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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指挥中心的主要职责范文1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零陵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火灾。或者其它影响重大的火灾。
二、指挥系统及应急救援组织机构
(一)火灾应急救援指挥部
成立零陵区火灾应急救援指挥部,区长任指挥长,分管消防工作的副区长任副指挥长,区政府办、区公安局、区消防大队、区委宣传部、区监察局、区卫生局、区气象局、区总工会、区民政局、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区城管执法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法院及武警等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火灾现场指挥由消防大队大队长担任。
(二)火灾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1、指挥中心及其办公室组成
火灾应急救援指挥部设立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挥中心设区政府应急办,由主管消防工作的副区长任主任,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安监局局长、区公安局分管副局长及区消防大队大队长任副主任,区委宣传部、区监察局、区卫生局、区气象局、区总工会、区民政局、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区城管执法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法院及武警等部门(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区消防大队大队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指挥中心及其办公室职责
(1)指挥中心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履行下列职责
①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火灾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对预案进行调整、修订和补充;
②根据事故发生情况迅速启动预案,统一部署应急救援预案实施工作,并对应急救援工作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③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事故救援结束后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④根据事故灾害情况,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组织人员和物资疏散工作;
⑤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⑥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
⑦适时将事故的原因、责任及处理意见予以公布。特大事故通讯报道,由区委宣传部负责,通讯报道稿件须经总指挥审查后。
(2)指挥中心办公室职责:
按照指挥中心的部署和要求,具体负责应急救援各项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应急救援小组组成及职责
指挥中心下设警戒保卫组、灭火指挥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综合工作组等五个小组,具体人员组成及职责如下:
1、警戒保卫组人员组成及职责
由区公安局分管副局长任组长,交警、武警负责人任副组长,乡镇办事处负责人、辖区公安派出所为成员。其职责是:
(1)及时封闭或半封闭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现场,保护事故现场;
(2)管理交通,保障抢险救援车辆及运送物资人员车辆畅通无阻;
(3)组织疏导事故现场人员,疏散物资,维持现场秩序;
2、灭火指挥组人员组成及职责
由区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任组长,区消防中队干部为成员。其职责是:
(1)负责制定具体救援方案,部署各参战力量,指挥火灾现场扑救;
(2)了解掌握火情,调集扑救力量;
(3)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火灾评估并提供技术支持;
(4)负责各参战部队(单位)之间的临时无线组网,确保救援部队之间及现场与相关单位的通信畅通;
(5)组织抢救事故现场人员、物资财产;
(6)及时向指挥中心报告抢险救灾进展情况。
3、医疗救护组人员组成与职责
