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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询和征求意见的区别范文1
关键词:
在《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相继出台的大背景下,高等教育也迎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全国高校进入了新一轮规划发展期,如何科学制定学校的战略规划成为了当前高校管理者关心的焦点问题。但由于目前我国高校实施战略规划管理尚处于探索阶段,对于规划,特别是中长期规划的制定,不少大学在制定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不少困惑和问题,提出和解决这些问题将有助于我国大学战略规划工作的进一步完善。
一、关于大学战略规划制定的线路
目前,国内高校规划部门制定规划一般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学校首先由发展规划部门牵头成立规划编制工作小组,学校主要职能部门参与;或者完全委托校内外教育科学领域的专家成立课题小组或者聘请战略咨询策划公司制定。规划小组或者咨询公司通过搜集学校相关发展信息,在对学校发展状况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拟出规划文本,经过征求各方意见等咨询程序后,对规划文本修改,然后提交学校领导讨论通过。
该方式的优点是有相对集中的时间和人员来进行规划编制,规划的进程容易控制,但由于缺乏顶层设计与顶层沟通,加上规划编制人员的视野和精力局限,没有更多的时间去倾听基层的声音,往往容易使规划陷入"上不着天,下不着地"的局面,即规划与顶层期望存在较大差距,与基层师生员工的期待存在差距,这也是一些大学普遍反映规划制定后难以落实的原因之一。
笔者认为,高校制定战略规划,特别是中长期规划,宜采用自上而下的方式,首先学校领导层对规划的制定要达成高度一致,加强顶层设计,而不是成立挂虚名的领导小组,对学校的未来发展定位、办学理念、人才培养定位、总体目标等重要战略规划内容要达成明确的共识。一般而言,学校要成立由校长牵头的发展战略委员会,委员会由全体校领导、各学院院长、相关专家学者组成。战略委员会下设工作若干小组负责日常工作,小组成员不必拘泥于校内主要职能部门,可以采取各种灵活的方式吸引"外脑"加入。为了提高工作效率,战略委员会可以下设分委员会,分委员会的组成可以按学科门类方式,也可以按若干重大战略发展专题组成,校领导分别参加到各分委员会进行专题讨论,经过几轮专题研讨后,学校领导可以集中讨论几次,就学校中长期发展愿景,办学理念、主要办学指标等达成共识,规划工作小组对讨论结果进行整理,形成纪要。根据纪要精神,工作小组负责进行进一步的详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工作,起草规划调研讨论稿,交战略规划委员会讨论,委员会根据征求意见情况,进一步调整前期主要思路和指标后,工作小组拟出规划文本框架,战略委员会再次讨论后,即可正式起草规划文本。
自上而下的方式有明确的顶层设计和共识,一旦达成,文本的形成即可水到渠成。这一方式实施的关键在于学校领导层对于战略规划的认识和态度,尤其是校长的态度,大学校长在大学的战略规划的制定过程中处于主导地位,对规划的成败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一个具有战略眼光的校长要善于组织、和推动规划工作的进程,积极思考学校发展战略问题,带领教职员工制定好学校的战略规划,并有效地将其付诸实施。
二、关于中长期规划的时间跨度问题
中长期规划的时间跨度选择问题目前在高校战略规划中往往被忽视,但时间跨度的选择却在规划制定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目前习惯制定的是五年期规划,从"一五"到"十二五"等等。而在制定中长期战略规划的时候,时间跨度往往自由度较大,有10年,15年,20年等等,不一而足,显得随意性较大。这给规划的制定带来了两个问题:对规划制定者而言,在规划制定过程中难以划清5年规划与中长期规划的区别,从而造成规划思路的混乱;在规划后,对于规划接受者来说,如果规划时间跨度较短,则在内容上易于5年规划混淆,如果展望时间跨度太长,规划内容则过于虚空,不确定性太大,易给人以"空头支票"的感觉。
因此,在规划选择时间跨度选择的问题上要注意前瞻性和可操作性的结合,时间太短,前瞻性不够,时间跨度太长,不可预见性太多,宜采取长远设计,分阶段实施的办法加以解决。此外,我国在战略规划时间跨度选择上,绝大部分以五年为倍数,缺乏个性与灵活性,而在国外大学的战略规划中我们很难见到这种整齐划一的时间划定。例如华盛顿州立大学战略规划时间跨度选择为2008-2013年,威尔士亚伯大学则选择为2009-2013,其更多的是根据学校自身的情况或重要的时间节点如建校时间等来确定时间跨度,这种选择方法值得国内高校借鉴。此外,"中长期规划"一词在时间界定比较模糊,可以用于规划类别的描述,但实际规划命名的过程中,则显得不够严谨,建议以国际通行的"战略规划"一词替代。
三、关于战略规划的原则与重点
1.前瞻性与可操作性相结合
中长期规划的制定不同于五年规划,必须具有前瞻性,同时因为时间跨度常因此具有很多不确定因索,规划的需要一定的弹性,中长期规划是宏观的、指导性的,但同时也要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这种可操作性是建立在对学校时间情况分析的基础上得来的,是通过努力或者随着宏观环境的变化是可以实现的。
2. 重视宏观把握和微观分析相结合
对于中长期规划而言,宏观背景与环境的研究是必不可少的,一是国际国内与本区域实际的结合。二是要研究本地区发展的阶段特征和趋势,牢牢把握地区发展给学校发展带来的战略性机遇。三是要加强主要竞争对手的研究,知己知彼,才能百战不殆。四是要动态、完整地搜集学校发展的信息,从而为自身战略选择提供科学依据。
3.经验研究和实证研究相结合
目前国内高校规划工作起步较晚,多停留在经验型阶段,规划的制定缺乏必要的数据分析与支持,显得说服力不够,为此,建议在规划制定过程中尝试建立发展数据库与信息管理系统,为准确分析学校的优势、劣势、机遇与挑战、为战略规划的制定提供数据支持。
4.规划内容的重点
战略规划尤其是中长期规划规划所关注的重点在于谋划全局、谋划重点、谋划长远。因此在内容上应该与五年规划有明显区别,战略规划的重点应该放在大学办学理念的确立,大学精神的整理,大学文化的塑造,大学特色的凝练。应涵盖大学的使命、愿景、定位;发展理念、目标定位、学 科建设、师资队伍、资源获取和分配、人才培养方式、管理制度、重大发展举措等方面的问题。
四、关于规划机构的组成设计
规划工作机构的设计实际上反映的是规划思想,具体将战略设想落实为战略规划,机构的设计和组成在战略规划活动中至关重要。
1.加强顶层设计,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学校首先要成立以学校领导层为主体的战略规划委员会领导中长期规划的编制工作。学校领导的重视是做好规划的前提,否则规划就容易沦为规划部门的自娱自乐。
2.改革规划编制工作小组组成模式与工作方法,调整以职能部门为主的组成模式,建议在战略规划委员会下设规划专题小组,专题小组拨专项研究经费,以公开招标形式产生。可以设计如下主要规划小组:
SWOT分析小组:专门负责搜集学校宏观、微观环境信息,海外高校动态、竞争对手的信息等,综合进行SWOT分析。
发展资源分析小组:负责对全校人力、经费、学科、科研、教学、后勤保障、发展用房用地等战略资源进行统计分析,做到摸清家底,有的放矢。
调研与意见征询小组:根据规划编制工作需要,采取问卷、访谈、座谈会等形式进行专题调研;撰写专项调研报告供规划编制使用;组织或者参与各种意见征求活动,总结归纳各类意见和建议,及时提交报告给战略咨询委员会及其他专门小组供决策参考。
