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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消费维权范文1
一、我国旅游消费者基本法律意识现状及原因分析
(一)旅游消费者的“知法、懂法”现状及原因
我们通过问卷调查消费者对与旅游相关的法律的了解程度来看,高达42%的旅游者并不了解与旅游相关的法律(见图1)。虽然社会上各式各样的普法宣传不断,可根据调查结果来看,人们旅游次数多了,但相应的法律意识却并没有得到很大的提高。
图1
(注:您了解与旅游相关的法律吗?A非常了解B、基本了解C、了解一些D、不了解)
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与我国的普法宣传不到位不无关系。普法宣传一般都由社区、基层法院等进行,主要都是由政府为主导进行的,主体比较单一,没有很好的调动旅行社、消费者协会等进行普法宣传。
(二)消费者在权益受侵害时的“用法”现状及其原因
曾有网站对消费者维权意识作过调查, 结果显示: 当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63.8%的受调查者选择“默默忍受”,而同时有近七成的消费者认为维权的成本太高。而旅游产品具有不可替代性,旅游消费者往往由于旅游时间短暂,主张权利的机会极少。旅游消费者也不愿意过多消耗时间,这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经营者屡屡侵害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们在调研中也发现,当消费者在旅游中遭到侵权时,仅有很小部分的消费者会选择法律途径解决,大多都是投诉到旅行社或侵权所在的酒店等单位,而竟有28%的消费者选择接受这种侵害而不做任何处理。(见图2)
图2
(注:当您的正当权益在旅行途中受到旅游服务行业的侵害时,您会采取的措施是?A、向侵害自己权益的旅行社或酒店等服务企业投诉 B、承认受到侵害但不做有效处理 C、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机构审理 D、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E、采取暴力)
由此可见,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何其淡薄。当然这也与消费者自身所处的地位和能力以及长期以来的思想观念有关。通过我们的实地调查分析,主要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程序复杂,成本过高,诉讼难度过大;消费者通过自身维权经验或者媒体报道等了解到,即使诉诸法律也未必能得到圆满的解决,甚至可能“竹篮打水一场空”。
二、解决旅游消费者的法律意识淡薄的措施探究
(一)政府旅游管理方面
首先,政府部门应利用效果明显的宣传方式,其次,应指导其他部门,如社区街道居委会、基层法院、消费者保护协会等相关部门定期开展普法宣传,并在可能的情况下设立法律咨询站这样的基层询问机构。再次,除去社会普法来说,政府也应紧抓在学校教育中的法制教育,从学生时期培养法律意识,开展法律课堂,全面的提升新一代的法律素养。
(二)旅行社方面
首先,旅行社可以通过在与消费者签订旅游合同的时候,对合同的条款进行详尽的解释,对消费者享有的权利和要履行的义务予以告知。其次,旅行社可以采取将与游客旅游相关权利的法律在旅游手册上进行刊印,旅行社在进行旅游路线宣传时应当在宣传册背面或者专门留出一定的页面对比较重要的旅游法律条款进行解释宣传。再次,在旅行团出发之前或者路途中,运用广播等形式对消费者进行注意事项告知的同时对重要的与旅游有关的法律常识进行解读,并且告知游客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的维权途径和解决方法。
旅游消费维权范文2
一、完善基础资料,全面掌握涉旅经营主体状况。
紧紧围绕全域旅游示范县创建标准及相关要求,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餐饮行业、农家乐、特种设施(设备)登记台账,食品安全抽检、特种设施(设备)安全专项检查以及日常检查、巡查记录、企业(经营者)信用情况等相关基础类档案资料,全面掌握全县涉旅相关经营主体基本状况,为创建全域旅游示范县奠定坚实的基础。目前全县涉旅企业43户(含旅游接待、酒店),涉旅农民专业合作社27户(含旅游接待、酒店),农家乐10户,涉旅个体工商户1816户(含旅游接待、酒店、旅店、宾馆、及其他涉旅行业)。
二、强化安全监管,有力维护旅游市场经营秩序。
认真履行市场监管职责,严把涉旅重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准入关和重要食品入市关,强化食品经营主体责任,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等制度;进一步加强对涉旅企业、旅游景点食品经营户的日常监管,加大对旅游景点及食品经营户、农家乐等旅游消费重点区域的排查力度,强化食品抽检工作,坚决排除食品安全隐患;强化对旅游市场主体的动态巡查监管,加大对景点无照经营的取缔力度,严格明码标价。规范景区经营主体秩序。加大旅游市场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打击销售假冒伪劣旅游商品行为;依法查处旅游市场中的虚假广告、虚假宣传、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加大维权力度,有效保障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
