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征求意见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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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征求意见

法律征求意见范文1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公开征求意见日前结束。自8月15日公开征求意见以来,社会各界特别是法学界,针对不动产登记员和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类型、不动产登记机构及证书统一、不动产登记与公证、信息共享与保护等多方面问题,踊跃反馈意见。征求意见期间,不动产、法学、律师等领域专家和执业者从物权法、民商法等专业角度积极建言,认为不动产登记制度是程序性规定,要尽量具有可操作性、可执行性。

针对登记机构的统一,有专家提出,征求意见稿关于授权地方政府确定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规定,科学合理,符合我国不动产登记实践,符合法律规定及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以法治方式审核改革的要求。条例不仅应推进登记机构统一,更应推进证书统一,在“不扰民”原则下取代种类繁杂的不动产登记证书,尤其要将房屋所有权证和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两证合一”。应当制定配套的不动产权属争议解决机制,如当事人自行协商、行政调解、仲裁或诉讼等解决方式,以保障不动产登记顺利进行。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是已经实施6年多的《物权法》中的一项规定。《物权法》同时规定,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多年来,国内许多民法学者一直呼吁制定“不动产登记法”。

多名参加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立法起草小组的学者表示,征求意见稿之所以一再延迟公布,原因在于“有些问题争议较大,短期内很难达成共识,为了尽快出台,只好回避争议,对于必须涉及的问题,只作原则性、模糊的规定,条例的名称也用了‘暂行’”。据了解,国土资源部上报给国务院的不动产登记条例草案建议稿有90条,但公布的征求意见稿只有30条,对不动产登记类型的具体区分整章被删除,建议稿中对不动产登记的区分、建立不动产登记官制度、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过错赔偿责任以及如何进行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等细化规定的内容,都未能出现在征求意见稿中。

虽然需要解决的问题还有很多,阻力较大,但社会各界对条例出台普遍表示支持。舆论普遍认为,不动产统一登记是市场经济迅速发展“倒逼”行政管理的产物。社会公开大讨论,将促进相关法律法规修改,希望有关部门充分利用机遇,推进物权法落实及土地管理法等法律修改。

法律征求意见范文2

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环保社会组织和环保志愿者代表可以担任环境特约监察员或监督员,对环保主管部门或企事业单位进行监督;环保主管部门要为环保社会组织环境公益诉讼提供协助。

今年开始实施的新环保法的亮点之一,就是设立专章规定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新环保法第五章提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这一章同时对环境公益诉讼等进行了规定。环保部表示,征求意见稿就是为落实第五章的规定制定的。

根据征求意见稿,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范围包括:制定或修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政策、规划和标准;编制规划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可能严重损害公众环境权益或健康权益的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监督重点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及相关公益活动以及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法律征求意见范文3

正式公布的征求意见稿无论从名称上,还是从内容上都有很大的变化。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只有因七种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才能征收房屋;只有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方可进行危旧房改造

这次征求意见稿名称叫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虽然仅仅是一个名称,但伴随着名称的改变,其内部的制度也有很大的变化。王锡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对征求意见稿予以了较高评价。

新拆迁条例

王锡锌认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强调的是管理,而新名称体现了由单向的管理到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尊重和保护。而且征求意见稿中摒弃了拆迁的概念,取而代之的是搬迁,从拆到搬也折射出一种法治理念的进步。

拆迁这个概念从法律上来说其实是一个非常不适当的概念,因为拆迁仅仅是一个行为。而且这个概念在过去的十多年里带来很多问题,造成一种不良的社会心理暗示。王锡锌说。

王锡锌认为,征求意见稿不仅在理念上而且在制度规定上也有很大进步。

当前,由商业利益导致的拆迁占大多数,但是都披上了公共利益的外衣。从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可以看出,将来政府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只适用于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且什么是公共利益,也做了相对现实可行、合理的界定。王锡锌说。

此外,在征收程序上,征求意见稿也注重程序公正,通过尽可能的公开,引入专家建议、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相结合的机制,以及内部的层级审查与司法监督,来使程序、决策更加民主、合理,并使当事人的权利得到更好保护和救济。

新拆迁条例征收补偿征收补偿:尽可能做到公平合理

前不久,贵阳警方通报了一起性质恶劣的暴力野蛮拆迁引发违法堵路群体性事件的处理结果,其中受雇于开发商、参与野蛮暴力拆迁的20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故意损坏财物罪被刑事拘留。

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因拆迁补偿难以达成一致,暴力野蛮拆迁事件时有发生。个别开发商对拒绝拆迁的所谓钉子户,采取恐吓、威逼、停水、断电甚至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不顾一切先推倒房屋再说。