征询和征求意见的区别范文2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原本计划在2011年6月底前推出合并、公允价值计量、金融工具、租赁、收入确认、保险合同等一系列新准则。一方面是为了实现G20匹兹堡峰会确定的2011年6月30日前完成主要趋同项目的阶段目标;另一方面也是为给加拿大、韩国、阿根廷、印度尼西亚和墨西哥等自2011或2012年起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国家树立一个相对稳定的趋同标靶;再者,在IASB辛苦十年的戴维・泰迪爵士也能就此圆满收官无憾卸任。但现在,租赁、收入确认、保险合同准则的出台最快也要到2012年上半年,金融工具准则套期保值部分的内容预计今年年底能从征求意见稿升格为准则,而金融工具减值征求意见稿则命运多舛还需回炉再造。于是,IASB按计划时间完成的项目主要是公允价值计量和与合并有关的几个准则。2011年5月12日,IASB出台四个准则―IFRS10合并财务报表、IFRS11联合协议、IFRS12披露对其他主体的权益和IFRS13公允价值计量。其中,IFRS13与多个现行准则都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对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中有关计量属性内容的发展与完善也具有重要意义。鉴于我国财政部也于2010年9月正式《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路线图》,对于公允价值计量这一影响面较为广泛的准则,我们理应关注。
一、IFRS13概况及制定背景
IFRS13公允价值计量并非要规定或改变涉及公允价值的交易事项应该如何进行处理,换言之,各类交易事项仍按其适用的准则进行确认计量和披露,只是当所涉及的资产负债计量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时,现在需到IFRS13中寻求统一的计量概念、原则和披露要求。就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而言,在没有IFRS13之前,各类交易事项所涉公允价值计量分散在各项准则之中,林林总总,难免参差,比如IAS40投资性房地产和IAS38无形资产中规定的公允价值计量层级就不一致。IFRS13宛如玉盘,将散落于各准则之间关于公允价值计量的大珠小珠悉数收于其中,于嘈嘈切切之间铸就一颗集大成聚精华的夜明宝珠,为熙熙而来攘攘而去的纷繁交易实施公允价值计量指点迷津照亮黯途。
值得一提的是,IASB最初于2006年11月的关于公允价值计量的讨论稿是把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同年9月的SFAS157拿来在世界范围内征询意见的,但2009年5月的征求意见稿则是IASB独自修炼的成果,不过存在的普遍看法是IASB和FASB应联手打造通用普适的公允价值计量准则,甚至尽可能措辞一致。于是,IASB和FASB自2009年10月开始精诚合作并在今年5月得以花开并蒂,IASBIFRS13,FASBASUNo. 2011-04,修订Topic820,除极少数披露差异外,二者完全一致。公允价值计量准则生成的过程路径也许枝杈纠结,但是,起自无偏,终于大同。
IFRS13条款可以归为两大部分(见表1):
下面,我们就依次来看看公允价值计量的核心原则亦即概念内涵,核心原则如何具体应用于资产、负债和权益的计量,以及公允价值层级等问题。此外,我们还将谈及金融工具公允价值计量的特殊考虑。如此,得窥公允价值个中三味。
二、公允价值计量的核心原则
公允价值计量的核心原则―公允价值是在计量日市场参与者之间按有序交易出售资产所能得到或转移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
其中,市场参与者(market participants)指主要市场或最有利市场上的买方和卖方,他们独立于报告主体,了解情况,有能力并且自愿进行交易,“市场参与者”一词是FASB先提出的,与现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熟悉情况且自愿的双方”是一个意思的不同表述。
有序交易指计量日前某项资产或负债出现于市场的时间足以开展该资产或负债交易通常所需的市场活动,有序交易不是被迫发生的交易,换言之,被迫清算或萧条期被迫出售就不是有序交易。公允价值计量假定有序交易发生于主要市场(principal market,相关资产或负债交易量最大的市场),当缺乏主要市场时则考虑报告主体所能接触的最有利市场(most advantageous market,报告主体出售资产能够得到最多或转移负债能够支付最少的市场)。IASB在这个问题上经历了“讨论稿(先主要市场再最有利市场)征求意见稿(先最有利市场再主要市场)IFRS13(先主要市场再最有利市场)”的螺旋式发展,看似回到原点的反复,实是大浪淘沙的论证。
公允价值计量是针对特定资产或负债的,故若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确定资产或负债价格时考虑了资产或负债的特定属性(如资产的状况、位置、出售或使用的限制条件),则公允价值计量就应考虑这些特性。例如,交通成本应包括于公允价值。资产或负债可以是单独的资产或负债,也可以是一组资产或负债,这取决于相关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适用于单项还是一组资产或负债。
出售资产所能得到或转移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意味着公允价值是一个假想的脱手价格(exit price),IASB和FASB认为脱手价格可以消除投入价格(entry price)中可能包含的主体因素。针对有人提出的“投入价格可能更适于初始确认”,IASB经过逐个排查后认为,脱手价格与投入价格虽然存在概念差异,但是其实际差别微乎其微,从而依然选择了计量目标更为明确的脱手价格。重要的是,公允价值是基于市场而非特定报告主体的计量,公允价值需要考虑计量日的市场状况。秉此圭臬,IFRS2中的股份支付交易和IAS17中的租赁交易最终被排除于IFRS13的范围之外。
三、公允价值计量核心原则应用于资产、负债和权益计量
IFRS13宛若玉盘,将原本嘈嘈切切散落于各个准则之间的公允价值计量大珠小珠悉数收纳,谱定核心旋律,推敲和声规则,使这些大珠小珠凝炼成一曲围绕核心原则吟咏唱和的韶音雅乐。当我们明确了公允价值计量的核心原则后,我们就来倾听资产和负债对公允价值计量核心旋律的和声演绎。
(一)公允价值计量核心原则应用于资产的计量
公允价值计量核心旋律在资产声部的关键音节是“至高至佳用途”(highest and best use)。市场参与者在考虑物理可能性(physically possible,如资产的位置)、法律许可性(legally permissible,如房地产的分区监管)和财务可行性(financially feasible,是否产生足够的投资报酬)的基础上,使资产或资产所在的资产组价值达到最大化,即是奏响了“至高至佳用途”的曲调。这里要注意所谓“至高至佳用途”是从市场参与者的视角来看的,报告主体的资产用途可能与市场参与者不同。比如,企业合并过程中所取得资产的至高至佳用途可能与合并者预期的用途不同,即合并者不打算像其他市场参与者那样使用该资产,此时该资产的公允价值扔应按市场参与者所确定的“至高至佳用途”来计量。不过,若无证据表明资产的现时用途并非至高至佳,则报告主体也无需皓首穷经地寻觅资产的其它潜在用途。
例1:一捐赠者向一家非营利协会捐赠一块土地,这块土地位于住宅开发区,目前是操场,其潜在用途是住宅开发。捐赠者要求协会必须永久性地将这块土地作为操场使用。不过,若协会出售该土地,则满足捐赠限制条件的受托责任并不会转移给市场参与者。也就是说,捐赠者关于土地使用的限制仅针对协会,且并不禁止协会出售土地。此外,这块土地存在地役权―公用设施部门有权在这块土地内布设输电线。
(a)关于土地使用的限制:因为捐赠者的限制不会转移给市场参与者,因此土地的公允价值将在作为操场使用的价值和作为住宅开发地交换的价值之间择其高者而从之。
【“至高至佳用途”是从市场参与者的视角来看的】
(b)关于公用输电线的地役权:因为地役权是针对土地的,是土地性质的组成要素,将随土地转移给市场参与者。因此,无论是作为操场使用还是作为住宅开发地交换,土地的公允价值都须考虑地役权的影响。
【市场参与者对所谓物理可能性和法律许可性的考虑】