充分发挥“12315”消费申诉举报作用,推动监管与服务相结合,为方便广大游客投诉问题、调解纠纷,在旅游景点设立消费者投诉维权站,在客流量较大的宾馆和酒店内张贴投诉宣传告示,公布消协及消保投诉电话,保证游客能及时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及时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以保障各类旅游消费投诉得到就地解决;加强与文旅、、商务、公安、发改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健全和完善消费维权联动机制,着力提升旅游服务能力和水平。
旅游消费维权范文3
一、“红色”主题消费市场现状
(一)“红色”主题消费范围较广。目前,“红色”主题消费市场覆盖范围较广,涉及到群众生活的方方面面。常见的涉及外景摄影、服饰租赁、饰品销售领域及文化、旅游市场等,如部分影楼推出的“红色主题写真”,图书经销公司推出“红色书籍”展销,旅行社推出的“红色”路线游,演出公司推出的“红色”演艺指导、服装出租公司的“红色”服装租赁等等。
(二)“红色”主题常见消费纠纷。受理的涉及“红色”主题消费纠纷中,主要有三部分构成:一是实际服务与承诺不符。该类消费纠纷多数与旅游市场有关,如6月份,40名消费者集体投诉某旅行社推出的**革命圣地“红色”路线游,旅行社打着“革命圣地七日游,带你走进党的青葱岁月”旗号招揽游客,吸引了众多单位为员工团体报名。事实上,在旅游过程中游客绝大多数时间被导游带着到各大商场购物,“红色”游成为“购物”游。二是捆绑消费欺诈消费者。为迎接建党90周年,多数单位集中采购“红色”书籍或相关影像,从而带动了“红色”主题文化市场繁荣,部分“红色”书籍、碟片脱销。图书经销公司将“红色”书籍、碟片与滞销书籍绑定,消费者在采购“红色”书籍片的同时,必须采购其本身并不需要的其他书籍,从而引发诸多消费纠纷。三是投诉商品(服务)打折。在荣成市工商局6月份受理的一起部分单位联合投诉某演出公司未完全履行合同一案中,演出公司事前承诺为客户提供服装、灯光、编舞等全方位演出指导,承接了6家单位的红歌赛等演出指导业务,可演出公司受自身实力和规模限制,根本没有足够人力、物力资源履行承诺,在实际操作中其服务大打折扣,从而引发6家单位集体投诉。
(三)“红色”主题消费纠纷特点。一是投诉具有明显的“团体性”。由于“红色”消费多由企业、机关等单位组织完成,因此其投诉也具有鲜明的团体性特征。6月份以来,荣成市工商局受理的23起“红色”主题消费纠纷中,团体集中投诉案件12起,占所有“红色”消费投诉案件50%以上。二是投诉具有明显的“滞后性”。与普通消费投诉相比,“红色”主题投诉案件中,由于多数发生在旅游过程中、集中采购后,消费主体在发现权益受损时,往往旅游过程已经结束或采购行为已经完成,因此该类投诉具有明显的滞后性。三是具有较高的社会影响性。“红色”消费由于其本身与庆祝建党、建国等爱国主题结合紧密,消费群体中多数为退休军人、党政人员,权益受到损害时,他们维权意思强、社会影响力大。部分消费者往往将对经营者的不满转嫁到工商部门,因此相比普通消费纠纷处理起来更为因难。
二、红色主题市场消费纠纷产生原因
(一)“红色”消费自身特点。目前,“红色”主题消费涉及的市场主要有外出摄影、服饰租赁、书籍文化展、教育基地旅游等,这些行业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在消费过程中极易产生消费纠纷。同时,“红色”主题消费多为单位团购,消费额度达、质量要求高,进一步加大了消费纠纷产生的频率。因此,随着“红色”消费热的兴起,这些领域的消费纠纷也越来越多。
(二)经营者自律意识不强。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老龄化现象的加重,退休人员参与“红色”教育的越来越多,促使“红色”消费市场迅速发展壮大。针对这一现象,经营者纷纷转行进入“涉红”产品销售行业,个别主体资质不全、经营信誉较低的经营者也乘机从事红色教育经营活动,采用虚假宣传、服务打折、购物绑定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方式牟利,严重扰乱了“红色”主题消费市场经营秩序,引发诸多消费纠纷。
(三)消费者主动维权行动较少。调研发现,多数消费者在消费“红色”主题服务或购买“红色”主题物品时都或多或少抱着“做贡献”的心理,把“红色”消费看成爱国表现。因此,在利益受损不大或团体受损后,消费者个人都不会过多计较。加之“红色”消费本身特有的团体性,特别是其消费主体中社会团体或党政机关从业人员比例较高,而这部分群体受工作性质、时间等因素限制,投诉积极性相对不高,在自身利益受损不大的情况下一般较少主动投诉,在客观上放任了部分违法经营行为。
三、做好“红色”消费市场监管工作的建议
(一)强化宣传引导,提升经营者自律意识。应对“红色”消费纠纷,坚持从提高经营者自律意识入手,积极联合文明办、宣传部、消协等相关单位,依托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深入开展“红色”消费与维权教育活动,加强正面宣传引导,从源头上强化经营者自律管理,增强相关行业经营主体的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鼓励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维权工作,营造良好的“红色”消费市场经营环境。
(二)加强消费指导,增强消费者维权能力。由消费者协会牵头,联合相关部门在全社会范围内开展“红色”主题消费知识普及活动,组织企事业相关单位人员参加,对“红色”消费市场中常见的消费纠纷进行现场讲解、点评,帮助消费者特别是单位团体掌握辨别商家消费陷阱相关知识,引导消费者形成正确消费观,尽量避免误入商家消费陷阱。
旅游消费维权范文4
各位嘉宾,朋友们:
今天,我们在这里隆重集会,纪念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今年中消协确定了健康维权的年主题。确定健康维权的年主题,目的就是要保护消费者生命健康权,培养消费者生命健康消费意识,自觉参与健康维权的各项活动,保障生存最基本的权力,促使包括广大消费者在内的社会各界,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重视和关注消费者生命健康问题。
过去的一年里,市消委会各成员单位认真宣传和贯彻实施《消法》,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受理消费投诉,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较好地履行了社会监督和服务职能,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好评。2004年,全市共接待来信、来电、来访、提供咨询服务xxx人次;受理消费者投诉xxx件,调处xx件,调处率达到100%;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xx万元。特别是农村维权工作,提高了广大农民的维权意识和识假辩假能力,维权网络进乡村、进农户、进田间地头,解决了农民投诉难的问题,使维权工作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今年,是全党认真开展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全面实现十五计划目标,衔接十一五发展的重要一年。市消委会将紧紧围绕健康维权年主题,推进消委组织进乡村,健全农村维权网络,拓展农村维权参与层面,重点保护农村消费者合法权益开展工作。
我国当前损害消费者生命健康权的问题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个别领域还十分突出,例如食品中掺杂使假,甚至掺入有毒有害物质,损害消费者身体健康的重大、恶性事件时有发生,触目惊心。为此,在今年的工作中,我们将把重点放在流通领域的食品饮料和服务领域的交通、医疗、娱乐、住房、旅游等,严肃处理侵害消费者生命健康权的行为,及时、准确、公开披露维权信息,加强对各类市场的管理力度,坚决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服务欺诈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消除消费障碍,提高广大消费者的消费信心。
同志们,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不断进步,广大消费者对消费环境的要求也会逐步提高。营造健康的消费环境是渐进的、动态的过程,将贯穿我们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整个进程,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复杂的工程,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努力,为广大消费者营造一个健康、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而奋斗!
旅游消费维权范文5
为进一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增强消费维权服务意识,方便广大消费者申诉举报,提高12315工作水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订了《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12315消费维权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三月十五日
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12315维权服务措施
一、提供全天受理服务。12315电话,工作时间人工受理,非工作时间录音电话受理。不具备录音电话受理条件的地区,在非工作时间,公布值班电话,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
二、保障受理渠道畅通。12315机构除接受电话、信函、来人申诉举报外,逐步开通互联网络,网上受理申诉举报;根据申诉举报情况,适时调整电话数量,保持电话畅通。
三、热情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牢记“群众利益无小事”,受理时,做到热心,诚心、耐心。对属于工商行政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咨询、申诉、举报,有问必答,有诉必接,有案必查,有查必果。对属于其他部门的咨询、申诉、举报,准确告知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四、公正处理消费侵权案件。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在处理消费侵权案件时,做到公正、公平。如有正当理由认为存在影响公正处理因素的,消费者和经营者双方均可提出执法人员回避的要求。
五、简化调解处理程序。对争议金额较小,事实清楚的消费者申诉,按照简易程序现场调解,及时办结。对疑难申诉,需要消费者提供证据材料的,一次讲清所需材料,不让消费者多次往返。
六、及时反馈处理结果。对消费者的申诉,在办结后两个工作日内反馈结果;对举报人要求反馈的,在结案后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
七、适时消费维权信息。及时汇总、分析消费者申诉举报信息,定期公布;针对突出的消费侵权问题,消费维权提示,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