由区卫生局分管副局长任组长,市第二中医院、市第四人民医院、市中西结合医院及其卫生院负责人为成员。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组织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提供医疗保障;
(2)负责事故中受伤人员的救治工作。
4、后勤保障组人员组成及职责
由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任组长,区公安局、区财政局和乡镇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区交通、城管、卫生、通信、供电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其职责是:
(1)负责调集抢险所需物资、装备,确保抢险所需器材、药剂、材料、食品等物资的供应,其中救援人员使用的个人防护用品由消防大队及事故单位负责供应;
(2)及时准确地将抢险所需的各种车辆、器材调往现场;
(3)根据需要在现场架设有线和无线通信设备,保障整个救援过程中的通信畅通;
(4)快速修复损坏的供配电、供水设备,及时恢复正常供电、供水,架设临时供水、供电管线,保障抢险救援工作的需要;
(5)安排好参加救援人员的饮食和休整。
5、综合工作组人员组成及职责
由区政府办主任任组长,区公安局、区安监局、区监察局、区总工会、区宣传部、区法院、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乡镇办事处、事故单位及其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其职责是:
(1)协助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2)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3)组织新闻、消息工作;
(4)做好应急处理的综合协调工作。
三、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一)通讯联络
1、区火灾应急救援指挥部(区政府),值班电话为
2、区火灾应急援指挥中心办公室值班电话:(消防大队)、119(消防支队指挥中心);
3、区公安局值班室电话:110;
4、区安监局值班电话:;
5、区卫生局值班电话:。
(二)事故报告
1、火灾发生后,区公安消防大队在迅速出警的同时,立即报告区政府值班室、区公安局。区政府值班室立即报告火灾应急救援指挥长和副指挥长。区火灾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现场情况统一逐级报告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
2、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单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故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4)事故抢救处理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5)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救援的要求。
(三)现场保护
事故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当地公安部门应迅速赶赴事故现场,维护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搞好现场保护。
四、事故应急救援
(一)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首先应启动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抢救。指挥部根据报告确定是否启动本预案。确需启动本预案的,立即按本预案组成指挥中心赶赴现场,指挥应急救援工作。指挥中心下设的各应急救援小组组长单位立即按照本预案的要求组成应急救援小组,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根据事故抢险救援的需要,指挥中心可以请求区政府调集社会各界力量和驻地部队的支援。
(二)应急救援坚持统一指挥、协同作战、单位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
(三)应急救援工作
1、建立警戒区。由灭火指挥组协助警戒保卫组对事故现场及周边环境进行侦察检测,为事故处置划出警戒范围,由警戒保卫组建立警戒区,并在通往事故现场的主要干道上实行交通管制。
2、紧急疏散。由警戒保卫组配合灭火指挥组指导、组织群众采取各种措施进行自身防护,迅速撤离出危险区域或可能受到危害的区域,同时做好自救与互救工作。
3、抢救人员和物资。由消防大队灭火指挥组选配业务精、素质高的同志组成救生小组,深入内部搜索救人,抢救物资;同时充分利用建筑内部的广播系统,稳定被困人员情绪,指明逃生方向。医疗救护组密切配合,积极抢救受伤人员脱离事故现场,进行救护。
4、火灾扑救。设立火场警戒,成立火场指挥部。根据火场需要,组成火场供水保障小组,合理选择供水路线,保证快速不间断向火场供水。火灾扑救过程中,要正确选择灭火剂和灭火阵地,合理部署兵力,并根据需要实行排烟等措施。
5、进行火场拍摄。对火场的拍摄内容要尽可能详尽,各环节要衔接有序,对建筑物以及火场中出现的各种险情和力量部署要认真拍摄,以备查考。