“至高至佳用途”上善若水随水赋形,在不同情境体现为不同的计价基础。如果资产将通过与其他资产和负债一起使用来为市场参与者提供最大价值的话,那么资产的至高至佳用途就是使用(比如某些非金融资产),应按使用计价基础(in-use valuation premise)计量资产的公允价值。此时,假定该资产与其他资产和负债一起使用且市场参与者可以获得这些资产和负债,则在当前交易中出售该资产所能获得的价格就是资产的公允价值。如果资产主要通过单独存在的方式为市场参与者提供最大价值的话,那么资产的至高至佳用途就是交换(比如单项金融资产),应按交换计价基础(in-exchange valuation premise)计量资产的公允价值。此时,资产的公允价值通过向单独使用该资产的市场参与者出售该资产的当前交易价格来确定。
例2:A企业在企业合并中取得一项研发项目。该项目若完成,将会形成和A自己的研发项目相竞争的局面。A不打算完成该项目,且欲封锁该项目以防竞争对手获取相关技术。预期A企业的竞争技术前景因此得到改善,因此该项目具有防御价值。合并日对该研发项目的FV进行初始计量时,项目的“至高至佳用途”应基于市场参与者的用途加以确定。
(a)若市场参与者将继续研发项目的开发―比如市场参与者没有类似技术,且该用途能使研发项目所在资产组的价值最大化,则研发项目的“至高至佳用途”就是继续开发,此时采用“使用计价基础”是适当的。
(b)若市场参与者将停止研发项目的开发并出于竞争原因封锁该项目―比如市场参与者从事同类研发且处于更高的研发阶段,且封锁能使研发项目所在资产组的价值最大化,则研发项目的“至高至佳用途”就是停止开发,此时采用“使用计价基础”是适当的。
(c)若市场参与者将结束研发项目的开发―比如市场参与者预期该项目既不能提供市场报酬率也不具有封锁的防御价值,则研发项目的“至高至佳用途”就是结束开发,此时采用“交换计价基础”是适当的(即公允价值是单独出售研发项目所能得到的价格,可能为0)。
【“至高至佳用途”上善若水随水附形,在不同情境体现为不同的计价基础】
(二)公允价值计量核心原则应用于负债和权益的计量
公允价值计量核心旋律在负债和权益声部的音阶顺序相同,以如下决策树(图1)来表示负债和权益公允价值的计量过程。特别注意负债的公允价值会受不履行风险(non-performance risk,包括报告主体的信用风险)的影响。
IFRS13中所规定的计价技术承袭之前的会计惯例,仍然是可采用市场法、成本法或收益法,本文不再赘述。但是,有关输入数据的分类以及由此决定的公允价值计量层级 ①,则是此前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所没有的。
四、公允价值层级与输入数据
IFRS13根据估价技术所需输入数据(即市场参与者给资产或负债定价时所使用的假设)的层级而非估价技术本身―这也正是IFRS13与原来散落于各个准则中的公允价值计量规定在公允价值计量层级上的最大区别,建立了一个三级的公允价值计量梯度框架(图2)。
什么是可观测输入数据(observable inputs)?什么是不可观测输入数据(unobservable inputs)?不理解这两个概念,就无法理解IFRS13的公允价值层级。IFRS13指出,可观测输入数据基于市场数据形成,反映市场参与者定价资产或负债时所使用的假设;不可观测输入数据无法获得市场数据,只能根据市场参与者定价资产或负债时所用假设的最佳可得信息形成,或者说反映了报告主体所形成的关于市场参与者所用假设的假设。实际上,可观测市场价值就是同类资产或负债的活跃市场报价,是构成第一级公允价值计量的输入数据;除可观测市场价值以外的其他可观测输入数据,形成第二级公允价值计量的数据基础;除可观测输入数据以外的不可观测输入数据,铺就第三级公允价值计量的基石。注意,第一级输入数据只是同类资产或负债的活跃市场报价,活跃市场上类似资产或负债的报价、不活跃市场上同类或类似资产或负债的报价只能属于第二级公允价值计量。此外,第二级输入数据还包括收益曲线的利率、信用风险、以及市场佐证输入数据(通过对可观测市场数据运用相关分析或其他方法得到的输入数据)等。第三级的不可观测输入数据与第二级的市场佐证输入数据有时具有一些似是而非的模糊地带,区分的关键是市场数据的可得与否。例如,对于一项场内交易的三年期股票期权,若一年期和两年期的股票期权价格是可观测的,且通过外插法推算出的三年期股票期权的价格波动程度(volatility)在期权所覆盖的几乎全部期间内都可得到可观测市场数据的佐证,则所推算出的价格波动程度属于第二级输入数据;若仅能得到根据股票历史价格计算的股票期权过去的价格波动程度,则这一历史价格波动程度并不代表当前市场参与者对未来价格波动程度的预期,因而属于第三级的不可观测输入数据。在形成不可观测输入数据时,报告主体可以自己的数据为起点,加入关于其他市场参与者的可得信息进行调整。
按照这一梯度框架,第一级的公允价值是未经调整的活跃市场报价,调整就会使得公允价值降至第二级,同样,对第二级公允价值的调整会使计量层次降到第三级。区分公允价值层级的关键是输入数据而非计价技术,第二级公允价值和第三级公允价值的计算可能使用同样的计价技术―市场法、成本法或收益法。比如,同样用收益法中的未来现金流折现方法计算公允价值,若使用的现金流和折现率属于市场参与者的假设,则属于第二级公允价值;若使用的现金流或折现率属于报告主体所形成的关于市场参与者所用假设的假设,则属于第三级公允价值。
如斯层级梯度,加上详尽披露,比如IFRS13特别要求对第三级公允价值中按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进行定量敏感性分析以说明重要不可输入数据的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无疑将有助于投资者的判断和决策。
五、关于金融工具公允价值计量的特殊考虑
在2009年征求意见稿中,IASB原本建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应假定其通过单独使用的方式实现公允价值最大化,即采用交换计价基础,因为以市场为基础的公允价值观认为持有投资组合内的一项金融资产并不会带来增量价值。但在征求意见时遭到比较强烈的反对,多数反馈意见认为这一规定会使财务报告中的金融工具计价与报告主体的风险管理实践割裂开来。比如,在管理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敞口时,报告主体通常的做法是签订另一项金融工具交易以产生对同类风险的抵消头寸,而非结束现有交易―出售金融资产或转让金融负债。为保持财务报告与风险管理之间的联系,IASB最终在这个问题上作出了让步,允许金融工具公允价值计量采用例外规定,报告主体可以基于报告主体的净风险敞口来计量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确切地说,报告主体可以根据计量日市场参与者之间按有序交易出售与特定风险敞口相关的净多头头寸(资产)或转让与特定风险敞口相关的净空头头寸(负债)所能获得的价格来计量一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国际金融危机虽然引起市场的一度萧条,但却丰富了公允价值计量指南。IFRS13承认当市场活动减少时,报告主体需要使用计价技术来计量公允价值。此时,计量的关键在于判断观测到的市价是否是有序交易而非被迫清算或萧条期被迫出售的结果。即使市场不活跃,也不能就此断定该市场中的所有交易都不是有序交易。有序交易的判断决定公允价值计量对交易价格的倚重程度。
征询和征求意见的区别范文3
通过公共采购价格影响商业行为,这正是包括哥德堡市在内的瑞典地方及区域政府促进本地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方式之一。这个过程中,瑞典地方政府有着不同的角色定位:给予企业市场准入的行政机构、执行严格采购要求的消费者、负责任商业经营的监管者以及社区发展的推动者等。
瑞典地方政府及区域协会(以下简称SALAR)认为,奉行自治原则的地方和区域政府需要根据自身情况,科学评估决策的长短期效应,考量政策所能发挥的价值。对此,历时三年多时间起草、正处于最后意见征集阶段的瑞典本国社会责任指南(参照ISO 26000)将具有重要参考意义。SALAR作为一家雇主联合组织,同时拥有瑞典所有290个地方及20个区域政府为其会员,也是这项“改良”版指南的发起方之一。
同在11月于青岛举行的第12届中瑞企业社会责任培训期间,哥德堡市政厅战略协调官员JonasAndersson和SALAR高级顾问JonasFrykman分享了瑞典地方政府推动CSR的经验。青岛之行前,两位就行将公布的瑞典版ISO 26000指南、地方政府与本地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等议题接受了本刊记者专访。
“拿掉C,留下了S和R”
《WTO经济导刊》:瑞典为什么要出台地方及区域治理视角下的ISO26000版本?