八、严格信息保密制度。对举报人的有关信息,严格保密,切实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旅游消费维权范文6
一、农村现阶段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思想认识不够到位。有的乡镇、村领导对12315消费维权服务站点为民办实事工作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宣传工作也不够深入,对做好12315消费维权服务站点工作的认识还没有引起高度重视,还存在12315消费维权服务站点建设工作认为是工商、消委会单个部门的工作,没有把这项工作当作全社会一项共同的责任,没有将该项工作列入到议事日程,作为一项亲民、爱民、惠民的工作来抓,个别站点也有厌战情绪的思想,没有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二)规范管理有待进一步加强。各12315消费维权服务站点虽然制订有一整套制度,但由于在考核机制、组织、措施等方面还没有完全到位,不少还流于形式,存在着工作不规范、规章制度不健全不完善的现象,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在规范管理方面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三)站点人员素质急需提高。有些站点(特别是村级)联络员工作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不够强,由于没有固定补贴和必要办公经费来源,存在着应付的形式,造成有些工作得不到落实。特别是村级维权点联络员文化程度偏低,对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知识及商品消费知识比较匮乏,平时又缺乏一种自觉学习的精神,当出现比较复杂的消费纠纷时,往往很难独当一面进行处理。
二、对策和建议
(一)树立政务品牌运营的思想,加强宣传,将12315打造成为经济领域的“110”。
通过宣传教育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大力宣传12315消费维权服务站点建设工作,让基层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到12315消费维权服务站点建设是党和政府关注民生、民权、民意的具体体现,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须要求,努力争取各级政府和广大干部群众的关心理解和支持。制作12315公益宣传广告片,在省国道、乡村主干道或乡村进口处、商业集市区设立12315公益宣传牌,宣传12315职能、维权法律法规、消费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及投诉、诉讼程序、内容和要求;在乡镇集市积极开展阳光行动,发放宣传资料,宣传12315工作职责、工作纪律、处理流程、网络分布及工作人员身份及电话;在街市门店设立12315信息提示牌,公布投诉电话,设置投诉信箱,发放“维权投诉联系卡”,方便农村消费者投诉。
(二)加强学习培训,不断提高维权网络工作人员及消费者的维权能力。
有计划地通过学习、专题培训、参观先进单位、交流工作经验等方式,提高12315消费维权服务站点工作人员对此项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对此项工作的热爱,提高他们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他们的业务能力和调处纠纷的能力,使之尽快成为基层消费维权的中坚力量,真正成为广大农村人民群众能够信赖的基层消费者的保护神。
(三)建立奖惩激励等长效管理机制,推动12315消费维权服务站点建设规范发展。
把12315消费维权服务站点的建设纳入各级年度目标考核管理的范畴。要强化对维权网络建设的目标管理,对工作开展得好的12315消费维权服务站点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评比表彰奖励,以此推动消费维权工作的深入开展。同时,各维权站、点要完善各种工作制度、责任制度、信息反馈制度等,通过不断完善消费维权体系,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实现维权站点的不断规范、有序地发展,发挥其最大的维权效能,切实从根本上解决广大基层消费者,尤其是农村消费者投诉难、维权难的问题。
(四)确保站点质量,提升维权效能。
培育发挥好的典型,认真总结好的经验做法,以点带面深入开展。同时,在注重培育示范站、点的基础上,对全县**个乡镇维权站,***个建制村、**个社区维权点、**个商场、超市,旅游景点维权点按照“四个一”、“四统一”的要求,逐步规范,抓出成效。
(五)充分利用乡镇村委会(社区)的计算机设备,开通**县12315消费维权网将各站点与**县工商局12315服务台链接,适时掌握站点工作动态,市场动态,并通过网站向各站点法律法规、维权知识及消费警示。
(六)构建便捷、高效、权威的消费维权体系。
在平台建设上,以12315网络为基础,增加呼叫平台接线席位及手机短信、邮箱、网页等受理渠道;升级12315系统,加载纵向流转、横向配合的系统模块和数据汇总分析模块;建立投诉电话方位显示系统;使用网络传真、短信群发等通讯工具,建设一个集消费维权网站、在线投诉服务系统、移动信息系统为一体的“政府消费维权信息平台”,按照“一个平台集中受理、工商部门管理维护、有关部门按职承办反馈、政府督办考核”开展工作,实现执法资源上内整合外联合、执法互信上内细化外透明、执法效率上内互应外互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