6、清理火场。火势扑灭后要认真清理火场,防止复燃,清点人员、器材,做好现场的移交和保护,做到有序、安全撤离。
(四)应急救援注意事项
1、各单位集结后至到达救援区域前,注意联系方法和方式,确保行进中各单位车辆间的联络畅通。救援力量到达救援区域后,由火灾扑救指挥部规定统一通信联络信道,确保联络畅通。火场指挥车通过移动电话或其他方式,保持指挥部与火灾扑救指挥部的联络畅通。
2、所有参与救援人员在进入火场时必须佩带空气呼吸器以及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
3、在进行灭火和抢救人员编组过程中,每组不得少于两人,并应留有机动人员及时进行替换,以防深入火区人员长时间战斗或装备长时间运行而发生危险。
4、在灭火救援行动中,无关人员严禁进入火场,对进出人员必须进行登记。
5、火灾扑救过程中,要尽量保持火灾现场原形,为火灾原因调查创造良好的条件。
6、灭火剂的选用应根据燃烧物的性质决定,防止选用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效果不明显的灭火剂而达不到预期效果。
7、对疏散确有困难的物资,可以就地保护。
8、坚持“科学施救”的原则,尽量减少水渍损失。
9、对进入有毒区域作业的人员、车辆、器材装备,战斗结束后要进行彻底的洗消。洗消污水在经环保部门检测达标后方可排放,残留液体要及时回收处理,以免造成次生灾害。
五、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及演练
(一)公安消防部门是火灾应急救援的第一力量,区公安、城建、供水、供电、交通、医疗救护等单位为辅助力量,由消防部门统一调度、指挥,协助火灾扑救行动。
(二)区消防大队负责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制定应急救援演练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日常训练原则上由区消防中队按计划安排,全区应急救援演练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应急指挥中心的主要职责范文2
关键词:UML;城市应急联动系统;体系架构;用例图
一、引言
当前由于突发事件的频频发生,社会的风险也在逐渐增加,由此建立有效可行的应急管理系统显得尤为重要,而信息通信技术能够广泛有效地应用于应急管理,增强应急管理效率,提高信息管理能力。信息管理技术在应急管理系统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如何提高政府的抗风险能力,如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怎样构建和谐社会并为市民提供更快捷、更高效的救助服务的探索,已成为研究的热门。针对城市应急联动管理系统,许多学者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析研究,其中刘铁民针对城市应急信息系统的具体结构进行了论述并详细研究该系统的构建;廖光煊主要针对重大事故应急系统的建立,动态模拟了城市不同区域重大事故的应急决策支持系统。因此,为了保证现在城市的有效管理和快速发展,对城市应急联动系统的研究与开发具有重要意义。
城市应急联动系统的建设是一个周期很长而且需要不断优化和完善的工程,并且该系统规模大、复杂性高、集成大量的信息,因此该系统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同时需要社会各界的参与。本文通过运用计算机建模,对城市应急联动系统的结构、作用、应用情况进行论述,构建了一个简要的城市应急联动系统模型。
二、城市应急联动系统CERS
(一)城市应急联动系统的特征
城市应急联动系统就是将公安、交通、通信、急救、电力、水利、地震、人民防空、市政管理等政府部门纳入一个统一的指挥调度系统,处理城市特殊、突发、紧急事件和向公众提供社会紧急救助服务的信息系统,实现跨区域、跨部门、跨警种之间的统一指挥,快速反应、统一应急、联合行动,为城市的公共安全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从技术层面来看,CERS是集计算机、通信、网络、数据库、全球定位系统(GPS)、地理信息系统(GIS)、视频监控等多种技术为一体的综合通信、信息及指挥的系统平台,该系统平台的建成能够成为城市公共安全综合救援体系的保障。
(二)城市应急联动系统的结构
我国市级应急机构一般包括五个层次,即决策指挥中心、应急指挥中心、调度中心、联动单位的分支机构、处置力量部门。第一级是设在市委与市政府的决策指挥中心,其主要职能是处理重大应急事件。第二级是应急指挥中心,是处理重大灾害事故的指挥所,是高层领导处理紧急状况的办公地,高层领导在此能全面了解各方面信息,对整个事件做出分析并指挥所有资源。第三级是下属的调度中心,如原110、119、120、122等的调度中心,负责一部分事件的统一调度处理。第四级、第五级应急机构协同前三级共同发挥作用。
(三)城市应急联动系统的工作流程
CERS系统的流程如下。
1.报警。警情发生后事件分析人员通过拨打城市应急联动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报警,将警情汇报给城市应急联动指挥中心。
2.接警。城市应急联动中心的接警员接到警情后,将具体的情况包括时间、地点等信息分派给不同调度中心进行处理。