Jonas Andersson:对于任何类型的组织机构,ISO 26000都具有普遍适用性。我们会问自己,ISO 26000对于瑞典地方政府,究竟有什么样的意义?瑞典地方及区域的自治特点鲜明,在涉及利益相关方参与或公共采购需求时,公用事业单位面临的情况要比那些全球性企业更加复杂多样。因此,需要找到适合每个区域的工具,就有必要一起讨论出更本地化的ISO26000版本。
通常意义上的CSR,C是首字母,但我们认为社会责任不仅是企业的,还应当是各种组织机构的。因此,我们拿掉e,留下了S和R。地方及区域政府的社会责任就是促进可持续发展。我们所面临的重要议题或挑战是,怎样在决策过程中融入不同的视角。政府在做出决策前,不单要考虑经济影响,还要考虑到环境与社会影响。
哥德堡市政厅所要做的就是,同其他地方政府一起,更全面地考虑市民、弱势群体等利益相关方参与,如何推进当地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等。也就是说瑞典版本的ISO 26000将更加细化、延展,更适用于瑞典地方及区域政府与企业等组织。
《WTO经济导刊》:目前,ISO26000瑞典版本的进展是怎样的?
Jonas Andersson:2009年,SALAR、瑞典环境管理协会,瑞典标准委员会共同发起了新版本的筹划。30个地方市镇和几个区域以及一些研究机构、SALAR都参与乐实际起草工作。现在,草稿本已经送至所有290个地方及区域政府征求意见,正在不断补充和完善。新版本将于2013年底,在2014年1月开始应用。SALAR还可能会组织这一主题的讨论会,探讨如何最有效地予以应用。
新的指南版本只是提供一种参考,使得地方及区域政府有可能有选择地、最有效地推进当地社会责任。整个标准的起草,汇集了各种组织机构的观点与争论,希望就社会责任这样宏大议题的标准化达成共识。也只有这样,以后标准才能得到更广泛的认可、全面的执行。
“每个区域都有自己的完整性和独特性”
《WTO经济导刊》:SALAR是官方机构吗?如何代表地方及区域政府与中央政府沟通?
Jonas Frykman:在某种程度上,SALAR可以说是官方的,但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政府机构。我们首先是政府作为公用事业雇主的联合机构。要知道,他们拥有全瑞典25%的雇员。此外,SALAR代表着瑞典地方与区域城府的利益,在多个领域为会员政府发声。
举个例子,自治是地方政府极为珍视的,这样才可能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灵活变通,但这有时与中央政府的意愿有所冲突,因为中央政府倾向于颁布一些全国性的法律或指令来限制更多。这时候,我们就需要代表他们与中央政府沟通以提升自治水平,特别是在医疗护理、社会服务、城市规划等领域。
有时候,在一些议题上我们也会意见一致,例如CSR、性别平等、儿童权利等,因为中央政府和SALAR都希望促进地方及区域政府在这些方面的努力。我们要做的就是,提醒中央政府注意到,每个区域都有自己的完整性和独特性,无论是城镇还是乡村。
不同的地方政府在推进社会责任的议题选择方面,依据实际情况的不同会有所区别。SALAR所做的只是为地方及区域政府提供政策建议。要做到这一点的前提是,SALAR在斯德哥尔摩和地方都有网络,使得会员有机会商讨事务、分享经验。
Jonas Andersson:可能要补充的一点是,瑞典在地方自治方面是有特点的。比如,地方政府有完全的税收权并自由决定怎样使用,负责制定并监管商业用地规划。在涉及地方治理的法律与规则出台前,瑞典议会还会征询SALAR的建议。
《WTO经济导刊》:为什么所有的地方及区域政府都加入了SALAR?是自愿的吗?
Jonas Frykman:是自愿的。我们作为雇主及地方政府的联合机构,也是他们同中央政府的联络者。公用事业雇主与地方政府的联系很是密切,他们很愿意加入SALAR。我想,这首先是雇主的实际需要,要有可靠的渠道同中央政府更好沟通,促进自治。另外,SALAR的管理团队也来自于地方及区域政府一级的政府代表。
Jonas Andersson:瑞典的290个城市及20个地区中的大部分都很小。对他们而言,在所有领域保持相当的竞争力往往不那么容易。比如说,薪酬水平并不是由中央政府划定,而是由联盟、工会和雇主代表协商决定。在地方及区域政府方面,SALAR正式雇主的发言人,代表其进行谈判。
《WTO经济导刊》:以SALAR服务会员的长期经验看,瑞典地方及区域政府在提升本地责任竞争力时。有什么样的成功之处和挑战?
Jonas Frykman:正如我之前提到的,主要的成功之处和地方自治原则相关。地方政府最直接地接触当地居民及大小事务,有效地提升了自治能力和水平。
挑战首先是,地方政府能不能很好地评估一些政策的长短期效应,不受财政预算过多限制。有时,这并不那么容易。比如说,学前教育或扶持弱势群体的一些工作,做起来可能要花十到十五的时间才看到实际成效,但财政预算不一定会给予这么长期的支持。而这些正可能是地方政府推进本地竞争力的具体成果。
另一个挑战就是,怎样科学地评定一些正在推行的措施是否有价值。这方面,地方及区域政府就需要投入一定的研究力量,尝试完成卓有成效的评定。
市政厅推进CSR的四种角色
《WTO经济导刊》:哥德堡市政厅如何鼓励更多本地或外来的投资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Jonas Andersson:哥德堡是历史悠久的商业城市,拥有斯堪的纳维亚半岛最大的港口,深受制造业和对外贸易影响,沃尔沃汽车总部就在哥德堡。医疗业和旅游业也有很好的发展。
在推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方面,市政厅有不同的角色定位,这些角色与CSR联系紧密。我们首先是行政当局,有权给予企业市场准入许可。我们也是消费者,从企业那里采购了大量产品和服务,市政厅的一些要求就影响了本地企业做生意的方式。我们还是监管者,检查企业经营时是否遵循一定的环境标准。第四个角色是社区发展的推动者,因为市政厅有权规划城市社区、土地和征缴财税。
以消费者角色为例,除了价格作为影响因素之外,我们还设定了环境与社会标准,要求提品、服务的企业在采购时达到指定的环境、社会标准。比如,要求有意开设商店的企业达到相应的能效水准,营业场所靠近公共交通便利的地方,以减少可能造成的交通拥堵。这样,我们有很多的途径在保持商业繁荣的同时,督促其负责任地经营。
《WTO经济导刊》:这个过程中,哥德堡市政厅遇到了怎样的挑战?是否得到了SALAR的建议或帮助?