王锡锌表示,拆迁过程中大量的野蛮、暴力、胁迫方式都是非法的,即便是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也没有赋予拆迁人这样的权力。

有关专家认为,其实多数老百姓并不反对拆迁,关键是补偿不到位或标准太低。

针对补偿、强制拆迁等矛盾突出的问题,征求意见稿专门作出了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生效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委托的单位不得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方式实施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搬迁。

房屋的征收、补偿是原来拆迁制度中比较核心的问题。一旦把拆迁的目的搞清楚了是不是为了公共利益,以及把补偿尽可能做到公平合理,可以说房屋征收补偿中遇到的问题是可以得到解决的。王锡锌说。

新拆迁条例各方观点某地官员

某地官员:拆迁是利益的争夺

拆迁有一个特点,99户签署了协议,1户没有签署,就无法实现交地。1户人家足以绑架99户人家的利益,所谓坚持就是胜利就是这个道理。法律规则如果在经济上没有可行性,即使制定,也是得不到遵守的。《征求意见稿》太注重个体的权利,而忽视了集体的权利。从法理上看,《征求意见稿》很美:尊重权利、尊重公益、尊重司法等等。然而,如果真照此实施,估计整个拆迁都得停止。没有拆迁,有中国近20xx年快速的城镇化吗?有我们居住的现代化小区吗?我处理过很多的拆迁难题,当前为止没有发现拆迁过后导致生活困难的;而拆迁过程中的各种表演,无非是利益的争夺而已,与法学家所说的权利、自由恐怕关系不大。

任志强

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任志强:折迁都是为公共利益

任志强

如今有一个重大的概念错误,就是在拆迁中划分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所有的都是公共利益。土地收益是公共利益,实现城市规划是公共利益,商业服务是公共利益,解决就业是公共利益,提供税收是公共利益,危房改造是公共利益因此,没有非公共利益的拆迁行为。立法中不应再分歧,否则又是废物法律。

姜明安

北大法学院教授姜明安:新拆迁条例陷入两难

事实上,新拆迁条例陷入了两难境地。一方面,《征求意见稿》中的一个90%和两个三分之二对拆迁限制很严。因此,新拆迁条例很难按《征求意见稿》公布。另一方面,当前,拆迁中的暴力问题、群体事件屡有发生,国务院、国土部先后发文以缓和矛盾。但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得靠法制建设,这就要求新拆迁条例尽快出台。我认为,新拆迁条例完全按《征求意见稿》出台的可能性较小。一种方案是打乱《征求意见稿》,对规定严格的部分进行修改、缓和;一种方案是不出台条例,直接立法,统筹考虑城市、农村的征地拆迁工作。

叶檀

财经评论员叶檀:土地溢价高导致新拆迁条例难出台

强拆屡禁不止,新拆迁条例难以出台,都是因为土地溢价实在太高,对于既得利益者的诱惑无可抵挡,土地财政、附着在土地财政上的新投资规划与部门、个人利益,与土地密切相关。因此,高科技园区异化为高科技地产、文化创意园区异化为文化地产,而真正的文化聚集地如画家村、如小吃一条街,动辄遭灭顶之灾。

乔子鲲

《京华时报》特约评论员 乔子鲲:政府要管住自己的手

在拆迁中,政府部门如何规范自己的行为,管住自己的手,走出与民争利模式,重新界定政府部门的公平、公正的角色定位,这是新拆迁条例必须直面和回答的核心问题,或许也正是新条例迟迟不露面的原因所在。

网友

法律征求意见范文4

新版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民意,召回程序将简化,被召回食品无害化处理后禁止再销售

食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安全,就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昨日,国家质检总局就新修订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问题食品的召回程序比2007年实施的规定有所简化。同时,对被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的,也不能重新用于食品生产和销售。对于因为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措施并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但应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 变化

1 召回无须评估听证

2007年8月,国家质检总局曾《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其中涉及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食品主动召回与责令召回的实施、食品召回的法律责任等,共有五章四十五条。而昨日发出的征求意见稿,首先在篇幅上就大大“瘦身”,不仅不再分章,而且只有二十七条。

在这短短二十七条里,召回程序上的变动很大―――征求意见稿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就应当立即停止生产。

但在2007年实施的老规定中,判定食品是否属于不安全食品,应当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如果食品生产者的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的结果,与专家委员会的结果不一致的时候,甚至要采取听证等方式进行处理。最后,只有经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确认属于生产原因造成的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确定召回级别,实施召回。

