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行政执法的特征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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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行政执法的特征

简述行政执法的特征范文1

关键词:知识产权;发展阶段;完善

虽然我国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是从无到有、从简略到健全,但是其发展速度相当迅速在知识经济飞速增长的新世纪,世界范围内的知识产权法也将得到更理想的发展,把握知识经济的时代特征,了解世界范围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已成趋势。因此,把握我国知识产权的发展现状,通过借鉴和学习,不断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一,概述发展中国知识产权的意义

站在整个运营的角度看,我国的知识产权有着比如说发展模式相对来说比较孤立等等情况,这种情况直接的影响了中国的知识产权,造成其发展资源不足。如果知识产权的职能不能够有效地伸展开,那么社会经济就无法健康发展。因此,根据新时期国情的要求,使用有效的方法和手段确保知识产权得到发展,可以满足当前形势的需要。因此我们需要制定具体的战略措施,确保知识产权可以和整个经济发展水融,确保知识产权可以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使得知识产权成为中国经济的一个强有力的引导者。

二,简述中国知识产权的主要内容

关于中国知识产权的主要内容,首先表现为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的相关文件,即《专利条例修订草案》,《专利行政执法办法》,《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等,这些文件对于在某种程度上促进了中国知识产权的发展。其次表现为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与推进,即知识产权规划体系。此体系的形成,对于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有效展开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本内容严格执行一切从实际出发,制定出有利于我国经济发展的法律文件。还表现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保护和司法保护方面。国务院已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的相关条例,这项知识产权法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必需,有利于保障知识产权的合法与合理性。

三, 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现状与趋势

3.1知识产权的目前现状

第一,缺少专门为了保护知识产权的合理公平竞争而出台的反垄断措施。知识产权需要使用科学、有效的法律条约来进行约束,确保其不具有垄断行为,然而我国现在还没有出台明确的反垄断法律条约,这就放任了各方面对知识产权进行垄断行为的蔓延,公平竞争原则屡被打破。

第二,缺少系统的权属政策,并且还需要增强知识产权制度的强度。我国在进行知识产权相关制度建设时,职务发明权属等方面的政策比较偏向于雇主,而该物品的发明人其权利经常被剥夺;在公共资源知识产权方面,其管理存在着非常严重的问题,比如说名义上知识产权是归国有的,但是一旦出现问题,责任就要相关单位承担了。最终导致了在实际的应用过程中,知识产权的监督管理人员不做实事,不能完好的履行其职能,导致产权责任出现很多的原可以避免的问题。

第三,缺少知识产权公开意见等方面的立法程序。该方面主要表现为:意见采纳不够充足、透明度及其低下。根据相关的调查我们可以得知,我国在进行知识产权立法时,其程序没有公开意见这一重要环节。

第四,分散管理工业产权,行政管理执法形成一体化。从中国的知识产权相关管理体系中来看,最突出的特点主浊专利授权、商标注册、版权登记的管理全部分开,即各个职能部门都形成了各自的独立体系。与此同时,我国的专利和商标分开管理,不仅分散了人力物力,还降低了效率。

3.2知识产权的发展趋势

纵观未来知识产权的发展趋势,我国将处于后起发展国的地位,且时间相对较长,知识产权工作将逐渐从战略防御向战术进攻阶段转型;逐步成为知识产权强国。不难想象,我国要成为现代化的知识产权强国,必须走一段较长的艰难发展路程,必须发挥知识产权战略的杠杆作用,强化知识产权资源的战略布署。

3.3知识产权所存在的问题

第一,人才短缺和基础设施不完善是中国知识产权存在的主要问题。当然,制约实施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因素也是由于优秀人才与先进设施短缺,而且此种问题非常明显,最终严重影响知识产权的发展。

第二,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发生频率较高,而且指数不断增加,尤其是是海外诉讼案猛增,企业支付诉讼费大幅度上升,最终导致相应的支付知识产权许可费用持续上涨。

四,促进中国知识产权法的完善

4.1完善知识产权法的必要性

中国发展知识产权必须转变落后的思想观念,从整体看局部,从局部观整体,而且还要站在国民经济发展战略的高度层面上,全面提升中国知识产权水平,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作为最根本的工作宗旨。另外,在调整产业结构的过程中,一定要结合中国的基本国情,以国际知识产权制度作为参考,取长补短,增强本国知识产权的实际功效,从根本上优化我国知识产权的发展模式。