3.调度。应急联动系统根据警情向处置部门发出信息,处置部门派出人员到现场实施救援,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下一步处置方式。
4.汇总汇报警情。将警情情况及处置情况汇总报告领导并将其存档,同时便于对各种紧急事件进行统计。
三、城市应急联动系统建模
(一)统一建模语言UML
1.UML概述
统一建模语言,即可视化建模语言主要运用于系统中,它所建造的模型具有完整性、准确性、无歧义性等特点,UML主要在工作流程、软件工程和业务领域中使用,针对以上领域中重要部分的设计、分析及决策情况进行具体描述。对开发人员而言,只需要构建产品的结构和模型,模型建立后开发人员不用选择程序语言和算法,UML可以自行将其转化为语言代码。UML主要通过类图、状态图、组件图、序列图和部署图等类型表现出来。因为UML作为一种建模语言具有统一的特性以支持特定领域扩展标记,所以它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开发和组织人员并已成为模型设计与软件分析的事实标准。
2.UML的主要特点
(1)UML中融合了面向对象领域的优势,它减少了极少使用、较为多余、容易混淆的符号,同时也相应地增加了一些新的符号,考虑了不同方法的图形表示。
(2)UML扩展性强,同时还添加了些新的概念。在UML标准中新加了模式、模板、分布式、扩展机制、线程、过程、职责、并发、合作等新概念,清晰地区分类型、类和实例、接口和组件等概念。
3.UML的应用领域
UML可以建模的系统包括静态结构和动态行为,因此它是一个标准的通用建模语言。UML的应用领域很广泛,最常见的是用于软件系统模型的构建,同时可以用来处理复杂数据的信息系统,以及用来描述如企业机构或机械系统等非软件领域系统,它的目标是以面向对象的方式来描述任何类型的系统。
在系统开发过程中,UML以其广泛的适用性可以适用于从系统开发需求到完成测试的各个阶段。首先是需求分析阶段,用户的需要主要通过UML系统的用例建模方式来表现。其次是分析阶段,对问题域的主要概念包括类、抽象和对象等,以及问题域的机制等相关内容进行关注。此时,可以通过UML类图来识别不同的类及它们之间的关系,通过UML动态模型描述类之间的协作关系。最后是测试阶段,开发人员可以利用UML模型的不同UML图进行不同类型的测试,主要包括单元测试、集成测试、系统测试和验收测试几方面。其中单元测试主要通过类规格、类图测试,集成测试主要通过合作图、使用部件图测试,系统测试通过例图测试,验收测试由用户进行。
由此可见,UML标准模糊语言用于从系统需求描述至完成后测试和维护的整个系统开发的各个阶段,适用于以面向对象技术来描述任何类型的系统。
(二)基于UML的城市应急联动系统建模实例
1.城市应急联动系统(CERS)用例图
利用城市应急信息系统可以将应急联动过程通过以下几个用例描述,包括接警用例、处警用例、指挥调度用例。CERS系统的主要使用者包括:①系统管理人员;②硬件设备情况;③系统服务对象;④与该系统交互的其他系统(如地理信息系统、位置追踪定位服务系统等);⑤与本系统相关联的其他人或系统,见图1所示。
其中,CERS系统的参与者包括通讯中心、报警员、接警员、数据中心、计算机网络中心、事件分析员、系统管理员、监控中心、大屏幕显示系统、下级接警系统、领导。
图2显示了事件分析员通过用例分析的过程,包括接收相关信息,如接警员提供的信息、领导的安排及下级执行人员的反馈意见;将相关信息向领导请示;分析事件;根据领导的指示及相关事件向执行人员分派任务。
2.城市应急联动系统类图
城市应急联动系统主要类有用户类、支撑平台系统类、调度类。用户类如接警员、处警员、报警人、主管领导、应急委员会成员等,如图3 所示。
3.城市应急联动系统状态图
事件发生后事件分析员先对其进行分析,按事件解决的难易程度确定是否需要向领导请示,若为重大困难事件需向领导请示后再做处理,若事件分析员或指挥中心了解信息后无需向领导请示,则由事件分析员直接分配任务,下级接警系统进行处理并及时反馈相关处理信息。
通用的城市应急联动系统的接处警过程状态图参见图4,但实际情况会比较复杂,因为资源调配的计划是随着事态的不断发展而改变的,所以应急的接处警状态图并不是静态的,而是随着条件的改变而动态变化的。
4.城市应急联动系统序列图
上图说明:事件分析员接到事件后,首先要经过自己的专业分析以确定事件的重要程度,如果确定为重大事件,则需要向直管领导请求指示,根据事件处理的需要,由调度中心进行调度,调度中心显示屏将显示事件处理的进度并且实时更新相关信息,见图5。
5.城市应急联动系统组件图
城市应急联动系统主要包括城市管理组件、各个子系统组件及系统维护管理组件三大模块组件。其中,城市管理组件是指对市民公开的热线电话或是特大事故处理意见;各个子系统组件包括监控系统组件、大屏幕显示组件、GPS 系统组件、图像/视频传输系统组件、有/无线通信系统组件、计算机网络组件等;系统维护管理组件包括软件支撑平台组件、源及机房组件等。组件图的主要作用是描述各个组件及其之间的相互关系,见图6。
6.城市应急联动系统部署图
城市应急联动系统部署图描述了整个系统的物理结构和与配套软硬件,即整个系统资源的硬件和软件的配置情况。如图7所示,此图包含:①应急联动系统、指挥决策系统等;②应用支撑平台主要视频/语音处理系统、业务协同、辅助决策系统等;③信息资源中心,主要包含GIS 数据数据库、交通指挥、卫生救助、气象等基础数据库等;④基础通信网络、应急通信网络、计算机网络等。
7.CERS 模型应用分析
