协作。但由于各种原因,气象部门与政府及其他相关部门之间还存在沟通协调不到位的问题,导致气象法律法规在某种程度上成为气象部门一家的法律法规,而其他部门知之甚少,或执行不够,或事后发现违法,甚至对执法检查不理解、不支持,也给气象行政执法带来了阻力。
2.4执法人员业务水平有待提高
气象行政执法人员大多是气象院校相关专业出身,没有受过系统、专业的法律教育,在法学理论、法律理念和法律知识等方面还有所欠缺,虽然参加过省气象局和当地法制部门的行政执法培训,但离气象行政执法的要求还有距离,尤其在行政执法实践中因底气不足、执法经验不足,而出现法理理解不到位、引用条款不准确、执法用语不规范、执法裁量不科学等问题,从而降低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3推进气象行政执法工作的建议和对策
就衢州气象行政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必须从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健全联动机制、加大宣传力度、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等多方面同时着手、协调解决,不断提高衢州市气象行政执法水平。
3.1结合实际,完善气象法律法规的实施方案
气象行政执法的最根本准绳就是法律法规。《气象法》实施以后,我省已出台了《浙江省气象条例》、《浙江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等地方性法规,对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明确。紧密结合衢州实际,不断完善《气象法》及省有关法规,尤其要在执行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方面下功夫,加强释义。
3.2强化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联动机制
要积极主动做好与各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强化联动机制,理顺工作渠道,形成良性互动,营造气象行政执法工作的良好环境。如具体到气象行政执法的每个步骤的规范操作,遇到阻碍时哪些单位应积极出面协调解决。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安监、消防、住建、规划和法院等相关部门在气象行政执法中的职责,明确各单位相关责任人,进一步完善部门联动和参与的气象防灾执法格局。
3.3加强气象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健全执法机构。选拔一批政治素质好、工作作风硬、业务能力强、协调能力优的骨干力量充实到专职行政执法岗位,增加兼职执法人员数量,解决执法人员紧张,执法工作不到位的问题;理顺执法体系。积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执法培训。最大限度地提高执法人员的培训质量,除组织部门内的行政执法培训外,还需多参加市政府法制部门举办的行政执法培训,对部分执法领导进行访谈,了解气象执法在部门协作和沟通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多措并举,提高气象部门行政执法水平。
3.4加强气象法制宣传教育
配合地方人大和政府法制部门适时开展《气象法》及配套法规的执法检查,提高气象部门的社会地位和影响。同时面向安监、消防、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加强气象法律法规宣传,定期组织防雷重点单位的防雷安全员培训,强化防雷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
3.5完善执法监督机制
联系地方人大对气象行政执法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各级政府加强对气象工作的领导,解决一些靠职能部门单独执法或部门联合执法都无法解决的突出问题。
3.6加强执法经验交流
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加强与气象系统以及其他部门的行政执法经验交流,举办本地综合执法部门执法人员和市县一线气象执法人员座谈会,交流执法经验和体会。通过分析气象行政执法案例,探讨行政执法难点和热点,提出问题,研究、剖析案例背后深层次的原因,以点及面进一步思考执法环境、执法依据、动态及对策,借鉴违法案例处理方式,不断提高气象行政执法的社会管理能力。
参考文献
[1]尹金娟,李慧萍,王志华,孙阳阳.对当前气象行政执法的探析[A].天气、气候与可持续发展———河南省气象学会2010年年会论文集[C].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