4.2完善知识产权的主要措施

措施一,要从着眼于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向全面融入经济社会发展转变,即实行明确、有力的政策导向,将知识产权的战略、科技策略、可持续发展政策,以及国际竞争与人才紧密结合。另外,相关管理人员也要制定出相应配套的实施措施,从根本上完善知识产权向良性方向发展。

措施二,政府必须引导市场的转变。因为政府的决策对知识产权的实施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明确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与定位,随着时代的不同和知识产权形势的不断变化,二者的关系也会不停地变动。因此,在促进中国知识产权法完善的过程中,必须重视政府对市场引导的职能。

措施三,要从多头分散管理向集中协调管理转变,即要注重资源集中,加强知识产权的联合,从根本上集中力量、达成共识,塑造知识产权的发展合力。

措施四,健全、完善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体系,保护知识产权,创建良好的企业法制环境,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基本工作,并能够积极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

结束语:

总之,我国的知识产权战略的政策制度具体多样化的特点,而且政策导向问题也纷繁复杂,这就要求中国政府和相关部门一定要根据不同现状及时有效地做相应的解决措施。最好从现有国情出发,制定出最合乎中国目前知识产权发展的趋势的基本策略,同时在发展中不断完善,从根本上实现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制度。(作者单位:兰州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陈 雯, 苏立娣.论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的战略问题及对策[J].中 国 水 运.2007,(9).

简述行政执法的特征范文2

关键词:民间借贷;产业空心化;金融规制

一、大背景:我国中小企业产业空心化现象

1.产业空心化理论。产业空心化一词最早出现在B.布鲁斯通和B.哈里逊在《美国的脱工业化》,该书认为产业空心化是在一国的基础生产能力方面出现了广泛的资本撤退。日本学者高野邦彦(1987)给出的定义是:产业空心化是特定地区为基础的特定产业的衰退,即新产业的发展不能弥补旧产业衰退而形成地区经济的极度萎缩。

目前,中国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有:蒋志敏透过产业空心化的现象,从生产要素的角度给出了产业空心化的定义,认为产业空心化是由于生产要素的比较劣势而造成某一地区某一产业衰退的过程;李晓通过区分产业空心化与非工业化,指出产业空心化是经济资源和经营要素的流动与社会生产能力发展的不适应,而造成的国内物质生产与非物质生产比例严重失衡。

简述之,产业空心化是指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由于国内生产要素的比较劣势而引起的产业结构失衡。产业空心化的定义,具体应包含以下几层含义: 第一,产业空心化的产生一般以经济发展中产业结构升级为背景。第二,其源头在于国内生产要素的比较劣势,比如国内劳动力成本增加、制造业产值大幅下滑、制造业生产力下降、制造业失业率上升等,由于国内生产技术的落后,致使产业结构升级过程中出现新旧产业衔接欠佳。第三,产业空心化最终的表现形式是由某一产业的衰退造成的产业结构失衡,进而使得经济增长受阻。只有当产业结构严重失衡,且导致经济萎缩时,才可认为出现产业空心化。当前,产业空心化和虚拟经济的高杠杆化成为限制民间经济虚拟化的趋势。

2.中国产业空心化的复杂性及趋势。(1)民间投资转向,“离制造业”趋势明显。金融危机使众多的实体经济尤其是缺乏技术支撑、替代性较强的中小企业受到了不小的冲击,实体经济的发展愈加艰难,从而造成资金、劳动力等要素发生规模性转移,由第二产业流入第三产业,造成制造业萎缩和衰退,即“离制造业”。

(2)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结构化差距加深。一方面,中国长期存在双顺差,社会流动性过剩,使得资产价格虚高,通货膨胀压力巨大; 另一方面,由于实体经济发展需要大量资金,但融资困难,生产发展受到阻碍。与此同时,投资渠道狭隘,各类投机行为使投机性资本严重膨胀,造成市场供需不均衡,进一步加剧了产业空心化。

(3)经济虚拟化程度加深。第三产业和第二产业盈利能力的差距之大,巨大的利润差像“黑洞”一样吸引其他领域尤其是第二产业的资金,虚拟经济的杠杆效应使经济利益倍增,从而进一步加深中国经济的虚拟化程度。