Jonas Andersson:是的,既有政府内部的挑战,又有外部利益相关方的高要求。
内部挑战上,目前主要是性别平等、种族或阶层的多元化以及政府自身在雇佣人员时是否遵守无歧视的人权政策等。我们需要不断修正薪酬机制,平衡男女雇员的收入水平,在决策管理时纳入少数群体的利益考量,保证雇员比例的广泛性。
哥德堡市有五十万居民,公用事业单位就有5万雇员。如果说外来移民占全部居民的20%,那么公用事业单位需要雇佣20%的移民。要做到这一点,市政厅就要为移民提供充分的就业培训,使得他们有机会进入到所在企业的管理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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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商业银行;赤道原则;可持续发展;风险管理
商业银行作为资源配置枢纽,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随着企业社会责任思想的传播和环境责任思想的提升,商业银行需要在项目融资中承担更多社会责任。而赤道原则作为由世界主要金融机构制订的,旨在判断、评估和管理项目融资中社会与环境风险的自愿性原则,已经成为国际金融机构落实社会责任、促进可持续发展的行业准则。[1]在此形势下,我国商业银行积极研究和实施赤道原则,通过提供金融服务来实现环境保护,减少污染排放,增进社会福利,支持经济、社会与环境可持续发展,对于转变国内经济增长模式和扩大国际项目融资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赤道原则:项目融资的社会与环境标准
赤道原则(the Equator Principles, EPs)的诞生是源于金融机构践行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CSR)的内外部压力。20世纪70年代以来,企业社会责任运动风起云涌,人们逐渐意识到,一些破坏环境和损害劳工权益事件的背后,有缺乏社会与环境责任的金融机构为其提供融资支持。利益相关者的外部压力和股东的内部压力促使金融机构开始考虑项目融资中的社会与环境影响问题。
2002年10月,世界银行下属的国际金融公司与荷兰银行在伦敦主持召开金融会议,出席会议的9家商业银行讨论了以往项目融资中由社会与环境问题引发的争议。会上,花旗银行建议针对这些问题制订一个统一的解决框架,以供其他金融机构参考。随后,花旗银行、荷兰银行、巴克莱银行、西德意志州立银行成立了一个工作组,在国际金融公司保障政策(Safeguard Policies)的基础上,制定出一套针对项目融资中社会与环境风险的解决框架,这个框架就是赤道原则。2003年6月,10家大型银行率先宣布施行赤道原则。2006年3月,成员银行对最初的赤道原则进行了修订,形成现行的新版赤道原则,并于当年7月正式实施。截至2010年3月,实施赤道原则的金融机构已经达到67家,其业务遍及全球100多个国家,项目融资份额占全球总额的80%以上。
新版赤道原则的正文包括四个部分:序言、适用范围、原则陈述和免责声明,正文之后是四个附件。[2](1)序言部分简要说明了赤道原则出台的背景、接受赤道原则的意义、赤道原则的目的以及赤道原则金融机构的一般承诺。(2)适用范围部分规定了该原则适用于所有总投资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新项目或改扩建项目中的贷款行为与财务顾问行为。(3)原则陈述部分是赤道原则的核心内容,阐述了赤道原则金融机构做出决策时需要依据的10项原则,具体包括审查和项目分类、社会与环境评估报告、适用的社会与环境标准、行动计划和管理系统、磋商和信息披露、申诉程序、独立评审、承诺性条款、独立监控和报告及赤道原则金融机构的报告制度。(4)免责声明部分规定了赤道原则的地位和效力,即赤道原则金融机构自愿独立接受和实施赤道原则。四个附件包括项目的分类、潜在的社会与环境影响和风险列表、国际金融公司《社会和环境可持续性绩效标准》以及特定行业《环境、健康和安全指南》。
与最初的赤道原则相比,新版赤道原则把赤道原则上升到一种行业基准的高度,而不只是一种行业方法;框架得到扩充,由两部分改为四部分,且附件部分也有所增加和变动;适用范围扩大,项目总投资标准由5000万美元下调为1000万美元,约束行为由投资、贷款扩展到财务顾问。新版赤道原则不再只重视环境问题,而是社会问题与环境问题并重,例如将环境评估(简称EA)改为社会与环境评估(简称SEA)。主要改进之处如下表所示:
二、我国商业银行实施赤道原则的难点问题
赤道原则确立了项目融资的社会与环境最低行业标准,并将其成功应用于国际金融实践,为商业银行评估和管理社会与环境风险提供了一个良好的解决框架,逐渐成为全球可持续金融的行动指南。我国商业银行接受和实施赤道原则,在经营战略中融入可持续发展和社会责任思想,需要考虑如下难点问题。
(一)我国商业银行实施赤道原则的起点偏低
目前接受赤道原则的金融机构多数来自美国、欧洲、日本等发达经济体,这些经济体工业化起步较早,已经走过了一条先污染后治理的发展道路。工业革命在创造物质财富的同时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促进了环境保护思想和企业社会责任思想的早期发展。[3]1962年美国海洋生物学家雷切尔・卡森的《寂静的春天》,反映出在上世纪60年达国家的环境保护思想已经兴起。20世纪70年代以来,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在美国、欧洲、日本等发达经济体迅速传播。建立在丰富物质基础上的社会责任与环境保护思想,为赤道原则在发达经济体内实施、推广创造了条件。而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目前正处于快速推进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阶段。20世纪90年代,环境保护思想开始在中国兴起,2006年我国才出现第一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而商业银行的社会与环境责任更是处于启蒙阶段。如何在保障经济发展的前提下实施赤道原则,是商业银行面临的一大难题。
(二)有关社会与环境规范的建设相对较为落后
赤道原则规定,对于非OECD国家或非高收入OECD国家的项目,除遵守所在国的法律外,必须满足国际金融公司《社会和环境可持续性绩效标准》及特定行业《环境、健康和安全指南》。言外之意是,对于高收入OECD国家,由于其内部法律法规较为严格和完善,赤道原则将这些国家的法律法规等同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性绩效标准》及特定行业《环境、健康和安全指南》,在这些国家开展项目融资只需要遵守本国法律法规。而我国属于非OECD国家,国内有关社会与环境的规范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性绩效标准》及特定行业《环境、健康和安全指南》存在一定差距,尤其在社区规划、拆迁、劳动安全、装备技术标准、少数民族、人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较为落后。国内外社会与环境规范的差异,使我国商业银行在实施赤道原则时难度加大。
(三)实施赤道原则可能增加商业银行的经营成本
实施赤道原则的商业银行在受理项目贷款时,需要项目业主聘请第三方顾问开展社会与环境风险评估、建立征询和申诉机制、建立行动方案等,这将增加项目的总成本。例如,赤道原则可能要求项目在冬天施工,以减少对下游水资源、居民生活和水生动物的不利影响,这既增加了施工难度,也提高了施工费用。为了向客户做好解释工作并监督其执行,实施赤道原则的商业银行需要比其他商业银行付出更多的沟通成本和监督成本。对于国际知名的跨国公司,由于内部有完善的社会与环境风险管理体系,说服其接受赤道原则约束比较容易。而国内企业社会责任意识相对淡薄,环境保护意识相对薄弱,要求其开展社会与环境风险评估或采取措施消除相应风险,需要投入大量的沟通成本和监督成本。
(四)商业银行将面临来自国外的监督与舆论压力