【解读】 《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此次修改,凸显与《食品安全法》的衔接。

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认为,只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就要下架,这一规定“非常好”。按照原来的规定,问题食品被召回的时间可能比较慢,“通过很多程序,还要经过论证,如果没有评估出来,食品就没有下架,这样在食品召回上有了滞后性。”

2 新规不提换货说法

此次征求意见稿不仅在食品召回的程序上进一步简化,在召回的方式上,也流露出收紧的味道。

2007年规定中定义:“召回,是指食品生产者按照规定程序,对由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类别的不安全食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

征求意见稿中,则将“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收紧为“退货或者修正标志”两种。

另外,征求意见稿在不安全食品的定义中,除了保留“已经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等内容外,还增加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一项。

【解读】 记者看到,《在食品安全法》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已经成为食品召回的重要条件。

另外,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也应当立即停止经营。

邱宝昌说,过去被召回的食品可以“换”,征求意见稿中已经明确,“换是不行了”,“按照《食品安全法》,实际上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要禁止生产和销售,所以不是简单换货的问题。”

3 三天提交召回计划

2007版规定中,实施的召回分级制度,也在征求意见稿中不见踪迹。

原规定根据食品安全危害的严重程度,将食品召回级别分为三级,比如“一级召回”最为严厉,即已经或可能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甚至死亡的,或者流通范围广、社会影响大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同时,且对每一级召回的实施都有不同要求。

而新规定对召回不再实施分级。征求意见稿将提交召回计划时间统一为3天,征求意见稿称:“在3日内向地方质量监督部门提交食品召回计划,并采取必要措施,将须召回食品信息通知有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采取退货等有效措施,召回已经销售的食品。”

这与2007版规定中的一级召回相当。

【解读】法制日报官网《法制网》报道称,有分析认为,食品召回分级制度建立的前提,是对食品安全风险危害的科学评估和调查。既然新规定不再涉及此方面内容,分级也就无从谈起。

原规定出台时,曾有专家告诉记者,分级实施召回意味着对食品安全问题区别管理。如果不加区分,采取一律措施,产生的后果常常或是危害清除不足、损害消费者利益,或是过多地浪费资源。

■ 观点

“食品召回应上升为法律”

此次征求意见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无疑是为《食品安全法》衔接所作出的举措。

2009年《食品安全法》中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

此时,2007年版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实施已近4年,《食品安全法》实施也近两年。邱宝昌说,作为一个部门规章,《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的力度显然有限,食品召回问题应该上升到国务院的条例,甚至是法律的层面,那样,处罚力度和措施就大了,现在震慑力还比较弱。

昨日记者搜索这四年中被公开报道的食品召回案例,少之又少,《法制网》则报道认为,有专家表示,虽然《食品安全法》设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有利于协调各监管部门的职责,但并未真正改变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职能不清或交叉或缺位的问题。这些问题自然制约着食品召回制度的实施。

法律征求意见范文5

一、牵头做好简政放权各项工作。协调各相关业务科室,积极推进行政审批、行政服务改革工作,及时答复市、区各级机关征求意见任务,按照区编办要求对我局行政权责进行再次梳理。在行政权责清单中对取消、新增和调整的事项多次进行完善,我局目前共有权责132项,其中行政许可2项,行政处罚__项,行政强制2项,行政给付5项,行政服务4项,行政确认2项,其他行政权责3项。

二、牵头做好行政执法改革相关工作。在行政执法改革征求意见过程中,协同相关业务科室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为执法改革献计献策。为规范执法、减少争议、提升效率,为执法工作提供科学裁量尺度,我科积极协调业务科室重点推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工作,经过反复研究、推敲相关执法事项的法律适用、处罚标准等问题,形成规范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和裁量标准初稿后邀请区法制办专家和重点企业代表召开研讨论证会征求意见。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的自由裁量标准,目前已经制订完成开始实施,并已报区法制办备案。

三、积极做好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应对工作。我局参与1起行政复议,经过认真研究案情、及时提交复议答复书,市局依法维持我局作出的行政行为。参与行政诉讼一审2宗,行政诉讼案件二审1宗,经过讨论研究形成答辩意见,均已完成法院庭审。有一宗一审行政诉讼已经出了判决结果。我科积极配合区纪委处理__诉讼案件后续事项。

四、认真做好日常法律审查工作。一是参与业务科室疑难法律问题的研讨,保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不断提升我局具体行政行为规范化水平。二是参与制定或审查包括工程施工、购买服务合同、物品采购合同等各项合同90余份,均认真提出法律意见。