(4)产能过剩、产业低效率或无效率普遍存在。这种矛盾的原因在于没有科技支撑的空心化表现,应该看到金融危机后中国的产业空心化具有结构性、局部性特征,并且变化趋势进一步加剧。

产业空心化加速趋势形成的主要原因是企业内部产业链没有真正建立。虚拟经济的发展使得越来越多的企业仅重视眼前利益而忽视长远利益。另一方面,缺乏进入高加工产业的投资能力,自主创新能力严重不足。

二、我国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

1.民间借贷的定义。民间借贷究竟应当如何界定大致可以分为广义、狭义两个层次。广义的概念更为强调民间借贷的“非正规性”,主要是以民间借贷和正规金融是否处于国家信用和相关金融法律控制下为区分。而狭义的概念则强调发生于“个人之间”。

美国经济学家海曼.明斯基曾对金融借贷资本及其风险进行针对性研究,融资方式划分三类:一是对冲性融资,债务人融资所获现金流能覆盖本金和利息;二是投机性融资,债务人融资所获现金流只能覆盖利息,用短期资金为长期头寸融资;三是庞式融资,债务人融资所获现金流不能覆盖本金也不能覆盖利息,只能靠出售资产和再举新债来履行支付承诺。

借鉴其对金融周期阶段性的划分,我国的民间借贷行为按照目的分为四类:第一类是个人之间临时用于生活周转的借贷;第二类是抵补性融资;第三类是投机性融资;第四类是庞氏融资。

2.民间借贷的难题:以吴英非法集资案为典型。吴英非法集资案于2012年1月18日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判处死刑后,引起了各方激烈的论证和辩驳。2012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受理吴英集资诈骗死刑复核案后依法裁定不核准吴英死刑,将案件发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显然,吴英案充分显示出现行规则表达与社会实践的巨大悖离。而其在死刑复核阶段的峰回路转,很大程度上彰显了刑事司法对现行立法的能动反应和对社会实践的适当尊重。

吴英非法集资案是我国当下民间金融普遍性、多发性、复杂性中极具典型性的一例,我们不免思考:是什么原因导致吴英案在社会上掀起如此轩然大波?为什么所谓的非法集资现象屡禁不止?是否能够通过制度设计来消除类似吴英案的争执和分歧。

民间融资在我国具有手续简便、形式灵活、操作快捷、交易成本低、准入门槛低等特点,为我国银行运作和利率决定市场化、灵活化奠定了现实基础,具有一定的社会价值和积极功能。但另一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劣势:存在因私密性和封闭性而产生大的监管难题;再次,民间借贷在我国的金融市场中交易链条过长,范围过广,这使得社群成员之间的熟悉度和信任度被盲目扩张,信用可靠度缩减;不能有效地监督社群资本的交易方式、投资渠道和风险来源;借贷形式较不正规,缺乏证明或担保。作为官方金融体制的一种重要的体制外补充,在发挥重要的助推之力时,其一些所谓的变相形式也为国家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稳定带来了严重问题和负面影响。

实际上,我国现行金融法律、法规对融资的过严限制和对民间借贷的规制空白,还是地方监管者无奈之下的默许态度,都在一定程度上放大了民间借贷的风险,而并未在国家制定法和正规监管的层面针对民间借贷的特色进行规制补位。事实上,承认民间金融的合法性后,合理确定其基本定位,完善相关法律规定,真正发展行业协会的信息优势、成员认同度和社会监督权,并规定适当的规范化形式和信息披露方式,民间借贷领域的风险会大幅减少。

在“两多两难”问题――中小企业多、融资难,民间资本多、投资难――缓解过程中,民间借贷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其背后也隐藏着巨大的风险。

对于民间金融,我国现行法律主要是通过禁止非法集资来对其进行规范的。一方面,是由于规范表达的“过度函摄”而难免导致官方的监管无力,另一方面是由于其没有尊重真实社会的具体诉求而使之沦为无人信仰的法律,以致最终导致陷入监管困局,这有力地表达了立法必须充分尊重真实世界的社会实践。其实,减少或消解非法集资及其所导致的社会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改革现有僵化的金融体制,对民间金融进行理性引导,逐步推进民间金融利率的市场化和合理化,使之步入法制化的轨道。最高人民法院对吴英非法集资案的处理,某种意义上可以视为刑事司法与社会实践良性互动的结果,是司法对立法的适度矫正与能动反应。