接受赤道原则可以使国内商业银行与国外竞争者站在同一起跑线上,但也会使其面临来自国外非政府组织、社会媒体等利益相关者的监督与舆论压力。其中非政府组织是监督赤道原则实施的主要力量。非政府组织类型不同,关注重点也各有差异。有的关注劳工问题,有的关注人权问题,有的关注环境问题,有的关注区域发展不平衡问题,还有一些非政府组织专门盯住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如银行监察组织(Bank Track)和银行监视组织(Bank Watch)等。①而社会媒体又有温和与激进之分,在国别、组织方式和政治倾向等方面都各有不同,一些社会媒体公信力很高,具有强大的社会影响力。国内商业银行宣布接受赤道原则后,必将引起国外非政府组织、社会媒体等机构更为广泛和严密的关注,这在为商业银行带来良好声誉的同时,也使商业银行面临更强大的监督与舆论压力。例如,雨林行动组织(RAN)因花旗银行提供资金给破坏热带雨林的项目而向其抗议就是典型例证。
(五)环境评估与授信审查复合型人才储备不足
商业银行实施赤道原则,需要在授信审查和风险管理流程中引入社会与环境风险评估机制,在传统信用评级和风险分类的基础上,按照项目对社会与环境的潜在影响进行项目分类,并将分类结果作为客户准入、项目审批和授信后管理的重要依据。与传统的环境评估和授信审查不同,赤道原则金融机构的社会与环境风险评估,涉及社会学、环境学、经济学、金融学等诸多领域,专业跨度较大,因此需要熟悉环境评估与授信审查的复合型专业人才。[4]此外,我国多数商业银行尚未建立内部社会与环境风险管理体系,制定落实赤道原则的操作办法、行业细则,建立独立专家评估机制等,都需要培养和引进对社会与环境风险有调查能力和授信管理能力的高层次专业人才。
三、我国商业银行实施赤道原则的策略选择
随着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思想的传播和绿色信贷政策的执行,国内商业银行开始意识到社会与环境风险对银行声誉和融资安全的重要性,一些银行已经将实施赤道原则作为履行社会责任的一个战略选择。从目前我国的基本国情来看,国内商业银行接受并实施赤道原则应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营造适宜的金融生态环境
正如自然界中生物的生存与发展需要适宜的内外部环境一样,赤道原则的实施和推广也需要适宜的内外部金融生态环境。从内部来看,商业银行应该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意识,由董事会进行战略引导,在总行层面设置相关机构专门负责赤道原则的实施工作,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借鉴国际先进银行经验,将赤道原则的文件精神转化为适合本行的内部政策,并据以评估和防范项目融资中的社会与环境风险。从外部来看,商业银行应该与立法机构、政府部门、监管部门、银行业协会、舆论媒体等加强沟通,提出企业社会责任立法建议,推动赤道原则宣传工作,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完善环境评估(EA)和环境管理方案(EMP)的公众意见征询制度,为赤道原则的实施和推广奠定基础。
(二)遵循循序渐进的实施原则
由于我国目前仍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不高,社会与环境规范的建设较发达国家落后,因此在实施赤道原则时必须考虑我国国情,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5]我国商业银行可以借鉴国际先进金融机构落实赤道原则的经验,在实施初期严格界定赤道原则的适用范围和试行行业,再根据银行内部制度建设和外部政策环境的完善程度,逐步拓宽适用范围和试行行业,循序渐进地达到相关国际标准,探索出一条符合我国国情的赤道原则实施推广道路。同时应对本行的赤道原则实施计划和工作进展等情况适时地进行信息披露,以获取非政府组织、社会公众、舆论媒体和利益相关者的理解与支持,协调好促进经济发展与履行社会责任之间的关系。
(三)根据我国国情进行适当偏离
赤道原则允许实施该原则的金融机构,根据所在国实际情况和自身经营实力,采用适当偏离原则制定项目融资的社会与环境准入标准和管理机制。我国商业银行应该在国内法律法规和社会文化背景下,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尽力而为。一方面要积极向环境保护部、国际金融公司及其他赤道原则金融机构学习,紧密结合环境保护部、人民银行、银监会的绿色信贷政策,调整业务操作办法;另一方面要认真学习和对比国际、国内标准,区别不同情况制定具体的赤道原则实施方案。例如,《环境、健康和安全指南》提出了63个行业的环境技术参考标准,其中一些指标与国内相关指标要求一致或低于国内指标要求,这些指标在具体实施时不存在困难,而另一些高于国内相关要求的指标,在具体实施时应能够提出合理化解释,说明暂时无法落实的客观约束条件。对于少数民族、人权保护等定性指标,由于存在东西方文化的差异,可以按照国内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进行处理。
(四)建立有效的沟通与协调机制
我国商业银行实施赤道原则,在国际项目融资中发挥重要作用,是和平崛起的中国实施走出去战略,从资本输入型大国向资本输出型大国转型的必然选择,因此遭遇国外非政府组织、社会媒体等机构的监督和舆论压力并不奇怪。然而,商业银行不能简单地将这些来自国外社会的批评看作国际竞争对手设置的新壁垒,而应该建立起与国际社会有效的沟通与协调机制,积极参与国际准则和惯例的制定。[6]同时,要在国际项目融资中严格遵照赤道原则办理相关业务,接受国际非政府组织、社会媒体等机构的调查与监督,征询项目所在地居民意见,缓解来自国际的舆论压力,在国际上树立起担负社会与环境责任的金融机构形象。需要注意的是,赤道原则要求的沟通与协调机制主要侧重于社会与环境方面的信息交流,包括采取适当的方式向受影响的个人和社区征求意见,在环境评估(EA)和环境管理方案(EMP)中考虑这些意见,以合理的最短时间向公众报告环境评估内容或其摘要等等。
(五)加强复合型人才培养和储备
正式实施赤道原则,需要根据项目的社会与环境风险将其分为A、B、C三类项目,对于A类、B类项目需要提交社会与环境评估报告(SEA),A类项目和适当情况的B类项目还要提交环境管理方案(EMP)说明如何管理和降低社会与环境风险。商业银行的具体工作:一是依据分类程序和专家意见审查项目的分类是否恰当;二是审查社会与环境评估报告及环境管理方案的内容是否科学;三是审查项目融资有关的合同、协议条款是否遵守赤道原则。因此,有必要培养和储备熟悉赤道原则的复合型专职人员或兼职人员。由专职人员负责社会与环境风险评估、授信审查、业务处理以及组织、协调工作。由聘请和储备的社会与环境问题专家或特定行业环保专家作为兼职人员,负责审查支持赤道原则的政策和程序,并对实践提供持续性的指导,完成社会与环境尽职调查及专业性的评估和监测工作。
注 释:
①银行监察组织(Bank Track)是一个致力于促进国际银行业可持续性发展的非政府组织,包括世界自然基金会、地球之友、雨林行动组织和伯尔尼宣言等。该组织在2003年1月公布《关于金融机构和可持续性的科勒维科什俄宣言》(Collevecchio Declaration),其中列举了金融业在推进可持续发展中的特殊角色和责任。目前该组织得到约200多个组织的认可,其宣言也成为衡量银行业对于可持续发展承诺的主要依据。与银行监察组织(Bank Track)专门跟踪商业银行的运营和对社会及环境的影响不同,银行监视组织(Bank Watch)专门监视中欧和东欧地区的公款。
主要参考文献:
[1] 张长龙.金融机构的企业社会责任基准:赤道原则[J].国际金融研究,2006(6).
[2]The Secretariat for Equator Principles. The“Equator Principles" [EB/OL],July, 2006, p1-10, Available in PDF Version from 省略/documents/ Equator_Principles.pdf.
[3]陶 玲,刘卫江.赤道原则:金融机构践行企业社会责任的国际标准[J].银行家,2008,(1).
[4] 唐 斌.国内金融机构接受赤道原则的问题与实施建议[J].新金融,2009(2).
[5] 张 斌.赤道原则对我国绿色信贷的启示[J].中国金融,2009(16).
[6] 董 礻韦编译.可持续银行的“要”与“不要”――银行监察组织手册[J],银行家,2007(3).