五、开展多种形式的普法宣传活动。积极参加区有关部门举办的“3.8”妇女节维权周、以及“缤纷五月”青工活动节和“平安出行”专项宣传活动等,借力高校毕业生招聘会等平台开展面向劳动者的法律宣传活动,增强劳动者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组织“阳光普法促和谐”和“金秋送法,收获和谐”劳动普法培训,协调街道办事处开展面向企业的普法培训班,发动我局讲师团并邀请专业律师参与授课,共组织普法培训班 11场,培训企业代表863人。

六、扎实做好政务信息工作。我科高度重视信息工作,及时总结、提炼、撰写,提前超额完成年度信息工作任务。《区人力资源局加强法律人才队伍建设助力依法行政》和《区人力资源局四举措提升政府法律顾问服务水平》在__信息发表,其中《区人力资源局四举措提升政府法律顾问服务水平 》获得了区领导的重点批注;《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工伤认定应依法破除“双轨制”》在市信息快报发表。

法律征求意见范文6

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近日环境保护部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经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要求

征求意见稿提出,我国将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实施排污许可制度,同时突出燃煤、机动车、扬尘等重点领域以及重点区域的大气污染防治。根据征求意见稿,我国将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可能发生严重雾霾等重污染天气时,省级人民政府须适时发出预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依据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应急响应,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等应对措施。

征求意见稿还要求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对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省级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削减和控制本行政区域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将暂停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在重点领域大气污染防治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国家将进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优化煤炭使用方式,减少煤炭生产、使用、转化过程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在机动车船污染防治方面,国家鼓励发展公共交通,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推广应用节能环保型机动车和新能源机动车。

征求意见稿还特别指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和机动车排放污染状况,划定高污染车辆禁行区。

征求意见稿还强化了对有关政府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追责机制及违法排污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有关违法行为规定了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整治以及责令停业、关闭等行政处罚。

征求意见稿的总体思路和原则

征求意见稿立足于我国当前大气污染防治的实际情况和经济技术条件,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为依据,全面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出的各项制度措施,主要遵循4条原则:

源头治理,协同管控。坚持规划先行、明确标准,强化对建设项目的环保要求和对排污单位的排放管理,加强大气污染的源头管控;从单一污染物控制向多污染物协同控制转变,从大气污染治理的属地管理向区域联防联控转变。

综合施策,突出重点。综合采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防治大气污染,并结合当前实际,突出燃煤、机动车、扬尘等重点领域以及重点区域的大气污染防治。

强化责任,从严管理。强化政府和企业的环保责任,明确公民的环保义务。同时,严格法律责任,加大对污染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使排污者不敢违法。

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积极回应社会关切,针对当前雾霾等重污染天气频发的形势,建立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对机制。同时,通过法治方式引导能源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提高产品质量,淘汰落后工艺、设备,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的长效机制。

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征求意见稿一共八章,分别为总则、大气污染防治的标准和规划、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重污染天气应对、法律责任和附则,共计102条。主要相关内容如下:

明确政府的环保责任

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财政投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空气质量负责,实行以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为核心的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完成大气环境保护目标的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第四条) 。

完善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制度

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削减和控制本行政区域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并将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市、县,再由市、县人民政府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排污单位要同时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对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同时,明确排污许可证发放的范围、要求及发证机关。新的排污许可证制度在整合现有排污申报制度的基础上,将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总量控制、达标排放等一系列制度衔接起来 (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加强重点领域大气污染防治

针对燃煤、机动车、工业、扬尘等重点领域进一步强化防治措施,如燃煤大气污染防治方面,增加了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绿色电力调度等内容;机动车船污染防治方面,增加了鼓励发展公共交通、新生产机动车排放达标评估、油品质量监管、环保召回等制度,并授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高污染车辆禁行区。同时,增加了工业大气污染防治和扬尘污染防治两节。

突出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

增加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一章,经国务院批准划定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要统一规划、统一标准;明确协同控制目标,提出重点防治任务和措施;进一步提高重点区域的环保标准;实行煤炭消费的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在规划环评会商、联动执法、信息共享等方面建立起区域协作机制(第五章)。

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

增加重污染天气应对一章,可能发生严重雾霾等重污染天气时,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与气象部门的会商结果,确定预警等级并适时发出预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据重污染天气预警,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等应对措施(第六章)。

完善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

为保证防治大气污染的各项措施得到落实,征求意见稿强化了对有关政府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追责机制,加大对违法排污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有关违法行为规定了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整治以及责令停业、关闭等行政处罚。对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实行按日计罚。同时还规定了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