本文在参考前人关于城市应急系统研究的基础上,构建了城市应急联动系统的简要模型。当前城市应急联动系统建设过程中面临众多难题。一是信息资源的共享整合与数据更新和维护的不兼容。没有信息,没有情报,就无从指挥础。所以,应急联动首先要实现信息的共享和互通。但是,如果不同部门之间职权划分不清晰,就会在很大程度上阻碍指挥中心采集与互通信息,这会给应急联动中心的数据收集工作带来很大麻烦,而且指挥中心也没有经费去收集所需的信息资源。二是各独立职能部门的现有系统的数据交换问题。为保护前期投资,政府在建设应急联动系统时通常会整合已有的各单位系统,这样可能会给不同系统之间数据的交换、互通造成阻碍。三是系统的可靠性问题。应急联动系统的主要职责是处理应急事件,因此系统自身的稳定性是很重要的。国内在建设应急联动系统时,把大部分成本都投入在硬件设备的可靠性上,这种做法虽然能够达到一定效果,但也存在很大的弊病,会大大增加系统的经济成本,也使得技术复杂化。因此,在构建系统时,一定要考虑系统软件的可靠性,即根据事物的处理流程,建立一种事物安保机制,防止系统对某种环境或设备过分依赖,在系统的部分设备出现异常时,系统中其他的模块和设备能够及时跟上备份、转移,做到暂时的,以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转,降低因系统故障造成的损失,最大限度地保障系统运行的稳定性。
四、结束语
城市应急联动系统的构建并不是将不同子系统接口的简单集成或简单叠加,而是能有效地针对城市任何时间、地点,发生或会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有效控制。它涉及数据整合、终端设备应用等复杂系统工程。当发生紧急状况时,迅速进行资源整合,统一指挥,统一协调,有序调动工业、科技、人力、财政等多方面资源,及时应对和解决问题。本文使用UML建立了一般的城市应急联动系统模型,希望对城市应急系统建设提供参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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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指挥中心的主要职责范文3
一、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六条规定了人民警察的14条职责分工,从法律层面上明确了人民警察的职责范围: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等。《人民警察法》是1995年颁布实施的,在近20年的运行过程中,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部分规定脱离了当时的制定背景,与社会治安总体形势和公安队伍建设需要有差距。在具体职责任务方面,社会管理过程中,很多当时规定的职责任务虽然现仍可交由公安机关履行,但随着国家简政放权或者职责定位的日渐清晰,现在可以取消某些审批项目或者划归政府其他职能部门负责。
二、非警务活动的成因和影响
非警务活动是指人民警察实施的那些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公安部《110接处警工作规则》规定范围的活动,通俗地讲是指不应由公安机关所从事、承担的各种社会公务活动及群众个人求助等。
(一)非警务活动的成因
一是地方政府的“要求”。公安机关目前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领导体制,职务任免、经费保障、工作分派与协调权主要掌握在当地党委政府手中。地方党委政府从自身所处的位置、所承担的压力出发,可以不受太多监督制约而向公安机关下达从事或参与非警务活动的指令,但与法律要求并非总是一致。公安机关作为准军事化的力量,其行动模式也以服从命令为常态。虽然《人民警察法》对公安机关依法履职有明确的规定,但现实情况是很多时候警察处于两难境地:听从当地政府指派,不按法律规定的职权履行职责,要受法律追究;而依法行使职权,不按当地政府的指派,又会受到政府责难。以山东省某县公安局为例,2013年,参加政府组织的各类活动15起,共计出动警力500余人次,处置因环境污染、劳资纠纷、债务纠纷导致的集体上访事件9起,共计出动警力260余人次。随着经济的发展,非警务活动工作量呈逐年递增趋势。
二是现有法律不能有效“适用”。总体而言,指导公安民警执法的现有法律、规章,有的内容规定过于简单和笼统,如《警察法》全文52条5000余字,大部分规定仅一句话概括,有的可操作性不强,如关于枪支使用的规定;有的程序过于繁复,增加了执法成本,如《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对继续盘问的规定等。大部分公安法律规范性文件未能有效指导实践,在法律适用上造成了极大的不便和模糊地带。为推动公安工作,公安机关开展了各种活动,出台了各种措施,如在执法方面开展了执法规范化建设等;纪律方面出台的“五条禁令”和“三项纪律”等;在立法方面制定了一系列规定,如《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设置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盘查规范》等。但遗憾的是这些经过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成果没有及时提升到法律层面,未被赋予相应的法律地位,使其不能更为有效地指导警务活动。