Path Selection of Domestic Commercial Banks to Implement the Equator Principles
征询和征求意见的区别范文5
一、2001年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形成及其特点
随着金融全球化、一体化的浪潮,金融领域的竞争尤其是国际跨国银行间的竞争日趋激烈,金融创新层出不穷,银行的业务也越来越复杂化和多样化。1988年巴塞尔协议因其本身的缺陷已经越来越不能适应国际金融市场的最新发展。针对上述协议的不足之处和金融市场的发展,尤其是近年来国际上大型银行在信用风险管理的方法和模型方面取得的巨大进展,巴塞尔委员会于1998年开始着手制定新协议,并于1999年6月公布了新协议征求意见稿。在综合了各方的意见并经过深入讨论后,巴塞尔委员会于2001年1月公布了新资本协议草案,继续征求意见。此后,巴塞尔委员会将于今年正式公布新协议的正式稿,并预定于2004年正式开始实施。
巴塞尔新协议草案以资本充足率、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为三大支柱,其中又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巴塞尔委员会指出银行面对的风险主要有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其它风险(包括利率、操作、法律风险等)。新协议将明确涵盖这三种风险,希望建立一个全面的方法来确定风险,以此来加强金融系统安全和稳固,促进银行间竞争。新协议的主要特点有:
(一)坚持1988年巴塞尔协议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监管思路,并有了进一步完善
1、更为灵活的风险衡量方式。为了适应当前复杂多变的银行风险状况,在2001年的新资本协议框架中,巴塞尔委员会放弃了1988年巴塞尔协议中单一化的监管框架(one—size—fits—allframework),并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方式,银行和监管当局可以根据业务的复杂程度、本身的风险管理水平等灵活选择使用。通过这种灵活的制度安排,巴塞尔委员会试图促使银行不断改进自身的风险管理水平,使用对于风险状况反应更为灵敏的衡量方式,进而更为准确地测定一定风险状况下所需要的资本金水平。
2、外部评级和内部评级的选择。为了测算银行的风险资产状况,银行必须要对资产进行评级,并相应确定风险权重。巴塞尔委员会在设计方案的初期,曾经试图要求银行主要依靠外部中介机构的评级。但是,由于评级机构的客观性、独立性、资料的可获性、评级结果的及时充分暴露、评级结果的可信度等方面存在相当大的分歧,因而在2001年的新资本协议框架中,除了继续保留外部评级这一获得资产评级的方式外,更多地强调银行要建立内部的风险评估体系,并提供了三个可供选择的方案,即标准法、初级的内部评级法和高级的内部评级法,强调用内部评级为基础的方法来衡量风险资产,进而确定和配置资本。
3、利率风险和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巴塞尔委员会近年来一直希望推行全面风险管理,将风险管理覆盖的范围逐步从信用风险推广到利率风险、操作风险等。由于—些风险(如利率风险等)难以准确量化,因而此次新的资本协议框架建议各国监管当局在设定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时要充分考虑到利率风险这一点。新的资本协议要求考虑操作风险并相应配备资本,但具体计算运营风险的方法存在相当大的差异,难易程度也不一样。在实际操作中,许多考虑运营风险的银行只是在考虑信用风险所需的资本之外,进一步增加20%作为覆盖运营风险的资本,新的资本协议准备采用这个20%的标准作为广义的指导性准备标准。
4、适当扩大资本充足约束的范围,在一定程度上抑制资本套利行为。在1988年的资本协议中,对于证券化的资产的风险水平确定得相对较低,而且没有充分考虑到由此可能导致的市场风险和利率风险等。随着国际金融市场的发展以及国际银行业基于逃避资本约束的动机,银行资产证券化显著推进,从而使得原来的资本协议不能更为灵敏地反映银行资产的真实风险水平和所需要配备的资本水平。新的资本协议框架则对此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另外,新的资本协议框架建议,对于单笔超过银行资本总额15%的投资以及此类对非银行机构的投资总额超过银行资本规模60%的投资,都要从银行资本中扣除,这无疑会对那些在非银行领域有广泛投资的银行形成冲击。
(二)各国监管机构对于银行资本状况的监管方式和重点出现了显著变化
2001年颁布的新资本协议框架,更加强调各国监管当局结合各国银行业的实际风险对各国银行进行灵活的监管。这主要是巴塞尔委员会注意到不同国家的具体金融环境和进人体制差异,因而开始强调各国监管机构承担更大的责任。新资本协议中,各国监管当局可以根据各国的具体情况,自主确定不低于8%的最低资本充足率。同时,许多风险衡量的水平和指标需要各国金融监管当局根据实际状况确定,而且金融监管当局还要能够有效地对银行内部的风险评估体系进行考察。这样,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监管的重点,将从原来的单一的最低资本充足水平转向银行内部的风险评估体系的建设状况上来。
(三)强化信息披露,引入市场约束机制
在新资本协议框架中,巴塞尔委员会对于银行的资本结构、风险状况、资本充足状况等关键信息的披露提出了更为具体的要求。新框架充分肯定了市场具有迫使银行有效而合理地分配资金和控制风险的作用,稳健的、经营良好的银行可以用更为有利的价格和条件从投资者、债权人、存款人及其他交易对手那里获得资金,而风险程度高的银行在市场中则处于不利地位,它们必须支付更高的风险溢价、提供额外的担保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于是,这种市场奖罚机制可以促使银行保持充足的资本水平,支持监管当局更有效地工作。为了确保市场约束的有效实施,必然要求建立银行信息披露制度。
二、新资本协议中的内部评级法——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系统的基础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草案提出了一套完整的基于内部信用评级的资本金计算方法,这表明,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对于内部评级在银行信用风险管理和银行监管中的作用,给予了充分肯定。巴塞尔委员会认为使用内部评级方法,是真正风险敏感和激励相容的,能减少20%—30%的监管资本,因此将会为大多数国际化的商业银行采用。巴塞尔委员会也希望鼓励有条件的大银行发展先进的内部评级系统,以此作为信用风险管理的核心。
(一)内部评级方法的主要内容
新协议的基于内部评级方法将债项按借款人的类型分为:公司、零售、国家、银行、股票、项目融资等六种类型,分别采用不同的方法处理,但是计算方法是区别并不大。我们以计算公司类型债项的风险资本金的方法为例,介绍内部评级方法的主要计算方法。
利用内部评级方法计算资本金需要四个输入参数,它们是债务人的违约概率PD(Probabilityofdefault)、违约后债项的损失(Lossgivendefault)、违约时的风险暴露EAD(exposureatdefault)以及债项的到期时间M(remainingmaturity)。内部评级方法分为基本法和高级法,其主要区别在于在基本法中LGD、EAD、M由监管机构确定,而在高级法中允许采用银行内部评级系统的结果计算。
新协议中计算银行的风险资本金分为如下两步,第一步,对每一个债项计算其风险权重。风险权重规定为
RWc=min{(LGD/50)BRWc(PD)[1b(PD)×(M-3)],12.5×xLGD}(1)
在高级法中,由银行自己通过对债项的未来现金流加权计算得到M数值,但协议规定计算出来的M值不能超过7年。在内部评级的基本法中,因为所有债项的持有时间都被认为是3年,带人到(1)式得到公式如下:
RWc=min{(LGD/50)BRWc(PD),12.5×LGD}(2)
其中:RWo指对应于这个债权的资产权重;LGD指预期这个债权发生违约后不能收回的百分比;b(PD)是对M的一个调整函数,依赖于PD,巴塞尔委员会正在研究函数的形式,将在正式稿中公布。BRWc(PD)由下式确定:
BRWc(PD)=976.5×N(1.118×G(PD)1.288)×(10.0470×(1-PD)/PD0.44)(3)
其中PD为债务人的一年违约概率。N(X)表示普通标准随机变量的累积分布函数(也就是,均值为零、方差为1的普通随机变量的概率小于或等于X),G(X)为N(X)的逆函数。
第二步,确定每个债项对应的监管资本金,然后将所有资产的资本金加总,得到银行的监管资本金。每一个债项对应的资本金为:
Capitalc=RWc×EAD×8%(4)
在内部评级方法中,关键是如何根据内部评级系统确定四个输入参数。巴塞尔委员会定义PD为债项所在信用评级一年的平均违约率,PD的确定必须是通过对这个级别的历史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实证研究得到的,而且为保守的、前瞻的估计。基本法中,对于无担保和抵押的债项,按照其为优先和非优先贷款分别规定LGD为50%和75%,对于有抵押担保的债项,协议将债项按其抵押晶的性质分类,通过计算其抵押品的折扣比例,并相应归类得到对应的LGD可以根据对银行评级系统的内部数据的分析得到。对于表内业务,所有债项的EAD被定为资产负债表上名义未清偿值;对于表外业务,基本法中对各种工具规定了一定的转换因子,而高级法中则允许银行使用自己的内部评级系统确定各种债项的EAD。
有必要指出,风险权重公式(3)和银行使用内部评级法关中于LGD的规定,是巴塞尔委员会根据西方国家的经验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得到的。这些函数的参数是否适合我国实际,必须加以研究考查。如果不适合的话,如何对其进行调整,是中央银行必须和商业银行合作研究加以解决的。