三、寻找有效的金融规制方法

1.产业空心化是民间借贷危机的重要原因。民间借贷有其自身特殊的社会网络和信任模式,应当存在于“准熟人社群”中,也即现代社会人格化色彩相对较浓的人缘、地缘或产业群体中,且应当有其独立性、暂时性、相对封闭性和一定的范围、规模限制,而不应大范围铺开于现代金融市场民间借贷风险的法律规制需要通过风险的类型化来保证风险规制的有效性、体系性及完备性。“民间借贷”这一颇具中国特色的金融现象,与我国金融管制过严密不可分。某种程度上说民间借贷的产生和发展,主要因为金融市场上私主体对借贷资本及其保值增值的愿望在正规金融框架内无法满足。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民间借贷是社会经济转型中民间资本通过各种自生发形式对某些法律制度的一种规避,对金融管制的突破。

对于产业空心化的问题,应当做好以下几点:

(1)合理规划产业结构升级的速度,注意把握产业结构升级的速度、节奏及协调性,处理好产业结构升级和业空心化的关系。避免产业结构升级对产业空心化的加速影响。

(2)放开资本市场,完善金融市场,为中小企业的自主创新创造条件,帮助中小企业提高自身的应对能力,加快中小企业的转型和升级。要阻止产业空心化,需要引导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形成自身技术和产品特色。

(3)为实体经济的发展创造公平、规范的市场环境,改变“离制造业”和资本外逃的趋势金融危机后,“离制造业”趋势加剧。政府应当为实体经济的发展、为第二产业由量到质的飞跃,创造公平、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有效降低中小企业的税费负担。

2.规范民间借贷行为。(1)民间借贷应当制定单行法规,明确民间借贷性质,规范民间借贷活动,在多层次法律制度体系下形成新的金融发展模式。有必要制定专门的《民间借贷法》,从法律层面给予民间借贷合法地位,规范和引导专门从事放贷业务或从事放贷业务为主的放贷人的行为,防范和降低民间借贷的潜在风险,并对主体准入规制、利率限制、跨区域借贷以及创新放贷人资金来源等四个方面的问题进行重点规制。

(2)民间借贷应当加强自律监管。民间借贷的监管应当由政府与社会合作进行,而不应依赖传统、正规的金融监管机构解决所有问题。在民间借贷官方监管主体的选择上,应该以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为监管主体,对明显高利贷行为则要联合相关职能部门进行遏制和严厉打击;同时也要将具有明显投资性质的民间借贷行为纳入法制化轨道进行管理,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3)进一步明确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界限,重点打击民间借贷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应当严格依照贷金业法律规范,通过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手段,明确打击民间借贷领域中的违法犯罪活动,也是民间借贷走向规范化之路的关键之一。

(4)加快建立和完善民间借贷监测体系和征信体系,防范和降低借贷风险。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是消费金融机构对信贷风险实施有效控制的基础和前提。

无论对民间借贷如何定位,选择哪种规制路径,民间借贷立法都是必不可少的。秩序的形成“是一个异常复杂的过程,它伴随和交织着自发性和自觉性、自愿性和强制性等多重特性”。因此,解决我国民间借贷问题的基本出路在于通过法律创新形成制度激励,引导金融资源优化配置,采用自然演进与建构相结合的多层次立法体系。通过相应法律、法规规定适当的激励惩罚机制,明确可供选择的方式及其风险和法律效力,将选择权留诸民间借贷的参与主体;应当包括确定常用的借贷程序及其证明、担保和相应的风险、法律后果说明,可供选择的登记程序及其法律效力等方式对民间借贷类型化,并针对分类各自确定相应的监管责任者。法律规制的重点不仅仅是保障交易秩序安全和减少违约风险,更需要防控其可能带来的区域性金融风险和公共风险。

参考文献:

[1]张成翠,韩颖慧.论民间金融及其规范化发展[J].经济问题.2008(12).

[2]王霄,张捷.银行信贷配给与中小企业贷款――一个内生化抵押品和企业规模的理论模型[J].经济研究.20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