三是其他行政职能部门“缺位”。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政府能为社会和公民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的能力仍有不足。在所有行政机关中,除了公安机关几乎没有提供24小时应急备勤公共服务的单位,警察成为社会治理的全能部门。现实的困境是,公安机关往往赤膊上阵冲锋在所有矛盾纠纷的第一线,不得不建立庞大的机构体系,疲于应付各种非警务工作,任务逐渐偏离警察的职业功能,全社会的服务功能有向警察机关集中的趋势。另外,公安工作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很多时候需要其他部门的支持配合,碍于“面子”或者“礼尚往来”,造成公安机关难以拒绝其他部门的参与邀请。
四是公安机关内部的“承诺”。人民警察的宗旨是为人民服务。近年来,由于公安机关自身职责定位出现“模糊”,过度强调有困难找警察,把这一本应作为公安机关内部要求的事项公开向社会承诺。比如90年代末作为经验在全国推广的110“四有四必”承诺,就给公安工作带来了较大的负面效应。随着社会日益发展,矛盾的日益增多,人民群众的困难也势必增多,但这些困难往往绝大部分都与人民警察的职责范围无太大的关系,导致公安机关的非警务工作量不断增大。以山东省某县公安局接处警统计为例,2014年1-3月,指挥中心共接到有效警情1820起,其中纠纷类警情145起,占7.9%,群众求助警情996起,占54.8%,交通类警情486起,占26.7%,刑事类警情193起,占10.6%。由此可见,群众求助类警情占了全部警情的半成多,而在此类警情中绝大部分是非警务活动。
(二)非警务活动的影响
非警务活动的危害性已被广泛关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有损警民关系且影响公安机关和政府公信力。公安机关越俎代庖越权插手一些职责以外的事务,不仅影响警察执法的严肃性,也造成公众对整个政府形象的质疑。二是使正常警务工作得不到群众理解支持。正是因为警察被频繁地推向征地拆迁、联合执法第一线,公安机关成为政府不作为、乱作为的替罪羊,损害了民警在公众中的形象,使警民关系恶化,警察权威下降。三是占用宝贵的警察资源。110的设立使“有困难找警察”成为现实,在提高公安机关打击现行违法犯罪活动、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的同时也为群众提供快捷、有效的“危、难、险”综合服务。然而公众对警察的预期远远超出公安机关的职责和精力,使非警务活动冲击、影响了正常的警务活动。
三、科学确定人民警察职责范围,解决非警务活动占用警力问题的意见建议
非警务活动给公安工作带来的困扰与难题是历史遗留、基本国情、实践需求等多种因素造成的。解决非警务活动影响正常警务活动的问题,既需要外部保障,也需要内部规范,这依赖于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公安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警务改革的创新和探索。
(一)完善立法,明确责任。从约束公安机关自身来说,刑事司法活动是在严格的法律规定下进行的,未经法律授权的执法行为要严格禁止,在这方面来说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而涉及行政治安管理和为民服务方面,立法方面还存在一些空白,需要进一步加强。我们应该看到,公安部早在《2011年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见》中就已经明确规定“严禁公安民警参与征地拆迁等非警务活动”,但近年来涉及此类大规模调动警力参与超越公安机关职权范围的活动,还是屡禁不绝。这说明仅靠几个部门内部文件并不足以从单方面遏制公安机关参与非警务活动。首先要通过立法,以法律的形式对警务活动和非警务活动的范围进行更明确的界定,明确警务活动紧急处置权力及其条件,明确大规模调动、使用警力的权限及审批程序、内外监督程序,规定对强迫、指使和参与公安机关非警务活动的相关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其次,要从更深层面认识到解决公安机关参与非警务活动的问题,是建立“有限政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和表现。在未来的《行政程序法》立法中要对政府的行政、执法程序予以规范、约束,进而促使其对公安机关的行政指令兼具程序和实体的合法性。最后,法规规章的制定机关,应该及时清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合时宜的文件、规定,给公安机关这一执行机关更为适用的法律和政策依据。
(二)依法行政,各司其职。解决公安机关非警务问题,除自身努力外,必须依托于政府强力主导、部门真正联动以实现优质行政的大背景之下。各级党委、政府要带头执行法律法规,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公安机关自身警务活动决策要依法进行,坚持行政合法性原则,坚持“三个慎用”原则,决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开展警务工作。需要大规模调动警力进行警务活动之前,必须按照规定逐级上报审批,坚决杜绝参与非警务活动。就解决群众非警务求助而言,各地大都建设了城市应急中心与公安110指挥中心一套班子运作,要加强与司法、环保、安监等职能部门间的协作,加快其他部门的“反应”速度,确保能够在最短时间内介入,最短时间内处理,减少公安机关的警力投入。建议在政府对各部门的绩效考核如依法行政考核中设立相应指标增加公安话语权,树立城市应急联动中心的指挥权威,扭转警察一家成为“守夜人”的局面。