(二)内部评级系统实施的具体要求
内部信用评级系统的操作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银行必须经过中央银行监管部门批准,才能实施内部评级方法。监管部门还应对银行的内部评级系统实行经常性的检查,以保证银行的系统符合巴塞尔协议的要求。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银行内部评级系统的要求有以下几点
1、银行的内部评级体系必须为两维的。一维针对客户的信用情况,用以测量违约率(PD),另外一维反映债项的一些特殊性质,用以测量清偿率(LGD)。
2、致据质量和时间的要求。对于便用基本法的银行,巴塞尔协议要求银行必须有5年以上的历史数据来估计违约率;对于使用高级法的银行,必须有7年以上的历史数据来估计LGD。巴塞尔协议同时要求银行评级的历史数据必须保留,作为系统完善的基础。
3、巴塞尔协议要求银行内部评级的方法经过严格的统计检验,不仅仅要求样本内一致,而且要求样本外预测精度高,并最终经中央银行监管机构批准才能使用。
4、巴塞尔协议要求银行对自己内部的内部评级系统必然进行经常的检查和更新,并进行后评估,以保证系统的实时性和正确性。
总之,内部评级法利用银行自己的内部评级数据确定资本金的做法,有助于银行提高自身的内部风险管理水平,使监管资本和银行经济资本趋于一致,防止银行通过证券化和监管资本套利,从而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定。
三、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的现状和问题
近几年,我国商业银行在加强信用风险管理方面,已经逐步建立起内部信用风险评级体系。但是与国际性银行相比,我国商业银行内部评级不论是在评级方法、数据的采集、数据的加工,还是在对评级结果的检验、评级工作的组织以及评级体系的适用性等方面都存在着相当的差距,从而极大地限制了内部评级在揭示和控制信用风险方面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评级方法偏于定量化,风险揭示严重不足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普遍采用“打分法”,即通过选取一定的财务指标和其它定性指标,并通过专家判断或其它方法设定每一指标的权重,由评级人员根据事先确定的打分表对每一个指标分别打分,再根据总分确定其对应的信用级别。这一方法的特点是简便易行,可操作性强,但事实表明这一评级方法存在着以下明显的缺陷:
1、评级的基础是过去的财务数据,而不是对未来偿债能力的预测。一般来讲,我国商业银行是根据三年的财务数据和相应指标作为打分的基础,同时根据一些定性指标对打分结果进行修正。过去的情况可以作为分析的起点,但并不能反映未来的发展趋势。特别是对将来较长的时期进行预测时,过去的数据与将来的情况相关性较小,以过去的信息为依据的评级可靠性较低。
2、指标和权重的确定缺乏客观依据。由于影响评级对象信用状况的各个因素是相互联系的,在对单个指标进行打分,然后加总的情况下,需要利用一定的统计分析技术,确定影响受评对象偿债能力的主要因素及其相关系数,以剔除重复计分的因素。由于缺乏足够的数据资料,只能根据经验或专家判断来选取指标和确定权重,使评级标准的可行性大为降低。特别重要的是,由于每一个受评对象所处的环境不同,同一因素对不同的受评对象影响不可能完全一样,根据固定权重得出的评级结果自然难以准确反映评级对象的信用风险。
3、缺乏现金流量的分析和预测。充分的现金流量是受评对象偿还到期债务的根本保证,是分析企业未来偿付能力的核心因素。现在,我国银行的内部评级方法基本上没有对现金流量充足性的分析和预测,因而难以反映评级对象未来的真实偿债能力。
4、行业分析和研究明显不足。受评对象所处行业及在该行业中的地位,是影响其信用风险的重要因素。虽然有些商业银行将评级对象按行业作出一定的分类,但总体来看,对不同行业的分析和比较明显不足,评级标准不能体现行业的不同特点,评级结果在不同行业之间的可比性较差。
(二)基础数据库有待充实,评级结果有待检验
根据历史数据资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实际违约率和损失程度进行统计分析,是检验评级标准和评级结果客观性的重要手段。但是由于中国大多数银行开展内部评级的时间不长,相关数据积累不足,这方面的工作明显落后。
(三)评级结果的运用十分有限
从目前情况看,我国大多数银行仅将评级结果用于授信管理等少数领域,使内部评级在信用风险管理方面的作用打大折扣。这一方面是由于银行管理层对内部评级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认识不足,同时在很大程度上受市场化改革进程和相关金融政策的影响,这就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银行根据内部评级结果和风险大小确定贷款和其他金融工具价格,提取合理的准备金的努力,使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的目标难以实现。
(四)缺乏信用文化基础,企业评级情况难以真实反映
由于我国整个社会的信用文化缺乏,企业的财务数据真实性较小,加上信用评级未完全在贷款决策、贷款定价中起到核心作用,而且基层信贷人员对评级体系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没有积极去核准企业财务数据,导致评级体系中的财务数据不准确、不全面,风险得不到真实反映,以致于信用评级的结果与企业的实际风险等级并不匹配,不能真正反映企业目前的真实经营状况。
四、构建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的途径
贯彻《新巴塞尔协议》,建立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是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方式的改变和不断实践的过程,即运用新的风险管理方法,提高风险管理水平,改善资产质量,增加盈利。由于内部评级体系主要应用在贷款决策、资产质量管理、风险准备金管理、金融产品组合、贷款定价、授权管理以及成本利润核算等方面,其工作具有相当的复杂性和长期性,需要我们作出仔细的考虑和完整的计划。因此,建立完善的内部评级体系,对我国商业银行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建立有效的组织结构,保证内部评级工作顺利开展
正如前述,根据新巴塞尔资本协议,银行的风险主要有三类,即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其它风险(包括利率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国家和转移风险、法律和商誉)。各种风险不是孤立的,往往是几种风险共同对银行的资产构成威胁,全面的风险管理要求银行对整个机构内各层次、各业务单位的各种风险实行通盘管理,而通盘管理的基点就是内部信用评级。所以说,内部信用评级这项工作要涉及多个部门,既需要有领导支持,也要求有各部门通力合作和研究,建立有效的组织架构,完善制度保障,包括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来保证内部评级工作顺利进行,建立完善的内部评级体系。
(二)学习和借鉴国际性银行内部评级法,充分揭示风险
科学、合理的评级方法是充分揭示风险的基本前提。发达国家国际性银行在长期的内部评级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形成了一套比较先进、成熟评级方法。借鉴这些国内外国际性银行评级技术和经验,避免无谓的人力、财力的浪费,积极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内部评级方法体系,是建立和完善我国商业银行内部评级体系的关键所在。
(三)充分借助国内外专业评级公司的技术力量
一些国际著名的专业评级机构,如穆迪公司、标准普尔公司、惠誉(FITCH)公司等以其信用评级的独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赢得了广泛的声誉。此外,经过十多年的发展,中国也出现了一些专业评级机构,如大公、中成信公司(中外合资)等。这些机构积极参与企业债券评级、企业资信评估和银行贷款偿债能力评估等领域,在信用风险揭示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特别是近期,由于银行都在按照新巴塞尔资本协议资本充足率监管的要求下,进行风险准备管理,资本金分配。一些专业咨询公司纷纷与国内银行建立联系,凭借自己的专业技术和经验,帮助国内银行建立内部评级体系,如麦肯锡公司。目前,商业银行在行业分析与研究、评级体系的建立和信用级别的确定等方面可以借助专业技术力量,以弥补在内部评级水平不高、专业人员不足的缺陷。这样可以少走弯路,合理配置有限人员,发挥各自的优势,以达到事半功倍的目标。
(四)加强行业研究,建立和完善内部评级基础数据库
内部评级体系建立的是否完善,主要反映在三个方面,方案的设计,信息的采集和信息的加工,而信息的采集又是三项工作的基础,它直接关系到内部评级的结果与风险是否相符。因此,我国银行必须按照行业进行适当分工,通过对不同行业的长期、深入研究,了解和把握不同行业的基本特点、发展趋势和主要风险因素,可以为受评对象在同一行业内部和不同行业之间的风险比较创造必要条件,从而为信用级别的决定提供参照。同时,建立和完善客户基础数据库,为内部评级的顺利开展和评级结果的检验打下良好的基础。
(五)设计与内部评级相匹配的新的信贷流程和信贷组织架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